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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服务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4 16:23:22

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保险服务例1

1现阶段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结合实际的情况,我国医疗服务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能够为居民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居民的身体健康;二是能够增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使用率,平衡医疗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三是能够加强医疗的服务的管理力度,有效的提升我国医疗服务的质量,我国医院医疗资源的利用率。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

1.1医疗保险的费用机器补偿制度不统一

由于我国医疗保险的起步比较晚,因此相关的制度也还没有完善,即便是各地的政府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政策,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差异,医疗保险费用的差异,赔偿标准的差异等因素,导致很多的基层群众出现重复投保的现象,也有部分居民存在选择性投保的情况。近几年,伴随着国家对乡镇建设的重视,乡镇居民的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的保险待遇注意统一,但是,就投保的费用而言,城市居民的投保费用远远低于乡镇居民的投保费用,如此就导致很多的务工人员选择购买城市医疗保险,严重阻碍着乡镇医疗保险领域的发展。

1.2医疗费用增长过快

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提升,城市物价也在逐渐在增长,近而就影响着医院门诊费用的增长,加上很多的医疗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引导患者选取价格昂贵的医疗器械,加剧了患者的就诊经济负担;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门诊费用的报效在3/1左右,以此可见居民的医疗保险报销不够合理,医疗保障服务还不够完善。

1.3医疗保险的收支不平衡

由于我国老龄化情况的加剧,促使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加剧,出现这类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医疗保险的投保费用和理赔费用之间不平衡,国家对医疗保险政策改进之后,促使医疗保险的水平逐渐的提高,有效的降低了居民的医疗负担,在此情况下,极其容易出现医疗保险收支不平衡的情况。

2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2.1医疗模式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为了更好的了解医疗模式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本文按照下表的模式进行实验。从数据分析能够医疗模式改变之后,居民的门诊率有了明显的下降,医疗模式的改变有效的提升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以及社区医院的就医效率,从而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的医院就诊率,确保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医疗模式的改变能够有效的降低居民的就医负担,确保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服务。

2.2重大疾病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通过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近5年的数据库,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就诊的日期,病症、治疗费用、保险报销,通过各县机关数据分析,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之后,居民就诊的自费下降了20%,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治疗总费用中占据的比例相比之间下降了3%左右。从研究的数据能够得知,重大疾病保险政策能够有效的降低居民住院治疗的自付费用,且治疗期间的费用在医疗报销中占据50%的比例。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医院医疗费用的监管力度,避免医疗打的事故的发生,促使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双向健康发展;重大疾病保险政策针对退休的医疗费用和灾难费用比例有明显的增加,出现增加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重大疾病保险政策当中出现了医疗带的事故,医院为了牟取利益,引导退休人员进行了很多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随着重大疾病政策的出台,促使很多的医疗结构加强了自身的管理,提升了重大疾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由于重大疾病资金是有限的,部分医院为了提升患者的治疗效果,会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从而导致医院及整体的住院费用降低,由此可以看出,重大疾病保险不仅能够确保医院的医疗质量、推动医院自身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有效的提升医保的使用率。

2.3医疗保险报销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通过分析成都市总人次前85%的医疗结构,采取不同的结算方法,比较居民自费支付的比例变化。在全额支付的结算方法下,住院费用和使用医保的治疗费用有所增加,在三级医院汇总的全额支付效果控制的比较好,针对一些特殊的病例,全额支付和医保支付的情况比较差;在特殊病例的前提之下,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与次数相比三级医院的支付次数要高很多;从整体上看,采取全额支付的方式,居民的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3.0%左右,三级医院的自费支付下降了2.6%左右。出现这类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二级医院的医疗水平相比三级医院的医疗水平明显不足,导致很多病患在治疗期间不愿意住院,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的建设力度和医保报销的监管力度,同时伴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需要相关的部门探索出符合医保发展有符合医院发展的支付方式,结合实际的情况优化医疗机构,优化医院的医疗资源,主要医院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避免资源的浪费。上述几点是笔者总结的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主要从医疗模式、重大疾病医保政策、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多层次覆盖,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加大医院医疗资源及医疗费用的监管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医疗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居民就诊的实际情况,对医疗保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医院医疗的监管力度,加强医院部门和社区卫生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有效的控制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

参考文献:

[1]胡宏伟,栾文敬,李佳怿.医疗保险、卫生服务利用与过度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卫生服务利用的影响[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05:14-24.

[2]邵东.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评价[J].当代经济,2016,01:80-81.

[3]周晶晶,张晓,曹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及预防保健服务利用的影响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5,12:36-40.

医疗保险服务例2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由医疗服务机构为特定的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合同。世界各国为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均采用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充分利用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大学生提供价格合理、诊治到位、服务高效的医疗服务。

一、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界定

医疗保险体系的首要功能是为参保者提供医疗保障,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支付困难而不去看病。医疗保险体系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建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者。当人们把医疗费用付给医疗保险机构后,医疗保险机构就形成了强大的购买力,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具有强大谈判能力的购买者,它代表病人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有能力运用各种手段来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相匹配。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涉及参保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方关系,具有如下性质特征:

1.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的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合同中,大学生只享受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他们的同意。但自合同成立时起,他们就是债权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在医疗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直接针对医疗机构行使所享受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接受医疗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但不能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合同的更改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由于大学生无权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为了确保合同订立和变更能够真正围绕学生的利益而进行,并能有效地监督和保证全面实际地履行,必须有一个主体集中代表大学生的利益,向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并实施监督权,高等学校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行政性合同。首先,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医疗保险机构,它是行政性的机构或具有行政性的事业机构,而它在订立合同时也是以执行行政性事务的名义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其次,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为疾病患者提供特定的医疗服务,它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再次,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医疗保险机构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单方面对合同履行监督权,单方面强制履行权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单方面的制裁权。最后,医疗服务合同争议的处理只能依据行政程序进行,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体现在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医疗服务机构既可以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也可以不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并可就订约内容相互之间进行协商。但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便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制裁权。因此,大学生医疗保险合同能否顺利签订,签订之后能否完全实际履行,经办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现状及原因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很好地实现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职能,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定自付线、起付线、封顶线、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各种手段,对学生的就医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却近乎不闻不问。学生作为单个病人出现在医疗服务机构面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没有能力要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支付费用相匹配的医疗服务。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传统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模式妨碍了医疗保险经办方谈判权的行使。改革开放后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是大学生公费医疗,二是由各高校自行组织学生参加的商业保险。不论是高校公费医疗的经办,还是商业保险公司费用的报销,都是要求学生在就医时必须支付全额医疗费用,然后再向学校和保险公司寻求报销。在这种模式下,学校和商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有效行使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由于角色定位不当,未能行使购买者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办机构往往忽视了医疗机构内在的盈利动机,在医疗保险的运作过程中,仅把参保者作为防范对象,没有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这突出表现在经办机构长期以来只注重医疗保险费用需方控制而忽视供方控制这一现象上。因此,虽然目前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已逐步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过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等谈判的条件也开始形成,但如果经办机构的观念和角色定位不转变,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购买者的权力仍然无法实现。

3.医疗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卖方市场没有形成,经办机构难以进行公平对等的谈判。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分布和设置不能满足国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因此吸收民间资本以充实和发展医疗卫生行业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进入,目前在医疗服务市场发挥作用的,还是数量、条件都有限的公立医院。由于市场发育不充分,没有对公立医院形成竞争压力,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医院处于独家垄断的地位,经办机构没有选择和谈判的余地,难以进行对等的谈判。

三、充分发挥医疗服务合同的作用,为大学生提供公道合理的医疗服务

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必须理顺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以及保险机构与学校的关系,在政府的参与下,推动大学生医疗费用的支付从公共报销模式向公共契约模式的转型。医疗保障机构必须代表学生同医疗服务机构订立契约,在契约中采取各种支付手段(如费用包干制、按人头收费、按病种收费、按服务内容收费等)的组合,来引导医疗服务机构在控制费用和维持质量上保持平衡,为学生争取最大权益。

1.健全完善医疗费用预付机制,为公共契约的订立创造条件

预付制是订立公共医疗服务契约的前提条件,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经办机构便可以有效地行使其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迫使医疗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供方控制越来越受重视并日益加强对其监控的力度,预付制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后付制成为医疗保险费用的基本方式,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条件正在形成。目前这项工作的重点是要尽快理顺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级医院(特别是初级医院)的经费预付关系,为经办机构全面履行医疗服务购买职能创造条件。

2.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发育完善医疗服务市场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于同行业之间形成竞争,优胜劣汰,迫使每一经济实体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从政策上来说,占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的公立医院,既不是完全财政拨款的福利性单位,又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这种政策上的盲区致使它既没有能力为国民提供医疗卫生福利,又没有担心生存发展的危机。由于患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别无他选,只能接受由他们单方制定的各种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加大医疗体制力度,放低医疗领域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实行充分竞争,是克服上述问题的最好良方。通过竞争,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让那些条件苛刻,经营无方,不能为患者提供等价优质服务的医疗单位失去订单和市场,迫使他们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保险服务例3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由医疗服务机构为特定的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合同。世界各国为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均采用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充分利用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大学生提供价格合理、诊治到位、服务高效的医疗服务。

一、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界定

医疗保险体系的首要功能是为参保者提供医疗保障,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支付困难而不去看病。医疗保险体系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建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者。当人们把医疗费用付给医疗保险机构后,医疗保险机构就形成了强大的购买力,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具有强大谈判能力的购买者,它代表病人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有能力运用各种手段来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相匹配。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涉及参保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方关系,具有如下性质特征:

1.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的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合同中,大学生只享受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他们的同意。但自合同成立时起,他们就是债权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在医疗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直接针对医疗机构行使所享受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接受医疗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但不能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合同的更改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由于大学生无权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为了确保合同订立和变更能够真正围绕学生的利益而进行,并能有效地监督和保证全面实际地履行,必须有一个主体集中代表大学生的利益,向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并实施监督权,高等学校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行政性合同。首先,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医疗保险机构,它是行政性的机构或具有行政性的事业机构,而它在订立合同时也是以执行行政性事务的名义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其次,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为疾病患者提供特定的医疗服务,它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再次,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医疗保险机构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单方面对合同履行监督权,单方面强制履行权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单方面的制裁权。最后,医疗服务合同争议的处理只能依据行政程序进行,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体现在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医疗服务机构既可以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也可以不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并可就订约内容相互之间进行协商。但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便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制裁权。因此,大学生医疗保险合同能否顺利签订,签订之后能否完全实际履行,经办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现状及原因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很好地实现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职能,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定自付线、起付线、封顶线、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各种手段,对学生的就医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却近乎不闻不问。学生作为单个病人出现在医疗服务机构面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没有能力要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支付费用相匹配的医疗服务。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传统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模式妨碍了医疗保险经办方谈判权的行使。改革开放后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是大学生公费医疗,二是由各高校自行组织学生参加的商业保险。不论是高校公费医疗的经办,还是商业保险公司费用的报销,都是要求学生在就医时必须支付全额医疗费用,然后再向学校和保险公司寻求报销。在这种模式下,学校和商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有效行使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由于角色定位不当,未能行使购买者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办机构往往忽视了医疗机构内在的盈利动机,在医疗保险的运作过程中,仅把参保者作为防范对象,没有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这突出表现在经办机构长期以来只注重医疗保险费用需方控制而忽视供方控制这一现象上。因此,虽然目前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已逐步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过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等谈判的条件也开始形成,但如果经办机构的观念和角色定位不转变,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购买者的权力仍然无法实现。

3.医疗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卖方市场没有形成,经办机构难以进行公平对等的谈判。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分布和设置不能满足国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因此吸收民间资本以充实和发展医疗卫生行业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进入,目前在医疗服务市场发挥作用的,还是数量、条件都有限的公立医院。由于市场发育不充分,没有对公立医院形成竞争压力,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医院处于独家垄断的地位,经办机构没有选择和谈判的余地,难以进行对等的谈判。

三、充分发挥医疗服务合同的作用,为大学生提供公道合理的医疗服务

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必须理顺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以及保险机构与学校的关系,在政府的参与下,推动大学生医疗费用的支付从公共报销模式向公共契约模式的转型。医疗保障机构必须代表学生同医疗服务机构订立契约,在契约中采取各种支付手段(如费用包干制、按人头收费、按病种收费、按服务内容收费等)的组合,来引导医疗服务机构在控制费用和维持质量上保持平衡,为学生争取最大权益。

1.健全完善医疗费用预付机制,为公共契约的订立创造条件

预付制是订立公共医疗服务契约的前提条件,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经办机构便可以有效地行使其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迫使医疗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供方控制越来越受重视并日益加强对其监控的力度,预付制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后付制成为医疗保险费用的基本方式,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条件正在形成。目前这项工作的重点是要尽快理顺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级医院(特别是初级医院)的经费预付关系,为经办机构全面履行医疗服务购买职能创造条件。

2.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发育完善医疗服务市场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于同行业之间形成竞争,优胜劣汰,迫使每一经济实体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从政策上来说,占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的公立医院,既不是完全财政拨款的福利性单位,又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这种政策上的盲区致使它既没有能力为国民提供医疗卫生福利,又没有担心生存发展的危机。由于患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别无他选,只能接受由他们单方制定的各种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加大医疗体制力度,放低医疗领域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实行充分竞争,是克服上述问题的最好良方。通过竞争,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让那些条件苛刻,经营无方,不能为患者提供等价优质服务的医疗单位失去订单和市场,迫使他们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保险服务例4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

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

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

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作者:邵东 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许海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评价[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7).

[2]潘杰、雷晓燕、刘国恩:医疗保险促进健康吗?──基于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13,4(12).

医疗保险服务例5

医疗服务和保险首先是种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同特点,有其供给和需求。维持生命和健康是人们的基本需求,提供有关的服务必定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医疗服务和保险可以视为私有产品市场;与此同时,医疗服务提供和医疗保险计划成为政府关注的问题,医疗服务和保险又有可能成为一种公共商品,或部分公共品性质的商品;加上健康商品需求不同于纯粹疾病治疗服务需求,健康往往与人们的年龄、收入、教育程度和地位密切相关,医疗服务又是对健康需求的衍生。对健康和医疗服务需求是涉及全部人群、所有年龄、所有阶层的涵盖一切人的需求,其市场容量极大。所以,医疗和健康领域的科技发展受需求(个人和公共)的刺激突飞猛进,不同程度上引发医疗费用的上涨。

但是医疗服务和保险是种特殊的商品,具有许多与一般服务不同的特点:

首先是普温存在的不确定性,包括个人疾病发生的随机性,医疗服务干预后的随机结果,不同医生治疗疾病后有效性的不确定。不确定事件引导着医疗服务中的个体行为,同时导致医疗保险的发展,后者反过来控制和引导着整个经济的资源利用;不确定性还能解释政府在医疗市场的广泛干预。

其次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既包括承保人(保险公司)与受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受保人因医疗保险而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以及高风险人群倾向于选择保险和多保险,而低风险人群可能因此而不保险的逆选择问题;又包括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对治疗过程更多的信息和对疾病更多的了解,容易导致不是出于病人利益,而是从医生本身利益出发的诱导需求。

再者,医疗服务还存在外部性,包括传染性疾病,行为方式的影响,医疗卫生知识的传播。所有这些都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和保险市场干预的原因。

再者,医疗服务往往与社会追求收入平等、社会公平目标相联系。由于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或疾病)直接影响其收入能力和生活质量,如果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医疗资源的配置,低收人人群在疾病的打击下极易陷入贫困,从而加剧收入的不平等性。医疗服务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使人人能享受基本医疗,这就是许多西方福利国家设计各种福利性医疗服务和保险制度的原因,其极端观点是根据人们要求分配医疗服务资源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是根据要求分配医疗服务资源的概念与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相背离,因此遭到批评,主要有下列几种批评。第一,无底洞观点。健康无疑遵循生产中边际效率递减的规律,因此,如果选择技术层面的健康最大值,医疗服务的边际量将对健康水平没有影响。由于社会目标不可能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如果社会能适当减少医疗服务,将资源用于其他目标,社会福利函数将有所改善。由此看来,技术层面的健康最大值犹如无底洞,可能会耗尽社会所有资源。第二,需要不能不顾成本来选择。社会健康水平目标部分要根据健康的成本以及健康服务的价格来决定,没有一个社会会富裕到能实现所有目标的最大化,健康是有机会成本的。第三,决定要求中的某种药品的作用。健康要求也不能单纯由科学的医疗知识来决定,医疗专家是分析需要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决定达到既定健康目标时医疗投入量需要方面是关键。但是,适当的健康水平目标必须在经济制约及其价值基础上选择,有时候,要有政治程序来决定社会在各种目标之间的权衡选择。第四,单一需要问题。在分析需要时以人均健康资源需要为指标,通常是错误假定只有一种技术方法能实现既定健康目标,而实际上会有几种可以替代的方法,不仅存在于医疗服务不同投入之间,而且存在于医疗服务投入和健康函数的其他投入之间。

二、政府失灵和公共机制缺陷

医疗服务和保险市场的特殊性成为政府运用公共机制进行各种干预的主要理由。但是,与此同时,不少学者对公共机制提出了异议,甚至认为会出现政府失灵。

过去30年许多国家的政府对医疗服务和保险制度的许多干预的实践显示,其干预效果并不佳。

首先,因为政府的决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上各派别的协商和讨价还价,因此势力相对强大的利益集团能影响和决定资源的配置和公共计划中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和利益的主要享受者。

其次,通常情况是公共医疗资源总是流向富裕的城市中等阶层,而不是低收入的穷人;同时,治疗性医疗服务总是受到偏爱,而有效的初级医疗以及预防总是遭到忽视。

再者,大多数政府以命令控制式的官僚规则管理制度运行,由于公共设施通常是以垄断形式运作,即使是用心最良苦的官僚机构也会由于信息的缺乏和对病人实际需求的隔膜而日益退化,因此,公共医疗服务往往会漠视病人的要求和需求。没有竞争,公共医疗服务运行效率就会退化。而且,政治团体会操纵公共医疗服务的运作,将其变为某些团体就业和其他利益的庇护场所,以此来博取自己的政治资本和培植自己的拥护者。

最后,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医生和医院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于价格和治疗没有完善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对医生有利。当缺乏必要的制约和平衡机制时,公共机构中的医护人员的利益会威胁到病人的利益,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医护人员的腐败,欺诈,收取回扣和红包等现象就是明证。如果政策消除了因行医执照造成的偏离,而却没法消除信息问题造成的偏离,病人的福利还是会受到损害。福利经济学中的次佳原理认为不能相信政策能促进福利。

三、各国实践: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结合

发达国家在谋求实现医疗服务保险制度的上述目标时所遇到的严重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它们以不同方式构筑其医疗制度的努力,许多国家试图结合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任何国家影响医疗制度主要有四种机制:筹资机制,组织机制,激励机制和调控机制。所有机制有时围绕四个因素进行:效率,公平,医疗费用和服务质量。

1.效率和公平的权衡

前面主要从市场效率角度来考虑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际上其中还涉及公平和效率之争。社会中许多人会不满意效率至上的配置结果,就是说会存在高于效率的其他考虑,如公平性。在医疗服务中,公平性考虑最关注的是人们是否得到他们所要求的医疗服务。对于需要的定义干差万别,这里定义医疗服务要求是从社会对人口健康的考虑出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医疗服务有四个目标:(1)引入具有社会效率性的医疗服务利用体系;(2)在不同人口中分布风险;(3)在人的一生中分布风险;(4)根据需求(反映收入和健康状况的需求)分配资源。第一和第三个目标注重效率,因此倾向于发挥市场的作用,第二和第四个目标则更注重平等性。任何国家干预的医疗保险计划首先都是在效率和平等间的权衡。

公平包括筹资的公平和医疗服务获取的公平。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资方法,其中涉及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水平公平指对于处于相同状况的人同等对待,在政府社会保险项目中,相同状况可以指相同的贡献(支出,如缴费多少),也可以指相同的受益(收益,领取多少)。垂直公平是指对于不同等的人区别对待。从贡献方面看,如果缴费是根据人们的支付能力设定的,就是垂直公平;从受益方面看,如果收益随着人们的要求水平而增加就是垂直公平。此外还有个人公平和代际公平。个人公平是个人收益的期望现值等于其贡献的期望现值。如果不同代的人相对其贡献获得相同价值的收益就是代际公平。

效率除了帕累托效率,还有管理效率,GNF效率和目标效率。管理效率是在既定水平的管理成本下取得最高水平的计划目标;或者以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得既定的计划目标。GNP效率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土地、劳动、资本等)取得最大的产出。目标效率是指计划成功地集中支持了那些被选中的受益者。任何项目就是在各种目标间权衡选择,政府在目标权衡中起着主要作用。

从筹资角度看涉及六种效率。(1)医疗服务的生产效率(运营效率),即在给定的服务模式中,每服务单位以最低的单元成本进行提供,即利润驱动下使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其影响因素包括管理能力和动机、管理机构规模和配置、会计核算体系的充分性和服务提供者勤奋工作的动力;(2)医疗服务的利用效率(内部配置效率),它有三个相关方面:首先,资源转化为满足实际需要时是否使用了最有效模型(社会性效率);其次,给定的医疗服务模型是否以合适水平为人口中每人使用;第三,服务模型或某一特定提供制度是否倾向为疾病群体,或那些受惠后能最有效地阻止疾病妨碍整个经济发展的人口群体提供服务;(3)资金效率则是所筹资金用于医疗服务生产部分,与资金筹集及资源转移到特定地点的管理成本之间比率的函数;(4)筹资平等,包括特定制度的筹资是如何影响一国居民的经济状况(相对全国经济平等目标而言);(5)医疗服务分配平等,指人口中医疗服务获取的平等水平;(6)医疗部门所筹资金从社会整体所有部门考察的配置效率(部门间配置效率)。第一、二、三的效率被认为是私营部门更能有效的实现。第四和第五实际上是医疗服务的分配平等和筹资平等问题。配置效率至少要实现两个目标:成本效果和风险共担。当然,效率会受到激励机制的影响,包括需方(病人)激励机制和供方(医生)激励机制,因此病人自付的设计和对医生付费方式的设计很重要。技术性效率受到医疗服务机构组织方法和供给方组织激励机制的影响,以及政府调控机制的影响。

效率的考虑并非政府干预的惟一和主要的原因,再分配起着重要作用。对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强制计划、直接提供服务和商品、再分配和调控在医疗服务市场中都存在。且不说一些欧洲福利国家,如英国具有全民保健计划,由政府为全体人民提供强制性的医疗服务和保险,或者如德国那样强制性建立社会保险计划,就是美国这样典型的市场经济主导国家,也有部分的强制的医疗保险计划和直接提供医疗服务计划,老年医疗保险和穷人医疗保险是美国对部分人口实行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计划;通过公立医院、退伍军人管委会和其他计划,政府直接提供了大量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提供成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政府还直接对医院进行资助,对食物和药品进行管理,推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主要由州一级进行),税收政策(州和联邦政府提供大量税收补贴,对雇主购买的保险进行免税),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资助教育和医学院。此外,政府充当了重要的调控者角色。

2.医疗费用和质量

医疗保险服务例6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三点: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必须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二是必须是提供给参保人员的才有可能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提供给非参保人的不可能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三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必须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他一些非必需的如娱乐设施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

医疗保险服务例7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07-01

一、社区医疗保险的概念界定

社区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户口中无法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相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言,社区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较低,而报销比例及报销总额度也较低。参保社区医疗保险后,在就医时必须首先到社区医院就诊,社区医院无法治疗才按程序转诊到大医院,如果直接到大医院就诊,那么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社区居民参保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设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之上费用按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同时设定最高支付限额的方法。

而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则是指以社区为载体,以社区医疗机构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依托,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医疗服务以及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查询以及医疗费用报销等服务。

二、社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医疗机构硬件水平较低

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资源主要分为设备、技术以及人才三种,目前在我国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的配置中存在着向大医院倾斜的问题。在医疗资源的配置中,往往是大医院丰富,中小医院一般,而社区医院这类基层医院的医疗资源配置则较为贫乏。社区医疗机构在硬件设备上投入不足,很难与大医院相比,甚至有的社区医疗机构连保证基本检查的硬件设备都没有,医院的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1]

(二)居民对社区医疗机构信任度不高

居民对社区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不高,一方面是由于社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缺乏相关的医疗知识与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是由于社区医疗机构存在着医疗费用偏高的情况。[2]目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护人员,主要是学历层次较低的专科医生或其他大型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部分医护人员分流来的,只有部分医护人员接受过专门教育。就医疗费用而言,社区医疗机构的部分检查及药品的费用甚至比市里中心医院还要高。

(三)社区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不足

对于社区医疗机构而言,政府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大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中,忽视了社区医院的建设与发展,这样就造成了大医院发展得更好,而社区医院的建设则一直处于低水平。社区医院由于发展资金的短缺,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软硬件的建设,部分社区医院的医疗设备落后,就医环境较差,使其不得不自筹资金以补充政府补偿的不足、保障自身的发展,而“以药养医”由此也成为了社区医院谋生获利的重要手段,这导致了社区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出现了与社区医疗服务目的相违背的重治轻防、过度治疗等行为。

(四)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偏低

虽然近3年来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所增长,但受医疗费用增长较快、药品和诊疗项目增加、就医人次增加等因素的影响,社区居民对医保报销水平提高的感受并不明显。[3]大多数社区居民仍然感觉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相对偏低,社区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省级40%,市级50%,区级60%,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医疗负担还是很重,无钱看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

三、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社区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

社区医疗机构一是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建设资金的支持,抓好医院硬件设施建设。二是强化对硬件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医院硬件建设质量。制定健全医院硬件建设的各项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具体工作,严格做到硬件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定期配合社区医疗保险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医院的硬件设施配备,随时反映医院硬件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及时的改进。三是医院相关领导要转变发展思路及理念,增大医院硬件实施投入的比例,结合社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积极购入检查所需的CT机、彩超机等设备。

(二)增强对社区医疗保险服务的资金投入

政府不仅应当对社区医疗保险以政策上、资源上的支持,更应当给予社区医疗保险以足够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社区医疗保险相关费用,并且要制定足额的财政预算,保证财政预算的按时划拨。相对于大医院而言,政府应当提高社区医院的资金投入比例,在对社区医院硬件设施、人员配备以及社区居民医疗需求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投入足够的资金使社区医院不仅能够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行,还能根据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购入相关的硬件设备。此外,就居民医疗费用报销而言,政府应投入资金以加大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减轻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市应根据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政府财政支付能力范围之内,合理地提高社区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参考文献】

医疗保险服务例8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6(a)-0175-02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制度实行后,军队医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江苏省政府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到2015年,全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率要达到98%以上。准确及时地服务广大医保患者,最终达到参保人员满意、医院满意、医保经办机构满意“三满意”,是医院面临的难点问题,也是医保工作的终极目标[2]。本院是扬州地区唯一一所部队医院,是扬州市及周边地区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医院,但由于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种类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同,报销比例也不相同,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因此,本院注重从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入手,多措并举,努力做好医保服务工作。

1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有健全的医保管理组织。成立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抓,通过各种会议强调医保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建有医保办公室,由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办事细心的干部负责医保工作;科室由医护骨干担任医保工作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医保患者就医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医改形势和不同地区不同医保政策调整,医保办不定期对科室医保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传达新医保政策,分析医院医保业务形势,交流医保管理经验;根据不同地区医保政策和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可行的落实措施。

2 注重做好服务环节管理

一是住院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院登记时,仔细询问患者地区归属、有无参保、哪类医保等,准确选择患者费别,并在患者姓名后加注指定标记,便于临床医护人员识别。患者入科时,该科的医护人员就能在医生工作站和护士工作站知道患者的身份和费别。二是开展入院宣教。首先在办理入院时,医保办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医保对象告知相应的医保相关政策,并发放相应的宣传资料(主要是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等)。患者进入科室,责任护士还将进一步进行宣教,最后经治医生会与患者再次沟通,了解情况签署相关协议。三是充分发挥医保办的职能作用,医保办人员能够经常深入临床第一线,及时协调解决医保工作中的存在的具体问题。

3 强化医疗行为监管

3.1 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管理

一是把各种医保和新农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库放在医院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公共网上,便于医生随时查阅。二是为临床医生更加执行医保政策提供支持,本院信息科以不同地方医保信息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目录字典库为基础,开发《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提示系统》,并嵌入“军字一号”医院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中,医师在下达医嘱或开据处方的同时可实时掌握各类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在医保目录内的报销比例、个人自付比例、药品限制条件等。

3.2 积极做好医患沟通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医师履行告知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3]。医生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对自费诊疗项目和医保范围内特殊诊疗项目的必须同患者或家属做好解释,签定自费项目同意书,并注明费用和数量,以免在最后出院时引起纠纷。

3.3 实行人均费用控制管理

医院承担着提供医疗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的双重作用[4]。医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载体”,与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5]。医保和新农合服务协议对患者人均费用标准和报销比例有具体要求,也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根据各专科特点和前两年的费用情况,制定不同专科的人均费用标准。医保办按月对各科室医保费用进行统计,反馈给各科室主任,以利于科室主任作出正确的调整决策,加以控制,医院按季度对科室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强化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利用医院行政例会等时机讲评医保服务工作。利用医疗质量检查时机检查“三合理”落实情况,防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医保检查中属于违规的、经院医疗质量考核组审查确属不合理,按照目标考核办法对该科室或个人进行处罚,并在内部网上进行公示,医保患者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水平。真正让医师做到“一手拿听诊器,一手拿计算器”,为患者治疗疾病的同时,避免不合理费用的增长[6]。

4 重视医保病历管理

病案真实和比较完善地从医疗角度记录了患者的整个医疗过程[7]。目前,一些国家的医保部门将审核病案作为监督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8]。一是医院定期组织科室医保责任人进行医保病历互查,重点查医嘱、报告、收费、病程记录等是否一致,使用需个人自付药品、材料是否签定《知情同意书》,有限制条件药品使用是否符合条件等。二是积极做好医保审核存在问题整改,对医保审核出来的问题,医保办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当事人,分析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对具有普遍性不论在哪个科室或个人容易疏忽的问题,在医院的网上进行公示,让大家引以为戒,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加强与地方医保部门的信息沟通。目前,不少地区医保部门对各级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情况的稽查、病历审核都由保险公司负责,但由于保险公司人员对物价政策、医疗专业知识等掌握的不全面,加上不同级别医院、不同医师的技术水平的差异等,保险公司人员难免会发生误判、误扣等。医院医疗管理、物价、医保等部门联合与医保部门协调,提出医院的意见,争取医保部门的理解,防止给医院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医保管理涵盖了医院管理的诸多领域,需要多方努力,持续改进。本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医疗行为,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保证了参保患者利益,为医院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2012年上半年医保业务同期增长30%,医保人均费用下降约12%、医保可报销费用提高了约15%,参保患者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

[参考文献]

[1] 吴顺久,贾氢,张云宏,等.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军队医院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 医院管理杂志,2011,18(4):357-358.

[2] 李愉,褚晓静,雷敏,等. 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促进医院建设发展[J]. 中国病案,2010,11(5):61-63.

[3] 朱衍馨,王与荣,杨国斌,等. 提高病历质量防范医疗纠纷[J]. 医学研究生学报,2005,18(1):47-48.

[4] 栾瑞,高峰,曲松涛. 医疗保险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方式探讨[J]. 中国卫生经济,2010,29(3):43-45.

[5] 刘键,高东宸. 医疗保险制度对医院的影响与对策[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5):268-271.

[6] 孙玲,任渝江,郑波,等. 医保工作中常见问题的防范措施[J]. 西南国防医药,2011,21(8):900-901.

医疗保险服务例9

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3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乡镇或社区一次性缴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缴费年度待遇享受期;全日制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在所在学校一次性缴清,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缴费年度待遇享受期。

(二)城镇居民参保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限额:未成年人10万元,成年人5万元。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县外二级以上医院500元,县内二级医院300元,县内一级医院1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县外二级以上医院医保基金按55%比例支付,县内二级医院医保基金按65%比例支付,县内一级医院医保基金按75%比例支付。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提高2%,累计增加10%后不再提高。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参保后两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居民,本人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参保人员自行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依赖性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肝硬化、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8种特殊慢性病,由本人申请,并附当年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报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每半年由慢性病医疗专家组鉴定一次,符合条件的患者可确定一家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所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500元以上的,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全年累计支付不超过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四)在校学生参保后,发生无责任人或暂无法落实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经有关部门和所在学校认定报医保中心审核后,其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以上的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次支付限额为3000元。

(五)未成年人参保后意外死亡,本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可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000元;本年度已发生医疗费用,但不足5000元的,可补齐至5000元;超过5000元的,不再支付。

成年人参保后意外死亡,本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可一次性支付抚恤金2000元。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增加的西药13种,中成药23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儿童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结算管理,待省儿童用药范围确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七)参保城镇居民因被犬、猫等动物抓、咬而需注射狂犬疫苗的,疫苗费用按乙类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八)城镇居民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结算。

(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分娩医院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次补助200元,剖宫产每次补助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参保职工因病在县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日床位费最高报销限额由15元调整为25元,低于25元按实际金额结算。

(十一)参保职工因病呈植物人状态,或四肢瘫痪以及患帕金森氏病晚期、恶性肿瘤晚期需支持治疗,且连续住院三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

设立家庭病床由患者或其家属申请,治疗科室提出定期治疗和护理方案,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医保中心审批。医保中心确定一家管理规范的医保定点医院负责家庭病床患者治疗和护理方案的实施。在家庭病床治疗患者所需的诊疗、药品等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按季度结算。

家庭病床的日常治疗和管理逐步向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移交。

(十二)参保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依赖性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三期以上、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类风湿、慢性前列腺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股骨头坏死、慢性萎缩性胃炎18种。

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400元。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三种慢性病治疗费用一个年度超过400元以上的,医保基金按90%比例支付。其余15个病种,医疗费用一个年度超过400元以上的,按80%比例支付。

(十三)使用进口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个人自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然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十四)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由原负担18%降低为10%,退休人员由原负担15%降低为10%。

(十五)转往市以外二级以上非定点医院住院费,个人自付由原来的50%降低为15%后,再按本县二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十六)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统筹金起付标准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在二级医院住院,分别为:第一次400元,第二次300元,第三次及以后20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分别相应减少100元。

(十七)我县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每年度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进入医疗救助的个人自付部分)。

三、关于医疗服务管理

(十八)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余率应控制在20%以内,超过20%以上的结余资金,用于对当年住院或慢性病患者进行二次补助。

(十九)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学校的居民医保宣传资料和报表等工作费用。

医疗保险服务例10

[摘要]保险业是金融行业,同时也是服务行业,而服务业的最高境界就是要在可能的范围内找到让客户满意的方式,理赔服务是保险业各项服务的核心,特别是面对理赔案件愈来愈多的健康保险,就其理赔服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把握好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服务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是做到保险公司与客户双赢的关键。

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保险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但在目前,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远未发挥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问题是被保险人的带病投保,挂床住院,医疗方的不规范诊疗,小病大治,所以各家经营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赔付率,在理赔实际操作中,通过严格的调查并充分引用相关的依据把不予赔付的项目和内容一一列明。

其实,许多保险公司都会很好的把握理赔的原则性,对于拒赔的项目和内容也都言之有据,但在一些时候,客户并不能完全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虽然保险公司向客户出示了不予理赔的依据,但客户还是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太不尽人情,合理但不合情。所以既要让客户满意,又要对公司负责,这是最困扰理赔工作人员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说到底就是如何做到理赔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是灵活的基础,而灵活又要以放弃一部份原则为代价,如何把握好这个度,对让公司与客户做到双赢是至关重要的。

一、正确认识商业医疗保险的风险

经营商业医疗保险的风险主要是疾病风险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正常的风险,是厘订健康险费率的精算基础,通常保险公司在开发保险产品时还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的系数对该风险做一个前瞻性的技术处理,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发病风险相对稳定,保险公司是能够承受的,对于这样一个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前期制定条款和厘订费率时需要做的。而道德风险则是不正常的风险,该项风险管控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进而决定商业医疗保险是否能健康地发展,所以道德风险才是保险理赔时应重点防范的。

各家保险公司对健康险赔付率的规定大同小异,大多以70%是危险值,50%以下是健康值为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赔付率越低越好,因为正常情况下,赔付率主要是由疾病风险决定的,是一个肯定要存在的数值,如果单纯追求低赔付率,可能会使理赔服务打折,使客户对赔付的满意度下降,对公司的诚信产生怀疑,进而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新契约保费,所以各家公司都提出一个标准,那就是既不滥赔,也不惜赔。

二、理赔服务的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各家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条款有许多限制性规定,特别是保险责任部份,其实这样做的初衷并不是保险公司想方设法的要给客户少赔或不赔找理由,而是为了防范有人去钻条款的空子从而引发较大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条款的所有规定并不能对所有赔案都提供天衣无缝的依据,所以对于一些有争议个案的赔付考虑的出发点应当是首先审查该次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就是对其道德风险做一个评定,如果不存在或道德风险极小,那么这个风险就是在保险公司的精算基础之内,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保险公司接下来应当做的就是对条款规定的盲区或有争议的地方做出让客户满意的人性化赔付决定,这样,一个在原则性前提下的灵活性既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又会让客户感到理赔服务的满意。

也许有人会担心,过多的强调人性化理赔是不是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其实大可不必,因为第一,对部份客户或部份项目的赔付进行灵活性处理,并不等于放弃原则。第二,条款的很多规定也已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了有效的管控和防范,比如,费用型商业医疗保险分项赔付和分项限额的规定就是对某一个赔付项目的最大风险做了科学的限定,即使有时候灵活性掌握不准,可能就某一个项目的赔付会使公司多付出一些有限的理赔款,但是,保险业属服务行业,在强调诚信服务与追求品质的今天,客户满意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条件,况且一次让客户满意的理赔服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社会效益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效益要远远大于公司在一次赔付中所做出的额外的付出,并且这种付出不是要保险公司每例案件都去做的。

实际上对理赔服务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掌控与把握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一般来讲,投保时间较短就出险者,其逆选择可能性大;津贴型医疗险的经营风险大于费用型医疗险;投保档次高的险种其道德风险也相对要高;低收入阶层可能比高收入阶层发生理赔的频率更高。也就是说对于投保档次不是很高而收入却不错并且从未发生过理赔的老客户这一综合条件,越是符合者其道德风险也越小;反之,才是理赔时重点审查的对象。另外,就某一时期的赔付状况而言,如果赔付率较高,可以对同期的赔案,特别是涉及赔付金额较大的案件严格把关;如果赔付率较低,则应该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理赔环境,特别是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小额赔案不应成为这一时期理赔争议的内容。其实这样做并不是没有原则的表现,而恰恰是在原则的基础上很好的体现了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