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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质量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8 11:47:38

商品与质量论文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1

关键词:博弈论;供应链;质量协调

Key words: game theory;supply chain;quality coordination

中图分类号:O2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023-02

0引言

本文在以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博弈论的研究方法,试图通过供应链质量协调模型的研究,分析各参数对供应商产品质量水平的影响,以及制造商如何在供应链中发挥自身的监测作用,以保证供应商提供高质量水平的产品。

1问题描述

本文研究了由供应商S、制造商M、和顾客C所组成的供应链的质量协调问题。如图1中实线代表产品流、虚线代表质量控制流。

2参数说明

本文主要涉及的符号含义如表1。

另外,为方便讨论,本文假设Δp=p2-p1(显然p2>p1,),ΔT=T1-T2(显然,T1>T2),ΔT又为供应商S生产低质量产品所获得的私利。m为制造商的单位检验成本,当制造商选择不检验时,不发生。c为当制造商检验时,发现低质量产品的维修成本,全部由供应商支付。r为当制造商没有检验时,顾客所提出的单位补偿成本,其惩罚措施为供应商承担αr,制造商承担(1-α)r。由于没有经验时,单位补偿成本是由制造商和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因此本文假设Δw+c>αr。

3有限次供应链质量协调的模型

当供应商S选择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则其所获得批发价格为w,生产成本为T1。如果制造商M选择检验,则供应商S由于高质量产品的次品率p1,将得到p1(Δw+c)的惩罚,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1-p1(Δw+c);而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m+p1Δw。如果制造商M选择信任,也就是不检验,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1-p1αr,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p1(1-α)r。当供应商S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则其生产成本为T2。如果制造商M选择检验,则供应商S由于低质量产品的次品率p2,将得到p2(Δw+c),因此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Δw+c);而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m+p2Δw。如果制造商M选择信任,也就是不检验,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αr,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p2(1-α)r。从上述的战略式表述中,可得出以下几点:

性质1①当Δw+c且mΔw+c且mp2[Δw+(1-α)r],唯一的纳什均衡为(低质量,检验);③当αr且mp[Δw+(1-α)r],唯一的纳什均衡为(高质量,信任);④当>αr且m>p[Δw+(1-α)r],唯一的纳什均衡为(低质量,信任)。通过以上四种情况下的性质,可得出以下推论:

推论1:越小,即供应商S在生产高质量和低质量产品的次品率不变的情况下,质量成本相差的越小;或生产高质量和低质量产品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两者的次品率差值越来越大;或质量成本的变动幅度小于次品率差值的变动幅度;此时,供应商S更偏向于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反之,越大,供应商S更易偏向于生产低质量的产品。

推论2:单位检验成本m越小,制造商M更易选择检验战略;反之,单位检验成本m越大,制造商M更易选择信任战略。这与事实也十分贴切。以上两个均是从供应商S和制造商M自身的参数出发来讨论战略选择的可能性,从而可以看出供应链所涉及行业对质量协调的影响,如一些大型制造型企业,其检验成本很高,从而制造商就更容易选择信任的战略;一些虚拟的企业,其检验成本较低,从而制造商就更容易选择检验的战略。

⑤当αr

π(x,y)=xyw-T-p(Δw+c)+x(1-y)(w-T-pαr)+

(1-x)yw-T-p(Δw+c)+(1-x)(1-y)(w-T-pαr)

令=0y=

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πy(x,y)=xy(ρ-w-m+pΔw)+x(1-y)ρ-w-p(1-α)r+(1-x)y(ρ-w-m+p2Δw)+(1-x)(1-y)[ρ-w-p2(1-α)r]

令=0x=

推论3:影响供应商S选择质量水平概率的参数主要有:m、Δw。m越大时,x越小。说明供应商在知道制造商因检验成本太大而降低进行检验的可能性,所以其也选择生产低质量水平的产品。因此,制造商应该控制检验成本,从而进一步稳定供应商的质量水平。Δw越大时,x越大。说明制造商通过加大低质量产品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的控制供应商的质量水平。

推论4: 影响制造商M选择检验或是信任战略概率的参数主要有:、Δw、c。越大时,y越大。由推论1可以看出,越大,供应商S更易偏向于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因此,制造商为防止该可能性发生,会加大检验的可能性。Δw越大时,y越小。因为制造商通过价格惩罚的手段控制了供应商的质量水平,提高了供应商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可能性,可以选择信任的战略。c越小时,y越大。因为制造商可以预测低水平的维修成本并不会引起供应商的注意,甚至生产低质量的半成品的收益远远大于低水平的维修成本,因此制造商需要增大检验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半成品的质量水平。

推论5:顾客对制造商M的惩罚越大,即顾客所提出的单位补偿成本r越大,则供应商S提供高质量水平的产品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为了保证供应商的质量水平,可以通过加大顾客对制造商M的惩罚力度。

4无限次供应链质量协调的模型

当制造商M选择检验时,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p(Δw+c)+δw-T-p(Δw+c)+δ2w-T-p(Δw+c)+…=。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Δw+c)+πδ+πδ2+…=w-T2-p2(Δw+c)+。当制造商M选择信任时,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pαr+δw-T-pαr+δ2w-T-pαr+…=。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制造商M虽然没有选择检验,但是通过顾客的反应程度和惩罚反馈信息,可以了解供应商S的质量水平,从而对供应商S实行额外惩罚,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αr+δπ+δ2π+…=w-T2-p2αr+。因此,供应商S的总期望收益为:

π(x,y)=xy+(1-x)yw-T-p(Δw+c)++x(1-y)+(1-x)(1-y)w-T-pαr+

令=0y=-

推论6:在无限次的供应链质量协调模型中,制造商M实施的额外惩罚越严厉,即π越小,则制造商M的选择检验战略的可能性越小。特例,当π=0时,供应商S遭淘汰,制造商M选择与其他供应商合作。

5结论

本文基于博弈论研究了供应链质量协调的一般模型和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分析了各参数对供应商S和制造商M战略选择的影响,研究表明:①制造商M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自身检验水平的提升,从而控制检验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对供应商S的惩罚力度,来增加供应商S提高高质量水平产品的可能性。②从顾客C的角度出发,顾客C需要增加自我的维权意识,通过对制造商M的质量惩罚,进一步传递给供应商S,有效地控制供应商S的质量水平。③在整个供应链中,需要引入或加强供应商竞争机制。首先,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体系选择合作的供应商;其次,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建立淘汰机制,优化供应商的合作体系。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2

一、消费价格指数中商品质量调整问题的由来

众所周知,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它是用某一时期(报告期)的价格水平同另一时期(基期)的价格水平相对比,以此来说明消费价格的整体变动趋势。在实践中,消费价格指数通常使用固定篮子方法进行编制,即首先选取一篮子质量和特点不变的固定消费品和服务;其次,分别计算此篮子在不同时期的货币价值;最后、将处于不同时期的商品篮子价值进行相除。在这一整套编制程序中,理论上都要假设篮子中的商品质量不发生任何变化,这显然与经济现实不符。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依此为出发点,主要包括:消费价格指数要求商品质量相同的理论根据;商品质量的含义;实践中采用纯样本匹配法对商品质量进行调整的局限性;理论中存在的质量调整方法种类、性质及各自的使用环境。

二、编制消费价格指数要求商品质量相同的理论根据

在编制价格指数的过程中对商品的同质性要求根源于价格指数的目的,即单纯反映一段时期内价格水平的变化,在这里价格水平的变化是仅指纯价格变动,也就是专指非因商品质量上的任何变动所导致的价格的变动。因此,此时关于价格变化可以区分为:观察到的价格变化、纯价格变化、商品质量差异所引发的价格变化;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用以下等式描述:

观察到的价格变化=纯价格变化+质量变化所引发的价格变化无视纯价格变动的本质,而仅仅以观察到的价格变化来编制价格指数,其结果根本不可能达到消费价格指数的目的。

三、商品质量含义的本质

对于商品质量的定义,出于研究目的不同存在多种论调,但主要着眼于商品自身的自然属性,即将质量定义为商品物理特征的集合,这其中又有狭义质量含义与广义质量含义之分,例如:计算机的质量可以由运算速度、存储容量、显示器大小这些物理特征决定,当两台计算机在这些方面完全相同时,可以从狭义的角度认为它们两者之间质量相同,但是如果这两台计算机的不同卖主,各自对计算机所承诺的售后服务不同,那么从广义上讲,这两台计算机质量又是不同的。简而言之,这种隔离在具体商品之外,却又和该商品息息相关的无形服务,本身就提升了商品的质量,至此,这两台计算机也就脱离了狭义的同质而存在了广义的差异。

一言以蔽之,狭义的质量是指商品自身的物理特征,而广义的质量是指除去商品自身特征之外,还包括交易条件、附加服务等。

四、实践中为满足商品同质性所采取的措施及局限性

目前各国统计机构普遍采用纯样本匹配法来编制价格指数,其基本思路在于仅选择那些在基期和报告期都存在且没有发生任何质量变化的样本,依此来计算价格指数,这本身既剔除了原先样本中被市场淘汰的商品,也忽略了该时期新涌现的商品,它试图仅仅通过市场上持续存在且没有发生质量变化的商品价格变化,来反映整体价格水平变化。

这种所谓的“纯样本匹配法”,在科技水平发展缓慢的年代,由于商品更新换代速度较为僵化,因此不会出现太大问题,例如1707年佛里特伍德选择的商品篮子中,仅包含小麦、啤酒和抹布。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那个年代,这三种商品在年际之间进行价格比较时,其本身质量变化甚微,而可视之为同质。然而时至今日经济现实的复杂性,直接对据此方法所得出的价格指数提出了质疑。纯样本匹配法的本质是在回避对于商品的质量调整,它企图不断压缩最初拟定的样本空间所包容的商品种类,来达到编制程序的简化,然而也正是这种动机的驱使,直接导致了价格指数不能够真实反映消费价格的变动趋势,而且那个由于只减不增不断受到挤压的样本空间,也因不再具有代表性而最终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五、理论中为商品质量调整提供的策略及各自适用范围

理论中,对于商品质量调整方法可以分为直接质量调整法和间接质量调整法,其中直接质量调整法也被称为显示质量调整方法,它直接估计新老商品之间质量差别的价值,并对其中的现期价格或基期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间接质量调整方法也被称为隐含质量调整方法,它以类似商品所观察到的价格变动为依据,估计出新老商品之间价格差别中的纯价格变动部分。现分别讨论如下。

1.直接质量调整法

直接质量调整法包含:专家调整法、选择费用法。

(1)专家调整法。该方法是通过一名或更多名工业专家、商品专家、价格统计人员或价格采集人员对老产品和替代产品之间质量差别所导致的价值差异直接做出判断。这种方法在采用时必须得到专家的支持,它带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而且结果无法进行客观检验,经常由于专家的不同而导致价值判断差异。因此,尽管方法思路便利,但却极容易出现多方争执。

(2)选择费用法。这种方法的另一种名称是部件价格法,它依据新款商品的可见特点的价值来调整替代品的价格。例如当购买个人电脑时,若市场上包含光盘驱动器的电脑取代了不具有该设备的电脑,而后者此时又已经难觅踪迹,则可以将新款电脑的价格减去该设备的价格来估算老款电脑此时的价格。

对于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李琛琛曾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价格指数与质量调整》中指出:“商品在增加部件时,价格往往并不是原商品和部件价格的简单相加。也是是说,这种情况下这种价格调整方法不能准确地反映报告期原商品的价格。最明显的例子是,我们在单独购买操作系统时,往往价格昂贵,但在购买计算机时,经常随机赠送操作系统,这时显然不能用计算机交易价格减去操作系统的市场售价来得到裸机的价格,这样势必大大低估计算机价格指数。”笔者赞同李琛琛的观点,为避免该类似问题的发生,荷兰统计局的举措是在使用该方法进行质量调整时,以单独购买某一个部件价格的半价作为购买整个产品时该部件的实际价格。我们将此原则套用在李琛琛所引的案例上,即为若操作系统单卖100元,同时一台不含有操作系统的裸机3000元,含有操作系统的机子也是3000元(随机赠送),那么荷兰统计局的做法是,将含有操作系统的机子价格3000元减去操作系统自身市场价格100元/2=50元,即2950元,作为此时裸机的价格,最后,相应的价格指数为2950/3000,这显然低估了真正的价格指数,使价格指数产生了向下的偏误。因此,笔者此处强调在使用该方法时,不但要求能够真实的区分商品及部件的单独价格,而且单独购买部件的价格与包含在新商品中后该部件价格差别不大。

2.间接质量调整法

间接质量调整法包括:未经调整的商品价格比较、部分重叠法。

(1)未经调整的商品价格比较。该方法也被称为直接价格比较或可比替换法,简而言之,该方法将某类商品中的新款与旧款之间的价格差异不进行调整,而是直接纳入价格指数中去。这样做的依据是假设该类商品的老款与新款之间没有质量差异,这显然不适用于质量上发生迅速变化的高新技术领域。若我们深究既然老款与新款之间没有质量差异,那么何以区分老款与新款?如此看来该方法从概念到应用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2)部分重叠法。部分重叠法是指当正在消亡的项目(老款)和其替代项目(新款)在时间同时存于市场时,使得时的价格对老款和新款均可用,在之前取老款的价格变化,而在之后取新款的价格变化。我们采用以下符号形式进行详细描述:以和分别代表第i类商品的老款与新款形式,那么由于在时刻-1时只存在老款商品,因此当时间从-1过度到时,该商品价格指数为;同时当时刻从过度到时,该商品价格指数为。由于该方法假定在时间时,新款与老款商品的全部价格差别都是由于质量差别而造成,因此在时,老款商品的质量仅为新款商品质量的,所以当计算自-2到该商品的价格指数时,应当依此进行质量调整,也即是。

部分重叠法假定正在消亡的项目和其替代项目之间,在一个共同时间点上的全部价格差别是由于质量差别而造成的,它在此前提之上对商品质量进行调整,而且该方法的应用取决于商品所在市场的情况,只有在接近于完全竞争的状态下,此方法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参考文献:

[1]欧盟统计局:《国民核算中的价格与物量测算手册》,2003年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3

关键词:商品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 监管模式 信息不对称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指的是在日常经济活动当中,某些参与人拥有其他参与人所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在不对称信息下进行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萨缪尔森,2004)。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普遍存在,已经成为研究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和研究视角。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应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

尽管信息不对称已经广泛运用,但是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方面却没有得到重视。而事实上,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相比,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严重。首先,流通领域主体多,分布广、交易频率高,监管难度本身就大。负责流通领域监管的工商部门本身对商品质量监管问题没有经验,且并没有建立如质监部门类似的一套技术手段;其次,流通领域的主体更多,稳定性更差,主管部门想要获得信息更难。我们下面专门对商品流通领域的信息流通进行分析。商品流通领域是指从“厂门到家门”之间的领域,也就是商品从批发到零售所经历的过程。本文把整个商品的流通归纳为“商品生产者-商品批发商-商品零售商-消费者”,这一过程存在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第一,对于商品生产者-商品批发商关系来说,商品生产者是卖方,商品批发商是买方,因而批发商属于信息贫乏方。考虑到批发商往往是专业从事某类甚至某一品牌的批发活动,其与生产商有大量的接触并可通过自有的专业设施设备,或通过购买专业的质量鉴定服务来获得比较充分的商品质量信息,因此在生产者与批发商之间往往信息比较对称。第二,对于商品批发商-零售商关系来说,批发商是卖方,零售商是买方,因而零售商属于信息贫乏方。考虑到零售商往往大批量进货并长期从事该项专项活动,通过经验和检验设备等手段措施可以对商品质量有较好地把握。但是对于规模较小、销售品种变化较大的零售商来说,其技术手段、经验落后或缺乏,可能导致其质量辨别能力有限。第三,对于零售商――消费者关系来说,零售商是卖方,消费者是买方,因而消费者属于信息贫乏方。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商品专业知识比较贫乏,信息渠道有限,往往是对商品信息无法把握。口碑相传、品牌、广告、现场感知、以往经验和销售人员的介绍是其做出商品质量判断的主要信息来源。

由此可知,商品质量的信息在从生产者到最终的消费者这一链条中逐级衰减,信息不对称状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对末端的消费者来说(见图1)。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分析,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首先,商品质量信息随着商品不断转移而衰减是必然的一个客观事实。要保证质量信息百分之百地从批发商到达消费者,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其次,商品质量信息在整个传递过程中,批发商到批发商或者批发商带零售商过程中由于这些主体具有专业工具和手段去鉴别上游企业提供的商品的质量,而只有零售商到消费者环节中消费者往往不具备这一能力,因此这一环节信息衰减的幅度最为厉害,也就是说受信息不对称影响最为严重的是消费者。作为政府来说,如何让消费者有更多渠道获得其做出判断商品质量所需要的信息是消除商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入手点。最后,政府监管时面对品种繁多且快速变化这一状况,也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一状况下,如何保障监管的有效性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具体而言,一定要有重点领域和重点手段,提高监管投入的产出比。

基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约束的监管思路构建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多方参与、信息共享的监管体系

作为监管部门,无论怎样努力,能获得信息都是有限的。而实际上,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还有很多主体因其工作职责而获得了大量的信息。很遗憾的是,目前这些信息并未引起重视并用来预警。这些信息包括:第一,新闻媒体部门。新闻媒体其特有的影响力,吸引了消费者的投诉。个案却可能是先兆,且媒体还会进行深入的采访调查。三聚氰胺等事件正是媒体的长期跟踪报道才最终引发了主管部门的关注。因此,如何建立与媒体间的商品质量事件的信息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大型流通企业。在调查中发现,大型流通企业对商品质量往往把关比较严格,在商品入场时大批量重复抽检能及时发现某类或某一品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目前这种信息为内部信息,并未被质量监督部门利用起来。第三,大型质量检测机构。受企业、政府、消费者个人等委托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其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商品质量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监管部门确定监管重点、建立预警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其中,商品质量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尤其重要。国务院按照“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把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依次分配给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这样的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充分考虑了这三个部门的特点和优势,但同时也带来相应问题。从本质上来看,商品质量监管是有机的整体:生产是源头,流通是过程,消费是终端。在把这三个领域人为地割裂给三个主管部门之后,在没有建立密切的信息互通渠道之前,不可避免地造成有关商品质量监管信息“部门内部封闭运行、部门之间无法共享”的局面。

(二) 调整监管思路,从管商品方式向更有效的管经营者方式转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所认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商品抽检(后改为监测)为主要手段。从这一监管思路来看,基本沿袭了此前质监部门做法,质量监管直接作用于商品。以深圳为例,有关部门建立了“深圳市食品污染物监测及预警体系”对全市6个区、44个监测点进行长期跟踪。这一思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流通领域商品品种品类繁多且变化极快,在抽检人员和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办法预见性地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前做出部署。这与生产领域产品品类品种相对稳定、大批量的特点有很大的不同。从最近数年来看,重大的商品质量问题均不是工商部门因抽检而发现的,反而是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后通过媒体曝光后反馈到工商部门的。二是工商部门本身在直接的商品质量检测等方面没有专业、设备和人员优势,其专业能力和经验主要体现在管理商品经营者方面。

把监管对象重点放在商品经营者身上,有两个好处:一是商品经营者相对商品来说,其稳定性高、数量少,而且能结合工商部门的年检等工作,操作起来成本更低、手段更丰富;二是商品质量问题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商品经营者对进出货控制不严,甚至有意买假卖假赚取暴利,抓住商品经营者就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所谓经营者,可界定为市场经营者,包括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商品展销会和旅游景点的开办(管理)者等和直接销售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商贩(包括固定场所有牌、无牌商贩和流通商贩)。

从工商行政部门的优势和流通领域的特点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把日常监管的重点从原来的商品监测转向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这样做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予以配合。

(三)建立严格的商品准入制度,通过规范商品质量信息来减少信息不对称

无论是商品经营者进货,还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监管部门监管商品,都需要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规范商品外包装的商品质量信息,是一个有效途径。如商品包装、商品说明等方面提供真实可靠、可追溯的相关商品信息,鼓励优秀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提供更加充足的市场信息。通过对批发环节(批发商)、零售环节(零售商)设置准入制度,要求其建立规范的进出货制度,保障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达到质量标准。

通过实施严格的商品和商品经营者准入制度,把不合格的商品和商品经营者挡在流通领域之外,能大幅降低商品质量问题。以深圳市为例,自2004年起开始推行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即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市场食品索取票证管理、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食品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食品质量监管办法7项制度,推进监管关口前移,从食品市场流通的各环节建立全程市场食品准入关,确保食品安全,通过两年的落实,市场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四)通过多种渠道直接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和提示,构筑防范防线

不管如何监管,都不可能保证流通领域所有商品质量合格。而且,消费者拒绝购买不合格商品,反之推动商品质量的整体提高。因此,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和提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提高监管效果的一环。根据调查,消费者感知商品质量所依靠的信息主要有舆论信息、场所识别信息、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外包装信息、商品感官传递信息,其别要重视舆论信息。舆论信息主要指来自大众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络和手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企业的相关信息来源。目前各类媒体一般都有商品质量方面的信息报道和披露,而且其影响面广。以深圳市政府为例,每个月都定期在主要报纸商品质量监测报告,通过这些报告在媒体公开可以有效地向消费者传递信息。

(五)建立有效的事后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商品质量问题,在发生质量问题之后,如何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来看,有以下方面值得重视:一是建立便利、顺畅的消费者投诉渠道;二是提供小额赔偿快速处理方法。根据调查,大部分消费者都因商品价值低、投诉处理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维权。这一消极处理方式导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往往发现得晚,从而导致我们的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没有有效的预警机制。

结论

文章以信息经济学为工具,从流通领域的特点出发,分析了商品质量信息衰减的原因和过程。基于这一特点,建议政府监管应该从减少信息不对称出发重新考虑监管体系的构建。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政府应扮演的角色为:规范和疏通信息,降低各方判断信息的成本、提高效率,同时鼓励引导企业提供更加充足、完善的商品信息;直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参考文献:

1.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理论与实务.工商出版社,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计量出版社,2000

3.李东贤.日本现代流通产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4.Luis M.B.Cabral.产业组织导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5.金永生.流通产业组织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6.牛海鹏等.新销售通路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

7.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8.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4

逆向选择问题又称“柠檬”问题(“柠檬”是美国口语中对于“旧汽车”和“缺陷汽车”的统称),是Akerlof(1970)在《“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提出的。然而,Akerlof所作的分析基本上都是对传统市场或者传统商务而言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长期积累性发展及其在商业上的持续应用,电子商务的出现划时代地改变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方式,这使得电子商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近些年,国外学术界的相关理论研究结果大都认为互联网可能使得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严重。例如,美国德州奥斯丁分校的Whinston等学者认为,基于互联网的拍卖市场存在着很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德国学者Oliver和Lehman对德国网上和网下的二手汽车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着更为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

国内学术界相关理论的研究在近年来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潘勇(2012)指出商品的个性化和多样化使得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评估的难度加大,由此会引起更大的质量不确定性;蒋丽艳(2011)分析了网络信息产品交易中“柠檬”问题的成因及产生的后果,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此,本文立足于互联网的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论证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具体地分析了其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形成过程及对市场交易效率的影响。

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信息经济学领域,非对称信息是指市场中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卢安文,2011),按照非对称信息的内容和发生的时间,可对其进行分类(张维迎,1996),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非对称信息发生时间的不同对交易产生的影响具有双边性特征,信息优势方(如交易中的卖方)由于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选择提高自身效用的行动,就会形成道德风险(张娥等,2007);信息劣势方(如交易中的买方)由于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确定所要交易商品的属性,就会形成逆向选择,又称为不利选择(潘勇,2009)。 一般情况下,道德风险模型在公司的生产过程以及委托-过程中应用较广,而隐藏信息所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主要研究的是交易双方对所交易对象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效率损失问题(刘佳,2010)。本文所研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是逆向选择问题。

模型的基本假定

本文中模型的基本假定为:假设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多个潜在的卖方和多个潜在的买方且交易参与人均为个体行为理性、风险中性的(参与方对交易目标单位价值的评价相同);假设θ为卖方所售商品的质量,卖方知道自己所售商品的真实质量θ,买方不知道θ,但知道θ的分布函数F(θ);假设买方愿意为卖方所售质量为θ的商品最高出价为Pb(θ),而卖方愿意为自己所售质量为θ的商品最低售价为Ps(θ);假设价格P与质量θ完全线性相关,令Pb(θ)=λbθ,Ps(θ)=λsθ,且λb≥λs≥1,这意味着Pb≥Ps,否则交易便失去意义。

电子商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模型

(一)质量离散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

在基本假定的前提下,令卖方出售的商品只有两种类型:θ=2(高质量商品)和θ=1(低质量商品),即θ∈{1,2},且各占据市场全部商品的1/2,如图1所示。

如果卖方提供Ps=(θ=(1+2)/2=1.5)的价格,买方会推断卖方出售的肯定是低质量商品,因此买方只肯接受Ps(θ=1)的卖方出价。同时,在Ps(θ=1.5)的价格下,出售高质量商品的卖方将退出市场,因为Ps(θ=1.5)<Ps(θ=2),P(θ)为严格递增函数,这意味着卖方将赔本出售自己的高质量商品。这时惟一的均衡价格为Ps(θ=1),买方购买的全是低质量商品,卖方出售的也全是低质量商品,高质量商品全部退出市场。这就是在非对称信息下劣质商品驱逐优质商品的逆向选择。

如果出售高质量商品的卖方等到所有的低质量商品均被售出之后再进入市场的话,这时所有的人都知道市场上剩下的全是高质量商品,商品将以正常的价格被出售,但这样的行为已经给模型增加了新的内容,模型也就随之改变了。若这种行为被预期到的话,出售低质量商品的卖方将会保留商品以等到价格上涨,这将引起交易双方的消耗战博弈(盛永祥等,2007)。

(二)质量均匀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

质量离散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依赖于每一种类型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为1/2。显然,商品的质量只有两种类型的情况与实际不太相符。在质量均匀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中,以基本的前提假定为基础,假设θ在[1,2]区间上均匀分布,则密度函数为f(θ)=1/(2-1)=1。

如图2所示,如果所有的商品都在市场上,商品的平均质量为θ=1.5,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也是Pb(θ=1.5)元;但此时,只有所售商品价格满足Ps(θ)≤Pb(θ=1.5)的卖方才愿出售,所售商品质量θ∈{θI Ps(θ)>Pb(θ=1.5)}的卖方将退出市场。这将导致欲出售的商品平均质量下降,进而导致商品的平均价格进一步下降。

(三)质量正态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

质量均匀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依赖于质量θ在[1,2]区间上的均匀分布,则密度函数为f(θ)=1/(2-1)=1这一假设条件。而在质量正态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中,以基本的前提假定为基础,假定质量θ连续,且θ在[1,2]服从正态分布,设方差为σ2,数学期望为θ(易证θ=1.5为平均质量),可得密度函数:

由假定可知,市场价格Ps仅与质量θ完全线性相关,由数理统计可以证明:EPs=λsEθ,DPs=Dθ=σ2,则卖方愿意的最低售价Ps的密度函数为:

(1)

同理亦得:

(2)

如图3所示,质量θ服从关于θ对称的正态分布,卖方愿意的最低售价Ps服从关于1.5λs对称的正态分布,买方愿意的最高买价Pb服从关于1.5λb对称的正态分布。市场中大多数商品质量分布于[1,2]区间内,并集中在平均值θ=1.5附近;而[0,1]表示质量低于买方愿意出价购买的商品质量分布区间,[2,∞)表示质量高于买方愿意出价购买的商品质量分布区间。

如果所有的商品都在市场上,逆向选择将使得买方无法判断某一具体商品的质量,因而只能根据商品的质量分布进行出价,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平均质量价格。由此可得,买卖双方的期望出价为:

(3)

(4)

可以看出,商品质量成正态分布比离散分布和均匀分布更为符合现实中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商品质量分布(孙玲芳等,2007)。因为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出售的商品数量比传统市场中要多得多,对于任意一种商品来说,其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可出售数量都是惊人的,所以商品的质量分布应该趋于较为合理的正态分布。由于买方的期望价格往往大于卖方的期望价格,电子商务市场中只有低于买方期望价格的商品才能够完成交易,所有Ps>λbθ(即质量高于1.5λb)的卖方将会逐步退出市场,市场上高质量的商品逐步减少。于是,其后市场上的商品质量θ将集中分布于[1,1.5λb]区间内,期望质量进一步下降,商品的平均价格也将进一步下降。

综上,与传统市场相比较,存在于电子商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情况更为复杂。本文通过建立三种质量类型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建模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逆向选择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形成过程及其对市场交易效率的影响,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非对称信息引起的逆向选择会严重地影响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效率,进而导致商品质量逐步下降;二是均衡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商品才能够交易,市场会更趋近于低价格的均衡,在极端情况下,市场可能根本不存在,交易的帕累托改进不能实现;三是商品质量正态分布下的逆向选择模型更符合现实中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商品质量分布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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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潘勇.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柠檬”问题与抵消机制—基于淘宝网的数据[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9(2)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7-0030-02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持续快速的发展和食品贸易与技术交流的不断增长,社会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从过去的单一专业技术人才向技术与管理复合性型人才转变,即社会迫切需要那些既熟悉食品生产与检测技术又懂得食品经营管理与贸易规则的人才[1-2],这为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开设《食品商品学》课程带来了契机。

《食品商品学》是商品学课程的一个分支,是以食品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为核心内容进行研究其鉴别特征和使用价值的应用学科。它从商品学的角度研究商品化的食品,阐述食品在流通领域中的来源、特征、规格和质量变化规律;以及与保证食品质量有关的经营管理等基本理论与实用鉴别技术问题。即:是研究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如何保证食品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的应用学科[3]。然而,大多数《食品商品学》课程是在商品学相关专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由商业类大学编写教材,其内容注重各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以及检测,这对于已经学习了食品工艺学、食品检验分析等相关课程的本专业学生,内容重复太多,因此,原有的课程体系必须进行适当的改变以满足本专业学生的需求[4]。如何在《食品商品学》课程教学中体现本专业的针对性和应用性是该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本领域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食品商品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及教学评价等方面浅议该课程的一些教学体会。

一、制定培养目标,优化课程内容

围绕本专业培养技术与管理复合性型人才这目标的要求,《食品商品学》作为一门专业课,其所讲授的相关理论、知识和技能应该切实起到对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我们制定该课程的培养目标如下:了解食品商品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掌握有关商品质量、商品分类与编码、标准和标准化等商品学基础知识,从商品学的角度对食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有充分的认识;掌握与食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内外常见的质量认证及质量管理方法,并能够系统分析影响食品商品质量的因素;掌握食品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及大类食品质量变化规律,具备从事食品商品检验、评价和质量管理的初步能力。通过本课程学习,强化学生对“生产是源泉,流通要监管”食品商品的全面质量管理的认识,具备系统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有关食品商品学的实际问题。

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是实现课程培养目标的关键。针对以上培养目标,我们将商品学原理与食品知识有机结合,以经典的商品学教材思路为主线,将商品学基本理论及其在食品商品中的应用作为教学重点,同时避免教学内容与所学课程重合,并加强与已开课程的联系,还要结合食品市场实际情况及学生兴趣和专业需求而精选教学内容。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商品学基础知识,包括商品学导论、商品质量、商品分类和编码、商品标准与标准化等。对于食品专业学生来讲,对这些概念知识较为陌生,需要加大讲解。第二,食品商品质量与质量管理,讲解食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影响食品质量的因素等知识,并介绍国内外常见的质量认证标志以及食品商品全面质量管理方法。第三,食品商品标准,介绍目前与食品相关的各种标准与法规的相关知识。第四,食品商品流通的基本知识,介绍食品的包装、食品的运输与储存、食品的物流信息系统等相关知识。第五,大类食品质量变化规律及感官鉴别,介绍大类食品等在流通领域中的质量变化规律及感官鉴别方法。

二、探索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果

丰富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兴趣。在每一部分的教学过程中,尽量从学生熟悉的和感兴趣的食品商品或事例开始,提出问题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参与性与互动性兴趣,运用案例、讨论、商场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通过学生串讲、课程论文、合作讨论式教学等多种形式丰富课堂教学,实现由接受学习向主动学习的转变。例如,在商品学基础知识的内容中,就评价商品质量优劣的标准这一知识点,首先教师导入“网上购物时”这一学生熟悉的事例,让学生讲述网上购物的选购经历,就学生之间不同的选购标准进行讨论。

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实物演示和课外实践,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食品商品学》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利用多媒体教学中的实物图片、视频、声音,不但可以增加课程信息量,而且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将一些食品商品实物带入课堂,使学生能够直观地认识有关食品商品,并能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体现课程的实践性。如在讲解食品商品包装标签的内容中,选择乐事薯片作为代表性商品,让学生更加直观地认识食品包装标签的组成及要求,并加深理解食品包装标准的相关知识。同时,开展实践教学,课堂内外,结合教学。在学习了食品包装标签内容后,课后作业要求学生分组调查商场或超市的几类食品的包装标签,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标签是否规范并鉴别真伪,制作电子文档和幻灯片格式的讲演稿,最后每组派一位代表在班级作发言交流。

三、完善综合成绩评定模式,真实考核学生的能力素质

“一卷定成绩”的传统评定模式只是看重期末成绩,而忽视了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判断,因此仅依据期末考试卷评定学生的素质往往是不全面、不科学的。所以,在开展教学改革的同时,相应的考核方式也必须进行改革以求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形成良性循环,否则,学生就会对新的教学模式失去兴趣,这不利于新教学模式的实施。因此,我们的课程综合成绩评定模式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学习态度(考勤、纪律)占10%,平时的课业占20%,案例讨论发言占20%,期末考试(论文答辩)占50%。期末考试内容主要为运用课堂讲授的知识,查阅资料,分析当前食品商品所出现的问题,制作幻灯片讲演稿,在课堂上报告并答辩。这种考核方式,使得学生既可以较好地掌握书本知识,又提高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考查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教学模式的实施,对学生的评价也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随着人们对健康状况和生活品质的要求日益提高,社会对食品检测技术与监督管理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构建适合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的《食品商品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及教学评价方式,对培养高素质、强能力、复合型的食品质量安全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付红军,汤小红,彭湘莲.关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与课程设置的思考[J].食品工业,2011,(7):110-112.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6

法的功能即法内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①。《商标法》的功能即《商标法》所应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换而言之,即《商标法》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商标法》律关系作出调整,立法者期望《商标法》在多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我国《商标法》将商标管理作为其功能定位,这一作法存在偏差;此外,在关于《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坚持将“淡化理论”作为《商标法》的指导理论,该观点与《商标法》的基本功能不符。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还《商标法》之本来面目,增强其立法的科学性。

一、我国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一)我国立法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几乎所有的法律的第一个条款都会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的宗旨,即立法者制定该法的目的。我国《商标法》从结构上看就像是一个金字塔,立法宗旨构成了塔顶,各项具体制度构成了塔基。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理解和领会《商标法》的总向导和总依据;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对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反映着立法者的立法思路,进而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行。②由此我们可以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大体窥见《商标法》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一般工商业的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1963年3月30日的《商标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宗旨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从而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立法宗旨条款做了细微的调整,规定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商标法》宗旨的认识呈U字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将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其首要的目的;但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的完成,我国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标自然就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到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便完全将商标作为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进而将《商标法》作为产品质量管理法对待。1983年的《商标法》则综合了上述两个条例的精神,其一方面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商标使用人应保证其商品质量,其最终的思路仍然是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经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但这种思路仍维持不变。在立法者的眼里,《商标法》应该发挥着这样的几个功能作用:第一是加强商标的管理,《商标法》很大程度上成了商标管理法;第二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第三是通过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是随着对商标性质的认识而演变的。从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标的产生一开始是为了便于追究劳动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逐渐成为了区别商品出处的标志,再到后近现展成为兼具商标使用人商誉的载体。商标,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其具有了双重属性,其中,区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这一功能时,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③相应地,商标理论从传统的“混淆”理论发展到“淡化”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逐步从防止混淆发展到反淡化。随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展开,许多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④,纷纷呼吁将“淡化”理论成果吸收到《商标法》中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功能重在反淡化。

二、《商标法》功能的偏离

(一)《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⑤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才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公共权力的痕迹。从商标发展史来看,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管理的内容,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只不过早期的《商标法》侧重于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近现代《商标法》则偏重于通过商标权人维护其权利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我国《商标法》则将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成了《商标管理法》,商标成了实施社会管理的工具,《商标法》呈现出较为浓重的公权色彩。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商标管理法》的性质显然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不相符合。具体讲来,《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至少投影在以下两个方面:限制注册商标的修改、课以商标权人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限制商标修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一个中国特色在于其中存在大量的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限制。如83年、93年《商标法》第14条和2001年《商标法》第22条皆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83年、93年《商标法》第30条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和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的规定不论市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是都是缺乏支撑的:

对于商标显著性特征,《商标法》所依据的是混淆理论。如果商标权人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造成与其他商标的混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因此而撤销注册商标于理不足;如果商标的修改影响到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则该注册商标已经转化为了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某商标后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他未注册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商标局以此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同意于理不足。若对原注册商标的修改导致其与其他注册商标混淆,也是修改后的商标的错,与原注册商标是无干的。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追求美观等的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的修改是再所难免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意图对大量存在的细微修改进行严格执法,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世界范围看,除我国外,几乎没有国家规定该行为将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严重后果。恰恰相反,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认为只要所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就可以成为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证明,同时商标权人可以向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重新申请注册。

2.有关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商标使用人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如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六条和2001年《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25、26、31、34条和2001年商标的第、39、40、45、48条分别规定商标受让人、商标权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此,有学者认为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标的质量信誉是商标价值的本质体现,是消费者在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的基础,生产商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强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必须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样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商标起到了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⑥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勿庸质疑,商标可以表征一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就应该保证质量呢?实际上,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是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是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认为商标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低劣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进行投诉或提讼。而政府则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外的法律对不良厂商进行查处。一般讲来,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其质量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它们所使用的商标的价值却有天壤之别。假设商标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那么是否就应该意味着名牌产品的质量就必须比非名牌产品的质量要高出许多?这显然是无法说通的!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完全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并设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因此承担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光荣使命。但随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商标法》继续规定商标权人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则有越俎代庖之大嫌。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对83年、93年的第六条规定中“监督商品质量”的删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但不知道为何又留下了这样一个大尾巴。

(二)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针对《商标法》的不足,很多学者对《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商标法》的指导思想定为“淡化理论”,认为可以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该作法将可能对《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产生消极的影响。毋庸质疑,《商标法》的首要功能应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淡化”理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淡化理论”仅对驰名商标适用,对淡化理论的讨论仅限于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在成千上万个商标中,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是驰名商标,其首先也是商标,其次才是驰名商标。之所以对驰名商标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表彰的社会属性具有竞争的优势。大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即传统的混淆理论和现代的淡化理论。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并且造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损害。由此可见,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理论,而淡化理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⑦诚然,我们应该顺应需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吸纳淡化理论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保护的重点。实际上,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除了《商标法》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在《商标法》里体现淡化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对驰名商标就不保护了,也不等于着我们不吸纳淡化理论;《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标法》功能的回归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从而实现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个法律之间的功能定位分工。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应将“混淆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将《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为“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商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应大包大揽。我们应借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将《商标法》中不合时宜的商标管理色彩抹去,还《商标法》本来的面目,同时注意不要让“淡化理论”将《商标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中华商标,2007(4).

⑤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567;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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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汤跃.中国《商标法》精神的法治价值取向―――私权优位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7

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以及要素价值论等不同价值论之间长期以来便存在争议,但是如果没有可以作为内在统一的衡量尺度,那么不同的理论在各自的范畴内都是合理的,并且这个合理性既不能用来作为自身合理的证明也不能作为其他理论不合理的依据。因此,许多国内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相关研究,试图从不同方面对价值理论进行阐述,以往学界对于不同价值论间的讨论多是分析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的比较关系。以时间为内在尺度,不仅能够阐明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以及要素价值论在各自的理论框架内的合理性,同时能够证明三者之间具有统一性以及这个统一的合理性。价值论作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尝试在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以及要素价值论的研究上有所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及其统一性探究

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是价值也即财富的不同度量,也是理论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劳动价值论是用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解释并度量商品的价值及其形成过程。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价值论建立在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学说的基础上,重点是由此引出的对社会生产关系的研究,也为按劳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效用价值论用商品满足人的欲望能力或人对商品效用的主观心理评价解释商品的价值及其形成过程。作为现代西方经济学一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效用价值论尽管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但它易于运用数学方法进行研究的特点仍被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所广泛采用。要素价值论认为价值由不同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力、企业家才能等)共同创造,它既是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也与产权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尽管三者的理论基础不尽相同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许多学者在对三者研究的道路上已经进行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而对要素价值论却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学界多运用比较法对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同时进行研究,通过比较两种价值理论的区别和联系阐明两者的统一性问题是研究的重点之一。向国成(1995)认为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两者能够进行理论综合。[1]他认为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要借助哲学价值理论从“关系”的角度去理解①[1,64],在需要计算价值量时才需以某种实体作为计量价值大小的单位。他指出马克思关于机器磨损的论述中已经包含了效用对劳动价值量起折算作用的思想,并总结出公式 ②解决了机器无形磨损论述中的矛盾。宋波(2001)认为劳动时间就是历史时间,经济发展的长期演进趋势就是由单位产出劳动时间下降和边际效用递减共同决定,历史时间本身的推进会显露出两者的综合和统一。[2]文章从《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发③ [2,65],通过具体数字和图表例证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的关系:价值决定效用,效用制约价值。价值与效用的源泉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并且也是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统一的基础。白暴力,张栋(2006)证明了边际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统一性,说明了边际效用的度量可归结为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3]文中运用边际分析法了社会总效用量与社会总劳动消耗量在总量上的统一、商品的边际效用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个量上的统一,证明了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是统一的。并在两种价值论统一性论证的基础上,得出了劳动价值理论及其作为社会经济结构分析基础正确性的结论。许有伦(2006)提出揭示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新的商品价值理论的关键,他认为尽管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许多不同,但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在对商品使用价值源泉的认识都是相同的,对商品价格的认识上也存在相同之处。[4]在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统一的基础上,董德刚(2005)又进一步提出与要素价值论结合的观点。他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和资产等客体因素与社会需求这个主体因素对商品价值的作用,既要肯定劳动的作用又要承认资产的作用,既要考虑客体因素(劳动和资产)又要考虑主体因素(社会需求),建构“系统价值论”。[5]他认为商品的价值既取决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和资源,也取决于它对消费者的效用,是客体因素与主体因素的统一,并提出了“系统价值论”商品价值公式:商品价值=商品效用÷(劳动+资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的统一性是具有理论依据的,寻找三者的共同点可以实现新的价值论的突破。

二、劳动价值论是价值论创新的突破口

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研究内容是时间的经济价值,但本文的研究不属于时间经济学 的内容而是在价值论的讨论范畴。因此,本文不赞同时间经济学将时间的机会成本作为时间价值 的观点。笔者认为时间价值论中的时间内涵同劳动价值论一样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的,作为价值的度量它具有绝对性,不能用耗费单位时间所损失的货币收入衡量。经济发展越来越体现对人文关怀的诉求而不再是单纯地追求财富,对价值的讨论只有落实到人的层面上才能真正体现经济学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价值的讨论必须要有“人”的因素,这也是本文以劳动价值论为出发点的初衷。

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时间观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内容,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体现的时间观思想正是本文进一步研究时间价值论的出发点。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时间论析是劳动价值论重要的理论资源,李瑞娥等人(2004)从时间尺度、时间价值、时间节约、时间分配和未来时段五个方面分析了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时间论析和时间思想。[6]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基础,人的实践活动是理解经济学时间观的支点。[7]首先,从经济实践客体的角度分析,时间是作为物的形态存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提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而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8,53-54]价值量的衡量尺度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时间凝聚在商品中以物――也即经济实践客体――的形态存在。其次,从经济时间中介的角度去看,马克思把经济学时间观在经济制度运行的微观层面上划分成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宏观层面上则考察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周期。再次,马克思时间观的分析重点是经济实践主体,他指出:“劳动时间的每个相应部分由一个必要劳动时间和一个剩余劳动时间构成。”[9]劳动时间体现的是对劳动的人的关怀,因而对价值的剖析能够深刻地揭示出经济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关于劳动、时间与价值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这里,“无差别”既是商品交换的基础更是研究商品价值的基础,商品之所以能交换就是因为这种无差别的“等量的共同的东西”[8,49-50]。“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8,50]马克思认为这种原子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即抽象劳动,而具体劳动只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不生产价值。其中体现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便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笔者认为,一方面,马克思对商品交换基础的发现,以及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的论述无疑是正确的,并且劳动价值论所体现的对人的尊重也是经济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另一方面,将具体劳动剥离出来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已经不再是“无差别”,仅仅把抽象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的价值论应当称作“抽象劳动价值论”是不能称之为“劳动价值论”的。因此,笔者认为商品中“无差别”的“原子”应当是劳动时间而不是劳动,也就是说,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时间。

首先,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时间没有违背商品交换的“无差别”前提,它比以劳动为尺度更能体现“无差别”,能更好地反映价值的本质。一方面,劳动本身可以“无差别化”,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可分割的,只要劳动就会在该段时间内创造价值。以劳动时间为尺度尽管弱化了劳动的二重性,但能够对价值进行目的性更强的研究。另一方面,时间本身比劳动更具有“无差别”性,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和空间以外的存在,同样是非常荒诞的事情。”[10]商品作为客观物首先是一种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并且时间比空间更能代表所有事物的无差别同质性。也就是说,商品是一种具有价值的特殊空间和时间存在,劳动时间作为一种特殊的时间形式更能够体现其本质。其次,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时间能够体现价值与稀缺性的关系。西方经济学认为,事物具有价值是因其稀缺性或相对的稀缺性,供求理论便是在这个思想上构建的,尽管混淆了价值和价格,西方经济学对价值和稀缺性的观点却是值得肯定的。客观说来,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有适当的物质条件劳动都能够循环再生,不存在稀缺性的劳动(不同于劳动力短缺)不能通过这方面体现价值。但是时间却是人最为稀缺的资源,这是由生命规律客观决定的,时间的稀缺性正是价值的来源。再次,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时间的价值规定与价值量规定在逻辑上更为紧密。从逻辑角度来看,越符合简单逻辑的理论越易理解并且越具有合理性。马克思对价值和价值量的论述用简单逻辑表达即是:价值是劳动,价值量是劳动量,而劳动量用劳动持续时间计算,所以价值量是劳动时间量。这其中需要进行劳动量到劳动时间的转换,这样虽有其合理性但是否是等价转换还有待商榷。而价值是无差别人类劳动时间的规定的简单逻辑是:价值是劳动时间,价值量是劳动时间量。这条逻辑线中间不需要任何转换,因而使得价值和价值量的规定在逻辑上更为紧密。综上所述,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能够更好地体现价值的“无差别”本质,能够更好地体现价值与稀缺性的关系,能够使得价值和价值量的逻辑关系更为紧密。

以上对价值的讨论中,时间始终与劳动结合在一起,都能够在各自的理论框架内反映出经济学的人文关怀,充分说明了以劳动时间为规定的时间价值论和以劳动为规定劳动价值论是紧密联系的。比如,两种价值论中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关系是一样的,复杂劳动仍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其换算关系依然是人们在长期交换中通过反复比较换算自发形成的[11]。但是笔者认为两种价值论还有着本质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对劳动的理解上。在劳动价值论中,劳动是价值的本质,商品中凝结的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在时间价值论中,笔者认为劳动时间是价值的本质,商品中凝聚的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时间。人类的时间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不再是价值源泉而是创造经济价值的唯一手段或方式,只有通过劳动,时间付出才具有经济价值。

3.时间价值的测度

笔者认为时间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中对时间价值的规定相同的,都是用价值量进行测度,只不过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涵义上有细微的差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规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8,52]而时间价值论中具有更丰富的制造内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或消费内容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由于时代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当代社会的许多特殊商品并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如虚拟商品。尽管没有使用价值,诸如虚拟商品等的新型商品仍旧凝聚了无差别的劳动时间是经济市场的消费内容,因此符合价值内容的要求。

三、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中的时间内涵

在目前已有的研究中,还没有对于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中时间内涵的著述,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理解提出的几点拙见能够得到各方面的批评指正,在研究价值论的道路上相互探讨。

1.效用价值论的时间内涵

效用价值论的核心在于人对效用的主观评价,传统西方经济学多用效用函数对其进行描述,但是长久以来没有在效用的测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笔者认为,效用本身不会生产价值,但效用的价值可以依据商品中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进行判断。如前文所言,时间是人最为稀缺的资源,商品的效用能够通过节约而等效延长消费者的生命,宋波(2001)也提出计较劳动时间(时间节约)是经济社会的真正内涵的观点[2,67]。消费者对某一商品和生产该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和具有相同的效用评价。因此,在不考虑使用价值区别的前提下,商品间的效用可以通过生产该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小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商品的效用同品质成正比,而品质与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成正比。因此,商品的效用同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测度是符合生活经验的。

2.要素价值论的时间内涵

与效用价值论一样,要素也不是价值的来源,要素的价值也必须通过与其等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测度。土地和资本作为物质要素是物化劳动时间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土地和资本是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却不能作为充要条件说明土地和资本能够生产价值。劳动力和企业家才能作为人特有的资源在运用的时候必须付出劳动时间,价值的来源也是劳动时间,不能因为劳动力和企业家才能的表象掩盖了劳动时间这一价值的真正来源。总得说来,土地、资本、劳动力和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的核心是对物化时间的所有权,进而占有生产要素本身的价值,正是这种所有权下的价值占有导致了生产要素能够生产价值的错觉。

四、时间价值论的意义

本文的内容是对时间价值论的讨论,重点是对价值和价值量的规定。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与人类劳动时间无差别,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时间价值论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或消费内容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劳动价值论为出发点,确立时间价值论的新思路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时间价值论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合理“扬弃”,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时俱进的体现。时间价值论不是对马克思经济学的否定,相反,时间经济学是在汲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价值理论的继承和发扬。价值是劳动时间的论断与劳动价值论一脉相承,都是关于蕴含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价值的合理理论。第二,时间价值论的时间内涵能够为分析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提供合理的依据。效用和要素不生产价值,学姐对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在价值生产上一直存在争议,以劳动为出发点对另外两种价值论进行合理的解释均有难度,但时间价值论比较合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可以将效用和要素统一划归到劳动时间进行等价度量。第三,时间价值论的核心是人,体现了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符合经济学发展趋势。自近现代以来,全球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对经济的关注不再仅仅是对财富的追求,更多的是谋求与自然和自身的协调发展。时间价值论突出了人的价值,体现了经济学的道德一面,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由于学识和眼界受限,笔者在对时间价值论考量上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希冀藉此能够为价值论的研究提供一些浅拙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向国成.价值是劳动耗费价值对效用价值的关系――对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综合[J].当代经济科学,1995,(05):61-71.

[2]宋波.劳动价值和边际效用在历史时间中的共同递减趋势论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综合统一[J].南开经济研究,2001,(02):64-68.

[3]白暴力,张栋.边际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统一―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100年的弯路[J].财经科学,2006,(08):91-96.

[4]许有伦.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辩证关系――与卫兴华、晏智杰教授交流[J].经济评论,2006,(03):14-17,24.

[5]董德刚.从单一要素价值论到系统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创新[J].求索,2005,(01):56-58.

[6]李瑞娥.时间价值的升华:从马克思经济论析中的时间思想到当代时间资源的拓展[J].人文杂志,2004,(03):77-81.

[7]范冬梅.马克思经济学时间观的当代思考[D].新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3-54.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6-57.

[11]李朝林,王永年.政治经济学原理新教程[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33.

注释:

① 原文P64:“哲学价值理论认为:(1)对价值的认识,必须以主客体关系为依托,以主客体关系中人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为依据,为尺度。需要、劳动、社会关系都是人的本质或内在规定性。(2)客体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客体是否按主体的内在规定性来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增强人的本质力量具有肯定、促进作用。(3)在主客体关系中,主客体相互作用,存在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两种趋向,价值就存在于这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这三点对于分析交换关系中的商品价值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② 其中,、分别代表A、B的社会劳动耗费价值,、别代表A、B的效用价值,代表以劳动耗费价值量为计量单位的A的价值量。

③ 原文P65:“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首先提出了被学术界称之为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创造某个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第三卷中又提出了被称之为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限制,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上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劳动消耗,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按照社会需求总劳动时间分配到部门的劳动消耗总量……”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8

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剖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发现了剩余价值产生的秘密,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本质,而且揭示了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化生产的一般规律。马克思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同时,创立了劳动二重性理论,第一次确定了什么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阐明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不同作用,从而为揭示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为创立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揭示的关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理论,对于我国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必须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第一,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马克思的《资本论》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非物质生产部门只能转移和占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年代,服务业是为资本家提供奢侈的生活享受,自然被认为是只能转移和占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的部门,然而,随着产业结构的迅速升级,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已经扩大到社会各个阶层,不仅服务于不同层次人们的生存、发展与享受需求,更重要的是服务于生产,社会生产越来越依赖于金融、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行业,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成为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环节,服务业的劳动也能创造价值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经济特征。

第二,深化科技管理人员在价值创造中作用的认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了“总体工人”这个概念,指围绕产品生产进行分工和协作的劳动者群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去依附在生产过程中的许多环节越来越多的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机构或行业,直接或间接的服务于生产,作为群体成员,他可以是生产现场工人,可以是履行了协助产品生产某一环节职能的劳动者,比如监督管理者或设计调节者,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形成与发展,生产现场的工人会越来越少,甚至出现“无人工厂”、“无人车间”的景象,生产者越来越多的延伸到生产现场之外,设计、监测、组织管理生产的全过程,他们的劳动同样具有创造价值的属性,而且,与生产现场的劳动者相比,他们提供的是从事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等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他们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倍加的、高效的,生产需要掌握更多科学技术的、有知识文化的劳动者,为社会提供高效复杂的劳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9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著《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著作《读》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与质量论文例10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当下,伴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商品也不断更新换代,新产品层出不穷。面对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商品市场,人们不惜花费重金购买名牌产品,比如手表、包包、手机等等。在同一家代工工厂里由同一批工人使用相同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只因为最后冠以不同的品牌,其在市场上的售价就天壤之别。这种现象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商品的价值、价格到底有什么决定?”这个问题萦绕在很多人的心头。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今时代的适用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时论”的观点开始被很多人接受。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这种现状开始的,以期通过本次研究,能够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揭示品牌价值背后本质的东西。

二、理论现状研究

(一)品牌价值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品牌价值的研究持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基于企业、消费者两个角度对于品牌价值的研究。基于企业角度的研究其主要观点就是将品牌价值看作能为其带来有形、无形收益;而基于消费者角度的研究主要是将品牌看作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即强调品牌的使用价值。这两个角度都未能真正触及到品牌价值的本质。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并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作者先将品牌价值定义如下:品牌价值就是指由该企业员工经过很长时间、共同创造的,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效益的一种无形资产。

(二)品牌研究价值的现状及不足

1.社会劳动价值论。钱伯海教授在马克思“活劳动”基础上,提出了“物化劳动”的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就是企业中的厂房、机器设备、辅助材料等,这些都是由劳动者创造出来的,是活劳动的物化或凝结。并将“活劳动”、“物化劳动”同归为社会劳动,提出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按照钱教授的观点,品牌价值的创造最终也可以归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但是,钱教授有关“物化劳动”的观点,其实就是指生产要素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也就是承认了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观点,这里也就未能真正理解马克思关于“价值创造”、“价值转移”的观点,即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原有价值只是被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了,其并不能创造价值,创造新价值的只能是劳动者。

2.用“虚劳动”解释品牌价值的形成。何炼成教授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将马克思的“抽象劳动”进一步划分为“实劳动”与“虚劳动”两个内容。何教授把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体力、脑力式的抽象劳动称作实劳动,而把凝结在信息等虚拟产品上的抽象劳动成为虚劳动。其有关“实劳动”、“虚劳动”的观点对于解释无形资产的形成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路径,但是,在解释品牌价值方面则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品牌价值有正、负之分,而“实劳动”、“虚劳动”对于品牌价值具有负效应的一面很难进行解释。

3.智能价值论。智能价值论是童天湘在《智能社会的形态描述》一书中提出的,其提出以能量革命和智能革命这两种革命为依据来划分人类文明史。知识自身并没有力量,知识只能在使用、处理、创新等被运用时才真正具有强大的力量。新知识、高智力决定着社会的发展,而非一般的知识、信息。童天湘认为,伴随着物质型经济向智能型经济的转移,商品的价值也从由体力劳动创造的转向了由智力劳动创造的。根据童天湘的理论,品牌价值也应该是由智力劳动创造的,这在表面上理解确实如此,但是,其还是未能真正抓住价值创造的本质。智力劳动同时存在具体劳动、抽象劳动两个方面,真正创造价值的是智力劳动的抽象劳动,而智力劳动的具体劳动是使用价值的源泉。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深化

1.对“劳动”概念内涵的深化。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其主要的生产方式是――机器大生产时代,劳动主要出在于物质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活动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因此,马克思所讨论的劳动还主要集中于物质生产领域。而如今,随着科技、信息、计算机等的发展,科技、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劳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的主流。因此,在我们分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时,必须把这些劳动包含在内。

2.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的新认识。马克思认为,根据劳动复杂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生产商品的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两种。简单劳动具体是指那些不用经过专门的培训、学习,可以直接从事的劳动;而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学习,掌握了一定的知识、技能的人才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单位时间内的复杂劳动比单位时间内的简单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而对于复杂劳动来说,也会由于科技含量的不同,其复杂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复杂程度高的复杂劳动比复杂程度相对较低的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更大。

3.决定品牌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的价值量的时候,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这里用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单个生产者生产该商品所用的劳动时间。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同一行业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对于当时的消费者来说,其差异并不大,其竞争主要是同质商品的成本、价格竞争。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品牌成为各消费者做决策的一种重要影响因素,对于消费者来说,每个品牌都可以被看成独立的有其却别于其他商品的,由各企业劳动者创造出来的,融入了不同的理念、文化等内涵。因此,其价值量的决定因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此指的是品牌价值形成所用的劳动时间。这里的品牌价值创造的劳动时间并非马克思提出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指其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由于品牌的特殊性,品牌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相等。

三、从劳动价值角度分析品牌价值

(一)劳动创造品牌价值

对于品牌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认识,要从发展了的马克思理论看待。品牌这种无形资产属于非物质生产内容,其价值是由企业员工通过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创造出来的。从提出品牌建立构想、产生创意、建立商标,到品牌宣传、品牌维护,再到品牌文化、理念积淀,最终形成一个颇具竞争力的品牌,都需要员工源源不断的劳动活动,而其中涉及到的劳动以复杂劳动为主。因此,品牌价值的产生,同样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只是受到时展的影响,更多的价值创造活动转向了非物质生产领域。

(二)品牌价值、商品价值与品牌商品的价格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品牌价值即是由劳动者的长期一般抽象劳动的凝结,而商品的价值是指商品生产过程中一般抽象劳动的凝结,品牌商品的价格则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在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商品的价值,而且包括品牌价值。这是因为品牌商品在出售的过程中,其自身及包含了商品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商品品牌的价值。即品牌商品的价格是由其品牌价值再加上商品价值决定的。由此,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贴牌商品的价格问题了。当同样是在富士康由同批生产工人生产出来的手机被贴上不同的品牌,其价格就差别很大。尽管该批手机的商品价值是一样的,但是其品牌价值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手机的商品价格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别。

同时,品牌商品的价格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货币数量,而是按照马克思价值规律的论述,品牌商品的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其自身价值上下波动。当该品牌商品的数量供不应求时,品牌商品的价格就会上升到价值之上;反之,当数量供过于求时,品牌商品的价格又会下降到其价值以下。品牌商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品牌商品价格为何在某时期出现下降的问题。

(三)市场经济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仍然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因此,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这对基本矛盾在市场经济中依然存在。生产品牌商品的劳动,同样也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双重属性。其商品能否为消费者所接收,这取决于其生产的商品是否符合社会需求。比如,诺基亚由于其错误的判断,导致其生产的商品不符合社会需求,使其私人劳动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困难,最终导致其在手机市场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并未过时的观点。现代很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过时论”观点的人,很多都是未能真正理解其内涵,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不明白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或者是未能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能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纳入到马克思所讲的“劳动”中去。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法语本中已经将劳动的内涵扩大了:“一旦个人产品转化为社会的产品,转化为集体劳动者的产品,而这一集体劳动者的不同成员以极其不同的程度参与材料的加工,或近或远,或者甚至根本不接触材料,生产劳动、生产劳动者的定义就必然获得更广泛的意义。要成为生产者,不再必须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集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或完成其某一职能就够了。从物质生产的性质本身中产生出来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被看作一个人的集体劳动者来说,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集体劳动者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2}。因此,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唯一来源,其内涵可以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但其本质从未变化。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②《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90页。

参考文献

[1]何炼成,徐鸿.无形资产的价值源泉.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

[2]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

[3]王敏轶.品牌价值形成机理与测评方法研究.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11月.

[4]庞元正.创新劳动与创新劳动价值论.南方论丛,2003年3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