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融资租赁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1 10:33:38

融资租赁论文

融资租赁论文例1

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现代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投资与贸易的结合,不仅是设备投资、产品促销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利于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引进外资、扩大出口。融资租赁通过"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在租赁业比较发达的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年平均增长达30%,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相比银行借贷进行的融资,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1.产权关系不同于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中银行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拥有债权;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同仍有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承租方仅有使用权。融资租赁通过融资避免了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有效防止了资本形成过程中的资金转移,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2.提供信用的要求不同。银行提供信用一般要求借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按规定要占借款额的30%,融资租赁则无此限制。

3.资金回收方式不同。银行贷款一般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往往感到还款压力大。而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分期付租金,而且租金支付方式及每期所付租金数额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4.手续简便,时效性强。与申请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融资租赁的手续则要简单得多。将融资与融物合为一体,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尤其是进口租赁中,租赁公司可代签进口合同,利用其专业优势,这会大大地缩短进口时间。

一项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会涉及到租赁公司、资产供应商、承租人3方,各方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出租人操作流程:

受理客户租赁业务申请——》为客户提供租赁方案等金融服务——》洽谈与调查租赁项目——》签定正式合同落实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监管。

供应商操作流程:

与承租人谈妥租赁资产与价款等——》与出租人签订商务合同——》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资产——》收到货款后,向出租人提供销售发票。

承租人操作流程:

向租赁公司申请租赁——》填租赁业务申请书——》按出租人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谈判——》按时交纳租赁款项,支付各种履约成本(租赁资产的维修费、人员培训费、保险费),直至租赁业务终止。

在操作流程中,最关键的是租赁方案的谈判与设计。虽然随着每一个交易对象的不同,租赁方案会有所改变,但通常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利率。各公司的利率也是根据承租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大多数情况下和银行贷款利率相当或略高一些。

2、租赁期限。一般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付款方式。租金的付款方式比较灵活,根据双方谈判结果,可以选择月付、季付或者半年付。

4、期末处理方式。一般来讲,租赁公司会要求承租企业在租赁期满留购设备,但也有商定其他处理方式的。

除此之外,租赁合同会要求承租人负责租赁资产的日常维护、保险等费用,有的合同会涉及出租人应得的承租公司的利益分享。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短时间、低成本、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的资金融通方式,对我国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规避贸易壁垒,扩大利用外资

融资租赁具有其他出口方式难以比拟的优点。国与国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在不违反WTO规则情况下迂回进入国外市场。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同时,租赁业务不纳入一国的外债,可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降低外汇融资风险。能有效规避进口国的各种关税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限制,扩大国外市场份额,有利于产品的竞争

避免通货膨胀及利率、汇率风险

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情况下,设备的价格必然不断上涨,而融资租赁的租金是根据租赁签约时的设备价格而定,在租赁期间几乎是不变的,因而企业不会因通货膨胀而付出更多的资本成本。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物,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按租赁物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折旧期,可加速折旧,扩大当期成本,降低当期所得税的交纳,使承租人享受到延缓交税之益。

优化资产结构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可优化资产结构,能以较少的租金支出获得100%的设备使用权,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设备投资的资金压力和折旧风险。此外,根据《破产法》,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外通过“出售回租”的方法企业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来使用。企业通过这种“回租”,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不影响企业对财产继续使用。而且保持了资金的流动性。

融资费用低廉

融资租赁的租金,初看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但融资租赁是组合服务,租金中包含了项目评估和设备选型等前期工作费用,还包括设备采购与服务上的费用。如果把这些费用计算在内,银行贷款的费用则高于租赁的费用。除此之外,租赁项目还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可见从资金整体成本上看,融资租赁要合算得多。

中小企业的融资良方

融资租赁非常适合小企业的现金流紧张的特点,为那些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扩大购买力,节省了现有流动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对企业的信用要求较低,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能通过该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突破了原先的资金限制,可以尽早获得所需设备,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聪明的企业家决不会将大量的现金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去,固定资产只有通过使用(而不是拥有)才能创造利润。”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真正了解到融资租赁的实质意义。

据2004年《世界租赁年鉴》统计,我国的租赁额仅占国内资本市场份额的4%,这一比例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低,而亚洲地区平均为8.2%。目前在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方面,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韩国和我国香港等一些国家及地区现代融资租赁的设备金额也都占到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左右。我国20多年来的融资租赁总额累计还不到2000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2002年一年的租赁额。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太小,远远不能发挥其促进投资的潜在功能。这种局面并非只限于我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从简单的融资与融物时期到创新性和经营性租赁阶段过程中也普遍出现过。因此,我们不必过于悲观。应该看到,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困难重重,但也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后劲,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还很低,更为重要的是潜在的市场还未充分开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振兴我国租赁业主要应着眼于观念的转变,重新认识和定位融资租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存在的各种困境,使之重获生机。

为此,政府和企业应共同策应形成合力,就政府而言应加强政策导向,一举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来引导融资租赁的方向,将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到经济发展重点扶持的项目上,而不是引进奢侈品合国民经济发展并不需要的行业,从而使之服务于宏观调控的目标。就企业而言,特别是我国的一些机电产品,如纺织机械、水电、火电发电机组、机床等生产企业要借鉴西方大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租赁部,或直接设立附属于企业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直接向海外推销产品,将制造商与用户有机联系起来,以达到抢占和保持国际市场份额的目的。当然,除了制造厂商之外,其它类型的公司也要积极利用融资租赁这一平台,在时机成熟时大胆走出国门,开拓融资租赁业务。总之,只有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蓬勃发展的今天,积极开发和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其优势,使之成为带动整个租赁业务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必然能为我国融资租赁这一朝阳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和生机,使之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租赁还是购买》(美)罗伯特普里查德等上海翻译出版社

融资租赁论文例2

内容回顾-最富活力的经济群体,中小企业已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据统计,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遍及一、二、三产业,其创造的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约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发明专利约占全国专利总数

《怎样写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应用探讨论文范文》由会计整理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继续阅读:怎样写基于等级模型的高校核心竞争力体系构建

(四)融资租赁风险制约 一种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还不成熟,某些企业法律和政策漏洞大肆占用融资租赁的设备或资金,政策和法律法规仍有待于的。

融资租赁论文例3

基金项目:长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6cqn19)研究成果之一;通讯作者:丁佳俊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5月5日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一)融资渠道有限,融资结构不健全。从进入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资金总量来看,2016年(144,214.05亿元)比2012年(96,536.81亿元)增加了47,677.24亿元,大量资金从各种渠道进入,增长量及增速显著,但仍然以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渠道较为狭窄,融资力度有限。就融资结构来看,从2012年到2016年的5年里,贷款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进一步紧缩,房地产企业所获得的来自银行贷款的资金同比增长3.2%,企业自筹资金同比负增长0.1%,其中企业自有资金增幅4.6%,非银行贷款萎缩-2.5%,结构有所优化但仍然不健全。(图1)

(二)缺乏稳定,抗风险能力差。传统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方式中,银行掌握着充足的资金,资金的供给也相对稳定,故而对于资金需求量大、周转期长的房地产业,银行是其首选的资金来源。但也正因如此,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缺乏稳定、融资方式单一,一旦信贷行业政策有所调整,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巨大冲击。

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SWOT分析

(一)优势

1、融资模式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渠道相较于传统模式来说,更加信息化和多元化,融资租赁开始更多地转向社会大众寻求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金和市场融资渠道的无缝对接,最小化融资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融资租赁筹到所需资金,满足自身日益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也将具有更多的可能性和选择性。

2、减小信贷行业的冲击,维护房地产业稳定。在互联网的发展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中,以“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模式最具有代表性,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将互联网金融与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匹配,实现更优质的匹配效果。这种模式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优化融资结构,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二)劣势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缺位。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模式发展迅速,随之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相应的监管制度的缺乏。一方面在许多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另一方面由此可能会导致一些风险及纠纷,如风险防控和对于纠纷处理的问题。

2、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有限。对比融资金额,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金额较融资租赁的投资金额较低;对比融资期限,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年限一般在2~5年,但是融资租赁的合同期限普遍超过5年,两者期限长短不同。并且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以社会公众投资者居多,所利用的大部分是社会上的小额闲散资金,因而在资金供给数量和期限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机遇

1、时展迅速,金融市场活跃。2016年我国国民总收入达到740,598.7亿元,同比增长6.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3,935.0元,“互联网+”模式多样化,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得到了空前发展。“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发展目前以三种模式为主,即债权转让模式、P2L模式以及收益权转让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连接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载体,加上融资租赁在融资与融物方面的双重特性,同房地产企业相结合,对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融资和产业升级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策给予“互联网+”行动的支持。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倡的“互联网+”普惠金融方面,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基金的融合创新,以期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和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也必然推动大量资金进入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适应不同规模层次的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挑战

1、企业易自我膨胀,忽略未来高风险。我国房地产业积病已久,房地产泡沫巨大,房价居高不下,国家立足大局实施了一系列的紧缩政策,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又导致房地产内需极大,当大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资金进入房地产业,企业一派欣欣向荣,易出现过于乐观的观点,而忽略众多存在的风险。

2、资金池难以维系,流动性大。在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下,以P2P网络平台为例,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而是会先将筹集到的资金放入资金池中,即第三方支付公司,再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分流到各个项目。但是作为新兴领域,互联网网络平台也会由于专业性不强、环节之间紧密度差漏洞多,风险意识弱以及违规经营等诸多原因,出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比如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一旦资金被挪用,那么资金池就会面临枯竭的危害,这导致融资者所需资金无以为继,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三、互联网平台下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战略

(一)增长型战略

1、积极寻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在现有的活跃市场氛围下,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数量较大,而投资渠道少,随着“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的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大量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汇集了众多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企业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积极促成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获取融资。

2、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促进产业升级。房地产作为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产业,充分利用政策对互联网平台的支持,有利于带动产业内其他环节的发展,完善自身产业链,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水准,共同促进房地产整体的产业升级。

(二)多种经营战略

1、注重人才培养,完善内部决策体系。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中国21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但在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泡沫巨大和房价过高的背景下,大量的融资进入房地产企业,导致风险过高,因此提高管理人才水平,完善企业内部决策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正确把握发展形势,合理稳健决策,才能降低风险,趋利避害。

2、督促政府加强对创新融资渠道的管控。政府需要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对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系统梳理,核定对应的监管机构,明确互联网融资企业的业务和业务范围,掌控资金流向,实时监控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建立良好的数据监管模式,避免出现缺乏监管的乱象,也避免因人为操作出现资金池枯竭的问题。

(三)扭转型战略

1、寻求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在时代快速发展的机遇下,科学技术不断升级,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也空前活跃,房地产企业可寻求与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避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改善企业债务融资结构,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2、督促政府加强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立法工作。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发展和创新发展迅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快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不利于互联网平台下融资租赁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应尽快确定互联网网贷平台有关行业的法律建设和定位,加强立法工作,在原有的传统业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早颁发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问题的法律文件,确保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防御型战略

1、加强诚信建设。在互联网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事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资质以及租赁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评估,以期为投资者筛选诚信有实力的公司和真实合规的资产进行投资。房地产企业需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按时披露真实可信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提高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信誉,确保资金池资金顺利流入企业,延长租赁期限。

2、提升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房地产企业普遍负债率偏高,而融资租赁渠道有限、成本较高,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已获得的融资融物,有利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四、结论

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作为一种新的模式,为众多行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机遇始终与挑战同在,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在时代的发展潮流里,力求能针对所能把握的机遇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顺应时展潮流,把握机会,迎接挑战。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芳,邓银花.“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A2P模式的SWOT分析[J].财会月刊,2017(2).

融资租赁论文例4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融资租赁论文例5

0引言

2004年,铁道部提出了跨越式发展战略,力图使铁路建设在一段时间之内能够满足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铁路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中的优越性,绿色环保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做出了通过占据高速铁路科技制高点进而带动中国装备制造业战略决策。目前,技术问题已经成功突破,350公里时速的动车运行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建造技术我国已充分掌握,然而,持续大规模的铁路建设需要持续大规模的资金支持,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带来的资金短缺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目前已经投入运营的部分铁路运输企业,负债比例较高,债务形式比较单一,债务期限结构不合理,造成筹资成本过高。如何科学、合理运用各种融资方式进行筹资,既能够满足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要,又尽可能降低筹资成本,充分防范风险,是目前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的课题。

为满足“十一五”期间大规模的铁路建设资金需求,铁道部于2006年8月出台了“十一五”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方案,同时正在加快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改革方案明确了以下七方面的改革重点:扩大合资建路规模、积极推进铁路企业股改上市、扩大铁路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研究探索铁路移动设备的融资租赁、合理使用银行贷款等。

要实现铁路中长期规划目标,预计仅客运专线投资即需要约2万亿元,全部新增路网建设投资预计需要4万亿元。从2004年铁道部提出跨越式发展以来,建设投资逐年增长,2004—2009年5年时间,投资增长了12倍,预计2010年基本建设投资将达到7000亿元,包括移动设备等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将达到8235亿元。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预计到2020年建设规模要超出中长期规划规模。因此,铁路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资金需求量是巨大的。

目前探讨的铁路融资模式较多,包括铁路建设债券、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企业股权融资、融资租赁、ABS模式等。限于笔者水平有限,结合近一阶段来对融资租赁的学习,包括与部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的初步接触,本文结合融资租赁方式的优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铁路运输企业融资需求状况,分析了铁路运输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方式的可行性,并对铁路使用融资租赁资金所面临的风险试做分析。

1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点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是一种贸易融资方式,也是一种筹资手段,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作了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系指一方(出租人)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出的租赁财产的规格及所同意的条款,或承租人直接参与订立的条款,与第二方(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取得所需工厂、资本货物及其他设备的一种交易方式。

国外许多铁路的机车车辆等设备是由专业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并出租给铁路使用的,在客运专线融资中采用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如广深公司部分机车车辆的购置即与工行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融资租赁的合作。融资租赁的基本程序参见下图。

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与一般经营租赁方式相比,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3项权益,足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一般意义上,融资租赁具备以下优点:融资速度快;限制条款少;设备淘汰风险小;财务风险小;税收负担轻等;但缺点是资金成本较高,固定租金负担较重。

2融资租赁在铁路可行性

具体就铁路运输企业而言,笔者认为,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和融资租赁购置资产实际差异并不明显,但也可以从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

2.1从吸引资金操作性的角度,对于前期建设阶段采购配置运输移动设备或其他设具有现实意义,可以较为灵活和便捷的落实设备购置款项资金。实际对铁路运输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实际运用中,对于正处于高速扩张发展时期的各大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他们较易突破一般银行贷款的授信额度和行业限制,快捷实现融资租赁业务。

2.2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客专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盘活既有运输移动设备甚至是其他通信、接触网等资产,融资套取一定资金,一方面可以调整债务结构,减轻既有流动性贷款的压力,尽量转换为长期性借款,调整长短借款比例;另一方面也可能达到加速折旧,改善未来运营收支和现金流状况,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者的目的。

我国铁路行业融资租赁起步较晚。但目前己有融资租赁成功介入铁路运输设备融资的先例。广梅汕铁路于1996年向上海铁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进一批铁路机车车辆,计有内燃机车4台,各类新型客车69辆,总值1.38亿元,租期为5年,期满后这批机车车辆将归广梅汕铁路所有。广梅汕铁路第二次还按类似的条款条件与铁菱公司签订了第2个租赁合同,再租进机车车辆共117台,价值2.16亿元。1998年,广深公司引进瑞典x一2000摆式列车。自运营以来,“新时速”就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和较低维修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新时速”采用的是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广深公司从1998年8月到2000年底两年多的时问里,以固定年租金租赁该列车,2000年底转租赁为购置。租赁期内,出租方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广深公司除支付租金外,仅支付一定的技术支持费和极少量的维修费。我国大型运输装备国际租赁的成功经验表明,租赁是扩大利用外资、加快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促进铁路技术装备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3融资租赁风险分析

总体上看,构建的融资租赁模式面对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运输价格风险、设备技术风险、运输设备运营风险、运输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

根据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国有独资的背景,对于租金支付、设备选型等风险的评估较低,造成信用风险、价格风险、运营风险并最终造成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较小。但对于利率、汇率、通货膨胀或紧缩等市场因素发生变化造成租赁双方发生额外损失或收益的市场风险,因为融资金融企业参与设备贸易过程存在的合同纠纷、物流运输、技术质量等贸易风险,大量专业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使用周期长,残值状况不稳定所造成的技术风险,还是应该充分予以重视。

3.1市场风险。对于使用外资购置运输设备甚至项目融资的情况下,由于铁路运输设备资产一般总值较大,设备使用寿命较长,所面对的市场利率、货币汇率、通货膨胀或紧缩等风险较为突出,当然这更多是针对出租方而言,但并非承租方就不须重视。不能合理评估和控制市场风险,自然也会造成出租方大幅提高融资租赁费率,增加铁路企业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论文例6

(二)信用的供求失衡引发信用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信用的需求量在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资信调查和资信服务机构还不成气候,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和制度环境,承租人违约之后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惩罚必然会激励他们再次违约,承租人利益受损严重,因此不愿轻易接受租赁申请,“惜租”现象比较严重,信用供给严重不足,信用的供求失衡很容易引起信用风险。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到目前也不过三十多年的历史,其发展深受经济体制转型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从客观上放大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出租人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引起信用风险我国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机制,这也是导致融资租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的租赁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两部分——租赁业务和风险管理,国内的租赁公司一直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租赁业务本身,注重租赁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和租赁资产规模的扩张,把风险管理业务当成了公司经营的附属业务,其实风险管理和租赁业务本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相互支撑、共同发展,淡化风险管理业务的结果直接造成风险管理的之后,这也大大制约了租赁业务的发展,甚至出现的大量坏账消耗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我国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评估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财务方面。而对潜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的分析通常是以承租人前三年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的,分析法法多局限于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事实上,承租人的账面资本并不能代表其实际能力。另外,我国出租人在对潜在承租人进行财务分析时,还经常会忽视对现金流的分析。事实上,现金流对潜在承租人企业的生存极为关键,因为当租金到期时承租人必须用现金来履行租金债务,如果承租人现金短缺、周转不灵导致最终无力偿付债务而破产,就会影响出租人租金的回收。出租人信用风险评估方式的落后和欠科学势必影响风险控制的质量和精度。

二、我国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增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融资租赁公司要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必须树立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重视信用风险,深刻理解信用风险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能够过分强调规模扩张的重要性,要注重加强风险监督与管理,使企业能合规稳健的经营。在收到企业的租赁申请时必须做足工作,对企业(未来的承租人)的信誉、盈利能力、竞争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可行性分析,了解项目未来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等信息,从而做出租与不租的决策。为了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或者是保证金。通过审查之后将出租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以后的年度内也要关注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以确保承租人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论文例7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由美国法上的“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的,台湾地区又译为“融资性租赁”。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学术界有各种学说。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性特征是:一是融资租赁是由三方当事人参与的交易整体;二是出租人具有独立的融资人的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义很好地阐释了融资租赁的本质,将其与租赁、借贷行为区别开来,也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融资租赁合同奠定了基础。

2、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学术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支持狭义说的佟强教授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笔者同意狭义说的观点。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而后出卖人与出租人达成买卖协议,两个协议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交易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一致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成立一个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狭义说在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体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表述并不能看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中国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出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合同。”该办法更加明确了出卖人的地位仅仅是提供租赁物。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有关学说主要有租赁契约说、借贷契约说、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动产担保交易说和独立契约说。通过上文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商法中的合同的新型的、独立的合同,这样才能做到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并重。

有学者主张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应是“金融信用租赁契约”,笔者同意这一观点。根据上文讨论,笔者的观点是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即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然而,根据《合同法》,出租人不享有选择出卖人及标的物的权利,实践中出卖人往往直接向出租人交货,出租人对租赁物并未曾实际占用与控制,出租人因出资而享有所有权,其本质是“信用所有权”,出租人享有独立的融资人的地位。金融信用租赁契约理论很好地解释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的本质,也很好的解释了出租人收取高于租赁物价值的利息的原因,双方不得擅自中途解约的原因,以及所有权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质量责任和风险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关系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合同相对性问题研究

根据上文,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有学者据此得出,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互相独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只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效,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他们据此《合同法》承租人索赔权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并不矛盾。仔细阅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可以发现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是基于三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出租人不能直接行使向出卖人的索赔权。即承租人享有的索赔权的原因是当事人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此项权利,承租人本身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其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亦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首先,出卖人与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并参照合同执行,买卖合同参与了融资租赁交易,是交易得以实现的手段,但买卖合同本身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它是承租人为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的。其次,承租人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订立买卖合同,其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也完全依据承租人的指示,故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实际上相当于披露了委托人的隐名人。其中,出租人是受托人,承租人是委托人,出卖人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该合同之间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就意味着隐名人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人,买卖合同可直接约束出卖人与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物权法定主义问题研究

有学者指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现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所有权权能分离后的可能性有二,一是根据物权法定主义,权能分离后的使用权形成相对独立的他物权,由物权法予以规定;二是权能分离后不形成他物权,所有权由物权法直接规定,使用权实为租赁权,由债权法予以规制。笔者的观点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应由物权法予以规制,承租人的使用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内容由物权法直接规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因是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更有利于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的租赁物取回权,且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加大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物权法体系相较于合同法更加完善。

但是值得讨论的是,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但传统民法认为动产不是用益物权的客体。理由无外乎是动产价值较低、公示方法不足以及可使用借贷、租赁等债之方法为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已经不适应于现代社会。其一,现代社会中财富种类更多样化,以是否是动产来区分标的物价值已经过时。如某些动产,如精密仪器、设备等的价值远远超过一般的不动产。其二,动产公示方法相对于不动产较为缺乏,但不足以作为否定动产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理由。某些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来随着时展,也可能出现更多的可以登记的动产。其三,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较高、期限较长,使用借贷、租赁已经无法满足商业需要,必须采取新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已经明确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虽然《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的四大用益物权,但笔者认为,用益物权的范围包括但不仅于此。待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对某种用益物权专门规定之时,再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三、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典型违约行为

(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出卖人承担产品瑕疵质量担保责任

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使得租赁物交付之时即在租赁期间处在适时使用及收益状态。出租人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资金,并按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故出租人

的主要目的就是如期收回融资额并获得一定的利润。从公平角度讲,出租人作为融资服务提供者,其负担的风险不应明显高于其他融资服务提供者负担的额度;承租人自己选择出卖人及租赁物,就需要承担选择错误可能带来的风险。从市场角度讲,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承担的风险高于直接提供资金人的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便难以为继。

故笔者认为,应豁免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质量担保责任。首先,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但对出租人来说,出租人具有独立融资人的地位,其金融属性是第一位的。其次,出租人作为专业经营融资租赁的机构,本身经营很多融资租赁业务,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租赁物具有专业知识和判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同时,出租人将租赁物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据此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出租人在整个融资租赁交易中既没有对租赁物的选择权,也没有经手租赁物,甚至不享有索赔权,其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为了担保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能够实现,故出租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予豁免。当然《合同法》还规定了责任豁免的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半句:“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即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仍应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其余情况下,只应由出卖人承担产品瑕疵质量担保责任,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予豁免。

2、承租人的索赔权

学术界对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几种学说,即契约收缩说说、委托说、债权让与说以及第三人利益说。《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承租人索赔权采债权让与说,即承租人享有的直接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来源于出租人的权利转让。如果合同中没有三方约定承租人享有索赔权,则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这一方面导致出租人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得索赔程序繁琐。笔者认为,虽然按前文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个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作为隐名合同,“该合同之间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应直接向被人负责,故而承租人的索赔权属于当然权利,不需约定也可行使。2006年《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均赋予了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然而却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笔者认为在未来立法中,虽不一定制定融资租赁法,但仍可借鉴该法中的创新点。

(二)承租人欠付租金行为

1、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上的风险

经上文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用益物权,这便带来双方当事人风险承担的问题。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有交付主义和所有权主义。我国采纳交付主义,以标的物交付给对方的时点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点。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上的风险。交付是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负担与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标的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无关。其一、现代经济往来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常常不一致,这时标的物的持有人能更好地保持标的物的完好无损;其二、交付主义能更好地体现权力义务均衡的观念,确保当事人间平等地承担责任;其三、该主义相较于所有权主义能更明确地确定风险转移的时点。这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有具体体现,篇幅限制,不一一熬述。

2、对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的违约情形主要是承租人一方欠付租金行为。对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两种救济途径,一般认为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之一钟,不能同时使用。但是,当出租人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承租人拒绝支付时,出租人的权利便可能得不到救济。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选择性救济,而应理解为顺序性救济。即当承租人欠付租金时,承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承租人不支付或不能支付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然,出租人也可直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有两种可能的情形,一是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远大于未付租金价值,二是收回租赁物价值远小于未付租金价值。如果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未付租金的价值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同理,笔者认为当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租赁物价值远远小于未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支付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后的租金。原因是出租人的本质是独立融资人,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融资收益。当租赁物贬值额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使得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时,应注意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融资租赁物的公示与善意取得

1、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从法学角度,租赁期间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可以看出,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但在实践中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却存在很多难题。从实践角度,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直接占有、控制租赁物。在租赁物是动产的情况下,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外观,第三人至少从表面很难判断租赁物的归属。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租赁》第十一条可以看出,会计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认为承租人真正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且,为了便于承租人的账务处理或为了使承租人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往往与出卖人约定将承租人作为税务发票中的购买人或者将可以登记的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这些情况都导致了承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表象。

2、融资租赁物的公示登记制度

传统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交付)和登记。其中,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为主要的公示方法,部分特殊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甚至登记的事实,使得承租人得以在未经出租人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处分、转移租赁物。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所有权可能消灭,这严重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占有无法宣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保护出租人利益以及使第三人知晓租赁物的权属状况,避免交易风险,有必要建立融资租赁物的公示登记制度以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借鉴我国承认的特殊动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以及《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十九条规定的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出租人本来就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这里的登记并不产生创设所有权的目的,而仅仅是起到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公示效果。高圣平教授认为,登记的目的在于提示相关利害关系人特定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并且确立在同一财产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信征中心建立了全国统一互联网电子化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依当事人一方申请便可登记,并不审查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也不保证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力图最大程度地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成本。然而,由于融资租赁的登记公示制度未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积极性不高,这限制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甚至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转引自:许忠信.从国际金融法之观点论融资性租赁立法规范之必要性[J].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4期

[2]徐显明,张炳生,任小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比较法厘定[J].浙江学刊,2007年第02期

[3]佟强.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J].中外法学,1992年第02期

[4]徐显明,张炳生.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探究[N].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第02期

[5]杨承羲.融资租赁相关法律问题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下)期

[6]陆春玮.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从一起仲裁案例说起[J].仲裁研究,2011年第03期

[7]周腾.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索赔权[N].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3期

[8]尹飞.论隐名的构成与效力[N].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载2011年第03期

[9]高圣平,王思源.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N].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01期

[10]高海燕,肖玉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探讨[J].印刷杂志,2010年第03期

[11]徐战英.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融资租赁论文例8

    一、问题的提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形态,以租赁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既规避了银行信贷的严格监管,使得融资更为便捷,又具备会计上节税的优势,优化了企业财务报表,已然成为工商企业获得信用支持的又一大渠道。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在银行信贷之外的非正规金融中,融资租赁的作用已不可小觑,尤其对于获得银行信贷极为困难的中小企业而言,这一交易形态已经成为企业取得生产设备的重要融资工具。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虽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长期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这种“占有”与“所有”的分离潜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外观容易使他人产生误信,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与承租人进行交易,依善意取得规则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等物权,出租人无法基于所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其权利无法得到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保护。这一公示方法的不足所带来的制度风险自然会影响到出租人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也会增加融资租赁交易的成本。

    融资租赁本属舶来品,在其发源地——美国,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和权利架构任由当事人来自由安排,虽然后来有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第二 A编,分别调整具有担保功能的融资租赁和真正的融资租赁。[1]30[2]324但由于动产( 物权) 法在美国主要由商法典调整,并不适用以不动产法为核心的财产法规则,因此给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美国融资租赁制度带来了一定障碍。我国为因应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私法关系之需,在合同立法时即设专章对其做了规定(注:立法之前,梁慧星教授等着名学者专门撰文为之呼吁。参见梁慧星: 《融资性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载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80 页以下( 其主要部分曾刊载于《法学研究》1992 年第 4 期) 。),但仅解决了其中所涉债法问题; 在物权立法时,虽也有就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特殊物权法问题作出规定的动议,但由于当时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物权立法遂搁置争议,对此未予明定。目前,融资租赁法尚未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法律层面的立法工作已然停顿,但为解决日益增加的融资租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其中法理不可不辩。

    在我国目前既有的交易结构安排之下,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注:我国《合同法》第 242 条。这说明,我国法上并没有去探寻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经济本质,这一规定连同合同法的专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独立的交易类型,使得学说上的争议失去意义。本文的分析亦从这一制定法基础出发而展开。),但无法依“占有”来公示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注:虽然我国《合同法》就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使用的是“租赁物”一语,并未将不动产排除于融资租赁之外,且实践中也存在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做法,但就目前的交易数量来看,动产无疑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主流。因此,本文以动产为分析对象。至于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相关权利架构在现行法上至为明晰,并无下文中所欲讨论并解决的问题。)。在制度建构层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即成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因应融资租赁登记之需,在吸收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并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天津市在滨海新区金融创新试点的政策背景下,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文件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了《关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10]39 号) ,天津市金融办等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津金融办[2011]87 号) ( 以下简称“《通知》”)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又专门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 2011 年 11 月 11 日)(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但在法律未就融资租赁登记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登记究竟能否起到公示的作用,颇值研究。这又涉及到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融资租赁交易是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排( 三方结构) ,还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交易安排( 两方结构) ? 交易结构的安排决定着登记的权利性质和当事人,在三方结构之下,登记的究竟是出卖人和出租人( 买受人) 之间的物权变动还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物权变动? 就融资租赁登记而言,登记的究竟是什么?是租赁物的所有权,抑或是租赁物的利用权?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架构又成了相关制度设计的前提。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二、融资租赁交易三方结构说之质疑

    主流学说认为,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3]350[4]426[5]419此即所谓三方结构说( tripar-tite arrangements) 。[6]1 -55“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过程——买卖和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 买受人) 和承租人。”[7]329该说认为,我国《合同法》第 237 条明确提到了出卖人,表明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处于一方当事人地位,同时认为,规定出卖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有利于维护出卖人的权益,也有利于对出卖人形成有效的约束,有利于承租人向出卖人提出请求。[8]345本文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仅就《合同法》第 237 条之文义,尚无法得出融资租赁交易三方结构安排的结论。《合同法》第237 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这里,“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一语并不能说明出卖人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仅仅是表明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来源,体现了交易中的“融资”特色,[3]350并以此与一般租赁交易相区别。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在于“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中国银监会在《合同法》之后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即较好地传达了《合同法》的本义,其在第 3 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合同。”这里更加明晰地表明了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核心: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至于供货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地位,本条明确指出仅仅只是“出租人……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即仅表明租赁物的来源。

融资租赁论文例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税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可见,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税基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融资租赁企业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营业税税基实际上就等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额,且可以抵扣的成本还包括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从上可知,在原增值税税制下,融资租赁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存在着税收优惠。首先,其他非融资租赁企业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适用的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般要比营业税税率高,而且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非固定资产购置并取得符合要求专用票据才予以抵扣,与之对比,融资租赁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其次,在原生产型增值税下,承租人购置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承租人来说取得的发票是由设备生产厂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还是由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都对承租人的成本没有影响。因此,融资租赁企业中计入营业成本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也能形成税收优惠。

然而,新税制下的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首先,在消费型增值税下,承租人在购买新设备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17%的增值税,但融资租赁企业为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为营业税发票则不能进行抵扣。其次,其他非融资租赁企业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购买新设备时能为承租人开具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便会削弱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优势。

二、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财务决策产生影响。对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投资决策;而对承租方的企业来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融资决策。下面本文将用财务管理中最常用的净现值法(NPV)来分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财务决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

(一)承租人的融资决策

承租人在购置一项新固定资产设备时,本文假设承租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自购设备,二是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下面我们将分析两种选择下增值税转型对承租人NPV的影响。

1.自购设备

本文假定自购设备的资金是通过从银行贷款取得。

自购设备下承租人的NPV=-购买成本+利息抵税额现值+折旧抵税额现值+期末固定资产现值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的增值税,所以购买成本将下降17%,由于购买成本下降,利息抵税额现值和折旧抵税额现值都会下降,但这两者下降的总幅度要小于购买成本的下降幅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自购设备选择下的NPV会上升。

2.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NPV=-租赁费用现值+折旧抵税额现值

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没有抵税作用,融资租赁企业并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在此假设承租人要求的租赁费用与增值税转型前没有变化,那么增值税转型前后,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NPV没有变化。

承租人采用自购设备方式还是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是互斥项目,互斥项目的选择标准是将两个项目的NPV相比较,选择NPV较大的项目。由于承租人在自购设备方式下的NPV会上升,当上升到大于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的NPV时,承租人就会采用自购设备方式,并放弃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的方式。

(二)出租人的投资决策

出租人在出租一项固定资产时NPV为:

出租人的NPV=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期末资产现值-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融资租赁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26-06

一、引言

2007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为700亿,到2014年底,融资租赁行业的总资产规模达到3万亿,融资租赁已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紧密连接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工具。2007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现象日趋普遍,国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融资租赁公告对股票市场具有明显的冲击作用,特别是公告日的股价波动。本文搜集整理了189份A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财务公告的样本数据,对该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并对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公告效应进行实证研究,以揭示融资租赁公告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融资租赁财务公告,是一个具有潜在估值效应的事件,有估值效应的事件将会对股价造成一定的影响,使股价在公告事件前后几日内产生超额收益。国外一些文献运用事件研究法,对融资租赁公告的估值效应进行研究,得出融资租赁公告窗口期的超额收益,并对融资租赁公告的估值效应进行解释。麦康奈尔和穆斯卡里拉(McConnell和Muscarella,1985)发现资本支出的增加会带来股价的增加,直租比回租有更大的估值效应,但如果两种类型的租赁代表单纯的融资决策,则它们会有相同的估值效应。斯罗文、苏什卡和皮林丘克(Slovin、Sushka和Poloncheck,1990)研究了1978―1986年的59个建筑样本和飞机回租样本,结果显示对非金融类公司来说,融资租赁平均公告期2日的股权价值变化显著为正。半田(Handa,1991)研究了64个售后回租样本,发现售后回租公告时的股价呈现负的收益,采用售后回租交易的公司营业利润降低。埃泽尔和沃拉(John R. Ezzell和Premal P. Vora,2001)对1984―1991年间美国86家上市公司租赁公告发出后公司股价的超额收益进行研究,得出融资租赁公告期的平均回报与售后回租正相关,与直接租赁的相关性不明显。施勒姆、威尔斯和惠特比(James Schallheim、Kyle Wells和Ryan J. Whitby,2013)认为售后回租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售后回租公告发出后的累积平均超额收益为正,该研究将采用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划分为替代型公司和互补型公司,认为互补型公司融资租赁公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更高。

从上述文献看,国外资本市场融资租赁的公告效应是普遍存在的,国外学者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分析:

(一)基于税收差异理论的解释

迈尔斯和斯图尔特(Myers和Stewart,1976)等认为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税率差异导致融资租赁活动的存在。史密斯和韦克曼(Smith和Wakeman,1985)研究发现,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边际税率相同,那么租赁和购买决策是无差异的,如果出租人的边际税率大于承租人的边际税率,那么租赁决策的现金净流量要大于购买决策的现金净流量,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共享租赁节税收益。夏普和源(Sharpe和 Nguyen,1995)对公司的租赁倾向进行研究,发现大约20%的租赁倾向变化可以通过含有税收和外部成本变量的回归进行解释。托马斯(Thomas,2012)的研究表明,融资租赁资产的加速折旧能够带来税盾好处,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税收利益。

(二)基于破产成本理论的解释

破产成本是债权人对破产公司的一个有价值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由债务和租赁融资的外部成本构成。夏普和源(1995)认为,相对于有担保的债务,租赁有可能减少破产成本。半田(1991)认为只有质量较差的公司(有财务困境的公司)才会采取售后回租交易。埃泽尔和沃拉(2001)通过对税收、破产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得出这些因素与融资租赁公告异常收益的相关关系。

(三)基于债务替代与互补理论的解释

迈尔斯、迪尔和鲍蒂斯塔(Myers、Dill和Bautista,1976)以及弗兰克斯和霍奇斯(Franks和Hodges,1978)的研究指出,融资租赁和借款融资都是一种契约式义务,在企业负债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借款融资和融资租赁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二者可以互相代替。马斯顿和哈里斯(Marston和Harris,1988)实证研究融资租赁与负债的关系,结果与债务替论相符,即租赁与借款可以相互替代。贝亚蒂、古达克和汤姆森(Beattie、Goodcare和Thomson,2000)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进一步验证了租赁与其他债务融资之间的互相替代关系。德卢夫、拉格特和维索尔伦(Deloof、Lagaert和 Verscbueren,2007)以中小企业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与债务融资同样存在着相互替代关系。

并非所有的文献都支持融资租赁与借款融资之间的替代关系,如安和彼得森(Ang和Peterson,1984)利用1976―1981年间美国600多家企业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与传统的债务替论相悖,融资租赁与借款融资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债务互补),他们把这种现象称为“租赁之谜”。菲纽肯(Finucane,1988)对1981―1985年间美国接近600家企业融资租赁数据进行研究,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刘易斯和施勒姆(Lewis和Schallheim,1992)、埃斯费尔德和兰皮尼(Eisfeldt 和Rampini,2009)研究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和债务的互补性,得出互补型融资租赁业务的边际税率与售后回租金额显著负相关。另外,迈赫兰、塔格特和叶尔马克(Meheran、Taggart和Yermack,1999)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企业融资租赁与债务呈正相关关系。

(四)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解释

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能够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迈尔斯和马赫拉夫(Myers和Majluf,1984)认为当管理者比投资者拥有关于公司价值更多的信息时,倾向于在他们知道公司价值被高估时增发股票,在公司价值被低估时回购股票。鉴于此,投资者将管理者决定增发股票当作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并将股票价值向下调整,即出现逆向选择问题。迈尔斯和马赫拉夫认为,租赁可以减少逆向选择成本,他们认为,当把公司划分为高信息不对称公司和低信息不对称公司时,高信息不对称公司有较高超额收益。严(Yan,2006)认为租赁和债务是同时的选择,用GMM模型估计变量,能够拒绝互补型,但不能够拒绝替代型;还发现不分红的公司(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有更高投资机会的公司(投资不足导致高成本)和有高边际税率的公司,租赁对债务的替代程度较高。

国外学者基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数据对融资租赁财务公告效应的研究已比较成熟,但由于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及效率方面的差异,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中国股市的参考价值有限。国内学者如邬展霞等(2014)对中国融资租赁的税收原理进行研究表明,受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影响的融资租赁的税收利益存在,而承租人由于融资租赁的折旧所产生的税盾利益有限,对初期现金流的加速回流促进不明显。齐芬霞、赵秀清(2015)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验证了租赁和债务之间的互补性关系。王亚珂、王莉华(2015)的研究认为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论和破产成本理论影响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本文采用较为成熟的事件研究方法,对A股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是否存在公告效应进行实证研究,并验证上述理论解释在中国的适用性。

三、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1.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搜索所有A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公告,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公司(数据截至2015年3月)。

2. 从锐思数据库提取样本的日收盘价数据,筛选出公告日前105天至公告后5日的数据,拟通过该数据计算出个股在事件窗口期的超额收益。

3. 从锐思数据库提取样本税收、营业利润、利息保障倍数、股利发放、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数据,用于建模及回归分析。

(二)日收益数据处理

1. 退市的公司、没有收益数据的公司,计算收益时剔除样本(如*ST二重)。

2. 将公告期间长期停牌或者复牌后有较多涨跌停板的样本剔除,如安阳钢铁等。

3. 在公告当日停牌或者公告当日为非交易日的,当日收益用下一个交易日的收益替代。

4. 剔除公告事件窗口期间有其他事件同时影响的样本。

通过上述样本筛选,最终进行计算的样本数为189个(见表1)。

(三)数据统计性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从2007年开始,业务量及融资金额逐年增加。业务量从2007年的1笔增加到2014年的70笔,融资金额从2007年的0.3亿增加到2014年的259亿,增长十分迅速;单笔业务融资额最小值为0.17亿,最大值为23亿,均值为2.65亿,单笔融资金额较大。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企业通过生产设备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工具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一种金融工具,资本市场对其认可度越来越高。从上述增长速度与规模来看,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电力、钢铁、造纸、化学等重资产且产能过剩的领域。这些行业一般负债比率比较高,经营业绩相对较差,较容易产生财务困境,融资能力有限,资本市场对这些公司的估值相对较低,对其融资行为的评价也相对偏负面。

(四)研究方法

股票超额收益的研究方法一般用事件研究法。事件研究常用的模型有三种:均值模型、市场模型、市场调整模型。

布朗和瓦尔纳(Brown和Warner)在1980年、1985年分别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通过月度数据、日数据对估计期望收益的三种模型进行比较,他们的研究表明市场模型对于月度数据和日数据具有比较广泛的有效性。陈信元与江锋(2005)以1990年12月至2003年12月沪深两市所有A股公司为抽样总体进行研究发现,累积异常收益的检验应以市场模型为计算基础。基于上述研究,本文采用市场模型对超额收益进行计算。

四、实证研究及分析

(一)融资租赁业务公告效应的市场反应

根据式(5)和式(6),平均超额收益和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的计算结果见表2和表3。

从表2看,融资租赁公告发出的前1日,公告当日,公告后第1、4、5日均有较为显著的正超额收益,而公告前5日到2日的超额收益水平显著性不高。市场对公告事件的反应主要集中在公告日前1日到公告后5日内。

从表3看,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公告具有显著为正的超额收益。公告日当天的平均超额收益AAR为0.29%,t=2.08,结果显著;公告日前后3天的CAAR为0.97%,前后5天CAAR为1.2%,前后11天的CAAR为2.01%,t值分别为3.574、3.348、3.612,显著性均较高。此结果说明,我国A股上市公司融资租赁财务公告能够对其股价产生显著为正的超额收益,时间窗拉长,超额收益增大。

(二)融资租赁业务公告市场反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部分采用横截面回归方法检验融资租赁的超额收益与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超额收益用公告日前后11天的CAAR为变量。基于前文的税收差异、破产成本、债务替代与互补、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建立回归模型。

定义承租人的税率(TAX)为公司租赁公告日前一年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利润,将TAX作为节税效果的变量。以承租人的利息保障倍数(INTCVG)作为破产成本的变量。以融资租赁公告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与公告日后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作对比,来简单归类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债务替代型或互补型影响;如果比率减少,则为债务替代型,如果比率增加,则为债务互补型;债务互补型时将虚拟变量设为1(CONSP=1),债务替代型时设为0。将不发放股利的公司作为高信息不对称的公司,发放股利的公司作为低信息不对称的公司,如果公司上一年发放股利,则将虚拟变量设为1(DIVIDEND=1),相反则为0。

因国内很多融资租赁公告涉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本文将关联交易因素考虑进模型。关联交易是指某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该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李艳荣(2007)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自身价值的影响进行研究,认为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不同:对公司价值最具破坏力的关联交易是与母公司进行的资产置换;对公司价值具有提升作用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子公司、其他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模型假设如果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关联交易,则将虚拟变量设为1(COTRA=1),相反则设为0。

(三)实证结果及解释

运用SPSS软件对各变量进行一元回归和多元回归,回归的结果见表5。

表5报告了各影响因素的回归值。本文分别对各因素做一元回归,最后做多元回归,对回归结果进行分析。

从回归1的结果看,税率的系数为0.023,而t=2.09,在5%的置信水平下能够支持节税假设,说明融资租赁还是能够带来一定的节税收益的,但随着加入的解释变量变多,税率的解释力度逐渐变弱。如当加入INTCVG、CONSP和TAX进行回归(回归6)时,TAX因素的系数变为0.018,t=1.75,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当5个变量综合回归时(回归8),TAX的系数为0.017,t=1.69,显著性更弱。这个结果与融资租赁的节税理论不一致。一方面,在我国企业使用加速折旧会计政策须报财政部审批,该政策目前执行的阻力较大,因此,融资租赁通过折旧所产生的税盾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虽然出租人的咨询服务费和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承租人能够进行抵扣,获得节税收益,但是考虑到承租人较高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要明显高于贷款),这种节税好处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

从回归2的结果看,利息保障倍数(INTCVG)的系数为0.002,t=5.52,显著性较高。加入其他变量对结果的影响不大,如回归6、回归7、回归8所示,INTCVG的系数均为0.002,而t值均大于4.8,显著性较高。理论上有财务困境的企业破产成本较高,如果采用租赁融资,承租人必须足额偿还租金或者归还租赁物(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所以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能够降低破产成本。伊泽尔和沃拉(John R. Ezzell和Premal P. Vora,2001)的实证结果表明融资租赁超额收益与利息保障倍数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001,p=2%),说明越接近财务困境(破产成本越高,利息保障倍数越低)的公司越可以通过融资租赁降低破产成本从而提高超额收益。而本文的研究结果与之相反,说明在我国越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并不能显著降低破产成本从而产生超额收益(破产成本越高,超额收益越低,二者负相关),融资租赁能够降低破产成本的理论在我国不适用。首先,上市公司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是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实质上偏重于融资而不是融物,是公司财务受限后的一种次选融资工具;其次,上市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钢铁、造纸、化工、建筑等高污染又产能过剩的行业,这些行业公司融资相对困难,融资租赁工具的介入对降低破产成本收效有限;再者,这些行业的回租设备一般为专用设备,企业破产后,出租人对设备的回收或处置十分困难,很难达到降低破产成本的效果。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融资租赁对降低企业破产成本的效果不明显,相反,财务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才更有可能选择融资租赁工具,从而降低超额收益。

债务替代与互补型的公司对超额收益的影响不同。回归3的结果显示,债务互补型的公司(CONSP)系数为-0.04,t=-3.48,显著性较高;回归6和回归8的系数分别为-0.033、-0.029,t值分别为-3.06、

-2.72,显著性均较高。这说明债务互补型的公司显著降低了公司的价值,从而产生负的超额收益。债务替代只是改善了承租人的资本结构,没有提高承租人负债率、融资成本和违约风险;而债务互补则提高了承租人的负债率、融资成本和违约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的增加值。

是否分红(DIVIDEND)代表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水平的高低。从回归4的结果来看,DIVIDEND的系数为0.016,t=1.45,结果不显著。由此看来,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水平并不能对融资租赁财务公告超额收益产生明显的影响,在我国信息不对称理论对融资租赁超额收益的影响并不适用。由于中国股市发展比较落后,目前仍处在弱势有效阶段,个人投资者较多,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水平整体均较高,在这种环境下讨论信息不对称水平对股票超额收益的影响意义不大。因此,融资租赁超额收益与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水平弱相关。

关联交易(COTRA)对超额收益的影响比较明显。回归5中,COTRA的系数为0.007,t=4.28,显著性水平较高。回归7和回归8的系数分别为0.058、0.053,t值分别为3.74、3.05,结果均显著且与回归5的差异不大。此结果表明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行为能够增加公司的价值,从而对股票产生正的超额收益。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其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融资,拓宽了自身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财务状况,对公司价值具有提升作用。

五、结语

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融资租赁财务公告对股票超额收益的影响,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公告事件能够对公司股票产生正的超额收益。本文对超额收益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结论:A股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公告超额收益与税率弱相关、与破产成本显著负相关、与关联交易行为显著正相关;债务互补型的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会降低公司的价值,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会对融资租赁超额收益产生明显影响。

参考文献:

[1]Ben-David,Itzhak. 2005. Company performance and leased assets in sale-and-leaseback transactions,Journal of Equipment Lease Financing,23.

[2]Daniel Hemel. 2011. The Economic Logic of the Lease,The Yale Law Journal,120.

[3]Eisfeldt,Andrea L.,Rampini,Adriano A. 2009. Leasing,ability to repossess,and debt capacity,The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2.

[4]Eisfeldt,Andrea L.,Rampini,Adriano A. 2005. Capital Reallocation and Liquidity,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53.

[5]Elayan,Fayez A.,Meyer,Thomas O. Li,Jingyu. 2006. Evidence from tax-exempt firms on motives for participating in sale-leaseback agreements,Journal of Real Estate Research,28.

[6]James Schallheim a,Kyle Wells b,Ryan J. Whitby. 2013. Do leases expand debt capacity?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3.

[7]John R. Ezzell & Premal P. 2001. Vora,Leasing versus purchasing:Direct evidence on a corporation’s motivations for leasing and consequences of leasing,The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41.

[9]Rauh,Joshua D.,Sufi,Amir. 2012. Explaining corporate capital structure:product market,leases,and asset similarity,Review of Finance,16.

[10]Ruey Huei Yeha,Wen Liang Changb,Hui-Chiung Lo. 2011. Optimal length of lease period and maintenance policy for leased equipment with a control-limit on age,Mathematical and Computer Modelling,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