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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2-15 12:57:02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例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部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1-0029-02

从秦皇称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千年来的文明汇聚成了各朝代、各民族无数的中华文化。这些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祖先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经过世世代代的努力、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从而创造的宝贵财富。今天,我们借助着木偶、皮影、戏曲、杂技等民间技艺认识了我们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从而更好地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中华的悠久历史文化发扬光大。

而现今,由于人们对于相关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相应职能部门的缺失,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完备,以及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我国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一、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意义

中华民族是拥有着56个民族的大家庭,每个民族皆拥有着属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民族特点;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着约 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每个地区亦存在着自己的特色文化传统。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形象生动、具体、全面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和思潮,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现实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对于传统文化的改编现象日益加剧,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从美国的《the monkey 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画,人们对于以包括《西游记》在内的中国古典名著的篡改也似乎已经成了稀松平常的事情。虽然有关部门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许多企业、组织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还很有限。同时,由于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显得薄弱,认识模糊、观念滞后、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制约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如今,如何保护、传承、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是我们当今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重视和保护传统文化能促进人的世界观发生转变和提高思想意识。它们将成为中华民族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浑茫厚重的精神动力,保护传统文化势在必行。

二、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迄今为止,关于“如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另行规定”至今未出,人们无法依法行事,而相关部门亦无法依法行政。例如,在一些动漫中: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这明显是与《西游记》原著所要表达的本意完全不同,这是对名著的一种破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很明显,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故对于随意改编国内的名著、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是绝对应该受到处罚的,但是,相关的职能部门及相应处罚程度,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导致了如今市场上“唐尸三百”、“The Adventures of Super Monkey”的现象比比皆是,十分令人担忧。

由此可见,我国的传统文化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我们法律指定的不明,导致了传统文化受到破坏的现象出现,从而不可避免地歪曲了中国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形象。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二)现实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问题

1.进行传统文化宣传的场所少,设备短缺,经费严重不足。以承德市为例,其中,丰宁、围场、宽城3个民族自治县以及滦平、隆化和平泉3个民族县都已被列为部级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每县收到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都达4000多万元。但各县财政对文化方面的投资依旧寥寥无几。据统计,6个自治县、民族县的127个乡镇,30%的乡镇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如丰宁满族自治县26个乡镇,有南关蒙古族乡等8个乡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乡镇文化业务经费每年只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乡镇大多没有电脑、电视,乐器道具短缺、陈旧,科普图书少。

2.缺乏传统文化管理或专业人才。国家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人才同样是关键。可是,“目前只有少数老年人通仡佬族语言。”贵州民族学院文化学院院长龙耀宏坦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两个自治县的仡佬族已基本没有会讲仡佬族语言的人。”由此可见,现今拥有传统文化人才极度缺乏。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也是同样是政府没能较好的管理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现。

无论是民族民间文艺人才,还是对这些资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国都是极为不足的,这也严重制约着对传统文化著作权的继承和创新。

3.忽视传统文化著作权商业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提出至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那么,现如今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是否也能有这样一条商业化的道路呢?《蓝色生死恋》赚够泪水;《大长今》又把观众的目光吸引到韩国历史第一女御医身上。为什么荧屏“韩风”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韩剧都充分的表达了传统文化对儒家思想、家庭观念、协作意识的肯定,对自律自立、坚韧上进、务实诚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对仁、义、礼、廉等品性的张扬,在韩剧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而这些恰恰是一些国产剧所欠缺的。因而,虽然我国蕴含着丰富传统文化,但是我们并没有较好的将它们塑造成为我国的“品牌”,例如:将富含传统文化的历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于改编或使用我国传统文化,并将其运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是需要依靠商业的力量的,而现如今,人们很少将目光投放于传统文化的整合、传播,并将其投放于市场。由于没有市场的推动,从而,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传统文化传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仍然显得薄弱,在文化遗产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传统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学建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认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实现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培养传统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对促进我国各民族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传统文化特殊权利

笔者认为,可以利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开展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一定的传统文化形象被侵害的实例,例如:六小龄童网游侵害孙悟空肖像权案,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性的相关法条来保护这类具有标志性的角色一定的权利,这样在我国传统文化形象受到侵害时,即能够运用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保护传统文化的权益。另外,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同样应该包含其他的权利,例如: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等,所以,在立法完善对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后,也能够起到对于传统文化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设立相关传统文化保护的职能部门

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现今是由多部门协作管理的,但是,从更好、更有效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展工作的方面来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传统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同样,为了应对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展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是需要一定的职能部门的,建立一个长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用系统的观点提出一整套现实有效的措施,用于维护我国传统文化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保护我国传统文化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部门,更需要的是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权益。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中国传统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中国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传统文化的著作权的保护,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知识产权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四)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知识产权”、“著作权”是近年来,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新名词。因而,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与引导,宣传传统文化具有著作权,引导以民族艺术家为代表的相关人员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营造传统文化流传的良好氛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议:第一,针对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了解薄弱的情况,在学校、社区、公司开设普及班,加大人们对于传统文化了解。第二,派遣专家、学者前往偏远地区、民族民风丰富之地,开设省、村学习班,普及知识产权,并收集传统文化,汇编成册,同时,鼓励相关的权利机构或组织,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四、结 语

综上,由于人们对于相关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相应职能部门的缺失,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完备,以及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我国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已刻不容缓,我国需尽快立法,并及时采取行动对此进行弥补和完善。

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G85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7-0868-03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概念上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青年站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2]”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力与核心竞争力。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笔者查阅了有关非物质文化方面和有关传统武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共80余篇。

1.2田野调查法笔者曾对传统武术进行过多次田野调查,并还多次调研过传统武术的赛事活动。

2结果

2.1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

20世纪末的中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之中。从现象看,以后工业社会为标记的现代文明,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有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它对现代社会具有互补、调适和启迪的作用,从中展现出传统文化的历史张力和现代价值。

2.1.1传统武术是一种优化生命存在的价值系统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本运作机制,在日益喧嚣又高速运转的现代文明中,人们品悟到了传统文化中的古朴情趣,想给自己找回一点失落的“野性”。于是,传统武术以它特有的价值与魅力为世注重。传统武术在提高技击能力的过程中追求“技、身、性”的和谐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技”是指技击功能,不仅是形式上的套路演练,更重要的是从“形”到“化”,从“有”到“无”――技进乎道的深刻把握;这里的“身”是指强身功能,即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而达到形体与精神的完美结合;这里的“性”是指对习武者道德情操的砥砺。技、身、性的和谐统一,是传统武术价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充分反映了传统武术积极进取、奋发自强的不屈精神。可以说,中华先祖一贯倡导的“君子以自强不息”精神,在传统武术中得到了最为生动的彰现。阮纪正在《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一文中指出,传统武术阴阳互济,顺势化解等操作方式,反映了一种通过内部自觉颉颃制衡调控求得稳定和谐的内源性多样化取向,以太极图为这种文化符号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中似乎并非全部都要让位于体现十字架精神那种两极对立、实力抗衡的操作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3]。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存在,也是传统武术的文化价值所在。

2.1.2传统武术是当代体育文化中的另一图景不用否认,长期以来的世界体育“大观园”是以西方体育为主要场景的。由田径、体操、球类等等主要活动内容构成的西方体育,呈现出强烈的物理学特点,它要求运动员跑的速度更快,投的距离更远,跳的高度更高,举得重量更多,旋转的难度更大,打击的力量更猛,因而逻辑地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4]。然而,讲究“躬行体悟”、“阴阳互济”的传统武术,洋溢着浓郁的传统哲学文化意味和传统美学特色。在技击观上,它追求“以巧斗力”,而视“气力愤发”为下乘之技;在健身观上,强调以“内”为主的内外兼修,而非西方体育那种外在的自我张扬;在审美观上,并不刻意形架的规范,而追求一种“练神还虚”的神明之境。当代世界文化,越来越呈现出东西方互补的多极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传统武术,应该在全球化的汹涌浪潮中坚持“和而不同”的中华精神,按照自身的文化逻辑来谱写出今天世界体育文化中的“华彩乐章”。

2.1.3传统武术蕴含着当代中国武术发展的生命活力当代的竞技武术无疑是对传统武术的一种时展,但是,“棍图”(Stick diagram)化的套路运动和与套路相分离的散手运动,并没有使中国武术走入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世纪之交,在对“中国武术向何处去”的历史发问中,不少人把环视的目光对准了涌动着生命活力的传统武术。在延绵的历史中,传统武术曲折坑坷而传承不绝,这本身就是对它旺盛生命力的绝好证明。它那深邃、广博的文化蕴藏,是重构当代武术文化的丰厚资料源。在世界体育史上,人们对古希腊文明的发掘,从而点燃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圣火,成为当代人类文化中蔚为壮观的一幕,这也是否预示着中华武术的振兴,寄希望于传统武术呢?

2.2当代传统武术委顿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鼎革的巨变,武术也霍然进入了一个由近代武术向现代武术的历史转型。然而,在这过程中传统武术的文化家园渐趋委顿、荒芜,以致什么是“传统武术”似乎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如同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常常是因人自身造成的一样,传统武术目前所面临的时代困顿也由多种深层原因所致。

2.2.1社会转型中的文化震荡当代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无逃于天地之间”的巨大社会变革,而这场变革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的。对于中国而言,融入全球化是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时代特征,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然而,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科技、教育、商品、信息及大众娱乐等为内容的西方文化逐步成为当代世界的强势文化而不断扩张,其他民族文化则处于这种强势文化的“笼罩”下,并被日益消解,显现了中华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改变。我国传统武术所遭遇的冷落与尴尬,某种意义上正是西方体育文化无孔不入的侵蚀结果。

2.2.2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传统武术是武术之源,是武术的发展基础”[5]。传统武术是以追求技击之道为本质属性,以此规定并制约着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并逻辑地延伸出了以技(技击)、身(强身)、性(道德)三者有机结合的基本价值体系,长期来被习武者所恪守、遵循,由此融铸了传统武术博大的文化载量,而当代对传统武术的文化迷惘也正是从这儿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就有部分人士先将追求技击之道的传统武术本质属性混同于价值功能的技击格斗,继而再将其技击价值与健身价值对立起来,将武术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功能相混淆,至今是目前武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另外,对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还表现在自觉以西方体育文化为参照,使得传统武术无论是其活动样式、价值体系及文化内涵,均发生了过滤和割裂。近年来,各级武术管理部门不时举办一些传统武术的赛事,“传统武术”一度成为时髦而走热。但是,由于竞技武术活动样式的强烈辐射以及理论上缺乏对传统武术概念的厘定,因而所谓的“传统武术比赛”难以根据传统武术的文化特点来进行(其中甚至不乏近十多来才兴起的木兰拳、扇),其评分标准是依照竞技武术的《竞赛规则》,评分者是竞技武术的裁判,加剧传统武术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得不向竞技武术靠拢的局面,这类“赛事活动”根本无益于传统武术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2.2.3竞技武术的强烈冲击作为当代中国武术运动主流文化的竞技武术,其中的套路运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定位于“自由体操”和“艺术体操”,所以其历年制定的《竞赛规则》和技术样式也越来越呈现出西方体育文化的色彩;即便1979年开始试验的散打运动,是对原来单一套路比赛形式的补充,或是对社会上批评操舞化套路运动的回应,但无论是比赛方式还是场地等,处处透显着西方搏击运动的文化痕迹,难以寻觅中华武术的文化灵魂。由于“一花独秀”的竞技武术其异于寻常的发展动力基本上来自于一种由主管部门介入、被高度组织化的各类赛事制度,因而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中国武术活动格局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格局下,使得传统武术面临两种境遇选择:要么被竞技武术化;要么充当一朵离散聚合任自由的“花”。人们总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来把捉文化的现实性的。由于上述影响使然,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竞技武术成了中国武术的全部。

3结论与建议

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6]”作为非物质文化形式的传统武术,是华夏文明长期氤氲滋养的文化成果,折射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斑斓历史。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武术发生了根本性的文化嬗变:它的技术样式被日益过滤,精神价值在不断淡忘,身怀技艺的传人先后离去――其宝贵资源每一刻都在流失、湮灭。在我国近年悄然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一些传承有源的传统拳种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政府部门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个侧面清晰显现出当代武术号称有六千万习武人口的表面“盛世”下传统武术文化濒临危境的无奈事实,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世界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发展传统武术,不仅是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个迫在眉睫的实践问题。为此,本文谨提出以下几点芹荛之见:

3.1发挥多方互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武术保护工作,是个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的宏观主导和社会的积极参与是两大不可或缺的方面。长期来,传统武术并没有得到国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应有重视,他们更关心的是争分夺牌的竞技武术;而在民间,传统武术则沿袭原来的传承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面临一种“合法性危机”,诸多文化精神和技艺内容渐趋黯淡。

对于传统武术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的主导与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与支持,所谓的文化遗产保护将一事无成。另一方面,传统武术的文化生命在民间,广大民间习武人士是目前传统武术主要传承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认同。政府部门的统筹与支持应该是宏观层面的,不能以行政力量来越俎代庖。因为这样做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保护、传承传统武术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清楚传统武术的具体文化内容而使所保护的对象变味。同时,有关武术理论研究者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在当今社会里,传统武术任何一个层面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介入,尤其是有关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更是一项学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得到理论研究的支撑。

3.2落实两个重要环节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6字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7]。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无疑也应以这16字方针为指导,并在这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首先是传统武术的保护在目前当以“抢救”和“保护”为紧要。传统武术是一种动态文化,它主要由师徒传承方式而逶迤发展。近些年来,许多掌握、了解传统武术拳理技法精髓的老人逐渐相继过世,致使不少技艺功法已成“广陵散”。因此,应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采用多种手段,在20世纪80年代“武术挖整”工作基础上,培训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有关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普查与整理,并在这基础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对于一些传承有源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用国家力量加以保护。目前,已有“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沧州回族武术”、“邢台梅花拳”等已进入了我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是使传统武术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得到时展。传统不是一个凝固的概念,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绝对不是对“吾家旧物”的原有循袭,这也就是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传承发展”。从农耕社会发展而来的传统武术本身是一个瑜瑕互见的复杂文化体,其中既蕴藏着前人的智慧精华,也裹挟着不可避免的历史积尘,同时还更多地隐匿着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化转换机制才能焕发出其时代价值的文化传统。这必须在对它进行深刻理性把握基础上的扬弃和创造性转换。如不善于吸收前人的文化成果,传统武术的智慧精华只能是“绿水青山枉自多”;如不善于批判否定,传统武术就无法实现其自身发展。“海纳百川”、“生生不息”,本身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活力所在。

3.3注意传承人才培养文化的发展是需要载体来进行绵延的。有着巨大历史跨度的传统武术,是通过代际传承最终凝聚为具有自身价值的文化系统。可以说,武术的文化性质决定了对它的历史衍传主要不是靠对文字的理解来进行的,而是需要“犯手实做其事”。从这个意义上,技艺传承当是传统武术文化生态保护工程中的最重要任务。当前传统武术的濒危,很大程度上也是技艺的失传,这必须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传统武术技艺的继承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人群:一是社会上的普通武术爱好者,他们是营建传统武术生态环境的基础;二是全国各体育院校从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学生,由于专业基础与要求,他们应比前部分人群对传统武术技艺的理解和掌握更为深刻;三是应像竞技武术运动那样,形成一个传承传统武术的专业化精英群体,他们是传统武术拳理功法的薪火接续者。三者相互关系,但承担的任务及作用有所不同,由此构成传统武术的人才传承载体,成为传统武术文化家园“莫失莫忘”的自觉守望者。眼下各地开展的传统武术“申遗”工作固然能引起社会的一定重视,但如没有基本载体的实践传承,可以肯定说,难以改变它在全球化浪潮下被荡涤和吞噬的濒危厄运!

3.4形成自身赛事制度竞赛是橇动体育运动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铺设的快车道。形成于50年代的竞技武术,也正因为得益于它的竞赛体制,才迅速提高了它的运动技术水平,并奠定它独领的文化地位。所以,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机制就不能不引起传统武术时展的思考和借鉴。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中,靠自发状态的民间土壤养育不出传统武术的参天大树。请看,从奥林匹克运动的惊人发展到中国竞技武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又有谁能离得了竞技杠杆的橇动作用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内部成熟的文化内涵如同遗传基因,并不能以削足适履的“外科手术”方式进行随意更换,尤其难以用单一的西方标准来进行评价、切换。因此,我们应该在对传统武术整理、研究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制订出一个符合其自身文化价值和技艺特点的赛事制度,不能设想一个传统文化样式的复苏可以无视自己的文化命脉与价值规定。通过对传统武术的文化归纳,把长期被忽视的武术文化特点整合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内源性的文化张力,形成当代武术运动发展的“双轨制”,使竞技武术不再成为当代武术的主流文化现象,而是两种同源异流武术文化的互补共存,互相映辉,使已逐渐失去身影的传统武术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G].

[2]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3] 阮纪正. 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J].开放时代,1996,(3):24-29.

[4] 李力研.野蛮的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43-46.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例4

1.传统音乐传承与保护的理论、方法、政策研究(以仪式音乐为例)

中央音乐学院杨民康在《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仪式化展演过程》中谈到,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被等同于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表演艺术”,然而难以否认的是,实际生活中的表演艺术常常同口头传说和表述、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民俗事项彼此难分。倘若我们看到“表演过程”与“仪式过程”二者之间包含的某种共性,便可将“仪式化展演过程”作为一条纽带或环链,将表演艺术及其文化生态环境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纳入整体文化系统中进行动态的审视。

中国音乐学院杨红在《仪式音声之民族志构建──内蒙古西部传统音乐文化资源的考察与思考》中讲到,内蒙古西部既是历史上“秦直道”的北段,又是昔日“西口路”的必经地和目的地。这里蒙汉文化得到广泛的交流,多民族音乐文化遗存丰富,须深入挖掘的资源雄厚。作者企图从整合的视角,对该地区多民族传统音乐文化,尤其是伴随着人们生活的仪式音声的实地考察、梳理、研究,以期达到总体的概观。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薛艺兵《论祭祀仪式音乐研究中的“两阈结构”模式》认为,祭祀仪式的场域结构中存在着一个二元对立的主体结构模式,这就是由“凡俗阈”和“超凡阈”构成的“两阈结构”模式。所谓“凡俗阈”,是指平凡俗人的人间阈境(人间世界),是仪式场合的现实空间;所谓“超凡阈”,是指具有超自然力量的神鬼阈境(神鬼世界),是祭祀者观念中(或象征性)的意象空间。文章以具体实例的分析来说明“两阈结构”中音乐作为一种包含观念、行为和声音的特殊现象,是怎样以其特殊的观念“意向”、行为“指向”和声音“效应”达到沟通、调和两阈关系的。

上海音乐学院萧梅《体验的音乐民族志――以广西壮族“魔仪”音声描写为例》以作者对广西靖西壮族“魔仪”音声场域中“超验”现象的田野研究(field study )作为体验的音乐民族志之例,讨论:(1)“身体感”及其带出的主体间性(intersubjuctivity )或“他者间性”(interotherness)作为仪式音乐田野研究体验基础的“感性”(somatic )能力及其合法性;(2)仪式场域的“默声”现象,作为整体“声谱”的一部分是否应该被表达,而前述基于“身体感”的体验又如何表达之?(3)体验作为田野研究的话语实践,如何能使音乐研究真正成为对音乐实践活动自身的“趋近”,其观察、自省、批判、对话的整体研究又将对音乐学产生哪些影响?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张振涛在《重构声音》中讲到,沿袭欧洲乐器学理念的音乐学研究,通常不包括非旋律性的打击乐器。但对于中国民俗事项的阐释来讲,尤其是对发生在乡村仪式中的音乐来讲,打击乐器却占有特殊的位置,甚至可以说,没有打击乐器就没有乡村仪式。那些专业音乐家概念中的声音与局内人概念中的声音,常常有一定距离,甚至背道而驰。

香港城市大学罗明辉《仪式音声民族志研究的方法及意义――从洪朝音乐的考察研究谈起》根据有关香港洪朝音乐的考察研究,结合洪朝仪式音声的特点,从研究方法的设计和实施、文本资料的建构、理论架构的依据等方面,探讨仪式音声民族志研究的方法及意义。

香港道乐团刘红《仪式音乐田野考察者的自我身份判定》围绕在田野考察中,考察者如何掌握和判别自己的身份、角色的问题进行讨论,包括:(1)田野工作的概念;(2)田野考察者于本土文化中的身份定位;(3)田野考察者的自我身份如何判定;(4)田野考察的目的。

2.传统音乐研究与非物质文化保护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王耀华《关于中国民族音乐“集成后”的思考》论述了作者在编著《中国民族音乐》教材的过程中,将中国民族音乐四大集成已经出版的各省(市、自治区)卷本作了一番学习,在对“集成”的巨大贡献有了进一步认识的同时,对“集成后”的相关问题所作的思考。

上海音乐学院洛秦《学科架构、规划和愿景――音乐人类学在上海音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以上海音乐学院音乐人类学的学科建设为个案,讲述依托上音的优秀学术传统,该学科建立了现代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工作平台,与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该领域的著名学者联手,整合和优化有关的研究资源和人才,采用独立运营和组合的机制,强调学术的基础性、交叉性、前沿性和现实性,以领域的唯一性、优先性和学科的独特性、领先性作为建设目标的重点,推动了近年来音乐人类学学科在中国的发展进程。

中国音乐学院刘勇《全世界民族音乐学家,联合起来――兼论民族音乐学中国学派的形成和学术特点》受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布鲁诺・奈特尔(Bruno Nettl)的启发,对民族音乐学在中国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并对“民族音乐学中国学派”的形成和学术特点进行了展望和分析。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蓝雪霏《关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运动与民族音乐学术研究的互唤问题――兼谈“民族音乐学”教育实践的良好契机》认为,当前,由政府领导的一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既然是“文化遗产”,无论其概念定义、重要性迫切性还是行政命令、操作措施都富含独特的科学学术品质。这场行将继续向纵深拓进的与吾辈学术密切相关的大规模运动,实际上存在着二者不尽密切配合甚至脱钩现象而亟需两相呼唤的问题。

中央音乐学院钱茸《换个思路说传统音乐的承接――从非遗项目的文明属性谈起》认为,音乐圈内,甚至传统音乐圈内,疑惑的声音时有耳闻,如:有些“原生态民歌”是否还能算“原生”?原生态歌手是否应该参加青歌大赛?原生态歌手是否应该进入歌舞团?中国传统声乐品种是否真正值得拯救?是否可能得到拯救?等等。本文拟换个思路,从三个角度,寻求阐释上述问题的突破口:(1)非遗项目的文明属性;(2)传统音乐的符号化存在方式;(3)院校传统音乐教育的误区与潜力。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施咏《中国当代“民工歌曲”中的表现主题及其相关社会意义》通过对“民工歌曲”的研究,倡导在“民工歌曲”中的人文主义关怀,关注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和权益保护。

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马希刚《借鉴、融通与理性期待――基于音乐文化特征的中国传统音乐教学方法思考》对中国传统音乐和西方音乐文化特征的差异从哲学背景、审美追求、表现形式和音乐风格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中国传统音乐教学的改进措施:(1)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2)对经典曲目进行解构与重建构;(3)创建历史文化情境来促进中国传统音乐的教学;(4)通过深刻理解音乐特征领悟中国传统音乐文化。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艺术学院沈云芳《胡登跳“丝弦五重奏”的音乐创作观念及存在价值研究》对丝弦五重奏的生成脉络作了较为细致和详尽的梳理,从胡登跳先生的丝弦五重奏创作入手,对作品的音乐形态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充分提炼其创作观念和手法,并在与丝弦五重奏关系密切的演奏员和由此形成的专业民族器乐重奏课程等方面,探寻丝弦五重奏这一新的艺术品种形成以及发展的社会、文化成因,客观看待其得失利弊,以观照、审视、思考民族室内乐在当代的发展。

3.山西(及其它区域)音乐文化的地方性知识研究

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所吴学源《葫芦丝漫谈》以简要的历史回顾形式,从民族音乐学、乐器学以及民俗学的角度,对葫芦丝的分布、名称、形制、音体系及其相关文化背景作了较客观的记述,并试图就这种乐器的产生以及产生的地域、族属等历史渊源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山西大学音乐学院王亮《上党八音会调查》以《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山西卷》中有关资料为参照,结合相关文献,对上党八音会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访谈、观看演出、跟踪班社活动、录音录像等方式,以“全面普查”与“个案跟踪”横、纵两条线索对该乐种的现存状况展开了田野调查。

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许璐、蔡际洲的《1980年代以来的汉族民间吹打乐研究》以1980年至2006年底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该领域的论文(合计156篇)为对象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在汉族民间吹打乐这一领域,尚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研究对象的地域分布呈“北多南少,东多西少”状;研究角度相对单一;田野工作还须加强等等。

云南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叶明春《云南洞经音乐审美观初探》基于音乐人类学“概念”(审美观)――“行为”(音乐行为)――“音声”(音乐作品)的研究理论与方法,从音乐作品、音乐行为,返观洞经音乐的基本概念,探索洞经音乐的审美观。

天津音乐学院李微微《山东柳子戏唱腔五大基本曲牌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柳子戏进行了界定和概述,对其兴起和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并对柳子戏五大基本曲牌进行了音乐与历史、现状的综合分析。

沈阳音乐学院冯志莲《东北大鼓备忘录》以文献资料和考古成果为基础,以调查研究为手段,从“东北大鼓之生成探源”、“东北大鼓之兴盛考略”、“东北大鼓之衰微发幽”、“东北大鼓之保护撷要”四个方面对东北大鼓进行了论述。

上海音乐学院齐江《说唱音乐分类研究》肯定了说唱音乐两分法的重要学术意义,同时借鉴张鸿懿提出的说唱音乐两分法以及吴文科对于说唱艺术的分类方法,提议将我国的说唱音乐分为牌子曲类、鼓书类和杂曲类三种。

4.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的新方法、新视角、新问题

中央音乐学院张伯瑜《论中国当代民族器乐发展中传统音乐思维的丢失》中谈到,纵观今天的民族器乐,在与传统器乐相比之后,可以发现其中的三种变化:音声变化、制度变化和思维变化。

杭州师范学院音乐艺术学院田耀农在《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与民族音乐学的最后分野》中认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与民族音乐学应是两个不同的研究方向,二者的分野可从五个方面界定:历史的还是当下的、考据的还是比较的、音乐的还是文化的、国家内的还是国际的、乐事的还是乐人的。

青海音乐家协会巨奇君《土族民歌多源文化特征初探》对土族民歌的多元性文化特征进行了形态上的初步探讨,指出土族民歌中土语、汉语、藏语的三种语言形态,从歌词的语言和结构、曲调的旋法、调式结构等方面比较了土族民歌与蒙古族、汉族、藏族、回族民歌之间的关系,并从语言、宗教、文化、地理、族源、生产方式等几个方面探索形成土族民歌多元化的因素。

沈阳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李玉珍、商树利《二人转音乐中的俗文化特征》以民俗文化、中国传统音乐形态学以及美学的多重视角为出发点,试图得出二人转音乐的俗文化特征审美价值所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1)二人转源流性质的解释;(2)二人转表演曲目内容的结构特点和题材分类;(3)审视二人转俗文学唱词语言的“剧诗”性特征的体现;(4)解析二人转俗乐唱腔的基本特征。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例5

一、问题的提出

“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这首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北朝民歌,让巾帼英雄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千古流芳,美国迪斯尼公司将《木兰辞》所述的故事改编成动画影片《花木兰》,为迪斯尼公司带来超过3亿美元的巨额商业利润,然而因中国传统文化诗歌而来的《花木兰》电影的商业成功,似乎只属于好莱坞、只属于美国,作为花木兰故乡的中国却没有从中得到一分一毫的版权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此就提出了如何通过版权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问题。

版权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知识产权冲突、国内地域产权冲突逐渐增多,为了实现传统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亟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一方面,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是民族发展的基石,是民族精神的记载,为了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世代绵延,使传统文化发挥出其独特的精神价值,必须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和管理,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中华上下五千年,作为文明古国,我们拥有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从美国动画影片《花木兰》的成功中,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的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发现了我们在管理文化产品商业开发方面存在的不足,只有做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才能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并重,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共拥。

针对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现状,本文试究传统文化保护不足的原因,在分析其立法困境的基础上,从多层次化权利主体、完善丰富权利内容、不限定保护期限以及创立数据库保护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二、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法律保护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又是应对国际文化竞争的手段。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传统文化虽是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保护的内容之一,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及宽泛。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在《伯尔尼公约》、《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都将民间文化作品列入版权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未对其他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也只涉及对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的保护。面对涵盖范围广泛的传统文化,国家虽然认识到了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仍尚不成熟,存在空白遗漏和过于宽泛之处。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我们也期待这部条例的正式施行。

第二,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体系主要有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两个部分,申报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程序较为复杂,由此可能产生申报路径不统一、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三,相关企业和个人缺乏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意识。以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陕西省为例,陕西户县农民画创作风格新颖、地域特色明显,当地很多农民都掌握这项技艺,也涌现出琳琅满目的农民画作品,但农民画作者却缺乏著作权登记的意识。与此相似的还有陕西延安剪纸,同样缺少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情形。

三、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成因

传统文化概念难以界定、范围难以确定,是我国传统文化版权立法不足和实践保护不够的根源。

(一)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传统文化是一个广泛却有些模糊的概念,明确传统文化的界定与类别是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关键。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沉淀下来的,能够反映特定民族风貌和精神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主要包括民间艺术、文学作品、工艺品、绘画、表演、民族服饰等。

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集体性,传统文化的集体性源于它的群众性,传统文化的生成发展是广大民众在长期历史实践和传承过程中集体创造的,它并非直接属于某个个体。比如年画技艺,可能同一地区很多人掌握这种艺术手法,这种艺术手法是属于该地区集体所有的。

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特征。传统文化的形成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历史的积淀去不断丰富完善,在传统文化流传的过程中其影响不仅及于当代人,它是源远流长的能及于子孙后代的精神财富。

传统文化也具有变异性的特征。传统文化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在流传的过程中,作品不归一人所专有,人人可以改动,所以作品常常是不固定的,它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处于变化之中。”

(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困境

1.权利主体难界定。传统文化具有集体性的特征,这也使得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不同于一般的版权保护。相比于具有鲜明的、确定的权利主体的一般版权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我们应首先明确其权利主体。

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最初它具有一个特定的创造者,但在世代相传的发展过程中,其创造者已不单属于某个个体,可能是属于一个地区集体共有的文化,是群体智慧的结晶,这使得界定其权利主体成为一个难题。

2.权利内容难确定。相同的民间传说,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上就有不同演绎。某著名喜剧演员在一个喜剧小品中戏说“花木兰”,将花木兰塑造成贪吃怕死的形象,被认为戏说尺度过大有恶搞嫌疑,破坏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再如“乌苏里船歌案”中,歌唱家郭颂在赫哲族民歌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出《乌苏里船歌》,这首《乌苏里船歌》几乎成了赫哲族民歌的代表,而后法院认定《乌苏里船歌》系改编作品,郭颂不是原创作者。另外,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文化不断碰撞交融,国际间因翻译问题而产生的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龙,作为中华民族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之一,常用来象征祥瑞,被英译为“dragon”。然而,“dragon”一词在《约翰启示录》中被描述成魔鬼撒旦的化身, 代表着异常邪恶的力量。所以一些西方人的惯性思维十分乐意视中国龙为“dragon”, 把中国和中国人的形象与“dragon”挂钩, 妖魔化中国。针对当前纷繁复杂的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应当包含哪些方面才能全面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管理,值得我们探究。

3.保护期限不统一。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应有期限限制。从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来看,知识产权是要保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所投入的成本和获得回报,在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此权利即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如果权利人可以无期限的垄断该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中断创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期应不受时间限制。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征,是在民族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渐演进、形成的,很难给传统文化的形成确定一个起点。同时,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优秀的传统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逐渐完善并永久的流传下去,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都将永存。因此,很难给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界定一个期限。

四、完善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在传统文化被广泛运用到商业领域的今天,笔者试从版权保护立法角度提出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一点建议:

第一,在版权立法中确定传统文化多层次权利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为诉讼原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共的权益,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这说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主体可以是集体,事实上,很多传统文化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不存在个体著作权人。另外,当发生版权纠纷时,以某个集体例如地方政府组织为代表提起纠纷解决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诉讼结果可能惠益到这一地区和社群,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树立版权保护意识。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为自愿登记制度,由著作权人向各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经过登记的文化产品可以明确其版权归属,降低被侵权后的诉讼代价。拥有如年画、剪纸等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对具体产品进行版权登记,如遇盗版侵权等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主张许可、监督、收费、救济等权利。由此可见,对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可实行多层次权利主体,传统文化的涵盖面较大,单一权利主体显然不能满足其版权保护的需要,多层次权利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变通实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目的。

第二,丰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针对目前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状况,我们发现关于传统文化的改编、演绎、翻译纠纷较多。前文所述的“乌苏里船歌案”涉及对传统民歌的改编、戏说花木兰小品是对“花木兰”故事的歪曲演绎、“dragon”是对“龙”形象的恶意贬损。因此,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注重维护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在对传统文化进行演绎、翻译、改编的过程中,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贬损使用传统文化的内容和精神内涵。

此外,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还应包括传统的表明来源权,即表明传统文化的来源地名称、来源主体等权利。以及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三,不限定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时间。笔者认为,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不受时间限制。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其内容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确定其版权保护期限几乎没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价值在于弘扬民族精神,如果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加以限制,则不利于载负着民族精神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于依托传统文化产生的、非集体创作的具体文化产品,则应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加以限制。

第四,创新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在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模式以促进版权保护,例如建立传统文化数据库保护模式。依据欧盟1996年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保护模式是指,将独立的作品、资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系统的或经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访问的数据集合。建设传统文化数据库,可有效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最广范围公开明示要求,在惠益分享等配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体系下,实现对传统文化予以相应产权的保护、地域文化的跨国尊重及更正宗地广泛传承。将电子数据库运用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制度下,建立版权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共同的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版权申报路径的统一,有助于简化版权申报、查询的方式,避免重复申报版权情况的发生。

五、结语

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民族瑰宝,既是精神财富也具有经济价值。完善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针对国际形势和国内现状与困境,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健全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尽快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使我们的立法、司法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相信我国的传统文化版权体系会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例6

农村传统文化是原生态的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是现代文化的魂,而其承载的主体是农民,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呈现明显的“中空化”,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者日益减少,据2013年6月统计,秭归县摸底普查民间艺人1418人,其中省级非遗传承人11名,市级65人,县级386人,这些人中55岁以上的占到近8成,老龄化严重,传承形势十分严峻。秭归县也对有的农村传统文化进行了一些保护,但由于忽略了传统文化产生的土壤和社会生产,传承的更多的是表面的做法,而缺少对其渊源、缘由、变化过程的理解,有形而无神,存在而无价值,这更体现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紧迫感。

1.2一些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摒弃、批判

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它所有的只是反映当时的历史现状及诉求、不同人群的精神需求和状态。一段时期以来,农村传统文化被放到了城市现代文化甚至是现代文明的对立面,被看成迷信、落后、野蛮而加以改造,一些农村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到摒弃、批判。改造否定农村传统文化、文化西化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导致了农村传统文化与其根基断裂和文化认同的危机,不及时进行农村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一些传统文化将成为历史。

1.3一些历史见证、老街旧巷、文化象征等被遗弃

在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为追求居民点村居整体效果而统一提供房屋构造图纸规范建筑,缺乏本土的传统建筑风格,使传统建筑文化遭到遗弃;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历史见证、文化遗迹遭到破坏或拆损;在旧城改造中,重开发、轻保护,对老街旧巷、文化象征肆意改扩建,制造假古董,假文物,愚弄游客;在文化打造中追求眼前利益,将一些民俗活动脱离原有的发生情境和空间,强行植入、拆解。凡此种种,致使一些文化遗产被毁坏,被歪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1.4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因商品化而发生异化,失去了传统本色

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是劳动人民在漫长的生产中提炼出来的精华,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底蕴。消费者对传统工艺的的消费往往情有独钟,在利益的驱动下,生产者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替代传统的生产、制作工艺,甚至违背原义,使传统工艺发生异化、丧失本色,失去了个性;一些传统工艺品因商品迅速化而趋同化,产品粗制滥造,甚至假冒伪劣,最终失去了吸引力;传统工艺和加工技法因商品率低、缺乏现代气息、加工过程枯燥单调致后继无人。

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几点措施

2.1政府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政府引导,基层负责制订相应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传统文化保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和展示力度,对各级在传统文化方面有一定造诣、在保护传承传统文化上卓有成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提高传承农村传统文化的热情与积极性,使抢救、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成为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共识。

2.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要从基础抓起

培养立志于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在中小学增设农村传统文化兴趣班,将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体育等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让传统文化在校园生根发芽,培养传统文化的接班人;充分发挥乡镇文体工作人员的作用,组建原生态艺术团、安排民俗风情聚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整理,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展示,切不可为卖座而“标新立异”。

2.3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仅存的文化遗迹

对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习俗、传统艺术、传统建筑、传统工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和传承,确保有原汁原味的影像资料记录,地方文化产业机构必须从根本上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不能简单地以精华和糟粕进行扬弃,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不同时代的政治、文化背景造就的这些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正能量的可以进行保护和传承,相反的则可留下相应的图像、文字资料供后人研究、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例7

历史悠久的井陉拉花类属北方秧歌,是河北三大优秀民间舞种之一,形成并流传于河北省石家庄井陉县。井陉拉花因其独具的艺术魅力和深厚的民族艺术精髓,2006年被国家列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使井陉拉花这一民间艺术得以保护并得到广泛的推广,继而探索一条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我们试对井陉拉花引人高校课堂进行探讨。

一、井陉拉花的艺术风格与推广价值

并陉拉花起源于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时的街头广场花会,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多样的艺术形式。其舞姿柔健,屈伸大度,抑扬迅变;其韵律优美,节奏欢快;其曲调悲壮,婉转悠长,给人以空旷幽谷之感。突出的地域特征,刚柔并济的舞姿,明快活泼的生活情趣,使井陉拉花这一传统的优秀民间舞蹈不仅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而且有着重要的体育训练价值。

井陉拉花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遵循民间舞蹈的发展规律,井陉拉花的舞蹈动作同样是从人民的生活中提炼、加工、美化而来,有着明显的地域特征和生活情趣。她以“拧肩”“翻腕” “扭臂”“吸腿”“撇脚”等动作为主要舞蹈语汇,上身动作以肩为主,肩部的顶、拧、耸、压和手臂的点、提、拉、抠、翻最能突出拉花风格;下身以膝部屈伸贯穿始终,形成刚柔相济、粗犷含蓄的艺术风格。总体上说,女性舞姿美丽大方,稳重优雅,既有身段之美,又兼气韵之妙;男性舞姿伸展大度,潇洒自如,既现阳刚之气,又透苍凉之风。

井陉拉花除具有极高的艺术欣赏性外,还具有较高的健身价值。通过拧肩、翻腕、扭臂、吸腿、撇脚等为动作主线,不仅突显拉花的风格,而且有效地提高舞者的上肢力量和全身整体的灵活性,增强人体四肢与躯干及全身的协调能力,使参与者身体得以全方位的运动和锻炼。同时,在表演过程中,灵活多变的队形,舞者间的默契配合,可以培养出舞者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因此,井陉拉花这一传统的艺术在民间、在学校都具有良好的健身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井陉拉花保护与传承的新途径—将井胫拉花引入高校课堂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传承井陉拉花这一即将失传的民间舞蹈艺术,井陉县政府通过组织各种层次的拉花歌舞表演队,举办各种形式的拉花民间艺术活动和比赛,对拉花民间艺术进行了积极抢救和整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如何更好地使井陉拉花这一民间艺术得以保护并得到持久而广泛的推广,继而探索一条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将包括井陉拉花在内的非遗项目引人高校课堂,让高校肩负起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动态传承,这一探索应是一条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

高校是文化发展的中心,在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一,高校在民间文化资源的普查、挖掘、研究、整合,以及文化传承、发展、创新方面有着极其有利的条件。其二,高校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可以充当“演员”与“观众”,为传统文化的传承提供人才保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人校园,不仅可以使当代大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地域文化,欣赏民间艺术,发现民间文化美的真谛,看到隐藏在民间故事后面真实的民间和人生;而且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先进文化,扭转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链条濒临断裂的局面。

国内外许多学者通过对从事健身舞蹈的能量代谢率、能量消耗和运动心率变化等生理指标分析,认为健身舞蹈具有很高的锻炼价值。而井陉拉花属于健身舞蹈类,是一项效能很高的有氧运动。经常参加拉花表演与练习,能够迅速消除人体内的过剩脂肪,增强人体肌肉力量和关节的灵活性,代之以健壮的肌肉组织,使软化、迟钝和缺乏活力的肌肉重新变得充满活力和具有弹性。同时,对于解除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压力,缓解身心紧张和疲劳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将井陉拉花引人高校,不仅可以起到爱国主义教育、爱家乡教育的作用,而且还将对大学生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高校保护和传承井陉拉花面临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当今我国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高校保护和传承井陉拉花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普遥的认知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存在于某一地区、某一历史时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文化价值的人类文化实践方式与艺术表现形式,如:舞蹈、皮影、剪纸(技艺)、民族体育活动等。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它是我们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挽救,是我们对文化传统应有的尊重,同时也起着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传媒与市场化、娱乐化的冲击,民间传统的文化生态正在被破坏,趋于灭亡、失传的境地。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们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常山战鼓、昌黎大秧歌、永年太极拳、井陉拉花等项目,知之甚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多是通过网络和各种媒体,因而就更谈不上对井陉拉花这一传统的舞蹈艺术的兴趣、认知及深人学习。因此,在高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形势不容乐观,前景任重而道远。

(二)生存土壤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必然条件是其旧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而社会生存条件的改变必将改变和影响其生存状况。现当代社会的文化主导形态是一种大众文化,并且西方现代文化的传入也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冲击,这些都将导致井陉拉花的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加之现实生活中,井陉拉花的传承人越来越少,保护观念存在误区,许多人只是单纯从经济角度看待井陉拉花,忽视其文化价值。因此,井陉拉花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窘境。

(三)井陉拉花动作设计难度大,表演形式复杂多变,限制其进一步推广

井陉拉花虽属秧歌舞的范畴,但它又有显著的自身特点。传统的井陉拉花表演人数为六人或十二人,取“六合同春”之意。演员手执道具各有其象征:伞—风调雨顺;包袱(现不多用)—丰衣足食;太平板、霸王鞭—四季平安、文治武功;花瓶—平安美满。由于井陉拉花艺术性强,动作难度较大,大学生学习有很大的难度,使大学生的参与规模受到限制。同时,传统井陉拉花的表演,所用道具较多且相对考究,也给井陉拉花在高校的推广形成一定的财政压力,限制了井陉拉花在高校的广泛开展。

四、井陉拉花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以“原生态”价值取向“再造”民族传统文化,是高校文化建设的责任和优势,体现着高校引领文化的应有之义。顺应时展的潮流,融人更多的现代科技与人文理念,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使井陉拉花更好地融人高校,使原生态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必由之路。

由于社会风俗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题材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井陉拉花要在题材上反映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突出现实特点。

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在不断追求物质文化的同时,愈加重视自身的健康状况并希望拥有强健的体魄。因此,井陉拉花应在原有表演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造,使其大众化、普及化,并将其楔入传统校园节日文化中,建构新的文化生态。

风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和符号。在突出表现井陉拉花风格的同时,可将井陉拉花的拧肩、翻腕、扭臂、吸腿、撇脚等典型动作融人校园健美操的表演之中,利用头、眼、身、手的配合,表现井陉拉花动作的力度和协调性,形成健美操的一种独特的风格。再配以井陉拉花独有的音乐旋律,使大学生在音乐的感染下增强了对动作的理解与表现,在创造美、欣赏美的同时获得美的享受,而井陉拉花的艺术魅力也得以在校园文化载体上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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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2-0397-02

一、有关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动态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增强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笔者认为有必要让社会各界了解一下有关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态,有必要回顾一下上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保护所采取的的重要举措。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法国、荷兰、挪威、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就开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了。仅以日本为例,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并把无形文化遗产确定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1954年以后,日本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要认定该项目艺术或技艺的代表性人物,这些代表性人物被称为“人间国宝”。因此,有人称日本的这种保护措施为“人间国宝制度”。在1962年1月,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其中包括了“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日本、韩国从立法到大量资金投入和树立起全民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一整套系统的做法已在对本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国际法的层面上来看,在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就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书《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4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通过了《奈良真实性文件》,其中规定:“整个世界的文化与遗产多样性对所有人类而言都是一项无可替代的丰富的精神与知识资源。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世界文化与遗产多样性的保护和强化,将其作为人类发展不可缺的一部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在巴黎总部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2002年,世界各国文化部长圆桌会通过《伊斯坦布尔宣言》,该《宣言》认为文化作为“多种表现形式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S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3届大会上又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2月29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我国加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部国际法。2005年12月25日,我国正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指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又指出:“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从以上列举的国际国内就保护文化遗产所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文件,可见保护文化遗产已成了世界各国关注的要事,也是我国各级政府在当今和以后必须抓好的重大文化事项。

二、进一步深化对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认识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山区农业省,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39.7%,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全省的少数民族与汉族一道,在历史的发展中创造并积淀了丰厚而多彩的贵州文化遗产,成为举世闻名的中华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传统村寨而言,它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载体,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康寨行动计划”中应得到相应有效保护的另类文化遗产。去年,在湖北考察时指出:“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相亲们造福,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见2013年11月15日《中国文化报》第六版)。这一重要指示,是我们开展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针,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好。我们认为:传统村寨文化,应该是指在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人类与自然环境作斗争、适应、运用并生存而形成的人群村寨型的文化遗产,这种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就把它称为村寨文化遗产。村寨文化遗产是古老的文化遗产,它是从远古到近代农耕文明的遗物;村寨文化遗产代表了过去的辉煌,是我们今天的人们的回忆、追溯和研究历史的依据;是我们创新、发展、繁荣、新文化的宝贵基因。

保护好传统村寨,就能从基础上保护好村寨文化遗产。我们知道,我国几千年文化的根基积淀在传统村寨。这里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它是我们民族的根,文化的根,是民族的财富,是国家的财富,是世界的瑰宝。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尤其是在近些年快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的实施中,传统村寨消失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启动和推进“小康寨行动计划”过程中,如果再不重视加强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那么,贵州真正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村寨也就会消失得更快,而多彩文化的根将消失更多,多彩贵州的文化之源将枯竭更快。因为,传统村寨的另外一层文化意义是许多少数民族世代生息繁衍的“根据地”,就贵州而言,不少的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们世代栖息的村寨往往是他们十几代、几十代乃至原始的传统村寨。这些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与记忆都在他们世代居住的传统村寨里,所以说传统村寨就是他们的根。

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而言,苗族侗族以及其他民族的传统村寨特别多,也特别有特色,其蕴藏的文化遗产也特别丰富。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施行。这部《条例》规定:对历史悠久,布局协调,建筑典型,具有显著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传统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与历史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态自然景观的;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独具特色的;有纪念意义或者独特文化内涵的。于以上条件之一的村寨都要依据这部《条例》进行调查和保护。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和实施“小康寨行动计划”中,我们既要坚决贯彻和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又要积极开展国家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还要贯彻落实2013年12月中旬,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农村是我国文明的发源地,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以及2013年12月下旬,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指出:“要注意保留村庄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以及“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精神。我想,我们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每一员,从事文化遗产行政管理工作的每一员,从事政府管理工作的每一员,只要做到进一步深化对传统村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就能从真正行动上贯彻落实好关于“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相亲们造福,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的重要精神。

三、在村寨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指出:“要提高历史文化保护水平”“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这就再次强调了对传统村寨保护的重要性。日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另外,前此时间,国家文物局也曾下发了《关于开展古村落保护利用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些,都为我们在村寨建设中做好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撑。我们一定要全力和有效地做好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

1.有组织地开展本地传统村寨的调查,按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传统村寨普查、摸清家底。然后θ范ǖ拇统村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保护范围原则应是:根据传统村寨的规模、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划定,要保证传统村寨的完整性原始风貌。

2.要组织专家制定传统村寨保护规划。制定传统村寨保护规划是保护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明确保护对象,主要是传统村寨的原始风貌,古建筑,古民居以及村寨里及周围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可移动文物藏品。二是要抢救保护传统村寨的民俗文化,民间文艺,民间习俗,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规划中必须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

3.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只有进一步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和村寨居民对保护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共识,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村民的参与,才能是使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得到强化,才能为建设美丽乡村做出文化遗产人实实在在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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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古镇的明清建筑大多延续徽派建筑的风格,屋顶的传统建筑材料是小青瓦,这种材料的特点:一是实用,可以防寒、防水、防火。二是材料获得十分便利,用泥土和柴草就可以烧制而成。三是施工简易。只需要将瓦一仰一卧铺作即可。瓦当可以避免屋椽长期受到雨水侵蚀。瓦面上带有花纹的挡片,有装饰作用,还有趋吉避凶的文化功能。古镇中各家民居相邻而建,中间一般都建有马头墙,马头墙是一种叠落式山墙,高出屋脊,随屋顶斜坡呈阶梯形,成为昂扬的马头形象,将四水归堂的建筑围护起来,产生一种稳重感。另外由于木结构的建筑一旦着火便会殃及周边,所以马头墙还有防火的功能。

1.2斗拱挑檐结构

沙溪古镇至今还保留着传统的商业建筑,由于历史上沙溪商贸是十分繁荣的,沿街居住的居民大多是商人,一般都有前后三进。底层作为店铺,还沿用着宋代建筑的风格,大多是挑梁出檐,不用柱子支撑,粱拱上还装饰有雕刻十分精美的图案。

1.3独特的河棚风貌

沙溪被誉为“河棚支起的古镇”,临水的居民家家都建有河棚,依水而建。由于戚浦河直通长江,古镇居民为了减轻潮水带来的冲击力,将自己的房屋挑河而建,大多采用石桩来支撑,这种形式类似吊脚楼,是沙溪极具特色的建筑形式,从前面街上看,是二层民居,从后面河面上看就是三层。

1.4别致的民国建筑

沙溪古镇不仅有许多百年以上的老宅,还有民国建筑,比较典型的建筑就是吴晓帮故居。始建于1927年,它是一座欧式建筑,外形独特。室内功能分区十分完善,除了客厅、卧室、餐厅等常用功能分区,还设有瞭望台。这样的建筑形式在苏南的历史文化名镇群中,十分罕见。

2沙溪古镇传统建筑当前的发展现状

2.1传统建筑破坏情况严重

20世纪60、70年代,古镇部分传统建筑受到一定破坏,没有进行及时修缮。80年代以后,经济建设的大潮来临,古镇的个别居民在生活水平提高后,将原来的老屋翻新重建,使传统建筑面目全非。而现今,古镇又经历着新一轮的破坏,原本古老的沿河建筑部分被拆除,改建成新的仿古建筑。古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脉络的体现,是城市的根,通过建筑,我们可以了解当时的民俗、文化,一旦传统建筑消失,城市便会失去文化的根基,无所依托。沙溪的三里古街是弥足珍贵的,如今却破坏严重,面对如此状况,迫切需要找到能够有效保护与传承传统建筑文化的方法。

2.2传统建筑的保护十分困难

我们之所以要致力于保护传统建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古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一旦摧毁,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信息就不复存在。在古镇传统建筑的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困难。首先,维修成本巨大,古建筑在维护修缮时,要考虑古建筑的价值性与文化性,必然会耗费大量的物力财力,这并不是保护的长久之计。其次,古建筑信息记录的载体大多为纸质材料,不能长久保存,造成一些珍贵文献的失传,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再次,古镇保护与开发的不合理,没有使传统建筑得到实质性的保护。2009年,政府投资2个亿用于沙溪古镇的保护与开发,主要用于核心区的修复,以及建造一些场馆用于向外来旅游者展示,但是却忽视了对传统民居建筑的修复与保护,古镇中仍然存在大量年久失修的民居建筑。

3沙溪古镇传统建筑数字化保护的意义与价值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传统建筑也在发展的大潮中摇摇欲坠,这些如此宝贵的物质文化财富,也许在若干年之后,会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崭新、更适合现代人居住的舒适住宅,繁华的现代商业街。因此,对传统建筑的保护迫在眉睫,而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传统建筑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手段。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已经成为国内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手段。数字化保护的核心就是将文化遗产通过技术手段转换成数字化形态,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对其进行数字勘探、挖掘,使其重现和再生,并通过多媒体数据库技术得以永久保存,利用互联网向世界传播。沙溪古镇的建筑历史悠久,特色鲜明,运用数字技术将它的建筑特征,构造手法,材质工艺记录并再现出来,不仅有利于沙溪古镇传统建筑的保护与传承,也是一种永久保存传统建筑的有效途径,为历史文化的研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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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012年,交通部出台了节假日高速免费政策,为人们探亲访友和出游提供了便利条件。新的休假制度和“交通惠民政策”的实行,使得传统节日在文化传承、民俗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被重新认识与发掘。

当前,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领域,国内学者做了很多研究,如周润芝阐述了传统节日文化与群众文化的内涵[1];张秀芬分析了传统节日的尴尬与出路,就如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衔接问题进行了研究[2];韦顺霞论述民族传统节日的困境与出路[3];刘魅立分析了民族传统节日与国家法定假日的关系[4];葛新论述了中国传统节日文化的价值与重建[5];萧放论述了传统节日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功能[6];郭讲用研究了传统节日仪式传播与信仰重塑[7];贺严阐述了国家法定休假的四大传统节日的文化意蕴[8];耿波作了当代中国青年学生接受传统节日符号与仪式的现状与对策的调研报告[9];李静从文化认同的视野分析了传统节日文化建设[10]。综上,国内学者对传统节日文化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内涵价值、符号、仪式认同和传播途径上,还仅仅停留在文化学层面,而从社会学等角度对于传统节日文化对强化文化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控制、丰富中国人的“中国梦”等方面作用的研究还非常有限。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节日文化保护和传承中必须加强“文化安全阀”机制建设。

2 传统节日文化的安全阀功能

社会安全阀的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最早提出的,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11]。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把社会风险和冲突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12]。

笔者根据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提出了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中的“节日文化安全阀”概念。按照安全阀理论,在当前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冲突中,有些问题和冲突是可以作为文化保护的安全阀被利用的。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传统文化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和冲突,彻底摆脱困境,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冲突,把问题和冲突对传统文化造成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

当前,我国社会安全阀机制具有明显的潜制度化特征,主要表现在官方对这些机制的界定处于提倡与禁止之间的模糊状态。当前,既有的保护传统传统文化措施中除休假制度外,都存在着“潜制度化”的特点,这种制度并没有充分起到社会成员的节日情感表达、情绪宣泄和传统文化认同的功能,同时由于“潜安全阀”的随意性和非组织性特点,使它在运行过程中无法被有效地规范与弘扬[13]。我们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和传承中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原有的节日习俗和文化进行挖掘和规范,更重要的是需要利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的问题和冲突,引入制度化的手段,用 “显节日文化安全阀”替代“潜节日文化安全阀”,在制度建设、符号重塑、媒介传播、文化创新、活动引导等多方面建立节日文化安全阀机制[14]。

3 传统节日文化安全阀机制建设与符号重塑

3.1加强政府和民间节日文化组织建设,建立节日文化保护安全阀机制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期,各级政府都在主抓经济,在文化事业方面在缺乏政府引导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组织一些大型文化活动。当前,政府必须强化这些组织的文化保护功能,在传统节日这一中国人文化认同感最强的时刻,充分渲染我国传统节日气氛,促进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我国目前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方面,应该成立相关的政府和民间组织,充分研究和利用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中的问题和冲突,制定详细科学的节日文化保护制度。

3.2整合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等各种资源,重建传统节日符号体系

传统节日文化的符号系统包括时间、空间、仪式、乐舞、造型物、语言、服饰、饮食、祭品、游乐等,相关部门应研究、重构和规范各个节日的标识、礼仪,将具有民族标志、象征意义的文化符号重新引人各类节庆活动并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政府在推行和保障新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的同时,可尝试将传统节日文化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弘扬传统节日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人才保障,增加硬件设施投入的力度,为人们提供充裕的活动场所和文化空间。要注重搭建节日集体文化活动平台,引导人们从家族封闭式的过节方式中走出来,参与到行业、社区乃至地区的集体狂欢中,从而由小家庭的团聚和睦延伸到民族大家庭的凝聚与团结。同时,要关注传统节日在当代社会生活和文化语境下的呈现状态,创造出与现代生活相交融的节日文化元素,使之更加符合现代人的审美情趣、接受水平和心理特点,促成传统节日文化的现代转型。

3.3加强媒介宣传,推动传统节日仪式与信仰重塑

调查显示,目前大多数学生及其家长对中国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精神内核的认识和理解都比较肤浅,年龄越小重视传统节日的意识越淡薄。现代化思潮之下,节日仪式中的“灵魂的共鸣”、“精神的体验”被表演仪式所提供的感官层面的娱乐所代替,信仰的精神深度被身体的感官享受所填平。从传统节日的意义呈现来看,我国传统节日的世俗性、娱乐性较强,而信仰特有的神圣性较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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