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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迹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1:34

历史遗迹论文

历史遗迹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54-02

历史遗迹是旅游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很多地区与城市旅游景观的重要看点所在。为了更好地开发历史遗迹这部分旅游资源的潜力,在一些情况下,对历史遗迹予以整合,进行网络化设计非常必要。

一、旅游景观中的历史遗迹网络设计的意义

历史遗迹是一个地区或城市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重要文化资源,其中不少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与情感寄托价值,是许多地区旅游资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城市与地区中,历史遗迹呈集中化分布,如山西平遥、江苏苏州、云南丽江等,历史遗迹集中化有利于旅游资源的开发。但就大多数城市与地区而言,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现代化的发展,历史遗迹已不再集中分布,而是呈散状分布,难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如何将呈散状分布的这部分旅游资源整合起来,发挥整体效应,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历史遗迹进行网络化设计,可以起到整合这部分旅游资源的效果。所谓网络设计,就是针对历史遗迹在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中分布散乱、不成体系的局面,采用一定的方法,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把分散的历史遗迹纳入整体网络之中。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就是把个体历史遗迹整合到系统之中,从而形成一种整体的效果,使整体的效果大于个体的叠加。

(一)网络化设计可以彰显历史遗迹的感官效果

作为一种旅游景观,历史遗迹要更好地发挥教育功能、审美功能以及情感寄托功能,从而更加吸引游客。这不仅取决于历史遗迹自身的性质、外观、内涵、等级、年代等因素,还取决于一定的设计手段。因为用设计的手段可以使历史遗迹彰显其历史气氛,突出其感官效果,强化旅游者的视觉刺激,有助于游客加深对历史遗迹的理解。

当然,这种设计并不是针对历史遗迹本身,而是针对历史遗迹周围地区,通过图底效应来实现。图底关系是格式塔心理学中的一个术语,即图形与背景的关系在一定的场内,人们并不是对其中的所有对象都明显感觉,总是有选择地感知一定的对象――有些突显成为图形而有些退居衬托地位成为背景。图底关系是人们凭着直觉认识世界的最基本的需要,可以通过设计的方法来实现。通过一定的设计方法,我们可以使历史遗迹与周围环境形成一种图底关系,历史遗迹为图,周围环境为底,这将对历史遗迹起到一种彰显作用。这种彰显作用使历史遗迹的地位更加突出,可以强化历史遗迹的视觉效果,使旅游者能够更好地达到观赏的效果。否则,即使历史遗迹再好,由于缺乏良好的图底关系而淹没在现代建筑的“大海”之中或一些不和谐的环境之中,自身难以得到展示,也就削弱了观赏的效果,正如美国规划协会国家政治部主任杰福瑞•索尔所说的那样:“一座古老的建筑虽然被作为文物保护了下来,但它们孤零零地淹没在既无个性又与他们很不协调的现代钢筋水泥丛林中,完全看不出它们所代表的那种文化背景和传统。古老的建筑和它当时周围的环境一起形成一种文化和传统的,把烘托它们的基础破坏了,等于使它们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们已经体现不出那种文化意味。”(1)

对历史遗迹进行网络化设计,需要借助于媒介,对历史遗迹周边地区予以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良好的图底关系,起到彰显历史遗迹历史气氛、烘托历史遗迹主体地位的效果。

(二)网络化设计可以在历史遗迹间建立有机联系

网络化设计不仅可以通过图底关系来烘托单体历史遗迹的主体地位,从而加强旅游效果,而且还可以通过联系过程,发挥历史遗迹的整体效果,同样可以起到加强旅游效果的作用。联系过程就是通过一定的设计手法,使分散的历史遗迹形成一个整体,彼此之间形成有机联系。历史遗迹需要联系艺术,尤其是分散的历史遗迹之间更需要建立联系,有时候通过建立一定的联系,每个历史遗迹会被置于整个网络中各个支撑点位置,其形象更容易被突显出来,每个历史遗迹、历史氛围都将得到强化与放大,这要比单个历史遗迹的简单叠加效果要好上数倍;有时候通过建立一定的联系,在各个历史遗迹之间建立起一定的逻辑关系,旅游者能够获得一定的逻辑思维,这对增进旅游效果非常有益。关于这一点,侯仁之先生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认为,历史遗迹的保护与规划设计,关键在于显示其发展过程,根据历史发生学的原则,主次分明地勾勒出一个个历史剖面。(2)而网络设计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单体历史遗迹组织起来,可以形成一个个历史剖面,这对旅游者了解历史遗迹、理解历史非常有帮助,尤其这种网络化设计如果能以时序排列,效果尤佳,旅游者容易从中感受历史的延续与跳跃。

(三)网络化设计可以整合旅游资源

网络化设计还可以起到整合旅游资源的效果。如果缺乏这种整合,一部分历史遗迹单独而言并不十分具备历史文化价值,而在一定的整体中又是不可或缺的历史遗迹,就容易被忽视,这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无疑是一种损失。笔者曾经去安徽安庆考察,发现那里的历史遗迹相当丰富,如三祖禅寺、徽派建筑、陈独秀墓等,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空间组织,实际上各个历史遗迹均是各自为战,旅游效果大打折扣。其中还有部分历史遗迹,由于缺乏一定的空间组织,实际已成旅游开发的“鸡肋”。如果把这部分历史遗迹用一定方法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将会综合反映出徽南文化特征,而各部分又各有千秋,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另外,还可以尽量延长旅游者的滞留时间,创造更多的旅游效益,可谓一举多得。

二、旅游景观中的历史遗迹网络化设计方法

历史遗迹的网络化设计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关键在于媒介要素的选择。媒介要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道路系统,也可以是绿地系统,还可以是新建建筑物甚至是雕刻、标牌(通常与道路系统合用),当然也包括以上各种要素的混杂使用,只要能使网络上各节点(即历史遗迹)间产生关联,或使网络上的节点彰显其他效果,或者媒介要素本身能对节点产生补偿作用,这种媒介就达到了效果。

(一)利用绿色空间进行历史遗迹的网络化设计

历史遗迹的网络化设计可以借助于绿色空间来实现。首先,生态环境与历史遗迹相结合,旅游者容易得到身心的双重满足。因为生态和文化本身是紧密相联的,有时具有意义上的一体性。在中国的古代文化中,山水等绿色空间往往具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功效,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山水均脱离了自身的物质意义而有着强烈的象征意义,与此对应的是人的情绪。其次,生态环境对历史遗迹可以起到衬托作用,以形成良好的图底关系。根据格式塔心理学的研究,大范围的开放空间是形成背景的极好素材。绿色开放空间为衬托,历史遗迹的视角主体地位更容易被突出;而且不同遗迹之间的有机联系也要靠绿色开放空间,树木能以姿态、高度、枝叶等从视觉上调和或消除历史遗迹与邻近建筑的矛盾。再次,绿色开放空间中一般都包含游憩、公共服务以及交通等因素,从而丰富旅游的内涵,人们游览历史遗迹的同时也在进行休闲娱乐。

(二)利用道路进行历史遗迹的网络化设计

美国建筑师凯文•林奇非常重视以道路进行空间设计,他在《城市的印象》中说:“可以用紧密并列或互相可视的方式布置一连串的结点来形成一个结构……也可以用某道路、某边沿的共同联系来布置,用这些联系来构成广大的城市区域。”(3)“一个环境如同有力的可见的骨架,又有特征鲜明的各部分,那就易于实行新的开发并使它受人欢迎。”(4)林奇的论述虽然是针对城市空间而言的,但是实际上应用到历史遗迹的网络化设计上也十分有效。

以道路进行网络设计整合历史遗迹,除了方便可达性外,空间逻辑层次感是另外一个应被优先考虑的重要因素。美国波士顿城的旅游路线就是这方面的经典。它在这个城市中,许多纪念独立战争的景点被巧妙地组合起来,新建的市政厅借着银行的走廊通道,使人能看到它的前身――当年的老市政厅。若干路口的城市广场则基本按时序路线组织在新的高楼围合的空间中,这条旅游路线的一个端点是金黄屋顶的州议会大厦,无论从空间形式还是其所陈列的内容,州议会大厦都适合作端点。整个路程像放电影一样,使人对线路上的历史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使历史遗迹不至于“丧身”于茫茫的现代建筑之中。再如日本的东京将散落的文物点组织起来,形成文化旅游步行道,也属于这方面的例子。

(三)利用其他媒介进行历史遗迹的网络化设计

除绿色空间、道路等,一些小的空间小品,如雕刻、标牌、石碑等,也可以用来进行网络设计,通常与道路结合使用,更多地起到了空间提示作用。新加坡的牛车水街区的历史遗迹设计实际上就采用了这种方法。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新加坡旅游局和国家档案馆从2001年开始,陆续在传统街区牛车水的多个地点设立叙事牌,从而让游人更加了解牛车水的历史古迹与街道。有关当局已经确认了37个历史性景点,包括街道、建筑与教堂、庙宇。这些叙事牌以有趣的“讲古”形式叙述牛车水的故事,既展示牛车水人家的生活状态与精神面貌,又方便游人阅读,使人们深入了解了历史的来龙去脉。

[注释]

历史遗迹论文例2

2007年10月16日,2007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丝绸之路文化研究中心年会及学术交流会在古城西安召开,来自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等丝绸之路沿线省区的30多位于会代表就研究中心承担的“国家旅游局《丝绸之路旅游区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遗产、遗迹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专题研究专题”展开了讨论和学术交流,取得了一致意见。

丝绸之路是一条具有历史意义的国际通道,我国对丝绸之路的研究,从上世纪80年代初复兴至今已经20多年,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近年来,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方。1986年开始,我国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1987~2006年,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3处。我国先后分三批公布了99个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保护。虽然如此,历史文化遗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城镇的保护状况仍旧不容乐观。尤其在西部地区,还有很多具有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东西未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在西部大开发的形势下,丝绸之路沿线区域城市化节奏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城市的各个区域功能发生变化,许多旧城、老街被拆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形势变得相当严峻。

2006年12月20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丝绸之路文化研究中心宣布成立,这对丝绸之路文化研究、宣传和保护是一件大事。中心成立的宗旨是为丝绸之路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社会平台,为丝绸之路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丝绸之路文物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提供系统的、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中国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做出贡献。

2007年8月,受国家旅游局丝绸之路旅游区总体规划课题组邀请,研究中心参与编制《丝绸之路旅游区总体规划》,负责对丝绸之路沿线历史文化遗产、遗迹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专题研究。9月,研究中心组织了专题研究小组,分四组对陕西、甘肃、河南、青海、新疆等丝路沿线省区进行实地考察,历时19天,行程1万多公里,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丝绸之路旅游区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遗产、遗迹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专题研究及研究中心以后的学术研究奠定了基础。

在这次年会上,专家们纷纷发言,认为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加强丝路沿线城市政府、学术机构的联系,建立丝路沿线的学术交流网络,对促进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和丝绸之路文物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十分必要。

历史遗迹论文例3

2对西安历史文化景观和遗迹的探究

文化是一个城市区别与另一个城市的独有的特色文明,其一般包括:艺术作品,风俗传统,学术思想,工艺技术,文学著作等人类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是一个城市对于文明的记忆,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和文化内涵的城市景观的表现,是城市景观以建筑的形式对历史的传承,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中许多的历史文化已经慢慢消逝了,许多历史遗迹需要修复还原,例如:西安的城墙是我国至今保存得最完整的一座城墙,在明代具有军事防御性质,经过西安改造和开发,成为了西安城市官的代表性建筑,还有小雁塔,寒窑遗址公园,大明宫等一些经过原地遗迹修建的休闲娱乐场所和主题公园都成为了西安城的独特历史文化景观,可以看出在西安的城市设计和改造中,不仅需要继承更需要被保护,只有通过修复城市的历史文化遗迹,运用现代的景观建筑观念来设计,以景观讲述历史表示场景,才能够让前来参观的人对城市的文化传承有很深入的了解,了解不一样的历史故事和文化。

3西安历史文化背景及现状

历史文化是一个城市风貌的形象,是一个城市提搞精神品质的最佳辅助,西安是一个具有丰厚历史文化底蕴、遗迹颇多的城市,身为十三朝古都,历经周、秦、汉、唐两千年岁月历史的冲刷和演变,依然能够看见留存的建筑风格和风俗文化。因此在西安城市景观的设计上,要以其特有丰富历史文化、自然天赋、大气的人文精神以及目前城市基本情况和客观的发展规律为前基础,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民众环境,提高民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在创造、保护、展示的基础上将西安打造成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和建筑风格。在国际旅游特色与历史特色的大文化背景下,西安定制了统一计划改建设计,即在发展现代建的筑理念当中坚守文化传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修复古城墙,改建护城河,将汉唐格调的园林景观设计进行构建,在地面上改造鼓楼广场,将商业空间置于负层,这是西安风貌设计的基础定位与重点保护。并在其遗迹保护设计理念的指导下,改造南大街商业街,西大街商业街,保护和开发大雁塔曲江桥的旅游区等工程,将修复和改造设计贯穿于整个西安城市,设计出与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现代建筑,例如对汉城湖,大雁塔南北广场,大唐芙蓉圆,唐城墙遗址公园的开发设计,充分展现了秦汉古韵的城市文化景观,收到社会的一致赞赏。

4探究历史文化遗迹在当今城市景观运用

因受现今环境的不佳以及城市的快速变化与改建等影响,人们开始着重保护自身生活的城市,面对城市中历史遗迹的修复和改建。不管是技术上的问题还是文化传承的问题都是设计者多多考虑的方向,因为这不只是一个简单历史修复与保护,而是一个城市文化继承与发展的问题层面,是城市风貌、物质空间、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城市内在特色的物质表现,在时代的不断更替当中,西安城市景观一直在努力探索城市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的问题,例如西大街城隍庙改造项目,具有六百多年沧桑的城隍庙,一直都是道教的胜地,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随着时代历史的迁移,逐渐被各种商店百货占据,于是在2003年3月份,西安市政府出巨资把庙中的商业区迁移出去,将庙回归历史,交由道教协会。跟随对西大街改造工程将城隍庙做了全方位位的重修规划,修复了城隍庙当年的英姿,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景观,设计的元素在总体上是按照改造、恢复的新颖思路来实行,将道家文化元素和古建筑的抖拱结构作为主要表现文化景区,西大街的大牌坊与山门便是新景观表现。截止日前,其项目工程已经竣工,西大街标志性建筑除了改造设计的大牌楼和山门作为“点“单体之外,还恢复了周边历史环境基调,从风格色彩、街坊形式以及高度体量等方面和钟鼓楼的广场相互呼应,完成了城市景观对历史遗迹维护的要求,成为了西安古城一道靓丽的景点。除了西大街城隍庙改造外,在西安还有天郎大兴综合设计的项目。此项目以公寓、商业、住宅等多种业态的融合开发,继承了汉文化的精华,将文化建筑的风格作为城市区域建造开发的助推器,其设计旨在建立休闲娱乐、商业居住等特色主题,在园林的山、水、屋、树等元素中巧妙将汉代元素融入其中,深刻体现了设计师对历史文化的探究。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迹的恢复与改造是城市景观设计主题的主线,通过继承设计将历史文化景观激活,体现出城市深沉而久远的历史文化内涵,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丰富的历史文化,也有因时代变迁而发展的城市景观,要学会将二者灵巧运用创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就像西安一样设计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用城市景观表达历史文化遗迹,让历史文化遗迹与城市景观一起进步,一起成长。

作者:张继红 单位: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历史遗迹论文例4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历史遗迹论文例5

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保护历史文化的延续性,保存城市的记忆和遗产,保存自己民族的源和血脉以及浓郁的文化传统。

那么,历史文化遗产是否存在经济价值呢?经济价值是指任何事物对人和社会在经济上的意义。经济学上所说的“商品价值”及其规律则是实现经济价值的现实必然形式。历史文化遗产是千百年前在自然状态的土地上,经人类开发出来的产品,包含人类劳动的物化,具备经济价值的功能与特性,对人和社会具有经济上的意义,即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经济的经营。

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悠久历史的载体,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体。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就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其意义重大: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研究人类历史发展有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或民族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至今,我国的历史遗存丰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研究人类发展历史,喻古明今,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古文化研究有重要意义

在文化研究进程中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古建筑、构筑物等隐藏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如我国山西大同市的古城墙,大同早在作为北魏拓跋氏的都城的时候,就已经修筑有规模宏大的城池。到了明朝初期,由于是京畿屏藩,军事位置十分险要,因此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大将军徐达在旧城基础上增筑,形成今天世人所看到的大同镇城。最后形成的大同镇诚呈大致正方形,边长达到1.5公里和1.75公里,周长6.5公里,面积2.63平方公里,以巨大的条石为基础,城墙内芯为三合土夯筑,外包每块重达17斤的青砖,城墙高14米,垛墙上又砌长5米、高0.8米、厚0.5米的砖垛,垛间距0.5米,共580对垛子,据说代表了大同当时所辖的村庄数。大同镇城遗迹保留对研究北魏及明清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文化是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现代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发展旅游经济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正是这些人类前进中创造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文化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旦历史文化遗产因过度开发或保护不力而丧失殆尽,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和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之加强保护,有利于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历史文化遗产的持续破坏不断提升其经济价值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所受到污染与损害已经触目惊心。人类的生存环境,除了直接面临着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的威胁外,还存在着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科技等能否持续发展的问题。作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商业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旅游资源开发给人类的居住环境和文化遗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破坏,以致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成为世人普遍关注的焦点。因此,利用经济学的供给规律来分析:由于历史文化遗产是稀缺资源,甚至是衰退资源,故它的供给弹性为零。在这种情况下,供给曲线与坐标横轴垂直,其斜率无穷大。这时,无论价格如何变动,供给量均不会变动。在历史文化遗产供给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人们需求量的增大,不仅有相对应的价格,而且价格还随着需求量的增长而增长。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护稀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支付意愿将不断上升,亦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将不断升值。

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难达共识

虽然社会总体上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认识不断提升,但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群的价值取向,审美取向存在差异,导致认识和利益要求相互矛盾甚至尖锐对立。如在城市建设中对一些古迹遗址的去留问题上,在一些已经消失的历史文化景观要不要新建的问题上意见相左。这种状况导致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因为缺乏共识而难以处理。

2.历史文化遗产家底不清

许多历史文化遗产沉睡在地上地下。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碰到历史文化遗产时,讲不清道不明,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本没有调查、登记,更谈不上公布文保单位及对其进行合理规划。

事实上,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怠慢,就是对其经济价值的低估,在很大程度上将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历史文化遗迹的经济作用

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迹,象一颗颗璀璨的宝石,镶嵌在华夏大地。它们不仅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中熠熠生辉,在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同样会闪闪发光。

(一)增添城市形象的光辉

历史文化遗迹就是城市的一道光环,同其他成就相结合,城市的形象会更加高大与辉煌。例如,山西省的平遥市,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名城,身价倍增,旅游、商贸及其它产业相继发展,这个晋中小城的兴旺发达,指日可待。因为,其著名的历史文化古迹不仅扮演过英雄史诗,而且汇集着那些年代的文学艺术和多种科学技术知识。其次,文化积淀丰厚,表示文明程度高。文明城市意味着经济繁荣、社会安定、民风淳朴,热情友好,无论投资、通商、旅游、文化交流,人们都乐意前往。

历史遗迹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G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6-0149-02

一、序论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蕴含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量信息。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己成为所有历史城市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另一方面又要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使二者不相冲突,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目前国家重视城市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保文化古城建设有序合理的发展。

韩国虽然是一个面积不大的半岛国家,但是却拥有9处世界文化遗产,各种历史文化遗产很好地加以保护和传承。值得一提的是韩国一些历史文化古城保留了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并且利用历史文化遗迹和传统文化进行旅游资源开发,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他们的成功保护和开发利用策略很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学习。

本文主要以韩国历史古城庆州为例,深入研究韩国古城保护与发展的实践经验,探讨他们的发展策略,从中可以找到解决我国古城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矛盾和难题的办法,为我国主要的古城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庆州古城保护及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现状

庆州位于韩国东南部庆尚北道,属于韩国中等城市,庆州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其中有约一千年的时间(公元前57年至935年)是作为新罗王朝的首都,遍布着新罗时代的文化遗址。庆州是朝鲜半岛历史文化和文物最丰富的地方,具韩国国土研究院调查资料显示,庆州具有指定的部级、道级文化遗产297处,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12个文化都市之一,被誉为 “没有围墙的历史博物馆”。庆州的佛国寺、石窟庵、历史遗址群被指定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

庆州作为国际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其主要特色。庆州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不仅对国内游客,也对海外游客尤其是欧美国家游客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每年都有很多外国人前去参观游玩,进行文化旅游。旅游文化产业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又很好的保护了庆州的历史文化资源。庆州的文物古迹和空间格局得到很好的保存,同时也发挥了对市民的贡献,旅游产业的可观收入也为继续进行文物的管理和修葺提供了资金。进入了良性循环状态。

庆州在古城发展上,首先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永存,庆州是新罗长达992 年的千年古都,拥有最具韩国特点的自然景观以及新罗时代的遗址, 因此在开发中突出其“天然博物馆”的特色。同时韩国政府花费巨资修复了庆州的许多古迹,并将连同庆州及其郊区共214平方公里的地区全部划为历史保护区。为保护古迹和人文环境,庆州不准建造高楼大厦,农村和城镇居民住房多为古色古香的具有民族风格的平房或2-3层的楼房,与整个庆州的文化古迹相相得益彰。因此庆州地区基本保持古都昔日风貌。同时有形与无形资源开发相结合,民间新罗节庆习俗、传统花郎武艺、传统民俗娃娃和韩纸的制作等,很好地展示了庆州的文化旅游特色。

庆州大力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并没有影响庆州经济发展。庆州大力发展有特色的旅游业和文化产业,通过召开庆州世界文化博览会、新罗文化节及韩国美酒及糕点宴会等代表韩国的庆典和国际性活动发展成为国际性文化艺术城市。吸引了很多国内外游客,成为国际性历史文化名城。

三、庆州古城历史遗迹保护与发展规划实践特点分析

(一)国家的法律支持和庆州市政府的主导

韩国国家于2005年制定了《古城保护特别法》,将古城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从文化遗址的个别保护上升到历史文化大环境的保护。庆州古城保护与发展得益于此法律。为庆州的规划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庆州市城市基本规划成五个区域,历史遗迹保护区、历史景观保护区、开发促进区、新城区、普门观光区,具有不同的城市功能。

庆州制定了具体针对庆州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有“文物保护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等。比如规定保护区范围,木柱、石柱建筑,从建筑物外檐在地面投影起20-100米内为保护区,王陵、古墓等封土下端起10-100米内为保护区等。还规定了市区内建筑物高度,庆州旧市区内的建筑高度在7米至25米之间。另一方面,通过条例加强对韩国传统住宅区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传承韩国传统住宅文化,市政府要求在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几个历史遗迹区周边建造历史文化美观区,即区内各种建筑要按照古时的民宅式样建造。规定建筑物的围墙、大门、屋顶样式、色彩、材料等。这些规定都细致入微的起到对古城建设的指导作用,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庆州市的发展也同样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主导。在庆州制定了综合发展规划以后,韩国国家各个部门及庆州市市政府、庆州文化管理委员会、庆州主要公司等共同参与工程的推进,一个部门只负责一个任务,避免平行部门的混合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同时庆州市古城保护和发展采取政府主导型经济运营机制,一半以上的资金都是由政府部门投入,极大的提高了古城开发的运作能力。

(二)妥善解决开发与保护之间产生的矛盾问题

庆州在进行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时候,始终做到开发和保护并举。将旧城街区大部分地区都划到特别保护区和历史文化环境区内,强化了对旧街区的保护力度。从个别物的个别保护转向对文物系统的整体保护,旧城区原有遗迹的修复和保护与新城区建设同步进行。庆州禁止对大陵园内古坟的挖掘和开发,禁止在旧城区建设高层建筑,禁止兴建有污染的企业。而现代化高层建筑大多在市外20-30公里的地方。

庆州发展避开历史遗迹丰富的旧城区,遵循新罗王京地区遗留轮廓,营造与地区景观相配合的中、低密度的居住空间。周边的绿地、河流、文化遗迹成为一个整体,在保护文化古迹的同时,也给居民创造了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庆州新区的开发成功联合了周边主要城市,如大邱、蔚山、浦项等,发展成为综合新都市。

(三)维护居民利益,引导居民自发进行古城保护

由于韩国是土地私有制,在庆州进行古城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古城很多土地都属于当地居民私有财产,由于刚开始缺乏政府主导,居民乱建房屋,开发混乱。后来在旧城遗址复原和改造过程中,庆州政府注重对居民拆迁的安抚工作,制定明确细致的补偿方案。花巨资分次集中购买居民土地,并在新区进行房屋的加倍补偿措施,很居民利益得到了保护。

另外鼓励居民根据条例规定建造房屋。如果建造的传统韩屋能够显示出传统建筑美感,并有利于保护周边地区景观时,政府则提供一些资金支持。对独立住宅每平米提供25万韩元(约合250美元),对房屋屋顶的维修每平米提供5万韩元(50美元)以下的资金。这样使得居民在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体会到了古城发展带来的生活便利和质量的提高,因此自发的加强对古城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并积极支持政府的规划建设。

(四)开展各种节庆活动和博览会,大力进行外宣活动

庆州政府在古城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对历史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以政府为主导对当地的旅游活动进行宣传。由政府牵头,利用韩国观光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对庆州的古城旅游商品进行企划,包装,然后通过媒体进行报道,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并以文化观光庆典为导线,进行海外市场开发活动。庆州开发了多种多样的庆典活动,分布于各个季节和时间,庆典有政府支援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各个部门联合对庆典进行策划和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并且制作庆州市市政府和庆州文化旅游网站,设有英语、日语、中国语多国语言网页,内容详尽,设计新颖。起到很好的外宣作用。

四、给我国古城保护与开发的启示

(一)利用先进理念进行古城建设设计长远规划

城市规划对于古城的发展至关重要,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能够减少很多开发过程中对于古城文化资源的破坏,缓解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各级政府要对相关城市进行全方位的调研与分析,制定符合该城市特点的规划,并带头执行。不仅要有短期规划还要有长远规划,同时确保换届不换规划,保证规划持续进行。合理规划好古城与新城的关系,用新城发展带动旧城的保护和改造,用新城发展弥补旧城空间和功能上的不足,起到互补作用,形成统一体。

每个古城按照自身发展阶段和特点,对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城环境、格局等进行不同层次的保护和维护,对老城区要坚持保护、保存和修整结合的方针,对新城要坚持科学合理规划、现代管理模式运营的方针。

(二)加强政府主导和资金的投入

要重视发挥文物部门在古城保护中的作用,多部门进行协作。要加大古城历史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整治资金投入,同时积极探索多元投资渠道,开拓有特色的新型产业,探索建立古城保护的补偿机制。同时加强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开发文化旅游资源来扩充文物古迹保护经费,从旅游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专项文化保护资金,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实现了文物资源的长久保护。另外政府要出面进行文化产业资源招商引资,吸引港澳台和海外资金的注入。

(三)调动市民保护积极性与参与性

我国很多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和传播还主要是政府推动,地方和民间都是配角,积极性还没有被激发出来。在政府的支持下,广大民众应调动自身的积极性,以主人翁的姿态来面对古城的保护和传承。古城举办的各种旅游节和文化庆典活动,应以民众为主体,让民众找到节日文化主人的感觉,进而投身到古城历史文明对外传播的队伍中去。政府应打造广大民众对于所在城市的自信力和自豪感,使广大民众自发地调动起积极性,投身到古城保护和建设行列中去。

(四)开发各种旅游产品、加强外宣

针对古城自身历史资源特色,开发各种旅游产品、策划各种庆典活动,政府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这些产品和活动的包装、广告策划,拓宽传播途径,有效利用网络、电视等传播媒体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古城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古城的发展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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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观光资源部.庆州传统文化中心城市的观光发展构想[R].2009.

[3]王景慧、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历史遗迹论文例7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宪章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宪章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历史遗迹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3)06-0058-06

英格兰人对其文物古迹的探索可以追溯至都铎王朝时期(The Tudor dynasty);并由此激发了知识群体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与责任感。154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六世的宫廷史官、文物收藏家利兰(John Leland)写道:“珍藏一定数量的优秀历史文物就是为了让世界知道英格兰有如此鲜明的高雅与美德。”①然而,自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的文化遗迹与历史建筑屡遭损坏,故曾使其社会文化及生态环境面临着威胁。这一时期的英国民众尤其是知识群体,积极推动了对文化遗产及环境的保护。英国环境史学者克拉普(B. W. Clapp)在其《英国环境史》一书中指出:“英国公民社会不仅推动了全国范围的历史文物保护运动,特别是在完善英国文物遗产保护的发展规划方面尤为突出。”②那么,英国公民社会又是如何保护其历史文化遗产呢?

本文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探究英国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立法管理过程。拟将以工业革命对英国社会、尤其是对环境的影响为背景,论述在拯救濒危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公民社会作出的巨大努力远比单纯使用经济手段有效得多。为此,文章首先对公民社会的含义进行理论梳理,继而讨论了它在保护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起的作用。毫无疑问,英国的经验与教训不只属其独有,它是整个国际社会在致力改善全球文化生态环境和保护人类历史遗产探索中的有益镜鉴。本着这一宗旨,文章在结语中归纳出,英国的经验与治理能否被称为英国模式并非重要,关键是,作为工业革命先行者英国所进行的探索,对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带来何种启迪。

学术界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产生与作用一直存有不同的解释。究其理念根源,当然可追述至希腊、罗马时期的古典思想家的论述。但就其理论体系而言,只有在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下,“特别是在法律与社会制度上保障了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和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够促进公民社会的实质性发展”。③近代英国不仅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同时也较早地提出了公民社会的思想学说。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的“契约”论,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之一。虽然洛克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但他关于“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公民权利(rights of citizen)的学说则是后来公民社会的核心理念。①此外,有中国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是因为“英国文艺复兴的突出特征,在于人文主义观念最早落实到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而社会整合在法律制度建设和宗教改革的双重作用下自然而渐进地走向深入,由此奠定了法治社会的基础”。②当时英国的社会等级依然森严,知识群体与市民之间常有摩擦、甚至冲突;但是,他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参与,以及他们与王室和议会的关系逐渐]变为后来公民社会的特征:即服务于社会、自由平等的理念以及公正和法治精神。③结果是英国国家权力在法治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起来,并经常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与改良。近代英国社会改良主义坚持对现实社会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从而促进了英国民族精神的重塑和公民理性的建设。最终为英国公民社会的形成起到了建设性作用。④无疑,近代公民社会为日后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体制支撑。

严格地讲,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体系则是由20世纪30年代的意大利学者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与后来的德国学者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为代表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他们在强调意识形态与文化领域重要性的同时,倾向于公民社会为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即由追求自由与理性的各社会阶层渴望参与公共领域的管理,并以谋求公众利益为基点。⑤

具体地讲,首先,公民社会能够提供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述与合法的维护权利的渠道。通过参加立法或行政决策听证会、向决策当局提供较为可靠的咨询信息等,以推动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合法性。其次,公民社会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以及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中,促使政府尽可能公开政务信息以提高政治的透明度。再则,公民社会为了促进善治的目的,其核心理念要求政府与社会合作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简言之,公民社会的宗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投身公益事业,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依靠道义力量来整合社会资源,从而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改善公民与政府间的关系。⑥有鉴于此,近代英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是容许或鼓励其民众对时政的批判以及对社会弊端的改革诉求。

18—19世纪之际,英国率先在世界上开展工业革命。之后纵观其百余年的工业化历程,英伦三岛不仅实现了雄踞世界霸主地位的强国之梦,同时亦深陷“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两难抉择。在工业化进行的初中期,工业发展严重地威胁着英国的生态环境、并对其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面对这一威胁,英国民众主动而缓进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环境的保护。他们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或者说“社会意识”尤为值得当今人们探究。⑦显然,历史责任感并不是激励英国人保护历史文物与文化遗产的唯一原因,同样也是出于对自然环境的关注以及对其弥足珍贵的人文历史的认同及归属感。1862年,英国工艺美术家莫利斯(William Morris)写道:“那些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成为铸造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⑧当时推动历史文物保护的人士中还包括学者及社会活动家,如狄更斯、麦考莱、贝克特(Edmund Beckett)等。显然,英国民众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养成了一种社会意识,即人类不仅被赋予对大自然的使用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自然环境与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⑨实际上,人类生存的真正意义最终还得体现在其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追求之上。

诚然,与其他欧陆国家如古典文明发源地希腊、罗马相比,直至15世纪,英格兰编年史的成就依然乏善可陈。在此之前,英格兰尚未确立对文物古迹的系统研究、甚至没有做过规范的整理工作。①虽然有过一些早期历史爱好者或文物收藏家的文物整理,不过,在那些留传下来的研究成果中或是支离片碎;或是充满着荒谬之说。只是到了16世纪,英格兰历史学家及其史学编撰才进入一个初具规范的发展时期。②追求客观的史学编纂,并非推动英格兰史学发展的唯一动力。154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的宫廷史官和文物收藏家利兰开始了其英格兰与威尔士之游;他计划要为国王收藏征集到更多、更广的图书资料,并记录了旅途中的所见所闻的人文资源。③到了1525年,历史文物(ancient monuments)这一概念才出现,虽然当时所指的范围并不明确。但正是这些构成了一个民族文明的历史传承与内涵。

与历经宗教改革、政治纷争与经济动荡的欧洲大陆相比,中世纪近代之交的英国也绝非文雅之地。其民众拆除教堂之风一度盛行,并造成全国许多珍贵的建筑群的损失。当这些破坏行为还没有被制止时,狂热的新教徒又继续破坏其他古老宗教文物。例如,廷腾修道院(Tintern Abbey)、格拉斯顿伯瑞修道院(Glastonbury Abbey)和方腾(Fountains Abbey)等地的遗迹都让人联想到那些被毁坏教堂的昔日辉煌。④不可否认的是,伊丽莎白女王(1533—1603年)和她的国务大臣塞西尔(William Cecil)意欲阻止进一步的浩劫。但是由于他们的铁腕治理不久随其相继去世而告终结,因而他们的成就并不显赫。⑤直至18世纪末,英国仍在发生这类对宗教及历史文物损坏的事件。最早发起社会民间组织来推动英国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代表人物是上文提及的莫利斯,此时他已成为一名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激进的改革者。在文物古迹保护问题上,他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环境保护主义分子。1877年,他写信给“艺术之家”(The Athenaeum)抗议修缮文物古迹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并倡议成立一个民间性质的文物保护机构。他写道:

我希望的就是建立一个民间文物保护组织去关注那些历史文化遗产,反对任何形式的人为“修复”,因为“修复”不仅是修补其风化和腐蚀,而是竭尽全力去唤醒一种激情,那就是我们的古老建筑不能落俗于教会摆弄的东西,更应该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⑥

恰在同年(1877年),当温布尔敦广场附近的建于恺撒时期的罗马军营遗址遭到破坏时,文物古迹爱好者和周围的民众表现出强烈的愤怒。不久前,他们曾抵制了当地政府计划在16世纪英格兰内战的战场——纳斯比战役(Naseby)遗址旁修建一条公路。此外,当时的植物学家柯瑞克衫科(William Cruickshank)只身保护伦敦郊外的一片森林以及当地的稀有野生植被。这些行动反映出英国知识群体带有的历史责任感以及科学工作者的职业精神。他们呼吁保护的那些历史遗留的人文与自然资源的确具有普世价值。

莫利斯等人的执著最终催生了第一个英国古建筑保护学会的出现,俗称“反对毁坏古建筑组织”(anti-scrape)。这是一个早期的英国民间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原貌。为此,他们主张在修复中注意做到“修旧如旧”,即保护故有建筑的“原创性和悲壮的感染力”两种古典风范与特质。何谓建筑的“原创性和悲壮的感染力”的古典风范与特质?其一,盖因建筑本身反映着某种文化的传承和风格;其二,虽然某些建筑遭受了破坏,但仍然表现出一种悲壮的感染力。莫利斯反对任何把修复工作看做是为了清洁或者表面装饰为目的。他认为这种修复工作实际上是虚假的,因为它用现代的手法扭曲了古典艺术的神韵。由此,他担心由于现代建筑工人对中世纪工匠的技艺与理念缺乏把握,他们的修复工作往往是呆板的模式化。实际上,艺术需要真实,但不应该夹杂人为的修复与变动。值得庆幸的是,维多利亚时期(1837—1901年)的英国不仅拥有强盛的国力,而且具备修复古建筑所需要的技术与财力。特别是对广大民众而言,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已被视为英国公民的社会责任。⑦这正是本文意在强调我们当代人应该汲取的价值。

由此可见,公民大众对历史文物古迹的关心促进了整个社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古建筑保护学会成立的第一年(1877年),只注册了40余座受到破坏的古建筑;但50年后,在英国登记的濒危建筑增加至10倍。这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是多数的建筑处于濒危,而更反映的是英国社会对历史文物古迹的关心与保护意识。诸如此类的现象也可见于此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组织的兴起。1894年建立了全国信托组织、1937年成立了保护乔治时期建筑组织、1957年成立的民用信托和转年组建的保护维多利亚时期的建筑学会。这些民间团体与学术组织的成立,推动了英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包括把传统的风力和水磨机械列入保护项目。二战后的英国民间组织进一步兴起。它们与其他古建筑保护协会和全国性文物古迹保护组织一起,在保护古建筑文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1947年开始,由于政府的直接支持和社会上的积极参与,古建筑保护学会等社会民间机构拥有了更具体的职权。其中包括可能会被损害的历史文物、古建筑的“道路拓展规划”,并制定了具体保护自然资源等措施。这说明在拯救濒危的英国历史文物古迹的活动中,具有公民意识与职业精神的本国知识群体实际上是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中坚力量。①

不言而喻,只有当社会对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关注形成一定的规模时才能]变成必要的政治议题。英国也不例外。英国的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志愿者协会做了很多事情,但是他们意识到最有效的工作还是去游说议会立法,并通过立法来保护那些受到侵蚀或是受“发展至上”理念所威胁的历史文物,特别是无人居住的非宗教建筑和教堂遗址。公民社会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1876年,鲁勃克(John Lubbock)起草了第一个古代历史文物法案(Ancient Monuments Bill);但是直到1882年,才正式出现了历史文物保护法令(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根据这一法令,英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国家资产服务管理局被赋予古建筑或历史文物的法人资格,并可使用国家资金修缮受损的文物。这一法令同时包括鉴定、收购历史文物的有关规定。最初,拥有历史文物的私人没有义务将其财产必须转卖给国家或同意由国家监护,而他们自己也没有责任一定要保管好这些古建筑与历史文化遗产。然而,1900年城镇地方政府被授予了相关的职权,其中包括规定由政府监管的历史文物古迹随时对社会公众开放。仅两年的时间,就有30多处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古迹、其中包括著名的伦敦塔与爱丁堡城堡开始向社会开放。②

191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新法令。它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制定相关的保护条令,以保护那些已受危害的历史文物古迹。为了有效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他们的确定与分类。因此,要求专业人员对古文物管理署的各类文物古迹进行整理并列入清单。1931年通过的修正案进一步要求任何被列入文物清单的业主,不得改动或拆除这些遗产,除非他们已经提前三个月就通知了政府相关部门。③除了立法外,20世纪初的英国还建立了一个常设的历史文物管理委员会,目的就是整理记录1700年之前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建筑物。随着这一时间期限被取消,历史文物的定义也变得宽松多了。但它们必须与当时的英国文化、文明以及人民的生活状况有联系或者能够说明其联系。即使没有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也有必要鉴定哪些文物最具保留价值,以区分他们为“特殊”还是“一般”的保存等级。1941年,面临战争的英国国家建筑注册署仍坚持如期开始编辑一部综合的古建筑图片总集,以防备它们可能被战火毁掉。这项浩繁但系统的计划就是把全国有价值的建筑都详细地记录下来。

二战后,英国在此基础上整合了1947年的城镇发展计划法案,它把主要建筑列入一级;其他的则被分为二级和三级。1950年,该委员会再度编辑了一部多达40卷的英国地方概览,其中调查了9个英格兰城镇,13个苏格兰城镇和8个威尔士城镇。虽然内容有些枯燥,但是记录较为准确翔实,整部书无异于是对当地建筑构造、城市布局的全面整理。不足之处则是论述呆板。例如,翻阅有关南白金汉郡的阿莫沙姆(Amersham)等68座建筑被记载入册,但却没人注明它是整个英格兰保护得最好和最吸引人的历史文化小镇之一。④幸运的是,不久一部更为人知的英格兰历史建筑概览问世,这就是历史学家佩夫斯纳(Nikolaus Pevsner)编纂的46卷《英格兰建筑史话》。自二战以来,他曾出版了多卷本并受大众读者所喜爱。虽然佩夫斯纳与上院文物委员会的工作风格和理念迥然不同,但他们却从不同的侧面证实了英国社会对历史建筑与文化遗产的关注。①

当然,英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也非一帆风顺。最初被列入分类保护只是以1840年为界,或更早的一些建筑。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业建筑以及能够反映当时建筑技术特色的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建造的著名建筑也被列入。目前已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著名建筑数量庞大,仅1990年就超过了40余万栋。显然,无论是哪里,仅凭几栋特别有价值的建筑是难以成气候的。它通常要求保护综合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元素,这包括布局简朴、整体性强或是浓厚的建筑风格。他们具备更强的吸引力以及保存价值。在英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巴斯古城。该城市区存在的乔治时期留下的历史文物。40年代中期,由于多年的大气污染和管理上的问题,其中一些建筑亟待修缮。令人愤慨的是在70年代,许多乔治时期的建筑因市政重建计划被列为拆除对象。几经周折,多数的历史建筑还是保留原貌。正因为保留了不少古代的建筑群能够让今天的巴斯仍不失为最具乔治时代建筑特点的城市——既有历史的辉煌也不乏现代之繁荣。②巴斯是一个保护历史文物成功的案例,因为在修复工作中实用与审美相得益彰。巴斯成功的案例让后来的其他历史城市纷纷仿效巴斯模式,其中尤以约克、彻克腾汉姆、斯坦福德为典型代表。截至1972年,共起草了31个保护历史名城的计划,而同年批准的修正案对上述修缮工作拨了专款。这些实例表明,在英国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一直有着公民社会的鼎力支持。③

1977年以来,英国文物管理工作继续向着系统化、正规化的目标迈进,而1982年成立了英国文化遗产机构(English Heritage)。这个从事文物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是一个官方批准、民众熟知的组织,其正式名称为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名胜古迹管理委员会(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它是把从前三个不同的工作——鉴定历史文化名胜古迹、预算具体项目的拨款、实施对历史文物的监督保护——集于一个更加商业文化运作的管理体系。在其运行的5年里,历史建筑学会共拨了400多项专款来修缮英国的著名建筑。在英国历史上,900万英镑的专款拨给教会修缮之事并不为奇,但它反映的并非完全是媒体披露的所谓“保守派的阴谋”,它实质是对英国教堂建筑修缮的一次大规模捐赠。上述例证说明,纵观英国文物保护的历史,公民社会与立法积极、有效地推动了英国民众强烈的归属感。④

今天,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反思过去。为此,它首先需要回答“发展是什么”和“发展到底是为什么”。整个社会应达成这样的共识,即经济发展不能以GDP为本;当然,发展也不是一味好大喜功,以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为归宿;更不能变为生态、摧残历史文物遗产的理由。为此,历史责任感不仅是积极保护历史文物的唯一动因。追求个人审美层面的心理诉求也是明显的动机,就像英国历史上民众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态度一样。在公民社会的语境下,那些试图保护历史文物乃至古建筑的人们一直努力并且通过融入美好的主流文化来推动公众事业。因此,公民社会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和维权意识,而且公民有组织化、团体化的表达利益势必对政府产生更大的责任感,令其做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应,从而减少了公民采取暴力等非制度化参与方式的可能性。追溯英国对历史文物保护的进程,不难发现其特有的“英国模式”,换言之,即构建公民社会的必要性。这一工作的基础则来自全体国民的素质教育和公益精神培育。文明的社会风气是由公众参与、公正法规造就的。公民社会理应树立一个长远的目标:即尊重历史与自然的。倘若我们具备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积极在全体民众中培育公民意识,曾毕生献身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梁思成与林徽因先生的北京故居也许会免于被毁坏的厄运。⑤

【作者简介】李冈原,女,1961年生,浙江杭州人,杭州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

王黎,男,1957年生,河北保定人,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世界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欧美近代史研究

历史遗迹论文例9

考古学是通过古代遗存来研究古人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考古学与自然科学的联系最密切,其研究方法,比如考古层位学、考古类型学都是自然科学中借鉴而来的。考古学不仅对研究过去的历史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现代社会也有指导意义。

一、考古学在历史研究中的意义。

(一)考古学在历史研究中的作用。

中国的近代古代学起始于20世纪初。在大量古籍和历史证据的存在下,中国考古学对考古学的发展提出不同意见和批评,但考古学在研究历史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

考古学可重建和复原中国的古代史。历史研究者可以从考古学中获得大量资料,比如出土文献和大量考古实物,它们包含着很多历史信息。通过考古学家对文献和实物的解释,更有利还原当时的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把历史展现在我们面前。

考古学可以证明文献的真伪。历史学家研究历史,主要通过遗留下的文献,考古学与遗留文献的结合,可以解决很多难辨真伪的历史问题。有的考古发现可与文献相对照,弥补了文献的不足或者从根本上弥补了文献的缺失。

考古学的出现,扩大了历史研究的领域。考古学还没有盛行以前,历史学家只是从文献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近代考古学出现后,一些史学家将目光转向考古学,希望从考古中找出历史问题的答案。

(二)考古学促进了历史研究的进步。

现代考古技术的发展和大量应用,考古信息的采集方式更加多样化,这样从考提取的信息也会大量增加,就不断的为历史研究提供新课题。今天来,计算机技术被引入到考古学中,考古材料的管理更加方便和电子化保存考古数据。

考古学家经过多年的努力,考古学文化的编年和谱系在多数地区基本完成。考古学家还应该应积极引入外国考古学理论与方法,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未来考古更加注重材料的综合理解和解释。

二、考古学的发展。

(一)萌芽期。文艺复兴至19世纪20年代是考古学的萌芽期,其主要特点是搜集和研究古代文物、调查古迹。中国的考古萌芽是从宋代开始的,但只是研究古物,并未涉及古代遗迹的研究。

(二)形成期与初步发展期。19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是考古的形成期,是北欧学者西蒙森和汤姆森相继提出的“三期说”,即石器时代、铜器时代和铁器时代。在这一时期,考古学者开展了一系列考古发掘,如对意大利庞培遗址的发掘。

(三)初步发展期。初步发展期大约处于1867年至1918年前后,考古发掘逐渐科学化。此时,出现了“考古类型学”,就是根据遗物的形状和纹饰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研究,研究和发现这些遗物之间内在的关系。考古学理论则是运用与考古相关学科的传播论和进化论。

(四)基本成熟期。20世纪20年代初至50年代末是考古学的基本成熟期,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从20世纪20年代初至30年代末,其主要标志是考古学理论的丰富和创新、考古工作范围的扩展,在这一时期,重大的考古发现的增多。后期从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末,其主要标志是考古学理论的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注重研究遗物的形式向将年代学与遗物的功能研究相联系的转变;根据遗迹和遗物研究古人的行为;注重研究文化变化与环境之间关系等。

(五)转变期。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是考古学的转变期,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新考古学,即“过程考古学”的兴起。在这一时期,中国考古学由于与外界缺少联系,国外的各种流派对中国考古学的影响很小。

(六)全面成熟期。

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是考古学的全面成熟期。考古界形成了一些新学派和理论,如社会考古学、认知考古学、中程理论等,它们中的大部分也往往被统称为“后过程考古学”。

在这一时期,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被用于考古学,如DNA分析、物理探测和化学成分分析等。同时,中国考古学界与国际学术界的联系增加、交流不断加强。中国考古学的研究成果增多,中国的考古学在国际影响日益扩大。

(七)继续发展期。进入21世纪,考古界各学派之间不再彼此排斥,而是呈现相互包容、百花齐放的局面。这一时期,中国考古学体系也逐步完善,自然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也越来越多,考古发现层出不穷。

三、计算机在考古学中的应用。

(一)对数据的处理。计算机的出现,为考古信息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还可对发掘的信息进行智能化技术处理,在考古过程中,有些工作仅凭人脑是难以完成的。比如,利用算机缀合卜甲碎片。计算机还可以对各种仪器分析的数据进行综合处理,以及利用信息进行模拟试验等。

(二)对遗址的勘探。有考古工作,考古人员不能实地工作的时候,比如对日军731部队遗址考古时,发现了在被日军自毁的地下建筑遗迹里,有些地下通道和人体细菌实验的罪证物还不知道其用途。勘探人员利用现代地球物理勘测技术进行了先期勘测,然后利用计算机绘图技术对遗址群进行绘图,考古人员则根据勘测数据显示的重点区域进行考古钻探工作。

(三)数字建模处理。在考古遗址发掘中,所有关于遗迹、遗物的一切信息,是考古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在考古过程中,传统的绘图、照相以及文字记录手段限于某种因素,已无法适应现在考古的发展,也无法准确地记录遗迹信息和提供完整的资料。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在考古工作的应用,如GPS、数字相机等一些新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考古遗址信息获取的能力。

四、结语

随着考古学的发展,在原有考古经验的基础上,新的科学技术会越来越多的被应用。由于考古学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全世界的考古学家的数量也在迅速地增长,考古讨论会的举行也大量增多。未来的考古学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实现这些目标,全世界的考古学家要共同努力,也需要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只有这样,考古学才能不断的发展。

参考文献:

历史遗迹论文例10

本届大会针对当前世界尤其是亚洲城市高速发展的新形势,确定了“背景环境中的古迹遗址――不断变化的城镇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研讨主题。在10月17日~21日为期5天的会议中,有2天半的时间召开研讨会。来自86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古迹保护专家、学者,通过分组发言和主题讨论,探讨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定义,发现有形和无形文化及自然特质的意义,探讨了古迹遗址环境的脆弱性,认清存在威胁并界定适当的应对方法,探讨了不断发展的周边环境中的城乡景观,提出了动态变化管理,并探讨了文化线路,认识线性古迹遗址周边环境面临的挑战。大会通过了有关当前问题、组织机构和理论原则三方面的39个决议文件。

新一届ICOMOS领导人产生

选举出新一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主要领导人是10月21日大会闭幕式的重头戏。经过5个多小时的选举,上一届主席米歇尔・佩赛特成功连任主席;中国竞选副主席的中国国家文物局巡视员、世界遗产处处长郭旃在第―轮选举中同美国人古斯塔沃・阿罗兹同时高票当选副主席,郭旃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40年历史上产生的第一位中国籍副主席。在此后的第二、三轮选举中,澳大利亚人克里斯托・巴克利、匈牙利人塔马斯・费杰迪、阿根廷人卡罗斯・贝尔努也当选副主席;加拿大迪奴・本巴鲁当选为秘书长;以色列乔拉・索拉当选为司库;另有12位竞选者当选为执委会委员,会议同时确定2008年第16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

《西安宣言》创造历史

本届大会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通过了《西安宣言》,千年古都西安,也因这次盛会创造《西安宣言》而载入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史册。

《西安宣言》共分6部分,即“《导言》”;“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的意识”。

《西安宣言》第一次系统地确定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含义,强调了不同古迹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的存在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主要联系。

《西安宣言》指出对周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学科的知识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可持续地管理周边环境,需要前后一致地,持续性地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规划手段、政策、战略和实践。通过规划以有效的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变化进行有效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