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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2:29

生态伦理论文

生态伦理论文例1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环境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环境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是指主张自然客体具有自身价值,应和人类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权利,把“价值的焦点定向于自然客体和过程”的一种环境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是基于对人类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危机的忧思,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理性意识的合理性的一种质疑。“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每一系统都对整体的健康存在起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在此意义上评价物种的价值。”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缺陷,把人类关心的领域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生态中心主义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环境学家汪劲认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人类对自然事物关系认识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是人类通过立法所拟达到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或理想的目标。终极目标主要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突出的是生态利益。这种理想目标与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而在环境立法目的上表现出一种超前性。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重视不够,这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的正确诠释:“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将在我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可持续性,使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种长久维持的过程及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一般被描述为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个方面。第二,公平性,即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过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的公平具有两层含义: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及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第三,系统性,即把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看成一个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系统,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人口的控制能力,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经济的增长能力,社会的需求能力,管理的调控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种能力建设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人类之间的融洽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在对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指出了隐藏在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这更是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环境法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新的境界,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珍贵经验,是维护整体生态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构建和谐生态系统的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0.

[2]裴广川.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3.

[3]姬志闯.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表征与困境[J].河南大学学报,2003,43(3):88-91.

[4]夏少敏.环境资源法总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77.

[5]汪劲.环境法律的理论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

生态伦理论文例2

二、农村生态伦理建设的问题

(一)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欠缺

首先,经济发展、提高生活水平与保护环境之间存在矛盾,农民的整体生态意识淡薄。农民作为生态建设与改造的直接参与者,其生态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好坏。而农民对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明显不足,他们更关注环境目前对自身的影响,而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生态危机盲目乐观,对外在的生态破坏视而不见,由于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农民的环保意识,而只关注眼前的利益。其次,农民的责任意识不强。随着生态的恶化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开始意识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而农业生产作为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由于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以及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人们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断向自然索取资源,将由此带来的影响外部化,自身由此承担的后果最小化,而给整个生态系统却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友好生态环境的维护靠每个人生态意识的提高,而不是一部分人破坏环境获取个人私利,由大部分人买单。最后,农村居民对生态价值认识不足,违背人类与自然环境生存发展的规律,将人的意志凌驾于自然之上,认为自然界是为人类服务的,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去随意的改造自然、榨取资源,生态系统被破坏,遭受自然灾害的报复。

(二)农业产业链单一,农民收入水平低

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停留在靠田吃田,靠山吃山的小农经济体中,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出售初级农产品或者出卖劳动力,由于技术水平低,产权不清晰,农民自产自销,很少引进新的产业链,将单一的小农经济向规模化生产转型,发展生态农业的同时,将产、加、销、农工贸融为一体,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经济文化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生态保护意识。文化水平低,导致目光短浅,加上经济收入水平低,生活没有保障,他们为了更好的生活水平,掠夺式的开发自然资源,滥砍滥伐和过度放牧等耗竭性利用土地资源引起的环境污染;城市高污染的工业转向农村,自然生产中过度使用化学品引起的环境污染;发展高收益又高污染的造纸、玻璃、化学等工业,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经济增长以破坏生态为代价。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生活进入小康水平,将有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环保中还来,改善自身的居住环境。

(三)地方部门的环保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国许多地区,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都存在轻环保、重经济发展的思想,将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标准,因此,他们在处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关系时,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经济建设上,而在环保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上力度不到位,农民对环保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人们获取环保知识的渠道、形式单调,很难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

(四)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责任不明确

地方部门对于环保的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对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事件往往执法不严,许多乡镇和私营企业多是低水平起步,其工艺和设备的技术水平,在环境保护方面能力不足,同时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将工业生产带来的污染的难题通过走后门转移给环保部门。而在综合治理方面,环保部门相关的资金、技术、人才欠缺,没能积极调动各界的积极性,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维护生存的环境。

三、加强农村生态伦理建设的对策

随着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绊脚石。加强农村生态伦理建设就是对农村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危机重新审视并加以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结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由于生态反应的滞后性,人类没有及时尝到生态破坏带来的苦酒,而对生存的环境盲目乐观,政府要制定环保长远教育规划,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与方式,贴近农村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采用新闻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的形式,有计划的宣传环保知识、生态文明知识,促使农村居民具备环保意识,并养成应有的生态道德行为。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明确农村居民的责任观念,谁污染谁治理,对重大违规污染事件进行严厉惩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避免个人为牟取私利而将环境保护置之脑后,由此带来的后果分摊给广大的民众。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植根于全民族深层次的自觉意识,开展生态伦理教育,使人们正确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目前与长远的各种利益关系,为子孙后代的延续发展负责。

(二)加强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培养,完善管理领导体制

建立一个高效的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干部的生态伦理教育,掌握一定的生态伦理专业知识,提高整体文化素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先锋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的宣传环保理念,将环保工作列入考核项目之中,使他们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保之间的关系,改变以往破坏式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带头参加义务活动,如清扫公共场所的垃圾,义务种草植树活动,抵制食用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等,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和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团结合作,齐抓共管,为保证生态伦理建设任务的贯彻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三)发展生态农业,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平衡发展

鼓励生态农业科研技术的推广,不断创新,充分吸收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开发节能、降耗,不危害环境的新产品,推广“生态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生态示范区,整合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根据给地的资源优势、环境优势、地域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生态产业链。发展生态旅游,提倡生态消费,使人们在体味田园风和新鲜乡土气息中,更能贴近自然和农村,一方面使农民增收,同时也增强了人们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意识。

生态伦理论文例3

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失衡迫使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自然的中心吗?非人存在物具有价值吗?围绕这些问题的伦理追问,生态伦理学应运而生。以“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为代表的传统生态伦理观对道德谋划失败的事实,必然要求人们再度审视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和谐生态伦理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所谓和谐生态伦理,就是以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为终极目标的建立在人类利益基础上的实现生态平衡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本文仅就这个可能会在生态伦理学界引起争议的和谐生态伦理合理性问题展开论证。

一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性必须质疑

纵观现代中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所有观点或学术主张,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思想:“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这两种对立的思想围绕着“人与自然谁是中心”的问题,展开了无休止的“走进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学术争论,其争论的针锋相对和学术观点的不可调和,笔者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在理论上使得生态伦理学本身发生了形而上学的危机,在实践上除了产生大量的文字垃圾以外,就没有给人们解决生态危机问题带来多少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因此,传统生态伦理观在两种对立观点喋喋不休的争吵中遇到了合理性的质疑,而这种质疑可能导致生态伦理学难以可持续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基本主张是以人为中心,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它虽然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但它是把这种统一视为人对自然的统治,自然物必须附属于人的意志或者自然被人化。它的合理性受到质疑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质疑。人类如果是自然的中心,它就会导致“自然为人而存在”的结果。康德在很早的时候就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命题,这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命题。然而,世界本是没有中心的。你可以说人类是中心,也可以说自然是中心,“中心”的观念只能是人类单方面意志的一种说法,人类有意识,所以硬给造出一个什么“中心”或者强推出一个世界的中心来,自然界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就被破坏了。因为如果站在自然的立场,自然也赋予它以“意识”的话,“自然”不也会说它们是中心了?两个中心并立的局面能够存在下去吗?二是实践的质疑。在“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指导下,且不说工业文明给人类环境带来了多大的破坏,单看现在世界生态环境恶劣的程度,就使人触目惊心,地震、海啸、山洪等自然灾害一年比一年猛烈。现在人们开始意识到了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不仅联合国的官员在呼吁人类应该停止对自然的破坏,很多的环境保护主义人士在自觉地保护环境,而且世界还有了一个“世界环境日”。中国政府正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生态文明观念”。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带来的全球生态危机问题使得“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占了上风。把自然纳入人类道德关怀的“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似乎凸显了存在的合理性,施韦兹、利奥波德、罗尔斯顿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风行全球,他们以“热爱自然”的美妙语言感动世人。然而,细加推敲,人们就会发现,“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必须质疑。

第一,“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不能成立。自然具有价值,这是“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基础,它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认为其价值观有合理性的:一是认为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存在的本身;二是认为只要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三是认为自然物之间相互依存的功能关系就是与人类评价者无关的价值关系。而这些合理性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价值是相对于人来说的,它是物对人的一种效用,也就是说,价值是存在对人的“效果”,而不是存在本身,这种“效果”不是存在的固有属性,而是事实的固有属性同评价者关系的产物。例如,当人们说“红玫瑰花是美丽的”这句话时,是因为有人们对红色的偏爱这一主体评价为前提,离开这个前提,红玫瑰花就是红玫瑰花,而不会有“美丽”的价值存在。再比如,人们说张家界很美丽,张家界的美丽是以人们对自然美的欣赏为评价标准的,如果人们评价美丽的标准发生转变,他们可以说任何一座山都是美丽的,就如同有的人以瘦为美,而另一些人却以胖为美一样,推而广之,自然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的评价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自然有价值”观点合理性的三条依据都因为没有人的评价基础而无法成立。

第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支柱概念必须质疑。“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有一个支柱概念就是“自然有权力”。权力概念属于人们之间关系的一种概念,它是一个法律术语,它仅仅表示行为主体选择某种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刘福森先生的观点,作为权力概念,必须有三个要件:一是它必须有意志,因为只有有了意志,才能形成维护自己权力的行为,反之,就缺少了维护权力行为的主体;二是它必须有自我意识,才会有权力要求,如果没有自我意识,它就不能有权力要求,外界的力量是不能赋予权力的自我要求的;三是它必须有奉献精神,才会形成物种之间的义务关系,因为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权力本来就是不存在的。这是权力概念的三个必要条件。而自然界中的所有物种都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它们只有“本能”的活动。因此,权力实际只存在和适合于人类自身内部。例如,我们说一个婴儿有生存的权力是因为他是人类的同类,而当我们说一条鱼有生存权力时,理由就不充足了,这也仅仅是因为鱼不是人类的同类。另外,人类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也是建立在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或者说,人类保护环境的义务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权力是对等的,而动物就没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而它们也就谈不上有权力。

第三,“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逻辑推理是错误的。刘福森先生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企图从“是”(生态自然规律)中推导出“应当”(人类保护自然的道德行为),这种逻辑推理是不对的。自然规律只是决定了人们“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决定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只能决定人的行为选择的“可能性”而不是“必要性”,即不是“应当性”,“能做”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应当做”是由人的价值选择决定的。从“是”中无法推导出“应当”,因为自然原理与人道原理不是一回事。

总之,“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一样,经过许多年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它们之所以不能为解决当今世界生态问题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笔者认为主要是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它们不能与时俱进。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一种走出传统生态伦理观的新的生态伦理观,它既能够克服传统观点的缺陷,又可以解决当代生态问题的新的观点。笔者认为,建立一种以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为终极目标,建立在人类利益基础上的实现生态平衡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的和谐生态伦理,可以克服传统生态伦理观的不足,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和谐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依据

通过上面简单的分析可以知道,跳出“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论是必要的。而找到新的解决生态危机的途径,必须先找到一个新的理论支点。“和谐生态伦理”这个新概念可以担当起这个新的理论支点的重任,因为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就它的理论合理性来说,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依据。

其一,和谐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表现为它具有存在的逻辑依据。从逻辑上说,“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都有合理的见解,但也都有局限性,充分汲取二者的合理性,使二者由对立走向统一,从肯定到否定,必然达到否定之否定的更高境界,这应该是和谐生态伦理何以可能的逻辑路径。黑格尔的意志自由分析以及否定之否定的思想,为和谐生态伦理提供了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依据。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意志自由作了深刻论证。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和出发点是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以及建筑于其上的个人“意志自由”。《法哲学原理》论述了“抽象法”、“道德”、“伦理”等问题。他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是前面二者的真理和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了充分具体的体现。他还认为绝对的自由只存在于观念中,并不存在于现实中。逃出一切规定和限制的意志是一种否定的意志,无规定性的自由是一种不自由。“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在黑格尔看来,作为普遍性的意志要成其为意志,就得限制、规定、否定自己,否则,它就只能是抽象的、不实的意志。意志的自我运动必须进一步扬弃共性与个性的差异,达到抽象性与现实性统一的单一性,这种单一性是否定前两个环节的片面性,达到了共性与个性统一的并包含差别的全面性,是对否定的否定。当意志实现了无规定性和有规定性的统一后,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

以黑格尔对意志自由的逻辑分析来审视传统生态伦理观,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没有达到真正的意志自由阶段。因此,逻辑的发展顺序要求自我意志进一步发展,扬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对立,使意志自我又回归到自身,实现自己规定自己,自己限定自己。意志自由发展的最高阶段是扬弃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对立,这种扬弃不是全盘抛弃,而是走向否定之否定。和谐生态伦理也绝不是对生态伦理的全盘否定,而是一种继承与创新,因此,和谐生态伦理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生态伦理学的历史发展阶段已经不是纠缠在“人类中心”还是“生态中心”的无谓争论中,而是扬弃二者的对立,走向和谐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荣,建立和谐生态伦理观念的意志自由阶段的时候了。

其二,和谐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表现为它具有存在的哲学依据。“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各执一词,二者很难达成一致,使它们由对立走向统一,消除人与自然的对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建构和谐生态伦理,还必须找到哲学依据。

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和谐本质上要求构建一种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人性观。对此,古代哲学智慧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古希腊人曾经将人类看作“小宇宙”,把自然界视为“大宇宙”,提出过“小宇宙”与“大宇宙”和谐一致的命题,这种和谐意识,曾导致了“顺应自然而生活”的实践理性;中国古代的哲学家曾经认为,人只有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才能找到自己的确切位置,他们提出过“天人合一”的思想和“道法自然”的理念,这些意识产生了“万物齐一”和“民胞物与”等丰富的生态伦理观念。

实际上,古代哲人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只能是一种可贵的直觉,只有马克思才在这个问题上达到了一种理论的自觉。马克思说:“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的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马克思把人与自然的统一定位于人与自然关系自身内在一致上,否定了人与自然统一于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上,这就达到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融为一体的和谐境界。马克思的这种人与自然本质上融为一体的思想,彻底解构了人与自然谁是“中心”的问题,自然是中心也即人是中心,人是中心同样自然也是中心。这种内在的一致还体现为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己,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反之亦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向合乎人性的人复归,自然界就向合乎自己本性——和谐、美丽、稳定复归。这也同样说明,和谐生态伦理合理存在的哲学依据并不仅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也不只是自然有无道德地位的问题,更是一个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的问题。人不能随着自然而转移,即不能使人自然化;自然不能以人的意志为中心,即自然不能人化。人成为与自然和谐的人,自然才能成为与人和谐的自然。只有人与自然实现了本质的统一,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和谐才有了实现的依据,和谐生态伦理的内涵才能被人们所内化和接受。

一种新的观点要存在,必须要有存在的理论依据。和谐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点,它不仅能够克服传统生态伦理观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它的理论合理性。当然,找到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合理性理论依据,还是不能完全说明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合理性,因为理论一旦与实践脱离,就会丧失理论存在的现实性土壤。因此,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合理性还必须有现实依据。

三和谐生态伦理的现实合理性依据

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关键在于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和谐。如何达到这种和谐的主动权应该是掌握在人的手上。近年,全球生态问题日益加剧,人类在遭受自然报复的同时,也在增强保护自然环境的自律意识,这种增强了的保护自然环境的自律意识就是和谐生态伦理得以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依据之一。

康德是最早提出道德自律的人。他认为自律就是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马克思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认为自律不是从内在天赋的先验的道德原则出发,它必须以社会实践为基础,自觉性是自律的显著特点。自律要求建立良好的内心法庭,它是解决人类自身与自然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缓解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基本策略和基本做法。工业文明带来的环境破坏的现实,越来越让人们提高了生态道德的认识,了解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共存共荣的关系,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误区。人类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活动中,应遵循生态自然规律,建立道德约束,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使人类的活动保持在地球的承载能力之内。这种生态道德认识的提高就是和谐生态伦理主要的现实合理性依据,它是促使人类不断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并使之走向和谐的强大内驱力。

生态道德他律的不断增强,也是和谐生态伦理得以存在的现实合理性的另一依据。在康德那里,他律原是指依据外界或情感冲动,为追求道德之外的目的而制定的伦理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他律是指道德主体在外部条件制约下遵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它与自律不同。他律强调的是他人、社会、国家对道德主体的外因作用。现实环境的恶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已经使人们认识到保护自然环境仅仅靠道德自律是不够的,还要依靠法律等他律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例如,美国制订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水污染控制法》等,日本有《国土综合开发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德国在2002年5月将保护物种写入《宪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与人的权利一样的物种权利写入《宪法》的国家。这些情况说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和谐,还可以从各国制订的法律中找到依据,这是一种他律,它对于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自律与他律并重,和谐生态伦理的存在就更有了现实的合理性。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的变迁,“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和时展的强烈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是和谐生态伦理合理性重要的现实性依据。我们的城市在发展的时候,人们发现不仅是城市的道路变宽了,城市的绿化变得更好了,而且文明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东风吹拂下,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和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变得和谐了。人们向往旅游,这就是人们和自然融合的具体实践体现。人们通过实践不断认识到和谐社会主要包括三大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由二者决定的人的自我身心的和谐。在这三大和谐领域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最重要的基础,离开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总书记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六大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落脚点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一次以党的最高文件提出了“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思想,这就为我们的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实践依据。同时,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这个精神,全国各地正在进行建设“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等实践活动,这也为和谐生态伦理的现实合理性提供了很好的注脚。

生态伦理论文例4

(一)为当代中国生态伦理学的建构提供更多的理论资源生态伦理学是研究生态的伦理价值和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规范的一门边缘学科,与党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等密切相关。客家作为汉民族在世界上分布范围广阔、影响深远的民系之一,拥有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文化的智慧和思想,如尊重自然的风水文化、顺应自然的建筑艺术和保护自然的村规民约等。然而,目前从伦理学视角对客家文化的研究非常少,研究客家生态伦理文化基本没有。生态伦理学著名学者李培超教授认为:“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是指这样一种学术研究向度:它不是简单地模仿和照搬外来的研究成果,而是将关注的视角投向自身;它不满足于‘外激型’的发展轨迹,而秉持自我认同和个性张扬;它也并非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理念出发对于他国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予以无端贬损或否定,而是强调学术研究的一种现实主义的道路和自主创新精神。”因此,以生态伦理学的基本思想和价值范式,对客家生态伦理文化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研究,与时俱进地传承其精华和积极因素,协调其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关系,探索破解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新的道路,构建一种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可以为当代中国生态伦理学的建构提供更多的理论资源。

(二)为客家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意见2012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处的位置,正是赣南、闽西、粤北的三角地带,与客家聚居地基本重合。赣州森林覆盖率达76%,素有“生态王国”、“绿色宝库”美誉,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遗忘了祖先留下来的生态伦理文化,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出现了无序过度开采稀土等矿产、污染水源的现象,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地域性生态失衡。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以赣州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挖掘客家传统生态伦理文化,为赣州提供生态保护与和谐发展同步进行的理论借鉴和实践指导,对于唤醒客家人的生态文明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赣州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建设美丽赣州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客家传统生态伦理文化的载体

归纳起来,客家传统生态伦理文化的载体主要包括民居建筑、梯田耕作、、文学艺术、禁忌制度、村规民约等六个方面。

(一)民居建筑客家村落的选址、布局、座向、道路、池塘、树木等基本都是根据"堪舆"理念建构的,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完美结合。尤其客家围屋作为客家人适应当地复杂地理环境的建筑产物,选址和建造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合乎生态的经验和原则,适应了客家人耕垦山地、优化生存空间的需要,对客家人精神世界的形成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围龙屋的外形是“方与圆的有机结合体,方与圆寓意‘天圆地方’,整座屋宇即为一个小宇宙的象征,这便折射出客家人深谙‘天人合一’、人地和谐之道的文化风貌。”

(二)梯田耕作客家地区地形多山,崎岖不平,地壳风化侵蚀严重,加之年降水量较大,降水强度较强,易造成水土流失,缓坡、山地丘陵就成为开垦梯田、扩大耕地面积的首选。梯田耕作是客家人对山地环境长期感应的结果,切实防止了水土流失,促进了土壤养分的累积,成为传统山地农业生产中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最高的生产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梯田耕作文化”,不仅是带有浓郁山区小农经济特色的文化体系,也是一个人地协调并具有美感功能的人工生态系统,系统内的森林、梯田、村落和小气候进行着一种复杂而有效的物质和能量循环。

(三)客家人有自然崇拜的传统。他们认为土地、房屋、水溪等都具有神性,称为“伯公”(土地神):管土地的是“福德伯公”,管房屋的是“龙神伯公”,管水溪的是“塘头伯公”,名目繁多,各司其职。俗语说,“入山先问伯公”,“伯公唔开口,老虎唔敢食狗”。此外,家里有灶王,村里有社王等等。自然崇拜的神秘性深深地植根于客家群众的生态价值观中,有益于人们形成对自然环境的敬畏和尊重,在客观上限制了人类的一些破坏自然的行为,对生态保护的具有积极意义。客家人重视“风水”与人类生存的重要关系却不迷信“风水”的“风水”观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敬畏自然进而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之上的。

(四)文学艺术客家的文学艺术主要表现在民间文学、山歌、民俗谚语等方面。客家山歌是客家人智慧的结晶,是客家人对大自然的感悟。如比较有名的叠字山歌“山中山谷起山坡,山前山后山树多;山闻山田荫山水,山人山上唱山歌。”体现出客家人亲近自然、歌唱自然和呵护自然的气质,传达着一种“天人舍一”的精神意蕴。客家的一些俗谚,如“山上树木光,好田会变荒”、“山上多种树,等于修水库”等等,都是客家人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注重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的真实写照。

(五)禁忌制度在客家地区,街头巷尾、田间地头常见枝繁叶茂的大树挂满了红布,周围插满了香烟火烛,被当作敬拜的对象,严禁砍伐。客家人进山讳说“斧头”“、柴刀”等,上山砍竹木忌说“光、武、得、花、伤”等谐音词;基建动工要敬山神,求其同意;扫帚不能指着天,以免触怒“天老爷”。有些地方还忌讳对着树木撒尿或把自己的鲜血涂抹在树上,认为树木会因此成精,并残害这个人。尤其是小孩,更是不可造次。客家人的树木信仰文化中表现出的对树木生命力的羡慕和崇拜,实际上是寄托了健康茁壮成长和福寿延年的美好愿望。

(六)村规民约在客家人的村规民约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很多,如1994年新修《大余黄龙郭氏族谱》:“栾林为保障要务,村居、坟山皆不可少,若地有树木,如人有衣冠,所以庇祖灵,荫后嗣也。古人为官室必慎堤防为陵墓,必勤封植。今与族人约,几属栾林,倘有不肖之辈,无故剪伐,是不知要务,当以达禁之律惩治。如果时加培植,后嗣自必昌荣。”教育子孙要保护好风水林才能“庇祖灵,荫后嗣”,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与珍惜宗族产业的目的。村规民约深刻影响着客家人的生态观念,在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生态伦理论文例5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2]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5]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6]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7]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8]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9]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10]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1]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3]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4]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5]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6]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7]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8]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

[9]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cn/,2002-2-26.

[10]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参考文献】

生态伦理论文例6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2]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5]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6]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7]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8]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9]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10]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1]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3]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4]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5]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6]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7]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8]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 

[9]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10]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生态伦理论文例7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 可持续发展 环境伦理观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唤起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最早享受工业文明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尝遍工业化带来的生态环境恶果之后,率先开始反思自己,从而逐步由工业文明时期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如今,愈演愈烈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求全人类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寻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向生态文明社会转型。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沉痛反思工业文明时期带来深刻教训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和探索到的一种可持续发展路径。生态文明是对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一种深刻变革,也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它是人类现代工业高度发展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史的一个里程碑。生态文明是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基本原则,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终目标。生态文明的本质是当代知识经济、生态经济和人力资本经济相互融通共同构成的整体性文明。如果说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工业文明是“黑色文明”的话,那么生态文明就是“绿色文明”。 生态文明遵循的是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人们树立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观念,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价值和秩序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依据,以人类的永续生存为着眼点。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它与可持续发展一贯追求的发展理念密切相关。此外,生态文明还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智力支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生态文明时期以前的环境伦理观

(一)农业文明时期的环境伦理观

人类社会继漫长的原始狩猎文明时期之后,于距今大约1万年以前开始进入到依靠土地、以耕种作业为主、利用动植物的生长繁殖来获得物质产品的农业文明阶段,我们可以把这一阶段称为农业文明时期。农业文明时期是建立在人类对大自然尤其是对土地深刻依赖基础之上的一种生存方式,又称为黄色文明或褐色文明时期。在农业文明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力水平地逐步提高以及铁器等生产工具的使用,人类已不再满足于对大自然盲目的崇拜、敬畏与依赖,开始有意识地改造和改变自然,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取食物,从而改变了原始狩猎文明时期单纯依靠采集野果和狩猎来获取食物来源的生活方式。当时的环境伦理价值观是一种较为朴素的自然观,即从顺从自然逐步转向利用自然和以勤勉的态度对待自然,但对大自然仍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开发利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破坏性,还没有意识到人类的开发利用行为与生态破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工业文明时期的环境伦理观

西方近代以牛顿力学、纺纱机、蒸气机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使人类脱离农耕文明,迅速奔向了传统工业文明。工业文明时期是人类疯狂征服大自然的发展系统,在换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又被称为黑色文明时期。如果说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开始逐步减少对大自然的依赖而主动改造大自然的话,那么在工业文明时期,随着科技发展带来的开发利用能力的进一步增强,人类对大自然开始疯狂的掠夺与征服,从而形成人类中心主义的资源环境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思想观念,是指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始终从人的利益出发,以人为核心,坚持用人类的尺度去评价外在客观的自然,其出发点和归属始终都围绕着人类利益展开的一种理论观点。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中心主义始终认为人类的利益高于自然的“利益”。这种价值观是人类理性的缺失,因为其过分注重大自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忽略了其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观认为,大自然的价值就在于满足人的需求,自然界为人类服务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人类征服自然、向自然无限索取也是无可厚非的;当人自身的利益与自然的发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首先维护人的利益。随着工业文明时期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因其过分强调人对大自然的主体地位而广遭诟病,被认为是当代人类生存危机的根源。

三、生态文明时期的环境伦理观

大力发展生态文明,离不开正确的环境伦理观的内涵支持,正如农业文明时期和工业文明时期各有其不同的占主导地位的环境伦理观一样,生态文明时期,也有自己独特、科学的环境伦理观。生态文明时期的环境伦理观在生态文明时期真正到来之前,就已在中外的先哲们和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中开始萌芽和发展,在不同领域和时期闪烁着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智慧的锋芒。

(一)国外的生态伦理哲学思想

1.当代西方的生态伦理哲学

工业文明时代生态危机的日益突出以及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是当代西方生态哲学理论兴起的主要根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是西方生态伦理哲学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西方生态伦理哲学主要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派别。在工业文明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中心主义由于其主宰自然、肆意掠夺、征服自然的非理性内核术界普遍认为是生态危机的根源并遭到强烈批判,进而出现与之相对应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哲学思想。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有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两种不同的生态哲学理论。生物中心论由法国施韦泽于1923年在《文明的哲学:文明与伦理》中首先提出。他认为所有的生物都拥有“生存意识”,人应当像敬畏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只有当人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他的同胞的生命同样重要的时候,他才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生物中心论改变了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在人与生命之间建立了承认和尊重的伦理关系,但是该理论的弊端在于它忽略了自然界的整体价值,不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不能正确地指导环境保护活动,也不能真正指导人类建构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生态中心论以利奥波德和罗斯顿等人为代表。它将人类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人类和大自然的其他构成者在生态上是平等的,二者息息相关。当代西方生态哲学对生态危机根源的探讨和对自然的道德关怀无疑对于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启发价值。

2.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

马克思生态哲学思想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哲学角度积极引导人们重视自然,认为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劳动是人和自然的媒介,劳动过程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所以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应该保持对立统一的态度,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与共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世界观主要体现在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这3部著作中,其中《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揭示了“私有财产制度与自然的对立”的普遍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把关于建立与自然的可持续性关系的思考作为“关于共产主义建设论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深入研究和对环境恶化的深刻批判都预示和体现了许多当代的生态学思想。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对当今人类消除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二)我国生态文明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1.中国传统哲学里的生态智慧

生态文明的核心内涵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常被称为“天人关系”,而中国儒家、佛家和道家哲学思想中闪烁的生态智慧无疑为我国构建生态文明奠定了深厚的精神养分。儒家的“天人合一,天人合其德”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观,儒家思想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要尊重和爱护大自然。在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要求人们要采用“钓而不纲,弋不射宿”的方法,即捕鱼绝不能竭泽而渔,捕鸟绝不能斩尽杀绝。孟子在《寡人之于国也》中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侉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佛家信奉“依正不二”哲学,“依”指环境和国土,“正”指生命主体,“不二”是说主体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佛教对生态文明的最大影响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佛教主张善待万物与尊重生命,宣扬 “慈悲为怀”的大爱境界。佛教的“中道缘起”思想,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道家“道法自然”思想,是“天人一体”的哲学。道家认为万物都是平等的,应尊重天地万物,与自然和谐相处,即“道生万物,尊道贵德”。道家主张“自然无为”的生活,要“因任自然”,反对“以人灭天”。这些都能为我国当代生态文明的发展提供良好借鉴。

2.我国当代生态文明思想的提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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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生态伦理学

伦理学始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这就是所谓的传统伦理学,也称人际伦理。传统伦理学主张,在人与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而在人与自然界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伦理关系的。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生态伦理学孕育而生。传统伦理学认为自然只是一种资源,初看起来,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我们只对人有义务,而水、空气、矿藏、河流和大地只是实现这种义务工具。但是,当我们探寻的不是资源,而是根源的时,我们就上升到生态伦理学的高度。人类必需认识到这一点自然界是从无机界逐渐发展而来的,并不是一开始就是人类主宰着一切。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过分强调物质实践,不惜一切代价改造世界、改造自然,在功利地向大自然索取。人类几乎达到一种忘乎所以的程度,忘记了自己也是大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面临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水资源被污染、空气被污染、土地荒漠化以及现代工业制造的污染。现在的我们呼吸的空气是含有有害物质,喝的水是有问题的。试想一下这样下去,人类文明还能持续多久呢?20世纪50年代来,莱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向人们描述了一幅由于技术滥用的危害生物,人和环境的惨烈图景,拉开了现代环境运动的序幕,也预示了生态伦理学的开端。在传统伦理学中,人类是唯一值得道德尊重的具有内在价值的物种,以自身的利益作为唯一的尺度去对待自然界的物种,凌驾于其他物种之上。而生态伦理学主张增加对生命的尊重。

法国著名哲学家施韦策提出:“伦理的到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人对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负有责任,要平等地敬畏自然界的任何生物。把道德关怀扩大到地球上的千万物种。我们应该认识到一切物种都是生物系统中重要的一成员,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重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不是也不应该是自然界的统治者和征服者,人类应该成为这个大家庭中平等的成员。因此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关系,而是一种特别亲密平等的关系。正确处理这种关系,有利于人类及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美国生态学家B•德沃尔在《深刻的生态学运动》一文中说:“人既不是在自然界之上,也不在自然界之外,人是不断创造的部分。”人关心自然,尊重自然,热爱并生活在自然之中,是地球家庭中的一员,要听任自然的发展,让非人的自然沿着与人不同进化的过程发展观。我们应该用一个全新的视角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按照现代生态伦理学的理念,我们应该肯定自然界和一切生命有内在价值,人应该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界物种的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内在价值必须通过工具价值得以实现,这是自然界存在的根本意义。但是我们不能盲目不加节制的去实现工具价值,而忽视了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同时,人又,有主观能动性,能够改造自然。恩格斯说:“我们统治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中,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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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 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 “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 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 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 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 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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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论文例10

1 环境法伦理理念

黑格尔认为:理念不只是一个认识的目标,还是一个事物真实存在的依凭。“法的理念”一词是从哲学上的“理念”演化而来的,环境法的伦理理念是对环境法的一种哲学思考,是法的伦理理念在环境法中以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表现,是环境法所应具备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内在品格,是人们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为环境法部门所确认的一种符合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理念。第二,尊重生态规律的伦理理念。第三,正义的伦理理念。

2 环境法伦理观建立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第一生产力,人们已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同时整个地球也正处于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最少、人类的贪欲最盛时期,将人类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境地,大自然正以其百倍的疯狂惩罚着为所欲为的人类,这是运用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能力最强的时期。全球气候变暖,沙尘暴肆虐,某些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矿产资源日益短缺等诸多现象,使人们不得不反思千百年来一直固守的生产方式,不得不重新构建新时代的价值观。传统的文化观念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认为地球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它以崇尚实证注重功用,攫取财富为标志和重心,人们可以随意地把自己所不需要的一切东西抛向大自然,认为环境的容量是无限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和无偿地使用地球资源。这种传统的价值观导致了人类环境保护价值观念的淡漠,它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根据法的一般原理,要想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法律秩序,就必须有环境伦理道德来作为支撑。如果环境法能反映社会的伦理价值和需求,则必然会为人类所接受。环境法也就不仅只是者自求方便或保障既得利益的法,而是为社会、为公众谋福利的良法。

3 我国环境伦理的现状

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但环境法还很不完善,“现有的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的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现实离法学家们的理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秩序――还相差甚远。”环境法伦理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环境法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与主体的环境态度和价值取向有较大的关系。如在立法上,我国的环境法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上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存在对人们应有的权利不予尊重的弊端;在环境执法方面,环境执法者在执法中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意识不强,不能正确看待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守法方面,公民的环境意识弱,没有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突显人的内在精神,追求天人合一的道德自由。

4 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的几点建议

环境问题的实质最终应归结为伦理问题。只有将环境问题上升到人类生存的价值层面,对人类生存的理解才能达到全面和完整,人类的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幸福。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

4.1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国民众的环保意识 令人遗憾的是,当代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并不发达,环境意识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给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必须将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同进行环境道德教化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接受并树立起人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把是否有利于人类群体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作为自身和他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4.2 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全局,建设生态文明社会 中国要进入生态文明社会,要实施可持续取战略、保护好生态环境,没有生态文化不行。在古代中国,儒家就曾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人们必须顺应天意,顺应天理,方能国泰民安。在当今社会,科学发展观实质上就是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设适合人的生存发展的优美多姿的自然环境,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4.3 执法司法注重道德考虑 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因此成为了环境法实施领域里的关键问题。但在我国,环境执法力度不够,这里面有法律制度的问题,但其间的道德缺失问题也不应为人们所忽略。环境执法领域里的道德缺失主要针对执法人员而言,既包括作为其职业道德的执法道德的缺失,也包括作为其个人道德的环境道德的缺失。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环境司法领域里。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环境执、司法人员基本上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环境道德教育,因而环境道德意识极为淡薄。私德的欠缺很难保证公德的健全,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柯木玲.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可持续发展原则[J].价值工程,2012(20).

[2]李松林.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初探[J].价值工程,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