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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5:56

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例1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儿童保护论文例2

[中圈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郑州模式的由来发展与社会动因

1970年末期中国确立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工业化、城市化与社会现代化步伐显著加快,亿万城乡人口日趋频繁的水平流动与地理迁移,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及其带来的一系列相关议题,成为改革开放初期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为此,国务院于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将收容遣送站定性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总体来说,当时流浪儿童保护议题通常“隐藏”在流动人口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问题之下,基本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尚未成为独立、重要和事关全局的儿童福利政策议题。但是,政府已经开始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日趋突出的流浪儿童保护、发展的新问题、新对策。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详细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1990年9月,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世界儿童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儿童幸福需要最高一级的政治行动”,要求签字国政府在1991年底前拟定国家行动方案。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上述两个文件,自1992年起,民政部积极探索、研究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新方式、新途径和工作模式,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项目合作,“郑州模式”应运而生。1995年4月,民政部在全国各地收容遣送站之中首批建立13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是其中之一。

2001-2005年既是郑州模式发展成熟时期,也是流浪儿童保护政策与工作体系形成时期。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机制。到2004年合作项目中期评估时,独立完整、特色鲜明和凝聚多种重大制度创新的“郑州模式”轮廓已清晰可见,应运而生。2005年8月17-18日,全国救助管理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会议在河南郑州市隆重召开,以家庭、社区为基础、综合性和连续为特征的流浪儿童保护“郑州模式”正式诞生。

2006年以来最新的发展是,“郑州模式”不仅在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建设上日趋完善成熟,更上一层楼,而且郑州模式已成为中国儿童福利理论创新与儿童福利政策框架设计的典范,郑州模式的涵义、影响和意义已由中国模式、中国经验上升、提高为国际涵义、影响和意义。令人高兴的是,郑州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是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6-2010第四个合作周期的项目执行单位。如何在国内国际宣传推广郑州模式,加强儿童福利基础理论、比较政策研究和流浪儿童社区预防,推动流浪儿童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设是主要任务。

二、郑州模式的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

目前,人们对郑州模式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以前对郑州模式基本涵义理解是,国家儿童福利制度,核心是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流浪儿童福利服务与社会保护制度,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和社会福利制度创新提供宝贵经验。显而易见,社会各界对郑州模式的基本特征,对郑州模式的本质、精髓的认识理解不断深化。实际上,郑州模式的本质和精髓是以儿童权利、儿童参与和儿童优先原则为价值理念基础,以儿童需要满足最大化、身心健康成长和流浪儿童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为核心政策目标,以家庭生活照顾,以及覆盖身心健康、基础教育、保护服务和短期食宿服务为主体的综合性、发展性、社区性、连续性为特征儿童福利和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儿童权利、参与、保护、儿童福利等价值理念,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国家福利责任承担的性质定位,儿童健康发展和回归家庭、回归社区的政策目标,家庭生活、生活照顾、健康照顾、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综合体系,及广泛社会参与和社会工作服务手法是郑州模式的五大构成要素。

郑州模式的首要创新是工作人员价值观念的更新,是思想意识的转变,实质是价值理念和态度的变革。1995年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成立以后,中心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在救助站中处于什么地位,如何准确为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定性、定位和定调,这在收容遣送背景下尤为重要。在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社会救助制度以来,中心领导能够准确把握国家儿童福利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国际合作项目,广泛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率先在流浪儿童保护与成年人救助工作分离,在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实行内部开放管理,改变传统在中心坐等流浪儿童送上门的习惯做法为积极主动开展街头救助,走出中心开展外展社会工作,实施积极保护救助等诸多方面都走在全国前面,开创崭新的工作方式和服务理念。

其次,组织创新和组织结构功能、目标的科学定位是制度创新的第二个重要层面与领域,组织创新是服务创新的组织基础,是制度创新的核心与集中体现,实质是科学确立组织目标。1995年成立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来,中心组织结构、功能与科室设置不断调整变化,特别是中心工作人员年龄、性别、专业训练和数量配置日趋合理,逐步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手法,以适应流浪儿童保护工作需要,为流浪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某种意义上说,郑州模式孕育、形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就是中心的组织发展和重构过程。

第三,流浪儿童保护服务创新是郑州模式最直观醒目、最引人注目和最重要突出部分。服务创新是价值观念、政策目标、资源配置、组织结构、服务提供和运作机制的集中体现,实质是保护服务性质、结构、数量、质量与效果的综合性反映,是中心与社区互动的结果。服务创新的涵义主要是指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整个服务体系的创新。

第四,保护服务工作方法创新是郑州模式发展形成最重要、最直接的实践和方法性基础,工作方式转变为既为创新工作模式提供有效的工作手段,又反映价值观念和政策目标转变。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通过国际合作项目,探索新型工作方式。首先,中心逐步形成一套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群体救助保护、教育、行为矫正的独特工作方法,明确提出“有教无类”教育原则,有的放矢、共性、个性化、共性与个性结合教育方案。其次,中心工作人员探索儿童

福利与儿童保护工作方法,废除行政强制手段,尊重儿童意愿。第三,中心工作人员探索多种方法,将社区预防、外展社工、街头救助和中心保护结合起来,特别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流浪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流浪经历,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第四,中心工作人员引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行政管理和政策倡导等多种方法,破天荒地在中国流浪儿童保护服务中首次运作外展社工的方法,儿童福利工作方法日趋成熟。第五,中心工作人员将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行为矫正、行为科学研究等多学科引入,从多学科角度观察、理解和保护流浪儿童,形成整合、系统性和多学科交叉渗透的工作方法。第六,中心放弃守株待兔和坐等流浪儿童上门的传统工作方法,在中国首次开展外展社工。最后,中心保护工作始终坚持儿童参与和社区参与原则,流浪儿童既是保护对象,又是保护服务的行为主体,流浪儿童参与为实现社区融合、社区整合和社区福利提供最佳的途径。

第五,中心和服务体系运作机制的创新是郑州模式孕育、发展、成熟的实际工作基础。运作机制是指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特别是中心开展保护服务和推动工作所采取措施的总和,实际形态包括保护机构日常运作、各部门之间关系和中心与外部环境之间互动关系三部分。首先,1995年成立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来,中心领导积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开放、学习的心态接纳外界的各类信息。其次,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和保护服务实践能够按照流浪儿童保护流程来组织、安排工作,按照流浪儿童不同生命周期的不同需要来配置资源。第三,中心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儿童保护科,儿童保护科之内根据流浪儿童群体的不同需要,设置不同的服务。

第六,中心在儿童福利和流浪儿童保护政策领域实现一系列具有历史意义的政策创新。1995年以来十年间,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在诸多政策领域具有革命性的创新:一是推动、促进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与成年人救助站彻底分离,改变了儿童与成年人混居状况。二是刺激、催生、孕育部级流浪儿童保护政策框架的初步形成。三是改变传统保护工作模式,明确提出社区预防、积极保护和儿童参与、儿童权利等新政策。四是在全球化处境下,首次实现国际组织、各级政府、地方社区、流浪儿童家庭和专业社工等多主体共同建构的儿童保护政策,儿童保护政策类型出现多元化、专业化、社会化趋势。五是最为重要的,由于流浪儿童年龄、性别、家庭背景、民族、受教育程度和流出地不同,他们的需要和要求有所不同,导致中心必须发展一套综合性、连续性和儿童为本的保护政策。

第七,儿童福利、儿童发展、儿童权利和流浪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理论创新是郑州模式整体性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是对流浪儿童保护实践经验理性反思和抽象化概括总结。理论是人们对纷繁复杂社会现象与五光十色社会现实性关系的系统化、抽象化、概念化说明。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理论创新众多,极大丰富发展中国与世界儿童福利理论。

三、郑州模式的基本经验与政策评估

郑州模式孕育、发展和日趋成熟的社会过程创造、积累大量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工作经验,为中国和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地区开展流浪儿童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借鉴和学习榜样。首先,郑州模式的基本经验之一是要将国家宏观的政策目标与微观的工作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国家社会发展目标与基层机构自身发展高度吻合一致之时,机构发展才有可能与机会。

其次,1990年以来,国家逐步建立流浪儿童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与儿童福利制度框架。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充分利用国家法律保护框架,努力实现法律原则操作化,并且在儿童保护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儿童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内涵外延与基本途径。

第三,解放思想、观念更新,善于吸收和借鉴先进理念,养成改革开放、创新进取的心态,不墨守成规,善于宏观思考和总结经验,充分尊重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和最新价值理念。

更为重要的是,民政部将儿童福利、儿童发展置于社会福利政策议程的优先领域,高瞻远瞩、统筹规划、政策指导有力,充分体现新时期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和为民服务根本宗旨,体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基层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坚强有力和超前理论政策指导。在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关爱性社会救助制度的漫长过程中,如何科学确立流浪儿童保护工作的定性、定位和发展方向始终是个基础性理论政策议题,迫切需要国家性的政策指导。但是,郑州中心的工作人员勤于思考,不等不靠,及时积极主动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司汇报,上下良性互动和有效沟通,将决策工作、政策贯彻实施和政策反馈、政策评估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河南省、郑州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体现在人财物支持、政策制订和制度建设多方面,能否将流浪儿童议题纳入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并置于优先领域,这是郑州模式基本经验。

第五,专业队伍建设,特别是郑州中心与国际机构、社会工作专业院校的专业性合作,有助于将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专业知识和助人技巧应用到服务实践中,并创造新的理论,实现多赢的局面。郑州中心在提供流浪儿童保护服务过程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充分利用当地郑州大学社会工作系的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服务。

第六,将先进价值理念、成功国际经验与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现遵守儿童福利领域中的国际惯例和创造中国特色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创新间的平衡。儿童福利是个成熟的专业服务领域,国际社会已积累宝贵经验,形成某些国际惯例性做法。郑州中心全体职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流浪儿童保护服务模式。例如实践证明:依托社区的类家庭服务是某些不适合送回家儿童的最好解决办法。郑州模式经验充分验证“越是中国的,越是世界的”假说,国际惯例与中国经验有机结合。

第七,积极开展和探索创造多种形式的救助保护服务,特别是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过程入手,明确划分接触救助收心立志和回归的工作流程,建立社区早期干预全天候救助和外展社会工作救助保护中心类家庭家庭寄养和儿童福利院回归主流社会的“服务阶梯”和“服务链条”,满足各类群体流浪儿童需要,为他们建立社会化保护网络。换言之,综合化、系统化、连续性、社区性和网络化的保护服务体系是郑州模式的精髓之一。

第八,注重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注重专家学者知识优势和专业人员的独特作用,注重理论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试点和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和一切以儿童健康成长为中心,广泛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社会智力,这是郑州模式的基本经验。

如何理解、看待、评价和推广郑州模式已成为中国儿童福利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之一。从项目本质角度看,对郑州模式的评估实质是政策评估,是对国家流浪儿童保护政策的评估,是对国家有关流浪儿童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政策贯彻实施过程、结果和实施影响因素的评估。从推广郑州模式基本经验的角度看,对郑州模式评估是一种影响评估和社会实验影响评估,人们需要了解哪

种保护服务方法最为有效,哪种保护、干预方法最适合哪些流浪儿童群体,现有保护干预方法对流浪儿童及其同伴,对他们的家庭和所在社区都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郑州模式非常成功和独具特色,而且在全国的绝大多数省份具有雄厚坚实的推广价值。更为重要的是,郑州模式的诸多制度创新、社会影响和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局限于中国社会,而且对那些饱受儿童问题困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参考借鉴意义和巨大的推广价值。

四、郑州模式的世界意义与推广价值

郑州模式诞生的社会处境在许多方面截然不同于欧美国家,但是在许多方面却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这种差异和趋同的状况凸现郑州模式的世界意义和发展中国家的推广价值。

首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低于或落后于欧美工业化国家,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疾病、文盲、失业、贫困、越轨、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丛生,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公共财政却没有相应能力和足够资金来解决诸多棘手的社会问题,加之某些政策诱导的社会问题,例如计划生育和一孩政策导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户籍制度和城乡分隔背景下人口流动,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现代化初期流浪儿童议题等。这种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协调状况延迟或降低国家、社会对社会问题的及时回应,导致某些社会问题长期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何用经济的方法解决问题尤为重要。

其次,中国社会普遍缺乏欧美国家的社会政策、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价值观念和社会态度,中国社会主流的、传统的、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观难以接纳、认同欧美国家主流的个人主义、权利、自由、需要满足、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如何在传统文化盛行或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过渡的社会处境中,全力推进以现代价值观念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事业就成为重大的理论政策问题。

第三,欧美国家社会福利和儿童福利事业普遍具有完善、坚实的法律框架和法律制度依据,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社会保护服务是由《宪法》和相关的《社会福利法》衍生发展而来的,具体服务的法理基础雄厚,法律地位明确,法律规定严格,法律保护系统,法律监督完善,而中国的儿童保护机构是在缺乏儿童福利法律保障框架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机构是在普遍缺乏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政策框架背景下开展专门性的福利工作,专项社会福利工作缺乏普及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因此使专项社会服务工作的推展异常困难,专项服务工作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和政策配套。

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创造一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护与生产性保护为一体新型儿童福利模式,创造一种发展取向和生产性保护取向为主的新型儿童保护模式,使世界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工作进入崭新的历史时代。自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以来,欧美国家儿童保护工作由家庭作坊式学徒工模式、教会与地方政府举办院外家庭救助模式、教会和地方政府的济贫院模式、儿童和孤儿的庇护所模式、家庭收养和儿童慈善安置模式、儿童福利院和院舍照顾模式,发展为家庭津贴和在家庭中、社区中照顾保护儿童的工作模式,国家承担儿童保护的全部责任,为家庭照顾儿童提供专门性津贴,确保儿童生活在家庭中。目前,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尚无条件提供这样国家化、专门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儿童保护。但是,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实际创造一种截然不同欧美国家的儿童保护模式,这种新型的儿童保护理论模式可以命名为“发展性和生产性儿童福利或儿童保护工作体系”。

所谓发展性与生产性保护理论是指,儿童保护工作重点是发展儿童各种能力,特别是在年龄较大流浪儿童(15-16岁)群体主要发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社会中生存工作能力。这种模式的重要特征是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社区预防、社区支持、社区参与和社区网络是中围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的重要因素,家庭保护与社区保护的紧密结合是创新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性与生产性保护理论并不是否定国家性保护和传统儿童福利服务模式,而是将政府对年幼儿童的国家保护和社会对年长少年的职业生活技能培训紧密结合在一起,更加突出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群体的不同需要,更加适合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社会性生存环境。这种模式最大优点是可以缓解国家儿童保护资源不足和儿童福利的经济发展基础薄弱问题,同时又将儿童的国家保护由消极、事后补救和解决问题性质转变为积极预防、侧重儿童发展。这种理论模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护理论,因为福利国家儿童福利以家庭津贴为基础,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儿童福利制度背景是缺乏家庭津贴和全民性、综合性社会福利制度,国家社会保护范围和程度均十分有限,如何为流浪儿童提供可持续性保护成为基础性议题。

五、郑州模式的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

郑州模式的历史贡献不仅是过去时态的全面性制度创新和宝贵工作经验,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儿童福利事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为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儿童福利制度与政策框架,如何完善发展郑州模式的政策建议,基本上等同于如何完善发展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框架。

首先,我们应大幅度提高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事业在国家整体性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目前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事业低下地位,我们应站在全球化竞争、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改变和深化改革开放政策的全球战略高度来认识儿童,将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儿童发展放在最重要和最为优先的领域,密切儿童与国家关系。换言之,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儿童保护工作应成为民政部和郑州市救助站工作的战略重点。

其次,逐渐改变中国决策者、福利机构管理者、父母和普通公众的主流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加强有关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社会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崭新儿童观和儿童福利发展理念。人们如何看待、对待儿童问题决定他们自身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实质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是制度选择与政策框架设计的价值理念基础,因为除非有尊重儿童权利的思想,否则不会有真正符合儿童利益的福利体制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尽快建立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搭建部级法律保障框架。具体政策建议是,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纳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议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儿童福利法》是世界各国政府开展儿童福利事业的法律依据,应明确规定国家的福利责任。

第四,更加注重早期预防和早期干预,更加重视妇幼保健、食品营养和儿童社会化时期的人格培养,更加注重家庭生活环境的营造,防止家庭结构功能的异化和父母角色丧失。这里相关政策建议是提高妇幼保健水平,建立家庭津贴制度和优先发展儿童早期教育服务。

第五,尽快将目前分散化、点面分离、地方化的儿童保护服务形成整体化、点面衔接、体系化和全国性的服务体系,加大国家层面上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服务的体系化建设步伐,使不同时点上的服务连成一体,形成覆盖城乡所有儿童和所有问题领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目前郑州模式提供的是多样化、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多学科和多元化的保护服务体系,以流浪儿童为中心,以家庭照顾为中心,以社区预防和早期干预为基础的保护服务体系已初见端倪,基本轮廓已清晰可见。

第六,加快全国各地儿童保护机构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工作化发展步伐,提高服务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逐步更新、改造现有服务机构的人员结构,培育儿童服务机构与社会工作院校平等互利制度化伙伴关系,将服务实践与理论研究,服务实践与政策指导结合起来,实现实践、理论、再实践、理论之间的良性循环,加强儿童保护的政策指导和理论研究深度。

儿童保护论文例3

一、留守儿童问题与委托监护

留守儿童群体近年来受到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当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时, 通常将子女交与其他人进行监护, 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由此发生,主包括隔代监护、上代监护以及儿童自己管理自己的无事实监护人。受到委托监护的孩子基本权利多难以保障,未成年人也常因缺乏关爱与正确引导而社会化出现问题。[1]孔东菊认为,由于对委托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全面、以及监护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影响监护效果、监护缺乏监督等原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如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不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监护人缺位等。[2]

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进行讨论时,学者们的视线集中在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马瑞娟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 监护人不能时时处于监护的状态,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第三人, 有利于监护目的的实现。但与委托监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少且位阶低, 成为监护委托实现其功能的阻碍之一,应将监护委托上升为法律, 增强其规范性和约束力,规范监护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对委托监护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的见更终止作出详细规定。[3]马玉龙认为,应在充分考虑儿童意愿的情况下,改进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如年老、疾病、不良嗜好等;赋予被委托人拒绝、辞任权及一定的报酬请求权、规范委托监护权的变更与终止,并规范监护委托合同内容(明确监护委托的事项、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委托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由乡镇司法部门介入,予以指导、监督。[4]

二、流浪儿童监护问题与监护权转移

在我国城市中,“流浪儿童”人数众多[5],这个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且常常被不法分子胁迫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的威胁的同时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6]法学研究人员和心理学研究人员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社会工作者都对“流浪儿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肖秀娟[7]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出现问题导致对儿童的监护缺失,而国家又没有及时给予有效的监护救济。在是否强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热论中,多数学者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让他们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从源头防止其流浪街头的观点得到广泛的支持。“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之社会本位立法,监护事关社会公益,不容单纯以家务私事视之。监护事务要由亲属自治已非其时,继之以公权力干涉乃势所必然”[8]因此,在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讨论中,适当情形下的监护权转移及国家监护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

我国相关法律较为强调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是否转移监护权方面的意思自治,国家对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干预则没有较多体现。[9]胡巍认为,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的原有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保护职责的情形,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此时监护权的转移

成为必然。但在我国,监护权转移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流浪儿童福利的实现。向辉指出,我国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现有法律中对法人[10]、组织行使监护权的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应加强立法,健全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监护权的强制转移。[11]

三、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监护

针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监护权判定问题,当前我国主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改变儿童的生活环境原则、照顾父母利益的原则、注重调解原则等,忽视了对儿童根本利益的保护。[12]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用于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13]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张知悦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更合理的评判:首先,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由各级群众基层组织如社区、街道等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品行、与子女的相处模式等做出评价证明,作为法官判定的依据之一;第二,在离婚案件中,由保护儿童利益的有关机构人员出任或由该机构委托律师担任子女代表人,行使代表义务,在父母离婚时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调查职能,弥补我国社会评价机制的缺失。

尚晓援等人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研究中发现,在我国,尤其是宗族观念较强、以父系家族为主要社会网络的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双方离异或父亲一方去世后,孩子(尤其是男孩)的事实监护、抚养绝大多数是由父亲或父系亲属执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女性独自养育孩子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母亲带孩子改嫁很难被前夫与现任丈夫家族接受。这一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和行政命令强行改变,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对监护现实干涉规范,并通过儿童福利与救助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实际监护人的合法权益。[14]

四、国家监护制度研究

国家监护是近年来在讨论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尤其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的相关研究,以及讨论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保护问题时被广泛提及和讨论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将国家监护的概念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钱小萍[15]认为广义的的国家监护是指: 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公权力全面介入了监护人的资格及其选任、监护的开始、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诸多方面。”[16]朱红梅将国家监护定义为狭义的国家强制监护,即有亲权监护人而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剥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强制转移给国家法定机关指定的个人或机构,以达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目的。[17]

钱晓萍在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探讨中指出,国家监护制度的实现主要通过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监护监督的形式,即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指导、协助、监督,是国家间接监护的形式。二是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主要程序包括实行国家临时监护,查明流浪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正常监护的原因,进行分类,实施救助,监督和巩固——跟踪回访、杜绝已回归的儿童再次流浪。三是直接代行监护权的方式。对于丧失亲权监护或亲权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情形,可由国家指定专门监护机构机构直接代行监护职能,是国家直接监护的形式,亦称为“国家代位监护”。[18]实行国家代位监护时,建议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组织机构及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各种儿童基金会、儿童福利院的操作运行模式,以期通过这类具有监护性质的组织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19]

五、评述

从研究视角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现有的部分研究是从国家管理与立法的视角出发,自上而下讨论弱势儿童监护的相关政策与立法完善;另一部分研究虽是以弱势儿童群体权益保护为视角,但多从笼统的社会问题视角出发进行分析与讨论,真正以未成年人个体或群体的实际生活与需求为视角与出发点研究较少,对未成年人权益与需要的重视仍需加强,价值取向上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及最大利益的保护。

在现有研究的学科分立方面,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现有研究主要分布在民法学、行政管理及儿童福利等领域,尤其以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性及立法完善的讨论,以及用监护制度支持解决某一弱势儿童群体问题等方面的讨论为主。在中观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领域内,以弱势儿童的救助保护与福利实现为目,系统讨论监护制度主客体、资源及其运作方式的相关研究有所欠缺。

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现有研究普遍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途径与手段,研究者多是参考对某些弱势儿童群体的相关研究,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试图找到解决弱势儿童群体监护问题的途径,大部分研究在实证调研资料的支持方面有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葛磊 刘洋:《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载《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8月刊 第64页.

[2]孔东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的民法研究——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视角》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第93页.

[3]王瑞娟:《试论“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 载《企业家天地 理论版》2008年7月刊 第229页.

[4]马玉龙:《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11年10月 13-14、21-28页.

[5]据民政部门统计,中国约有 15 万至 30 万名“流浪儿童”.

[6]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载《青少年导刊》2006 年第 1 期.

[7]肖秀娟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3月 第16页.

[8]林秀雄: 《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及“民法”第 1094 条之修正》,载谢在全等 主编: 《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293 页.

[9]唐小乔:《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07年第6期 第34页.

[10]胡巍:《试论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5 期 第78页.

[11]向辉:《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12年第二期 第45页.

[12]王丽萍著:《昏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学》2006年4月期.

[14]尚晓援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载《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86-190页.

[15]崔澜、刘娟: 《我国监护制度立法: 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载《理论探索》2006 年第 4 期,第 146 页.

[16]张步峰: 《公法视野下流浪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77 页.

[17]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 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47 页.

儿童保护论文例4

关键词 保健护理 早期儿童发展 应用价值

选取2012年1-12月0~6岁儿童进行本次研究,从而探讨保健护理在早期儿童发展中的应用价值,为提高儿童身体发育与生活质量提供可靠依据,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选取身体健康的190例儿童进行本次研究,其中男100例、女90例,年龄6个月~6岁,平均(3.65±0.31)岁。

保健护理:对190例儿童及家属均实施正确的保健护理措施:①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儿童性别、年龄、体检情况、智能测评情况等;②指导家属正确给予婴幼儿抚触、主动体操、被动体操等日常运动措施;③讲解正确喂养措施,纠正以往错误喂养方式,指导其准确掌握各时期婴幼儿进食种类、进食量、进食时间及次数等饮食知识,避免婴幼儿发生营养不良情况导致身体抵抗力下降,保障其身体及智力健康发育;④讲解婴幼儿各时期心理特点,指导家属正确对待各时期婴幼儿心理反应,如给予亲情关爱、平等相处、亲子游戏、知识教育等,并给予相关生活指导;⑤讲解早期儿童健康标准,如大运动、精细动作、抗病能力、语言能力、认知能力、身高、体重、心理发育等,使家属在日常生活中准确掌握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异常表现并进行有效干预;⑥定期组织家长交流,通过家长座谈形式提出儿童早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给予及时处理,相互交换育儿经验;⑦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如给予温馨安全的家庭环境,室内应宽敞明亮,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创造良好人文环境;⑧讲解不同季节、不同年龄段常见疾病及有效预防措施,使其掌握各种疫苗正确接种时间及接种必要性;⑨讲解定期体检的重要性以及未进行定期体检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重视并有效实施儿童定期体检。

效果评价:对保健护理前后190例儿童智能及体检情况进行判断,将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后得出结论[1,2]:①智能测评:根据首都儿童科学研究所制定的《0~6岁儿童神经心理发育诊断量表》测评儿童发育商(简称DQ);②体检:内容包括整体发育、营养指标(钙Ca、铁Fe、锌Zn、血红蛋白Hb等)。

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对于计量资料用(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结 果

190例儿童经保健护理前后,其体检情况及DQ检测结果对比分析:190例儿童经保健护理前,大多体检仅部分达标(97.37%),仅2.63%儿童体检全部达标,且DQ处于中等及中下等儿童所占比例高达50.53%、35.79%;经保健护理后,75.79%儿童体检全部达标,且DQ达中上等及优秀所占比例分别为56.84%、31.05%,较之前显著上升,对比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P

讨 论

保健护理是保健与教育的有机结合,通过对婴幼儿家长进行全方位护理指导,从而使其获得科学育儿知识,最终达到早期儿童健康发展的目的[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健意识逐渐增强,对保健护理需求情况也日益增加[4]。

本文研究可知,进行保健护理前仅少数儿童各项体检均达到规定标准(2.63%),且大部分儿童DQ处于中等(50.53%)或中下等(35.79%);保健护理后,75.63%儿童均达到各项体检规定标准,且大部分儿童DQ处于中上等(56.84%)或优秀(31.05%)。提示保健护理可提高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体检达标率及DQ优秀率,保障早期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与许小菊等人研究结果相符[5]。

参考文献

1 米素兰.保健护理在早期儿童发展中的作用[J].中国妇幼保健,2011,2(1):254-256.

2 张靓.保健护理在早期儿童发展中的作用[J].中外健康文摘,2012,9(41):420-421.

儿童保护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07/08-0086-05

从一些电影,如《刮痧》《我是山姆》等中,除了可以窥见中美文化的巨大差异,也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这些由美国儿童权利保障和服务机构对疑似虐待孩子以及能力不足的父母提出法律诉讼,要求收回其抚养权的事件引发了笔者对美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思考。美国对于儿童监护人权利的限制与约束,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机构、措施的完备性对于中国儿童权益保护的发展有很大的启示。近年来,中国家庭虐待孩子事件频发,对于是否应逮捕嫌疑人、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孩子的事完全是父母的责任,父母都是爱孩子的,家庭内部的问题不需要外部力量去干涉。因此,在看到美国相关部门剥夺家长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时,中国多数家长可能会觉得他们是如此的不可理喻与多管闲事,但从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入手去进行分析,就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法和案例研究,从跨文化对比的角度出发,探讨中美两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以及关于家长权利的文化逻辑特点。

一、概念内涵

(一)儿童权益的内涵

从字面上来理解,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两个方面。合法权益是经法律确认的,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嗬人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体的物质与精神利益。〔1〕

我国学者张爱宁认为,儿童的权利应体现儿童这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首先,儿童是一个独立的人,儿童具有与成人一样的独立人权,而不是成人的附庸;其次,儿童是处于生命早期阶段的人,童年生活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不仅仅是成人的预备;最后,儿童需要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儿童的个人权利、尊严应受到社会的保护。

吴鹏飞认为,所谓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发展需求所拥有的一种有别于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包括受保护权和自这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2〕孙艳艳认为,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道德、法律或者习俗认可的利益、自由、资格等。这些定义都较为全面地强调了儿童权利的独特性。〔3〕

综上所述,本文将儿童权益界定为基于儿童身心发展需要,法律确认的为儿童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二)儿童权益保护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首次以国际人权文件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以保护儿童免于遭受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伤害,所有缔约国需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宣传和教育等,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以及犯等。

二、中美两国家庭与儿童权益保护

毫无疑问,监护人需要对儿童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因为儿童的生活经验和能力有限,他们有时会无意识地自我伤害。虽然我们承认并保护儿童的自,但有时儿童的主观愿望与儿童的权益并不一致。例如,儿童天生对一切事物感兴趣,包括危险的电源和放在角落里的热水瓶。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当然要对儿童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通过制定一些禁止性的规则来制止儿童的自我伤害行为,但是这种限制的权利在哪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如何防止父母滥用这种权利而对孩子造成伤害呢?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家庭对儿童的权益侵害包括对儿童的忽视、暴力伤害、精神虐待,过度干预或过度保护使得儿童丧失选择以及参与的权利,另外就是由于父母离异或者父母自身抚养能力低下导致的儿童权益受损等。

(一)中国家庭中儿童的权益

1.中国家庭中亲子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父母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有如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儿童在家庭中享有受抚养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通过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除此之外,父母还享有姓名决定权、居所决定权、教育权、法定权、财产管理权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中国子女在家庭中也应当履行尊重、帮助和孝敬父母的义务。〔4〕

2.中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及问题

家是孩子温暖的港湾,父母都是爱孩子的,然而,一旦家变成了伤人的武器,那么对人的伤害也就会是最深的。2013年,全国妇联的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仍不容乐观,10~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可见,在中国家庭中,儿童权益的保护仍是当务之急。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任何人和机构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规定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对于侵害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等家庭暴力现象视其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对于没有构成严重伤害的虐待儿童行为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以下从一则侵害儿童权益的家庭虐待事件入手,分析中国家庭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

最近,南京9岁男孩受到养母虐待,被打成轻伤的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养母声称自己打孩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因为男孩没完成自己布置的课外作业,孩子的伤情是被学校发现的。经法医初步鉴定,其养母的行为已构成男孩轻伤,但养母拒不承认自己是故意伤害,也质疑所谓的轻伤。开庭审理后,最初并没有决定逮捕其养母,之后发现其养母有自杀倾向才决定逮捕。

这则案件暴露出中国家庭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国传统家庭儿童权益观念的问题。传统家庭观念中,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的儿童在家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几乎没有发言权。案件中,最初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中有这样一条:不批准逮捕是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的。事件曝光后,孩子的亲生父母并不觉得气愤,反而认为在农村,孩子被打是很正常的事情,打孩子是为了他好,更多担心的是孩子的养父母不再收养这个孩子。男孩也表示是自己的过错,希望回到养父母身边。

第二,如何举报揭发虐待的问题。案件中,孩子的亲生父母以侵犯名誉、隐私为由对在网上发帖的网友提出诉讼,认为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虽然法院最后驳回诉讼,但是对于虐待侵权事件的举报揭发,该采取何种手段进一步规范值得深思。

第三,如何对受侵害孩子实施救济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强调要对子女的利益加以保护,但怎么保护,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可操作性很弱。因此,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件时,被监护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救济。〔5〕在本案件中,一方面男孩的养母被刑拘,另一方面,孩子对于亲生父母在安徽老家的家庭也比较陌生,亲生父母担心,如果他不回到养父母身边,孩子的教育和生活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目前所能做的只是学校的老师、同学以及社会上的热心人士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宽容、接纳的心理环境,但是该男孩目前还是不能离开养父母的家,这对他今后的发展是不利的。

(二)美国家庭中儿童的权益

1.美国家庭中亲子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与平等”是美国文化中普遍的价值观念,这就意味着要把人对人的限制降到最低。未成年人虽然还没有成年,他们与成人一样是独立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不能因为他们没有成年就加以种种限制。因此,父母不能把未成年子女看作是自己的附庸,父母有教养子女的权利,但是,不能过度使用这种权利,为了避免父母滥用权利,国家必须进行干预。〔6〕

2.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

从感性层面,我们了解到美国对于家庭中儿童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视,很多初到美国的华人很难理解美国法律对父母的一些“苛刻”的规定,例如,让十二岁以下的孩子独处是违法的。一对瑞典夫妇在美国旅行时因为觉得咖啡馆里空气不好,就把婴儿车留在了咖啡馆的橱窗外看着,结果被逮捕并且要被剥夺对孩子的监护权;《刮痧》中爸爸因被误认为虐待孩子而被剥夺监护权。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父母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儿童权利细致入微的保护。

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由法律、司法、管理以及监督等多个环节构成,其中政府起着主导和监督的作用。秉承“预防与永久计划”的理念,美国政府鼓励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协同合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对儿童进行保护。〔7〕

首先,每个发现侵害孩子权益行为的个体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相关部门会直接将孩子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照看,然后对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后,根据家庭危险程度作出判断。〔8〕如果判断没有危险则撤销案件,但政府会从家长和社区两方面提供干预和帮助。对于危险侵权程度高的案件,相关部门会提出侵害儿童权益的法律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孩子将会由相关机构选择合适的寄养家庭,对父母何时探望以及是否接受进一步审查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有病态人格和有情绪问题的特殊家长,社会福利部门工作人员会对父母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提供家庭教育方式、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的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助能力不足或有特殊需要的父母改善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提高其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认识,从而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防止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发生。〔9〕

总体而言,美国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国家制定了较完备的儿童法律体系,相应的儿童福利机构也相对健全,对于侵害儿童权益问题十分重视,并会通过法律诉讼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

三、家庭中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探讨如何保护儿童权益,防止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再次发生,首先需要对家庭中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在谈及保护儿童权益时,容易忽视侵权责任人所要付出的隐性成本。因此,除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环境中隐含的文化逻辑,包括思想道德以及公众舆论等。

首先,虐待孩子在家长和教师的心里,以侵犯名誉、隐私为由所需要担负的思想道德成本是很低的。打骂甚至虐待孩子是成人为了达到管理孩子目的最直接、简单的方式,这也是人类进化以来,我们的遗传基因决定的实现自己目的的直接方式,即通过肢体暴力。语言诱导、劝说鼓励是文明社会尊重人本身并且为了更好的协作而产生的需要付出一定时间和情感成本的方法。

其次,打骂孩子在我国传统观念和法律下,所需付出的外在舆论成本也很低。看到家长打骂孩子,大众的普遍想法是家长为了孩子好,孩子不打不成器,家长在教育孩子,别人的家事外人不需要插手。

再次,在法律层面,家长虐待孩子只要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不触及刑法的,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也很少会直接剥夺监护权。因为我国的家庭监护基本上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传统文化崇尚家和万事兴,家庭矛盾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内部去自我协调,他人不宜过多干涉,否则就是多管闲事。在这种文化逻辑下,国家的公共权利即使介入,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很微弱,主要还是对家庭成员进行协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家庭事务,大多是由家庭内部成员关系密切的亲属、好友提出诉讼申请。由此看来,虐待孩子的法律成本也不高。

最后,从经济层面上说,侵害儿童权益的人通常不会想到自己对孩子的伤害会对他们的身心发展造成怎样的影响,会对未来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事实上,侵害责任人虽暂时没有实际经济上的损失,但其隐性经济代价是长期的、巨大的,可能是犯罪率的上升,可能是无业游民的增加,可能是孩子长大成人后成为下一代的施虐者,等等,这些隐藏的社会成本短时间无法估量,但是国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正是因为家庭侵犯儿童权益的思想道德、舆论、法律成本较低,以及责任人看不到今后可能造成的高额经济成本,才会为图一时之快或者其他短时目的而对儿童实施侵权。

四、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成本分析,笔者发现,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的成熟在于侵害儿童权益的成本非常高,他们对于儿童保护有强大的公民意识以及法律制度和政府部门的保障。家长必须对自己的权利有清楚的认识以避免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因此,笔者认为,从提高侵害儿童权益成本角度入手,借鉴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经验,对提高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水平有积极意义。

(一)转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提高思想道德舆论成本

首先,要转变人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将儿童视为一个独立而又特殊的权利主体。家长要尊重儿童的权利,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不是可以随意处置、任意管教而不受法律约束的。其次,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循“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这一准则。当家长们认识到儿童享有合法权益,明确了自己的权利界限后,就有可能树立尊重儿童权益的观念,从而提高对侵害儿童权益思想道德成本的认识。

为此,我们可以从加强保护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影响力等入手,引导公众树立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正确认识。社区、幼儿园可定期开展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宣传,让普通群众对侵害儿童权益事件保持敏感。当发现有监护人滥用权利时,要勇于去制止,从而在社会舆论层面帮助家长认识到滥用权利会付出的代价。

(二)建立健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责任成本

第一,提高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首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制定相关法律,对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中一些原则性、宣传性和号召性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包括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相应的惩罚措施有哪些,以及如何预防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第二,建立社会举报和监督机制。首先,家长要充分认识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其次,政府要主动、积极发挥公共权利,监督父母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当虐待儿童的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时,几乎没有人或者部门会主动去介入,除非造成重伤或死亡等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处理举报和监督父母权利滥用上,建议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让所有社会成员明白,自己有举报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义务,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幼儿园教师以及其他社区服务人员,如没有履行举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亲属、朋友以及邻里都是重要的监督和报告人,他们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建立健全儿童权益保护的福利机构。目前,我国共青团和妇联虽然承担一定保护儿童的职责,但是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并且儿童的家庭中的权益并没有完全纳入保护范围。〔10〕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受到侵害的儿童提供专门的帮助,包括选择合适的儿童寄养机构或家庭,提供临时的监护或长久的安排等,使儿童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避免受到更深的伤害。

参考文献:

〔1〕〔2〕吴鹏飞.嗷嗷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D〕.苏州:苏州大学,2013.

〔3〕孙艳艳.儿童与权利理论建构与反思〔D〕.济南:山东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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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统.从虐童事件看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烟台:烟台大学,2014.

〔6〕刘程.儿童的家庭保护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当代青年研究,2009,(12).

〔7〕KARPILOV.Understanding the child welfare system in California:A primer for service providers and policymaker〔J〕.Foster Care,Primers,2009,(2).

儿童保护论文例6

《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精神,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

1.确立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即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保护的权利。《公约》指出,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教育和抚育的权利;受虐待、忽视和拘留的儿童应获得适当待遇或训练,使其康复和重返社会。

2.确立“儿童至上”的原则。即在分配资源时,儿童的基本需要应该得到高度优先重视。例如,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3.确立“一切为了儿童”的新道德观。即儿童应该是人类一切成就的第一个受益者,也应该是人类失败的最后一个蒙难者。《公约》指出,对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结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先考虑”。

4.重申儿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公约》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和性侵犯;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他们的未来应在和谐与合作中形成,他们应在拓宽视野与获得新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特别强调“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行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

5.新的儿童观要求“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同时,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6.新的儿童观强调每一个儿童平等的保护权利。不歧视是《公约》的重要原则。儿童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基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和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惩罚。”

7.新的儿童观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学校制定的纪律和执行纪律的方式不得有损于儿童的人格尊严;确保儿童有时间休息和游戏,并有从事文化和艺术活动的均等机会。

儿童保护论文例7

同志们:

今天,天台县妇联主办的妇女儿童发展论坛,在这里隆重开幕了。这是事关天台妇女儿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县妇女儿童事业上的一次创新和发展。这次论坛的开展,必将推动全县各界人士对妇女儿童发展的思考和探索,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代表县委对本次论坛的开幕表示热烈的祝贺!妇女儿童占人口的2/3,妇女不仅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者,而且还担负着繁衍人类的重要历史使命。儿童是一个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是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承载者。妇女儿童的发展对人类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妇女儿童不发展就谈不上人类的全面发展。因此,大家对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性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从我县的妇女儿童发展情况看,全县各级党委、政府都能高度重视和扎实推进妇女儿童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落实一系列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决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断地加大政府投入,增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坚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妇女儿童工作。这些成绩的取得,使得我县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领域享有了更加广泛的权利。妇女的就业机会增加;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女干部队伍逐步扩大;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是,由于我县的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还有一定的差距,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关系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还没能全面贯彻落实。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战略要求,切实提高对妇女儿童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妇女儿童工作的思路。第一,要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程度。要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消除社会偏见和性别歧视,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高妇女的参与水平。要全面落实省、市关于配备和培养女干部的规定,积极培养促进妇女进入我县各级领导班子,关注公务员队伍中女性的整体利益,给予她们更多的继续发展机会。要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为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建设提供机会,积极开辟适合妇女发展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大力推动妇女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文化教育水平,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女童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妇女的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积极普及妇女科技知识特别是信息技术等知识,提高科技应用能力,以提高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素质。第二,要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形成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提高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执法水平,及时受理、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要不断完善法律授助机构,为更多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要加强对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的支持,特别是对困难山区,困难家庭的妇女儿童要给予特别照顾。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曝光各类侵犯和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丑恶现象。第三,要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经常关心过问青少年特别是儿童的培养教育问题,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遗弃儿童、强迫、利诱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要进一步提高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使广大儿童健康成长。要适应时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转变教育观念,大力实施素质素质教育,重点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我们的儿童能正直在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全面发展,具有适应终生享受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重视培养儿童良好的心理素质。要净化文化市场,要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公民意识,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儿童保护论文例8

一、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发展与发展,已经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观念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坚持“引进来”对外战略,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制度与技术和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西方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也传入中国,毒品、卖淫、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泛滥。本人认为这些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传播、泛滥是与当代中国市井平民倡导性解放有重要的关系,这里不做论述。毒品、卖淫、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传播与扩散严重威胁了妇女与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国家加大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与救助。妇联的发展使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效。一般认为儿童和母亲是作为一个天然整体,所以把两者的保障划入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方面中。本人认为这样划分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至于妇女与儿童社会保障分不分开并不是本文所讨论范围。本文从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讨论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

二、我国儿童现状概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儿童权利保护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儿童权利保护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儿童现状问题。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 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三、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 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 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 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 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嫖娼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组织集体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五、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1],[5],[6],资料来源,《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2、[2],[3] ,资料来源中国网,china.com.cn,中国人口结构。

3、[4],资料来源,百度知道,中国失学儿童数量。

4、[7],[13],[14],[15],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2页。

5、[8],资料来源,央视国际,。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

6、[9],白益华,吴忠泽主编:《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128页。

7、[10],资料来源,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658页。

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儿童保护论文例9

一、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发展与发展,已经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观念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坚持“引进来”对外战略,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制度与技术和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西方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也传入中国,、、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泛滥。本人认为这些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传播、泛滥是与当代中国市井平民倡导性解放有重要的关系,这里不做论述。、、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传播与扩散严重威胁了妇女与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国家加大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与救助。妇联的发展使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效。一般认为儿童和母亲是作为一个天然整体,所以把两者的保障划入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方面中。本人认为这样划分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至于妇女与儿童社会保障分不分开并不是本文所讨论范围。本文从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讨论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

二、我国儿童现状概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儿童权利保护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儿童权利保护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儿童现状问题。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 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三、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 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 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 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 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五、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1],[5],[6],资料来源,《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2、[2],[3] ,资料来源中国网,.cn,中国人口结构。

3、[4],资料来源,百度知道,中国失学儿童数量。

4、[7],[13],[14],[15],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2页。

5、[8],资料来源,央视国际,。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

6、[9],白益华,吴忠泽主编:《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128页。

7、[10],资料来源,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658页。

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儿童保护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40-02

儿童福利水平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国家有责任也有能力推进儿童福利政策与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困境儿童作为儿童中的特殊群体,是整个儿童群体中最需要提供保护和支持的一类边缘弱势群体,困境儿童救助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有效执行,救助机构职能的全面发挥和不断拓展,将对这一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产生积极作用,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将有助于提升整个儿童保护水平。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困境儿童”一词近年来常常出现,但是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对这一名词给出权威界定。困境儿童一般理解为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暴力侵害儿童、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儿童等群体。困境儿童陷入困境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外部原因导致,即因为家庭原因或者根本就没有家庭,致使儿童陷入困境。另一类是因为儿童自身出现问题而无法健康成长。陈鲁南(2013)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书的基本精神,将困境儿童的概念界定为“暂时或永久性脱离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生理、精神方面存在缺陷或遭遇严重问题的儿童”。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将困境儿童的概念界定为“本身有残疾或疾病且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或家庭遇到困难和问题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群体的现状分析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0-14岁人口约为2.2亿人。在这2.2亿儿童中,困境儿童是最需要用心关怀、全力救助的弱势儿童群体。根据本文对困境儿童的概念,以下将对贫困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困境儿童的现状进行分析。

贫困家庭儿童问题。贫困家庭儿童是指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家庭的儿童群体。据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现有城市低保人员1 097.2万户,农村低保人员2 931.1万户,城乡低保家庭合计4 028.3万户,以每户一个孩子计算,至少应该有4 028.3万名儿童生长在低保家庭。儿童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身心脆弱和易受伤害的时期,家庭贫困对儿童有着十分消极的影响,贫困儿童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都面临巨大的困境。贫困生活会对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巨大的威胁。

流动儿童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导致了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流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流动儿童数量已突破4 000万。由于没有流入地户口,这些流动儿童的教育、卫生、健康、心理状况堪忧,这一问题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须国家对他们的健康成长给予必要的救助。

留守儿童问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他们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缺乏,不能给予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关怀与照顾。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 800万。留守儿童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国家必须从整体层面加以考虑和解决。

流浪儿童问题。当前,在缺乏有效的家庭和社会保护下,不少儿童被迫过早脱离家庭而流入社会成为流浪儿童。我国流浪儿童数量大约在100万左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各个城市的街头流浪。他们生活条件恶劣,身心健康成长得不到保障,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流浪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的救助与保护,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家庭的幸福,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稳定。

残疾儿童、大病儿童问题。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众多的残疾儿童在基本生活福利、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亟待国家给予更多的生活发展救助。患大病儿童治疗费用较高,普通家庭因病致贫现象较为普遍,亟待国家给予大病儿童医疗保障。

孤儿和弃婴问题。孤儿是指失去父母亲的儿童或未成年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5.5万人。他们在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以及成年后的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是社会福利事业和国家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亟待国家给予更多的生存福利救助。

三、当前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法。即使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儿童保护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一些关于困境儿童救助或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只是散布在其他的法规中,或者只是略有提及,并没有形成政策体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系列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法律责任较轻,实质上无法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又如,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成年流浪乞讨人员而制定的,没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作出更为针对性、细节性的规定,其中诸如自愿求助、自主离站、救助期限为10天等规定,对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不是十分适用。

(二)困境儿童信息收集及调查认定体系不健全

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工作的起点是“接收符合标准的儿童”,遵循“自愿救助的原则”,不会积极主动地发现、救助困境儿童,而是被动地等待困境儿童前来接受求助。当前,只能通过少数地区及专家的区域性调查推算出我国困境儿童的大致数量,而没有涉及全国状况的调查统计。考虑到困境儿童的情况复杂,应加强对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宣传,建立一个覆盖全国信息的困境儿童发现、报告、认定体系,社区、学校、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应该联合设立困境儿童发现报告认定网络,指定专门机构登记和管理困境儿童的基本信息,及时对困境儿童进行救助。

(三)救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政府救助机构仍然是当前救助困境儿童的主要机构,资金来源依靠财政补贴,但资金匮乏是当前政府救助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相应的救助设施、专业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直接影响着救助方式的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救助实施过程中,在科学的管理、专业的救助方式、人文关怀、情感教育、专业的心理矫正以及文化培训教育等方面均存在欠缺。

(四)非政府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度有限

非政府组织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的特点,在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组织和团体所提供的资源和帮助在发展救助和福利事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从政策导向、经费支持到具体运作基本上都由政府统揽,政府管得过宽,反而抑制了民间社会救助力量的发展,限制了救助资源总量。另一方面,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刚刚起步,其自身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面临资金和专业人才的匮乏,缺乏参与渠道和信息数据,缺乏相关制度的规范。

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设计建议

(一)完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据我国困境儿童的现实状况和群体特点,尽快制定和完善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权利。应从明确救助管理的机构、方式、职责和法律责任方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面的、专门的困境儿童救助法律体系。

(二)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群体的差异性,构建多元化救助体系

第一,确保实现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基本功能。要充分认识开展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群体的差异性,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全面发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要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社会服务功能和福利供给等基本功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目的。当前,国家推动困境儿童救助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优先发展困境儿童救助事业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将逐渐完备。第二,要按照分地域、分类别、分层次、分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制度。要科学分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以儿童的健康、尊严、良好生存和顺利发展为出发点,使各级各类地困境儿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同时,困境儿童发现、报告、认定等数据统计要全面,保证无遗漏。基层民政系统要主动筛查困境儿童数据,同时要协调公安、医疗、教育、社会工作者等多方面的报告,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得到救助与保障。第三,强调困境儿童的心理干预。要有专业心理学工作者有计划、按步骤地对困境儿童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朝向预期目标的变化。第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监督与评估。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的指导、监督与评估,确保分类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进一步探索“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就是对困境儿童和普通儿童分层分类救助。困境儿童是儿童福利制度的重点保障对象,也是普惠型儿童救助制度的核心层次,要通过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对其进行国家福利的支持和救助。对于普通儿童,即正常儿童,这是儿童的绝大多数,从普惠型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儿童长期应有的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司法保护等基本保障也应该得到更进一步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