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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6 08:23:33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1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通过修改法规的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必要的。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总体可行。同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决定草案取消了《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异地就近购进盐产品许可,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及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考虑到近期国家发改委正在拟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将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经营,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为与盐业体制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建议删去该款中的“当地”二字。同时,对法律责任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决定草案将《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许可改为备案,并对违反规定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法律责任另设一条,规定了较重的行政处罚。考虑到该违法行为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当性,建议一并规定法律责任,将该条第三项“未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的表述,修改为“违反规定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三、关于《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区域范围。有的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如果历史上曾有人类活动,也有可能分布文物遗存。为此,建议将该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无居民海岛”修改为“历史上无人类活动痕迹的无居民海岛”。

四、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在决定草案修改内容之外,有的部门提出,《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规定,其本意是破除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推动勘察设计市场发展,但目前,全省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勘察设计市场已经较为完善,不宜再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同时,有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利用该条规定行资质挂靠之实,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勘察设计市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为此,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五、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在决定草案修改内容之外,有的部门提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未配备体育指导或者救护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与《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同类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为此,建议删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2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已基本逐渐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同时从结合计划经济到结合市场经济转变,管理体制的初步建立促进了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向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但是这只是初步的现代化,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实现,日益表现出水资源供求短缺、水污染的日趋严重、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等现象,这些现象充分表明了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以及国外西方国家水利工程管理相比,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就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现象表明,现执行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措施等不适应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如何加强我国水利工程管理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结合国外水利工程管理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目前水利工程管理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若干对策,以改善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1国外内水利工程管理对比分析

即使我国与国外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上完全不同,而且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时各国的水利工程管理的体制以及发展历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但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对各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等进行对比分析,仍可找出各国之间在水利工程管理观念上的某些一致性,从国外的成功经验上得到启示借鉴,以改善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1.1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上对比

(1)国外的管理体制。国外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已经实行了分级管理体制,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分工管理。就以在水利工程管理有卓越成效的德国来说,其水利工程管理又不同部门分工管理,主要由联邦环保部、州环保局和水利协会。其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都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突出分工协作的重要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建设等由该国的堤防工程部门负责执行,而其余利工程政府全不直接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管理体制上很突出的特点是分级明确、分工协作。

(2)我国的管理体制。就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来分开,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和社会公益型两类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即中央管理以及地方管理。与国外管理体制相比,显然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处于政企不分、政事交叉以及职责不明确的管理状态;经常出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权、防洪安全的管理权等工作的错位或缺位;同时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上存在较多矛盾。显然,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严重缺点就是政企不分,职责不明确。

1.2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上对比

(1)国外的管理法规。在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完了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可以说各项水利工程管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如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工作程序等。如荷兰的水利工程管理的成效得益于水利法规体系的完善,无论是防洪工程的规划、管理,还是洪水预警预报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部分执行。

(2)国内的管理法规。从上世纪开始,我国以及各省份都相应出台相关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为水利工程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提供了基础。但是从最近几年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来看,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不如西方发达国家法规的完善。水利配套法规体系仍需要不断完善建设,另外,即使有法可依但仍存在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严等问题,不利于我国水利工程管理法规的实施。由此表明了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首先不断完善水利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其次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水。

1.3管理技术

(1)国外的管理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水利工程管理的成功得益于国家注重管理技术的推广以及应用,有效合理的管理技术的应用不仅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以及运行费用,而且正确的管理技术还能确保工程的正常运作,对提供合格的水产品起到关键的作用。就拿德国的水利工程管理来说,该国十分重视工程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手册等,通过技术手册等介绍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最先进管理技术,让行业及时地得到学习。对于一些新技术、方法等先通过公报的形式在协会内部交流,供参考使用。

(2)国内的管理技术。对于我国水利工程管理来说,部分管理手段还是相当落后。部分工程在先前建设时,由于没有考虑必要的管理技术,致使现今工程存在养护维修阶段,防汛抢险技术水平相当落后,设施也出现严重缺乏。如部分地区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中还没有水文自动化调度系统或者下游警报系统。现代化的管理设施,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严重缺乏。

2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以上分析的国外与我国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对比,可发现我国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管理体制落后,权责不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仍采用传统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表现出权责不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过于单一,所制定的产权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导致缺乏活力。

(2)机构过于多而复杂,管理技术水平以及管理人员素质落后。这问题在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中尤为突出,相当多的管理部门责任存在交叉重叠,导致权责不明确;而且并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去宣传管理上的新技术、新方法,导致所采用的管理技术已沿用多年,根本不能适应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3)过于单一的治理目标。目前我国每年都尚有发生水污染、洪涝灾害等问题,归咎原因在于水利工程管理方法过于单一。例如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只顾及工程问题,如没有兼顾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造成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仍会出现各种弊端。

3启示和对策

结合国外对于水利工程管理的成功经验所得到的启示,并针对我国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对策进行改革。

(1)借鉴荷兰的经验,完善水利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水。建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同时,与城市规划法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一切水事活动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使水利法规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个水利建设工程中。

(2)精简机构,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素质。基于现代网络化的不断普及,网络化管理已日趋成熟。采用网络化、智能化的管理手段,不仅精简多余的管理机构,而且还能使管理更为规范化。采用先进的管理水平,通过杂志等刊物来宣传管理的新技术等。同时,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3)注重结合生态保护。借鉴德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经验,应注重环保,主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程都不应该建设。尤其是在治水观念上应从过去单一的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转变为结合生态保护的多目标综合治理。

(3)正确处理好建设和管理的关系。首先,每一项水利工程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中都要考虑工程管理问题。要把工程管理设施、监测观测、交通通信及信息化工程等管理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其次,工程验收中要把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一项水利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其等级履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对没有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报告中应附具水利工程管理预案,验收后必须由验收主持单位出具验收纪要或验收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验收纪要(单)中,应对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理提出要求,对管理预案提出评价意见。对列入建设计划的管理措施没有完成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最后,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台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分管的各类水利工程定期进行普查,建立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需要交付使用的,要通过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对微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动态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通过产权改革,实行社会化管理。对每年需要上水利工程管理台帐的,可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列入,作为水利部门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就目前的工程建设发展速度来看,我国水利工程数量将有迅猛的发展势头,若不结合生态保护,水利工程对自然环境影响将日益严重。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应采用适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水利管理模式,注重水利工程管理环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议多目标的综合治理方式。

结语

通过国内外水利工程管理方式的对比,分析我国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改善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3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政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政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政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 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问题(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各项目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严格做到全面普查,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于今年底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对所管业务领域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指导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2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

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xx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请各乡镇和项目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4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一、基本概况

我镇地处黄海之滨,海岸线长85km,1个沿海经济区和9个省市属农林场圃位于其中,总面积400km,人口4.9万人,333省道、352省道和在建的国防大道、临海高等级公路及东台河、梁垛河、三仓河、方塘河、新港河、潘堡河、渔舍中心河、新东干河等纵横镇域东西南北,勾成四通八达的水陆交通网。境内有市管骨干河道12条89.60km,镇管中沟级以上河道76条290.30km,河堤长306.8km,节制闸9座,桥涵178座。

二、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河道水面被渔业部门登记发证,收取水面承包养殖费,养捕设施(鱼罾、网簖)影响河道泄洪,导致河道疏浚,汛期清障不得到位。

2、河堤青坎(河道两侧水利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清。有的被林业部门占用栽树;有的被渔业部门占用养殖;有的被个人买断种植;有的被政府承包给个体户栽树或建筑,多头管理使用,加大了水利工程管理难度。

3、河口越级排水、入河排污、河坡耕翻种植、擅自取土及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加速河道淤积速度,破坏了水环境。

4、因外部干忧,管理乏力,导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占用事件逐年增多,如孙加英船厂、陈玉船厂等都是来自上级和相关部门阻力或干扰导致的。

5、征收占用补偿费是水利工程管理重要手段。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难度大,有些有背景的占用人以沿海大开发,大力招商引资为理由,不服从行业管理,既不办理占用手续,更谈不上交纳水利工程占用补偿费。甚至门不让进、人不给见,严重扰乱了水利工程管理秩序。

6、乡镇区域范围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年龄偏大(60岁),传统保守的管理观念很难接受现代化工程管理理念,对水利工程实施现代化管控、观测积极性不强,管理设施手段相对落后,更谈不上创新模式搞管理。加之,随着农村税费征收改革,村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自行消失,成了基层水利工程管理软肋。

三、加强沿海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与思考

1、根据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现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深入调查摸底,对现有河道、河堤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全面登记造册,依据《江苏省水利管理工程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东台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东台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管理权属。统一规划,植树造林,美化河堤。

2、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水工程占用行为。对现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经营性占用人(含鱼罾、网簖养殖户)逐一调查,符合占用条件的补办手续。不能办理占用手续的,由市水政执法大队牵头,诚邀公安、渔政、司法等部门,依据《中华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行予以取缔。

3、建立健全村级水利工程管理网络,明确管理职能。以村为单位落实一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由镇政府统一指导,签订管理合同,集中培训,明确管理要求、标准、责任和报酬,报酬可由镇财政出一半,村“一事一议”筹一半,市财政配套奖励部分资金中予以解决。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4、健全监管机制,创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发挥村级水利工程员网络作用,定期巡查。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料场、船厂、建房、越级排水、入河排污、耕翻种植、倾倒垃圾、擅自取土、管线穿堤、开塘养殖等项目监督,完善对各类项目建设的审核,上报工作。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有效处置水事违法案件。改善管理手段,增强管理科技含量。从定性管理转变为定量管理,积极引进,推广管理新技术,引进开发先进管理设施,大力实施工程监测系统。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5

1施工阶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监督内容及监督过程

1.1施工阶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内容及职责划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与各个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包括建设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与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直接相关工程实体的质量;抽查水利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有关行为;检查项目所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对竣工过程进行监督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划分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国家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部门质量监督具体职责如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的交通、水利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该行政区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于国家直接出资修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人员进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于国家重大技术改造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则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1.2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过程

(1)施工前

施工前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属于“事前预防”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法人代表需要向省、市、区(县)级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部门提供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签订的项目合同副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况、施工预案、设计施工图纸、建设项目预算等。主管部门质检人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才能够办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这标志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开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还会根据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质量监督项目站,质量监督项目站一般由3人及以上的质检人员组成,常驻于施工工地现场,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上岗,对整个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

(2)施工阶段

水利工程建筑项目开始动工后到主体工程施工前的这一阶段,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围绕项目法人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展开进行。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也叫做水利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它是由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立的项目划分方案,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两大部分,并确立相应的单元工程划分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由在建项目的法人代表提交给驻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项目站,质量监督项目站则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划分内容进行评定,经评定确认后,再报送给上级监督站批复。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建造项目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建筑主体外观质量进行评定,评定的参考依据包括国家部门已经颁布的施工技术标准、所建项目的使用要求、已验收的类似建筑项目的评判标准等,审核评定完成后要如实填写相应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主体工程施工阶段,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控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质量管理的方式可以采取巡查与抽查相结合。

(3)验收阶段

水利工程项目验收阶段重点关注项目建造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判别建筑成品与最初申报的设计内容之间的差别,直接决定了所建水利工程项目能否成功交付使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可以分为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两种类型。政府验收的支出单位是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验收的内容有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法人验收则是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组织发起的。一般来说,水利工程项目的验收先经过法人验收,经确认无误后,再由项目法人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依据和程序

2.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国家及政府机构颁布推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第二层级为地方规定,大都是各省水利厅、各地级市水利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的实施细则。第三层级为水利行业规范和质量管理标准。

2.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程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程序大体上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前,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申报手续,同时审查提供的文件,合格后签发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审查通过的监督文件,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制定和实施计划

制定和实施质量监督计划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划定质检阶段的内容、范围和重点;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3)抽查抽测工程实体和施工行为质量

一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现场所用的建材、器械设备、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检测;二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检行为进行检查。

(4)竣工验收质量管理

监督竣工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的施工规定;复查建筑单位对已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5)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参见各方质量行为检查状况;实体质量抽查状况;整改情况;验收情况;项目节能和环保评价;质量缺陷处理意见。

(6)建立监督档案

要求及时归档、文字材料记录齐全,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照规定的年限保存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影响因素

3.1项目法人力量跟不上主体工程建设需要

从近两年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来看,以中小型水利工程为主,相应的项目法人大都是由各地方县级水务局承担。受地域发展和组织力量的限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人员太少。有些县级行政区内有数十座小型水库,工程技术人员却只有几名,无法满足实际的施工需要。加上项目法人的工作从前期开始就相对繁琐,对工程质量缺少监管控制,故而只能够依赖监管单位。

3.2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足

随着近几年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逐渐增多,在质量管理方面便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随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由于其投资金额不大,监理单位投标热情和积极性普遍不高。即便中标,也往往是由一个监理人员身兼数职或者直接外聘,由于外聘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其自身技术水平不高,对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的掌握也不够,便会导致所建项目安全问题疏漏。

3.3施工单位现场具体实施人员不是投标承诺人员

由于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现场具体实施人员不是投标承诺人员,这些人员到岗以后,对于现场施工情况不够了解,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也较低,缺乏施工整体性和规范性原则。有些施工人员甚至还会擅自改变施工计划,乱用施工建材。

3.4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问题突出

市县级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往往都是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技术还是经费投入上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首先,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紧张。自2009年开始,国家取消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用,并同时规定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样一来,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纳入到地方财政管理系统中,就很容易导致其财政拨款紧张,有些地方甚至连职工的工资都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又何谈质量监督费用。其次,手段落后。市县级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较为落后,现场检查基本上凭借“看、听、摸”等人工手段,经验性和主观性太强,信息化水平过低,精度差,检测结果的可信度不够高。再者,力量不足。长期以来,受编制和经费的限制,基层监督单位技术力量始终匮乏,人员结构和专业结构始终不够合理。

4改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策略

4.1制定出质量监督目标,完善相应的质量监管制度

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目标,完善相应的质量监管制度是提升工程质量的基础。首先,要确立质量监督目标。依据项目合同,确立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目标。其次,要完善质检技术规范和制度,在监督工程中做到有章可依,提升监督有效性。在监督制度的制定上,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和执行标准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效率很有必要,也是全面扩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和管理效率的关键之举。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工程质量管理分级责任制度,结合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划分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其次,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明确了项目法人是保障所建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对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也要对分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各级政府及水行政部门在组织构建项目法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关。第三,要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市场秩序、水利工程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等内容,适当更新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内容,使之与现阶段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要求相适应。

4.2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工程监督的软实力

目前,主要有两种可循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第一种是现场监管。例如,地方水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需要,从水利管理系统抽调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小组进驻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的选拔上,要重点考察其专业技术水平,考察合格后颁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专员”工作证,并要求持证上岗。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工作小组内部还可以设立小组长、监察专员等。第二种模式是第三方检测模式。第三方检测指的是实施项目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与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勘察等项目参与方均无任何从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强调的是,建设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必须具备水利部门或省级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资质,包括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工程、机械电气和量测五个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受建设方委托,根据双方共同达成的合同和项目质量规范标准对所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独立、公允的质量检测。一则,第三方检测机构只对项目法人负责,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信度更高。二则,在建筑用料、加工产品的检测上,由于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直接去项目施工现场就地取材,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检测效率和精度,压缩了检测成本。

4.3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监督规范化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6

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利国利民的重要工程项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日益重视,水利水电工程无论是规模、种类,还是工程质量安全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水利水电工程毕竟是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必须以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对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中,加强其合同管理是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关键。对于提升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1.1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合同签订不够规范

合同管理出现问题对于后期工程管理影响很大。具体表现在:首先,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重视审查合同中的规范内容,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和风险责任、规范约束以及费用规定不认真核查,造成后期一些合同纠纷的出现;其次,双方在制定合同时缺乏沟通和函件往来,造成后期在合同约定、双方职责履行、施工技术标准等方面双方各执己见,影响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也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再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变更情况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所处环境复杂、工程建设周期较大、建设标准规范严格,受人为和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对于建设过程中一些突发的风险状况不可能完全预测,很容易造成建设过程中的合同变更。

1.2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对于工程管理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如果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素质低下、滥竽充数,不但在合同签订时发现不了问题,在管理过程中也会问题频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考验综合素质能力的岗位,必须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目前国内工程类企业资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通过弄虚作假以提升企业工程建设和管理资质,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高有低,因此,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如果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项目管理的质量也就很难得到保证,从而导致水利水电工程问题百出的情况出现。

1.3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管理职权相对混乱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体制还有待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质量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监管力度不够等现象严重,如责任制混乱造成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激励机制缺乏使得员工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等。由于缺少一套科学的、正规的、成熟的管理体制,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则会造成追责困难等现象,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从而拖累整个工程的进度。

2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质量的有效策略

2.1重视合同管理,严格确保合同规范

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确保合同签订真实有效,必须做好以下措施:首先,重视审查合同中的规范内容,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和风险责任、规范约束以及费用规定要认真核查,并确保合同中各项职责条例规范明确,避免合同纠纷的出现;其次,双方在制定合同时应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加强沟通往来,对于合同约定、双方职责履行、施工技术标准等要共同商讨制定,避免同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再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做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勘察、图纸设计、技术管理标准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施工所处环境复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做好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工作,尽量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

2.2引进高素质人才,提升工程人员综合素质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必须提升水利水电工程人员整体素质。首先,对施工单位在招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才时,应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引进高素质人才,提升招聘人才质量;其次,施工企业要强化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对工程人员的专业技能、责任意识进行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工程人员的管理责任,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此外,水利水电施工建设企业应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改进技术管理方式、提升技术管理手段,促进施工技术的高效率管理和实施,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2.3加强施工监管体制建设,明确合同管理各方职权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必须健全工程监管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监管到位。为此,政府应起到带头作用,积极组织专业法律人员,健全完善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法制的良性环境中进行,杜绝水利水电工程违法违规建设和管理现象的出现;其次,不断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体制,提升监管力度,以保证施工现场管理的合理合规;再次,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确各参与方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对不同的参与方明确划分不同的管理任务,做到各行其是,各不干预,避免多级指挥造成的管理困难,从而保证施工组织的高效进行。

3结语

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效率,必须强化合同管理工,重视并规范合同签订内容,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提升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作者:胡唯靓 单位: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7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简称《考核要点》)见附件。水利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制定考核命题。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相关资料。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8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欠缺相应的管理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管理方面。很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不规范,合同内容不齐全。同时也存在部分施工过程严重违规现象,这样容易引发施工建设纠纷,不利于水利水电工程和谐发展;

(2)工程招投标方面。有些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招投标阶段欠缺规范性管理,部分工程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招投标标准走程序化流程,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同时,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类似工程分包、转包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工程建设质量;

(3)监理方面。大多数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按照相关监理流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管。此外,有些工程监理单位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招标,而这些工程监理单位实际资质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故无法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完善

按照一般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配套相应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但在实际很多中小型工程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有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虽然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但却是被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垄断”相关职务,如政府相关部门既是项目法人,又是法人代表,这样的设定严重违背我国相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同时造成工程经济的盈亏直接由政府财政负责,与法人代表、法人无直接关系,容易形成权责不分的现象。

(三)水利水电工程立项不符合实际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定的,首先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然后进行全面调查施工地区环境情况,并进行整理与分析,最后还应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征求地区群众的意见。但在实际张道新内蒙古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内蒙古包头014030立项过程中,很多政府部门没有在对当地地质环境、水文环境及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建设,导致形成土地面积遭到不合理利用、水资源受到污染、地表植被受到破坏等危害。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建设多个形象工程,严重浪费资金。

二、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水利水电建设规定与水利的规划,坚持“全面规划、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原则,做好相关水利综合规划工作,并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编制施工方案,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同时为了避免前期工作滞后给工程建设的影响,应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最大限度弥补的效果。此外,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应严厉杜绝“三边工程”,即“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

(二)落实资金投入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涉及到的工序较多且复杂,所以其工程规模较大,因而需要的资金投入量较大。而现实中,政府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经过层层剥离下来,剩下的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故应认真落实政府资金投入。资金是保证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因此,应加强对资金的管控。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厉打击挪用公款、浪费资金的行为。同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部门与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为工程资金及时到位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过程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应做到以下措施:

(1)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相关违反合同的惩罚,提高合同实施的有效性,以达到减少不必要纠纷的目的;

(2)加强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参与投标环节,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投标单位资质进行筛选投标单位入围。同时要提高开标、评标及定标的透明度,建立招标结果公示制度;

(3)工程建设立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正确合适的项目法人,确保权责分明;

(4)监理管理。加强对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水平,加强监理人员的组织协调与应变能力的培养,规范其监理行为,确保在监理过程中真正发挥监理作用,以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质量;

(5)质量管理。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监督工程质量,还要监督与检查法人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理等实际情况,同时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各个阶段质量的验收,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9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水利工程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为了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国家水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了大量水利工程建设,初步形成了防洪、减灾、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保障体系。近几年,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水利部、财政部、发改委和审计署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人畜饮水解困安全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作为稽察重点,严查过程控制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秩序逐步得到规范,确保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本文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稽察为重点,浅谈几点认识。

1工程建设管理薄弱环节及稽察重点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主要反映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方面。

1.1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从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未组建项目法人或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项目法人内设机构简单,未明确各个部门管理责任制,内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法人未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未及时整理工程建设期间档案或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方面。

1.2招标投标工作不规范

招标投标制不落实,主要体现在:评标专家组成不合理;未经报批而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媒体、招标时限不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投标人资质不合规;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标程序混乱,甚至出现倒置现象;招标完成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提交不及时或未提交等。

1.3工程监理工作薄弱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不到位主要体现在: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总监或监理工程师脱岗,监理工程师互相借用,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监理文件编制不规范或具通用性而缺少针对性;监理指令不规范,现场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验收等资料造假等。

1.4合同管理不到位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编制未严格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执行存在延期兑付问题;中标单位未经许可,违法转包、分包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且建设期间监督与管理缺位,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2原因浅析

2.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认识欠缺

由于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未及时学习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的“建设局、指挥部”等传统的管理方式更加有效、可靠,不想、也不愿意另外再建立一套“项目法人”管理组织,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工程建设管理无序。

2.2招标投标法贯彻不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虽已颁布多年,然而,部分建设单位对法规熟视无睹,钻政策的空子,甚至有意规避,搞权钱交易,中饱私囊,导致诸如“部分标段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程序违规”“招标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规定也参与了招投标”等问题发生,造成招标投标工作混乱。

2.3监理队伍自身建设不足

工程建设监理不到位,主要原因是:部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数量严重不足,投标时借用监理资质中标,实际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员东拼西借,找替补队员,替代上岗,甚至以监理单位自己颁发的培训证代替监理工程师证上岗,出现“说外行话、办外行事”等外行人员从事监理工作问题。

2.4合同文本编制不规范

合同管理制最大的问题是合同文本编制不规范,原因是在个别管理者头脑中,对合同签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要是双方诚意合作,不管签订什么合同,也只是一种契约形式,不防碍、也不影响工程正常建设。殊不知,不规范的合同文件将导致合同执行缺少严密性,将为日后工程建设管理埋下大量合同纠纷等隐患。

3工程建设稽察关键环节

3.1抓好项目法人“龙头”建设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抓工程项目建设根本,从源头上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稽察中,应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的方向不变。从项目法人组建上报文件、报批及备案文件、内设机构名单、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现场履职(查影像资料)、档案管理等环节入手,深入稽察,确保项目法人责任制真实、有效。

3.2确实执行招标投标制

恶意串标、围标,致使一些低素质、低能力的施工企业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承揽工程。稽察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招标单位专家数量及质量、投标单位资质及承建力量、投标单位业绩、公告媒体及时间等方面检查招标投标制落实情况,铲除滋生腐败土壤,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3.3加强监理单位能力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资金控制、质量控制的重要力量。稽察中,应在监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及持证上岗人员数量、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文件编制情况、各种指令下达记录及效果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以此促进监理单位加强监理能力建设,强化自身素质建设,严格执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职责,使其成为项目法人的得力助手,工程建设资金、质量、安全的有力保护者。

3.4强化合同管理

合同示范文本是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的文书,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稽察时,应对照合同范本,在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索赔、工程分包及转包等方面重点进行检查,提高甲乙双方合同制管理意识,尽量消除人为因素,减少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种合同纠纷,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例10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统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及农村节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第二章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国家投入的抗旱经费主要用于抗旱服务组织购置抗旱设备,提高抗旱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优先安排匹配能力强和效益好的项目,逐年增加有偿使用的资金比例,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第十六条制定防病改水和人畜水利工程计划应当以重病区、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匹配资金,合理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劳务投入以受益单位和个人为主。水利工程较多、任务较重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水利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可适当增加。水利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也可按有关规定以资代劳。

第三章建设

第十八条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的审批权限:

(一)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设计排涝面积7.5万亩以上及单项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至5万亩、设计排涝面积3万亩至7.5万亩、小(一)型水库、乡镇供水及单项工程总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一条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工程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二十二条防病改水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设资金;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病情普查、水质检测和防病效果观察等资料;水利部门负责安排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施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体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第二十六条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每年从农村水利工程应收水费中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用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第五章工程保护

第三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五条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处以500元至2000元奉。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奉。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