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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措施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5 16:54:05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1

1引言

政府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下,处于经济的主导地位,从市场用户的角度来说,政府是各国国内市场内最大的用户。政府采购市场巨大,并且稳定性强,政府行为也是调控地区或一国经济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在跟随着变化的市场情况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更新,其流程和具体程序及任务也趋于合理化、简洁化。以此来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政府采购是由西方国家传递而来的一种公共支出的基本手段[1],之前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管理中,我国政府采购在当前稳定的发展局势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基础上,应逐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使其能够高效,稳定的运行,确保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因此招投标系统要保证对不同采购方式的有效管理[2]。

我国政府逐步的接受并开发政府采购作为区域管理的一种基本手段,我国学者也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何栎(2004)认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运行关键是安全,必须选有相应安全的技术。从数据对称加密、不对称加密、CA认证和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进行了比较分析[3]。许建灵,胡庆宏(2005)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招标活动中各主体在实际的行为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根据分析情况就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法[4]。姜红波(2006)应用VBScriprt脚本语言等设计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5]。周佩(2012)从企业的视角对物资采购招投标系统进行研究,认为招标过程中的虚假招标现象是影响招投标系统运行的重要因素[6]。黄强(2012)使用微软的技术以及 SQL Server 数据库进行系统研发,创新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的数据库模型设计[7]。从各学者的研究来看,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技术构建,从电子商务角度来针对招投标管理系统从安全性等方面提出技术改进的建议,并没有从管理学的角度来针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因此,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应对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现状及问题

招标是一种具有标准化、法制化、竞争性的交易方式。那么其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便是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政府作为市场内最大的客户,其交易金额也会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呈逐年上涨趋势(表2.1)。2010年我国政府采购支出已达8442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1%。金额的不断增多也将带来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出现相应的问题[8]。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和当前中国国情的分析,认为主要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招投标过程缺乏实际的竞争性、人员配置不健全、招投标管理系统冗余度过大,缺乏监管主体五大问题。

2.1法律制度不完善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对大型基础设施、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范。2003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货物,对外公开招标,进行项目、工程外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二者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两大法律支撑,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两个角度相辅相成,。但是,两法在内在内容的衔接上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出现了两法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基础上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公布了相应媒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该包含公开招标的公告,但财政部所给出的相关媒体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媒体不一致。从竞标单位,也就是承接商的角度分析,各承接商无法通过权威的媒介来获取公开招标的信息。

表2.1 我国政府采购支出发展状况

年份 政府采购支出(亿元)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财政支出(亿元) 政府采购占GDP比例 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比例

2005 2927.6 184937.4 33930.28 1.58 8.63

2006 3681.6 216314.4 40422.73 1.70 9.11

2007 4660.9 265810.3 49781.35 1.75 9.36

2008 5990.9 314045.4 62592.66 1.91 9.57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2

引言

每个企业都会面临采购工作,而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并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就要加强采购环节的管控与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加强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加强采购环节及各个方面工作作风建设与管理,采购环节中的竞标、评标或招投标可能会遇到各种社会影响或干扰,故要加强这个方面的管控,不要弱化或忽视,这样对企业提质增效大有裨益。企业在采购环节的时间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关系到企业生产、运营等的正常运转,关系到企业资金链、物流链的连续性、稳定性问题,故企业需要加强采购环节的管控和相关制度建设,从而提高企业效益,达到做强企业的目的。

1采购环节存在的问题

1.1采购部门、人员工作作风不良

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采购部门或员工可能在采购过程中“吃回扣”,或者存在慵、散、懒、怠、贪等行为。

1.2采购环节中竞标、评标或招投标内部控制散乱

在大批、大量、大金额采购行为(可以分批交货及分批、分期付款)中,如果不引入竞争性采购或招标可能会导致采购成本难以下降,采购质量难以提高,滋生腐败,使采购行为处于被动,局面不好控制,还可能造成签订的合同技术指标及原料交付时间(及时性)较难达成等情况。公司存在对竞标、评标或招投标应用不足、流程不清、意识不强等问题。

1.3采购时间内部控制不科学

由于供货商、运输管理、采购方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采购到货时间延迟,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运营等造成负面影响。

2采购环节存在问题的原因或危害

2.1采购部门或人员责任心不强

对于“吃回扣”及不为企业降低采购成本作贡献,而用慵、散、懒、怠、贪等对待工作的行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①对企业及国家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不了解、忽视或者漠视;②企业管理者对这些行为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漏洞、不合理、不严密及执行不力或者操作性不好;③对企业相关制度或国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宣贯不到位,没有达到入脑入心的程度;④没有对违规人员进行恰当惩罚或没有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优秀人员适当奖励,奖惩没有起到“罚一儆百”或树立标杆典型的作用。在采购工作中,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要求、号召置之不理,当做“耳旁风”,没有入心入脑,更没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采购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企业应采取正确的措施,对不顾公利、公义而为个人逐利如蝇嗜血的行为与采购人员要加以惩戒,否则会造成企业对其他员工的不公平,还可能导致其他人员愤怒,造成大量人员跟风、跟进及塌方式腐败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甚至动摇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2.2采购环节处于被动局面

对于大批、大量、大金额采购行为不进行竞争性采购或招投标等措施会造成被动局面,采购价格较高,质量较差的原因:与单个供应商谈判,竞争性较差,讨价还价较艰难,历时较长,效果较差,可能导致货品交付时间不及时,或者付款方式不利于采购方。以上这些情况的危害在于采购成本较高,合同中关于货品质量、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对采购企业不利,合同较难谈判,费时费力,效果不好,造成采购企业处于不利、被动局面,企业成本难以控制,企业成品竞争力不强,效益不好,利润较薄,不利于企业生存与发展。

2.3采购的时间管控不足

采购到货时间延迟的原因:采购的时间较晚,采购申请批准时间过长,供应商发货时间过晚,供货商生产出现问题,货物在路途中耽搁时间过长,运输货物时间过长,交通运输工具或货物运输管理存在问题,或者与运输部门的协商与沟通存在问题等。采购到货时间延迟的危害:影响企业生产和销售,到货时间严重延迟还会影响年度企业生产效率、生产进度及年度生产计划、销售业绩,甚至影响企业订单交货期、声誉与利润等。

3加强采购环节管控的措施

3.1加强采购环节工作作风建设与管理

(1)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宣讲与培训,运用相关人员容易入脑入心的语言认真宣贯,并将此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2)针对违规、违章、违反制度等行为,制定易于操作、执行且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3)对违规人员进行适当惩处,对优秀人员加以褒奖,既要有精神上的奖惩方案、措施,也要有物质上的奖惩方案、措施。对优秀人员加以宣传,让优秀成为一种文化。适当惩罚有过失的当事人,但处罚、宣传不能过度,否则易导致恶性事故发生。

3.2改善竞标、评标或招投标措施与制度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3

高等学校(后文简称“高校”)内部控制,是指高校为实现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活动。规范内部控制是高校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高校内部控制失效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人员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等不能真正落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近年来,有些高校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如常规性的印章、票据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原则,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实等等。印章和票据分管措施实施不到位,给学校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空白支票的保管和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为不相容职责,如果由同一人承担,可能出现付款金额或对象错误未被及时发现而错付款项,甚至出现学校资金被盗用或挪用的风险,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有些高校规定了“不相容职务之间实行定期轮换”,但未建立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没有明确要求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轮岗,轮岗操作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导和约束。校内多数部处目前人力资源稀缺,同时处内业务杂多而繁忙,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岗位从业能力的关键岗位轮岗备选人员较少,给关键岗位轮岗带来执行上的困难。这样可能导致学校未能及早发现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利于促进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能充分发挥轮岗带来的加强协作、预防舞弊、储备人才等作用。也不利于克服人员长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的疲劳效应。

(二)未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目前部分高校预算管理现状与财政部提出的内部控制预算监督与控制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上述现象可能导致以下风险: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控,可能导致预算执行不力,预算目标难以实现;缺乏健全有效的预算反馈和报告体系,可能导致预算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反馈和沟通,预算差异得不到及时分析,预算监控难以发挥作用;预算分析不正确、不科学、不及时,可能削弱预算执行控制的效果,或可能导致预算考评不客观、不公平;对预算差异原因的解决措施不得力,可能导致预算分析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管控作用。

(三)高校招标工作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高校招标工作较为分散,负责不同类型采购业务的多个部处均涉及招标工作。例如,基建部门负责新建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业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改造类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业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招标采购业务,科技部门负责专利公司的招标采购业务,学校其他部处或学院在采购外部服务时也涉及部分招标采购业务。同时,关于各类招标采购的制度规定也分布在不同的制度文件中,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中对基建类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进行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招标采购程序进行了规范。但其他类型的招标采购业务缺乏制度规定,学校尚未制定相关的制度文件加以约束。上述招标采购业务缺乏统一规范,一方面可能导致部分部处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指导,招标采购业务存在控制缺失或薄弱环节,无法发挥招标采购降低成本、防范舞弊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同部处由于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的差异,也导致不同的招标业务控制措施效果强弱不一,降低学校对于采购业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完善高校内部控制的治理措施

(一)完善并落实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首先,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规则。高校内部各单位要对银行预留印鉴加强管理,财务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学校应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制度规定,银行预留印鉴和空白的结算凭证应由财务部门非出纳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控,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如因借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由财务部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财务部门人员办理业务需要使用银行预留印鉴时,需将相关资料交由保管人员复核,确认事项真实、符合用印条件后方可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其次,建立完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一是对参与轮岗的“关键岗位”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关键岗位具体应包括预算编制、决算编制、绩效考评、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印章管理、采购和验收管理、资产保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债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会计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学校及各部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度或发文的方式,明确哪些关键岗位工作人员需进行轮岗。二是开展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进行轮岗前,应挑选、考察合适的员工,确保员工具备一定的岗位从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技能,并与备选员工进行岗前沟通,向备选员工阐述工作内容、性质,程序等,了解当事人对轮岗的意愿或建议。轮岗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具体的计划,明确轮岗的时间、轮岗目标、考核标准、轮岗风险评估及协调机制,避免实际工作的随意性。提前开展安排新岗位岗前培训。岗位调换后,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方法都与以前有所不同,学校应对接替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补充新知识,从而帮助员工平稳过渡至新岗位,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避免工作混乱、效率降低。做好轮岗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确保工作文件、进度工作、各项资源完全移交,方便接替工作岗位的员工能够迅速接手工作。

(二)建立综合预算执行的监控和分析体系

针对高校缺乏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的管理现状,高校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以及校内管理需要,建立综合预算执行的监控和分析体系。学校财务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一是定期对综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系统数据、财务月报等基础资料对综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和定期(每季度)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综合预算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差异分析及主要原因、对预算目标的影响、调整对策及建议、趋势预测及管理措施等。综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报送学校管理层审阅。学校财务部门可每半年召开综合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各部处/学院预算执行情况,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加强对预算分析流程和方法的控制,确保预算分析结果准确、合理。预算分析流程一般包括确定分析对象、收集资料、确定差异及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及反馈报告等环节。财务处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项目支出、基建支出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部处/学院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三是采取恰当措施处理综合预算执行偏差。学校应针对造成综合预算差异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因内部执行导致的预算差异,应分清责任归属,与预算考评挂钩,并将责任部处/学院或责任人的改进措施的实际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预算差异,应分析该变化是否长期影响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并作为下期预算编制的影响因素予以参考。

(三)统一规范招标工作

针对招标工作缺乏统一规范,高校应在综合分析各类采购业务事项的基础上,制定统一规范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招标采购业务的类型、负责部门、具体程序等内容,以规范各类招标采购业务,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以招标前期工作为例,具体做到:一是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在详细梳理最近X年内学校层级及学院所有采购事项的基础上,确定适用于学校及学院两级组织的全部采购业务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参照外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规范招标流程,明确各采购业务类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如图1所示。二是在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各项采购业务采取委托招标方式或是自行招标方式的范畴。三是明确组织职能。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中,按照学校的招标业务类型及各部处的部门职责两方面确定各类型招标业务的对应部门及相应职责,优化组织职能。例如,按照学校现有分工明确基建类项目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类招标采购、外部服务招标采购的主责部门,保证各类型招标采购均对应明确的部门职责。另外,也可统一设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其中,学校领导任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工作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法律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招标工作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计划及计划外招标工作的审批环节,负责招标工作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根据招标工作小组的推荐意见,决定中标人。对于涉及“三重一大”范围的重大招标项目,应由招标领导小组提出预定标建议,提交学校集体决策机构批准后确定中标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招标工作,组织建立评标专家库,按照要求完成开标、评标等各环节的实施。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4

物资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的热点和难点所在。加强物资管理风险控制,对完善企业机制,降低企业成本,推进企业廉政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计划风险与控制措施

物资需求计划是企业制定采购计划和实施物资采购活动的主要依据,是物资采购的前提和基础,影响着涉及物资采购的全过程,物资需求计划管理的主要控制目标是确保计划的合理与准确,避免需求不准确性和谎报、误报;集中采购招标计划制定所控制的目标就是为了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1、物资计划风险

1)需求计划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计划不准确和谎报、误报计划。计划不准确,会直接导致采购的设备物资数量、质量不能满足生产施工要求,造成资源和资金浪费、供应短缺、工期延误、成本失控等风险。以东台沼气项目为例,整个工程所用各种钢管采购量不足20吨,由于物资需求计划制定的不准确,在工程完工时剩余了7吨,所幸的是钢管,而不是其它不常用的物品,但还是造成了资金浪费和物资积压;谎报、误报计划,则可以给掌握着一定的资源支配权的人以借机采购挪做它用、中饱私囊的机会,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2)集中招标采购计划中的主要风险在于,对已达集中采购招标额度应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采购计划进行拆分,不按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导致物资采购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可能造成采购成本增加。

2、物资计划控制

1)需求计划控制。首先要严格依照工程图纸和生产施工实际情况,参考工程材料预算单价和数量编制需求计划,确保采购计划真实准确,做到数量精准、型号规格相符。采购计划制定部门对项目部上报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仔细审核,并及时与项目部物资需求计划编制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避免多报或少报。在综合考虑生产需要、资金状况、材料价格行情和供应商供货期后,再确定出合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时机;其次是需求计划和采购必须经项目部生产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确认,以防止不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招标和谎报误报计划,借机采购挪做它用情况的发生。

2)集中招标采购计划的控制,首先必须明确采购权限,严格按照各级权限进行采购。采购计划必须向上一级物资主管部门提交,由上一级物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主合同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形成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对除采购权限允许范围内的物资需求经批准后自行采购外,将其它已达集中采购招标额度采购计划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畴,并按权限和程序开展采购策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或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集中招标采购申请。以避免对采购计划进行拆分,不按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现象。

二、物资集中招标采购风险与控制措施

物资集中采购所控制的目标,主要是为了杜绝所需物资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确保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符合性和商务要求的合理性,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开标、评标、定标符合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的要求,实现技术与商务的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工程技术、商务和法律要求。

1、物资集中招标采购风险。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可能会产生重复采购或不必要采购,可能会造成资金、资源浪费;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采购的设备物资不符合工程需求、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开标、评标、定标不符合规定,技术与商务、决策与执行未分离,会导致招标的不公平、不公正;合同条款不符合要求,可能存在技术、安全、质量、商务和法律方面的风险。

2、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控制措施。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对设备物资集中采购进行分权审批,分权采购;由物资管理部门与专业技术部门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并报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现技术与商务的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监察部门对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决策者只对采购权限、招标过程和具体采购过程进行整体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不直接针对供应商实施具体采购活动,不对采购部门的具体采购活动进行干预;合同谈判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形成会议记录,对定稿的合同草案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评审会签,合同谈判与合同草案公开、透明。

三、供应商选择风险与控制措施

供应商选择的控制目标,是为了能够公开、公平和公正地选取供应商,优化供应商选择机制。确保所使用的设备物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防止不符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设备物资的非预期使用。

1、供应商选择风险。供应商无有效执业资质证明,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状况,可导致采购的设备物资不符合工程需求等风险。采购人员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以及各合格供方各自特点及经营优势的情况下,有意进行差别选择彼此共赢、利益互通的供应商或上级推荐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价,都可能形成不公正的中标结果。

2、供应商选择控制措施。对供应商的选择进行控制,首先是要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查,对供应商执业资质证明等各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提供的设备物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其次是加强合格供方管理,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注重其综合绩效评价。第三是要加深对市场的了解,扩大供应商选择范围,尽可能的多选择实力强、优势突出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加大供应商之间的质量、价格竞争,对拟选供应商的实力与所能提供的产品性价比进行核查,以避免供应商的差别选取、不公平竞价和利益互通局势的形成,实现最佳资源配置的目标。

四、结束语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5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单位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一项目采购概念及采购中招标管理的概述

项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按采购标的种类分类如下,采购货物如:原材料、设备产品等,采购工程指建筑工程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服务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方面,如:金融保险、咨询服务等。

采购范围比较广泛,其中概括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为:现货采购、远期合同采购和期货采购。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直接采购与间接采购。招标采购。网上采购。

工程项目采购应用最重要的工具便是项目招标,项目招标是通过项目实体引入竞争体系,公开或邀请竞标单位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合理的单位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许多企业还将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招标纳入招标范畴。

二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进入21 世纪以来,招标采购制度作为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招标采购作为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也存在公开招标效率低、陪标现象严重、评标方法不科学等不良现象,具体表现形式有。

1 公开招标过程过于烦琐、复杂,效率低

公开招标是选择最佳供应商的有效方式之一。近年来,国家测绘局航空摄影、测绘生产技术装备采购等项目都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除了政府部门外,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集团,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但从目前的运作方式来看,普遍存在招标效率低的现象。通常一个正规的公开招标活动,要经历招标计划、招标申请( 书面) 、申请审批、公告、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发放标书、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十余个程序,整个招标过程需要40 ~ 60 d。对于某些小型建设项目来说,过程过于烦琐、复杂,工作效率低。

2 陪标现象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目前,陪标现象十分严重,主要发生在邀请招标中。由于法律法规对陪标现象的约束和惩罚机制还不尽完善,使许多企业有机可乘,在招标过程中滥用权利,仅是为了采取招标的形式走过场,事先内定某些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某些投标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进行串标来获取中标资格。

2.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目前,我们国家刚刚开始实施招标师执业资格制度,招标制度尚未全面铺开。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参差不齐,造成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不够科学,甚至过于机械化、简单化。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很多招投标活动中,往往仅重视投标报价高低,缺乏科学的评标方法,评标专家仅仅把标书中的简单文字描述当作依据评判,而关键性的资质、业绩的真伪很难判断,造成评标专家只侧重于报价高低,不能对投标单位做出客观地评价,达不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目的。

三加强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的措施

1 搞清采购的基本流程

项目采购工作包括从组织建立开始,经采买、催交、检验、直到最后一批产品通过检验为止的全部工作。项目采购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不同的阶段侧重点不同,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建立组织、需求分析、熟悉市场、确定采购战略和编制采购计划;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接收请购文件、确定合格供应商、招标或询价、报价评审或评标定标、召开供应商协调会、签定合同、调整采购计划、催交、检验、包装及运输等;收尾阶段工作主要有交接、材料处理、资料归档和采购总结等。

2强化全流程成本意识

全流程成本意识,即是说,成本的降低关注的不只是某一产品直接成本的下降,而是着眼于项目建设的大局,以项目总体成本的降低为标准。获得了低价的采购物品固然是成本的降低,但获得优质的服务、快速及时的供应、可靠的货源保证、节约的组织成本等也属于成本上的利益。降低采购成本还要考虑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收益,不能只看采购直接成本的降低,要从项目采购的全过程来探求降低总成本的有效措施。

3选好供应商

(1)规范选择的程序和标准

不同的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虽然有着不同的评审的内容和程序,但是作为一个成熟的团队,应该有自己固定的标准和程序。

(2)合理确定数量及方式

在选择供应商的数量时,既要避免单一货源带来的风险,又要保证所选的供应商能够享有充足的供应份额,以获取供应商的优惠政策,降低采购的成本,一般不超过3-4家。

(3)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在合作过程中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建立量化指标,对供应商进行评级,并据此衡量与供应商的后续合作。这样就能持续改善供货行为,保证优质及时的供货,从而有效地降低项目采购总成本

4 采购合同的管理

在项目合同谈判期间,采购部应参与全部合同条款的谈判工作,特别是在涉及到采购程序、评委的构成、检验参加的人员、检验的方式等方面应该有明确的条款。考虑到日后执行总承包工程时排除一些人为的干扰,应该在总承包合同谈判时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如施工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制造企业的等级和资格等。加大承包商的采购范围,不仅可以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基础,也能够为承包商创造较大的利润。

项目合同谈判中采购部门通过收集各种渠道的信息,摸清楚重要设备的潜在供货商,特别需要警惕业主在技术附件谈判中提出的一些特定的倾向性的功能或技术性描述。采购谈判人员要充分与相关设计人员沟通,并及时分析种种变化对设备价格、采购周期、服务的不同影响,综合权衡变化风险,及时向首席谈判代表汇报。该争取的一定要据理力争,以便尽量降低项目的合同谈判风险,为项目的执行创造有利的环境。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时认真协调解决,采取了坚决“退换”或“停止”使用等措施。

四结束语

总之,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在投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防止私下交易和黑箱操作,采取完善法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项目投资建设秩序,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6

【关键词】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管理策略;存在问题

引言

油气田企业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完成的质量将会对油气田的日常运营及日后发展造成重要影响,也是油气田企业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的重要体现。但是当前我国大部分油气田企业的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油气田企业必须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现存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进行探讨,进而找出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提升油气田企业的管理效率,保证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推动油气行业的蓬勃发展。

一、对当前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招投标采购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通过对我国大中型油气田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全面分析,对当前我国绝大部分的油气田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管理现状进行如下总结。首先,各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量大且周期较长,和项目建设工期以及投产运行的时间存在冲突。这就会对油气田建设项目工期造成巨大的影响,相关部门要努力缩减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工作量,精简招标流程,删除不必要的环节,只有第一时间去开始建设才能获得更多的效益;其次,参与评标的专家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对建设项目实际需求的物资属性、技术参数及现场使用工况掌握不清。这就会对招标质量造成影响,各个行业的专家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评标之前,应该了解必要的物资属性、技术参数及现场使用工况,这样才能减少评标工作的盲目性,提升评标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最后参与投标的企业存在资质造假,有的中标后才能被发现,发现以后废除本次招标,这样后期建设项目施工会存在因物资不到位而等停,相关部门要对参与投标的物资供应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核,由专人进行负责,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追究责任,还要预留备用物资供应单位,以防出现物资不到位造成的停工问题。

二、对当前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就能够发现造成当前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油气田建设企业在招标管理细则上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招标细则和建设项目的需求要同步发展。第二个方面,油气田企业招标工作只在《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进行,没有合理、科学的招标评分量表,没有对招投标采购管理中的客体进行物资购买明确要求,油气田企业在招投标判断人员的选择上也存在问题,选择工作不够专业化。第三个方面,油气田企业没有对进行招投标采购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严格的要求,这就导致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签订的合同不够规范。

三、关于解决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存在的问题的管理策略的简要分析

油气田企业通过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就能保证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更加规范、合理,也能为日后的生产运营提供保障。当前,我国绝大部分的油气田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是管理工作不合理,针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策略。

第一个方面,从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方法的角度研究,油气田企业必须对招投标采购管理体系进行严格把控,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进行招投标采购评价以及对相关决策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坚决避免贪污受贿的问题发生。油气田企业还必须对参与招标采购企业的资质和实力进行详细调查,对所有参与招投标采购企业的综合实力进行全方位的对比,防止实力不济的采购企业混入其中,为日后的施工埋下隐患。

第二个方面,从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机制的角度研究,油气田企业必须根据油气田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招投标的具体细则进行深入研究,保证油气田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后期的采购工作能够做到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加公正。必要时要将招投标信息通过相关措施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将招投标物资采购所有工序向全社会公开,坚决禁止暗箱操作的问题发生,拒绝内幕,积极接受全社会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个方面,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人员的角度研究,油气田企业要选择具有更高专业素质的管理人员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安排专业的管理人员对参与招标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评判。

第四个方面,油气田企业可以采取采取电子招标,电子招投标方式同其它方式相比有着更加简洁、效率更高、成本较低的优点。电子招投标将项目审批过程从传统的方式转变为网络化,招标人员仅仅使用网络传递审批材料,而且投标人员仅需在网络上报名下载相关文件及时做好投标书上传,这就极大节省了招标阶段的时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绝大部分的油气田企业的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存在着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是在油气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想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我国油气田企业必须对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在油气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7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133229.CoM《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为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1997年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1998年,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04年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2009年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拆分招标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2009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据此,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被确立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顾中小企业利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合法考量因素。相对于第97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而言,第3款构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拆分招标应是通例,不拆分招标是例外,采购人有责任作出特别的解释和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之间是一种规则-例外关系。对于可以据之放弃拆分的具体理由,原有的各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一致。学说认为,采购人不能仅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对于达成项目的目标更有利,而是必须说明确切的理由;采购人也不能仅仅指出,拆分招标会带来额外的协调困难以及相应的管理负担,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愿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承担这些负担。而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有当分批采购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或将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时,方可放弃之。[12]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立法不仅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而且明文规定应以拆分招标为具体措施。在我国,相关立法仅包括以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手段尚处于探索实验及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府采购法》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确立像拆分招标这样与gpa规则相符的具体措施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考虑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拆分招标的手段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需要相应机制保证其得到切实遵守。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拆分招标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购人明确说明和记录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使其不能轻易规避拆分招标的要求;如果说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因此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尽管拆分招标会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一些协调和管理上的负担,但其应服从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符合gpa规则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拆分招标的规定的同时,宜相应作出此种规则-例外的约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德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从原来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现在仅允许拆分招标的渐进发展过程。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可考虑在明确规定拆分招标的同时,暂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许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与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

注释:

[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2]关于我国加入gpa对策的总体性研究,可参见肖北庚:《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3]“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即将出台”,载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org.cn/newsdetails_nid_843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4]例如在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一半的就业岗位,载美国小企业局网站http://web.sba.gov/faqs/faqindex.cfm?areaid=24,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5]“中小企业政策”(“politik für den mittelstand”),载德国经济技术部网站http://www.bmwi.de/bmwi/navigation/mittelstand/mittelstandspolitik.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6]关于德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体制,参见白留杰:《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载《中国政府采购》2007年第10期。

[7]第97条第2项规定:“应平等对待招标程序参与者。本法明文规定或许可差别待遇者,不在此限。”

[8]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2.

[9]第997条第5项规定:“应将合同授予最经济的投标。”该最经济标即gpa所规定之最有利标。

[10]例如,根据德国法院的有关判决,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方式代替拆分招标,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

[11]a.kus,losvergabe und ausführungskriterien,in:neue zeitschrift für baurecht und vergaberecht 2009:1,22.

[12]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3.

[13]当然,以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由,或可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纳入社会因素的范畴,但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项经济政策。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8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01

随着我国“加强高等院校教育管理、办好人民满意大学”措施的全面落实,国内高等教育行业的受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各类高校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高校发展黄金期,改扩建校园、购进先进科研教学设备、提供优质校园网络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被广泛实施,而招标采购正是实现上述措施的形式之一。随着财政性资金投入高校比例加大,供应商之间形成了恶性竞争的不利局面,也滋生了高校招标采购过程的不公平问题。本文以此为研究角度,希望通过对高校招标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的研究,实现高校招标的公平、公开、公正,更好的为高校教育管理服务。

一、高校招标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

(一)招标采购前的不公平问题

为满足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个性化采购需求,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编制采购计划的权利下放至各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人员无权更改上报的采购申报计划。而由于高校教师日常教学科研任务重,没有足够时间进行采购计划申报前的市场调研,无形中给个别供应商留下了可乘之机。他们正是利用教师对采购标的物专业性知识的缺乏,主动跟有采购需求的教师联系,为其量身定制采购标的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及采购预算。问题往往就出在标的物的主要技术指标上。一些只有内行才能识别的歧视性、倾向性条款隐含在采购申报表中,就通过这种方式传递到招标采购人员手中。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

招标采购过程是不公平问题出现频率较高的阶段,值得采购人员重点关注。目前,高校招标采购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不公平行为有下述几种:1.招标采购单位与投标供应商私下勾结,内定中标单位;2.招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间有明显的围标、串标行为;3.投标单位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参与招标;4.投标单位为拿下招标采购项目,以明显低于标的物价值的价格恶意竞标等[1]。但是由于招标现场,很难获得不公平行为的确凿证据,也就很难将这些不公平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采购单位的利益,还剥夺了遵纪守法的理性投标单位成为中标单位的权利。

(三)中标后的不公平问题

部分中标单位招标前未能对标的物的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解读,致使招标项目投标价制定不合理,待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前,该单位又主动提出弃标,向采购单位递交申请,这种行为造成人力物力资源浪费、甚至耽误采购单位标的物的如期使用。此外,部分中标单位未按双方签订的招标采购合同执行,采购单位验收阶段原则性差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解决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能够在有序、高效、阳光、公平的氛围里开展招标工作,是高校招标采购工作者的共同理想。为实现这个理想,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招标法律法规体系,只有在完善的体制下工作,才能将高校招标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每年财政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内容都稍有变化,这就要求高校一线招标采购人员不断参与培训学习,掌握高校招标趋于标准化过程的关键点。此外,针对恶意竞争、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高校急需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对于不诚信的供应商,甚至可以禁止其参与本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实现招标过程的全公开

对于高校招标办公室组织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独立评审,并对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对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财政监管部门要亲自参与,监督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为响应国家招标采购要求,国内很多高校已经实现招标采购信息公开。而尽快实现招标过程的全公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不断发展的高校招标采购需求[2]。

(三)遵循招标采购廉政准则,对违规行为绝不手软

如今,党风廉政建设正在全国高校开展的如火如荼,招标采购作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考察项目之一,值得广泛关注。招标采购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中的“高危”领域,更要重点考察考核。高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采购人员实施管控监督,定期组织谈心谈话活动,要按照“早发现、早解决”的原则,对于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真正实现高校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结语

高校招标采购工作专业性强、责任重、压力大,但是这些并不是高校招标采购过程出现不公平问题的借口。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越要重点关注。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对高校招标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的研究,能够使高校招标采购更加规范化,为实现高校招标采购的有序、高效、阳光、公平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9

1 物资招标采购优势的分析

1.1 招标采购具有公开性 招标采购面向社会,把采购的信息、宗旨、要求公布于众,使所有的人和单位都有机会参加这一活动,极大地扩大了物资的来源,使挖掘市场潜力的概率达到最大化。

1.2招标可以使供应成本大幅度降低 招标采购是利用市场经济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来发挥作用的,使原材料成本向其真实价值靠拢。它剔除了人为的因素,靠价值杠杆单独发挥作用。投标过程中,很多供应商认真仔细地计算自己的供应成本,标定利润差额,谨慎地填写标书,真实反映其最低线。中标与否决定于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企业信誉以及售后服务的情况,这些都客观具体,无可通融。

1.3招标采购是避免企业采购腐败的重要措施 招标采购在提高采购物资质量的基础上,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企业采购腐败现象的发生。它既使各供应商公平竞争,从而达到采购成本最大的效果,又可以增大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力度,杜绝影响采购质量的各种外界因素,有效地保护了计采人员。招标使物资采购的各个程序都走向了公开,监督、管理都有地放矢,而且更重要的是把以往的事后审计、检查,变为事前预防,从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参与。

1.4 物资招标采购的最大优势就是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近年来,物资招标采购在我国企业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招标采购是目前我国众多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企业资产流失以及从源泉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办法之一。对物资实施招标采购是降低企业制造成本的重要途径。

2 现代企业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2.1 建立与本企业管理机制相适应的招标采购制度 在实行招标采购以前,不少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一般都是通过职能部门以合同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物资采购部门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市场行情,在“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下,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及价格,并力求质量最好,价格最低。但这种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一是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成效大小,购进物资的质量价格高低,均受采购人员业务水平,思想素质高低和信息灵通程度的影响。二是容易导致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个别人可能钻管理上的空子,搞感情采购,关系采购等;三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形成采购漏洞,造成资产流失。因此,首先应该根据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并且严格监督。再就是招标前应该尽可能的形成大批量采购,形成规模效应。

2.2 加强采购队伍的人员素质建设 进一步完善物资的采购责任制、质量检验责任制和价格管理责任制,真正形成采购质量责任保证体系,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领域,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中招标采购,积极探索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制度,坚持集中把关、集体审核、逐级审批、加强监审,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使从事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要做到思想品德高、业务技术过硬、遵章守纪、严于律己,对素质相对较差、不适应在其岗位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

二是要不断提高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和采购工作的基础水平,正确理解和运用操作要领。可对参加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采用灵活措施进行有组织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的掌握招标采购工作重点和方法。

三是参与物资招标采购人员要发扬科学严谨、求实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大事做好,小事做细,细节做精。自觉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活动,履行好工作职责。

2.3 抓住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中质量和价格重点 采购质量和价格是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中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招标采购工作是质量在前,价格居中。作为招标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价格的关系,按照“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企业物资公开招标采购一般是在公共媒体上招标公告,将物资需求信息公开化,扩大对供应商选择的余地。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可以把不具有规定资质或质量保证能力差的供应商淘汰出局。企业需要在物资招标文件上明确承诺,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因为价格太低就不能确保产品质量,势必带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影响产品质量的隐患。2.4 完善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企业要想使招标采购工作更加有效,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辅以其他的管理手段。第一,必须加强物资计量,质量检验、验收入库等原始记录的基础工作,以确认中标物资购进是否真正与标书规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相一致,防止个别内外串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第二,强化招标工作的内部考核制度,指定监督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及由于购买方原因,造成购进原材料数量,质量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结束语: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例10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为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1997年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1998年,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04年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2009年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拆分招标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2009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据此,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被确立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顾中小企业利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合法考量因素。相对于第97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而言,第3款构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拆分招标应是通例,不拆分招标是例外,采购人有责任作出特别的解释和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之间是一种规则-例外关系。对于可以据之放弃拆分的具体理由,原有的各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一致。学说认为,采购人不能仅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对于达成项目的目标更有利,而是必须说明确切的理由;采购人也不能仅仅指出,拆分招标会带来额外的协调困难以及相应的管理负担,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愿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承担这些负担。而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有当分批采购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或将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时,方可放弃之。[12]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