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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服务模板(10篇)

时间:2023-05-18 16:31:52

财税管理服务

财税管理服务例1

企业服务中心是园区对外的窗口,作为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我从严要求自身素质的提高,认真学习系列讲话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以及党的会议精神,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各项程序工作流程,使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并自觉地落实到各项工作的细节之中,踏踏实实工作,为做好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足本职,抓好分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预计全年实现产值130亿元,同比增长15.1%。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2% ,同比增长2.1%,比目标任务14.1%增加0.2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8%。预计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预计全年完成税收9000万元,同比增长12.5%。

2.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三季度已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2万元(其中:市外固定资产投资17.4万元;省外资金到位24.6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40亿元的105%;预计全年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7万元。预计全年完成新签约宏泰锅炉、盛泰元环保、 银欧女鞋、科迪锻业等项目10个,完成年目标任务的111%。新开工项目8个,新竣工投产6个,包装重大项目9个。

3.创新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认定沿滩工业园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通过省科技厅备案。今年园区新引入孵化企业33户,正在全力创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

4、密切联系服务企业。根据区委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部署,印发了《党员干部联系企业和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每个月至少一次及以上全覆盖的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收集解决企业问题,采纳建议,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组织了园区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1场、银企对接会1次,解决企业问题100余个。

三、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财税管理服务例2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按照规定标准强制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征收的资源,以满足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高校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的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也为市场经济服务而提供私人产品,其社会职能决定了其经费来源的多渠道,有政府拨款及受教育者上交的教育成本补偿即学费住宿费收入,也有来自市场的收益。高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属于非税业务,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业务,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多,涉税管理I务量也越来越大,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应得到征纳双方充分的重视。

一、公立高校涉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相比企业,高校涉税经济业务在其总业务中占比少,也不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的主要税源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区别收入性质,正确使用票据。高校使用的票据有财政机关监制(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高校应分清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选择开具不同的票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选项选择“免税”,以确保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清晰核算各类收入成本费用。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校须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六)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降低税务管理风险。在涉税管理过程中,会遇到税法对某项业务规定不明确、税务管理人员对新税法理解不到位、实施税法遇到操作难题时,主动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达成对税法理解的一致,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专业指导,与税收征管员相互促进相互学习,提高涉税管理工作,降低涉说管理风险。J

参考文献:

[1]陶其高.公立高校涉税事务及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8).

[2]杨玉芳.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J].财务与金融,2011,(3).

[3]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邵学峰.财政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财税管理服务例3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超过70%的世界500强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模式,财务共享模式能高效、自动、准确的运作依托于越来越多的信息化工具,如SAP支持平台、ERP资源计划、影像管理、OCR识别等技术手段或辅助系统。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着手推广电子发票,到2016年1月1日,增值税电子发票在全国推出。电子发票的应用除了能在降低印制成本、促进环保节能等方面做出贡献之外,其作为会计信息化道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将财务数据完全信息化的优势,能实现更加自动、精确的将相关业务数据转入企业信息系统的作用。

在企业创新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即财务共享模式下,电子发票的应用在使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平台采集数据的同时减少人工参与程度,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数据管理的自动化,因此一种能帮助实现纳税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传输的模式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认为“税企互联”模式的构建应基于电子发票应用之后,结合电子发票的特点,希望通过对企业在财务共享模式下建立“税企互联”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探索,试图对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完善或“税企互联”平台的构建提出一种思路,搭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互联互通的桥梁。

二、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可行性分析

1.风险规避

一般认为,通过电子方式开具、传输、保存的发票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发票。对于通过OCR扫描将纸质发票数字化的方法,属于将发票电子化的替代方法或技术路线(谢波峰,刘萧优,2016年)。因此,在交易双方开具电子发票之后的过程,电子发票作为只读资料,只具备查阅、调取或作为记账依据的功能,其所承载的信息数据在传输、流转与使用环节均不受人工干预或转化的影响。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互联”平台使得业务前段数据得以直接从交易对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读取,再传送至企业的处理系统,不涉及其他任何数据的录入。减少人工审核或修改而导致差错的风险,加强了共享平台的自动化、规范化进程,从根本上满足财务共享模式的运作规律与目标。

2.涉税财务流程再造

企业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目的在于提高组织管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其中最核心的转变来自于对组织内现有财务相关流程的再造,以实现自动化与标准化。伴随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进,“税企互联”平台的建立为企业对自身涉税财务流程进行回顾与再造提供了机会。电子发票信息的使用意味着人工参与程度的降低,人为因素的减少意味着相关流程距离标准化更进一步,因此该平台的建立提升了财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能将更多原先无法标准化的过程整合并改进为规范化的财务流程,给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财务共享模式提供了帮助。

3.优化税企办税环节

对于企业来说,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结合电子发票的应用,企业的财务工作效率将通过“税企互联”平台自动化数据读取得以大大提升,通过电子发票等电子档案实现靠系统报税的手段也将尽快实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随着相关系统的创建,或者在财务共享平台间的嵌入,能保障发票信息在交易双方和税务机关之间实时共享,发票数据产生后集中处理传输至税务部门,企业办税流程如申报、缴纳、退税等业务将实现线上办理,税务局得以实时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数据,加强信息化税收监管,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企互联”系统平台框架模型的设计与实现

1.税企互联的模式

基于银企互联模式的成熟发展与应用,本文认为在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也应建立类似于银行与企业信息传递的模式。以此实现企业在申报税、退税等方面的个性化服务,同时依靠电子发票的传递,税企互联模式的建立也能解决企业财税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税相关信息的一致性问题。下面以增值税税款申报为例,阐述税企互联的模式。

如图1所示,是以增值税发票的申报为例的税企互联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人(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数据库可以直接进行交互。在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下,作为销货方的纳税企业首先会向税务机关的系统发出开票请求,税务机关系统只需对该请求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将反馈验证成功的指令到企业系统,此时,企业系统直接将电子发票开具至购货方企业系统,购货方企业系统将直接依据电子发票信息在其他系统中进行信息分类归集记录,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在税企互联模式下,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基本上将依照所有电子发票上的信息自动申成,在纳税人系统申报请求发出后,待税务机关系统的验证通过的信息传输回纳税人系统,纳税人系统将依照验证通过信息在系统平台下,生成相关的记录或进行相关税款的支付,这样便完成接口过程。基于现在税款申报基本上还是在税务局申报系统中手写完成,“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能帮助实现税款申报的即时性,同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填写错误等风险。

2.税企互联系统平台的框架结构

支撑层决定本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运行条件。其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等是为业务功能层的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纳税人端子系统和接口端子系统等直接提供系统的运行环境支撑,并为数据服务层、应用层、用户层等层次的信息传递提供传输通道。

业务功能层确定本系统所需要开发的主要功能。其中,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由税务管理方,即税务机关操作,实现税务服务信息的、税务信息的查询、或者针对来自不同接口的纳税人端子系统进行相关审核、咨询、申报、退税等个性化服务。纳税人端子系统,由纳税企业操作,实现纳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预缴等企业税务流程中涉及的项目,并接收来自于税务服务端子系统反馈的相关审核意见、纳税通知等税务信息。接口子系统主要作为上述两个子系统的辅助系统,但同时该系统承接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开票等相关税务信息交流的任务。

数据服务层主要实现对纳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通过从业务功能层中不同端口获取的在应用层中采集的纳税数据,运用数据层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可以实现税费缴纳查询、税费结构分析、税费趋势分析、税金预算管控等多形式的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并最终以图形、图表或数据显示的方式为企业或税务机关完成数据服务的功能。

应用层分别包含在不同端口的子系统中。根据17个税种按类型划分为17个不同管理模块,在涉税项目管理上包含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管理等管理项目。另建立发票管理模块,涉及认证管理、核销管理等。

用户层是确定本系统的主要直接用户,基于税企互联的目标,所以用户层包含该系统的直接使用者,即税务服务方(税务机关)和纳税方(企业等组织),另还包括可能与企业进行交易而涉及票据信息产生和流转的第三方。

四、税企互联系统嵌入对财务共享平台的挑战

1.财务流程的改变

依据“税企互联”平台的建设标准,其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影像扫描系统或费用报销系统的部分功能将被弱化。电子发票信息在电子介质中直接传递,很大程度上直接替代了影像扫描资料。由此带来的在财务流程或系统处理程序上的改变,需要被及时调整与改造。新的财务工作流程应与所有电子发票流转经过的环节有效衔接。为了实现电子发票平稳落地施行,特别是在财务共享平台中,在涉及多系统协同进行活动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不断适应外部变化对财务流程进行相应改善,时刻做好充足准备应对外部变化对相关流程的影响。

2.信息系统平台的改造升级

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中规范、标准的操作依赖于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和各个内、外部平台系统的衔接。“税企互联”平台的广泛使用让税务认证等相关的外部服务系统得以嵌入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满足电子信息数据实时、准确的调阅与提取需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重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将系统调试、系统研发、技术支持等涉及系统集成方面的工作放在核心位置。在面临处理大量信息数据的时候,做到内、外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一套完善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平台。

3.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

“税企互联”不仅在完成交易和节约成本上给予企业以便利,更规范和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电子发票作为在税企互联平台上现互联互通的中间力量,其信息的完整、真实是实现“税企互联”的基本要求。但信息共享与联通是依靠互联网实现,互联网因其开放性容易遭受攻击。发票、交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由此可能给企业或是税务机关造成较大损失。因此针对企业在线上操作的系统平台而言,企业更应加强系统的安全设置,或是进行权限合理的分配并时常进行风险的管理控制。

五、结语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已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模式变革的一次重大飞跃,加上电子发票的大力推进,这样信息化的技术和手段将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给财务流程、组织等带来再一次的飞跃。“税企互联”平台在基于电子发票应用后的构建,更能为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联系,随着相关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法律的逐步完善,企业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与税务部门系统的数据接口开放,“税企互联”平台建设将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孙彦丛,陈彬,毛蓉.本土FSSC的未来趋势[J].首席财务官,2016(09).

[2]谢波峰,刘萧优.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电子发票的经验借鉴和启示[J].税务研究,2016(07).

[3]陈立,刘纤云.“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发票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6(13).

[4]戴新竹,黄洵.税收征管语境下的电子发票应用[J].税务研究,2016(03).

财税管理服务例4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税率;财务管理;发票管理;影响

0 引言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改革必定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在全国推行,我国的企业必须在改革全面开展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高度重视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采取相关措施来应对营改增的改革。

1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1 企业税率和税基发展了重大的变化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最显著的就是增值税税率和税基的变化。目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但税率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在过去的税收体系之中,增值税只有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税率,通过本次营改增改革,新增了11%以及6%两档更低的税率,使得我国的税收政策更具有层次性和政策引导性,国家可以通过具体税率的调整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这也就意味着部分企业税负负担的降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将适用11%的税率,而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更低的6%税率,而且企业仅需要针对产品在本环节增值的部分纳税,防止了重复纳税的出现。

1.2 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1.2.1税收制度改革带来税制衔接风险

新的税收制度的改革也就意味着企业过去税收业务也要随之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能够很快的理解新税收制度的内涵,并在企业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积极严谨的运用新的税收制度,如果企业的财会人员学习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素质不够,就会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1.2.2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财务处理流程复杂化

采用营业税计税,只需要按照企业的营业额来计提税收,操作流程和方式简单易行。税收体制改革之后需要先计算企业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来确定计提的税收金额,计算过程和办理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同时,这还会导致报表披露、报税系统和税额缴纳、抵扣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

1.3 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分析带来一定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改革方案的推进,企业的计税方式以及税务账目处理也随之发生改变,这也会给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分析相应的带来一定影响,企业需要依据实际税务政策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结构,相应的也应该改变过去财务分析的方法。例如,在营改增之前财务报表之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包括“含税收入”的,而在营改增之后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率。

1.4 对企业发票管理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强化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会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与普通发票相比,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加重要,税务稽查机关的督查工作也会更为严格,我国的《刑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2 营改增条件下企业财务的应对措施

2.1 加强供应商管理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国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减轻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负负担,但营改增虽然构建起了相对较完善的税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率,但税基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企业必须强化外部供应商的管理,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作为上游供应商,一方面可以保证供应商的质量以及交易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实现营改增的政策目标。

2.2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营改增一方面给我国部分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改革可能给另外一些企业带来财务危机,为了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财务危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2.1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

税收体制的改革也就意味着企业财务业务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企业必须加强对财会人员业务操作的培训,在改革全面推广之前保证企业所有财会人员都能够理解新税收政策的内涵,能够按照新税收政策的规定完成相关财务业务的处理,防止违规操作带来财务风险的现象发生。

2.2.2规范企业财务操作流程

随着税收体制的改革,企业的财务业务也会相应地发生变更,企业在做好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的同时还需要规范企业财务操作的流程,制定详细而有明确的财务操作规章制度,保证所有新的财务业务的操作都有据可依。

2.2.3增强企业的财税工作管理

税收体制的改革会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税率体系以及相对浮动的税基,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理解新税收体制改革的所有要求,同时还要保证所有税收筹划活都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防止违规避税行为的出现。

2.3 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企业财务报表

税收体制的改革会增加企业财会业务处理的流程,让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复杂化。企业的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是企业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推行新的税收体制之后,企业的部分财会人员可能会因为业务的改变以及复杂化而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不能按照新税收体制的要求填制相关财务报表,不能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我国企业必须在税收体制改革之前采取相关措施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完善企业财务的财务报表,让企业的管理者能够真实的了解到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和体制之下运行的情况。

2.4 加强发票管理

税收体制改革在给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企业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的体制之下,营业税是服务业主要缴纳的税种,企业的税负与增值税发票关系不大。在新的税收体制之下,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直接会关系到企业税负的水平,企业必须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流程,加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监督,保证每一笔增值税发票都是依据税法以及现实发生交易的情况开具,防止部分业务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给企业带来经济违法的危机。

【参考文献】

财税管理服务例5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如何摆脱困境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由于资本不足,持续经营能力不强和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给企业的长期收益和发展带来了障碍。

融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二是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三是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够热心。

基础工作薄弱,管理观念陈旧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分,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欠佳,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其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些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工作没有具体的制度可遵循,也没有任何的约束,容易使企业出现各种管理漏洞,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制订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但由于中小企业管理层与一般从业人员多具有一定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使得制度的约束力不强,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财税公司现状

目前,国内财税公司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业低价恶性竞争,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素质偏低,财税企业将很大一部分精力用在市场拓展上,无法投入更多人力、财力、物力来提升职员的专业技术,财税服务无法给中小企业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存在巨大财税风险隐患。

下面通过具体数据做进一步分析。例如,一家最小规模的财税公司,在V州或深圳市区要付出的成本如下:

房租(即便最小规模的财税公司,其办公室租金也在6000元左右,除非是自己提供职场)

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会计师3名(每月每人的社保费用在5000~10000元,除非企业的负责人有财税经验)

一般会计助理2~3人(每月每人社保费用通常在3000~5000元)

水电管理费(每月最少1000元)

电话网络费用(每月最少1000元)

其他杂费(每月至少1000元)

一番核算下来,要保证规范地营运,一个月需要4万元左右,才能从软件到硬件上保证客户的财税服务质量。我们再来看看这些费用需要多少客户才能保证正常运转。

如果每个小规模企业一个月收取500元费,至少需要80家客户,才能保证公司不亏本,即使有90家客户,公司每月盈利也不到5000元,除掉税负,那么90家小规模客户,平均每个人要负责20家左右的业务沟通及账务的跟进处理,基本可以保证质量。

但是,如果每月小规模客户只收取300元甚至更低的费,那么就需要160家客户来维持运转,但每月盈利不到5000元。那么每个人的工作量几乎翻倍,服务质量就令人担忧了。还有很多公司恶性竞争,只收100?200元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可想而知。这里还没有核算企业人员流动带来的管理困扰和增加成本。

通过梳理这些数据,很多人会说90家客户1~2人就可以提供服务,不需要花这么大的人力物力,那么给出这种说法的人到底给客户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呢?一起来看看现状:

目前大部分财税公司,每个月服务内容就是整理客户提供的原始单据并通过财务软件做出报表,然后每月进行国地税申报,那些原始单据到底是否合理,是否真实有效尚且不知,有的财税公司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客户只需要把资料扫描或拍个照片发给他们,就可以做账务处理,根本没有看到真实单据,一个人做出来的账务不要说互相监督审核,更不要说还有精力就账务情况与客户沟通并帮企业规范财务状况了,完全是为了做账而做账,为了报税而报税,这样的服务怎么能帮企业做到把控财税风险呢?笔者想要表达的是: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一个医生看不到病人,仅仅拍个照片发给医生就可以诊断病情吗?真正专业的财税,应该拥有专业素质的财税服务团队,通过企业的实际营运业务,及时化解企业的财税风险,让企业针对财税风险随时调整经营业务,起到真正的税务筹划作用。

财税管理服务例6

(一)税务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相比企业,高校涉税经济业务在其总业务中占比少,也不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的主要税源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管理服务例7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政策。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到铁路运输再到2014年6月的电信服务业,营改增的步伐越来越快。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扩围和提速将对中国财税改革和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

某钻探公司是中石油下属单位,一直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此次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否将测井、录井工程也纳入该项目呢?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而应该继续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理由如下:

一、征税范围不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里的测井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测井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录井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分析、岩矿分析、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和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其中,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虽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但没有改变油气田企业测井、地质录井工程服务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应税范围,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应税范围不符。

二、列支渠道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是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

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属于费用性支出,不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执行税率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因此执行是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

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执行研发和技术服务,那么执行6%的税率,整个钻井工程的抵扣就会出现问题。

四、执行政策不统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油气田企业对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可按照增值税执行。但非油气田企业为油气田企业的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如果注册地税务机关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可以执行增值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则仍然按照营业税执行。这样油气田企业会出现两种税收政策,不统一,执行起来会很困难。

综上所述,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

参考文献:

财税管理服务例8

一、“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税负风险

“营改增”后,税务政策的改变主要影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或出租、有偿服务性收入和无形资产的转让等内容。其中,事业单位的有偿服务性收入是“营改增”后税负影响最为明显的部分。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入主要来自于事业单位的课题经费及国家财政投入之外的自主经营服务性收入。“营改增”前,事业单位的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税的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且营业税为价外税,事业单位按照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并不包含营业税金,“营改增”后,服务性收入应按照现代服务行业的纳税方法按6%增值税税率纳税,并可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增值税是价内税,无形中减少了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入。为了实现新经济形势下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提高和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各事业单位纷纷依靠自身的优势通过各项经营不断促进自有资金收入的增长。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事业单位经营过程中可以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较少或者难以界定,抵扣链条尚不完善,在目前“营改增”实施后的初期,事业单位将会面临着实际税负增长的客观环境。

(二)“营改增”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风险

在“营改增”后,事业单位在涉税会计核算工作中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国库集中支付下向事业单位拨付的经费不开具任何票据,事业单位需要根据零余额银行的通知单进行收入账的登记工作,这部分收入和支出的经费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除国家拨付的项目资金外,事业单位的非财政课题经费和技术服务费用等收入需要按照“营改增”后现代服务行业6%增值税税率进行纳税核算工作。因此,“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涉税会计需要对应纳税额的税收依据进行核算和审查,确定事业单位增值税应纳税额基数。同时,还要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和管理,保证在纳税过程中同步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工作。因此,“营改增”后,事业单位涉税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量激增,工作难度加大,给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营改增”后事业单位涉税财务管理过渡风险

在“营改增”环境下,事业单位由于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型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当前社会发展中需要的文化、科学、卫生和教育方面的福利需求,并以社会服务为最终目的的组织单位。因此,由于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一直受到国家政策和政府部门的拨款协助,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一直是管理中的短板。因此,在国家“营改增”试点政策推广后,事业单位的里领导更多的注重科研、服务,认为“营改增”就是简单的税种的变化,这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对于改革后的税务制度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正确认知,导致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没能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面对“营改增”后事业单位财务涉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激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缺乏必要的专业性认识和准备,不仅没能实现事业单位“营改增”后税负减轻的最终目的,反而加重了现阶段事业单位的税负,或者盲目抵扣为以后埋下税务风险隐患。

二、事业单位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策略

(一)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营改增”后,为了实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过渡,不断更新和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成为了涉税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根据2013年起正式施行的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了满足税制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需求,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项目中应做到准确的区分增值税收入和非增值税收入,并按照上述制度的相关要求,增值税收入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依据2016年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2号文件内容,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科目用以准确的归集各项应交税款,为税务申报做好准备。通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一方面能够满足当前税制环境下对事业单位涉税核算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详细的会计核算能反映除了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预算经费的不足之处,通过预算费用和自给费用的比例,可以对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资产的管理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二)合理定位事业单位纳税人资格

营改增后,为了实现事业单位税务风险下降和税务筹划的顺利进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活动的实际进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来达到规避财务风险的目的。根据此次国家“营改增”的政策,年增值额度小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照增值税3%进行纳税,并不再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工作。经营性收入占比不大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加强自身全面预算管理,对未来时期资金和资产的增长和收支状况进行准确的预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进行自身财务预算的管理,减小应税收入的基础,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简化增值税核算,又能起到税负下降的目的。

(三)争取领导重视,加大财务管理

人员涉税教育培训“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工作难度增大、工作量激增,需要争取事业单位负责人重视,才能适时增加财务人员配置及财务管理人员培训.金税工程三期,五证合一财税系统重大变革,都需要不断加大对事业单位涉税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例如,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可以邀请单位负责人一起参加“营改增”主题研讨会、教学培训课程、让“一把手”对“营改增”有充分的认识,再把培训中涉及的重要理念带给部门的中层干部,这样增值税发票使用中购、领、用、报销等知识才能遍及整个部门。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加深其对新的财务政策的理解水平,才能加快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对“营改增”后新的涉税管理形式的适应速度,从而实现事业单位在“营改增”阶段的平稳过度。

(四)加强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成为事业单位在纳税过程中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唯一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领用、保管和抵扣同之前的营业税普通发票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因此,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和事业单位该段时期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管理实际,指派具有办税资格证的财务人员,进行发票购买、使用、进项税发票认证、网上申报等工作,并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包括增值税发票遗失、隔月作废等管理办法。同时还要防止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全面推行财税信息化建设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推行,事业单位的涉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提高当前事业单位涉税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成为了决定涉税财务管理适应和发展的关键。全面推行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网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中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将能够有效地提升“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涉税管理的工作效率。例如,财务部门可以在财务软件中增加端口,能够导入金税三期中的开票信息导出文件,自动生成收入凭证,避免财务人员的二次录入等。同时,为了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具体财务管理要求,事业单位应对当前已经建立并投入使用的财务管理信息网络中的硬件和软件进行进一步的升级,并加大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使用培训工作,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做到积极处理、及时沟通,保证财务管理信息网络运行和通常。

三、结束语

“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工作中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和的标志。“营改增”后,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其自身的财务管理特点在新的税制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营改增”给我国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带来的影响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成为了当前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点,也将成为事业单位不断完善自身涉税管理体系,凸显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机遇。

参考文献:

财税管理服务例9

一、财政税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

(一)部门分配任务不合理现阶段财政税收的体制中仍有缺陷,转移支付制度过于简略,并且正在逐步构建过程中,财政部门对于城乡差异不具备完整的调节功能,导致公共服务不能均等划分,资金投入无法满足需求,进而导致城乡之间与各个地区的公共服务存在很大差异,而且近几年差异还在逐步扩大。

(二)财政税收体制不完善由于工作性质不同,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需要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是由上级领导下派到各个地方部门,一旦当地的领导有人事变动,当地的财政税收管理负责人也被相继取替,部分地区仅凭个人意愿处理问题,忽略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特点,甚至将素质不达标的人员安排在财政税收管理的职位上,导致财政税收管理岗位无法发挥作用。

(三)资金利用率低目前,部分地区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对策具有很强的过渡性,例如,将收入与支出作为主要的管理办法,但也仅仅将收支分开,并没有改变本质上的运行方式,此外,部门需要使用资金需要经过层层的上报与审批,过程极为复杂,资金不能够很好地利用。

二、创新思维应用到财政税收改革中的策略

(一)处理好部门财政关系建立健全的财政管理制度,以确保政府的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同时不断将中央以及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在财权与事权相协调的条件下,明确划分政府各级的财政管理体系。中央政府将承担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解,地方政府应该对地区支付承担公共服务;对于跨地区性质的服务,需要明确其责任的主要及次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共同承担与协调,如果想实现转移性支付进一步的扩大规模,政府需要提升对于有财政困难的地区的帮助与扶持;如果条件相对优越的地区,需要省级直接实施管理,使税收管理层减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二)优化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截止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科学的财政管理体系,现阶段应用的财政管理体系无法真正意义上摆脱目前的管理方式,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改革已经成为目前财政税收管理的主要问题。要想达到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预期,就需要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辅助,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仍然忽视管理问题,需要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法律地位,确保降低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并促进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更合理,实现财政管理体系的和谐构建,实施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创新,使财政管理体系能够适应新时代的社会发展。

财税管理服务例10

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分两年进行抵扣,确保所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只减不增。此轮“营改增”,营业税就此退出历史舞台,消除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作为企业来讲,为了更好地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能力,就必须要对“营改增”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总结出企业财务管理中应对“营改增”的有效对策。

一、“营改增”概述

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由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2009年我国完成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降低。因此,营业税本身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2011年我国的《政府工作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改革营业税的政策方向,相应减少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成为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的发展经历了六个阶段: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试点;2012年9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等8个省市;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政策影响:第一,“营改增”实现了商品和劳务的一体化征税,避免了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长期并存而导致的重复征税,使得税收公正化,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税制向结构简化迈出重要一步;第二,税收制度的调整提升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推进了制造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第三,由于“营改增”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好处,从而能够拉动社会经济的增长。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1.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负担普遍下降。“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服务业企业由于有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得服务的实际税负要低于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例如,上海市“营改增”改革,一般纳税人中税负总体下降为71.2%。小规模纳税人其税率都由原来的5%(营业税率)降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税负下降幅度约为40%。[1]

2.原征收增值税的制造业等行业实际税负下降。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加了抵扣范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增加,因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负担普遍下降。据统计,“营改增”改革使得原实行低税率13%的税负下降不到1个百分点,原征收增值税税率在17%的行业税负会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2]

3.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先升后降。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在“营改增”第三阶段时由于税率由原来的3%的营业税税率提高到11%的增值税税率,而且当时“营改增”并未覆盖到全行业,很多企业不是改革试点单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因此导致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在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尤其是对铁路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2015年

5月1日后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线路、桥梁、隧道、房屋、建筑物等)及不动产维护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对计税方式的影响。“营改增”后,行业税率发生变化,如服务行业由营业收入的5%提高至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6%。如果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服务行业的税率会提高1%。税基和计税方法也会发生变化。营业税以销售额为税基,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则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以增值额为税基,以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按应税服务金额(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变化要求企业增设应交增值税等相关明细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严格进行核算。

2.对收入的影响。在计算税款时,税基的确定是关键,增值税的税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企业要按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收入,按照价和税的金额分别记入营业收入和销项税会计科目核算。

3.对资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前记入资产、成本费用金额为价税合计数。“营改增”后,企业要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税额分别核算资产原值、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营改增”政策在进项税额抵扣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分两年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所增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支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这些变化都导致了企业资产、成本费用核算发生变化。

4.对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服务的影响。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核算销售额;未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就会按“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这样企业就会有增加税收负担的风险,如果核算不健全还容易给企业带来偷漏税的麻烦。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也是销货方核算销项税和购货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对计算和管理增值税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一个产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都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和作废等各个环节都应进行严格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都做了专门的刑事处罚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必将给企业带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风险。因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就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规范使用增值税发票。

(四)对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发生变化,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而降低,在折旧方法不变的情况下,累计折旧随之降低,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相反,却提高了企业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而从长远来看,企业的利润会因为“营改增”而提高,进而促进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最终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都会有所增加。

2.对利润表的影响。首先,缴纳营业税时,企业利润表所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企业营业税的“含税收入”,“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因此收入会减少。其次,由于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少会导致计提的折旧额的相应减少,成本费用也会降低。最后,增值税也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后的差额,相关的附加税也会减少,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随之下降。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首先,“营改增”后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减少;其次,企业的成本也会有所降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就会上升;再次,企业短期的融资行为使企业的现金流量增加,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融资的阶段性以及其产生的利息,将会使得企业的现金流量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认真学习“营改增”政策,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对在之前基本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企业来说,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研究较少,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申报、发票管理等业务流程比较陌生。作为企业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的会计人员,应该深入研究“营改增”相关政策,实时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尤其是要特别留意本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别规定,加强自身学习,全面分析“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熟悉增值税的业务流程,制定应对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税务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相关政策做好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积极向企业各级人员进行“营改增”政策宣贯,如向业务人员宣传增值税基本概念、关键控制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及认证时限等等,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尽量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发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增设会计科目,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流程

“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时,应遵循三个原则:合法性(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性(所设置的会计科目既能为外部各方提供所需的会计信息也能满足企业对内管理的需求);实用性(按照本单位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同时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增值税业务核算流程规则,促使企业业务管理规范化,会计核算明晰化。对于企业新增的业务,必须要制定与之相符合的财务处理流程,保证其实施可行。针对会计核算中所涉及新增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核算流程,企业都要进行适时的调整。同时,为了做好“营改增”相关税务的认定、登记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等工作,必须要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应对发票进行风险控制,对发票管理采取相关措施:第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流程;第二,针对增值税发票不同环节的人员进行不同内容的发票知识培训;第三,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和防范发票风险,建立费用报销和发票审核流程,并及时根据需要优化相关流程,责任落实到人;第四,为督促业务、财务等相关人员规范发票管理行为,企业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不同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企业尤其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行为,发票管理人员要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发票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抵扣,若发现专用发票丢失,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到相关的税务机关并做好备案。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避免因财务人员漏开、虚开专用发票给企业带来风险和经济损失。

(四)积极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减负效果。每个企业都应抓住这个机遇,利用“营改增”新税政的优惠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定出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应该对税收政策中的特殊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从中找到减少企业税收负担的方法,这样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五)抓好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为了尽可能降低“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就必须要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财会人员队伍。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培训,了解更多的财务管理知识,熟悉税务的管理流程和业务,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才能将企业的财务工作处理得有条不紊,做好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坚实后盾。

四、结束语

通过“营改增”改革,我国不仅能够实现商品和劳务的一体化征税,促进各个行业的税收负担的公正,激发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力,还会使我国建立起更加公正合理的税收制度。实行“营改增”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有效地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同时也要求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以应对“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作者单位为华北铁路公正计量行)

参考文献

[1] 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汇报[R]. 2012-10-18.

[2] 唐登山.中国增值税扩围效应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3] 汪曾涛.上海服务业税收环境及改革方向研究[J].决策与信息(下)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