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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模板(10篇)

时间:2023-12-14 11:50:29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1

“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一节课中的香港和澳门两个地理区域就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地理环境和特征。学习这节课时,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把二者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学习,更好地突出这两个地理区域相近的特色。首先教师提出问题:同学们,你知道我国的神圣领土香港和澳门,它们有哪些相同或相似的地理环境和地理特征吗?然后学生通过阅读课文、查阅地图、合作讨论后得到以下观点:

1.相似的地理位置。香港和澳门都濒临南海,都和广东省相邻,香港位于珠江口的东侧,澳门位于珠江口的西侧,分别邻近深圳和珠海两个经济特区。

2.相似的“经历”。香港和澳门一直以来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澳门被葡萄牙侵占400多年,香港被英国侵占150多年。

3.都是华人为主的社会。香港和澳门虽经数百年的外国侵占,但仍是中国血统居民占绝大多数,香港居民中中国血统居民占98%,澳门居民中中国血统居民占95%以上。而且,两地中国血统居民的祖籍均以广东省最多。

4.都已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香港回归后,我国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葡两国政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澳门回归后,我国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5.拥有同样美好的明天。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保证了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而且,在祖国内地强大支持下,香港和澳门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通过比较学习,一方面,使香港和澳门两个地理区域相似的地理特征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使学生明白,港、澳与祖国内地位置相近、血脉相通、文化相连。位置相近的区位特点,使港、澳与祖国内地的经济合作,强强联手、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时,港、澳回归,说明祖国日益强大,其增强了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怀。

二、学会比较,可以帮助学生辨别异同,掌握区域差异

比较就是确定事物的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极地地区”一节课中,南极地区和北极地区两个地理区域在地理特征上高度相似,但怎样让学生学会在“同”中求“异”,找出二者的差别?最好的方法还是比较。首先请同学们找出这两个区域相同的地理特征:

1.相同的高纬度地区。北极地区是指北纬66.5°(北极圈)以北的广大地区。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6.5°(南极圈)以南的广大地区。

2.一样的冰雪世界。两极地区气候寒冷,常年被冰雪覆盖。

3.都是科学考察的宝地。两极地区原始的自然环境,为科学家进行气象、冰川、地质、海洋、生物等学科的科学研究,提供了最为广阔的领域,提供了天然实验室。

4.都有顽强的生命存在。两极地区,气候寒冷,环境恶劣,但仍有顽强生命存在,北极“霸主”是北极熊,南极“绅士”是企鹅。

学生比较出这两个区域的相同地理特征后,教师可以通过问题设置的方式,引导学生辨别出这两个区域的差别。老师问:同学们,为什么北极地区有常住人口而南极地区却没有常住人口呢?试比较出这两个区域的人类活动有何不同。学生充分自学并合作讨论后就会得到以下看法: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2

保护区分区管理是国际上普遍采取的管理方式,有利于发挥保护区的多重功能,科学的分区管理是协调自然保护区内各个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自然保护区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是其实施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1]。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的理论与原则,按照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作用和地位,合理划分保护区为3个功能区:核心区是绝对严格保护的封,实验区可以理解为是保护性的经营区,缓冲区介于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的缓冲地带,是人为景观和自然景观的过度区域[2]。保护区分级管理的作用在于明确各级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管理范围、投入机制以及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措施,从而达到对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3]。 与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一样,自然保护区随着保护区自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因此,保护区的功能分区不应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保护区自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以充分发挥保护区多种功能和解决保护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自然保护区申请进行功能区调整,这说明自然保护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原来的功能分区已经无法协调各种矛盾、无法满足对保护区的有效管理[4]。因此,为继续拓展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空间,着眼于保护区建设的长远需要,解决原功能分区的历史局限性和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但是为避免盲目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造成的种种恶果,应采用尽可能科学的方法开展保护区的功能区调整。 本文以“保护优先”为根本出发点,立足长远,兼顾当前,在保证保护区的性质、主要保护对象、范围和面积不发生改变,保证原生植被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保护生物学基本理论和岛屿生物地理学、最小存活种群、集合种群等相关理论,综合考虑保护区的地形、地理和社会因素,以及保护区生境特征和保护对象分布状况,从更加合理有效地保护该地区天然植被和重点物种并调动周边社区群众保护积极性、主动性的角度出发,采用了多目标适应性分析方法进行功能区调整。 1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调整的总体技术路线 1.1总体思路 依据部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保护区所涉及区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本区的地形、地理和社会因素,以及保护区的生境特征和保护对象分布状况,从更加合理有效地保护该地区天然植被和重点物种并调动周边社区群众保护积极性、主动性的角度出发,使保护区的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不发生任何改变,遵循保护生物学基本理论和岛屿生物地理学、最小存活种群、集合种群等相关理论,在保证原生植被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前提下,仅将一些保护对象不复存在、保护价值不高且人为干扰强烈的区域划为实验区,将一些保护对象集中、生境保存尚完好的区域划补为核心区或缓冲区,适度扩大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及比例,使其更加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区划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维护那些仍处于天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性和面积适宜性,以及重点保护对象的生存力。并进一步缓解社区矛盾,满足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需求,以促进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效果的进一步改善。 1.2主要的技术方法和逻辑流程 1.2.1主要的技术方法 理论上以生态学相关模型、景观生态学和理论地理学为基础,方法上可以基于ArcGis9.x空间分析技术及生物地理属性加权分析技术,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生态格局特征与优化进行分析和研究,具体如下。 (1)背景分析:分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背景以及与区域中干扰背景的空间关系,区域中自然过程和人文过程的特点及其对保护区可能的影响,以及自然和人为扰动的特点和规律。 (2)总体布局分析: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分析目前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级别,合理确定保护区功能定位并为一个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的自然保护区布局模式奠定基础。 (3)构建部级自然保护区地理空间数据库:根据自然保护区需求分析,其功能区划分涉及多方面的数据,由以下几大类数据组成:现状类数据、地形地貌信息数据、植被信息数据、土地权属及利用信息数据、珍稀濒危动植物信息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游憩资源数据、保护区社区信息数据以及保护区日常管理数据等。在GIS平台下,应用Geodatabase对所收集的空间信息数据进行管理,同时根据GIS数据库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字段属性设计和数据编码设计,构建自然保护区地理空间数据库。 (4)关键地段识别:对自然保护区中具有关键生态作用或生态价值的景观地段予以判断和识别,如具有较高物种多样性的生境类型或单元、生态网络中的关键节点和裂点、对人为干扰很敏感而对景观稳定性又影响较大的单元以及那些对于景观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地段等进行识别,作为对自然保护区规划和景观资源利用的依据。 (5)生态属性分析:依据现时景观格局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结合保护区所保护物种特点(如:不同的生境,不同的迁徙、活动路径,不同的生活习性,不同缀块之间生态功能和作用等)在空间分析技术和地学、生态学相关模型的基础上进行自然保护区保护与规划的实践。 (6)保护区的资源限制性利用格局分析:根据保护区范围内自然、人文资源的分布,社区的分布情况,同时应根据保护区自然资源利用的可能性及限制性来决定,而后者是与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和发展趋势相关联的。对于已经开展了旅游的自然保护区,对其的利用已超越第一产业发展阶段,旅游经济增长和居民生活对资源的依赖性很大,保护区与旅游及社区发展的冲突较为明显,区划时应综合考虑。 1.2.2逻辑流程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生物属性数据,将生态学模型、地理表面模型相结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技术探讨保护区格局基于生态属性特征和生态过程特征的关键地段识别技术的探索和保护区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种依托资源的格局优化策略。具体如下:#p#分页标题#e# (1)通过保护区生物属性和生态关键地段识别,以及关键地段和非关键地段边界性质和内涵的界定,确定保护区限制开发内容和可开发利用资源。 (2)保护区作为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相互作用的典型的复合生态系统类型,保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人类生存的前提,通过功能区划结果适宜性评价确定保护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与人类需要之间功能和结构的适宜性。 (3)基于功能区调整适宜性评价的结果,结合保护区资源特点和利用现状、经济社会状况,进行保护区功能分区资源利用模式的格局和优化调整。 2生态关键地段识别 生态关键地段实质上指对区域生态安全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地段,既包括生态高度敏感区(如珍稀物种生境和栖息地,物种多样性中心等),也包括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地区,区域生态关键地段应是这两方面的综合。因此,对自然保护区而言,生态关键地段有三层含义:一是从生态学的角度,指受保护物种生境和栖息地的空间位置,二是从理论地理学的表面模型的角度,指的是地理、地貌、地形和位置上对物种迁徙和生活具有关键意义的地段。三是从生态过程层面,以DEM和自然环境因子为主要数据源,包括垂直方向上核心生境关键地段;在水平方向上,以景观加权复合因子分析为主的影响水平生态过程的关键地段。对自然保护区关键地段的识别和提取也是基于这三个方面的。 2.1优先保护生态系统评价 选择保护区优先保护生态系统时应具备:是优势生态系统类型、特有的生态系统类型和物种丰富度高的生态系统类型,能反映地区的非地带性气候地理特征的特殊生态系统类型,及具有特殊生境的生态系统类型。 2.2资源保护综合评价 2.2.1生境敏感性评价 评价生境敏感性,主要根据生境物种的稀有性和濒危程度,即对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稀有性和濒危程度进行评价。分析各种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资源的分布,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及经济动植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及生境状况,注重了解主要的野生动物的生境、活动范围和通道。 2.2.2生物多样性重要性评价 采用马克平等的生物多样性重要性测度指标[5,6],评价中选择能够测度的物种丰富度和均匀度,围绕这两个特性,构造了多样性指数来描述和研究生物多样性重要性指标。 2.2.3生境自然性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生境自然性保持的原始状态进行评价。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性分为以下四个等级:Ⅰ未受到人为干扰(自然状态);Ⅱ受到轻微人为干扰(近自然状态);Ⅲ受到剧烈人为干扰(退化状态);Ⅳ完全人工化(极度退化状态),利用该评价体系对其进行评价。 2.2.4威胁因子及影响因素评价 威胁因子包括水利及道路工程建设,旅游发展,人口增长,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以及区域生境破碎化程度加剧,来自社区的威胁(如偷猎、盗伐、过度采集非木材林产品、人口增加加剧了对保护区资源的破坏等)及旅游活动等威胁因素进行评价。 3资源限制性利用格局分析 要分析保护区内的各种景观资源,包括自然地理景观、社会人文景观及生态旅游资源等方面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确定其旅游开发前景及生产生活的用材需求,确定区域的旅游开发区域及一定数量的薪柴用材或造林区。由于旅游对保护区的资源依赖,旅游对保护区内的景观资源均有不同程度的利用,对砂岩峰林、峰丛、森林的利用程度最大,进行功能区划时,不仅应考虑景区目前的发展状况、顾及旅游业将来的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不能破坏对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造成大的影响。考虑到一部分自然保护区景区建设的既成事实,也考虑其对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有限和一定程度上的对保护区的有益之处,因此,在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原则下,应基本维持已开展旅游区域原范围不变。但对于已开展景区周围存在具有重要意义的保护对象时,要果断采取措施限制这些区域的进一步扩张,应进行局部调整,将具有重要意义的实验区区划为缓冲区乃至核心区,以有效控制景区发展带来的影响。还要分析保护区和周边地带的人口、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经济等社会经济系统状况。另外,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重大工程的建设如水电站的建设和公路的修建等的影响范围对保护区功能区划也非常重要。同时,功能区调整要特别重视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同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间存在诸多矛盾的地区,这些地区因与保护区关系密切,对保护区的资源为直接依赖关系,与保护区的矛盾冲突多,对保护区的管护效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对这些区域需通过系统科学地分析论证其资源依赖程度,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当地居民的发展需求,使保护区发展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最后,根据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限制性利用格局进行判别。 4多目标适应性分析及结果判别 4.1多目标适应性分析 在生态属性因子评价与限制性利用机会评价基础上,将资源保护对象分布、资源重要性及敏感度的评价、传统社区产业结构及资源利用方式、景观资源分布及利用现状等数据进行叠加;同时结合道路和村落等对保护对象的潜在影响、威胁因子及展示要求进行加权,在图上划出不同的区域,这些区域根据保护功能赋予不同的功能区特征,最后进行多目标适应性叠加分析[7]。 综合分析自然保护区资源有效管理目标、当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缓解社区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矛盾目标等,最终确定出自然保护区中具有关键生态作用及具有较高的资源限制性利用机会的地段,并以此作为功能区调整的最主要的科学依据。在上述目标分析的基础上,再按适宜性高低划分出各地块的功能类别和功能等级,绘制保护区功能综合分析评价图;再按照不断充实和强化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原则,依据各地块功能现状和潜在建设方向,本着主导功能突出,功能区相对连片,功能区面积适应建设需要的原则,进行保护区功能区调整。#p#分页标题#e# 对此分析结果合理选择分区类型,在空间上明确界定各类分区的用地范围,制定分区管理政策,整合各类分区目标,从空间上落实管理政策,实施恰当的建设强度和管理制度,并针对分区制定相应的人类活动控制及人工设施建设控制的管理政策。 4.2多目标适应性分析结果的判别 由于保护价值分析的复杂性及区划方案形成后影响的深远,单凭多目标适应性分析进行区划设计是不够严密的,功能区调整方案还遵循保护优先原则、连续性和完整性原则、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管护便利性等准则考量,对多目标适应性分析的初步结果进行进一步判别,判别准则将多目标适应性分析中无法定量化的指标进一步考虑进来,使最终形成的功能分区结果更趋合理。以期对初步多目标适应性分析单元作详尽的核查,优化初步功能区调整结果。特别对某些难以制定指标量化的功能区划影响因素,在确定区划结果前必须采取合理的方法予以考虑,以确保其区划结果的合理性和具体管理实践的可行性。 5功能区调整前后主要保护对象变化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功能区划分既要突出保护对象和保护管理目的,重点考虑保护对象生存繁衍的需要,防止周边社区对保护区的干扰;又要考虑周边社区及保护区自身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群众的生产生活[8]。因此,功能区调整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在不影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结合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社区分布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对自然保护区局部矛盾冲突激烈的区域进行调整,在缓解社区经济发展与保护区建设的矛盾冲突的同时,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预留空间,达到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3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家庭复杂,再加上传播媒介的影响,中学生的心理问题日益严重。 据新华社最近报道:“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心理疾患发病率呈直线上升趋势。目前35%的中学生具有心理异常表现。”“存在明显心理问题的学生,小学占10%,初中占15%,高中占20%。20.5%的人有明显的心理健康问题。”而职专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他们不但具有一般中学生的心理问题,同时还具有职专生的特有的心理,他们从应试教育下转为职业教育,心理上面临着更大的困惑。因此,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关注学生在学校的心理感受,引导学生积极的心理活动,减少学生不健康心理的产生,是学校实施各项教育活动的基础;如何引导学生保持良好的心态,成为职专老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很多学生反感教师的说教,同时有了心理方面的困惑又不好意思求教别人,致使心理冲突益加严重。

如今,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据信息产业部介绍,我国上网人数过亿,而中学生常常流连于网吧和用手机上网,作为职专老师和心理辅导员要重视网络的影响,利用网络,尤其是利用虚拟社区,来构建学生的心理和谐。

一、利用虚拟社区来构建学生的心理和谐对学生主要有以下优点:

1、解除了学生面对他人进行咨询的紧张。职专生心理上各方面的困惑,例如,学习上的压力,因为怕受到学生和教师的责备、嘲笑、歧视,不愿与人交流;情感上的困惑,怕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也不愿对人坦露。而利用虚拟社区就可以使学生的这种心理负担得以解除。

2、更加保证了学生心理问题的真实性。因为在虚拟世界里,不用担心他人的看法,不用看别人的反应,不受别人的拘束,学生对自己的心理问题就可以坦诚相待。例如,职专生的青春期性心理问题,因为不受现实的约束,不用担心对号入座,而可以畅所欲言。

3、保证了学生心理发泄的随时性。在现实社会里,有了心理问题,要找人倾诉,首先要看别人的时间;要找人发泄,要看别人能否接受。而利用虚拟社区,有了心理问题,只要有了一台计算机或是手机,你可以随时上网,发表你的言论,发泄你的情绪,而不用把你的烦恼转嫁给别人,或是等待他人的时间。

4、利用虚拟社区,更加保证了人与人的民主、自由。在网络里,你就是一个符号,不分地位学识的高低,只要你不违反条例,你随时可以灌水,也可以潜水,不存在强迫与被强迫。

二、利用虚拟社区来构建学生的心理和谐对教师和心理咨询人员主要有以下优点:

1、利用虚拟社区,缓解了学校里心理辅导人员配备不足的状况。作为一所职业学校,大多老师的工作重心是教学,对心理辅导不很精通,像我们学校五六千学生,心理辅导老师只有四名,学生的心理状况层出不穷,老师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转贴于

2、掌握学生的心理问题,及时疏导学生的情绪。在学校里可以利用校园网建立心理咨询的虚拟社区,心理辅导人员负责虚拟社区的管理与应用。老师不再高高在上,而是一个“符号”,和学生打成一片。心理辅导人员的身份不再固定,可以是版主,可以是楼主,更多的可以是建楼的。辅导人员及时浏览虚拟社区里的帖子,能较好地把握学生的心理,同时利用帖子可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3、利用虚拟社区,心理辅导教师符号化,排除了学生的逆反心理。在虚拟社区里,心理老师不再高高在上,而是混迹于符号之间,学生不知道哪个是老师哪个是同学,能比较理性地看待别人的说法,对心理老师的辅导更容易接受。

4、虚拟社区功能强大,丰富了心理辅导人员的辅导渠道。利用社区通信,心理辅导老师可以有目的地对学生准确地进行心理辅导;利用聊天服务,可以实时对学生进行心理沟通;根据张贴讨论,心理辅导人员进行跟贴,可以纠正学生的心理偏执;根据某一问题进行投票,可以对学生进行心理调查,真实地把握学生的心理。

任何事物有利也有弊,虚拟社区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例如,因为在虚拟社区一切都是符号化的,什么都是可以的,有些学生的发言就漫无边际,太自由散漫,有时会无意地夸大或缩小现实,给心理辅导老师造成一些困扰等等,这些都需要心理老师有甄别地对待。

总之,虚拟社区在学生的心理辅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心理辅导老师,要善于利用先进的技术来提高为学生服务的质量,同时还要维护虚拟社区的正常运行,引导虚拟社区健康向上,从而促进学生的心理和谐。

参考文献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4

[内容摘要] 大陆法和普通法存在很大的区别。对此,我国学者仅照搬了施米托夫的“区别论”和“等同论”而来深入分析。本文对施米托夫不同的表述作了分析,指出:如从内容而不从文字上说,“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委任和授权。用“区别论”和“等同论”区分大陆法和普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两大法系制度不同的法理根据是两大法系的传统不同:相对而言,大陆法走的是抽象之路,从逻辑出发;普通法走的是具体之路,从经验出发。 [关键词] ,区别论,等同论,委任,授权 一、“区别论”和“等同论”的本来表述 无论在大陆法还是普通法中,都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陆法中的和普通法中的存在很大的区别。两大法系制度的区别,是否反映了两大法系制度的法理根据的区别?学者对此作了探索。原联合国法律顾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认为,大陆法的法理根据是“区别论”,普通法的法理根据是“等同论”。①就笔者所见,大陆学者在论述两大法系制度的法理根据时,都采用了施米托夫的观点。② 那么,“区别论”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的区别呢?施米托夫原文是: 大陆法上的理论最重要的特征是把委任(mandate,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authority,即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的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用克拉里斯(Clarise)的话来说,这两个概念:阐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委任指本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则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本人和人同第三人的关系。③ 从引文可知,在文字上,施米托夫所谓的区别,指委任和授权的区别。但根据他所引用的克拉里斯的话,“区别论”是指委任和的区别。需要指出,授权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施米托夫没有解释为什么在这里可以互相替代。 那么,“等同论”又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等同呢?施米托夫原文是: 普通法把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作为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qui facit peralterum facit perse)的短语来表述。④ 从引文可知,在文字上,施米托夫所谓的“等同”,指本人与人等同。但根据他所引用的短语,“等同论”是指行为和本人行为等同。所谓行为等同,只能理解为行为的结果等同。但从行为结果等同不能推论行为人等同。行为的结果归本人而不归人,正说明本人不等同于人。 从以上介绍可知:第一,无论是“区别论”还是“等同论”,施米托夫在文字上和解释上的表述均存在内容的不同。第二,无论在文字上还是解释上,施米托夫的“区别论”的区别的对象,都不是他的“等同论”的等同的对象。也就是说,大陆法区别的对象,不是普通法等同的对象。施米托夫只是告诉人们:在某两个概念的关系上,大陆法持“区别论”;而在另外两个概念的关系上,普通法持“等同论”。这样的逻辑是令人费解的:因为大陆法区别的对象,普通法未必不区别;而普通法等同的对象,大陆法也未必不等同。如此比较有什么意义呢? 二、大陆学者对“区别论”和“等同论”的表述 大陆学者在“区别论”的表述上与施米托夫有所不同。 《国际法研究》一书认为:“大陆法上的制度建立在将委任与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的基础上。其中委任(mandate)指本人与人(agent)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权(authority)则指本人和人同第三人(thethirdparty)之间的外部关系。”⑤在这里,“区别论”之区别,成了委任和权的区别。需要指出,在施米托夫的原文中,“授权”两字后有一括号:(authority,即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其中,authority的意思不是“授权”,而是“权”,即所授之权-顺便指出,民事关系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权是权利,不是权力。施米托夫称权为权力不妥-“委任”表示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权是人为行为的资格,“委任”和权不是同类概念。但学界在使用时并不注意区分。⑥把委任和授权的“区别”表述为委任和权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商事法》 一书认为:“大陆法上的制度是建立在将委任与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的理论基础上的。所谓区别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把委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即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委任指被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则指交易的被人和人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⑦在这里,“区别论”之区别有三种含义:委任和权的区别;委任和授权的区别;委任和的区别。这三种区别究竟是什么关系,没有说明。这样,“区别论”所区别的对象究竟是什么,难以知晓。 因此,大陆学者对“区别论”的表述和施米托夫原文的意思是有出入的。而大陆学者在“等同论”的表述上几乎一字不差地转抄了施米托夫的原文,⑧包括施米托夫文字和解释中的差异,但未作分析。当然,大陆学者也没有提及“区别论”和“等同论”比较对象的不同。 三、“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应有含义 应该如何评价施米托夫的理论呢? 先说“区别论”。在理论中,“委任”和“授权”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但民法教科书只是告诉人们:“委任”是双方行为,反映了的内部关系:“授权”是单方行为,反映了的外部关系。但为什么这样?究竟什么是“委任”?什么是“授权”?却未见说明。这种情况影响了理论的研究。施米托夫观点的流传和误传,不能说和这种情况没有关系。 确切地说,在大陆法中,所谓“委任”,指委托人聘请受托人就任某一职务,因此必须得到受托人的同意,属双方行为;所谓“授权”,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许可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即许可被许可人以许可人名义,向第三人表示被许可人的某类效果意思,或接受第三人的某类效果意思,因此无须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属单方行为。“委任”不包含“授权”,“授权”不是“委任”的组成部分。也不存在接受或不接受“授权”的问题。委托人聘请受托人就任某一职务后,可以向受托人作出某一“授权”,也可以不向受托人“授权”。委任合同通常不包含授权条款,但也可以包含授权条款。委任合同如包含授权条款,表示“委任”和“授权”同时发生,并不意味着“委任”包含“授权”,或受托人接受授权(“许可”)。“委任”必须向受托人为之:“授权”可以向被许可人为之,也可以向第三人为之。“委任”是委托人向受托人的承诺。“授权”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和第三人的承诺:(1)被许可人可以许可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表示自己的效果意思,或接受第三人的效果意思,而由许可人承担行为后果;(2)第三人可接受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许可人名义表示的被许可人的效果意思,而请求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的行为后果。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请求权。可见,虽然“授权”本来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权,但“授权”的效力表现为许可人在授予被许可人权的同时,也为第三人设定了一种附条件请求权。“委任”变动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授权”不仅变动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变动了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任”行为的相对人是受托人,“授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被许可人和第三人。因此,“委任”是的内部行为,无对外效力;而“授权”是的涉外行为,既有对内效力,又有对外效力。大陆法赋予“委任”和“授权”以完全不同的含义,“授权”和“委任”被严格地区分开来。 显然,“授权”不是让与权利。“授权”是许可他人行使权利,授权人“授权”后仍享有所授之权。而权利让与后,无论有偿让与还是无偿让与,让与人均不再享有权利。“授权”也不是委托行为。“委托”是请人代办某事,属双方行为。被许可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以许可人名义行使许可人的姓名权,但如被许可人为此行为,推定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因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⑨ 因此,虽然在本来的意义上,授权与含义不同,但在施米托夫的行文中,“授权”与“”是一个意思,均反映了人可代本人向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这是的外部关系。在大陆法中,曾有这样的理论:委任合同对权限的约定,对人来说,其含义不过是“你不应该”,而并非“你不能”。大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1)款:“对法定商业范围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施米托夫的“区别论”的区别,其实是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即本人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人可代本人向第三人建立的合同关系的区别。 再说“等同论”。前文指出, 根据施米托夫所引用的短语,“等同论”应解释为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但施米托夫在阐述“等同论”时,又有这样的文字: 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与拉班德的区别论针锋相对,它的含蓄意思是:作为本人知己的人已得到适当授权,其行为是在授权范围之内。等同论最为清楚不过地表达了拉班德之前欧洲大陆法典编纂中所体现的“是委任的后果”的思想,至少两者在理论上是不可分割的。⑩ 从引文可知,施米托夫的“等同论”,其真正的含义并不象他自己表述的那样,是人等同于本人;也不是他为解释“等同论”所引用的短语的意思: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而是权限在授权范围之内,是委任的后果-其实就是行为等同于委任行为,的外部关系等同于的内部关系。这样,施米托夫的“区别论”所区别的对象,与他的“等同论”所等同的对象,就一致了:都是指委任和授权,表现为委任行为和行为,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然而,虽然大陆法区别了授权行为和委任行为,但普通法也没有规定权限绝对地受委任合同的制约。譬如,普通法规定了不容否认的,在此类中,本人必须承担行为人的无权后果。 同样,虽然普通法主张行为等同于委任行为,并规定了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但在大陆法中,行为的结果同样归本人。这意味着,在大陆法中,行为的结果也被等同于本人行为的结果。 实际上,为了平衡关系各方的利益,无论大陆法还是普通法,都不可能使权限绝对地受委任合同的限制,也不可能允许权限完全背离委任合同。早期的大陆法未从理论上区别委任与授权,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甚至规定委任包含授权。这样的规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已为后来的大陆法制度修正。而按照《德国商法典》第50条(1)款,权限完全不受委任合同的制约,又对本人不公平。德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止一次作了限制。大陆法各国通过对各种权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与委任行为的区别。 可以说,基于关系各方的平等法律地位,在一定限度内区别委任行为和行为,区别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包括大陆法和普通法在内的一般民事制度的本质要求。以是否区别(或等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相对成熟的制度分类,是十分困难的。施米托夫的“区别论”和“等同论”,并不能严格区分大陆法和普通法,更不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法理根据。当然,对于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两大法律体系的强调程度是不同的。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讨论。 四、两大法系的法理根据比较 要寻找大陆法和普通法在法理根据上的区别,必须从两种制度的区别着手。大陆法和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1)大陆法限于法律行为(表意行为),而普通法不限于法律行为;(2)大陆法限于显名,而普通法除显名外,还包括隐名和不公开关系的合同行为。造成这两个区别的原因是什么呢? 罗马法早期无制度,原因有二:(1)家子的人格在很大程度上已为家父所吸收;(2)坚持债只能自为。后来逐渐地有所突破,但仍坚持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向来是民事活动的原则。行为人代本人向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12]有两种情况。(1)事实行为,包括传达本人所表示的效果意思。此时行为人只是本人肢体的延长,行为后果自然应由本人承担。(2)法律行为,即表示自己的或接受他人的效果意思。此时行为人不仅延长了本人的肢体,而且延长了本人的意志。所谓延长了本人的意志,指行为人既在授权范围内行为,又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即既不改变本人意志,又不是本人意志的传达。其中,延长肢体是手段,延长意志是目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1)为他人设定权利;(2)为他人设定义务。第一种情况不损害本人利益,自可允许。第二种情况损害本人利益,有违民法原理。因此,在近代以前,大陆法始终一般地禁止代他人订立合同。 随着贸易的发展,在许多情况下,合同需由他人代订已成为一种必然。法律必须制定一套制度,使合同后果归属于本人。这就是制度。可见,大陆法制度是专为被许可人向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而制定的制度。大陆法建立了法律行为理论。大陆法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的。 普通法原来也一般地禁止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普通法没有法律行为 理论。普通法在将陈述性行为的行为后果归属于本人时,并不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没有法律行为理论是普通法不限于法律行为的原因。 前文指出,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一直坚持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这一限制的法理根据是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第一原则,民法的其他原则都派生于这一原则。大陆法在表面上或者说形式上突破了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限制,从绝对地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至有条件地为他人设定义务。这是大陆法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民法中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例外。为保证各方的平等地位,这一例外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条件。大陆法认为,条件之一是披露授权人姓名,否则授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不受合同约束。大陆法通过规定某些条件,使人可为显名授权人设定义务。在这里,大陆法坚持的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然而,授权人显名是关系中坚持平等原则的必要条件吗?在普通法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同样是民事活动的底线,不可突破。但普通法在坚持这一底线的前提下,通过规定某些更为复杂的条件,使人可为隐名授权人和不披露关系的授权人设定义务。可见,授权人显名不应成为制度的要件。大陆法和普通法在表面上都突破了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限制,都坚持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但大陆法采形式主义,要求关系形式完备。普通法采实质主义,不要求关系形式完备。 从以上分析可知,是否坚持显名,与“区别论”和“等同论”没有关系。 在普通法商业中,第三人必须善意才能得到保护,而德国的法定商业则无此要求。这说明大陆法比普通法更强调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但正如前文所说,这一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不是有无的不同。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基本上走了一条抽象之路,创造了一系列高度概括、可以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范畴,并在这些范畴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学理论。大陆法不仅要求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而且要求按照现有的逻辑体系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大陆法的这一特点,使大陆法在世界各大法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思辨性、逻辑性和清晰性,为学习、掌握法学理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不断发展的。大陆法庞大严密的理论体系,使大陆法在适应现实生活时不够灵活,有时表现出形式主义。相对于大陆法,普通法所走的基本上是一条具体之路,不追求创造高度概括的范畴,构建无所不包的逻辑体系;不是从逻辑出发,而是从经验出发。普通法的这一特点,对学习、掌握法学理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普通法因此在适应现实生活时比较灵活。大陆法和普通法不同的传统,在制度中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大陆法创建了法律行为理论,使大陆法仅适用法律行为,不适用事实行为。而普通法无法律行为理论,普通法无此限制。大陆法在法理逻辑上的形式主义,使大陆法仅适用显名,不适用隐名和不披露关系的;而普通法在法理逻辑上的实质主义,使普通法无此限制。 总之,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两种关系。大陆法和普通法都承认它们的区别,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对这一区别强调的程度不同,如;普通法商业与《德国商法典》对第三人善意有不同的要求。称大陆法为“区别论”,普通法为“等同论”,不符合实际情况。当然,“区别论”和“等同论”更不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区别的法理根据。两大法系制度的区别,包括对内外关系的区别的强调程度的区别,都源自各自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381页。 ②参见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张艳:《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江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0页。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页。 ④[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⑤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⑥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⑦张艳:《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⑧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⑨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傅鼎生教授曾在一次讨论的座谈中指出,人如为行为,推定被人和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因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本文引用了傅教授的观点。 ⑩[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372页,注4. [12]本文所谓民事行为,指行为完成时发生民事效力之行为,以及行为完成时虽未发生民事效力,但如不撤销该行为,将发生民事效力之行为,如遗嘱行为。 李锡鹤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5

一、“区别论”和“等同论”的本来表述

无论在大陆法还是普通法中,都是重要的制度。大陆法中的和普通法中的存在很大的区别。两大法系制度的区别,是否反映了两大法系制度的法理根据的区别?学者对此作了探索。原联合国法律顾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认为,大陆法的法理根据是“区别论”,普通法的法理根据是“等同论”。①就笔者所见,大陆学者在论述两大法系制度的法理根据时,都采用了施米托夫的观点。②

那么,“区别论”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的区别呢?施米托夫原文是:

大陆法上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把委任(mandate,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authority,即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的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用克拉里斯(Clarise)的话来说,这两个概念:阐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委任指本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则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本人和人同第三人的关系。③

从引文可知,在文字上,施米托夫所谓的区别,指委任和授权的区别。但根据他所引用的克拉里斯的话,“区别论”是指委任和的区别。需要指出,授权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施米托夫没有解释为什么在这里可以互相替代。

那么,“等同论”又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等同呢?施米托夫原文是:

普通法把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作为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qui facit peralterum facit perse)的短语来表述。④

从引文可知,在文字上,施米托夫所谓的“等同”,指本人与人等同。但根据他所引用的短语,“等同论”是指行为和本人行为等同。所谓行为等同,只能理解为行为的结果等同。但从行为结果等同不能推论行为人等同。行为的结果归本人而不归人,正说明本人不等同于人。

从以上介绍可知:第一,无论是“区别论”还是“等同论”,施米托夫在文字上和解释上的表述均存在内容的不同。第二,无论在文字上还是解释上,施米托夫的“区别论”的区别的对象,都不是他的“等同论”的等同的对象。也就是说,大陆法区别的对象,不是普通法等同的对象。施米托夫只是告诉人们:在某两个概念的关系上,大陆法持“区别论”;而在另外两个概念的关系上,普通法持“等同论”。这样的逻辑是令人费解的:因为大陆法区别的对象,普通法未必不区别;而普通法等同的对象,大陆法也未必不等同。如此比较有什么意义呢?

二、大陆学者对“区别论”和“等同论”的表述

大陆学者在“区别论”的表述上与施米托夫有所不同。

《国际法》一书认为:“大陆法上的制度建立在将委任与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的基础上。其中委任(mandate)指本人与人(agent)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权(authority)则指本人和人同第三人(thethirdparty)之间的外部关系。”⑤在这里,“区别论”之区别,成了委任和权的区别。需要指出,在施米托夫的原文中,“授权”两字后有一括号:(authority,即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其中,authority的意思不是“授权”,而是“权”,即所授之权-顺便指出,民事关系各律地位平等,权是权利,不是权力。施米托夫称权为权力不妥-“委任”表示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权是人为行为的资格,“委任”和权不是同类概念。但学界在使用时并不注意区分。⑥把委任和授权的“区别”表述为委任和权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商事法》一书认为:“大陆法上的制度是建立在将委任与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的理论基础上的。所谓区别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把委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即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委任指被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则指交易的被人和人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⑦在这里,“区别论”之区别有三种含义:委任和权的区别;委任和授权的区别;委任和的区别。这三种区别究竟是什么关系,没有说明。这样,“区别论”所区别的对象究竟是什么,难以知晓。

因此,大陆学者对“区别论”的表述和施米托夫原文的意思是有出入的。而大陆学者在“等同论”的表述上几乎一字不差地转抄了施米托夫的原文,⑧包括施米托夫文字和解释中的差异,但未作分析。当然,大陆学者也没有提及“区别论”和“等同论”比较对象的不同。

三、“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应有含义

应该如何评价施米托夫的理论呢?

先说“区别论”。在理论中,“委任”和“授权”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但民法教科书只是告诉人们:“委任”是双方行为,反映了的内部关系:“授权”是单方行为,反映了的外部关系。但为什么这样?究竟什么是“委任”?什么是“授权”?却未见说明。这种情况了理论的研究。施米托夫观点的流传和误传,不能说和这种情况没有关系。

确切地说,在大陆法中,所谓“委任”,指委托人聘请受托人就任某一职务,因此必须得到受托人的同意,属双方行为;所谓“授权”,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许可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即许可被许可人以许可人名义,向第三人表示被许可人的某类效果意思,或接受第三人的某类效果意思,因此无须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属单方行为。“委任”不包含“授权”,“授权”不是“委任”的组成部分。也不存在接受或不接受“授权”的。委托人聘请受托人就任某一职务后,可以向受托人作出某一“授权”,也可以不向受托人“授权”。委任合同通常不包含授权条款,但也可以包含授权条款。委任合同如包含授权条款,表示“委任”和“授权”同时发生,并不意味着“委任”包含“授权”,或受托人接受授权(“许可”)。“委任”必须向受托人为之:“授权”可以向被许可人为之,也可以向第三人为之。“委任”是委托人向受托人的承诺。“授权”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和第三人的承诺:(1)被许可人可以许可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表示自己的效果意思,或接受第三人的效果意思,而由许可人承担行为后果;(2)第三人可接受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许可人名义表示的被许可人的效果意思,而请求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的行为后果。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请求权。可见,虽然“授权”本来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权,但“授权”的效力表现为许可人在授予被许可人权的同时,也为第三人设定了一种附条件请求权。“委任”变动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授权”不仅变动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变动了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任”行为的相对人是受托人,“授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被许可人和第三人。因此,“委任”是的内部行为,无对外效力;而“授权”是的涉外行为,既有对内效力,又有对外效力。大陆法赋予“委任”和“授权”以完全不同的含义,“授权”和“委任”被严格地区分开来。

显然,“授权”不是让与权利。“授权”是许可他人行使权利,授权人“授权”后仍享有所授之权。而权利让与后,无论有偿让与还是无偿让与,让与人均不再享有权利。“授权”也不是委托行为。“委托”是请人代办某事,属双方行为。被许可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以许可人名义行使许可人的姓名权,但如被许可人为此行为,推定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因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⑨

因此,虽然在本来的意义上,授权与含义不同,但在施米托夫的行文中,“授权”与“”是一个意思,均反映了人可代本人向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这是的外部关系。在大陆法中,曾有这样的理论:委任合同对权限的约定,对人来说,其含义不过是“你不应该”,而并非“你不能”。大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1)款:“对法定商业范围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施米托夫的“区别论”的区别,其实是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即本人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人可代本人向第三人建立的合同关系的区别。

再说“等同论”。前文指出,根据施米托夫所引用的短语,“等同论”应解释为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但施米托夫在阐述“等同论”时,又有这样的文字:

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与拉班德的区别论针锋相对,它的含蓄意思是:作为本人知己的人已得到适当授权,其行为是在授权范围之内。等同论最为清楚不过地表达了拉班德之前欧洲大陆法典编纂中所体现的“是委任的后果”的思想,至少两者在上是不可分割的。⑩

从引文可知,施米托夫的“等同论”,其真正的含义并不象他自己表述的那样,是人等同于本人;也不是他为解释“等同论”所引用的短语的意思: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而是权限在授权范围之内,是委任的后果-其实就是行为等同于委任行为,的外部关系等同于的内部关系。这样,施米托夫的“区别论”所区别的对象,与他的“等同论”所等同的对象,就一致了:都是指委任和授权,表现为委任行为和行为,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然而,虽然大陆法区别了授权行为和委任行为,但普通法也没有规定权限绝对地受委任合同的制约。譬如,普通法规定了不容否认的,在此类中,本人必须承担行为人的无权后果。

同样,虽然普通法主张行为等同于委任行为,并规定了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但在大陆法中,行为的结果同样归本人。这意味着,在大陆法中,行为的结果也被等同于本人行为的结果。

实际上,为了平衡关系各方的利益,无论大陆法还是普通法,都不可能使权限绝对地受委任合同的限制,也不可能允许权限完全背离委任合同。早期的大陆法未从理论上区别委任与授权,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甚至规定委任包含授权。这样的规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已为后来的大陆法制度修正。而按照《德国商法典》第50条(1)款,权限完全不受委任合同的制约,又对本人不公平。德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止一次作了限制。[11]大陆法各国通过对各种权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与委任行为的区别。

可以说,基于关系各方的平等地位,在一定限度内区别委任行为和行为,区别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包括大陆法和普通法在内的一般民事制度的本质要求。以是否区别(或等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相对成熟的制度分类,是十分困难的。施米托夫的“区别论”和“等同论”,并不能严格区分大陆法和普通法,更不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法理根据。当然,对于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两大法律体系的强调程度是不同的。这一将在下文讨论。

四、两大法系的法理根据比较

要寻找大陆法和普通法在法理根据上的区别,必须从两种制度的区别着手。大陆法和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1)大陆法限于法律行为(表意行为),而普通法不限于法律行为;(2)大陆法限于显名,而普通法除显名外,还包括隐名和不公开关系的合同行为。造成这两个区别的原因是什么呢?

罗马法早期无制度,原因有二:(1)家子的人格在很大程度上已为家父所吸收;(2)坚持债只能自为。后来逐渐地有所突破,但仍坚持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向来是民事活动的原则。行为人代本人向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12]有两种情况。(1)事实行为,包括传达本人所表示的效果意思。此时行为人只是本人肢体的延长,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2)法律行为,即表示自己的或接受他人的效果意思。此时行为人不仅延长了本人的肢体,而且延长了本人的意志。所谓延长了本人的意志,指行为人既在授权范围内行为,又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即既不改变本人意志,又不是本人意志的传达。其中,延长肢体是手段,延长意志是目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1)为他人设定权利;(2)为他人设定义务。第一种情况不损害本人利益,自可允许。第二种情况损害本人利益,有违民法原理。因此,在近代以前,大陆法始终一般地禁止代他人订立合同。

随着贸易的,在许多情况下,合同需由他人代订已成为一种必然。法律必须制定一套制度,使合同后果归属于本人。这就是制度。可见,大陆法制度是专为被许可人向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而制定的制度。大陆法建立了法律行为理论。大陆法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的。

普通法原来也一般地禁止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普通法没有法律行为理论。普通法在将陈述性行为的行为后果归属于本人时,并不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没有法律行为理论是普通法不限于法律行为的原因。

前文指出,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一直坚持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这一限制的法理根据是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第一原则,民法的其他原则都派生于这一原则。大陆法在表面上或者说形式上突破了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限制,从绝对地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至有条件地为他人设定义务。这是大陆法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民法中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例外。为保证各方的平等地位,这一例外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条件。大陆法认为,条件之一是披露授权人姓名,否则授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不受合同约束。大陆法通过规定某些条件,使人可为显名授权人设定义务。在这里,大陆法坚持的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然而,授权人显名是关系中坚持平等原则的必要条件吗?在普通法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同样是民事活动的底线,不可突破。但普通法在坚持这一底线的前提下,通过规定某些更为复杂的条件,使人可为隐名授权人和不披露关系的授权人设定义务。可见,授权人显名不应成为制度的要件。大陆法和普通法在表面上都突破了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限制,都坚持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但大陆法采形式主义,要求关系形式完备。普通法采实质主义,不要求关系形式完备。

从以上可知,是否坚持显名,与“区别论”和“等同论”没有关系。

在普通法商业中,第三人必须善意才能得到保护,而德国的法定商业则无此要求。这说明大陆法比普通法更强调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但正如前文所说,这一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不是有无的不同。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基本上走了一条抽象之路,创造了一系列高度概括、可以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范畴,并在这些范畴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学理论。大陆法不仅要求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而且要求按照现有的逻辑体系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大陆法的这一特点,使大陆法在世界各大法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思辨性、逻辑性和清晰性,为、掌握法学理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不断发展的。大陆法庞大严密的理论体系,使大陆法在适应现实生活时不够灵活,有时表现出形式主义。相对于大陆法,普通法所走的基本上是一条具体之路,不追求创造高度概括的范畴,构建无所不包的逻辑体系;不是从逻辑出发,而是从经验出发。普通法的这一特点,对学习、掌握法学理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普通法因此在适应现实生活时比较灵活。大陆法和普通法不同的传统,在制度中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大陆法创建了法律行为理论,使大陆法仅适用法律行为,不适用事实行为。而普通法无法律行为理论,普通法无此限制。大陆法在法理逻辑上的形式主义,使大陆法仅适用显名,不适用隐名和不披露关系的;而普通法在法理逻辑上的实质主义,使普通法无此限制。

总之,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两种关系。大陆法和普通法都承认它们的区别,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对这一区别强调的程度不同,如;普通法商业与《德国商法典》对第三人善意有不同的要求。称大陆法为“区别论”,普通法为“等同论”,不符合实际情况。当然,“区别论”和“等同论”更不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区别的法理根据。两大法系制度的区别,包括对内外关系的区别的强调程度的区别,都源自各自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381页。

②参见郑自文:《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张艳:《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江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0页。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页。

④[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⑤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⑥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⑦张艳:《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⑧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⑨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傅鼎生教授曾在一次讨论的座谈中指出,人如为行为,推定被人和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因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本文引用了傅教授的观点。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6

0 引言

对于夹河而立的城市,滨河空间是城市最具吸引力的空间,他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起源,城市的历史文脉是一个城市诞生和演进过程中不同阶段留存下的历史印记。它是城市特质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彼此区分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城市的根,是城市的灵魂,有往日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有未来发展的前进方向。目前,国外城市滨河空间发展较早,以比较完整的理论系统为依据,而国内滨河空间兴起较晚,很多项目是在“建设大潮”中仓促上马的,大多设计忽略了地域特色的表达,使滨水空间无法发挥其作用,没有很好地给市民提供一个放松身心的场所。

1 滨河区域研究现状

1.1 国外滨河区域研究现状

国外的滨河空间城市设计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在世界各地的开发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方法。之后世界各地相继开展滨水区开发的理论研究,同时,随着滨河地区再开发,许多研究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 [1]。

现代欧美国家城市滨河区景观规划主要体现在生态规划,突出滨河区域自然景观的恢复;或是建设独具特色的城市滨水区景观,赋予景观历史与地方文化内涵;或是体现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1.2 我国滨河区域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滨河区域开发目的是希望通过滨河区环境的改造,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研究涉及其连带问题,如建筑、空间环境、开放空间、生态景观、居住区规划等方面。缺少对滨河地带景观的整体规划及体现城市整体风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2.1 缺乏整体性:我国滨河空间的发展与建设缺乏相对整体的规划,无论是在城市设计还是总体的布局,只考虑到所属地块的建筑形态和功能空间,忽略用地范围以外的城市脉络,以及作为整个城市景观廊道的标志性和识别性。

1.2.2 缺乏空间的连续性:滨河空间与城市其他空间缺乏合理的衔接和联系,缺少与城市其他空间体系的联系,视觉上无法形成完整的城市视线走廊;此外,用地功能单一,缺乏各功能空间的综合性组织和利用,无法满足公众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

1.2.3 缺乏亲水性:滨河空间亲水性主要包括视觉的可达性和行为的可达性。滨河空间缺乏足够的开敞空间和连贯的滨水步道,成为影响公众亲水可达性的直接因素。

1.2.4 缺乏传统的延续:目前大部分滨河空间的设计主题与手法单一,忽视了滨河原有的特色和地域历史背景,削弱了空间和城市的识别性。

因此,建立系统的、可识别的滨河形象将是滨河空间发展的有效方法之一。

2 滨河区域形象识别系统

滨河区域形象识别是基于企业CI和城市CIS理论,从滨河区域景观特点出发,归纳总结得出新的滨河区域景观形象识别的概念。

2.1 企业CI和城市CIS

CI(Corporate Identity)是以刻画企业个性,突出和显示企业精神,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深刻的认同感,从而达到促销目的的设计系统。将企业作为设计对象进行整体设计,使社会大众容易识别企业性质,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2]。例如“耐克”的品牌形象识别就非常成功。耐克的商标象征着希腊胜利女神翅膀的羽毛,代表着速度、动感和轻柔。同时,散发着速度和爆发力。它的产品理念是运动、活力、创新精神,其产品的设计和形象的传播中都体现了该品牌形象的精神(如图1)。在多年良好的品牌形象塑造上,当人们只要提及“耐克”二字时,就会从心理上产生对该品牌形象的认知。

城市CIS(City Identity System)是将CI的一整套方法与理论嫁接于城市规划与设计中,全称为城市形象识别系统。是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为理论和基础,在规划指导下对城市各个方面如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方面进行塑造,同时借助于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城市规划学等理论,并应用传媒或其他渠道使之扩散,从而凸显城市独特的城市理念和特色,塑造城市个性和精神的系统工程[3]。早期最为知名和典型的是纽约、巴黎、阿姆斯特丹等城市。20世纪 70 年代,纽约城市标志“大苹果”和宣传口号“I LOVE NY” 的成功推出,为城市品牌形象塑造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利的案例支持[4]。

2.2 滨河区域形象识别系统概念

滨水区是城市中一个特定的空间地段,是指“与河流、湖泊、海洋毗邻的土地或建筑,即城镇临近水体的部分。”它既是陆地的边缘,也是水域的边缘[5]。城市滨水景观是指对城市滨水区域的实体环境通过人的视觉所反映出的城市空间及景观形象[5]。

在这里,“滨河”主要指的是带状水体,而在英文中的“river”是江和河的统称,即河流,本文所研究的是城市中的带状水体。从景观特色来看,城市滨河景观是人工与自然的有机结合,景观中有着明显人工痕迹[6]。

滨河RIS (Riverfront Identity System)的定义是滨河区域整体化和差别化的印象和认知。是一种无形的文化资产,是有意识、有计划地将滨水空间的各种特征向公众展示和传播。将滨水区域建立的理念印象,通过理性和感性的认知方式,形成计划性的视觉、触觉、空间环境规划,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实施战略,创造性地使城市个性和城市理念全方位的传播,引起公众的关注,提升城市魅力,使公众对滨河空间乃至整个城市产生一致的认同感和信赖感。

2.3 滨河RIS形象细分

将RIS具体细分为5个要素,通过这五个细分从物质感受到精神理解,凭借一定的物质媒介,让美感不只停留于观赏当下,令人追今思古,带来种种情感上的感知和评价,这一评价表达了公众的认同和满意程度。当这种情感升华时,使人的精神获得愉悦,便会产生审美体验[7]。也是公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

2.3.1 理念识别系统——Mind Identity (MI)。理念识别系统是建立整个系统的原动力,是发展方向的指导。是其他识别系统的基石,是价值观念、文化精神的提炼与塑造。美国营销学家里斯和特劳斯曾提出著名的“定位”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城市形象定位。MI按照时间轴可将其划分为过去历史文化的识别、时代地位的识别、未来区域定位的识别。它是内在形象的识别,看不见,摸不着,但可以感觉得到,这种理念和文化氛围渗透在方方面面,也体现在一言一行。

2.3.2 行为识别系统——Behavior Identity (BI)。BI是理念的执行者,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整合和传播。它包括政府行政能力的识别、市民行为要素的识别以及对周边区域辐射能力的识别。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使目标受众直接接触,提高他们对滨河区域的了解和信赖感,从而产生“亲地感”。

2.3.3 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VI)。VI是滨河区域直接的视觉印象的识别,运用色彩、线条、符号、造型等视觉语言塑造形象,包括标识识别、色彩识别、符号识别、市民精神识别。标识是 CI 设计的核心要素,承担着重要的理念传播功能。市民精神识别是对市民精神状态和群体形象的识别。市民的形象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城市的文化水平和文化形象,也具有特定的识别意义。

2.3.4 触觉识别系统——Touch Identity (TI)。TI是滨河的水景识别,结合滨河区域最大特点亲水性和连续性建立识别。包括水岸线识别、亲水识别、河岸空间识别。解读水域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体验过程,包括水景观不同质感不同肌理不同观赏距离所带来的体验感受差异,以及河岸空间人工物质和自然物质的形象塑造。给观赏者带来不同方式的感知和理解,并最终可以在记忆中重现客观环境形象的目的。

2.3.5 环境意境识别系统——Environmental Imagery Identity (EII)。EII是最的识别,包括地理环境识别、人工环境识别、标志性代表物识别、公共艺术识别、情境识别。不同滨河区域具有的独特地表资源与该环境形成融合共生的关系,也是该区域广泛利用的名片。人工环境识别主要是区域内建筑群、主要街区、景观环境、交通设施的识别。公共艺术是对环境内雕塑、公共设施的识别。意境的营造结合历史文化内涵、居民生活习惯、价值观、民风民俗等要素转化为统一的识别要素。塑造情以景汇,意与象通的印象。

2.4 RIS形象特色形成因素

2.4.1 地缘要素。地缘的识别应顺应自然,尊重、维护地域特质。不同地域城市具有不同的自然环境。包括地理地貌、气候和生态的识别。那么不同城市滨河区域自然风貌的差异化是滨河区域自然形象识别的首要因素,这种天然形成的走向和景观序列,影响着城市滨河区域的整体意象的。苏州被称为东方的威尼斯,有着北方香港之称的大连,这些城市的形象塑造都是依赖其得天独厚的自然要素,因此对自然要素的识别在RIS识别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4.2 人文地域要素。一座城市的民俗风情、居民生活习惯、地域特色等人文环境是展现城市个性重要因素之一,可以说城市的地域性是城市特征识别的关键因素。地标性建筑群、城市布局、街区、景观、交通等等都是人文形象识别的要素。美国纽约的曼哈顿街区,香港的维多利亚港,都体现了一个与众不同的建筑群或是标志性街区都将成为本区域形象的集中展现。

2.4.3 历史文化要素。城市滨水区域的历史地段多数较为复杂,以水为文化基础,衍生出许多特殊的历史文脉。传统的心理是历史的记忆,历史上留下无数辉煌的古代建筑艺术和园林景观,北京故宫、杭州西湖都是城市的宝贵财富,是城市的历史性识别,从中可以寻找到城市空间发展的文脉和历史发展的轨迹。

2.4.4 时代精神要素。时代精神是每一个时代特有的普遍精神实质,“精神”意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群体内在一定的时代环境中的文化,学术、道德、精神和政治方面的总趋势以及一个时代的氛围。它是一种“情境”的体现,不同的时代需要不同的情境来满足公众精神上的需求。美国学者H.L.Gamham曾在《维持场所精神——城市特色的保护过程》中提出城市识别性要素的构成,包括城市的环境特征和面貌,可观察的活动和集会活动。上海陆家嘴金融区,是上海最繁华的金融商业区,也是上海时代特征的见证。因此,良好的形象既要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又不能缺少鲜明的时代气息。

3 展望

对于滨水区域景观形象识别系统的研究,不仅是满足城市景观功能需求,也是体现城市形象、传承城市文化的深层措施,滨河区域形象识别不仅仅是指人工形式美的塑造和识别,更是自然生态景观和公共空间环境功能的意境表达和识别。

“滨河区域形象”理论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所涉及的学科也复杂多样,本文对于滨河区域形象识别系统的研究还处在初级的探索阶段,之后还会针对天津海河做大量的调研工作,根据调研内容对所提出的五大要素进行进一步深入地总结,提出滨河景观形象的营造策略和方法。并以海河为例提出形象识别优化策略。以传承文化,嬗变形式,整合理念为视角做出一份完整的滨河空间形象识别样本。(收稿:2013-07-25)

参考文献:

[1]钟威.城市滨水景观特色规划设计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8.

[2]陈瑛,吴志勇.CI策划与设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9

[3]黄朝霞.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CIS应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0

[4]王洪波.城市品牌形象塑造与提升[D].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11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7

高考对地理区域地图,特别是中国区域图的考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历年高考的必考内容,地理区域图也可以说是高考命题永恒的主题。具有兼容性大和覆盖面广的基本特点,通过区域图的识别和分析可考查学生观察、描述、判断、分析、比较等综合能力,而地理区域识别是当前考生面临入图解题的第一道门槛,如何越过这道门槛,可以说是高考考试成败关键的一环。

一、地理区域图考查什么内容

一个区域内的地理事物可以说是包罗万象、纷繁复杂,但归纳起来无外乎就是位置范围、自然、人文各个要素以及时空变化的主影响,其中自然要素包括地形、气候、河流(水文)、植被、土壤和矿产等。要考查一个区域必然是着重倾向于本区域内最具一般性的和最具特殊性的地理事物。一般性的地理事物在本区域内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特征,或是该区域的地带性的反映,能体现地带性规律,而特殊性的地理事物是本区域区别于其他区域的个性特征,或是非地带性的反映。在高考复习中注意区域地理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就避免了复习的杂乱无章和事无巨细,从而可节约宝贵的时间。

二、常见区域考查的表现形式

地理区域图是考查区域内地理事物的载体,区域图的多种表现形式丰富了区域考查的内容,在考试中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实际区域图

所谓实际区域图,就是在考试中给一幅具体的实际的区域地图,然后根据要求作答,这种区域图在考试中极为多见,这种图的入门主要是根据海陆位置、经纬位置、区域轮廓、特殊注记等入门分析。例如,(2011年新课标)36.(28分)依据图文资料及所学知识,完成下列各题。(略)

2.等高线区域图

根据等高线的特征,判断区域地理特征的一种高考命题方式。

例如,(2010年新课标)如图所示,区域降水季节分配较均匀。(略)

3.自然带式区域图

这种类型的区域图是以自然带为基础,辅助以气候特征或其他一些区域特点为载体来表现某一区域的基本特征,进而设问,解答这类题是要根据自然带的类型和随高度变化规律,再依据题目所给的其他辅助条件进行分析判断,可以根据对基带的自然带分析所示区域进行空间定位。

4.剖面图示区域图

此类区域图以地形剖面图为载体,辅助以经纬度或海拔高度,表现某一区域的地势起伏特征,这类图需从经纬位置和海拔高度入手,具体分析图示特征,方可进行解答。

此外,还有景观图等。总之,考试中区域图的表现方法可谓形式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一方面是考查学生的读图试图能力,另一方面,是要考查学生对该区域内的自然、人文地理事物的掌握情况。因此,掌握一些基本的读识图方法,是进行区域分析的“敲门砖”。

三、区域识别的基本方法

区域识别的基础是区域的位置和特征,位置主要包含经纬位置和海陆位置,区域特征主要包含区域内的自然、人文要素特点,区域识别的最简便方法就是进行区域空间定位。空间定位的基本要求就是知道区域位置关系,也就是明确它在什么地方。

1.强化地图基础知识

在平时的复习备考中,必须牢固树立地图的基础知识,从而为考试打下强硬的基础。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考试中出现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情况。在复习时最好能结合地球仪和地图认识地理事物的分布和特点。

(1)明确经纬线的基本含义和地图上的方向变化,认识极点和赤道的空间位置特点。

(2)了解不同区域经纬线(网)形状。例如:(下表表示高、中、低纬地区)经纬线(网)形状特点和方向变化

(3)把握经纬度的划分及空间分布规律。

例如,赤道两侧的纬度变化规律,特别是180°和0°经线两侧的经度递变特点,可结合地球仪作对比记忆理解。

(4)强记一些重要经纬线穿越的海陆位置。

例如,赤道、南北回归线、南北极圈、本初子午线(0°)、180°经线、20°W、160°E、120°E、90°E、120°W、40°N。在空间定位时,有了这十三条重要经纬线,就可以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统一的经纬网,从而为区域空间定位夯实基础。

(5)对地图的特殊语言――重要图例、注记等给以高度重视。

例如,重要山脉、河流、湖泊、交通干线、洲界、国界、省区界以及其他自然、人文地理界线等。

2.空间定位的基本要求

(1)熟悉重要经纬线穿过的大洲、大洋及重要的大的地形区、气候区。这样,在头脑中形成了基本的世界经纬网络,也能把世界掌握于心了。

(2)重点识记各大洲中部经纬线,明确大洲的基本大致位置。了解各大洲的主要分区和主要国家以及世界主要海域和这些重要经纬线的关系。

(3)宏观了解主要国家和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的轮廓和重要经纬线的相对位置关系。

3.区域识别的操作方法

(1)依据经纬线(度)判断区域。首先根据图中经纬度的地变规律来判断东西经度和南北纬度,从而进行空间定位。

(2)依据区域轮廓识别区域。一般从自己最熟悉的区域向外辐射,就是由熟悉的区域向陌生区域扩散,对区域进行初步判断。

(3)依据海陆位置推测区域。根据海陆位置分布的相对关系分析,从而推测所在区域。

(4)依据对区域地理特征的描述判断区域。根据某一区域地理特征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该地理事物所在的位置和区域。

(5)依据图例、注记、比例尺等辅助判断。一般区域地图都有图例、注记、比例尺等标识,在使用前几种方法进行区域判断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借助图例、注记、比例尺等进行辅助判断。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8

随着现代教育的飞速发展,各种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涌现,并且能够迅速在教学中形成良好的教育手段,为课堂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和动力。尤其是在高中地理的学习中,比较法的应用不仅为学生学习地理带来了方便,而且能够让学生通过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比较,更透彻地了解事物的区别。这种新的地理教学方法在地理教学中的应用十分广泛,为高中地理教学带来了新的突破。

一、高中地理教学中的比较法

比较法是不少教师在教学中喜欢运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时,将各种类型的知识进行对比,可以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事物的共同属性和个别特征。由于比较法应用简便,适用范围广,并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较强的逻辑性,不但教师乐于运用,学生也容易接受。在地理教学中,教师若能恰当地运用比较法,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和掌握地理知识,而且能够使他们认识地理事物和现象的内在联系及地理环境的整体性,从而更加系统深刻地理解知识。比较法是地理教学中的一种常用方法,它是通过学生的积极思维,使学生获得地理事物以及现象的共性和个性的一种方法,是一切思维和一切理解的基石。

如果能够在高中地理教学中运用好比较法,就一定能够推动地理教学的发展。与此同时,也不能忽略地图册、地理版画、地理图表、多媒体辅助地理教学等手段的运用以及与地理中经常使用的教学方法,要结合以前传统地理教学的优点,再配合新的教学方法,让整个高中地理教学保持一种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比较法在地理教学中的应用

因为地理是一门涉及知识很宽泛的科目,这需要学生能够对地理科目做到全面的认知。学生学习地理,多半是从认知地图开始,然后了解各国的地理方位,周边环境,影响因素等。所以说高中地理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这同时也要求教师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地理比较法在实际运用中区别于一般的教学法。一般的教学法,只是单一地进行知识的讲解,结合地图来完成讲解,而比较法是把两种相似的知识放在一起,进行从图,要素,环境等各方面的对比并加以区分,让学生能够对知识的区别一目了然。比较法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运用可以让学生把以前模糊不清,区分不开的知识弄清楚,为教师的教学带来便捷,更好地进行新知识的讲解。

地理学科的学习,最离不开的就是地图,地图也是分析课本的依据,所以对于地图的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地图中可以得到很多的信息,课本上对于地图的分析也是很详细、很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强调地图上的信息,让学生加以重视。地图上的信息体现着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大洲的特点与构成,所以地图上所体现的知识要仔细地加以分析。地理的学习中除了有地图,还有气旋与反气旋图、潜水与承压水图、地质构造中的背斜与向斜示意图、断层示意图等,这些图表都有助于我们加强地理的学习。要知道它们的看法,不同处与相同处,这样才会明白所要表示的事物与知识点。因此,对于图表的分析与利用,可以使学生在地理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更加有条理,在理解图与区别图的时候,培养学生关于地理的思维模式,强化学生对于知识点的学习。

在地理的学习过程中,会有很多的概念定义、基本知识、规律及原理等,这些是最容易混淆的东西。这些知识点在记忆的时候要非常地仔细,有的时候只是一字之差就会有很大的不同。就像区时和时区,只是将两个字颠倒了而已,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区时是指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而时区是指某一时区中央经线的地方时。所以,在这时就体现出了比较法的重要性。将两个相似的东西拿出来做个比较,就会印象深刻,知道两个东西相似就会去特别地注意,这样才不会造成知识的混淆。

综上所述,随着创新教育的飞速发展,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社会和国家为了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人才,近年来对教育方法的改革和创新都十分重视。新教学方法的运用,不仅为课堂增添了新的生机,也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新的考验,同时也是对教师更进一步的考验。

参考文献: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9

2006年6月12-14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工作组会议”。会议回顾分析了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融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现状,分享了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信息,讨论将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定义和标准,以及需要采取的关键步骤。共汇集此次会议幻灯片资料19份、调查问卷16份,涉及日本、韩国、泰国、越南、不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沙特阿拉伯、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澳大利亚、英国、挪威、瑞典、加纳、马里及非洲地区等18个国家和地区,全面翻译和梳理后,笔者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资料进行了汇总分析。

1 立法现状

1.1 医疗立法 1.1.1 草药疗法

10个国家/地区有草药相关立法或制定了管理条例,分别为:加拿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瑞典、泰国、马里、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加拿大联邦政府2004年公布了有关天然健康产品的联邦法规,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医疗保健的法规由各省制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草药产品法规。马里1994年制定了《传统医学法规》,1995年制定了关于传统医学机构团体及其功能的规定,2002年成立了马里传统医学治疗师及草药医师联盟,并据此做出相关规定。韩国1951年制定了《医疗服务条例》,传统韩医师享有执业资格。

1.1.2 针灸疗法

7个国家/地区有针灸相关立法,分别为: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泰国1999年制定了《治疗的技术实践法案》,中医是唯一被泰国卫生部认可的补充与替代医学,而针灸是其中一项。另外,美国fda制定了针具(设备)法规;加拿大针灸在3个省是合法的;加纳虽然没有针灸立法,但采用who相关指南。

1.1.3 顺势疗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澳大利亚有顺势疗法相关立法; 美国fda制定了顺势医学法规;巴西2006年卫生部公布了有关结合与补充医学的政策,顺势疗法、针灸均作为专科发展,并制定了有关管理条例。

1.1.4 整脊疗法

8个国家/地区有整脊疗法相关立法,分别为:美国、加拿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瑞典、沙特阿拉伯、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主要通过整脊师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加拿大整脊疗法在所有省均获得了合法的地位,每个省都有相关法规。加纳采用who相关指南。

另外,智利2005年6月制定了《实施替代医学技术条例》。美国由宗教团体组织对精神心灵疗法做出相关的管理。巴西将顺势疗法、针灸列为专科,卫生部明确表示准备成立部级的传统或补充与替代医学专家委员会进行管理。挪威2003年12月颁布了《替代疗法营销条例》。

1.2 植物药立法

15个国家/地区对植物药实行国家/地区立法或制定了管理条例,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澳大利亚、瑞典、美国、泰国、不丹、马里、加拿大、伊朗、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特阿拉伯。加纳1992年制定了《食品药品法》,其中包括有植物药的管理规定。澳大利亚1989年制定了《医疗用品法案》,1990年制定了《医疗用品管理条例》,不同州及地区均对药品及毒药立法严格管理植物药。瑞典1993年制定了有关管理条例。美国fda根据其权利要求分别制定药品管理条例或膳食补充剂管理条例。泰国1967年制定了《药物法案》。不丹1996年制定了《传统医药使用指南》,传统药物尤指植物、矿物及动物药。马里1920年出版第1部《药用处方集(dominique traoré)》,1981年成立了马里药业办公室。日本1960年制定了《药事法》,分处方药、非处方药、准药物对药物进行管理,处方药中包含了传统药物。韩国1953年制定了《药事条例》,1994年建立了韩药剂师许可体系。沙特阿拉伯1991年制定了对于草药、健康食品产品的管理条例。加拿大联邦政府2004年1月公布了有关天然健康产品的联邦法规。伊朗1988年以来,国家法律直接提及传统医学,建立健康与医疗教育部负责传统医学的研究、教育和医疗,相继启动了若干项目开发草药与植物药制剂,1981年开展了草药及植物药制剂的生产加工,1996年伊朗健康与医疗教育部成立了药用植物与其产品的专业委员会,制定了伊朗国家的相关产品政策,引导、发展药用植物与草药,1996年由国家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草药产品注册管理政策的文件。

1.3 国家/地区政策

9个国家/地区制定了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国家/地区政策,分别为:马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西、越南、韩国、加纳、澳大利亚、不丹、泰国。加纳1992年制定了《食品药品法》,2004年8月修订了《国家药品政策》,制定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传统医学的研究和发展以及合理使用。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2001年8月制定《澳大利亚补充医学管理指南》,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对补充医学专家委员会建议的响应》。不丹2002年制定了有关国家/地区政策,旨在促进并保持国家/地区特有的“gso-ba- rig-pa”卫生体系。泰国政府在第四次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77-1981年)开始实施关于促进药用植物和草药在初级卫生保健中应用的政策,1993年了《泰国传统医学国家/地区政策和规划》,正式在医疗服务部中建立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2002年将该研究所归入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部(dtam),同年,国家/地区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并在dtam中建立了补充与替代医学部门。马里2005年制定了国家传统医学政策。另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巴西(2006年)分别制定了传统医学发展政策,越南制定了《2003-2010年传统医学发展战略》,总目标是“继承、保护和发扬传统医学,使之与现代医学结合,营造一个现代的、科学的、国际的和大众的越南医药学”。

1.4 管理部门

12个国家/地区的卫生部中设有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管理部门,这些国家和地区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澳大利亚、泰国、不丹、马里、加拿大、日本、韩国、越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特阿拉伯。加纳1991年建立了传统替代医学理事会。澳大利亚1999年建立了“澳大利亚政府卫生保健部-医疗用品管理局-补充医学办公室”。泰国2002年10月依照《体制改革法案(第43条)》成立了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部,下设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补充与替代医学部、东南亚泰-中传统医学研究所、本土医学研究组和秘书处。不丹1967年在卫生部医疗服务部下设传统医学服务研究所。韩国1993年成立了传统医药政策办公室。马里1986年在马里邦贾加拉成立传统医学地区中心,1973年成立了国家药典及传统医学研究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01年、加拿大1999年、日本1995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沙特阿拉伯1995年在各自卫生管理部门中设立了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部门。

1.5 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人员管理的立法或管理条例

1.5.1 草药相关人员

7个国家/地区制定有相关立法或管理条例,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泰国、马里、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很少有州对草药师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目前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有关中草药人员管理法律法规,新南威尔士州及西澳州提议立法。

1.5.2 针灸相关人员

8个国家/地区制定了相关立法或管理条例,分别为: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沙特阿拉伯、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泰国只有通过正式针灸课程培训的有执照的中医医生或西医医生才能从业。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制定了有关针灸师的法律法规;新南威尔士州及西澳州提议立法。美国大多数州制定了有关执业针灸师的法规,并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加拿大个别省制定有执业针灸师相关法规。

1.5.3 顺势疗法相关人员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巴西3个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美国有几个州制定了顺势疗法医师执业管理法规,并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

1.5.4 整脊疗法相关人员

7个国家/地区制定了有关法规,分别为: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沙特阿拉伯、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加拿大每个省、澳大利亚所有各州都有相关法规。美国各州均已对整脊师制定了执业法规,并正在申报相关的《医疗过失条例》。

1.5.5 精神心灵疗法相关人员

加纳的《新精神卫生法》有相关条例。美国精神心灵疗法通常由宗教团体组织进行一定的管理。挪威2003年6月颁布了《补充与替代医学新法规》,与替代医学疗法有关,2003年12月颁布了《有关从业人员自愿登记注册机制的条例》。不丹由药品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委员会负责医药及不同疗法的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有各种疗法指南,以保证在医疗实践中的统一性。

1.6 发展计划

8个国家/地区有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计划,分别为:马里、加纳、巴西、澳大利亚、韩国、伊朗、泰国、不丹。加纳制定有2007-2011年国家卫生政策,以“健康创造财富:加纳发展新模式”为主题,重点为卫生、营养、安全水源供应;促进传统医学在保健中的作用;加强突发事件医疗服务及专家医疗服务;制定国家卫生保险制度,提高国家食品及教育缺乏地区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研究并开发本土药品,与民间组织合作,发展合作伙伴。韩国制定有《韩医药全面发展综合计划(2006-2010)》。不丹1998年制定的国家计划包括:提供传统医学服务、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传统医药产品。马里2005年、巴西2006年、泰国1993年各自制定有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计划。

2 讨论

地理和地理学的区别例10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部级和省级。

具有重大区域海洋生态保护和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其他需要申报部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列为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列为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及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标准,组织选划论证和提出建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海洋特别保护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方案。

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空白)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按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编制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名称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行政区”(或“地名”)加“海洋”加“类型”加“特别保护区”的形式命名。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与开发计划;

(四)负责保护区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护管理;

(六)组织保护区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活动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和资源及环境的特点,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

生态保护区和资源恢复区内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内可以开展

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根据对主要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确定特别保护时段。在特别保护时段,严格控制对保护对象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特别保护时段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砍伐林木等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捕捞、采集、垦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二)采捕野生鸟类、鸟蛋;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与岩石等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纪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栖菜、水仙花、贻贝、泥蚶等水生和陆生动植物种苗;

(六)移动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界标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栖息地等重要生境。

第二十五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区内开发活动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开

发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第二十七条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在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新建陆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改造成离岸排放,对入海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倾倒任何废弃物,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规划,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二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区内保护与开发计划。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管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时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制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或不遵守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或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致使海洋特别保护区受到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