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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3 11:27:39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1

讨论稿

为进一步促进市委议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书记办公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准备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议题进行酝酿和讨论。主要包括:一对涉及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二酝酿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并通报市委常委;必要时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三对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四酝酿一个阶段主要工作的部署,研究处理常委日常工作中不宜由市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但又不需要市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二、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版权所有

市委书记、副书记是书记办公会出席人员,市委办公室主任、市委政研室主任是书记办公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市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二书记办公会议议题由市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市委办公室主任汇总提出安排意见报市委书记确定,有关事项由相关部门准备。

三书记办公会议应有书记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办公会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书记办公会商议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四、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一书记办公会由市委办公室主任或市委政研室主任作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二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

三对确定处理的市委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市委书记安排分管副书记组织落实。

五、监督和纪律保证

一市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的监督。副书记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书记和各副书记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二坚持集体议事制度,杜绝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对书记办公会议定的事项,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2

依据公司章程和《党章》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有效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公司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一、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1、党委(扩大)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公司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

2、以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

3、会议时间一般选定在委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具体由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的范围一般不扩大,如需扩大可由主持人确定。除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外,扩大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保证委员的发言条件。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6、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参与决定以下问题:

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⑵参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及施工原则;重大人身、设备、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资奖金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设中的重要问题。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⑹干部的任免或报请上级任免、调动、晋升、奖励和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确定和呈报。

⑻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拟列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尽量做到会前交换议题,以便形成统一意见。

8、党委会议记录按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调阅。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加人。讨论研究和议定公司党委有关工作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及需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三、政工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必要时可根据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为:

1、公司党群各部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职工思想动态。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下季度本部门及系统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包括对公司党委整体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公司党委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综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四、党委书记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团委书记;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

会议内容为:

1、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和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及措施。

2、公司党委总结上季度工作,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3

一、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1、党委(扩大)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公司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

2、以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

3、会议时间一般选定在委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具体由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的范围一般不扩大,如需扩大可由主持人确定。除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外,扩大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保证委员的发言条件。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6、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参与决定以下问题:

⑴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⑵参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及施工原则;重大人身、设备、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资奖金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设中的重要问题。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⑹干部的任免或报请上级任免、调动、晋升、奖励和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确定和呈报。

⑻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拟列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 ,尽量做到会前交换议题,以便形成统一意见。

8、党委会议记录按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调阅。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加人。讨论研究和议定公司党委有关工作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及需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三、政工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必要时可根据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为:

1、公司党群各部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职工思想动态。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下季度本部门及系统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包括对公司党委整体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公司党委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综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四、党委书记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团委书记;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

会议内容为: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4

凡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级领导干部都要负责联系一个镇、一个村、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一个文化科技中心户。 第三条

市级领导干部主要是通过深入基层蹲点调研、检查督办、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等方式联系基层和群众。 第四条

市级领导干部到联系点工作的内容和任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围绕中心工作,抓好督办落实。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现典型,以点带面,指导全市工作。 (三)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指导和帮助联系点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解决突出问题,搞好协调服务。 (四)结合开展民情走访活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心体察民情民意,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指导和帮助联系点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对于联系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帮助解决。本人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5

二、*办公会实行*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三、*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监察局正副*。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

四、*办公会议由*或*委托副*召集并主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五、*办公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办公会议题提出意见。

六、*办公会议主要讨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传达学习并组织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市、区委、政府,省市纪委,省监察厅、市监察局的有关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的重要部署、决定、指示、规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全区行政监察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总结;

3、重要检查、调查事项;

4、区监察局召开或举办的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

5、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意见;

6、以监察局名义向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7、受区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监察规章制度;

8、区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区纪委常委会及其领导人员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意见。

9、下级监察机关和本级政府部门监察机构请示的有关行政监察方面的重大问题;

10、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11、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6

专题会由主任主持,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召集和记录。

1、会期

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议题

中心建设和各类专题会议。

3、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纪要一般在两天内拟出,由主任签发,发放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

(二)中心事务会

中心事务会由主任主持,中心领导,中心属各部门正副职,财务、人事各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召集和记录。

1、会期

中心事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议题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2)安排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方案。

(3)下发中心属文件。

(4)宣布人事任免决定。

(5)公布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名单。

(6)进行工作安排。

(7)宣布、下发制定的规章制度。

(8)听取工作汇报,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9)通报督导考核结果。

(10)对工作进行讲评。

3、准备

会议出席人员、会议议程由办公室负责通知、拟定。除中心领导由会议记录人员统一签到外,其他与会人员由本人签到。

4、记录

5、会议由办公室文秘负责记录。

(三)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由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共青团书记和相关负责人参加,主任主持,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召集和记录。

1、会期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2、议题

(1)审定规章制度。

(2)听取相关工作汇报。

(3)审定工作总结。

(4)研究工作计划。

(5)纪要

办公室文秘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两天内正式成文,由主任签发,下发上报。

(四)主任办公会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主任主持,主任或办公室负责召集。

1、会期

主任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议题

(1)主任办公会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主任确定。

(2)传达局及上级的决定、通知等有关文件。

(3)研究制订上级决定、通知的落实方案。

(4)研究审定中心发文件。

(5)审定财务预决算和专项经费安排。

(6)通报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7)研究单位人事任免。

(8)研究确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9)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3、会议确定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在两天内拟出,由主任签发。

(五)职工大会

职工大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中心在编上岗正式职工、公益岗职工参加。办公室、工会负责会议的召集、安排和记录。

1、会期

职工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召集。

2、议题

(1)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2)市园林局对单位的年度考评。

(3)新到任中心领导的任命。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7

第二章领导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市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市委常委会负责。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全覆盖、不交叉。

第四条书记职责(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三)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五条副书记、市长职责(一)协助书记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着重抓好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二)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三)向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四)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职责(一)协助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二)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三)负责对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常委之间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五)联系人大、政协和武装部。

第七条其他常委职责(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二)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执行和督办落实市委常委会决议。(四)完成书记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八条市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制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九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市工作。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一)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等,作出决议。(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六)表决乡镇办区党政正职人选和其他需要全委会表决的人选。(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一)确定议题。市委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不得临时动议。(二)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部门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三)专题讨论。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四)形成材料。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关部门形成全委会议题的文字材料。市委办公室提前2—3天将全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等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以外的有关会议材料。(五)召开会议。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六)形成决议。根据全委会表决通过的意见,以市委文件等适当方式,形成全委会材料,并下发实施。(七)检查督办。根据需要,组织专班,适时对全委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二条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委全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市委各部办委常务副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专委会主任,各乡镇办区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报告人由市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三条全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执行机构,行使全委会职权。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督促贯彻落实。第十五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一)研究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突发性事件提出临机处理意见。(二)研究贯彻实施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市委全委会决议的意见。(三)决定召开市委全委会,审议需提请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四)讨论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五)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部门党组织、乡镇办区党委提出的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制定干部管理办法,讨论决定干部事项。(七)讨论决定需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一)确定议题。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市委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和召开时间告知市委常委。(二)提出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议题的方案。其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开协调会议进行沟通酝酿。必要时,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三)召开会议。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上,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都应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四)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决定,以市委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常委会的有关材料,并下发执行。(五)检查督办。市委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据需要,组织专班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常委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市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为便于工作,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市委在全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决策的协调。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有关领导特别是分管市领导的意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的协调。市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派、工商联、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市委决定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对市委的重大决策,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一抓到底。市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市委常委成员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鼓励与决策同一方向的创造性执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协调。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政府工作事项,召开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围的议题,市委书记应和市长沟通。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员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对市长负责,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减少会议次数,缩小会议规模。召开有乡镇办区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全市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或联系市领导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按职责分工对口参加。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协调。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市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签审,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签发。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签审,市委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经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和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后方可发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文件,涉及非政府成员市委常委分管工作的,须先经分管市委常委审查同意,再按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重要活动的协调。重要调研、文化、经贸、节庆、接待活动,由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委书记、市长确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市委书记、市长经常性以适当方式碰头,商讨近段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书记报告,市委书记应给予回复。必要时,及时向市委常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第五章监督办法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保证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市委领导班子和成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二)依法执政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情况。(五)保障党员权利情况。(六)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情况。(七)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市委书记要带头接受市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市委书记对常委班子成员负有监督职责,要区分对象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换意见,互相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市委支持市纪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市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权力的运用实施有效监督。市纪委发现市委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或接到线索比较清楚的检举和控告的,在报告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同时,必须报告上级纪委,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扣压。

第二十九条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市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市委全委会报告自查的情况。市委书记要经常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加强沟通。

第三十条实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成员制订各自的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市委常委、市委委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准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市委常委、市委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原则,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委领导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研究任用后,若发现被推荐人在任用前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除免去其职务外,还要追究推荐者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市委常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向市委全委会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会前准备充分、会议组织规范、决策严谨科学、会后落实到位。

第二章 出席和列席人员

第三条 党委会出席人员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党委会固定列席人员为: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党委秘书。

第四条 党委会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一)讨论研究工作,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讨论干部推荐、任免事项,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及稽核部负责人列席;

(三)讨论处理重大案件和决定处分干部,有关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纪检及稽核部、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列席。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议定与决策:

(一)研究和决策企业重大问题,形成意见或建议交付董事会、监事会,听取经营班子实施和执行董事会决策情况的汇报;

(二)传达学习中央、省、市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决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办法;

(三)审议决定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发出的涉及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党的自身建设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文件和工作部署;

(四)审议决定集团公司有关党的工作会议的主要报告或重要讲话;

(五)审议决定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六)审议决定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制度;

(七)研究对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

(八)研究决定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

二、党员和干部的管理事项: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及奖惩事项;

(二)研究对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决定对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

三、党组织建设和管理:

(一)研究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讨论决定召开党代会、职代会的时间和议题;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委委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审定集团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讨论决定党组织干部管理机制;讨论研究党组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表彰或向上级单位、部门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五)听取辖属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集团公司党委提议的问题进行决策;

(六)讨论审批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审核或决定辖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换届及党委(总支、支部)、纪委的组成方案;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固定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下午或周五上午。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召集和参会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原则上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推荐、任免、奖惩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需要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党委秘书通知到会。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征集

一、固定议题

(一)每季末次月十日前,总经理组织经营班子成员汇报经营管理情况。其中,一、三季度由分管副总经理汇报,二、四季度由总经理汇报,并做好详细书面汇报材料准备;

(二)每年三月份经营班子成员向党委会汇报上年度述职、述勤、述廉情况,集团公司各部门、各辖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并进行评议,为经营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二、常规议题

(一)董事会方面的议题由董事长提议,经营方面的议题由总经理提议,党务方面的议题由分管党务工作的集团领导提议,监事会方面的议题由监事会主席提议,纪委方面的议题由纪委书记提议,工会方面的议题由工会主席提议,其他重点关注问题由党委书记提议;

(二)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党委会议议题征集表》(见附件),党委秘书汇总议题、议程、列席人员名单后提交党委书记审定;

(三)党委会议议题经党委书记审定后,党委秘书原则上应在会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党委委员及固定列席人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三、专项议题

(一)针对集团公司大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分管副总经理专项汇报,党委书记根据议题内容指定其他列席人员;

(二)专项议题由党委秘书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分管副总经理和部门做好准备,并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发送各党委委员及固定列席人员。

第五章 议题审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指定陈述人陈述,除固定议题、专项议题以及部分重大决策事项外,常规议题陈述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第十条 会议讨论发言要紧扣议题、言简意赅,明确表达个人意见,说明主要理由。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讨论研究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对会议审议事项,到会委员应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明确等情况,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若研究讨论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讨论结束后由党委秘书复述表决结果,对决策事项予以正式确认。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作详细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第十八条 党委秘书负责党委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纪要作为集团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及参会人员个人意见。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9

(二)各单位单项性工作或非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在本单位会议室或其他地方的会议室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应于会前3天与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联系,落实好会议室,并拟制会议建议方案送审。

(三)部门拟制的会议建议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的业务科室初核,经秘书长或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出席会议的最高领导审定。

(四)经领导审定后的会议方案,承办单位打印清样,并附领导签审稿提前1天抄送市政府办综合秘书科和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会议通知

(一)经领导审定后的会议方案,如通知内容不够清晰,承办单位应另起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相关事项(报名报到方式、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会议要求)等。会议通知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审核后,由市政府总值班室按要求并及时收集参会人员名单。

(二)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属综合性会议的,由市政府办综合秘书科按照会议要求拟制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同意后;属业务性工作的,由业务科室按照会议要求拟制会议通知,明确是否向区市县继续召开会议等,经秘书长及联系副秘书长同意后。

三、会前准备

(一)市政府办综合秘书科在会前半小时负责做好市政府会议室的音响调试、灯光效果,督促物业公司在会前1小时前做好清洁卫生,指导承办单位做好会场布置、茶水服务、摄录等会务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综合秘书科要在会前提供请假人员名单或区市县参会人员名单。

(二)联系科室或承办单位负责在会前提前主动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会议材料准备,印制会议议程、座次表等材料,制作会标和座牌。会标一般为红底白字,按规范样式和字体制作。会议使用统一制式座牌。除领导特别要求,一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用人名座牌,其他参会人员用单位名称座牌。

(三)承办单位要根据对参会人员的要求,提前做好会议签到等工作,逐一核对到会人员,并将到会情况在会议召开前报会议主持人。

(四)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联系市委办或中国电信分公司等单位确定会议地点。承办部门具体做好会场布置、茶水供应、会议签到等会务工作。

四、会场服务

(一)承办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全程负责会务工作。会议签到一般应提前1小时就位,签到人员负责引领参会人员就座,茶水服务可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安排会务人员协助。需要使用多媒体等设备的,承办单位应于会议召开前1小时调试完毕。

(二)承办单位要提醒和督促参会人员保持会议室的清洁卫生,爱护会议室内的设施和公共财物,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对会场进行整理,收集座牌,整理完毕后与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及时办好交接手续。

五、会议记录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记录和录音工作,其他会议由联系科室或承办单位做好记录和录音工作。

(二)会议结束后,责任科室或承办单位要及时起草会议纪要、通报送审。

(三)承办单位要对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录音)、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签到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六、信息公开

凡需主动公开的会议信息材料、宣传报道脚本,由会议承办单位或宣传媒体草拟,经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的业务科室把关,送领导审定后公开或宣传报道。

七、会议纪律

(一)各类会议方案必须按程序送审,不得直送领导个人审签。

(二)承办单位为会议承办主体,会前、会中、会后各环节必须落实专人负责。

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例10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河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 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党政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二)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五)讨论决定重要人员(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副科及以上干部、护士长)的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事项。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资金额度和具体项目由各医院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和本医院实际确定。

(三)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总会计师根据职责范围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党委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

(三)党委会议研究涉及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四)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硏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七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四条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立医院根据本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基本要求由河北省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省公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制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出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他管理制度;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药事质控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住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一定金额的事项。具体金额额度和项目范围由各医院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十)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院长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院长、分管领导或职能部室提出,由院长最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増加议题,如确有需要,应征得院长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提交书面材料。会后交院长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及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第十三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六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院长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医院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情况的检査,应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立医院根据本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由河北省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基本要求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河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完善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二、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1.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2.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

3.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沟通事项:

1.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深化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医院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检查督促重点工作任务;

3.制定和完善医院重大管理制度。

4.医院办院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5.涉及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

6.职工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目标绩效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