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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12-16 16:22:15

减少碳排放方法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1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气体是二氧化碳,因此用碳(Carbon)一词作为代表。虽然并不准确,但作为让民众最快了解的方法就是简单地将“碳排放”理解为“二氧化碳排放”。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有可能造成碳排放,比如普通百姓简单的烧火做饭都能造成碳排放,任何物体被火烧后的废气都会产生碳排放。多数科学家和政府承认温室气体已经并将继续为地球和人类带来灾难,所以“(控制)碳排放”、“碳中和”这样的术语就成为容易被大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并采取行动的文化基础。”(百度百科)“要求30多个附件一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至2012年间,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平均比1990年削减>5.2%。”

(《京都议定书》)如何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其实,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没有能力让大气层的二氧化碳一下子减少,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日常生活的点滴中减少CO2的排放,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种减少CO2排放的新方式。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2

    将工业技术进步依据来源细分为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包含技术消化吸收),并将二者纳入STIRPAT模型中的空间面板模型,分别研究两者对地区碳强度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结果发现: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均有利于减少全国的碳强度;相对于技术引进,自主创新更能减少区域碳强度;东部地区加强自主创新,中西部地区加强引进技术的吸收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技术进步的节能减排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取得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能源消耗。1995~2011年中国年均能源消耗增长率达到747%,由此产生的碳排放也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年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碳排放国。另一方面,近30年来,中国的能源结构始终保持稳定,煤炭消费约占总能源消费的70%,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与大量能源消耗的现状导致了近年来碳排放量的猛增,使得中国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中国在国际上的节能减排达标压力也日益增长。因此,实行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能源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改变,技术进步因而成为当前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本文在以往研究基础上,考虑碳的空间溢出影响,研究工业技术进步对碳强度的影响,期望能为减少碳排放提供针对性的建议。 

1文献综述 

技术进步能够减少能源消费所带来的污染排放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Asafu-Adjaye以澳大利亚为例,通过新能源结构、减污技术进步和能源税三种指标对碳排放影响的比较,最终得出只有减污技术进步可以减少碳排放。基于中国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证明了技术进步对碳排放存在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减少了能源消耗量与碳排放。Zhou利用DEA-Malmquist测算了基于中国碳排放的技术进步效率,并认为由技术进步所产生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是碳减排的有效方法;第二是通过产生节能减排的专利减少了污染的排放,如Wang采用计量方法分析了中国能源技术专利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内专利技术并未能显著地减少中、西部的碳排放,但是对东部地区的减排产生了重要作用;第三是技术进步所带动的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如王锋运用对数平均Divisia指数分解法,分析发现中国碳排放量下降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工业部门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而深层原因是研发经费支出提高所推动的技术进步和工业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技术进步作为影响碳强度变化的重要因素,在研究中被广泛认可,但本文则旨在综合分析直接导致技术进步的两大来源,即技术创新与技术引进对碳排放产生的影响。 

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将碳强度作为反映环境污染的综合指标,并将碳强度的空间溢出效应作为碳强度的影响因素。即考虑碳排放在各地区间的流动溢出对地区碳排放的影响。该溢出效应主要基于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具体成因为:(1)由于地区产业结构不同,地区消费偏好有差异,产品生产和产品消费可能产生跨地区的交易或流动,从而促进碳的空间扩散。(2)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区域间人口流动频繁,由于人的迁移,知识和技术会跨区域扩散,消费行为也会产生空间转移,从而影响碳排放。忽视碳排放空间效应可能会导致偏差或不一致的结果。不少学者开始将空间计量应用于环境问题的分析,如许和连基于省级空间面板计量的方法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关系,Yu利用空间面板方法测算了影响中国区域能源效率集聚溢出的影响因素。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3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低碳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3-0074-03

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点。要实现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去年9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保障。首先,应当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向被纳入到交易机制的公司或工业部门授予一定数额的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总额限制。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排放将会受到管理部门的重罚[2]。

其次,应当厘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行为规范”为主线,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配额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买卖行为。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配额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四,碳排放评价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碳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是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3]。围绕对上述四个法律行为的规范,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

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

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5]。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

总量控制机制和碳排放许可制度的构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品实质上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可发生交易活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碳排放权。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只是一些零星的条文,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和第15条中提到了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但对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总量分布、监测和核查、适用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总量控制计划,而为保证总量控制计划形成应有的长效机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还应当及时跟进。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由专门行政机关制定国家排放总量,并采取一定方式、程序进行分配;对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3.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制度

交易主体获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与总量控制机制相配套的重要制度[6]。

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统一法规对碳排放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且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仅明确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各地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江苏省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为碳排放许可制度的立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办法》中对于申领排污证、持证单位需遵守的规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将有偿使用和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作为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并就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排污许可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法规上的有效衔接,从而为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为碳排放许可制度提供统一的具体规范。

4.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

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只有完成减排指标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卖,不能完成的必须买。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能达到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

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碳排放权交易登记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全面及时了解碳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

碳排放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多少指标用于内部减排,多少指标用于交易,多少指标储存备用等。为防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违规套利,必须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及其相关信息。

碳排放交易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压器”。应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

碳排放评价机制是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保障性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双重需要。当前,地方试点为我国碳排放评价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值得参考的经验。以2011年9月武汉市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报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为例,该标准直接引用了有关国际标准的术语、概念和技术方法,细化了碳排放量化、核查、报告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有关数据质量和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采集、管理要求条款,强化了核查结果的利用和政府采信,并提出了温室气体的减排改进要求,从而成为了国内第一个碳核查标准,填补了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报告和改进方面实施指导标准的空白。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4

按照目前的碳排放速度,不加制约的话,到202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将可能占世界总排放的25%-30%。目前中国大城市的人均碳排放已超过世界上许多大城市。在中国的许多城市和省级碳排放规划中,很少做出有转折点的CO2减排路线图。城市和省级的长期(2030年,2050年)规划中,能源消费和CO2排放仍是上升趋势,支撑工业,制造业等高能耗产业的发展。这种指导方针,仍是把经济发展与能源和碳排放挂钩,而不是脱钧。这种规划会固化高能耗的发展模式,方式和经济结构,产生对高碳排放发展路径的依赖,使今后的任何改变都要付出更高成本。因此在城市和省级CO2减排规划中,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要有较长的时间段(2050年,至少到2030年),并标示出CO2排放上升阶段、排放顶峰和下降阶段。排放的倒“U”曲线的顶峰应尽早出现。譬如,城市减排规划应在2020年与2025年之间出现顶峰,而省级减排规划应在2025年与2030年之间,甚至更早的时间段出现顶峰,以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的挑战。减排顶峰期出现越迟,以后付出的成本越大。这样的减排规划使总量控制目标趋严,也符合投资者的预期,即碳交易市场的价格走势趋高,从而鼓励减排。当总量控制目标为绝对量减排(顶峰以后),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就能充分发挥它的功能。

做好以控制和降低煤炭消费总量为核心的能源规划

在五市二省范围内严格控制煤炭的消费总量,并令其逐年下降。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人口密度高、空气污染严重,空气中大部分污染物来自煤炭燃烧和汽车燃油尾气排放。城市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同时还要注重引入清洁能源,尤其是天然气。在制定城市能源规划方面,北京已经成为先驱,煤炭消费总量在“十二五”末比2010年减少600万吨。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其中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来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在碳指标的总量控制和分配,碳基金的使用上,要鼓励清洁能源(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的项目和行动,并给予较高的权重。

地方立法工作要先行

碳排放权交易和碳市场建立的首要条件之一,是要有坚强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和支柱。碳市场与金融市场、股票和证券市场一样,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交易产生,也随之会发生各种商业纠纷,需要有力的法律为依据,进行裁决与惩罚。有些相关机构,例如监管体系和核查体系,要有明确的管理权限的授权,能够及时处置和处理产生的问题。各试点省市的人大常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的特点和要求,公布专门的法规和法令,规范、指导和约束各利益攸关方,其中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和交易中心。地方发改委不能也不应该充当裁判者。试点的五市二省都有很强的地方立法权限和实践经验,可以先行先试。

排放源和排放清单要统计全面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不仅仅是能源消费产生的碳排放,还包括土地利用,绿色植被、消除热岛效应,建筑物色调涂层、低碳应用技术,城乡协调措施等等。除了CO2,还应把其它的温室气体也一起加于考虑,尤其是有机垃圾的处理上,所产生的甲烷要应予重视。除了建筑、电力、工业排出的温室气体外,土壤、植被和垃圾占到温室气体总量的35%左右。目前,主要收集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全氟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这些气体都可以折算为等效二氧化碳。由于中国植被率低和计算统计方法不完善,生物质能的碳汇作用在减排规划中强调,但暂不参与交易。

紧密结合其它政府部门的相关重点项目共同推进。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时,要了解并紧密结合其他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同时进行。显然,碳排放权交易与节能目标、可再生能源目标密切相关。例如在电力部门的碳指标可按电量分解,这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就可以有碳指标出售,增强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碳减排有很强的减少其它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效应,碳排放权也可以与硫化物、氮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减排相挂钩,提升碳排放权交易价值,达到共同减排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五市二省也恰恰是环保部的污染物重点控制地区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地区,如何相互结合,要特别给予重视,不要只把注意力仅集中在碳减排方面。另外,这些地区雾霾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公众意见很大,已到非治理不可的地步。PM2.5颗粒物的治理尤其困难,借助节能减排减碳和碳交易市场,注意研究一下如何将PM2.5颗粒物的治理结合起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供需变化调整策略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5

碳税和排放权交易都属于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重要手段,两者对企业成本都产生影响,但碳税直接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而排放权交易则通过间接方式增加企业成本。两种政策对企业成本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

碳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的排碳量而征收的一种税。碳税的开征将改变企业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费结构。征收碳税将导致高碳原材料需求量和价格的下降,加大对低碳原材料的需求,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低碳原材料的价格将攀升。因此,企业不会简单的用低碳原材料来替代高碳原材料,而是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技术条件、高碳原材料和低碳原材料的当前和预期的价格、两类原材料的生产效率、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征收碳税也会将以同样的机理影响企业的能源消费结构。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政府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评估出一定区域内允许的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排放权一级市场上,政府采用免费发放、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排放权分配,并允许多余的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后,企业不仅面临较大的交易成本,包括游说监管当局以争取较多排放配额的成本、对自身碳排放量进行盘查需要的各项投入、接受独立第三方对企业碳排放信息的鉴证而发生的支出,等等;而且需要购买超额排放配额,并可能受到监管当局对超额排放的处罚。当然,企业也会因减排力度较大而获得监管当局的奖励和排放权处置收益。

二、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影响的测度模型构建与政策情景模拟

(一)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影响的测度模型。为了体现企业生产要素投入使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本文沿用经济学中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基本模型和分析方法。假设高排放企业除生产技术以外,只需要高碳生产要素和低碳生产要素的投入,这两种生产要素投入数量可变,并具有不完全的替代性。

高排放企业的生产函数可表示为:y=f(x1,x2)=Ax。式中x1、x2分别表示高碳生产要素和低碳生产要素投入品的需求数量;A为技术进步率,A>0;α、β分别为两类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α,β∈(0,1),α+β=1。如果p1、p2分别表示两类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p1,p2>0),则企业的生产成本C可表示为:C=p1x1+p2x2。

当被征收碳税时,企业对两种生产要素投入品的需求量将发生变化。设x1′和x2′为被征收碳税时企业对两种生产要素投入品的需求量;s1为政府对企业使用高碳原材料x1所征收的碳税(0≤s1≤p1),s2为政府对企业使用低碳原材料x2所给予的补贴(0≤s2≤p2);政府对企业征收碳税或提供补贴措施时企业新的生产总成本C1可表示为C1=(p1+s1)x1′+(p2-s2)x2′。

假设e为被征收碳税政策前企业的碳排放量,则有e=e1x1+e2x2,其中,e1、e2为两类生产要素x1、x2的二氧化碳(CO2)排放系数,且0≤e2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假设企业可以免费获得排放限额E0。当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E0时,需要从市场购买排放配额,单位配额的价格用p表示,则企业的生产成本函数转换为:C2= x1′p1+x2′p2+(e1x1′+e2x2′-E0)p。

为了测度、比较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的影响,本文构建了成本―减排敏感系数CER= -(c/c)/(e/e)。CER表示在一定时期内高排放企业成本的变动对于该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变动的敏感程度,CER的值越小,说明企业减排对于企业成本的影响越小,减排效果越好。

(二)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影响的政策情景模拟。为了比较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政策对高能耗企业生产要素投入品需求的影响及减排效果,本文分别设置基准情景、碳税情景和排放权交易情景。通过对其他国家减排政策的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采用碳税还是排放权交易政策,为了保证减排效果和减少碳减排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冲击,都会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补贴方式包括补贴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参照上述做法,本文也设置补贴情景,为了便于研究,补贴方式确定为对低碳原材料进行补贴。将补贴政策分别与碳税和排放权交易相结合,本文中的减排政策情景分为以下几种:不实施任何碳减排政策、征收碳税、征收碳税同时提供补贴、单独实行排放权交易制度、实行排放权交易制度同时提供补贴。

基准情景下,当政府不实施任何碳税政策措施时(即s1、s2=0,E0=0),则高排放企业在既定产量Q下的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函数及其约束条件为:

MinC=p1x1+p2x2,

[A>0,α、β∈(0,1),α+β=1,x1、x2>0]

通过构建拉格朗日函数,消除影子价格,分别对x1、x2求偏导,按照拉格朗日极值的计算方法,可求出高、低碳原材料的投入量x1、x2分别为:

x1=Q/A(α/β)β(p2/p1)β

x2=Q/A(β/α)α(p1/p2)α

不实施任何减排政策时,高排放企业的生产成本函数为C0=p1x1+p2x2,二氧化碳排放量函数为E0= e1x1+e2x2。其他四种情形下,高、低碳原材料的投入量函数如下页表1所示。

将不同情境下的x1′、x2′代入成本函数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函数中,可计算出相应的成本函数和排放量函数,并计算得出各自对应的成本――减排敏感系数。

三、样本构成与测度模型中涉及的参数估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能源报告(2008)》,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的CO2排放分别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38%、18%、18%、13%,因此,本文将上述行业的企业界定为高排放企业,以这四个行业在深沪上市公司总数为基数,采用分层抽样,分别从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各抽取12家、9家、4家、5家,共30家企业构成研究样本。从样本公司2011年的年报提取各企业的产量信息,在中国煤炭信息网、易钢在线网获取样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在2011年的价格信息。

(二)测度模型中涉及参数的设定。关于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率,黄仁辉(2006)的估算值为1.08,徐瑛(2006)的估算值为1.02,本文取两者的平均数,即A=1.05。由于缺乏相关资料,本文选用我国国民经济技术进步率1.025作为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技术进步率的近似值。生产要素的的排放系数来自IPCC的碳排放系数表。当原材料的消耗不止一种时,以原材料的投入比例为权数,加权计算原材料的价格和排放系数。高碳原材料和低碳原材料的产出弹性系数,采用两种材料的热能之比来计算。

(三)关于碳税税率的设定。本文根据王金南等学者的研究,采用“渐进征收”的原则,针对高碳原材料征税,并对低碳原材料进行补贴。本文假设政府对高碳原材料征收碳税的额度分别为20、25、30、35、40、45元/tC。对于低碳原材料采用从量补贴方式,假定政府对于低碳原材料的补贴额度分别为10、15、20、25、30、35元/tC。

(四)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置。采用基准――信用交易机制,参照英国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规则,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则采用免费分配模式,运用祖父原则。关于各高排放企业的碳排放基准线,本文参照2009年我国政府宣布的控制碳减排行动目标,到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每年平均减排率为3.91%。以此为标准,本文中样本企业的碳排放基准线设定为基准情景中各企业碳排放量的97%、96.5%、96%、95.5%、95%、94.5%,按顺序与前文中的碳税情景相对应。超出或者少于基准配额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购买或者出售,每吨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设定为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分别对应于前面的各情景。表2显示了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具体方案的设定。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与配对样本T检验

(一)不同政策水平下各模拟情景的CER与减排效果分析。表3说明了不同政策水平下,各情景的CER的均值和减排效果。从表3可以看出,无论何种政策水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企业成本增加带来的影响程度都相对较小。如果采用排放权交易与补贴相配合的政策,企业的碳排放量每减少1%,原材料成本将分别减少0.428%、0.436%、0.464%、0.467%、0.491%、0.471%,因此,在排放权交易体制下,对低碳原材料进行补贴后,减排不会增加企业的材料成本,相反材料成本会随减排而减少。从减排效果看,仅征收碳税的政策最不理想;当排放权交易和补贴结合采用时,减排效果非常理想,与基期碳排放水平相比较,不同政策水平下总体分别减排了6.02%、6.61%、7.19%、7.75%、8.30%、8.73%。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6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政策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政府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文献述评

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付强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税无法确保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为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标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应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腐败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政策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关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在近几年才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碳税。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提出两种手段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方面,很少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深入研究,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忽视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税与现行政策法律之间的协调,特别是没有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相结合。第二,过于重视从经济理论上比较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优缺点,而对于制度的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欠缺考虑。第三,大多数学者将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对立,仅通过简单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提出选择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税,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弥补两者的不足或者发挥两者的长处。第四,少数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一)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通过配额的初始分配对于每个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排放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证环境效益的实现。而碳税只是通过税收刺激纳税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也就是说,碳税只是利用价格信号间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刚性时价格信号激励作用比较有限,只要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限制,因而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没有直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得到确实的保证。

(二)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确定性是企业选择是否减排以及采取何种减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额或者信用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又受到政府发放配额数量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对于减排成本或者减排投资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例如,在欧盟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2006年排放配额价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来跌至零欧元。就碳税而言,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从而可以为企业和减排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成本预期,有利于企业在减排成本与缴纳碳税之间做出自由选择,进而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

(三)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减排的灵活性对降低减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赋予企业减排的灵活性,允许各个企业进行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交易,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选择从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可以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减排效益,另外,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场中实现其价值,由此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和社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积极性。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易实现了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整个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就碳税而言,纳税义务不可交易,企业只能通过明确的税率在自身减排成本和应纳税额之间做出选择——即采取措施减排还是纳税,因此,碳税体系下只是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实现了减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个经济体来讲,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行政成本更低。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比碳税更加复杂。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创建交易市场。一方面,政府要设定并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排放权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其次,碳税可以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进行征收和管理,不会产生创建市场等复杂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税将给企业带来更低的守法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覆盖范围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广泛,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会由更多的企业进行分担。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碳排放交易的义务主体范围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监测的企业,政府只能将减排任务分担到这些数量有限的企业身上,往往造成这些企业承担不成比例的减排负担。例如,欧盟7%的大型设备承担了60%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碳税的纳税主体则比较广泛,而其碳税具有税收收入中性的特征,政府将税收收入以鼓励减排投资等形式重新返还到纳税主体,减轻了纳税主体的负担。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税具有更强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税收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开始阶段还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从而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第二,税收仅仅靠价格信号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和不确定的环境效益,从而很难得到环保主义者和社会团体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实行总量控制,具有环境效益的确定性,从而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第三,由于工业利益团体的游说,碳税常常会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税收豁免或优惠,从而影响了碳税的效果。

(六)与现有政策的协调性和全球性

相较于碳税来说,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得到更为普遍的推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也将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区已经在探索如何将各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现行气候变化政策的协调,尤其是可以有效连接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政策体系,以促进和联合全球人类的共同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碳税体系恐怕需要经受非常大的挑战,如税收原则。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管制制度各有优劣,并且两者优劣互补。Jason Furman等认为“一种设计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与一种设计良好的碳税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哪一种作为政策工具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容易进行良好的设计”。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税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较碳税的优点(成本确定性、执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如环境效益确定性、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协调性等)。另外,政府和实务界人士似乎也都倾向于选择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新西兰政府选择了碳排放交易而否决了碳税建议,因为碳税不能足够地减少排放。㈣另据法新社报道,奥巴马政府已经催促国会起草有关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并且2009年7月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已经对碳排放交易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虽然开征环保税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碳税在刺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税种也没考虑更为协调配套的能源政策。南非政府应积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而开征碳税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之间,应当优先选择前者,同时,应当借鉴由碳税的优势带来的启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增强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碳税的优势在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固定税额,从而为企业减排投资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确定性表现在碳市场中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非正常波动,从而不能为企业的减排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引入成本稳定性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成本或投资收益预期。为了矫正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碳排放交易中设计了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机制。存储和借贷可以提高企业应对配额或信用价格大幅波动的能力。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可以将配额或信用存储到银行;另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过高时,企业可以从银行预借配额或信用。可以说,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缺陷。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在碳市场价格低迷或者过高时实行价格保护政策,即为排放配额或者信用设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当碳市场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政府可以以最低价格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从而给进行长期减排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障;当碳市场的价格高于最高价格时,企业可以从政府手中以最高价格购买配额,从而为企业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另外,在强调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会受到碳排放监测、统计、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对于难以实施监测、统计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领域。而碳税具有执行和守法成本低的优势,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

四、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

根据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种设计模式。总量控制型交易的特点是政府预先为其管辖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间内的削减计划时间表。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确定总量上限之后,政府将排放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被要求参与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总量控制型交易计划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计划执行阶段向政府提交与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下,政府为每个纳入该体系的企业设立一定的排放基线,并且要求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线,那么该企业在经过政府认证后可以获得与其削减排放量相当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了排放基线,则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提交与其超过基线的排放量相当的信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仅是对每个企业设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准,而对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

由于中国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以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尽量兑现我们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适合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是通过基准排放水平来确定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应当履行的减排义务或者获得的减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基准排放水平的设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对控制,从而可以在不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的同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政府应当对以下两类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设定排放基线: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和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之所以对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设定排放基线,是因为要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对一些重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控制,通过设定排放基线使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一定的约束。关于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当包含哪些部门,当前可以将电力部门纳入到受管制的主体范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电力部门是中国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对电力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相当于控制了中国近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相对于工业部门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而言,电力部门的供需弹性呈刚性,并且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基本上不会损害其市场竞争力。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中看出。例如,在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也仅限于电力部门,主要是因为电力部门的竞争力不会受到损害,而其他部门如果有偿取得排放配额的话,其国际竞争力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第三,电力部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成本可以转嫁给电力消费者。此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投资,对于自愿减排以获取排放信用的企业。政府也应当为其设定排放基线,如果该企业在排放基线以下实现了减排,那么经审核政府授予该企业与其减排量相等的排放信用。

排放基线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投入或产出标准确立排放基线,如对化石燃料燃烧设备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标准,低于此类燃烧标准的设备可以经政府审核后获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类标准的燃烧设备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过标准进行燃料投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通过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确立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基线排放量,则可以获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高于基线排放量,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为了更好地控制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电力部门的排放基线设定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即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确定最好依据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进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则可以依据企业的意愿自行选择排放基线的设定方式。

(二)碳税

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选择的方法是对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可以征收碳税。

1.征收目的和原则

征收碳税的直接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排放主体向低碳经济和低碳消费发展,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除了可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发挥碳税的教育功能应当作为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人民改变高碳消费行为。

开征碳税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税要体现环境的内在价值,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采取措施缓和这些负面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尤为重要。碳税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坚持碳税税收收入的中性原则。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要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减少碳税纳税主体的其他相关税负,使纳税主体的整体税收负担与碳税开征以前相平衡。另一方面,碳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税种,并且用于激励和补贴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提高能效的投资、碳捕捉和封存活动等等。第三,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原则。一方面,开征碳税要学习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挪威等)的先进经验,并考察这些国家在征收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注意立足国情。一是要关注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的国情,分析其碳税制度设计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比较分析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国情的不同,并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模式。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最优的或者最能发挥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碳税制度,往往在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尤其对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升阶段,推行碳税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给经济和社会一个适应碳税的缓冲期,又能减少推行碳税的阻力。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两个问题,即针对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以及纳税主体的范围。

第一,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上游企业是化石能源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如果对上游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则覆盖了经济和社会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领域,相当于对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征收了碳税,这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中国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税,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只有针对下游企业征税,才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实施有选择的控制。

第二,纳税主体的范围。纳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下游企业中选择针对哪些企业征收碳税。由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选择针对哪些下游企业征收碳税,必须考虑到碳税对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魏一鸣等人认为从保护经济增长、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麦税制有利于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丹麦的碳税对生产部门实行税收宽免,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免税,并且各非免税部门所缴纳的碳税收入都用于降低该部门的生产间接税。为了尽量减少碳税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发挥碳税的减排效益,中国应当对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造纸印刷业完全免税,这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鼓励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本文认为,碳税应当针对基线和信用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能覆盖的部门征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其中首先针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门、公共机构和商业部门)征税,等时机成熟时(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负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等)再对其他部门征税。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这些部门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其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不仅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可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于家庭汽车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可以提高汽车用户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以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征税环节、税基和税率

开征下游碳税,其征税环节应当是消费环节,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在消费环节征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费。税基应当是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从量计征。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7

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前召开的以“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控制技术及关键问题”为主题的第279次香山科学会议上,来自能源、化工、环境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就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技术路线与战略进行了研讨。 n 二氧化碳减排难点 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来源于人类对煤、天然气和石油等化石能源的过渡开发与利用,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人类越来越依赖于化石能源。人类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和其他气体,其中大约60%的温室效应是由二氧化碳产生的。 会议执行主席、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徐建中院士在题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若干科学问题》的报告中说,随着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越来越大,二氧化碳减排成为人类必须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二氧化碳排放源分布广泛,涉及到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和管理等各个领域,由于各二氧化碳排放源不同,很难用单一的方法分离回收。传统分离和回收二氧化碳的技术主要有吸收法、吸附法、膜分离法和深冷法等。但不论采用哪种二氧化碳分离方法,分离过程的能耗都很高,这不仅意味着额外增加了单位发电量或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且大幅降低了能源系统效率。如吸附法中包含了一个解吸过程,需要依靠压力或温度的改变将二氧化碳与吸附剂分离,压力变化或温度变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大量的能量损失。而膜分离技术的难点在于受到膜材料的限制,导致膜成本较高,致使该方法目前不能大规模推广使用。 二氧化碳被分离后,需要存储起来,才能达到与大气隔离的目的。由于二氧化碳量巨大,每年达百亿吨,如此大量的二氧化碳安全存储,也是二氧化碳减排的难点之一。2003年,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约为237亿吨,对如此大量的二氧化碳进行捕获和封存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会议执行主席、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费维杨院士说,二氧化碳的储存技术主要有深海储存等多种形式,但目前许多研究工作才刚刚开始,二氧化碳的储存技术有可能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尚有待深入研究。 n 减排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徐建中说,由于二氧化碳排放的范围广、涉及的领域多,问题复杂,并不是靠一两个方法就可以得到解决,在对二氧化碳减排途径进行研究时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科学问题有:一是化石能源高效利用新方法和新机理研究,要打破传统化石能源利用模式,开拓化石能源利用的新方法和新机理,以进一步提高能源转化与利用效率、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二是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互补利用的方法和机理研究,将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利用结合起来,通过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互补,不但可以克服可再生能源不连续的缺点,还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三是生物固碳方面的研究,我国林地覆盖面积和生物量相对较低,研究造林、林地恢复、丰产林管理、采伐管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控制等方面的科学问题,将有助于森林固碳量,减少碳排放。 将二氧化碳从固定排放源排放的尾气或其他气体中分离并存储,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方法。 但现有的二氧化碳分离技术在把二氧化碳分离出来后将消耗大量的能量,研究新型二氧化碳分离方法,降低二氧化碳分离能耗是减少固定排放源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方法创新、系统整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法及机理等都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徐华清介绍说,到202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设想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显著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技与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明显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将大力推进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力度,加强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的技术研究,加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中国二氧化碳减排之路 徐建中认为,针对我国能源利用现状,目前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可以有多种途径,如提高能源转化与利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8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65-02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我国已提出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2 碳交易机制简介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碳交易就是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从而以最小当前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一种交易模式。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给另一方资金或提供给另一方减排技术,从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里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约和排放交易。这其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提出了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简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加上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自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近年来我国在CDM项目数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月27日,我国已经批准的CDM项目达到2888个;截至2011年2月24日,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项目数达到1230个,占项目总数的43.11%,CERs供应量占全球的54.67%,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

在国际碳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四个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10年10月成立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主导制定了专为中国市场设立的自愿减排“熊猫标准”。此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标志着以中国为中心的亚太区初级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3 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程度较低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研究和经纪服务,导致在国际上不能与买方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方面进行有效沟通、谈判,而且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导致大量在国内通过的CDM项目未能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认证。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2009年6月,我国卖给欧洲买家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为11元/吨左右,而同样的欧盟配额2014年12月到期的期货价格高达19欧元/吨。

3.2法律体系不完善,碳排放源监测、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涉及碳交易的立法相对缺失。尽管2005年国家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部门的行政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优先领域、技术转让、防止CERs交易价格恶性竞争、CDM项目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市场价格的形成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监测和报告企业的实际排放额是碳交易制度管控的核心,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无形的特点使得核定其数量成为制度难题。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程度还有待完善,在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开发利用上,政府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制度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3.3碳金融发展滞后,碳交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缺位

目前我国参与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卖方的地位,其价格主要取决于国际性的交易所,我国企业由于对全球供需情况不了解,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不够透明和公开,只能接受买方的价格,导致我国企业从交易中所获取的用于治理碳排放的费用大大减少,降低了我国通过碳交易治理碳排放污染的效率。

由于CDM项目通常初期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因此,碳交易的卖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银行资金的直接扶持,而目前我国银行业发放的贷款中,大部分用于基础建设项目,对企业的资金扶持多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对CDM项目的投放极少。另外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这无疑阻碍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4 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碳交易公平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应尽快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应尽快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法律法规,例如《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法》,适时征收碳税、实行碳排放许可制度,逐步完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二是尽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

确立市场机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三是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碳排放权交易法》,明确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排放权属于国家以及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明确卖方的主体资格、实质减少排放和节余的排放指标量、所享有的卖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明确购买方的主体资格、所享有的买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支付补偿金),规范初始排放权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权的一级市场,并规范跨区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4.2设立碳交易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严密灵活的监管体制

构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专门的碳交易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排放权的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这些机构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目前,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由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未来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以及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申报登记以及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统一监管等工作。而且还要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相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

建立由环保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在各地成立碳交易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行为,并通过培训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形成自我监测、自我约束和自我公开的模式;碳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4.3搭建碳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

一是尽快建立统一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统一实施有中国特色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以现有区域性排放权交易所为依托,本着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目标承诺和交易体系,以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的方式,通过交易所市场平台组织实施。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9

事实上,二氧化碳减排的最有效措施是以重点领域作为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化学工业作为工业部门中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之一,自然成为了我国减排工作实施的重点领域。据统计,化工行业年排放工业废水30多亿吨,工业废气1.4万亿立方米,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8400多万吨,分别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16%、%和5%,位居工业行业的第1、和5位。另一方面,尽管通过新的节能技术和减排技术已使我国化学工业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单位产品的能耗和排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就能源利用效率而言,我国化学工业的能源效率比发达国家低10%-15%左右,一些产品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10%-20%左右。因此,化学行业二氧化碳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我国整体节能减排工作的突破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然而,对化学行业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对该行业的碳减排影响因素分析。究竟哪些因素推动了能耗量的增长和碳排量的变动?哪些部门是主要的耗能部门或者是最大的碳排放源?等等,只有充分掌握上述影响碳排放的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行业节能减排政策。因此,研究化学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能为制定可行的行业节能减排等环境政策提供参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与本文研究相关的文献主要集中碳排放强度以及碳排放因素两个方面。

(1)碳排放强度

Greening等(1998)对10个OECD国家(丹麦、芬兰、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英国和美国)的生产部门(1971-1991年)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部门能源强度下降是其碳排放强度下降的主要原因,同时能源价格等一些其他因素对碳排放强度有很大影响0。Zhang(2003)利用没有残差的Laspeyres方法分析了中国工业部门1990-1997年能源消费的变化,研究结果表明1990-1997年工业部门所节约能源的87.8%是由于实际能源强度下降引起的,能源下降主要体现在黑色金属、化学、非金属矿物、机械制造四个部门?。Wu等(2005)根据中国各省的数据,利用一种新的三层分析法研究了1996-1999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突然下降”的原因,研究结果表明:工业部门能源强度下降的速度以及劳动生产率的缓慢下降是化石燃料利用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的决定因素5。Fan等(2007)分析了1980-2003年一次能源利用和物质生产部门终端能源利用的碳排放强度变化情况,研究发现能源强度下降是中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的主要原因0。魏一鸣等(2008)在《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中对中国能源消费与碳排放进行了研究指出中国碳排放强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是下降较快,中国碳排放强度仍存在一定的下降空间,减缓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的重点是降低能源强度、降低能源消费结构中的高碳能源比例、增加低碳能源消费、以及控制人口数量来实现0。

(2)碳排放因素

许多学者利用因素分解方法和投入产出理论,研究了二氧化碳气体排放变化的影响因素以及与环境相关的问题。Gould和Kulshreshtha(1986)首次将最终需求、结构依存以及节约能源与萨斯喀彻温省的能源消费结合起来?。Rose和Chen(1991)运用投入产出结构分解方法来解释1972-1982年美国经济的中间部门的基于燃料和其他投入之间的中间燃料替代0。Chang和Lin(1998)利用投入产出结构分解法分析了1981-1991年台湾二氧化碳排放趋势和工业部门排放二氧化碳的变化M。Fan(2006)等分析了1975-2000年人口、经济、技术对中国、世界、高收入国家、较高的中等收入国家、较低的中等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研究发现人口、经济、技术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影响是不同的。MichaelDalton等(2008)的研究中指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人口老龄化会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人口的年龄结构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和能源利用等产生影响,如果在人口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排放量几乎会降低40%12。MinZhao、LirongTan等(2010)基于LMDI方法利用1996年-2007年的历史数据研究了上海工业部门的碳排放影响因素,结果表明经济产出效应是推动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而能源强度的降低和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成为抑制碳排放增长的因素13。ClaudiaSheinbaum等(2010)米用LMDI方法定量研究了1970-2006年间墨西哥钢铁工业部门的能耗和碳排放情况,他们指出经济活动效应使能耗在所研究时间范围内增长了227%,而结构效应和能源效率效应则分别使能耗减少5%,90%14。SebastianLozano、EsterGutier?rez(2008)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研究了人口、能耗、碳排放和GDP之间的关系M。牛叔文、丁永霞等(2010)以亚太八国为对象,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1971-2005年间能耗、GOT和二氧化碳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显示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基数和能源利用率高,单位能耗和单位GDP排放的二氧化碳低,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反,我国的能耗和碳排放指标所优于其他三个发展中国家,但次于发达国家116。ChengF.Lee、SueJ.Lin(2001)利用投入产出结构分解的方法研究了影响台湾石化行业1984年到1994年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因素,通过指数分解分析、投入产出理论以及结构分解方法,识别出二氧化碳排放系数,能源强度、能源替代、增值率、中间需求、国内最终需求、最终出口需求等8个因素台湾石化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变化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综上可以看出,尽管目前关于碳减排研究较多,但多集中在国家或者区域层面上,且大多关于西方国家和地区,而对在经济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的特定工业部门研究却不多见,特别是采用定量实证分析化学工业碳排放的研究很少。

三、方法及数据来源

(一)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

根据IPCC给出的温室气体排放指导方针目录(1996年修订版),中国化学工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进行估算,如式(1)所示。

(二)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变化的因素分解模型

借鉴Kaya恒等式M,为了分析化学工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变化的影响因素,可以将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分解为以下的影响因素:化学工业能源消费总量、化学工业具体部门能源消费比例、化学工业化石能源比例、化学工业化石能源结构以及能源碳排放系数。具体公式如(2)所示,公式(2)中的参数说明如表2。

为了下文叙述方便,将(2)、(3)式分别称为二氧化碳排放模型、能源消费模型。Ang(2004)B9]比较了各种不同的指数分解方法,认为对数平均指数分解法(LMDI)在其理论基础、适用性以及结果解释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本文选择LMDI(Log-MeanDivisiaIndex)方法。根据LMDI分解方法,可以推出如下等式。

(1)二氧化碳排放模型

E表示现期相对基期化学工业能源消费量的变动;AEq、、Eu尾,AEei分别表示化学工业能源消费量的经济增长效应、化学工业产出比例效应、化学工业的部门结构效应、能耗强度效应。同样地,根据LMDI分解方法得到如下分解结果:

对基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动;ACEi,ACfe,ACes,ACec、ACQ、ACu、ACss、/AC?分别表示部门能源消费效应、化学工业化石能源比例效应、化石能源结构效应、能源碳排放强度效应、经济增长效应、化学工业产出比例效应、化学工业的部门结构效应、能耗强度效应。

(三)数据来源

本文分析了1996-2007年我国主要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动情况。1996-2007年的各部门的工业总产值数据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1997、1998、2000、2001、2002、2003、2004、

2006、2007,由于未得到1998年和2004年的工业总产值,因此本文通过前后两年平均得到1998年和2004年的工业总产值。1996-2007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数据计算得到。各部门的能源消费量以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能源消耗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6-

2007。在本文中假定三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保持不变,因此,ACm=0。

四、结果分析及讨论

能源消费、能源强度以及能源结构都与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另外,一些经济因素如工年二氣化碳排放模型分解结果累积图业总产值等也会影响化学工业二氧化碳的排放。LMDI方法可以有效地识别这些关键因素的影响程度。本文将化学工业分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以及塑料制品业等5个部门。

(一)二氧化碳排放模型结果根据(4)式,以1996年为基年,逐年变动累积得到的结果如图1所示。

结果显示,在1996年至2007年之间,中国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动基本上可以由能源消费量的变动来解释,化学工业化石能源结构效应、化学工业化石能源比例效应的影响其次,化学工业具体部门的能源消费效应的影响最小。从整体趋势来看,化学工业能源消费的增长增加了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化石能源结构效应以及化石能源比例效应的负向变化抑制了二氧化碳的排放。另外,1996年至1999年间,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是逐年减少的,主要是由这几年化学工业能源消费以及化学工业具体部门能源消费的降低所致。随着部门及总体能源消费的增加,二氧化碳排放开始出现明显增长,到2004年,出现大幅度增长,此时则主要缘于化学工业化石能源比例效应及能源消费效应,即能源消耗,尤其是大量的化石能源的消耗直接导致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

以1996年为基期,2007年为现期,根据4式的分解结果如图2。2007年相对于1996年化学工图2中国化学工业1996年和

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动中,能源消费效应的贡献度为172.86%,化石能源比例效应和化石能源结构效应的贡献度分别为-5.08%、-67.43%,而化学工业具体5个部门(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造业以及塑料制造业)的能源消费效应的贡献率仅为-0.34%。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煤炭在化石能源中的比例有所下降,石油和天然气的比重有所上升。三种化石能源中,煤炭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最低。因此,化学工业化石能源的结构变动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全球气候变暖、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增加的压力下,除了调整化石能源结构以外,还应大力推进新能源(包括风电、核电和水电)的使用比例。

(二)能源消费模型结果

根据(6)式,以1996年为基年,逐年变动累积得到的结果如图(3)和(4)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经济发展和能耗强度变动是影响化学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最主要的两个因素,其中,经济增长增加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而能耗强度变动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而化学工业经济效应以及化学工业具体部门结构效应的影响较小。

2007年二氣化碳排放模型分解结果

图4从更细致的层面反映了化学工业中具体5个部门能耗强度的变化情况。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化学纤维制造业的能耗强度下降很快,尤其在2001年以后。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以及塑料制品业的能耗强度减少较缓慢。说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化学纤维制造业两个部门是化学工业所有部门中能耗较高、同时经济发展也较高的部门。为了降低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效率,应该加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化学纤维制造业的经济投入,同时通过改善相应设备,增加清洁能源比重,降低化石能源消费。

根据(6)式,以1996年为基期,2007年为现期,分解结果如图5所示。

(三)叠加结果

在(4)、(6)两式分解结果的基础上,根据(8)式,叠加后的结果如图6所示。

以1996年为基期,2007年为现期,叠加后的结果如图7所示。

图7全面地反映了各影响因素对1996-2007年中国化学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变动的贡献程度。根据图7及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

(1)经济活动和能耗强度下降是影响中国化学工业1996-2007年二氧化碳排放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能耗强度的下降明显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但仍无法抵消经济增长导致的二氧化碳排

放量的增加。

(2)中国整体经济增长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源于经济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和消耗,这也造成了化学工业二氧化碳减排与其经济发展之间的矛

盾。为了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不会抑制经济的发展,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化石能源的减少,能源结构的优化,部门结构的调整等等。

(3)由图7可以看出,化学工业的经济发展反而会降低其二氧化碳的排放,因此,应继续关注我国化学工业的生产和发展,加大投入。

(4)能耗强度的下降无疑是化学工业二氧化碳减排最有力的贡献因素,因此,为了提高化学工业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需要不断降低能耗强度,可以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改进技术以及改善相应设备、增加新能源比重入手。

(5)化学工业具体部门结构的变动会增加能

年和2007年叠加分解结果

源的消费量,因此需要调整各部门的结构,关注高耗能部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化学纤维制造业)的能源消费,增加较低耗能部门的投入,以期降低能源消耗。

减少碳排放方法例10

一、背景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估算,旅游业的碳排放量约占碳排放总量的5%,2035年以前约以2.5%的年均速度增长。同时,人与人、人与环境等不同的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不断地出现。随着低碳经济在全球各国、各行业的蓬勃发展,低碳经济发展中所倡导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理念也给旅游业带来了重要启示。各国政府正大力推进以节能、减排、降耗等为主要特征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探索以节能减排为特征的旅游业低碳化发展新途径。

二、国外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研究

(一)旅游业碳排放量测量研究

碳排放的测量是为了给行业低碳化目标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谢园方等在对GhislainDuboi、PaulPeet、SabinePerch-Nielse、MurrayPatterson、等研究成果的整理分析后,总结出国外的碳排放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旅游目的地、碳排放税三个方面,应用于旅游业的碳排放研究方法主要有实证研究法、“自上而下”研究法、“自下而上”研究法。

(二)旅游业能源结构调整研究

必须调整能源结构,减少化石能源的比例,增加清洁能源的比例,以控制与降低碳强度。StefanGossling、SusanneBecken等学者指出旅游业的能源结构对全球的气候环境有一定的影响。美、英、日、德等发达国家已立案并投入资金研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源等替代性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以应用于旅游业的住宿、交通、娱乐等服务与生产活动中。

(三)旅游业减排经济手段评估研究

征收碳税是发展低碳经济中最常用的经济手段之一,研究显示交通部门征收燃料碳税对旅游业交通部门的低碳化起到不同的效果。RichardSJTol使用国际旅游流仿真模型研究得出航空燃料征收碳税对中等距离的航班的影响很小,而对高排放的长途航班与短途航班的影响稍大。KarenMayora等研究指出如果用碳税代替登机税的话,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下,航空业的碳排放会不增反降。因此,碳税方案的预测就显得尤为重要,ChengFLee等在灰色理论和投入-产出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模糊目标规划方法构建模型模拟了三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以预测碳税实施效果。

(四)减排技术研究

低碳技术的应用标准是技术发展成熟度、研发成本与应用潜力,各国对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各有侧重。如日本是光伏发电技术领先于世界;欧盟的发展重点是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及二氧化碳捕集运送与贮存方面;美国的发展重点是太阳能、生物燃料以及照明技术等方面。

(五)公民低碳意识普及研究

公民低碳意识的普及是营造低碳旅游软环境的关键。SusanneBeekena、DavidG.Simmonsb等先后指出旅游者对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对其在旅游交通、住宿、游玩等选择行为上做出引导,建立政策保障体系。

三、我国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研究现状

(一)低碳旅游特征研究

旅游企业生产及旅游者消费活动的低碳化,以及关注环境与人类活动的和谐是低碳旅游的两个重要特征。因此,低碳旅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需对旅游活动过程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尽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以减少碳排放为目标,降低能耗与减少污染。

(二)低碳旅游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低碳旅游的理论基础绝大部分是依托在生态足迹理论、循环经济理论、脱钩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成果之上,这为低碳旅游发展提供了基础理论保障。刘嘉龙在旅游区生态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旅游区低碳运行与生态可循环模型。侯文亮等使用一个“塔形”图,说明了低碳旅游、低碳旅游者、低碳旅游产品、低碳旅游景区的关系。

(三)减排技术研究

高效的节能减排技术、规范的技术体制将是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的基础条件。刘啸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提出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碳源排放量的测算研究,能够推动减排技术的研究。张德英、蒋清文、刘武琼等提出了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决策树法等碳源排放量测算的研究方法。

(四)景区低碳化发展

景区自然资源的脆弱性,交通工具、游玩活动项目对化石能源高依赖性,使得近年来景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李德山、黄文胜、汪宇明、刘通、张海霞、汪应洛等提出景区低碳化发展的具体内容。一是编制低碳建设专项规划,发挥低碳旅游规划理念。二是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三方面分析景区的整体效益,构建景区低碳GDP评价体系。三是生产过程注意对能源结构的调整,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研发节能减排技术;注重对低碳旅游产品的市场开拓。四是倡导低碳生产与消费,营造低碳旅游软环境。五是建立碳补偿机制,对碳补偿行为进行引导。六是景区之间建立合作联盟,相互交流与分享减排技术与管理经验。

(五)酒店业低碳化发展

酒店住宿产品碳足迹来源包括能源消耗、垃圾释放和制冷剂泄露三方面,主要影响因素是消耗量和排放系数,酒店规模对碳足迹的影响受到了环境温度等其他因素的扰动。因此,在酒店建筑、酒店用品、服务过程、生产管理过程中做到节能、循环是酒店业低碳化发展的关键。

(六)旅游交通业低碳化研究

旅游交通业碳排放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上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因此,调整交通业能源结构、创新交通布局模式、倡导公共交通是交通业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渠道。王润等提出了T0D(公交主导发展模式)模式,倡导空间的紧凑、环境改造、功能重构,远距离采用公共交通,近距离采用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蔡萌指出通过建设生态停车场,使用电瓶车、新型能源车等低碳旅游交通工具,道路改造等途径,发展低碳旅游交通。路紫等提出建立连接景点之间的公共交通网络,逐步减少私人交通工具使用率。

(七)低碳旅游者与社区居民的低碳理念培育研究

旅游者与当地社区居民的消费、生活观念与行为的发展是旅游地的旅游低碳化发展的关键。路紫等提出设计合适的碳计算器,让游客了解旅游活动带来的碳排放量及影响,引导游客旅游消费活动的碳补偿活动;利用宣传手册向游客普及低碳旅游的知识,利用名人效应推广低碳旅游理念。林震等提出依靠政府引导作用,进而通过市场调节,使得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低碳服务市场化,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影响居民的消费习惯,最终改变城市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模式,从而在全社会树立低碳观念、营造低碳氛围。

四、讨论与展望

国外的研究重点是对旅游部门生产活动过程中碳排放的测定,主要集中于交通、住宿部门,而对景区、旅游者碳足迹的研究相对较少。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业节能、开发新能源、技术支持、城市低碳化发展、碳补偿等方面,研究揭示了我国旅游业低碳化所面临的发展问题。第一,理论基础薄弱。第二,发展路径选择较少,出现各个旅游地具体实施措施类同的情况。第三,研究地域范围窄,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第四,关于发展低碳旅游的经济效应理论模型以及实证研究不足。

随着旅游业低碳化的发展,面临着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缺乏新能源、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的人力与资金支持,低碳软环境营造力度弱,缺乏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旅游住宿、餐饮、交通、娱乐设施的能源结构调整成本高等难点问题。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的未来研究可能在以下方面形成热点:

第一,旅游业减排目标研究。可以借鉴已有的碳排放研究方法,如过程分析法、投入产出法、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生命周期法、物质流分析法等,对我国旅游业的碳足迹做出分析,并进行碳减排测算,从而分析旅游业的碳减排潜力,制定出旅游业碳减排目标。

第二,旅游业低碳化发展政策保障体系研究。我国政府先后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循环经济法》。需要更进一步从景区、交通、酒店、餐饮等角度出发,研究碳排放监测统计和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非商品能源激励措施和力度。

第三,减排经济手段研究。旅游业的碳税实施需要通过碳税方案的预测,以确定实施何种碳税方案,或确定碳税手段在旅游业的可行性。

第四,减排技术与能源结构研究。借鉴碳捕获和碳封存技术、再利用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等已经应用的低碳技术,加大旅游业低碳技术研发力度。以改善依靠化石能源的能源消耗结构,控制与降低碳排放量。

第五,合作模式研究。增强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地区、企业、旅游组织之间开展经验、能力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六,人口规模控制研究。Yoichikaya、MichaelDalton指出人口规模是影响旅游业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因子,人口越多,碳排放量越大。因此,旅游业低碳化发展过程中,可以对景区接待、住宿接待、交通工具使用的人口数量控制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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