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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5:57:41

养老保障论文

养老保障论文例1

1.一般议论

目前,我国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既定战略目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

1.1我国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障主要有六种方式:①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民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其保障功能正在弱化;②土地保障,但我国人均耕地少(1.52亩),农民没有卖土养老的权利,土地保障是附带土地经营风险的初级保障;大量农村人口正在离开土地进入城镇;[1]③农村社区养老,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试行,主要方式是提供养老金和举办敬老院等;④商业养老保险,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户中存在;[2]⑤“五保户”制度,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实行费改税以后将由政府负担,这在中国不宜普及;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2年1月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全国大部分县乡建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但又于1999年根据国发[1999)14号文件进入清理整顿至今。

目前,“农保”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三个:政府承担支付养老金的最后责任,而承诺水平过高;县农保机构直接管理和运营农保基金,投资渠道窄,运作不规范,基金风险大;原制度设计已过时,且管理不规范。

综上所述,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将加剧城乡差距,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1.2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选择和价值取向

我党和政府向农民提供养老金的思想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

法律渊源。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利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第44条规定的退休制度没有将企业和事业单位限制在城镇。因此,《农村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

政策渊源。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价值取向。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改革经历了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几个发展阶段,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其政策选择的价值取向不同。

第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具有明显的互助倾向(1949以后-1980年),即依靠集体经济,走互助养老保障道路。其价值取向是“低效率的公平”。

第二阶段的政策选择具有明显的土地养老倾向(1980-2002年以前),即依靠土地和家庭,鼓励自愿储蓄养老保障。其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公平不足”。

第三阶段(党的十六大以后)的政策选择正在淡化二元结构,树立“城乡整合发展”的理念,依靠土地和市场建立“土地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并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模式的价值取向应当强调“公平与效率结合,实现更高效率的公平”。

1.3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紧迫性

(1)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都在弱化一是人多地少。2002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可耕种的土地为12593万公顷,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300万至400万亩。二是农民只拥有土地经营权。农民的个体经营状态决定了土地经营的风险程度,依靠土地收入提供的养老保障只能是附带经营风险的初级保障,保障力度低于具有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总之,农民养老仅靠土地保障是不够的。

社会学意义的大家庭正在消失。可以提供养老保障的家庭指社会学意义的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而这种家庭伴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解体。相反,4/2/1结构的家庭在农村普及速度超过城市。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是削弱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原因。

(2)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快于城市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已不容乐观,作为一个人口规模近13亿的发展中大国,农村人口近8亿,c3)占全国人口50.91%,其中60岁以上农村人口0.91亿,65岁及以上人口达0.63亿。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8.16%,农村达到8.17%,已经超过老龄化社会国际标准7%的水平,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比例达61.36%,高于全国老年人口比重61.29%,这表明农村老龄化更为严重(见表1)。2003年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超过1亿人口,农村劳动力人口(20—64岁人口)总数2002年为4.6亿,区22%的农村劳动人口离乡必然使农村实际老龄人口比重大于城镇,65岁及以上人口达9.4%。

可见,农民养老已经面临严重问题。

(3)失土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农民失土(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是近期中国最大的社会现象。以浙江为例,至2001年浙江省国家和乡村两级基建占地已经达到2.23万公顷,比2000年增长了61%,特别是乡镇企业建房等比上年猛增103%。全省大约有近100万的农民失去了土地。[4]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每年建设占用耕地250-300万亩,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离开土地。1996-2000年每年失土农民在240万人左右,2001-2010年将有1800万失土农民需要安置。

土地补偿是安置失土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但这需要好的制度安排和实施监督。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冯培恩的介绍,近期九三学社地方组织对5个城市255家被征地农户进行调查,发现81.5%的失土农户仅得到一次性现金补偿。2002年,被征地农民人均获得补偿按照当地目前物价水平,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两年半。还有5.5%的征地补偿不到位。可见,基于土地补偿解决失土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养老保障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收支平衡的账户,更应当尽早做起。

(4)城乡居民收入亟待均衡发展自1997年以来,农民实际收入增长不仅缓慢,甚至出现下滑的趋势。1997年增长为4.6%,2000年增长仅为2.1%,2002年增长4.28%。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悬殊也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由1989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1.71:1扩大到1989年的2.28:1,再扩大到1997年的2.47:1,2001年为2.90:1,2002年达到3.11:1.如果计较农民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而城市居民有各种“生活补贴”的话,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比统计数据还要大得多。

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2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这仅是表面现象。

城镇居民收入是真正的可支配的“净收入”,农民则不同,必须预留一部分“收入”购买第二年的农业再生产所需。农户每亩年农业生产投入是350元左右,cJ)还要加上购买农业用具、集资建设农村道路费用等不可预测费用。农民的收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实物收入(主要为粮食),按人均400元计算,除去之后最终实际的可支配货币收入可能还不到1600元。就算粮食为可支配收入,也不过2000元,相当于城镇居民收入的26%。城市居民不但没有许多类似农民的附加费用(如教育附加费),还可以额外获得许多未列入统计范围的隐利,如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及其他补贴,因此城乡收入差距远大于统计结果。根据国际经验,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10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显然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大大高于国际水平。

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国民收人分配的“歧视”将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基本原则。而社会分配不公是不稳定的根源之一,必然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在我国加入WTO和继续改革开放之际,还富于民,消除长期存在的城乡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社会矫正功能和发展战略意义。可以说,现在是解决农民养老保障的关键时刻,从战略角度讲,鼓励和资助农民进行养老储蓄的过程,也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文明建设的过程,是一举多得的公共选择。

2.方法研究

2.1国际比较法

比较目标: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否应当或可以同步发展?

研究欧盟15个成员国关于农民养老金的法律,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最初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包括农民,在20世纪下半叶乃至20世纪末才逐渐将农民包括进去。除了提供基本养老年金以外,欧盟国家将农民定义成“农业自雇人”,正在建立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其缴费方式和管理服务等在借鉴企业年金计划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更具有弹性的措施。

近年来,随着欧盟各国人口老龄化状况严重及其总体削减社会保障费用的大背景,对农民养老金的管理也日趋严格,主要发展趋势如下:提高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普遍都提高到65岁或以上;除普遍国民年金外,其它计划的养老金给付均与缴费情况相联系;对领取全额养老金的条件更加严格。欧盟各国农民养老金计划筹资来源多样化,包括缴费、政府补贴和税收等。个人缴费份额在提高、政府补贴比例在下降,以避免原福利国家高福利的通病。

从经济条件来看,以欧盟国家为例,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农业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15.6%;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一般在5.1%-55.3%之间,平均为27.85%;以国际美元计价的人均GDP在1445-9580元之间,平均5226美元。1999年,我国农业GDP的比重去年为15.4%,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为50%。就全国人均GDP总量比较,国际美元计价的人均GDP在1999年达到8877元,2001、2002年达到10367元和11089元,大大超过欧洲一般水平,近两年人均收入已经超过其最高水平。就我国农村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无论是农业劳动力比例、农业产出,还是人均收入都达到或超过某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时的发展水平,去年农民人均总收入为4672.88国际元,也超过其中五个国家经济水平。

就我国西部来讲,西部农村人均年总收入2001年和2002分别为2581.7元和2718.14元,国际计价美元为3498元和3683元,也超过了欧洲四个国家经济水平。丹麦和瑞典在2000到3000元时就建立了普遍性的农民养老保险,而我国农村经济水平均大于这个水平。这项研究表明:在中国建立全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制约因素。

资料表明,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五个欧盟国家在类似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5447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GDP已经突破了11万亿元。可以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发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墓本条件。

2.2实证研究法

研究目标:举办农民养老金计划的公共政策具有什么社会功能?

日本实现工业化的进程情况与中国情况比较接近。在战后50年间,日本成功地从一个农业人口占将近四成的国家完成城市化,并将农村人口降低至4%。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

的社会保障体制,农民作为公民同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国民年金。2002年以前,日本农民的国民年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老龄年金、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2002年以后,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两部分组成:国民年金(基础养老金、等额给付金;但不含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农业劳动者年金(DC计划)。如今,日本农业人口比重已经很小,但其政治影响一直很强。政府对农民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和修改也从未停息。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建设有如下特点。[6](1)立法先行,与时俱进日本于1959年4月16日颁布《国民年金法》,保证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国民年金。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农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在1969年12月由日本国民年金审议会审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月13日,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颁布十年之内经历了六次修改。该法规定了离农政策和补偿金;同时,在国民年金支付中增加了权益转让补偿金(见表2)。[7]主要内容如下:离农即全部转让土地经营权,包括出租(10年以上)和出卖;离农补偿金是一次性支付,其金额随物价上涨;在离农补偿的基础上,国民年金给付中增加了权益转让金,对60-64岁的农民规定一个给付标准,对65岁以上者规定更高一级标准(见表2)。

上述政策旨在提高农村老人福利的同时,鼓励他们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当日本又开始鼓励农民留在土地上的时候,权益转让金即被取消。

21世纪以后,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减少原现收现付制度对现役农业劳动和经营者的经济压力,日本开始通过DC(缴费确定制)方式筹集农民养老金。200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劳动者年金制度,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被取消。

(2)农民养老金是日本农业政策选择中的重要因素鼓励离农。在战后初期,为了保障农业得到稳定发展,并实现西方式的农业现代化,日本政府大力推行城市化的进程。《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并对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后丧失生活源泉的农民给予补偿政策,这在农民的国民年金中表现得很突出。

推行返农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当年的农业劳动力逐渐进入高龄,而年轻人纷纷进入大城市谋生(日语称之为“上京”),农业人口高龄化程度十分严重。因此,日本的农业政策从鼓励“离农”转向“返农”,养老金政策也随之调整。

(3)农协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办农民年金的机构是农业协作组织(农协)。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别具一格,面对农民是供销联合体(县以下),面对政府是行政、贸易和金融的多功能组织(县以上),其共济职能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从中央到都道府县、再到市町村的三级组织结构:农协共济采取三段制方式进行经营,即“共济”、“再共济”和“再再共济”;将参保人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维持共济事业的稳定性。二,保险功能:农协共济提供人身保险,包括疾病保险、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年金)和死亡保险。三,成功优势:费用较商业保险少,成本低;无营销费用;保全性强,解约率低;道德风险低,逆选择可能性小;可以兼业经营寿险和财险。

本研究证明:养老金计划是帮助农民脱贫的政策手段,同时还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2.3组合设计法

相对个人缴费来说,参保率是个较好的评价指标。数据显示:参保率与GDP弱相关,这说明:农民参保积极性与GDP和收入关系不大,即农民参保需求程度并不是受限于GDP的影响,而应该是其他方面的更重要因素。参保率与集体补助比重相关系数很小,无相关关系。

数据还显示,参保率与本年保费收入、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关程度较高,分别为0.8109、0.8262、0.7893.前二者说明保费收入和个人缴费相关程度高。保费收入与集体补助相关系数为0.9947,几乎为线性关系,表示集体补助与保费收入相关程度相当高,而平均集体补助高达0.5423,表明集体补助对保费收入影响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参保率与集体补助相关程度较高,这与集体补助比重对参保率关系相比有很好的应用价值,即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方面与集体补助相关,但又与集体补助比重几乎不相关。这对政策设计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本年参保人数与集体补助比重系数仅为0.2186,相关关系可以不计,这更进一步验证了上述结论和解释。

本年参保人数与人均纯收入系数为0.4054,说明参保人数与收入关系很弱,而且总参保人数与个人纯收入高度不相关,为0.3252.总参保人数与GDP系数为0.8841,相关程度较高,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人均补助与参保率相关系数为0.7095,相关程度较低,而人均补助与总参保人数是负相关。

综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重要的相关变量有:1、集体补助与参保率相关程度较高,但补助比重与参保率相关性较弱。

2、GDP与参保率相关程度较高,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因为GDP的增长并不是保险必要考虑的对象,而集体补助是重要的保险政策变量,研究其与参保率之间的变化关系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另外,按补助有无对两类地区的参保率进行比较,设:PcA——有集体补助地区的参保率;P隅厂—没有集体补助的地区参保率;则有补助地区平均参保率为∑PCA/n=0.1465无补助地区平均参保率为:∑PNCA/n=0.0849∑PCA/∑PNCA=1.726(其中n为该变量数据个数,下同)表示有集体补助地区参保率是无补助地区的1.726倍,说明集体补助对于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2002年与2000年相比,集体补助总量从60491.87万元增长到136805.5万元,但总体参保率从13.7%降到去年的11.98%,表面上很矛盾,实际上主要是政策影响导致两年间参保人数净减少700万人,增加的资金主要于继续开展工作的地方,特别是政府和集体支持力度较大的地区。

(2)集体补助与参保率的回归分析和弹性分析为了进一步考察集体补助对参保率的影响程度,现对两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由前可知rRC-CA=0.7893,二者相关程度较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为了更准确把握补助对参保率的影响程度,仅对有补助地方数据进行考察,对有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设线性方程为:Yi=a+bXiYi——地区i的参保率;Xi——地区i的集体补助金额,单位是1万元;b——估计的回归直线的斜率;在置信度为95%时,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可看出,结果较为理想。我们主要关注相关系数和B其中二者相关系数为0.829,R2为0.687,修正值也达到0.669,可信度较高,可以进行回归分析。其中回归直线斜率b=5.813*10-6.斜率代表的意义是:每增加1万元的补助可以使参保率增加5.813x10-4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每增加1亿元的集体补助可以使参保率增加5.813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农村从业人员为45577.9万人,如果补助再增加1亿元,则参保人数将增加2649万人(45577.9x5.813%),相当于2002年参保总人数的47%。全国参保率由11.98%提高到18.2%。

为了考察不同地区的补助对参保率影响程度,需要进行弹性分析,设c为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则弹性系数公式为:计算结果如表6所示: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意义是:如果再增加对农民的补助,从而引起的参保率变化程度,系数越大表明单位补助引起的参保人数增加量越大,即等额的补助,系数较大的能够使得更多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的效用越高。弹性系数大小代表着养老保险发展潜力的大小。

由上得出,总体上,经济条件越好的地方,农民的保险需求弹性越小,如上海经济条件最好,参保率最高,但弹性系数却是最低的,仅为1.28,而广西弹性最大,中等经济条件地区需求弹性也一般。这恰恰验证了前面所说的要正确理解“有条件的地区”四个字的含义,即“有条件地区‘’不一定必然是富裕地区,可能贫困地区对养老需求更强烈,农保事业也更容易发展和培养起来。另外还有以下几个关系。1)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与集体补助成反比。集体补助总额越多的地区,农民的参保需求或积极性越低,即参保积极性随着补助的增加逐渐递减,补助对参保率的边际收益越小。2)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与补助比重成反比。随着补助比重的增加,弹性系数逐步递减,补助比重越多,农民对保险的需求越小。补助比重最高的上海,其弹性系数也最低,仅为1.28.而补助比重最低的广西,其保险需求最大,系数达到144847.76,即很少的补助就可以使得参保率大幅度地增长,补助的边际效用相当大,农保事业容易发展。另外发现在全国人均纯收入超过3000元的省份中,除福建没有集体补助外,其他省份补助比重都超过了50%,上海达到63.1%。而这些省的弹性系数是小,最大的是北京,也仅为7.92.3)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与人均补助成反比。弹性系数与人均补助也呈现出高度的反比关系。这说明对于每个农民个体,随着集体补助的增加,其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程度越小,参保的积极性越弱,即呈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人均纯收人3000元以上的省,本年人均补助也大大高于其他省份,最少的人均补助也达到529元,最多的达到6205元,而其他省份最多285、元,最少的仅有几毛钱。也说明了随着人均补助的增加,补助对参保率的弹性越小,补助的边际效用也小。

4)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与参保率关系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参保率越高的地区,其弹性系数越小,对保险的需求程度越小,而这些地区多是经济较好地区,如上海、江苏、浙江和北京。相反参保率较低地区需求弹性系数也越低,如河北和广西。但其中也有特别现象,可分几类:一,吉林、安徽、河南、四川和甘肃四省经济处于中下等水平,参保率很低,但相比较而言,参保积极性也较低。吉林、安徽和甘肃集体补助比重较大,都接近或超过40%的比例,可能原因是少数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工作的结果。四川、河南补助较少,人均补助也少,说明当地政府对农保事业重视程度很低。二,湖南、云南和陕西三省补助总额多,人均少,但参保率也少,可能对农民实施补助的地方政府集中程度太高,即仅有少数地区有补助,但这三省的参保积极性或需求弹性相当高,补助的边际效用程度相当高。三,山西和江西参保率较高,补助比重较低,人均补助也少,但弹性系数相当大,补助对参保率的影响特别明显。其中山西政府对农保的支持力度是经济较差地区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省,实施了较为普遍的政府补助政策。根据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山西农保事业发展相当好,较少但广泛的补助使得参保率达到了较高水平,而且保险的需求弹性还很大,还有很强的发展潜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补助对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吸引力,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较贫困地区都如此。在参保水平较低时,补助对参保率的影响也大,弹性系数也大,即很少的补助就能使得大量的农民参加保险,能够促进社会覆盖面的大大提高。随着补助的总量增加和人均量增加,参保的需求弹性逐渐降低,补助的边际效用呈递减趋势。补助的比重与参保率呈反比关系,随着比重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逐步降低重较小的地区补助对参保率的需求弹性很大,积极性也相当高。农民参保(3)保障程度相关分析。对于参保农民来说,人均基金是一个能较好地代表养老金保障程度的指标,为了考察保障程度与那些变量有关及相关程度如何,对主要相关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期得到有价值的结论。在已有变量中,与人均基金相联系的变量指标主要有: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纯收入(ANl),集体补助(CA),人均集体补助(PCA)。样本数据仍采用2002年有补助地区的数据,其相关系数如下所示rpv-cDe=0.07738;rPF-ANI=0.79721;rPF-CA=0.82269;rPF-PCA=0.97077;显然养老金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与集体补助、农民人均纯收入和集体人均补助关系程度较高,其中与人均集体补助关系程度最高,可能集体补助占有较大比例所致。相反,养老金对农民的保障度与GDP相关系数仅为0.07738,高度不相关。这样,养老金的保障程度一方面与个人收入相关,但另一方面却与GDP增长无关,与前面的GDP与ANI之间关系一样,达到了一致,这可能说明CDP的增长与农民收入关系不大。

结论:

综上所述,从参保的激励因素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弹性非常大,特别是经济条件一般或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参保积极性很高,少量的补助就能够大大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从政策意义讲,补助是农保事业发展的催化剂,较少的投入会较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这对农保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政府应该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给农民以财力支持,但支持程度不必太高,即少量的人均补助即可,而且要普遍补助达到的效果更好。另外,补助有利于参保率和养老金对参保农民的保障程度的提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和改善农民的养老保障程度或水平,必须改善现行的不公平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这样才能根本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3.对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评价

3.1制度模式

《基本方案》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明确农村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是有集体与国家参与其中的、以确实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的政府行为。根据《基本方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全部计人个人账户,实行积累,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根据一定的记账利率进行计息。

传统的社会统筹、公积金和私营养老金计划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个人账户与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既不是发达国家目前普遍实行的全国统一调剂的给付模式,也不是新加坡和智利的纯个人账户制,而是汲取了它们的长处,规避了它们的短处,切实从中国当时农村和农民状况出发,独自创造出来的一种崭新的模式。

采用个人账户与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用预筹积累方式筹集,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将集体补助的核算单位细分至乡村和企业,由乡村或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决定如何进行集体补助和补助多少,从而对农民参保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政府负担较低;促进农民储蓄自保意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互济性,这种互主要体现为同一年龄段内的投保者,早逝者与长寿者之间可调节互济。

虽然,《基本方案》在制度设计以及在制度实际执行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并于1999年开始陷于停滞发展的状态。但我们认为原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并不是由于选择了“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而是没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改进和完善后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模式的选择上仍应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不过,个人账户管理应保持充分的弹性,并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灵活处理“参保人身份、缴费方式、携带转账、中止和恢复、税收减免”等信息,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

3.2覆盖范围与受益人保障对象

《基本方案》规定的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14]这种界定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国家粮改政策的推行,“国家供应商品粮”的表述已经而失去意义,这种界定就变得不够明确清晰了。就保险对象覆盖范围来看,《基本方案》是坚持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的。所谓一体化,是指凡非城镇户口的公民,不论务工务农当干部,都实行同一制度,统一管理,即不是各搞一套。这一提法基本适应当时农村劳动力具有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的现实,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多元化产业结构的完善,如何在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下,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有待做进一步的研究。

构建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是全球性的共识。现代科技和计算机网络为广集社会资本、进行组合性制度设计提供了技术支持。

(1)三支柱、多层次的农保体系设想土地是广大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中国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我们只有通过最佳政策选择和最优制度安排来提高土地保障力度,以建立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见图1)。将土地保障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是最佳选择,[8]即“三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在21世纪,社会保障不再意味着政府单方筹资和管理,“多主体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和“政府与市场结合”等公共选择正在取代“福利国家”的政治选择,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呈多层次整合趋势。本文提出的模式就是一个多层次整合的体系,其主要特点如下:1)

三者各自独立。土地保障、个人账户和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是三个不同的计划,均按照各自的法律和政策独立运作,其结合点发生在保障农民养老生活水平阶段。各自的发展规律是:土地保障多样化、个人账户多功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后防线。

2)三者相互关联。土地经营和个人账户在运作过程有很多关联之处,如土地经营收入是农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当个人账户有了一定积累,解除了后顾之忧的农民会在土地经营上有更多的投入;当农民离开土地时,土地使用权益补偿金将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转化为农民的养老金。最后,如果土地经营收入稳定,个人账户有一定积累,将大大减轻国家提供低保的负担。

3)农民养老保障多层次。农民养老有两个基本经济来源,一是家庭土地经营收入,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另外还有两个补充来源,一是在经济发达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地区,可以基于土地经营收入建立养老保障基金,“,用以支持个人账户储蓄和养老金支付;二是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以降低老人生活成本和提高生活质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土地经营能力和无养老金积累的人提供救助。

至2020年,在中国形成“养老金+家庭供养/社区服务+国家最低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到人人养老有适度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具有如下可持续发展功能:1)个人账户可以护送农民进城。基于个人账户制度,处理失土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事务;处理未失土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做工期间的养老保险事务。因此,个人账户的设计和管理必须适应农民在城乡转移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成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整合发展的通道。

2)实现城乡社会公平原则。就公平原则而言,政府对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账户提供了财政担保,政府还应当在政策、资金和监管等方面对农民个人养老金账户给予扶持;就效率原则而言,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直接对个人账户)和税收优惠政策调节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富裕农民与不富裕农民的关系,以弥补市场失灵和达到整体公平。

3)给政府责任重新定位。将政府从行政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的承诺中解脱出来,仅对农保基金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参保人的权益。(2)城乡整合发展的养老保障模式和体系可以持续发展的中国农保模式必须建立在可以城乡整合发展的平台上。

到2020年,可以支持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两个模式、三个层次和一个对接平台构成(见图2),其主要特点如下:1)两个模式并行,即农村“土地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与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并行独立运作。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应当加入农保体系;城镇居民和失土农民加入城保体系。

2)一个对接通道,即个人账户。逐渐失土的农民可以携带个人账户储蓄转入城保体系,与城市养老保障制度对接。

3)三个层次,即城镇社会统筹和农村土地保障、个人养老金账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

三个层次在养老保障水平环节实现整合:第一层次应当向城镇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口提供相当城镇社会平均工资20%~30%的养老金,农村居民的土地收入(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居住设施折价等于或略低于这个水平;在第二层次,城乡个人账户参保人将达到各占50%;如果尽早建立和完善前面两个层次的制度,则可以减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将其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下,即1500万以内。

4)政府在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责任:向城镇社会统筹提供最后资金担保,向农村土地经营者提供政策支持;向城镇个人账户参保人提供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向农村个人账户参保人提供政策支持和鼓励性资金支持;[10]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提供最低生活救助金。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时期。很多人认为,首先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向农村延伸。本研究试图证明:应当即刻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使其与城镇协调发展。2.4定量分析法研究目的:寻求影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变量及变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农保事业发展的影响。

前提假设:根据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践发现,除了一般制约因素(发展中国家、二元社会处境、人均耕地少)外,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主要与三个变量有密切关系,即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社会保险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政策(制度、政府行为或政策导向)。其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政策是自变量,农民参保积极性是因变量。参保率能较好地代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程度,也就是说能代表保险产品的需求程度或大小。对农民的补助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范畴研究方法:设计出一系列相关的统计指标和统计变量,通过研究他们之间的变化关系对目标变量(农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政策)进行分析,力图找到制约或促进我国农村社保事业发展的关键变量和关键因素。

设统计变量如下:r:相关系数,[12]ra_x表示变量CI与变量X的相关系数,表明二者之间的相关程度高低:政策变量:CA(CollectiveAllowance):集体补助;PCA(PercapitaCollectiveAllowance):人均集体补助;DC(DegreeofCollectiveAllowance):补助比重(CA/IR);经济变量:GDP:(GrossDomesticProduct):国内生产总值;ANI(AnnumNetlncome):人均纯收入RY(Revenuethru~ear):本年保险资金收入;IR(1nsuranceRevenuethisYear)本年保费收入;CY(ContributominthisYear):本年参保人数;政策、经济综合变量有:PF(PercapitaFundsattheyear-end):本年人均基金;参保积极性变量:TC(TotalContributors):总参保人数;CI(Contributedbylndividual)个人缴费;RC(RateofContributors):参保率(参保人数占乡村从业人员比重);其他变量:Ⅳ(1ncomefromFundRunnedthisYear):本年基金运营收益;AF(AccumulativeFundsattheYear-end):本年末基金滚存结余;AF2(AccumulativeFundsattheYear-end):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RL(RuralLaborers):乡村从业人员;RAF(RateofAccumulativeFunds):基金滚存结余增长率。

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如表4、表5所示,表中包括原始统计数据和加工之后数据,表中给出了主要的关键数据。本节使用的统计软件是SPSSl0.0版本。

(1)相关性分析:本节主要考察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与哪些变量相关相关程度,为进一步深入研究选择较为合适的变量。经初步观察,参保积极性应该与CDP、农民人均纯收入、集体或政府补助以及基金运营等变量应该有一定关系。参保积极性较有代表性的变量包括本年保费收入、个人缴费及本年参保人数和参保总人数,其中参保率反映了参保的综合总体状况,应该是最佳参考变量。

经统计分析,有关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根据相关系数统计结果及相关系数意义作以下分析:个人缴费与人均纯收入相关程度较小,为0.7852;个人缴费与GPD相关程度很低,为0.6268,农民人均纯收入与GDP相关系数仅为0.4995,说明农民收入的变化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关系较弱,这可能解释为什么农民收入一直处于相对倒退状态。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本年保费收入和本年保险资金收入相关程度较高,符合通常的逻辑,其中关键的是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相关系数为0.7893,接近0.8,可以认为有一定参考价值。

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界定办法:(1)在仍然实行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管理的地方,以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各类从业人员为保险对象。(2)在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管理的地方,以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村各类从业人员为保险对象。

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低收入目标人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果引入政府激励政策和相应资助措施,效果更好。参保年龄。

《基本方案》规定:“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可以说,对参保年龄的这一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也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但深入分析会发现,采取完全积累型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年龄做出的这一规定,使得最大的受益者是现在的年轻人,受益时间是几十年以后,而在制度实行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则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所以,参保起点年龄可适当降低为18周岁,并不设上限。可以借鉴青岛市的经验,对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根据个人缴费基数补缴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从而将其真正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之内,避免“保小不保老”情况的发生。

受益年龄。《基本方案》规定:“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养老金启领年龄均为60周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从精算的角度,不宜降低女性的领取年龄。特殊情况要求提前领取的,适当降低领取标准。3.3资金筹集《基本方案》规定的基金筹集模式是:“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关系中,以个人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一般占缴费总额的50%以上。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参加保险的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所在的村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0%,集体补助部分在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可以有差别。《基本方案》在基金筹集模式方面做出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农村人口绝对数很大,农村老龄人口数量多,老龄化高峰期老龄人数还要成倍增加,养老资金需求非常巨大;而在农村经济基础差,集体经济普遍比较薄弱,国家财政又很困难的条件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不能由国家和集体包揽,故而特别强调农民个人责任,坚持个人交费为主的原则。可以说,这个原则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且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基本方案》还规定“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该规定实质上是把乡镇企业作为了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之一。但问题在于,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不平衡。这一规定已从制度上把绝大部分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排除在了集体补助之外。而且乡镇企业本身是否盈利就是一个充满着不确定性的问题,那么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也随之变得不稳定。同时,《基本方案》对集体补助的数额以及不予以集体补助的惩罚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当地乡村集体逃避集体补助留下了制度空缺,即使在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地区,集体补助也没有落到实处。另外,由于未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规范加以具体规定,造成了对国家供款的软约束,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并未承担直接财政支持的责任。这样,在集体补助未能落实、国家政策扶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农民养老金“以个人交纳为主”则变成“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也因此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

改进农保筹措可以仍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但应明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补贴政策,如通过补贴粮食价格的财政性资金、农业税返还、增加农产品消费税、征地补充等措施将国家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而且不再从中提取3%的管理费;同时保证将集体补助落实到位,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给付水平,同时也是对农民建立个人账户的种激励。

3.4缴费及待遇支付

缴费标准。《基本方案》设定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的月交费标准供农民进行选择。应该说这是有其客观合理性的,它既考虑到了当时农民收入状况,又充分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符合当时广大农民的心态和认识水平。然而从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令人乐观。由于实行“自愿参保”,加上对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没有硬性规定,因而一方面缴费水平普遍偏低,多数农民选择了2元/月这一最低档次,这样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显然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价格水平、通货膨胀的影响,导致农民年老时领取的养老金相对贬值,预期生活水平下降。应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的自动指数调节机制,以抵御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带来的影响。引进物价系数、人均收入系数等指数,可以较为合理地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从而保证养老金的缴费测算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在缴费上下限的设定方面,如果保费太少则不能养老,保费太多则过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因此应制定一个适度的、与社会保障目标相匹配的范围。

缴费方式。考虑到我国各地农村经济条件的差异,《基本方案》实行了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第一,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实行多档次,保险对象可以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档次;第二,保险费的缴纳时间较为灵活自由,可以按全年、半年、季或月交纳。第三,考虑到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对保险对象做出了可视经济收入情况采取预缴和补缴的有关规定。即经济条件好时提前预缴;遇到天灾人祸时可暂时停缴,恢复后继续交费。另外,《基本方案》规定,在同一社会保险体制内,保险关系可随人迁移,劳动者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而这一规定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利于逐步实现农贸一体化的农村经济发展方向。

保费收取。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即《基本方案》刚出台的时候,由于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人口分布较散,交通、通讯手段较为落后,加上农民十分低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异常艰难。在当时,各地均通过招聘乡村代办员上门收取保费的办法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将绩效与物质利益挂钩以调动代办员积极性,但并没有建立严格的选聘程序及培训制度。有些村以村会计或出纳兼任代办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工作方法落后,加以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高,使农民产生缴纳保费与集体集资两者的混淆,增加了农民的抵触心理,给养老保险的推行带来不利影响。

鉴于原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经办方式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等弊端,应当改由“乡镇政府(农保员)直接征收”为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委托金融机构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即由参保农民自己到经过合法委托的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申请开办账户,并自主决定每年的缴费数额(在最低限以上)和次数,还要依法明确参保人农民对该账户资产的所有权(包括本和息);由受托的金融机构对该账户的全部数据和权益进行保管和监督,并依法履行账户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信息披露。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收缴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完全人工收费的道德风险和其他以外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该账户低成本运行,约占总收入3%-6%的行政管理费用可以免除,尽可能由受托银行根据经营规模抵消行政成本,以减轻参保农民的负担。在未来10年里,银行等金融服务网络在中国农村将根据需要而迅速发展,这将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互动双赢发展的趋势。

计息方式。《基本方案》采取了以预定利率的方式确定领取标准。这个预定利率一经确立就很难更改,一旦更改则意味着领取标准的升高或降低,而给付标准具有不可逆性,升高好办,随意降低和引起更多的不平衡是不行的。特别当出现高通货膨胀及利率水平波动较大时,以预定利率的方式确定领取标准会出现许多问题。《基本方案》设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而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是该制度所面临的最大系统风险。由于我国近年来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紧缩,利率持续下降,导致事先承诺的预定利率长期高于实际基金收益,从而引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生严重亏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预定利率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下调,由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开始推行时的8.8%计息利率,调整为2.5%(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账户计息利率的大幅调整,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使得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严重不信任,从而出现了大量退保情况。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保司的统计1999年有1139.7万人退保,2000年有473.3万人退保,2001年去年有488.7万人退保,2002年有946.1万人退保,参保率连续四年为负数,呈下降态势。

利率设定方法应在核定收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采取变动利率分段计息的办法,以规避制度的系统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平衡。

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方案》规定:“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平均预期寿命来确定。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如果领取年限不到10年就死亡的,领取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期满为止,或者一次性继承。如果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可继续领取,直至死亡。”

可以说任何一个保险方案,它的收费标准和支付养老金的公式,都要经过应用保险精算学原则的测算论证。不符合精算学原则的保险方案会出现财务上的破产,过分保守的保险方案又会增加投保人的费用,降低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来看,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是较为合理的,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领取养老金的10年保证期是否还合理,则需要进一步测算。

3.5基金管理

管理层次。《基本方案》实行县级统一管理与乡村分别实施相结合,较之乡(镇)、村社区管理优越。乡(镇)、村社区管理不但缺乏制订配套政策能力,没有保护措施,而且基金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成本太高。应将原来的县级管理提高到省级或部级的层次,并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坚持市场化运营的原则。现行农保制度规定县级为平衡核算单位,因而,大多数开展农保的地区是以县级为单位,由农保经办机构自主进行投资运营。

实践证明,这对调动地方开展农保的积极性,并使大量的资金留在本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确有一定作用,但是相应的问题也很多,即便将基金投资仅限定在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的范围内,各地违规运营、挪用、贪污受贿等情况屡有发生,其中有很多地方由行政领导直接决策动用农保基金用于直接投资,基层农保经办机构根本顶不住,若今后农保基金仍以县级为单位逐步进入市场,其后果会比这更严重。此外,县级技术条件差、人员素质低、基金规模小、管理机构分散而众多使得监管成本过大等等,不仅会带来更多的市场风险,还会使各县的保障水平逐步拉大距离,更不利于农保基金的宏观平衡。因此,农保基金的管理必须适度集中,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管理最好,同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

基金的保值增值。《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在我国,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而资本市场建设滞后,投资获利渠道狭窄,加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小、较为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专门的投资管理人才等特点,使得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乏力。而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高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能力,最终使养老基金“缩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规范,农保基金完全可以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做法适度集中、直接或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并实现多元化组合投资。

农保基金的管理完全借助于市场是不行的,因为市场机制并不是完美的,而是有的局限性的。市场竞争既可产生较大的收益,也可能会导致较大的亏损。由于养老保险的待遇是刚性的,因而不可能承担亏损的风险,另外,过低的收益会导致系统缺乏动力,过高的收益会产生新的社会分配不公,收益的不稳定也会引发人们的不安全感,因此,必须走市场竞争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道路。一方面,农保基金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做法将农保基金在省一级集中,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限制性投资政策,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并根据专业管理机构的自律情况和资本市场的规范程度,收紧或放松其投资政策,力求使监管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投资和发放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加强制度法规建设,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并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关系。

4.政策建议

4.1完善农民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

(1)完善和稳定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利用绿箱政策调整支农政策和资金使用方法,变对农业间接补贴为对农民直接补贴,其中理智的选择是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如通过补贴粮食价格的财政性资金、农业税返还、增加农产品消费税、以工补农、变现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积累也有农民的巨大贡献)等渠道筹集资金,为参保农民提供部分养老储蓄,[15]g一定能取得一举多得的效果,如:激励农民参保积极性,还可以将农村居民参保率作为建设小康县的指标,以激励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树立“还富于民”好政府形象,并为乡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榜样;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爱惜土地的热情和对土地的投入;通过个人账户解决失土农民养老金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

(2)有益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和激励政策,为农村基层管理者率先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用养老金取代向农民集资发补助,可以避免群众误解,密切干群关系,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3)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如果将我国农村经济划分为高收入、中等收入和贫困三类地区的话,高收入地区可以先行一步,中等收入地区可以迅速推进,对于贫困地区来说,养老金概念的传播将改变农民的养老观念,以“养老金和社区服务”取代“生儿养老”,这将有力地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执行,可以减少养老纠纷和巩固家庭关系,从而改变农民生活轨迹,由此提高农村精神文明程度。[16](4)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锁定的养老金账户资产是转变农村金融萎缩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的源泉。一方面,养老金储蓄业务可以吸引商业银行返回农村,达到信用等级的信用社可以与银行联合经办农民养老金账户管理,并伴随农民养老金账户的成长增强服务功能和强化约束机制。此外,教育广大农民关注个人养老金账户是促进他们了解金融市场的“扫盲培训”,这是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与成熟发展的群众基础。

(5)扶贫和减少贫困。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新加坡的经验,对个人账户实行多功能的综合管理。例如,当账户积累达到一定金额时(如2万元),对参保人可以开办医疗、教育、住房借款和生产借款,以解决他们生活和生产的当务之急,提高养老金账户抵御风险的功能,补充土地保障的不足。随着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普及,贫困家庭的比例将逐步下降,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可以逐渐减少。

让农民参与管理养老金个人账户。农民自己开设个人账户,并参与管理个人账户。坚持“信息共享、安全和低成本”的原则,由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保管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向参保人进行信息披露。农民和村经济组织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改变原农保方案规定的管理机制和经办方式,停止农保代办员代收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减少人工收费的成本和防止道德风险和其他意外风险。

个人账户管理弹性最大化。坚持“方便农民和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的原则,适应中国农村情况变化。在IT技术的支持下,灵活处理“参保人身份、缴费方式、携带转账、中止和恢复、税收减免”等信息,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如纯农户参保、进城务工农民参保等,并保证账户的可携带性,让参保农民可终生随时随地办理缴费、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建立封闭管理的锁定账户。封闭式管理的个人账户,即由托管银行将各类农民养老金缴费直接上传至中央农保托管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中间不做任何滞留和运营;锁定账户,即在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支取账户资金(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将约占当年农民缴费总额3%的行政管理费免除。受托银行以经营规模抵消经办成本,做到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农民负担。

4.2运行农保基金托管制度

坚持“安全托管、独立运营和有效投资”的原则建立农保基金托管制度:①由托管银行建立封闭运营的账户系统,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可以在规定时间里直接进入托管基金账户,以最快速度进入投资和增值过程。

②建立中央农保信托基金和管理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农保托管基金。农保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需要依法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账户保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度。确保农保基金运营中的“安全与保值”两个目标;农保信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选择和委托养老基金账户托管银行;选择、委托和监督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制定投资计划;进行信息披露。

③建立省级“农保基金理事会”,代表参保农民作为农保基金账户托管和投资管理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权,并进行信息;该委员会由地方人大、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参保人代表共同组成。

④建立农保基金运营监管制度。将农保墓金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范围,进行综合监管;对农保基金各项投资由各自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同时,依法保护受益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权。

4.3建立高效率的农保管理和监督体制

在全国建立垂直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的农保管理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保司),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汇集综合信息和进行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执行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工作,汇集地区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政策、监督具体方案的实施,汇集地区信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政策和执行方案,汇集并上报地区信息;乡镇政府负责向农民社区派出联络员,负责宣传和联系参保人。

4.4让农民自己选择养老金的支付方式

我国农民人口众多且老年生活环境不同,应当坚持“自主选择与法定选择相结合”原则决定养老金领取方式,鼓励定期按月支付,对账户积累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允许一次性支取部分资金。还要鼓励养老金经办机构展开市场竞争,包括政府经办机构(如果老年农民愿意将储蓄的养老金委托政府管理和发放)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让农民自己选择经办机构,以确保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注释:

[1]目前,在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约1.33亿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约9400万,失土农民约2400万。

[2]商业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均在地市水平之上。

[3]2002年底为7.8241亿,《中国统计年鉴2003》。其实城市还有1.3亿农村人口,《2002年城市建设统计公报》。

[4]《人民日报》2003年4月9日第13版。

[5]见清华大学韩军平MPA毕业论文,2003.[6]见沙银华博士在清华大学中—日农民养老金研讨会的研究报告,2003.[7]离农给付金制度是农业劳动者的补充年金,属于一次性给付的保险制度。主要对象为没有加入农业劳动者年金的小规模经营者。条件是该对象将自己所经营的全部农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适当处分,并离开农业有其它方式营业谋生。

[8]这里不否定地方政府在土地保障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之间建立地方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的做法,如上海模[9]本文提出该论点是参考了上海农村养老保险模110]为鼓励农民参保,地方政府对初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应给予资金鼓励。可以借鉴印度政府的经验,提供一定比例的缴费。当个人账户积累达到一定金额时(如2万元),政府鼓励行资助可以停止。

[11]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统一的个人账户。

[12]相关系数表示两个变量间的相关程度,有负相关,不相关和正相关,相关系数绝对值越接近1,则变量间的相关程度越高,反之则相关程度越低。一般认为相关系数达到0.8以上为相关程度较高,有一定可靠性作进一步研究,如回归分析等。

[13]《中国统计年鉴2003》,第414页。

养老保障论文例2

199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在各地原有方案的基础上统一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地贯彻落实,这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入到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全面规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结束了各地在改革期间杂乱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及标准的统一。国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为目标,在实践中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3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2009年9月1日,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新农保”规定的出台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引。总体上看,农村养老保障法制的发展之后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始终处于试点改革阶段,上文提及的《社会保险法》中将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权下放至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并没有全面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然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并寻求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体系。

2.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政府责任之不足

(1)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不合理造成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

虽然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我国不仅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还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但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总体上处于过度分割、杂乱无章、漏洞巨大的残缺状态。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存着巨大漏洞,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实现全面覆盖。在城市,非从业人员没有为国家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立法层次低、强制性不够等原因,也未能覆盖所有职工;在农村,绝大部分农村居民还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

(2)养老保障法律主体的权责不明晰导致制度实施效果不好。

政府和社会、个人在养老保障法制建构中的权责不明晰,各自责任边界模糊,政府虽然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在持续扩大,但并没有实现法定化和比例化,政府责任仍然处于非规则状态;政府责任边界不清又导致市场在资金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供给和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养老保障实施效果不好,不能激发参保人的积极性,使得个人往往不愿意参加政府推崇的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局面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障法制的发展。

(3)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到位致使养老保障发展可持续性较差。

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半基金积累制度下,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仍然是个问题,加上我国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退休人员增加迅速,养老金的资金来源越来越不能满足迅速膨胀的需求巨大的养老金缺口,不仅导致养老金发放不到位、拖欠严重等问题,更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对广大老龄人的生活保障功能,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国外养老保障法制中政府职能的考察及借鉴

1.德国养老保障法制中的政府职能及启示

德国是社会保障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了一个从国际公约到国内立法、从基本法到部门法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标志其建立起了养老保险制度。1919年颁布了《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并特别规定公民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龄救济法》,1972年和1992年再次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89年颁布了《养老金改革法》,1993年颁布了《补充养老保险法》,这些立法和法律修订使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德国在养老保障中的经验教训,对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首先,始终坚持并重视立法工作。纵观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工作一直备受重视,其相关法律不但健全,而且能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修改和调整。其次,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抑或改革,政府都起着主导作用,庞大的改革成本都主要依靠政府,政府的财政成为推动养老保障制度形成和完善的关键因素。再次,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的影响。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将对养老保障的运行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和挑战,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必须统筹处理好当前和未来、消费和积累的关系,要充分考虑未来人口结构变化对制度运行造成的影响。

2.美国养老保障法制中的政府职能及启示

美国颁布的与养老保障有关的两部最重要的法案是《美国1965年老龄法(2006年修订本)》和《美国老龄管理局2007-2010年战略行动计划》。纵观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功能发现,在组织体系方面,由卫生部负责长期照料服务事务,各州卫生部门负责长期照料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等工作。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和农业部分别设立了推动长期照料服务的项目。美国老龄管理局和美国退休者协会、老龄居家服务协会等组织为老龄人口提供长期照料的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在管理体系方面,政府不直接提供养老服务,而是提供财政支持,承担制定政策和监管服务的职责;为了加强管理,政府制定规范的服务对象准入、服务机构审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制度,以确保老龄服务的质量。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健全的运行体系,对我国养老保障法制建构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首先,政府塑造积极的保障理念,一方面充分发挥老龄人的主动性,使老龄人参与到有关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中;另一方面积极构建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政府着力于构建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其次,政府拥有统一的资源配置,美国老龄管理局作为老龄服务系统的最高领导机构和资源调配中心,为资金的拨付审计、人员的培养审核和机构的成立运行审批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实现了资源的整合配置,保证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运行。再次,政府积极进行管理创新,美国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始终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人口需求的变化积极进行制度和服务创新,采取适宜的管理模式,使整个保障体系始终处于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

1.引导职能

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首先应发挥引导作用。养老保障具有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供给上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了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同时,政府在克服市场缺陷和家庭养老缺陷时,政府机制固有的非市场缺陷也使政府在养老保障供给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并谨慎发挥于市场和社会力量失灵的领域。具体说来,就是政府应以增进社会公平为中心,并以有效率的方式,在提供制度环境和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产品、调动市场和社会参与养老保障上发挥引导的作用。

2.监督职能

政府应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养老保障的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保障结果拥有公益福利性,这要求养老保障的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环境和社会力量自身的能动作用,片面强调政府的作用反而使养老保障的真正实现陷入困境。因此,应该坚定“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理论,转变政府职能。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退出的领域,需要强化的领域,需要转变的领域。一般而言,政府职能存在“三位”现象,即“错位”,“失位”,“逾位”。对于“错位”现象政府需要转变,对于“失位”现象政府需要强化,对于“逾位”现象政府需要退出。政府在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中应转变角色,把运营角色转给市场,更好的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3.管理职能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一个长期性的问题就是保险基金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方式,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突出。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育状况而言,社保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能否实现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双赢局面还有待作进一步的实践检验。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透露,社保基金2011年投资范围还增加委托股票投资的组合,对社会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增加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扩大对境外投资的范围和金额。虽然从原则上来讲,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增加了,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限制了这种可能性。因此,完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养老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

四、实现政府在养老保障改革中定位的对策

1.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同时,法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健全的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行养老保障立法是以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蓝本,辅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社会保险法主要规范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加以推行,而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这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窄。政府应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构规范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政府应给社会上最不幸者以尽可能多的照顾;特别是给缺乏天赋者以教育和关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剧,老龄抚养比例越来越高,高龄、空巢和失能老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障需求越来越大,这亟需政府出台健全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政府应整合现有养老保障法律规范,出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修订现行社会保险法,建构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完善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震慑力。

2.充分确立并努力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

根据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社会基本上是一种不均衡权力分配的组合团体,只要人们在一起组成一个社会,必然有一些人拥有指挥他人的权利,同时也必然有一些人受到他人的指挥。依据此种理论,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存在是因为拥有权力的团体主要是由中年人和青年人组成的。换言之,老龄人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年龄阶层内权力不均等分配,是以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的政府团体的不作为所导致的。因此在完善养老保障法制中要以确立政府主导地位为切入点。笔者认为,只有把养老保障法制的建构与政府责任相结合,使政府切实重视老龄人口养老所面临的问题,并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才能避免政府的不作为和责任的缺失。目前改革养老保障法制必须要明确其中政府和个人的责任边界,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因为养老保障既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又具有明显的“私人特征”,从经济成本来讲,养老保障属于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它的建立以维护老龄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为目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养老保障制度中,树立政府主导地位,同时个人和政府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

3.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养老能力的逐步下降,老龄群体问题特别是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而越来越需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统筹解决相关的问题。养老金制度是老龄养老保障法制的核心,养老金的收缴、支付和运营管理等是其改革的主要内容。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出现的历史欠账问题、养老金来源单一、保值增值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在养老金收缴和支付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完备的监管体系实质缺乏公开透明度,参保者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无从查知,因而也曾发生过基金被挪用和违规操作的严重后果。对此,应借鉴智利模式,由政府宏观调控,而不直接干预,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对基金公司的资格审批、运营、投资收益、风险及退出实施严密而高度透明的动态监督,并向社会及时披露监督信息,使参保者可以知晓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

养老保障论文例3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超级秘书网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

养老保障论文例4

关键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对策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生活面临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的活动。社会保障的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而且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也获得了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等美誉。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养老保障又是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影响深远。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

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养老保险称为基本养老保障,它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主体,政府只在基本养老保障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养老保障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制度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首先就要实行养老保障的部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使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不致于中断原有的养老保障基础。但是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分割、封闭的,致使劳动力无法自由流动,表现为以下三大差别:

1、城乡覆盖面的差别。2006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是24091万人,只占全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的24.3%。而在参保的人数中,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18649万人,占城镇应保人数的64.8%;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是5442万人,占农村应保人数的9.9%。城乡覆盖面的比例为18∶1,城乡养老保障覆盖面的差距巨大。

2、所有制差别。就城镇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员工的参保率高,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低,发展很不平衡。而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实行的是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各种养老保障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而企业职工要承担相当一部分保险费用,并且享受的待遇要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3、地区差别。我国是按照属地化原则来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行的是地方统筹保障基金的方式。不同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以企业交付的养老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这就造成各地养老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因而养老保障待遇也不同。东部地区的养老保障待遇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

这些差别导致养老保障固态化的现象: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不愿意到企业去工作,国有企业员工又不愿意到非国有单位工作,东部地区不愿意接收中西部地区转移过来的养老保险关系。其弊端是制约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

(二)统筹层次偏低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是,这一政策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养老保障资金统筹标准的不统一,违背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实现社会公正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参与保障的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统筹的层次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而且,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层次越高,越能体现养老公正原则。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障基金累积节余在不断增长,但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收不抵支,形成全国性的养老支付危机,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

(三)资金筹措比例不恰当

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劳动者。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要支付员工工资总额的20%作为员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加上其他的强制性保险项目,企业缴款达到了职工工资的28%左右。职工个人要承担工资收入的8%。实际上,企业负担了养老保险资金的72%,个人只负担了28%。如此高的企业缴费率使企业的劳动成本大幅度提高,负担增加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我国是在1997年才开始建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过去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由此全部移交给社保机构负责。但是,以前没有退休金积累的3000万己退休职工和在新制度建立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相当长的工龄内没有养老金积累的在职老职工共欠下了约8千亿元左右的巨额养老金负债。退休老职工的养老金又不能不发,于是社保机构只能现收现付,拆东墙补西墙,致使养老保险基金空账运行。随着人口老龄化养老的来临,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风险越来越大。

(四)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困难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尽管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保基金适当投资于证券、股票,其比例不得高于40%。但是,该办法中所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包括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政策的天平偏向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而养老保障基金的增值是养老保障基金筹措的一个重要渠道。按照规定的途径,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养老金无法增值。以2004年为例,该年物价上涨了3.90%,而养老基金收益率仅有3.1%,这就意味着如扣除价格因素,那么2004年我国养老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为-0.8%。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在城镇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所有就业者实行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障的公平,以此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当然,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只能是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促发展型的,只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像过去那样实行无所不包的“大福利”、“高福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消除所有制差别和地区差别,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可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付诸实施:

1、全国城镇所有就业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种性质企业的员工)都要交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和单位交纳的比例要统一,建立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全国联网、全国流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号与身份证号合一,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录到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如果意外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个人账户全国范围内通用,职工更换工作单位时,其个人账户上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按规定往他的个人账户里存钱就行了。员工只要拿着自己的社保卡一查就知道,单位有没有替自己交养老金,账户上总共有多少钱。

3、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成为计算其养老金的基本依据,这有利于调动参保人员多缴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国家再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由中央财政按同一个标准给全国所有退休人员以适当的补贴。退休人员持有养老保障卡,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到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养老金。

(二)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我国农业生产又以户为单位,具有相当大的分散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风险也相对比较大,并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这种风险性就越大。农业产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更需要养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由于受耕作的土地数量限制,其收入上升的空间不大,而且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资金在农村建立和城镇一样的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是自成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当务之急是针对农村贫困问题突出的现状,强化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然后是建立强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的渠道可以有三种。一是国家的投入。比如德国政府对农民养老金项目的补贴达到项目总支出的70%。二是强制农业和农民自身积累(好比是企业和职工交纳养老金),可考虑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村个人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税等收入的一部分划入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并做到专户专存。三是非农产业和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比如,西欧国家希腊和丹麦都要征收专项所得税附加,用于农村养老保障。希腊还要征收农产品的消费税,通过这个方式,城市居民支持帮助农民。

(三)改革城镇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养老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障政策,促进养老公平,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加拿大中央财政用于养老保障支出的比例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养老保障支出不足15%。二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填补养老保险金缺口。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从1952~1978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仅为0.38%,而积累率却由1952年的21.4%增至1978年的36.5%,其中许多年份甚至高达40%以上。显而易见,国有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靠老职工牺牲其消费和未来积累凝聚起来的,或者说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权益的沉淀。因此,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不是通过增加企业缴费来解决,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偿国有企业职工过去的养老保障权益也是完全合理的。三是调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针对企业负担过重的实际,可适当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提高职工的缴费比例。

(四)加强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找准保值增值途径

在城镇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所有就业者实行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建立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录到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全国联网、全国流通。在此基础上,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账户基金。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地方政府的违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至于养老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从国际实践来看,只有三种模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购买国债模式。美国社保制度建立70多年来,始终采取购买国债的方式,大约年利率在7%左右,2007年5月的年度报告显示,其资产已高达1.2万亿美元,全部购买了国债。英国发行的特种国债称之为“尼罗(Nilo)”,截至2005年,英国“国家保险基金(NIF)”余额为291.03亿英镑,几乎全部持有“尼罗”。二是以日、韩为代表的产业投资的东亚模式(2000年以来逐渐试探进入资本市场)。三是基本没有投资的欧洲模式(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大部分欧洲国家在现收现付制下没有明显的余额积累)。鉴于产业投资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鲜有成功的经验(包括日本和韩国等),根据我国国情,还是采取购买国债的模式比较好,建议政府发行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的特种社保债券,这样既可以从制度上完全杜绝养老保障资金的风险,又能使国民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养老保障论文例5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生活面临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的活动。社会保障的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而且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也获得了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等美誉。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养老保障又是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影响深远。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

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养老保险称为基本养老保障,它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主体,政府只在基本养老保障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养老保障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制度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首先就要实行养老保障的部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使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不致于中断原有的养老保障基础。但是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分割、封闭的,致使劳动力无法自由流动,表现为以下三大差别:

1、城乡覆盖面的差别。2006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是24091万人,只占全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的24.3%。而在参保的人数中,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18649万人,占城镇应保人数的64.8%;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是5442万人,占农村应保人数的9.9%。城乡覆盖面的比例为18∶1,城乡养老保障覆盖面的差距巨大。

2、所有制差别。就城镇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员工的参保率高,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低,发展很不平衡。而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实行的是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各种养老保障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而企业职工要承担相当一部分保险费用,并且享受的待遇要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3、地区差别。我国是按照属地化原则来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行的是地方统筹保障基金的方式。不同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以企业交付的养老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这就造成各地养老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因而养老保障待遇也不同。东部地区的养老保障待遇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

这些差别导致养老保障固态化的现象: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不愿意到企业去工作,国有企业员工又不愿意到非国有单位工作,东部地区不愿意接收中西部地区转移过来的养老保险关系。其弊端是制约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

(二)统筹层次偏低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是,这一政策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养老保障资金统筹标准的不统一,违背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实现社会公正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参与保障的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统筹的层次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而且,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层次越高,越能体现养老公正原则。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障基金累积节余在不断增长,但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收不抵支,形成全国性的养老支付危机,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

(三)资金筹措比例不恰当

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劳动者。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要支付员工工资总额的20%作为员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加上其他的强制性保险项目,企业缴款达到了职工工资的28%左右。职工个人要承担工资收入的8%。实际上,企业负担了养老保险资金的72%,个人只负担了28%。如此高的企业缴费率使企业的劳动成本大幅度提高,负担增加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我国是在1997年才开始建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过去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由此全部移交给社保机构负责。但是,以前没有退休金积累的3000万己退休职工和在新制度建立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相当长的工龄内没有养老金积累的在职老职工共欠下了约8千亿元左右的巨额养老金负债。退休老职工的养老金又不能不发,于是社保机构只能现收现付,拆东墙补西墙,致使养老保险基金空账运行。随着人口老龄化养老的来临,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风险越来越大。

(四)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困难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尽管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保基金适当投资于证券、股票,其比例不得高于40%。但是,该办法中所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包括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政策的天平偏向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而养老保障基金的增值是养老保障基金筹措的一个重要渠道。按照规定的途径,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养老金无法增值。以2004年为例,该年物价上涨了3.90%,而养老基金收益率仅有3.1%,这就意味着如扣除价格因素,那么2004年我国养老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为-0.8%。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在城镇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所有就业者实行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障的公平,以此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当然,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只能是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促发展型的,只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像过去那样实行无所不包的“大福利”、“高福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消除所有制差别和地区差别,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可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付诸实施:

1、全国城镇所有就业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种性质企业的员工)都要交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和单位交纳的比例要统一,建立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全国联网、全国流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号与身份证号合一,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录到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如果意外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个人账户全国范围内通用,职工更换工作单位时,其个人账户上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按规定往他的个人账户里存钱就行了。员工只要拿着自己的社保卡一查就知道,单位有没有替自己交养老金,账户上总共有多少钱。

3、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成为计算其养老金的基本依据,这有利于调动参保人员多缴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国家再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由中央财政按同一个标准给全国所有退休人员以适当的补贴。退休人员持有养老保障卡,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到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养老金。

(二)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我国农业生产又以户为单位,具有相当大的分散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风险也相对比较大,并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这种风险性就越大。农业产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更需要养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由于受耕作的土地数量限制,其收入上升的空间不大,而且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资金在农村建立和城镇一样的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是自成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当务之急是针对农村贫困问题突出的现状,强化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然后是建立强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的渠道可以有三种。一是国家的投入。比如德国政府对农民养老金项目的补贴达到项目总支出的70%。二是强制农业和农民自身积累(好比是企业和职工交纳养老金),可考虑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村个人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税等收入的一部分划入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并做到专户专存。三是非农产业和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比如,西欧国家希腊和丹麦都要征收专项所得税附加,用于农村养老保障。希腊还要征收农产品的消费税,通过这个方式,城市居民支持帮助农民。

(三)改革城镇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养老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障政策,促进养老公平,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加拿大中央财政用于养老保障支出的比例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养老保障支出不足15%。二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填补养老保险金缺口。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从1952~1978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仅为0.38%,而积累率却由1952年的21.4%增至1978年的36.5%,其中许多年份甚至高达40%以上。显而易见,国有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靠老职工牺牲其消费和未来积累凝聚起来的,或者说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权益的沉淀。因此,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不是通过增加企业缴费来解决,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偿国有企业职工过去的养老保障权益也是完全合理的。三是调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针对企业负担过重的实际,可适当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提高职工的缴费比例。

(四)加强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找准保值增值途径

在城镇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所有就业者实行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建立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录到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全国联网、全国流通。在此基础上,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账户基金。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地方政府的违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至于养老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从国际实践来看,只有三种模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购买国债模式。美国社保制度建立70多年来,始终采取购买国债的方式,大约年利率在7%左右,2007年5月的年度报告显示,其资产已高达1.2万亿美元,全部购买了国债。英国发行的特种国债称之为“尼罗(Nilo)”,截至2005年,英国“国家保险基金(NIF)”余额为291.03亿英镑,几乎全部持有“尼罗”。二是以日、韩为代表的产业投资的东亚模式(2000年以来逐渐试探进入资本市场)。三是基本没有投资的欧洲模式(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大部分欧洲国家在现收现付制下没有明显的余额积累)。鉴于产业投资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鲜有成功的经验(包括日本和韩国等),根据我国国情,还是采取购买国债的模式比较好,建议政府发行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的特种社保债券,这样既可以从制度上完全杜绝养老保障资金的风险,又能使国民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养老保障论文例6

一、目前农村养老现状与问题

1.老龄化的速度在加快。据“中国老龄国情及养老服务业发展论坛”信息,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以年均32%速度递增,截至2008年底,全国老年人口已增至1.69亿人。农村老年人口多于域市.占老年人口的七成以上。中国快速成为世界上老人最多的国家。

2.传统的家庭“养儿防老”功能弱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与家庭的小型化,客观上增加家庭养老压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需要承担劳务和家务的双重劳动,子女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因打工在外难以较好实现。受市场经济思维的冲击,传统孝道衰落,家庭成员的养老责任下降,许多老年人因年老体衰而时常被视为负担甚至被歧视和虐待。

3.“土地养老”的保障功能呈弱化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所能够占有的土地资源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出现了危机,“土地养老”的保障功能呈现弱化趋势。

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试点试行,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农保试点是党中央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农保”直接明确了国家财政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对60岁以后的中国农民实行普惠式养老,中国农民老有所养由此看到了制度性保障的曙光。

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但就目前我国农民养老需求和国家所能提供的财力等基本国情来看,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新农保面临的现实窘境。据了解,1999年我国进入国际公认的老龄化社会,6O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0%,短短10年.我国老年人口就增加了5000万,超过了江西省的总人口。目前全国除青海、新疆、外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0年,我国将进入严重老龄化国家行列。令人尴尬的是,我国的老龄化速度超过了现代化,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老龄化社会来势迅猛,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现实挑战,因为无论是在物质财富的积累,还是福利配套设施的建设上,目前我们都尚未做好充分准备。我国农民基数较大,自身收入较低,在渐进式推进新农保过程中,国家只能提供55元的基础养老金。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放在全国,2008年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4761元,按目前每月55元、每年660元的养老金计算,养老金替代率不到15‰与国际上公认比较合理的50%~60%替代率相差甚远。因此国家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只是缓解了农村家庭养老的部分压力,仅靠这个还远不够。

新农保面临的战略难题。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跑步前进,一个自然的结果就是“空巢”老人快速增多。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显示,农村“空巢”老年人口占40%左右,如果考虑到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因素,农村“空巢”现象更加严重。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带来了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在生活上的时空分离,长期以往,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纽带可能会变得松弛,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老年人物质需求难以满足,服务料理、情感慰藉更成问题。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1)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认识到养老绝不是农民个人家庭的事,而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事业。这一重大惠农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是拉动内需、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现实要求,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发挥巨大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应着眼长远发展,针对现实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搞好试点工作。

(2)农村老年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2.关注和帮助农村老年人中的脆弱群体。

据调查统计,农村中有5%的老年人属于脆弱群体,这主要包括: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丧偶独居的老人、卧床不起和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孩子有严重残疾的老年人、特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子女间带有严重养老纠纷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等。这部分老人各自都有特殊情况,而且大多数属于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参与、社会关怀、社区特殊照顾等方式来解决。总之,应根据每个老阜人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3.健全多支柱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加快推进和完善农村社会化养老机制。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力度。从新农保试点地区的执行情况看,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地区财政补贴不足、集体补助缺位、转移政策不一等不良现状,因此笔者建议,为了保障普惠式养老金足额到位和新农保的正常运行,必须坚持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应将相关规定写入社会保险法,使其具有强制性,并通过预算的方式明确。其次就是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监管,防止跑冒滴漏,减少运营风险,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消除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仍存的顾虑,努力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再次是抓紧制订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面.解决农村人特别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完善农村社会化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探索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和对贫困老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病有所医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衣食无忧和有病能医、身体健康这两大基本需求。

(2)保护和激励中国“孝道”传统,使其在新形势下焕发新的活力。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老年人对自身价值和天伦之乐具有更大的渴求。因此,家庭是老年人心理寄托、享受天伦之乐的主要场所,家人的关心照料和这种关心照料所包含的浓浓亲情,是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替代的。虽然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实现社会养老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方式,但是家庭养老并不因此消亡,相反,它对解决我国养老问题和改善老人生活品质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应该充分利用我国传统养老方式中的这一珍贵思想道德资源,使其在新的形势下发挥特殊作用。

(3)建立农村村落社区养老机制。农村村落社区是老人家庭以外的“熟人社会”.是家庭养老的自然延伸,其地理优势使得村落在老人的物质供养和精神慰藉方面具备“方便”优势。为此应从三方面加强农村村落社区养老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的老年服务体系。农村老年服务必须增加包括老年医疗服务、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不能自理老人的长期护理服务等内容,满足各种需要。尽可能在经济上给老年人以支持。加强对家庭养老的引导和督促。其形式有老年人协会、红自理事会等。关注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贫困问题。伴随新农像的逐步推广实施和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老人的“物质养老”在日后恐怕不再是太大难题,真正面临的可能是农村老人陷入“精神养老”的困境。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同时,必须加强农民娱乐设施建设,发展农民喜闻乐见的老年文化,多组织老人参与集体活动和各项娱乐活动,以充实老人的精神生活。努力让农村老人“老有所乐”。

养老保障论文例7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个居民(尤其是无法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的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费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个人保险。随着出生率降低、平均寿命延长,瑞士年轻劳动力日益减少,人口老龄化严重,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对一般人来说,每年最多可投养老保险6000瑞郎,独立经营和自由职业者最多可投3万瑞郎,投保人交纳的费用在个人的帐户上积累生息。男性从65岁、女性从62岁起,就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单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就可领到相当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资60%的养老金。一般每月可领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完全能够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从1966年起,瑞士国家还对鳏、寡、孤、独者给予养老金特别补贴,他们每月至少可领取1205瑞郎基本养老金。这样,瑞士基本上能够做到了老有所养。

但是由于老龄化加重,在职年轻人缴纳的义务养老保险金,已不能满足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的需求。从90年代初开始,国家掌握的养老和遗属基本养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以1997年为例,该年养老金收入为252.19亿瑞郎,而支出为258.02亿瑞郎。

弥补赤字的办法是“增收”和“节支”。由于老百姓反对,节支很难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养老金的投资效益;二是用税收收入来填补亏空。瑞士联邦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将1%的填值收入补充到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去。到2007年,计划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养前代人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的“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税或其他税种填补。

2.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积金制度授人以渔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养老保障论文例8

论文摘要: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养老文化特别是哈萨克族养老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萨克族人长期以来形成了敬老爱老、社区互助、邻里帮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文化。但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对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积极引导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符合新疆区情的现代养老文化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由习俗、传统、道德、信仰、仪式、礼节、礼貌、惯例、制度、理想与价值观相关联而构成的网络。在这样一个概念中理解养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制度规范。其中民族养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节、惯例、价值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养老问题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规范等文化积淀。笔者认为,所谓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是指哈萨克族人长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产生并代代相传的关于养老观念、养老思想、养老理想、养老习惯和养老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和总称。

哈萨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种古老文化的精华,融东西方文化于一体,形成以家庭养老、家族互助、邻里帮助为主,社区互助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特殊的养老文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从内涵上看,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既有养老方面的认识,又有关于老年人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养老传统和养老习俗,主要包括关于家庭、经济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养老体系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自我养老等三个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继承性、多样性、连续性、独立性及融通性等特点。其中,以孝顺父母和敬老爱老为基础的孝文化是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说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可以说是哈萨克族人的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家庭养老、家族保障和社区互助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的必然选择,家庭和谐和代际传递是这种养老文化的直接体现。

二、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基本内容

(一)家庭养老

1.强调自力更生,以孝为核心。家庭养老目前是哈萨克族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传统的自然经济、封建伦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结果。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运行,主要靠的不是现实行为,而是源于文化的动力。哈萨克族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首先,哈萨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中,人烟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过着自给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对原始、封闭,经济不发达,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阿吾勒之间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拾。其次,、哈萨克族人彼此相处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内的人经常在邻近的地方放牧,对方的脾气、好恶、生活状况,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对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围人的谴责和唾骂。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上下、尊卑的关系,子女有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哈萨克族人生活环境造就了哈萨克族人深沉、勤劳、坚韧、独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萨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长寿,自理能力很强,经常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不是干家务,就是照顾小孩或养育后代,满足自己继续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萨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当家做主,这种敬老、爱老的传统对子女的养老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还子”防老。哈萨克族传统家庭是以父亲或丈夫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家庭。哈萨克族家庭一般规模较大,平均家庭人口为5. 94人,以两代人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儿子长大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多在父母毡房旁边设一新毡房居住),父母身边通常要留下一个最年幼的儿子,作为养老送终的依靠。独生子一般不分家,尽赡养之职。哈萨克族传统家庭中普遍存在“还子”习俗。所谓“还子”是指每对新婚夫妇,要把婚后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亲生父母。祖父母把孙儿当作自己亲生的最小儿女看待并加以宠爱。祖父母和孙儿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哈萨克族人的还子习俗增加了婴儿的存活率,减轻了年轻父母的生活负担,让孤独老人在孙辈的身上重温自己的童年梦,找到新的生活乐趣,驱散年老所带来的忧郁,真正享受天伦之乐;在抚育过程中,老人与孙辈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还子作为促进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提供了潜在的文化支持和社会基础。

3.知足意识强,老人养老需求不高,家庭养老成本低。在哈萨克族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畜牧经济和自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经商意识不强烈。自然灾害、战争比较频繁,物质资料不丰富,家庭经济收人微薄,养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识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耻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学会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灾难的罪魁祸首。对现状不满,也被视为是一种贪婪的表现。哈萨克族人相信“荣华富贵和人生磨难”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也不能怨声载道,只能容忍,满足现状。因此,哈萨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朴素,养老保障水平低,老人养老需求非常简单,只求吃饱吃好,心情舒畅,健康长寿,别无他求。

4.土地保障。草场和牲畜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养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般来说哈萨克族家庭都有植树造林和种草的传统。青草和树木不仅是一种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经济和养老的基本收人来源,这为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萨克族是古代许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识与祖先崇拜等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识远远超出对创世主迎萨甘的崇拜。哈萨克族人认为牢记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个哈萨克人的历史责任,给子女传授前辈的系谱,是哈萨克族父母应尽的义务。景教特别是佛教对哈萨克族养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响,信奉佛教时期古代哈萨克人有这样一个习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儿子、女儿或兄弟就会做一个与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兰教在9世纪初开始传人新疆,16一17世纪成为哈萨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萨克族传统养老观念就具有了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哈萨克人一般对自己祖先的灵魂和墓地特别崇敬,普遍认为祖先会把生命的力量赐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区的人们在天旱时或灾年时,到祖先坟地求雨,祈求神灵保佑。这种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顺父母、关心老人、尊重老人等养老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互助

1.强调团结,热情好客。哈萨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广人稀,自然环境恶劣,灾害频繁。因此,哈萨克人特别强调团结合作,认为团结是福,没有团结就不能生存。哈萨克族人作为热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赐。哈萨克族民间有这样的话:“父母留下的财产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萨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着带一粒粮、一分钱,也不会挨饿”,“好客人来到,羊要下双羔”。哈萨克族人过去常常以登门客人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受人欢迎、爱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气者是最为人们所鄙视的。

2.互助。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谐,一贯以帮助别人、热爱公共事业、团结乡亲、遵行礼仪、不侵占他人财务、珍惜友情,不做乡里乡亲所厌恶的事等为每一个哈萨克族人应具备的美好品质。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灾、火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部落的人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尽力给以资助。如某出现拒绝资助的人,则会被全部落的人歧视或侮骂。如果老人欠了债务无力偿还,得了疾病无力医疗,全部落均会协助帮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帮助被哈萨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谁拒绝帮助有困难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别人帮助的权利,同时还会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坏礼俗的人。哈萨克族人的互助思想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兰教教义普遍认为孝顺父母是子女的天职、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与人之间不应互相仇视、互相伤害,而应当相互同情、相互怜悯、相亲相爱,帮助老人功德无量,人应多多行善,尊老爱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兰教教义还规定天课是每个富人的义务,富有者必须把纯收人的一部分拿出来帮助那些老人和穷人。民间关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传,这种思想至今在民间影响颇深。哈萨克族人的这种互助思想不仅增强了本民族内部的亲和力,而且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义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质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哈萨克族青少年从小就接受过尊老敬老教育。哈萨克族人认为不论你年纪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而威信扫地。“不论在什么场所见到老人,都要边祝福边握手,吃饭、喝茶、开会、娱乐,都让老年人坐上席,请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进毡房门和行路,都必须请年长者先行。老年人骑马到别人家作客,年轻人必须出迎并扶老人下马,然后牵马、饮马、卸鞍、喂马,老人临行时必须把老人扶上马。晚辈不能当着自家老人的面抽烟,更不能喝酒。如果对老人不尊敬,则会受到人们耻笑和处罚。”对长辈的尊重还表现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长者的名字,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要从身后绕行;在过节的这一天,要把羊头奉献给老人。在宰杀羊只招待客人进餐时,主人将羊头献给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块面额肉捧献给在席的长者。哈萨克族传统伦理道德规定年轻人必须怜悯老人,对身体虚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应严加关怀和帮助,裹读老人普遍认为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无论老人有天大的罪过,都不能顶嘴,也不能还手,必须忍耐、礼让。这种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畅、能够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

三、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对新疆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

(一)在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坚持家庭养老模式的主导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是哈萨克族家庭养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娱老是其精髓,是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哈萨克族人代际关系相对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保障主体,也是老年人的精神乐园。如今,北疆牧民总体收人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哈萨克族老人在物质上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吃饱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现实中,如果忽视精神赡养,只重物质供养,往往适得其反。哈萨克族牧区普遍存在的敬老爱老、祖先崇拜和还子传统为牧区的家庭养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家庭养老的精神养老职能是任何养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区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牧民参保能力有限,对于经济极不发达的北疆农村地区来说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有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弥补了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陷,又为政府的养老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比较符合新疆的区情。

(二)坚持弘扬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取长补短

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把个人的养老、尊老行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层面,对个人养老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及家庭美德的建设。哈萨克族绿色文化、社会互助、氏族保障、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为社会化养老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行善,邻里互助、天课等风俗习惯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潜在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换保障、牲畜换保障等现代养老模式的过渡。哈萨克族人自古以来产生的草场公有制和团结合作、互利、互助传统以及部落、氏族意识向以合作经济为载体的农村养老模式的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另一方面,哈萨克族居住比较分散,家庭养老意识很强,这种家庭养老文化的强化不利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普及和发展。哈萨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牧民收人的减少、家庭养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参保能力的下降。哈萨克族人因受封闭的游牧文化的影响,经常与世隔绝,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对社会养老保障认识不足,对于外来文化,新文化特别是现代养老文化产生一种由来已久的敌对心理,少数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钱贬值,怕干部换,尤其害怕国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这种封闭保守思想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顺利普及。因认识方面的误区,部分牧民总是把农村养老保障与乱收费混为一谈,甚至有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参加农村养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顺和软弱无能的表现,感到屈辱,怕别人说闲话,从而反对父母参加养老保障。哈萨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观念严重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现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导致人口快速增长,牧民收入的急剧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减弱和国家负担的加重,从而妨碍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

养老保障论文例9

    论文摘要: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养老文化特别是哈萨克族养老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萨克族人长期以来形成了敬老爱老、社区互助、邻里帮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文化。但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对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积极引导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符合新疆区情的现代养老文化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由习俗、传统、道德、信仰、仪式、礼节、礼貌、惯例、制度、理想与价值观相关联而构成的网络。在这样一个概念中理解养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制度规范。其中民族养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节、惯例、价值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养老问题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规范等文化积淀。笔者认为,所谓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是指哈萨克族人长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产生并代代相传的关于养老观念、养老思想、养老理想、养老习惯和养老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和总称。

    哈萨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种古老文化的精华,融东西方文化于一体,形成以家庭养老、家族互助、邻里帮助为主,社区互助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特殊的养老文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从内涵上看,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既有养老方面的认识,又有关于老年人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养老传统和养老习俗,主要包括关于家庭、经济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养老体系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自我养老等三个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继承性、多样性、连续性、独立性及融通性等特点。其中,以孝顺父母和敬老爱老为基础的孝文化是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说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可以说是哈萨克族人的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家庭养老、家族保障和社区互助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的必然选择,家庭和谐和代际传递是这种养老文化的直接体现。

二、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基本内容

    (一)家庭养老

    1.强调自力更生,以孝为核心。家庭养老目前是哈萨克族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传统的自然经济、封建伦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结果。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运行,主要靠的不是现实行为,而是源于文化的动力。哈萨克族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首先,哈萨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中,人烟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过着自给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对原始、封闭,经济不发达,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阿吾勒之间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拾。其次,、哈萨克族人彼此相处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内的人经常在邻近的地方放牧,对方的脾气、好恶、生活状况,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对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围人的谴责和唾骂。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上下、尊卑的关系,子女有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哈萨克族人生活环境造就了哈萨克族人深沉、勤劳、坚韧、独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萨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长寿,自理能力很强,经常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不是干家务,就是照顾小孩或养育后代,满足自己继续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萨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当家做主,这种敬老、爱老的传统对子女的养老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还子”防老。哈萨克族传统家庭是以父亲或丈夫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家庭。哈萨克族家庭一般规模较大,平均家庭人口为5. 94人,以两代人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儿子长大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多在父母毡房旁边设一新毡房居住),父母身边通常要留下一个最年幼的儿子,作为养老送终的依靠。独生子一般不分家,尽赡养之职。哈萨克族传统家庭中普遍存在“还子”习俗。所谓“还子”是指每对新婚夫妇,要把婚后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亲生父母。祖父母把孙儿当作自己亲生的最小儿女看待并加以宠爱。祖父母和孙儿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哈萨克族人的还子习俗增加了婴儿的存活率,减轻了年轻父母的生活负担,让孤独老人在孙辈的身上重温自己的童年梦,找到新的生活乐趣,驱散年老所带来的忧郁,真正享受天伦之乐;在抚育过程中,老人与孙辈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还子作为促进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提供了潜在的文化支持和社会基础。

    3.知足意识强,老人养老需求不高,家庭养老成本低。在哈萨克族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畜牧经济和自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经商意识不强烈。自然灾害、战争比较频繁,物质资料不丰富,家庭经济收人微薄,养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识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耻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学会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灾难的罪魁祸首。对现状不满,也被视为是一种贪婪的表现。哈萨克族人相信“荣华富贵和人生磨难”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也不能怨声载道,只能容忍,满足现状。因此,哈萨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朴素,养老保障水平低,老人养老需求非常简单,只求吃饱吃好,心情舒畅,健康长寿,别无他求。

    4.土地保障。草场和牲畜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养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般来说哈萨克族家庭都有植树造林和种草的传统。青草和树木不仅是一种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经济和养老的基本收人来源,这为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萨克族是古代许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识与祖先崇拜等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识远远超出对创世主迎萨甘的崇拜。哈萨克族人认为牢记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个哈萨克人的历史责任,给子女传授前辈的系谱,是哈萨克族父母应尽的义务。景教特别是佛教对哈萨克族养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响,信奉佛教时期古代哈萨克人有这样一个习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儿子、女儿或兄弟就会做一个与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兰教在9世纪初开始传人新疆,16一17世纪成为哈萨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萨克族传统养老观念就具有了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哈萨克人一般对自己祖先的灵魂和墓地特别崇敬,普遍认为祖先会把生命的力量赐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区的人们在天旱时或灾年时,到祖先坟地求雨,祈求神灵保佑。这种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顺父母、关心老人、尊重老人等养老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互助

    1.强调团结,热情好客。哈萨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广人稀,自然环境恶劣,灾害频繁。因此,哈萨克人特别强调团结合作,认为团结是福,没有团结就不能生存。哈萨克族人作为热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赐。哈萨克族民间有这样的话:“父母留下的财产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萨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着带一粒粮、一分钱,也不会挨饿”,“好客人来到,羊要下双羔”。哈萨克族人过去常常以登门客人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受人欢迎、爱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气者是最为人们所鄙视的。

    2.互助。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谐,一贯以帮助别人、热爱公共事业、团结乡亲、遵行礼仪、不侵占他人财务、珍惜友情,不做乡里乡亲所厌恶的事等为每一个哈萨克族人应具备的美好品质。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灾、火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部落的人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尽力给以资助。如某出现拒绝资助的人,则会被全部落的人歧视或侮骂。如果老人欠了债务无力偿还,得了疾病无力医疗,全部落均会协助帮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帮助被哈萨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谁拒绝帮助有困难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别人帮助的权利,同时还会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坏礼俗的人。哈萨克族人的互助思想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兰教教义普遍认为孝顺父母是子女的天职、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与人之间不应互相仇视、互相伤害,而应当相互同情、相互怜悯、相亲相爱,帮助老人功德无量,人应多多行善,尊老爱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兰教教义还规定天课是每个富人的义务,富有者必须把纯收人的一部分拿出来帮助那些老人和穷人。民间关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传,这种思想至今在民间影响颇深。哈萨克族人的这种互助思想不仅增强了本民族内部的亲和力,而且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义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质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哈萨克族青少年从小就接受过尊老敬老教育。哈萨克族人认为不论你年纪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而威信扫地。“不论在什么场所见到老人,都要边祝福边握手,吃饭、喝茶、开会、娱乐,都让老年人坐上席,请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进毡房门和行路,都必须请年长者先行。老年人骑马到别人家作客,年轻人必须出迎并扶老人下马,然后牵马、饮马、卸鞍、喂马,老人临行时必须把老人扶上马。晚辈不能当着自家老人的面抽烟,更不能喝酒。如果对老人不尊敬,则会受到人们耻笑和处罚。”对长辈的尊重还表现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长者的名字,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要从身后绕行;在过节的这一天,要把羊头奉献给老人。在宰杀羊只招待客人进餐时,主人将羊头献给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块面额肉捧献给在席的长者。哈萨克族传统伦理道德规定年轻人必须怜悯老人,对身体虚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应严加关怀和帮助,裹读老人普遍认为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无论老人有天大的罪过,都不能顶嘴,也不能还手,必须忍耐、礼让。这种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畅、能够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

三、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对新疆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

    (一)在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坚持家庭养老模式的主导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是哈萨克族家庭养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娱老是其精髓,是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哈萨克族人代际关系相对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保障主体,也是老年人的精神乐园。如今,北疆牧民总体收人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哈萨克族老人在物质上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吃饱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现实中,如果忽视精神赡养,只重物质供养,往往适得其反。哈萨克族牧区普遍存在的敬老爱老、祖先崇拜和还子传统为牧区的家庭养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家庭养老的精神养老职能是任何养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区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牧民参保能力有限,对于经济极不发达的北疆农村地区来说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有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弥补了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陷,又为政府的养老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比较符合新疆的区情。

    (二)坚持弘扬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取长补短

    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把个人的养老、尊老行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层面,对个人养老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及家庭美德的建设。哈萨克族绿色文化、社会互助、氏族保障、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为社会化养老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行善,邻里互助、天课等风俗习惯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潜在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换保障、牲畜换保障等现代养老模式的过渡。哈萨克族人自古以来产生的草场公有制和团结合作、互利、互助传统以及部落、氏族意识向以合作经济为载体的农村养老模式的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另一方面,哈萨克族居住比较分散,家庭养老意识很强,这种家庭养老文化的强化不利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普及和发展。哈萨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牧民收人的减少、家庭养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参保能力的下降。哈萨克族人因受封闭的游牧文化的影响,经常与世隔绝,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对社会养老保障认识不足,对于外来文化,新文化特别是现代养老文化产生一种由来已久的敌对心理,少数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钱贬值,怕干部换,尤其害怕国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这种封闭保守思想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顺利普及。因认识方面的误区,部分牧民总是把农村养老保障与乱收费混为一谈,甚至有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参加农村养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顺和软弱无能的表现,感到屈辱,怕别人说闲话,从而反对父母参加养老保障。哈萨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观念严重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现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导致人口快速增长,牧民收入的急剧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减弱和国家负担的加重,从而妨碍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

养老保障论文例10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转变是指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由高位静止状态(高、高、低)转向低位静止状态(低、低、低)的过程。在其早期阶段,生育率降低将导致需要抚养的少年儿童数量下降,劳动人口的增长率会暂时高于抚养人口的增长率,从而保证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储蓄率的提高,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额外的源泉,即“第一次人口红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的结果。而理性经济人会重新安排生命周期内的消费和储蓄,形成一个新的储蓄来源,而这些资本积累无论是投资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增加国民收入,即“第二次人口红利”( Masonand Lee,2006)。

然而,按照索洛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三大主要决定因素。在解释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创造的“东亚奇迹”时,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善从而引致人口抚养比的下降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多贡献,可以解释超出稳态增长率部分的25%~100%不等(Bloom and Willianson,1998)。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研究也表明,中国抚养比每降低1个百分点,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提高0.115个百分点,即人口红利对人均GDP的贡献率至少为26.8%(蔡昉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08)。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用3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经历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过程,进入低出生、低死亡和低自然增长的人口再生产阶段,处于人口红利和人口老龄化并存时期。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人口红利的丧失将严重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当然,人口红利并不等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要保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的劳动力资源,延长第一次人口红利,同时为迎接第二次人口红利创造条件。而养老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生产性要素的作用也就备受关注。

二.中国人口转变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我国未来的人口变化趋势将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根据2008年联合国人口开发署关于中国未来人口中方案的预测结果,分析得出未来50年我国的人口转变特征:(1)从人口总量和年龄结构看,中国不仅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第一大国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国人口总量将在2030左右达到峰值,约14.62亿,之后开始下降并出现负增长。在2000~2050年间,0-14岁人口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15-60岁人口占比在2010年达到峰值67.8%后也将呈逐渐下降趋势。相反,60岁以上人口占比却按年均2%的速度增加,在2050年将达到总人口的31.1%,约4.41亿。(2)从人口抚养比看,少儿抚养比的低速下降和老年抚养比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总抚养比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并在2010年达到最低为39%,到2050年将增加至63%,年均增加0.6%。按1957年瑞典生命表人口作为评判人口红利的标准,即总抚养比小于50%为人口红利,小于44%为人口暴利,大于62%为人口负债。那么,在2030年以前,中国仍将处于人口红利期,甚至在未来10年内还属于人口暴利期,直到2045年后才会进入人口负债期。(3)从老龄化进程看,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2000~2020年的平稳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在20年间仅上升了6.7%。第二是2020~2040年的快速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从16.7%迅速攀升至27.5%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年间上升了10.8%。第三是2040~2050年的基本平稳阶段,也是中国人口老化最严重的阶段,但人口老化速度开始下降。

表1.联合国关于中国人口中方案的预测

 

年份

总人口(亿人)

各年龄组人口占比(%)

年龄中

位数

人口抚养比(%)

0-14岁

15-60岁

60岁+

总抚

养比

少儿

老年

2000

12.67

25.7

64.3

10.0

29.6

48

38

10

2005

13.12

22.0

67.2

10.8

32.1

42

31

11

2010

13.54

19.9

67.8

12.3

34.2

39

28

11

2015

13.95

19.0

66.2

14.8

35.6

40

27

13

2020

14.31

18.7

64.5

16.7

37.1

44

27

17

2025

14.53

18.1

62.3

19.6

38.9

46

26

19

2030

14.62

16.9

59.7

23.4

41.1

49

25

24

2035

14.62

15.8

57.8

26.4

42.8

54

24

30

2040

14.55

15.3

57.2

27.5

44.1

59

24

35

2045

14.40

15.3

56.0

28.7

44.9

61

24

36

2050

14.17

15.3

53.7

31.1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