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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2 09:19:2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1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三章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偿付能力监督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第六章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2

日前,有寿险公司宣布,该公司与某银行达成全面合作协议。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此种全面合作实现了传统银保业务的“升级”,即今后该寿险公司所有的保险资金将集中到某银行,由其全面托管。由此,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保险资金管理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政策落到了实处。

一、我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及其现状

(一)保险资金托管

托管人制度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保险资金托管就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把对保险资金的管理职能和保管职能分开,从而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实施托管后,托管人履行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核算和监督职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用。

根据《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保险资金托管具体可以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

(二)保险资金托管政策实施历程

2004年以前,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较为严格,各大保险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理财的方式便是第三方资产管理的雏形。2004年9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建立保险资金托管机制,逐步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推行托管制度;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托管人资格、职责、程序、托管协议与监管;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托管是必须实行,并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一项工作。”

(三)保险资金托管实施情况

按照《通知》中“坚持分步推进”的政策原则,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的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已交由托管银行托管,有的保险公司已实现保险资金的全金额托管。但据统计,目前已经参与全金额托管试点的保险机构,仅有30多家。显然,这与当初设想在2006年底力争覆盖所有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目标,仍然存在一段距离。

二、我国保险业引入第三方托管的背景

(一)我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

我国保险业从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市场逐步形成。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6家,其中包括保险公司82家(中资保险公司42家,外资保险公司40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6家,资产管理公司8家,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我国保险总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2006年1—10月,我国保费总收入达到4 700.25亿元,同比增长14.01%,2006年全国保险总资产已突破2万亿元。

(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日益放宽,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的发展一样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规范管理的过程。我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投资始于1995年的《保险法》,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加剧,保险业界越来越意识到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因此,自从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两三年,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已涉及到了债券、股票、海外投资、基础设施、银行、不动产等多种领域。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拓宽也增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增加了保险资金管理的难度。因此,要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三)保险资金出现外部“存管”危机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在券商处的账户只能存管。在这些问题上,有的保险公司虽一直宣称保险资金属于存管性质,但纯粹的资金存管为什么有的会出现无法收回的局面呢?当中的问题值得思考。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保险资金的外部存管有风险。

(四)实施第三方托管是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的需要

当前,保险资金实行的是多账户、多层次管理,这样会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开设账户的随意性较大,致使保险资金有较多出口,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后,由保户交纳保费开始到中间资金流转再到投资去向,全部进入银行的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对实际的资金划拨进行操作,这样,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来源实行分账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完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运作风险的效果。

三、引入第三方托管的意义及作用

(一)有助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

托管人制度的引入,目的是引入托管人的责任,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保证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有效性。

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有关规定要求: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应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开立专用账户;及时办理托管资产的清算交割;监督保险机构的投资运作;负责托管资产的估值;托管人不得挪用托管的资产;不得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不得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混合管理等。

保险公司实行资金托管后,保险资金存放在托管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有投资决策权,托管银行收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然后执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直接调用资金。再者,保监会对托管人资格也作了相关规定,保证了第三方托管的实施,这些都有助于防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使用效率

保险公司引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使得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之间分工明确,托管银行负责保险资金的归集、保管、清算与核算,这样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如何选择保险资金运用方向和最优的投资组合上,进而在相同的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下,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三)有助于增加托管银行收益,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根据行业经验数据,托管手续费一般为托管资产总额的 0.25%,考虑到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增大,托管银行无疑将获得一笔可观的托管手续费收入。同时,银行托管保险资金打破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这一单一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突破。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有多家银行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保险资金托管为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提供了深层次接触保险的机会,促进银保合作的步伐。

(四)有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世界保险业发展情况来看,保险资金管理有三种模式,即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和第三方资产管理模式。实践表明,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很高的成本,另一方面,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面临内部资产管理人员匮乏的局面。因此,内设投资运作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保险公司的发展。200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于是有很多保险公司都纷纷上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案。然而,事实上成立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具备这样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开业和获批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只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华泰、中再、泰康、新华、太平和太平洋等9家,所以对于一些资金量较小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而言,选择具有专业化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因为,他们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便可以得到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这种资产管理模式能够保全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五)有助于保险、金融及资本市场实现共同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行业,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越能充分地得到发挥,从而起到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风险也随之出现,今后越来越多的风险将通过保险机制来转移,如果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保险业的风险控制不仅对保险业本身而且对整个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引入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使保险市场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可以有效控制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增强保险业的整体偿付能力,也使得保险业有更多的资金注入资本市场,因此,可以说引入第三方资产托管模式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保险业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公司还不多,与《通知》中计划的“到2006年底基本覆盖到已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托管的要求,积极参与托管试点。保监会也应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对积极参与的公司给予多方面支持。

(二)自愿实施

商业银行对保险资金的托管是有偿的,即银行根据托管资金的多少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这笔托管费用对保险公司来说,增加了成本,况且银行是无须承担任何风险的。因此,《通知》中规定的“保险资金托管必须实行”有不妥之处,托管人制度应采取自愿实施措施。

从美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经验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保险资金外包出去,实施第三方托管的保险公司也并不是一定要把资产全部外包。对那些本身就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时欺骗母公司(保险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管理好保险资产,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再专门花一笔费用雇佣第三方来监管子公司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托管制度应该有针对性,对于子公司托管母公司的保险资金时,可以自愿采取该制度。

(三)拓宽托管主体

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对托管人资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达到要求的只有中、建、工、农、交五家银行,而在美国,除了商业银行之外,充当托管人的还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多种机构,加大了托管人之间竞争的程度,能够使托管人真正地当好“管家”。因此,在保证使保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机构加入托管人行列不啻为很好的一种选择。

(四)出台配套制度

引入第三方托管能够防范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在美国保险市场上,也有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把资金交给“外人”管理,基于此,对于实行外部托管的保险资金,要求受托人适时(建议每周)进行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托管人要对披露信息进行核实并负责其真实性。同时,监管机构向保险公司发出指引,提醒保险公司在选择存管机构时,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控制存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方 华.险资余额日益庞大期待走出全托管之困[n].金融时报.2006—10—10,

[2]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的制度危机[ol].牧文财经网.2004—10—2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3

日前,有寿险公司宣布,该公司与某银行达成全面合作协议。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此种全面合作实现了传统银保业务的“升级”,即今后该寿险公司所有的保险资金将集中到某银行,由其全面托管。由此,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保险资金管理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政策落到了实处。

一、我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及其现状

(一)保险资金托管

托管人制度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保险资金托管就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把对保险资金的管理职能和保管职能分开,从而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实施托管后,托管人履行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核算和监督职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用。

根据《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保险资金托管具体可以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

(二)保险资金托管政策实施历程

2004年以前,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较为严格,各大保险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理财的方式便是第三方资产管理的雏形。2004年9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建立保险资金托管机制,逐步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推行托管制度;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托管人资格、职责、程序、托管协议与监管;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托管是必须实行,并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一项工作。”

(三)保险资金托管实施情况

按照《通知》中“坚持分步推进”的政策原则,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的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已交由托管银行托管,有的保险公司已实现保险资金的全金额托管。但据统计,目前已经参与全金额托管试点的保险机构,仅有30多家。显然,这与当初设想在2006年底力争覆盖所有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目标,仍然存在一段距离。

二、我国保险业引入第三方托管的背景

(一)我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

我国保险业从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市场逐步形成。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6家,其中包括保险公司82家(中资保险公司42家,外资保险公司40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6家,资产管理公司8家,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我国保险总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2006年1—10月,我国保费总收入达到4 700.25亿元,同比增长14.01%,2006年全国保险总资产已突破2万亿元。

(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日益放宽,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的发展一样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规范管理的过程。我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投资始于1995年的《保险法》,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加剧,保险业界越来越意识到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因此,自从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两三年,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已涉及到了债券、股票、海外投资、基础设施、银行、不动产等多种领域。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拓宽也增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增加了保险资金管理的难度。因此,要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三)保险资金出现外部“存管”危机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在券商处的账户只能存管。在这些问题上,有的保险公司虽一直宣称保险资金属于存管性质,但纯粹的资金存管为什么有的会出现无法收回的局面呢?当中的问题值得思考。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保险资金的外部存管有风险。

(四)实施第三方托管是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的需要

当前,保险资金实行的是多账户、多层次管理,这样会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开设账户的随意性较大,致使保险资金有较多出口,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后,由保户交纳保费开始到中间资金流转再到投资去向,全部进入银行的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对实际的资金划拨进行操作,这样,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来源实行分账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完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运作风险的效果。

三、引入第三方托管的意义及作用

(一)有助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

托管人制度的引入,目的是引入托管人的责任,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保证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有效性。

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有关规定要求: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应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开立专用账户;及时办理托管资产的清算交割;监督保险机构的投资运作;负责托管资产的估值;托管人不得挪用托管的资产;不得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不得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混合管理等。

保险公司实行资金托管后,保险资金存放在托管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有投资决策权,托管银行收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然后执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直接调用资金。再者,保监会对托管人资格也作了相关规定,保证了第三方托管的实施,这些都有助于防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使用效率

保险公司引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使得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之间分工明确,托管银行负责保险资金的归集、保管、清算与核算,这样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如何选择保险资金运用方向和最优的投资组合上,进而在相同的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下,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三)有助于增加托管银行收益,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根据行业经验数据,托管手续费一般为托管资产总额的 0.25%,考虑到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增大,托管银行无疑将获得一笔可观的托管手续费收入。同时,银行托管保险资金打破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这一单一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突破。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有多家银行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保险资金托管为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提供了深层次接触保险的机会,促进银保合作的步伐。

(四)有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世界保险业发展情况来看,保险资金管理有三种模式,即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和第三方资产管理模式。实践表明,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很高的成本,另一方面,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面临内部资产管理人员匮乏的局面。因此,内设投资运作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保险公司的发展。200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于是有很多保险公司都纷纷上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案。然而,事实上成立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具备这样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开业和获批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只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华泰、中再、泰康、新华、太平和太平洋等9家,所以对于一些资金量较小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而言,选择具有专业化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因为,他们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便可以得到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这种资产管理模式能够保全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五)有助于保险、金融及资本市场实现共同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行业,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越能充分地得到发挥,从而起到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风险也随之出现,今后越来越多的风险将通过保险机制来转移,如果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保险业的风险控制不仅对保险业本身而且对整个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引入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使保险市场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可以有效控制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增强保险业的整体偿付能力,也使得保险业有更多的资金注入资本市场,因此,可以说引入第三方资产托管模式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保险业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公司还不多,与《通知》中计划的“到2006年底基本覆盖到已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托管的要求,积极参与托管试点。保监会也应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对积极参与的公司给予多方面支持。

(二)自愿实施

商业银行对保险资金的托管是有偿的,即银行根据托管资金的多少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这笔托管费用对保险公司来说,增加了成本,况且银行是无须承担任何风险的。因此,《通知》中规定的“保险资金托管必须实行”有不妥之处,托管人制度应采取自愿实施措施。

从美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经验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保险资金外包出去,实施第三方托管的保险公司也并不是一定要把资产全部外包。对那些本身就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时欺骗母公司(保险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管理好保险资产,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再专门花一笔费用雇佣第三方来监管子公司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托管制度应该有针对性,对于子公司托管母公司的保险资金时,可以自愿采取该制度。

(三)拓宽托管主体

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对托管人资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达到要求的只有中、建、工、农、交五家银行,而在美国,除了商业银行之外,充当托管人的还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多种机构,加大了托管人之间竞争的程度,能够使托管人真正地当好“管家”。因此,在保证使保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机构加入托管人行列不啻为很好的一种选择。

(四)出台配套制度

引入第三方托管能够防范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在美国保险市场上,也有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把资金交给“外人”管理,基于此,对于实行外部托管的保险资金,要求受托人适时(建议每周)进行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托管人要对披露信息进行核实并负责其真实性。同时,监管机构向保险公司发出指引,提醒保险公司在选择存管机构时,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控制存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方 华.险资余额日益庞大期待走出全托管之困[n].金融时报.2006—10—10,

[2]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的制度危机[ol].牧文财经网.2004—10—2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4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5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6

2010年9月份,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参与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已允许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参股商业银行;而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则对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方式及资金规模做出详细规定。至此,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正式开闸。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比例,《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含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按照保监会公布的2010年年末保险行业资产总额50481.61亿元,则保险资金参与PE投资的总额将超过2500亿元。

梳理目前已独立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10家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2010年年末资产,得出各家公司可用于PE投资的资金规模。其中,中国人寿集团以888亿元居各保险公司之首,其次是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可投资PE资金规模分别达到586亿元和238亿元。此10家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资金总额达到2371亿元(见图)。

险资PE政策缓慢开闸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柜关金融产品。此前,在国务院及保监会试点政策引导下,保险公司在这两种股权投资方式上也已有所探索。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滥觞,其后,保监会相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为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政策依据(见表1)。

2006年,中国人寿入股广发银行,平安集团于2006,2007年相继入股深圳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后,人保集团、太保集团、中再集团也相继对未上市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方面,2008年6月平安集团旗下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其他三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了“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这4家公司的母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募得的160亿元投资入股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间接股权投资即投资PE基金,目前仅披露中国人寿集团及平安集团各投资过两只基金,中国人寿分别投资了绵阳科技城产业基金及渤海产业基金,平安集团则分别投资西部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及长江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看出,目前保险公司所投基金均为具有政府背景的产业基金,目前仍未有纯市场化的PE基金获得保险公司注资(见表2)。

投资平台趋于多元化

《暂行办法》提出,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对于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业界普遍认为专业人才及团队的缺乏是主要瓶颈之一。而对于团队及投资平台的搭建,各保险公司进度不一。

目前,平安集团依托其“保险、银行、投资”的金融全业务战略,在股权投资方面走的最远,平安信托旗下子公司――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平安集团主要的股权投资平台,而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平安创新资本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同一支股权投资团队,团队规模在50人以上。

中国人寿集团也在其资产管理公司之外另设了投资平台――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专业另类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养老养生投资及资产管理等领域。人保集团则成立了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旗下专门对系统内外的保险及非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交易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平台。

其他保险公司目前则均以旗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权投资平台,多数已设立股权投资团队。如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设有一支超过10人规模的股权投资团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有非上市股权投资部,其业务包括收购兼并、战略投资,成长性和财务性投资等多个方面;太平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业务设有“股权投资计划”,是以发起股权投资计划或直接投资等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此外,中再资产,新华资产、华泰资产等公司也均设有股权投资业务,但目前并未设置独立的股权投资部门,而是作为创新业务部或者综合投资部门的一部分。对于团队搭建,上述公司人士表示,在资产管理公司之外,保险公司内部还设有股权投资团队,在分工方面,保险公司团队进行项目挖掘并做投资决策,而资产管理公司团队则提供技术支持。

4月2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意味着今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此举或将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旗下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平台。

小型险企渴望变身GP

面对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不同投资方式,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平安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及完备投资团队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资是其首要选择,尤其是平安集团在“全金融”体系下,可灵活应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政策限制。

对于直接投资的投资策略,各保险公司的选择基本上趋于一致,即倾向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制造业、医疗等行业的成熟企业,其投资方式多是上市前投资或者并购整合相关投资。不过,《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有明确的规定:“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

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因此,采取间接投资方式将是摆脱行业限制的有效手段。另外,资产规模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更倾向于间接投资。中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即表示,考虑到再保险资金特点,其投资主要考虑风控,因此更倾向于间接投资:对所投资基金的选择,也将主要倾向于成熟基金,其中母基金会是相对理想的选择,但目前国内可选择的基金数量有限。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PE基金,《暂行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管理资金余额不得低于30亿元:具有10名相关专业人员;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且保险公司认购不得超过20%: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以此标准来看,目前国内PE市场上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基金数量较为有限。因此,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以基金管理者的角色参与PE投资,即保险公司作为GP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基金),进而突破其股权投资资金规模占总资产5%的限制。2008年,平安集团等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次采用了股权投资计划模式投资京沪高铁,并有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参与认购,其计划即具有一定的基金属性;但之后并未出现其他此类模式的尝试,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股权投资类金融产品也并未表达明确态度,因此多数公司仍处于观望阶段。

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而言,如果不能作为GP发行产品,其投资空间将十分狭小,比如本次排行榜中资产规模最小的华泰保险,其可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仅有7亿元。华泰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即表示,希望通过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参与投资。据了解。华泰资产市场化程度较高,其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仅有1/3来自华泰保险内部,其他2/3来自第三方。因此,以GP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对其意义重大。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7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有了较大的改观,无论是投资领域的拓展,还是投资人才的引进,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重威胁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仍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确保中国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应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所面对的新的挑战,必须抓紧有限时间,迅速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8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 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通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 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9

2月17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私募理财产品即将开闸。

据悉,目前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资产三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申请发行5只股票、债券型产品,已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

根据《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保监会还规定,保险资管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发行集合产品时, 应当制订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如果投资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不得向其发行或允许其申购集合产品。

投资范围方面,《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限于投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高风险的期货以及衍生品等被排除在外。

其中还规定,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相应的投资比例、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和流动性支持措施等内容。

同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制,其中初次发行产品须上报发行申请、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产品合同、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托管协议等内容。

未来保险资管或进军公募基金

几乎与前述《通知》同步,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也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即可申请开展公募业务。

与2012年12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暂行规定》对券商、保险和私募的公募基金业务资格准入门槛都有所降低,此外,特别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自此,公募基金的牌照限制和保护将不复存在,群雄竞起,大资管时代来临。实际上,自2012年7月以来,一系列新政的公布已经使得“大资管”时代到来的信号逐步明晰。

从门槛上来看,此次保险机构准入门槛由“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降低为“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使得目前有14家保险资管公司都符合证监会对于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规定。

与券商、私募两类进军公募的机构相比,保险被认为是公募最大的潜在竞争对手。

国泰君安分析师彭玉龙就表示,对照上述要求,四家险资上市公司均有资格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彭玉龙称,若按当前股票与债券市值占GDP的比例为0.52倍和0.51倍计算,随着直接融资比例的扩大,如果A股市场股票和债券的证券化率可上升到0.9倍和0.75倍的话,作为主要机构投资者的公募基金的股债市场份额也将上升到12%和3%,公募业务规模从而扩张至13.4万亿元。

“保守估计的话,未来五年内,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公募业务市场份额有望达到10%以上。”彭玉龙预计。

固定收益类产品经验丰富

与券商、私募相比,保险机构在营销渠道、投研实力上都具备一定优势。另外,保险机构的强项是在固定收益业务。

有市场人士指出,无论将来保险资管公司是做私募产品,还是做公募基金,其传统的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上的丰富作战经验和优秀业绩优势都将被继承和放大。

保险公司在固定收益类产品经验非常丰富,未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的主要方向应该以固定收益为主,追求相对稳健的收益。

其实,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曾启动保险资管产品的试点,华泰、人保、太保和泰康等四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6款产品获批开展试点。

而险资的资管产品也有非常成功的案例,比如,中国人保资产安心收益投资产品在2012年收益率为6.27%,位列第一。而华泰资产华泰增值投资产品系列,自2007年2月9日成立至今,回报率为62.96%,业绩可谓骄人。又如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泰稳健增值”,可以投资股票、封闭式基金、可转换债券等,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成立12年来年均回报8%,每年净值回报12%,无论股市“丰年”还是“灾年”,没有一年是亏损的。而泰康面向个人投资者出售的投资型保险下的固定收益类账户,多年来业绩和口碑也相当突出和稳健。

另一方面,由于险资对于资产负债匹配有着天然的要求,但目前险资资产负债“错配”较多,因此有市场人士预期,保险私募基金将来会更青睐于长期资金的进入,利于险资的资产配置“复位”。

至于险资私募产品将来是否能在市场中真正独树一帜,与券商、信托、基金、私募同台竞技,共享高净值理财的“大蛋糕”,一切尚需市场靠时间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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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例10

(一)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管理是指在一定目标下,对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的筹资、投资、资金流动及利润分配进行的系统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规则范围内对企业内部经济运行进行管理控制,如处理企业运行中的经济活动和相关财务关系。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已经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其公司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在企业内部进行财务管理是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把控着公司的血脉,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全面把握公司的经济运行情况,便于企业领导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双重压力,必须加大对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改革和创新的力度,以便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公司内部进行财务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整合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便其更好地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上站稳脚跟。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与外部交流的桥梁,保险公司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把控企业内部运营情况,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以便更好地应对时代的挑战。

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概述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由于对外部环境预算失误或者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在某一时期经济利益受损,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公司在运营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如何对公司内部的财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便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是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领导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社会的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受到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整理,有效规避财务管理风险,为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通常是以保险合同为载体为个体或者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它们都是一种金融机构以我国保险法为基础结合公司设置的各种特色保险合同为人们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影响着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财务管理作为调节公司内部资金合理流动优化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广泛分布于公司资金筹集、项目开展、业务投资、利润等各个方面。像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延误一些保险合约的相应款项,没能及时按照合同向投保人进行资金支付,造成公司名誉受损,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经营都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获得经济效益,人们投资购买保险则是为了规避风险,有些保险类型像红利型,此类保险的投保人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付,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争取客户,有时会采取先签订保险合同后期再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延迟了缴纳时间,有时也会有分期缴纳情况的出现,但是投保人素质有高有低,若投保人能够及时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很多时候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但是有些客户信誉较差或者由于个别经济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按时缴纳造成公司经营中的资金漏洞,影响资金链的正常运转,造成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资金流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随着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短期保险受到利率的影响造成资金损耗,减少了保险公司短期保险的营业利润,有时甚至会造成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对到期短期保险投保人的资金支付,引发投保人不满的情绪,有时会导致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甚至退保,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亏损,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济压力将亏损漏洞转移到保险业务上,挪用保险利润,以求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不同,它涉及范围较广,人员分布较为复杂,如果亏损金额过大,损伤了投保人的实际利益,就会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在行业中的声誉,影响企业日后的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划定相关的资金投入支出范围,员工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支出超过合理范围,造成公司的资金损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像在保险活动中,有时会因为投保人个人原因或者保险公司的原因造成保险合同退订,在合同退订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者是保险公司在相关方面没有严格规定造成公司损失,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们进行投保主要是为了以备不时之需,希望在紧急情况下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保险公司收取保金,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提供资金支持。很多时候人们主张赔偿都是在突发状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备用资金,就无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延误保险金的到账时间就会给人们一种错觉,让人们感觉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让投保人对公司失去信任,对公司的日后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是伴随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加强保险公司运营各个阶段的规划、设计、评价、分析,不断完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总结规律,以便更好地规避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以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过程中的风险

任何公司的运营都是以一定的资金为基础的,筹集资金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公司在资金筹集时出现问题就会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风险产生埋下隐患。公司资金筹集情况主要是以公司规模、业务开展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为基础制定的,公司应该在资金筹集前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规划,使筹集的资金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企业规模盲目进行业务扩展,缺乏对企业整体运作能力的正确认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和投资力度,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合理,导致企业内部流动资金减少,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及相关业务的开展,影响公司的正常收益。公司盲目开展资金筹集工作,扩大企业规模,没有对未来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科学的分析,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收益,致使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不足,这也会产生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阶段性的规划,使得资金筹集和投入与企业运行相匹配,减少由于资金不足影响公司正常运转情况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不善产生的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状况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一旦管理不善便会滋生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财务主要来源于人们的保险费用,公司对其进行统一整合管理。当下保险公司多使用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进行相关业务开展或者投资活动,以求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盲目投资或盲目进行公司规模扩建导致资金紧张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分析。此外,还要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进行整体系统把握,不能因为投资导致公司内部资金链断裂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如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相关投资项目及相关公司做一个彻底的调查了解,对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问题有一个整体系统的把握,明确资金的动向。当前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由于对相关单位不了解不清楚,轻信相关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投资失败造成资金亏损,产生财务管理风险,大额资金亏损有时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多种投资管理活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投资,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有时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资风险会选择多种方式分散投资,以求分散财务管理的风险,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并非所有的分散性投资都能规避投资风险,有时由于投资较为分散也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造成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短缺,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企业在投资前不仅要对投资项目相关公司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把握,还要对自身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资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获取较多的投资利润。另外,还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模式,如果企业内部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

(三)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包括承保、保费收入及理赔三个过程,在这三个阶段多会出现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

1.缺乏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

随着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为了争取更多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不断压缩保险费用,导致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影响企业整体的保险支付能力,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风险。

2.严格管控保险费用的收取工作

保险公司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收取制度,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企业的业务量,在进行保费收取时采用延期或者分期收入的方式,加大了公司资金链的紧张程度,有时因为一些投保人或者投保公司财务紧张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而产生财务管理风险。

3.保险理赔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人们主要是通过这个阶段获取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类型不断增多,保险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像各种人身保险、疫病险、意外险、车险,这些保险为我国保险公司正常运营注入了更多的资金,推动保险行业不断向前发展。由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较广,保险种类较多,相应的理赔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加大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招聘门槛过低,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无法和实际工作要求相匹配,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致使理赔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客户流失,有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支付过多的资金,造成公司损失。

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理赔管理能力过低,导致理赔过程中一连串不良现象的产生,使企业资金受损,造成财务管理的漏洞。公司在进行理赔工作时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权责不明确,难以保证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同时,为了能获取较多的客户,各保险公司多开展价格战,降低保险费用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导致资金较为分散,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下降,公司运营中的资金减少,减缓了保险公司的发展速度,同时加大了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

四、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预算管理

在我国保险公司内部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预算管理,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有一个整体系统的认识,通过开展全面预算把控公司运营中的各种经营管理问题,检查公司内部的财务漏洞,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公司各个阶段的正常运行,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以便更好地应对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内部各种资金投入、支出和运行过程。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经常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对其进行集中的分析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设计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优化财务管理结构,减少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制,对公司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把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的失误,能够及时对风险进行准确治理,稳定企业的健康运行。

(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督管理机构,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各个阶段的运营状况,并进行及时反馈,便于公司高层对企业运营过程的全面把握,加大对公司投资、运行、理赔相关内容的把控,对失职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补救,减少企业损失。

(四)招聘专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