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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12-04 09:51:16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1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提出以及实施具有非常显着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深刻揭示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背景之下相关知识产权的理论知识,为我国实施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在当前阶段来看,国家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技术进步和国家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使得企业重视新型技术的研发,进而更好的进行资源的合理调配。因此,本文我们简要分析一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相关方法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1 马克思主义概念简述

1.1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创立的一门法律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基础为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而这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涵盖了法律当中的各个方面,从商学、刑法学到诉讼学等马克思主义法学都有一定的涉猎。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也不例外,只有重视利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最终才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简述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方法论都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而设立的。这个需要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论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实证分析法以及规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实证分析法主要重视以事实说话,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实证分析法能够有效的保证法律的规范性,而且在构建的过程中结合归纳与理性的分析,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查以及资料的分析,最终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法律的建立。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权利,其创设的根本并不是为了束缚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义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进而保证人们的生活方式能够朝着更加标准规范的方向进行。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前面我们提及对当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理论概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我国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而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有效的思想为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性奠定基础。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义。

2.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逐步进入到了成熟阶段,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思想依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一直到最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新型技术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随着新型技术的大量涌现也日益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我们尽快从各方面着手重视的。

相比较而言,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往往缺乏对专利权的重视,甚至有的企业往往缺乏这部分的意识,很多商标或者技术等都缺乏申请专利的意识,最终导致这些专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当前这个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技术专利,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企业凭借自身的专利新型技术能够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的。

总之,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才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观念,使企业更好的进行新型技术的研发工作,让企业能够在新型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看到未来,最终也相应的促进了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已经相对的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我国目前企业对于专利权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重视起来。

目前,针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以下相关问题:有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标以及技术专利上的谈判过程中,虽然一方企业本身占据对技术或商标的专利,但是并未到相关专业机构中申请相应的专利,最终导致在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证据,最终造成企业的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在申请相关专利的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只是申请国内相关技术以及知识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会忽视国外相关专利的申请,导致国内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国外没有法律进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外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企业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3 马克思主义法学视角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论策略

上面我们对当前阶段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实施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阐述在当前阶段如何能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以历史唯物主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法的构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技术研发。

具体的做法首先应当对企业所开展的新型技术和新型外观予以鼓励,在新型技术研发完成之后,鼓励相关企业能够进行专利的申请,同时国家应该予以物质上的鼓励,进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保证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能力。

专利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自身利益,能够使其他使用技术的人员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之后才能够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换句话说专利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技术的垄断作用,而这种垄断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企业研发新型技术,实现了企业新型技术的整体发展。

在国家层面上我们能够看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阶级眼光看待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来看待问题,通过这两方面的重视以及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落实,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跟随时代的潮流。

3.2 以经济分析法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其次,企业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中的经济分析法来加强自身的建设。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利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应当重视自身相关新型技术的研发,在内部建设过程中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综合发展的人才,进而为企业研发专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部分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下,看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竞争的优势已经不再是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观察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内部设备的数量,而是重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的创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术的研发上贡献有效的力量。因此,当下我国企业家应当将企业发展的重心放在创新这方面的。

3.3 以实证法完善《商标法》

另外,国家应当通过实证分析法来进一步完善《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当前企业商标问题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由于商标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和专利的申请,导致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我国在进行《商标法》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实证法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文献统计以及对市场发展态势的总结等来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标法》应当重视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原则的推出、明确企业商标相关专利权的时间范围,最终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3.4 以经济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经济分析法提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发展形式来决定法律的创办形式,而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促进法律的形成。[1]

从经济分析法的方向,国家以及政府应当重视对相关管理力度的加强,对侵权行为采取严肃的处理,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也应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当企业发生了被侵权现象时,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2]

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加大管理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遏制我国侵权行为的出现,切实保障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有效性。[3]

综合上文所述,本文我们主要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出台上存在的问题等入手进行简要分析。全文论述了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背景之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做法,国家和政府的具体做法。总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应当逐步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造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4]

参考文献

[1]龚磊. 马克思主义法学视域下企业的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2.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2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82-01

一、引言

当今大学生活中,大学生近视已成为大学中的普遍现象,有些学生为追求服装时尚,甚至以配戴眼镜为荣,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眼睛,大学生近视率逐年上升,这也给多数学生学习、就业、婚姻等方面带来了不便。为改善大学生视力状况,有效遏制大学生视力下降的状况,促进学生身心发展,保护视力、身心健康再次吸引了全体师生的视线。

二、研究探讨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选取河南省郑州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城建学院四所大学学生作为调查对象,主要对学生近视程度、日常保护措施、导致视力下降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二)研究方法

此次调查运用了社会调查法、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方法,其中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四所大学各250份),共收回965份,回收率为96.5%,其中有效问卷941份,有效率为94.1%。

(三)结果分析

1.近视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表一),河南省大学生近视率在80%左右,学生近视程度主要集中于200-600度之间,学生的视力状况令人堪忧,近视的学生需要依赖于眼镜从事日常学习和生活,从总体上看,已影响到学生的整体形象。

2.伤害视力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表二),在大学生活中伤害大学生视力的原因多为过度上网、学习不良习惯等,这些原因多是有保护视力意识淡薄,后天生活不良习惯所导致,强化保护视力意识非常必要。

三、结论

(一)导致视力下降的原因

1.社会因素:(1)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资金分配不够合理。由国家批复的教育经费中用于保护视力方面的资金缺乏,有些行政单位不以为保护学生的视力事项为教育必备投入资金项目。(2)医学水平不够高,视力恢复手术价格昂贵、风险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不断取得进步,视力康复手术水平不断发展,但当今医学水平成功率仍然不够高,风险大,许多学生对此望而却步。

2.学校因素:(1)学校教学以及生活设施不够完善。在大学校园中,教室出现灯棒缺损、学生宿舍照明度低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促使学生养成一些不良的习惯。(2)缺乏相关知识的教育,重视程度不够高。学习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以保护视力为主题的活动较少,学生对佩戴眼镜习以为常,视力保护意识渐渐淡化,忽视了视力健康的重要性。

3.自身原因:(1)陷入生活不良习惯,难以自拔。在大学这个相对自由与开放的空间中,部分学生支配自己的时间不合理,长时间上网、学习姿势不当、卧床看书等习惯伤害眼睛。(2)身体素质不够好,缺少体质锻炼。大学大三、大四的学生免去了体育教学的课程,使有些学生日常参加体育锻炼较少,身体素质下降。

(二)改善措施

1.社会方面:(1)加大视力健康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科研以及教育事业有序进行。国家资金的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前提条件,有更多的科研人员从事此方面的研究,医学康复水平会不断提高。(2)减免学生定期体检费用。学生在校期间每年都进行的体质检查,涉及学生数量巨大,相应的减免学生体检费用,惠及千万学生的根本利益,让学生们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

2.学校方面:(1)加大视力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引起师生的重视。学校可以通过版面、黑板报、横幅以及相关知识讲座等形式宣传保护视力的重要性,倡导越来越多的学生加入到保护视力的队伍中来。(2)组织相关活动,减少学生配戴眼镜时间。有调查显示,大三、大四学生大部分时间在教室和宿舍度过,组织学生参加室外活动,缓解视力疲劳。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3

一、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规范依据严整而又科学严整而又科学的宪法权利规范是宪法权利司法保护质量得以保证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设若宪法权利规范本身漏洞百出,法院在适用过程中产生过多的争议就在所难免。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之所以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宪法平等权规范本身的严整性、科学性是一个重要方面。加拿大宪法平等权规范本身的严整性和科学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地规定了平等权的四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明确规定了平等权的四个类型,把法律面前平等、法律之下平等、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的平等权益四个方面囊括其中。第二,通过禁止歧视来保护平等。加拿大宪法平等权条款本身列举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等歧视根据九种之多,为具体的司法操作提供了规范保障。第三,在加拿大宪法平等权条款中专门设置纠正歧视行动计划条款,对平等权从侧面进行巩固加强。第四,通过56第28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男女两性平等的重要性。第五,56第1条限制条款明确宣告宪法平等权条款受其拘束,从而为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提供了规范依据。第六,56第33条/但书条款0与56第15条的规范关系,能够为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中法院和立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处置提供规范依据。总之,加拿大宪法平等权条款,无论从内部结构还是从外部关系上看,都是严整的、科学的。这样不但能够避免法院在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过程中对平等权进行任意的解释,同时也为法院在保护宪法平等权过程中妥善处理与有关政府机关的关系提供了宪法根据,为保证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质量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二)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具有良好的制度保障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仅有设置完整的法院和高素质的法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有法院和法官得以履行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力的制度设置,简单地说,只有机构和人员而没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宪法权利的保护而言是不充分的,保护效果无法保证。在此意义上看,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加拿大宪法平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权利,它的司法保护应该有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自不待言。加拿大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正是因为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加拿大才能形成一个既有英美特色又能够适合本国实际的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加拿大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在51982年宪法6颁布和实施之前,主要集中在联邦和省政府之间权力配置争议,审查依据主要是51867年宪法6第91条和92条政府权力分配的规定。在1982年56通过之后,加拿大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扩大到侵犯宪法权利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政府行为,审查依据主要是56规定的宪法权利条款。加拿大公民的宪法权利就是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受质疑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政府行为予以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方式的否定,对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进行救济和保护的。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和其它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模式一样,大多是通过建立在司法审查制度基础上的诉讼方式进行的。加拿大法院多年来一直为行使司法审查权进行不懈的努力,通过从英国枢密院手中成功收回司法终审权,使得司法审查权力在国内获得了完整性;通过长期的对联邦和省政府之间权力配置争议进行审查,法院提高了司法审查权力运用的操作技术,并确定了一系列判例标准,这些都为1982年56通过之后,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能够迅速展开并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制度保障。(三)公共资金的支持是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经济保障宪法平等权诉讼由于是挑战法律或其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往往会大量消耗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有的宪法平等权案件旷日持久拖延数年,单凭个人的财力往往无法完成马拉松式的宪法诉讼,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被告是政府或其机构,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对抗力量悬殊、经济实力十分不对等。所以,为了宪法平等权的讼案能够顺利进行,对平等请求人予以公共资金支持是必要的。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做得比较好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为平等权请求人提供公共资金资助,帮助当事人把耗时费力的诉讼进行到底。加拿大法院挑战计划就是这方面行之有效的制度,加拿大法院挑战计划由联邦政府创设,提供公共资金资助官方语言少数群体、弱势群体或个人以宪法保障的语言权或平等权利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挑战有关法律、政策或做法的合宪性;同时也资助与此种诉讼相关的一些活动。加拿大法院挑战计划为大量的宪法平等权案件提供了资助,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平等请求群体或个人能够就他们受到侵害或影响的宪法平等权利在法院以寻求司法保护,同时它还通过对试验案件的资助为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确立了先例。由此可见,公共资金的支持是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经济保障。(四)社会群体组织的积极参与促进了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仅靠政府的力量往往是不够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促进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群体组织积极参与平等立法、平等诉讼、平等宣传和平等教育,是促进宪法平等权进步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这个问题在加拿大表现十分突出。加拿大社会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定宪法平等条款的积极努力上面,而且也表现在司法保护的具体实践中,例如,一些社会群体组织作为介入诉讼当事人参与宪法平等权诉讼,为法庭出具的意见很多情况下被法院采纳,以至于被一些批评者嫉妒地认为加拿大最高法院被一些追求平等的社会群体组织所/劫持0,可见社会群体组织的积极参与对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之大。只要加拿大法院和政府对社会力量引导得法,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保护就会有强大的来自民间社会的助推力量。

二、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例如,(1)人权保护双轨制的准司法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不连续的地方,个别情况下出现法院和人权委员会受理案件时互相推诿的情形;(2)诉讼还没有专门的程序,法院审理案件和普通法律纠纷案件适用相同的救济程序。对于复杂的诉讼而言,设置专门程序,应当更能保证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效果;(3)加拿大法院在诉讼中和立法机关的对话,损害法院对纠纷的终极裁判权,同时它往往使宪法案件宣判迟延,造成公正迟到;(4)加拿大法院挑战计划的资助范围过小、数额较少,有杯水车薪之感;更成问题的是,它时断时续,几度取消几度重启,很不稳定。除此而外,在具体的司法保护实践中,还存在如下几个突出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检验标准从可预测到不可预测加拿大宪法平等权案件的分析方法由安德鲁斯判例¹宣布,已经得到广泛接受并被认可作为检验标准,在法律学术著作中,它也得到学者的广泛承认。洛判例º引入了新的人性尊严的检验标准,引起了大量的消极反映,例如,克里斯托弗#布莱特(ChristopherBredt)等学者认为洛判例中引入的人性尊严标准是/绝望的抽象0,并且给平等请求人施加了过重的证明负担,把本来应该由政府而不是原告承担的证明负担转嫁给原告。[1](P47)同样,彼得#霍格(PeterHogg)教授认为洛判例阐述的/人性尊严0检验标准是/模糊、令人迷惑和平等案件原告证明负担过重0。[2](P1080)彼得#霍格教授主张回归到比较简单和更具有可预测性的最高法院在安德鲁斯判例宣布的检验标准。戴安#波蒂埃(DiannePothier)认为人性尊严是一个相当有弹性的概念,它意味着法官想干什么就干什么。[3](P56)总的来看,加拿大宪法平等权案件的司法审查,从安德鲁斯判例确定的两步骤分析方法到洛判例确立的三步骤分析方法,受质疑法律的差别对待规定是否是歧视性的、请求人的宪法平等权是否受到侵犯的检验标准变得越来越不可预测。致使宪法平等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变得不可把握,广大的权利请求人请求法院保护宪法平等权的积极性受到很大伤害,请求人宁愿忍受不平等的现状,也不愿意在法院挑战侵犯宪法平等权的立法。(二)法院易受案外因素左右加拿大法院审理平等权案件易受案外因素左右,法院常常被平等请求群体以及它们在政府中的强大联盟、学术界和法律职业团体所左右。比较典型的平等请求群体包括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体、代表残疾人利益的群体、甚至大量的代表同性恋者的群体,它们常常组织起来,通过媒体和公众集会阐述它们所代表群体的平等权利;有时以介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积极介入宪法平等案件的审理,游说法院采用它们的主张,/劫持0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第15条宪法平等权案件的记录表明它常常被平等请求群体的热情与理论所左右,迎合了某些群体而背离促进实质平等的承诺,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必要的理性,在1989年以后,最高法院安德鲁斯案件的判决做出之前,加拿大有学者发表第15条案件的分析文章指出,大量不成比例的平等权案件由并不属于不利处境群体的成员提出,令人担忧的是,基于某些歧视禁止根据而提出的诉讼,数量较少。[4](P1)这种状况在1989年以后,实际上并未彻底改变。由此可见,加拿大平等权案件某种程度上纵在平等请求群体手中,审理平等争议案件的法院易受案外因素左右。(三)宪法平等权案件的胜诉率偏低加拿大学者布鲁斯#瑞德等人对加拿大宪法平等权案件的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直观地反映了加拿大56第15条生效之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宪法平等权案件的胜诉率偏低的状况。[5](P103)加拿大最高法院基本上每年审理的宪法平等权案件胜诉率鲜有超过一半,胜诉率为零的年份竟然出现五六次之多。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单纯从/胜诉0和/败诉0的角度衡量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质量,但是,对宪法平等权案件胜诉率的统计分析研究还是能够反映出一些加拿大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是,宪法平等权的诉求得不到司法支持;最终保护宪法平等权的司法判决还比较少。许多宪法平等权诉求,在司法审查的层层检验标准的检测中流产。如果检索加拿大最高法院宪法平等权判决的记录,¹我们可以发现,第15条9个列明歧视根据中有6个(种族、民族出身、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智力残疾)至今还没有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赢得一个胜诉判决。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固然由于此类诉求较少,但最为重要的还是由于即便有个别据此提出的宪法案件诉讼,也招致败诉的命运。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4

2术前护理访视的方法

术前护理访视是围手术期护理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病人获得高质量护理及顺利康复的关键。[3-5]通过对本科护理人员自身素质、实施方法以及满足病人需要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手术病人具有术前心理活动复杂,了解手术治疗效果迫切,对医护关爱程度、心理支持敏感等特点,确定把术前护理访视作为实施整体护理的切入点。具体方法如下:

2.1确定访视的初始对象

手术室面对十几个专科,每个护士又将面对不同专科的不同手术病人。开展术前访视,把过去对手术的单一护理变成了对人的整体护理,面对面地与病人直接交流、沟通,既要有勇气、知识,还要有交流技巧。而手术室护士平常与病人接触少,缺乏病房护理实践,掌握的知识有限,如果一开始就大范围实施有一定难度。因此,我们从病人对手术顾虑程度、等待手术时间长短、手术难易以及护理成功后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评估,最终确定以一个科的特色或经典手术术式为初始对象,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获取经验的基础上再多科多术式全面铺开,让护士有一个学习、适应、经验积累到熟练的过程,避免由于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及而走弯路,确保工作有效性。

2.2建立和确定访视指导文件

要使术前访视做到有的放矢,确实让病人得到帮助。实施前,我们深入临床收集资料,对手术病人进行问卷调查,针对病人提出的心理、手术、康复、收费等4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资料整理,制定了术前护理访视的操作流程图、手术病人术前心理问题标准护理计划、手术病人访视评估表(术前)及术前访视表格的书写规范,使术前护理访视工作简单化、程序化、标准化、法规化,在最大限度地解决或满足病人需要的同时,为护士工作提供方便和安全保障。

2.3开展岗前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而制定的访视文件要真正起到指导作用,必须进行培训。

2.3.1理论培训

首先进行临床专科专业理论、人文关怀理论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例如,我们在实施颈椎病人术前访视前,首先请脊柱科专家到手术室作专题讲座,讲解颈椎前后路组织解剖、手术标志、术中注意事项、配合要点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请骨科护士长讲授术前准备工作与术后护理的具体内容、要求、意义和注意事项,介绍病人饮食、卧位、功能锻炼等康复护理知识,以增强手术室护士对颈椎手术治疗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下科访视的信心。同时,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人文关怀理论和访视表格书写规范要求的讲座。

2.3.2明确责任

召开护士会,说明开展术前护理访视的客观需要及意义,征询护士对术前护理访视的意见、要求和存在的困难,明确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做好准备工作,严格落实操作程序,确保术前访视开展的扎实、有效。

2.3.3模拟示范

根据操作流程由护士长在科室演示操作过程,重点强调操作方法、表达技巧、时间控制及保护性医疗护理措施等。同时,积极与相应专科的护士长、科主任沟通,以得到病房护士长、经治医生、责任护士的支持和协助。

2.4逐级岗位带教

首先由护士长带领各专科组长到病房进行实地教学,组长们连续跟班5次,直至掌握方法。然后,再由各专科组长带组员以相同方式分组开展,使护士逐步实现独立操作。

2.5定人负责落实

访视护士由手术的巡回护士担任,于术前1d下午或晚上到病房探视病人,并填写“手术病人护理访视情况一览表(术前)”有关内容。若巡回护士不在位,由该台手术的器械护士负责落实。特殊情况下,也可指定其他护士临时负责。访视不拘泥于形式,充分发挥护士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从不同角度收集病人的护理问题、不断完善访视手段,使访视工作既扎实、有效,又简单、方便,可操作性强;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手术服务,又能密切医护关系、不给医疗添麻烦。护士长在整个术前访视过程中,主要通过检查访视表和调查访视病人对访视工作的意见进行监控和评估,以不断改进访视方法,提高访视效果。

3结果

2000年9月至2002年11月,全科40名护士对12656例手术病人进行术前访视,访视结果经由护士长和专科组长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评为优秀4531份(35.8%)、良好6535份(51.6%)、一般1590份(12.6%)。访视前护理质量问卷调查,发问卷180份收回167份,满意率86.3%,2002年9月问卷调查满意率达到100%。查对时发现:医生、病人未签输血和手术同意书而督促补充签署者分别有9份和7份;药物过敏试验未做或执行后未签名,督促补做或补充记录者41份;青霉素皮试阳性而误写为阴性2例。访视询问和查体时明确手术病人体内有无法取下之金属植入物的11例。

4体会

4.1规范访视工作模式或流程,是确保术前访视工作有效的关键

首先,起步阶段找准访视的初始对象,由此及彼、循序渐进扩大访视范围,最终达到全员访视的目标;其次,建立一整套简单、便于操作的护理访视指导文件和病人情况评估表,既提高专科护理水平,又反映病人心理需求、体现人文关怀;其三,开展培训带教,提高护士业务素质和能力。按此模式或流程严密组织,循序渐进,边开展、边完善,使手术室护士普遍掌握方法后,才全面铺开,确保效果。

4.2更新知识结构,是术前访视工作的客观需要

术前访视让手术室护理人员走出手术室,深入到病房直接与病人接触,一方面要求护理人员尊重病人的人格和隐私,在涉及到单位与个人名誉的提问时,回避,妥善地保护他人的形象和名誉;另一方面要求每一位参加访视的护士具备多学科医学理论知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深入实际,注意总结,才能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满足为手术病人服务的需要。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5

一、一体保护原则

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对所有的物权,不论其性质和内容如何,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即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在所有权中,不管是公有性质的所有权还是私有性质的所有权;在他物权中,不管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只要其是合法的物权,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一体保护是针对不保护而言的,其重点是所有权。强调一体保护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私人所有权,特别是对私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几乎不予承认,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曾经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承认过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例如剥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允许城市手工业者自主经营、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等。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被全部取消。整个社会的经济成分变成了清一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既然私有制经济被取消,私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就得不到承认和保护。

政策和法律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不承认、不保护,不仅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天灾和人祸,使得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结束时,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人民普遍贫穷。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所改变。随着政策的放宽,个体、私营经济逐步地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活力有所增强。国家立法也开始承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性。1982年宪法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至此,在宪法上初步建立起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但是还没有建立起平等保护原则。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建立起了对不同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表现在其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宪法和民法都已经确立起一体保护原则,因此不必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保护原则予以阐述。但笔者认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理论研究中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有助于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至于在立法上,是否要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保护原则予以规定,笔者的看法是,在《物权法》中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但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不过,应将其与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一并予以规定。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对任何一种合法取得的物权都应该给予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针对物权保护的不平等而言的。在平等保护原则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平等;二是,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平等。前者主要是针对传统物权法理论和立法上对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后者主要是针对我国立法和现实中对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依据主要在于:第一,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是每一个交换者都必须承认对方和自己一样,是自己商品的平等的、独立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否则,商品交换将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坚持对不同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的所有权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也是以竞争为动力的经济。竞争的动力就在于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如果不对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予以保护,市场经济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要保护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就要保护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这其中自然包括物权。只有对市场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的保护,其才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有有效的市场竞争。没有平等的保护,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竞争;第二,平等保护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每一种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种分配方式都是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认可的公民合法取得收入的方式。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现实,必然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财富迅速增加。虽然财富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大多数公民的个人财产都来源于劳动所得。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4]因此,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也就是保护其劳动;第三,平等保护是法律上权利平等的要求。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权利,并无高低贵贱之分。物权也是这样,并不存在一种物权比另一种物权优越的问题,因此,也不应当对一种物权给予比另一种物权更优越的保护;第四,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对我国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物权保护不平等现象的纠正。在我国的物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重视所有权保护、轻视他物权保护,重视公有物权保护、轻视私有物权保护的不良倾向。这种倾向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已确立起物权保护的一体原则,但其并未确立起物权保护的平等原则。其突出的表现在于,第一,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的保护,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 73条),而对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则无此规定;第二,在所有权归属不明时,推定为归国家所有(第79条)。这显然与各国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实行“国家主义”、动产实行“社会主义”的原则不相一致。[5]此外,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当国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还不适用诉讼时效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除民法通则的规定外,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多对国家所有权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其他投资主体在公司中的财产,其所有权则属于公司,投资者只享有股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台湾“国有资产法”第4条第3项的规定。该规定为,“国营事业机关使用之财产均属之(指属于‘国有资产’——笔者注),但国营事业为公司组织者,仅指其股份而言。”又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遭受损失。”其实,企业经营的盈亏乃正常之事,国家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可在事先要求经营管理者提供担保或者事后依承包合同向其求偿,怎能要求经营者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呢?

与国家财产权受到特殊法律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国家财产权不仅在立法上得不到相同的保护,而且在实践中,歧视和侵害非国家财产权的情形比比皆是。例如,在土地征收中,各地行政机关滥用征收权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极为严重。

导致物权保护不平等现象的根源,一方面,是受前苏联有关财产权保护理论的影响。在前苏联,有关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维幸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A??B??维涅吉克托夫“国家所有权理论”和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上的。这些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属是为了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其共同要害是把国家权力即政府权力至上主义学说或称之为公权力崇拜主义学说抬高到绝对的、神秘的、无所不能的地位,从而把决定社会的经济事务的权力交给国家,并彻底排除了社会、民间、个人对经济的积极参与。同时,从前苏联引进的所谓经典的社会主义民法学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权应当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这三种所有权反映了生产资料社会化的不同阶段:其中,国家所有权反映生产资料社会化的最高阶段,集体所有权反映生产资料社会化的一般阶段,个人所有权反映着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段。因此,他们认为以国家所有权为代表的社会化所有制代表历史发展的趋势,故应当得到优先保护,集体所有权代表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只应当得到一般的保护,个人所有权所代表的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私有制,故应当受到严格限制;[6]另一方面,是受当时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基本点就是限制和消灭私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在此经济政策之下,私有制经济的不到保护,公有制经济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值得庆幸的是,在经历了一段很长时期的历史曲折以后,对于物权保护的观点和立法终于逐步地从不平等走向了平等。表现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七章对一切财产权利规定了同样的诉讼时效,废除了国家财产权利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旧原则;198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这是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的宪法基础;1995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了中国在不动产法方面对各种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充分的、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特别重要的是,经过1999年修正的现行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经过激烈的讨论,民法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在民法典中,既不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不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规定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条文表述上,应和前述一体保护原则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以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一体保护和平等保护两层含义。

但是,也应指出,平等保护也并非是指绝对的、无差别的保护。针对不同性质的物权的特点规定一些特殊的保护性措施,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并不违背。以国有资产为例,国有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这两部分资产的性质和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在承认其所有权与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所有权平等的同时,应针对其更容易受到侵害的实际,作出一些特殊的保护性规定,诚如孟勤国教授所建议的那样,第一,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不得以不支付对价或支付显属过低的对价取得国有财产,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第二,重大的国有财产的处置,包括担保,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经法定程序进行经营风险评估;第三,国有财产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五年,并规定国有财产因超过诉讼时效受到损害时必须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7] 对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于其担负着公务职能和公用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进入市场流通,因此,其保护规则也应与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同,例如,梁慧星教授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尽管没有一条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但其仍然有关于共有物与公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其特别指明,“公有物与公用物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的客体。”这主要是因为公有物与公用物负有为公众服务的使命并且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十分脆弱,因而法律有必要对其实行特殊保护,以防止其遭受任意毁损、侵占和灭失。可见,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排斥针对不同财产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三、效益原则

在论述物权保护的效益原则之前,有必要区分一下效率和效益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效率和效益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其含义并不相同。效率指的是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或曰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效益指的是一定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投入后所能够得到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量的大小,即产出和投入的关系。效率侧重于速度,效益侧重于结果。效率常常用“高”、“低”来衡量,效益则用“大”、“小”或“正”、“负”来衡量。效率和效益概念引入法学领域导源于亚当 ??斯密以来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在法学上,效率和效益这两个概念常被混用。其实,他们仍然是有区别的。效益概念常在实体法上使用,并与公平相对应;效率概念常在程序法上使用,并与公正相对应。在物权保护领域,效率和效益这两个问题都存在。效率常常是指为保护物权所需花费的时间多少,效益常常是指保护物权所需花费的成本多少。由于时间也可归入成本,因此,在物权保护领域,效率和效益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基于此,本文将物权保护的效益问题归入效益原则,一并予以探讨。

物权保护的效益原则,是指应当用尽量少的保护成本换取尽量多的保护收益。之所以要将效益原则作为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因为物权保护总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所谓成本不外乎一定的劳力、金钱和时间的投入,有时也包括精神压力。其中,劳力和金钱投入可称之为有形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可称之为无形成本。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社会来说,物权保护都应当尽量节约成本。因为,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用于物权保护的支出越多,用于生产的支出就越少,从而会引发个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所以,物权保护不能不考虑成本。但是,传统的物权保护理论,偏偏就忽视了效益问题。例如,有些人不惜一切代价去打一个很小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官司。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心目中的公平,可能还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培养,但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却是没有效益的,是有违物权保护的初衷的。因为,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人们启动物权保护程序的目的就是要使受到侵害的财产利益恢复到原有状态。如果人们化费过多的成本,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财产利益也没有恢复到原有状态。因此,物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及运作,不能不考虑效益原则。正因为如此,梁慧星教授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9条第1款规定:“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虽然条文的起草者将其解释为是关于“物权解释”的规定,但我们可以认为,该条是关于效益原则的规定。既然物权法需要确立效益原则,对物权保护亦应作相同的解释。

为加深对物权保护效益原则的理解,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此予以进一步阐述。在法律经济学看来,物权保护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科斯第一定律指出,若交易费用为零,则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现实世界中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于是,科斯第二定律又指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8]上述科斯定律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易行为(即遵循市场法则),乃是物权保护的最有效率的选择。此时,法律的介入反而会成为当事人达成交易的障碍。但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自愿交易就会因成本障碍而不容易达成,此时,市场法则就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选择。为克服市场法则的弊端,就必须引入法律规则。换言之,若交易成本为正,法律规制就成为一种有效率的选择。

可见,在法律经济学看来,物权保护效益原则的关键在于降低物权保护的成本,无论是将物权保护看作是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活动,还是看作是法律规制的过程,都是如此。那么,如何才能降低物权保护的成本呢?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首先,立法应当尽可能提供各种有效率的物权保护方法供当事人选择。无论是公法的保护方法,还是私法的保护方法;无论是私力救济的方法,还是公力救济的方法;无论是物权法的保护方法,还是债权法的保护方法;无论是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只要其是有利于降低物权保护成本,提高物权保护效益的,立法都应当予以承认。但是,我国目前的物权保护立法却存在着两方面的不足:一是,物权法的保护方法比较欠缺,二是,自助行为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值得庆幸的是,此两项不足,已经引起了民法理论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详细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也已见到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其次,物权人应当选择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方式保护物权。至于哪一种方式是最有效益的物权保护方式,只能在个案中予以考察。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各种物权保护方法的效益作一般性的抽象。一般来说,私力救济措施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自力请求,可以说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物权保护方法。在私力请求的过程中,如果侵权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物权人与侵权人能够达成协议,则这种物权保护方式显然要比公力救济的成本低,因而是一种有效益的选择。即使是私力救济中的自卫行为,其效率也比公力救济要高,而成本要低。但是,自卫行为如果激烈进行,则会变成一种低效益的选择并会损害法的安定性,必须对其予以限制,此时,公力救济反而成为一种有效益的方式;第三,将物权保护的成本科由侵权人承担。无论是采取自力救济,还是采取公力救济,法律都应当将物权保护的成本科加于侵权人头上,这不仅有利于降低物权人保护物权的成本,还有助于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物权保护成本。据此,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由当事人分摊诉讼费用的做法,以及对物权人除诉讼费用以外的其他物权保护成本(如律师费用等)不予支持的做法,必须予以改变。至于具体方案,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应当指出,物权保护的效益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是不矛盾的。事实上,坚持效益原则,不但不会损害物权人的利益,反而是在更高的程度和水平上保护其物权。将物权保护的成本科加于侵权人,也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因为一个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本身就包含了保护成本的承担。对此,美国前任大法官沃伦??伯格曾说过:“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产权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9]

On The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Rights in Rem

Abstract The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rights in rem should adhere to are: the principle of no- discriminati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cy. Among these,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 has a definite relativity and applies different protection rule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property, especially applies special protection rules to non-operational state-owned capital.

Key words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in rem;the principle of no- discrimination;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cy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梁慧星主编:《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86 页;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页;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2] 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第272页、第281页。

[3] 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266页。

[4] [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3页。

[5] 所谓不动产实行“国家主义”、动产实行“社会主义”是指在所有权归属不明时,推定不动产归国家所有,动产应留在社会,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归占有人所有。

[6] 孙宪忠著:《论物权法》,第290页、第296页。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6

中图分类号:TU98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178

随着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观赏效果,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影响。因此加强城市园林的绿化养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园林的绿化养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养护措施才能达到养护效果。在绿化养护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绿地的养护工作[1]。目前,盘锦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城市的绿化面积和前几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

1 目前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于绿化管理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的经济建设仍然是发展的主旋律,各地对于经济建设的重视程度远远高过环境保护和绿化管理的重视程度,因此造成目前绿化养护方面投入较少,绿化养护工作开展的效率不高。绿化养护和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对绿化养护工作引起足够重视,做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2 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水平有待完善

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相应地绿化养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有所加强。但总体上来看,我国绿化养护和管理水平还有一段较大的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就是城市园林的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水平不足,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绿化养护和管理协调机制不够流畅,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方式;绿化养护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对于违规情况的处罚缺乏条例依据;缺乏科学系统的考核评价机制,导致城市园林的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的关注程度下降;对于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投入较少,使得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展开遇到了困难;绿化养护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高,对于新技术运用较少。

1.3 绿化养护的创新工作有待加强

目前,在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技术人员采用的管理和养护技术比较单一,和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和技能的运用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空间。而在技术创新方面的进展也并不顺利,导致目前养护效率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养护要求的情况。

2 强化园林内绿化管理的措施

2.1 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的重视程度

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的受重视程度对于绿化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绿化养护可以有效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将绿化养护以及环保工作提升到较高的重视水平,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宣传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同时也和城市中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也需要更多人的支持。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加大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方式进行宣传的同时,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宣传方式,例如城市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意义,进而提升市民的环保意识,增加市民的配合度。

2.3 强化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创新机制

目前,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式比较单一,这对于工作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创新工作:建立网格化单位负责制度,确保绿化养护的全面性;根据CPI曲线来确定对绿化养护的投资力度,从而形成投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鼓励民间资本对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分别以年、季、月和周为单位进行考评工作;改善立法制度,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绿化养护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考量和完善。

2.4 提高绿化养护和管理的人才队伍质量

对于绿化养护和管理来说,只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保证队伍的战斗力,进而完成好相关工作。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就要强化准入制度,要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禁止出现挂靠人员,同时对于技术人员的年度审查工作可以和社保等进行挂钩;要做好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3 结束语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影视产品的数量越来越多,中国影视市场呈现出日趋繁荣的景象,但是国内一些剧组进驻著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拍摄影视而引起当地环境被破坏的问题屡被披露。毫无疑问,环境是被影视剧组直接破坏,他们没有足够的环保意识,没有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才使得外景拍摄地的生态被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在影视产业相当发达的美国,剧组宁愿花大价钱用电脑高科技合成重要历史建筑和重要的风景区来达到所需要的拍摄效果,极少进驻真实场景。这其中,固然有美国人相对自觉的

环保观念、责任意识,但最为关键的最有约束力的,恐怕还是美国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我国虽已制订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但对景区拍戏行为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支持,法律责任不尽完善。因此当我们呼唤生态文明以期望改善生态稀缺状况时,其实质性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与实现生态制度文明。在这种背景下,从法律的角度对影视拍摄基地的生态环境破坏现象进行考察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无疑是必要且有意义的。

一、影响影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原因

因影视拍摄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的事件不仅发生在一些著名风景区,部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也曾因拍摄影视作品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采取有力措施将已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尽量恢复,更重要的是要分析环境遭破坏的根源,制定对策以杜绝类似事件重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已着重强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法律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影视生态破坏问题的解决。然而目前关于影视生态破坏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不成体系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影视生态破坏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影视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入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资金匮乏:据了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资金是由当地政府按自然保护区的“个数”来计算,由中央拨付,地方配套。目前我们国家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经费缺口较大,可以通过剧组进驻进行影视拍摄无需过多投入而带来较高收益,同时可以通过影视拍摄来宣传各自然保护区,增加客流量,进一步提高收入,以此弥补经费缺口,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任影视剧组任意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劣行为,致使影视破坏生态的现象一再发生。

政府领导生态意识薄弱:有些地方领导缺乏环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影视剧组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听之任之,有的是因为无知,有的是利益当前明知故犯,缺乏足够的法律责任观念,进一步加深了景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剧组单纯追求自身利益:各剧组在景区拍摄过程中没有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或是为节约拍摄成本而忽视了拍摄地中最重要的生态保护,是影视基地生态环境遭破坏的罪魁祸首。

机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剧组若选择在部级自然保护区内拍戏,当地政府应向国家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报批,但实际上,在决定是否报批上当地政府有很大的任意性,并无严格的法制可循,而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与影视拍摄剧组协商后,基本上不上报。目前,在我国的环境管理领域,监管出现了部分空白,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执法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生态环境资源本身特性复杂是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相关监管部门职能划分不够明确、协调机制不够健全、部门之间不够配合等。

二、完善影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策略与建议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合理性收费:当地政府应当允许个人或商业机构在公共自然保护区当中进行适当的商业活动:旅游及影视文化开发、商业摄影、园艺等等。当然项目实施者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特意为此制定的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支付相应费用,这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根据市场价值而设定。例如,开发影视文化,利用影视拍摄、明星效应带动外景地游客增长,刺激影视旅游的发展,进一步发展旅游接待业、旅游就业,不仅可以拉动当地旅游业,增加地方收入,也能够缓解政府及自然保护区资金压力,使自然保护区得到更好的保护。

加强拍摄剧组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文明教育机制:首先必须提高整个剧组各成员的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制要求相关负责人拟定健康环保的拍摄、取景方案,以身作则,严格约束其工作人员,减少对拍摄地生态环境的破坏。其次,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当地政府和保护区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剧组在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收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因此剧组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先获得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许可,否则将被禁止与拍摄有关的一切活动。第三,剧组所搭建的临时设施必须考虑到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生态环境的实际承载能力和自然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应遵循国家坚持贯彻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减少甚至禁止危险物品的使用,加强低碳技术开发和应用,促进各项资源节约,不用或少用难降解和难再生的物品,提高循环利用率。

同时,各新闻媒体和各创新宣传手段应广泛宣传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科普知识和价值取向,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将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层面,增强全民的生态忧患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守法意识、道德意识,建立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道德规范,进而自觉遵守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提升官员生态意识,加大政府执法力度:全面加强政府官员生态文化教育,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最重要的是将影视拍摄等社会人文活动纳入环评范围内,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评价法得以严格的实施,做到违法必究,保证公平、公正。

十指出,“考核制度最该予以重视”。为了加强政府官员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应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方面。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综合考核的指标之一,实行 “生态危害官员问责制”,将生态考核结果与政绩考核、项目审批、保证金等项目挂钩。在日常的政府干部调整考察中,也注重干部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实绩,不做形象工程,有针对性地努力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政府上下齐心合力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导向。

完善影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治法律的有力保障,若要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得有一个好的、合理的制度。将影视拍摄纳入法制轨道,不仅可以弥补政策的空白,更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限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区、影视旅游区等利用的随意性,用一套完善的事先预防和事后追究的全方位生态保障体制,维护生态平衡。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明确生态破坏程度、生态补偿、处罚依据等角度去合理解决由于影视拍摄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自身特色,专门制定不同影视拍摄基地的监管监测措施,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管,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的生态环境。

公众力量的介入:让个人和社会团体通过适当的机会、手段和途径来共同监督政府实施法律,形成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方面,应当让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因影视拍摄而破坏的生态环境必然影响到部分当地居民,应当让他们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之议案的决策,而公众意见往往能够影响监管部门的决策[7]。另一方面,每位公民都有资格和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实现全民参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在诉讼层面赋予个人和民间团体以资格,确保私人诉讼的便捷,以保证环境法律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推进生态文明进程。

生态问题均根植于社会问题,解决生态问题必须要有政治关注和制度支撑。生态问题离开政治的参与,不被组织在制度框架内,问题本身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建立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保证制度的有力实施,可以大大改变影视生态的现状,建立生态文明。

Abstract:News has been reported for many times that some domestic film and television groups destroyed local eco-environment. It is harmonic improvement between eco-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construct film and televis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main reason that affects film and televis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tactics on perfecting film and televis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hoping to change the present state of film and television eco-environment and set up film and television ecology civilization.

Keywords:film and televis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tactic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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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杨,华德尊, 李春艳.浅论影视拍摄活动环境影响评价[J]. 内蒙古环境科学, 2007,(4).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8

央视网作为北京2008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本届奥运会进行新媒体转播的独家权益,使命光荣,同时责任重大。2007年12月18日,央视网获得北京奥运会新媒体转播权益之迹就郑重承诺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责任,制定了详细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细则和操作措施。央视网专门成立了奥运版权保护中心,组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行动小组”,启用专业化团队利用行政、技术、法律、宣传等多种手段,全力为北京奥运的新媒体传播王作保驾护航,取得了显著成效,也为奥运新媒体传播和版权保护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成效斐然

央视网奥运版权保护中心实施全天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自2008年5月30日至8月25日,共计发放告知函/律师函174份,涉及114家网站(包括手机平台)。截至8月24日晚,央视网向“反盗版工作组”一共投诉了60家互联网平台网站,6家手机电视网站,并对迅雷、世纪龙等公司提起法律诉讼,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制止盗播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等主管部门对央视网在新媒体版权保护王作中所采取的措施给予了好评,对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

奥运会开幕前,国际奥委会曾预测在中国大陆地区将会出现大规模的盗版侵权现象。奥运会开幕以来,国际奥委会监控结果显示,截至8月17日全球共监测到4066个盗播链接,有90%来自海外,在中国发生的侵权行为都得到了迅速、有效的制止,这与奥运会开幕式前的预测完全相反。8月15日起,国际奥委会针对中国大陆地区的监控结果连续了“零报告”,即没有发现大陆地区任何内容溢出等违规现象。国际奥委会对央视网新媒体版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认为央视网在地域保护和内容加密领域完全履行了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同时,对央视网快速反馈并支持国际奥委会版权保护工作表示感谢。

多部门协作多手段并用

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借力行政渠道强化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工作。央视网积极配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的,包括行政方面的手段,共同维护奥运新媒体版权。依托四部委组建的“奥运侵权反盗版工作组”,通过《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制止盗播、侵权行为,针对盗播相对集中的源头网站平台给予重点打击。央视网还配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和工信部等部门,从6月12日至10月15日在全国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推动有关部门整顿搜索引擎,使其在奥运期间的链接指向正版内容。

国务院新闻办向各省网宣办、网管办和中央新闻网站下发《关于保护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的通知》,要求中央新闻网站、各地方新闻网站和各种新媒体平台要严格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

在国家广电总局主办、广电总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和央视网承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上,100多家新媒体机构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北京宣言》,表示要严格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

此外,央视网还加入了国际奥委会的“2008互联网监控项目”,使央视网掌握的监控结果,包括与广电总局、监控技术公司合作的监看项目内容能够快速反应到国际奥委会有关部门,并进行及时处理。

打造强大的反盗版同盟阵线――奥运新媒体传播联盟,组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行动小组”,实现大陆地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无缝对接,从根源上杜绝奥运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了更好地传播北京2008年奥运会,打击奥运新媒体盗版违法违规现象,央视网在严格遵守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方面遴选有版权保护能力和传播实力的机构进行商业性转授权配合传播,另一方面联合有一定的传播实力但需要版权保护技术支持的机构进行公益性转授权配合传播。

打击盗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推动正版传播效果的最大化。作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重要步骤和策略,央视网打造一个强大的反盗版同盟阵线――奥运新媒体传播联盟,其中商业性转授网站9家,公益性转授权配合传播网站174家。考虑到目前多数公益性传播网站在技术、设备、资金、带宽等方面的限制,不能满足国际奥委会对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的要求,因此央视网统一提供链接以及赛事精彩集锦视频、奥运新闻视频、图文资讯等内容的嵌套页面和嵌套播放器。

8月5日,央视网与得到奥运转播转授权的所有合作伙伴组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行动小组”,共同承诺严格履行奥运转播协议中有关版权保护的条款,按照《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行动,实现大陆地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无缝对接,从根源上杜绝奥运I版侵权行为的发生。8月12日,央视网对个e门户网站存在的地域保护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拟定《关于促请在协议范围内传播奥运赛事的紧急通知》,于当天发送给所有奥运转播转授权合作伙伴,《通知》中再次强调各合作伙伴要严格遵守IOC要求,尤其要加强对播客上传类平台地域封锁措施。国家版权局等主管部门对央视网及时发送《通知》的措施给予好评。国际奥委会也充分肯定央视网地域保护和内容加密工作。

对地域保护、数字版权保护(DRM)平台建设重点投入,运用技术手段确保奥运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央视网作为北京奥运会官方新媒体转播机构,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版权保护措施将新媒体传播的地域范围严格限制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并且要保证自己的版权,保证不被别人滥用再传播。为此,央视网建成了IP地址信息库、数字版权管理平台(DRM)以及视频指纹识别保护技术平台。

北京奥运会期间,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在高并发、高压力情况下顺利实施成功,满足了国际奥委会对新媒体转播的版权保护技术要求,也 标志着央视网的版权保护技术能力已经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并在国内网站中处于领先地位。

在地域保护方面,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在不同的播出平台上进行了三重保护,将地域保护的工作顺利完成。与此同时,使用了全球的视频监测平台进行地域溢出的监控,成功地对央视网及转授权商的地域保护效果进行了监测,为查找地域溢出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抽调专门力量,建设监控队伍和平台,对境内新媒体侵权盗版行为实施24小时全方位监控。在奥运版权的监控方面,央视网抽调专门力量,建设了自己的监控队伍,对我国境内的网站I版情况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看、取证,并与广电总局网络监管中心联合组建了奥运版权保护联合监控队伍,对未经授权非法转播、超越授权内容范围的转播等侵权盗版行为进行重点监控。从8月6日奥运赛事启动开始,双方都对奥运转播进行了全网监控、其他专业监控技术公司也参与了监看工作,共有245家网站进入监看名单。同期,央视网通过对境内手机平台的监看,及时发现了有地域溢出、超限转播奥运视频等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现象。

此外,央视网还与北京市版权局建立联合监控平台与“全国打击网络侵权I版专项行动”挂钩,在奥运期间及时查处侵权盗播行为。

同时,央视网还监控到12家国外网站有地域外溢等违规现象,可以在中国收看到奥运赛事视频。央视网及时将相关的监看结果向国际奥委会进行了投诉。

注重使用宣传手段促进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工作的推广,重点报道各主管部门针对版权保护的新措施、新规定以及打击非法传播的专项行动,确保奥运版权保护的概念和措施深入人心。央视网加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工作的宣传工作,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奥运版权保护的通知、条例以及央视网发起的版权保护措施在央视、网络、手机、公交车载电视以及平面媒体等平台进行深入宣传。

对“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三部门《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新闻会等,央视网都专门制作了相关专题在网络、手机、公交车载电视平台进行推广,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国际频道、奥运频道也进行了报道。

央视网还策划、制作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电视宣传片,旨在提高人民群众奥运版权保护意识,宣传正确的收看途径。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等政府部门开展的打击侵权I版专项行动进行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手机和公交车载电视进行立体化报道。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9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power facility there are so many safety issues,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lso influence People's Daily life,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bring to the threat.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ies is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faces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needs to be the state, enterprises, individual joint effor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in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and proposes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work proposal, the hope can help to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电力设备多与保护人员少矛盾突出。“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电力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滨海电网“十一五”期间电力建设规模约100亿元,相当于新建了一个滨海电网。“十二五”期间,电力投资规模将更加庞大,密织如网的输电线路,星罗棋布的杆塔设施,电力设施不断增加,而运行维护及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没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缺位现象。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供电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经信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等原因,虽然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但各级政府、公安、企业职责不清,甚至认为仍是供电部门的内部事务,没有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长效开展活动,实际操作中对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打击不够,收效甚微。

三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电力设施保护区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方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青扫障需协调多个部门批准,协调难度大,甚至多个部门协调批准后,有些群众将之当成“摇钱树”,漫天要价,阻挠砍伐。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顾电力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房、机械野蛮施工等危及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部分法律适用之间有冲突。如《电力法》与《森林法》、《公路法》、《物权法》等法律之间冲突比较明显,特别是《物权法》频布实施后,由于大多数架空电力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没有取得地上、地下地役权,对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和防止电缆线路开挖,增加了很大难度。

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保护视力的有效方法例10

DOI:10.14163/ki.11-5547/r.2017.10.083

由于儿童的日常用眼习惯, 会直接影响儿童的眼睛健康, 所以儿童的视力保健行为是人们关心的重要问题。但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儿童视力保健行为并未规范实施, 所以无法保证儿童视力健康[1-4]。为此, 本研究对辖区内儿童的视力保健行为进行规范和护理干预,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某社区2014年1月~2016年12月1050例学龄前儿童, 将其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 每组525例。实验组中男238例, 女287例, 年龄3~7岁, 平均年龄(4.06±2.75)岁。对照组中男245例, 女280例, 年龄4~7岁, 平均年龄(4.35±2.84)岁。所有儿童均在社区进行登记, 并排除具有先天性眼科疾病、视力残疾儿童, 且两组儿童的均在实验前进行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结果正常。两组儿童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不系统采取干预措施, 实验组则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依托接受护理干预, 方法:①对儿童建立个人视力检查档案, 并进行定期视力检查, 时间间隔为6个月;②进行视力保健知识宣讲, 对家长发放视力保健知识相关宣传画册, 利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对家长及儿童宣讲视力保健内容, 采取定期进行讲座、座谈、宣传动画等方式进行宣传, 通过FLASH动画、幻灯片等方式动态展示相关知识, 使家长认识到儿童的视力、屈光度会随着年龄变化产生变化[5, 6], 并使家长正确认识视力检查;③进行日常用眼指导, 叮嘱家长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以下几点:保证儿童的户外活动时间≥2 h/d;控制儿童观看电视时间

1. 3 观察指标及判定标准 干预1年后检测两组儿童的视力, 若视力≥5.0为视力正常, 视力降低或

降[4, 7-9];视力下降率=视力下降儿童例数/总例数×100%。采用自制调查量表调查两组儿童家长对儿童视力保健知识的认知程度, 量表满分50分, 分数越高, 家长的认知程度越好。调查两组儿童视力保健行为依从性, 包括户外活动时间、用眼时间和眼保健操时间。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3.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 ± 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儿童视力变化情况比较 实验组视力下降率为2.29%, 对照组视力下降率为16.19%, 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家长对视力保健知识的认知程度及儿童依从性比较 实验组家长对视力保健知识的认知程度明显优于对照组家长,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儿童的身体各部分器官都处在生长发育阶段, 其中眼球发育最为明显, 虽然儿童的眼球结构已经形成, 但视觉功能、眼球各部分组织还在生长发育当中, 如果儿童阶段长期用眼不当、过度疲劳用眼, 则会造成近视、弱视等一系列眼球疾病, 严重时无法在成长过程中治愈, 造成眼球终身性疾病[10, 11]。传统临床主要在儿童出现眼部疾病、视力问题后对患儿进行治疗, 并在就诊时对患儿家长进行相关知识宣讲, 但对患儿的眼部疾病、视力异常的预防效果差, 且此时患儿往往已经形成多种不良用眼习惯, 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患儿疾病的康复效果[12, 13]。临床研究证实, 采用社区干预, 能够纠正学龄前儿童的不良用眼习惯, 并预防儿童出现视力异常或疾病[7, 8]。社区护理干预措施, 通过对儿童建立起专门的视力管理档案, 并利用丰富多彩的活动, 对儿童、家长进行良好用眼习惯的B成, 叮嘱家长对儿童进行监督, 并提高家长对儿童视力保健行为的认知和重视[14-16]。本文中实验组家长知识认知量表评分为(42.31±5.33)分, 对照组家长为(28.46±3.45)分, 实验组家长对视力保健知识的认知程度明显优于对照组家长,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社区护理干预对学龄前儿童视力保健行为意义重大, 能够减少儿童视力下降发生率, 并且能够提高家长对学龄前儿童视力保健行为的认知程度, 临床应用价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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