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39: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品交易市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商品交易市场

篇1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篇2

升级改造主要是交易方式的升级,改变中国传统的单一摊位制的商品交易市场格局,采用现代商品交易所式的交易方式、拍卖交易方式(包括电子拍卖)、物流配送的交易方式、产销衔接的产业链方式等,从商品交易市场的类型来说,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封闭型市场、开放型市场、商业街区型市场、交易所型市场、摊位型市场、店铺型市场、网上交易市场等多种类型,不管怎样,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商品的物理特点、符合商品的分销渠道规律等。升级改造包括硬件的升级改造,提供商户和消费者良好的经营环境、良好的购物环境、良好的市场信息和价格环境,不能仅仅把商品交易市场的购物环境改造作为升级改造的唯一内容,除了硬件方面的改造外,还包括软件方面的改造,交易方式的理念、交易方式的运作等现代化。

管理创新

硬件的创新: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和设备的完善,没有先进的的工具,很难进行现代化

的市场管理;

软件的创新:(1)商户的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制度的建立,这是最主要的管理;

(2)商品的管理――市场客体的准入;也包括交易行为的规范;(3)市场运营的管理,形成商品交易市场特有的管理理念和风格。一旦商品交易市场形成了特有管理模式,可复制、可拷贝的模式,那么市场的管理模式就成熟了,就可以作为资本进行管理模式的输出。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

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凡在*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公安、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将市场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个人不得举办市场或承包、租赁市场。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新建市场。

第七条举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管理措施;

(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容环卫的要求;

(五)上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举办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举办的,由举办者申请登记注册;联合举办的,由联合各方共同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举办市场。

第九条举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二)市场举办者身份证明和申请报告;

(三)举办市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验资证明;

(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六)市场建设规划总图和布局图;

(七)联合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八)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举办市场需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扩建、改建)的,先按基建项目审批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筹建许可证》;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市场举办者应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禁止使用其他市场名称。

第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招商,招商广告。对外招商所收取的款项,在市场建设项目完成前必须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市场建设,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市场举办者需对外招商广告的,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对外招商的文件。广告者在承接招商广告时,必须查验上述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一律不得对外广告。

第十二条市场举办者不得以欺诈的方法对外不符合事实的广告,以蒙骗经营者。

第十三条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规划、市容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市场登记证》,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第十四条《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五条因改建、扩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举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公告。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市场举办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地,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市容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市场交易活动规则,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站,公布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公约,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经营者在市场指定摊位内进行交易,负责取缔场内流动兜售和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应接受工商行政、市容环卫、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市场管理的监督,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加强对进场商品的质量监督,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切实搞好市场的市容环卫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市场举办者应认真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经营者的原因而造成消费者或他人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或他人的损失。因举办者疏于管理原因,使经营者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由举办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在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中,因市场举办者的原因而造成经营者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的,市场举办者应依法与其终止合同,经营者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组织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的活动,经营者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市场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市场内固定场地、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要求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还须按规定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规定,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管理。经营者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并交纳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在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少秤;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经营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经营的物品;

(五)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物价、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的摊位上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证、照,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经营者应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之间的大宗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必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经营者出售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确需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应经举办者书面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需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的,举办者可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留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吊销。

第五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和进场交易证的核发登记;

(二)审查举办者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并督促举办者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组织举办者和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市场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市场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场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商品,必要时可依法查扣有关财物。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内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场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举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市场名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擅自对外招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市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外营业的,责令立即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为申请开办市场而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进行市场登记年度检验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悬挂证、照,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亮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三条市场举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市场开办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开办市场的资金证明;

(六)市场布局设计图;

(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售条件的市场,可以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必须凭建设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市场改建、扩建、重建、合并、迁移、关闭、撤销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市场开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原登记注册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的材料,申办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规定建立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

(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章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农民在农副产品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经营者转租其承租的摊位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市场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对超过限期一年不进行年检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市场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对超过限期一年不进行年检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5

学校为了提高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决定在这一个周末在学校的操场举办一个“小商品交易市场”的活动。这个活动的目标就是大家把家里面用不着的小东西拿来卖,顺便可以帮助到一些需要这些东西的人,来以此锻炼同学们的各项能力。

为了参加这次活动,我把我家里面的东西好好的搜罗了一遍,最后我决定把家里面看完的那些课外书给卖掉。于是活动这天,我早早的就拿着一大包书本来到了交易市场。早上来的人还不是很多,我挑了一个比较好的位子,把书本都摆在了地面上。不一会就有好多同学围了上来,大家一边挑选一边不断地问我这些书本里面的内容。我一边耐心的跟他们解释着书本里面的内容,一边讨价还价商量着价格,忙的事焦头烂额。不过好在我来的比较早,不到中午,我带来的书本就都卖了出去,一共是六十二块钱。拿着这些钱,我决定在市场里面转一转,看有什么我需要的东西没有。走着走着,我就看到了一本我朝思暮想的《小王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我用五块钱买到了这本小王子,开心的回家了。

感谢学校的这次活动,帮我处理掉了没有用的书本,还帮我和其他同学找到了我们想要的“宝贝”!

篇6

1.市场的结构基本定型,并在发展中保持相对稳定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亿元市场的结构特点鲜明,并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其中,在全国亿元市场数量和成交额上,专业市场分别占70%和80%以上,批发市场分别近60%和在80%以上,常年性营业市场分别接近于百分之百,封闭式市场也分别占到三分之二以上。

另外,在地区的分布上, 60%和70%以上的市场数和成交额集中于东部地区。其中,一半以上和60%又集中于浙江、江苏和山东三省。而36个主要城市的亿元市场数和成交额,占全国的40%和近一半。

上述结构,在各年间虽然有小幅的波动,但市场的基本构成多年来一直保持稳定。

2.在市场内部已经形成了相当高的聚集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亿元市场不仅在总体上以专业市场为主,而且在专业市场内部也集中于少数类别的市场

①81.7%的市场数量和88.6%的市场成交额,集中于四类专业批发市场

2011年,生产资料市场、农产品市场、纺织服装鞋帽市场和家具五金及装饰材料市场,合计占专业批发市场个数的81.7%,占成交额的88.6%。详情见表1。

②81.2%的市场数量和84.8%的市场成交额,集中于五类专业零售市场

2011年,在零售专业市场中,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市场、家具五金及装饰材料市场、纺织服装鞋帽市场、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合计占零售专业市场个数的81.2%,占成交额的84.8%。详情见表2。

(2)三分之二的经销商品集中于三至四类商品

2011年,在批发市场25类商品的成交额中,金属材料类、食品饮料烟酒类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商品合计占比67.9%,其中,金属材料类占比最大,为26.3%。

2011年,在零售市场25类商品成交额中,食品饮料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和汽车类商品合计占比为71.9%。其中,汽车类占比最大,为26.2%。

(3)前100强市场占据了绝对或主要市场份额

2011年,占市场个数7.3%的前100强综合市场,占综合市场成交额比重高达63.3%;占市场个数2.7%的前100强专业市场,占专业市场成交额的比重也达到了39.7%。

这些超大型的百强市场,不仅位次排列靠前,而在行业领域里也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3.亿元市场的地区分布开始向均衡方向发展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2011年与2009年相比 ,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市场家数的占比分别下降了1.2个和0.5个百分点,营业面积占比分别下降了2.3个和1.2个百分点,成交额占比分别下降了1.1个和0.2个百分点。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市场家数占比则分别上升了1.4个和0.4个百分点,营业面积占比分别上升了1.2个和2.3个百分点,成交额分别上升了0.4个和0.9个百分点。

二是,2011年与2009年相比 ,东部城市和东北地区城市的市场家数占比分别下降了1个和0.2个百分点,营业面积占比分别下降了2.6个和1个百分点。东部城市的成交额下降了1.6个百分点。而中部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市场家数占比分别上升了0.3个和0.2个百分点,营业面积占比分别上升了0.2个和0.5个百分点,成交额分别上升了0.4个和0.6个百分点。此外,东北地区城市的成交额也上升了0.6个百分点。

三是,2010-2011两年,全国36个城市的亿元市场数量增长速度,分别慢于全国0.9个和0.3个百分点。2011年当年,全国36个城市的亿元市场成交额增长速度,慢于全国2.4个百分点。

数据表明,地区间的不均衡现象正在改善。

4.亿元市场发展与宏观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并具有明显的周期性

纵览2000-2011年的统计数据,可以明显看出,中国的亿元市场无论是实际成交额(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增长,还是市场数量和营业面积的增长,都具有明显的周期性。

从图1的增长变化曲线,可以看出亿元市场的四个周期变化。

第一个周期,是2000年-2003年。其波峰由于缺少历史资料无法确知,但谷底在2003年。

第二个周期,是2004年-2005年。其波峰在2004年,谷底在2005年。

第三个周期,是2006年-2009年。其波峰在2006年,谷底在2008年和2009年。

第四个周期,从2010年至今。波峰表现在2010年,谷底年份目前还不确知。

在四个周期中,2004年-2005年的波动最短暂。而2006年-2009年的波动最为明显。

2006年,亿元市场在市场数、摊位数、营业面积和成交额各方面,均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亿元市场的个数、已出租摊位数和营业面积,分别比上一年增长了16.6%、12.4%和37.5%,远远超过了之前历年的增长;而实际成交额也比上年增长了21.3%,比之前增长最快的2004年,增幅快了5.6个百分点。

2008年,中国亿元市场无论是在市场的建设方面,还是在经营方面,其增长都跌入低谷。2009年则是在谷底盘整。

到2010年-2011年,亿元市场的营业面积的增长仍然延续2008年以来的低迷,市场家数略有小的增长,而成交额则是强烈上扬。2010年实际成交额增长幅度为21.7%,超过了历史上最高的2006年1.1个百分点。但这一轮比较短暂,而且没有改变亿元市场的整体发展态势。 2011年的市场数、摊位数、营业面积和实际成交额,仅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7%、4.4%、5.6%和7.5%。目前这一轮增幅下跌的趋势仍未见结束的迹象。

如果对比相应时期的GDP(国内生产总值,不变价)和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可以看出亿元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密切关系。其中,以2006年以后的关系表现的最为密切。

5.亿元市场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经济形态和力量

2010年,经亿元市场批发的商品,占中国整个批发业销售额的13%,所占比重比2009年提升了1.3个百分点,比2004年提升了3.9个百分点;经亿元市场零售的商品,占中国整个零售业销售额的10.7%,所占比重比2009年提升了0.3个百分点,比2004年提升了0.4个百分点(比2008年有所下降)。

由于批发零售业在我国不变价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2000年为8.9%,2010年为9.4%)是除工业以外的第二大产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统计技术上的因素),通过亿元市场所创造的增加值占不变价GDP的比重,实际上已经突破1%,高于国民经济中的许多行业。统计数据充分表明,亿元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力量。详见表3和表4。

二、中国亿元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展望

1.亿元市场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亿元市场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主要依据是:

(1) 2008-2009年,当市场处于发展的低谷时,亿元市场的成交额在扣除了价格因素后仍然增长了11%以上(2008年和2009年成交额的实际增长分别为11.5%和11.8%)。

(2)2011年,受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亿元市场的发展再次处于低谷,但扣除了价格因素后的成交额仍然增长了7.5%。

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虽然出现了波动,但仍然处于增长之中。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中、西部地区的进一步开发,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亿元市场的发展,仍然会获得源源不断的上升动力和空间。

2.受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亿元市场的周期性变化会表现的更加明显

目前在亿元市场中,所经销的商品门类已经相当齐全。其中,既有传统的生活消费品,也有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工农业等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还有出口商品。这就使亿元市场必然会受到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与最终消费相关联商品的销售,其中主要是城乡居民的消费品。这一部分商品会随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化而产生波动(主要是增幅上或大或小的波动)。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又会受到就业状况的制约和影响。

第二,是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相关联商品的销售。这一部分商品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联系紧密,而投资和出口在我国的GDP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受其增长变化的影响,会使亿元市场的成交出现波动。

第三,是与企业和农户的生产原材料投入(中间投入)相关联商品的销售。在现实经济中,无论是消费品,还是固定资产投资品和出口商品,作为最终使用,都是企业(户)和农户通过一系列的投入(中间投入)才生产出来的。这一部分商品同时会受到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增长变化的影响。

当一个亿元市场(企业也是如此),在经营规模和经销商品的广泛性上,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时,亿元市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就必然会受到宏观经济变化波动的影响,其发展也会与宏观经济的周期越来越契合。

3.亿元市场的交易形式或将有较大的变化

亿元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无论是市场的硬件或软件,都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但是随着亿元市场总体和个体规模的扩大,市场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也在增多。如场地和交通因素的制约,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冲击,诚信体系的建设,等等。针对这些制约因素,全国的亿元市场,特别是大型和超大型的市场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扩建场馆,整体搬迁,建立分场和分中心(包括物流基地),建立自己的网站和实行电子化的交易等。这些措施对于提升物流的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活跃和促进市场的快速发展,均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亿元市场作为单一的现货市场,制约市场发展的某些因素是先天的。这些因素,不是简单地进行软硬件建设就能从根本上改变。比如,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商品品类的广泛,影响市场发展的内外部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多。国内和国外经济形势的变化,都会对亿元市场,特别是行业内领头的超大型市场,产生冲击和影响。再比如作为现货市场,在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以及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其先天带来的内在风险,如价格风险、供给风险和成本风险,在开放型经济体中还有汇率的风险,就会被放大和扩大。

在具有天量交易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消除和规避不确定因素及风险,就成为市场建设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最近有报道说,有部门建议将一些大型的亿元市场,从现货市场改为期货市场。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曾经实施过的有效之路。从理论上说,在市场达到一定规模后,对于品种单一的资源类或原材料类的商品,由现货市场改成期货市场,是一条必由之路。另外,对于鲜活类的农产品,依据很多发达国家和国内某些市场的经验,实行拍卖制(包括短期和中短期),或许更有利于均衡化的生产和供求信息的传递。至于批量较小,供求期限较短,规格和技术复杂的商品,则更有利于定单方式的发展。

但是,对亿元市场的根本性改革,将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何进行改革和建设,都需要作深入研究和探索。从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大中型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销售额的增长速度要快于批发和零售市场成交额的增长速度。它说明,亿元市场,特别是超大型的亿元市场,如果仅满足于现状,听之任之,不事作为,不仅会制约亿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冲击下,将会造成相当一部分优质客户的流失。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4.中国的商品交易市场将逐步形成梯次分布

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个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大中小相结合,多层次,多种经济形式和运行方式并存的商品交易市场网络正逐步形成,到一九九五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交易市场479个,其中:城区市场321个,农村市场158个,按市场类型分,生活消费品市场419个,生产资料市场37个,生产要素市场23个。涉及煤炭、钢材、木材、机动车辆、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等20多个门类。一九九五年,全市消费品市场交易额达83.49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46.2%。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为搞活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繁荣市场,振兴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市场体系看,我市的市场发展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市场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布局不尽合理。由于缺乏全市性专业规划,加之有些部门和单位建设市场不经审批,造成乱占乱建,盲目建设重复布点的现象,有些市场建成后成为“空壳”市场,有场无市,造成了人、财、物的严重浪费。因此,急须统一规划引导其向秩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㈡大型专业性市场少,结构不尽合理。我市规模大,档次高的市场少,专业批发市场少,生产资料市场发展滞后,面向西北和全国各地区辐射的全国性的六市场尤为缺乏。

㈢县城或乡镇产地型或镇地型的农副产品或乡镇企业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少,农村买难卖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四)新区开发和低洼地改造地区缺乏配套建设的蔬菜和副食品市场,造成占道经营和群众生活不方便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总书记题词:“以科技、旅游、商贸为先导,把西安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的外向型城市”为总的指导思想,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要求,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商业的发展思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决策、多方兴建、工商监管”的方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一起上,大力发展商品交易市场。

总体目标是:完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层次、水平和效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设一批多功能、高档次、专业化、辐射面广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机械专业市场,对消费品市场要继续完善、提高、上档次,重点是要建设几个面向全国的批发市场,同时,要巩固、完善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提高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到2010年,形成配套合理,行业齐全、集购物、服务管理现代化的商效、畅通、统一、开放、可调控的市场流通体系。使西安的商品市场成为中国北方中西部地区最大的商品交易中心。

具体规划目标:预计到2010年,全市各类交易市场总数可达到585个,其中生活消费品市场500个,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85个。全市消费品年成交额按10%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成交额将达到349亿元。

三、规划的整体构思和设想

按照我市中心集团、组团、轴向布点、带状发展的城市布局形态,商品交易市场要按“中心城市、县城、乡镇”三级网络发展建设,形成以西安为依托、沟通东西、连接南北、面向全省及全国的市场流通体系,不断增强西安对全国的吸引力和辐射力,使西安成为我国北方中西部最大的商贸中心。今后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方针是继续提高城区市场建设,加强建设县城市场设施,配套完善乡镇市场建设。

㈠继续充实提高城区市场设施建设。城区市场建设起点要高,规模、档次要有超前性。集中发展一批档次高、辐射力强,设施功能先进的大型固定市场和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在市区主要再建设3—5个大型室内市场,充实其商业服务功能,作为全市对外的窗口,体现都市现代化气息,计划在解放路、东新街等地区建设一批现代化的集商贸服务、娱乐为一体的消费品综合大厦,结合洒金桥至大麦市街改造工程,重点建设好占地1.2公顷的大麦市街回民小吃城;在骡马市建设一座体现服装新潮流的大型室内服务交易商城,取代骡马币的马路市场。在莲湖路建设一个具有特色的机电产品销售中心,把炭市街马路市场改造建设成为一个以肉、禽、蛋、菜、鱼、果为主的大型室内副食品交易市场,在小东门内选址建设一个旧货交易市场,以取代非法的旧货市场。在建国路选址建设一个综合集贸市场。同时,在生产资料市场方面,主要建设大型的汽车、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农业机械、化工产品、机床、煤炭、液化汽等专业批发市场。

2、围绕中心市区在东、西、南、北四面近郊集中建设四个批发市场群体,同时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二环路环城批发市场群带。按市场的自然形成与合理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沿二环路一圈逐步建立日用工业品百货服装、农副产品、水产品、粮食、生产资料等专业批发市场。在东郊,主要以胡家庙为轴心,建设西安粮油批发市场,在长缨路再建设一座商厦,以解决康复路市场占道问题;在华清路建设西安鞋市;在长乐路选址建设一个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在长乐中路选址建设机电批发市场,在十里铺街建设木材市场,在十里铺新建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为一体的服装城。在西郊,围绕土门主要建设室内土门商城,建设土门蔬菜批发市场、昆明路汽车城、西安机床市场、新华印刷厂服装市场,土门化工建材市场,鱼化物资调剂市场。在南郊,建设中国玩具游乐设施批发市场,中国西北包装市场,小寨超级商城,万国家俱市场(三期),西安古玩收藏中心,朱雀蔬菜批发市场,丈八北路汽车配件市场,幸福南路钢材市场、高科技电子产品市场,西北闲置设备市场,鱼化寨汽车配件市场。在北郊,重点建设粮油批发市场、煤炭批发市场,石油、化工、木材、建设等批发市场,在朱宏路建设大型物资交易市场,在肖家村建设工业品批发市场,在范南村建设范南物资调剂市场,在草滩镇建设草滩建材市场,在张家堡建设北郊果茶批场,并选址建设木材批发市场,在焦家村、郭家村选址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在新区开发、低洼地改造和新建居民小区时,要按照其建设规模和人口数量,合理规划建设一批蔬菜副食品市场,主要经营肉、禽、蛋、菜、鱼、果、粮油等副食品,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

4、对于现有的占道市场,虽经批准但影响交通、市容的市场,要逐步取掉。对于暂时取不掉的占道市场,要进行美化、与城市市容环境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要求。这类市场的建筑要以轻型结构为主,主要是解决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保留内、禽、蛋、菜、鱼、果、豆制品等农副产品及饮食经营项目。占道市场中除少数蔬菜副食品市场暂予保留外,其他的占道市场在2010年要全部取掉。

㈡加强建设县城的商品交易市场设施。六县和阎良区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资源和需求情况,市场建设要大中小型相结合,规模、档次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要求情况相适应。并要按县城中心区和县郊两级发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在六县一区的县城区中要各建设2—3个档次较高的室内大型批发市场和零售中心市场。在高陵县计划建设高陵禽蛋批发市场,蔬菜、建材批发市场;在长安县计划建设韦曲建材专业市霸,韦曲木材市场,韦曲蔬菜副食批发市场,在临潼县计划建设临潼县生产资料市场,果品批发市场和旅游品市场;在周至县计划建设周至粮食市场,综合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在户县计划建设户县工业品市场,沣京路综合集贸市场和瓜果批发市场等,在阎良区计划建设人民路综合市场和瓜果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阎良区工业品市场等。

㈢配套完善乡镇商品交易市场设施建设。乡镇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的特点,结合乡镇改造规划,在建设固定综合集贸市场的同时,建设一批专业性的批发市场,重点是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发展产地型的交易市场,以产地型市场带动乡镇和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在周至县计划建设周至哑柏镇的刺绣品市场,楼观焦镇的楼观综合市场和楼观工业品市场,终南镇的瓜果批发市场;在高陵县计划建设泾河集贸市场,耿镇禽蛋批发市场,崇皇农贸市场;在长安县计划建设鸣犊镇综合集贸市场,太乙镇农贸市场,子午镇综合集贸市场,斗门镇粮食市场,在临潼县计划建设新丰镇生产资料市场,代王镇代王综合市场,马额镇集贸市场,骊山镇秦俑旅游品市场,在户县计划建设秦渡镇综合市场,涝店乡综合市场,在阎良计划建设麻张村农贸市场和陈家村粮食市场。

四、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㈠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是一项牵扯面广、较为复杂的工程,各级领导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对新建市场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审批,组织实施。市计委、建委、工商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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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混沌

市场称谓各种各样。首先,全国各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命名很随意,有的因为交易对象是生产所需的大宗资料,于是叫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所;有的因为基于电子商务技术,所以叫做电子商务公司、网站;还有的叫做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市场等。其次,业内的监管文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称呼多样,包括大宗商品交易、中远期、准期货、变相期货、电子交易市场、电子盘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等。管理部门也意识到该类市场的称谓难以统一,以至于国务院38号文中使用“各类交易场所”,意在将所有类似市场一举囊括。

交易品种形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为大宗商品,包括能源化工类、矿石金属类、农副产品类三大类。全国各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则结合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地缘特色,在交易品种方面继续深入细化,如农副产品类中几乎无所不含。

交易模式不尽相同。由于国家对于具体交易模式并没有严格限定,因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各自需要,自行设计实施交易模式。一般而言,交易模式包括直接交易、间接交易、市场见证服务。

参与主体层次不一。首先是市场设立的主体层次不一,各类交易市场有的由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控股成立,有的是不同公司共同投资,有的就是由民间个人单独或合伙投资。其次是交易主体层次不一,有的是从事具体生产流通的企业,有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有的是进行纯粹金融交易的投资者。

市场规模难以估计。全国各地不同规模的交易市场层出不穷,加之市场上缺乏专业的研究机构进行统计,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导致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数量、交易规模、投资客户群体、各类市场的区域分布等具体统计信息难以准确估计。

类似市场层出不穷。除了以能源化工、矿产金属、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为对象的交易市场以外,正在兴起的还有各种权益类交易市场,交易标的主要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碳排放权、排污权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但无论交易标的为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各类权益交易市场都在市场命名、交易方式、投资参与者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

监管制度政出多门不成体系。不同政府监管部门曾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过不同规格的多项规章制度,但无论从发文主体,还是具体内容看,监管制度仍不成体系。已的规章制度主体包括国务院、商务部、银监会、工商总局等,这些制度多为管理办法或针对特定事件的专项决定,有的甚至只是征求意见稿或草案,可见行业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

监管机构不固定不明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缺乏统一明晰的行业规范,日常运营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只是在行业或个别市场出现问题时,才由各地方政府出面管理,或由商务部、证监会等牵头,多个国家部委联合整治。即便目前业内重点的监管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是因为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才由证监会牵头开始整顿。另外,各类交易场所涉及的交易领域、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混杂多样,而且同一市场常常同时开展现货准期货交易,进一步为监管制度的制定及监管机构的指定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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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迎来了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迎来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风雨30年。这30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取得了哪些成绩,今后发展趋势如何,还肩负哪些历史任务呢?

一、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历史功绩

在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近10万个批发市场,可以归纳以下十大历史功绩。

1、在物资计划分配体制解体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广大的商品批发市场衔接供需,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2、全国近8万多个批发市场,不管是产地型、销地型或集散型,成为中国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批发与零售的主要业态,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批发市场销售额达到4.4万亿。特别是农副产品,建材等批发市场,已成为全国农副产品与建材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对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满足生产建设的需求,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批发市场已成为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成为富民一方的有力支撑,也是使一些城镇、一些产品打进国内外市场的重要杠杆。

4、批发市场已成为城乡结合、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加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从事批发市场的就业人员有1,000多万,加上市场相关人员与他们的家人,实际上稳定了3,000多万人的生活保障。

5、批发市场培育了一大批企业家与商人,目前,中国不少著名企业家是从批发市场走出来的,他们现在从事的各种产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6、批发市场,特别是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其低廉的商品价格满足了广大低收入阶层的需要,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起到了一种补充作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7、批发市场也成了推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的流通方式的重要试验田。

8、批发市场从东部逐步推向中部、西部,实现梯度转移,对东部经济带动西部经济是一种有效的通道。

9、批发市场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第三代又向第四代转变,从综合市场向市场细分转变,从单功能向多功能转变,反映了科技的进步,反映了市场的力量,更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

10、批发市场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中国商品走向国际的重要通道。比如义乌已成为国际性小商品城,生意做到了206个国家与地区。每天出口集装箱1,000多个。

但我这样充分肯定批发市场的历史功绩,并不否定这些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如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但我认为,不能责怪市场本身,而是一个管理水平问题。

二、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1、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年交易额亿元市场数、摊位数、营业面积与成交额分析,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仍处于较快的上升区间,但增速有所回落。

2、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等对市场的拉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将同步发展,但生产资料市场将略快于生活资料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这反映了城市多元化、多业态商品网点布局得到改善,连锁经营发展加快,生活资料商品交易一部分从批发市场分流。

3、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年成交亿元以上以及成交10亿元以上的商品市场逐年增多,亿元以上市场成交额占全国商品交易市场总额的60%左右。10亿元市场成交额占亿元市场总额的80%左右。2007年有71个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超过100亿。

4、产地型、集散型、消地型商品交易市场同步发展,但专业市场发展要快于综合市场,批发业态为主的市场发展快于零售业态为主的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发展快于工业品市场发展。

5、东部沿海与大中城市仍是中国商品市场的主战场,但结构上会发生变化。

目前在东部地区的长三角、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中,长三角占绝对优势,无论市场数与成交额都超过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的总和,这一格局在“十一五”不会改变。但今后5至10年,中西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说明东部已处于批发市场的结构调整期,而中西部地区正处于商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期。

6、商品交易市场的强省、强市竞争加剧,总格局除个别省市有变动外,其余省市将稳步迈进。

目前商品交易市场的十大强省是:浙江、江苏、山东、广东、河北、湖南、辽宁、上海、河南、北京。

商品交易市场的十大强市是: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宁波、天津、重庆、南京、沈阳、武汉。这十大强市,与2006-2007间十大消费品总额城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重庆、天津、武汉、南京、成都、杭州基本一致,差别只有两个城市,即前是宁波、沈阳,后是深圳、成都。这充分体现了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枢纽的优势与经济大省、大市的集散功能。

三、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历史任务

1、向第三代、第四代过渡,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的全面提升。

可以把商品交易市场区分为四代。

第一代:是指马路市场或临街租用一些房子开设的简易市场,或在一块空地上建立的露天市场,摊位制、包税制或免税制,管理比较粗放。

第二代:新建了一定的市场建筑物,专业市场开始兴起,市场功能从批发、零售买卖,扩大到价格形成、运输、仓储、集散、住宿等功能,工商、税务监管力度有一定增强。

第三代:市场硬件有较大改善,有的已商场化、品牌化、专业化,有了一定的信息网络系统,政府鼓励划行归市,实施同类项合并,规模明显扩大。工商部门实行管办分离,市场化运作程度明显提高。

第四代:有了较现代化的商务与市场设施,科技含量明显提高,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开始出现,集中度增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地、销地、集散地商品交易与服务中心,市场的功能比较齐全,中介服务机构大量介入。

目前,中国第二、第三代占多数,提升的任务相当繁重。

2、实现三大历史性转变。

――从东向西的梯度扩展,改善全国性市场布局

――除农副产品以外,要逐步实现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

一一从占用大量土地以商品交易为主的模式向配送中心、电子交易中心、金融结算中心、会展中心等为主的总部经济模式发展

3、把经营商品与经营品牌、经营服务并举,把市场融入供应链。

这就是说:第一,不仅要经营商品品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而且要十分注重塑造市场品牌,义乌、白沟、汉正街、乐从、布吉、五爱、庞口、东方丝绸、宝山钢铁、寿光、朝天门、南三条、绍兴轻纺、安国药城、锦绣大地、华南原材料城、正定等等品牌效应越来越强;第二,商品交易市场除了商品,主要是服务,要经营服务品牌。服务品牌是市场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准很差的市场,不可能成为品牌市场。第三,许多商品交易市场已是卖全国、买全国,有的全国采购,外销世界。所以,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了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4、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经营额超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了政府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环节,特别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牵一发动全身。因此,政府加强必要的行政管理与调控手段是必要的,但从总体讲,应当走市场化运作之路。我认为,要搞好四大建设:

第一,培育市场化主体,即培育一级批发商与二级批发商。目前,一级批发商很不成熟,且非常不规范。

第二,培育市场化投入。要采取商业化运作,投资多元化,更多地吸收民间资本。

第三,培育市场化管理。要成立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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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交易市场与物流的基本关系:系统观点

1.物流是商品交易市场的一部分

如果从系统的角度理解和定义市场,笔者认为市场具有系统特征,市场是由商品供给者、商品、商品需求者、需求者的支付手段(简称为货币),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组成的系统。市场的系统定义揭示了市场的基本内核。

在市场系统定义的基础上,加进“场所”和“组织者”两个要素,我们可以给出商品交易市场的系统定义:商品交易市场是由商品、商品供给者、商品需求者、需求者的支付手段(简称货币)、场所、组织者,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组成的系统。

市场系统蕴含着丰富的关系,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甚至供应者与需求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包含于市场系统之中,其中物流包含于供给者―商品―需求者关系之中,因此,我们说,物流是市场的一部分。

现代物流是物物流发展的高级阶段,科学知识,科学技术,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得物流的运转更有效率。市场系统中的物流首先影响着商品与需求者,商品与供给者之间的关系,进而通过网络效应影响着市场系统的其他关系,使得市场呈演化趋势。

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问题蕴含于供应者、商品、需求者、场所四者的关系之中。从供应者、商品、需求者关系看,商品交易市场具有物流问题,物流是商品交易市埸的一部分。而且,从供应者、商品、需求者与场所的关系看,商品交易市场具有绿色物流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问题通过网络效应会影响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关系的其他关系,进而影响商品交易市场的总体发展水平。

2.商品交易市场是供应链上节点的集合

供应链是物流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是企业物流活动范围的自然延伸,是物流系统整体性特征的必要需求。相互联系的物流活动将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连成了一个整体,这就是供应链的结构模式。

在供应链上,相邻两个组织之间具有物流活动,而相邻两个组织与商品,货币等组成的网络系统便构成一个市场,由此可见,供应链上由相邻两种组织之间组成的市场便成了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是供应链物流所经过的环节。

我们可以把供应链上的厂商和用户称为供应链上的节点。如果同类节点(比如都是供应商或都是分销商)在某一具体的场所(即空间)集聚,那么这些节点的集合连同场所等其他要素所组成的系统便构成了商品交易市场。

一般地,制造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用户之间不太可能在某一具体的场所集聚,一般只有供应商的集聚形成原材料交易市场,分销商的集聚形成产成品交易市场。

二、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物流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差别的长期性,以及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将在一个相当长的阶段存在并发展。事实上,交易市场建设正在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交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很大。但是,商品交易市场毕竟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流通成本的节约,实现商品的价值,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因此,建设交易市场本身并不是目的,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流通组织存在着与其他流通组织形式的竞争,需要在竞争中提升自己的功能,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物流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1.对交易市场规划和物流规划缺乏统筹考虑

物流与市场是互为条件,共同为实现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服务。但物流与市场又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商品交易市场是有形市场,要占有一定的空间,物流作为一个物理过程也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比如道路、物流中心等。这样在一个相同的区域内物流与市场分别需要的空间就可能出现竞争和冲突,因此就需要政府对这种冲突进行协调,统筹规划区域内市场建设和物流建设,统筹市场发展政策和物流发展政策。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交易市场建设受到重视,可是在市场建设之初往往就埋下了许多隐患,如交易市场的重复建设,造成一些交易市场有场无市;交易市场过于密集,造成交通拥挤,物流设施不堪重负,物流不畅,环境污染等。

2.市场的组织者或管理者对物流的重视不够

市场是一个系统,仅有供应商或仅有场所市场是不能运行的。市场要发展,要实现理想的成交额,物流的高效运作是其前提条件,又由于现代物流功能的强大,物流在市场运行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们知道市场的运行包含有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而对于一些市场管理者来说,他们重视的只是成交额,只是商流功能的实现。可以说在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场中,重商流轻物流的现象普遍存在,忽视了商流与物流的关系。由于对物流的无知或轻视,就造成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设施落后,物流功能难以很好实现,从而通过网络效应影响了商品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交易市场中的商户自营物流模式表现为规模不经济,物流成本高

由于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主要销售中小企业的产品,而商户也多为中小商户,因此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户多采用由商户自己提供物流服务的方式以解决其物流问题。由商户自己提供物流服务,虽然质量一般能得到保证,但物流成本高,不利于专业分工,不利于商户核心能力的培养。

4.商品交易市场中的商户与物流企业之间存在委托问题

现在进驻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在商品交易市场周围都存在相当数量的物流企业,但由于我国物流企业门槛较低,且缺乏统一管理和法律约束,使得商户与物流企业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物流企业卷商户款项逃跑的现象屡见报端。如何解决商户与物流企业之间的委托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5.绿色物流急待实施

无论政府、市场组织者、商户,还是用户、消费者,对物流对环境的影响还缺乏足够的认识。物流不畅,造成商品破损;商品很少回收利用,造成资源浪费;交通工具落后,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等等。因此实施绿色物流计划,也是商品交易市场相关参与者的责任。

三、发展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对策

我们分别就政府、市场组织者、商户三个层面,根据以上的分析,提出如下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