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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大学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6-19 14:48:52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88

0 引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社会的稳定、厂商的经济利益。从目前的国内形势来看,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并不理想,甚至有些消费者并不认同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改善。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情况反映了大众对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满意度,也直接成为影响其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总而言之,许多消费者对现有食品的供给产生了安全风险认知的偏差。Hornibrook等通过建立感知风险理论计算模型,研究了购买超市高级牛肉消费者的风险认知的情况和规律。高艳等构建了食品安全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理论模型,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对模型的相关假设进行检验实证。本文通过回顾和总结国内外文献中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及测量方法和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及其措施,并重点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理论,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

1 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和测量方法

风险认知是心理学中的概念,周应恒等将风险认知定义为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时感知到所购买产品性能达不到预期的可能性,外界环境中的复杂多样性会造成个体风险认知产生较大差异。个体主义的风险认知理论亦称为风险的心理测量理论,在主观情况下,运用多种心理测量标度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具有表达明确、成熟、影响力的特征。通过个人的经验数据概括出社会公众特征。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主要可以分为双因素模型和多维度模型两种,下面对两种模型进行详细介绍。

1.1 双因素模型

双因素模型又称不确定性后果法,它将消费者的风险认知划分为两个维度:即认知到的风险作为购买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利的购买所带来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可用来预测消费者风险认知的大小。对两个维度该相加还是相乘,学者们持不同的意见。

1.2 多维度模型

利用风险要素法,可将风险认知分为多个维度来研究。而国内外学者对感知风险维度的划分方法可以总结如表1所示。目前普遍使用的是六维度风险构面,即包括心理风险、财务风险、性能风险、身体风险、社会风险和时间风险。

1.3 风险认知的测量方法

测量风险认知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心理学测量范式和实验法。心理学测量范式是由Slovic等人提出来的,是目前多数风险认知研究中采用的测量方法。该方法是利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询问被访者相关问题,并利用李克特量表进行量化,最后通过赋值评分得出被测试者对风险认知大小。在心理测量范式中常运用揭示优先法和表达优先法两种方法。揭示优先法是从历史的角度,利用统计数据以及损益比等分析材料,对风险进行判断。表达优先法是假设公众自动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取得平衡,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并直接要求被测试者表述其看法,但这一方法的主要困难是样本的确定。国内研究比较倾向于心理学测量范式,但是该方法也有不足,例如在调研时往往描述的是被访者之前的经历,而不是对未来的描述,且风险感知是动态的,不利于调查者收集。实验法是以实验控制的方式,探讨风险认知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而Liu等基于多层次方法,提出了定性、半定量、定量三种层次的危险评估框架,指出风险危害的可能性和风险的交互作用。

2 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及其措施

基于前人研究结果可以得到消费者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个体特征、产品信息、风险态度、参与程度和信任等五个方面因素。

2.1 个体特征因素

个体特征如性别、年龄、职业、文化水平、家庭结构、收入、居住地等。消费者的人口统计学变量是影响消费者风险认知的重要因素。杨柳等研究得出农户性别、年龄等个体特征显著地影响农户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担忧程度。曾寅初等研究表明女性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认知高于男性,于铁山却指出在食品安全本身风险认知方面,男性对食品安全风险认知要高于女性。周萍入等则认为性别、年龄影响不大,职业有一定影响。

2.2 产品信息因素

从信息来源角度来看,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政府、社会中间组织、企业和消费者这四类主体的信息。电视和报纸是当前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周萍入等认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程度、渠道的获取显著影响消费者安全风险认知。积累、补充和搜索产品知识可以降低消费者对风险后果评估的不确定性和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但由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容易产生偏差。消费者食品安全感知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对购买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提品风险信息的不完全性、媒体报道的偏差、竞争激烈的加剧程度等因素造成消费者不能客观地感知产品风险水平,不利于做出科学的购买决策。新闻和娱乐媒体对塑造个体上的风险认知和社会层面的风险认知影响很大。减少风险认知偏差的措施主要包括提高消费者对超市的忠诚度,让消费者了解零售商在供应链方面的政策和投资策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属于主观的判断,这给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3 风险态度因素

风险态度是消费者面对不同风险水平的一贯选择趋向或消费者接受风险的意愿程度。大量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的风险态度与风险认知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消费者的风险认知与风险偏好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偏好风险的人往往形成低水平的感知风险,而厌恶风险的人则反之。消费者的态度又与人口社会特征相联系。周萍入等认为风险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对风险认知有影响,其中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较显著。赵俊晔等对受访者进行调查,有99%的人认为目前市场上的水果或多或少存在农药残留,表明绝大多数人对水果安全持消极的态度。稳定其风险偏好,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水平,具体措施有:提供差异化与多样化的商品、保持风险信息渠道的畅通、优化产品的质量控制系统、提高产品结构的差异化程度、培育核心竞争力及提高供应链的协调程度。

2.4 参与程度因素

参与程度又称为“卷入程度”,指消费者与所购买产品之间的相关程度,可以表现为对产品的兴趣、关心程度等,是影响风险认知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当商品的价格很高时,消费者感受到损失金钱的风险水平会越高。消费者对奶制品的感知风险显著地受到阶段性因素的影响,比如消费的频率、个人经历。如果公众的关注程度越高、安全意识越强,那么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认知越高。

2.5 信任因素

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信任因素包括对信息主体、信息途径和信息本身的信任。实证结果得出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对政府和企业所采取的措施的信任程度显著地影响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例如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安全的信任属性是与高水平的感知风险相联系的。人们对绿色食品信息了解越多,信任程度越高。张文胜等人通过Logistic模型实证研究发现,通过朋友和家人的信息途径传播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受到信任程度较高。另外,消费者对政策部门信息、专家意见以及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疑虑,企业盲目进行品牌宣传及规模扩张可能会增加消费者对乳制品安全的不信任。

3 结论与展望

国外在研究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时考虑了消费者一些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要研究对象为蔬菜、饮品、牛肉等食品,采用的研究方法或模型有因子分析、相关性分析、普通线性回归模型、Logistic模型、分层模型、结构方程模型等。然而,笔者还发现了已有研究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第一,有关风险认知的实证研究方法较多,但是国内许多学者只是简单地将国外的理论应用,而没有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第二,研究的影响因素过于集中,基本上都是从人口统计学的特征入手,很少有文献是从消费者的心理特征和价值观角度进行研究;第三,研究区域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对二、三线城市研究较少。综上所述,应该进一步研究更为准确的测量方法,以测量消费者安全风险认知水平,深入探索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引导消费者的安全风险认知,减少消费者的认知偏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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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2

一、引言

在目前的社会化大生产体系当中,质量安全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即这种责任体系的构成和平衡需要政府监管、企业、消费者及其社会组织三方的共同参与(程虹,2010)。这就意味着,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生产者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同时,消费者责任、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责任也要发挥作用。

但是,从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各种媒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消费者对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履行和效果体现出更为强烈的关注,而且多是对监管部门的履责效果大加抨击,认为这些机构“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然而,以上也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感性判断,没有统计数据的支撑。消费者到底对监管部门的责任履行是一个怎么样的评价呢?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于2012年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8个地区进行了基于消费者评价的质量观测,从观测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到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数据。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在对国内和国外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的认识上,有明显的反差。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这一比重甚至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比重,前者的比例达到了68.12%,而后者为61.49%。也就是说,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重要的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要比认为企业不诚信是重要原因的高出约7个百分点。而对于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虽然也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认为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但是更多的消费者认为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比重分别是43.27%和51.57%。从理论上说,政府当然不是质量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所以不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而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和市场交易经营的主体,是理所当然的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主要来源;而从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发生了逆转,或者说消费者对于中国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认识并不符合科学规律,不是理性的。那么,什么原因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导致中国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做出这样的判断和评价呢?这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除引言之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文献综述;其次是消费者性质特征与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之间关系的统计描述;第三部分是对影响消费者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有三类。第一类文献从理论上证明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类文献不仅为消费者或者居民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构建了理论基础和评价体系,还采用不同的样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三类文献分析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于消费者评价结果的影响。

在经典经济学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文献并不认为政府监管是解决这一市场运行障碍的可供选择的手段,而是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救济回复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Viscusi & Moore,1993)。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学者们认识到,质量安全是一个典型的由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问题,不对称的质量安全信息对各个主体会带来外部性影响,因而质量安全领域需要政府规制。Shavell(1984)最早指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控制过程中,企业所面对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政府监管必须保持平衡。然后,Rose-Ackerman(1991)界定了政府规制的适用范围,而Robert Innes(2004)和Sebastien Rouillon(2008)等学者都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规制与法律责任体系如何共同作用,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路径。在国内学者方面,程虹、李丹丹(2009),程虹(2010)从宏观质量管理的角度对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科学划分,限定了政府监管的范围和履责的方式。而其他国内学者,则强调了政府在农产品或食品安全中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从而给出的政策建议也是加强质量安全责任领域中的政府规制(周德翼、杨海娟,2002;徐柏园,2007;张朝华,2009)。

第二类文献研究了政府职能或者政府治理的消费者评价。其中,一些学者分析了对政府职能及其履责的绩效进行公民评价的理论基础和评价的体系。周志忍(2008)对中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并为政府绩效评价的公民参与构建了一个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徐友浩、吴延兵(2004)通过对政府管理部门绩效评估的案例分析,说明了用顾客满意度评估政府绩效的特点和可行性。蔡立辉(2003)总结评议了西方国家政府评估的理念和方法。另外一些学者对政府履责的效率或者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Tony Saich(2006)研究了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对政府绩效的总体评价,他的研究表明,这种评价会随着政府级别的降低而下降,另外,他还研究了政府供给特定公共品(如道路建设、医疗保险等)的居民满意度。而Tang & Parrish(2000)则具体研究了公民的文化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评价之间的关系。

第三类文献研究了影响消费者的评价结果的相关因素,包括消费者主观因素和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因素。Flynn J.,Slovic P.& Mertz C.K(1994)认为性别和人种可能影响消费者对于风险的判断。另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Biliana J.& Anthony Worsley(1998)、冯忠泽和李庆江(2008)的实证研究证明,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与消费者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家庭规模有关。而马骥、秦富(2009)利用对北京市城镇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行为的抽样调查,检验了消费者的购买经历、消费者的学历、家庭中是否有儿童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性担心程度等因素对于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评价的影响。

以上这些文献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政府职能的居民或消费者评价,也检验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政府绩效评价的不同影响。进一步地,具体到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虽然国内外学者已经论述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还没有从消费者评价的角度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效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统计描述和计量检验,并运用计量方法探讨影响中国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履责效果评价的因素。

三、消费者属性与其对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描述性统计

从本文所做的文献分析来看,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从而消费者个人的内在属性,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效果的评价。再有,消费者的家庭结构、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支出等家庭背景因素,也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偏好函数,进而影响消费者对这一问题的选择和评价。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的调查问卷,通过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基本信息两栏收集了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类型、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性质、工作职位、家庭结构、家庭月收入和家庭月支出等有关信息,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消费者属性的信息,对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因素做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首先,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是否受地域差异的影响呢?为了分析这一问题,我们按照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区域划分方法,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的区域。

那么,这三个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有什么差异呢?首先,从消费者对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中作用的认知来看,各个区域的消费者的评价与全国样本基本一致,即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原因的选择比例,都超过了50%,同样也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因素的比例。但是,在这三个区域,这些比例在数值上还是有所差别。中部地区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原因,也即在质量安全监管中没有承担好相应责任,这一比重超过了70%;东部地区消费者中持这种认识的,相对中部,也相对西部消费者要少,比例分别是64.01%、76.94%和66.26%。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消费者所处的地域差异会对消费者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使这种认识发生根本的转变。与之相对照,消费者多认为正是由于国外的企业更为诚信而且政府监管得力,才使得国外的产品更加安全。同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消费者中,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原因的比例要显著高于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其原因的消费者的比例。但是,面对这一问题,中部地区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的比重还是高于选择企业更诚信的比重。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性别差异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那么,这一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呢?从图4看,将样本数据按照性别分组,男性消费者相对于女性消费者,更少将政府视为质量安全风险的来源,而女性消费者在认为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产生的原因,以及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安全原因的选择比例上,要高于男性。但是,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消费者,都更多地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大大超过他们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

户口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评价。Tony Saich(2006)在他的文章中将研究对象分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户口差异会带来居民对于政府绩效评价的差异。同样的,户口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政府和企业责任的评价呢?从图5的数据来看,拥有城市户口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企业更诚信,要比农村消费者选择该项的比重高出近8个百分点。但是,这一差异对于消费者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政府监管得力的选择上几乎没有影响,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这一项的比例分别是43.35%和43.22%。此外,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风险因素是政府监管不力和企业不诚信的比例都略为高于农村户口的消费者。

Tang & Parrish(2000)等学者的观察表明,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常常对政府的评价较低。在不同教育水平下,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有较为显著的差异,从图6可以看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持这一观点的比重为73.6%,明显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如高中以下和高中文化水平的消费者选择这种评价的比例分别为67.85%和64.19%。但是,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做这样选择的比例则是最低的,仅为62.50%。

最后,消费者的支出水平与消费者认为政府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有什么样的联系呢?在对支出数据取对数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之后,那些支出水平较高的消费者更为密集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也即做出这一选择的比例也较高。

以上,我们根据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如地域、性别、户口、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对样本涉及的消费者进行了分类,再看每一个具体的组别中,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从上面的这些描述性统计的结果来看,分类样本中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与全样本中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大致相同。但是,在不同的分组中,组内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还是有差异的。

四、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依据反映消费者属性的不同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在不同组别中,消费者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属性变量是否显著地影响了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要想判断到底哪些消费者属性变量会对消费者的这一评价产生系统性影响,我们必须做进一步的计量检验。

由于要分析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影响的显著性和影响方向,而且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消费者对政府责任的评价是二元选择变量(Binary Choice Variable),所以我们选用Probit模型进行计量检验。根据上面的分析,本文所使用的计量模型为

Y=BXi+εi

(1)

其中Y为被解释变量,有三种情形:

1.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之一;

2.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

3.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

上式(1)中,εi为随机扰动项,Xi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判断的可能因素,根据数据集的特点和上一节的分析,这些因素包括消费者所在的区域、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和家庭支出等变量。

(二)变量及描述性统计

表1给出了本文实证分析所需全部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变量名称、变量符号和定义。由于实证分析的数据来自抽样问卷调查,在做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之前,需要对数据先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利用SPSS18.0软件对以上变量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数据的效度通过了KMO和Bartlett检验。Cronbach信度系数α为0.5496,尽管没有达到非常可信的0.8及以上,但仍然在可信范围之内。所以,选取的数据适合进行下一步的实证检验。

(三)实证检验

方程1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重要因素的概率,对消费者支出取对数以无量纲化处理,对该方程的检验结果见表2。

虽然本文第二部分的描述性统计表明,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选择比例在数量上有所不同,但是从表2的回归结果来看,区域因素对于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并没有显著的影响。此外,消费者的年龄、户口、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这些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对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也没有显著的影响。但是,性别、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水平对消费者的这一判断的影响是正显著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影响之下,消费者会更多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因素。通过OLS方法(Ordinary Least square,最小二乘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在表2中,我们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然后对这些属性因素设置虚拟变量进行回归,以反映组内其它类型的消费者相对于作为参照项的消费者对这一问题进行选择的差异性。回归结果表明,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相比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更有可能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因素,这一结果是显著的,这也证实了前面描述性统计中,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会更多做出这一选择的经验判断。此外,在外资或者合资企业任职的消费者做出这一选择的概率,要显著小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消费者,因为变量前面的系数为负数。

进一步地,如果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这不但表明消费者错误判断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来源,而且对政府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履责效果的评价更为负面,我们以此作为方程2的被解释变量,表3给出了该方程计量检验的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全国样本的回归中,消费者的这些属性因素并不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为安全的原因,以及同时做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判断。换言之,这些消费者的这种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更为负面的评价不受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影响。通过用OLS方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不过,如果同样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发现,36―50岁的消费者相对于更年轻的消费者,做出这样评价的概率要显著低一些。同样,来自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更少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就是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消费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相对更不符合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规律。

如果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已经表明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原因没有科学的认识;那么,不选择企业不诚信,而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则说明做出这样选择的消费者,对于这一责任承担问题的看法更为不理性和极端。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数据中,有多达452位消费者做出了这样的选择,那么影响这些消费者做出如此极端判断的原因是什么呢?方程3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计量回归的结果见表4。

从上表4的检验结果来看,首先,只有性别因素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的这一判断,而且使得消费者更多地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这种极端负面的评价。OLS回归的结果表明这一结果是稳健的。其次,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看出这一样本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消费者会更多地对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如此评价。另外,来自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做出这种选择和判断的概率更高。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理论研究和本文的文献分析表明,政府在质量安全体系中对于企业的监管,是建立均衡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同时,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对消费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产品,消费者评价是判断责任体系健全与否以及这一体系的绩效的唯一标准。那么,这种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履行的效果评价应该由消费者来进行。从本文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对目前监管部门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存在较大的非议,甚至很多消费者完全错判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实来源及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从对这一判断可能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消费者属性的因素来看,不管是性别、文化程度还是家庭的消费支出,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变化都无助于他们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科学的判断。不过,从按照不同属性将消费者进行分组的检验结果来看,在各个组别的内部,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随着消费者的组内差异的变化会产生显著的变化,某些类别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相对于本组中的“参照项”有着较为科学和理性的评价。

本文首先对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调查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分析。在全样本中,消费者群体对于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风险中的作用,即其监管责任的承担有总体性的负面和非理性的评价。所以,需要从整体上加强对消费者群体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扭转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不科学认知,以便改善中国质量安全治理的舆论环境,最终促进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的好转。

同时,本文中按照消费者的属性因素进行分组检验的计量结果,有助于我们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手段应对这种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计量结果表明,文化程度会对消费者的这种非科学判断和评价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本科学历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概率高于较低学历者,而研究生学历的消费者是所有这些消费者当中,对这一问题看法最为科学和理性的,所以,我们需要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尤其是在本科层次的教育中,加强有关质量安全责任方面的消费者教育。此外,女性消费者相对男性而言,做出这样判断的概率更高,所以更需要针对女性消费者群体进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教育。再次,在合资、外资和私营企业中从业的消费者对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履责问题的看法相对符合质量安全风险的科学规律,而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责任的看法更为不理性,也需要对这类消费者加强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

虽然,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消费者的一些属性因素会显著影响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认识和判断,从而混淆了政府和企业在质量安全体系中的责任和地位,但是,本文并没有分析这些消费者的属性因素是通过哪些可能的路径影响其做出这一判断的,这将是作者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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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统雄,1985:《态度与行为研究的信度与效度:理论、应用、反省》,《民意学术专刊》第2期。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3

    一、不同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2.传统观点得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结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在权利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内容并不像传统观点看到的那样相对应。

    首光,二者虽然都以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为内容,但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广于消费者安全权。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而消费者安全权通常只与物权有关。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并不是在民事活动的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而是只发生在消费这一特殊领域,这一点是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的。’

    最后,消费者安全权是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该领域中双万当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倾斜保护,这与民法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说其是民事权利,则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安全权内容与民事权利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包括范围、适用领域、甚至保护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样的。

三、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分析

    苏永钦在评价我国台湾“民法典”的修订时有这样一段论述:“民法一方面表现‘改革不落人后’的气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语上刻意的去除‘社会角色’的痕迹,如避用‘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4

2015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zixxje-90

1 引言

本文为了使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以实现,建立了农业发展的运行机制。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包括消费者、生产者、农业组织、政府等各个微观主体的存在和发生作用,而相关主体的参与方式对农业发展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为了运行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内在逻辑的全面设计与构建,不但要启动系统内部协同促进机理,周时也应做好外部导向工作,并相关主体参与机制进行重点的关注,使系统之间相互协同,运行机制向高效演进,以取得更好的效应。

2 运行机制的组成

多角度、多层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发展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有以下五个系统组成:

2.1 目标系统政策

为了消费者的消费需要和生产者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要发挥其经济功能,充分体会到生产者生产过程对农业生态安全系统的反馈功能,把消费者的消费半径和生产者的生产过程要素控制在农业生态安全系统阙值内;农业生态安全系统也扮演生产者、消费者和环境吸纳者的角色,依靠政府政策的影响约束去规范和管制相关主体行为,把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两个微观主体利益极大化,用来决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的实现,进而实现农业产品安全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2.2 利益系统的政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是两个发展进化过程中相关利益的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运行机制演进的过程中,生产者追求最大的利润,消费者追求最大的消费实惠,政府希望得到公共管理的高效率,因此,各个主体的利益本身就有着相辅相成而又的联系。因此,推进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必须统一,也可以理解为相关主体的利益一定要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公共管理手段的选择和制定。既可以保证生产者利益的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消费者生活质量的提高,又可以体现社会公正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2.3 技术系统的政策

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能用有限的耕地养活了日益膨胀的人口。而科学技术进步在提高人类生存能力的同时也使人类的生态环境得到的严重破坏,人类生存必须的农产品数量尚未完全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了人类进步又一桎浩。因此,农业技术改进、农业技术发展和农业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是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运行过程中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如果政府管理得当,可以在保障生产者经济利益的同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的协同实现,并产生惯性的良好趋势,推动农业技术的良性循环。

2.4 信息系统的政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为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实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生产者、消费者等主体的自发约束功能,促进环境资源安全投入要素选择和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发展中的信息主要是要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因此上要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与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现,农产品的信息也应该走“三位一体”的道路。政府应该做到搭建平台,并负责提供服务,也可以培育农产品的信息提供单位和家产品的供给机构,进行服务外包;做好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产地认证;培育消费者有理性消费文化,让消费者参与到农产品的信息供给和社会监督中来,政府应定期向农产品的消费者购买信息,促使农产品生产者调整行为。

2.5 组织系统的政策

政府的宏观政策取向和农产品的生产者利益极大化行为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生态安全与质量安全的发展。通过对现有的农业生产单位的整合,培养新的农产品生产者、使生产者与消费者成为理性的政策受体,通过对现有农产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和引导,把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相对成熟的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销售中介组织、农产品生产合作社等作为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政策的直接受体,政府制定出激励和管制政策,各个主体协同运作,使生产者、消费者及政府到合理利益,借用农业生产品生产组织的福射和带动功能,更快更好地协整农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让政府制定出的相应政策资源发挥最大的效力,促进各个主体之间长期的战略协同和发展协同。

3 结论

本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从生产者的产品、消费者的消费、政府的政策规定等主体的行为研究拓展到农产品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的运行机制的系统性研究,同时研究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两个微观主体利益扩张到宏观政策受体问题,在交叉学科应用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以系统的观点关注了农产品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系统架构分析基础上论证以质量与生态为导向的农业发展的必然、机理和运行机制,把消费者和生产者这两个微观主体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分析扩张到了社会、环境、文化、法律等视角下,构建了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的理论框架,运用系统、协同、发展的思想解决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5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1.06.022

Reviews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XIN Li-yuan, WANG Li-juan, WANG Xiao-rong, JIA Bao-hong

(Information Institute, Tianji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In the paper, food safety management has been researched from the following respects, the system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omeone related and public management.

Key word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echanism

食物安全关系国计民生[1]。世界各国政府都将食物安全看成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如何有效解决食物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信息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为了系统地认识国内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现状,笔者对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

1 对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机制进行分析与介绍,提出发达国家在食物安全监管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丁声俊[2]在《对食物安全信任不可掉以轻心-由欧洲疯牛病引发食物安全对话》一文中对欧洲的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发的欧盟食物安全管理模式的改变进行了探讨,提出构建食物安全管理模式,通过多种措施提高食物生产的优质性和安全性,消除人们对食物日益加重的信任危机问题。陈锡文[3]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美国、欧盟、德国、英国、荷兰、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泰国、巴西等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征、成功经验、教训分别进行总结,为中国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陈永红[4]将目前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模式进行分类,美国模式即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类型;英国模式即成立专门的独立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加拿大模式即由农业部门负责的类型,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郑风田等[5]在总结美国、丹麦等国家对食物安全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将监管机构合并重组,成立单独监管机构,负责对食物安全的监管。

2 对中国食物安全部门管理职能的研究

国内学者以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理论背景对中国食品市场中的食物安全以及政府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了政府这位特殊管理者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张玉香[6]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方面以及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主要行动方面,总结了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主要经验;通过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经验,为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借鉴。许世卫[7]对中国食物安全发展的状况进行分析,对31个省市分不同的地区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分析了不同阶段的食物安全公共管理目标、管理手段;总结比较了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食物安全管理做法与经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在外就餐浪费为例,剖析中国食物安全的管理体系,提出了当前分段监管与多头管理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判断。张晓涛等[8]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角度入手,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四项具体对策,即:一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二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三是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四是建立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张炜达等[9]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经历了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国家外部监督管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政府动态监控3个阶段,提出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主要受政府职能总体定和食品安全现状的影响。

3 对食物安全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方面

食物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食品生产者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消费者同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钟甫宁等[10]以转基因食品为研究对象,通过社会实验方式模拟真实的市场情景研究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潜在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消费者对不同类型的食物安全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者行为。王瑞懂等[11]调查发现,消费者感知的转基因食品在人类健康方面的安全性越高,对转基因食品的判断和预测越积极,则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就越高。刘艳秋等[12]通过实证研究证实,政府监管、企业能力、消费者安全意识、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最关键的4个要素,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正向影响其购买意愿。

同时,食物安全信息作为影响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体现。消费者对食物的需求从过去的温饱水平,发展到对食物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优质化和个性化,需要大量的食物安全信息作为消费决策的支撑。周未[12]认为,政府政策、消费者文化程度、转基因知识的普及、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信息的获得渠道等外部因素会直接影响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认知。何坪华等[13]认为,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收入约束、认知水平以及商家对消费者的过度竞争,从需求层面上对安全信息的缺失产生影响。提出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实行疏导管理,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显示与甄别机制,建立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消费者提高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万珍应等[14]认为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基本途径,提出了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分析能力,提高披露信息有效覆盖面和利用率,建立以政府部门披露为主体其他各类社会监督机构为辅、资源共享和风险信息互通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是解决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途径。

4 从公共治理角度对食物安全管理进行研究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食物安全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国内学者将公共管理学中有关治理的观点引入食物安全管理领域,食物安全公共管理强调的是政府如何与市场和第三部门合作,从而实现食物安全的“善治”。秦利等[15]认为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都有可能在治理食品安全时失败,提出将政府、食品生产企业、第三部门等组织间互动协调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并构建了新型的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高玮[16]从公共治理的视角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原则,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益相关者的全作参与模式,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如何加强自主监管机制、公民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有序有效参与,以及如何加强国际合作等5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塑。

5 简要评述

关于食物安全管理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管理与技术是两大关键因素[2]。完善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食物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长远和现实意义。现阶段中国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模式,与“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管理目标,还需要学者们继续予以探索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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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权利性质 民事权利 社会法属性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入手,结合民法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权利性质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领域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问题的分歧与反思,从权利主体出发对其权利性质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一个新的维度对消费者安全权加以解构与界定. 一、不同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2.传统观点得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结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在权利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内容并不像传统观点看到的那样相对应。 首光,二者虽然都以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为内容,但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广于消费者安全权。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而消费者安全权通常只与物权有关。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并不是在民事活动的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而是只发生在消费这一特殊领域,这一点是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的。’ 最后,消费者安全权是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该领域中双万当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倾斜保护,这与民法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说其是民事权利,则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安全权内容与民事权利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包括范围、适用领域、甚至保护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样的。 三、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分析 苏永钦在评价我国台湾“民法典”的修订时有这样一段论述:“民法一方面表现‘改革不落人后’的气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语 上刻意的去除‘社会角色’的痕迹,如避用‘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权利主体角度来说,消费者具有集体性、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会法主体特点,是一个社会法上的主体概念。也就是说,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 四、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安全权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具有社会法属性,而安全权的内容也只与民事权利有些形似,性质上有很大差别。其具有很多如保护的倾斜性、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权利的集体性等社会法特征,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法属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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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气候变暖已经导致水资源失衡、农业减产、生态系统等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人类环境和自然生态,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一份来自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表明:气候变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影响以外,主要是归因于人类活动,特别是与人类活动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关。从而,低碳消费的议题便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有些国家甚至提出要推行“零碳消费”。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围绕低碳消费的命题已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探讨:①低碳消费的含义。陈晓春、谭娟(2009)等认为低碳消费包括五个层次,即“恒温消费、经济消费、安全消费、可持续消费和新领域消费”。②低碳消费的意义。张一鹏(2009)认为,低碳消费的广泛实施,将从根本上扼制高碳经济的蔓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国应当在实行低碳生产的同时,实行低碳消费,为保护世界气候和全球环境做出贡献。③低碳消费的影响因素。辛章平和张银太(2008)认为,低碳消费的实现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消费文化和习惯等诸多因素有关。结合中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低碳消费则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发展阶段、发展方式、资源禀赋、贸易结构、锁定效应等。④推行低碳消费的对策建议。李胜、陈晓春(2009)分析认为,在形成低碳消费方式中,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分别发挥引领、主导、积极推进和广泛参与的具体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与企业“三位一体”化的监管体制(刘敏,2009)。

本文试图通过对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分析、揭示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作用机理,以期探索出一条合乎中国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二、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

低碳消费是消费者以对社会和后代负责任的态度在消费过程中积极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它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经济学上讲,低碳消费包括低碳生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消费。

至于人文环境,“人文”是个不甚明确的观念符号,游离于许多概念的边缘,各学科对它的界定颇有歧义。从研究文献看,将人文因素引入经济史和消费史中的一个变数来考察尚不多见。在此,我们对人文环境作一简明的界定———人文,即有关人的文化和文明 (朱杏珍,2006)。人文环境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系统中各种能够反映文化价值内涵的事物的集合,它既表现为社会本体中某些有形环境,也表现为隐藏在社会本体中的某些无形环境,如社会成员的认知模式、价值观念、信念信仰等。人文环境有些可量化的指标,如人均受教育年数、人均文化设施面积、居民掌握科技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程度等,但人文环境中最本质的东西应该是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道德规范等人性文明。

低碳消费的人文环境可理解为低碳消费生存的积淀在特定区域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的社会文化形态。低碳消费体现了消费主体的一种心境,其实质是消费者在消费品的选择过程中按照自己的心态,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低碳消费的价值观,在决策过程中把低碳消费的指标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和影响因子,在实际消费活动中青睐低碳产品和低碳服务。低碳消费是众多消费主体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结果,人文环境是其发展深化的深层内因 (仇保兴,1999)。从广义上讲,任何经济现象和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某种相对应的文化沉淀的结果。低碳消费的存在和发展受人文环境的约束,只是这个结论的一个新注解。

三、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价值观念是人的大脑关于外界事物对自己、对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它对人的行为导向起着重要的支配、调节与定向作用,规范着人的活动,指引着社会主体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Gutman(1982)提出了方法———目的链理论来探讨价值观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认为价值观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属性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和购买。Richins(1994)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价值观在个体消费者的行为、态度及其决策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的。宏观导向作用集中地体现于政府的消费政策之中,微观的导向作用则体现于消费者的价值观之中 (傅正华,1999)。

1.消费政策对低碳消费的宏观导向作用。

任何消费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依据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价值观念,唯此才能提出社会消费的目标和方向———抑制或鼓励消费。方向和目标明确,消费活动发展就快,反之,则慢。比如低碳消费,如果一段时期内政策的低碳性指向明确,则低碳消费就能快速实现,否则就会停滞不前。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推出低碳消费的政策措施。英国在 2003 年了政府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政府先后出台了 5 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在 2007 年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澳大利亚在 2007 年批准了 《京都协定书》,在 2008 年又了酝酿已久的 《减少碳排放计划》 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历来重视节能减碳,在 2004 年日本环境省发起了“面向 2050 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 2050 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决定到 2020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胡鞍钢,2008)。我国制定的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对低碳消费的责任担当与大国风范。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作为低碳消费政策制定的主体,既是低碳消费的管理者,也是消费者。政府要在引导低碳消费的同时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即政府自身也要低碳化消费。目前政府部门也同样存在着消费的“高碳化”,如政府公务用的大排量轿车,“文山会海”带来的大量纸张浪费等。因此,政府部门自身要低碳化运作,减少公务用车数量,改大排量轿车为小排量轿车甚至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减少纸张的使用率,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办公,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

2.生产者、消费者的价值观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并影响着他们当前及将来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者、消费者个人树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理念对于我国实现低碳消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生产者必须强化低碳生产意识。一是生产过程低碳化。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以及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的“低碳”化、“碳水”化和可循环。二是生产结果 (消费品) 低碳化。企业是低碳消费品的提供主体,是联系低碳生产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性消费的桥梁。只有企业提供了低碳节能的消费品,使公众在超市或商场购买产品时根据低碳化程度有所选择,才能有更广泛、深入地推行全民低碳消费方式的物质基础。其次,消费者必须强化低碳消费意识。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消费行为不同程度地对其他人以至整个社会发生影响,因而不能放纵和无度,要彻底戒除某些人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奢侈消费嗜好。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要兼顾当代人的当前消费和长远消费,而且要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消费需要的满足,当代人消费的增长要以不影响后代人消费的增长为前提。

四、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物质条件的改变而演变、沉淀下来的观念形态的总括。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给予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巨大的反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也是异常深刻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现代中国文化的源泉,是一个发源于远古、拥有几千年历史、延续至今的源远流长的文化体系。中国儒家、法家、道家等各学派学术观点的广泛传播和发展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文化体系,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消费观,进而影响着消费者行为。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可概括为节俭观和面子观,来源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消费经济思想,经由先秦、儒、道和墨家的提出和宣扬之后,已经成为传统消费观的核心内涵。它适应了一定时期经济生产方式,因而促进了社会和谐及经济的繁荣。

1.传统文化下的节俭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儒家的个人消费观是“宁俭勿奢,惠而不费”,他们历来主张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认为“宁俭勿奢,惠而不费”是君子的美德。老子的“圣人为腹不为目”的主张,即建议人们生活简单,反对追求感官享乐。墨子的“非乐”、“节用”、“节葬”的主张,也反对“繁饰礼乐”和奢侈享乐生活。目前,节俭的消费观在我国中老年人市场上尤为显现。我国中老年人中的大多数,一向重积聚轻消费,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勤劳、简朴终极一生。据重庆市社情民意的调查显示,全市积极响应政府节约与环保号召的居民为 90.8%,其中:青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84.9%,青壮年人积极响应的为90.9%,中老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97.5%,显然,中老年人最为积极。

在现阶段,传统的节俭观对于发展低碳消费,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缓解人和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低碳消费的核心是节约,节约能源资源,自然就降低了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要大力提倡节俭,尤其应杜绝资源浪费型消费。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贵族学校、贵族住宅类的消费与广大居民的节俭乃至几千万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形成鲜明的反差,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此类消费应加强关注、严加防范。

2.传统文化下的面子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个人,总是处于为了他人的期望而生活以争得“面子”的压力之下。Ho(1977)指出,东方人很注重“面子”,“面子”在东方人的消费行为中起了很大的作业。Redding和 Ng(1983)也认为“面子”是解释中国等东亚国家人们消费行为的关键。通过奢侈品消费,人们维护自己的“面子”,强化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并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中国很多人购买和消费奢侈品是为了其外在可视的象征意义,这种购买是一种显示自我价值的极端形式(Dubois & Duquesne,1983)。面子消费观在我国青年人市场上可见一斑。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年轻人花在高档服装、手表、汽车消费上的钱远远高于其他群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消费品最能够在公共场合突出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而这些也往往成为区分阶层的标志性符号 (吴晓青,2008)。更有一些年轻人,为求面子,不知节制,经常出入歌舞厅、咖啡屋、酒吧,以牺牲环境、挥霍资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显然,面子消费是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它与低碳消费的宗旨背道而驰。为此,首先必须在消费内容上合理引导,提高消费者在奢侈品消费上的低碳意识。

其次,要积极推动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消费结构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浪费型转变。低能耗要求消费者消费节能产品,如节能灯、节能空调等;低污染要求消费者使用消费品时减少碳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如多乘公交车,少用煤等;低浪费则主要针对奢侈消费行为以及不节约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倡导及时关灯,关紧水龙头,少去洗浴中心等。

五、科学素养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消费者科学素养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消费的宽度和深度,影响着其对社会、自然生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深刻影响着低碳消费,较之价值观、传统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有效。

1.较高的科学素养可以推动低碳消费。

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是通过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消费安全意识等几方面表现出来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接受低碳消费的能力也越强。王兆峰(2008)通过对武汉市民的实地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居民平时非常关注商品的节能知识,其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居民。他们分析认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也强,平时越关注商品节能知识方面的状况。何志毅等(2004)研究也发现,绿色消费者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并会主动寻求有关绿色产品精确的信息。他们愿意尝试新产品,对价格敏感,且消费比较理性,愿意付出更多的价格进行绿色消费。国外学者 Balderjahn 认为,具有较佳内在意志控制力的消费者,能表现出具备环保意识的购买决策及消费行为。因而,依靠高学历者的力量传播低碳消费的有意信息,对于在群众中普及低碳消费知识,推广低碳消费行为是十分有效的。

消费者的知识结构也将影响低碳消费。消费者拥有不同专业知识,其对于低碳消费的认知程度就不同。台湾学者黄乾全(1989)通过对台北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研究后认为,垃圾分类收集知识越高,其垃圾分类表现行为越好。车参贤(1995)以高中生为样本,对其资源回收行为进行了研究。他指出,资源回收知识能有效预测学生资源回收行为,资源回收知识越高,越会去从事资源回收行为。国外学者 Schlegelmilch(1996)对此也作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在普通公众群体中,环境知识对一般绿色购买行为和再生纸购买行为能产生直接影响,而对环保清洁剂、有机蔬菜和水果、无氟产品及非动物测试产品等 4 类产品的购买无影响;在学生群体中,环境知识对环保清洁剂、有机水果和蔬菜的购买行为有直接影响,而对其他 3 类产品的购买和一般绿色购买行为无影响。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弱也将影响低碳消费的程度。有学者研究 (沈建华,2009;黄铁苗、颜世辉,2009) 认为,消费安全意识越强的消费者,低碳消费的意愿越强烈,从而其低碳消费的需求与行为也越频繁。另外,消费者对政府在消费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越满意,他们对当前消费品市场上安全形势的总体评价就越高,其低碳消费的行为就越强。立足当前,政府在消费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仍无可替代,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消费安全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心理程度,以有效促进低碳消费。

2.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状况及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也在不断提高。然而,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现状不能令人乐观,低碳消费更需时日。

一是消费者存在浓厚的等级意识。对大部分人来说,社会等级不仅意味着成就,而且是一个人及其家庭、亲属乃至宗族地位的确定标志(Hsu,1981)。Richins(1994)的调查发现,中国非常重视等级观念,以拥有社会财富的多少作为个人成功的标志。通常,高等级观念者更易于重视昂贵的东西、可以代表特权身份的品牌、强化其所有人个人形象的商品。因而,低碳消费之于等级消费,处于从属的、次要的位置。

二是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所谓消费效用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在支出相同情况下的消费效用最大化,或在一定消费效用下的支出最小化。事实上,在缺乏约束的条件下,消费者很难放弃原有消费行为下的“好处”,如“省时”、“省力”、“省钱”,水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因为自来水太廉价,造成白色污染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因为塑料袋、塑料快餐盒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成本低廉,废弃物不能有效回收是因为人们不愿意费时、费力去完成看似不“值得”的小事,在这些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低碳消费行为就显得动力不足。

三是愚昧性消费。有些人不是用积极的进取和奋斗去获取财富,而是寄希望于神灵的扶助。在我国,许多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办得非常火,为了盼发财、保平安、求升官,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去抽签算卦,去烧香拜佛,做道场,请神汉巫婆。

尤其在农村,这样的愚昧型消费更为严重,它耗费了大量的生产资金,已经成为一些地区阻碍低碳消费的因素之一。愚昧性消费还包括吸烟、追逐低级趣味音乐、网瘾等,尽管它们还不是我国社会消费方式的主流,但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和危害却不可低估。

六、结论。

综上所述,人文环境的各个要素,如价值观、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对低碳消费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获取产品信息、选择评判,到做出购买决定以及售后评价,每一阶段无不体现了消费者的人文因素。不论是价值观,还是传统文化、科学素养,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消费者的低碳消费行为。为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低碳消费人文环境。要唤起消费者文明消费和科学消费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建立于国情相适应的文明、健康、科学的低碳消费模式。

(1) 确保消费对象的安全、可靠和节约。必须要组织和激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发研制并在全社会推广节材、节能、节水型产品。

(2) 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各种消费都应合理、适度,逐步增加服务性消费比重和减少消耗资源的消费。

(3) 提高废弃物回收的积极性。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把垃圾生产、回收和处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

(4) 营造消费文化氛围。要开展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低碳消费宣传活动,影响公众行为,促使他们接受新理念、新技术,沉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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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9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例10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气候变暖已经导致水资源失衡、农业减产、生态系统等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人类环境和自然生态,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一份来自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表明:气候变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影响以外,主要是归因于人类活动,特别是与人类活动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关。从而,低碳消费的议题便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有些国家甚至提出要推行“零碳消费”。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围绕低碳消费的命题已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探讨:①低碳消费的含义。陈晓春、谭娟(2009)等认为低碳消费包括五个层次,即“恒温消费、经济消费、安全消费、可持续消费和新领域消费”。②低碳消费的意义。张一鹏(2009)认为,低碳消费的广泛实施,将从根本上扼制高碳经济的蔓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国应当在实行低碳生产的同时,实行低碳消费,为保护世界气候和全球环境做出贡献。③低碳消费的影响因素。辛章平和张银太(2008)认为,低碳消费的实现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消费文化和习惯等诸多因素有关。结合中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低碳消费则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发展阶段、发展方式、资源禀赋、贸易结构、锁定效应等。④推行低碳消费的对策建议。李胜、陈晓春(2009)分析认为,在形成低碳消费方式中,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分别发挥引领、主导、积极推进和广泛参与的具体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与企业“三位一体”化的监管体制(刘敏,2009)。

本文试图通过对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分析、揭示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作用机理,以期探索出一条合乎中国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二、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

低碳消费是消费者以对社会和后代负责任的态度在消费过程中积极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它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经济学上讲,低碳消费包括低碳生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消费。

至于人文环境,“人文”是个不甚明确的观念符号,游离于许多概念的边缘,各学科对它的界定颇有歧义。从研究文献看,将人文因素引入经济史和消费史中的一个变数来考察尚不多见。在此,我们对人文环境作一简明的界定———人文,即有关人的文化和文明 (朱杏珍,2006)。人文环境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系统中各种能够反映文化价值内涵的事物的集合,它既表现为社会本体中某些有形环境,也表现为隐藏在社会本体中的某些无形环境,如社会成员的认知模式、价值观念、信念信仰等。人文环境有些可量化的指标,如人均受教育年数、人均文化设施面积、居民掌握科技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程度等,但人文环境中最本质的东西应该是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道德规范等人性文明。

低碳消费的人文环境可理解为低碳消费生存的积淀在特定区域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的社会文化形态。低碳消费体现了消费主体的一种心境,其实质是消费者在消费品的选择过程中按照自己的心态,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低碳消费的价值观,在决策过程中把低碳消费的指标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和影响因子,在实际消费活动中青睐低碳产品和低碳服务。低碳消费是众多消费主体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结果,人文环境是其发展深化的深层内因 (仇保兴,1999)。从广义上讲,任何经济现象和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某种相对应的文化沉淀的结果。低碳消费的存在和发展受人文环境的约束,只是这个结论的一个新注解。

三、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价值观念是人的大脑关于外界事物对自己、对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它对人的行为导向起着重要的支配、调节与定向作用,规范着人的活动,指引着社会主体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gutman(1982)提出了方法———目的链理论来探讨价值观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认为价值观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属性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和购买。richins(1994)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价值观在个体消费者的行为、态度及其决策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的。宏观导向作用集中地体现于政府的消费政策之中,微观的导向作用则体现于消费者的价值观之中 (傅正华,1999)。

1.消费政策对低碳消费的宏观导向作用。

任何消费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依据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价值观念,唯此才能提出社会消费的目标和方向———抑制或鼓励消费。方向和目标明确,消费活动发展就快,反之,则慢。比如低碳消费,如果一段时期内政策的低碳性指向明确,则低碳消费就能快速实现,否则就会停滞不前。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推出低碳消费的政策措施。英国在 2003 年了政府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政府先后出台了 5 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在 2007 年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澳大利亚在 2007 年批准了 《京都协定书》,在 2008 年又了酝酿已久的 《减少碳排放计划》 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历来重视节能减碳,在 2004 年日本环境省发起了“面向 2050 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 2050 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决定到 2020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胡鞍钢,2008)。我国制定的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对低碳消费的责任担当与大国风范。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作为低碳消费政策制定的主体,既是低碳消费的管理者,也是消费者。政府要在引导低碳消费的同时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即政府自身也要低碳化消费。目前政府部门也同样存在着消费的“高碳化”,如政府公务用的大排量轿车,“文山会海”带来的大量纸张浪费等。因此,政府部门自身要低碳化运作,减少公务用车数量,改大排量轿车为小排量轿车甚至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减少纸张的使用率,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办公,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

2.生产者、消费者的价值观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并影响着他们当前及将来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者、消费者个人树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理念对于我国实现低碳消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生产者必须强化低碳生产意识。一是生产过程低碳化。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以及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的“低碳”化、“碳水”化和可循环。二是生产结果 (消费品) 低碳化。企业是低碳消费品的提供主体,是联系低碳生产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性消费的桥梁。只有企业提供了低碳节能的消费品,使公众在超市或商场购买产品时根据低碳化程度有所选择,才能有更广泛、深入地推行全民低碳消费方式的物质基础。其次,消费者必须强化低碳消费意识。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消费行为不同程度地对其他人以至整个社会发生影响,因而不能放纵和无度,要彻底戒除某些人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奢侈消费嗜好。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要兼顾当代人的当前消费和长远消费,而且要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消费需要的满足,当代人消费的增长要以不影响后代人消费的增长为前提。

四、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物质条件的改变而演变、沉淀下来的观念形态的总括。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给予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巨大的反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也是异常深刻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现代中国文化的源泉,是一个发源于远古、拥有几千年历史、延续至今的源远流长的文化体系。中国儒家、法家、道家等各学派学术观点的广泛传播和发展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文化体系,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消费观,进而影响着消费者行为。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可概括为节俭观和面子观,来源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消费经济思想,经由先秦、儒、道和墨家的提出和宣扬之后,已经成为传统消费观的核心内涵。它适应了一定时期经济生产方式,因而促进了社会和谐及经济的繁荣。

1.传统文化下的节俭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儒家的个人消费观是“宁俭勿奢,惠而不费”,他们历来主张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认为“宁俭勿奢,惠而不费”是君子的美德。老子的“圣人为腹不为目”的主张,即建议人们生活简单,反对追求感官享乐。墨子的“非乐”、“节用”、“节葬”的主张,也反对“繁饰礼乐”和奢侈享乐生活。目前,节俭的消费观在我国中老年人市场上尤为显现。我国中老年人中的大多数,一向重积聚轻消费,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勤劳、简朴终极一生。据重庆市社情民意的调查显示,全市积极响应政府节约与环保号召的居民为 90.8%,其中:青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84.9%,青壮年人积极响应的为90.9%,中老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97.5%,显然,中老年人最为积极。

在现阶段,传统的节俭观对于发展低碳消费,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缓解人和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低碳消费的核心是节约,节约能源资源,自然就降低了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总理指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要大力提倡节俭,尤其应杜绝资源浪费型消费。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贵族学校、贵族住宅类的消费与广大居民的节俭乃至几千万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形成鲜明的反差,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此类消费应加强关注、严加防范。

2.传统文化下的面子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个人,总是处于为了他人的期望而生活以争得“面子”的压力之下。ho(1977)指出,东方人很注重“面子”,“面子”在东方人的消费行为中起了很大的作业。redding和 ng(1983)也认为“面子”是解释中国等东亚国家人们消费行为的关键。通过奢侈品消费,人们维护自己的“面子”,强化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并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中国很多人购买和消费奢侈品是为了其外在可视的象征意义,这种购买是一种显示自我价值的极端形式(dubois & duquesne,1983)。面子消费观在我国青年人市场上可见一斑。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年轻人花在高档服装、手表、汽车消费上的钱远远高于其他群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消费品最能够在公共场合突出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而这些也往往成为区分阶层的标志性符号 (吴晓青,2008)。更有一些年轻人,为求面子,不知节制,经常出入歌舞厅、咖啡屋、酒吧,以牺牲环境、挥霍资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显然,面子消费是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它与低碳消费的宗旨背道而驰。为此,首先必须在消费内容上合理引导,提高消费者在奢侈品消费上的低碳意识。

其次,要积极推动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消费结构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浪费型转变。低能耗要求消费者消费节能产品,如节能灯、节能空调等;低污染要求消费者使用消费品时减少碳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如多乘公交车,少用煤等;低浪费则主要针对奢侈消费行为以及不节约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倡导及时关灯,关紧水龙头,少去洗浴中心等。

五、科学素养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消费者科学素养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消费的宽度和深度,影响着其对社会、自然生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深刻影响着低碳消费,较之价值观、传统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有效。

1.较高的科学素养可以推动低碳消费。

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是通过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消费安全意识等几方面表现出来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接受低碳消费的能力也越强。王兆峰(2008)通过对武汉市民的实地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居民平时非常关注商品的节能知识,其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居民。他们分析认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也强,平时越关注商品节能知识方面的状况。何志毅等(2004)研究也发现,绿色消费者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并会主动寻求有关绿色产品精确的信息。他们愿意尝试新产品,对价格敏感,且消费比较理性,愿意付出更多的价格进行绿色消费。国外学者 balderjahn 认为,具有较佳内在意志控制力的消费者,能表现出具备环保意识的购买决策及消费行为。因而,依靠高学历者的力量传播低碳消费的有意信息,对于在群众中普及低碳消费知识,推广低碳消费行为是十分有效的。

消费者的知识结构也将影响低碳消费。消费者拥有不同专业知识,其对于低碳消费的认知程度就不同。台湾学者黄乾全(1989)通过对台北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研究后认为,垃圾分类收集知识越高,其垃圾分类表现行为越好。车参贤(1995)以高中生为样本,对其资源回收行为进行了研究。他指出,资源回收知识能有效预测学生资源回收行为,资源回收知识越高,越会去从事资源回收行为。国外学者 schlegelmilch(1996)对此也作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在普通公众群体中,环境知识对一般绿色购买行为和再生纸购买行为能产生直接影响,而对环保清洁剂、有机蔬菜和水果、无氟产品及非动物测试产品等 4 类产品的购买无影响;在学生群体中,环境知识对环保清洁剂、有机水果和蔬菜的购买行为有直接影响,而对其他 3 类产品的购买和一般绿色购买行为无影响。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弱也将影响低碳消费的程度。有学者研究 (沈建华,2009;黄铁苗、颜世辉,2009) 认为,消费安全意识越强的消费者,低碳消费的意愿越强烈,从而其低碳消费的需求与行为也越频繁。另外,消费者对政府在消费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越满意,他们对当前消费品市场上安全形势的总体评价就越高,其低碳消费的行为就越强。立足当前,政府在消费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仍无可替代,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消费安全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心理程度,以有效促进低碳消费。

2.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状况及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也在不断提高。然而,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现状不能令人乐观,低碳消费更需时日。

一是消费者存在浓厚的等级意识。对大部分人来说,社会等级不仅意味着成就,而且是一个人及其家庭、亲属乃至宗族地位的确定标志(hsu,1981)。richins(1994)的调查发现,中国非常重视等级观念,以拥有社会财富的多少作为个人成功的标志。通常,高等级观念者更易于重视昂贵的东西、可以代表特权身份的品牌、强化其所有人个人形象的商品。因而,低碳消费之于等级消费,处于从属的、次要的位置。

二是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所谓消费效用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在支出相同情况下的消费效用最大化,或在一定消费效用下的支出最小化。事实上,在缺乏约束的条件下,消费者很难放弃原有消费行为下的“好处”,如“省时”、“省力”、“省钱”,水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因为自来水太廉价,造成白色污染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因为塑料袋、塑料快餐盒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成本低廉,废弃物不能有效回收是因为人们不愿意费时、费力去完成看似不“值得”的小事,在这些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低碳消费行为就显得动力不足。

三是愚昧性消费。有些人不是用积极的进取和奋斗去获取财富,而是寄希望于神灵的扶助。在我国,许多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办得非常火,为了盼发财、保平安、求升官,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去抽签算卦,去烧香拜佛,做道场,请神汉巫婆。

尤其在农村,这样的愚昧型消费更为严重,它耗费了大量的生产资金,已经成为一些地区阻碍低碳消费的因素之一。愚昧性消费还包括吸烟、追逐低级趣味音乐、网瘾等,尽管它们还不是我国社会消费方式的主流,但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和危害却不可低估。

六、结论。

综上所述,人文环境的各个要素,如价值观、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对低碳消费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获取产品信息、选择评判,到做出购买决定以及售后评价,每一阶段无不体现了消费者的人文因素。不论是价值观,还是传统文化、科学素养,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消费者的低碳消费行为。为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低碳消费人文环境。要唤起消费者文明消费和科学消费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建立于国情相适应的文明、健康、科学的低碳消费模式。

(1) 确保消费对象的安全、可靠和节约。必须要组织和激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发研制并在全社会推广节材、节能、节水型产品。

(2) 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各种消费都应合理、适度,逐步增加服务性消费比重和减少消耗资源的消费。

(3) 提高废弃物回收的积极性。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把垃圾生产、回收和处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

(4) 营造消费文化氛围。要开展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低碳消费宣传活动,影响公众行为,促使他们接受新理念、新技术,沉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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