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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03-26 17:04:49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1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2

1.2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1.3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以科学事实为依据,以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章、标准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1.4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1.5供电分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和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技术监督的范畴

2.1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高电压、变压器、开关、输电线路、继电保护、远动、电能质量及节能、直流、电能计量、热工仪表、通讯、变电运行、变电站土建、10kv配网、低压配网。

2.2技术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专业监督工作、事故分析、交流培训、大修技改指导、设计审查、方案审查、信息传递、新技术推广、设备选型、技术监督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职责分工

3.1设立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

3.1.1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3.1.3组织制定分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1.4制定分公司技术监督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3.1.5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3.1.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3.1.7组织有关单位搞好分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3.1.8组织落实分公司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3.2生技部是分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3.2.1根据专业技术文件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2.2掌握分公司主要运行设备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2.3参加分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3.2.4审核基层单位主要申购设备的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3.2.5对分公司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2.6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3.3根据专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单位也应相应履行各自的技术监督职责。

3.3.1调度中心负责远动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2计量部负责热工仪表和电能计量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3变电巡维部负责变电运行和变电站土建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4修试公司负责高压试验、设备检修的技术监督工作。

3.3.5通信公司负责信息传输的技术监督。

3.3.6各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设备和运行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上报生技部。

3.4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3.4.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分公司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3.4.2对本专业所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定检、维护与检修等各个环节),并建立健全本专业的技术档案。

3.4.2.1收集、积累设备运行数据和设备缺陷信息,掌握每种设备的故障率,对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故障跟踪,并根据运行、试验得出的数据编写该类型设备的运行分析报告,如实上报。

3.4.2.2应提出设备故障的整改方案,内容应包括1)对现时带缺陷运行设备的处理方,案;2)分期分批对过时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方案。

3.4.2.3认真、严肃行使技术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及时掌握新设备、新技术的特点和应用前景,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挂网运行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供选型报告。

3.4.3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本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3.4.4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有清晰的思路,对本专业的技术改造应有3年规划。

3.4.5编写本专业年度技术总结,提交上级审核。总结应包括:本专业年度工作概况、本专业技术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设备和技术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情况、明年的工作计划等。

3.4.6各专责应定期组织召开本专业的技术讨论会,统计本专业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设备运行情况,了解缺陷处理情况等。会议纪要应提交生技部,生技部根据会议纪要向各专业提出相关要求,并定期各专业技术监督动态。

第四章技术监督管理

4.1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4.1.1技术监督项目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4.1.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4.1.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4.2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4.2.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4.2.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4.2.3努力实现技术档案的规范化、微机化。

4.3建立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及奖励制度。

4.3.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4.3.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技术监督年度会议

5.1每年由生技部组织召开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年度会议。

5.1.1与会人员: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各生产单位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班组技术骨干、特邀人员。

5.1.2会议主要内容包括:1)各专责介绍专业年度总结情况;2)对关键技术难题进行分组讨论,各专责汇总讨论意见;3)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对技监工作提出要求和指示。

5.1.3会议资料:生技部汇总各专业年度技术总结制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资料。

5.1.4会议纪要:生技部根据会议内容制定会议纪要分派各生产班组学习。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3

1.2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1.3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以科学事实为依据,以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章、标准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版权所有

1.4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1.5供电分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和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技术监督的范畴

2.1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高电压、变压器、开关、输电线路、继电保护、远动、电能质量及节能、直流、电能计量、热工仪表、通讯、变电运行、变电站土建、10kv配网、低压配网。

2.2技术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专业监督工作、事故分析、交流培训、大修技改指导、设计审查、方案审查、信息传递、新技术推广、设备选型、技术监督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职责分工

3.1设立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

3.1.1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3.1.3组织制定分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1.4制定分公司技术监督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分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3.1.5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3.1.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3.1.7组织有关单位搞好分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3.1.8组织落实分公司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3.2生技部是分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3.2.1根据专业技术文件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2.2掌握分公司主要运行设备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2.3参加分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3.2.4审核基层单位主要申购设备的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3.2.5对分公司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2.6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3.3根据专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单位也应相应履行各自的技术监督职责。

3.3.1调度中心负责远动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2计量部负责热工仪表和电能计量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3变电巡维部负责变电运行和变电站土建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3.3.4修试公司负责高压试验、设备检修的技术监督工作。

3.3.5通信公司负责信息传输的技术监督。

3.3.6各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设备和运行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上报生技部。

3.4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3.4.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分公司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3.4.2对本专业所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定检、维护与检修等各个环节),并建立健全本专业的技术档案。

3.4.2.1收集、积累设备运行数据和设备缺陷信息,掌握每种设备的故障率,对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故障跟踪,并根据运行、试验得出的数据编写该类型设备的运行分析报告,如实上报。

3.4.2.2应提出设备故障的整改方案,内容应包括1)对现时带缺陷运行设备的处理方案;2)分期分批对过时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方案。

3.4.2.3认真、严肃行使技术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及时掌握新设备、新技术的特点和应用前景,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挂网运行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供选型报告。

3.4.3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本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3.4.4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有清晰的思路,对本专业的技术改造应有3年规划。

3.4.5编写本专业年度技术总结,提交上级审核。总结应包括:本专业年度工作概况、本专业技术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设备和技术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情况、明年的工作计划等。

3.4.6各专责应定期组织召开本专业的技术讨论会,统计本专业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设备运行情况,了解缺陷处理情况等。会议纪要应提交生技部,生技部根据会议纪要向各专业提出相关要求,并定期各专业技术监督动态。

第四章技术监督管理

4.1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4.1.1技术监督项目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4.1.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4.1.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4.2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4.2.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4.2.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4.2.3努力实现技术档案的规范化、微机化。版权所有

4.3建立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及奖励制度。

4.3.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4.3.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技术监督年度会议

5.1每年由生技部组织召开供电分公司技术监督年度会议。

5.1.1与会人员: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各生产单位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班组技术骨干、特邀人员。

5.1.2会议主要内容包括:1)各专责介绍专业年度总结情况;2)对关键技术难题进行分组讨论,各专责汇总讨论意见;3)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对技监工作提出要求和指示。

5.1.3会议资料:生技部汇总各专业年度技术总结制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资料。

5.1.4会议纪要:生技部根据会议内容制定会议纪要分派各生产班组学习。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4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全面、完整,对当前出现的一些模糊的概念与问题做了明确的定义与规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对产品质量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当前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响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与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原来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近些年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升,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因而形成了目前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同抓共管的新局面。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与特点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

1.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2.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企业利润;

4.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特点

1.代表性

抽查的企业和样品是随机抽取的,并覆盖一定的地区范围,因而能够反映产品质量状况。

2.公正性

监督抽查的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复检程序、公告程序以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监督抽查的公正性。

3.权威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部级、省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判定,因此对产品质量状况的反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的几个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调整了原办法的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62条。

(一)对监督抽查定义、监督抽查分类做了明确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首先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新《办法》还对监督抽查分类做了明确的规定,将监督抽查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以区别于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抽查。

(二)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信息办法,并由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信息。

(三)增加了抽查规范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抽查规范做了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监督抽查信息。

(四)对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做了明确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2.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3.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五)对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抽样文书及抽查报告的规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抽取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并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出具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抽查检验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对抽样管理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完善了抽样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对异议复检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的申请。新《办法》还对复检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监督抽查后的结果处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等各项处理措施,并明确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八)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新《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章节,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加大了对监督抽查各方的监督力度。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1.擅自监督抽查信息;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反应机制

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减少和防止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我国应该正式建立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快速反应机制,以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及快速反应能力,加快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查处速度。

例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食品添加剂、农资产品、电源插头插座、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妇女用品等,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产品按照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包括不合格产品认定、报告、查处、通报等有关工作,以减少和防止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给社会造成的损害。

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反应机制需要检验机构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有关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检验项目,事前制定好相关的检验方案。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后,立即按检验方案实施相关检验程序。在检验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检验机构须在12小时内做出书面抽查报告。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到达企业的生产现场,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对尚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必要的查封或扣押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并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

[2]刘燕宾、朱晓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中国市场.[J]. 2011年第49期。

[3]段芬、沈华清. 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中国质量技术监督.[J]. 2011年第8期。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5

一、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概念分析

首先,抽样检验是以“用尽量少的样本量n来尽量准确地评判产品总体(批)”为主线的科学。抽样检验的理论依据是概率论、数理统计、管理学和经济学,它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持过程。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抽样检验分为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与质量验收抽样检验。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与质量验收抽样检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按照自身工作性质与对象所行使的两种不同的检验方案。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不同于生产企业中的质量控制抽样检验和质量验收抽样检验,它属于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行为,是以监督方独立对产品进行的,决定被监督产品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总体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检验,一般是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总体,这些产品总体的不合格率一般都严重地偏离规定的质量水平Po。因此,它既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又是对生产企业(商场)整个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也包括对验收抽样检验实施情况的检查,但它不能代替质量验收抽样检验。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通过暴露问题发挥惩戒和威慑的机制(即经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被监督产品总体一般都伴随着严厉的惩罚措施),促使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商场认真把好进货验收关,从而全面提高各类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P。

再次,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目的与要求是寻找出不符合事先规定的质量水平Po的不合格产品总体,而不是证明被监督产品总体是合格总体。它主要关心否定结论的正确性,即尽量不把合格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而不保证肯定结论的准确性,特别是在样本量咒比较小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没有通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被监督产品总体可视为不合格的产品总体,而能通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并不等于“确认”该被监督产品总体合格。

二、质量监督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析

在以物易物的时代,由于产品种类不多、性能单一,双方对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比较明确,产品的特性也便于鉴别。交换中引起产品质量争议后,经鉴别谁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就是谁的。货币出现后,货币成了产品交换的中间媒介,买卖双方不一定见面,买方是按照事先对产品要求(包括价值、使用价值等)通过货币这个中间媒介来实现。由于产品交换区域的扩大,特别是产品的结构与性能越来越复杂,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质量争议也越来越多,除非是买方不按要求使用产品造成质量问题外,其他的质量问题均要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为了解决质量争议,交换双方就得找“调解人”和“仲裁者”来进行“调解”和“仲裁”。这种调解和仲裁是质量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质量监督的雏形。

国际上通行质量监督的定义是“为了保证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纪录进行分析。”这里的实体主要指产品。现行的我国质量监督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介,消费者以及生产企业自己等各方面,形成对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但通常大家比较习惯一个狭义的理解,即仅把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批准的标准等进行的执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叫作质量监督。

三、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程序

从产品的形成、流通过程来看,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质量监督可从不同阶段人手。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方式,它不仅要体现出客观、科学、公正,而且还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因此,要求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工作人员既要做到各项程序要科学、严谨,使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达到统一、规范、准确的要求,又要通过质量监督促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为了实现质量监督,达到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有效,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工作程序以及正确推断被监督产品总体质量状况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制定监督计划。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当前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自身工作的要求而制定监督计划,制定监督计划既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也是落实政府质量方针与目标的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是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不是每次的质量监督都要对每种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其次,制定抽样检验方案(n;Re)。抽样检验方案(n;Re)的制定不仅是一项行政管理的问题,而且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是政府或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质量水平P0的要求,也是做到科学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生产(经销)企业的工作方案。因此,科学、准确地制定出抽样检验方案(n;Re)是整个质量监督检查的关键所在。

再次,抽取样品。检验样品的抽样是一项纯技术问题,它是根据检验方案(n;Re),应用相应的随机抽样方法在被监督产品总体N中抽取n个样品。

第四,样品检验判定。样品检验也是一项纯技术问题,它是按照标准的检测方法对样品n逐个进行检测,并把检测获得的数据对照产品标准的特性要求进行判别,来决定样品是否合格或质量等级。

第五,提出整改措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P,整改措施就是根据质量监督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而制定的整改方案。生产(经销)企业应该努力整改,并做到举一反三,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生产(经销)企业落实执行,使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P通过监督不断得到提高。

四、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工作原则

首先,科学公正的原则。为了保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要求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与授权,确保其具有公正性的地位和认定的检验能力;要求承担监督与检验的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层层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偏差。

其次,依法检验原则。在质量监督检验的整个过程中,不仅工作过程要严格按照监督检验程序进行,而且检测的方法也要严格按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无误。

再次,确定判定原则。检验结果要依据各类产(商)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判定、对合同及说明书中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必要时要区别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和劣质产(商)品之分,并杜绝人为或随意判定,切实做到综合判定合理。

最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质量监督工作的特色,在质量监督检验中要注意查处与帮促相结合,其目的是促生产(经销)企业提高产(商)品质量。

总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企业越来越多,产品特性越来越复杂,交易的区域与范围也越来越广,再加上受主观与客观原因的影响,产品质量信息传播往往被生产企业有意无意地美化或改变,使广大用户或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处于被动与弱势地位,因此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当前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运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曲杰玉,李林.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J].企业标准化.2007(7).

[2] 鲁文瑛,李燕.论抽样检验方法在产品质量检验中的重要性[J].山西统计.2001(9).

[3] 刘国刚.对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检验的认识[J].1994(4).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6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problems at pres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质量监督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手段,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检测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本文围绕完善监管方式这个主题,研究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初步分析其成因,并提出若干思考意见。

1.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不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

质量监督机构因为参加总监组织的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兼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这就使得社会各界容易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这一现状的产生,一方面是基层质量监督工作不能被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支持,质量问题的出现往往造成公众对整读的偏见和误解,使得质量监督人员承担着不公正的舆论压力。

1.2 不利于充分体现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优越性

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是政府实施质量监管、对工程进度进入与准出的两个重要手段,但是实践过程中,我县城乡结合区域较多工程都是先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机关也仅仅是办理资料登记手续,无形之中,使政府对质量监管的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基本上只是通过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和实体抽查来具体实施,久而久之,就使得管理部门和被管理不问都认为,工程质量管不好就是质量监督机构没有监管好,从而使质量监督机构非责任主体的定位变得越来越不清晰,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优越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1.3 质量监督人员短缺的现场检查不利于强化参建各方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当前建设工程总量迅猛提高,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十几万到三十几万平方米。如此庞大的工程量,质量监督人员均需要参加每个工程的重要会议已经是疲于奔命,并且还要处理质量监督内业资料,真正花在施工现场检查的时间比较短暂,不可能检查出工程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一直以来行业自律不够,质量监督人员为了抓好工程质量,频繁地介入具体重复检查工作,不但工作越位,而且容易损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偏见和误解的升级。长此以往,使得个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越发薄弱,甚至为了隐瞒质量问题,参建各方串通一气蒙骗质量监督人员。

1.4 监督人员高强度的工作负荷不利于集中精力进行违规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无法得到教育

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十几万到三十几万平方米的高强度工作使得监督人员在现场很少有时间对照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进行细致的抽查。在高强度的工作负荷下,监督人员更难抽出时间和精力去应对情况复杂的违规处罚工作。在处理违规问题时,也往往是查出问题,仅仅是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当罚不罚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政府监督的严肃性,也助长了一些参建责任主体的违规风气,影响了健康规范的工程建设秩序的建立。

2.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2.1 以定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定量检查为主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使以定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定量检查为主。现行的验收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可以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与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3个部分。为提高监督巡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辅以必要的精确检测仪器,监督过程中重点对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数量和位置、混凝土保护厚度、楼板厚度、承重砌体的砂浆强度和砂浆的饱满度、建筑和安装工程中影响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对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有怀疑的应进行定量监督检测。

2.2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诚信评价监督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通过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加大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查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入诚信档案,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不良记录的公示和社会监督,从而提高各类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规范信用秩序,推进行业诚信的品牌效应,以此推动工程质量的提高。

2.3 建立和突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和突出施工前事前控制和施工中的主动控制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事前质量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监督人员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设计、勘查单位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同时也是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之一。现阶段质量监督存在监督人员不了解监督项目工程情况,仅凭以往经验和到现场简单看看的不良现象,这种做法即不利于树立监督管理人员的威信,也降低了政府监督的严肃性。结合本人以往工程质量监督经验,建议监督人员在接到监督项目的图纸后应进行细看,列举出质量监督的重点并在项目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后组织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将工程质量监督监督的时间、关键部位 / 节点、要求向各单位进行交底,以便于日后监督工作的顺利展开。

对施工中的主动质量监督管理中,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而三大部分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阶段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阳台等容易渗水的部位是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因此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也需要把这方面作为主动控制的重点。

2.4 建立以巡查为主的差别化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分为“监”和“督”,“监”是指监视、检查,“督”是指督促,即敦促对方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监”是手段,“督”是目的。在平时的质量监督工作中,要建立以随机巡查为主的监督机制。具体做法:监督巡查的方式采取事先不告知、不定期、不定部位的随机方式进行;监督巡查的频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信誉、质量保证能力、前次监督检查情况等确定;监督巡查的参加人员按工程的类别和难易程度确定;监督巡查的内同应结合当前的工作重点开展,同时结合地方相关标准,在监督巡查时应剑气作为检查的重点,以促进并贯彻执行;监督巡查中一旦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质量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监督巡查记录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内容。按照突出重点、宽严适度的监督原则,应建立差别化的监督管理机制,总的原则是:诚信获利,失信严惩。对于质量管理和信誉好的企业,评优评奖向其倾斜,检查频率减少。对于列入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则重点加强监管。一句话,差别化监督机制使政府监督目标更加明确。

2.5 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的到位情况

根据某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相关调查显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位的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明显高于不到位的项目。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作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日常监督行为中考察上述责任人的到位情况,不仅要求人员到位,更主要要求在项目管理上起到真正作用,能够带领各自单位人员认真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或监理,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对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到位的要约谈单位负责人要求整改,经约谈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并向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通报,利用舆论监督手段督促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6 强化现场监理的作用

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就干什么,权威性显然不够。当然,监理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当然要听业主的,但监理公司还有另一面,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公正自主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因此,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如果这两个职责出现了分歧和矛盾,恐怕多数是建设单位有问题了。所以,质量监督人员要在工地现场强调监理公司在工程监理中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力。要把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和权威性强化起来,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管理。

3.结语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建筑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从而影响到我县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尤其重要的是,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因此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当前如何转变工作方式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发挥行政执法管理职能,提高质量监督效率是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7

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要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改善现有办公场所条件,在20xx年前配齐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全站仪、录音设备、GPS等办公设备,在监督执法时由县水务部门保障用车;建立健全稳定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渠道,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公正、公平;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及案件查处等相关档案资料,达到查阅方便,统计准确,操作规范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

1、方案审批规范。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等工作,坚决杜绝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

2、监督检查规范。县水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2次以上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要给予批评、通报和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

3、设施验收规范。实行水土保持验收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标准进行验收,做到档案齐全、程序规范,杜绝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等现象。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宣传、培训、差旅补助、奖励和监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依据充分,执法身份、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规范。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1、督查制度。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随时发现、随时检查、随时处理;深入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建立并落实好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督办制度;全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随时接受县人大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报告制度。对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上报事项,做到及时准确上报;对于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县水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1周内正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3、管理制度。县水务部门设立水土保持专业技术评审小组,对从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设施验收、技术咨询等技术支撑服务的工作人员制定规范化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实行严格的“进出”考核制度,依法约束执法人员行为,保证执法队伍纯洁。

4、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它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邮箱,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进度安排

从20xx年到20xx年5月,分四个阶段,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一是启动阶段(20xx年12月底前)

1、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细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

2、全面启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二是培训阶段(20xx年1月—6月)

1、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进行全面业务培训;

2、对照本次能力建设标准,完善配套规章体系,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明确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三是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7月—20xx年8月)

1、依据能力建设要求和标准,对照《河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查漏补缺,不断推进各项能力建设工作;

2、定期召开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汇报会,落实能力建设各项目标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共同搞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四是总结阶段(20xx年9月—20xx年5月)

1、20xx年9月—12月,完成能力建设县的总结和自验工作,迎接省水利厅的初验;

2、20xx年1月—5月,按照省水利厅的验收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迎接上级抽查复验。同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对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报省、市表彰。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8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状

21世纪以来,国内多个地区陆续开始了大规模城市轨道工程建设,据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300余条轨道交通线路处于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阶段,总里程超过10000km,总投资超过1.5万亿。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除了2010年颁发的5号文和2014年3月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办法》等数量不多的文件外,监督依据均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也大多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机构。2011年12月,南京市政府为了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门成立了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在此之后,合肥、温州、徐州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突显了各地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重视,也反映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房建工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促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者们必须在不断探索、研究中抓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

2.1建设模式多样随着国家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也在随之变化发展,从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直接建设,到实现企业化运作,到BT、BOT以及当前热门的PPP模式,都有具体应用案例。加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需要与铁路、公路发生交互,还衍生出了多方代建的形式。这些模式的交替或者同时出现,给建设管理方以及工程监督机构也带来了不少新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职责的确认和划分。2.2承发包模式多样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的承发包方式还是平行发包,没有实现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同时,因为涉及专业多,建设单位往往会将一部分专业工程进行直接发包,如接地网、幕墙等。另外,部分系统工程,如屏蔽门、FAS、AFC等工程的承包商,通常不具备施工安装资质。这些现象虽然与建设行业的常规做法和部分规定不一致,但多年来已经在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行业的普遍规律,迫使监督机构不能一味叫停,必须正视这个问题。2.3边设计边施工现象普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无论是设计还是审图的工作量都非常大。加上近年来,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都在蓬勃发展,从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数量都已经跟不上发展的需求。这些因素导致了工程边设计、边审查、边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2.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多根据国家住建部87号文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含的危大工程种类、数量极多,由于工程规模大,往往又全都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定,监督人员需加大监督频率,到场监督。在监督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有效监管措施,是摆在安全监督机构面前的现实问题。2.5涉及专业多,系统关联度高轨道交通工程除了常规的土建工程,还包括轨道、供电、通信、信号、FAS、BAS、PSD、AFC等多个专业工程,各专业工程之间设有不同的接口,通过软、硬件的连接及联合调试,共同实现设计的各项功能。

3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思路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对它的监督不能生搬硬套既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凭老经验、老办法,一成不变的搞监督,需要监督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探索、实践、提炼并总结出适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督的方法,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运行体系,为规范和保障后续线路建设建立和提供必要的政策理论基础。几年来,围绕“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生产”这一目标,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思考、尝试,初步总结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督思路:(1)以法规为准绳,兼顾实际操作。(2)理顺各方关系,确保职责清晰。(3)行为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4)严格行政执法,推动两场联动。(5)政府购买服务,弥补专业短板。(6)不断总结研究,提高监管效能。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9

关键词:服装商品;监督抽查;抽查程序

服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类商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服装商品,人们对服装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要满足大家对服装款式和舒适度的要求,服装的质量也是消费者在挑选服装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为了保证消费者能购买到安全的服装商品,保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受到劣质服装商品的毒害,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对销售的服装商品进行抽样检查,直接控制其终极渠道商品的质量,并对销售和生产的企业进行问责处罚。

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工商局组织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经销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此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一系列工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涉及抽样检验工作核心的细节内容此方法并未做说明。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服装商品传统的监督抽查方法是参照其他相关监督管部门对生产领域的服装产品抽查模式来开展工作。由于抽样领域的差异,在生产领域使用的监督抽查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抽样场所在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通过对之前在流通领域的服装商品的抽查分析,传统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抽查“总体”概念混淆,“批次”概念深入人心。传统的服装监督抽检中将批次当作总体来理解,在对抽查商品要进行总体描述会用批次来形容所抽查的商品。批次来源于产品标准、生产验收或交易过程中,会对每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当服装产品流通到市场后,批次的概念就会很混乱。因为服装在生产过程中,同款式的服装会生产多批次,可能在商场销售的10件衣服来源于生产中不同的10个批次。因此将批次的概念套用在流通领域的抽查中是行不通的。

(二)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不确定。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直接对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效地监管流通市场上商品的流通,确保商品安全有序地流通。监督抽查作为一个监管手段,其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淘汰了很多问题商品,通过对抽查结果的公开,让社会越来越关注商品的质量问题。通过舆论的渠道,全国一起来监督商品的质量,这对知法犯法的企业也起到了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但是在目前监管部门在流通领域组织的监督抽查过程中,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也是各不一样。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在对同一商品的检测中,会使用不一样的抽样方案,比如对抽样数量的要求差异很大,使用的抽样方法迥然不同,对结果的判定规则也是各式各样。

(三)“基数”理解成“现场基数”,导致抽样结果应用价值降低。在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过程中,往往会将销售现场的服装商品的库存量理解成抽样商品的基数。但是在一般的流通领域,服装产品的库存量很少,有的甚至只能满足抽样的数量要求。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抽的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后期的处罚工作将无法开展,因为所剩商品已所剩无几或者是已被全部抽走做检验。工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然后高效的处理问题,由于“基数”问题的限制,根本无法有力地打击到劣质服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探讨科学有效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经过十几年对流通领域服装商品的监督抽查,如何开展抽查工作才能更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国家抽样标准有20个,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样检验、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验收抽样检验以及产品买卖的交易抽样检验等。其中与监督抽查相关的标准有: 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6378.4—2008 《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根据每个标准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可以应用在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GB/T 2828.4—2008、GB/T 16306—2008、GB/T 28863—2012。

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规定了抽样的方案和评定的程序,用于评定某一总体的质量水平是否符合某一声称质量水平。标准中设计的抽样方案,确保了否定某一合格总体的风险控制在5%,不否定实际质量水平为声称质量水平的风险为10%,也就是把合格的商品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的误判可能性为5%,把不合格的商品判定为合格的商品的漏判可能性为10%。服装商品的监督抽样是计数型的监督抽查,因此一般组织的服装商品抽查都可按照此标准来执行。根据标准的要求,服装商品执行的抽样方案为(2,0)方案,“2”表示抽取样本量为两组,“0”表示分别对两组样本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样本数为“0”,即不得出现不合格,当出现任一组样本不合格,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使用GB/T 2828.4—2008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找不合格,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严把质量关,因此此标准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前提是保证所抽样本误判的概率为5%。

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规定了在流通领域中对商品的质量特性进行质量监督时的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和评价程序,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是否不符合某一质量要求,但是不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符合某一质量要求。此标准对所抽商品的类型没有要求,不仅可适用于计量型、计数型等分立个体商品,也可适用于散装型商品。但是此标准只适用于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商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因此,当服装商品在具有以上先验质量信息情况时,组织者可以选择GB/T 28863—2012作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按照此标准的规定,采用抽样方案为(1,0)方案,即抽取一组样本进行检测,不得出现不合格。当不合格时,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

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规定了在产品质量评定时,对核查总体的复检和对样本产品的复验的方法。服装商品抽样检验后,对于不合格的检验结果,企业若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复检或者复验。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复验是指对样本产品进行重复性、再现性的检验。

通过对以上标准的分析,结合以上三个标准可以克服我们在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以上标准开展实施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优点显著:

1.监督对象不受生产批次的限制。监督对象即监督总体,根据标准的规定,监督总体指“被实施核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根据监督的需要,可定义监督总体为“同厂家、同型号的产品为监督总体”,也可定义“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为监督总体”。服装商品一般可定义“同厂家、同款式的服装商品为监督总体”。

2.需要的样本量很小。符合流通领域服装商品分散、同款商品数量比较少的特点。样本量大,则检验的功效会比较高,发现不合格的监督能力会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样本量越大越好。但是由于受监督资源的限制,通常只能采用极小的样本,可能对客观上不合格的部分商品漏判。但是并不会加大对客观上合格商品误判的概率。

3.不能判断总体合格。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室监管部门对产品的质量水平是否达到要求而实施的检验,是对生产、经营方产品质量控制的监督。由于监督抽查是在生产方对产品检验合格基础上的检验,其任务不是确认商品合格,而是检查生产、经营方是否按相关标准要求把好质量关,出厂的商品是否不合格。而且,商品监督检验选用样本量极小的抽样方案,这种方案当样本不合格时对判定总体不合格产品误判的风险很小,而当样本合格时判定总体合格的风险很大。因此,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只适用于判定总体不合格。也符合监管部门查找不合格的初衷。

因此,在实施流通领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方案,不可生搬硬套。流通市场的产品面临太多的变数,如果一味地参照传统的做法去操作,虽然也可起到监管的作用,但是无法做到对症下药,会导致监管效果甚微。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例10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监管理念,结合“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努力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市场开办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形成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的监管格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巡查、检查工作制度,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力度;着力解决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制售假劣中药材案件,重点打击制售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结合流通领域药品安全隐患风险大排查大清查情况,要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加大整治力度。

(一)城乡集贸市场是否非法出售中药饮片、原料药和药品制剂产品;是否非法出售毒性中药材、野生动植物药材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是否存在出售人工增重、染色、硫磺熏蒸、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加工中药饮片、挂靠经营、过票经营等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调剂中药配方、代煎中药等行为;是否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购进验收销售等各环节台帐记录不规范等情况;是否存在经营户储存条件差,易影响产品质量等情况。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渠道是否合法,入库验收和储存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分装中药饮片的行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是否合格。

(三)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票据索取、台帐记录、入库验收和储存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中药饮片质量是否合格。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开始至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7月)。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与质量现状和市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请各地于7月30日前将《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监管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联络表》(附件1)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市局流通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20日前)。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方案主要任务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各地应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管和前期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确定本地区需重点检查的对象和主要安全隐患点。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10月5日前)。各地要加强协调,统筹辖区内监管力量,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所有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全部要进行现场检查,对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要100%进行现场检查,对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将检查记录及时录入到市局OA的药品监管系统内。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10月10日前)。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和《宁波市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2)、《宁波市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2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局流通处。

总结报告应内容详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项整治总体情况;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处罚的单位名单和已立案但尚在继续调查的单位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单位,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流通环节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长效机制;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评估等。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这次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制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围绕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加强日常巡查,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做到早发现早查处,防止违法违规事件蔓延,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