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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1 10:32:55

药品安全论文

药品安全论文例1

合理用药始终与合理治疗伴行,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颖的课题,也是医院药学工作者永恒的话题。医院药学工作的宗旨是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用药,其核心是保障临床治疗中的安全用药。目前公认的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以当代药物和疾病的系统知识和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及适当的使用药物[2]。

下面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并结合文献,浅谈一下临床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与安全用药问题。

1抗生素滥用,导致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现如今医疗纠纷频发、医源性或药源性事件居高不下、医疗以及用药成本过高等,已成为多数国家、地区面临的问题,我国在这些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合理用药的实践步履艰难,进展迟缓,远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药物不良反应已成为危及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而抗生素的滥用现象在我国临床中已非常普遍。有资料表明,我国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率约为70%,二级医院为80%,一级医院为90%[3]。抗生素的滥用,不仅使药物使用率过高、导致医药费用的急剧上涨,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上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现在,很少有医生对抗生素进行过系统、全面的了解,使用的盲目性很大,在选择抗生素时不加思考,不重视病原学检查,迷恋于“洋、新、贵”,盲目的大剂量使用广谱抗生素,或几种抗菌药同时应用,致使大量耐药菌产生,使难治性感染越来越多,医疗费用也越来越高。临床上很多严重感染者死亡,多是因为耐药感染使用抗生素无效引起的。ADR以抗生素位居首位。

比如说上呼吸道感染,有90%以上是由病毒引起的,但临床上使用抗生素的却不在少数。滥用的后果是在宏观上造成细菌的抗药性增强,抗生素的效力降低甚至丧失,最终导致人类无药可用;在微观上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药源性损害。由于人体内部有许多菌群,正常情况下他们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抗生素的滥用就可能对某些有益菌群造成破坏,使一些有害菌或病毒乘虚而入导致二重感染甚至死亡。另外,临床分科过细,医师缺乏正确的抗菌药物知识;正确的药品信息获取困难;医师缺乏全面的药学知识等,也是导致用药错误的重要原因。长时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把抗生素当作家庭的常备药,稍微有些头痛脑热就服用;而有一些患者主动要求用好药、贵药,就更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细菌耐药的发生。

由此看出,合理用药不仅仅是医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临床医师需要注意的问题。要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医生、患者、药师、药品管理部门需要互相协作才能得以实现。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导致ADR的原因十分复杂,而且难以预测。主要包括药品因素、患者自身的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因素。

2.1药品因素(1)药物本身的作用:如果一种药有两种以上作用时,其中一种作用可能成为副作用。如:麻黄碱兼有平喘和兴奋作用,当用于防治支气管哮喘时可引起失眠。(2)不良药理作用:有些药物本身对人体某些组织器官有伤害,如长期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能使毛细血管变性出血,以致皮肤、黏膜出现瘀点、瘀斑。(3)药物的质量:生产过程中混入杂质或保管不当使药物污染,均可引起药物的不良反应。(4)药物的剂量:用药量过大,可发生中毒反应,甚至死亡。(5)剂型的影响:同一药物的剂型不同,其在体内的吸收也不同,即生物利用度不同,如不掌握剂量也会引起不良反应。

2.2患者自身的原因(1)性别:药物性皮炎男性比女性多,其比率约为3∶2;粒细胞减少症则女性比男性多。(2)年龄:老年人、儿童对药物反应与成年人不同,因老年人和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较慢,易发生不良反应;婴幼儿的机体尚未成熟,对某些药较敏感也易发生不良反应。调查发现,现60岁以下的人,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5.9%(52/887),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为15.85%(113/713)[4]。(3)个体差异:不同人种对同一药物的敏感性不同,而同一人种的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也不同。(4)疾病因素:肝、肾功能减退时,可增强和延长药物作用,易引起不良反应。

2.3其他因素(1)不合理用药:误用、滥用、处方配伍不当等,均可发生不良反应。(2)长期用药:极易发生不良反应,甚至发生蓄积作用而中毒。(3)合并用药:两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3.5%,6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15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0%[5]。(4)减药或停药:减药或停药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例如治疗严重皮疹,当停用糖皮质激素或减药过速时,会产生反跳现象。

各种药品都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中药也不例外,只是程度不同,或是在不同人身上发生的几率不同。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也不必过于惊慌,患者用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如果出现了较严重或说明书上没有标明的不良反应,要及时向医生报告。

药品安全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 R92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6(a)-190-02

Analyses based on a survey of medical instruction safety items

LU Junhua, ZHU Peiyou, SUN Zhaoyong, ZHENG Guanyun, SUN Jingfeng, XIE Fadong

(The First Hospital of Zibo City, Shandong Province,Zibo 2552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research on lacunarity of medical instruction safety items and its possible hazards. Methods: Randomly drawing samples of instructions of 421 clinically-used medicamentss, and performing lacunarity statistics on such safety items as ingredients, accessories, shapes, side effects, contraindications, precautions, drug interactions, overdose, pharmacological toxicity as well as pharmacokinetics. Results: Missing items degree of safety items of drug instruction, followed by: traditional Chinese drugs, domestic-made drugs, joint drugs and imported drugs. Conclusion: Because of lacunarity of safety data and information, some medical instructions cannot safely and reasonably.

[Key words] Medical instructions; Safety items; Analysis on a survey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用药的法定文件,是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指南和依据,2006年6月1日实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中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1]。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规定的药品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本文对药品说明书中与临床安全用药密切相关的13项药品安全项目进行调查统计,就药品说明书安全项缺项状况和给临床安全用药带来的不良后果作一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本院临床使用的421种药品的说明书,其中国产药品340份,合资药品27份,进口药品54份。对药品说明书的安全项:成分、辅料、性状、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人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进行缺项统计。

1.2 数据处理

以SFDA规定的药品说明书中与药品安全相关的13项内容为标准,与其他项目无关。

2结果

在药品说明书安全项中,药用辅料的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60.57%的药品说明书未注明所用辅料,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辅料缺项在合资、进口药品中尤为突出,合资药品22份(22/27)、进口药品36份(36/54)药品说明书对辅料未作说明。国产药品的重要安全数据亦欠缺严重,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或尚不明确的,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项30.29%,儿童用药项高达56.47%,老年用药项45.29%,药物过量项55.29%,药代动力学项19.12%。合资和进口药品亦有重要安全数据不全现象。见表1。

国产药品的安全项缺项数严重,难以与药品标准相符,有两种药品安全项缺项数达11项(11/13),5种药品缺10项(10/13),14种药品缺7项(7/13),35种药品缺5项(5/13)。见表2。

3讨论

药品添加剂和药用辅料已成为药品安全因素之一,按规定都应在药品说明书中阐明。调查结果显示多数药品都未在药品说明书中标明辅料成分,其中有些药品说明书中的禁忌项注明:对本品中的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这给临床用药带来不便,对某些药品不良反应难以判断或确定原因。

儿童、孕妇、老年人由于生理、年龄和体质特性,往往是用药的主要群体,易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果严重且不可纠正。而国产药品的这些安全数据和信息严重空缺,给我国的药品安全管理造成一定困难。儿童用药安全数据缺项状况与倪韶青等[2-3]调查结果一致。

调查结果显示,药物过量、药物相互作用、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药品关键数据和信息亦存在空缺,且国产药品尤为突出。药品说明书安全项重要数据和信息空缺,难以起到指导临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作用,临床用药无依据可查,导致盲目用药,给人民的健康带来危害。

4 结论

药品说明书安全项缺项严重,尤其是药品安全的关键数据和信息缺项,根本起不到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的作用,给临床用药增加盲目性,危害甚大。临床安全用药的前提是药物具有安全性。我国已进入人本社会,人们对生命和健康愈加重视,作为与生命和健康质量密切相关的药品来说,应该把安全和质量放在首位[4-5],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对人体的危害。药品说明书是承载药品安全数据和信息的法定文件,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完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数据,不要使药品说明书成为推脱法律责任的招牌,让其真正能用以指导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S].2006:11.

[2]倪韶青,秦洪初,王珏,等.Unlicensed和off-label用药状况调查[J].中国药学杂志,2008,43(3):235.

[3]SHARON C.Unlicensed and off-label drug use issues and recommendations[J].Pediatric Drugs,2002,4(6):353-359.

药品安全论文例3

国内学者对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才开始关注药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并对其加以研究和探讨,但是都没有取得太大进展。直到2004年一系列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之后,关注程度逐步增加;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亮甲菌素事件(简称“齐二药”事件)、安徽华源欣弗牌克林霉素磷酸酷注射液(简称“欣弗事件”)之后研究明显增多,但是理论研究还是不够丰富[2],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尽管这些研究多种多样,但归纳综合后发现:宏观上,研究主要从经济学、管理学两个角度出发。具体研究内容,不外乎回答四个问题:为什么要监管?现在怎么监管的?监管存在什么问题?应该如何监管?鉴于论文的需要,该综述主要从管理角度出发书写,对经济学角度的研究不一一阐述。

1 对监管必要性的认识

这方面的研究与阐述较多,如黄志勇从社会性管制角度,对药品产业政府管制必要性进行了阐述[3];马乐新博士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市场势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以及非价值物品的有效供给五个方面,对政府监管的形成进行了理论分析[2];韩超、单双从新规制经济学的多重委托关系角度,分析了中国药品监管失灵的根本原因[4]。

总之,理论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不仅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发展,而且其生产、研发、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药品质量安全需要实行政府监管。

2 监管存在问题与归因分析

较早关注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学者是社科院研究员余晖。1997年,他在《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一文中,回顾了我国药品管制制度的历史演进,从而较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药品管制存在的问题[5-6]。2006年,诸多药害事件发生后,关注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如吕旭飞[7]指出:欣弗事件暴露出我国药品招标制度缺陷、监管漏洞、抗生素滥用、救济制度不完善、职业道德危机等问题,其产生原因是体制不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境不成熟等;宋华琳[8]撰文指出中国药品规制机构是半垂直管理的规制体系,政企之间存在回旋之门,规制工具理念与实效相违等问题,而影响药品规制改革的不仅有药监部门自身,还有国务院、跨国公司、传媒、专家、公众;杨晶[9]提出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体化的全程监管体系、缺乏监管资源、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职责划分不清,其原因主要是起步晚、重视不够,借鉴国外、跨度太大。

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汇总,而且总体上基本将国内药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问题都罗列出来了。但是,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研究很分散、不成体系,没有一个系统理论框架作为支撑;二是大都没明确指出目前中国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根本问题,也没有系统分析问题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因而得出的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片面性;三是在问题分析中,主要是定性描述,缺乏定量分析,因此结论是否可靠、准确值得商榷。

3 监管方法措施研究

监管方法措施的研究较多,其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特点的措施。比如杜钢建[10]从药品监管主体、机构与监管范围、药事咨询委员会制度、中介组织制度在医药监管中的作用以及行政检查、司法执法等方面,系统比较分析了国外药品监管体系与改革经验,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集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等行业于一体的统一监管制度。宋华琳[11]从纵向事权划分、横向监管范围、组织体系设计、监管权与服务职能四个方面,对十七个国家监管体制进行了描述和比较分析,认为监管机构组织体系设计在纵向上可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在横向上可分为一元制和多元制。

二是依据某个或某些经济、管理理论,提出监管措施。应用最多的就是利用管制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来研究药品管制问题。如刘鹏借助于对西方监管有关理论的分析说明,从建章立制、标准设立、奖惩机制的建立以及对执行系统的合理优化等角度对中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过程进行阐述,并提出了“混合型监管”的药品安全监管模式[12];曹阳[13]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药品安全有效社会性管制变迁的特征,提出以国家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线、构建绩效导向型的独立高效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信息披露和沟通渠道、增加违规成本以提高监管效率等。

三是根据现状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如刘文丽[8]针对农村药品安全现状,提出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建立农村三级药品监督体系、完善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等措施。杨晶[9]在分析药品流通监管问题与原因基础上,提出加强自身建设,理顺利益关系、调整监管思路,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作用,将监管关口前移,发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等措施。

总之,学术界对对中国政府药品监管的系统研究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对药品安全监管的问题进行探讨。但是,这种研究基本是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分散探讨,没有对药品产业政府管制问题进行集中统一的研究,这说明我国在药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领域的研究还存在不足。

参考文献:

[1] 王淑娟.中国药品安全规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0

[2] 马乐新.中国药品管制的制度经济学研究[D].华南农业大学,2005

[3] 黄志勇,陈晓红.我国药品产业政府管制分析与对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9):38-40.

[4] 韩超,单双.基于多重委托关系的药品监管研究――案例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3):8-11

[5]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上)[J].管理世界,1997 (5):126-35.

[6]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下)[J].管理世界,1997(6):87-95.

[7] 吕旭飞.“欣弗”事件暴露的问题及其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7(3):29-30

[8] 宋华琳.中国药品规制改革依然“在路上”[J].中国改革,2008(4):56-58

[9] 杨晶.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成人高教学刊,2010(1):18-21

[10] 杜钢建.国外药品规制与监管体制比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1):83-87

[11] 苏苗罕,宋华琳.各国药品监管体制比较研究[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6):1-6

[12] 刘鹏.混合型监管:政策工具视野下的中国药品安全监管[J].公共管理学报,2007(1):12-24

药品安全论文例4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相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是药品信息的基本来源,对医药工作者指导患者用药和患者正确使用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1]。但是在临床应用实践中,我们发现说明书不规范现象很普遍(尤其是中成药及其提取物)导致在用药安全性、有效性存在缺陷,给医疗工作者、患者及家属带来诸多不便。中成药注射剂是由中药理论指导并根据西药药剂学理论而制成的供临床注射使用的制剂。中成药注射剂成份复杂,稳定性低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在临床使用中曾多次出现配伍事件和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本文就中成药注射剂说明书中所设项目的合理性与安全性进行评价,以期能引起有关部门的警示,最终达到规范中成药注射剂说明书的目的。

1药品说明书的作用和涵盖内容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医生、药师和患者选择药品、使用药品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信息资源。一份完整的药品说明书,涵盖了该药品大量信息。作者对某院所用22份中成药注射剂说明书主要内容调查分析,结果如下:

2中成药注射剂药品说明书所存在的缺陷

2.1功能主治用词多为中医专业术语,如用于风湿肺热并痰热阻肺证、益气固脱养阴生津,生脉等。对于没有中医药知识的医务人员和患者来说均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造成误用。由于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的差异,对于中成药注射剂说明书建议使用统一标准,对于没有西医实验结果或无大相应文献证实的中成药,其应用应当严格按照中医理论进行使用,对没有中医理论知识的临床医师限制使用。

2.2溶媒溶媒的选择对药物的稳定性有较大的影响,说明书中用法用量项目中应当明确溶媒,并且对溶媒量进行严格规定。

2.3药理毒理药理作用源于大量药理实验或已证实的文献,是药品说明书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指导临床合理和安全用药的主要依据之一。中成药说明书中药理和毒理项严重缺失,在调查的说明书中,明确表示药理作用的占31.8%,药理作用的缺失导致临床用药无据可依,也就是此药品应用于临床的证据不足。鉴于中成药注射剂成分复杂,用西医理论阐明药理作用比较困难,但对一些组方简单、主要成分药理作用明确的药物应标明其药理作用,而对组方复杂的重要注射剂应当提供动物实验或临床实验资料,以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4用药时限中成药使用时限,达到治疗目的的标准。例如红花注射液广泛用于临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但评价其疗效的指标有哪些?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在什么治疗到什么情况下可以停药无明确时限。

2.5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是指在使用药品时最大限度避免疗效或消除可能导致不良反应的相关因素。如饮食的影响、服用时间的影响、用药过程中对肝肾功的影响等等。调查中所有说明书都有注意事项,且都有内容,但其中内容能实际反应问题的不足10%。

2.6不良反应不良反应是药品说明书中非常重要的信息,对于用药后不良反应事件的患者,医生需要参考说明书中所记载的不良反应做出减量或停药、换药的处理,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治疗。调查发现所有说明书都具有不良反应项,10%显示不明确或无相关报道等模糊描述,对不良反应进行分级的仅占15%,更多的对不良反应的描述不超过30个字,过于简单。

2.7药物相互作用在实际用药过程中,单一用药的现象很少见,大多联合用药。这就涉及到药物相互作用,调查中均有此项,而均没有实际内容,都总结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药物相互作用是安全用药的重要内容,建议加强收集和更新工作。除了体外配伍实验外,应当更关注体内相互作用,前后续滴的关注。

3总结

本文调查与陈伟等[2]调查结果相似,提示中药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药理作用、禁忌、注意事项、儿童用药、老年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等对临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项目缺失严重或描述简单。因此,相关机构加强中成药说明书项目及其内容的管理势在必行。责令生产企业对上市后的中成药药品资料进行收集和汇总,规定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对说明书内容予以修改。加强药学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的临床药师制度,全程参与临床用药治疗、药物监测等工作,为医生和患者提供全面的药学服务,同时提高医院合理用药水平。

参考文献

药品安全论文例5

禁止学校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仔细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采购的原料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要求贮存。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通知》特别提出,鼓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云南将编写14本彝医学教材

云南网消息 近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云南正式启动彝医本科教育教材编写工作。

据悉,彝族是西南地区主体少数民族,具有显著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彝族医药是中国第四大民族医药,是彝族人民在长期与疾病做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并逐步积累发展起来的以彝族医药理论为指导的预防、诊断、治疗。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郑进表示,彝医药不仅在云南省具代表性,在西南地区也最具代表性。彝医学教材的编写,将通过系统整理我国彝医药的理论体系,编写我国第一套学科较为系统的彝医药本科教材,将为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彝医学人才培养提供必备条件,为民族医院提供人才保障,具有承载彝医药精华、传承彝医药和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意义。

2016年,云南省启动了彝族医药古籍文献及名老专家学术经验的整理研究,为彝医学本科教材的编写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目前,省卫生计生委已经牵头组织云南中医学院、各有关州(市)、云南省彝医院等单位和机构的彝医药知名专家学者以及省外彝医药专家,组建了彝医学本科教材建设专家委员会,确定了彝医学本科教材编写框架与目录,遴选了各教材的主编。

云南计划编写的彝医学教材包括:人文课程类3本(彝语言与文字基础、彝医药史、彝族文化概论),基础课程类5本(彝医基础理论、彝医诊断学、彝药学、彝医方剂学和彝医经典选读),临床课程类6本(彝医内科学、彝医妇科学、彝医儿科学、彝医外科学、彝医治疗学和彝医护理学),共计14本。

浙江全国首套小学中医药教材

药品安全论文例6

刑法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一部保障法,具有最严厉的惩治措施,也是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鉴于刑法规范的重要作用,刑法规范本身具有的不足和漏洞就显得异常重要,会对食品药品保护产生整体性的损害,因此,相关的刑法规范的完善就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条文集中在第3章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章节保护的法益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但是,如此规定具有历史局限性。现行《刑法》于1979年修订,而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刚刚起步,计划经济的桎梏依然束缚着市场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是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刑法对此理应有所回应,加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成为题中之义。时至今日,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应当从用刑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渡到市场本身的经济规律以及市场主体的自律。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个人生命、健康权利意识却空前高涨,相关的民生安全问题成为更大的社会需求。从立法层面来讲,现行《刑法》侧重市场秩序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公众民生安全权益的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属性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犯罪,罪名主要有四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还是实害犯,《刑法》规定出现犹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也即是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则属于实害犯,构成此类犯罪只有产生“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食物中毒与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恶劣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们不妨试问一下,假药和劣药的危害后果有没有这么泾渭分明,有些时候劣药的影响更为隐形和持久,两者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假药”和“劣药”的认定属于专业性、技术性的内容,理应由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界定和划分,更多的体现在成分、剂量的多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讲,区别规范“假药”和“劣药”是相对于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不同程度的破坏而言的,但是,以民生安全的角度,假药和劣药对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的损害这一事实是一致的,并没有多少的差别。

因此,在保护的法益没有修正之前,给予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程度不同,法律规定实行实害犯和危险犯是有一定法学理论作支撑。但是作为民生安全保护的视角下,这样的分别规定就有些不合时宜,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实害犯与危险犯区分的必要;再加之前文阐述的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作者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应为危险犯,有没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种加重情节,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此类案件的法律属性。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一定的统一。

(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有待修正

现行《刑法》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却与日益猖獗的犯罪情势不相符,也就是说刑罚相关的规范存在问题。仔细分析不难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存在处罚对象单一,刑罚手段不完善的一系列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除了对责任人科处实体刑,大多数是处以罚金,罚金的多少是以犯罪中生产销售数额来确定,然而,犯罪数额是按照1979年标准来确定。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数额的区间范围,司法解释也没有增加数额的权利。但是,相较于1979年,今天的经济形势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已翻了几番,经营企业的违法销售金额动则千万、甚至以亿计,罚金与违法所得额之间的巨大差距也造成了违法犯罪成本降低,这也是滋生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动力。刑罚方式的单一,加之现行《刑法》又不能在法律层面增加罚金数额,就显得处罚的力度有些单薄,增加刑罚方式使之多元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刑法》对象上来分析,《刑法》中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对象规定只有市场经营活动主体,这也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表现之一。我们必须看到,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事件,不仅仅涉及市场主体这一个方面,更多的案件时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身影掺杂其中,如果忽略了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惩处,势必会影响到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效果。从现实状况看,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渎职、受贿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者犯罪行为的猖獗。因此,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纳入刑罚体系,将从根本上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以风险控制为中心,构建民生法益保护框架

“传统刑法比较倾向于惩处对个人生命、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但对于风险转化为损害后果才科处行为人重刑为时已晚”[2]。这种情况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上体现更尤为突出。公众的安全、健康一旦造成伤害就无法弥补,对于有关违法犯罪经营企业的惩罚只是对社会秩序补偿性的手段,而无法弥补对社会公众的实际损害。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将刑法规范的重心放在如何预防社会风险,从根本上保护民生安全这一重大法益,体现一般预防理论的精髓。从更高层次审视刑法规范,惩治犯罪是一项重要手段,体现“惩防并举”也是重要的思路,更加多元化的预防性措施同样是必不可少。

从法学理论上讲,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类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更侧重于“公共”,也就是不特定或多数人,体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内容,如此一来,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就回归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这一重点上来。作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法律理念上的转变,既切合时代的要求,增加民生安全的保护;同时采用更加多元化的处罚也不会削弱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这一理念并不是空想,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有所尝试,比如,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瘦肉精”案件,最终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处。[3]

(二)增强《刑法》法条之间的协调,落实民生保护法律理念

上文已经阐述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属性的修正,就现行《刑法》而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防范的是市场生产、销售等行为对于秩序的一种破坏性作用,因此会出现以生产、销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罪名及刑罚的局面。正如前文所阐述的,我们需要完善的就是将保护的法益统一划归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如此一来,现有的《刑法》条文中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食品药品安全被赋予民生保护的时代内涵,并且从刑法类别上将其划分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属于危险犯,也即是说只要具有犯罪的行为,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危害后果作为定罪标准。这样就将实害犯的规定排除在外,所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规定的实害犯于危险犯的区别就需要作出调整,有必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统一规定为危险犯。这样,既是对保护法益调整的回应,同时也能摆脱刑法在“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利益”之间的摇摆不定的局面,消除法条之间出现的不协调。

上文也讲到,在民生保护的视野下“假药”、“劣药”太大的区别,对于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并不没有明显的大小之分;同时,根据现实的办案经验,我们也会发现“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它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剂量、成份的多少的问题,并不是刑法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刑法规定并没有判断依据,将会造成适用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严格区分“假药”和“劣药”、“有毒、有害食物”和“伪劣产品”等相似概念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也会影响到具体条文的适用。《刑法》上不作区别对待,并不是就将一视同仁,相关专业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来明确,只要做好刑行衔接,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能理顺食品药品系统内的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保护的合力。

(三)配置资格刑、强调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

针对刑法刑罚方式单一的状况,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资格刑,既可以弥补罚金刑的不足,也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其犯罪的行为的发生。资格刑又称权力刑,是指剥夺、停止被判刑人的特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4]。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关行业生产和销售的资格。这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能不能适合我国规定的资格刑?我国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针对此类犯罪只能讨论纳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范围,张明楷指出:“剥夺政治圈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单纯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还应包括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5]。

从上述表述来看,我国资格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前文我们已经阐述过将此类犯罪划归到破坏公共安全犯罪中来,这正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精确在现有《刑法》对这一章节犯罪的规定中,也是使用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惩处措施,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完全适合增设资格刑。再从处罚效果上来看,增设禁止从事某一行业或职业的资格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再犯此类罪行的条件,对有关单位也能在市场行为上给予约束和限制,而不是以简单的罚金作为终点,扩大增加刑法的威力,保证刑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纳入刑罚体系的状况,我们要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其他法律解释做出尝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监督其正确行使职能,食品药品安全。“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明确规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体现两点:第一,现有法律体现一种社会意识和立法思想的倾向,就是在保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多的来关注民生利益的保护。这也和本文讨论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侧重保护民生向吻合。第二,规定中明确,行贿主体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行贿的另一面就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的受贿,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和、渎职罪等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打击此类犯罪的幕后黑手,真正消除此类犯罪存在的制度性土壤。

三、小结

法律总是试图去适应现实社会的秩序观和价值判断,并将其嫩滑为形式意义上的条文[6]。从现实角度讲,完善刑法确实存在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认真反思和完善刑法所显现出来的不足和漏洞,是对社会公众期待的回应、同样更是一种责任。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坚持保护民生安全为主体、规范协调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刑法保护体系,扭转我国食品药品犯罪日益严重的现状,最终实现保障社会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目的。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2]苏彩霞:《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和限度》,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0页。

[3]常景云:《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制度的创新》,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8期,第321页。

药品安全论文例7

该同志坚持“终身工作终身学习”的理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刻苦钻研法学理论,熟悉行政法学和专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了药监业务理论知识和执法实务。特别是她始终保持着“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进取精神,积极参与各类学习培训,努力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勤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该同志20005年8月任市局政策法规科长以来,快速进行了由主要领导向科长的角色转换,淡薄名利,清正廉洁,履职尽责,工作卓有成效。市局连续三年被评为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一)破解难题,沉着应对敏感的突发事件

2007年5月,一个自称的打假维权人士,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诉该局在药品广告监管上行政不作为。这是关系本局形象和声誉的大事,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政策法规科承担了应诉任务。在学校,她学的是中药和药学专业,工作后又长期在领导岗位上,面对专业性极强而陌生棘手的行政诉讼业务工作,她努力克服法学理论知识的不足,边学边干边请教,查阅大量资料,仔细梳理法律法规赋予基层药监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调查收集本单位对本地媒体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的录像、文字资料、给工商行政部门的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移送文书、文件信函等,精心撰写、反复修改行政答辩状,以翔实的数据、确凿的证据,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本案以原告撤诉终结,树立了良好的药监形象,这个行政诉讼案卷,也被评为全省药监系统2007年度十大优秀案卷之一。

(二)深入基层,创新法制机制建设

为了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和有效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有的执法部门开始进行查处分离的试点工作。××同志向局党组提出了“能不能在我局率先推行查处分离”的建议后?系统上下顿时议论纷纷……。面对议论和阻力,她先后走访了公安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等执法部门,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了试点方案。2007年初,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在高坪、营山两局开展了查处分离试点工作。在法规科人少、事务性工作很多的情况下,她坚持下基层,与其他同志一道,多次深入两个局,了解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在全系统推广。同时,督促实施简易程序案件备案审查、听证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经组织对已办理的200多个案卷的评查,发现案卷的瑕疵明显减少,案件办理质量明显提高。她还通过电话、网络、讲课和接待来访,热忱为基层执法人员解答执法难题150多起。几年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三)夯实基础,为科学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她十分注重制度建设质量。在通过深入调查,先后草拟、修改、完善、审查、收集整理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案卷评查制度、查处分离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政务中心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效能建设制度、医药企业联系等60多个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强化机关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她积极参与立法调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她结合实际,提出了多条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她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的行政审批模式。亲自草拟修订工作制度

药品安全论文例8

该同志坚持“终身工作终身学习”的理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刻苦钻研法学理论,熟悉行政法学和专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了药监业务理论知识和执法实务。特别是她始终保持着“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进取精神,积极参与各类学习培训,努力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勤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该同志200**年8月任市局政策法规科长以来,快速进行了由主要领导向科长的角色转换,淡薄名利,清正廉洁,履职尽责,工作卓有成效。市局连续三年被评为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一)破解难题,沉着应对敏感的突发事件

20**年5月,一个自称的打假维权人士,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诉该局在药品广告监管上行政不作为。这是关系本局形象和声誉的大事,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政策法规科承担了应诉任务。在学校,她学的是中药和药学专业,工作后又长期在领导岗位上,面对专业性极强而陌生棘手的行政诉讼业务工作,她努力克服法学理论知识的不足,边学边干边请教,查阅大量资料,仔细梳理法律法规赋予基层药监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调查收集本单位对本地媒体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的录像、文字资料、给工商行政部门的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移送文书、文件信函等,精心撰写、反复修改行政答辩状,以翔实的数据、确凿的证据,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本案以原告撤诉终结,树立了良好的药监形象,这个行政诉讼案卷,也被评为全省药监系统20**年度十大优秀案卷之一。

(二)深入基层,创新法制机制建设

为了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和有效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有的执法部门开始进行查处分离的试点工作。××同志向局党组提出了“能不能在我局率先推行查处分离”的建议后?系统上下顿时议论纷纷……。面对议论和阻力,她先后走访了公安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等执法部门,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了试点方案。20**年初,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在高坪、营山两局开展了查处分离试点工作。在法规科人少、事务性工作很多的情况下,她坚持下基层,与其他同志一道,多次深入两个局,了解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在全系统推广。同时,督促实施简易程序案件备案审查、听证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经组织对已办理的200多个案卷的评查,发现案卷的瑕疵明显减少,案件办理质量明显提高。她还通过电话、网络、讲课和接待来访,热忱为基层执法人员解答执法难题150多起。几年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三)夯实基础,为科学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她十分注重制度建设质量。在通过深入调查,先后草拟、修改、完善、审查、收集整理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案卷评查制度、查处分离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政务中心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效能建设制度、医药企业联系等60多个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强化机关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她积极参与立法调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她结合实际,提出了多条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她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的行政审批模式。亲自草拟修订工作制度

药品安全论文例9

2013年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较去年同期波动明显,热点事件有所增加,舆情数值总量有了较大幅度增长。热点舆情主要集中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超标、病死家畜处置、养殖环节药物滥用、非法加工制售肉制品等方面。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全面强化监管,相关表态和举措也受到舆论聚焦。

注:网络媒体主要包括全国性与区域性重要新闻网站、主流商业门户网站、农业行业网站、境外中文网站等;新闻数据包含转载量。

就热点事件而言,今年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较为频繁,特别是"湖南镉超标大米"、"黄浦江漂浮死猪"、"海南毒豇豆"、"山东潍坊毒生姜"、"江苏无锡假羊肉"、"陕西渭南滥用高毒农药"等事件引发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5月份,受到"镉大米"、"毒生姜"、"假羊肉"等事件影响,网络媒体舆情攀升到半年顶点。

2013年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热点话题新闻排行

二、月度舆情关注重点

1月,"速生鸡"事件虽已接近尾声,但网络舆情热度未减,受其影响,当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舆情指数较高。另外,"番禺垃圾菜"、"郑州假兽药"、"石家庄注水牛肉"、"农药920遭菜农滥用"等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此外,"新西兰奶粉二聚氰胺"、"挂牛肉卖马肉"等国外食品安全事件被曝光后,吸引了世界目光,也引起了国内舆论的聚焦。

2月,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指数有所下降。其中,"海南毒豇豆"、"宁波鲜奶合格率68.88%"、光明牛奶"保鲜剂"风波虽吸引了媒体关注,但由于各方及时应对,事态迅速得以有效控制,事件影响力相对有限。此外,月底"湖南镉超标大米"的消息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但未对本月舆情指数造成较大影响。与此同时,本月,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欧美鱼肉造假、德国鸡蛋造假、荷兰牛肉受致病菌污染等均被媒体报道并引发关注。

3月, 受"黄浦江漂浮死猪"、"湖南镉超标大米"、"河南废水灌溉"、"美素过期奶粉"几个重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舆情指数小幅攀升,事件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及乳品行业。此外,两会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再度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其中乳品安全、重金属污染等成为讨论重点。

4月,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指数下降明显,"H7N9禽流感"疫情成为主要话题。此外,受到"美素丽儿奶粉造假案"和"多国限购令"等消息影响,乳品质量安全再次引发关注。

5月,"山东潍坊毒生姜"及"湖南镉超标大米"两个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外,公安部公布十起肉制品犯罪案例,特别是江苏制售假羊肉案、福建制售近40吨病死猪肉案引发舆论聚焦。频繁曝出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再度成为公众热议和焦虑的社会问题。对此,国务院常务会议两度提及食品安全监管,李克强总理强调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的言论,得到媒体和网民一致响应。频繁出现的质量安全事件和国务院整治食品安全监管的态度,受到高度聚焦,致使本月舆情指数达到今年上半年的最高值。

6月,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事件相对减少,"农业部批准进口转基因大豆"事件受到舆论关注,并引发了争论。此外,广州和山东农民滥用"禁限农药"、蔬菜可能"喝了"高度农药、"樱桃生虫"、"陕西渭南滥用高毒农药"、"中药材农药残留超标"等事件被曝光后,引发了舆情的小幅震荡。另外,工信部"双提"行动方案以及九部门联合颁布奶粉"新政"等国内乳业监管改革相关信息成为社会热点。

三、热点舆情分析

综观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舆情,从行业分类上看,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乳业、疫情、转基因等领域。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占比较大;乳业方面,热点话题不断,但因上半年未发生重大乳品质量安全事件,舆论关注点则主要集中在洋奶粉质量安全、贴牌生产等方面。另外,相较于2012年,今年上半年各级政府部门重拳监管也成为舆情的一大亮点。

(一)种植业相关舆情热点

种植业方面,上半年热点舆情主要集中在农药残留、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其中,前4个月舆情指数较为平稳,5月份开始受"毒生姜"、"镉大米"等事件影响,舆情迅速攀升。

1.农药残留超标与滥用问题依然是高热舆情爆发口,关注范围已从果蔬扩展到中药材。

1月初,《羊城晚报》报道"神奇黄瓜"放冰箱自动生长与滥用一种叫920的农药有关,此消息引发了媒体关注,分别以《农药滥用四川现神奇蔬菜:黄瓜咬一口长一截》《农药920遭菜农滥用打了"激素"的蔬菜你还敢吃吗?》等为题进行了转载。舆论调侃"农药滥用催生神奇蔬菜",并关注果蔬中含有过量激素是否影响身体健康。1月底,《南方日报》报道称广州市江南市场在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发现来自海南三亚崖城镇的豇豆样品农药残留超标。时隔近3年,海南问题豇豆再现江南市场,受到舆论聚焦。海南省、三亚市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事件调查,在查明问题豇豆源头后公开向社会致歉,并在全省下发了加强豇豆等瓜菜质量检测的紧急通知,对平息舆论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应对及时透明,豇豆的价格和销量未受到明显影响。5月4日,央视《焦点访谈》以《管不住的"神农丹"》为题爆料,记者在山东潍坊地区采访时发现,有人明目张胆滥用剧毒农药种植生姜,并且山东"毒生姜"不出口专内销。消息曝光后,有400多家网络媒体进行了转载,各地纷纷围剿山东姜,网民对该事件给予了极大关注。新华网发表题为《第一追问:"毒姜"上餐桌,都是姜农的错?》的评论文章称,农民用剧毒农药种地,固然是"小人心态"作祟,但根子上还是药残检测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内外有别、外严内宽造成的。5月29日,《新快报》用5个版面,分别以"广州多处菜地滥用禁限农药"、"菜农儿子不敢吃父亲种的菜"、"剧毒农药上的厂址只是居民区"、"国家禁用农药为何禁而不绝?"为题,对广州番禺、白云等地,以及山东沧县部分地区的菜农违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问题进行报道。系列报道再次引发了舆论对滥用农药的关注,网络媒体分别以《菜农称蔬果不用毒农药普通人吃不起》、《禁用高毒农药"使劲用" 菜农儿子不敢吃父亲种的菜》、《广州多处菜地滥用禁限农药 菜农称什么虫都能杀》等标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转载。6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说,蔬菜从田间到市场,需要对农药残留经过数十种检测方可走上餐桌。然而媒体调查发现,抽查检测项目不足、抽检人员不足、抽检仪器不足等问题还很普遍,看上去青绿一片的蔬菜,很可能是"喝"了高毒农药的问题菜。6月末,央视曝光陕西渭南滥用农药的消息被网络媒体大量转载。报道称,陕西渭南农药市场各种高毒农药随处可见,农药经销商违法违规随意销售;当地菜农对高毒农药的危害心知肚明,家家都有自留地,从不敢吃大棚菜。媒体还关注了山东、东北等地农村的"新自留地"现象(即大田里施过化肥、洒过农药的蔬果粮食卖给城市,小块"自留地"里的"绿色"蔬果自己食用)。新华网指出,"新自留地"现象正在使城乡农产品供给一定程度上呈现"二元结构",在食品安全问题凸显的当下,这不仅是农民"自保"的选择,也是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警示。

此外,中药材农残问题也开始引发媒体关注。6月下旬,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公布《中药材农药污染调查报告》,使得"中药材农残超标"成为热议话题。舆论呼吁反思"救人之药为何变害人之物",建议从严把关药材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逐步实现有机种植。"中药材农残问题"在7月依然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2、"镉大米"事件引发了舆论对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

2月底,《南方日报》以《湖南万吨镉超标大米流向广东餐桌》为题报道,2009年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购买了上万吨食用大米,经深圳质监部门质量标准检验,该批大米质量不合格,重金属含量超标,但随着大米市场价格的上升,深粮集团又将这批问题大米向外销售,流入口粮市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该消息被曝光后,受到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深粮集团随即召开新闻会,认为报道不实。由于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对及时,此次事件的舆论影响得以迅速平息,相关事件后续报道多以零散式呈现。"镉大米"问题再度被舆论关注,则源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5月16日公布广州市第一季度的餐饮食品抽验结果,其中"44.4%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产品发现镉超标",并表示"不便透露被检出镉超标大米的品牌。"消息后,新华网等媒体纷纷发表评论,新华网在文章《湖南"镉大米":核实三月仍无果》中梳理了自今年2月份以来湖南镉超标大米的相关信息,称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就有关情况核实了近三个月仍旧没有明确答复。文章说,"受损的农民、停工的米厂、忧心的公众,仍在浓重的'镉霾'中茫然等待。"此外,《经济参考报》还对粮食重金属检测缺失问题予以关注,文章说"重金属检测技术已非常成熟,关键是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否愿意投入力量进行检测"。

随着对"镉大米"事件的深度挖掘,舆论逐渐将关注重点转移到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中国土壤污染总体情况不容乐观 相关立法亟待提速》、《全国1/6耕地重金属污染 修复资金需求超数万亿》、《我国绘土壤重金属人类污染图 11省份耕地遭镉污染》、《"镉大米"背后的土地污染之痛》等报道不断出现。6月初,人民网援引相关数据称,目前我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总耕地面积的8.3%。6月中旬,《京华时报》援引相关研究报告称,我国11省25个地区的耕地涉及镉污染,目前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绘制土壤重金属"人类污染图",全面会诊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6月下旬,新华网报道说,由于土壤污染,珠三角多地蔬菜重金属超标率达10%-20%,耕地受重金属污染问题较突出。此外,新浪微博中关于"美杂志称中国移民体内重金属超标"的消息被网民大量转发,网民调侃"每个中国人站起来都是钢铁侠"。舆论呼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并以立法形式保障土壤环境。

(二)养殖业相关热点舆情

养殖业方面,上半年相关事件发生较为频繁,事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热点舆情主要集中在病死畜禽处置、养殖环节抗生素和重金属滥用、问题肉制品等方面。其中,1月份"速生鸡"事件、3月份"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和5月份"肉类食品犯罪"典型案例舆论影响较大,媒体及公众的关注周期较长,话题延展性较强。

1、受"黄浦江死猪事件"影响,病死畜禽处置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热点。

3月初,养殖户将死猪弃置河道致黄浦江上流水域出现大量死猪的消息曝出后,引发舆论的持续关注和热议,使得"黄浦江死猪事件"成为当月热点舆情事件。此次事件还在全国引起了连锁反应,一时间各地纷纷曝光丢弃病死禽畜的消息,包括湖北宜昌长江支流发现大量死猪、陕西咸阳渭河城区段出现死猪、四川彭山河道散落千只死鸭、江西河流发现大量死鸡、湖南浏阳河漂浮70多头死猪、河南省灵宝市境内水域漂浮死猪等等,新华社"中国网事"综合媒体报道制作"'猪漂流'阶段性地图",并指出"尽管其他地区尚未出现类似沪浙两地数量庞大的死猪漂浮现象,但死猪漂浮已不是一个小区域的问题"。有媒体评论指出,这充分暴露出国内养殖户集中区域的病死家禽家畜无害化处理机制和监管层面存在严重缺失。

2、养殖环节药物滥用依然是舆论紧盯的常态话题,重金属滥用则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点。

2012年,养殖业抗生素滥用问题就是媒体报道的热点,出现了多个热点新闻,特别是12月份"速生鸡"事件则成为了年度热点舆情事件。综观今年上半年舆情热点,养殖环节抗生素滥用问题依然被媒体关注。

1月1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以《记者调查:饲养牲畜吃人药 谁受害?》为题报道了河南海润兽药厂在生产兽药过程中添加违禁抗生素事件,消息曝光后,引发大量媒体转发。当晚,农业部责成河南省有关部门迅速查处,并派出工作组前往河南督导。事件发生在速成鸡事件后,形成了连锁式的负面影响,部分网友认为,速成鸡事件并非个案,而是国内普遍现象。《京华时报》发表文章指出,当地地方执法部门对养殖用药情况缺乏基本监管,每一次执法的"姗姗来迟",都意味着纳税人购买的公共服务严重短缺。如果公共服务者始终不用看纳税人的脸色行事,那么这种懈怠与失职便很难彻底纠治。3月上旬,《南方周末》、《财经》杂志等媒体报道了我国养殖业存在的抗生素和重金属滥用问题。媒体介绍,中美两国科学家分别在北京、福建、浙江的三个大型养猪场检测到149种耐抗生素基因,养猪场还在饲料中超量添加铜、锌和有机砷制剂,使得生猪体内重金属超标。《财经》杂志指出,养殖业滥用抗生素和重金属带来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不可小觑,亟须充分评估与应对。4月中旬,《第一财经日报》在广东一家饲料厂暗访后指出,含砷添加剂的使用面并未如传言那么严重,但不排除小型猪场超量使用含砷添加剂的可能,并质疑监管部门在实际的监管工作当中,还存有种种不足。

3、问题肉制品案例频繁曝光,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公众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担忧。

今年2月和5月,媒体集中报道了"公安部公布6起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和"公安部公布了打击食品犯罪专项行动中的10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等消息,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其中涉及到辽宁假羊肉卷、贵阳"毒鸡爪"、江苏犯罪团伙用狐狸和老鼠肉冒充羊肉、福建40吨病死猪肉流入餐桌等案例让公众震惊,也引发了国务院的关注。

对此,舆论指出,肉制品质量问题事件都或多或少的折射出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问题。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评论称,面对这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监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些庞大数字和血的教训之下,任何的诸如力量薄弱、资金不足等问题都显得苍白无力。新华社评论称,假劣肉制品背后有多少"假劣监管者"?这是一个很有必要的追问。老鼠多固然是老鼠的问题,但同样也是猫的问题。猫不会捉老鼠,老鼠焉能不多?假劣肉制品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假劣监管者"却无需为失职渎职担责,好比只用一只手拍巴掌,因为无法形成合力,自然也无法拍响。

此外,1月初,《法制日报》曝光河南大用集团长期加工病死鸡卖给肯德基麦当劳;1月27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了题为《问"水"牛 横行到何时》的报道,揭露了石家庄牛肉市场乱象;6月,《羊城晚报》爆料,深圳惠州交界处存在不少私宰场,每日有超过万斤的注水牛肉流入深圳市场。以上报道,均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三)乳业相关舆情热点

上半年,乳业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舆情主要围绕婴幼儿奶粉展开,其中洋奶粉质量安全和贴牌生产成为关注重点。同时,政府部门强化乳业监管的一系列举措,也受到舆论聚焦。

1.国内乳业质量安全舆情相对平稳,但争议不断。

上半年,国内乳业舆情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其中网民爆料的个别事件由于各方应对及时,处置得力,舆情较快平息,未形成热点话题。主要包括光明"保鲜剂"事件、"宁波抽检六品牌鲜奶合格率仅为68.66%"、"南山婴儿奶粉维生素K超标900多倍"等。

虽然,上半年国内乳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但围绕国内乳业的议论一直不断。2月份,香港、澳门出现"奶粉荒"的消息被媒体不断报道。媒体称香港拟出台措施限定大陆游客在港最多购买两桶奶粉。对此,《人民日报》联系之前曝出的德国、澳大利亚等国限制中国人采购奶粉的消息,发文《奶粉限购该让谁脸红?》说,中国人之所以喜欢到海外购买婴儿奶粉,是对国内奶业的失望。4月末,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召开"国产与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调查结果"新闻会,称"检验证明国产婴儿奶粉质量优于进口"。消息后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媒体指出,检验结果还需要对"受检测的奶粉品牌、检测参照标准、覆盖率"等信息予以说明。网民认为,报告结果与消费者实际感受相矛盾,且中乳协作为国内乳企的"娘家",难逃为国内品牌代言的质疑。5月5日,央视"面对面"采访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关人士,就网络舆论的各种质疑作出回应。对此,300多家网络媒体以《中乳协回应国产奶粉优于进口质疑:抽检主流品牌》等为题进行转载。《新华每日电讯》评论文章说,"国产婴儿奶粉质量优于进口"的消息引发数万网民吐槽,其中顶起者寡而拍砖者众。应清醒地看到,国人热衷国外奶粉、拍砖国产奶粉的背后,推崇的其实是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2.洋奶粉质量安全受聚焦,"洋奶粉贴牌生产"成为上半年乳业的新话题。

1月下旬曝出的新西兰奶粉双氰胺事件,致洋奶粉质量安全受到聚焦。《北京晚报》消息称,外媒报道称,新西兰牛奶中检出一种名为双氰胺的有毒物质。新西兰农民通常会在牧草上喷洒双氰胺,防止肥料的副产品硝酸盐流入河流和湖泊,同时促进牧草生长。事件曝光后,引起了部分国内消费者的担忧。对此,国内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新西兰政府积极回应,事件波及到国内外乳品企业、市场和相关产品,舆情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各方反应之迅速,远远超过预期,洋奶粉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月中旬,人民网报道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在入境口岸约有649批次进口食品化妆品查出质量问题,国内消费者偏爱的新西兰进口奶粉中,又有善臣婴儿配方奶粉、贝姬优选婴幼儿奶粉、贝唯乐婴儿配方奶粉查出不合格被销毁。舆论指出,洋品牌质量问题不容忽视。3月中旬,广东奶爸在天涯论坛发帖,称其4个多月的女儿在喝雅培奶粉一个多月后出现右胸肿大现象,医生诊断怀疑为性早熟。随后,"雅培奶粉致女婴性早熟"的消息在论坛、微博中引发高度关注,猫扑论坛相关网帖的点击量达79万余次。雅培声明该奶粉不会导致婴儿性早熟,称网帖消息"不实",要求发帖人删帖并书面道歉。对此,网易财经文章感叹洋奶粉的牛气范儿,呼吁中国家长积极发声,不要让追捧与认可成为洋奶粉脱责的底气。3月末,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标榜为荷兰原装的"美素丽儿"奶粉,实际上是被不法进口商掺杂过期奶粉后重新灌装的问题奶粉。《新华每日电讯》评论指出,"美素丽儿"问题奶粉事件,不仅让消费者看清洋奶粉质量参差不齐的现实,也再次折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洋奶粉贴牌生产问题也受到舆论关注。3月末,标榜为荷兰原装进口的美素丽儿奶粉造假遭曝光后,引发了媒体对洋奶粉产地的关注。《南方日报》援引业内人士言论称,中国市场上销售的洋奶粉品牌已超过100种,其中有近80%的品牌是由中国商家变相生产,混淆视听。央视"焦点访谈"报道说,约八成洋奶粉是国内企业贴牌生产,其中有些企业用国内奶源在国内加工,包装上却写着"原装进口"、"100%国外奶源"。《法治周末》指出,海外商标注册便利、国内外信息不对称、奶粉代购者恶意炒作,让国内"伪洋奶"泛滥。舆论呼吁有关部门对洋奶粉加强监管,民众也应理性消费,不要一味迷信洋品牌。5月14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播出"聚焦洋奶粉乱象",对"只需交5100元就可贴新西兰奶粉商标"等问题进行曝光。节目播出后700多家网络媒体予以转载报道,媒体纷纷痛斥贴牌洋奶粉"挂羊头卖狗肉",并认为这种乱象的背后是质量监管的失灵。

3. 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受到关注,舆论提出要"让婴儿奶粉成为食品安全突破口"。

5月16日,工信部印发了《提高乳粉质量水平,提振消费信心行动的方案》(简称"双提"行动方案),旨在重点解决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安全问题,重塑人们对国产婴幼儿乳粉的信心。6月18日,在全国食品安全周工信部主题日活动上,工信部消费工业司的副巡视员高伏对这一方案进行了解读。舆论指出,建立严厉的惩处机制是当前提高乳制品安全的重中之重。此外,5月底,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强调会议指出,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当前要把提升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作为突破口,把优质国产品牌树起来,使消费者的信心提起来。"按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成为关注热点,200多家网络媒体对此予以报道。《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提升婴儿奶粉质量安全之箭,挽弓月满,已在弦上。要保证离弦之箭准确中的、不偏不倚,仍需各方用力。政府的每一分努力,企业的每一分改进,都应该让全社会看得到、感受到,以此提振信心。6月中旬,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被舆论称为"奶粉新政",受到高度聚焦。舆论认为,"奶粉新政"将从根本上提高国产奶粉的竞争力,有利于国产品牌的长期发展。此外,6月初,新华网以《农业部要求从源头上提高国产牛奶质量》为题,对辽宁锦州召开的"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现场会进行了报道,近百家网络媒体予以积极转载。

(四)舆论聚焦政府重拳监管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举措

2013年上半年,针对频繁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和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各级政府部门密集出台相关举措,高调倡导重拳出击加强监管,相关新闻也成为上半年舆论关注的热点。

1.李克强总理对食品安全的多次表态受到舆论高度关注。

1月23日,李克强总理组织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并严肃指出,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当前人民的突出愿望便是食品安全。他突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要作为考量各级政府转变职能的一把重要标尺。"有舆论指出,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下,这样的表态非常必要且意义非凡。但接下来需要努力去做的是如何有效落实。3月,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中再度指出,"食品安全,那可以说是天大的事",政府应该对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坚决进行查处,并且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代价。这样的表态受到关注。

5月份,李克强总理更是多次提及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舆论高度关注。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中提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肉类产品掺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新华社发表评论指出,中央的态度和部署给了人们信心,而维护这种信心,需要监管执行真正严起来、硬起来,以实际行动惩处害群之马、震慑不良商家,营造起安全健康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中国新闻网评论指出,本周召开的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更是两度提及食品安全监管,显现出新一届中央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5月13日,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指出,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最近掺假羊肉、毒生姜事件接连发生,加重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这些事情虽然只是局部的、苗头性的问题,但影响恶劣,危害很大,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监管、严厉打击。""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决不能再出现奶粉那样的信任危机。"《人民日报》对此发表评论指出,李克强总理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番话,引起强烈共鸣。在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接连发生之际,"重典治乱"这一共识更加凸显。近来,从有关食品安全的"最严"司法解释出台,到"最严格""严厉打击"等词语频现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一再释放依法治理、从严监管等明确信号。高压线通电才有威慑力,捍卫餐桌安全,既要织密法网,更要不断打出执法重拳,使不法分子"步步惊心"。如此,才能让老百姓餐餐放心,持续提振对"盘中餐"的信心。

2.各部门重拳整治,合力打响"食品安全保卫战"受到舆论聚焦。

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应对,重拳频出,相继出台一系列整治措施,合力打响了"食品安全保卫战",受到了媒体和网民的高度关注。

4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指出将严惩违法犯罪,加强应急处置。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对有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另外,公安部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农业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信部婴儿奶粉"双提"行动方案,九部门联合出台奶粉"新政","两高"联合出台法律解释要求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等一系列措施被媒体积极报道。舆论认为,这彰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举措。此外,食药监管机构改革、"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法》修订等话题也受到舆论关注。

五、舆情传播特点

(一)报道数量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呈总体上扬态势。2013年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较去年同期热点事件有所增加。2012年上半年,热点事件主要有"烟台药袋苹果"、"甲醛保鲜白菜"、"立顿茶叶农残"等。而今年上半年,广受关注的热点事件则包括了"镉大米"、"毒豇豆"、"毒生姜"、"黄浦江漂浮死猪"、"假羊肉"、"陕西渭南滥用高毒农药"等,数量明显增加。此外,舆情数值总量也有了较大幅度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上半年网络媒体舆情(包括新闻报道和评论,含转载量)总值近5万条,峰值近1.4万条;今年上半年舆情总值则达到16万余条,峰值近5.5万条,近乎翻了5倍,可见当前食品安全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媒体关注度依然很高。

(二)报道来源上,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依然很强,"网帖微博曝"有所减弱。从上半年曝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媒体分布情况来看,能够引发高度关注的报道主要还是源于中央电视台、《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传统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的舆论监督有所增强,"毒生姜"、"毒皮蛋"、"郑州假兽药"、"注水牛肉"、"陕西渭南滥用高度农药"等事件都是由央视曝光后迅速成为社会热点。而微博、论坛等新媒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曝光度和热点形成方面,作用有所减弱,微博和论坛更多地成为了扩大事件影响和网民参与议论的平台。

药品安全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7-0066-01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位于中国正北方,地理位置优越,占地54491平方千米,有人口289万,在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地区,加强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十分重要,它关系到乌兰察布市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食品药品的安全管理,就需要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来说,乌兰察布市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上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高素|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要求

为了创建一支高水准高素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乌兰察布市对该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伍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高要求的思想政治

食品药品执法人员需要具备高要求的思想政治,这指的是食品药品执法人员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思想必须正确且坚定,只有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坚定不移地实施严格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面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1]。

2.高标准的执法行为

一支高素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做到具有高标准的执法行为。这指的是无论什么时候,作为代表国家形式执法权力的队伍,自身必须有高水准的法律意识,对需要执法的法律法规做到熟练掌握、熟练运用,不将其歪曲。对人实施监管时,既要依照实体法,又要依照程序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监管。除此以外,高素质的执法人才还必须有高尚的法制节操,在按程序办事的过程中,有明确的导向,不受外事的干扰,不接受一切贿赂,保证执法的公正性[2]。执法时,需要对乌兰察布市的实际情况做到综合考虑,深入了解乌兰察布市的市场环境,对当地食品药品市场进行结合实际的综合监管,保证执法的有效性。

3.高水平的专业素质

高素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素质。食品药品的行政执法既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执法,又是一种需要专业技能的执法。这指的是,要求执法人员既能够做到处理与职务相关的政治事务时游刃有余,又能够做到在进行专业执法时配以高水准的专业知识[3]。毕竟,食品药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且对其的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的辅助,很难将执法有效地进行下去。

4.高层次的文化知识

高层次的文化知识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这时因为在进行食品药品的行政执法工作时,有很多地方都用到语言,若是语言的逻辑上不合理,语言的遣词造句上不规范,就容易导致产生一定误解,因此,马虎不得[4]。高素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语法规则、逻辑运用、修辞技巧、公文写作等进行合理熟练掌握,保证执法不会出现偏差。

二、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办法

为了提高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乌兰察布市采取了以下举措:

1.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稽查支队于每周二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党的先进理念和领导的重要讲话,通过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能够顾全大局、服从大局,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国家、人民利益之上,更不能以损害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满足自己的利益,要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创造一流的业绩,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2.开展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稽查支队定期开展稽查实务培训,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学习等学习培训活动。针对本市食品药品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开展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夯实业务素质基础。通过培训,使我们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做到既有正确的理论,又有娴熟的业务技能,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3.实战演练,提升办案能力

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稽查支队每年都会组织各市县级的行政单位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中的代表进行实战演练,将前来参训的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分成若干小组到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全程办案的形式,将所学理论知识学以致用,把培训的课堂变成实战的现场,让大家从实战中感悟办案、学会办案、不怕办案。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现场办案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水平,加快案件办理效率。现场检查完毕后,将检查内容做成案例,由参训人员进行评析,通过评析发现执法现场中存在的不足,学习其他学员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巩固实战演练成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是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而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是实施有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举措。文章中提到的关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得到相关人员的借鉴,不断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加强措施,真正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健康监管,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湖北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完善监管机制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J].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