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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5 16:32:58

煤矿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1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内的采石场、砖厂等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技术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危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备案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相邻矿山签订安全互保、联保协议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各非煤矿山企业发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检查、督促阶段。各安监所及有关单位带领专家深入辖区非煤矿山企业逐一排查。

第三阶段区局督查阶段区局针对检查落实的情况,对需整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仍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依法予以停产关闭。

四、工作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2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规范开采行为,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重点,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强化矿山企业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为契机,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今年不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所有矿山持证依法依规生产。

1、采石场:严格实行分层(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和铲装作业。要求运输道路先上山顶,先剥离后开采;台阶布置由上而下,逐级开采;使用潜孔钻打眼、中深孔爆破;装岩实行机械铲装、汽车运输。

2、井工矿山: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或生产;矿井通风、供电、运输、排水及采掘系统完善,铁矿、硫铁矿、泥炭矿、高岭土矿达到四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尾矿库(磷石膏库):健全每库一表(基本情况调查表)、一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状(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一档(一套完整的档案);按照批准的设计规范建设或运行;四等以上尾矿库建立尾矿坝安全观测系统。

4、矿山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资质;与服务的矿山企业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和安全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开采设计,编制爆破设计或爆破作业规程;严格依照设计和作业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重大隐患:大面积采空区、水害等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100%得到治理和监控。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单位:未实行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的采石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的地下矿山;安全度确认为危库、险库、病库的尾矿库、磷石膏库、排土场;未实行规范管理,不依法依规作业的爆破施工单位。

(二)重点隐患:采石场高边坡、一面墙;地下矿山大面积采空区、水患。

(三)重点区域:松木坪镇、枝城镇、王家畈乡、潘家湾土家族乡、五眼泉乡、姚家店乡、高坝洲镇和红花套镇。

四、整治标准

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附后)认真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照标准,逐项整改到位,然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将组织专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验收标准,逐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70分至90分为基本合格,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再整改,直接依法予以关闭。

达到国家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山(尾矿库),由企业提供自查自改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不组织现场验收,直接定为合格矿山。

五、整治步骤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上旬。5月上旬召开会议,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实施整治阶段:2012年5月至10月。各乡镇5月10日前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5月11日至10月31日全面实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11月1日开始,将对全市所有非煤矿山逐一现场检查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办矿门槛。按照控制矿山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规模,增强保障能力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新改扩非煤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1、采石场(建筑、水泥用料)、玻璃用硅砂岩矿、铁矿:10万吨/年以上;

2、硫铁矿:6万吨/年以上;

3、高岭土、泥炭矿:3万吨/年以上;

4、大理石、建筑饰面石材:3000立方米/年以上;

5、零星矿种:方解石、重晶石等:1万吨/年以上。

原则上新改扩建矿山占有矿产资源可采储量要满足5年以上服务年限。凡是达不到以上开采规模和储量的新改扩建矿山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和投产。

(二)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行政执法。一是对获证后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件降低、隐患严重和事故多发的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府依法关闭;二是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说清楚”;三是基建及探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掘、以采代探;四是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存在大采空区及残矿复采的矿山,必须建立监测监控和应急预案;五是加强对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所有外包的采矿、探矿工程必须由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施工;六是达不到整治工作目标的矿山爆破施工单位,市相关监管部门要责令停业整顿;凡是在今年年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目标的矿山爆破施工单位,市政府将予以取缔。

(三)开展安全检查,治理事故隐患。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着重加强采石场高边坡开采、大采空区、水患(老窑积水、溶洞水)和病、危尾矿库、磷石膏库、排土场等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重大隐患登记档案,实行挂牌督办,防范大面积冒顶、崩塌、透水和溃坝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患的矿山,要加强供电及排水系统的隐患排查,在满足排水能力的同时,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或自备匹配的发电机组;对地压活动明显、老矿山进行残矿复采和存在大采空区等隐患的矿山,必须加强技术力量,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完善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要加强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等特种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及检修,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安全运行。

(四)推行适用技术,促进科技兴安。一是露天采石场强制实行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技术,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淘汰导火索、火雷管;二是鼓励尾矿库改进选矿工艺,推行尾矿干式排放、充填和综合利用等技术,提高安全度;三是积极推广地下矿山建立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下避难所等,提升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四是推广水患矿山帷幕注浆技术和大采空区矿山地压监测监控技术的应用,提高防灾能力。

(五)建立完善制度,探索长效机制。一是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三是继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全年计划完成1个省级、6个宜昌市级、60个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的核准及考评工作;四是加强非煤矿山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全年培训人员300人以上;五是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六)打击非法生产,规范开采秩序。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生产行为,坚决取缔关闭资源枯竭、达不到规模生产能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矿山,坚决淘汰落实生产能力。要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一证多矿点、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井开采系统互连互通的非煤矿山进行整合关闭,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创造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利环境和条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宜都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红林同志任组长,市安监、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3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虽然呈下降趋势,但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当然非常复杂,但笔者认为,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和有法不依是其最重要的原因。因此,要实现依法治矿,根本改变事故高发的状况,首先必须具有完善的立法。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效果并不明显,煤矿事故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我们需要对主要发达国家煤矿劳动安全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并借鉴其经验。

一、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立法概述

1、美国

1947年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参与下正式制订了新的《矿山法》,并在内务部成立了土地管理局(BOLM),会同矿山局(BOM)统一管理国有矿区的区域规划、租赁购买、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1952年,美国国会专门通过了《联邦露天采矿规制法》,成立了露天矿管理办公室,对露天矿的开采、边坡、排研、复田等进行一系列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并且对违反规定限期还不改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美国国会于1969年通过了《联邦煤炭企业安全保健法》,这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又严格具体的煤炭企业安全法规的诞生,它授权内务部采矿安全局(MESA)对全美国的煤炭企业进行劳动安全法规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77年,国会通过了《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该法的实施主体,从内政部转移到了劳工部,相应地成立了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2006年颁布了《矿工法案》。在法案的规定下,职业安全与研究所(NIOSH)负责推进美国矿业安全生产,在控制爆炸、改善地下避难室等生存必须设施、改进被困矿工与地面救援人员沟通设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努力。萨戈矿难后,矿工的需求成了整个国家的优先考虑因素。例如,在预防职业病方面,职业安全与研究所、矿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与其他伙伴合作,努力减少煤炭矿工肺尘症(又称"黑肺")的发生机率。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198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94年联邦政府又参照该法制定了《矿井安全健康法》并每5年修订一次。在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基础上,联邦各州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州政府在执行联邦法律的同时,对本州内的矿业公司在政策、安全管理上有着绝对的发言权。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先后颁布了《煤矿管理法》、《煤矿监督员资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南非

1994年南非对采矿业的安全与健康状况进行广泛调查,结果显示该领域形势严峻,从而促使南非政府给予关注,并于1996年颁布了《矿山健康与安全法》。《矿山健康与安全法》共分8章,立法目的是保护矿工的健康和安全。《矿山安全与健康法》1996年5月30日通过,该法共8章,包括立法目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健康与安全代表委员会、三方机构、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部长的权力、法律诉讼和违法行为、总则。该法律主要涉及以下一些方面: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和权利,矿山健康与安全代表的选举、任命及其权力;矿山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建立、组织程序和委员会的权力;由采矿业雇主、雇员和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矿山健康与安全理事会"及其作用;建立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矿山监察局局长的任命及其职能、矿山监察员的权力;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根据违法情况处以罚款或监禁等等。

二、我国煤矿安全规制应采取的做法

1、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因此,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我国仍然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在这个大背景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主要依靠和使用较多的是行政手段,而10多年后的今天,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已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在这种情况下,10 多年前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已严重落后。 作为矿山劳动安全的基本法《矿山安全法》应尽快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技术较为落后,负责法律起草的部门较多而又缺乏全局观念,导致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内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因此,除《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这两部最重要的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需要细化和修改外,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地梳理。

2、加强对矿山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针对我国矿山安全培训制度的现状笔者建议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训的组织方式,按照市级行政区域划分,由市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领导,区域内各矿山企业积极参加。当然在每个矿山企业内部也可以由矿山工会规定自己内部的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第二,培训的对象,不仅新的职工要参加,矿长、老职工每隔一定的年限(比如3年或5年)也要接受安全技术进修培训,使其能跟上新的采矿和井下操作技术,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第三,培训的内容,在培训内容上,一些至关重要的内容,比如炸药的使用、瓦斯检测、矿车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和逃生急救的常识。第四,培训考核,考核应该侧重于技术水平方面的考核。

3、建立奖惩分明的工作激励机制

矿山安全监察激励机制的设计要根据监察员的个人需要,制定适当的行为规范和分配制度,以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达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为了能充分发挥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作用,实现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那就必须对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激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产出。具体的来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通过监察,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所监察的煤矿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员,给予重奖,具体金额和消除事故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通过监察,所监察的煤矿实现全年减少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并且没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给予监察员合理的安全奖,奖金金额同样和消除安全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对安全监察成效突出的监察员给予评先评优等政治上的荣誉;为监察员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适当的寿险,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未尽职尽责,,致使辖区的安全情况恶化的监察员,要承担对等的风险,扣除奖金、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

我国是世界上的矿业大国,矿山的生产安全关系着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公共财产安全,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已十分重视矿山安全生产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凸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煤炭安全生产立法和监督执法情况的分析,借鉴其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参考文献:

[1]陈丽萍.美国煤炭资源立法概览[J].国土资源情报,2008,(8).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4

一、选择合理的开发方法

面对金属煤矿地质赋存条件比较复杂的条件,其中的关系到安全的重要一个环节就是开发方法的合理选择。其中,位于事故第一位的是冒顶事故,其中的主要导致原因包括设计缺陷、施工工艺不合理等。另外,从发生的地点来看,冒顶事故多发生在巷道,比采场要多一些;其中,大多数是由于局部冒落或者浮石冒落而引起的。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开发方法,着这样再不同的地质条件下,可以尽可能减少作业人员的危险,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当碰上暴露面积比较大的采场的时候,比如空场法、留矿法、充填法等等,根据地质条件及开采方法将顶板分为三级,也就说要必须要采取顶板分级管理。同时,应该在作业过程中,实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次检查制度,这样就能有效的避免浮石冒落这样的安全事故。对于巷道行掘进的作业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的安全措施。第一,应该选择合理的井巷(洞室)位置,同时确定出断面形状、大小等参数,这样就能合理选择作业区域,避免布置巷道在应力集中区域,提高作业安全系数;第二,在金属煤矿采用正确的支护形式,就目前条件来说,可采用工效较高的锚喷支护方法;第三,可以通过采用空隙间隔装药,减少爆破裂隙,以及相应的形成减震带,减少爆破震动等方法,来减少爆破对巷道稳定性的影响。

二、选择分区通风分区方式

(1)分区同分。网络简单,风流容易控制,串联机会少,通风阻力小,风压损失小,漏风小等一般为分区同分的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在靠近工作面附近安装风机,这样就能够使得通风动力小,效果好。另外,需要指出的分区通风必然导致风井的建设成本增加,因为没有现成的坑道可以利用。但综合我国金属煤矿的实际现有特点,分区通风的优越性十分明显。(2)适用条件。一是当矿藏分布较散,且埋深较浅,另外通风工程量不大,或者有现成井巷可以利用;二是走向长、产量大的矿藏,一个通风系统存在漏风大,网络过于复杂,风量调节困难等问题,所以此时应该采用分区通风方式;三是矿藏有自燃的危险,并且规模较大,此时分区通风则是较好选择。(3)分区通风划分。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其中的各个通风系统具有各自独立的动力系统及完整的进回风井,这样就应该以防止各通风系统间的相互干扰、影响,从而合理划分通风区域。所以有必要探讨一下分区划分的几种方式:第一,按中段划分。在这种划分中,每个中段落都有几个通地表的独立出口,这样就使得各中段的工作面的新风的进入和污风的汇集都可经由本中段。第二,按矿体划分。根据矿体是否分散,可以按照人行、材料运输、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第三,按采区划分。这样就可以根据当矿井范围较广且划分成几个采区进行生产的特点进行划分。第四,按机械通风区与自然通风区划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得浅部矿体形成一定的风流系统而且使深部主扇通风系统更加完善。

三、竖井提升安全措施

(1)提升机安全。在提升机安全中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卷筒缠绳必须符合要求;第二,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必须要安全可靠,可以迅速而又平稳的制动,其制动力矩不得过大,也不能过小。(2)提升用钢丝绳的安全。连接提升容器与提升机的钢丝绳是非常重要的传力部件,其安全直接影响到提升运输安全。一般注意的事项包括提升使用的钢丝绳的结构、规格必须满足要求;其使用方法必须正确,平常应该注意检查维护,随时掌握钢丝绳的状态,确保提升安全。(3)提升信号。设置提升信号能够有效统一指挥提升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从而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需要指出的是,由井口的信号工转发给提升机房的井底及各中段发出的信号,一般来说,不允许直接向机房发开车信号,但是紧急停车信号可以发送。另外,井口信号应该要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锁,只有信号发出后,提升机才可以启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应该被紧紧牢记,同时各种预防措施的积极采取能有效防止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不仅仅需要从思想上、意识上、管理上予以重视,而且相关的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应该被加以控制。所以说,当安全管理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同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也都相应的认真落实,这样煤矿生产安全就很有保证。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5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6

失去了安全作为保障,对于企业来说一切都是空谈,对于职工来说毫无幸福可言,所以说煤矿安全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障,安全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将是煤矿企业的长远发展一块坚实的盾牌。

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具体要求

1.1完善的系统性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强制化轨道的迫切需要。国家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负责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1.2强制的执法力度

①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一切煤矿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重大隐患,有关部门多次督促整改,却未得到执行,致使事故诱发,最终酿成大祸。对那些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加大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煤矿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制度形成虚设、落实环节有缺陷,要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形式给予严惩。煤矿作为事故发生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外因。事实上,是外因促内因,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责任。

③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发生者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及分析制度进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朝三暮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教训形成经验材料,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坚决不能发生类似事故。

2.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贯彻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郑煤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局,新郑煤电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是安全质量检查科。集团公司接到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紧急指令、通知等由安全监察局将法律条款以文件、传真等形式向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逐渐汇报,由主要领导作出批次后下方各生产矿井贯彻学习,安监局落实贯彻效果。新郑煤电公司充分利用广场大屏幕、宣传栏等载体,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一系列安全工作方针,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从严从紧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以治促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部门、区队24小时值班和公司领导带班、科队长现场跟班制度,对中层以上干部下井次数作硬性规定和量化考核。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矿井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浓度0.5%预警、0.7%报警、断电制度。定期开展防灭火专项检查,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进一步加强防范重大事故的基础工作。全面实施煤体高压注水,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综采面煤壁片帮和煤巷掘进空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严格落实“三评价一评定”,通过安全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模式,落实责任,直到隐患处理完毕,确保对井下安全生产全程监控。对井下安全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定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成效

3.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目前矿井成立有生产技术科、开拓掘进科等七个生产科室,配齐了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制度方面,我们对矿井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审定、规范和完善,每项制度的确立都经矿中层干部会议研究讨论,确保了每项制度具有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全方位,并汇编成《新郑煤电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予以印发,大力开展学制度、用制度和抽查督察制度落实活动,举行“学制度、讲程序、比执行”考试及竞赛活动,促使职工自觉按制度按标准搞好各自的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了事事有人干,事事有人管,管理有标准,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3.2落实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我们充分利用“三评价、一评定”、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安全区队”创建三大“法宝”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前定方案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责任到人负责落实,在处理隐患过程中,通过安全隐患闭环管理模式,将各类隐患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类筛选,同时制定相应措施,落实到人,逐级监控,直到隐患处理完毕。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日常自查、部门夜查、安全小分队检查、周四安全大检查、各专业专项整治等活动,加大了隐患排查密度,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率达到100%。

3.3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我们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当作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工序来抓,从各队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培训奖励基金,与职工月考成绩挂钩。按照本队职工综合考核成绩的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对前三分之一的职工每人奖励300元,对中间三分之一的职工每人奖励200元,考试成绩在后三分之一的职工不奖不罚。通过对部分工资的再分配,有效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职工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

4.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目前对于事故的发生,科技手段还打不到物的本质安全程度,设备、设施的危险不能彻底避免,因此这就需要安全管理手段的弥补,但是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依赖于被管理者的监督和反馈。由于管理者无论在何时、何事、何地都密切监督每一名职工遵章守纪,就人力物力而言,几乎无法做到,这就带来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而安全文化手段的运用就很好的弥补了这个漏洞,彻底改变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先天不足。

针对安全事故“血的教训”的形式教育职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抓住“访、谈、办”的形式,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访”就是深入职工家庭、岗位、宿舍、医院,把关怀送到职工的心坎上,使“一人安全、全家幸福”成为每个职工的共识;“谈”就是对“三违”人员谈心交友,摸清思想脉搏,用“润物细无声”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三违”人员的转化工作;“办”就是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困难,调动职工管安全、保安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在安全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结

煤矿的发展关键在于安全生产,这是近年来煤矿发展的重要体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不但是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创造社会财富的根本需要。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7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272-01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煤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煤矿开采作业必须要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基础上开展,进而实现对煤矿质量和煤矿生产安全的同步提高,以确保煤矿生产所创造出的经济效益,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煤矿开采是一个风险性极高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且需要他们具备一定的危机处理意识。加强法制力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约束力,对于煤矿开采作业的高效开展十分有利,能够有效降低井下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为职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1 影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开展的不利因素

1.1 缺乏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正确认识

就当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现状来看,大多数煤矿企业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开展都呈现出一种形式化的发展趋势。由于职工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极大地降低了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开展的有效性。比如说,一些企业在开展井下作业之前,只是对员工进行简单的技能培训,而忽视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甚至有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效益,而对国家的相关法律置若罔闻,擅自降低监管标准,为煤矿开采工作留下安全隐患。因此,必须要注重对煤矿企业高层人员以及井下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1.2 职责划分不明确

职责划分不明确,是造成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对煤矿生产安全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外,人为因素对煤矿生产安全所造成的威胁也不容小觑。对于煤矿开采作业而言,由于受到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后会十分容易产生懈怠心理,进而产生对工友的依赖心理,降低对自身操作规范性的要求,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来说,一旦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无论是对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说,还是对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而言,其损失与伤害都是不可估计的。因此,必须要重视对企业职工生产责任的划分,使企业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必要性。人为因素引发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图(如图1所示)。

2 实现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法制化的有效措施

2.1 重视法律制度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要想实现对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的法制化管理,必须要做的就是树立煤矿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法规重要性的正确认识。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当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相关工作的开展,加大对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的力度;其次,企业应密切配合政府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管理,为相关政策的宣传提供途径。政府必须要正确认识到自身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煤矿开采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准确的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法律制度在煤矿生产安全中的应用。通过这种方式,能够逐渐强化煤矿企业管理者对煤矿安全管理法律化的认识,树立企业职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法律制度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高效应用提供保障。除此以外,通过对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的法律化管理,能够加大对企业职工行为的约束力,使井下开采作业更加规范化,为煤矿生产安全性的提高奠定基础。

2.2 建立完善的煤矿质量安全管理法规

完善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对于煤矿开采作业的有序开展十分有益。为了保障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的高效开展,不仅需要建立一套自国家到地方的煤矿生产管理标准,而且需要建立严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机制,从而实现对我国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就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而言,可以先成立一支专门的生产安全监察小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统筹把控,然后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以保证各生产流程的规范化,最后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对各类抽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强化煤矿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大法律制度对职工行为的约束力,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2.3 实现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化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通信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信息传递速度。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就可以适当地借助一些新型媒体来开展,最大程度发挥出社会监督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企业职工不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者,更是煤矿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者。所以说,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鼓励企业职工参与到工作开展的监督中,已经成为当前煤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3 总结

总的来说,实现对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的法律化管理,不仅能够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能动性,而且能够有效提高职工的专业素质水平,对于良好企业形象的树立十分有益,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煤矿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8

山西是我国最大产煤省,素有"煤乡之称"。煤炭资源优势得天独厚,储量大、分布广、品种全、质量优、易开采。然而安全生产问题却一再的引起全国乃至世界的关注。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煤矿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

一、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对于整个山西省来说,遏制矿难频发是整个煤炭产业中的重中之重。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山西省便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随着形势的发展,省人大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计划由原来的预备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进入了立法程序。最终形成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法规,《山西省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办法》、《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等政府规章,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个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而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就需要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的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我省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并且,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基础,规范了是对于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制度的保障,尽管目前对于煤矿死亡事故有不低于20万赔偿标准的保障,但是一些遭遇普通工伤的从业人员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付保障,与此同时,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救自保技能不容忽视,而生产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几乎为零。为此该条例专门用了大量篇幅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立法方面的问题

尽管从形式上看我省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但由于多种原因,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

1、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我省虽然相继出台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山西省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办法》、《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等》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定作用上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使安全生产落在了实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下位法由于其本身效力欠缺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对母法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其中针对煤炭安全生产具有极高操作价值的绝对多数集中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包括《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等一系列涉及煤矿行业准入、煤炭安全生产、煤炭可持续开采等多方面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对我省目前的煤炭生产安全状况极具针对性及使用价值,但由于其只是作为某个部门的"规定"、"通知"、"办法",无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普遍适用,自身效力的缺失,使其无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得以充分弥补上位法的缺失。再由于立法水平的低下,甚至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互相矛盾之处,使执法和守法难以适从。使得煤矿企业就有空可钻,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便无所适从。因此,在当前注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立法应尽可能细致完整,提高可操作性,彻底抛弃"立法宜粗不宜细"这一落后的指导思想。

2、立法目的多元化,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减弱法律的实施效果

以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为例,其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制定本法的目的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包括"促进经济发展"。宏观上讲,上述两个目的不仅不相矛盾,而且相辅相成。因为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必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却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投入,创造更加安全的职业环境。纵观我省的劳动安全立法,尽管都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立法目的,但同时又都以"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另一个重要目的,因此,在法律文件的名称中都有使用"劳动安全法"的名称。矿工的安全与经济的发展有其一致性,矿难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这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然而,我省地方政府为了税收,放任甚纵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煤矿继续生产;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或者不顾安全超能力生产等现象却是一个个矿难最现实的原因。希望通过一部法律,实现多个目的,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却往往事与愿违。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无疑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目的的多元化,往往使劳动安全的重要性淹没在了经济发展的大潮之中。

3、立法更新滞后

我国的《矿山安全法》颁布于1992年11月,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正式提出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因此,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我国仍然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而10多年后的今天,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已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国有大矿占据矿山行业的现象已被"乡镇、私营矿山占矿山总数的80%以上"的局面所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多年前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已严重落后。再者,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机构进行了较大改革,原来立法中所称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大多已不复存在,使立法中规定的职责缺少了承担主体。而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新机构,如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职责的行使又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以后,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但是,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国务院的决定并不能改变人大的立法,《矿山安全法》中"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等规定理论上应继续有效。因此,专门为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而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实际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或退一步讲不合法治的尴尬境地。除此之外,我省煤炭安全立法的滞后性还突出表现在其立法的背景上,往往是发生矿难,出现问题,矛盾难以协调后,相关部门才出台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调整,缺乏预见性,长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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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洪广,王爱国.当前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原因浅析[J].安全生产,2005,(1)

[3]刘刚.矿难安全事故频发的系统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8,(8)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9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045-01

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它的开采与运用对于经济发展而言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煤矿生产中,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体,而且其也是煤矿企业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痛苦。因此,在煤矿生产中,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工作。而在煤矿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只有充分了解了隐患的形成因素,才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与治理。

一、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形成因素

(一) 从业人员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人由始至终贯穿于各个环节,其中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任何一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人不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都可能为煤矿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由此可见,人在煤矿生产中是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潜在因素。但是,人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麻痹、大意,例如,作业人员为了省事不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点小小的动作不会发生什么大问题,而有的管理人员也没有进行严查管理,无意中放任了从业人员这些不以为然的“小动作”,为煤矿生产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形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煤矿生产无小事,任何事情都不能掉以轻心、不以为然,而人是这个过程中的主要执行者,是形成安全隐患最大的影响因素。

(二)生产设备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大功率、高性能的机械设备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是煤矿生产基本为井下作业,机械的一些故障可能不易被察觉,而且使用一段时间后没有及时进行保养与维护,导致机械处于“亚健康”的状态,有时甚至超负荷工作,这些情况均会形成安全隐患。

(三)自然环境方面

对煤矿生产的井下作业具有威胁的自然因素包括水、火、瓦斯、粉尘和顶板。因为自然环境影响而造成的隐患分为长期患和短期患。其中长期患包括煤粉尘爆炸、瓦斯突涌、起火、顶板压力等等;短期患包括涌水异常、煤尘超标等。不管是哪种隐患都可能引发致命的事故。

二、关于排查治理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分析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步骤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就是为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因此,煤矿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排查制度,以确保能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首先,将制定的排查制度落到实处,最好具体到共组偶岗位,隐患排查应采用定期和日常安全检查为主,可以辅以专项检查、重要部分检查等针对性较强的检查方式开展排查工作;然后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登记并建档,建档时一定要按照危害程度和专业类别进行归类,并且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处罚),将工作落到实处;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复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则可将当初归档的隐患销号;最后应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治理的分析总结会,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状况,本阶段隐患排查工作的总结以及下阶段的规划等,通过分析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便于下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安全事故隐患防治的策略

为了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除了安全隐患的排查,从根本上防治、减少安全隐患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形成因为,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防治策略:?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煤矿企业应该以人为本,针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培训与管理计划,做好入职培训、岗中考核等,同时要加强全体人员专业技术以及防范性、预见性、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隐患处理能力。?加强设备的管理力度;首先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设备,确保设备间的配套,保证设备能充分发挥效率,最重要的是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及检修,确保设备的利用率、效率得以充分发挥。?加强环境因素的安全防控;针对环境因素引起的短期隐患可以设置应急设施、警示、安全知识培训等方法加强作业人员对生产安全的认识以及应急能力,长期隐患则可以设置监测预警仪器、优化开采方案等方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生产法例10

煤矿生产过程中,煤矿工人整体素质不高,自觉性差、随意性强,没有规范化、标准化意识,操作中不按程序、规定、规程操作,从而导致潜在事故的存在,甚至引发了一些事故,所以本文认为规范岗位操作对于减少事故发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1 岗位操作规范的重要性

日本企业在上世纪60年代后快速崛起,并创造了一系列的企业神话,比如横扫英国的摩托车业,超越德国和美国的汽车工业,抢夺德国和瑞士的钟表和光学仪器市场,打击美国在钢铁、造船和一般电子产品上的传统优势等,这与日本企业严格、严谨、认真、细致、科学、务实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密不可分,而严格岗位操作规范是实现这种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的一个重要工具。

所谓岗位操作规范就是让各个岗位上的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清楚明白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接受什么拒绝什么,禁止什么提倡什么等。

在企业内部,如果各个岗位上的员工规范性不够,标准化不够,程序性不够的话,是难以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和确保优质的产品质量的,对于煤矿企业来讲是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数据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责任事故,都与人的因素相关,更确切地说都是因为人的不按规范操作、不按程序操作、不按标准操作造成的。比如有的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违章蹬钩造成事故;有的工人在生产中为走捷径,从高速运转的机器上跨越,结果被卷入设备受伤等。

2 反思现状

在一个企业内部,企业的员工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生产是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通过明确操作规范,让员工树立安全意识,清楚操作的规范化是降低事故的有力保障。分工不同,岗位不同,那么操作规范就会出现差异。但是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这是预防事故的最佳途径。结合煤矿企业自身的工作岗位和操作规范,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

①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是不是都有岗位操作规范呢?②如果没有,那么和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岗位有没有岗位操作规范呢?③已经制定的岗位操作规范合法吗?合理吗?明确吗?能保证安全吗?④每个岗位上的员工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范了吗?任何的回答都是苍白无力的,大大小小的事故和血的教训已经告诉了答案。

3 应对之策

煤矿企业需要做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相应的岗位操作规范和标准外,就是改变职工习以为常的违章操作行为,即从不规范操作改变为规范操作,从没有程序性改变为按程序操作,从不安全行为改变为安全行为。员工行为改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具备应知和应会,也就是知道什么行为需要改变、如何改变;另一个是员工有改变行为的意愿:一是出于自愿,而非督促;二是了解行为的结果及改变的好处,而非被动的授受;三是了解自己的职责,明确工作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工作、营造强势的安全文化氛围和建立有效的职工安全奖惩机制是改变职工不规范操作行为的关键。

3.1 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工作

安全培训是企业一项基本工作,培训的形式、内容、对象也多种多样,但培训的效果却不尽人意,如熟知的不能熟用,能熟知熟用的侥幸心理严重,违章次数不减,蛮干现象依然存在,隐患在眼前却无动于衷等。如何通过培训达到改变职工不规范操作的行为?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3.1.1 培训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安全培训的对象是一线操作工人,这部分人学历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在培训时不能只出文字、只提要求、只讲规范,而要采用简单明了、浅显易懂、科学通俗的方法,利用多媒体、课件、图表、数字、事例、报告会等形式,选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室内与现场相结合、模拟与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从操作的步骤、程序、规范、关键点等方面着手培训,这样可以让员工比较轻松的具备应知应会的知识,还能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有章可循。

3.1.2 培训内容

通常的培训做到的仅仅是让员工知道应该做什么、如何做,怎样做是正确的、怎样做是不规范的,怎样做是安全的、怎样做是不安全的,也就是应知应会的培训,这是培训最基本的内容,但是远远不够的。

在培训中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要让人知道和理解不按章操作存在的那些危险因素、危险点、潜在事故,事故发生后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什么影响,会给工友带来什么伤害,会给班组、队组带来什么损失,会给企业发展和社会带来哪些后果。这样的培训可以通过故事、事例来讲解,身边发生的事件应该是最好的教材。通过这样的培训会可以让员工从内心和意识上彻底摒弃坏的习惯,养成好的作风。

3.1.3 培训时效

教育、培训是一个辛苦而又漫长的过程,因为每个人都有“衰减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从时间上、内容上、行动上对规范操作大打折扣,会重犯“老毛病”。所以培训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突破,要做到随人、随时、随地、随事培训,从根本上提高职工素质,确保安全。这样的培训也是符合安全文化演变过程的,即:自然本能(反应期)——严格管理(依赖期)——自主管理(独立期)——团队管理(互赖期)。

3.2 营造强势的安全文化氛围

安全文化是影响员工意识、态度的工具,营造强势的安全文化氛围对于改变员工不规范操作行为有重要推动作用。

2008年11月20日,安监总局一口气公布了81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最后两个是关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分别是“AQ/T 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和“AQ/T 9005-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这两个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将企业文化建设列入行业准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安全文化的重视,也体现了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推动作用。

企业安全文化是通过氛围来表现的,氛围也能反映出企业安全文化的强弱。氛围的力量是不容低估的,要让安全文化氛围成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从三个方面说明安全文化氛围的作用:

3.2.1 视觉渲染

通过标语、看板、演讲活动、广播、漫画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宣传企业的安全制度、操作规范,以及安全文化、安全精神和安全理念,譬如“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和谐”、“安全就是幸福”等,通过宣传使员工认知和理解其内含,并自觉地应用在生产中,严格按照岗位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3.2.2 亲情感化

让员工的家人和亲属参与,用亲情感化,给安全生产注入强大的力量。如果每个员工的家里都有一本事故案例,他的家人是不是会时不时地嘱咐两句呢;如果每个队组的投影里滚动着员工的全家福,员工上班时是不是会小心很多呢;如果就像学校开家长会一样,我们也开个“媳妇会”、“孩子会”、“父母会”,员工会在生产中野蛮操作吗?

3.2.3 团队约束

树立和明确队组、班组是企业安全的主体,经常开展一些具有影响力、声势浩大的安全活动,并形成竞争机制,将基层自觉搞安全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增强基层员工之间的团结协作意识、安全意识,形成一人违章众人帮、一人犯错众人纠的安全局面。

3.3 建立有效的职工安全奖惩机制

员工的操作行为还必须用有效的奖惩机制来引导和干预。

我们企业应该编制安全制度,明确什么行为是安全的,什么行为是不安全的;什么行为将得到奖励、奖励多少,什么行为将得到处罚、处罚多少;什么是一般性违章、如何处理,什么是严重违章、如何处理;什么样的员工应该晋升,什么样的员工应该清退;什么样的员工可以评先进,什么样的员工需要再教育等。用严格的制度和明确的标准促使个别员工纠正不自觉的行为,即习惯性违章和不良工作习惯。

4 结语

制定岗位操作规范、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工作、营造强势安全文化氛围、建立有效的员工安全奖惩机制,这四项都是需要我们经过长期的、辛勤的、反复的、深入的开展的工作,这也应验了“安全没有捷径”这句话。

当然任何工作,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对于员工岗位行为规范工作,也要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从井上到井下,由简单到复杂,从职工易于接受和易于做到的问题入手,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反复抓、抓反复,切忌全面开花、没有重点,忽紧忽松,不切实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