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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1 10:32:34

水工程论文

水工程论文例1

2工程水文在水库工程设计中的运用

2.1水库基本概况

该水库为山区水库,主要任务是以工业、城镇生活供水和灌溉为主,兼顾防洪。要求灌溉服从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库所在河流上游2.5km处有国家基本水文站,具有1962~2010年49年完整的、经审编的实测水文资料,主要观测项目有水位、流量、悬移质输沙率、水温、降水、水面蒸发、气温、水质监测等。

2.2泥沙资料在水库工程设计中的运用

水库建成后,并不是全部容积都可用来进行径流调节,因为泥沙的沉积迟早会将部分库容淤满,因此要根据河流泥沙资料计算水库死水位,由此推出死库容。

(1)泥沙基本资料:水库所在河流上设置有水文站点,河流实测悬移质泥沙资料从1962年开始,共收集了该站1962~2010年共49年实测输沙率及输沙量资料。水库多年平均入库悬移质输沙量为1.53×104t,多年平均入库推移质输沙量为0.38×104t,以悬移质干容重1.3t/m3计,推移质干容重1.8t/m3计,折算成体积,该水库多年平均入库悬移质输沙量为1.18×104m3,多年平均入库推移质输沙量为0.21×104m3,则库(V/WS)为2058,属于泥沙问题不严重的水库。

(2)水库泥沙冲淤计算:各月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和相应的坝前水位采用径流调节计算的长系列成果,各月入库含沙量采用相应的实测系列值,进行水库泥沙淤积计算。水库库水位变化较大时,计算时段步长和水位根据水库径流调节成果按月进行初步划分,以水位变化0.1m为一个单位进行水位内插,根据划分的水位步长再细分时段步长,由此绘制水库不同淤积水平年淤积纵断面图,再采用一维不平衡输沙数学模型进行淤积分析计算,即可计算出水库各水平年淤积量,从而得出死库容值。见表1。最终可根据水库运行水平年确定淤积水平年为50年,故该水库死库容为247×104m3。因为泥沙计算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计算,其计算过程在河流泥沙专业书籍中均详述,该文中就不叙述了。

2.3径流资料在水库工程设计中的运用

(1)径流基本资料:该水库坝址处无实测水文资料,坝址上游2.5km处设有国家基本水文站,具有1962~2010年49年较完整的实测水文资料,根据该水文站集水面积,按径流深等值线图法计算出的区间水量,演算至拟建水库坝址,推出该水库坝址处1962~2010年49年长系列径流资料。

(2)径流调节:径流调节步骤为:①确定水库坝址处的径流资料,可直接引用水文资料最终结果;②确定水库所辖范围内的用水项,确定设计水平年,设计保证率;③进行需水预测,确定各业需水过程线;④分别就现状年和设计水平年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确定水资源可利用量(与设计保证率相对应)、参与平衡计算的需水量,并得出供需分析结论;⑤径流调节计算,采用长系列法(利用表2中数据)逐月平衡计算,可得出水库兴利库容,再采用典型年法(与设计保证率相对应的某年)对兴利库容进行复核。该水库项目供水范围是该县工业园区、22亿m3煤制天然气项目和水库下辖灌区。主要需水项为工业用水及农业灌溉用水。现状年2011年,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根据规范要求:工业园区工业和生活用水保证率为95%,灌区中农业常规灌溉用水设计保证率为75%,滴灌灌溉用水保证率为85%。然后按照步骤③④⑤即可计算得出水库兴利库容。该水库最终推荐长系列计算兴利库容2578×104m3,对应正常蓄水位为804.55m。具体计算过程在水利计算及水利规划等相关书籍中都有详细计算方法及过程,该文中就不叙述了。

2.4洪水资料在水库工程设计中的运用

洪水基本资料:该水库坝址上游2.5km处国家基本水文站具有1973~1991年19年实测洪水资料及1992~2010年19年洪峰流量调查资料,共计38年洪峰流量系列资料。设计洪水典型过程线的选择,主要考虑对工程控制运用较为不利,峰高、量大的洪水过程线。最终选定1988年4月29日~5月6日洪水过程作为典型洪水。选列该水库4月29、30两日不同频率设计洪水过程线,其余各日情况类似。一般为正常蓄水位;③选择泄洪方式,一般分为溢洪道单独泄洪,溢洪道与放水洞(定流量)共同泄洪等几种泄洪方式;④对应洪水标准进行洪水调节,多采用试算法。采用设计洪水过程线调节出来的为设计洪水位,对应库容为拦洪库容;采用校核洪水过程线调节出来的为校核洪水位,对应库容为调洪库容。该水库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本工程等别Ⅲ等,工程规模为中型,设计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1000年一遇。该水库起调水位为水库正常蓄水位804.55m。采用溢洪洞单独泄洪方式,溢洪洞型式为侧槽式溢洪洞,根据《溢洪道设计规范》选择正确计算公式后,编制表格即可进行洪水调节计算。该水库最终计算出设计洪水位为806.64m,拦洪库容为232×104m3;校核洪水位为808.04m,调洪库容为392×104m3。具体计算过程在水利计算及水利规划等相关书籍中都有详细计算方法及过程,该文中就不叙述了。

水工程论文例2

(1)涉及面广。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涉及工业、水利、电力、交通、城建、环保等诸多领域。

(2)涉及学科广。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涉及地质、气象、园林、经济、法律、管理等学科。

(3)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施工管理涉及《合同法》等,同时涉及水利、电力、交通、土地、矿山、城建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4)地区差异大。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一个市、一个乡都存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通常人们说的施工环境好坏,有的地方工程施工管理容易,有的地方工程施工管理难度大,就包含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这一因素。

(5)缺少统一的量化标准。由于施工管理表现形式不一样,难以准确判定,给施工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2.影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的因素

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与思考,认为在现阶段,影响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有:内在和外在因素,主观和客观因素[2]。

2.1内在和外在因素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影响安全管理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企业或项目的组织框架及安全管理体系,企业领导者的安全管理理念及思路,安全规章制度的完善及执行,职工及民工安全素质,安全投入,安全文化建设等等。这里面既有硬件也有软件。作为项目经理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这些安全管理的软件和硬件设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抓住主要矛盾,找出薄弱环节;然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安全管理的外部因素也同样重要不能忽视。比如,法律法规的变化,社会需求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变化,施工环境的变化,等等。从目前来讲,一方面,社会对安全问题空前关注,作为水电行业也面临着日益加重的安全压力:水电工程市场竞争的激烈导致中标单价的降低,客观上给安全投入造成了隐性影响;业主对工期缩短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导致施工生产中的不可预见性安全风险加大。

2.2主观和客观因素

美国心理学家马期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认为,人的需求有五个层次: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社会的需求,获得尊重的需求以及取得成就的需求。安全是仅次于生理的人的第二需求,这是人的主观因素所决定的。人既是安全管理的施与者,又是接受者。人的行为是安全控制的关键所在,项目的安全管理者,必须以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来分析人的行为,同时考虑到社会因素和环境条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至于安全管理的客观因素,也可以称之为物质或环境因素。物质、环境条件能够满足员工生理、心理需要时,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反之,则会显著提高。假如我们所施工的仓面材料摆放凌乱,施工现场狭窄,施工道路拥挤,工人工作时,很容易造成人的不稳定情绪和不恰当行为,安全风险也会随之加大。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让所有员工切实明了“确保他人的安全是我的职责,确保自己的安全是我的义务”,从根本上消除习惯性违章,减少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二是要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从源头消除现场的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并要得到切实的落实;三是要加强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和检验,确保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四是要加强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与检查,及时辨识现场的危险源,并对危险源进行评价,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2)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及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始终把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到首位,绝不能冒生命危险抢工期、抢进度,绝不能靠减安全投入谈效益、谈成本。

(3)强制性原则

安全是生产的法定条件,安全生产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项目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投入、防护设施用品以及“三违”现象等都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落实,否则,首先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4)全员管理原则

安全职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直至项目班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安全职责,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指标,避免上紧下松,层层衰减,让每一个员工都能切实感受到安全生产的压力,从而更加关注自己身边的安全,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管理,人人参与”。

(5)全方位管理原则

全方位安全管理,关键在于全方位落实,事故的发生本身具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通过研究其确定性,提前预防;而事故发生也有其随机性,这就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监督,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结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具有点多、面广、工期长,大量使用非专业化劳务队伍,而且施工场地复杂,施工条件较差等特点,容易造成安全事故[4]。因此,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当前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指引下,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坚持安全管理的主动性、防护针对性的原则。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更应该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必须健全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检查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制度等措施,才能真正搞好水利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

【论文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特征和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工程施工应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并分析了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实施的方法。

参考文献

水工程论文例3

【内容提要】水工程涉及多种民事权利类型,水权只是其中一类。水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用益权自身 不包含、不产生水权,水工程用益权与水权各为独立的权利,所谓水利工程供水水权概 念易生误会,应弃之不用。水工程所有权原则上归投资者享有,于是有必要承认地方所 有权、部门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南水北调涉及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工程所有权、 水工程用益权,不可一律归结为水权。 【论文关键词】水工程、水工程所有权、水工程用益权、水权、 水工程与水紧密相联,加上我国对水工程一直实行"谁投资、谁拥有","谁拥有、 谁受益"的政策,水工程的投资者、经营者"近水楼台",一直在优先使用着水,于是 ,在水权热中出现了"水利工程供水水权"、(P66-72)"水工程用益权"(P22 -23)等观点。这既给我们启示,又促使我们思考:水工程与水权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 系?笔者认为,水工程涉及多种类型的民事权利,决不可简单地把它们一律归为水权。 一、水工程及其所有权 在我国现行法上,土地为一类物,地上建筑物为独立于土地的另一类物,两者分别属 于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的客体。如此,不论土地归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竖立其上的水工程不当然地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基于我国一直奉行对水工程"谁投 资、谁拥有"的原则,应归投资者所有。不过,其情形复杂,需要类型化。 (一)在投资者只有国家的情况下,水工程由国家所有,比较清楚。例如,葛洲坝水利 枢纽工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系国家投资兴建,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不会产生疑 问。 (二)在投资者系单一的地方政府的情况下,水工程归谁所有?例如,深圳市为从东江取 水而出资修建的输水渠工程、义乌市出资修建的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引水管道工程,因无 其他投资者,故按"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该输水渠工程、引水管道的所有权应分 别归深圳市、义乌市拥有,不会归任何自然人、法人所有,也不会成为其他市政所有权 的客体。 这里的"拥有"与"所有"同义吗?如果是同义,上述水工程的所有权人就分别是深圳 市、义乌市。但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11条、第13条等)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7条等)的规定,因为这些法律只 承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所有权类型,未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 有权,是否承认法人所有权,则暖昧不清。不过,这只是事情的一面。另一面是,每个 省、市、县等确实存在着自己特殊的利益,深圳市、义乌市同样如此,它们出资兴建的 水工程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确实有别于国家利益,不同于其他市政的利益。现行法的所有 权制度漠视这些特殊利益,把这些水工程的所有权一律称作国家所有权,已经同真实生 活相脱节,并非对现状的事实性的描述。 维护现行所有权制度者会说,在所有权问题上,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 运行模式,地方、部门的特殊利益在"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得以体现。如果该解说在高 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尚能说服一些人的话,那么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其理由远 非充分、坚强有力。其一,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包干,地方据此拥有的收入 自己支配,其中包括用于经济发展、市政建设、投资水利工程,等等。这种地方利益的 特殊性远非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的那种状况所能比拟,地方政府对其利益的支配力 已经具有所有权之实。所谓"分级管理"说、"代管"说等已经难以准确地描述这些现 象,所有权说才恰如其分。其二,一律否认地方所有权,只承认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 就难以有效地对抗个别领导人因其政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而对地方投资工程无法 律根据地强制平调、上收,挫伤地方的积极性。这方面的教训实在不少。有条件地承认 地方所有权,会有助于保护地方的合法权益。其三,尽管现行法不承认地方所有权、部 门所有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不合理地"独占"国家财 产、"侵占"其他主体合法权益而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其职工多获取利益的现 象,即存在着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部门所有制。此类现象,才是我们应坚决反对的。 反对的方式之一,是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有权。通过法律明确 规定地 方、部门取得所有权的条件、程序,规定地方、部门可以享有的所有权的类型;对不符 合的,就不承认享有这类利益的合法性,就不认定它们拥有地方所有权或部门所有权, 反倒会有利于杜绝危害极大的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部门所有制,形成法治的局面。其 四,否认地方所有权,只承认国家所有权,在解释其他主体使用、受让深圳市投资兴建 的引东江水工程的法律根据时,就会颇费笔墨:国家已经授权深圳市处分该输水渠工程 的权利?深圳市"代表"国家处分该工程?深圳市""国家处分该工程?等等。无论 哪种解释,都不能令人满意。若有条件地承认地方所有权,则会毫不费力地说明这些现 象。其五,若承认地方所有权,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说明地方投资水工程时的权属状况。 深圳市对其投资兴建的输水渠工程享有所有权,义乌市对其输水管道拥有所有权,就是 当然的结论。其六,在同一个法制背景下,同时承认国家所有权与地方所有权是有先例 的。例如法国,其最高行政法院于1909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巴黎市对它的公共道路享有 所有权。1923年,最高行政法院称奥兰海港是属于国家的土地。此外,法院也允许行政 主体提起关于公产所有权的诉讼。(P314) (三)20世纪90年代,全国水利系统开展资产评估,对水库资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 是政府投资权属主体问题;一是农民出工出力的产权问题。经过清产核资,水库资产产 权主体已经明确并依法登记的,不宜再改变。水库产权不明晰的,要实事求是,按政策 进行界定。(P80-81)比较合理的方案是,水库的所有权归投资者国家享有,对农民 的出工出力应给予金钱补偿。不宜采纳水库归投资者与出工出力的农民共同所有的方案 ,因为共有方案导致水库权属复杂化,在行使所有权时共有人之间易发生意见分歧,在 防洪、抗洪、抗旱等问题上容易误事。鉴于水工程的独特性质与功能,在其权属的确定 方面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因素。 (四)多方投资兴建的水工程,在不动产权属方面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就特定水工 程成立项目法人的情况下,该法人对水工程具有所有权,各投资人享有股权;一是不就 特定水工程成立法人,各个投资人对该特定水工程具有共有权。 二、水工程与水权 在水工程所有权人为国家时,它同时是水资源所有权人,所以它当然地有权用水,无 须再享有水权。在水工程所有权人为国家以外的主体时,在无水权观念、无偿用水的时 代,水工程所有权人当然有权用水,无须也不可能通过取得水权而利用水工程内的水。 在实行水权制度、有偿用水的背景下,水工程所有权人若为国家,因其系水资源所有 权人,据此权即可用水,毋须再有水权;水工程所有权人若为国家以外的主体时,是否 当然地有权用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塘、水库拥有所有权 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为《水法》)的规定,该集体经济组 织对该水塘、水库中的水有权使用(第3条)。笔者理解,此处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水塘、水库的水使用,从权利的角度看,就是具有水权。其二,除此以外的水工程所有 权人,仅仅基于其水工程所有权并不当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水工程内的水 ,若欲享有此类权利,必须再取得水权。按《水法》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 定,这种水权的取得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 对于第二种情形,还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水工程所有权人用水在一切情况下都需要取 得水权吗?正确的答案是,仍要类型化。其一,在水工程为单个的水库、引水渠或排水 渠的情况下,水库所有权人欲使用该水库里的水,就必须获得取水许可证,取得水权; 引水渠的所有权人欲从江河湖中引水,就必须在渠首处(取水口)获得取水许可证,取得 水权;排水渠的所有权人欲排放污水就必须获得排污权。其二,在水工程由一系列水利 设施构成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所有权人就每个水工程都申请取水许可,或者申请排污许 可。如果水工程由一座水库、一条引水渠、途中一座提水泵站等组成,那么,所有权人 只需要在水库引水口处取得取水许可就足够了,在提水泵站处不需要再取得取水许可, 使用引水渠中的水也不需要基于水权,因为渠中之水已经归它所有,它是基于水所有权 而使用水。 三、水工程与水利工程供水水权 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分为水资源水 权和水利工程供水水权两种。前者为国家的政治权 力,后者是所有者的财产权力。水利工程供水水权包含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所有权、水 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权、水利工程供水的经营权、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权。水利工程所供 之水的所有权属于供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这一由于投资而形成的实体,属于供水工程 的投资者。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权,从属于所有权,应属于供水工程的投资者。该投资 者在兴办供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时就必须向代表国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使用方 向和定期申报取水计划,因此国家对水资源配置的影子权力,同时也在制约着水利工程 供水的分配权。该权一般是由供水工程所有者委托经营者具体掌握,往往通过供水的销 售行为实现。水利工程供水的经营权,应同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权相分离,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政府交给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事业或企业)。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权,属于具有交 付水费能力的商品水的购买者--最终消费者。该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指 财产权力)等购买者,因其生活、生产、环境、生态等需要,按水价向供水单位交付水 费后所取得商品水的消费权。(P68-72) 上述观点属于崭新的理论,如果它系作者为创设一个新的法学流派,或者是为比较遥 远的未来进行立法构思,或者是为自我欣赏而作,笔者没有疑义,亦不批评。因为思想 贵在创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应予提倡。如果其作者系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水权制度 建设提供参考意见,那么其中若干观点就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假定是后者的前提下,笔 者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我们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受制于前见,必须遵循已经成为人们共识的基本 法理;反之,摈弃这样的法理,基于自己独创的全新理论设计水权制度,其成果只能成 为束之高阁的理论,不会被立法部门所接受,不会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民事权 利体系领域的前见是什么呢?所有权系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属于物权。在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的关系上,就是所有权系他物权之母,他物权是分离 所有权中的若干权能而形成的权利。循此逻辑,在我国的水法领域,水资源所有权系国 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水资源的权利,同样属于物权。在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权之间 的关系上,就是水权系分离水资源所有权中的若干权能而形成的用益物权。(P39)依 立法论设计水权制度,应该受制于这种前见,否则会行不通。 水利工程供水水权说同既有的物权法乃至民法权利体系及其学说差异甚大,它要形成 新的法律制度并要付诸实施,不仅要向普通民众宣传,而且须首先说服专家学者、立法 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使他们接受,成本高昂,是否值得,不无疑问。 不要说这种新说是否科学在短时间尚难定论,就是确为真理也需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 才会被人们所肯认、接受。正所谓学说创见于开始之际,被讥为异端邪说,最后则被贬 为陈腔滥调。(P1)短时间不被人们首肯的理论,怎么会成为现行法所采纳的水权制 度呢? 第二,如果水利工程所供之水尚未脱离于水资源,例如存蓄于水库内,该水利工程又 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上述观点所谓水利工程所供之水属于水利工程的投资者所有,符合 《水法》的规定(第3条);该水利工程若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按照2002 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水法》规 定,水利工程所供之水不属于水利工程的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这个投资者只享有水权(第3条);该水利工程若属于其他类型的主体(如某一项目 法人)所有,那么此时所供之水仍汇融于水资源中,按照《水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 如果水利工程所供之水已经同水资源相分离,在该水利工程的投资人具有取水许可证 ,并且这部分水尚未出卖给他人,他人尚未享有该水工程用益权或者尚未取得该水利工 程租赁权的情况下,所谓"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所有权,属于水利工程的投资者",符 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亦符合未来的法律及其理论。反之,如果这部分水已经出卖给他 人,或者他人已经获得取水许可证并取得该水工程用益权,或者他人已经享有取水许可 证并取得该水工程的租赁权,即使所供之水仍然存储于该水工程内,那么这部分水的所 有权已经不属于该工程的投资者了。所谓"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所有权,属于水利工程 的投资者",就不符合事实。 "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所有权,属于水利工程的投资者"观点之所以屡屡违法或不符 合事实,是因为它将水所有权与水利工程挂钩的基本思路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上,水 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若干个规则,时常不由水工程的所有权所决定。 第三,所谓"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权,从属于所有权,应属于供水工程的投资者。该 权一般是由供水工程所有者委托经营者具体掌握,往往通过供水的销售行为实现。"其 要害仍在于将"所供之水的分配权"与水利工程挂钩。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用益权、租 赁权等都影响不到"所供之水的分配权"。如果是水利工程的投资者拥有"所供之水的 分配权",那么其权源要么是水资源所有权,要么是水权,要么是水所有权,不可能是 水利工程的权属。一言以蔽之,这一观点不成立。 第四,所谓"水利工程供水的经营权,应同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权相分离,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政府交给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事业或企业)。"对此,指出以下两点:其一,如 果该经营权指的是水利工程的经营权,那么,除非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事业或企业)拥有 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水权或者水所有权,该经营权就与水无关,它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如果该经营权指的是所供之水的经营权,那么因不与特定主体相联系的经营权是不存 在的,该观点显然不正确。如果该经营权指的是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事业或企业)经营所 供之水的权力,那么,该经营权的产生与存续的根据,不是水利工程的权属本身,而是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事业或企业)的权限,加上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水权或者水所有权。其 二,经营权是一动态的概念,在水法领域,它属于权利人使用水进行经营乃至生产的过 程的权力,就权利人自身而言,它描述的重点是权利人的内部活动;就权利人通过行政 许可取得水权来说,经营权"并没有授予你财产使用的权利","经营权的不同在于经 营所得不完全归经营者,经营者还有上交经营所得的任务。"(P236)由此可见,经 营权超出了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所有权、水利工程权属的范围,不宜成为水权制度 中的范畴。何况民法已经不再使用经营权的概念了呢?! 第五,所谓"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指财产权力)等 购买者,因其生活、生产、环境、生态等需要,按水价向供水单位交付水费后所取得商 品水的消费权。该权属于具有交付水费能力的商品水的购买者--最终消费者。"讨论 的是地地道道的水所有权问题,因该观点的持有者明确承认所供之水的使用权归属于最 终消费者,而不属于水利工程的权利人,表明该使用权并非基于水利工程的权属而生, 所以,该使用权应叫"水所有权的使用权",而不应称作"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权", 以免造成误会。由于最终消费者取得了水所有权,就自然取得了水的使用权,在他不将 该使用权从其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把使用权单提出来, 水所有权的概念及制度完全够用。 总之,仅仅凭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用益权、租赁权等权属产生不了水资源所有权、水 权、水所有权,水利工程供水权的概念似是而非,极易造成误会,最好弃之不用。 四、水工程与水工程用益权 水工程用益权,是指水工程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使用水工程并获得利益的权利。它包 括利用水库蓄水的权能、利用水渠引水的权能、利用水渠排水的权能等。有专家认为, 大坝的坝项交通权、大坝及水电厂内部工程旅游开发权亦属于水工程用益权的范畴。[2 ](P22) 在水利实务中,持水工程的投资者当然享有水权的观点,混淆水权与水工程用益权, 误认为水工程用益权当然地含有用水权。反对说则认为,水权与水工程用益权分属于不 同类型的权利,区别点有三:其一,虽然这两权均为用益权,但它们所依附的客体不同 ,水权是建立在国家或公众所有的水资源上的用益物权,即使用水并获益的权利;而水 工程用益权则是建立在水工程上而非水资源上的用益权,即使用水工程并获益的权利。 后者一般通过利用水工程提供涉水服务而获得。其二,尽管水权的行使往往需借助于必 要的水工程,如蓄水工程、引水工程、输水工程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水权都需要水工程 ,如自然环境水权、天然鱼类保护水权等水权不需要甚至排斥水工程。同理,尽管水工 程用益权的行使往往与相应的用水关联,但并不是所有水工程用益权都与水相关,如大 坝的坝顶交通权、大坝及 水电厂内部工程旅游开发权等,就不与水相关联。其三,在利 用水工程和水资源共同实现某一意图的情况下,如水利发电、水库供水、渠道输水、水 库养鱼等,就必须同时取得(或分别拥有,合作行使)相应的水权及相应水工程的完全所 有权或用益权。例如,要想利用水资源发电,首先必须取得水力发电水权,同时还必须 取得水力发电相关的大坝、电厂的完全所有权或发电用益权;又如,水库供水或养鱼, 就必须首先取得水库供水权或渔业水权(包含相应的蓄水水权),并同时取得水库的完全 所有权或用益权或渔业用益权,而水库养鱼还得同时申请渔业权。(P22) 笔者赞同反对说,但指出以下几点: 其一,水工程用益权归水工程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享有,因为若是所有权人自己使用 水工程并获得利益,其水工程所有权就是充分的权源根据,不需要在水工程所有权之外 再取得一个什么水工程用益权。反对说在其对水工程用益权的界定中未明定主体,应予 补充;在区分二权的第三点理由中以水工程所有权同水权加以对比,需要修正。 其二,水权与水工程用益权含有某些相同的内容,对此,不可否认。例如,水权有蓄 水、排水、流放竹木乃至航运等类型,水工程用益权亦有蓄水、排水、流放竹木乃至航 运等权能。这些相同之处,是表明水权与水工程用益权有重合的类型,在重合部分水工 程用益权同时就是水权,还是相反?答案是后者。一是因为,在水权背景下,蓄水、排 水、流放竹木、航运等系各自独立的水权类型,而非一种水权的权能;在水工程用益权 的情况下,蓄水、排水、流放竹木、航运等均为水工程用益权的权能。权能与独立的权 利类型不可同日而语。二是因为,在无水权观念的时代,水工程用益权就含有蓄水等权 能;在水权制度下,蓄水、排水、流放竹木、航运诸水权的运行,以国有的河流、湖海 、水库、水渠为媒介时,不涉及水工程及其用益权问题,水权人无须再取得水工程用益 权;以非国有的水库、水渠为媒介时,则必须从这些水工程所有权人处取得水工程用益 权,于此场合,水权与水工程用益权并存,不是一个替代另一个,亦非一个包含另一个 。所以,水权与水工程用益权系各自独立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日本的多功能堤坝法 采纳的堤坝用益权理论值得借鉴。该法规定,市政供水、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的水资源 用户可以分担建设成本而申请相应的水权。堤坝用益权人有权利用水库的一定贮存容量 。(P136)堤坝用益权人并不因其拥有堤坝用益权而当然地取得水权,只是享有取得 水权的优先权。在他申请水权时,水管部门优先考虑授予他水权。三是因为,水权已经 被法律所承认,为一种物权;而水工程用益权尚未被法律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加以规定 ,按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它算不上物权。可见,二权的法律性质差异巨大。 其三,水权包含渔业权的观点需要再思考,理由如下:1、家庭用水权、市政用水权、 灌溉用水权、工业用水权、水力用水权等绝大部分水权,只关注水质、水量、水期,即 水自身;而养殖权、捕捞权既关注水自身,又重视特定水域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就 是说,渔业因素在渔业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决定了渔业权的内容或曰效力较其他种类 的水权丰富得多。例如,在养殖权场合,所养的水生动物、植物归养殖权人所有,在他 人盗捕时,他可以基于其水生动物所有权请求盗捕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若有损失时,还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法主张损害赔偿。典型的水权场合不存在这种现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为《渔业法》)系独立于《水法》的法律,规 定了养殖权(第11条等)、捕捞权(第23条等),就使用水并获得利益而言,《渔业法》专 就使用水来养殖、捕捞等加以规定,《水法》系就各种使用水的情况加以规范,表明《 渔业法》为特别法,《水法》属于普通法,在养殖权、捕捞权问题上,《渔业法》应优 先适用。3、就权利取得而言,取水许可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用水人,养殖许可与 捕捞许可则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4、养殖权具有排他性。作用于特定水域的数个 捕捞权,相互之间无排他性,但对于作用于其他特定水域的捕捞权则有排他性。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认为,水权没有排他性。(P499、510)这一断语在基于先占用原则取得的 水权场合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基于河岸权原则取得的水权场合不够精确,因为这种水权 暗含着排他性。(P52)众所周知,是否具有排他性,系区分权利类型的重要标准。据 此,把渔业权同典型水权加以区分,是必要的。 5、在大陆法系,渔业权系独立于水权 的准物权,而非属于水权的亚类型。我国民法在风格上属于大陆法系,因此,把渔业权 作为独立于水权的准物权的理由更充分。 其四,大坝的坝顶交通权、大坝及水电厂内部工程旅游开发权都是含义丰富的权利, 其中的某些权能已经超出水工程用益权的范围。例如,在坝顶通行的速度要求、车辆载 重的限制、通行许可、违规处罚等交通法方面的内容,不属于水工程用益权的内容。莫 不如改称为大坝的坝顶通行权,较为贴切。再如,旅游开发许可、旅游开发公司的资质 、旅游开发的运作等内容亦不属于用益权的范畴,开发权更带有动态的经营权的意味, 离水工程用益权更远。可见,将大坝及水电厂内部工程旅游开发权作为水工程用益权的 权能,缺陷严重,应予修正。 五、南水北调与水权 在我国,水资源组合很不平衡。水资源在地区分布不均,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彼此 相差悬殊。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珠江流域、闽江流域等水资源丰沛,虽然耕地面积仅占 全国的38%,但是河川径流量却占全国的83%。淮河及其以北的地区,耕地面积占全国的 62%,而年径流量才占17%。其中,黄河、淮河、海河、辽河四流域耕地面积为全国的42 %,但是年径流量只占全国的9%。大城市和工业基地,其缺水问题更为严重。为解决北 方数省市缺水问题,经过反复地科学地论证,国家决定实施南水北调计划。据说,该计 划将要在年内启动,恰逢水权热,于是有些人使用水权概括、说明与水有关的权利。有 鉴于此,须分析南水北调所涉及的权利类型。 (一)水资源所有权 这里的水资源所有权,其客体为长江水,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该权由长江水利委员会 代为行使。明确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国家有权调长江之水北上,任何省份、单位、个人 都无权妨碍。否则,可产生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处罚。 (二)水权 这里的水权,系用水人引取长江水的法律资格。它至少涉及如下问题: 1.水权的数量与水权产生地 以东线为例,现在是江苏境内自江都取水口开始通过九级泵站,已经到了山东省边上 ,在江苏省内已经形成水系。从位山闸到天津,系南水北调东线方案中从黄河到天津的 线路,需要新建,在山东省境内建四个泵站、一个穿黄洞。五个工程总投资30-35亿元 人民币,这一段为东线一期工程。按照预想,将成立一个由国家、山东省、天津市、河 北省等出资,由国家控股的东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国家宏观调控、公司市场运作、 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新体制,从事东线供水用水的经营活动。(P13-14) 在这里,存在几个水权为好?江苏省境内的江都取水口必须产生一个水权,这既是对我 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现状的描述,又符合未来水权制度发展的方向,应予坚持。水从江 苏省到山东省境内的取水处应否再赋予一个取水许可,即产生一个水权?位山闸处是否 再赋予一个取水许可,再有一个水权? 江苏省境内的江都取水口的水权,系分离水资源所有权中的若干权能,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代表国家授予取水许可而产生。其解释顺理成章。如果采纳数个水权说,位山闸等 处的水权源于何权?若再解释为源于水资源所有权结合行政授权,就无法理解它与长江 取水口处的水权之间的关系,无法说清为何不在江都取水口授予一个取水量加大的水权 ;若另辟蹊径,解释为山东省的水权来自江苏省的转让,河北省的水权来自山东省的转 让,天津市的水权来自河北省的转让,一是会受制于许多民法规则,可能因转让方故意 提高价格、附加不公正的条件等原因而使水权转让搁浅,造成严重社会问题:二是无法 合理解释国家何以人为地使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天津市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授予 江苏省如此巨大的水权?可见,一个水权并产生于江都取水口的方案最为合理,数个水 权的方案有害无利,不足取。 再看南水北调中线的水权问题。按照预想,先从汉江的丹江口设泵站取水,输往湖北 省、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等地。再从属于长江水系的东荆河取水补充水给 汉江,使汉江水位保持在合理的状态。关于湖北、河南、河北、北京、天津等用水省份 不宜分别享有水权,而应仅仅在丹江口产生一个水权 的道理,如同南水北调东线中的分 析,不再赘述。需要讨论的是,从东荆河取水补充汉江水,是否需要另一个水权?只有 在调长江水入汉江比较严重地侵害了用长江水者的合法权益、调长江水入汉江由一个独 立的利益主体运营的情况下,在东荆河取水口再设一个水权才有必要。而这个方案会人 为地制造矛盾,徒增成本。调长江水入汉江的利益主体与取水于丹江口的利益主体互为 平等主体,各有其特殊的利益,会就供水问题讨价还价,可能达不成协议,甚至需要行 政权的介入方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不是上策。合理的方案是,整个中线只有一个水权, 归一个主体享有,该水权产生于丹江口取水口。至于调长江水入汉江,视为关于局部的 水资源在数量、流向等方面的人为调整,属于水资源所有权内部某些因素的排列组合, 不将它外化为水权,以免牵涉主体过多,增加利益分配的难题。 2.水权人的确定 弄清了上述的道理,确定水权人就比较容易。无论在东线、中线或者西线,由于都只 有一个水权,因此,水权人应该是东线供水公司或者是中线供水公司或者是西线供水公 司,而不可以是某一个或数个用水省份,亦不可以是国家。之所以水权人不可以是某一 个或数个用水省份,是因为这样会人为地制造用水省份之间的不平等,增加矛盾。之所 以水权人不可以是国家,是因为国家以水资源所有权人的身分就足以解决水在各用水人 之间的分配问题,不需要再另设水权。 水权归供水公司享有,备用水省份与该供水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一个方案是,该公 司基于其水权,按照反映国家及各用水省份意志的公司章程及配水方案的规定,把定量 之水分配给各用水省份。一种意见是按照各省区对工程投资的份额来分配取水量的多少 。(P41)第二个方案是,水权人作为出卖人向各用水省份卖水,按照水合同运作。 第三个方案是,水权人同各用水省份签订水权转让合同,各用水省份取得水权。笔者认 为,第三个方案使一个水权的方案形同虚设,实为数个水权的方案,其缺陷在上文已作 过分析,不宜采纳。第二个方案实为内部问题的外部化,其优点表现在:其一,水合同 债权必有期限,且一般较短,便于随情况变化加以调整;其二,用水省份因其享有水合 同债权,可以依照民法规则转让该债权;其三,发生纠纷时能够求助于仲裁或司法救济 。其缺点表现在:签订水合同必然要由用水省份与供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人 进行洽商,个人的主观成分较重,牟取私利的概率增高。第一个方案的优点表现在:其 一,用水分配方案已经各个用水省份通过公司机制加以充分酝酿,最终确定,一般来说 比较公平合理:其二,用水省份相互之间可以利用公司机制调剂用水额。其缺点表现在 :其一,用水省份因其在用水方面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故无法向外部成员转让其用 水的资格;其二,利用公司机制使用水分配方案内部化,既是其缺点又是其优点。既然 如此,我们可以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一方案。 3.水权期限 水权属于物权,物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较长,所有权这种自物权为无期物权自不待言,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已经延长到45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的 高达70年。水权相对于水合同债权而言,其存续期限长一些为宜。但,过长则不利于根 据变化的情况适时地予以调整。 4.水权与沿途主体之间的关系 南水北调的输水过程,因输水渠中的水已经不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而是供水公司所 有的水,是其财产,故依据水权产生于水资源所有权的法理,输水渠岸地的所有权人或 承包经营权人或"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基于河岸权原则取得使用输水渠中水的水 权,相反,负有不得妨碍、侵害水权行使的消极义务。在输水渠沿途的主体确实需要使 用输水渠中之水的情况下,如果它们属于用水户辖区的农户、法人,那么它们具有用水 资格,按照约束各个用水省份的用水分配方案确定的规则加以解决,如果它们不属于用 水省份辖区的农户、法人,那么它们必须向供水公司购买水,或者受让水权,才有权使 用输水渠中的水。否则,构成侵权。 (三)水工程所有权 水工程所有权,是指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水坝、水库、输水设施等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权不因这些设施中是否存蓄着水而发生质变。 因本文赞成在 南水北调的每一线都由用水户加上国家出资,成立供水公司,享有水权,投资建设水工 程,故自然认为水工程的所有权归该供水公司拥有,而不是由国家单独享有,也不是由 各个用水省份分别所有或者共有。 再次申明,水权的享有,水合同债权的取得,均不由水工程所有权决定,而是由本部 分之(二)中所述的规则加以确定。 (四)水工程用益权 水工程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就水工程享有水工程用益权,其规则如同本文第三部分所 述,不再赘言。 【参考文献】 董文虎.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权[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 内部资料选编之一)[C].2001. 刘斌.我国水权制度探析[D].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二学士学位论文. J.M.奥比,R.杜科扎德尔.行政法,公有财产[M].转引自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张金如.对水权转让的几点思考[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 编之二)[C].2001.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J].法学研究,2002,(3). Dolle,Juristische Entdeckungen,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魏耀荣.在水权制度建设研讨会上的讲话[R].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 部资料选编之二)[C].2001. 苏青,等.水权研究综述[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编之二) [C].2001. United States V.Willow River Power Co.324 U.S.1945. 汪恕诚.水电利与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A].水利部政策法 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编之一)[C].2001. 傅春,等.水权、水权转让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设想[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 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编之一)[C].2001. 【英文摘要】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volve a variety of civil rights,in particular water rights.In such projects,water rights are not included and do notarise from ownership and usufruct.Water rights and usufruct are separateconcepts and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The concept of right to water supply through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is misleading and should enjoy right ofownership i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Hence it is necessary toconsider right of ownership as vested in local governments,governmentofficials and corporations 6;The water resources stored in Southern Chinawill be diverted to Northern China,these will relate to the ownership ofwater resources,water rights,ownership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usufruct. water conservancy、ownership of water conservancy、usufruct of water conservancy、water rights

水工程论文例4

随着基本建设市场的不断规范有序,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为核心内容的三项制度的不断推广,施工管理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已日益显现,尤其是作为施工企业要想不断发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唯有通过加强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施工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尽可能地以最小的投入,建成使项目法人满意的合格产品,并使自己获得合理的回报。由于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加上管理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决定了施工管理没有太多“规范”的模式可循。根据多年来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实践,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提出一些工作方法和思路,共同探讨研究,以期为水利建设事业服务。

一、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特征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系统的组成十分复杂,影响因素多变。只有找出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性,才能在实践中作出科学的工作计划,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特征如下:

1.涉及面广。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涉及工业、水利、电力、交通、矿山、城建、环保等诸多领域。

2.涉及学科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涉及地质、气象、园林、经济、法律、管理等学科。

3.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施工管理涉及《合同法》等,同时涉及水利、电力、交通、土地、矿山、城建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4.不确定性。对工程施工管理影响因素主要有两种:一是人为因素;二是自然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有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土壤类型等因素,水利工程的自然因素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能决定工程的成败;人为因素主要表现为政治、经济、军事背景及参与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工作态度、协调配合能力等。上述某些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如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经济危机、社会动乱、战争等社会灾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不是人所能预见的。

5.地区差异大。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甚至在一个县、一个乡、一个村都存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通常人们所说的施工环境好坏,有的地方工程施工管理容易,有的地方工程施工管理难度大,就包含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这一因素。

6.缺少统一的量化标准。由于施工管理表现形式不一样,难以准确判定,给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工程施工管理的内容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不仅包括项目施工期间的管理措施,也包括项目完成后采取的竣工验收管理措施,其管理的内容如下:

1.加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形成以项目法人(业主)、承包方、监理工程师三方相互制约,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合同管理模式,以期达到降低造价,保证进度,提高施工质量。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包括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及施工过程的管理。

2.施工期的工程施工管理主要为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开工准备;审查并确定分包单位;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出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物资、设备计划等: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工程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核实完成的工程量,领取工程款,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处理违约事件和索赔;协助项目法人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3.工程完工后,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因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了适应施工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

1.加强学习和培训工作,提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业务素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施工管理工作具有专业交叉渗透、覆盖面宽的特点,项目经理应做到一专多能,不仅需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还要有比较广博的知识面和比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更需要具备法律、经济、工程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的知识和经验。项目经理的培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更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工程施工的有关法规体系;(2)学习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但要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而且要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3)学习工程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管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4)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准确地对概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5)学习风险管理和防范知识,能准确地分析风险产生机理,逐步细化各种风险因素,划分相应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其发生;(6)学习施工专业知识,掌握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2.摆正位置,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协调处理各方关系。项目经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程施工也属于服务行业,自己的一切行为都要控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处理好与项目法人(业主)、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及当地质检站的关系,以便在施工过程中顺利开展工作,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合同。按照“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核心”的原则,运用合同手段,规范施工程序,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调解纠纷,保证工程施工项目的圆满完成。

4.严把质量关。既要按设计文件执行施工合同,又要根据专业知识和现场施工经验,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以供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拟订阶段进度计划并在实施中检查监督,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依据批准的概算投资文件及施工详图对工程总投资进行分解,对各阶段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资金使用及结算等提出意见,确保能节约投资。

5.加强道德教育,努力提高自身品德修养。特别是项目经理必须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坚守阵地,廉洁奉公,一身正气,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并维护应有的权益。

水工程论文例5

2提高给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的几点措施

2.1落实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

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应严格,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需要施工时,无论工程规模,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安排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并将责任对具体的人进行分解落实。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可对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2.2加强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

1)施工前准备。给排水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编制施工计划、划分施工任务、会审施工图纸、编制质量计划及组织施工设计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实施,不可忽视或随意应付,保证工程准备与有关行业条文规定相符。

2)施工阶段质量管理。一是检验材料。根据施工有关设计规范,对材料强度、尺寸及密封性进行试验,不可采用质量低劣的施工材料。然后按照设计要求对各类施工材料的型号、材质、规格进行仔细核对,同时检查施工材料外观。二是施工现场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现场管理,由总承包企业对各施工企业对处于相邻施工区域的同类管线碰头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对施工日期、人员、地点、质量检验等适宜具体落实避免发生各类施工事故;总承包企业统一协调指导各施工企业的施工进度,在相同时间段内各施工企业应在所承担区域内完成相应施工任务。确有需要时由总承包企业协调各施工企业,对部分施工任务进行调整,使施工按照进度计划准时完成;总承包企业对各施工企业用电用水量进行统一调度,在雨季施工时统一采取防洪排涝措施,确保施工道路通畅。

3)施工安全管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在施工期间,应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各施工企业施工情况,避免违章作业,切实消除各项安全事故隐患,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施工评比活动;二是对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全部落实施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措施;三是各施工企业需断路开挖管沟时,应提前向总承包企业进行上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道路情况,在相同时间、道路上进行统一安排,几个施工企业在多个地方开挖管沟施工时,施工应限期完成并及时恢复道路交通。道路开挖施工时,应在管沟两侧设置警戒红灯与标志,确保交通安全;四是安装施工凉水塔时应重视防火工作,对施工顺序进行合理安排,并采取防火措施。应用电动工具时,仔细检查导线绝缘性与工具安全性,避免因电火花引发火灾。防腐处理混凝土框架柱子、水池,同时做好凉水塔玻璃钢、机械设备、PVC部件、仪表电器等部件的安装;五是总承包企业对临时施工用水管网的埋设应进行统一规划,将其埋设于冰冻线以下,在每100m施工用水主管网上应设置1个消火栓。

4)加强施工监理。一是采取跟踪监理,对施工过程加强控制。施工质量与每道工序、每项施工任务都有关系,不只是检验评定完成的,所以需要管理人员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监理人员在施工中做好跟踪监控,对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做好督促,使参与者对施工质量要求进行明确,自觉提高施工质量意识。二是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进行严格评定。保证每个分项工程质量都符合设计要求;若存在某分项工程没有达到设计控制标准,就不能继续下道工序施工,以工序质量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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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员”包括参与基础上建设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每个工作人员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在于提高人的素质,包括人的政治思想水平、身体素质等。高质量的人及其高质量的工作就能带来高质量的产品。

1.2“材料”材料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严把材料采购关;合理使用,减少损失;建立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合理处理剩余材料。

1.3“机械”施工机械设备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在施工机械设备选型时,应注意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操作和维护上的方便性等。

1.4“方法”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一些工程常因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或施工工艺落后,而造成施工进度推迟,质量达不到要求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时,必须结合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1.5“环境”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益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营造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搞好地方干群关系,遵守地方风俗。

2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措施

2.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领导的重视与否是搞好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前提。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对人民负责和对历史负责的责任心真正把工程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监督和检查。按照水利规范和技术要求,出现质量问题,不管当事人发生什么变化,都要追究责任,即工程质量终身制。彻底解决工程当事人不管工程质量如何,出现问题一走了之的弊端,使工程人员真正负起责来。

2.2严格执行水利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把好项目立项、报建、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关口,任何项目上-阶段工作未完成,不得批准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严格工程设计审批制度,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开工,坚决杜绝“三边”工程。严格按照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任何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工程验收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价意见。

2.3大力推行水利工程建设“三制”

实践证明,水利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即“三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措施。只有项目法人切实负起了工程建设的全部责任,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工程建设,从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保证工程质量。在进行招标投标时,要严把资质审查关;不仅要看投标单位的资质,更要着重其实际业绩。特别要重视工程项目的资源配置是否到位。杜绝层层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商必须要满足相应资质要求。要加大对监理单位监管力度,切实改变少数项目监理不到位的现象。

2.4制定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目标

根据工程要求规定监理目标、进度计划、人员和料物计划,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进行控制的依据、方法、制度及保证体系等。制定监理细则,对掌握各部位、各工序、各阶段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等都作详细规定,使施工企业和工地所有人员都知道在质量控制中做什么、怎么做、以及怎样去评价做的效果,也便于相互工作协调和各工序的衔接。同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检机构、质检制度、质检人员的素质,并明确各级质检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等。2.5强化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实行事先、事中、事后“三控制”。事先控制是开工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作严密审核,特别是对各企业投入工程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出具体要求。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和运到工地的机械等进行控制,凡未经项目监理部同意,不得进入工地。这样就避免了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施工措施不落实、人力物力不到位或因质量安全措施不完善而仓促开工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先控制是质量控制的主要部分,它能将工程事故的苗头消火在萌芽状态,保证工程的高标准施工。

事中控制就是工序控制。工序控制实行“二级三检报验制”,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第一级是为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指令施工企业建立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企业终检的质检机构与质检制度;第二级是施工企业在其内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报验申请单”,报工程指挥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终验,保证做到上一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对单元工程、监理工程师在评定表上签验收意见和评定质量等级,以确保每道工序都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另外,质检人员全过程旁站监督,监理工程师随时巡视工地,主要部位、隐蔽工程、关键施工过程等实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推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处理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接受经验教训不放过。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要彻底查明原因,提出积极措施及妥善处理意见,并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备案。

事后控制是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继续进行观察、检测,收集运用过程中的情况,同时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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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水利工程施工时,其自身的构造相对较为复杂,这就要求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对各个环节予以关注,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务必要确保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同时要格外注意对水利工程中的防渗、承压以及耐磨更部分的处理,只有提升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才能确保社会的发展稳步的进行。

(3)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所以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很多新的技术得到了应用,这也使得我国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建设水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由于水利工程的施工地貌不断的发生变化,为满足施工的要求很多新的工程机械被应用在工程施工中,这样的方式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水利工程的施工的机械化程度,从而逐渐的提升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机械化程度。

(4)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大多是在江河等区域上进行的,所以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会受到季节以及温度的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在进行冬季施工的时候,所面临的环境就会变得极为恶劣,并且施工的方式方法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局限。所以,绝大多数的水利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都会将主要的施工期放在江河等的枯水期,并且要求在施工开始前明确施工的进度的安排,同时如果确定水利工程项目在冬季进行施工,则需要对施工的技术水平进行提升。

2可能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

2.1水利工程的设计对工程的建设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在确定水利工程的建设以后,就需要对其进行建设,然而水利工程的设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一些先进的工艺以及设备,并且可以对水利工程的生产流程进行设计,从而有效的提升水利工程项目的生产效益,控制生产成本,这可可以有效的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2.2水利工程项目的环境因素

一般来讲由于水利工程的施工地点决定了其施工环境相对复杂,所以需要依据施工的环境情况,选择与其相匹配的施工技术以及方法,并且施工的环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也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需要对水利工程的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管控。在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现场,需要注意文明施工以及生产文明,从而有效的确保施工质量。

2.3施工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因素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材料以及设备等都有可能对施工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把好采购关,确保采购的工程施工用料都是高质量的产品,同时做好建筑材料的保存、管理,确保材料的合理使用,杜绝出现浪费等情况。同时可以构建起相关的监测体系,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管控,并且对一些建筑剩余材料进行合理的使用。另外,在对水利工程施工机械设备进行选择的过程中要注意选择具有较高经济性、合理性以及操作性的机械设备,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水利工程具有较高的施工质量。

2.4施工人员的影响因素

在项目施工测过程中,施工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具体的施工人员,这些人员来自不同的环境,他们的素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管理人员来讲,必须要提升对人员管理的重视程度。

3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影响因素

在进行水利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技术就是对工程进行防水处理,这主要包含着防渗技术、防水技术等等,如果水利工程周边的基坑降水没有满足设计的标准时,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施工。并且当出现停电或是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时,基坑内的水位就会出现上涨,这样就会给施工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并且在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出现混凝土搅拌不均匀或是振捣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会造成渗水情况的出现。

4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应用

4.1地基处理技术

针对不同的地基工况,应采取具体的处理措施。一般的地基处理方法是挖出地基表面的覆盖层和风化破碎岩石,或采用灌浆技术截断地下渗流,如接触灌浆、固结灌浆、帷幕灌浆和回填灌浆技术,也可采用混凝土防渗墙技术,采用换土垫层法、桩基础、挤密法等对软弱地基进行加固。

4.2水坠坝施工技术

水坠坝所指的是通过水利冲刷方法修筑的土坝工程,和其他修筑方法比较,水力冲刷方法更省时省力,其造价水平也比较低。所以,在实际施工中,水坠坝工程就成为重要的水利综合治理方法,并且水利工程还能应用在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为避免水土流失做出了积极贡献。水坠坝的基本条件是水,在工程施工准备中,需要足够水量来满足水力的冲刷需求。一般状况下,水坝坝体的总土方量与实际所需水量是基本相等的,但与储备土料数量的比例是2∶3。实际操作中,常用坝体充填方法有畦冲填、一岸冲填与两岸交替冲填等,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均应符合稠、早、坚、匀与排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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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位的上升对水利工程的危害

造成地下水位上升的原因有很多种,水文气象地质因素的共同作用就能引发水位的上升。水位上升后会造成很多的危害,使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水对建筑物的腐蚀性会大大增强,此外,水位的上升还会产生斜坡,在河岸附近会引起崩塌等现象,在对特殊型岩土的情况下,还会破坏岩层结构,引起建筑物的不稳定,造成流沙管涌等危害。

1.2水位的下降对水利工程的危害

近年来,由于灌溉、采矿等工程的兴起,大量的抽取地下水来使用,这些人为的因素都会造成大量的地下水被抽空、移位,从而引起水位的下降,常常会导致地裂、地面下降、塌陷,严重的造成地下水枯竭,水质恶化,严重影响到了岩土体、水利工程的稳定,而且对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影响。

1.3地下水的频繁升降所造成的危害

地下水的水位频繁升降,会使得岩石体进行不断收缩膨胀的过程,以致发生变形,会造成地裂的现象,对我们工程的影像非常巨大。自然状态下的地下水对我们的危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由于人为因素对地下水的平衡进行了破坏,经常发生一些流沙,基坑的现象。

2水文地质的工程地质勘查工作建议

2.1地下水质污染状况调查

对于我国目前阶段的水质出现严重污染的实际情况,所以应当发展的全面充分调查地下水的水质情况,当做一项主要技术来把控执行。在具体的工作部署上为大流域或者经济发展相应的重点地区、城市群地区与农牧业重点开发地区不断发展。

2.2建设区域型部级示范基地

第一个实行联和构建生态系统实现综合评价相应地下水资源的实际目的,在若干年后以评估潜在形式的地下水资源作为关键点,能够符合国家的战略转移发展目标,进行能源基地的大力建设。

2.3提升地下水均衡实验基地建设水平

需要加强水文地质标准参数,为各个不同区域相应的地下水科学实验基地,发展与地下水有关的具体科学实验项目。西北区域除了需要测试地下水相应的蒸发蒸腾相关性研究,还应充分结合各种不同的时机地貌类型,研究各种不同介质水和相应的人渗机理,东部地区应当依据各种不同区域,研究相应的包气带水分运移土壤与盐分的水,充分合理的运用内容的变革化研究。

2.4充分实行地下水监测具体性项目规划

全面实行地下水相应的监测网络建设,引入数据采集系统与自动传输系统,同时提升一部分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实际检测点。由我国开始实行监测措施以来,不可以直接反映出真实情况的数据,应当需要一部分新型的监测孔,这作为实行国土资源部对于地下水监测,为了能够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污染的现象。

2.5积极落实新兴理论,新型技术和新颖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遥感技术、同位素技术、数值模拟技术与信息技术等各种实用技术是提升水文地质特征的主要技术方法。目前阶段所研究的相应服务不断得到扩大,有利于降低相应的实际工作量,为相应的决策与分析提供一定成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地下水相应的系统理论在水文地质中的实际应用,地下水运动与分析相应的水资源评价具有相应的基本理论,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实现进一步完善与提高的目的。

2.6强化区域性综合研究与专题研究

我国相应地域广阔,相应的自然地理与地质条件显得十分复杂,地质条件相对比较复杂,我国地下水相应的分布与演化存在着重要影响作用。中国相应的地质调查局已经确定地区性研究院,是一家具体性质的转型研究机构,也作为区域性管理中心,培训相互的水文地质专家的相应理论与结合实际应用的实际专家,不断大力提升我国的水文地质研究进程。

2.7强化地下水合理利用

不断维持实施工程学院的全局性与长期性特点,进行定向形式的问题研究。在实际的国民经济具体发展规划体系当中,相应规划的有关水文地质工作过程的面对着带非常巨大的实际机遇。国家应当需要的以水文地质工作作为响应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充分结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服务经济社会的有效性发展,水文工作才可以显示巨大的生命力。依据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不断提升地下水开发使用与保护的有关政策环节的具体战略研究,保证地下水这一项宝贵资源相应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能够实现紧密与经济结合的目标,实现能够适合于我国基本国情与自然环境达到综合和协调目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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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传统的管理体制的制约,员工缺乏综合管理素质,表现在对公司的过度依赖,或者在工作中存在着较强的惰性。有些员工素质相对较高,但是对施工的成本没有充分重视或者对工程的进度没有明确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员工没有专业的操作技术,在真正的实践中表现出经验不足。因此,员工素质是影响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因素。

1.2目标管理缺乏科学性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施工成本管理不到位。没有将价值工程引入到水库工程中;对于工程质量也有一定的要求,往往对结果非常重视,单纯的追求工程质量,对施工的过程重视程度较低;在施工中也抓安全管理,但是却没有安全的管理体制,只是凭借施工经验,经验固然重要,但是管理体制是保证安全问题的有效保障;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按施工合同进行,随意性较大;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要求而忽略了科学性。

1.3 监理市场不规范

一是监理队伍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二是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三是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质量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1.4 质量监督缺乏力度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执法不力,质量监督处罚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无检测手段,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三是质监机构为事业或企业编制,收费标准低,财力、人力所限,工作难以深入到位;四是质监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监督起来力不从心;五是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整改,质量监督机构作用难发挥。

2 加强水库施工管理的措施

2.1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在水库的施工管理中,要加强法制建设的力度,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强化法律意识,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地贯彻落实,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要加强水库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工程施工的总体质量。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避免进行多次承包。对于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及时控制,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各个施工部门要明确职责,用严格的标准来自我约束。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水库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

2.2 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都应该受到领导的重视

要对工程的施工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较为合理的责任制度。水利管理部门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责任意识,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各级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实行赏罚分明的制度。质量监督人员如果发现质量隐患,要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地控制,也要对相关的责任人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效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3 加强进场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控制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建筑材料报验单》,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的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原材料存放条件的控制,尤其是受自然环境和气候影响比较大的材料等,更应严格控制。对于某些当地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要求承包单位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方准施工。为了使施工机械设备性能良好和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现场控制工作,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检查、机械设备工作状态的检查、特殊设备安全运行的审核以及大型临时设备的检查等。

2.4 严格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包括技术责任制、施工日记、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技术复核、材料检验、技术档案、工程验收等制度。

2.4.1 技术责任制

要求每个工程技术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便于做好各自分工的技术工作。

2.4.2 施工日记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做好施工日记,把施工中每天每项工作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与结果详细记录、完好保存,作为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依据。

2.4.3 图纸会审

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减少施工中的差错、保证和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至关重要,一旦发现问题,就可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达到消除差错的目的。

2.4.4 技术交底

使参与施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全面的了解所负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等,做到心中有数;

2.4.5 技术复核

在施工全过程中,对每项技术工作的实施,要有专人进行复核,防止偏差,纠正错误,避免人为工程质量事故。

2.5 加强成本控制

企业应该加强对施工成本的控制工作,对于本企业的施工成本的预算要根据国家的预算定额为标准。对成本的预算进行初步的评估,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来明确利润指标、考核标准等。同时,施工生产环节也要根据一定的可控性,进行细致的划分,将成本中心和费用中心依次作为成本考核的对象。加强成本控制是对水库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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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很多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1)施工设备。设备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它直接影响着施工的质量,如果相关的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就会给建筑单位带来严重的质量问题;

(2)施工人员。笔者指出,建筑单位要想真正意义上的提高施工的质量,就必须科学、合理的分配施工人员,此外,还要针对施工人员展开有针对性的工作;

(3)施工环境。水利工程施工中,自然环境的变化引人注目,面对不同的环境,建筑单位必须采取可行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的提高施工的质量;

(4)施工材料。

1.2解决措施分析

1.2.1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视就水利工程质量控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视,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施工必须遵守相关的管理程序。水利工程施工不是毫无根据的展开的,相反的,它必须要遵循国家有关水利建设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落实工程设计审批制度;其次,为达到预期的施工目标,企业必须建立相关的、切实可行的目标,这既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依据以及方法、制度,也有利于实现建筑单位的全面发展;再次,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应引起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施工能否顺利完成,最基本的就是看全体工程工作人员够不够重视这项工程。

1.2.2切实提高监管部门的管理效率作为专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建立部门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中有主要责任。然而,在过去的一些建筑工程中,人们常常会忽视监理的这一作用,甚至的,有的只给相关部门监理责任而不给权利,这使得监理部门根本无法展开工作。为此,在水利工程施工中,相关建设单位一定要重视监理问题,比如在监理部门实施赏罚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以及工作积极性、提高监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等,这既有利于使施工单位从心理上重视现场监理,也有利于提高监理部门的安全质量管理效率,最大程度上的为项目管理服务,促进水利工程施工有效管理的展开。值得重视的,监理必须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这样的监理才能称得上是有法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