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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6-05 11:34:58

药品检查报告

药品检查报告例1

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县从关爱民生、推进改革、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局长亲自抓,切实组织安排重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开展检查

根据州发改委红发改价检〔2009〕778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突出重点,重点检查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降价,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中标价或进货价加规定的差别差率,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加价率。我县今年3月份联合县医保中心、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的检查,这次专项检查,于2009年9月8日至15日重点检查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院、县疾控中心、县计生服务站。

药品检查报告例2

药品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19日—2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咨询员,部分青岛市、平度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听取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到部分镇、街道,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市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根据此次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的成效

《药品管理法》自2015年修订实施以来,市政府紧紧围绕全市人民用药安全这一中心,自觉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全市药品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逐步提升,药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断向纵深推进。目前,全市共有涉药单位1669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家,药包材生产企业1家,药品经营企业565家,药品使用单位1101家。

1.重视法律法规宣传,社会药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市政府坚持把《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七五”普法范畴。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药品安全宣传月(每年10月份)、“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五进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制作宣传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刊发、播放监管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抓好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相关部门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对全市药品从业人员开展轮训,有效提升了我市药品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2.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群众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增强对药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2014年2月,成立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逐步构建起由公安机关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打击药品领域犯罪工作新格局。2014年4月,市食药监局进一步扩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编制,18个镇(街道、开发区)成立基层食药监所,从事药品监管人员从最初的32名增加至120名。2017年,投入420余万元招录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90名,充实到基层一线监管队伍,扩大了监管网络覆盖面,有效缓解了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3.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药品市场发展逐步规范有序。一是严格药品许可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入口关。对药品零售企业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各药品生产经营机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查和证后监管,促进我市医药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全市药房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加强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抽检,通过严格制定药品抽检计划,逐年扩大抽检品类和批次等形式,近三年来共完成药品抽检309批次。三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环境。三年来,开展药品专项执法检查35次、联合执法25次,查处违法案件126件,查扣、销毁不合格药品300余种,案件总值达87.5万元,侦办药品刑事案件20起,处罚24人。2015年3月,查获无证非法经营药品案,案值金额达135万元,创下了我市近年来打击药品犯罪最高记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升药品监管能力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学习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中做了许多宣传教育工作,但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宣传力度和效果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主要局限于药品监管和从药人员,广大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了解不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缺乏应有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重视药品价格而忽视药品质量的现象比较普遍,使非法药品经销者有了可乘之机;特别是部分中老年群众,由于缺乏医药和法律常识,容易被一些虚假广告欺骗。

2.药品监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还不完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基层药品检查人员存在人员老化、药品专业人员短缺、素质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检查不到位、审查走过场、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执法监管硬件不足。由于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不足,因此检验检测、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等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未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导致日常监管不到位、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三是药品安全齐抓共管格局尚未全面形成。药品监管依赖于多个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多头管理,部门协调不够,衔接不力,效率不高,执法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涉药广告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在药品广告管理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还不到位,药品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广告误导群众问题。如广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夸大药品功能疗效、非药品冒充药品等,给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3.药品管理使用机制有待进一步严格。一是在购药方式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较大药品经营企业等能够严格履行药品采购程序,实现药品可溯源管理。而个体诊所、药店等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仍然存在着进药不规范现象。二是在药品使用上,很多零售药店处方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出售处方类药品现象;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存在门诊记录不规范、基本用药情况无记录等问题。三是在药品保管上,药品批发企业和医院基本上都有了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贮藏设施,但个别药库仍然存在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地脚架及防虫装置等设施;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贮藏场所狭小,无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等设备,存在药品少、管理差、过期药品没有及时销毁等问题;部分药店仍然存在药品存放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药品储藏标准进行存放,储存室阳光直射、高温环境等容易导致合格药品变质失效,给群众用药带来安全隐患。

4.从药人员素质资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从药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我市目前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相对缺乏。近年来,我市药品经营店数量增加较多,直接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有人员大多是各类卫校毕业生和经市药监局培训的非专业毕业生或乡村医生,没有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医药资格。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药品流通过程中,还存在挂靠、走票等违规行为,部分药店药品定价随意性较大,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册等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单体药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由于目前我市执业药师短缺,许多药店注册执业药师不能长期在岗指导用药,部分药店存在聘证岗空问题,导致处方药的用药存在安全隐患。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基层普法宣传。市政府要把《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学习宣传的重点转向农村、社区,采取多种形式送法下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识假、打假、维权意识。二是强化从药人员教育。在普法宣传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药品主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管药、依法售药和规范用药,切实把《药品管理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让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人人自觉抵制和反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药品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比例,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切实保证消费者用上放心药、有效药。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货渠道。二是发挥职能部门工作合力。要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不断提高执法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监管力度、广度、深度,把工作重心向基层倾斜,严把药品质量和价格关。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努力消除药品市场存在的盲点和空白点。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非法制造、批发、经营假劣药品及违规高价售药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大力整治户外、商铺和媒体的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严格审批,动态监控,及时查处。四是严格规范医药机构。继续加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力度,实行关口前移,严把初审关,对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经营企业和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监管,防止滑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和整顿,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要加大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实时在岗及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和整治力度,规范医保卡的使用行为,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有序。

药品检查报告例3

药品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19日—2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咨询员,部分青岛市、平度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听取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到部分镇、街道,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市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根据此次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的成效

《药品管理法》自2015年修订实施以来,市政府紧紧围绕全市人民用药安全这一中心,自觉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全市药品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逐步提升,药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断向纵深推进。目前,全市共有涉药单位1669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家,药包材生产企业1家,药品经营企业565家,药品使用单位1101家。

1.重视法律法规宣传,社会药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市政府坚持把《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七五”普法范畴。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药品安全宣传月(每年10月份)、“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五进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制作宣传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刊发、播放监管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抓好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相关部门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对全市药品从业人员开展轮训,有效提升了我市药品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2.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群众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增强对药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2014年2月,成立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逐步构建起由公安机关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打击药品领域犯罪工作新格局。2014年4月,市食药监局进一步扩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编制,18个镇(街道、开发区)成立基层食药监所,从事药品监管人员从最初的32名增加至120名。2017年,投入420余万元招录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90名,充实到基层一线监管队伍,扩大了监管网络覆盖面,有效缓解了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3.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药品市场发展逐步规范有序。一是严格药品许可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入口关。对药品零售企业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各药品生产经营机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查和证后监管,促进我市医药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全市药房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加强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抽检,通过严格制定药品抽检计划,逐年扩大抽检品类和批次等形式,近三年来共完成药品抽检309批次。三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环境。三年来,开展药品专项执法检查35次、联合执法25次,查处违法案件126件,查扣、销毁不合格药品300余种,案件总值达87.5万元,侦办药品刑事案件20起,处罚24人。2015年3月,查获无证非法经营药品案,案值金额达135万元,创下了我市近年来打击药品犯罪最高记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升药品监管能力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学习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中做了许多宣传教育工作,但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宣传力度和效果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主要局限于药品监管和从药人员,广大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了解不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缺乏应有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重视药品价格而忽视药品质量的现象比较普遍,使非法药品经销者有了可乘之机;特别是部分中老年群众,由于缺乏医药和法律常识,容易被一些虚假广告欺骗。

2.药品监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还不完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基层药品检查人员存在人员老化、药品专业人员短缺、素质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检查不到位、审查走过场、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执法监管硬件不足。由于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不足,因此检验检测、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等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未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导致日常监管不到位、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三是药品安全齐抓共管格局尚未全面形成。药品监管依赖于多个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多头管理,部门协调不够,衔接不力,效率不高,执法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涉药广告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在药品广告管理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还不到位,药品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广告误导群众问题。如广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夸大药品功能疗效、非药品冒充药品等,给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3.药品管理使用机制有待进一步严格。一是在购药方式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较大药品经营企业等能够严格履行药品采购程序,实现药品可溯源管理。而个体诊所、药店等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仍然存在着进药不规范现象。二是在药品使用上,很多零售药店处方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出售处方类药品现象;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存在门诊记录不规范、基本用药情况无记录等问题。三是在药品保管上,药品批发企业和医院基本上都有了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贮藏设施,但个别药库仍然存在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地脚架及防虫装置等设施;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贮藏场所狭小,无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等设备,存在药品少、管理差、过期药品没有及时销毁等问题;部分药店仍然存在药品存放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药品储藏标准进行存放,储存室阳光直射、高温环境等容易导致合格药品变质失效,给群众用药带来安全隐患。

4.从药人员素质资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从药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我市目前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相对缺乏。近年来,我市药品经营店数量增加较多,直接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有人员大多是各类卫校毕业生和经市药监局培训的非专业毕业生或乡村医生,没有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医药资格。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药品流通过程中,还存在挂靠、走票等违规行为,部分药店药品定价随意性较大,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册等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单体药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由于目前我市执业药师短缺,许多药店注册执业药师不能长期在岗指导用药,部分药店存在聘证岗空问题,导致处方药的用药存在安全隐患。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基层普法宣传。市政府要把《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学习宣传的重点转向农村、社区,采取多种形式送法下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识假、打假、维权意识。二是强化从药人员教育。在普法宣传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药品主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管药、依法售药和规范用药,切实把《药品管理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让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人人自觉抵制和反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药品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比例,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切实保证消费者用上放心药、有效药。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货渠道。二是发挥职能部门工作合力。要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不断提高执法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监管力度、广度、深度,把工作重心向基层倾斜,严把药品质量和价格关。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努力消除药品市场存在的盲点和空白点。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非法制造、批发、经营假劣药品及违规高价售药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大力整治户外、商铺和媒体的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严格审批,动态监控,及时查处。四是严格规范医药机构。继续加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力度,实行关口前移,严把初审关,对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经营企业和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监管,防止滑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和整顿,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要加大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实时在岗及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和整治力度,规范医保卡的使用行为,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有序。

药品检查报告例4

第二条本办法对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做出具体要求。

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日常监管档案体系、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制度;负责建立药品生产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负责制订药品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制订日常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下达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调查指令进行飞行检查;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违法违规生产案件进行处理(或督办)和通报;组织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向国家局和省政府上报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四条各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市局和所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分局)的日常监管责任制;负责落实驻厂监督员制度;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有因检查、GMP跟踪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换证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特殊药品的各项许可进行现场检查;对委托生产的许可进行现场检查;承担省局交办的核查事项;完成事权划分中属于市局职责的其他事项;负责违法违规生产案件的处理和通报;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向省局和市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五条有关县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按市局要求派出驻厂监督员;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向市局和县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六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办全省药品GMP认证和重新认证的技术审查工作。重新认证包括GMP证书到期重新认证、改变生产工艺重新认证和因违法违规生产被收回GMP证书或因重大违规生产而停产整顿再次恢复生产所需的重新认证。并根据全省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局提出有关药品生产监管技术分析报告,提出防止因技术问题而可能引起的潜在的药品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并进行考核。省局要制订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市局工作进行平时和年终考核。

第八条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制度。省局监管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情况)、GMP认证情况、每年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市局和县分局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第九条各级药监部门每年要向上级药监部门和当地政府上报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企业每年在12月中旬前向所在地市局上报本企业药品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市局应在每年12月底,根据县分局和企业上报的报告以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上报本地区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的报告和省药品认证中心上报的药品生产技术分析评估报告,组织编写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总结本年度药品生产监管经验,分析药品生产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下一年度药品生产监管指导意见。

第十条各级药监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总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停产半停产企业(附名单)情况;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员、设备状态等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包括抽查的频次、产品不合格企业和品种数量,不合格检测项目名称,对不合格频次较高的产品调查分析情况。

3、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包括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违法违规生产的事实及性质、剖析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采取的预防措施。

4、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和处理情况。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的数量、不良反应出现的药品种类,异常情况分析报告,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等。

5、专项工作总结分析。对驻厂监督员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对重大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总结分析;对各种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分析。

6、分析评估。指出当前药品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危害,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及如何防止这些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省局要建立药品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各市局根据省局的应急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包括重大不良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响应机制、处理机制等。

第十二条省局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员制度,制定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监督范围和职责、监督员和企业各自责权、监督员基本要求和现场检查基本规则、日常监督方法、责任追究等。有关市局对我省部分重点监管企业按属地原则派出驻厂监督员,并对驻厂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分为飞行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种许可检查、专项行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驻厂监督检查等。

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或出现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药监部门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打招呼突击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GMP跟踪检查按《陕西省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办法》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检查按证换证检查方案进行;专项行动检查按省局或市局制定的专项行动检查方案进行;日常检查按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品种安排检查频次,不定期的对企业开展检查;驻厂监督检查,按《驻厂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省局、市局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时,一般应指派2名(含2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进行动态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范围和内容、被检查单位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省、市局针对检查结果,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跨市药品生产企业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厂外车间所在地市局负责,所在市局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的市局。

第五章企业报告与备案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并自觉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年要对实施GMP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并形成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分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情况;

2、当年各次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3、原、辅料购入及检验情况;

4、全年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情况以及出厂检验情况;

5、全年经营情况(上报销售收入及利润);

6、当年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和处理情况;

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告后的整改情况及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

8、分析当前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9、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局和市政府,省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局和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原生产场地(或车间)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范围)及《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药品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制。对监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对当事人要按照《公务员法》、《药品管理法》、廉政纪律处罚规定以及省局制定的失职、渎职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市局通报批评。

1、未建立和落实监管责任制;

2、未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3、未完成年度跟踪检查、有因检查、换证检查、变更检查等检查任务;

4、驻厂监督员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

5、未按要求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

6、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7、未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药品检查报告例5

第二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工作以公共财政为保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合法合理的原则,实行管理、抽样与检验分开,行政、事务与技术分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和方案的制订、抽样、检验(测)、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

核查、复验、余样和样品的退还以及质量公告的。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质量监督抽验包括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为掌握、了解全国和本市某一类或某一品种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摸底性抽验是指因现行规定尚不明确或现行标准尚不完善,市场或使用中存在较多问题,而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摸底的抽验。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以下简称局稽查处)具体负责抽验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协调;组织质量公告;依法组织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进行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业务处室、局稽查大队及各区(县)分局承担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样工作;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抽样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相应检验(测)部门承担。

第六条*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药检所)及各区域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区域药检所)承担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以下简称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和市药检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测)范围内的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测)工作;认定范围外的医疗器械检验(测)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医疗器械检测部门承担。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承担药包材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抽验的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由局稽查处根据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等质量情况,会同局有关业务处室及检验(测)部门制订,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十二月下旬下达下一年度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

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内容包含:全年的抽验量、抽样单位监督抽样量和检验(测)机构检验(测)量的分配、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内容、监督性抽验的结构等。

第九条药品监督性抽样方案由各抽样单位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中药品抽验内容制定,并报局稽查处备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医疗器械及药包材抽验应当在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范围内制订抽验方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方案及药包材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检验(测)项目和抽验范围等内容。

医疗器械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抽样方式、抽样范围、检验(测)依据或标准、检验(测)项目、检验(测)结果判定规则、复验受理条件及检验(测)样品退还等内容。

第十条局稽查处根据药品的抽验计划、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方案向各抽样单位下达《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一条监督性抽验的重点为:

(一)本市新建、改建厂房、新建车间和改建车间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新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医院制剂和中药保护品种;

(二)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品种易混淆的中药材和饮片;

(四)各级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五)质量不稳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七)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八)临床使用不良反应较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九)市场和使用中质量投诉较集中的产品;

(十)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监督性抽验重点品种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抽样

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四条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样:

(一)样品包装破损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剩余有效期少于三个月的,药包材剩余保质期少于九十天的,监督抽验中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六条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经检验(测)或验收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现场实施。

第十七条抽样单位进行抽样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被抽样品的包装情况及储存条件,据实填写《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附件一);涉案样品的抽样,应当在抽样凭证的右上角及备注栏注明“涉案”字样。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附件二)将所抽样品签封。

第十九条药品抽样量应当保证检验的进行,一般为检验量的三倍。

对于小型药店、个体诊所等不能抽取检验三倍量的,可以抽取检验量的一点五至两倍。

第二十条对于被抽样单位提出药品(药包材)检验剩余样品(以下称余样)退还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当在《药品(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的右上方注明“申请余样退还”字样。

第二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法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的,可以由被抽样单位的相关部门章代替;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的三日内将所抽取的样品移送至承担检验(测)任务的检验(测)机构。移送前,样品应当保存在符合其储存条件的样品库中;样品的运输和移送过程不得影响被抽样品的质量。

不易搬运或需要特殊运输的设备性医疗器械,完成抽样后,可以要求被抽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至指定的检验(测)机构;被抽样单位有检测设备和条件的,可以由检测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抽验方案在现场直接检测。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抽样信息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检验(测)

第二十四条承担检验(测)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样品,确认符合后予以签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

(一)由于样品包装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验(测)无法进行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粘贴不完整的。

第二十五条检验(测)机构储存样品应当符合样品储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督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当由抽样单位在“抽样记录及凭证”中予以说明。

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根据下达的抽验方案中确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药包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测,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注册产品标准检测。

第二十七条药品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检验周期为十个工作日,特殊案件样品的检验周期为三个工作日。

医疗器械检测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药包材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由于下列情况需要延长检验(测)周期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并说明延长理由。

(一)需向其他省(市)检验(测)部门或企业调取检验(测)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或标准的;

(二)部分检验(测)项目需要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测)机构进行检验(测)的;

(三)检验(测)方法需要进一步确定的;

(四)有项目检验(测)不合格,需要换人或换仪器复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药品、药包材的留样应当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医疗器械的留样按照下达的医疗器械抽验方案进行。

第三十条区域药检所对部分项目无法检验的样品,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转交至市药检所检验,由市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区域药检所初检结果为不合格且须移送至市药检所复试的样品,区域药检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至市药检所。市药检所在收到样品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的区域药检所。区域药检所应当在收到市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合成工作,并在报告书中注明复试项目的检验单位。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复验的权利、时限、复验(测)机构和申请复验时提交的有关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承担摸底性抽验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测)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局稽查处。

第三十四条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测)报告签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测)报告书,并且将检验(测)结论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核查

第三十五条检验(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可每周一次性集中将检验(测)报告书一式两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需要余样退还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合格报告书中告知退样数量、领取余样期限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从本市生产企业抽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二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七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三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二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三十八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外省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三份报局稽查处,二份送达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九条涉及外省(区、市)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局稽查处应当在收到报告书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核查函,随附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原件两份和核查回单,送达不合格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请求核查。

第六章复验

第四十条药品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品的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市药检所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医疗器械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测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

药包材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对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第四十一条受理复验申请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复验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核,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局稽查处和抽样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宜复验的其他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和医疗器械抽验方案或医疗器械质量标准中规定不予复验(测)的项目;

(四)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五)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六)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复验机构为市药品检验所的,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市药检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验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其他药包材检验机构,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测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第四十三条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原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应当在作出受理复验决定并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第七章检验(测)后余样和样品的退还

第四十四条依被抽样单位申请,检验合格且包装完好的药品和药包材的余样可以退还被抽样单位。

第四十五条需要退还余样的药品和药包材,其数量应当符合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书上所注明的退样数量。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退还的样品包括合格并且完整的检测样品、余样品和留样品。

第八章质量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质量公告的形式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市局的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市的质量公告每季度一期,每季度第一个月上季度的质量公告。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并被受理的,暂不予公告。

第四十九条质量公告前,由局稽查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核实。

药品检查报告例6

二、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为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涉药企事业单位)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

三、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评估。由各相关监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缺项,但需加以说明。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依据全市药品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质量公告等情况,自行确定质量状况评估表及计算方法,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调查问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撰写汇总分析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涉药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方案由其自行制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并督促全市涉药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我评估、撰写自查自评报告;抽查涉药企事业单位自评情况的基础上,全面综合汇总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自我评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评估方式与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自评为主,检查评估为辅。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3.现场检查。重点抽查10家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0家个体诊所、门诊部,30家药品零售药店及所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4.问卷调查。对过往群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及加减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精神制定。

五、检查评估工作安排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撰写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迎接省联合检查评估组对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束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含评分表)和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全面准备。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备,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药品检查报告例7

2.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对药品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以上,对重点监管对象随时检查。注重将监督检查工作与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继续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相结合,与换发变更药械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与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监管档案。

3.加强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监督其限期整改就位,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二、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1.扩大配送范围,延伸配送点。加快推进农村及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着力发挥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直供配送方面的优势作用,扶持信誉好、服务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竞争和招标等形式向农村和社区进行配送。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向农村地区延伸。9月底前,确保全区10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充分发挥药品“两网”建设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2.巩固完善监督网络,发挥专协结合、群防群治作用。根据需要,对我区现有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充实、调整,形成一个镇有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的完整网络。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发现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查处涉药案件等多方面的作用。

3.规范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巩固创建成果。首先是对通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的医疗机构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巩固创建成果。其次是继续推进社区医疗机构“合格药房”的创建活动,争取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合格药房”验收。未达到“规范药房”、“合格药房”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我局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4.积极创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根据省、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验收。我局承担日常工作,对创建工作适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加强药械市场监管,促进药械流通业的健康发展

1.创新监管机制,全面推进药械经营企业实行远程监控。积极创造条件,着手构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存等情况的实时监控。在去年对城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远程监控的覆盖面,今年确保远程监控覆盖到全区药品批发企业、乡镇以上药品零售企业(村级除外)。同时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试点工作。

2.严把药械市场准入关,促进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严格药械市场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省局《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等相关许可规定,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电子档案,结合许可证换发、变更和日常监管,实行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网上监督。在收集企业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区药械经营企业诚信和监督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谁诚信,谁发展,谁失信,谁退出”的原测,促进药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3.抓好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认真做好药品GSP认证指导工作和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对辖区内GSP认证满2年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全面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

4.加大广告监管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参与省局统一开展的“飓风”行动,集中打击以公共人物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逐级上报省局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对拒绝执行暂停销售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药品检查报告例8

紧紧围绕药品生产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以风险防控为工作主线,以完善落实责任为抓手,全面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方案的实施,使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中成药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基本药物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高风险药品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每百万人口不少于500份,(不少于上年度报告数),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确保高风险类药品以及基本药物生产质量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提取物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落实县级药监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市县药监部门事权划分规定,我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负责辖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工作;负责驻厂监督员派驻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质量授权人制度的实施;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市局依法进行处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负责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根据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级响应。

(二)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市局安排部署,根据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将重点以基本药物、中成药包括中药材和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药包材等为重点,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专项整治。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及2013年检查存在问题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供应商审计、购进原辅料的检验,重点解决购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辅料、假劣中药材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有问题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彻查督办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消除隐患,控制安全风险。

(三)全力推进新版GMP实施工作

县内未通过新版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尽快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成必要药品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完成管理软件建立、更新、验证和试运行,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和软件的员工培训。

利用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时间要求,支持优势企业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促进品种、技术、市场、资金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县医药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科学分析企业在实施药品GMP过程中存在的药品安全风险,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为加大库存随意增加批产量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加强质量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环节电子监管工作

做好对基本药物、特殊管理药品子监管工作。同时,按照省局安排完成新修订基本药物和增补品种赋码工作。建立电子监管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加强对电子监管信息使用,对不能进行核注核销的企业要督促其认真整改。

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的目标。国家总局计划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覆盖,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时完成全品种赋码工作,为全过程覆盖打好基础。

(五)加强特殊药品监管,防止流弊事件发生

加强对使用麻、精药品和麻黄碱作为原料药用于普通药品生产的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计划执行、生产过程中物料平衡、进销存情况以及原料药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安全监督情况。

(六)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继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检测报告机制,建立药品风险监测机制,制定收集处理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药品风监测工作网络图,加大重点品种和高风险品种监测力度,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做好风险信号挖掘、分析评价和安全性再评价,提升监测质量和评价水平,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要进一步提高报告能力和质量。县局药械监管股要在巩固、提高监测报告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报告规范和标准,着力提高报告质量,逐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比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每百万人口不少于500万份,新的、严重的监测报告不低于15%,同时全面推进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制度的落实。

(七)加强培训,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加强对县内企业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开展“药品生产风险控制年”活动为突破口,贯彻落实药品“黑名单”制度和质量约谈告诫制度,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推动药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的落实,探索分级管理的新方法,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加大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保障监管工作规范化、合法化。局各股、队要认真组织学习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局《2014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细化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全县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决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风险监测、分析和排查工作

药品检查报告例9

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以实现规范化管理目标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整治购销不正之风,上半年全市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270人次,立案查处案件88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44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案件1件,吊销经营许可证2个,处理投诉举报420件,有效净化医药市场秩序。

1、严格市场准入。行政受理全部在市政务中心,建立了严格的行政受理、审批程序,全年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45家,办理变更事项34家,共受理医疗器械标准审查20个,生产经营申报、变更、注销申请89个。

2、强化GMP、GSP管理。采取飞行检查方式对14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跟踪检查;全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已全部通过GMP认证。全市共受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45家,已通过34,。

二、药品专项整治整体推进

重点打击药品虚假申报行为,全面检查药品GMP执行情况,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在生产、流通和使用四个环节进行集中整治。

在生产环节,以落实质量管理规范为重点,强化了生产全过程监管。一是采取监督抽查、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进行检查,共发现有1家企业出现严重缺陷,协助国家局对其进行了停业整顿。二是组织开展了高风险品种的专项检查。对所有血液制品、疫苗和血管支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和处方进行重点检查,规范了生产工艺,提高了药品标准,保证了生产质量。三是加强了对药品生产过程的动态监督。向4家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了监督员,督促和指导企业把安全隐患消除在生产一线。

药品检查报告例10

保障全市药品质量安全,强化抽验针对性,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突出做好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全品种质量监管,以基本药物品种抽验工作为重点,实施基本药物覆盖性抽验,及时完成国家总局和省局药品计划抽验与专项药品执法抽验任务,充分利用快检手段,创新抽验监管工作模式。

二、组织分工

市局统一管理全市药品抽验工作,负责抽验工作计划制定、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现场抽样、信息数据上报及不合格药品查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样品检验、快速检测及抽验工作质量分析,对样品品种、数量、信息和抽样质量等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完成省局下达全市药品抽验工作各项技术指标。

三、工作重点

(一)年度抽验任务

20xx年我市监督抽验任务基本批次为1200批次(该任务涉及的检品必须是药品且应按照相关药品标准检验,非药品参照药品标准检验或鉴定的,不计算在该年度任务批次中),国家药品计划抽验60批次,快速鉴别检验1000批次(任务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抽验覆盖原则

1、生产环节覆盖原则。实施源头性覆盖,防控源头性药品隐患与风险。各地应确保对辖区生产企业当年在产的所有品种进行全品种覆盖,准确掌握辖区生产企业文号持有的情况与年度生产情况,根据辖区生产企业的生产实际,分时间、节点或针对企业药品生产实际情况进行流向市场前的实时监督抽验,避免抽样进度过于集中或抽取不到样品的问题,确保对辖区生产企业当年在产品种的覆盖,有效防控源头性风险与隐患,避免源头性药害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要确保对辖区内所有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与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相关品种按批准文号100%全覆盖。对于辖区生产企业在流通、经营、使用环节出现的产品不合格情况,必须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的同时开展针对留样的监督抽验,积极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和问题隐患。

2、经营环节覆盖原则。实施科学性覆盖,防控储运不当的隐患与风险。各地应当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单位区分性质、规模、信用等级合理统筹、制定适度的抽验计划进行科学覆盖。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安排抽验批次、抽验频次实施抽验,减少抽样阻力。抽样品种的选取上应根据不同药品品种的储运要求,选取代表性品种进行抽验,以考察配送与零售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掌握和验证辖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当前的药品物流与储存状况,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和风险点。

3、使用环节覆盖原则。实施针对性覆盖,防控终端用药风险。各地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药品储存的硬件条件、药品质量管理能力的强弱、历年来涉药案件的发生率等情况开展针对性覆盖。对不良反应报告较多、投诉举报较集中的品种要加大抽验力度,旨在发现并控制风险品种,减少患者的用药风险。

4、药品检测车检测。检测品种重点为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品种,运行覆盖的重点为基层药品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主要用于对辖区经营、使用环节抽样量不能满足实验室检验的品种的应急检测,以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检测,确保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不少于1次的检测车快检全覆盖。

四、时间安排

(一)国家药品抽验与专项执法抽验。抽样工作截止日期、检验、质量分析等工作的时限严格按国家要求执行。

(二)药品监督抽验。当年年度药品抽验任务的抽样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检验工作应在20xx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三)药品检测车检测。当年年度药品检测工作应在20xx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计划本地区药品抽验工作。各地要结合上年药品抽验工作完成情况,在批次数和重点品种、安全项目等方面明确要求,科学安排抽验频次与批次,控制好各任务、各品种的抽验比例(其中中药材与饮片批次不得高于全年总批次的15%,注射剂类药品品种的抽验批次不得少于全年总批次的10%)。

在市局规定的年度基本任务基础上,各地应依据辖区药品监管实际,努力发挥药品抽验对药品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和对涉药单位的监管威慑作用,逐步增加本辖区药品年度抽验批次,配合药品打假治劣相关专项行动,把握药品抽验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努力提高药品抽验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与具体的药品抽验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市局。

各地应高度重视辖区涉药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的采集更新工作,继续充实完善辖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上报至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准确掌握本辖区涉药监管对象的信息,确保无遗漏、无盲点。

(二)样品抽取要求。各单位进行抽样时应现场运用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样品抽取,抽样结束后应出具抽样凭证。抽取样品后必须按照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及时送样至检验单位。为确保生产环节源头性全品种覆盖,对无库存或达不到抽样数量要求的制剂生产企业的抽样,一是企业须在年末出具没有生产或样品库存量不足的书面说明(按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一一对应出具);二是告知企业在生产后必须第一时间将生产信息报告市局,市局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补充抽样,切实做好源头防控与抽验覆盖,保持常年的监管威慑。

非药品与未按照相关药品标准检验的药品开展执法鉴定检验的批次不纳入年度计划任务批次中。抽样与检验结果的上报应在相应的系统功能模块中录入,打印相应的抽样凭证。

(三)样品受理与检验要求。检验单位应及时做好检品收样与受理工作,对送样检品要保证按产品标示要求进行存储,退样的检品也必须严格按存储条件进行流转,确保样品退回过程的规范。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核对抽样凭证和录入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并及时做好检验结果的录入工作。各地要努力提高药品检验的质量,特别是药品全检率,要逐步提高检验经费的投入,鼓励承检单位除按现行法定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外,结合相关品种药品标准、工艺、包装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积极申报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获批的,各地可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予以奖励。对于依靠现有检验能力与资质不能完成检验的项目或品种,各检验单位可以采用项目分包或委托检验的模式完成最终的全项检验,所需费用应当在既有的专项检验经费中列支,确保监管工作需要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验报告书的传递与送达。经检验合格的报告书,承检所应当及时寄送送检单位,送检单位应及时送达被抽样单位。经检验不合格的报告书签发后,检品标示生产单位非我省辖区的,承检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3份检验报告书原件与检品的抽样单,外包装及说明书寄送至省局稽查局,报告书同时寄送送检单位;检品标示生产单位在我省辖区内的,承检所应及时寄送给抽样送检单位,由抽样送检单位负责相应的送达与核查。送达生产企业的非生产环节不合格报告书时必须第一时间开展对留样的抽验。传递、送达相关工作须在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中实施网上流转。对涉及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单位应第一时间上报市局和送检单位。

(五)不合格药品的处置。对在各类药品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各地应及时控制问题产品,依法核查,追踪不合格药品。在核查或立案处理的同时,应进一步督促被抽样单位及时整改,杜绝隐患。对辖区生产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应调查其不合格原因。各地应及时上报不合格药品的立案查处情况,市局稽查处将追踪掌握各地不合格药品的处置情况,并加强督查考核。

(六)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严格按照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的录入要求,认真做好抽样信息录入、受理检验信息核对、检验结果录入、检验报告书传递、不合格药品查处、复验受理等情况的上报工作。

(七)总结与抽验质量分析。全年抽验工作结束后,要结合本年度抽验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抽验结果总结、分析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药品抽验工作总结及辖区内抽验工作质量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稽查处。

六、抽验工作检查

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抽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检验全检情况、抽样任务完成情况、检验任务完成情况、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传递情况、不合格药品核查与控制查处情况、药品检测车工作完成情况、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覆盖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地区及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