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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模板(10篇)

时间:2023-12-28 17:09:50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1

WTO的竞争政策主要体现在WTO的基本原则中。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WTO的许多具体协定也含有竞争政策的一些内容。在知识产权方面、反倾销方面、国家垄断方面、贸易救济措施方面中都有涉及。

WTO体制中尚未确立起竞争法体系,尤其是缺少处理私人限制竞争的机制。

二、WTO拟将竞争政策纳入统一框架所作的努力

一些国家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竞争政策的现状并不满意。它们认为GATT/WTO框架下贸易自由化所取得的成果正在被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所侵蚀,所以,力图推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竞争规则的完善。

令人可喜的是,1996年12月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届部长会议已经注意到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并授权成立了一个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专门研究不公平的竞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的问题,评析成员方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研究WTO今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2001年11月在多哈举行的WTO第四届部长会议所通过的《多哈宣言》明确指出,多边竞争政策框架应使竞争政策更能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在就谈判的模式达成明确共识、作出决议的基础上,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后将就此进行谈判。《多哈宣言》进一步指明由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来解释以下法律规范:透明、非歧视、程序公平的核心原则、核心卡特尔的条款、自愿合作模式及通过能力建设逐渐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制度等。《多哈宣言》还明确要求在该领域“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并为其提供适当的灵活性”,为达此目的,WTO将与包括联合国贸发会在内的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合作,并通过区域和双边的渠道,大量提供多种充分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来满足这种需要。这些论述表明,部长们认识到多边竞争政策框架更能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希望WTO在今后几年,将通过谈判来完善竞争政策,将其纳入统一的框架之下。

目前,根据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的材料,关于竞争政策是否应当引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以及应采取何种模式等问题,在WTO成员方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就这些观点已经召开了多次讨论会。总体来说,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受到WTO许多成员方的支持,包括日本、韩国、印尼等一些亚洲国家。事实上,欧盟的主张已经成为WTO竞争政策多边框架协议的基础。欧盟认为,WTO关于竞争政策的谈判应集中在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第一,WTO竞争政策的核心原则;第二,成员方之间的合作模式;第三,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在竞争政策领域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

然而,尽管《新加坡部长宣言》和《多哈部长宣言》均表明了在竞争政策的谈判上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的观点,建立竞争政策多边框架的赞成者们也认为这一框架的制订将有益于发展中国家,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启动竞争政策的谈判仍持反对立场,不愿意推动竞争政策多边框架的建立。它们认为国内竞争政策和法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可能是有限考虑的问题,因为有更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它们担心多边框架的议题会削减其为实现发展目标所需要的政策保留空间;担心由于国家间和企业间发展水平、竞争能力的差距,以及制订和实施竞争法的经验和能力的差距而为其带来的困难。

总之,由于各成员方对各自根本利益的维护,坎昆会议未能就竞争法等新议题启动谈判,然而应当通过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将竞争政策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努力仍在继续。

三、把竞争政策纳入WTO多边框架的积极意义

(一)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将会增强成员方国内竞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将为各成员方的竞争政策确立一套清晰而连贯的原则,这将会增强成员方国内竞争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从而增强各成员方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能力。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为其自身的利益,需要制订和实施竞争法律或政策,因为,欠缺必要的立法或实施能力的国家更易受到反竞争行为,特别是国际卡特尔的侵害。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制度能力的建立,会使发展中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与其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竞争法律和法律实施机构。

(二)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将是排除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成员方之间的有效合作在跨国反竞争行为日益盛行的今天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人们很久以来就认识到,如果相关国家不能对跨国限制竞争活动采取协调性的措施,将会导致国际贸易纠纷,引起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和利益冲突,并由此减少可以从贸易自由化获取的收益和社会福利。所以,一些国家在竞争法领域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和协调关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67年提出的《成员国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国家间在竞争政策领域的双边合作。然而,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是建立在缔约方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这种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此外,从目前的双边协定看,参与订立这种协定的都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因为没有经济实力,发达国家对之没有兴趣进行这方面的谈判;或者因为没有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发达国家认为与之进行谈判有较大的难度。总之,目前很少有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领域参与订立了双边协定。因为发展中国家没有机会参与双边协定的订立,而具有国际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对这些国家同样有害,我们就远不能说,双边协定可以实现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协调。人们期待着在这个领域能够有多边的和更深层次的合作。

在竞争政策领域进行多边合作也并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张。早在1947年和1948年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的《哈瓦那》第五章就对限制竞争性商业行为作出了规定。它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如分割市场或扩大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由国营企业所为”。1980年12月,联合国还通过了《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一套多边协议的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按照这个《原则和规则》来制定和适用本国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并要求跨国公司重视东道国的竞争法。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国家集团的利益冲突,上述两个文件最终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国际社会在这个领域已经采取的双边措施和多边措施相比较,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将会更有利于推动成员方竞争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合理解决该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问题,包括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程序法,从而更好地解决人们共同关心的私人限制竞争问题。因为,第一,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上以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最大多边机构。第二,WTO 协定的制定者已经认识到,WTO成员方通过关税减让和减少虽然对国际贸易自由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要在WTO 内真正实现贸易自由化,确保国际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至少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成员方政府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的贸易保护来替代被废除了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是成员方的企业不得通过反竞争的行为,来重建那些被废除了国际贸易壁垒。这第一个条件仍然需要成员方政府间进行的谈判,这第二个条件则需要成员方协调它们国内的竞争政策。第三,WTO多边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将是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规则,这必将能够更好地规范、统一与实施国际竞争政策。

四、我国对竞争政策纳入WTO多边框架应持的态度

(一)我国应该积极参与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与制定工作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有时甚至波及全球。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在调查和处理跨国限制竞争案件时如果不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往往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所以,建立WTO 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国际主张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鉴于订立WTO 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对我国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接受协议的可行性,我国对竞争政策纳入WTO多边框架应持积极的态度。

(二)我国应强调WTO竞争政策要体现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

在WTO体系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很多问题上都存在着利益冲突,而在竞争立法中的利益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强调WTO竞争立法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保障更广泛的市场准入而且要保障更公平的跨境贸易。这要求WTO的竞争法律制度,不仅包括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而且应包括保护弱小经济实体免受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危害的基本的实质性规定,尤其要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国际技术转让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最终实现世界贸易的自由化。

(三)我国应坚持主张WTO竞争政策在各国的实施方式应有所不同,尤其是应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由于市场与文化是不可分的,而且各国法律制度、行政体制和经济环境又不尽相同,WTO竞争政策的实施需要具备适当的弹性和渐进性,不应试图采取“一体适用”的立场。这样不仅可以尊重普遍存在的经济、法律与文化方面的广泛的差距,同时又能减轻欠缺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所可能承受的负担。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2

论文摘要: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摆脱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为各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文章介绍了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并从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建设者、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运行的博弈原理,说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 论文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 -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 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性行为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 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 Ruggiero et 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第2页)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 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 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八、结论 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它为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在非合作博弈下,各成员自行制定贸易政策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作为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各成员的谈判进行驱动,这种谈判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加以扩展,实现了互惠原则的多边化,不仅有效避免了搭便车行为,而且强化了多边贸易协议的承诺信号,最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3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Ruggieroet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4

[中图分类号] F740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the core issue of a new generati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s to promote all-round market access, deepen international trade liberalization, further cut trade tariffs, decrease the summit value, and make high standard, all-round trade rules for service trade. The proportion of nontraditional trade barrier issues is increasing and the ruling field is enlarging. Under the reconstruction tide of new generati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China should insist on promoting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under the WTO system, positively enhance FTA strategy and boost domestic opening-up reform. In addition, China needs to diminish the gap between the new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ccelerate the process for Sino-American mutual investment agreement, and enhance the collabor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 and other areas.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economic and trade rule, competition neutralization, mutual investment agreement, core issue

国际经贸规则是指国家间为规范并有效保护和促进国际经济与贸易,协调缔约方之间的经贸政策,确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所缔结的相关条约和协定是国际贸易规则的表现形式。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贸易严重萎缩,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在国际金融危机与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美国与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经济发展受挫,其在国际经济规则领域的地位面临挑战。与此同时,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美欧等发达国家在多边主义进程艰难以至于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另寻他法,着力开辟区域及双边经济合作,试图通过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确立高标准的国际贸易规则,以巩固自身在国际经济规则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美欧联手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一系列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诞生,全新的“国际服务贸易复边协定(TISA)”谈判启动,此外自20世纪90年代起便涌现出的诸多内容复杂的双边及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PTAs)也成为推动区域主义的主要力量,中国与美国、欧盟等重要投资伙伴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入快车道。区域主义渐成气候,传统的以WTO为平台的多边贸易体制虽拥有多边优势,却无力引领新一轮全球化下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

一、国际金融危机后新一代国际贸易规则议题及其主要特征

(一)试图实现全方位的市场准入,进一步加深国际贸易自由化

1.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水平是衡量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核心标尺。目前,在新一代国际贸易规则(如TPP、TTIP等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谈判成员国旨在追求高标准和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但谈判伙伴之间仍然存在扩大贸易障碍的关税壁垒。以TTIP的谈判双方欧盟和美国为例,其关税减让水平已达到较低且稳定的水平。欧盟(27国)目前总平均关税税率为5.2%,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3.7%,非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3.9%;美国总平均关税税率为3.5%,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4.7%,非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3.3%。可以看到从总平均关税税率水平角度,欧美双方均已实现相对较低的关税壁垒,但若只看农产品,可以发现欧盟对农产品的关税壁垒非常高,即使对最惠国的平均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2012年)也高达13.2%。

当前欧美的关税高峰值主要集中于农产品领域,降低或消除关税高峰值也是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新一代由美国主导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主张全面的市场准入,目标是削减农产品与工业品关税税率,尽量争取做到完全取消,只对极少数敏感产品保留关税以进行保护,但也可能经过一定过渡期后逐步开放。以亚太地区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例,其谈判成员方的最高关税税率集中在乳制品、纺织品、烟酒、糖类及电子机械领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及地域特征不同,对最终形成高标准且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形成挑战。

2.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多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服务贸易形式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等方面做出规定。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原有的服务贸易规则已不能满足一些国家对服务部门开放的需求。在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不仅在TPP与TTIP中有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由发达经济体所推动的《服务贸易复边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TISA)是对全球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集中体现。TISA的目标是建立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贸易协定,其本质是为了减少成员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壁垒。TISA的谈判内容将在国内监管(如授权和许可程序)、国际海运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包括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电子商务、计算机相关服务、邮政和快递服务、金融服务、自然人临时流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与出口补贴等方面达成规则一致,形成标准和规范的互认。

(二)非传统贸易壁垒议题比重增加,规范领域从“边境”延伸至“边境内”

1.原产地规则。随着全球价值链的日益成熟,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演变为产品内贸易,这使得一种产品(货物)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而货物的“国籍”则由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决定,以此来判定其原产地。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第一个协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对“实质性改变”的解释主要采用税号改变、增值百分比及制造或加工工序等标准来确定。尽管原产地规则应为中性,但在实践中发现,许多国家还是借助原产地规则达到直接或间接贸易保护的目的。

从新一代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与改进来看,其主要特征是趋向严格化。以TPP为例,目前TPP各参与方已确定了“客观、透明、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准则,并致力于寻求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达成单一的TPP原产地规则。美国作为主导者,在其之前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在纺织品与成衣业都是采用“由纱认定(yarn forward)”的标准与规则。在“由纱认定”的规则下,若整个纺织产品的生产流程从纺纱的纱线到布料再到成衣都是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发生的,则可以享受基于原产地规则的免税优惠待遇。这种“由纱认定”的规则相对而言更为严格,并强化了区域内供应链的完整。

2.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是新一代贸易规则中十分重要的议题。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紧密,而知识产权壁垒自身具有隐蔽性、涉及贸易范围广,对全球自由贸易的影响日益深入。单边主义层面,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其中已作出了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审查的规定;多边合作层面,GATT体制下经协商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诸边合作层面,美欧等国于2010年10月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欧等发达国家由于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近来,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更多地反映在自由贸易协定中,TPP、TTIP与TISA中都涉及到知识产权议题,就其追求的最终效力来看,2012年3月生效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当前美国所签订的生效的自贸协定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规范程度最高。

3.劳工标准。劳工标准也称蓝色壁垒,其目的是使蓝领工人的权益得以保障。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所确认的“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等四项劳工基本权利是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美国与欧盟均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问题的先驱,其所制定的相关条款具体且严格。但美国与欧盟在贸易与劳工问题的谈判模式各有千秋。美国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国际上首个明确涉及劳工标准且具有详细规定的自贸协定,相对于欧盟而言,美国最终形成的关于劳工标准条款内容比国际公认的四项核心劳动标准宽泛,执行起来更具有强制力,它具体规定了缔约方的目标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具有强制执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欧盟所规定的明确保护的劳工权利范围较美国窄,主要集中于四项核心劳工标准,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不适用强制效力,可以更好地考虑到其他缔约方的发展水平,相对而言较为灵活。

目前,美欧双方已明确TTIP将对贸易和劳工问题确立相应规则,且欧盟明确指出将在TTIP中设立专门的“贸易与可持续发展”(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SD)章节,确立了核心劳工标准在贸易协定中的重要地位,并将通过利用科学信息、提高透明度及进行审查和评估等对此实施保障。

4.竞争政策。世界各国对竞争政策的规范在法律表现形式上体现为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是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相关企业及消费者的权益。竞争中立作为新提出的反映公平诉求的竞争规则,主要目的就是对现有国际及经济规则进行更新和调整,以弥补现有国际经济规则中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由于在新一代国际经济规则中贸易与投资议题相互渗透重叠交叉,竞争中立也双重反映于对贸易和投资领域的规范中。

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中美谈判双方已就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达成“时间表”,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中美双方要在未来加快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培育贸易和投资合作新亮点,尽快达成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2015年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即将启动负面清单谈判,确定负面清单的内容将是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博弈过程。具体而言,谈判双方将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及高管和董事会四项义务列出不符措施。美国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主要诉求是推进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同时为本国投资者在华权益提供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中方在谈判中的关注焦点还包括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原则、法律法规透明度、投资仲裁等方面。

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中,美欧共同的《关于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应更重视国家对于商业企业的影响力,支持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特定市场上享有同样外部环境,以进行公平竞争的立场”。可以看出,在新一轮国际经济规则重构中,美欧等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竞争中立规则,以确保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平等竞争,减少国有企业对权利滥用引起的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欧盟很有可能在与我国进行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提出该议题。

明确竞争中立规则,协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关注中小企业的利益,确保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成为新规则竞争政策部分的核心内容。TPP竞争政策章节将包括“建立和维护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在竞争执法、透明度、消费者保护、私人诉讼权利以及技术合作”等一系列内容。

5.技术性贸易壁垒。随着世界各国相对优势的不断演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容易引起国际贸易纠纷,对全球贸易便利化阻碍愈发。TPP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以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作为范本,维持或提高相关标准;TTIP中,美国-欧盟就业与增长高级别工作组明确建议将制定附加于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plus)与附加于WTO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SPS-plus)章节,在WTO体制下对产品安全规格和标准及食品安全及检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协调彼此的监管措施,增强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由于欧美对于转基因食品合法性的承认,可能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一些谈判成员国内市场相关产业造成冲击与挑战。

二、中国在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浪潮中的应对之策

(一)坚持推动WTO体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积极推行自由贸易区战略

目前,在WTO体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陷于第九轮多哈回合谈判。这轮谈判自2001年11月启动至今已逾十二年,议题众多,目标宏伟。2013年12月该轮谈判终于实现零的突破,159个成员国达成第一份成果《巴厘一揽子协议》。但欧美等发达国家显然已对进展缓慢的多边体制不耐,美国作为国际经贸领域的执牛耳者,更是通过体制转移的方式在区域和双边合作领域,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及投资协定方式主导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演变方向。在美欧将贸易合作重点放在自由贸易区上时,中国仍应积极推动WTO体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认真制定自由贸区战略,积极推动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以及挪威的自贸谈判,以及涉及范围更广、更富有经济与政治战略意义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CJKFTA)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谈判,树立大国地位,提高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国际上对经济规则的影响力与领导力。

(二)进一步推动国内开放改革,缩小与国际贸易新标准的差距

全球化的深入渗透将全球各国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使各个国家在经济领域具有相互依存的特征。。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对全球贸易流通具有重要影响,是美欧等发达国家的重要合作伙伴。对于激增的自由贸易协定,尽管其中很多议题有贸易保护的影子,但国际贸易的主流还是自由贸易,新贸易规则中全面的市场准入也反映了这一特征。在美欧引领新一代经贸规则的背景下,中国有必要继续推动国内开放改革,加深并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由于TPP、TTIP等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形成后将会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溢出效应,中国应及时关注并跟踪相关谈判内容,以可能形成的高标准贸易规则严格要求自己,以免未来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规则标准的提高而陷入被动地位,尽量降低与其他国家在经济合作上摩擦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融入国际贸易和投资体系。

(三)加强与美欧多方面合作,积极承担全球责任

未来中国应进一步推动与美欧等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加速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并开展对中欧自贸区的可行性研究。只有中美、中欧彼此形成深入的贸易依存关系,在规则标准方面达成妥协,才能减少中美、中欧贸易摩擦。除在贸易、投资关系方面深入合作外,中国应积极探索在其他领域,如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全球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等经贸领域之外的合作,积极承担责任并通过自身努力试着引导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参 考 文 献]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5

中图分类号:D8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75-01

1 文献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关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效率、增长及福利;二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控制经济的能力;三是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治过程的干预。著名跨国公司专家如海默(Stephen Hymer)、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和弗农(Raymond Vernon)等人,提出了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三种历史范式:自由主义、新重商主义和新帝国主义。自由主义认为,政府干预必须是为了增强竞争和纠正市场失灵;对公司国籍以及资本或技术(或产品)的来源持不可知论。主张寻求促进全球福利的合作。新重商主义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干预促进本国公司发展,强调依靠本国企业满足本国需要,避免依赖外国公司,同时寻求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比较优势。新帝国主义则倾向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注重企业所有权的阶级(和国家)根源,阻止投资收益在国家之间或一国之内具有剥削性的分配。这三种学术范式之间的紧张一直存在于对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进行规范的种种尝试中。

目前很多对MGRs的研究都是从改善资源承诺、个人关系、政治调节和组织可信度等出发的。还有一些研究则从资源角度解释了MGRs。另外,谈判能力也是个主要的研究角度,包含的变量诸如企业规模、管理优势、技术诀窍和政府分配。这里将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研究MGRs,并集中探讨跨国公司进入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过去20多年来,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越来越趋于友好和合作。事实上,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基于进人东道国之后与基于FDI的MGRs有很大差别,这里将重点阐述跨国东道国在东道国经营期基于合作的MGRs模式。

2 理论框架

合作关系提出之前的研究将MGRs假定为一种对立的关系,因而忽视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将MGRS的决定因素集中在控制力上,如跨国公司的特有资源(Fagre and Wells,1982;Moran,1974;Vernon,1971),目标或股份的不对称(Grosse and Behrman,1992;Kobrin,1987),产业竞争(Doz and Prahalad,1980;Ring,Lenway andGovekar,1990)和集体属性等(Kim,1988)Vachani,1995)。同时,之前对MGRS的结果分析注重于博弈结果,比如所有权水平和政府立场。这些结果适合于传统的博弈模型,只关注市场进入和对外投资,但是,随着跨国公司战略目标由最初的进入向持续经营的转变,这一博弈结果已经不能体现MGRS如何影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

以对立关系为基础的MGRS模型主要是基于博弈论和交易成本论,认为MGRS是一个博弈过程,双方可以通过自身的谈判能力来获得相应的利益(Fagre and Wells,1982)。双方在一个高度不确定的博弈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Moran,1985)。跨国公司的谈判能力来自于其对某种资源的控制力和其特有的竞争优势,而政府的谈判力量来源于它对市场进入和地区专有优势的控制(Boddewyn,1998)Poynter,1985)。因此政府干预是跨国公司谈判能力的反函数。目标和利弊的不一致也会影响到博弈结果,如果一方的目标和利润较大依赖于另一方,其谈判能力就会减弱(Grosse and Behrman 1992,Bobrin,1987)。此外,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入逐步增多,跨国公司的谈判力量也会随着东道国政府对其依赖性的变小而慢慢减弱,(Vachani,1995;Vernon,1971)。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6

一、欧盟与东盟FTA谈判最新进展

(一)欧盟与东盟FTA谈判进展缓慢,曾经一度中断

2007年6月欧盟与东盟(ASEAN)开始进行FTA谈判,欧盟委员会采取的谈判策略是与东盟所有成员进行整体谈判。但是,由于东盟成员内部对欧盟经济的依赖程度存在差异,无法在谈判节奏上取得一致,导致谈判进程十分缓慢。欧盟与东盟谈判的最初争论在于缅甸,欧盟成员表示不愿意与军管政府进行谈判。考虑到东盟区域内部的经济差异,欧盟也不想与东盟内部最不发达的国家老挝和柬埔寨进行FTA谈判。但是,东盟成员却坚持以整体对整体进行谈判。由此导致2008年12月谈判中止,中止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二)欧盟调整谈判策略,以新加坡为突破口,与东盟成员逐个进行谈判

1. 改变激进策略,逐步推进FTA谈判进程。在与东盟进行整体FTA谈判中止后,欧盟调整谈判策略,改变以往介入东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激进策略。开始评估与新加坡、泰国和越南进行单独谈判的可能性,进而采取与那些对欧盟市场感兴趣的东盟主要成员逐个进行双边FTA谈判的策略。对于欧盟谈判策略的转变,东盟认为这是欧盟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企图分裂东盟,谋取经济利益。不过,欧盟仍然坚持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欧盟愿意与东盟达成区域性框架协议。2009年12月22日欧盟宣布准备与东盟(ASEAN)部分成员重启FTA谈判。

2. 希望与新加坡的谈判能够带来示范效应,助推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2010年3月8日至12日在新加坡举行了首轮谈判。2010年3月开始与新加坡进行双边FTA谈判(越南也同意尽快启动双边谈判)。欧盟希望与新加坡的成功谈判能够带来“多米诺效应”(domino effect),说服其他东盟成员与欧盟进行FTA谈判。欧盟的最终目的与ASEAN签署一个完整的自由贸易协议。与东盟部分成员进行双边FTA谈判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新加坡在东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人均GDP与欧盟相当。新加坡与欧盟进行FTA谈判,能够从金融服务业开放中获得重大利益,而欧盟的服务行业也将从整体上获益。二者进行双边FTA谈判,还能够提升其在多边场合的利益协调能力,能够在从人权到气候变化等多边议题上进行合作。新加坡是重要的商业中心和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港口,这对欧盟来说非常重要,欧盟在东盟60%的FDI和2/3的服务贸易发生在新加坡,双边外汇流动每年高达550亿欧元,可以说新加坡是欧盟进入东南亚的门户。在产业尤其是农业方面,新加坡与欧盟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新加坡不生产汽车,而且没有农业。谈判的困难在于原产地规则的界定问题,因为,新加坡是港口城市,转口贸易占很大一部分,很多相邻经济体的货物是通过新加坡再转口到其他国家的。

(三)东盟成员对与欧盟FTA谈判的态度不同,谈判的不确定性增强

1.欧盟与东盟FTA谈判对相关各方的影响差异较大,利益分享不均衡。如果双方达成有限的FTA,将货物贸易关税消减90%,服务贸易关税消减25%,那么整体来看,能够给东盟带来相当大的有利影响(GDP,工资收入、贸易和就业提升),对欧盟的影响相对较小。对东盟其他成员(老挝、柬埔寨、缅甸和文莱)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见表1)。

2.东盟部分成员参与FTA谈判的政治意愿不强,增强了谈判的不确定性。经济利益的损失可以通过利益平衡机制解决,例如,欧盟可以通过增加投资、扩大援助等其他的优惠条件吸引一些成员参与谈判。越南、菲律宾和文莱是比较容易与欧盟达成FTA协议的东盟成员。但是,东盟其他成员在与欧盟的FTA谈判中比较消极。泰国政局相对不稳定,政府暂时不想与欧盟进行FTA谈判。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两国政府不愿意接受欧盟的贸易自由化要求,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彼此之间的分歧较大。

二、欧盟与东盟FTA谈判的意图

(一)奉行开放的区域经贸合作政策

欧盟曾经认为欧盟曾经认为区域内贸易能够带来利益,区域外其他国家的贸易是以中潜在的威胁,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廉价产品,使得欧盟内部产业受到了很大威胁,国内就业岗位大量流失。封闭的区域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实际上,在过去20年,欧盟失去的每一个就业岗位已经在其他更具竞争力的产业上得到补偿,这主要得益于欧盟内部和区域外的贸易发展。因此,自2006年开始,欧盟开始反思其对待全球化的态度,对区域内的贸易悲观主义和保护主义倾向进行调整。在欧盟内部营造更加可信、符合现实的有利于开放的政治氛围。欧盟贸易政策开始改变,由专注于区域内贸易,转变为面向全球市场,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与区域外主要经济体进行双边FTA谈判。以便为欧盟企业和产品打开更多的国际市场,并且以贸易为手段推行欧盟的全球价值观。

(二)抵消贸易转移效应

双边贸易优惠协定(bilateral preferences)能够产生贸易转移效益,全球主要经济体之间积极进行双边优惠贸易协定谈判,对欧盟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这些经济体本来是从欧盟进口货物,现在开始从签署双边贸易协定的贸易伙伴进口。为了抵消贸易转移效应,欧盟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双边贸易优惠协定谈判,与南非、墨西哥、智利、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进行包括FTA在内的双边优惠贸易协定谈判。与南方共同体和东盟这两个区域集团进行FTA谈判,抵消贸易转移效应。

欧盟与中美洲、安第斯共同体和东盟进行FTA谈判的目的是在未来10年内能够消除与这些经济体的双边进口关税。对一些敏感产品设立特殊条款,但是必须将影响限定在最小范围,并且接受重新评估。对于农产品将设立双边保障措施条款,如果农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可以对原有关税进行微调,以便抵消这种影响。任何与GATT一般例外规定不符合的非关税壁垒均应被禁止。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增加贸易创造效应,减少贸易转移效应。

(三)全面介入亚洲区域一体化进程

1. 在内部经济利益保护与开拓亚洲新兴市场之间进行权衡。欧盟积极推动与东盟的FTA谈判,实际上是在保护区域内利用和获得亚洲市场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欧盟对亚洲经济体频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便维护区域内企业和产业利益。欧盟经济的缓慢增长不仅是进口减少,而且助长了欧盟的保护主义,在多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欧盟表现出了很强的防守甚至是保护主义倾向。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抵消来自亚洲经济体的竞争,这样一来,反而对欧盟内部消费者带来损害,进一步弱化了经济增长动力,形成恶性循环。改善与亚洲经济体的关系能够打破这一恶性循环,为欧盟经济提供新的增长机遇。

2. 通过与东盟FTA谈判增强在亚洲地区的影响力。摒弃区域内保护主义,积极的向区域外其他经济体开放市场。将注意力由削减关税,转向清除更隐蔽的贸易壁垒。增强与主要经济体尤其是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经贸联系,欧盟认为亚洲是21世纪增长潜力巨大的区域,而欧盟与该区域的经贸关系提升的余地很大。目前,欧盟是东盟的第一大投资来源地和第二大贸易伙伴,东盟是欧盟的第5大贸易伙伴。欧盟出口到东盟的主要商品是化工产品、机械和运输设备;从东盟进口的商品主要是机械和运输设备、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东盟是欧盟重要新能源市场。尤其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对新能源和高端能源技术的需求很大,这些技术的运用能够降低初级能源需求、减少对电力和其他传统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减少初级能源进口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系统生产成本。欧盟要强化与亚太区域主要经济体的经贸关系,试图通过与东盟等经济体签署FTA协议,追赶美国在该区域的经济影响力。

三、中国对策

(一)密切跟踪研究欧盟介入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新动向

亚洲是全球最后一个没有形成统一的区域经济集团的大洲。在全球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基本成熟的情况下,亚洲区域经济的整合成为最近几年全球关注的焦点。考虑到历史和经济现实的原因,亚洲区域经济整合进程比较缓慢。

全球大国对该区域的介入,也使得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更加复杂和多变。当前,欧盟正在加紧与东亚主要经济体进行区域贸易协议谈判进程,中国对此应该密切关注。这涉及到中国在亚洲地区的影响力和经济利益。

具体到欧盟与东盟FTA来看,东盟从FTA中所获得的利益相对较小,这些利益主要是集中在服务部门。在货物贸易方面,东盟将更加集中于初级产品生产,工业品生产将下滑。欧盟将获得FTA中70%的利益。东盟国家将获得相当大的经济损失。东盟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能够获得部分利益,但是棕榈油、皮革制品、纺织品、电子工业、渔业、林业、农业和旅游业领域将会带来降到的负面环境影响。根据欧盟授权,知识产权也被包含在谈判协议中,还涉及到环境产品、服务和技术贸易和投资便利措施,这些都很难被东盟接受。因此,可以说欧盟介入亚洲一个化的进程将会是缓慢和曲折的。不过,欧盟的政策和战略调整能力较强,为了政治和战略利益,欧盟可能会通过建立双边利益协调与补偿机制来解决与东盟成员的分析,从而加快区域经济整合进程,对于这一动向,中国应该密切关注。

(二)对开放的区域主义表示谨慎支持

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推进,东盟获得了新的整合动力,非洲联盟以及上海合作组织也在加速整合。这些区域组织很难达到欧盟的区域一体化水平,、政府管理和法律法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是这些区域进行经济整合的重要障碍。开放的区域主义是实现地区安全和繁荣的重要保证。

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其他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加快,欧盟区域一体化战略开始发生重大转变,具体表现在由原来的关注与区域内部整合,转化为关注并积极参与世界其他区域的经贸一体化进程。认为相互开展贸易和投资是繁荣的基础,承诺抛弃原有的贸易保护主义。这种变化对中国来讲有积极的一面,可以暂时缓和欧盟内部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为中国产品进入欧盟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对于欧盟的策略转变可以表示谨慎支持。

(三)中国可以主动提出与欧盟进行FTA谈判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7

[中图分类号]D82;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2)01-0096-08

中美《上海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的谈判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71年10月20~26日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第二次访华期间;第二阶段是在1972年2月2I~28日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期间。经过第一阶段谈判,《公报》的框架已基本搭好,但在等方面未能达成协议,需要在第二阶段谈判期间解决。在第二阶段谈判前夕,有个前哨战,即黑格访华。

中美《上海公报》谈判第二阶段的前哨战:黑格访华

基辛格的两次访华为尼克松访华之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这时,美方内外部出现了反对派:副总统阿格纽和财政部部长康奈利等亲台反华保守势力代表人物对尼克松访华不满,一些前驻苏大使因担心影响对苏关系出面反对,日本抱怨美国的冲击来得太突然,台湾当局更是一再抗议。面对这些情况,尼克松既想得到访华的好处,又想尽量减少各方对其访华的抨击,因此就想拿“苏联牌”来压中国,1972年1月,尼克松又派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副助理黑格率先遣组来华,名义上是为尼克松访华做技术上的准备,实际上是以苏联的军事威胁来吓唬中方,迫使中方在《公报》未达成协议的部分上让步。

1月3日,黑格抵达北京后,先与姬鹏飞代外长进行了会谈。因黑格表示有重要信息传递,1月4日深夜,会见了黑格。黑格转达了尼克松和基辛格的口信,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美国认为苏联正在实行包围中国的战略。黑格说,苏联政府对南亚次大陆的政策是使其保持分裂状态,但苏联现在决定迅速地、大幅度地改变原来政策,企图通过树立一些敌人包围中国。当时,印度在苏联的支持下入侵东巴基斯坦。在印巴达成停火协议后,美国谨慎评估了苏联的后续行动,确信苏联谋求联合其他国家包围中国。苏联极力拉美国,不让美国与中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但美国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予以拒绝:一是美国对巴基斯坦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美国不能容忍别国用武力肢解巴基斯坦;二是美国认为中国未来的生存能力是美中最大利益,也是美国最大的国家利益。第二,介绍美国国内出现的亲苏势力、亲台势力和官僚势力联合反对尼克松访华的情况。这些势力希望防止或阻挠美中关系正常化。因此,尽管尼克松和基辛格都努力使这次访问成功,但大部分美国记者并不是根据对事实的仔细分析来撰写社论。所以,为了不让尼克松访华期间在公众面前难堪以及通过这次访问加强尼克松的世界领袖形象,有必要加强《公报》的积极面。美方正在考虑作为体现尼克松访华成果的方面,比如增加科学和文化交流。第三,重申对台政策。黑格重申了基辛格此前对所说的未来的对台政策:一是不鼓励或支持“”;二是不鼓励或支持日本通过“”运动或在台驻军控制台湾的努力;三是战争一旦结束,美国就从台湾撤走与战争有关的军队,在更长的时间内逐步减少驻军。

黑格强调:简而言之,因为美国陷入了对苏友好势力控制的左派和势力的构成的困局,美方迫切希望中方重新考虑《公报》中关于的措辞,并表示他带来了关于的新措辞。最后,黑格再次转达了不让美国国务院的人参加实质性会谈的口信。

听完后表示,我们必须将此情况报告给,中央还将进行讨论。因此,目前不能正式答复。但进行了初步评论:(1)推动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缓和远东局势,不仅对中美两国有利,而且对中美两国人民和远东各国人民都有利。(2)关于南亚次大陆和印度支那问题,苏联的插手并不是由于苏联战略方针的改变,而是由于中美接近,其必然要采取的政策。关于这个问题,我跟基辛格第一次见面时已指出过。中方要承担中美接近的后果,中方是做了准备的。至于美国内部三种势力,基辛格也曾讲过,中方也都意识到了。(3)关于的措辞。目前提出的措词已经照顾了美方的困难,不过美方既然提出了一个新的建议,中方愿意继续研究。

1月4日,让熊向晖等起草了《对美方口信的答复》,亲自审改后送请审批。1月6日,与商谈此事。当汇报黑格说苏联战略改变,要利用次大陆包围中国时,说:“包围中国!要他们来救我,那怎么了得!它替我们担心啊,是猫哭耗子!在次大陆对中国包围,印度支那也是苏联包围中国,你葛罗米柯跟人家去日本,是不是日本也要包围中国啦?这就不得了啦,替我们担心啊!还有台湾呢,菲律宾呢,南朝鲜呢,那就不算包围?统统要它保护,中国的独立、生存能力都让你保护,危险得很呀!”当谈到黑格讲到尼克松要恢复世界领袖的形象时,说:“美国人也怪,他自己明明讲国内有什么亲苏势力、亲台势力、官僚势力都反对他。尼克松作为美国总统连美国领袖都作不成,他还要来作世界领袖啊!”最后问:联合公报草案,除外,美方没提,是不是就不动了?说:就不动,要动就动一点,把人民要进步,改成人民要革命。他们就是怕革命,他们愈怕,我们愈要提。

1月6日晚,同黑格第二次会晤,对黑格的口信进行了答复:第一,“半年前尼克松总统把中国称为世界五大力量之一,现在美方忽然对中国的‘生存能力’表示怀疑,声称要‘维护’中国的‘独立’和‘生存能力’,令人惊讶。中国认为,任何国家决不能靠外力维护其独立和生存,否则只能成为别人的保护国或殖民地。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是在不断抗击外来侵略和压迫的斗争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并一定会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中国早已说过,准备敌人从四面八方打进来,不惜承担最大的民族牺牲,奋斗到底,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切妄图孤立、包围、遏制、颠覆中国的阴谋都只能以可耻的失败告终”。第二,“美方口信表示,希望通过访问加强总统作为世界领袖的形象,对此中方难以理解。一个人的形象取决于他自己的行动,而不是任何其他因素。中国人从不认为有什么自封的世界领袖”。第三,“美方由于国内有些势力反对中美关系正常化和中美高级会谈,要求中方重新考虑公报草案中有关台湾部分的措词。当然中方不反对进一步进行磋商。但是,应当指出,中方在公报草案中已尽力照顾到美方的困难。在上,中国人是有着非常强烈情感的。如果美国真有改善中美关系的愿望,就应该对中美关系的这个关键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如果屈从某些反对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势力而从原来的立场后退,这不会为中美

双方带来好处”。表示:关于贸易问题,中方注意到了美方的意见,要把它放在《公报》里。毫无疑问,中美两国关系没有正常化,贸易发展是有限度的,必然是缓慢的,但中美双方总要向远处看,中美关系总要走向正常化。最后,把挂了起来,说等尼克松和基辛格来了以后再说。

可以看出,在《公报》谈判第二阶段的前哨战中,中方并未被美方的恐吓所吓倒,而是坚持自己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坚持维护国家和利益的立场不动摇,在上坚持原则不退让。

《上海公报》谈判第二阶段:主要议程

《公报》谈判第二阶段共进行了六次谈判(见下表)。中国谈判代表是副外长乔冠华,美国谈判代表是基辛格。1972年2月25日其中的一场谈判,亲自参与。

第二阶段谈判的主要议题是:

第一,关于的措辞

是影响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也是《公报》谈判中争论最久、最多的问题。从北京争到杭州,从杭州争到上海,一直到27日下午3时半才达成协议。

22日的会谈是预备性会谈。在这次会谈中,乔冠华表示,黑格带来的关于的新措辞,中方已经表明立场,不同意那个建议。基辛格再次说明美方面临的复杂国内形势,表示美方想避免尼克松回国后被指责受骗。所以,在上,美方希望不要造成巨大的国内影响。美方将履行已做出的承诺,并表示此次会谈探讨的不是实质性内容,而是措辞问题。乔冠华听后表示,黑格带来的新表述比基辛格上次来华时提出的建议后退了。美方有困难,中方也有困难。不管这次会谈是否讨论实质性问题,还是措辞问题,中国人民对此有强烈的感情。美方总是强调和的条约依然有效,但在草案中,中方并没有提及这个所谓的条约。同样,中国人民也会问,为什么不提它?既然美方将承认是中国人民的内政,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美军完全彻底地从台湾撤走。所以,有两点必须讲清楚:一是完全撤军,但在美方的建议中没有说清这点;二是黑格提交的文本没有说清为什么是逐渐减少驻军。似乎台湾是美国的工具。基辛格又问,中方是否能声明将通过和平手段而不是军事手段解决?乔冠华当即表示否定,指出是内政问题,如果同意上述声明将违反中方原则。乔冠华又说,美方把看成表述问题,在中方看来,它关系到实质内容。

在23日的会谈中,基辛格提出了修正稿。在24日上午的会谈中,乔冠华表示,美方昨天提出的修正稿不仅没进步,在某些方面还退步了。比如,本来美方同意说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是昨天的修正稿说“台湾历史上是中国的领土”,这甚至不同于美方以往的公开表述。比如尼克松在《世界信息》中说:“台湾与大陆的最终关系不是由美国决定的事。两方和平解决这个问题有利于缓和远东的紧张局势,我们不希望双方走任何特定的路线”。但是美方现在要求中方走特定的路线。基辛格说,美方并没有要求中方同意,这是美方的立场。乔冠华表示:台湾是中国的领土。综合考虑各个方面,中方建议的表述是:“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希望中国人民自己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它将逐步减少并最终撤出其在台湾的所有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基辛格说,我们这样回去肯定会受到攻击,说我们出卖了朋友,会引发风暴。之所以美方要改第一句(把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改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康奈利认为“中国的一个省”在美国有特定含义,这意味着美方正在把台湾交给中国。乔冠华说,你为什么不告诉他,也说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呢?基辛格说,我已经对他作出这个解释,但没用。我们想避免“省”这个词以争取得到他的支持。

在24日下午的会谈中,基辛格提出了新的修正稿:“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关于台湾和大陆最终关系不是由美国决定的观点,它相信有关方面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对缓和紧张局势将起很大作用,这将使美国逐步减少并最终撤出其在台湾的所有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乔冠华表示研究后再作答复。

在25日的第一次会谈中,基辛格告诉乔冠华,我和总统昨天讨论了中方的建议,他认识到中方已作了真诚的努力来考虑这个问题,美方接受中方起草的前三句话。因此,现在要讨论的就是最后一句话。最后一句是由总统起草的。乔冠华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将最后一句改为“基于这一前提,美国将撤出其在台湾的所有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二是将最后一句改为“考虑到这一前景,美国逐步减少在台湾的驻军,最终目标是完全撤军”;三是“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民自己和平解决的关心,接受美国从台湾完全撤军的最终目标。考虑到这一点,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的驻军”。基辛格听完后表示,我认为我们在朝正确方向前进。

在25目的第二次会谈中,乔冠华表示,第一句“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那本来是同意了的,但今天上午你坦率地告诉我们为什么难以保留这个措辞,虽然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但是中方愿意考虑美方的困难。在中方的声明中,表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美方的声明中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基辛格听后表示,我认识到,中方正努力考虑美方的困难,前面三句话就基本谈妥了。

在25日的第三次会谈中,乔冠华根据的指示,提出了新建议:美方宣布: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民自己和平解决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美国预计逐步减少并最终撤出其在台湾的所有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基辛格听完表示,我们已经非常接近了。之后,他就去请示尼克松。

在25日的第四次会谈中,同基辛格会谈,就《公报》措词交换意见。提出:现双方已经接近,但还要设法用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措辞表达。基辛格表示十分欣赏中方所表现的慷慨和公正精神。之后,基辛格表示,美方认为,确认最终撤军的目标,美方没有问题。但如果没有互惠,美方就宣布减少驻军,将被指责为被骗。困难是在宣布逐步减少驻军时是无条件的。我知道,在提及条件上中方会为难,但这不会影响总统已经告诉中方他将要做的事。

在25日的第五次会谈中,乔冠华告诉基辛格,经过研究,中方决定接受美方的建议。之后,基辛格读了一遍关于的措辞,“美方宣布: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民自己和平解决的关心,与此同时,随着地区紧张局势缓和,它将逐步减少在台湾的所有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随后,基辛格去请示尼克松,尼克松接受了。但他提出一个建议,能否把“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民自己和平解决的关心”的“中国人民”改为“在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乔冠华认为,这与第一句重复了,没必要。

在26日晚的杭州会谈中,基辛格提出,国务卿罗杰斯在读了有关的措辞后,提

出三点修改意见:第一,关于“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的“所有中国人(all chinese)”改为“中国人(the Chinese)”;第二,关于“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的“对这一立场(that position)”改为“对此(this)”;第三,关于“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民自己和平解决的关心”的“中国人民”改为“在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乔冠华听后表示,现在是26日深夜,明天就将发表公报。这个文件是双方最高领导人已经同意了的。如果现在作出重大修改,其结果就是明天不能发表。由于中方拒绝修改,美方也没有坚持己见。

中美双方最后正式发表的《公报》是这样阐述关于的立场的。中方声明:“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美方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第二,关于“人民要革命”措辞

在24日的会谈中,乔冠华提出恢复“人民要革命”的提法。他解释说,他在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就是这样说的,而且中美的立场和哲学在许多问题上是不同的。至于“革命”这个词汇,美方也曾在许多场合使用过。比如,1967年,尼克松说印度的变化是“革命性的”。今年1月,尼克松在接受《时代》杂志采访时也用了“革命”这个词,说将有一场新的美国革命。基辛格表示,对,但这个词汇我们只用于自己,不用于别的国家。我们不反对你们说“中国革命”。乔冠华反驳道,尼克松1967年曾提到亚洲革命。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只有20年历史,而美国有200年历史,中美两国都是革命的成果,为什么中国不能提它呢?基辛格说,这里有两个问题:(1)美方不同意中方在联合国的发言;(2)更为重要的是,中方做出这样的声明是合乎逻辑的,但如果在《公报》中也这样声明,美国国内会产生怎样的反应?难道总统远道而来仅仅是中国人的一个宣传工具吗?乔冠华说,全世界都知道中美存在分歧,我们不想掩盖分歧。但如果说中方利用这次访问作为宣传工具,中方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中国人民也会批评我们,说美方只是利用这个场合来宣布美国的观点。基辛格只好表示,那就先暂时把它放进《公报》里吧,并表示要向总统汇报。后来,尽管美方还想把“革命”改成“革命性变化”,但中方拒绝了。最终,美方同意用“革命”一词。

第三,关于双方都“不在亚太地区谋求霸权”一句的修改

在杭州会谈中,乔冠华提出双方共同立场中的“任何一方都将不在亚洲一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中的“neither will seek”改为“neither should seek”,因为中文文本中的词汇是“应该”,英文应译为“should”。基辛格问,这在意思表达上有什么区别吗?乔冠华说,“will”和“should”当然有区别,因为你的英语比我们的好。基辛格又说,但是你们的精细超过我们。乔冠华说,不,你的精细超过了我们。相反,用这个词是为了表达更清楚。基辛格说,原则上同意,但问题是如果说“neither will”,那么中方就有义务。如果说“neither should”,就是表达可以也可不实行的一般道德主张。乔冠华举例说,“考虑到国际关系的这个原则”,中方用“should”,“冲突应在这个基础上解决”,“双方同意……应该……”。基辛格反驳说,但是前面说的是一般原则,这句说的是特定行为。乔冠华说,不,不是那样。例如,当说关系走向正常化时,采取了什么行动?它仅是一个方向。章文晋插嘴说,《公报》的第一句仅是声明:“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利益的”,这仅是一个判断。基辛格问,“neither will seek”是语气太弱还是太强?章文晋答道,根据中文文本,“应该”应翻译为“should”而不是“will”。基辛格说,如果把“should”放进去,有人就会问我,为什么有个奇怪的词。我理解,中方是设法表达这是不应该做的道德义务。在后来的谈判中,又谈及这个问题。乔冠华说,曾表示中方不能接受“will”这个词,根据中文应是“should”。因为双方必须公平对待。章文晋说,这是翻译中的错误,中方立场没变,只是翻译的改变。基辛格说,这本来是美方先提出的。中方想预留空间指责美方搞霸权主义。章文晋说,对,在公平的基础上,中方也给美方同样地选择,对美方在印支的行为,不要指望中方什么都不说。基辛格最后说,好吧,美国同意用“should”。

此外,在第二阶段谈判中,由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对国际形势的判断部分也作了一些修改。应美方要求,最后在《公报》中还加入了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的词汇。在这些问题上,双方并无太多的争议。

《上海公报》谈判成功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1972年2月27日下午1时55分,中美双方就《公报》全文达成协议。下午5时半,双方同时向记者预发《公报》全文,次日正式见报。故一般说法是1972年2月28日中美达成了《上海公报》,实际上2月27日达成协议,且已分发了全文。《公报》谈判为什么能够成功,其经验对当今和未来的中美关系发展具有重要而有益的启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来看待和处理中美关系,是双边关系发展的前提

《公报》之所以能达成,是两国适应国际形势变化、各自调整外交政策的结果。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美相互敌视。20世纪70年代初,世界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美苏争夺激烈,美苏力量对比的状态是苏攻美守,美国由于深陷越战泥淖,急于脱身。在此情况下,尼克松政府开始调整对华政策,谋求与中国改善关系,以巩固其在全球的战略地位。从中国方面看,同时与美苏为敌,战略处境危险。相对而言,苏联当时的危险更直接、更严重、更迫切。于是,中国政府根据对国际战略格局演变的特征和趋势的判断,基于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从促进世界和平和维护本国安全利益出发,对美国调整对华政策作出了积极回应。中美两国都是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各自外交政策。对此说得很明白:“其实这个公报没把基本问题写上去。基本问题是:无论美国也好,中国也好,都不能两面作战。口头上说两面、三面、四面、五面作战都可以,实际上就是不能两面作战。当然写进去也不好罗!”在尼克松访华前夕,基辛格在与尼克松的谈话中也曾说:“总统先生,我认为,我们目前对中国的关切是,利用其来平衡俄国。”尼克松表示同意。所以,中美能达成《公报》,关键在于双方在对苏联的扩张上有着共同的战略利益。

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有些美国人一度认为,中美关系变得不重要了。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一些美国人又把中国作为主要的战略竞争对手,重新以冷战思维来看待和处理中美关系,必然把中美关系引向冲突和紧张。中美相互隔绝和敌对,曾使两国人民蒙受重大损失。中美加强交流与合作,给两国人民带来巨大利益。当前,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已成为时代潮流,中美作为两个大国,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的共同责任进一步增加,双方扩大合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所以,如果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中美关系必须继续发展。

其次,妥善处理。是发展中美关系的关键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8

一、“准入前国民待遇”概述

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最早提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并在90年入其投资条约范本,加拿大日本紧随其后,这些国家都要求在资本输出时能享受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也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给予外资和内资包括‘准入权’和‘设业权’在内的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可分为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提前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相对于目前普遍采用的国民待遇,其将国民待遇由“准入后”提前至“准入前”。通俗来讲,准入前国民待遇类似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是东道国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准入条件。这种待遇极大的促进了投资的自由化。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东道国政府完全放弃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管控,在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同时,往往还要辅之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贸易、投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明确列明”。在负面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基本同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最早在NAFTA中提出,此后逐步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接受。但是真正实施该模式的国家仍是少数,一些发展中国家只是原则性接受了该模式,但其适用领域十分有限。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提出

1.美国双边投资范本的变化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一直比较强调投资的自由化。美国在与外国的BIT谈判中一贯作风强势,主要通过投资范本的方式与他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美国从1984年就开始制定投资协议范本,至今已有多个范本。投资范本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却是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基本框架与模式,对于保证美国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具有极大益处,对谈判具有重大的影响。美国现已有1994、2004、2012三个《范本》。

美国在1994《范本》中明确了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这是美国第一次将国民待遇引入外资准入阶段,并且另一缔约国可以在东道国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及与东道国缔约的任何第三国不同的待遇,只要这种待遇不低于后两者所享有的待遇。在此《范本》中,美国开始允许或者要求在准入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开创了这一领域的先河。

美国在2004《范本》中的第3条间接表明了美国对于国民待遇适用阶段的要求,即在准入前也要求适用国民待遇,这体现了美国一贯的投资自由化理念,但与之前有所不同的是其在外资保护的立场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2012《范本》着重体现投资自由化,不仅遵循1994及2004《范本》的基本理念,更是将国民待遇适用范围扩大至FDI市场。美国在2012年以后开始采取主攻方式,不断推广并且强化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

2.中美BIT谈判中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随着中美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双方都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双边经贸合作,在2008年6月在美国马里兰州举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正式启动了两国双边投资谈判。中美此次双边投资谈判立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对于两国来说既具有巨大的挑战性而又充满重大意义。但是,谈判伊始双方就陷入僵局,因为美国要求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为基础进行谈判。美国的政策考量在于,美国一直是投资自由化的推动者,对待投资实行的是“大进大出”的原则,很早就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而且,美国在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中基本都实行这一原则。作为经济大国,中国致力于参与到世界经济活动中,那么中国只有承认并实施这一原则,中美BIT才有真正的价值。但我国更加注重的是我国的国情与法律现状无法承担实施这一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双方谈判一直很难进展。

三、中国对“准入前国民待遇”态度变化及原因

1.中国对“准入前国民待遇”态度的变化

我国对于国民待遇的态度经历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较多限制到较少限制的转变。1982年我国同瑞典政府签订了首个BIT,但并未规定国民待遇。1986年中英BIT中第一次出现了国民待遇的条款,这表明我国开始接受国民待遇原则,但也只是“尽可能”实施国民待遇,该条款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此后我国签订的BIT中,我国对于国民待遇的认可逐渐增加,限制也在逐步减少。而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我国一直坚持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维护国家的角度,反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在2012年与加拿大的BIT谈判中,仍然采取的是有限度的准入后国民待遇。

中美自2008年开始进行了9轮BIT谈判,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中方无法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直到2013年7月,中国同意做出“让步”,在这一模式下开展谈判。这一共识的达成意味着BIT谈判进程将大大加速,我国的对外开放也将迈进新的历史阶段,其意义堪比当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2.态度变化的原因

基于对我国国情的认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已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大国变成了兼具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大国,如何面对大量进出的资本成为我国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行“大进大出”的政策,也不能像过去那样实行较为严格的管控。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与产业基础,完全可以应对在实行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后外国投资的涌入。

基于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早在八十年代,投资自由化成为贸易自由化之后的又一次经济浪潮。投资自由化就是要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取消不利于外资自由流动的投资政策,为国际资本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消除各种门槛。因此,我国对于投资条约理念是基于投资自由化浪潮,考虑到世界各国投资条约实践的多样性做出的自主选择。

基于对这种模式的认识。党的十之后,中央从战略层面重新审视我国未来的发展道路,就是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可以倒逼我国各项事业改革,促进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由于有“负面清单”的存在,这样的改革又坚持了循序渐进的原则,随着“负面清单”内容的减少,逐步实现投资的自由化。上海自贸区的实践正是以这样的模式为基础,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积累成功经验并推广复制到全国。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9

一国的贸易政策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多边贸易政策、区域贸易政策以及双边贸易政策。每个国家的贸易政策都有自己追求的目标,但是其制订和实施又要受到国内、国际条件的约束,因此显示出不同的特色,效果也不同。

一、澳大利亚的贸易政策目标

澳大利亚虽然是个贸易国家,但是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并不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05年的统计资料,2004年澳大利亚仅是世界第26大商品出口国,出口量仅占全球出口量的o.9%,进口量占全球进口量的1.2%,排名第19位。可以说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价格接受者而非价格制定者的角色。因此,根据国际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可以证明,实施自由贸易对澳大利亚是最有利的。”

对于澳大利亚来说,任何形式的贸易自由化及市场准入的增加都能使它从中受益。澳大利亚政府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宜称自己的贸易政策目标就是有效配置有限的资源以更好地满足国民的需要。所以可以说,实用主义是澳大利亚对内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WwW.133229.COm二、澳大利,2e的贸易政策策略那么,澳大利亚的贸易政策是怎样的?它面临着哪些问题和挑战?是否能顺利实现其目标呢?

首先我们来看澳大利亚的多边贸易政策策略:

多边贸易体制一直是澳大利亚十分看重的工具和舞台。澳大利亚是少数几个加入二战后重建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国家之一,gatt的23个创始国之一,wto的成员。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和澳大利亚的最高利益是相一致的,也只有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才能迅速、全面、深入地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因此,长期以来,澳大利亚对于促进多边贸易谈判都不遗余力,尤其是1986年成立的以其为首的凯恩斯集团,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欧盟、日本等农业保护主义成员坚决作斗争,才使得历时长久、艰苦卓绝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得以结束,并成立了约束性更强的世界贸易组织。澳大利亚认为,wto的成立可以更有效地约束各成员方忠实履行他们对wto的承诺,更有效地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对于多哈回合谈判,澳大利亚更是充满期待。面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浅一体化”和“深一体化”的纷争,澳大利亚气定神闲。不管是“浅一体化”(降低货物贸易中的边境壁垒),或者是“深一体化”(投资、竞争等领域的自由化),澳大利亚都能从中获利。“浅一体化”可使农产品贸易的壁垒降低。澳大利亚一直处于要求改革农业保护和补贴的前沿,这也是它本轮谈判的主要诉求,其要求包括:1、改进农产品的市场准入;2、大幅度削减各国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措施;3、削减并逐步消除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如果农产品贸易能实现较大程度的自由化,澳大利亚农业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肯定会使它成为大赢家。澳“国际经济研究中心”所做的研究显示,如果全球农业补贴减半,澳大利亚每年将增加农业收入13亿美元。因此澳大利亚及其所领导的凯恩斯集团不仅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提出倡议;同时由于凯恩斯集团一半的成员是坎昆会议中出现的g-20集团成员,因此澳大利亚也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调两个集团的立场,与日本、欧盟等传统农业保护强国针锋相对,极力促进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可以说,澳大利亚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作用将是举足轻重的。“深一体化”则可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在服务业的竞争力方面,澳大利亚同样毫不逊色。得益于1980年代以来不断深入的改革,澳大利亚的经济活力和竞争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近10年来,澳大利亚服务贸易每年约以7%的速度递增。2001年澳大利亚服务业生产总值达4070亿澳元,占全澳gdp的比重为77%。服务业的发展也使澳大利亚的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7-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前期间,澳大利亚农业出口年均增长率为3.3%,矿产业出口年均增长率为5%,制造业出口年均增长率为9.4%,而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率最高,为11.2%。2002年服务贸易出口额约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23%,仅次于制造业出口(制造业出口份额为46%),超过了历来被成为澳大利亚经济两大支柱及出口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和矿产业。(矿产业出口份额为18%,农业出口份额为9%。)根据wto的统计资料,2004年,澳大

利亚的服务出口和进口额均占全球份额的1.2%,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澳大利亚政府积极支持本国服务业走向国际市场,政府明确表示:为了国家的利益,澳大利亚将积极参与wto服务贸易谈判,竭尽全力敦促各国政府取消服务领域内的贸易壁垒,为澳大利亚出口商争取更加宽松、更加开放的国际市场,主要包括以下行业:金融、通讯、专业商务服务、建筑工程、高等教育、环保服务、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电子商务、旅游等。

澳大利亚参与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是apec。随着英国经济地位的下降以及亚洲经济力量的崛起,澳大利亚意识到自己的经济中心应该转向亚洲,才能给自身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1989年1月,澳大利亚总理借访问韩国之机提出成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倡议,并于同年11月在堪培拉成功举办了第一届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多年以来,澳大利亚一直关注apec的发展,尤其是与美国等发达成员保持极其紧密的关系,力促各项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的达成与实施。澳大利亚在亚太地区有重要经济利益,不管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其前10位贸易伙伴中亚太地区的成员均超过一半。对于澳大利亚十分看重的服务业来说,亚洲市场占澳服务贸易出口的50%,并且是其服务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

由于有美国、日本、中国等大国,澳大利亚在apec中并不能算是主角,但区域经济一体化毕竟也是贸易自由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可以扩大澳大利亚的市场准入,完全符合澳大利亚实用主义的标准。但是,令澳大利亚苦恼的是,apec毕竟是较为松散的组织,组织内各成员不仅在经济发展程度上差别较大,在政治上、文化上也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因此进展很慢,一体化程度并不高;另外,本来就松散的组织内还有新的组织,除了早就存在的东盟,中国也要与东盟构建自由贸易区,日本也图谋建立“东亚经济共同体”……照此发展下去,澳大利亚在apec中可能会被边缘化。但是,澳大利亚不甘示弱,也积极主动在组织内部寻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伙伴,如美国、中国、日本、泰国、新加坡等。2004.11.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apec联合部长会议上,澳大利亚贸易部长维尔表示,fta已经成为推动apec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途径。

从亚当·斯密开始,经济学家们就不遗余力地宣扬贸易自由化,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不管是单边的贸易自由化,还是双边和多边的贸易自由化,只要奉行贸易自由化,都能从中获益。经济学家的理论也得到了政治家们的追捧,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开始,不仅有英国单方面的开放,许多国家更热衷于进行双边贸易谈判,使得双边贸易协定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寻求自由贸易的最常见形式。然而,双边贸易协定的效果毕竟只局限于两个国家,自由化范围相当有限,因此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这种自由贸易形式一度被冷落下来。

不过,就在多哈回合举步维艰、前景无光之际,在亚太地区,双边贸易协定却重新受到了瞩目,谈判国家之多、协定数量之大、谈判速度之快令人眼花缭乱:2002年11月27日,新加坡美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达成协议;11月30日,日本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12月12日,智利与美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议,此前智利还与韩国签订了同类协议。2002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总统“快速审批”贸易谈判权法案。布什在获得这一权力后表示:“我们将更快地与单个国家如智利、新加坡和墨西哥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我们还将与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探讨建立自由贸易关系。”除了新加坡,日本政府在2002年还与新西兰、墨西哥及几个非洲国家政府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接下来日本要与之进行双边贸易谈判的国家还包括古巴、以色列、泰国和韩国等。而韩国曾经是最反感双边贸易谈判的国家之一。国际宏观-[飞诺网feno.cn]

毫无疑问,双边贸易协定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再次成为自由贸易的主角。

面对这股来势汹汹的双边贸易协定浪潮,澳大利亚是与潮共舞,还是望洋兴叹呢?

其实,除了上个世纪80年代与新西兰签订了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外,澳大利亚一心一意着力于gatt和wto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但是,汹涌的双边贸易浪潮可有点让它坐不住了,因为这意味着自己将被排除在更自由的、获益也更大的经济体之外,而且,多哈回合前途未卜,谈判要取得成果更是遥遥无期,短时间内难以从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获取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推进市场准入,因此澳大利亚也果断地加入这一浪潮,并且

成绩斐然:2003年2月与新加坡签订自贸协定;2004年2月与美国签定自贸协定;2004.7与泰国签定自贸协定;正在谈判和将要谈判的还有中国、阿联酋、马来西亚、印尼、日本等。澳大利亚希望通过这些协定获得主要市场全面的市场准入,尤其是农业和服务业。从已签订的协定中,澳大利亚也确实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如澳美自贸协定澳大利亚获得的主要利益有:1、制造业方面,97%的制造业产品可免关税、开放地进入美国市场。纺织品和鞋产品的关税将逐步降为零。两国将建立消除非关税壁垒机制。制造业可扩展到每年40亿澳元的出口2、农业方面,澳农产品对美出口的市场准入条件将获得改善,包括牛肉和乳制品。66%的农产品立即获得免关税对美出口。牛肉的进口配额将逐年取消。乳制品配额初期增加的量占美国产量的o.17%。从澳进口的奶制品将是目前的三倍,并且每年增加配额5%。协定生效后第一年就可增加乳制品出口约5500万澳元。海鲜行业则将获益几千万澳元,第一年取消关税就相当于创造财富2000万澳元。3、服务贸易方面,澳服务贸易提供商进入美国专业服务、教育、环保、金融和运输服务市场的条件将获得改善,澳公司将获得非歧视性待遇。4、每年2700亿澳元的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对澳公司开放。价值在58550美元以上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对澳公司开放。澳总理霍华德称在未来10年内,自贸协定可为澳带来将近600亿澳元的收入,并创造3万多就业机会。

泰澳自由贸易区涵盖贸易、服务业和投资等多项领域,泰国取消从澳大利亚进口的53%产品的关税,到2010年,两国间95%的贸易将实行零关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澳大利亚的农业和制造业获益,尤其是对汽车、奶制品、小麦和牛肉等行业,将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预计在未来20年内,澳大利亚的国内生产总值因此将每年增长67亿美元。

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则大大改善了澳大利亚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其中金融业可获益6000万澳元,教育出口可获益5000万澳元。

与中国的自贸谈判,澳大利亚期望更高,中澳自贸可行性报告表明:协定签订后将为澳每年带来30多亿澳元的经济收益,特别是澳投资、服务业和能源业将受益匪浅。澳大利亚热心与中国达成自由贸易协议,不光是要享受低关税,更重要的是要获得全面的市场准入,希望中国向澳开放能源、农业、金融等各个领域。

至于日本,则是澳大利亚产品最大的进口国,因此若双方能实施自由贸易将给澳大利亚商家带来巨大好处。澳大利亚也期望能与日本建立全面的紧密的经济合作关系,但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巨大瓶颈使双方难以有实质性进展。

三、多边、区域与双边贸易自由化:哪种方式最符合澳大利亚的长远利益?

从表面上看起来,澳大利亚确实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获得了不少好处,进出口迅速增加,如2004年,货物出口同比增加26%,进口同比增加23%,服务贸易出口增加20%,进口增加22%。但是,以双边自贸协定的形式来促进贸易自由化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的最高利益和长远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澳大利亚不能不慎重考虑。

其实,虽然贸易自由化符合其最大利益,各种途径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自由化,但是各种自由化的途径代价不同,效果也不同。

很显然,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是代价最低的,除了本国贸易壁垒的降低,其他几乎没有什么代价,这对于自由化原本程度就较高的澳大利亚来说所要付出的牺牲是较小的;而在双边自贸谈判中,往往要附带其他代价,如政治代价,这一点可从美国、日本、欧盟等进行双边谈判的主要目的看出,如美国,签定双边贸易协定的主要目的是扩展区域间的合作或是希望通过建立经济纽带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政治联系,提高本国在世贸组织多边谈判中的地位,进而利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作为跳板来胁迫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宏大的区域和全球贸易协议。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承认,这些双边协议是推动新一轮多哈全球贸易协议谈判这一宏大战略的关键所在。这就像1989年成立亚太经合组织,使欧盟感到经济上的孤立,从而促使欧盟积极促成乌拉圭回合全球贸易协议的达成一样;日本则想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或是在亚洲地区的领导力,因此首选新加坡作为“双边”伙伴,以检验日本是否可以在政治上被东南亚国家接受,同时长期以来日本一直希望能建立“东亚经济共同体”。根据其构想,打算先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行自由经济区的探讨,继而吸纳中国、韩国以及东盟等,逐步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完成东亚经济共同体的构筑;欧盟政治扩张的野心也很明显,所

以,澳大利亚在与他们的谈判中政治色彩木浓厚。

从收益来说,虽然双边贸易自由化程度可能高于多边贸易自由化,但是给惠来源毕竟只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而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化由于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可以使所有成员国受益,因此可得到的市场准入的增加是较大的。

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本较低,如果澳大利亚具有谈判权,那么它只要与主要进口国谈判就可以;如果澳大利亚不具有谈判权,那它也可从其他国家的谈判结果中受益。对比于双边谈判中各领域都要与每个成员进行谈判,成本显然要低很多。

虽然多边贸易谈判一波三折,耗时甚长,但是双边谈判消耗的人力、物力更大,每个谈判对手的情况和要求都不尽相同,从双方彼此有贸易自由化的意向开始到可行性研究再到具体的谈判,往往耗时甚长,需要数年的时间,因此要达到同样的市场开放效果,谈判成本往往是多边贸易谈判的数倍;

双边贸易谈判的结果因国而异,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产品适用的进口措施不同,这会带来极大的实施和管理成本,对比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统一适应性,成本高出许多;

双边贸易谈判会影响日后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谈判筹码。若一国在双边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中减让太多,日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其他成员可能会向其提出更高的要求或要求其将此减让适用于其他成员,如日本,之所以不肯对澳大利亚放开本国农产品市场,不仅是因为遭到国内农民的反对,更担心一旦日本降低澳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标准,同样作为对日农产品出口大国的美国也将争取同样的权益,使日本国内市场遭受巨大冲击;在澳美自贸协定中,美国之所以不愿意增加从澳进口的糖配额,也主要是希望以此作为筹码,在多边谈判中和欧盟、日本讨价还价,达成农产品贸易全面的自由化;若直接将双边谈判中的减让适用于其他成员,该国总的自由化程度又可能会太高,超出其承受能力;若不把该减让给予其他成员,又可能阻碍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影响总的谈判进程,自己无法从中受益。

谈谈对双减政策的认识例10

2009 年7 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2011 年4 月23 日,《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也“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迄今中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武汉市餐饮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先行先试,有其成功之处,但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或者说其是现实中国工资集体谈判实况的一个缩影罢了!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

从近几年劳资关系的发展、劳资纠纷的增加、职工权利意识增强和企业不断追求提高效益,特别是中小企也工人劳动量大、待遇低、企业变动频繁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以下作用:

1、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助燃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重要方式之一。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使得企业收益的分配更加合理,更是使得企业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更加公平,使得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和效率不断地提高,最大程度的使得生产要素与资本、管理和技术得到有效配置,使得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能够提高职工分享收益的份额,使得职工购买力提高,生活质量的提升。

2、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我国现行劳动关系中坚持“三方原则”,劳方、资方和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政府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公共条件,起到缓和劳资关系的作用。因此,劳资关系的稳定就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是劳资双方互相博弈、相互忍让的结果,是双方最能够接受的和愿意遵守的约定,代表着双方的需求与意志,因此,通过集体协商能够减少劳方罢工、抗议、消极工作和资方变相减低职工待遇等情况的发生,使得生产活动平稳的进行。此外,若出现使劳资双方关系紧张的情况时,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协议也能很快的发挥作用,提醒双方遵守,从而化解双方矛盾,使得生产活动持续进行。

3、有助于培育民主协商的精神

劳资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工会组织中各个职工的地位平等,都有权提出各自的意见和需求。集体协商制度既是民主协商的产物更是民主协商精神的培育地。工会通过统一内部成员的各种需求而与资方进行谈判,这就有利于劳资双方的需求得到平等的协商,从而使得决策更具合理性和适合性,也能促进协商结果的有效落实和各方的自觉遵守,此外,能够加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形成民主的社会氛围。

二、武汉市工资集体协商效果评价与分析

武汉市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是由于劳资双方陷入了各自的“需求困境”,而需要互相帮助逃出如此困境,谋求进一步发展而采取的一种合作方式。餐饮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主要特点是就业灵活,企业变动频繁,工人劳动量大、待遇低。武汉市近4万家餐饮企业有80%属于中小规模。餐饮企业因为低薪而屡遭用工荒。仅凭劳动者个体与资方进行谈判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所以行业性的集体协商便是最佳的选择。武汉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相比大多数只签订形式合同的案例,有一些积极的作用,其在,在促进工资增长方面、在促进餐饮企业规范用工方面有积极作用,虽然落实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条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协议的落实将鞭策企业规范管理。但,它也反映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几个重要的问题:

1、习惯性的自上而下推动的工资集体协商

武汉市工资集体谈判协商更多可以说是劳资双方陷入了博弈的困境,这当然也是有行业性工作特点的重大影响的。武汉市餐饮产业主要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劳动力,工作量大而繁重,以中小企业为主,其主要特点为就业灵活,大多数企业投资周期短,职工待遇低等。武汉市4万家餐饮企业80%为中小规模,而今年来,企业因为低薪而陷入用工荒的困境。劳动力的空置以及“用工荒”的困境使得劳资双方需要在博弈上找到平衡点,由此,集体谈判协商便不得不由政府和总工会的介入来寻找这平衡点。基层工会力量单薄,对企业依赖性强等特点使得其职能不能很好地发挥,由此而不得不选择由政府和总工会为指导进行行业性的集体谈判。

此次的工资集体谈判也反映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通病,需要自上而下大的推动。由于利益集团阻碍、官僚机构失灵等原因,单纯的强制性变迁难以达到理想效果(Justin,1989)。自上而下的谈判形式有其优点,即能迅速的组织劳资各方进行谈判,稳定和缓和劳资矛盾关系,解决短期就业问题,但是,其弊端也将逐渐显示。基于我国基层工会力量不足,对企业依赖性较大,职工维权意识不够,职工一方维权内动力不足等,而极易让资方掌握话语权,这就难免让实际执行情况背离政府介入制定政策的初衷,把双方的合意仅仅维系在资方的道德觉悟上面,这与资方的利益最大化本质毫无疑问是冲突的。武汉市政府和武汉市总工会的强力介入改变了劳资博弈的格局,因此签订的合同形式比较有效,至于落实,则正如武汉市总工会主席朱毅所说“协商不易,落实更难”,这就变成了“政府发动推动,企业被动跟动,职工想动难动”“上热下冷”的困境了。

2、“武汉模式”的积极性与局限性

(1)涉及范围广,但深度有限

“武汉模式”取得成功被视为迄今中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涉及职工达45万。从更加宽广的角度上看,如能将此种益处推及全国,毫无疑问会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使得受惠职工更多。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职工工资的最低底线,而且绝多数武汉市餐饮业的员工都高于这一标准,此上浮后的工资标准还不及2009年武汉市人均工资2400元的一半。这就是此份合同为人所诟病最多之处。此次谈判得出的成果,涉及人员的面虽然很广,但是其更多的是提供一条底线而不是使得这众多涉及的职工得到益处,此为其深度不足。此次集体谈判着重能保障职工的薪金而未能达到更好的保障并且提高职工的收入。

(2)规范企业用工,但落实合同的阻力不小

此合同对促进餐饮企业用工规范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虽然合同条款中还有很多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而且解决的阻力不小,但是此协议至少能够鞭策餐饮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此外,这份协议虽然有政府主导的力量,但也只是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签订的,而且行业工会与协会的人员留去自由,若是没有加进工会或者是行会的,则此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此劳资双方,这就很有可能使得此份协议的效力流于字面了。再者,由于此次谈判许多餐饮业的工会并没有直接参与,若是协议落实不到位,根据工会对企业的依赖以及职工不敢也不愿向企业挑战的情况,则更不可能有人站出来积极维权。

三、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武汉模式”的集体谈判对于我国集体谈判制度来说有其重要的积极意义,其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方向以及多方民主参与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制度完善的思路与思考,但是,在其集体谈判过程中以及谈判的结果和协议落实的效果等方面来看,还是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这也是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思路。

1、纠正对于工资集体谈判的认识偏差

相当的一部分职工和企业对于工资集体谈判存在着认识偏差,职工认为工资集体谈判仅是为了提高工资,而企业则容易认为,一谈判便会使得利益受损,成本增加,正因为基于此种认识,企业与员工非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进行集体谈判。职工经济上依附企业但法律人格上却又和企业平等,企业是职工的“饭碗”但企业必须与员工在法律人格上一致,这一矛盾则必须要双方遵守劳动法规来维系平衡,但企业与职工在本质上为利益的共同体,职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企业带来收益从而获得自己相应的报酬。所以,对工资集体谈判的认识偏差对工资集体谈判的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此,在行业以及企业内部建立对职工法律、经济等基本常识的普及便变得不可或缺了,因为这影响着企业能够又快又好的发展,也影响到职工的长期利益。

2、培育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

集体谈判制度建立起来后,如何利用此制度进行维权便成为最重要的问题。职工一方因为相关信息量不够,对政策、企业经营情况等掌握信息不对称,缺乏谈判知识与技巧,对于集体谈判面对着企业代表的强势也因为“不会谈”“不善谈”而畏首畏尾。再而,企业职工代表在兼顾代表资方工作和不辜负职工期望之间也陷入了两难的情况,这势必影响谈判的质量。集体谈判的主体应该为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但是我国工会体制结构与具体落实集体谈判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调节工会、雇主组织以及三方机制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使得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进程受到重大影响。因而,如何培育集体谈判协商主体成为推动谈判进程的重大因素。工会方面,工会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组织结构与制度建设,减少对企业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再而应该寻找使得自身组织发展壮大的出路从而增加自身的话语权,这个可以借鉴近年全国掀起的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的热潮,减少基层工会履行职责的死角

3、建立起健全的配套措施

在我国现实中,工会代表参与立法的比例是极少的,而且在参与政府管理方面,工会与政府的联系会议制度有待落实,工会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些都要从立法、政府管理方面进行。增加工人代表在人大代表的比例则需要不断地受到重视。此外,政府增强对与工会联系会议制度、管理制度等的落实。工会方面则要将强自身机制的建设,上级工会在组织建设上,加强对基础工会的组织与管理,从而减少工会干部对企业的依赖,防止工会干部与企业代表“议事站一线”,并且要建立起完善的职工申诉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对工会干部尤其是主席的相关培训以及专门的谈判机构。此外,工会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对最低工资标准和制定工资指导线等。在于企业博弈的时候,要影响企业建立起对职工争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权利的保障制度。

4、加强对集体谈判协议的监管

“谈判难,执行更难”的困境始终缠绕在工会谈判代表的心头,因为大家都不确定好不容易谈判得到的协议执行的效果如何,能否执行的下去。为此,建立起并完善对协议落实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方面应当积极对协议的落实进行监管,为此协议的执行提供强力保障。此外,劳资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和争议处理机构以确保协议的落实。再者,工会方面要积极组织调查、收集职工和企业等方对协议执行的满意度,对不满意或者是有纠纷的地方就行及时谈判避免矛盾进一步发酵。

参考文献:

[1]陈德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动因分析和思考.

[2]谢玉华,陈佳,陈培培,肖巧玲.中国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效果的实证分析—以武汉餐饮行业为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