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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39:47

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例1

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

当前重庆商品交易市场总体建设规模偏大,投资速度过快,这与商品交易市场缺少总体规划不相协调。在协调如此庞大的建设规模,与日益稀缺紧张,成本不断攀升的土地供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培育、以及消费需求的增长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二)市场定位不清晰,专业程度相对较低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类型以专业市场为主,但是专业市场比重相对较小,专业市场作用发挥有限。2006年,重庆专业市场52个,占总数的68.42%;到2012年重庆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占商品交易市场总数的68.42%,与2006年相比没有相对变动。同时商品交易市场专业细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不多,经营商品雷同化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地区追求大而全的综合商品交易市场,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原来的市场正在被占地更大的市场所替代,这些市场投资忽视了市场细分,给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风险。通过计算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化指数发现,重庆市场专业化指数远低于商品交易市场发达的北京,天津,上海等直辖市。

(三)市场建设以硬件为主,软实力建设不足

1、加工冷藏技术落后。

农副产品市场一直在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中占据着比较大的份额,市场发展不仅要完成从规模和数量扩张到质量转变,食品加工技术也应该同步提升。

2、网络技术建设滞后。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形成的流通信息网络,渗透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直到企业营销环境,营销手段,交易方式等。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在网络技术建设方面仍发展滞后。

三、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规划与政策扶持,促进市场外迁进程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这就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的参与,加强宏观调控与整个地区的统一规划,加快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通过政府统一规划,争取打破行政区划上的界限,合理布局规划,避免商品市场的重复建设,以免造成资源空间的浪费,提高摊位的利用率等等。运用科技手段来提升商品市场的质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商品市场功能的最大化。

(二)推动市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业市场贡献率

商品交易市场中工业品市场最薄弱的环节是专业批发,由于重庆的轻工业发展水平不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质地,款式,价格缺乏竞争力,加上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资金条件有限,引进外埠产品批发有困难等,其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从而提高了商品批发市场的集中采购成本。这就是需要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创名优产品,创拳头产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供越来越好的产品投放批发市场,在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通信业,仓储业,餐饮业的基础上,为专业批发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鼓励个体,私营,集体从事专业批发产业,并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

商品交易市场例2

(一)市场投资主体资格投资举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

(二)举办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举办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2、举办市场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万元,如市场投资预算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预算额的50%;主要以零售“菜篮子”商品为主的农贸市场可放宽注册资本标准;

3、市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4、投资举办商品交易市场,应经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举办特殊行业的市场,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举办市场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治安、消防的规定,不得违章占地、违章施工、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绿地,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

6、市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应获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7、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条件。

(三)市场的组织形式

1、市场投资主体为一个法人组织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企业法人;

2、市场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的,依据《公司法》登记为公司;也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联营企业法人。

(四)市场经营期限’以出资期限、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协议中约定期限最短的为市场经营期限。

(五)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市场的建设、日常管理及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市场企业法人进行市场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立项,在建设、规划、土管等部门批准后进行。

市场企业法人投资设立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与该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六)征、照申领程序市场投资者举办市场的申请被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凭批文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场监督处和企业注册处提交办理证、照的相关证明和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

二、商品交易市场变更、注销的规定

(一)市场改建、扩建、合并、分立、迁移、跨行业调整经营门类等,应在经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的15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办理变更登记中涉及市场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办理市场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市场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市场的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场地面积、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

(三)市场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联营、增资扩股等形式变更或调整投资主体。其投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符合市场设立的基本条件。市场变更或调整投资主体的,应办理市场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严禁以承包、租赁等形式,改变或变相改变市场投资主体。

(四)市场进行注销登记时,该企业法人登记同时注销。

(五)市场因为撤销等原因停止经营的,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注销登记。

三、商品交易市场对外招商的规定

(一)市场对外招商,必须持市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二)新建市场必须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或土建结束。方可申请招商。已建市场因扩建、迁移、调整上市商品范围等需对外招商的,也须申领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三)市场招商并收取摊位费的,一次收取的摊位费一般以不超过本年度为限。有特殊情况需要预收以后年度摊位费的,市场与经营户应定立合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收摊位费总额不得超过市场建设投资总额的25%。

(四)市场招商广告,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市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及其它证明,不作为市场招商广告的依据和证明。

(五)市场企业法人与经营户签订摊位(场地)租赁合同时,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示租赁期限、摊位位置、场地面积、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承租方真实姓名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其中摊位(场地)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市场经营期限。

(六)已签订场地(摊位)租赁合同的经营户,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进场交易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和身份证“三证齐全”的管理制度,不得以自然人身份无证进场交易(农贸市·场中专门为菜农进场划定的交易区域除外)。

(七)严禁转租、出借、炒卖摊位,严禁擅自转让摊位。确需转让摊位的,应持有关证件和转让申请、转让协议,经市场企业法人书面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办理转让的有关手续。

四、商品交易市场广告管理的规定

(一)市场需在其建筑物控制地带设立自身牌匾广告的,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市场应负责室内店堂广告合理规划、整洁安全、建立档案和将广告样件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市场广告

(三)凡在市场内印刷品广告和显示屏广告的,在市场内举办展览、展销表演等活动涉及广告经营的,在市场室外户外广告的,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广告显示屏、临时性广告、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市场从事市场广告经营的,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五、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完任的规定

(一)市场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机构。市场日常管理机构必须把维护交易秩序、市场设施养护、卫生保洁、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管理、广告、汇总和上报统计资料,以及通讯、结算、运输、信息、仓储服务等纳人日常管理,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举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二)市场应设立自律性的协调机构。协调机构成员由市场举办者与经营户代表为主组成,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经营户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调解市场内发生的一般性纠纷。有条件的市场可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基层组织。

待条件成熟时,可组建*市市场协会,发挥其在市场管理中的自律协调作用。

(三)市场应建立经营户培训教育制度。

*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对市场内个体、私营经营户的培训工作,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在有条件的市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市场和经营户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等。

(五)市场应认真开展创建星级市场活动。制订创建规划,围绕净化环境、美化市容、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建章立制、有序管理等内容,组织实施星级达标工程,提高市场的整体素质。

六、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形成集中交易的其它市场参照执行。

商品交易市场例3

2.本市场名称为:_________。

3._________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为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具有经营自主权,财务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市场以由_________组建,由_________主办,由_________主管,接受_________指导。

5.市场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监督和管理。市场遵循“公平交易,自愿互利,讲求信用,规范管理,优良服务”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协商交易(或拍卖交易,组合优选交易),统一结算的交易规则。

二、注册地点,资本,经营范围

1.市场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2.市场注册资本_________元人民币。

3.市场交易范围_________。

4.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辅之个别品种远期合约交易)。

三、管理委员会

1.市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2.市场设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财贸,商业,计经,财税,工商,公安,物价,卫生防疫,技监,交通运输,银行,市场股东,交易商,社区,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3.管理委员会规模为_________人(如10~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

4.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如1~2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性特别会议。

5.管委会职能:

(1)审查,通过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间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2)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3)协调市场运作中的政府,社区,区域关系和政策;

(4)审批市场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6.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经由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7.管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代表管委会行使职权。

四、理事会

1.市场设理事会,为市场权力机构。本市场按《公司法》组建的,董事会为本市场权力机构。

2.理事长(董事长)为本市场的法定代表人。

3.理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可由投资商(股东),政府部门代表,交易商代表出任。具体各方比例经协商确定。

4.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任期 年,可以连选取连任。

5.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性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

(4)审核,批准会员加入或转让的申请;

(5)批准交易商开展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市场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9)制定批发市场年度预,决算方案;

(10)审查市场管理方案,工作报告,收费标准,财务报告。

五、总经理

1.市场实行(管委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总经理全面领导市场经营活动,对管委会和理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和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向其汇报工作;

(2)主持市场日常管理活动;

(3)拟订市场内部机构方案和管理制度,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核批准;

(4)提请任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5)决定聘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6)代表市场处理对外事务;

(7)其他被授予的职权。

3.总经理和其他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从事与本市场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六、交易商

1.市场可对交易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后,一切设施和服务均属于会员专且,不对非法会员使用。

2.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事团法人;

(2)拥有开展商品批发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资本金在 万元以上;

(3)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证;

(4)商业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5)承认本章程。

3.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中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进场交易。

4.交易商的基本权种:

(1)不同等级会员享且不同的优先,优惠政策;

(2)享有市场提供的信息及配套服务;

(3)对市场管理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4)从事市场的自营或经纪业务;

(5)有会籍转让的自由(一般不予退会,只可转让)。

5.交易商的基本义务:

(1)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章制度;

(2)及时,准确履行交易合同;

(3)不能延迟缴纳规定的会员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

(5)会员卡不得私自转借使用。

6.市场会员制为封闭式:会员总额定为_________名。其中,到_________时,一期招募_________名;到_________时,二期招募_________名。

7.本市场对交易商会员,实行等级制:其中,a级会员_________名;b级会员_________名;c级会员_________名。不同等级会员享有不同的会员权利。

七、交易

1.市场交易商会员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竞争,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交易须在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交易品种和范围_________。

3.市场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交易方式采用协商买卖,竞价买卖和拍卖等。

4.即期现货交易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条件和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负责,批发市场负责监督。

5.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

6.交易成交时,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版式合同。

7.本市场不开展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八、批发

1.交易商进行批发业务须遵守规则和有关细则。

2.市场对交易商负责,者对被者负责。 市场有权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保护被者的合理利益。

3.被者可以自由选择者,条件由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九、结算

1.市场设立结算部,对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2.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保证每笔交易安全迅速结清。

3.市场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从交易商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中扣除。

十、仲裁

1.市场对会员交易行为和合约负有鉴证责任和监督履约责任。

2.市场有权协调,仲裁会员间的交易纠纷,并对违约损失,有权予以追偿和处罚。

3.交易双方可向市场当地或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经费

1.市场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柜台(场所)租用费,实行会员制的可在入会的会费中列支。

2.市场将为交易商和交易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其中涉及收费的,市场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有权不定期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3.市场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向市场管理机构缴纳相应管理费。

4.市场总经理有权获到管理经费来源和决定经费开支。

5.以上经费收支,收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批准。交易商可以进行监督,如有不服可上诉至理事会。

十二、财务,会计

1.市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2.市场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

3.市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股东定期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4.市场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上缴费用。

5.市场经营管理如有盈利,其税后利润依照国家财政规定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市场投资者,具本方案由市场理事会(董事会)制定。

十三、附则

商品交易市场例4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依据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131号)、《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工商个字[*]248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认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实行定期复核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动态检查情况,调整其相应信用等级。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A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三年以上为A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责任条款,双方约定具体清晰;

(2)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掌握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建立登记档案;

(3)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高;

(4)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市场内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建立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制度,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7)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95%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统计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8)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及时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奖惩及违法违规等信息;

(9)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时进行处理;

(10)建立市场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意见,并记录在案,及时整改;

(11)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

(12)努力培育客户,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场内经营者整体素质较高。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20%;

(13)积极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90%以上:

(1)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100%;

(2)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

(3)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1%;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3%。

(二)B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二年以上为A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建立并执行了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权利义务责任明确;

(2)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审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建有登记档案;

(3)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商品质量合格率较高;

(4)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建立执行知名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查制度,市场内无严重侵权行为发生;

(7)建立了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有机构或专职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90%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消费投诉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8)建立了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违规等信息;

(9)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进行处理;

(10)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人员;

(11)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15%;

(12)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80%以上:

(1)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100%;

(2)建立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较好;

(3)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履行与客户签定的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3%;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5%。

(三)C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B级,市场有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开办单位与进场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约定不清楚,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不到位,进场经营资格审查、商品市场准入查验、知名品牌商品保护等主要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一般;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制止和处理不及时,不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稳定性较低。

4、缺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消费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80%。

5、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不足场内经营者总数的70%,有照率低于90%。

6、场内经营者不规范经营行为屡有发生,近一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5%;有一般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10%;发生过两次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四)D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C级,近一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记录;市场有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且落实情况较差,市场开办单位不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经营资格不进行认真审查,放任无照经营者进场经营;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不履行查验责任,市场内有伪劣、侵权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等销售;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举报率高,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70%。

3、在工商部门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较低。

4、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程度高,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60%以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商品准入制度没有得到确实执行;商品场内经营者有照率低于70%;近一年内有较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10%;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20%;发生过两次以上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三、市场分类监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市场的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

(一)A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优先推荐A类市场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

(二)B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1至3次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三)C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市场预警频度;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责任意识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四)D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必要时,检查市场整改情况不受每周检查一次的限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列为年检重点检查对象,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公开违法记录,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惩戒教育,强化其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全面审查。

经认定的信用类别市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应立即调整其信用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市场运营不符合信用类别标准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

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同时,将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和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列入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市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加工、传输和管理标准规范,统一开发具有自动分类、提示、预警,自动解除过期信息,满足多方面查询需求等功能,与各业务软件兼容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并与与网络实现有机对接,逐步建立起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面、运转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平台,有效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效能。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措施、实施步骤,建立健全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员、资金和技术落实到位。

商品交易市场例5

一、整改范围和内容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本市各有关机构或者市场(以下统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对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二)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整改: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3、规章制度、交易规则等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工作程序与时间要求

(一)各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并于20**年**月**日前将纳入整改范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经委市场流通处,并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二)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针对自身在交易方式、交易机制、内部管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方案(现行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条例》和《通知》为准),并于20**年**月**日之前,向我委报送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有关管理文件和整改方案。

(三)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于20**年8月15日前,将修改后市场(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管理文件以及交易系统调整的前期准备情况报送我委,并向市场所在地区(县)经委备案。我委将于20**年**月份开展验收工作。

(四)自20**年**月**日起,所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采用《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交易机制。今后新建市场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等相关管理文件应经我委审查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工作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例6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个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大中小相结合,多层次,多种经济形式和运行方式并存的商品交易市场网络正逐步形成,到一九九五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交易市场479个,其中:城区市场321个,农村市场158个,按市场类型分,生活消费品市场419个,生产资料市场37个,生产要素市场23个。涉及煤炭、钢材、木材、机动车辆、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等20多个门类。一九九五年,全市消费品市场交易额达83.49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46.2%。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为搞活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繁荣市场,振兴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市场体系看,我市的市场发展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市场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布局不尽合理。由于缺乏全市性专业规划,加之有些部门和单位建设市场不经审批,造成乱占乱建,盲目建设重复布点的现象,有些市场建成后成为“空壳”市场,有场无市,造成了人、财、物的严重浪费。因此,急须统一规划引导其向秩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㈡大型专业性市场少,结构不尽合理。我市规模大,档次高的市场少,专业批发市场少,生产资料市场发展滞后,面向西北和全国各地区辐射的全国性的六市场尤为缺乏。

㈢县城或乡镇产地型或镇地型的农副产品或乡镇企业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少,农村买难卖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四)新区开发和低洼地改造地区缺乏配套建设的蔬菜和副食品市场,造成占道经营和群众生活不方便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总书记题词:“以科技、旅游、商贸为先导,把西安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的外向型城市”为总的指导思想,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要求,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商业的发展思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决策、多方兴建、工商监管”的方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一起上,大力发展商品交易市场。

总体目标是:完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层次、水平和效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设一批多功能、高档次、专业化、辐射面广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机械专业市场,对消费品市场要继续完善、提高、上档次,重点是要建设几个面向全国的批发市场,同时,要巩固、完善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提高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到2010年,形成配套合理,行业齐全、集购物、服务管理现代化的商效、畅通、统一、开放、可调控的市场流通体系。使西安的商品市场成为中国北方中西部地区最大的商品交易中心。

具体规划目标:预计到2010年,全市各类交易市场总数可达到585个,其中生活消费品市场500个,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85个。全市消费品年成交额按10%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成交额将达到349亿元。

三、规划的整体构思和设想

按照我市中心集团、组团、轴向布点、带状发展的城市布局形态,商品交易市场要按“中心城市、县城、乡镇”三级网络发展建设,形成以西安为依托、沟通东西、连接南北、面向全省及全国的市场流通体系,不断增强西安对全国的吸引力和辐射力,使西安成为我国北方中西部最大的商贸中心。今后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方针是继续提高城区市场建设,加强建设县城市场设施,配套完善乡镇市场建设。

㈠继续充实提高城区市场设施建设。城区市场建设起点要高,规模、档次要有超前性。集中发展一批档次高、辐射力强,设施功能先进的大型固定市场和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在市区主要再建设3—5个大型室内市场,充实其商业服务功能,作为全市对外的窗口,体现都市现代化气息,计划在解放路、东新街等地区建设一批现代化的集商贸服务、娱乐为一体的消费品综合大厦,结合洒金桥至大麦市街改造工程,重点建设好占地1.2公顷的大麦市街回民小吃城;在骡马市建设一座体现服装新潮流的大型室内服务交易商城,取代骡马币的马路市场。在莲湖路建设一个具有特色的机电产品销售中心,把炭市街马路市场改造建设成为一个以肉、禽、蛋、菜、鱼、果为主的大型室内副食品交易市场,在小东门内选址建设一个旧货交易市场,以取代非法的旧货市场。在建国路选址建设一个综合集贸市场。同时,在生产资料市场方面,主要建设大型的汽车、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农业机械、化工产品、机床、煤炭、液化汽等专业批发市场。

2、围绕中心市区在东、西、南、北四面近郊集中建设四个批发市场群体,同时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二环路环城批发市场群带。按市场的自然形成与合理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沿二环路一圈逐步建立日用工业品百货服装、农副产品、水产品、粮食、生产资料等专业批发市场。在东郊,主要以胡家庙为轴心,建设西安粮油批发市场,在长缨路再建设一座商厦,以解决康复路市场占道问题;在华清路建设西安鞋市;在长乐路选址建设一个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在长乐中路选址建设机电批发市场,在十里铺街建设木材市场,在十里铺新建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为一体的服装城。在西郊,围绕土门主要建设室内土门商城,建设土门蔬菜批发市场、昆明路汽车城、西安机床市场、新华印刷厂服装市场,土门化工建材市场,鱼化物资调剂市场。在南郊,建设中国玩具游乐设施批发市场,中国西北包装市场,小寨超级商城,万国家俱市场(三期),西安古玩收藏中心,朱雀蔬菜批发市场,丈八北路汽车配件市场,幸福南路钢材市场、高科技电子产品市场,西北闲置设备市场,鱼化寨汽车配件市场。在北郊,重点建设粮油批发市场、煤炭批发市场,石油、化工、木材、建设等批发市场,在朱宏路建设大型物资交易市场,在肖家村建设工业品批发市场,在范南村建设范南物资调剂市场,在草滩镇建设草滩建材市场,在张家堡建设北郊果茶批场,并选址建设木材批发市场,在焦家村、郭家村选址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在新区开发、低洼地改造和新建居民小区时,要按照其建设规模和人口数量,合理规划建设一批蔬菜副食品市场,主要经营肉、禽、蛋、菜、鱼、果、粮油等副食品,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

4、对于现有的占道市场,虽经批准但影响交通、市容的市场,要逐步取掉。对于暂时取不掉的占道市场,要进行美化、与城市市容环境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要求。这类市场的建筑要以轻型结构为主,主要是解决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保留内、禽、蛋、菜、鱼、果、豆制品等农副产品及饮食经营项目。占道市场中除少数蔬菜副食品市场暂予保留外,其他的占道市场在2010年要全部取掉。

㈡加强建设县城的商品交易市场设施。六县和阎良区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资源和需求情况,市场建设要大中小型相结合,规模、档次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要求情况相适应。并要按县城中心区和县郊两级发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在六县一区的县城区中要各建设2—3个档次较高的室内大型批发市场和零售中心市场。在高陵县计划建设高陵禽蛋批发市场,蔬菜、建材批发市场;在长安县计划建设韦曲建材专业市霸,韦曲木材市场,韦曲蔬菜副食批发市场,在临潼县计划建设临潼县生产资料市场,果品批发市场和旅游品市场;在周至县计划建设周至粮食市场,综合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在户县计划建设户县工业品市场,沣京路综合集贸市场和瓜果批发市场等,在阎良区计划建设人民路综合市场和瓜果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阎良区工业品市场等。

㈢配套完善乡镇商品交易市场设施建设。乡镇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的特点,结合乡镇改造规划,在建设固定综合集贸市场的同时,建设一批专业性的批发市场,重点是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发展产地型的交易市场,以产地型市场带动乡镇和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在周至县计划建设周至哑柏镇的刺绣品市场,楼观焦镇的楼观综合市场和楼观工业品市场,终南镇的瓜果批发市场;在高陵县计划建设泾河集贸市场,耿镇禽蛋批发市场,崇皇农贸市场;在长安县计划建设鸣犊镇综合集贸市场,太乙镇农贸市场,子午镇综合集贸市场,斗门镇粮食市场,在临潼县计划建设新丰镇生产资料市场,代王镇代王综合市场,马额镇集贸市场,骊山镇秦俑旅游品市场,在户县计划建设秦渡镇综合市场,涝店乡综合市场,在阎良计划建设麻张村农贸市场和陈家村粮食市场。

四、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㈠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是一项牵扯面广、较为复杂的工程,各级领导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对新建市场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审批,组织实施。市计委、建委、工商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市场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例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凡在*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公安、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将市场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个人不得举办市场或承包、租赁市场。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新建市场。

第七条举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管理措施;

(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容环卫的要求;

(五)上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举办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举办的,由举办者申请登记注册;联合举办的,由联合各方共同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举办市场。

第九条举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二)市场举办者身份证明和申请报告;

(三)举办市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验资证明;

(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六)市场建设规划总图和布局图;

(七)联合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八)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举办市场需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扩建、改建)的,先按基建项目审批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筹建许可证》;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市场举办者应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禁止使用其他市场名称。

第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招商,招商广告。对外招商所收取的款项,在市场建设项目完成前必须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市场建设,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市场举办者需对外招商广告的,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对外招商的文件。广告者在承接招商广告时,必须查验上述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一律不得对外广告。

第十二条市场举办者不得以欺诈的方法对外不符合事实的广告,以蒙骗经营者。

第十三条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规划、市容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市场登记证》,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第十四条《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五条因改建、扩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举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公告。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市场举办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地,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市容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市场交易活动规则,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站,公布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公约,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经营者在市场指定摊位内进行交易,负责取缔场内流动兜售和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应接受工商行政、市容环卫、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市场管理的监督,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加强对进场商品的质量监督,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切实搞好市场的市容环卫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市场举办者应认真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经营者的原因而造成消费者或他人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或他人的损失。因举办者疏于管理原因,使经营者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由举办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在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中,因市场举办者的原因而造成经营者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的,市场举办者应依法与其终止合同,经营者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组织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的活动,经营者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市场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市场内固定场地、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要求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还须按规定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规定,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管理。经营者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并交纳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在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少秤;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经营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经营的物品;

(五)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物价、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的摊位上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证、照,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经营者应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之间的大宗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必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经营者出售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确需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应经举办者书面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需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的,举办者可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留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吊销。

第五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和进场交易证的核发登记;

(二)审查举办者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并督促举办者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组织举办者和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市场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市场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场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商品,必要时可依法查扣有关财物。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内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场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举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市场名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擅自对外招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市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外营业的,责令立即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为申请开办市场而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进行市场登记年度检验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悬挂证、照,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亮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三条市场举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例8

关键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市场定位;期货交易制度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在对传统的现货批发市场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批发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是从1985年开始的,最初成立的工业和农贸中心采用的贸易模式是自由贸易流通模式,突破了批发市场国营的体制。直到1989年,我国才正式建立批发市场,此时批发市场采用的模式是中远期合约订货的方式。到1997年商务部正式批准,建立以电子商务的模式进行即期现货电子交易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一、“准期货”或者“变相期货”定位的误区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是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开始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对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交易服务、物流服务和信息服务等进行了规定,而跟期货市场建设准入不同的是,最低注册资金额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主体就能够建设交易市场,造成投资主体鱼目混珠,竞争激烈。

引入期货的交易制度,发展投机交易,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显著特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采用期货的交易机制,如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0交易机制等。这样,期货交易制度套期保值的功能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得到体现。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上,可以进行如同期货交易一样的市场行为,如双向对冲交易、杠杆化交易、投机套利交易等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由于有较大的价格波幅,价格波动连续性好,交易时间长,交易操作简单等优点,能够快速吸引大量的资金投入市场。投机获利是人们的本性。投机收益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甚至超过了期货市场上交易品种的数量。

一方面交易商可以通过低成本的投机交易获得杠杆化的收益,而不用担心实物产品、实物交割等问题;另一方面交易市场投资者迎合投机交易的市场需求,热衷于扩大市场成交量,推动投机交易快速发展,从中收取丰厚的佣金收入。交易所热衷于开发客户,逐级别的对佣金进行分配,使得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大量没有现货背景的人进入市场,成为投机交易商。无论是市场建设者,还是投机商,都已经忘记了现货市场本身的功能,而只知道通过期货交易机制进行投机获利。

综合起来说,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市场准入门槛低导致市场竞争激烈,而交易所依靠佣金获利的盈利模式,致使投机交易的市场特征凸显。于是,人们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定位的认知忽略了服务现货的功能,形成了“准期货”或者说“变相期货”的错误认知。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定位的依据

1.正确认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本身是为现货交易服务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现货批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大宗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直到现代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才形成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现代经济中,现货交易的信息流、现金流、物流“三位一体”的整合是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实现的。传统的现货交易模式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增加了交易成本,浪费了资源,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不仅弥补了这些缺点,而且空前提高了现货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连接产销环节,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竞价的市场。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1)信息流、现金流与物流服务“三位一体”。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既是交易场所,又是信息整合、传播与的场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资金结算,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根据产品产地和产品需求地域上的联系,建立仓库和配备物流企业,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交易风险。

(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市场,形成权威价格。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将全国的信息、资源与客户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供求关系在变动中传递到市场,价格对各方面的反应灵敏,易于调整。(3)解决了物流半径导致的区域定价不一的问题。(4)协助企业管理风险。交易市场对买卖双方的货物和货款安全负责,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

2.正确认识期货交易制度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应用

期货的交易制度只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手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具有期货交易的某些特征,如订单投机交易的特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现货批发交易的特征。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订单交易类似于期货市场的订单交易,但是,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进行网上订单交易的。虽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订单交易类似于期货市场,但是其出发点是为了最终实现实物交割。从这个角度看,交割率高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区别于期货市场的最显著的特征。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者参与订单交易是为了套期保值,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采用期货交易制度,形成了两个市场的某些共同特征。事实证明,部分引入期货交易制度是成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成为了批发市场发展的新模式。1989年,我国开始建立批发市场,直到1997年商务部批准,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相应物品的中远期订单交易,到2009年初,全国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已有200多家,交易品种覆盖空前广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与部分引入期货交易制度关系紧密。一方面应该看到引入期货交易制度导致投机过度,具有重大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也该看到正是投机交易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投机交易能够迅速的扩大市场规模,使得更多的人和资金参与到市场中来。因此,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而认识这种错误就要正确理解期货交易制度引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原因。(作者单位:桂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胡俞越.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J].探索.

商品交易市场例9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中的问题障碍探讨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1日

一、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发展情况

我国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品种包括各主要工业、农业领域,如铁矿石、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纺织、橡胶塑料、农产品、煤炭、木材等。

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53年到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商品的生产、流通;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在“双轨制”政策下进行大宗商品的流通与市场建设,其对外进出口市场规模与交易品种非常有限;第三阶段: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大宗商品市场及其交易品种由小到大、由少到多,不少交易品种从现货批发交易市场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第四阶段:1997年国家八部委推出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加入WTO后,对大宗商品交易进行了标准制定与修订,步入了把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以及日益完善的物流、金融等服务、技术引入到大宗商品交易及其市场的新的发展阶段。2007~2011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成为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主要的典型的市场。第五阶段:市场发展迅速,出现问题较多,社会对其褒贬不一。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为大宗商品市场的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全国各市场开始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和标准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目前,大宗商品交易主要的服务对象为现货商,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国内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是按照十年前(2003年)出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该规范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一个行业标准,不是一部法规,其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必要的监管条款,在市场出现违约行为时,无法依据它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目前,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日常运行所依靠的交易规章制度如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现货交收制度、资金结算及结算管理制度等,也是效仿了期货的相关机制,但缺乏类似《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市场无法可依导致监管职责不明,导致国内各种电子交易纠纷频频发生,影响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不利于市场的规范稳定健康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风险承担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市场间恶性竞争,使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管理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随意变更交易规则,片面追求交易规模,严重违规操作和过度炒作,加上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不完善,市场服务环节、信用评级、资金管理、风险预警等缺乏,导致了市场风险重重。由于没有明确的市场管理主体,使得对于操纵市场和现货经纪公司欺诈客户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没有依据,不能有效制止类似现象的发生。曾经发生的震惊市场的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负责人携款外逃案就是这种管理漏洞下的惨痛教训。

3、国外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于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进入门槛条件之一是具有国内企业法人资格,国外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国内市场。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也难以吸引国外众多投资者参与,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供求信息主要来自直接参与交易的国内投资者。

衡量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标准之一是流通性,一个良好的健康发展的市场需要众多交易者参与,只有市场得到充分参与,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价值发现的机制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而目前交易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币结算的规定,必将难以吸引更多的国外投资者参与来更好地活跃市场交易,影响市场国际化进程。

4、高端人才稀缺,不利于大宗商品交易成功运营和发展完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实践基础,既懂资本投资又懂商品交易,既了解现货商品交易规则又了解金融投资交易规则,还了解其市场所要运用的一系列新技术手段如物联网技术等,富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从事产品市场前景研判、交易工具创新、指数产品研发、市场宣传推介等高端服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主体企业缺乏这样的高端人才,市场没有形成国内和海外的商业营销网格体系,不能从源头上控制大宗商品的供应,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价格中心功能发挥不出来。

5、没有统一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清算体系,会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大量资金和交割业务都是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结算处理,在客户资金监管方面,市场第三方监管制度并不严格规范,客户资金在交易结算和清算环节,由各个市场自行处理并直接和银行对接,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平台作为“防火墙”,导致市场依然可以操纵资金,很容易发生被市场主办方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此类事件已发生过多起。

三、几点建议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资质、品种创新、交易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制定规章制度,确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依法、健康有序地开展。

2、加强市场监管。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并且加强行业自律,对市场的交易品种、交易模式、资金存管等方面进行监控检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3、建立统一的交易结算中心。探索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中心,实行交易集中结算,为全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提供统一结算清算服务,并对所有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结算管理,加强交易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4、培养高端人才。要加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实行专业培训、定向培养,以及通过聘请筛选潜质高的中等运营人才,经过实践锤炼,培养成独当一面的专业人才。并且制定有效的薪资政策、激励机制和保密制度等手段,尽可能避免关键性岗位的人才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商品交易市场例10

(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

(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

(三)采用标准化合约:

(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对单个交易品种开设的交易合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各品种市场流通总量以及交易商近两年经营情况,在风险可控、增长合理的前提下,核定每个交易商全年及每日最大合同订货量。

第十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负责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不得为交易商提供集中担保,或者代其集中交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交易商融通资金或者仓单、提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买卖双方交纳的保证金均不得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买卖双方应当于订立合同当日一次性交纳该保证金。

买方限予以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交纳或以可流通的国债充抵保证金,国债充抵保证金的,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卷交易所、深圳证卷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位。

卖方除以前款所列方式交纳保证金外,还可以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指定交货仓库出具的仓单充抵保证金。但充抵的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0%。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数额不应超过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

第十七条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切实加强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严禁以虚假仓单扰乱交易秩序。

第十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监督交易、结算和现货收付,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创造平等竞争,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十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保证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交易商应将保证金存储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交易商子账户内。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负责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侵占、挪用交易商账户中的资金。

第二十条负责大宗商品检验、保管的交收仓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大宗商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新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及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交易,应当符合各地商业网点规划。

第二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企业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

第二十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管理文件如修改,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更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月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涉嫌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八、九、十、十一、十九、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对行业生产、贸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商务部可责令其进行限期整顿。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