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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21 19:10:20

国家安全论文

国家安全论文例1

一、国家文化安全战略重心定位——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下的文化包含三个方面,即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以此对应国家文化安全由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安全、公共文化安全构成。[1]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心应定位于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1.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活力

意识形态是政权合法性的文化基础,而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巩固是国家文化的最主要体现,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靠国家政权来维护与传播,同时也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文化基础。我国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仅仅靠政权来推动,而要靠自身的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永葆科学的生机与活力。解放和发展创新力是巩固马克思主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根本所在。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活力,关键在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转型。

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可划分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三个层次。[2]在这三要素中,根植于特定利益的价值理想是意识形态的灵魂和核心,理论学说与政策主张最终都是为价值理想服务的。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结构中,意识形态三要素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处于合一状态,这种类型的结构缺乏兼容性与灵活性。实际上政策与理论观点都是动态的,而价值理想却具有“终极性”,在三者合一的结构中,这种矛盾会导致整个意识形态系统经常呈现紧张和不稳定的状态。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这种“合一”状态使得整个意识形态体系变得单一化、僵硬化。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现代转型,就是要实现理论学说、价值理想、政策主张的合理分离,使其各归其位,并在各自领域按自身特点发展的基础上保持统一性。这种结构具有开放性、兼容性与灵活性。这样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现代转型,才能使主导意识形态体系具有自恰性、兼容性与灵活性,因而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最终获得动态的稳定性和永恒的生命力,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内在推力。

2.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民族文化是国民凝聚力的深厚来源,是民族国家完整性的文化基础。民族文化及其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以及维系民族和国家的重要纽带,也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3]民族文化安全直接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维护我国民族文化安全的战略优先方向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党的十七大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四大战略部署之一。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造中华文化新辉煌,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善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挖掘整理和科学扬弃,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4]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首先是要增强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构建中,树立“文化自觉”的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以更加深邃的目光去审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现象,才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去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才能以创造性的劳动去获取研究成果和工作实绩。其次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之脉。民族文化只有实现创造性转换赋予当今时代的含义,取得文化传承的现代形态才有与世界平等对话的可能;第三是要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特别是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并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融入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精髓,同时也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这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提升整个国家的文化势能,从而增强国家文化力。

3.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中的文化还存在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不能完全涵盖的文化形式,即国民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与文化实践,这可称为“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是一切文化形式体现其目的与功能的最终载体,既不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又体现真善美价值的公共文化实践,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而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甚至走向真善美反面的消极、低俗、腐朽——如宣扬色情、暴力、恐怖、歧视等的公共文化实践则在最深层次上消解国家文化利益,危及国家文化安全。

应对公共文化的庸俗化对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关键是在文化面向市场背景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大众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在大众文化建设中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处理好大众文化商业化与文化追求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将主流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整合起来,使得主导文化势能的力量在大众文化领域得到拓展,从而使文化的多维价值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相结合,形成与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相贯通的文化体系。

二、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运筹——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世界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和安全状况的首要因素还是实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战略谋划的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战略谋划能充分调动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发挥所谓“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反之,则可能白白浪费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大打折扣。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的运筹应集中于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1.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一方面应着眼于增强国家文化力,另一方面也应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谋划。实际上,如何有效增强国家文化实力,这本身就是一个战略谋划问题。当前,缺乏完整、全面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是当前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和战略措施尚未充分体现在中国文化发展的整体战略中。而考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应从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战略意识,二是战略措施。战略意识是战略决策的背景和重要基础,主要是指决策者及其“思想库”对战略谋划对象的认识状况。目前,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最突出的情况就是对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认识不足,由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文化安全研究思想库,加大对思想库的扶持力度,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转贴于论文联盟

2.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系统

国家文化安全危机决策管理系统是实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枢纽性环节,该系统的建立并不是要在原有的国家文化管理体系以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给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赋予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的功能和职能。我国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以集论文联盟权、集中和统一为主要特征。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文化管理系统有了很大变化,但相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应对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等新任务、新要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安全危机处理的三大机制:一是常设性的文化安全危机管理协调机构,这是建构危机管理机制的前提;二是政府文化安全危机管理的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效的沟通机制;三是国家文化安全预防预警机制。

3.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提升文化创新力

文化创新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5]同志也强调:“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民族,一个不能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的民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也是很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6]放眼全球,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作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创新力的开发与提升是一项关系全民族的国家文化建设工程,它主要围绕国家整体创新体系能力的建立,以关注个体文化创新为基础,以为提高群体文化创新为目的,以文化制度与管理政策创新为手段,以构建国家整体文化安全体系为归宿。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就必须在汲取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人们在文化领域进行大胆的创新,尊重和保护人们进行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引导和协调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学术界以及民间社会的关系,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所必需的观念、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和探索。

4.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增强文化传播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传播呈现全球化趋势,文化传播的途径和载体也更加复杂多样,文化传播力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从宏观战略高度上看,增强文化传播力关键是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

首先,应以文化建设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传播力的物质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重要的是要作为加强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传播的手段和途径来认识。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一方面要确保本国文化产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载体,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wto所给予的战略空间,促使更多的进入中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包含更多的中国文化信息。其次,应加强对外文化外交与文化交流,提升文化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并藉此来弘扬本国文化,扩大自身影响。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利用文化来提高本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战略抉择。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势融入国际社会,不断开拓对外文化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和新形式,积极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艺术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

三、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底蕴开发——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体系中,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发展的底蕴所在,也是文化势能积蓄、文化创新力和传播力提高的重要前提。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将其置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追寻其逻辑起点,探明其发展规律,并结合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出战略思考。

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交汇于西方资本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传统学术三条线索的发展。三条线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三大矛盾,即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应对世界变局,实现民族史向全球史转换的探索中走出的一条成功道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是这条道路的文化与学术维度。在文化及人文学术领域,全球化历史逻辑对应地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与借鉴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思想,以及实现中国传统学术的创造性转换。

进入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这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本文简称“一指三中”)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总目标。“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应置于三条线索形成的张力为背景,三大矛盾对立统一为框架的分析中进行解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马克思主义统领意识形态领域,这与三重逻辑中社会变革领域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对应,而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体的和当下的实践形式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理应包含充分借鉴资本主义精神文化成果和吸收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成果。“三中”的实质是强调个性的弘扬,而中国的国别性和民族性只有在全球性和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中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对“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三对矛盾的解决中才能变成现实。因此,“一指三中”转贴于论文联盟

的科学含义就是沿着三条线索决定的发展方向,不断解决三大矛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一指三中”为总目标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抓好两大核心任务:根据不同学科和学术体系意识形态性的强弱不同分层分类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同时建立既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又吸收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系统中的学科经验和中国传统学术特点的动态的学科结构体系。

四、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环境优化——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文化安全指向的是国家文化利益,安全威胁的直接来源是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国际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国家间的文化力量博弈,文化大国或强国在国际文化博弈中可能表现为文化扩张或文化渗透,而文化弱国则可能面临这种扩张或渗透的威胁。然而,国家间的文化竞争和文化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地通过文化冲突和“文化战争”的方式解决,这决定于国际文化秩序的状况,在存在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的国际文化环境中,靠力量说话,实力决定一切,但是,如果国际文化环境是健康的和平等的,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借鉴、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等原则解决,文化强国不扩张,文化弱国得到尊重,文化安全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善。因此,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优化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环境是解决我国文化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因素。

在以往对国际秩序的考察中,更多关注的是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随着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凸现,国际文化秩序理应纳入论文联盟国际秩序的考察视野。国际文化新秩序是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逻辑延伸,根据我国对建立稳定和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按照同样的逻辑延伸,我们可以把国际文化新秩序的基本主张简单概括为: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特征,每一个国家单元的文化共同体的文化不可侵犯,各文化共同体不分强弱与大小平等参与到国际文化交流中,坚持和而不同,相互包容;以国家为身份的文化共同体应开展文明对话,各种文化应和谐相处,相互尊重;各种文化都有其优势和特点,反对一切形式的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任何国家不得将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强加于别国,应本着相互借鉴、共同繁荣的原则,构建一个“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安全论文例2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中,明确的指。出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试点工作中“专门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相关的社会团体”主要指街道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民间组织”: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从一般意义来讲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

在专门的国家机关中,包括了公检法三机关,似乎我们可以把社区矫正定义为一种执法行为,但是我们在各个试点中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可以很容易的找到这样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这些规定很明确的指出了社区矫正的主要负责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机关处于配合辅助地位。这样的规定我们从中可以得这样的结论: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如我们想的那样,它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机关配合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形势下,社区矫正应该是行政性质的。原因有三:首先,从语义上来讲,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语是行政,司法是行政的定语,它表明这个机关的设置主要是管理行政性质的司法工作。其次,司法行政机关是设置的各级人民政府中,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组织负责的地位,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行政工作的性质,否则其设置在根本上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权力。

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成功的实行需要借助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力量,这是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工作普遍的经验,在英美等一些国家,甚至由社会团体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这也正体现下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即将罪犯放入社会,依靠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矫正。既然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其在整个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自然其对社区矫正性质也就产生了重大影响。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是没有执行刑罚的权力的,所以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具有社会参与性的行政行为。二、从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看社区矫正工作中公民的知情权

公开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它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以上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现代民主法治对国家行政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作为行政行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信息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呢?从公开原则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行政信息的公开范围采取的是排除法,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都应该或者可以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以下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社区矫正中罪犯的隐私是否属于上述三种不应公开的范围。

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罪犯的隐私不属于以上两者。个人隐私权中是否包括罪犯的隐私权?罪犯的隐私权是否应该作为行政信息予以公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论隐私权》的论文,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现在美国侵权法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四种:(1)盗用他人名字和肖像;(2)不合理地侵扰他人隐私生活;(3)不合理地将某人错误曝光于众;(4)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②其中第三种隐私权侵权“将某人错误曝光”,属于名誉侵权。梁彗星和廖新仲在《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一文中从隐私自身揭示的内涵、外延出发,将隐私分为如下几个内容:“(1)严重的违法隐私行为,如重婚行为;(2)一般违法或严重违背道德行为,如婚外;(3)轻微违法行为,如一般的侮骂他人的行为;(4)一般违规行为,如随地吐痰、攀折花木行为;(5)法不调整的行为,如婚前;(6)合法的隐私行为。其中,第(3)至(6)项即隐私权的客体。如果用公式来表达的话,隐私权的客体=合法的隐私+法不调整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在市民社会中虽是不可告人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仍应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个人的信息、私人的活动虽然有不被他人知悉和窥视的权利,但是一旦该信息和活动是一般的以及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就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不应该受到保护。

本文中所说的罪犯隐私权主要是指罪犯的犯罪经历,即对在社区中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的身分进行保密,对其罪行不予公开。很明显,罪犯的隐私权并不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而其是否属于沃伦和波兰戴斯定义的个人隐私的范围,我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在他们认定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中的第三项前有“不合理”的限制,对于此处“不合理”的解释将在文章的下一部分进行解释。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社区公众对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的罪犯的身份和其所犯罪行有知情权。三、从现行法律制度看“罪犯”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法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罪犯的隐私权都没有明确规定加以保护。这一方面是从刑罚的一般预防考虑,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使社会公众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刻的了解,进行一次生动法制教育而且可以平复被害人的伤痛,使其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为刑事案件一般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会吸引很多公民的注意,因此对罪犯的隐私权的放弃可以满足人们对知情权的需要,是符合大众利益的。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允许群众的参与可以减少执行成本,同时可以对罪犯进行多方面的帮助,如: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这样可以减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对罪犯的改造又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也对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让群众参加到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的改造中来,是我们走群众路线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四、从法益保护来看社区矫正中公民知情权与罪犯隐私权

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公民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侵犯。可见,一个是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个是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难免产生冲突。对此,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个人隐私权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我国学者提出,根据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情况,参考外国立法和理论,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即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的某些隐私权。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明确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所建立的或认可的社会关系。犯罪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正是和“政治生活发生了联系”,因而,犯罪就不再是一件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法益概念是上个世纪法学界提出来的,对法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李斯特指出:“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法益涉及范围极广,它包括了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中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这就存在利益衡量问题。对于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所代表的一般要大于个人利益,他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利益的总和,涉及范围广;当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涉及个人生命等根本权利时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分高下时,对两者的衡量应从多角度具体考量。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被矫正人员的隐私权是否予以保护,直接涉及社区公民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在这对矛盾中,公民的知情权处于公共利益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整个社区中公民的利益,而被矫正人员的隐私权处于个人利益的地位,它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个人的利益。对于两者之间的平衡问题,我们应按照上面姜明安教授给出的三个标准来进行分析。显然,从第二部分中已经论述到了,当涉及犯罪行为时,公民的知情权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它所代表的利益要高于罪犯的隐私。因此从法益的保护的角度来讲,我们应侧重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结语: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人权思想在我国行刑方式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矛盾冲突,我们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这些问题。从大处着眼,以大局为重,从整体利益出发。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偏重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必然要放弃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选择更大的利益是符合人类的本质和法的基本价值要求的,并不是对罪犯人权的忽视。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罪犯的人权,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隐私权的放弃并不会改变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国家安全论文例3

国际政治经济学视野里的国家安全问题

国家安全就字面来讲是国家不存在危险和不受威胁之义。本文认为,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存在发展阶段。

1现实主义的传统安全

国家作为安全主体,所致力维护的是构成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的安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合法政府的存在和正常运转,维护这四个要素的安全都是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安全是政治。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生存与发展首先是确保国家主权的安全,这也是传统安全观的核心所在。在二战结束以后的很长时期里,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主流的现实主义理论把国家权力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核心,研究国家利益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为传统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

2相互依存理论的经济安全

国家安全论文例4

【论文摘要】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易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调整器,还能有效防范因别国经济波动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本文从国际生产参与程度、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政策方面对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国际市场对中国主要产业的影响和经济转轨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国际贸易安全的潜在不安定因素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 贸易安全 国际贸易 国家利用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1.76万亿美元,中国在全球贸易地位上的排名进入了前三名,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总量的迅速增加,国际贸易正日益成为维持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但是不少贸易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贸易质量问题,加入WTO的深层次影响,以及经济转轨的影响。这些不仅影响到贸易安全,甚至还影响到国家总体经济的安全运行。 一、贸易安全的涵义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认为是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际贸易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的国际贸易状态应该是从贸易体系的各个方面保证本国的经济不受到因别国经济波动而通过两国间的贸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能够保证趋利避害,在遇到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下,能高效地整合国内的资源,迅速扩大贸易份额,分享到更多的国际市场的利益。 影响国家贸易安全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因素: 1.国际市场参与程度 一国的国际市场参与程度包括该国的外贸依存度、进出口的结构、贸易集中度、贸易竞争力、关键产业进出口占其总量的比重、关键资源进出口的依存度,以及走私品占国内市场的比重等。较高参与程度或是不合理的参与结构都会使国民经济易于受到外部波动的影响,以至于国家贸易安全处于较高风险之中。 2.国际经济关系 世贸组织成立后,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在如此的国际经济环境,一国的国家贸易安全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包括: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与他国家之间,尤其是大国的经济利益关系;与区域经济组织的关系。 3.国民经济受贸易的影响程度 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目标是对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通过广泛的国际间商品、服务、人员的流动,将为国家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口;促进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同时国民经济必须具备防范贸易波动的能力,自身产业要有竞争能力,且结构合理;国内市场要做大且具有活力,这样才是较安全的状态。 4.国家的贸易政策 国家的贸易政策决定了一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是贸易安全发展的制度保证。无论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各国政府都始终试图在本国对外贸易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政府的贸易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外汇政策;建立出口的服务体系,加强对本国出口的各种支持政策;有效的扶持外向型产业的发展;订双边,多边协定促进出口,甚至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帮助本国出口部门打开他国市场;通过各种方式对进口予以监管等等。 二、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及问题 1.国际市场参与的分析 中国的外贸依存度2006年为65%,仍有上升的趋势,比全球约60%的平均水平稍高。2005年初级产品的比重下降到6.4%左右,但工业制成品大多数是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少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中高技术及其原料进口的比重不低,很多关键技术都依赖进口。在关键产业的进出口方面,高技术产品的进口依赖度高,机械设备特别是高技术设备50%以上依靠进口,民航飞机完全依靠进口,微电脑核心部分基本依赖进口。 从外贸集中度来看,我国已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与国家建立了贸易往来,已实行了贸易多元化战略,广泛扩大外贸的市场。但目前来看,几个主要贸易伙伴仍占了主要的贸易份额,排名前五位的贸易国占总贸易量的三分之二。 中国从人均角度看是资源贫乏的国家。我国多种战略资源的对外依存度高达40%以上,如对原油、铁矿石、氧化铝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35%、36%和46%,镍和天然橡胶的对外依存度更是高达55%以上。所以关键资源对国际市场依赖 仍较大。中国贸易品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低技术和中、低技术密集型产品上,而附加值较高的高技术和中高技术密集型产品大多缺乏国际竞争力,研究表明,竞争力系数大于0.5的商品主要有旅行箱包、服装、家具等。 2.国际经济关系的分析 中国已正式加入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贸易组织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这说明中国已基本溶入现代的国际经济舞台之中。近年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总体良好,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但贸易磨擦也从未停止,美国对中国与其贸易顺差问题,要求人民币升值问题等等都是热点、敏感问题。与区域贸易组织的关系方面,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正逐步得到加强。中国在与东盟交往中,正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华人经济圈,东北亚经济圈,东南亚经济圈等以中国为核心的贸易区域关系正在不断加强。 3.国民经济受贸易影响的分析 (1)带动就业人口 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对就业的贡献很大。据测算,加入世贸五年内,中国的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服装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16.8万人、282.5万人、261万人、92.8万人、以及266.4万人。 (2)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贡献 受到外贸增长的刺激,我国的许多产业已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影响。但主要的国际竞争优势来自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偏低。自由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产业升级。 (3)贸易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随着人员、产品、技术、资金的不断交流,我国的企业不断跟踪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指导下,也出现了交出市场却没有学到技术的问题。 (4)外贸对GDP的贡献 2005年,我国净出口将接近1000亿美元,创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顺差,对GDP增长的贡献将介于3%~4%之间。 4.国家贸易政策分析 (1)外汇政策 开放了经常项目,并不断朝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外汇储备已达10663亿美元,使得通过调整汇率变化管理贸易变得相当困难。 (2)扶持出口的政策 已经建立对出口企业的相对完善的出口服务体系。政府在尽力为企业提供各类直接或间接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3)本国政府对他国市场的影响程度 政府在以其他国家制定双边与多边协议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而且从近期的实例看,政府采取了比较强硬的路线对应别国针对我国的一些贸易摩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政府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4)对进口监管程度 关税水平在不断降低。相对别国,政府在运用非关税壁垒的手段时略显不成熟。国内政策的非透明性,对进口有一定的影响和限制。 三、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潜在影响 1.世贸组织的某些重要规则的影响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使中国不仅可以在市场准入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上得到更多的优惠,也可利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总体环境变得更加公平、稳定,更具有可预见性。但也有不少潜在的影响贸易安全的因素必须关注。 (1)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它已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中国的出口产品面临越来越复杂的TBT措施的影响,而中国企业对产品质量与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对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技术管理措施和技术壁垒措施的了解不足。没有妥善的应对TBT的措施,将使中国出口的产品在国际上处于被动状态。 (2)反倾销 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上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出现了迅速上升的趋势。WTO有关反倾销的审查的标准为协议的多种解释开辟了可能性,所以贸易保护势力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作为一种“贸易补救手段”的原因。过去,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的不公正待遇,同时,中国企业不应诉的问题也助长了这种趋势的发展。 2.关键产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 (1)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纺织和服装为例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但美国多年来用配额限制中国产品,欧盟等国用绿色壁垒对中国出口产品形成新的障碍。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延也纷纷对中国 产品进行限制。世贸组织成员的纺织品出口自200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受到配额限制,这不仅结束了中国长期受到双边纺织品协议左右的局面,还可以为中国提供一个更为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 (2)农业 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相当于美国的0.3%,巴西的3%,澳大利亚的22%。随着大量质优价廉的国外农产品进入,中国农业受到的挑战很严峻。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中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转折时期。另外,最让人担忧的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3)金融业 从世贸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定》来看,都要求各成员提高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目前,外资银行可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可设立保险业合资子公司;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企业允许从事A股承销,以及B股、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承销和交易。金融业是关系到一国经济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命脉行业,其本身又贮藏着巨大的风险。中国金融是也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开放之后面对如此众多强的竞争对手,中国的金融安全的确让人担忧。 3.经济转轨的影响 (1)政府职能转变及对贸易自由化的管理 贸易自由化要求经济转轨国家的政府全面地从经济生活中退出,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中国政府的答案是肯定的。但与外部世界的分歧在于如何转变,转变的底线在哪里。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我们很容易理解政府对保护支柱产业和幼稚产业所制定的政策的含义,但政府的干预很有可能引发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的冲突。行政与司法体制也存在改革的必要。 (2)现行外贸战略的隐患 改革开放后,中国不遗余力地扩大外贸出口,外贸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旧的贸易政策的弊端已逐渐暴露,虽然我国出口现在以制成品为主,但这些发展起来的产业以劳动密型产业为主,使得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上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整体上影响到国内产业的升级,而且由于中国在某些产业中产能已经超过了国际市场的需求,直接影响到该产品的国际价格不断下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更为严重的是,鼓励外贸出口和出口导向模式的推进加剧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程度。 (3)经济转轨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 从企业层面看,中国的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少,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不多。政府依赖动用各类社会资源,对国有企业给予支持和优惠。但如何打破体制障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的委托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是改革的方向。民营经济的发展所需的条件依然相当严峻。首先要解决国民待遇问题。其次,民营企业获得信贷金的制约条件依然较紧。另外民营企业获得证券发行的制约也比较紧。当然,民营企业目前也存在身发展的问题,这包括民营企业的信誉、产权、技术发展的定位和财务等问题。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国家贸易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是由有竞争力的企业维护起来的。在目前的政策上,中国的企业如何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是实现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 参考文献: Stiglitz, Joseph, Globalization and Its Dsicontents, London: Penguin Group, 2002 UNCTAD 2002. “Trade and Development Report, 2002”, New York and Geneva 保罗·克鲁格曼黄胜强译:《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范兆斌: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贸易保护的新趋势及动因分析.商业研究,2005年第21期 高伟凯: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利益原则.国际贸易,2007年第3期 李雪平: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从中国和平发展遭遇的贸易保护主义谈起.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刘亦晴:贸易自由化下的中国经济安全分析.市场论坛,2005年Z1期 马杰: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佟家栋:贸易自由化、贸易保护与经济利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王厚双:贸易战离中国有多远.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 [11] 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12]谢识予:经济博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 [13]颜剑英:布什政府的贸易自由化战略与中国贸易安全.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5期

国家安全论文例5

1 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文化安全既有机遇更有挑战

文化全球化是近几年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政治与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与变革,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必然导致文化全球化应运而生。另外,从文化总体上讲,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东西,它有着起源、壮大、变化的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积累,有革命,也有淘汰,使得文化在时间中表现为一个进化与分化、积累与沉淀、层次与统一、目的性与自然决定性的复杂过程。可见,文化全球化作为的一个结果和在文化领域的反映,是一次深刻的全球性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和全球性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重组。文化全球化的主体是人类整体,而不是习惯意义上的社群、民族、国家;它的客体是整个世界,而不是局限在国家的范畴。因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

文化全球化拓展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也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机遇。众所周知,文化全球化加速了世界文化融合,也加剧了国家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全球化在促进世界文化融合的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是维护我们国家文化安全的手段之一,是主动的“防御”。从整体上讲,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不应单纯地认为是努力营造的一种相互促进的、发展的、和谐的安全关系。

当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就决定了中国在新世纪必然面临严峻的文化安全挑战。

(1)文化帝国主义直接威胁着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新形态,也可以说,是帝国主义采取的新战略。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及东欧事件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文化上长期对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实行渗透、宣传和颠覆的“硕果”。就中国而言,文化帝国主义的战略主要有:①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渗透。除了继续利用政府文告进行意识形态攻击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公开或隐蔽地推销其社会政治理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外,还充分利用其网络优势强化“文化入侵”。②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文化“植入”。当前的文化全球化不再单纯凭借军事占领、宗教战争等手段,而是依赖频繁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大众文化工业、全球标准的制定、日益兴旺的全球旅游业以及网络信息服务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伴随信息产业、资讯、影视及至传媒等领域的逐渐开放,文化植入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③积极进行人才争夺。或是利用教育优势,吸引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并留在国外或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或是以法律形式,鼓励拥有高技术专长的人进行“技术移民”;或是通过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网罗高技术人才;或是通过某些“基金”和“组织”,以合作研究、资助研究或交流研究的名义,输入西方政治理念;或是以“政治避难”等方式,拉拢国内政治、宗教领域内的“持不同政见者”,培植西方政治思想武装起来的西方利益人。

(2)商品化的倾向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和泛滥,也是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有很强的向其他领域渗透的扩张性,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从交换价值的角度刺激、迫使人们的功能很强,而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去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功能则受到抑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泛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观念受到空前挑战。②由此引发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受到巨大冲击和消解,承担着消除资本主义异化的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直接利益与最终目标的统一遇到一定的困难。③要求文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观点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文化本身在商品经济的侵蚀下日益失去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有逐步蜕变为一般商品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并切实加强文化安全意识和文化安全措施,构筑文化安全体系。

2 建立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文化安全运作机制

面对文化安全方面的隐患,如何捍卫我们的文化主权、维护我们的文化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以开阔的眼界、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建设性地思考和解决我国的文化安全问题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1)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复杂的实践命题,能否求得最优解,至关重要的一条是以什么样的理念为先导。仅有先进的理念也许不一定求得最优解,但没有先进理念注定得不到最优解。这样的理念应当体现以下基本点: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反映中华民族根本文化利益,而非狭隘民族主义;符合整体相关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面向世界,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而不是游离于世界市场体系之外。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应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强意识,加强民族的凝聚力,精心打造“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品牌;另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高抵御文化帝国主义渗透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对民族文化安全保护的热切参与,才能自觉抵御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

(2)建立高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警示人们,缺乏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预警系统是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安全如此,文化安全也是如此。建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就是要在深入分析我国文化安全现状、文化产业基本国情、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等的基础上,把可能对我国传统文化及文化产业造成生存与发展威胁的因素和力量,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线以下,更好地实现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标。这一预警系统,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市场文化商品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我国文化领域可能导致对我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及在意识形态领域构成的威胁和不良趋势进行分析,并诉诸相应的国家机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和经济的及其他文化安全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作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一方面对那些对我国造成重大危害的文化传播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另一方面要保护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增强民族文化在文化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当然,建立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关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WTO有关文化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适当放开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权,使各种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跨国文化集团,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文化产业的合法经营。

(3)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文化实践,引导文化形态的多样化发展。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不能动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实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由于片面地强调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有某种程度的削弱。应该说,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并不是坏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比思想僵化、教条主义要好得多,但是一些同志仅仅片面强调了多元的合理性,甚至有意无意地借其他社会思潮冲击、取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安全,必须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也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这是提高文化势能、增强国家文化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战略至高点。

(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播优秀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与优秀的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优秀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和物化的结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根基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其源泉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个失去意志的民族是不会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确保国家基本制度和核心价值观不受侵犯,培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公民责任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反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可动摇的底线。弘扬民族精神关键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5)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效提升“文化力”。文化实力是文化安全的基石和最终的决定因素。在全球化环境下,落后是要挨打的。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的现代化程度。没有一个与强大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相适应的文化产业体系,要想获得精神文化对经济和政治提供智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根本上达到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而又不造成对当代中国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伤害,就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战略性调整,在实行文化产业及市场适度准入原则的同时,推进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战略,主动出击国际文化市场,开展全面的国际文化贸易,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市场竞争,从而在“积极的民族主义”引导下,把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纳入到一种广阔的、充满活力和竞争的文化产业体系中,在积极的文化进击中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积极防御。

参考文献

[1]韩民青.文化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

国家安全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76-02

1 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文化安全既有机遇更有挑战

文化全球化是近几年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政治与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与变革,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必然导致文化全球化应运而生。另外,从文化总体上讲,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东西,它有着起源、壮大、变化的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积累,有革命,也有淘汰,使得文化在时间中表现为一个进化与分化、积累与沉淀、层次与统一、目的性与自然决定性的复杂过程。可见,文化全球化作为的一个结果和在文化领域的反映,是一次深刻的全球性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和全球性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重组。文化全球化的主体是人类整体,而不是习惯意义上的社群、民族、国家;它的客体是整个世界,而不是局限在国家的范畴。因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

文化全球化拓展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也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机遇。众所周知,文化全球化加速了世界文化融合,也加剧了国家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全球化在促进世界文化融合的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是维护我们国家文化安全的手段之一,是主动的“防御”。从整体上讲,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不应单纯地认为是努力营造的一种相互促进的、发展的、和谐的安全关系。

当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就决定了中国在新世纪必然面临严峻的文化安全挑战。

(1)文化帝国主义直接威胁着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新形态,也可以说,是帝国主义采取的新战略。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及东欧事件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文化上长期对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实行渗透、宣传和颠覆的“硕果”。就中国而言,文化帝国主义的战略主要有:①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渗透。除了继续利用政府文告进行意识形态攻击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公开或隐蔽地推销其社会政治理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外,还充分利用其网络优势强化“文化入侵”。②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文化“植入”。当前的文化全球化不再单纯凭借军事占领、宗教战争等手段,而是依赖频繁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大众文化工业、全球标准的制定、日益兴旺的全球旅游业以及网络信息服务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伴随信息产业、资讯、影视及至传媒等领域的逐渐开放,文化植入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③积极进行人才争夺。或是利用教育优势,吸引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并留在国外或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或是以法律形式,鼓励拥有高技术专长的人进行“技术移民”;或是通过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网罗高技术人才;或是通过某些“基金”和“组织”,以合作研究、资助研究或交流研究的名义,输入西方政治理念;或是以“政治避难”等方式,拉拢国内政治、宗教领域内的“持不同政见者”,培植西方政治思想武装起来的西方利益人。

(2)商品化的倾向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和泛滥,也是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有很强的向其他领域渗透的扩张性,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从交换价值的角度刺激、迫使人们的功能很强,而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去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功能则受到抑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泛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观念受到空前挑战。②由此引发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受到巨大冲击和消解,承担着消除资本主义异化的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直接利益与最终目标的统一遇到一定的困难。③要求文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观点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文化本身在商品经济的侵蚀下日益失去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有逐步蜕变为一般商品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并切实加强文化安全意识和文化安全措施,构筑文化安全体系。

2 建立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文化安全运作机制

面对文化安全方面的隐患,如何捍卫我们的文化、维护我们的文化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以开阔的眼界、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建设性地思考和解决我国的文化安全问题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1)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复杂的实践命题,能否求得最优解,至关重要的一条是以什么样的理念为先导。仅有先进的理念也许不一定求得最优解,但没有先进理念注定得不到最优解。这样的理念应当体现以下基本点: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反映中华民族根本文化利益,而非狭隘民族主义;符合整体相关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面向世界,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而不是游离于世界市场体系之外。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应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强意识,加强民族的凝聚力,精心打造“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品牌;另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高抵御文化帝国主义渗透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对民族文化安全保护的热切参与,才能自觉抵御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

(2)建立高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警示人们,缺乏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预警系统是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安全如此,文化安全也是如此。建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就是要在深入分析我国文化安全现状、文化产业基本国情、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等的基础上,把可能对我国传统文化及文化产业造成生存与发展威胁的因素和力量,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线以下,更好地实现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标。这一预警系统,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市场文化商品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我国文化领域可能导致对我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及在意识形态领域构成的威胁和不良趋势进行分析,并诉诸相应的国家机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和经济的及其他文化安全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作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一方面对那些对我国造成重大危害的文化传播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另一方面要保护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增强民族文化在文化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当然,建立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关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WTO有关文化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适当放开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权,使各种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跨国文化集团,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文化产业的合法经营。

(3)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文化实践,引导文化形态的多样化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不能动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实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由于片面地强调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有某种程度的削弱。应该说,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并不是坏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比思想僵化、教条主义要好得多,但是一些同志仅仅片面强调了多元的合理性,甚至有意无意地借其他社会思潮冲击、取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安全,必须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也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这是提高文化势能、增强国家文化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战略至高点。

(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播优秀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与优秀的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优秀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和物化的结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根基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其源泉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个失去意志的民族是不会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确保国家基本制度和核心价值观不受侵犯,培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公民责任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反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可动摇的底线。弘扬民族精神关键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5)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效提升“文化力”。文化实力是文化安全的基石和最终的决定因素。在全球化环境下,落后是要挨打的。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的现代化程度。没有一个与强大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相适应的文化产业体系,要想获得精神文化对经济和政治提供智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根本上达到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而又不造成对当代中国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伤害,就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战略性调整,在实行文化产业及市场适度准入原则的同时,推进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战略,主动出击国际文化市场,开展全面的国际文化贸易,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市场竞争,从而在“积极的民族主义”引导下,把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纳入到一种广阔的、充满活力和竞争的文化产业体系中,在积极的文化进击中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积极防御。

参考文献

[1]韩民青.文化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

国家安全论文例7

【论文关键词】国家安全法 法律责任 立法 论文论文摘要:由于立法经验不足,我国《国家安全法》立法滞后。审视我国《国家安全法》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地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疏漏和缺陷,亟需修订完善。 1993年2月2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引发了不少法律质量问题,带来了不应有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安全法》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一、“立法目的”应进一步明确 《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一,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但是,并未对“国家安全”这一法律专门用语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这就使得人们对“国家安全”这一目的性概念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困惑。“国家安全”作为一个法学基本范畴或一个法律专门术语出现时,对它的理解和解释就不应当是随意或不确定的,否则,就会损害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妨碍国家安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实施。对“国家安全”不作明确的立法界定,就会模糊国家安全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为从事这类特殊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适当滥用或误用职权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可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不合法的职权扩张和权力滥用,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的专门立法都采用了对“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作出专门立法解释的方法。如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国家安全是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威胁的状况。”第二,该条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该法立法的目的是不妥的。从法理上讲,国家安全是一国的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不受任何侵犯。国家安全的内涵本身就包含一国的社会制度、主权等。这样规定不仅在词义上重复,而且立法上也不经济;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是国家安全立法的目的,而且是宪法、刑法、国防法等立法的目的。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第一款“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款“国家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不受任何势力的侵犯和破坏”。 二、国家安全主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该规定的缺陷十分明显:既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就不存在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划分职权;“各司其职”就不存在谁主管谁的问题;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军事机关、外交机关等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显然只将公安机关写进该条款而遗漏了军事机关和外交机关等是不妥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至今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也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并没有规定与公安机关分权。实践中,该条规定的缺陷,导致了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管辖不明、互相推诿、争抢案件等现象。为避免行使职权的混乱和执法的不协调,笔者建议:第一,删除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混合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二,规定成立国家安全的最高协调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及组建程序、基本任务、议事程序及职能机构等。 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总体上,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内涵与外延都不一致。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外延比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要广,不仅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所实施的,还包括外部军事入侵、国内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制 造的动乱、暴乱、民族分裂等。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则不同,它不仅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质(如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等),还包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等)、妨害司法(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等)、渎职等特质。二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均需有“境外背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而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必须有境外背景,也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可以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三是该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一是“阴谋颠覆政府”,其不足很明显。“阴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心理动机,而不是行为;“阴谋”一词在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并容易使人产生惩罚思想犯的印象。“政府”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容易产生歧义,既可以指整个国家政权,也可以指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司法机关。我国刑法已将“阴谋颠覆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了与刑法相一致,笔者建议将《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l项的“阴谋颠覆政府”改为“颠覆国家政权”。四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2项的“及其”应当改为“或者其”。该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属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工作实践表明,不仅间谍组织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且往往间谍组织的人也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危害性不亚于间谍组织,并且更具有隐蔽性。因此,应规定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人的任务也属于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需要同时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五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一规定把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外,且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相矛盾。因此,笔者建议把《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修改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划分 通观《国家安全法》第6条至第l2条有关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重复、冲突、含糊或缺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条赋予这“四项权力”,是为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在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保持完整,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在该条中再作这样的规定既不能体现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复。既然《国家安全法》的重复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保持完整,那么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也不仅这“四项”。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其他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如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国家安全法》为何不作明确具体规定呢? 二是有关“相应证件”的规定含糊。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7—9条都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行使查验权、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权和优先权。“相应证件”是指什么证件?“相应证件”不仅指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警官证、身份证,也包括根据不同场合侦查人员出示的不同证件如军官证、记者证、侦查证以及特别通行证等。作为肯定、明确和具体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国家安全法》必须对涉及权力合法行使的“相应证件”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是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不明确。国家安全法第10条虽然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该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界定不科学、不全面;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纯属虚设,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性文件中从来没有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第三,“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经过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或者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还是经过被侦查对象的单位领导批准?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都由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则可能因缺乏监督而导致滥用;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需经司法机关单位领导批准,无疑不利于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经过什么样 的程序批准才能应用必须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所遵循,以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 四是应当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国家安全关系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其背后依托的是国家及政治集团,涉及范围广,查证难度大,时效要求高,对被审查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国家安全机关之时起规定不超过24小时是不够的。因此,必须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 五是应当增设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国家安全法》中未就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作明确规定是一大缺憾。没有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罚款权,除了受当时客观条件影响外,主要是错误认为国家安全工作政治性强,对政治性犯罪或违法,不能采用经济性手段(如罚款);现实生活中罚款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笔者认为,首先,国家安全机关除了正确行使国家安全行政管理职权外,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施之以罚款,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今后行为,毕竟有其特殊的功效。尽管形式上,国家安全行政罚款可以起到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与教育被罚者,防范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那种认为政治性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用罚款惩罚的观点,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与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宗旨相悖。其次,我国现行的其他立法大多规定了行政罚款,运用得较为混乱,这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律设定行政罚款这种处罚形式不科学的问题,不能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混乱,归罪为法律规定本身。第三,外国国家安全法律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如日本规定,将工作中掌握的防卫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规定,在法律的幌子下,参与进行电子侦查,处一万美元以下罚款;其他国家安全法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第四,从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设定来看,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申诫罚和人身罚,没有财产罚,从最轻的警告到最重的行政拘留跨度很大,中间缺少一座过渡桥梁,在执法中容易出现行政处罚或畸轻或畸重的现象。实践中,尤其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而屡教不改的“情报专业户”、“情报专业村”等,采用申诫罚或者人身罚无济于事。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实践,国家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第一,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第三,类推规定某种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明确规定某种行为直接依照刑法某一条款处罚或直接予以行政处罚;第五,明确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免予处罚。可见,我国《国家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墨守我国《刑法》已取消的“类推制度”。第一,《国家安全法》中原则规定的刑事法则,一般无法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罪行规定,且刑法早在1997年已修改,有关规定不能适用,有法难依;第二,援引性或者比照性规定的刑事罚则,显然不合理、牵强,类推制度早已为现行《刑法》所抛弃;第三,“构成犯罪的”是一个非常含糊的、不易掌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当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国家安全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时,则容易导致“以罚代刑”。笔者认为,为惩罚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完善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最有效、最科学也是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国家安全法中直接设定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即国家安全行政刑罚,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有利于消除现行国家安全法依附性立法方式的弊端。在国家安全法规定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法则,不仅可以在立法上使其成为典型的分则性规定,与刑罚典分则相并列,能够使它保持协调一致,并使各自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特定性、稳定性,避免只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照或比照刑罚典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只是笼统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的现象;而且在执法上,能够使国家安全机关甄别哪些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哪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也能使司法机 关直接依据国家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不致因刑事罚则不具体、不明确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二是对法律规定的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立法的疏漏,不仅对打击这样的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放纵了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发生。 三是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十五日,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为解决国家安全法与刑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建议尽快对国家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以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保障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更科学合理并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而保障国家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国家安全论文例8

离开校门,在反应堆上工作了45年,退休后仍感知识偏狭需要学习。好在有充足的时间上网搜索关心的课题,容易“荡”得到大量信息。有了感受就想与同行共享,交换意见。 应当说明的是:本文的立场和观点与任何部门或单位无关。如得以发表或被转载,希望的反响是批驳和辩难。那才对发展核电有益。 中国能建多少核电? 改革开放30年来,老百姓生活有很大提高,这是国内外多数人普遍承认的事实。但同样应当承认,国家的资源和环境付出很大,境况触目惊心。去年初的冰雪灾害,4月太湖再次出现蓝藻,今年2月山西又发生矿难,突显国家能源配置和环境安全问题严重。如果说去年7月初日本北海道G9峰会讨论“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有布什政府充愣,中国的表现还过得去,恐怕今年4月英国伦敦的G20峰会,就得明确承担义务了。CO2发射总量即将赶上甚至超过美国成为“老大”,全国电力装机总量超过8亿千瓦,煤电比例超过78%。好多外国研究机构早就关注我们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必须改善环境,维持经济增长,千万不能“因增长而窒息”,威胁广大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抵抗力最薄弱,内地比沿海环境抵抗力更薄弱。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环境污染够严重的了,长江三角洲江河湖汊有的水已经发臭。下一步怎么办?总不能把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搬到内地去,发展那里的经济。 好在政府高度重视能源配置和环境安全,大力发展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关闭高能耗、高污染的小火电。认真贯彻“积极发展核电”的方针。以这次金融危机电力负荷下滑为“契机”,把“发展核电作为当前调整能源结构的优先选择”,快速推进核电建设。把2020年建成4000万千瓦核电的指标提调整为建成7000万千万,在建3000万千瓦,“力争2020年核电占电力总装机比例达到5%以上”。 有人担心核电要“大跃进”了。其实,早在中东“石油”危机的1970年代美国和法国就被逼得“大跃进”过,而且很成功。以中国人口之多、国土面积之大,外汇储备之高,10年内建成60台百万千瓦的核电机组,不能算“大跃进”。目前开工建设的核电机组,除三门和海阳的12台AP1000外,都是成熟的、没有政治、技术、经济风险的核电机组。 世界普遍认为,核电是唯一证实的、能以基本负荷方式大量提供电力的技术,既可靠而又没有空气污染,或者说不发射温室气体。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也很环保,但不能保证带基荷长期连续运行。 未来中国需要多少电力?需要多少核电?有人估计,2020年中国电力装机总量或有可能达到15亿千瓦。那么,2030年和2050年是多少?据估计,即使不考虑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8.9亿装机容量对于中国的火电来说已到峰值”。“大力发展水电”,积极扶持新能源,剩下的“发电能力都需要核电来补充”。如果2020年中国核电达到7000万千瓦(0.7亿千瓦),占国家电力装机总量的5%,那么2030年就有可能达到2亿千瓦,而且2050年还可再翻一番,届时使核电占国家电力装机总量的25%以上。 以这样的速度发展,到2050年中国核电在电力配置中的份额,与世界核大国相比仍然偏低,不值得“核电人”沾沾自喜。中国核电应当有更远大的奋斗目标。铀资源不是核电发展的“瓶颈”近期大规模发展核电,需要有大量铀资源。 也许是被1960年代“三年自然

国家安全论文例9

一、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发展自由与安全自主的统一

网络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其存在的价值是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空间障碍。那么是否基于网络的这种自由性特征,就可以仅仅依靠发挥网络自身发展的原动力,任其自由发展,对网络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管呢?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正是网络发展的自由性,反而给我们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够增强国家安全的防范门槛,也成为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提高国家网络安全自主可控水平

由于过去我国网络空间发展是分散建设、分而治之,没有高层机构和相应制度负责国家的网络安全,导致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设备中大量采用外国软硬件,例如在骨干网的路由器中,60%都是美国思科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在网络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局面,并建设自主可控的技术平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不能短期内改变现状的情况下,要实现安全自主可控,就只能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审查,采用各种法规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各种安全威胁,通过法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的风险。我国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监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是为了在国产化网络安全体系尚未建成之时,以严格的审查制度防堵安全漏洞,从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国内网络信息产业良性发展

网络的发展自由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充分利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信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并不是贸易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会损害网络信息产业,相反,它能够有效促进其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对信息企业发展能产生何种影响,主动权其实掌握在企业手中。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只要也只有符合我国的网络安全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反之,如果安全性不达标,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样必将促使企业更为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增大产品设计和实现过程中的安全投入,进而促进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同时,网络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民众会因为审查的实施,增强对产品的信心和信任度,必然倾向于选择安全审查过关的产品。这样,产品的安全性高,用户信任度也会高,市场占有率也会越来越高,从而形成市场的良性互动。因此,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进行审查,能够实质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推进信息产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公平竞争格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在保障安全的同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提高了外企入华门槛,也将成为我国遭遇不公平贸易待遇时的反制裁武器。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采取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美国早有先例,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窃取商业机密调查。此外,为应对日益广泛的云计算,美国政府还针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审查,并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审查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我们即将推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来美国、印度等国家再出现针对我国华为、中兴等企业网络设备的诘难与限制情况,搞不公平竞争,我们也有了反击反制的法理依据。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及提供者都将进行安全审查,一旦发现产品提供者借助提供产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应不得在我国境内使用,这必将会对国外的网络技术垄断格局造成影响,对国外企业的不公正竞争行为形成威慑。

二、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隐私安全的统一

互联网交流的开放性和广泛性,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变革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能够兼顾保障网民隐私安全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空间生产生活的和谐有序。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民众隐私安全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终端等信息产品的普及,民众对信息产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第三方约束机制,许多厂商对产品的安全属性不够重视,甚至明知有安全缺陷却拒不更改,更有部分厂商故意在产品中设置后门和陷阱,窃取用户信息和数据,由此带来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为公众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深层次的保障,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被轻易泄露和恶意使用。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只有尽早排除厂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涵盖了国家战略层面和个体层面的综合考虑,对外能有效降低我国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风险,对内也将成为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网络言论自由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网络用户的数量迅速膨胀,中国言论自由的范围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而言,更是起到保护伞和压仓石的作用。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的是关键公共设施软硬件的安全,其审查对象是企业及其产品,而不是对网络空间发表和延展的言论内容层面的管控。从构造网络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网络安全审查反而是相当于为网民的信息和存储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基础运行平台,将更能够促进网络言论自由的持久与有序。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改变目前国内互联网安全形势

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1994年4月20日,中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大家庭中的第77个成员,而今已走过20个年头。据统计,我国网民超过6亿,网络近400万家,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超过3000亿美元,中国有3家网络企业进入世界前10强。我国俨然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而从另一方面看,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安全形势也非常严峻。少数国家政府和企业长期利用自己产品的单边垄断和技术独霸优势,大规模搜集敏感数据,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企业、大学和电信主干网络都遭遇大规模的侵入、监听,深受其害。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能够对目前国家存在的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起到有效地防范、遏制作用,对于建设网络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推动意义。

三、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与消除安全隐患的统一

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现在国家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实质上是要以制度的完善来弥补技术的差距。因此,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都要进行安全审查,这既是为了能够及早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拒网络安全威胁于未然。随着网络对国家安全、民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棱镜门”事件曝光以后,使国家和普通网民更进一步认识到网络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因为如此,更加有必要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便于能够从源头上杜绝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在关注层面上,网络安全审查重点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网络节点,例如核心骨干网络路由器设备必须采用经安全检测过的设备,对于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隐患的产品,逐步有序地采用安全设备进行替换,对于设备中具有的监听、监控等功能全部从代码中删除,全面整改安全漏洞和缺陷,避免不当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控已有威胁蔓延

针对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系统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已采用的像思科公司这样的国外厂商设备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中国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外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已售设备的全部源代码,将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脱敏处理,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系统后门,来降低这些安全隐患所造成的风险。并全面审查国外设备的源代码,进行安全风险测试。网络安全审查应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测和事后惩处三部分。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该产品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是否会产生垄断等社会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而对于已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也并非绝对安全,补丁和升级都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和检测。对于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坚决处理措施,彻底弃用该产品和服务,确保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机构、交通、电力、金融等重要领域,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国家安全论文例10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政治制度、人民生命财产等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其中,国家文化安全是其构成之一,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保持民族自身文化的特性并延续好这种特性。外国文学课程中的作品承载着太多外国文化的信息,对于帮助当代大学生正确认识外来文化与本国文化有特有的价值。此外,云南地处边疆,是中外文化交汇之处,重视文化安全对于国家安全保障也意义重大。基于国家战略与云南自身所处的实际地缘经济、政治的考量,在外国文学教学中注入文化安全的信息与意识就成为了我们关注的思考点。

国家安全战略大致有霸权扩展型、谋求崛起型、专守防卫型与对外依附型四类。作为和平崛起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谋求汲取外来文化滋养,实现内在自我更新的同时,也在积极谋求走出去的路径。在此形势下,文化安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文化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观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从国家层面而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文化是探讨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脉络。但如果从云南地方文化的视角考量此问题,就不得不引入另一个文化元素,就是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所以在外国文学课程中处理文化安全话题时,地方少数民族文化就是一个不能避开的话题,正因如此,我们在进行外国文学教学时,除了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外来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联,还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意识的保护,即在学生开阔视野认识世界的同时,使其热爱自身的文化,增加对本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的热爱。为此,我们在外国文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突出了讨论式教学和参与式教学,让学生在积极发挥教体地位作用的过程中,增强国家文化安全意识,为将来吸取外来文化精华,发展本民族文化打下比较牢固的思想基础。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重视学生对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的收集和整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讲到古希腊神话这一章节时,教师专门设置了一个课外讨论题,即收集一个或几个您小时候在家乡听到的传说或者神话故事,可以是少数民族的,收集到后进行分析,对故事中体现的地方文化进行评价。由于所在学校为地方高校,云南省的学生占多数,少数民族学生也不少,所以收集到的云南少数民族故事不少。课外收集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课堂讨论1~2节课,进行课堂发言,要求学生将自己的核心观点表述出来,供全班思考商讨。此外,教师还借此讲解中西神话故事的区别,进一步让学生体会中西文化的区别。这样的讨论基本达到了使学生既理解、热爱本国本民族文化,同时又了解外来文化的目的。外国文学是以外国文化为主的,但只要我们开动脑筋,也可以将学生引入到中华文化的殿堂,做到中西文学与文化的汇通学习。从学科来说,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汉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将比较文学的相关理念加到外国文学。重点是比较诗学的概念,让学生既学会用西方的接受美学、后殖民主义等理论评析课本中的作品,又学会尝试用诸如“味”“气”等中国学术话语解读西方文学作品,这样可以将学生的学术视野和学术思考置于中西文化汇通的层面。

其次,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赛,提高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例如,教师在讲解到18世纪歌德时,歌德提出过“世界文学”的概念。联系此,教师组织了学生进行了一次课堂辩论赛,辩论赛的辩题是“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同”和“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异”。经过激烈辩论和教师提示,学生会意识到超越阶级的普世价值观是难于形成的,但不同文化之间可以有很多地方的相似,达成共识是有可能的。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发展道路各异、阶级属性各异,但国家富强是大多数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经济停滞、倒退,人民生活贫困是任何负责任的政府所不愿看到的。这样的活动,既灌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培养了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尊重世界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学会平等对话的意识,也促进学生学习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自己民族的文化,树立了发展自身文化的意识。

再次,注重教学知识的更新,积极促进学生了解外来文化,服务地方发展中心工作,主动融入云南发展。根据中央的要求,云南省的发展定位是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与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昆明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中的不少学生今后可能会从事对外汉语教学,所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让学生体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风土人情,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以为将来的中文对外传播打下基础。在亚非文学讲授过程中,教师讲解当代泰国华文文学作家的小小说,并选取适合大学生理解的作品让学生排演成话剧在课堂进行表演。由于缺乏必要的表演技能的培训,学生的话剧表演还比较青涩,但为帮助学生理解泰国当代年轻人的想法提供了契机。鉴于建设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大胆增加亚非文学比例,并且挑选具有现实意义的作品推荐学生学习。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增加了菲律宾民间文学专题、缅甸民间故事专题、柬埔寨民间故事专题、马来西亚民间故事专题、印度当代小说、泰华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新加坡华文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等。缅甸民间故事《三个龙蛋的故事》生动演绎了中缅两国人民的亲情关系,缅甸人民从内心表达了对中国人民的深厚“胞波”情。我们国家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间安全的好办法就是共同发展,增进彼此间的政治互信以及两国人民之间的感情很重要。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也要体现出自身文化的自信与远见。所以,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周边邻国要从年轻人做起,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对云南发展提出的重要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也有着内在的关联,它们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以菲律宾民间文学为例,菲律宾少数民族史诗就来源于当地所特有的梯田种植。当地人在进行稻谷的耕作过程中传唱着特有的史诗。史诗没有靠文字记录,而是仅仅靠口头相传,具有了很浓重的“活态”化的特点,这种史诗既有着浓厚历史底蕴,又有着厚重的原生态的泥土气息。正因为这样,史诗还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学生了解这些,对于提高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和自身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都是有益的。在进行外国文学课程建设的同时,可以围绕国家文化安全这一中心议题设置相关的课程。例如,笔者讲授的两门公选课“实用创新思维”和“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就有助于学生掌握文化创新的思路以及英国、法国、美国与德国等国的文化、历史。特别是在“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这门课中笔者专门介绍了有关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的知识,深受学生好评。

最后,外国文学教学要适应网络技术、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更新传统文本细读的观念,教师要注重课程网站的建设,帮助学生从传统的纸质媒介的学习转变到网络媒介的学习。传统的纸质文本阅读就是单调的,但大数据时代的文本阅读是并置阅读,即在阅读一个文本时读者可以看到相关的各种观点的文章,并置阅读扩大了读者的视野和思考的空间。对学生的并置阅读,要注意这样几点:第一,要求学生学会从各种链接中进行信息的归纳整理,廓清基本观点种类、思路;第二,要学生对各种观点进行辨析,学会思考,结合原著和有关文学理论进行赏析、批评;第三,使学生得出自己的认识,运用学术语言和自有的语言阐述个人观点。师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在课后运用聊天工具进行在线交流,教师及时解答学生疑问。网络时代面临的问题是,大学生面对的信息增加,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教师在运用网络工具进行教学交流时,文化安全的意识在虚拟空间中也显现出来。教师在新媒体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意识的培养、为人做事道理的提醒,并且要警惕网络有害文化的侵蚀。

外国文学教学不是静态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理应注入适合时代要求的精神品质,无论是专业学生还是普通的大学生,提高人文素质都不可或缺。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在专业课教学中教师要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今后既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也要积极融入地方和国家战略,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对外传播工作,维护好本国的文化安全。诚然,外国文学课程只能提供部分国家文化安全的载体,很难提供全面的文化安全的信息,但透过这门课至少传达给学生一点文化安全的意识信息也值得的。意识的培养靠单向的灌输还是不够的,不经意间的提示可能会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依此可以着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徐 亮.现代美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史 阳.菲律宾民间文学[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