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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建设标准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4 16:23:23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2

本文以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技术标准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为例,论述了技术标准在燃气企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

技术标准;燃气企业;技术;发展

1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标准建设工作处在了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时期。技术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依据,在燃气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运营,燃气公司建立了一整套技术标准管理体系,用技术标准规范燃气企业生产运营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需求。

2技术标准在企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2.1技术标准对燃气企业的管理作用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工业化社会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竞争方式已从过去依靠资源和降低成本的方式发展为以科学技术和管理为主,燃气企业只有在技术领域占有优势,才能在竞争中处于行业的先进水平,才能在发展中处于龙头地位。从企业管理方面看,技术标准涉及从生产、施工、设备运行、维护和服务等众多领域,目前已经涵盖了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一系列标准的实施,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燃气企业规范化生产运行,确保了输配管网安全稳定运行。通过引进新技术标准并实施应用,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工作,提高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有利于燃气公司生产运营工作向标准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重视标准建设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推动企业良性发展。为使技术标准及时贯彻实施,公司在标准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有:(1)首先,将燃气企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收集起来,为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提供理论依据,企业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长补短。目前天然气有限公司收集的技术标准主要有以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为层级的标准,以及国外先进的燃气技术手册。公司将收集的标准资料实行统一有序的管理,在公司内部技术标准实现资源共享,为燃气企业生产运行提供良好的技术指导。(2)完善标准检测体系,保证标准的及时补充。公司在对燃气技术标准建设方面大力支持,近年来每年都拨出专项资金来资助标准建设及人才培养。不断对企业燃气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增补、修订和替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标准化管理平台,随着燃气技术和设备的不断改造和更新,燃气标准和规范的内容不断完善。伴随技术标准的建设和发展,公司很多部门逐渐认识到技术标准和规范在促进企业管理和技术提高方面的潜在价值和作用,纷纷主动用技术标准来推动工作进行。(3)太原天然气公司新标准的修订工作是在公司领导、专家的指导下召开专业会议商议确定的,每年都有十来项新标准备案。一系列标准规程管理体系的建设,使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一直处于行业发展的“领头羊”地位。

2.2技术标准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标准是市场准入的通行证,而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上起着绝对的支撑作用。因此,燃气企业没有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入门难。企业对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在市场准入过程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技术标准作为燃气企业统一使用的管理文件,主要从工艺技术规程、燃气设备、岗位操作和设备维护、保养等4方面全面规范燃气企业的生产活动,确保管网输配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05年成立并实施标准化管理以来,紧紧围绕以科技促发展的目标,以建设标准化管理平台为抓手,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快推进天然气项目建设。公司不断根据市场及行业发展需求对本企业燃气标准进行增补、修改和替代,现有本企业标准490多个,为标准促企业技术水平提高和创新发展打下坚实理论基础。为满足公司实现燃气管线对新材料的引用及实施户内管道燃气个性化安装(二次安装)的要求,编制了企业用《居民用燃气灶具连接不锈钢波纹软管技术规程》。燃气具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取代传统橡胶软管,解决了橡胶软管因热辐射导致的管道老化、龟裂和易虫咬、使用寿命短的缺陷,采用螺纹连接具有连接可靠、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的优点,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居民安全用气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伴随太原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为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制订了《家用采暖锅炉及热水炉安装技术规程》;为保证太原市管道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转天然气用户过程中庭院管线及户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重新修订了《太原市煤气公司管道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转天然气用户接收规程》。

2.3技术标准促进企业发展从燃气企业发展角度看,因各燃气企业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对技术标准的采用也不同。燃气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水平,必须要贯彻实施先进技术标准,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技术标准是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到产业化的重要成果,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标志,已经成为燃气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不断执行新标准可引导企业逐步改善技术条件,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逐步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业。通过研发新材料、新工艺,以专利的形式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行业内形成技术垄断,占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制高点,有利于向更高的层次迈进。2013年伴随太原环城高压输配管网的建设并投入运行,标准管理人员编制了企业用《高压燃气管线巡视检查技术规程》、《高压燃气管道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技术规程》和《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巡视检查技术规程》,三项标准的修订为保障太原市高中压输配管网安全生产、稳定运行、连续供气等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

3对标准管理人员的要求

技术标准管理人员应具备燃气企业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不断学习的能力。标准管理者要能结合公司燃气运行现状,对国内外燃气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调研,对适用的予以引进,并做好引进工作的前期调研、引进、试用和后期跟踪等工作。另外管理人员还应该根据公司引进的新材料、新工艺的特点和用户要求,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企业标准,为企业运行提供先进的技术服务。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3

一、城镇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区经信委对市经信委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初审,负责核发区内注册的镇燃气公司经营许可证。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核发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查评估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严禁无资质企业从事燃气经营。任何无资质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均属非法经营,必须予以取缔。现已经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的无资质企业,必须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资质或由有资质的企业整合;在未取得经营资质前,不得发展新的工业、商业、集体和居民用户。在年底前未取得许可证且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区经信委按照国务院583号令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供区管理

区经信委要根据全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供需现状等情况,制定燃气经营供区方案。

(一)现已形成的供区,各燃气经营企业于年12月底前上报区经信委予以确认批复(含管网布置图)。没有管网平面布置图的(含电子版),应在年年底前补充完善后,报经信委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已有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经区经信委确认批复后,涉及占地或开挖的管线报区规划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电子版应含管网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内容,并采用独立坐标系实测。

(二)燃气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任何镇街发展新的用户,扩大供区。对新供区管网建设在实施前,应报区规划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新供区,必须设计管网平面布置图;其管网平面布置必须服从于所在镇、街建设规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管网平面布置图签字同意;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同意的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需报区经信委批复,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三)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区转让,需报区经信委批准。

三、进一步严格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标准

城区燃气安装费用由初装费和安装费组成。场镇居民安装燃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文件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收其他费用或多收费用。燃气安装费的收取是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得委托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端正服务态度,尊重用户意见,严禁向用户特别是新开用户搭售或指定购买某种燃气器具等商品。

四、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经信委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区“十二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信委备案。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供气区域的实施计划。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护和燃气设施保护

(一)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我区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区经信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者持区经信委审批同意批复办理规划、质监、消防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或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划定建设规划红线,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二)加强燃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城镇燃气工程所用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区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档案报送区经信委备案,并将工程档案移交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区经信委要会同规划部门、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区经信委及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六、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及应急体系

(一)区经信委要会同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完善各类燃气事故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预案,组建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企业要采用先进燃气管网监测技术、设备,加强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的安全检测,确保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三)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区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行政执法

(一)区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或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相关规定,征求区经信委和燃气经营企业意见,满足已经形成的燃气管网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燃气管网位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燃气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安全作业;施工建设造成的燃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的燃气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损失或其他赔偿,全部由施工建设单位负责。

(三)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进户抄表等,必须佩带标志和证件,依法开展工作,用户应予以配合。

(四)区经信委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组建专门执法队伍,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一)规范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行为。区经信委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客户服务基本管理制度,规范验收通气、收费、入户安检、抄表、维修等服务人员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处与整治违法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区经信委会同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依法查处。

(三)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装、服务等收费行为,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4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2

一、概述

国内快速发展的城镇燃气行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领域。然而城镇燃气计量交接环节中,计量装置选型与设计、数据传输系统选型与设计、贸易结算用计量仪表选型等都没有完整成熟的技术标准作为选型及设计依据;燃气计量设备采购质量管理、计量项目竣工验收、仪表维修、运行与维护管理等过程中,也没有完整的技术标准支持。专业的计量管理人员匮乏,计量专业、仪表专业、自动控制专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少,管理者经验不足,造成计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二、燃气计量管理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城镇燃气标准的制定严重落后于燃气行业发展的需求

LNG、LPG、CNG的交接计量标准均相对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城镇燃气计量标准体系建设速度明显跟不上城镇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10.3节(燃气计量)的规定中就没有规定仪表的类型、选型要求,给燃气计量管理企业造成较大的隐患。GB 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中8.4节(用户计量)规定的内容只有4段不足150个字,城镇燃气涉及的交接计量有体积计量、质量计量、能量计量等方式,交接仪表原理复杂并各有特点,显然,用GB 50028-2006和GB 50494-2009作为计量管理依据不合适。目前,城镇燃气实际工作中非常需要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持与规范,明确城镇燃气贸易计量仪表设计、选型,以及计量管理的流程、方法,并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贸易计量交接行为,以技术标准指导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2.燃气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技术、管理人才严重不足

燃气行业近几年成跨越式发展态势,燃气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才配置不足,大多数参与起草标准的人员专业知识范围有限,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基本上处于兼职干、独自干、闭门造车的境况,这就造成了即使起草并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仍然适用性不够,也发挥不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就更加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都能加大燃气计量标准管理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技g人员、管理人员的培养,用更加有效的管理平台和手段来支持相关标准的制定与验证过程,以保证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类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燃气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实践

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是燃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计量标准化体系有效性的高低程度直接影响着燃气企业经济效益水平。为了实现燃气计量工作的标准化管理,我们昆仑能源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单位从三个方面初步建立了符合燃气企业特点的计量标准化管理体系。

1.管理标准化方面

首先在组织管理上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计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作为企业日常的重点工之一,放在突出位置上。其次应加强多部门、多岗位工作的配合联动,把城镇燃气计量管理制度和要求放入到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结算、生产运行维护等工作制度中去,全方位突出“计量管理红线”,准确地抓住“贸易计量”这个关键的“牛鼻子”。对企业计量器具从调研、购买、建档、检测、维护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动态管理,实施层层落实计量责任,每个计量器具都有人管的工作局面。严格执行相关城镇燃气计量管理的奖惩制度,坚决把计量标准的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实行计量档案专人管理,对计量管理中的各种记录数据、流程制度资料、使用说明书等建立统一台帐,随时补充更新数据,保证资料的准确性,便于进行日后可追溯分析。保证计量管理数据的准确、可靠,做到所有数据可查询,为计量收费提供有效的法定依据。

2.技术标准化方面

通过规范城镇燃气运营企业贸易计量管理程序和方法,去推动建设适合昆仑能源企业自身发展的燃气贸易计量管理体系,提高燃气计量管理水平。通过加强燃气贸易计量仪表供应商合格供方评定,对交接计量仪表实行准入把关,控制审核交接计量设计方案,加强计量仪表维护工作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输差的有效控制。在处理计量事故方面,按照正确的、合法的方法处理输差,保护燃气运营企业合法权益。

3.人员标准化方面

大力提高计量管理人员素质,为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提供人力保障。通过加强计量技术交流和培训,持续提升计量管理人员素质。经常性组织计量管理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学习,不断研究和探讨计量标准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燃气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计量管理培训课程、计量专家讲座,使计量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国内外计量技术发展新动态,确保计量标准化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能够与先进计量管理理念、计量管理技术保持同步。

我们也尝试着开展了《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方面的研究与跟踪,初步开展了起草和编制工作。主要是总结和参照大庆、哈尔滨、齐齐哈尔等燃气公司计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和各家燃气公司的计量管理研究成果,通过研究仪表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进一步开展了对燃气运营企业贸易计量管理程序和方法的实践。在实践工作中,对已经建立的燃气贸易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情况与计量管理人员基本要求进行了分析和评价。通过对贸易交接计量仪表供应商合格供方评定内容和贸易交接计量仪表的准入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对目前和将来城镇燃气运营企业的交接计量方式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各种计量方案的优点和缺陷进行了分析,初步确定了交接仪表选型方法和交接计量设计方案审核的依据。根据以往仪表故障案例总结,制定了仪表安装与维护的具体要求;根据以往输差产生的原因及处理经验,整理了输差处理方法;通过对燃气输差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分类,总结出具体的输差控制措施。以上具体实践工作,对下一步继续开展《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方面的研究,起到了支持性的作用,也不断提高了企业自身的计量管理工作水平,收获较大。

四、燃气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展望

燃气行业计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还只是初级阶段,还需要大量的相关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等做基础。为了保证城镇燃气行业计量工作的有序开展,应在全国各燃气企业和科研、设计、行业管理部门抽调实践经验丰富和理论水平较高的计量专家,在相关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相P的企业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经费与技术手段的支持,尽快形成城镇燃气行业计量管理相关标准的制修订计划,按计划推进标准的起草工作,用3~6年的时间力求基本完成城镇燃气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使其达到指导和规范城镇燃气行业计量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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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代龙,袁平凡,等.GB/T 18604-2001《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4]王继忠、任松炜,等.GB/T 18940-2003《封闭管道中气体流量的测量 涡轮流量计》.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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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衍,苏荣跃.GB/T 21391-2008《用气体涡轮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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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赖忠泽,丘逢春,等.SY/T 6658-2006《用旋进漩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6.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5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管道燃气由于使用方便又兼具价格优势,越来越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因此城市燃气发展迅速,从而导致地下管网与设备也越来越多。随着这些燃气设施的增加,燃气泄漏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由于城市人口密集,燃气泄漏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燃气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在进行管道建设的过程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采取科学的技术与工艺和管理措施,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燃气可能泄漏的薄弱环节。

一、总结燃气管道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问题

1、工程设计方面的问题

工程设计图纸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根本的质量,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质量不好等这些问题对燃气工程质量有很大的影响:

(1)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众所周知工程设计的前期勘察至关重要,然而设计相关的很多资料委托设计方(燃气经营企业)无法提供,又要求设计进度导致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给整个工程建设质量埋下隐患。

(2)设计质量不好,使用标准规范不准。由于城市燃气设计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设计人员素质参次不齐,设计水平相差很大。城市燃气工程大多是零散建设、投资金额有限,无法吸引拥有丰富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目光,导致一些工程由入行时间短的人员设计,设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

2、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中参与各方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工程施工质量与效率,具体表现如下:

(1)招投标管理不严格。很多时候,燃气企业出于对成本和工程进度的考虑在招投标时,过分重视投标价格和工程进度,反而对中标单位对施工能力、施工技术、施工设备这关系到项目建设质量的内容不够关注。而政府部门整个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又不严格,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

(2)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一些对城市燃气管理的部门,由于人员配置不足,不能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而只是对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简单的审查。

(3)施工企业管理不到位。城市燃气管道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一些工人没有受到严格专业的训练,对施工的质量安全方面又不够重视,并且责任心差,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对施工的过程不细心。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又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就会导致安全隐患被隐蔽,最终严重影响了施工的质量。

(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现在对于工程质量要求高的燃气企业都聘请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还会派驻现场代表,对项目进行协助监督。在职责不明确的情况话,就会导致施工混乱,施工人员无所适从,应该明确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起主要监督作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只是辅助完成一些和协调工作。

当然在施工单位进行燃气管道的施工中,还有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到施工的质量,比如说天气以及环境,都会影响到施工的质量。

二、分析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1、燃气工程本身的特殊性

燃气工程本身具有零散分布、单个工程投资额小、工程周期短,这些特点增加了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难度,这就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2、燃气企业管理水平

我国燃气管道工程的管理依然停留在一个粗放式管理水平上,只一味的重视燃气管道投产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往往容易忽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3、施工队伍水平的限制

燃气管道施工队伍的综合水平参差不齐,其管理水平与施工能力也呈现出一种地域性分布差异。还有部分施工队伍为建设单位下属企业,这些下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往往不思进取,这就严重制约了燃气管道工程质量的提升。

4、监理与管理水平的制约

目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基本只是建设系统下属部门,人员配置方面的并不充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就会出现真空。而行业引入专业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时间并不长,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认知水平、经验与资质并不成熟,并不能被燃气企业完全认可。

三、探究燃气管道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方法

1、发挥燃气行业协会在工程建设的作用

目前国内的燃气协会主要工作还是致力于燃气规范条例的分析完善,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而行业协会内专业技术人员多,规范研究透彻,燃气设计、施工等经验丰富。请行业协会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和审查验收工作,对于提高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质量有很大的帮助。

2、引入第三方设计机构对设计进行监督审查

目前由于燃气企业技术力量的局限,设计文件的专业性,并不能完全正确解读设计文件和国家条文的要求,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设计进行监督审查。审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有无和国家行业标准不相符的地方。

3、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力度,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燃气企业应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加强规范燃气管道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竞选施工单位,将施工单位施工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放在首要考虑位置。政府部门要切实对招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监督。

4、规范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之前,应充分考虑到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制定完善的施工指导书,并经过相关人员的审批后方可使用。

5、编制完善的施工工艺标准

虽然我国已经对燃气管道的施工制定了一些标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都可以掌握这一标准。为此,施工企业必须要组织专人来制定施工工艺标准,对于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与新材料,应该加强与厂家之间的合作,编制出科学合理的作业指导书。在编制作业指导书时,尤其要注意到重点部位与关键工序。将编制的指导书发放到每一位操作人员的手中,让他们严格遵照标准开展施工,这样可有效提升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6、施工单位自身应加强管理。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主要实施者,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尤其是注重施工质量方面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使得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在施工前应当加强材料机具的检测,严把进场质量,即使甲供材料也要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质量需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应当予以拒收;施工过程中,采取三级质量监督标准,要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逐步检查,针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错误都进行处理。比如在钢管的焊接中,一定要对焊接缝出进行严格的处理,进行探伤检查,并且要在表面进行防腐蚀处理,从而来提高焊接的质量;工程完成后,要及时准备竣工资料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竣工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该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只有这样才能完成高质量的燃气建设工程,也给自身在行业内带来好的口碑,对施工企业的发展也是很有利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燃气的使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给人们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做好燃气管道工程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减轻运行管理机构的负担。加强对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与规范,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确保技术质量,对于燃气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也是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6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它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它、、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7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管道燃气由于使用方便又兼具价格优势,越来越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因此城市燃气发展迅速,从而导致地下管网与设备也越来越多。随着这些燃气设施的增加,燃气泄漏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由于城市人口密集,燃气泄漏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燃气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在进行管道建设的过程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采取科学的技术与工艺和管理措施,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燃气可能泄漏的薄弱环节。

一、总结燃气管道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问题

1、工程设计方面的问题

工程设计图纸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根本的质量,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质量不好等这些问题对燃气工程质量有很大的影响:

(1)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众所周知工程设计的前期勘察至关重要,然而设计相关的很多资料委托设计方(燃气经营企业)无法提供,又要求设计进度导致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给整个工程建设质量埋下隐患。

(2)设计质量不好,使用标准规范不准。由于城市燃气设计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设计人员素质参次不齐,设计水平相差很大。城市燃气工程大多是零散建设、投资金额有限,无法吸引拥有丰富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目光,导致一些工程由入行时间短的人员设计,设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

2、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中参与各方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工程施工质量与效率,具体表现如下:

(1)招投标管理不严格。很多时候,燃气企业出于对成本和工程进度的考虑在招投标时,过分重视投标价格和工程进度,反而对中标单位对施工能力、施工技术、施工设备这关系到项目建设质量的内容不够关注。而政府部门整个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又不严格,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

(2)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一些对城市燃气管理的部门,由于人员配置不足,不能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而只是对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简单的审查。

(3)施工企业管理不到位。城市燃气管道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一些工人没有受到严格专业的训练,对施工的质量安全方面又不够重视,并且责任心差,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对施工的过程不细心。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又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就会导致安全隐患被隐蔽,最终严重影响了施工的质量。

(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现在对于工程质量要求高的燃气企业都聘请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还会派驻现场代表,对项目进行协助监督。在职责不明确的情况话,就会导致施工混乱,施工人员无所适从,应该明确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起主要监督作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只是辅助完成一些和协调工作。

当然在施工单位进行燃气管道的施工中,还有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到施工的质量,比如说天气以及环境,都会影响到施工的质量。

二、分析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1、燃气工程本身的特殊性

燃气工程本身具有零散分布、单个工程投资额小、工程周期短,这些特点增加了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难度,这就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2、燃气企业管理水平

我国燃气管道工程的管理依然停留在一个粗放式管理水平上,只一味的重视燃气管道投产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往往容易忽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3、施工队伍水平的限制

燃气管道施工队伍的综合水平参差不齐,其管理水平与施工能力也呈现出一种地域性分布差异。还有部分施工队伍为建设单位下属企业,这些下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往往不思进取,这就严重制约了燃气管道工程质量的提升。

4、监理与管理水平的制约

目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基本只是建设系统下属部门,人员配置方面的并不充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就会出现真空。而行业引入专业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时间并不长,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认知水平、经验与资质并不成熟,并不能被燃气企业完全认可。

三、探究燃气管道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方法

1、发挥燃气行业协会在工程建设的作用

目前国内的燃气协会主要工作还是致力于燃气规范条例的分析完善,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而行业协会内专业技术人员多,规范研究透彻,燃气设计、施工等经验丰富。请行业协会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和审查验收工作,对于提高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质量有很大的帮助。

2、引入第三方设计机构对设计进行监督审查

目前由于燃气企业技术力量的局限,设计文件的专业性,并不能完全正确解读设计文件和国家条文的要求,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设计进行监督审查。审查工程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有无和国家行业标准不相符的地方。

3、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力度,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燃气企业应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加强规范燃气管道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竞选施工单位,将施工单位施工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放在首要考虑位置。政府部门要切实对招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监督。

4、规范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之前,应充分考虑到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制定完善的施工指导书,并经过相关人员的审批后方可使用。

5、编制完善的施工工艺标准

虽然我国已经对燃气管道的施工制定了一些标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都可以掌握这一标准。为此,施工企业必须要组织专人来制定施工工艺标准,对于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与新材料,应该加强与厂家之间的合作,编制出科学合理的作业指导书。在编制作业指导书时,尤其要注意到重点部位与关键工序。将编制的指导书发放到每一位操作人员的手中,让他们严格遵照标准开展施工,这样可有效提升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8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当年竣工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技术规范的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抢修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燃气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属于营业执照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规模等许可内容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 燃气价格以及燃气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

(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

(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

(二)钢瓶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给残液量超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有权拒绝安装维修。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停气以及恢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

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进行明火、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项行为的,应当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在燃气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施工。

因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第二节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

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安全自闭阀,提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

(二)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和用气计量表具的记录,交纳燃气费;

(三)发现燃气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四)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

(五)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六)自行处理燃气钢瓶残液;

(七)擅自改变燃气管道;

(八)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拒绝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必要时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停业或者歇业未提前九十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及调压器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颁的《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燃气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省建设厅进行技术评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评议申请;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三)初步设计。

其中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气负荷,燃气来源;

(三)技术路线;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燃气设施的建设;

(五)占地面积;

(六)安全间距指标。

省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技术评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请燃气工程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建设厅技术评议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之前,应当到陕西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表;

(二)燃气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燃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应当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办理燃气器具统一公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用具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统一公告的申请;

(二)合格的燃气用具检验报告;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产品应有部级防爆检验报告);

(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燃气器具应当提交海关报税单、商检证明以及国家燃气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销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统一公告手续,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9

中图分类号:TU99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作为一名普通档案管理员,下面就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管理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组成内容 燃气管道工程档案是在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的真实记录,是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重要技术资源和科学依据,更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责任和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组成内容包括工程依据文件材料和交工文件材料。

(一)工程依据文件材料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它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协议条款;合同文;洽商、变更等纪要、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竣工测量验收记录册。4、工程竣工决算表。

(二)交工技术文件材料包括: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更改洽商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竣工报验申请表;竣工报告;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或检定报告。

6、各类施工记录,如:隐蔽工程记录:阀门试验记录;调压器试验记录,管道系统的吹扫记录、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记录、焊工钢印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其它附属设施安装测试记录等。

7、工程质量评定表。

8、竣工图纸。

9、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二、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管理的性质及其管理系统化的重要性(一)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管理的性质

1、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燃气管道工程涵盖了管道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为了确保每一个环节能顺利完成,不仅对每一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很高,而且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规范及标准来执行。这就要求城建档案馆的人员必须具有燃气管道工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做好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才能保证档案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2、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管理性的工作。

博乐市城建档案馆担负全市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档案的审核,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其性质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活动,是和管理工作紧密相联的,只有把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燃气管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落实到燃气管道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中,才能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管理体系。

3、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

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对燃气管道工程档案进行接收、编目、上架保管等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及有关的地下管线建设提供各种服务性的工作,它既是燃气管道档案管理的出发点,又是管理的归宿。4、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

(二)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化的重要性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系统化管理已经涉足到社会各个领域。燃气管道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系统,实现燃气管道档案的系统化管理,是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对当前和今后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能够使燃气工程档案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燃气工程管理的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造福于子孙后代。三、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的系统化管理

(一)为使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建立了一套管理网络,以综合档案室为中心,然后进行层层管理,即以综合档案室、下属各分公司、工程监理部、工程公司、管线公司、各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为一体系的档案管理系统。

(二)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了一套燃气管道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三)把燃气管道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到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对于博乐市来说,燃气管道建设是个新兴的行业,经过这几年来的实践,燃气管道建设在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都得到了完善和提高。燃气管道建设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燃气管道档案的系统化管理,而各类燃气管道的文件材料是燃气管道档案归档的基础。

(四)对燃气管道工程档案工作进行深入监督指导

1、监督指导燃气管道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监督文件材料管理是否纳入工程各个环节;监督文件材料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要求,对图纸规格、质量、字迹材料、图纸更改等方面都做了规定。通过这样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提高了档案资料的管理质量。

2、监督指导文件材料的归档、组卷、移交和入库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是文件材料工作阶段的最后一个环节。由于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越来越重视档案工作。

3、监督指导燃气管道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注意档案管理人员与工程施工人员、或监理人员脱节,造成管工程不管资料或不懂资料,管资料不懂工程的现象。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例10

在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形势下,人们的高质量生活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在燃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广为使用的进程中,人们体验到了燃气的便捷特性,城市的燃气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为了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稳定使用,进一步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要加强对燃气工程质量的管控,注重燃气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从而创建高品质的燃气工程,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燃气工程施工中的要素分析

1、质量要素。在燃气工程施工中,要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将质量视为工程施工中的关键要素,制定燃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从三个方面加强对质量的管控:(1)从源头上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是燃气工程的基石,缺乏合格标准的材料不能用于燃气工程施工之中。因而,首先就要严格执行燃气工程材料验收制度,通过材料的接收、入库等过程的管控,对燃气工程材料进行标准而规范化的管理。(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要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燃气工程的施工关键部位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相关单位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对燃气工程施工中的重点进行质量把关。例如:在燃气工程管道施工中的焊接工序,要保证各个焊接点密实无缝。对燃气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管要进行防腐和除锈处理,杜绝劣质钢管混杂其中,影响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还有埋地管道的回填土的质量也要进行质量查验,确保施工质量。(3)施工工程验收质量管控。在燃气管道施工项目中,要对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对燃气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的验收,对于不满足验收条件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进度要素。燃气工程中的进度要素也是管理目标之一,它需要拟定适宜的工程进度计划,在科学合理、切实可靠的施工进度计划指引下,对燃气工程进行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实现三者之间的统一与协调。

3、成本要素。燃气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它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通常而言,燃气工程的工程决算要高于工程预算。为此,需要对燃气工程的成本要素加以强化控制和管理,要增强工程监理单位的监控和服务意识,对燃气工程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严防燃气工程的造假行为,用经济而合理的施工方案实现最大限度的质量管控。

4、安全要素。在燃气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我们还要关注安全要素,由于燃气泄漏所引发的爆炸、火灾、中毒等问题,会直接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需要关注燃气工程的安全要素,要通过各项健全的安全举措和安全设施,提升燃气工程的品质和质量。

二、提升燃气工程质量的管理举措分析

1、从设计阶段入手,对燃气工程进行质量管控。燃气工程的高品质建设的前提是设计质量的高标准,为了提升燃气工程的整体质量,需要从设计的源头加以管控。在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要做好燃气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根据现场的勘察情况,进行地下管道的全面勘测和设计,绘制出与地形相吻合的地形图,以可操作性为前提,设计好燃气管道预埋的位置以及附件的位置。对于意外发生的特殊情况,则要进行设计变更,并加盖设计部门盖章的变更通知书。尤其是对于地下管道位置与构筑物位置图纸不符的情况,还有未发现的地下隐蔽构筑物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设计审核和确认。同时,还要做好燃气工程设计图纸的技术交底工作,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操作,实施对燃气工程的质量管控。

2、严格选择燃气工程施工队伍。燃气工程施工队伍是保证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的条件,因而,要对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详细的审查,对于人、证相符的状况也要进行核实和审查,尤其要注重施工单位的业绩,严禁将燃气工程进行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可以吸纳跨地域的优秀施工队伍,通过签订长期的施工合同,确定稳定的合作关系,从工程收入、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对于工程的施工提供较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对稳定的施工队伍实施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其提高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质量。

3、严格控制燃气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燃气工程施工阶段是重要的质量管理环节,要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关键施工部位要进行严格的重点管控,尤其是燃气工程施工中的管沟开挖和回填环节,要确保其合格;还有管道的焊接和试压环节也要重点关注,对于燃气工程的“通球”工艺环节也要进行重点质量管控。为了确保燃气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需要建立和完善施工质量监督体系,要对燃气工程的所有工序、焊口、管件等实施质量跟踪检查,对于在燃气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则要用有效的防治举措,一举根治。

4、规范燃气工程后期维护质量管理。在燃气工程的质量管理内容中,还要关注燃气工程后期的质量管控。由于一些不同的原因,燃气工程施工的维修环节会出现脱节现象,这就会使燃气管道的维修处于脱节状态,浪费维修时间,造成不合理、不安全的质量问题和事件。因而,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燃气工程的后期维护工作,进行质量问题分析,确保燃气工程的整体质量。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燃气工程是城市中的重要而基础的工程,它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联,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紧密相联。因此,为了创建高品质的燃气工程,需要从燃气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加以质量管控,以国家相关的制度、规范、技术标准为依据,从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质量管控和把关,建构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在掌握燃气工程专业技能的前提下,推进技术创新和改革,打造符合人们生活需求的、高品质的燃气工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