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学校学生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1 10:32:34

学校学生论文

学校学生论文例1

㈠为使毕业论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学校成立学生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计划,审核指导师资格,协调学生与指导教师的配对,开展选题与审题、进展情况检查、组织答辩工作(确定答辩小组成员,选定主答辩教师),评定成绩,推荐优秀论文(设计),质量分析与总结等一系列工作。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由教务处主管,主要侧重宏观指导,工作包括: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考察进度,抽查质量;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经验交流;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主持学生选题、成绩评定及存档工作等。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㈠选题是撰写论文的第一个重要环节,恰当的选题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用心地投入论文写作。选题应注重学生个人兴趣与专业特点的结合,注意理论型与实践型的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论文的学科专业性特点。选题应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密切结合本专业方向的具体目标和专业特点,使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初步培养独立的研究能力。选题应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和学习需要,能结合小学教育和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实际,能体现指导教师的教学优势和研究特色,使学生学以致用。

2、深度、难度与可行性相结合。选题应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应是学生在短期内经过努力可心完成的或者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的课题。选题应当尽量体现学科发展的最新进展和当前教育(尤其是小学教育)中的热点问题的研究

3、选题应做到一人一题。每个学生选做一个题目,并在教师指导下开题和独立撰写论文。如一个教师指导多名学生,每个学生选题应不同。

㈡选题过程与方式

1、学校指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指导教师,学生以班为单位自选指导教师报送教务处,并提交论文领导小组协调,原则上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应大体平衡。

2、学校提供一定的参考研究题目,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的特点,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题,填写好论文选题登记表,并以班为单位交送教务处。鼓励学生自选研究课题,拟定论文题目,但应注意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3、学生选题完成后,各班应迅速填写好《论文选题汇总表》报送教务处,便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下发各班审批情况。

4、学生在选定题目后,一般不得变更。如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题目,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教务处和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批。

5、班主任应做好本班学生毕业论文的组织工作,使学生充分认识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之一,是毕业前必修的学习内容。督促每一位学生选好论文题目。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

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学生的科研意识得到加强,并初步建立科学研究工作思路。

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应由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教师。教育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初级职称的校内教师经论文领导小组同意,也可担任论文指导工作。

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1、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了解学生情况,分析学生特长,严格要求学生,确保每个学生发挥最大效绩。

2、指导学生选题,并根据选题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和科学实践,指导学生拟订论文写作提纲,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采取多种形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

4、审阅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解答学生的问题。如发现文章确系严重抄袭或请人,应严肃指正,令其改正;如发现文章存在原则性错误,应具体点明,让学生重新撰写,必须把好论文初稿的质量关。

5、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

6、认真审阅论文质量,给出合理、客观的论文评定和评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

㈠论文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实,数据可靠,条理清楚,版面清晰。

㈡撰写论文提纲:

1、学生在确定好论文题目后,应尽快做好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收集、整理研究资料,写好论文写作提纲。

2、论文提纲应交指导教师指导、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填写好《西华师大南充初等教育学院毕业论文写作提纲审阅表》,并以班为单位上交教务处备案,正式提纲完成后,学生开始论文的撰写。

㈢论文格式应规范,必须有封面、正文(包括中文或外文题名、作者(含班级、姓名、学号)、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致谢)三部分构成;每篇文章应在3000字以上;摘要一般为300—500字;参考文献和注释必须符合学术论文的格式要求。具体详见《西华师大南充初等教育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格式要求》。

㈣送交论文一律用打印稿。各班以班为单位,将本班论文收好后统一送交到教务处。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

㈠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每篇论文由指导教师进行初评,填写论文评语,后由论文领导小组终评。

㈡根据论文评审成绩,评选出西华师大南充初等教育学院20*届学生优秀毕业论文,给予奖励。

六、指导教师安排

如学生本人提出其他指导教师,报请教务处和论文领导小组审批。

六、毕业论文(设计)的注意事项

㈠我校大专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且成绩及格以上者,才可以毕业。

㈡毕业论文(设计)应注重求异创新。

㈢坚决杜绝抄袭,论文定稿前指导教师师要认真查核,有抄袭行为的,以不及格论处。

㈣多作调查研究,形式可以是问卷、访谈、报表等。

㈤加强理论分析,要有一定的深度,对论文所论述的问题确实能提供理论支持;

七、论文工作日程安排

1、选题时间:20*年9月25日—11月30日。12月1日以班为单位交选题登记表。

2、交送论文写作提纲:20*年12月30日。

3、论文完成时间:论文初稿、成稿必须于20*年3月1日前完成,在此时间以前,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论文撰写、修改的指导工作,确保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20*年3月15日(下学期开学初),学生以班为单位交送论文及有关表册到教务处。

附一:

西华师大南充初等教育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格式要求

一、论文构成

毕业论文格式应规范,必须由封面、目录、正文(包括中文或外文题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致谢)三部分构成。论文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题名作者(含班级、姓名、学号)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注释)致谢等。

二、纸张及印刷装订规格

毕业论文一律用A4纸张电脑打印。左侧装订。

1、页面设置:

①纸型:选用“A4”,“纵向”,个别表格或图表页可采用“A4”,“横向”。

②文档网格:一律使用“无网格”。

③页边距:上:2.5cm,下:2.0cm,左:3.0cm,右:2.5cm。装订线位置居左。

2、段落:

①论文题目居中,每段落首行缩进2字符。

②行距:一律1.5倍。

四、封面要求

上交的每份论文都一律采用格式,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学号、班级、指导教师的姓名、论文完成时间。

五、论文摘要

1、字数:300—500字。

2、摘要内容:要求概括地表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研究方法、研究重点、结果和主要结论。字体为5号宋体。

六、正文要求

1、字数:3000字以上。

2、字体:正文一般用宋体小四号字打印,题名用黑体小三号打印,文章中的各段标题用黑体、小四号打印,并且前后要一致。

3、序号:全文的序号编排要规范。论文的正文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5层次。

中文层次系统为:

第一层:一、二、三、……第二层:㈠㈡㈢……

第三层:⒈⒉⒊……第四层:⑴⑵⑶……

第五层:①②③……

第一、二层标题应单独成行,第三、四、五层次标题可与文章其他内容同列一行。

每页要插入阿拉伯数字页码,置于居中。

七、参考文献和注释

对参考文献和注释格式规范作如下要求:

1、(期刊论文)作者.题目.刊物名称,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图书)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3、(报纸)作者.题名.报纸名称,年-月-日(版次)

学校学生论文例2

二、中职学校德育的课程性教学和生活化实践的有机结合

1.在学校德育教育课程性上,既要突出德育课程主渠道作用,又要发挥其他课程的德育渗透功能

德育课是职业学校德育教育的主渠道,这是由德育课的地位与性质决定的。德育课是职业学校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专门课程和主要课程,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学校的办学方向,关系到职业教育的质量和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它在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方面发挥着学校其他课程和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德育课的主渠道作用,就是通过德育课教学,提高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让学生掌握基本的道德知识。所以在德育课教学中,必须全面落实国家德育课程教学大纲,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就业创业教育、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开展以生命教育、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预防教育、环境教育和廉洁教育为重点内容的专题教育。另一方面,要挖掘其他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的德育内容,发挥其德育渗透作用。全面挖掘其他课程中蕴涵的德育因素,将内隐的、零散的德育内容显性化、系列化,发挥其他课程的育人功能。例如,在文化课教学中既注重提高学生对文化知识的认知能力和对知识的掌握,以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又要挖掘文化课的德育因素,发挥德育的渗透功能,教师在把脍炙人口的名言佳句讲精彩的过程中,还要用德育因素自然而然地润泽学生的心灵,真正实现教学的教育性。笔者学校是涉农职业学校,在专业教学中教师不但要帮助学生树立专业意识,增强学好专业的信心,了解专业发展的前景和人才需求,而且还应根据学校涉农专业特点,在专业教学中向学生介绍中职毕业生在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居民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介绍学好涉农职业技能对改变三农现状、提升三农水平、推进大连全域城市化的重要意义,这些都是德育渗透的内容。

学校学生论文例3

(2)管理者与学生的沟通不到位。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者与学生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必要的情感交流,管理者只有与学生建立起和谐融洽的关系,才能够有效弥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使管理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医学院校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来看,管理者往往过于注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却忽略了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从而造成大部分学生对管理工作存在诸多意见,不利于其工作的顺利开展。由此可见,情感沟通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管理者只有重视与学生之间的情感联系,才能够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进一步促进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人文素质教育工作应有所突破。目前,大部分医学院校在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的时候,往往以成绩作为唯一考核标准,这样一来,必然会形成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学生的一切活动都将以应付考试为出发点,过于注重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不注重合作,自我为中心的现象严重。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整个医学院校都向应试教育倾斜,却忽略了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尤其是人文素质的培养。

2医学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在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管理部门如果想要从根本上提高管理质量,可以结合医学院校的自身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我国医学院校以往对于学生管理,主要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出发,要求学生对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做到全面掌握,并将其落实到日常学习与生活中。以这样的形式来看管理工作,不仅会让学生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还会滋生诸多管理问题,影响管理效果。因此,在未来的时间里,学生管理部门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以学生为本作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在充分了解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为学生的成长创造条件,从而将学生的内在动力最大限度的激发出来。此外,学生管理部门还要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针对学生的决定,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明确、处分恰当。与此同时,学生对于学校给出的处理,应该充分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要有明确的程序并予以确保。

(2)加强社会实践。想要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社会实践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教学体系中添加社会实践也成为了医学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社会实践,不仅能够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紧密的结合起来,从而更好的对所学知识进行理解和掌握,而且在实践过程中,还能够引导学生主动思考问题,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从而更好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于医学院校社会实践的开展,可以有很多种形式,比如说开展各类专业知识竞赛、举行各种科技创新讲座、组织学生到各大医院参观等,这些活动的开展都能够开阔学生的视野,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3)加强德育教育。德育教育也是当前医学院校管理工作开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过去的时间里,学生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只是作为被管理者,被不断灌输诸多规章制度,其自身的主体地位完全得不到展现。事实证明,这种填鸭式的管理方法得不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未来的管理工作中,管理者不仅仅要将学生作为被管理者,而且还应该注重其主体地位的发挥,从而实现多元化管理,并不断加强自我管理。首先,管理者可以以社会实践作为载体,在实践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价值观。其次,要善于将网络教育充分利用起来,比如说建立心理咨询网站和网上德育中心等,定期让心理咨询师和思政教师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从而使德育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学校学生论文例4

二、落实习惯养成教育的具体行动

落实具体行动就是在实施习惯养成教育的过程中,通过具体行为反复教育,反复训练,从而使学生改掉不良习惯,养成良好习惯,把习惯的养成落实具体行动中。

(一)通过培养好习惯来改掉坏习惯

习惯养成教育把教师工作重心定位在实际行动纠偏上,反复的良好习惯培养训练是改掉陋习的有效途径,也是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如学生卫生习惯不好,总是乱丢乱扔、内务整理不齐、个人物品乱摆等,对于这些问题只需组织班委负责监督,让卫生习惯不好的学生反复做卫生即可,让他们在实际做的过程中体验保持卫生的重要性和优美环境下生活、学习的心旷神怡。

(二)实事求是,找到“话疗”与“行疗”的平衡点

教师往往经常有这样的困惑:说少了怕教育不到位,说多了怕学生嫌烦而适得其反。其实,在学生端正态度的前提下,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中如何找到“话疗”与“行疗”的平衡点,在这里有一个标准:“话疗”的程度与学生问题的大小成正比;“行疗”的程度与学生问题的大小成反比。也就是说,小问题,多做少说;大问题,少做多说。

(三)落实行动的有效监督

没有监督的行动教育是没有意义的,更会使整个习惯养成教育形同虚设,因此,在行动教育的具体规划中,要实现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要科学、合理设计方案,要让学生充分感受到任何不良行为都是要通过具体行动来弥补的,在纠正训练中养成习惯,同时,在初期行动教育的时候要不打折扣,要注重小事,逐渐推进。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制度

规范考核制度就是在实施习惯养成教育的过程中,把教育渗透到学生在校行为的每一个环节中,贯穿到学生生活的每一个空间,做到处处有制度标准、时时有考核检查、事事有反馈整改、人人有提高完善。

(一)健全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对学生是一种约束,一种引领,是学生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对于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来说,他们惰性比较大而自制力相对不够,如果没有有效的强制性约束可能会使他们的陋习不改。建立学校、系部、班级不同层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常规检查指标体系,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规范、教学楼管理规范、文明寄宿要求等常规细则,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在建立制度上,学校制度把握方向,系部、班级制度把握细节,学校制度体现全局、权威,系部、班级制定体现人性、易实现,尤其班级制度既不能太苛刻,也不能太泛于表面,在班级制度的执行中要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采用民主的管理方法,做到每位学生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个个都是班集体的主人,有利于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班级氛围,让学生真正成为班级的主人。

(二)树立典型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于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由于他们自觉性、积极性都不是很高,所以要在经常性教育前提下,借助榜样的引导,如通过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常规管理先进班级、德育先进个人、文明使者等榜样力量,引导学生形成向优秀学习,并通过各类评比、表彰、宣扬,扩大优秀事迹的榜样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评比考核

加强日常规范的检查、反馈、整改、考核,根据常规检查指标,明确常规要求,借助学生军事训练、新生德育实践课、政治学习、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思想政治课等日常考核评比向学生注入习惯。如在食堂、充饭卡窗口设立“一米线”,培养学生排队的习惯;在教室、实训室严格考勤培养学生惜时守时的习惯;在宿舍、教室、校园公共区域加强卫生检查、考核,培养学生讲究卫生的习惯等。

四、善用赏识与激励手段

赏识与激励是有效培养学生良好行为的方法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在实施习惯养成教育的过程中,要贯穿教师赏识的眼光、激励的言语、肯定的姿态。把赏识激励贯穿到教育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一)赏识激励是教师强有力的武器

教师教育要春雨润物,对学生多赏识激励。心理学研究实验表明,人如果受到充分的激励,其能力发挥是之前的两倍甚至更多。职业技术学校寄宿的学生远离亲人,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因此,教师应主动关心他们、鼓励他们,培养他们的自信心。久而久之,就会赢得学生的尊重和信赖,他们也会主动接近你,倾吐自己的真情实感,心悦诚服地接受你的引导和教育。

(二)激励制度要覆盖“差生”

进入学校之前,大部分学生有被教师忽视的感觉,他们的内心更加渴望得到教师的赞扬和鼓励。部分“差生”往往是行为习惯特别差的学生,他们中的许多人缺乏自信心。因此,教师不要因为学生有不良习惯而放弃对他们抱以肯定的目光,放弃对他们给予赞美的言语。相反,对于“差生”,他们的心灵更加脆弱,他们往往更加容易破罐子破摔,教师要转变观念,因材施教,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孰不知亲其师则信其道,只有学生发自内心的自省、自悟,才会真正产生实足的效果。

(三)创新机制,实施群体赏识激励

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这也是企业文化的精髓。职业技术学校更要关注团队教育,通过团队的自我纠偏、自我完善功能,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创设群体赏识激励机制,能有效地提升班级凝聚力,提高学生集体荣誉感,从而达到学生自觉管理自己的圆满效果,如制定班级加分标准、班级常规管理奖励标准、违纪整改补偿办法等,鼓励集体自我完善。

学校学生论文例5

二、校园文化建设在大学生德育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长期以来,我国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大都以课堂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单一、说教类的德育教育类型已经开始显现出它的局限性。为此,近年来,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始探索新的德育教育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了“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推进和谐学校建设,树立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富有时代特点、区域特色的校园文化,发挥校园文化潜移默化的育人功能。”校园文化建设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在大学生德育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化从层次上区分有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校园文化是指以校园为地理环境圈,以社会文化为背景,以学校管理者和全体师生员工组成的校园人为主体,以群体价值观念为核心的一种亚文化,它既反映文化的一般性,又有自己的特殊性。高校校园文化特别是行为文化是以全校师生为主体创造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社会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文化意识和行为,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的教育环境、教育心理、教育方法有积极的影响。高校校园文化通过校园环境中人们共同的观念追求、价值标准、行为规范,不断影响和作用于大学生群体,从而实现教育人、服务人的功能。努力构建具有高校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是推进高校改革与发展、全面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办学品位、提高办学质量的必然要求。

三、积极探索以校园文化建设推进德育教育的良性互动途径

高校是文化人集中之地,知识密集,底蕴丰富。高校应该按照德育工作的原则,把握好校园文化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活动、环境熏陶三环节,认真制定,严格规范,创建优越的校园制度环境,为大学生的真正成才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精神环境,充分发挥德育环境对大学生品德形成的重要作用;创造与校园精神相契合的校园物质环境,充分发挥其对大学生品德形成潜移默化的功能。

(一)加强高校“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简称“两课”)建设,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

“两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教育,传播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的任务。高校要积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活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教育广大师生,进一步坚定大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把自己建设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同时,高校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使用的教学方法、手段能够真正贴近社会实际,直面现实问题,吸引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调动其思考,解决其各种模糊认识,使其能够更加主动地学习,更加认真、勤奋地学习,更加自觉地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大力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辅助作用。

高等学校应该充分利用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等事件和学校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以及学生表彰大会等环节,广泛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不断丰富大学生德育教育的载体和形式。如2010年,国家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以“走近大师,感受经典,陶冶情操,提高修养”为主题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近年来,广西各高校深入开展了“我的中国梦”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凝聚广大师生的爱国情感,激励他们勤奋工作、学习,报效国家和人民。目前,广西多个高校都在开展以“我的大学•我的中国梦”为主题的教育讨论活动,通过主题活动、主题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人生理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充实自己的大学生活,营造了浓厚的“书香校园”氛围。

(三)创建文明高尚富有时代特征的师生行为文化,注重发挥文化育人、环境熏陶功能。

高等学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第一,以高等学校自身的校园精神为主导,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成果、品牌,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第二,通过总结办学经验,明确办学思想、办学目标和办学理念,把长期办学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优良传统、文化特性和办学特色,凝炼为广大师生共同认可的校园精神。第三,以建设高品位、多层次的校园文化为重点,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推进班级文化、宿舍文化、社团文化和校园景观文化建设,构筑全方位、立体化的校园文化体系。第四,加强校园舆论环境建设,建设、管理和使用好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宣传橱窗等宣传舆论阵地。例如,2011年在教育部组织的第四届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表彰活动中,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等5所高校获优秀奖。2013年,广西民族大学也举办了首届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展评活动,总结了学校历年来校园文化建设经验,该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志愿服务十载博览会倾情打造育人新平台》获全国校园文化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广西自治区特等奖。当然这只是广西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广西全区各高校通过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形象与品位,营造了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围。

学校学生论文例6

第一,大学生是社会新生力量群体,具有学历高、理论知识完备、思维活跃、信息理解和运用能力强的特点,他们是网络舆论中的主力军。第二,大学阶段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型的时候,在校大学生理性判断能力还不成熟,容易被事情的假象所蒙蔽,考虑问题比较片面。往往容易受到网络上的一些失真言论的蒙蔽,被一些恶意言论欺骗,盲目跟风,造成负面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是无意识人格的得势。”年轻气盛的大学生,容易被具有蛊惑性的片面言论鼓动,从而发表不经理性思考的过激言论,或者根据听闻的只言片语就捕风捉影、断章取义,以至于成为激起网络舆论的石子,不考虑任何的消极后果,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2.我国“管理—被管理”的传统式学生管理天然地让学生产生了抵触心理

第一、传统的学生管理方式都是规则、制度的约束式管理,这种方式束缚了90后大学生的个性,压抑了学生的天性。叛逆在当代大学生身上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反权威、反管理”已成为大学生埋在心底的种子,大学生已对“管理”产生了抵触情绪。第二、现代社会节奏快,当代大学生面临着各种压力,在来自学习、生活、就业、情感等等各种重压之下,加之社会对大学生的不认可,让大学生从心底产生了失望感,容易产生抱怨心理,甚至不计成本、不负责任的恶意报复。

3.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达,自媒体时代自己的特点

由于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便捷度、高人群参与度、匿名性”等特点,更加方便了个人观点的抒发,个人诉求的表达,但也让投机分子、邪恶势力、甚至极端主义者利用,借此手段恶意攻击、诋毁、诽谤、混淆视听。而大学生是拥有自由的网络休闲条件的自媒体人群的主要力量,所以高校往往成为网络舆论负面能量的重灾区。

二、新媒体舆论管理的对策建议

1.面对自媒体时代高校学生应做好相应准备

第一,学生管理者应有提高大学生网络法制和道德水平的意识。组织讲座普及网络法制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学习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好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意识,也要提高大学生网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二,网络舆论事件和网络犯罪频发,究其原因就在于网络发展速度很快的现状下网民的素质并没有足够的提高,所以,作为新媒体时代的大学生必须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使伦理道德成为网络文明最坚实的深层依托。

2.革新管理方式,提倡以人为本

第一、高校管理者应调整好心态,革,新对于学生的管理方式。面对90后的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应当改变过时的“管理——被管理”模式,尝试建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平等关系,将“契约、信誉、友谊、信任等等”融入学生管理中,建立和谐的学生管理工作氛围。第二、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具备基本的网络意识和网络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调整心态端正态度,做一个文明的网民。

3.针对自媒体时代特点建立日常网络舆论管理机制

第一、学生管理工作者应基于学生群体建立网络舆情管理机制,以专门性机构的方式创建相关网络舆情管理处(办)(组),发展合、格的学生参与日常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推动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步入有组织、有规模、有纪律的正轨。第二、对网络言论汇集的目标和对象进行搜索排查,并对网络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预测舆论风向,判断网络上网民普遍关注的事件发展动向,依据监督成果制定假设舆论结果出现的应对方案。第三、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历适合本学校的舆论预警机制,更好的服务于大学网络舆论管理工作,让舆论监控工作产生实际价值,帮助高校更加自如的应对网络舆论突发事件,保证高校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第四、网络舆论事件的突发,新闻媒体往往起着助力作用。高校应设置专门的新闻发言人,有利于应对网络舆论事件,不至于让高校面对突发事件手足无措处于被动地位。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4]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可以让高校已从容的姿态应对突发事件,正面面对媒体和网民,给予事件当事人正当的诉求方向,正确的引导舆论发展方向,有利于维护高校声誉,树立高校自身形象,保证高校的繁荣稳定。第五、当代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增强,高等教育消费心理凸显,当受到不公正待遇、个人利益受到挤压、民意表达不畅时,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失衡感、被压迫感,这是诱发散布负面信息、网络言论攻击甚至群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所以说消除高校管理层与学生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利益诉求的表达,保障大学生的民主和权利是保障高校网络舆论安全的有效途径。

学校学生论文例7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学校学生论文例8

当前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艺术公选课,与此同时,学校为了提高艺术公选课的质量开设了艺术公选课教研室。很明显,现在的艺术教育正在逐步成熟,并趋于完善。对当代大学生的艺术素质的提高将起到很深远作用,将有很重大的意义。

所谓艺术素质是指具备艺术范畴内的内在知识水平和外在表现相协调统一的一种综合水平和能力。比如从事舞蹈、音乐、绘画、文学创作等艺术行为的人他们所具备的和艺术相关的能力,就可以称之为艺术素质。艺术素质教育即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和内容,来改变艺术素质水平的教育。推行艺术素质教育,一是要加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与指导,尤其是要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运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解决实施艺术素质教育的一系列实际问题;二是要全面深刻领会、贯彻全国教育会的精神,尤其是要认真贯彻总书记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深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理解;三是学习科学的教育思想,包括国内外教育家的先进思想和新的教育观念;四是学习国内外艺术素质教育改革的先进经验;五是推广应用各种优秀的艺术素质教育科研成果。

一、高校学生艺术素质教育现状分析

作为高校学生的艺术教育,其学科的个性、创造性、主体性在教学中体现得较为突出。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上,考试和考核以及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方面,各高校都有自己不同的要求和做法。为掌握高校院校艺术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某地的7所高校院校艺术教育情况作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高校学生艺术素质不容乐观。如会五线谱的学生只占调查人数的7.9%;非艺术类学生入学前接受过美术教育的仅占20%;在问及对自己的审美能力有无信心时,只有34.8%的学生认为有自信;21.7%的学生不知道中西方美术的区别,71.9%的学生对中国美术和西方美术了解很少。基于此,一些高校院校已陆续开始对非艺术类学生进行包括美术、音乐、戏剧等方面的艺术教育。

另外,调查中发现,高校实施艺术素质的现状呈现以下特点:(1)没有统一规范的教材,自主性比较强,教学内容较多地受到专业教育的影响,存在将专业艺术院校的教材压缩使用的现象;(2)教学机构方面,多数高校院校设有艺术教研室或艺术活动中心等机构;(3)师资队伍方面,学校拥有一定数量的教师队伍,但学历、职称层次无法与专业教师队伍相比;(4)资金投入方面,大多数学校经费紧张,教学设备短缺;(5)学生对艺术素质教育的认识方面,大多数学生对学习艺术类课程抱有较大兴趣,但也有部分学生认为艺术素质教育与就业无关,学习兴趣不大。

二、艺术素质培养在教育中的作用

2.1对品德的培养

首先艺术素质教育与“德”有紧密联系。艺术素质教育作为人文素质教育内容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广泛而富有联系的,如果仅仅将艺术素质教育归结为吹拉弹唱、舞文弄墨等技巧性的训练,显然达不到正确理解艺术的目的;应该从文化现象或者说人文素质的高度来整体认识艺术,才是对艺术素质教育的全面认识。艺术教育从形式上不能仅限于一些技巧性的训练,而且从内容上看也不只单包括绘画、音乐、舞蹈等狭窄的门类。作为富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由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众,其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情感、艺术观念,乃至整个社会的风尚、习俗、气质等都有或多或少的差异,而产生的艺术也必将表现出各自的特质。但作为艺术的整体,文化的组成部分将其纳人人文素质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不仅使艺术教育更为宽泛.同时对真正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传播民族文化,树立民族形象以及培养爱家乡、爱本上的爱国主义思想具有潜移默化、实实在在的价值,从艺术教育的实施、传授及提高方面也有便利的条件。如何使民间艺术落实到正常的人文艺术教育内容中,使生于斯、长于斯的民众能熟悉了解并珍爱自己的传统民间艺术,进而热爱自己的祖国。

2.2对审美观念的培养

艺术教育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影视、雕塑、建筑、陶艺等艺术学科,各艺术学科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艺术作为人类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管是哪一种艺术,它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是人类对世界、对现实、对生活的一种情感反映。对现实生活感受越深,艺术情感的表现就越深刻、越真实,优秀的艺术作品,都是经过对生活深刻实践才完成,这样的艺术作品,对人的情感世界,精神世界的作用就越大,因此,人们说优秀的艺术作品能陶冶影响人的性情。在艺术的类型中,最主要的、人类感觉最敏锐的是视觉艺术和听觉艺术。

视觉艺术,主要包括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它又称造型艺术,因它以可视的图型为基础,占有一定的空间,故属空间艺术。视觉艺术作用于人的是形状和色彩这两个因素。

听觉艺术也称为时间的艺术,它只能听而看不到,主要是指音乐这一艺术,它影响人的因素是声音、音响。音乐这种特殊的语言与所要表现的对象不可能有本质上的联系,因而它不可能象视觉艺术一样描绘出具体的事物形象出来,只能表达一些不确切的情感含义。但音响是一种物理运动,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音乐的存在,它是人类语言的一种,因此,任何有感觉的人都会对音乐的音响而有所反应、有所感知,音乐是表达人类情感最直接、最细致的一种艺术。

可见,艺术作品影响人、感染人的过程,也就是教育人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受教育者认识美的过程,是在不断的审美过程中完成的教育。正是因为艺术本身是美的铸造,它感染人,作用于人类的审美,靠的就是它自身美的魅力。艺术教育是提高人的审美意识的重要手段之一。

2.3对思维的培养

艺术素质的教育除了审美功能作用外,形象性思维的培养是另一主要功能。爱因斯坦讲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人的左右脑有着不同的分工,左脑以语言、计算、逻辑等功能为主,右脑以记忆、形象、情感等功能为主,左右脑既分工不同,又互相调节,互相辅助,偏重任何一方,智力的发展会受到限制,只有全面平衡的发展,才能达到增进智商的目的。在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认识当中,显然将人的思维方法、方式孤立地区分开来了,认为:逻辑思维是科学家的方法、形象思维是艺术家的方法,其结果是教育单一的重视逻辑思维的培养。艺术创作是情感的心理活动,是艺术家通过非具象的手段表现他的内心世界。由于是非具象性的艺术,因此,他的创作必须以想象力为心理基础,通过想象和联想的充分发挥,塑造出丰富的艺术形象,而作为艺术的受教育者,通过不断地对感知力的培养,对艺术欣赏的二度创作,也变得更加丰富,这个由感官刺激到受理智支配的过程,是受艺术情感激发的过程,是艺术不断给大脑思维提供丰富给养的过程。苏联巴甫洛夫学说:人类的生理心理机能,都有其节奏规律。大脑思维时,注意的对象越是处多变的运动状态,注意力就越集中,越有深度,注意对象转换的本身,就是给注意力的一种给养。就是不断给脑力形成新的刺激,不断导致神经兴奋的再现。因此,对促进全面思维创造了条件。“艺术能够激起幻想,开拓思想,形成道德原则,扩大眼界,皆因思想立场,给人以理想”,这是前苏联对艺术教育的阐述。

三、提高大学生艺术素质的措施

3.1.注重激发学生浓厚的兴趣

激发学生的兴趣,必须采取多种办法。以音乐教学为例,通过讲解音乐背景、情节等,通过画面展示、播放幻灯或电影等多种方式,既可以加深学生对曲目的理解,又可以激发学生进行音乐欣赏的强烈兴趣。例如,根据民间传说的爱情故事及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而创作的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其美妙的旋律令人无限神往,其曲折动人的故事情节扣人心弦。但是,如今学生对于这个故事,并不一定完全熟悉,尤其他们欣赏是该曲时,也并不一定能够充分理解。若在欣赏此曲前,教师将故事的梗概以及“草桥结拜”“同窗共读”“十里相送”“婚变投坟”“化蝶”等情节向学生讲述清楚,便能激发学生欣赏该曲的强烈兴趣,使学生加深对作品的理解。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多媒体越来越多地受到音乐欣赏教学研究和实践者的注意。有论者认为,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能够更好地启发、诱导、感化、影响学生心理,促使他们积极思考,激发他们认知上的需要和对音乐的兴趣。比如,在欣赏课《春江花月夜》的教学中,通过在不同的班级分别进行听磁带录音和通过多媒体欣赏乐曲,对学生注意力集中情况进行对比后发现,学生对于MIDI音乐、文字、图片、动画、动态视频等多媒体综合信息更感兴趣,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2加强艺术教育教学质量

在艺术教育教学中,教师应组织各类、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因为课外活动是艺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各类艺术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根抓学生心理特点及艺术教学的规律组织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纯真的艺术感受、丰富的想象力和创新能力,努力提高学校艺术教学质量。

我们必须把建立艺术教育评估体系与标准提到日程上来,艺术教育教学考核、评估是检查学校艺术教学质量、改进教学的必要手段,是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考核评估学校艺术教育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①学校开设艺术选修课的种类、开设门数及课时;

②课堂教学及课外艺术活动情况;

③学生的综合艺术能力(审美能力、艺术表现和创新能力);

艺术教育不能一瞰而就,不能心浮气躁,不能做样子打快拳,它是一个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

3.3艺术教师要扮演好培养者、促进者的角色

艺术教师是学生艺术素质的培养者和促进者,作为一名艺术教师,首先要学会合作,改变传统的单一备课、授课方式。综合艺术课程所涉猎的领域十分广泛,其教学任务是一名授课教师难以完成的,只有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才能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其次,艺术教师要以与学生平等的姿态进行教学活动,建立个师生同乐的学习活动空间,使师生在一个同思索、共发展的环境中,达到教学相长,共同进步。教师要做到蹲下身来和学生讲话,耐下心来听学生做事,全身心地参与学生的活动。

再次,教师应积极地“旁观”。俗话说旁观者清,学生在进行创作、表现时,教师并不清闲,教师要积极地听,认真地听,设身处地感受学生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随时掌握艺术教学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考虑下一步如何引导学生进行艺术学习。积极地“旁观”是申时度势、适时有度地进行干预,这将更有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学习活动。

最后,教师要给学生以心理上的支持,为学生创设一个良好的艺术学习氛围。活泼多样的艺术教学活动,能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进行艺术学习,促进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探索的热情,使课堂更加生气盎然。在学生学习出现困难或表现不当时,教师不是求全责备,而是给予理解和鼓励,使学生敢于行动,敢于探索和思考。在课堂上,教师更应是学生最可信赖的朋友、知己和支持者。师生之间这种温暖的人际关系,便于一个生机勃勃的教与学的气氛的形成。

3.4学生应从心理上接受艺术教学

在高校艺术教学的过程中,大部分同学抱着一种混混而已的心理,并没有从认识上接受艺术教育,他们觉得这些课好过,而且成绩好坏无关,学与不学都是一样。针对这样的思想,作为教师应该对他们进行正面教育,同时给予适当的鼓励和表扬,让他们从心理上接受艺术教育,并能全身心地投入其中,这样才达到了我们教育的真正的目的。

总之,艺术素质教育能潜移默化地陶治学生的性情,纯洁心灵塑造,是美的集中体现。事实上,素质的提高,不单是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更需要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审美标准个人意识、道德修养等的提高;素质的提高,也能使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得到提高。大学生更应该尽可能地接受人文教育,找回丢掉的另一半,走出或超越自己狭窄的专业范围。它将成为艺术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而倍受重视,让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这有益的探索当中,寻找自我,表达自我。同时,高校艺术素质培养现状不容乐观,广大高校艺术教育工作者应时刻注意时展的新动向,以代表广大人民先进的文化方向为宗旨,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做好高校艺术素质培养。

参考文献:

[1](英)赫伯·里德著吕延和译通过艺术的教育[M]长沙:湖南人学出版1993

[2]宋德玉,姬英涛陶冶情操,完善自我—论音乐欣赏课在高校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美与时代,2004,(9)

学校学生论文例9

1.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高要求需要高

校对社团管理的科学化经济全球化的到来要求高校输出的人才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而且要具备相当水平的综合素质。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大学生培养成在清华大学90周年校庆讲话中提到的“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的人,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视野开阔、胸怀宽广的人,知行统一、脚踏实地的人”。高校社团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社团对大学生素质培养的作用,首先必须对社团进行科学化的管理。

2.高校教育模式的改革要求高校对社团管理走向科学化

教育模式改革以后,高校学习普遍实行学分制。这样的结果是第一课堂的主题功能将更为明确的转向提高学生专业知识和相关文化功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任就不可推卸的落到了第二课堂身上。学生社团是高校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进一步落实学生第二课堂教学工作、增强第二课堂教学质量的角度出发,高校社团管理的科学化是应当首要考虑的因素。

3.新时期社团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

要求高校对社团采用科学化的管理当前,高校学生社团发展表现出参与性、民主性、多样性、科技性、开放性、规范性、现代性等方面的特点。学生社团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高校必须在发展方向、活动层次、分类指导、组织建设、骨干培养等方面加强引导,鼓励进行大胆的创新和实践,探索更多更科学的方法,以确保社团能够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二、当前高校学生社团管理中的问题

当前高校社团的管理比较零散、随意化,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系统与方法。对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经过调查分析和总结,发现比较集中的几点有:

1.社团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部分学生工作部门误以为社团只是学生因为共同的兴趣聚集在一起进行娱乐的团体,对其活动少有过问,也没有重视其管理,导致社团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方法不科学,管理效果不理想。以三峡大学为例,三峡大学现行的管理形式为校团委下设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对社团统一指导,各学院团委具体管理。实际情况是,少有学院团委设立专门的社团管理部门,大部分学院团委和社团脱节严重,完全由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宏观调控。然而,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成立不久,

指导队伍人手不够,经验不足,考虑问题不够全面系统,在社团中的威性不够,造成社团组织性不强,管理缺乏系统和规范性。

2.社团结构不够合理

由于新社团申请注册成立的阶段,学校审核不严,只要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社团就可以批准成立,忽视对社团类型和性质的监控,造成社团的结构不科学,缺乏规划性。以三峡大学举例,学校现有84个注册社团,但是并没有84种社团。社团结构相当混乱。以同类、同名的社团来说,英语类社团全校就有4个,有3个学院下设演讲与辩论协会。这样的结果是,同类型人才分散,不能够集中力量将一种文化进行建设、传播,难以打造出品牌社团。

3.社团资源整合不够到位

相关机构在对社团进行管理的时候,没有用系统全局的思想统筹各社团的工作,缺乏对社团资源的有效整合。造成各社团独立性过强,经常只是象征性

的开展几次品种单一、内容单调的内部活动,把举办活动当作应付差事,没有树立传播社团文化的意识。社团之间缺乏交流的平台,缺少紧密合作举办大型活动的机会。总的来讲,社团活动停留于小范围内部人员“自娱自乐”的状态,尚未形成规模化效应,影响力有限,不能够真正达到丰富校园文化,提升综合素质的目的。

4.学校对社团工作的监管力度不够

学校并没有监督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过程,这样就不能保证社团负责人有比较高的专业素质、组织能力。对于负责人的工作,缺少一个明确的量化考核的标准,难以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不能敦促负责人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能力开展更多更精彩的活动。对于社团内部财务,学校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导致社团费用管理不当,出现了会员费变成负责人的伙食费,负责人以社团之名谋利等一些不良现象。

学校没有将学生社团和团委学生会放在同等的地位来对待,使社团处于一个相对弱势地位。社团得到学校的资助经费非常有限,学校提供的活动场所、办公室条件也严重不足,不能够从根本上满足各种活动的需求。这些物质条件不足,严重制约着学生社团发展,影响学生社团活动的强度和质量。

6.社团活动指导水平不高

由于学校对社团作用认识不到位,对指导老师的考评奖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高水平教师参与社团工作的意识以及积极性。虽然大部分社团拥有自己的指导老师,但在社团运作过程中,真正发挥指导作用的教师为数不多。例如,在三峡大学,大部分指导老师都是义务为社团兼职,导致指导老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够,对社团的扶持和指导不够,使得一些社团活动在低水平上徘徊。

三、加强社团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新发展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社团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现社团的科学管理。

1.从社团的整体管理架构的角度讲

(1)在管理体系上形成“三个一结合”

所谓的“三个一”,即一位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一套良好的管理模式。具体的实现方式为:①成立社团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团委分管社团工作的老师担任委员会秘书长,校级社团管理部门主席团担任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分管社团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理事。②建立“金字塔”型管理模式,即:“社团管理委员会——院级社团管理部门——社团”纵向一体化管理。(2)在日常活动的运行上形成制度化

形成制度化的核心是制定《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条例中包含新社团成立审批办法、社团招新办法、社团负责人产生办法、社团负责人工作守则、社团活动开展办法、优秀社团评比办法、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办法、社团经费管理办法等内容。通过对新社团成立审批的把关,实现学校对社团规模和类型的有机规划,调控社团结构;通过对社团招新的控制,杜绝违规招新、私自超额收取会费等行为,提高会员积极性,方便社团工作安排;通过对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以及工作的考核制订量化标准,调动社团开展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活动成效;通过对社团活动具体要求,实现社团活动从策划、申请、审批、开展、监督、总结到评比有章可循,保证活动质量。通过对社团财务工作的详细规定,防止操作失范衍生的吃喝风、借社团盈利等不良现象。总之,借助《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加强对社团各项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社团的各项行为。

2.从对社团的具体管理策略的角度讲

(1)施行三种机制,提升社团品味

在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中引进竞争机制、奖励机制、淘汰机制。实现这三种机制的载体为对社团以及负责人实行综合测评法。由社团管理委员会对社团以及负责人的各项工作制订详尽的积分细则,按照积分细则,每个月对社团以及负责人进行一次综合测评。首先,根据测评成绩,按照社团类别(公益、学术、文艺、体育四大类别)进行各类别的内部排名并予以公示,引发同类别社团之间的竞争,然后进行全校性不分类别的社团排名并予以公示,激起跨类别社团之间竞争,用良性竞争促发展。奖励是引导竞争的最佳方法。为了使竞争的效果最优,社团管理委员会将对测评优秀的社团以及个人进行政策、荣誉、物质上的奖励,鼓舞其再接再厉,同时激励其它的社团和个人不断的向优秀的目标奋进。没有惩罚就缺少压力,除了奖励之外,淘汰机制也被引入社团管理。对于每年年终综合测评总成绩为末五位的社团,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过以后,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评估验收,验收之后将评议为确实没有活动开展能力或者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社团予以淘汰,终止注册。通过以上三种机制

综合实施,进一步促进社团纵向发展,增强社团存在的意义,提升社团品味。

(2)加强学习交流,促进团结协作

目前高校社团存在独立性较强,社团之间联系较少,缺乏经验交流,社团联合开展活动的机会不多,社团负责人的素质不高等问题。造成许多社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长久处于自己的圈子里面,很难找到发展的突破点。针对此种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

①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年组织社团述职大会。各社团负责人向大家陈述一年中本社团的管理模式、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一些经验和教训。通过此种正式严肃的形式,让各社团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认清社团本身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正方向,为后期的发展寻找目标,促进社团之间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②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年组织举行“社团交流节”。交流节的内容以轻松、愉快的形式(例如:茶话会、趣味运动会、篮球赛等)展开,参与对象不仅为本校社团,还可以联系其它高校社团。在欢乐的气氛中,社团负责人互相交流,分享经验,讨论困难,解决社团发展中的许多实际问题,也增进各社团之间的友谊,为后期联合开展活动做下铺垫。

③由学校倡导、组织开展以丰富全校学生生活为主题的社团活动月。在学校统一规划下,全校社团共同参与,不限形式、不限风格,鼓励社团联手,发挥自身特点,表现自身优势,使各项活动的开展系统化、优质化、规模化,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增强活动成效。

④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年组织举行“社团干部训练营”。通过理论知识讲解、专业训练、野外拓展、企业参观、活动实践、论文分析等形式增强社团干部的基本素质,培养一批社团活动精英。

(3)提高意识,加大投入,改革会费管理模式,扶持精品活动

学校相关部门要意识到社团活动的重要性,对于学生社团要从组织上给予重视,政策上给予支持,工作上给予关心,活动上给予指导,资金上给予倾斜,努力为社团的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特别是在场地使用、活动设计、经费支持、指导老师聘请等方面要为社团工作创造条件。

①学校应该根据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学生社团的办公条件和活动条件,添置必要设备和物质,通过组织的力量帮助社团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学生社团工作有效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②在对待指导老师的政策上面,学校一方面鼓励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的老师积极地介入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分类指导,使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性力量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制度上落实教师介入学生社团活动工作的认定与考核。比如学校可以把教师在这方面的业绩列为评选教书育人先进的重要依据,或者把这项工作直接计入教师工作量等,调动老师的积极性。

③一般学校社团活动的经费有三个渠道:学校发放经费、会员费、社会企业赞助。会员费的数量十分有限,社会企业赞助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大部分为礼品赞助,学校预算的社团活动经费又很少。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保证每个社团有足够的经费开展高质量的活动。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引入会费宏观调控机制。社团管理委员对部分会费统一收取,统一管理。按照“取之于社团,用之于社团”的原则,社团开展大型活动之前可以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费用,然后管委会根据活动的情况发放相应的经费。这样有利于经费的合理利用,提高社团开展大型活动的积极性,扶持一批精品活动,打造部分品牌社团。以三峡大学为例,每年有8000余名会员,倘若从每个会员的会费中抽取两元作为统一经费使用,就有16000元来支持一个学年度的社团精品活动,经费十分充裕。

总之,高校社团科学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有全局的思想,又要有部分的意识。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创新,社团才能够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前进,各项活动才能高质量的完成,高校校园文化才能蓬勃发展,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才能得到快速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社团科学管理探索

[论文摘要]高校社团肩负着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教育模式中教育主题功能的转变以及新形势下社团发展呈现出新特点,要求社团管理走向科学化。当前高校社团管理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社团结构不合理,资源整合不到位,社团监管力度不够,物质支持能力有限,活动指导水平不高等不足。能够采取构建“三个一结合”的管理体系,实现日常活动运行的制度化,引入竞争、奖励、淘汰机制,加强社团间学习交流,增加投入、改革会费管理机制,实现社团科学化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庆.高校学生社团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苏州工职院,2006(7):9-12.

[2]牛俊红.浅谈高校社团建设[J].华北工学院学报,2003(4):72-73.

[3]刘岗.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0(3):41-44.

[4]周郭军.浅析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与建设[J].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7(3):75-77.

学校学生论文例10

2信息化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负面影响

2.1影响高职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

高职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形的阶段,信息网络带来了很多的好穿,但是它的虚拟性,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间接性的特点,网络间的交流毕竟远离现实,出了太多的不真实,又加上网络上的很多扥内容不负责任,容易引发颓废、消极、缺乏诚信等病态心理,很多高职学生缺乏正确判断。

2.2影响高职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

高职学生的年龄普遍偏小,年龄一般就是15岁到21岁,这个年龄的特点就是思想单纯、生理发育成熟,但是社会经验缺乏,心理不成熟,对情感的需求日趋强烈,这样就让有些高职生接触网络后,便沉湎于网络不能自拔,产生孤独、离群、偏执、狭隘的心理。

3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信息化条件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创造了环境,丰富了内容,让高职大学生们享受到了人类文明的成果,但是互联网信息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又给高职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产生了困扰。作为信息化时代下的高职院校的教育工作者,要正确认识信息化所带来的正负面的影响,加强信息网络化平台的建设,善于应用现代传媒,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成新环境下的思想教育体系。

3.1加强校园信息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建设

网络文化是一种开放式的文化,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导致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思想引导阵地,引导高职学生从信息化网络中吸取营养、陶冶情操、增强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的能力。一是建立思想理论专栏,介绍国内外政治时事、介绍党的知识和理论,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的精神。二是校园新闻栏,全方位的报道学校各方面工作和高职学生关心的事情。三是开设校长信箱,了解高职学生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3.2全力构建生生、师生双向安全互动平台

信息网络实现了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老师之间的交流由传统的客观世界,一分为二,使得大部分的交流变成虚拟的网络世界,面对这种新的变化,学生管理的工作为适应新的变化,应该创新管理方式,了解、掌握学生新的活动阵地,并融入其中,要求构建生生、师生双向安全互动平台,时刻了解、关注学生的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给予及时的、相应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