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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4 16:15:05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1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按照投资前后是否形成一个新的会计报告主体,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合并取得、非合并取得,在此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按照投资形式,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类:按照定性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四类;按照定量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两类。而且,这些不同分类方式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企业合并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涉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报表时,通常是指控股合并,控股合并的主要特征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大于50%。

本文对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进行详细说明。合并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定性标准”都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定量标准”都是持股比例大于50%,后续核算方法为成本法。非合并取得,即“投资形式”为合并方式以外取得。按“定性标准”非合并取得的投资可以划分为:1.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2.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于1没有“定量标准”;对于2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50%;对于3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小于20%。当第1种情况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或者第2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时,核算方法采用权益法,当第3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在成本法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即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无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是赢利还是亏损,净资产是增加还是减少,投资企业均不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以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后,持有期间则根据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额度账面价值反映的不是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是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一)合并取得

1.当“投资形式”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合并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当“投资形式”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直接费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2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最大差异是: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的方式分别为合并和非合并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而旧准则未进行区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作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来加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其初始成本的确定按照交易方式来加以确定。一次交易实现的,其初始成本包括:(1)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事项很可能对合并成本产生影响并且其金额能可靠地计量,也并入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实现的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二)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当企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完全相同: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1.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增加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非货币易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前者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后者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2)旧准则在以非货币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补价时,对当期损益没有任何影响,只有在收到补价时才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而新准则无论是支付补价还是收到补价,都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3)旧准则在确定以非货币易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新准则强调的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4)从确定以非货币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繁简程序来分析,新准则比旧准则要简单得多,特别是旧准则换出资产收到补价时更加复杂。

2.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无论是债务人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还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在确定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都有影响;而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无任何影响。(2)新准则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的是公允价值;而旧准则强调的是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1.尽管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但新准则更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旧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有控制时采用权益法;而新准则在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在这一方面刚好完全相反。3.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持股比例进行了限定,而新准则未进行限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差异

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程序,除了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以外,其它核算程序完全相同。

新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账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旧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无论比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是大还是小,其间的差额均通过“股权投资差额”账户进行核算,并分期进行摊销;而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旧准则把采用权益法核算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按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规定为时间性差异,并视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而新准则由于差额仅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产生,且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其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的处理未作规定。3.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成本确定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新准则做了可选择性规定,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来确定;而旧准则规定按照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来确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理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比较基础差异

新准则分别以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确认以公允价值作为比较基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减值确认以现值作为比较基础。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旧准则以可收回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判断标准的差异

旧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长期股权投资有无市价提供了判断的标准: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五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四个方面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未提供判断的标准,对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判断标准,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差异

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比较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信息披露主体的侧重点来分析

新准则侧重于披露被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而旧准则侧重于披露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

(二)从披露信息的形式来看

旧准则侧重于披露可计量的会计信息;而新准则侧重于信息本身的质量特性。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3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应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两种情形,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管理费用”。若合并前被合并方与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税务处理:《条例》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被合并方合并时所有者权益账而价值的份额与实际付出代价之间的差异。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汁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税务处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不区分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中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合并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当然,如果企业合并满足特殊性重组条件,则还包括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时原持有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二、后续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适用范围: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人当期“投资收益”科目,这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税务处理:《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

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股票股利。会计处理:对于股票股利,不管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不做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备查登记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数的变化。税务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中,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则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3)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发生减值损失,不论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均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该投资时,相应结转减值准备。税务处理:《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国税发[2009]57号涉及了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静态损失的处理。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样,企业由于以上原因发生的减值,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论收益或损失,均应确认为处置损益。税务处理: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所得价款与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不一致,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与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相应存在差异,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一次性转回,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认真分析。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当年一次申报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会计处理: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敢人,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务处理:企业为取得该项投资实际发生的代价为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产生的营业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4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业务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入账价值按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计算,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通常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以及以非合并方式取得。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1:A公司与B公司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2004年1月1日在C公司的主持下A公司以100万元购入B公司60%的股份,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80万元。

合并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80×60%=108(万元),实际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差额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8

贷:银行存款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付出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计算,付出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2:A公司于*年*月*日取得了B公司70%的股权。购买日A公司支付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800万元,公允价值4200万元,支付银行存款800万元;另外A公司在合并中支付咨询费100万元。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100

贷:无形资产 2800

银行存款900

营业外收入 1400

3.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成本为购买股票支付的所有款项。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种股权的取得形式涉及三方关系,举一例说明。A公司拥有B公司10%的股权,现在A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将拥有的B公司10%的股权作为投资取得C公司的股权,协议生效后,C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A公司成为C公司的股东,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关系解除,C公司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即为A公司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投资成本的调整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首先需要决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内的后续计量,判定的方法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判断结合,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具有控制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通常结合持股比例<20%和持股比例≥50%确定,如果确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不必调整,仍然保持初始投资成本;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通常结合20%≤持股比例<50%确定,如果确定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先要依据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如果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小于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不必调整,如果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享有的份额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增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例3:2005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300万元购入B公司30%股份,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200万元。

本期目中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而A公司在B公司应享有的份额为360万元(1200×30%),享有的份额高于初始投资成本60万元,因此应当将6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360

贷:银行存款300

营业外收入 60

2.投资后损益的处理

(1)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才进行业务处理。对于取得的现金股利,必须是投资后被投资方获得的利润发放或者转回的清算性股利,投资方才能够确认为投资收益,否则应将获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清算性股利做初始投资成本的冲回处理。

例4:接例1,2003年B公司实现利润300万元,2004年2月1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现金股利100万元,A公司尚未收到现金股利。

本题目中,A公司于2004年2月确定能够得到的现金股利60万元(100×60%)为A公司投资于B公司之前B公司的利润发放,因此A公司此次获得的60万元现金股利为清算性股利。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5

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见的方式;股票股利是以增发股票支付股东股利的支付方式。股票股利并没有现金流出,只改变股东权益构成,而不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现金股利除需有足够的留存收益,还需有足够的现金时才能发放;股票股利只需有留存收益即可向投资者分配。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同,被投资企业采取不同的利润分配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质量。

一、取得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取得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或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取得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规定,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即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论采取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票股利,均不作账务处理。

二、取得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一)现金股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的现金股利,无论是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均应及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持股比例10%,采用成本法核算。2012年4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3000万元,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分得300万元。甲公司股利宣告分配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沿用案例1,若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分现金股利600万元,甲公司股利宣告分配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

(二)股票股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的股票股利,无论是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还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者均不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投资者对取得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完整反映投资收益情况,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一直停留在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情况,并增加暂时性差异。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投资者取得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外的股票股利,应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2:A公司、B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对B公司具有实质性控制权,采取成本法核算。B公司2012年4月12日宣告以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转增3000万元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A公司对取得的1800万元(3000×60%)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认为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元;而税法上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并相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该项投资计税基础为7800万元(6000+3000×60%),与账面金额相差18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增加投资者的税务处理难度。

三、取得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这将不利于投资者真实、完整反映投资收益情况,造成投资者少确认投资收益,并增加暂时性差异,加大投资者的会计处理难度。笔者认为对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也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宣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笔者建议投资者应根据所享有的份额作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便全面、真实反映投资者的投资情况,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应收股利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应收股利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用资本(股本)溢价及其他可以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若该资本公积为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时或取得之前形成的,由于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已反应在投资者取得该项投资的初始成本中,投资者对取得此种情形下的股票股利,笔者建议不作账务处理;若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为取得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形成的,笔者建议投资企业应根据所享有的份额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全面、真实反映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采取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采取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者,由于该资本公积形成时,投资者已根据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所享有的份额,作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理,对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股票股利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若投资者日后处置该项投资时,除结转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外,还应将取得股票股利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结转至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以完整反映该项投资的处置损益情况。

四、结束语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不作相应会计处理,投资者取得股票股利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作相应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投资者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应对其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认真审议,做出对投资者价值最大化的选择,尽量选择现金股利的支付方式。若被投资企业拟采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时,建议被投资企业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同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同等金额的增资,这样既不导致被投资企业现金流出,又达到被投资企业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效果。同时也便于投资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6

本文结合投资类型、按投资阶段将长期股权投资准贝屿税法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形处理(见图1)。

明确含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成本是指按会计准则财务入账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指处置投资时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正确界定两者的差异,是计算股权变动、后续计量或处置投资所得的基础。

(一)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价值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为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

差异比较:二者的差异是会计成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投资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会计成本;计税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以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确定(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投资的还涉及缴纳流转税)。

相同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记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资产作为对价的,在购买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列企业合并当期利润表)。

计税基础: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但不包括自被投资方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比较结论:对比可见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基本相同;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调研费用等不计入投资计税成本,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局部差异为:投资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等)计入投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列支当期损益)。

(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1 以支付现金方式、投资者投入的、以债务重组方式、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购买价款包括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如果所支付价款中含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是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除外)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或计税基础。

(3)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4)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发行权益性证券不收取税费,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2 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有一致的部分,也有不一致的部分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入投资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采用成本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在成本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收益;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出资产需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未来处置该项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是不考虑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在持有期间除追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为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之日,投资方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但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

比较结论: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上确认所得(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不确认所得。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1 投资收益确认的基本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配投资企业不确认所得。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并对该项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收益税法不确认所得,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会计确认所得,税务不确认所得;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或股利时,会计上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不变化,收到分配利润或股利免企业所得税。期末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金额从利润总额中扣除。

2 投资亏损确认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损失,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以上述顺序相反的方向处理,恢复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税法允许确认的投资损失,仅指股权转让和清算等股权处置发生的损失和投资发生的实质性损害,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净亏损不确认投资损失。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亏损份额,会计确认损失,税务不确认损失。即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方应分担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经营性投资亏损金额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3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会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当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小于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投资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比较结论:准则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对按会计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4 投资收益按公允价值确认的特殊规定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比较结论: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确认,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5 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与税法的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承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二者完全不同。

6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即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

税法规定:因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7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但于除权日注明增加的股数,反映股份的变化。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税务作为追加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变;但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并且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1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追溯调整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出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新追加投资取得的股权部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相应比例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新的持有股权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1)相同: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将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除取得成本。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调整原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追加投资计税基础本期处置股权的计税基础。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

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就是以后处置该项股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

(三)差异比较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需重新确定投资成本,需重新确认留存收益或当期收益。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对追加或处置的投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但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纳税申报时将会计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计入损益的金额做纳税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项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税法指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不同)后的余额;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损失而发生的股权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执行为:当年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出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结转仍不能全部扣除的,准许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税法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因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往往不一致(见前文),所以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金额是不一致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将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对利润的影响因素扣除后,按税法的口径重新计算。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续投资计量、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投资处置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企业全面掌握政策,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难题。

综合前文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具体差异内容分析,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比较结论归纳见表1。

(二)提出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很多且复杂,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实践难题,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准则和税收政策,做到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双重利益,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提出建议如下:

(1)企业组织会计人员全面学习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收集税收制度,逐项列出异同,全面准确掌握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的差异。对企业的投资除正常设置投资账务核算体系外,必须建立投资辅助管理台账和专项档案,否则做到不漏缴或多缴税款是很困难的,对于大型企业需要设立税收会计岗位。

(2)税务征收人员系统掌握对企业投资有关的税收制度,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减少企业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特别对于经济变革时期,新建立企业不断增多,小型企业不断出现。这些企业因成立时间短或规模偏小,很难设专门税收会计,容易出现因对政策掌握不全面,造成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情况,对其加强税收指导尤为必要。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7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hTtP://Www.XcHeN.COm.cn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

    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8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而且,其具体会计处理还需要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等具体准则,业务比较复杂。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只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才可形成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双方经济上已经实为一体。为真实反映“投资”实质,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体现为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份额,而具体的计价基础,是由合并会计方法决定的。合并会计方法主要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之分。权益结合法假设企业由合并形成的联合在合并之前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均保持原来的账面价值。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在购买法下,要求合并方按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从其认可的合并计价基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会计处理程序来看,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共存的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即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合并各方存在关联关系,在会计方法上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各方相对独立,能够较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交换价值的“公允性”较高,因此采用了购买法进行核算。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

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的股东作出的让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的影响力而确定的。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关系,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不具有以上关系,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可以总结如下:第一,对前三种,一般应以取得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基础来最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基础为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第二,对第四种类型,直接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参考文献: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9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600 800

长期股权投资 400 600

长期借款 300 300

净资产 700 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贷:有关资产

600

营业外收入

200

借:商誉

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例10

1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其后续计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依据的理念不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结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依据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除非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利润,否则其实现的利润就只属于被投资企业,而投资企业无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成本法决定了投资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只有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1.2 权益法的理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的方法。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依据的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承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而变动的部分。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解读

由于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2.1 适用范围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如果调整,如何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转换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调整法,即假设从原取得的投资开始就采用权益法,把原取得投资采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

2.2.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2.2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

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2.2.1 追加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区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2.2.2.1.1 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2.2.2.1.2 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应按权益法处理,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面价值)。

2.2.2.1.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原则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投资企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2.2.2 因处置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