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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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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例1

乙企业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

1.2006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3800

贷:银行存款3800

甲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享有的份额为3700万元(18500×20%)。由于甲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其在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享有的份额100万元,因此甲企业不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2.2006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乙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甲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时,首先应该按照其持有20%的股权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60万元。由于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因此,甲企业在确认对乙企业的投资收益前,还应该对乙企业2005年12月31日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处理:(1)存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摊销的影响为(4500-4000)×20%=100万元。(2)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摊销的影响为(25000-20000)×10%×20%=100万元。甲企业2006年度应确认对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600-100-100=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400

贷:投资收益400

[例2]承例1,假设乙企业于2007年6月10日,获取一笔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捐赠;2007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所得税对捐赠事项的影响。

1.甲企业的处理:

由于乙企业于2007年6月10日获得了捐赠,从而形成了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甲企业应该按照其持有的比例计算应该享有的份额为1000×20%=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

2.确认投资收益时:

按照乙企业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甲企业应该享有的投资收益为1500×20%=300万元;同时,应该调整乙企业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影响为(25000-20000)×10%

×20%=100万元。因此,甲企业2007年度应该对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300-100=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200

贷:投资收益200

[例3]承例1、例2。假设乙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008年发生亏损25000万元。为了支持乙企业的发展,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0万元。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亏损弥补对所得税的影响。

乙企业2008年发生亏损,甲企业应该分担的亏损为5000万元(25000×20%),加上应该调整的乙企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影响(25000-20000)×10%×20%=100万元,甲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应承担的亏损共计5100万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600万元(3800

+400+200+200),同时,借给乙企业的1000万元构成对其实质性投资。因此,甲企业应该全额承担其应分担的5100万元亏损。

借:投资收益5100

长期股权投资例2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企业进入世界资本市场的步伐也在加快。新准则较旧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颁布,有效地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施不仅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工作,提高了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分析新准则对于了解、用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新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原投资准则没有涉及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其他长期股权投资都按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按形成的方式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以及其他必要支出。除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引入公允价值。即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原准则规定:不具有控制且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控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其中对受控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先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再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执行。

(三)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进行摊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取消了权益法中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对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同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可以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数。而新准则不允许将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新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其实质是对长期投资的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同时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转回。

(五)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处理不同

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原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要求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二、实施新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

(一)对资产的影响

1、新准则对资产最大的影响在于引入了可辨认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除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以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引起资产账面价值的波动,从而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

2、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采用权益法而新准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将对企业资产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时,在权益法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企业资产总额将增加;但是在成本法下,并不确认这一收益。这样,新准则下的资产总额就较旧准则下有所减少。

对受控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先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再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这样就使得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明显增大。

3、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在新准则中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所以将会对企业资产产生一定的影响。若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数额,则在新准则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以后各期企业资产的数额将有所减少。因为在摊销“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时,我们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相反若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数额,则在新准则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以后各期企业资产的数额将有所增加。

4、新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将对资产总额产生较大的影响,使企业资产总额较旧准则下减少。这是由于在旧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增加了企业的资产总额。

(二)对利润的影响

1、对受控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造成企业利润的较大变化。

2、新准则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按旧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这样对于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分期摊销差额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数若为正数显示公司利润将减少,摊销数为负数显示公司利润将增加。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更加规范、简便,给企业自主调节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即在以后各期没有了旧准则下的摊销问题,也就没有了在以后各期因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影响利润的问题。总之,在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的情况下,新准则下企业以后各期的利润会较旧准则有所增加,其增加的部分即为旧准则下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数额。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将对企业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说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即当确定其发生减值时,应借记“投资损益”账户,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当将来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时,不做有关的会计处理。

总之,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施简化了会计核算,避免了企业利用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以粉饰企业财务报表的行为,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4、由于通过债务重组方式也能够取得长期投资,所以还存在着债务重组的适度运用问题,同样会给利润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债务重组的收益我们将其计入当期收益,将会大大增加企业当期的利润,成为操纵企业利润的手段。

(三)对留存收益的影响

1、新准则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样,新准则下的留存收益就会较旧准则下大大减少。

2、新准则首次执行,尚未摊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将减少。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而新准则则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新准则下的留存收益就较旧准则下明显减少。

三、如何更好地实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一)各级政府要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

为了使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有“法”可依,各级政府要依据准则制定有关的细则及具体操作指南,以供企业会计人员参考。比如:取得各种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成本法改权益法以及权益法改成本法如何调整,各种方式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等。制定的细则要尽量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方面面。

(二)建立与会计准则配套的监管制度

要想真正实施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需要建立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有关部门(比如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的账目进行审查,以保证企业会计处理的准确、规范。另外,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防止企业私自调整利润造成的偷税、漏税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虚假会计信息来蒙骗信息使用者的行为。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组织企业会计人员学习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作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变化最大的一项,它的实施给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了解、学习并消化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会计人员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尤其是作为有一名会计,要时时刻刻地学习,不断接受并吸收新的会计知识,以适应具体会计工作的需要。企业要适时地对其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3、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另外,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非常重要。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大量引入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给企业调整利润带来了一定的空间,因此,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也就关系到整个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通过分析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新准则,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地处理,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长期股权投资例3

第一,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明确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旧准则规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同时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可见,新准则要求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只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核算。

第二,新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时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规定。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在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还应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第三,对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则应使用公允价值。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均使用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例4

《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三种情况:(1)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但不包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可以合理地确定,则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3)原来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以原投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与之对应,《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成交价格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如手续费,但不包含融资买入的利息;如果是以提供劳务或以其他资产交换的,以该项股权的公平价值,或所提供劳动及交付资产的公平价值两者中较客观明确者作为成交价格。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时,以其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

可见,两岸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上的主要差别在确认以非现金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准则》是优先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以两者中较客观明确的一方来确认。此外,在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第5号准则公报》以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这一做法较能体现稳健性原则。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峡两岸均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差异。

1、成本法。《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份,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致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第5号准则公报》仅规定凡不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应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两岸对投资后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略有差异:《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第5号准则公报》为,投资企业于投资年度收到的现金股利,一律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但以后各年度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应列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累积数超过自投资后至发放股利上年度期末止损益的累积数时,应将该超过部分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

2、权益法。就适用范围而言,《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具有重大影响力时,适用权益法,并列举三种具体的控制情况。显然,后者本对投资公司能对其进行“共同控制”的合营公司作出规定。

一般而言,权益法的核算内容包括:(1)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2)对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3)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4)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的会计处理。《投资准则》要求进行第(1)、(2)、(3)项核算,即采用部分权益法。《第5号准则公报》要求进行上述全部核算,即采用完全权益法。

就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而言,两岸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年限的确定上。《投资准则》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第5号准则公报》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视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是由折旧、折耗或摊销性资产引起的,应按估计剩余经济年限分年摊销;在无法确定差额产生的原因时,摊销期限应在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范围内确定。

在对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上,《投资准则》的做法是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至零为限,不得出现负数。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在被投资公司取得净利润的会计年度,投资公司应在扣除了被投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发起人、董事、监事人酬金、员工红利、其他盈余分配和当年应计优先股利后的余额,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的年度,应以被投资公司亏损与当年度应计优先股利的金额合计数,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这里的“约当持股比例”就是“加权平均持股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台湾省的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公司的亏损以使其“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降低至零为限,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允许投资公司按约当持股比例继续确认投资损失:(1)投资公司有意继续支持被投资公司;(2)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投资公司将在未来短期内扭亏转盈。

两岸在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如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有新增资本公积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但《第5号准则公报》的规定要更全面些。如规定:被投资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或特别盈余公积时,投资公司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投资公司仅需记录增加的股数,不做其他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增发新股,如股东没有按照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或取得,因而使投资公司所投资的股权净值发生变动,应按其增减数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和“长期股权投资”。

两岸对是否应对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准则》是不予抵销的;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要求予以抵销。其抵销方法按照以下三种公司间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1)公司间交易是“顺流交易”(投资公司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给被投资公司),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则公司间的未实现损益予以全部抵销;若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则按期末持股比例予以抵销。

(2)公司间交易是“逆流交易”(被投资公司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给投资公司),不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公司间的未实现损益均按约当持股比例予以抵销。

(3)公司间交易是“侧流交易”(被投资公司间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如果投资公司对产生交易的各公司均拥有控制能力,则各被投资公司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应按投资公司对产生损益一方的约当持股比例子以抵销;如果对产生交易的各公司不具有核制能力,则应按投资公司持有各被投资公司约当持股比例的乘积予以抵销。

笔者认为,后者对集团内部公司间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的做法值得借鉴,因为,如不抵销,会使计入投资公司“投资收益”应分享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包含有求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使投资公司无法真实反映其作为集团公司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海峡两岸对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但对未实现跌价损失的会计处理以及跌价准备的计提方面有一定的差别。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应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不足冲抵部分确认为长期投资损失,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数额内转回。《第5号准则公报》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是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总成本与总市价,并设置“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及“备抵跌价损失”科目,前者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后者则列为长期投资的减项。若有证据显示市价不会回升,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跌价损失应转为已实现跌价损失,列入当期损益,并将投资成本降低到市价。对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如有证据显示投资的价值确已减损,应承认损失,并调整投资帐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公司股价大幅度下跌,且预计不会回升时,投资公司应承认其跌价损失,列为当期损失。

《投资准则》的做法,不论长期投资是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5号准则公报》的做法是,暂时性减值计入“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帐户,列入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减项;只有当有证据显示市价回复的希望甚小或投资的价值确已减损,才将其转为已实现跌价损失。显然,前者的做法较为简捷、谨慎;而后者的做法较为客观、公允。此外,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前者按照个别投资项目的成本与市价比较确定,只要求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市价进行比较检查;而后者则以股权投资总成本与总市价比较确定,要求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这样的检查。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和处置

1、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按《投资准则》,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长期投资的成本,长期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帐面的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帐面价值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短期投资的成本,短期投资的成本与长期投资帐面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投资于公开市场交易股票的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相互转换时,应比较帐面成本与市价,若市价低于成本时,应确认跌价损失,并以市价作为新的成本。显然,两岸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别集中表现在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笔者认为,后者的规定是可行的。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时间都比较长,原先入帐的投资成本早已时过境迁了,采用帐面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可以使转换后的短期投资价值更贴近市场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投资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出售长期投资股票时,应以售价与该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处置损益,帐上如有因长期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时,应按出售比例转列当期损益。

两岸在此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对因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等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的处理。前者不作损益处理,仅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体现了对收益确认的稳健原则;而后者则要确认当期损益,但更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例5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首先,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例6

二、追溯调整存在的问题

会计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而将长期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但这种处理方法并不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为原投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是,投资金额少,投资比例低,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任何影响,只有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才能提供长期股权成本和投资收益的真实信息。但是采用追溯调整法,要将追加投资前的投资业务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要重新确定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包括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等,对这些账面记录的调整,仅仅是为与追加投资后采用的权益法保持一致,并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因而这些账面调整数实际上是人为操作的结果,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例:A企业于2003年1月2日以520000元购入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2003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220000元。假设B公司2003年和2004年分别实现净利润300000元和200000元。2004年5月5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企业得到现金股利10000元。2005年1月10日A企业又以1500000元从B企业购入实际发行在外股数25%,另支付9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调整。A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在追溯调整法下,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3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22000

贷:银行存款522000

2、2004年5月5日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2005年追加投资时。首先,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B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

2003年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522000-5220000×10%=0(元)

2003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10%=30000(元)

2004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00000×10%=20000(元)

累积影响数=30000+20000-10000=4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522000

-B公司(损益调整)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2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0

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509000

贷:银行存款1509000

追加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1509000-(5220000+300000+200000-100000)×25%=104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4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4000

将原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追溯调整为权益法时,若被投资单位在追溯期内获得盈利,其他所有者权益均为增加变动,则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账户的账面金额。在上例中,在账面上一方面增加了资产40000元,即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40000元;另一方面增加了所有者权益40000元,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0元。以上调整均是人为因素,并不是原投资业务本身所致,其结果是虚增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三、建议采用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它不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必调整变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只在变更当期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笔者认为,对由于追加投资而使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1、将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与新追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新的初始投资成本。首先,将原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转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其次,将追加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

2、将新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当日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进行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从追加投资当期开始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若前者小于后者,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追加投资后的处理。追加投资后的当期及以后各期,都要按照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比例,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计算确定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按此方法,上例应该作如下处理:

1、2003年投资和2004年分派股利时,会计处理同上。

2、2005年追加投资时,采用未来适用法。首先,对原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转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52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22000

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509000

贷:银行存款1509000

计算股权投资差额=522000+1509000-(5220000+300000+200000-100000)×35%=64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例7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一部分只能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其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若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同上述情况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

(五)企业合并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企业合并的方式不仅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可以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投资。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所以都涉及将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纳入合并方企业账簿的事宜,而不存在通过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事项。而控股合并后被合并方仍存续则不会涉及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纳入合并方企业账簿的事宜,但会产生通过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事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成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在时间上不必区分投资年度与投资以后年度,只要在表格中计算出截至本次止累计应得额及累计实得额、在备查账户中查出截至上次止已入账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及余额、“投资收益”的余额,结合成本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判断,就能对本次做出正确的账务处理。一般本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以前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工作中被投资企业一般一年分派一次利润,也有个别年份被投资企业一年分派两次利润的情况(即下半年分派中期利润)。若被投资企业分派两次利润时,投资企业仍按同样的方法做两次账务处理,只是在下半年宣告分派中期利润时,投资企业累计应享有的净利润分配额应包括上半年的应享有的净利润分配额(根据被投资企业公布的半年报计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有时需要冲减,有时为不冲减也不冲回,有时需要部分或全部冲回,若需要冲回时冲回的金额最多只能冲回至初始投资成本额,在确定冲回的余额时同时应考虑本次计人投资收益账户贷方的金额+已入账的投资收益账户的贷方余额<或=累计应享有的净利润分配额。

在实际工作中,当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产生控制时,旧准则要求按权益法处理,新准则改为按成本法。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核算权益法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例8

2007年4月,财政部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通过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等资料的学习和研究,本人以为新准则在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引入、核算方法转换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资料在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于不同情况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作了“明确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此所做的补充规定是: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的规定,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二条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存在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主要采用两种模式,既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主要考虑投资方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权益结合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主要考虑被投资方当日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可以说两者的计量金额大相径庭,而投资单位在取得对外投资时到底应当选择哪一种计量模式被分为三种情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

问题恰恰就出在三种情形的划分上:首先,“企业合并”表面上看代表的应当是一种结果,表明投资方在投资后能够对被投资方形成控制关系,实际上是投资数量的一种体现,只有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占有半数以上的比例才能形成控制关系,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讲的却是付出投资对价的方式,两者并举在逻辑上没有形成一个封闭的集合;其次,“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应当表明在投资前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并举也没有形成一个封闭的集合;再次,企业合并时付出对价的方式无非也就是付出现金、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承担债务等,在逻辑上并没有排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四条所列的各项方式。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表述“取得投资情形”时在逻辑关系上的不严密,势必会给投资业务的初始计量带来麻烦。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下属的两个非全资子公司,若2007年8月甲公司以普通股2000万股(面值1元/股、市价4元/股)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这应当属于准则中描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当于集团内部资源调整,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假设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则甲公司投资当日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元(10000×60%),确认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6000-2000),不考虑公允价值。

而如果假设甲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只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问题就出现了。根据投资比例分析,该投资没有构成企业合并,不能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来处理,但投资行为又发生在集团内部,实际上应当是集团内部资源的调整和配置,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则甲公司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10000×30%),确认资本公积增加1000万元(3000-2000),不考虑公允价值。但按照准则的表述却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即“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0万元(2000×4),确认资本公积增加6000万元(8000-2000)。这两种处理结果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5000万元(8000-3000),资本公积相差5000万元(6000-1000)。而如果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投资,则有可能形成“营业外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例9

1.1设定管理业务目标。A公司业务的基本状况,设定长期股权管理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及时收取回报。目标二:建立完整科学的投资方案,并及时跟踪。目标三: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四:确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方案的理由要充分、恰当。目标五:明确投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证投资处理有关文件、凭证的真实有效。2.2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项目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目标二:投资回报的及时收取。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

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

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

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具体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

1.流动性风险。

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

2.多元化经营风险。

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投资结构风险。

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长期股权投资例10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