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期货证券投资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8 15:42:22

期货证券投资

期货证券投资例1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贡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期货证券投资例2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经转移;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传统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股指期货在签约时只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未来交易事项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并且股票指数的变化频繁,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难以确认,对股指期货的确认也就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标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和余额会计》的规定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参考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归纳为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股指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其二,由股指期货交易所获得的资产或承担的金融债务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时,应根据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价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在计量时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要求一切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承诺、费用的计量、损益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历史成本是交易时的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和可验证性。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的规定,对股指期货的计量应有以下具体情况:

1.在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时,应该以取得合约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一般情况下,历史成本正好是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和保证金。

2.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1)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所以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应该归入被保值项目,计入当期损益。被保值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2)对于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上应当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期货证券投资例3

【关键词】

杠杆基金;股指期货;沪深300

1 杠杆基金的简单介绍

杠杆基金(Leveraged)通过跟踪某一基准指数(可以使股指、债指或商品指数等),以复制其单日收益率的一个倍数,这个倍数通常在-3到3之间。如,某一日基准指数上涨1%,则3.0X(3倍)杠杆基金净值将上涨3%。然而受复利影响,在投资期长于一天时,杠杆基金的投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完全等于比较基准指数收益率乘上倍数。举一简单例子,一个杠杆倍数为-1.0X的杠杆基金,其比较基准在三天的收盘价分别为100,90和81,即每天下跌10%;杠杆基金本身将会从100上涨至110,121;尽管第二天杠杆基金收益率为10%,但是连续持有两天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为21%,而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9%。由于受复利影响,在比较基准出现波动但总体走势平稳时,-1.0X杠杆基金净值仍有可能出现损失。

一般而言,杠杆基金通过投资于衍生品以复制并扩大比较基准收益率。杠杆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1)掉期合约(SWAP),进入标准SWAP合约的双方中,买方将支付一个预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而卖方将支付某一基准的浮动收益率,在这里一般是跟踪基准收益率,在交割时通常是支付差价;(2)期货(Futures),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合约;(3)到期日在397天以内的货币市场工具,如美国短期国债(U.S.Treasury Bills)和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

在市场波动率较大时,投资于杠杆基金并不是一个好主意。如,当基准指数收益率一定落于8%~12%之间,且年化波动率为40%时:(1)投资于普通指数基金会保证收益率在8%到12%这一区间里;(2)投资于一只2.0X杠杆基金的平均收益为3.1%,其最大及最小收益率为-5.0%和10.5%;(3)投资于一只3.0X杠杆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7.7%,其最大及最小收益率为-32.5%和-3.7%。

2 ProShare杠杆基金跟踪情况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ProShare旗下ProShares Short QQQ和Ultra S&P500杠杆基金的跟踪情况。从表1情况来看,杠杆基金的跟踪情况非常精准,ProShares Short 和Ultra S&P500的Beta分别达到-0.994和1.999,表明在比较基准上涨1%时,两只基金分别下跌-0.994%和上涨1.999%。然而整个期间收益率情况来看,ProShares Short的持有期收益率为72.88%,大于其比较基准持有期收益率(-63.59%)以杠杆倍数(-1.0X),而Ultra S&P500的持有期收益率为-32.94%,远低于比较基准(-1.66%)乘以杠杆变动的收益率。

从图1来看,ProShares Short QQQ(-1.0X)杠杆基金的走势与其跟踪基准走势相反,但并非完全一致。从图2来看,其杠杆均在-1附近浮动,但在某些波动率较大的期间,杠杆变动幅度可能远高于或低于-1。此基金的平均杠杆在-0.96左右,杠杆波动率在1.36左右。

从图3来看,在2007年至今,Ultra S&P500(2.0X)杠杆基金的走势并不完全等于其比较基准的2倍,但并非完全一致。从图4来看,其杠杆均在2附近浮动,但在某些波动率较大的期间,杠杆变动幅度可能远高于或低于2。此基金的平均杠杆在1.98左右,杠杆波动率在4.03左右。

3 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投资标的进行模拟

由于国内目前并没有SWAP工具,我们尝试以沪深300股指期货来模拟杠杆基金收益率,以检测其是否可行。从图5来看,沪深300指数与中金所4种期货合约走势较为吻合。然而我们知道,沪深300指数与期货走势并非完全一致。

从实际上看,沪深300当月、次月、当季和下季期货合约与沪深300指数的年化收益率、波动率上看有一定差距,并非完全一致,而峰度的差异更大。这说明期货合约收益率与沪深300收益率分布情况完全不同,沪深300分布与正态分布相差更大。从表3来看,指数与期货的相关系数并非1,即指数与期货收益率并非完全相关。

在模拟杠杆基金走势时,我们将使用当月、次月、当季和下季4种合约。在4种合约的资产配置上,我们首先采取的是通过回归分析找出沪深300对4种期货合约的变动系数,再按系数分配;然后我们采取简单的分配方式,即每种合约上分配25%。通过模拟发现,这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几乎完全一致。以下是通过简单分配得出的结论。对比表4与表1,我们发现杠杆基金的仅仅投资沪深300指数,杠杆基金的Beta值差于ProShare投资SWAP与期货的Beta值。

从图6来看,沪深300指数与杠杆基金走势完全相反,拟合程度较好,相关系数达-0.952,Beta值为-0.985。但从日杠杆来看,图7表明,-1.0倍杠杆基金的杠杆变动大于ProShare Short(-1.0X)的杠杆变动。尽管平均杠杆在-1.0附近,但杠杆波动率为3.224,远大于ProShare Short(-1.0X)的1.358。这说明,仅使用沪深300指数以保证日收益率为跟踪指数-1.0倍的误差将非常大,无法达到基金日收益率为跟踪指数-1.0倍这一要求。

同样的,以2.0倍为目标的杠杆基金表现远差于Ultra S&P500(2.0X)。沪深300杠杆基金(2.0X)平均杠杆为1.714,而杠杆波动率为5.273,远高于Ultra S&P500(2.0X)的4.026。

4 结论

期货证券投资例4

期证合作即指期货和证券的合作,这种合作是资金、客户资源、交易、结算以及研发等全方位的合作。在具体操作上期货公司承诺为证券相关业务部门及客户提供的期货行情保持通畅,客户可通过该系统接受期货的行情传输以及网上自助委托等服务,并通过网络获得交易结果与结算数据。达成合作的期货和证券公司双方可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派出部分人员与对方进行期证合作业务协调,如在证券营业部内设立期货咨询室,在期货营业部设立证券研究室,并就本职业务协助对方工作的开展。

我国期证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期证合作有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混业经营也是国际上成熟市场发展模式,但前提是市场成熟和规范操作。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

我国证券和期货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在这种市场环境中,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合作如果走向变相交叉经营,其中存在着较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交易环节:

1.开户环节。证券机构若代期货机构开发客户并变相办理签约手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由于在开户、签约环节把关不严,使一些资信差、心理素质差等不适宜从事期货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等。这些都会给期货机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2.交易环节。该环节风险主要来自客户资金和头寸管理风险,包括保证金管理风险、透支交易风险、强行平仓风险等。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证金和保证金追加制度,当客户保证金水平低于某一限度而又不能及时追加时,期货经纪公司则应果断执行强行平仓。而实行期证合作之后,证券机构可以间接从事期货经营,就会在期货交易环节遇到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方面问题,并且造成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法规障碍,从而使证券和期货经营机构陷入困境。

3.结算环节。根据国家法规,目前期货与证券结算资金必须彼此隔离。通常情况下,期证两栖客户要想把证券期货两个账户上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一种办法是提现,另一种办法是拿支票,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无法保证安全性和快捷性。因此,该环节风险是客户与期货公司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二)主要对策

期证合作立足点应该是在合规基础上,为潜在客户提供更多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满足客户规避风险并谋求收益需求。在此基础上构建期证合作框架,才能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鉴于以上环节出现的主要问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证券经营机构如果只把期证合作重点和方向放在市场业务拓展,而不是满足投资者需求上,只会积累更多的市场基础风险。期货、证券经营机构不应仅仅将客户的开户、交易咨询、结算和出金等各环节看作是业务需要,更应体现其个性化的服务。目前,在变相交叉经营由于市场条件所限,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期货、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

2.协同降低风险系数。从风险监管角度看,证券业务和期货业务需要建立风险隔离的防火墙。比如,在证券公司控股期货公司的期证合作模式下,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将证券业务、期货业务分别归口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管理,这样可完全避免业务交叉风险,形成风险控制防火墙。目前,美国的一些期证合作模式也是按照这样的模式进行运作的,一些具有综合期货业务的券商都设立专业的期货子公司负责从事期货业务。

3.适时推出网上电子对账服务。在结算上,期货公司可对期证合作客户推出网上电子对账服务。对于每日账单,客户直接可以登录期货指定网站查看当日的电子结算单;对于客户的月账单,期货公司可统一送达证券公司,在各证券营业部的协助下由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在条件成熟时,在同一个系统内,建设统一的结算中心。

期证合作的新模式

目前,国内期证合作模式有很多种,但从实践来看,单单基于业务层面的合作成效并不显著,其中存在着业务利益分配冲突、客户资源流失等问题。在目前期货公司实力普遍弱小的现实情况下,证券公司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探索期证新的合作模式,可有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期货证券投资例5

    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须按一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买卖。已上市股票如条件变坏,达不到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

    一、证券交易的特点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证券转让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着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早期证券交易主要采取现货交易方式,但随着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各国证券交易方式的分类标准出现多元化趋势,既可按单一标准分类,也可兼采多种标准分类,并形成了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并存的交易形式。

    1、证券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希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现货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国际上,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日。如依现行的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应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完毕交割事宜,如果该下一营业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则交割日期顺延至该法定休假日开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证券交易所为了确保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有合理时间处理财务事宜(包括准备证券交付和款项往来),都会对证券成交和交割的时间间隔作出规定。但为防止该时间间隔过长而影响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当日交割,也称“T+0”交割,为成交当日进行交割;次日交割则称“T+1”交割,为成交完成后下一个营业日办理交割;例行交割,则依照交易所规定确定,往往是成交后5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

    在现货交易中,证券出卖人必须持有证券,证券购买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货币,成交日期与交割日期相对比较接近,交割风险较低。从稳定交易秩序角度,现货交易应成为主要交易形式。现货交易作为历史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方式,适应信用制度相对落后和交易规则相对简单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是一种较安全的证券交易形式,也是目前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中广泛采用的证券交易形式。

    2、证券期货交易在广义上,期货交易包括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对应。其特点是:

    1)期货交易对象不是证券本身,而是期货合约,即未来购买或出卖证券并交割的合约。期货合约属于证券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合约。根据期货合约,一方当事人应于交割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期货合约指定数量的金融资产。

    2)期货合约期限通常比较长,有些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期限可能长达数月,甚至一年。在合约期限来临前,期货合约持有人可依公开市场价格向他人出售合约,并借此转让期货合约项下权利。所以,在合约期限来临前,合约持有人可因转让期货合约而发生若干变化。

    3)在证券交易所制订标准期货合约时,参考了该等证券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但在期货合约期限内,证券资产的实物价格会发生变动,但在交割证券资产时,其期货价格可能已接近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

    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预先成交、定期交割和价格独立的特点,买卖双方在达成证券期货合同时并无意等到指定日期到来时实际交割证券资产,而是企盼在买进期货合约后的适当时机再行卖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从而出现“多头交易”和“空头交易”。多头交易与空头交易是站在对期货价格走势不同判断的基础上分别作出的称谓,但均属于低买高卖并借此谋利的交易行为。

    在期货合约期限届满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该期限内,期货合约持有人有权要求对方向其进行实物交割。证券交易所为保持信誉和交割安全性,会对此提供担保,并同时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证券或金钱。

    3、证券期权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形式。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基本类型。根据看涨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即有价证券。根据看跌期权,期权持有人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价格出售标的资产。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看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确定日期购买证券实物资产,也可在到期日放弃购买证券资产;看跌期权持有人,可在确定日期出售证券实物资产,也可拒绝出售证券资产而支付保证金。期权交易属选择权交易。

    4、证券信用交易对证券信用交易,学术上有多种学说。依据一般观点,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因此,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交易,均属于信用交易乙:

    1)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须是保证金交易,即投资者向经纪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称保证金交易。

    2)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借款购买证券或者经纪人提供证券以供出售。据此,可将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证券信用交易也可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规定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创造公正市场价格和满足投资者需求的优点,但因存在投资风险,须均衡证券信用交易优劣,设置合理和周严的风险控制制度,给证券信用交易以适当的地位,以实现扬长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类型,但这与我国证券交易实践中出现的“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具有适法性,实践中出现的融资融券交易则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资者交付保证金为基础,实践中的融资融券交易则几乎完全没有保证金交易的性质。另外,信用交易是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信用的方式,但我国实践广泛存在经纪人向投资者借用资金或借用证券的形式,属于反向融资融券行为。加之,有些资金和证券的借用系未经投资者同意,属于非法挪用资金和证券行为。在此意义上,未经法律准许的融资融券行为,属非法交易行为。

    在各国证券市场中,除前述四种基本证券交易方式外,还大量存在其他非主要形态的证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对独立于前四种的证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数交易,有的则是附属于前四种基本证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货等。

    三、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期货证券投资例6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98-02

证券期货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资本和投资主体重要的投资渠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又是极易受影响的市场,无论是国际国内经济宏观运行层面、政策法律层面,还是企业微观层面的事实情况,甚至非经济的事实或者政治、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对经济运行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者个别交易品种价格指数或价格的震荡和波动。也正是因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具有如此的敏感性,一些不法投资、投机主体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以从中牟利。这不仅严重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还对其他参与交易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打击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181条第1款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可以界定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该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

根据立法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因此有人认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应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我们认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与提供虚假信息虽有相似之处,但毕竟不同,上述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仍应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编造并传播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没凭没据凭空臆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所谓事实。同时,编造也应该包括对于已有的事实进行加工篡改和歪曲。但是,如果仅仅是根据已有的公开事实材料对证券、期货宏观市场或者单个交易品种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即便有错误、失误,也不能认为属于编造,因为这种分析预测给出的不是事实方面的信息。对于单纯消极地隐瞒、故意遗漏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实是不是编造?有人认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对于已存在的事实进行否认,或者在披露事实时,披露一半隐瞒一半,或者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也即部分事实为真,部分事实是虚构的,这些都应该是编造行为。我们认为,在依法披露事实时,如果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或者披露一半隐瞒一半应该算作编造,但是完全地隐瞒或者否认应该披露的事实不应该算作编造。所谓传播,是指通过纸质或者网络媒体、证券期货交易系统、报告会或者咨询电话等各种形式把编造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散布并让他们知悉。编造和传播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对象,即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所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指编造的虚假信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的信息。由于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很多,国内及国外的、经济的、政治的、政策法律的、科技的,甚至自然事件、天灾人祸、战争冲突,都有可能对宏观经济走势或者微观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这些影响都会传导到证券、期交易市场,导致交易市场价格或价格指数的涨跌波动。因此,我们认为这里作为编造和传播对象的虚假信息从内容上看不应该有任何限制,无论是哪方面的信息,只要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就可以。

虚假信息是不是限定于重大信息?不少论著都认为这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重大信息或者说具有重大性。我们认为虚假信息不应该有重大性的限定。一方面,立法上并没有要求这里的虚假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另一方面,哪些信息属于重大信息,理论上范围很难划定,一个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很多时候在实务中也很难判定。所以,这里的虚假信息不应当去做重大性要求,也免得给司法实践增加无谓的困难。无论是否重大信息,只要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构成本罪。

第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指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如导致交易品种价格或市场价格指数大涨、大跌或发生剧烈波动。

这里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资本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四大类,不包括货币证券(指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商业证券如商业本票、汇票)和商品证券(各种提运货单)。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可见,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限于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不属于证券法的对象,也不能成为证券犯罪立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前者指由证交所组织的在证券交易所内和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后者指在交易所外买卖双方自行议价成交的市场,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场内和场外交易都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成形式,均是证券交易市场的范围。

这里的期货交易市场是期货合约交易市场,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的品种或者f对象是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就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棉花、小麦、大豆等大宗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股票指数。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的规定,是指:(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编造并传播行为和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甚至混乱及严重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每天都处在变动之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也很多。因此,只有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异常波动和编造并传播行为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追究编造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该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不同。在主体上,该罪只能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和单位,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在主观方面,该罪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故意,目的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则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该罪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则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上区别,但两罪的犯罪构成也确实存在交叉关系。尤其是当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诱骗投资者购买证券、期货合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该如何定罪?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的竞合,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

参考文献:

期货证券投资例7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仅从期货业与证券业的成交金额对比看,2004~2006年两行业的差距在15%以内,而在2007年前5个月,证券业的大牛市使得期货业相形见绌。前5个月证券业总成交金额高达18.31万亿元,是期货行业的163%。

造成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于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场容量和客户群体相对狭小,特别是在期货市场中缺乏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到目前为止,期货基金还是一个。全国期货的开户数不到20万,机构投资者比重较低。这也是在全球商品市场当中,中国缺乏机构投资力量、没有定价权、中国企业屡被国际基金狩猎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我国的期货行业在金融创新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行进艰难,投资品种相当长的时间内比较贫乏。至今为止,期货品种仅限于十几个商品类别,金融期货尚未出台。相对而言,证券业投资品种丰富,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国债、企业债、基金、权证、可转换债券,等等。至2007年5月末,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474家,市价总值17.74万亿元;第三,期货公司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低,期货公司间在低水平上存在着以“佣金战”为主的恶性竞争。至2006年末,证券公司数量为104家;而期货公司为183家,期货公司僧多粥少。从行业集中度看,证券业行业集中度要明显高于期货行业,特别是在2005~2006年证券行业优胜劣汰出现众多托管兼并后,证券业的集中度在2007年出现明显提高;第四,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方面注册资本金低;另一方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使得期货公司成为风险的集中点,风险压力大,风险管理水平低而风险管理的成本较高。

二、证券公司步出困境的成功经验

一是为了解决行业集中度过低、证券公司良莠不齐的问题,有关方面采取了鼓励做大一批证券公司,同时关闭一批风险度较高的证券公司,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对劣质证券公司的收购和兼并,并对证券公司按风险度的大小和净资本规模采取创新类、规范类、风险类和高风险类的分级管理制度,鼓励证券公司增资扩股,鼓励证券公司直接上市和借壳上市;二是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鼓励创新证券公司发展创新业务,创新业务成为创新类证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三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与此同时,推动了大量的优质企业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同时,注重金融创新,推出了基金和权证等创新品种。证券市场的市场容量突飞猛进。

三、推动期货公司走出困境

证券公司近年来的变局为期货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总结推动证券公司走出困境的经验、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推动期货公司走出困境。

(一)树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期货市场,由于是保证金交易,对期货公司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比股票市场更高,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并不熟悉。如果股指期货推出后,再放任一些劣质期货公司重走老路,不仅其自身无法发展壮大,而且会拖累行业,更有甚者,可能重新引发证券行业的恶性佣金竞争。鉴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历史教训,建议监管层应尽可能从制度上安排引导投资者选择资信高、风险控制好的期货公司,抵制恶性竞争,鼓励期货公司从设备、研发、风险控制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使行业借股指期货的契机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二)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分级管理体系,提高行业集中度。恶性佣金战是困扰期货行业发展壮大的根源之一,许多小型期货公司投资小、实力弱,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恶性佣金战,不赚钱就只有减小投入,投入小就无法提高服务水平,只能打佣金战,形成打不破的怪圈。这些小型期货公司造成的后果就是劣币驱良币,一个经济学上典型的次品问题。这些小型期货公司不仅拖累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且在社会上造成对整个行业的不良印象。这个问题如果仅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出局机制,行业集中度无法提高,期货公司发展壮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对期货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和风险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管理,推进期货公司的优胜劣汰,提高行业的集中度。

(三)推进期货公司的业务转型,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被推向了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销售额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为期货公司在帮助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和机会,期货公司的业务因此面临着不断延伸和深化的机会。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期货公司要走出目前低水平的无序竞争,要优化目前以散户为主的客户结构,发展机构客户,要优化和摆脱目前以佣金为主的收入模式,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是必由之路。

期货证券投资例8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证券的范畴

股指可以看作是支付股利的证券,该证券是指数基础资产(构成指数的证券)的投资组合,该证券所支付的股利是该投资组合持有者收到的股息。股指期货就是以股指为标的物的衍生证券,其价值取决于构成指数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及其变化。目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衍生品被称为“衍生证券”。john c. hull 给“衍生证券”下的定义是:“衍生证券(derivative security,也称衍生工具)是一种证券,其价值依赖于其他更基本的标的(underlying,也称基本的)变量。近年来,在金融领域衍生证券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交易所正在进行大量的期货和期权交易。金融机构与它们的客户在交易所外的场外市场(over——the——counter,即otc市场)频繁进行远期合约、互换和其他不同种类的期权的交易。其他更特殊的衍生证券常常作为债券和股票发行的一个组成部分”:“衍生证券也称为或有债权(contingent claims)。我们经常看到,衍生证券所依附的标的变量是可交易证券的价格。例如,股票期权是一个衍生证券,其价值依赖于股票的价格。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衍生证券可以依赖于几乎任何变量,从生猪价格到某个滑雪胜地的降雪量。”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第10、11款对“证券”的界定是 证券指任何票据、股票、国库券、债券、公司债券、利润分享协议或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床特许或租赁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任何关于证券的抵押信托证、组建前证书或认购证、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投票信托证、存单,任何关于证券、存单或证券指数的卖出权、买入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包括其权益或由其价值所生成的权益),任何在国家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外汇卖出权、买入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或者一般意义上被认为是“证券”的任何票据;或者前述之各证券的权益证书、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认购或购买的担保或权利,但不包括货币或自出票日时有效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书。其对“股权证券”的界定是:股权证券指股票或相似证券;或者经对价或不经对价可转换为该证券的证券;或者载有对该证券的认购或购买担保权、或认购或购买权利的证券;或者该担保权或权利;或者委员会根据所制定的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认为其具有相同性质,并且将其视作股权证券的任何其他证券。

而英文单词“security”可译为“担保品,抵押品,证券”,有三个含义:(1)一般含义为用作抵押品的财产。(2)投资含义为由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用以对其债务进行担保的股票和债券。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售这些股票和债券,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用以冲抵债务。(3)法律含义是指债务凭证或财产权利凭证。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看作是一种有价证券,完全符合其法律含义。

国内法律对“证券”的释义是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凡是根据法律、法规发行的证券都具有法律效力。证券具有以下特征:证券是权利凭证;证券是流通凭证,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转让;证券是占有凭证,是证券持有人行使证券权利的凭证;证券是收益凭证,证券持有人拥有证券收益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证券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按照证券功能的不同可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按照证券上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按照证券权利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商品证券、价值证券;按照证券效力的不同,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按照证券持有人的记载要求不同,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按照证券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物券式证券、簿记券式证券。证券的功能是多重的,其中证券的法律功能是实现其他功能的保护机制。证券的法律功能具体表现为:设定或者证明证券权利的功能,即通过证券能够创设出一种新的财产关系;行使证券权利的功能,即行使证券上的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实现证券权利的功能,占有证券是证券权利行使的保障,而证券上反映的特定的财产权利是证券持有人实现其财产权的保障,也就是证券具有使证券权利现实化的法律效果;转让证券权利的功能,由于证券具有流通性,证券持有人有权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证券,产生证券权利的法律效果;保护证券权利的功能。

金融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或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一种双边合约,其特点之一便是契约性,衍生品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基础工具,而是对这些基础工具在未来某种条件下处置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以契约形式存在,构成所谓的产品。股票、股票指数是证券,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具有以上所述证券的所有法律功能,如设定或者证明证券权利的功能。通过证券能够创设出一种新的财产关系,股指期货交易就是合约所含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创设了一种新的财产关系,买方有权利和义务获得一定价值的证券(组合),卖方则有权利和义务转让对一定价值证券(组合)的所有权。现金交割方式并不改变期货合约的本质属性,股指期货合约(期货合约)就是证券。

期货交易已成为一种金融投资行为

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国际货币市场(international money market, imm)推出货币期货交易,当年5月16日共推出7种货币(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墨西哥比索、日元、荷兰盾)的期货合约,标志着金融期货的产生,在此之前,对期货的认识还限于高层次的贸易行为。的确,商品期货是从远期合约交易发展起来的,其根本动因则是基于现货贸易规避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集中供求信息的需要,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成立标志着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但早期的交易并不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是遵循着即时钱货两清的现货买卖到远期合约再到期货交易的演进路径,期货交易被视为贸易范畴是自然的。1988年国内开始研究期货市场时,仍把期货交易视为期货贸易,“从世界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商品交换有两种形式:现货和期货。现货是可以随时在市场买卖用于消费的商品。而期货则是一定时期之后才能提供到市场上来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期货时限可以从几个月到十几个月,期货贸易就是这种远期商品的提前买卖。期货贸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买卖双方签订的非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同,合同数量、品质、时限是双方具体商定的,一般无法多次转让,是生产者和用户的直接交易。另一种是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同,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多次转让,每次转让只需议定价格。现在通常把后者称为期货,前者称为远期合同”。当时把标准化合约的期货交易视为期货贸易的高级形式,而把远期交货合同视为期货贸易的初级形式。

实际上,成熟的期货市场实行最终交割的只有1%左右,而99%的期货合约在其到期之前通过对冲交易来了结头寸,不涉及最终交割。即使最终实行交割的市场参与者也是将期货交易作为其进行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工具,如买入交割实物商品的交易者,只是交割商品符合其成本管理、库存管理的要求时才会进行以获得实物商品为目的的交易,这种交易服从于其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

金融期货的出现进一步澄清了人们对期货范畴的认识。金融期货合约不是由金融远期合约发展而来的,而是利用期货市场的特点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相结合产生的。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不仅在正常情况下交割比例很低,而且实行现金交割,不涉及标的资产或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从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资金运作来看,期货交易已不再属于贸易范畴,而成为一种投资行为。追溯期货市场变迁的进程,当交易方式由远期合约转为期货合约时,期货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可以在期限内予以对冲而避免了远期合约的如期执行。从监管体制上,欧洲的混合型金融体制和新兴市场均把期货市场的监管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监管权合在一起,我国早期对期货市场进行研究和试点时,由原商业部、国内贸易部执行政府监管职能,后转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这些均说明在实践中已将期货市场纳入金融市场的范畴。

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之争

股指期货的产生是供求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需求方面来看,二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股票市场取得飞速发展,体现在上市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值大幅增加。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1980年的股票交易量达到3749亿美元,是1970年的3.93倍,日均成交4490万股,是1960年的19.96倍,上市股票337亿股,市值12430亿美元,分别是1960年的5.185倍和4.05倍。同时,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信托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机构投资者通过优化投资组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而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随着机构投资者壮大和市场规模及复杂化程度的提高,股票交易方式也发展很快。1976年,为了方便散户的交易,nyse推出了指定交易循环系统(dot),该系统直接把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下单房同交易池联系起来,此后已发展为超级指定交易循环系统(sdot),对于低于2099股的小额交易指定,该系统保证在3分钟之内完成交易并把结果反馈给客户。与指定交易循环系统几乎同时出现的是,股票交易不仅对单个股票进行交易,而是可以对多种股票进行打包,用一个交易指令同时进行多种股票的买卖,这种交易方式称为程式交易(或程序交易,program trading)。伴随着程式交易的发展,“指数化投资组合”被机构投资者采用,也就是股票的组成与比例和指数构成完全相同,价格变化与股票指数的变化完全一致,而其风险也只有纯粹的系统性风险,这种投资方式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就更强烈。而从供给方面看,1972年5月,cme推出货币期货合约,1975年10月,cbot首次推出利率期货(国民抵押协会债券期货,gnma),两种金融期货合约的成功使股指期货的供给成为可能,而利益动机或期货交易所间的竞争则提供了创新的动力。

1977年初,kcbt就聘请斯坦福大学的罗杰。格雷博士(dr. roger gray)担任咨询顾问,组成研究小组,专门从事新合约的开发工作。经过仔细分析,决定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认定其能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庞大的股票市场还没有有效的保值手段。1977年10月,kcbt向cftc正式提交了开发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的报告,设想以股票指数期货来规避股票投资中的系统风险,并提议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由于股指期货没有任何先例,cftc于1978年10月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有关方面对股指期货提出了各种意见,并基本上肯定了该合约的创新。但在使用道琼斯指数问题上,却始终未能与道琼斯公司达成最终协议,致使推出股指期货的设想第一次落空。1979年4月,kcbt修改了它给cftc的报告,提出以价值线综合指数(value line composite index, vlci)作为标的指数。但在新合约的管辖权问题上,cftc与sec等各方面争执不休,致使股指期货的出台第二次搁浅。直到1981年,里根总统任命菲利普。m.约翰逊(philip m. johnson)为cftc主席,任命约翰。夏德(john shad)为sec主席,这一僵局才被打破。约翰逊—夏德协议使得kcbt的报告于1982年2月16日正式通过,并在8天后(2月24日)正式上市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

迄今为止,围绕股指期货监管权的争议从未间断。1982年对《商品交易法》进行修正,重新明确了cftc对所有有组织的期货交易的管理权,并要求cftc在其管理的业务活动牵涉到sec和财政部、联邦储备局各自管理的业务时,要通报和征询他们的意见。但sec拥有对新批准有价证券指数期货合约的否决权,其依据三条准则:合约必须采用现金结算;确保合约不易受到操纵;指数必须反映全部或大部分公开上市的债权或债务凭证的交易业务。但一系列严重的市场风险,尤其是1987年的股市大崩溃,使人们将问题的焦点再一次集中于cftc的管理能力。新闻界推测cftc将最终被淘汰,人们假设他的权力将最终移交sec,或者联邦储备局将成为sec和cftc两大职能部门的主管机构。尽管联储明确表态对这种假想的角色不感兴趣,但sec在一份于1988年5月提交的建议中,建议议会授予sec对所有股指期货的管辖权。

世纪之末,对美国股指期货以至整个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诘难更为强烈。美国以外交易所的竞争、场外交易和电子交易的飞速发展,使得美国交易所在世界期货业的霸主地位逐渐动摇。从1986年到1997年,美国期货和期权合约的成交量增长319%,达到9.05亿张,而美国以外可比的期货和期权的成交量增长1734%,达到10.25亿张。1999年1—7月份,eurex(欧洲期货交易所,由德国和瑞士的交易所合并成立的电子化交易所)共成交期货合约2.13亿张,较1998年同期的1.33亿张增加60.01%,而同期cbot成交合约1.59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23%,cme成交1.2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73%.美国以外交易所爆发式的成长,使美国感到了巨大的威胁,cme董事长惊呼:“如果美国的管理方式不作重大调整,世界最大的4家交易所将与美国无缘。”对管理体制诘难的重点是指责美国管理机构重叠,争权夺利,推诿责任。如约翰逊—夏德协议禁止个股期货交易,虽然协议明确对个股期货的禁止只是暂时的,今后将研究取消这一限制,由于sec和cftc相互推诿,至今也没有再对此研究。而美国以外已有7家交易所上市200多种个股期货合约,1998年成交量超过200万张合约,并且发展很快。两家机构拥有不同的管辖权,不仅对期货市场的改革形成了障碍,也使一些期货合约不能及时批准上市。1998年sec否决了cbot交易两个道琼斯指数期货合约的申请,尽管不到一年前sec曾批准了同一指数的股票指数期权。

美国“futures industry”杂志1999年2月、3月合刊邀请了9位著名人士以“重塑管理”为题,讨论美国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曾任cftc主席的苏珊。菲利浦斯女士认为应该减少对期货市场特别是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常常受到银行管理机构或sec的监管,如果这些监管部门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那么双重市场和双重机构的监管并非都是必要的。曾任cftc委员的威廉。阿尔布雷认为必须改革美国的期货管理体制,因为现存的许多管理制度已经过时,对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负担,阻碍了金融创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方案是把cftc和sec进行合并,这种合并无论对加强交易所交易的理性化管理,或是提高市场外交易衍生品管理的确定性和有效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股指期货源自美国,美国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量一直位居前列,但以上所述的围绕监管权的争议说明: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并由cftc监管的模式有相当大的缺陷。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的比较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从传统上可分为三种:一种是以美国、香港、新加坡、英国为代表的分割模式,股指期货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目前美国期货市场的股指期货交易主要集中在cme、cbot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等各大期货交易所。第二种是以日本为代表,包括韩国、匈牙利、以色列、挪威等一些新兴市场的整合模式,由证券交易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如日经225股指期货和东证综合指数(topix)期货分别由大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则只负责货币和利率期货及期权的交易。第三种是以巴西、波兰、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即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设立股指期货交易,如ibovespa指数期货由巴西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而isenn指数期货则由圣保罗证券交易所开设。

这种传统上的划分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很大变化。香港联交所、期交所与几家清算机构已合并为香港交易与结算有限公司,并将转为股份公司上市,新加坡也将合并新加坡证交所和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继巴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单一股市euronext后,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5月初宣布合并成为“国际证券交易所”,其未来目标不只是局限于“吃下”欧盟范围内的“欧洲第二”(法、比、荷三国证券交易所合并后组成欧洲第二大交易所)和其他的欧洲证券交易所,还有证券基础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的交易市场、衍生资产市场及全球范围内的结盟、合并对象。可以预见,包括liffe、dtb、matif在内的欧洲衍生市场也将完成其已进行两年多的“一揽子”谈判而进入合并过程。所以,第一种分割模式中除美国外的市场已经转为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仅剩美国坚守阵地,而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其如何改,美国期货市场交易模式会有什么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值得注意的是,新兴金融衍生品市场共同的路径选择是从股指期货起步,由股权类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到利率和货币期货及期权交易,而其股指期货交易模式大都选择整合模式或混合模式,这是由电子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创新主体或供给能力等因素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第一、二部分讨论的,从认识上,股指期货以至所有期货合约是证券,其交易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不再属于贸易的范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借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有其他市场丰富的历史经验借鉴,但必须顺应金融市场一体化、市场组织结构集中化的大趋势,并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首先,应从认识上将期货市场、期货经纪机构、期货交易纳入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投资行为的范畴,以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和期货市场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监管制度、监管体制。如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资格、范围应作重新界定,以满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和创新业务的需要;将发展期货市场与推进金融深化的目标协调起来,将期货市场从试点提升为规范发展,成为多层次金融市场、多样化金融工具、多元化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期货证券投资例9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证券的范畴

股指可以看作是支付股利的证券,该证券是指数基础资产(构成指数的证券)的投资组合,该证券所支付的股利是该投资组合持有者收到的股息。股指期货就是以股指为标的物的衍生证券,其价值取决于构成指数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及其变化。目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衍生品被称为“衍生证券”。JohnC.Hull给“衍生证券”下的定义是:“衍生证券(DerivativeSecurity,也称衍生工具)是一种证券,其价值依赖于其他更基本的标的(Underlying,也称基本的)变量。近年来,在金融领域衍生证券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交易所正在进行大量的期货和期权交易。金融机构与它们的客户在交易所外的场外市场(Over——the——Counter,即OTC市场)频繁进行远期合约、互换和其他不同种类的期权的交易。其他更特殊的衍生证券常常作为债券和股票发行的一个组成部分”:“衍生证券也称为或有债权(ContingentClaims)。我们经常看到,衍生证券所依附的标的变量是可交易证券的价格。例如,股票期权是一个衍生证券,其价值依赖于股票的价格。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衍生证券可以依赖于几乎任何变量,从生猪价格到某个滑雪胜地的降雪量。”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第10、11款对“证券”的界定是证券指任何票据、股票、国库券、债券、公司债券、利润分享协议或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床特许或租赁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任何关于证券的抵押信托证、组建前证书或认购证、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投票信托证、存单,任何关于证券、存单或证券指数的卖出权、买入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包括其权益或由其价值所生成的权益),任何在国家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外汇卖出权、买入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或者一般意义上被认为是“证券”的任何票据;或者前述之各证券的权益证书、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认购或购买的担保或权利,但不包括货币或自出票日时有效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书。其对“股权证券”的界定是:股权证券指股票或相似证券;或者经对价或不经对价可转换为该证券的证券;或者载有对该证券的认购或购买担保权、或认购或购买权利的证券;或者该担保权或权利;或者委员会根据所制定的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认为其具有相同性质,并且将其视作股权证券的任何其他证券。

而英文单词“security”可译为“担保品,抵押品,证券”,有三个含义:(1)一般含义为用作抵押品的财产。(2)投资含义为由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用以对其债务进行担保的股票和债券。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售这些股票和债券,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用以冲抵债务。(3)法律含义是指债务凭证或财产权利凭证。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看作是一种有价证券,完全符合其法律含义。

国内法律对“证券”的释义是: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凡是根据法律、法规发行的证券都具有法律效力。证券具有以下特征:证券是权利凭证;证券是流通凭证,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转让;证券是占有凭证,是证券持有人行使证券权利的凭证;证券是收益凭证,证券持有人拥有证券收益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证券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按照证券功能的不同可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按照证券上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按照证券权利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商品证券、价值证券;按照证券效力的不同,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按照证券持有人的记载要求不同,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按照证券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物券式证券、簿记券式证券。证券的功能是多重的,其中证券的法律功能是实现其他功能的保护机制。证券的法律功能具体表现为:设定或者证明证券权利的功能,即通过证券能够创设出一种新的财产关系;行使证券权利的功能,即行使证券上的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实现证券权利的功能,占有证券是证券权利行使的保障,而证券上反映的特定的财产权利是证券持有人实现其财产权的保障,也就是证券具有使证券权利现实化的法律效果;转让证券权利的功能,由于证券具有流通性,证券持有人有权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证券,产生证券权利的法律效果;保护证券权利的功能。

金融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或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一种双边合约,其特点之一便是契约性,衍生品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基础工具,而是对这些基础工具在未来某种条件下处置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以契约形式存在,构成所谓的产品。股票、股票指数是证券,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具有以上所述证券的所有法律功能,如设定或者证明证券权利的功能。通过证券能够创设出一种新的财产关系,股指期货交易就是合约所含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创设了一种新的财产关系,买方有权利和义务获得一定价值的证券(组合),卖方则有权利和义务转让对一定价值证券(组合)的所有权。现金交割方式并不改变期货合约的本质属性,股指期货合约(期货合约)就是证券。

期货交易已成为一种金融投资行为

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国际货币市场(InternationalMoneyMarket,IMM)推出货币期货交易,当年5月16日共推出7种货币(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墨西哥比索、日元、荷兰盾)的期货合约,标志着金融期货的产生,在此之前,对期货的认识还限于高层次的贸易行为。的确,商品期货是从远期合约交易发展起来的,其根本动因则是基于现货贸易规避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集中供求信息的需要,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成立标志着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但早期的交易并不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是遵循着即时钱货两清的现货买卖到远期合约再到期货交易的演进路径,期货交易被视为贸易范畴是自然的。1988年国内开始研究期货市场时,仍把期货交易视为期货贸易,“从世界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商品交换有两种形式:现货和期货。现货是可以随时在市场买卖用于消费的商品。而期货则是一定时期之后才能提供到市场上来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期货时限可以从几个月到十几个月,期货贸易就是这种远期商品的提前买卖。期货贸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买卖双方签订的非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同,合同数量、品质、时限是双方具体商定的,一般无法多次转让,是生产者和用户的直接交易。另一种是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同,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多次转让,每次转让只需议定价格。现在通常把后者称为期货,前者称为远期合同”。当时把标准化合约的期货交易视为期货贸易的高级形式,而把远期交货合同视为期货贸易的初级形式。

实际上,成熟的期货市场实行最终交割的只有1%左右,而99%的期货合约在其到期之前通过对冲交易来了结头寸,不涉及最终交割。即使最终实行交割的市场参与者也是将期货交易作为其进行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工具,如买入交割实物商品的交易者,只是交割商品符合其成本管理、库存管理的要求时才会进行以获得实物商品为目的的交易,这种交易服从于其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

金融期货的出现进一步澄清了人们对期货范畴的认识。金融期货合约不是由金融远期合约发展而来的,而是利用期货市场的特点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相结合产生的。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不仅在正常情况下交割比例很低,而且实行现金交割,不涉及标的资产或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从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资金运作来看,期货交易已不再属于贸易范畴,而成为一种投资行为。追溯期货市场变迁的进程,当交易方式由远期合约转为期货合约时,期货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可以在期限内予以对冲而避免了远期合约的如期执行。从监管体制上,欧洲的混合型金融体制和新兴市场均把期货市场的监管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监管权合在一起,我国早期对期货市场进行研究和试点时,由原商业部、国内贸易部执行政府监管职能,后转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这些均说明在实践中已将期货市场纳入金融市场的范畴。

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之争

股指期货的产生是供求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需求方面来看,二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股票市场取得飞速发展,体现在上市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值大幅增加。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1980年的股票交易量达到3749亿美元,是1970年的3.93倍,日均成交4490万股,是1960年的19.96倍,上市股票337亿股,市值12430亿美元,分别是1960年的5.185倍和4.05倍。同时,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信托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机构投资者通过优化投资组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而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随着机构投资者壮大和市场规模及复杂化程度的提高,股票交易方式也发展很快。1976年,为了方便散户的交易,NYSE推出了指定交易循环系统(DOT),该系统直接把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下单房同交易池联系起来,此后已发展为超级指定交易循环系统(SDOT),对于低于2099股的小额交易指定,该系统保证在3分钟之内完成交易并把结果反馈给客户。与指定交易循环系统几乎同时出现的是,股票交易不仅对单个股票进行交易,而是可以对多种股票进行打包,用一个交易指令同时进行多种股票的买卖,这种交易方式称为程式交易(或程序交易,ProgramTrading)。伴随着程式交易的发展,“指数化投资组合”被机构投资者采用,也就是股票的组成与比例和指数构成完全相同,价格变化与股票指数的变化完全一致,而其风险也只有纯粹的系统性风险,这种投资方式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就更强烈。而从供给方面看,1972年5月,CME推出货币期货合约,1975年10月,CBOT首次推出利率期货(国民抵押协会债券期货,GNMA),两种金融期货合约的成功使股指期货的供给成为可能,而利益动机或期货交易所间的竞争则提供了创新的动力。

1977年初,KCBT就聘请斯坦福大学的罗杰。格雷博士(Dr.RogerGray)担任咨询顾问,组成研究小组,专门从事新合约的开发工作。经过仔细分析,决定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认定其能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庞大的股票市场还没有有效的保值手段。1977年10月,KCBT向CFTC正式提交了开发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的报告,设想以股票指数期货来规避股票投资中的系统风险,并提议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由于股指期货没有任何先例,CFTC于1978年10月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有关方面对股指期货提出了各种意见,并基本上肯定了该合约的创新。但在使用道琼斯指数问题上,却始终未能与道琼斯公司达成最终协议,致使推出股指期货的设想第一次落空。1979年4月,KCBT修改了它给CFTC的报告,提出以价值线综合指数(ValueLineCompositeIndex,VLCI)作为标的指数。但在新合约的管辖权问题上,CFTC与SEC等各方面争执不休,致使股指期货的出台第二次搁浅。直到1981年,里根总统任命菲利普。M.约翰逊(PhilipM.Johnson)为CFTC主席,任命约翰。夏德(JohnShad)为SEC主席,这一僵局才被打破。约翰逊—夏德协议使得KCBT的报告于1982年2月16日正式通过,并在8天后(2月24日)正式上市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

迄今为止,围绕股指期货监管权的争议从未间断。1982年对《商品交易法》进行修正,重新明确了CFTC对所有有组织的期货交易的管理权,并要求CFTC在其管理的业务活动牵涉到SEC和财政部、联邦储备局各自管理的业务时,要通报和征询他们的意见。但SEC拥有对新批准有价证券指数期货合约的否决权,其依据三条准则:合约必须采用现金结算;确保合约不易受到操纵;指数必须反映全部或大部分公开上市的债权或债务凭证的交易业务。但一系列严重的市场风险,尤其是1987年的股市大崩溃,使人们将问题的焦点再一次集中于CFTC的管理能力。新闻界推测CFTC将最终被淘汰,人们假设他的权力将最终移交SEC,或者联邦储备局将成为SEC和CFTC两大职能部门的主管机构。尽管联储明确表态对这种假想的角色不感兴趣,但SEC在一份于1988年5月提交的建议中,建议议会授予SEC对所有股指期货的管辖权。

世纪之末,对美国股指期货以至整个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诘难更为强烈。美国以外交易所的竞争、场外交易和电子交易的飞速发展,使得美国交易所在世界期货业的霸主地位逐渐动摇。从1986年到1997年,美国期货和期权合约的成交量增长319%,达到9.05亿张,而美国以外可比的期货和期权的成交量增长1734%,达到10.25亿张。1999年1—7月份,EUREX(欧洲期货交易所,由德国和瑞士的交易所合并成立的电子化交易所)共成交期货合约2.13亿张,较1998年同期的1.33亿张增加60.01%,而同期CBOT成交合约1.59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23%,CME成交1.2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73%.美国以外交易所爆发式的成长,使美国感到了巨大的威胁,CME董事长惊呼:“如果美国的管理方式不作重大调整,世界最大的4家交易所将与美国无缘。”对管理体制诘难的重点是指责美国管理机构重叠,争权夺利,推诿责任。如约翰逊—夏德协议禁止个股期货交易,虽然协议明确对个股期货的禁止只是暂时的,今后将研究取消这一限制,由于SEC和CFTC相互推诿,至今也没有再对此研究。而美国以外已有7家交易所上市200多种个股期货合约,1998年成交量超过200万张合约,并且发展很快。两家机构拥有不同的管辖权,不仅对期货市场的改革形成了障碍,也使一些期货合约不能及时批准上市。1998年SEC否决了CBOT交易两个道琼斯指数期货合约的申请,尽管不到一年前SEC曾批准了同一指数的股票指数期权。

美国“FuturesIndustry”杂志1999年2月、3月合刊邀请了9位著名人士以“重塑管理”为题,讨论美国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曾任CFTC主席的苏珊。菲利浦斯女士认为应该减少对期货市场特别是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常常受到银行管理机构或SEC的监管,如果这些监管部门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那么双重市场和双重机构的监管并非都是必要的。曾任CFTC委员的威廉。阿尔布雷认为必须改革美国的期货管理体制,因为现存的许多管理制度已经过时,对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负担,阻碍了金融创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方案是把CFTC和SEC进行合并,这种合并无论对加强交易所交易的理性化管理,或是提高市场外交易衍生品管理的确定性和有效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股指期货源自美国,美国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量一直位居前列,但以上所述的围绕监管权的争议说明: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并由CFTC监管的模式有相当大的缺陷。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的比较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从传统上可分为三种:一种是以美国、香港、新加坡、英国为代表的分割模式,股指期货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目前美国期货市场的股指期货交易主要集中在CME、CBOT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等各大期货交易所。第二种是以日本为代表,包括韩国、匈牙利、以色列、挪威等一些新兴市场的整合模式,由证券交易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如日经225股指期货和东证综合指数(TOPIX)期货分别由大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则只负责货币和利率期货及期权的交易。第三种是以巴西、波兰、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即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设立股指期货交易,如IBOVESPA指数期货由巴西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而ISENN指数期货则由圣保罗证券交易所开设。

这种传统上的划分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很大变化。香港联交所、期交所与几家清算机构已合并为香港交易与结算有限公司,并将转为股份公司上市,新加坡也将合并新加坡证交所和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继巴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单一股市Euronext后,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5月初宣布合并成为“国际证券交易所”,其未来目标不只是局限于“吃下”欧盟范围内的“欧洲第二”(法、比、荷三国证券交易所合并后组成欧洲第二大交易所)和其他的欧洲证券交易所,还有证券基础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的交易市场、衍生资产市场及全球范围内的结盟、合并对象。可以预见,包括LIFFE、DTB、MATIF在内的欧洲衍生市场也将完成其已进行两年多的“一揽子”谈判而进入合并过程。所以,第一种分割模式中除美国外的市场已经转为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仅剩美国坚守阵地,而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其如何改,美国期货市场交易模式会有什么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值得注意的是,新兴金融衍生品市场共同的路径选择是从股指期货起步,由股权类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到利率和货币期货及期权交易,而其股指期货交易模式大都选择整合模式或混合模式,这是由电子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创新主体或供给能力等因素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第一、二部分讨论的,从认识上,股指期货以至所有期货合约是证券,其交易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不再属于贸易的范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借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有其他市场丰富的历史经验借鉴,但必须顺应金融市场一体化、市场组织结构集中化的大趋势,并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首先,应从认识上将期货市场、期货经纪机构、期货交易纳入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投资行为的范畴,以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和期货市场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监管制度、监管体制。如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资格、范围应作重新界定,以满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和创新业务的需要;将发展期货市场与推进金融深化的目标协调起来,将期货市场从试点提升为规范发展,成为多层次金融市场、多样化金融工具、多元化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期货证券投资例10

选股应更关注价值

做这期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选题时,好几个同事表示,虽然看过很多报道,但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到底意味什么,有怎么样的影响,还不明白。而很多普通投资者在网上也表示,虽然天天都能看到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报道,但对于一般投资者到底有着怎么样的影响,还是“一头雾水”。

东方证券分析师胡世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后,由于它们具有平抑指数波动的功能,未来A股市场指数整体振幅将会缩小;同时由于增加了做空机制,市场短期内多空双方的博弈将会更加激烈,日常波动会比较大,普通投资者应该增加波段性操作。

东海证券分析师王凡认为,这两项业务推出后,对散户是不利的,因为普通投资者没有做空的工具,依靠自己在市场上赚钱的难度在加大,以后更多的将是机构投资者的天下。他表示,在中国的A股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比例很高,而美国的这一比例则较低,未来A股市场将向美国市场看齐,个人投资者即散户在投资者的比例将会下降,机构投资者比重将会上升。

在A股的投资策略上,胡世捷表示,对于重组题材、概念性炒作的个股,投资者应该加强风险投资意识。引入融资融券的做空机制后,一些本身没有购买这类股票的投资者也可以做空,这就大大增加了相关被炒作个股股价回落的风险,题材性个股风险将会加大;而业绩较好、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个股将会受到市场的宠爱,价值投资将会成为A股市场的主要理念。

王凡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融资融券推出后,随着融券范围的不断扩大,A股市场将会出现1元以下的股票,即香港市场所称的“仙股”,因此投资者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拿着一只股票不放,而要懂得适时割肉。此外,还要树立价值投资观念,在选股时多关注市盈率和市净率等指标,以避免被“仙股”套牢。

参与融资融券

熟悉规则很重要

专家建议,一般散户不要参与融资融券的交易,但资金雄厚、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可以参与。业内人士建议,由于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因此熟悉融资融券的规则很重要。

根据规定,当投资者具备投资融资融券的资格后,可与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每个个人投资者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设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在与该券商有第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完成开户后,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投资者教育,具体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然后即可进入融资融券的交易申报阶段。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

根据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果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而当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如果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则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融资融券,在选时上也很重要。投资者应在牛市或者熊市的中段、市场行情相对稳定的时候进行,这个时期股指的震荡较小,市场处于持续走高或者持续走低的过程,融资融券的风险较低。而在牛市初期,股市的震荡过大,投资者难以区分反弹结束还是市场正常调整,如果再加上融资融券的放大作用,很可能会让无所适从。牛市的末期也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操作,这时候股指已经蕴含了较大的下跌风险,随时有跳水下跌的可能,再融资融券操作,极有可能“欲哭无泪”。

投资者完成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后,在合适的价位可以偿还融入资金和融入证券,以了结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有两种方式可以偿还融入资金。第一种是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第二种是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这种偿还方式需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在偿还融入证券时,投资者也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另外一种是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这种方式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券商和个人投资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玩转股指期货

遵守“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如何玩转股指期货?重庆福洋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苏渝表示,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需要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苏渝表示,“三大纪律”主要为短线交易纪律、中线交易纪律和长期交易纪律。

短线交易是指T+0交易,投资者可选择5分钟、15分钟或者30分钟K线,对交易中的短时K线趋势进行判断。纪律是:不持仓过夜。尽管超短线操作单笔盈利有限,但可以靠反复多次交易来防范风险,做到赢多赔少。

中线交易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在20―35个交易日之间。纪律是:在中线趋势不明时应尽量观望,等待转瞬即变的时机。具体操作就是,首先判断一个月的时间周期内,是否有单边上涨或单边下跌行情,力度多大,点位多少。比如说看准行情方向为涨势,就坚决进场做多。如果判断失误后出现亏损要坚决止损。如果买入多仓后继续上涨快速脱离买入成本,就应择机增加多单,直到行情出现转折或者有调整迹象再平仓出场。如果趋势一直延续到合约到期,就完美履行手中的获利头寸。

长期交易是指股指期货跟做股票一样,投资者还可以做长期趋势交易,这个策略类似于股票长期投资。如果投资者有较充裕的资金,对指数牛市和熊市大级别趋势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便可以采用长期趋势交易。例如判断当前中国股市因本币升值,证券市场处于大牛市,尽管中途会有调整,但任何中小级别的调整,都不改变长期上扬趋势,就可以利用回调时买入多仓长期持有。该纪律是:多单仓位一定要控制在30%左右。如果行情出现逆转,出现大幅度下跌,导致保证金不足,还要准备和追加充足保证金。如果合约到期,则交割后继续按原有比例投入下一个合约滚动做多,直到最后判断长期趋势终结,再平仓离场。

苏渝认为,个人投资在做股指期货时,不仅要谨记以上“三大纪律”,还应牢记以下“八项注意”:参与前做好热身,熟读股指期货技术书籍,掌握各种技术指标、技术图形和谙知各种趋势理论;入场下单时三思而行,下单前自己三问,一问自己是否盲目冲动,二问是不是机构骗钱,三问自己有没有风险承受力;不能全靠自己研判,平时要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和基本面;下单时要设立好止损位,特别是短线操作,当判断失误,应坚决平仓止损;短线操作时,如果判断正确,方向做对,应不忘止盈,落袋为安;每每当你感觉良好、做得很顺手时,那正是趋势正朝你期待的方向进展,这时可以考虑做中长线,把“整根甘蔗”嚼完;每每当你感觉很背时,最好离场休息,就像打麻将,手背时不能摸牌;随时观察政策动向,做股指期货切忌和政策较劲,股指期货趋势一定和政策导向相关,倘若背道而驰,必然走向深渊。

资金不够50万

两种途径可体验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都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管理机构规定了资金门槛。目前股指期货的门槛为50万元,融资融券具体规定还没有出来,但市场预计也在50万元,管理层的目的就是把风险承受能力小的投资者拒之门外。

但有些投资者的资金不够50万元或者只想拿出低于50万元的资金,体验一下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刺激,该如何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