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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17:1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1

利用元旦、春节期间流动人口大量返乡探亲的有利时机,协调联合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扶贫、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着力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爱在流动、暖在__”为主题的第四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暖冬行动”活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把关怀关爱育龄群众、倾情服务流动人口作为活动主旋律,贯穿于活动始终,扎实开展主题活动。要与相关部门联手,与“三下乡”、“三万”、“第一书记”、“小康建设”、婚育新风进万家、生育文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组织开展集中宣传、义诊咨询、优质服务、走访慰问等活动。

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服务流动人口,突出做好流动人口优质服务。组织以乡、村计生干部、信息员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为主体计生便民服务队伍,为返乡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生殖健康检查和上门随访咨询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办(换)婚育证明、发放宣传服务手册和慰问信等宣传品、落实法定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等八项免费服务。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上门服务活动,掌握返乡流动人口需求状况。积极推行定点服务和上门集中服务的做法,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进市场、进乡村、进矿区等活动。开展便民计生服务,通过上门发宣传单、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返乡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产、生活等需求,核实基础信息资料,协助办理相关证件。与劳动就业部门联手举办回乡创业技能培训、组织“劳务集市”,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创业问题。与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走访慰问计生困难家庭,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给予他们必要的扶持和救济,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掌握符合计生奖励政策对象,确保奖扶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倾心服务流动人口,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组织好“二条例一办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活动

省人大颁布《*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通过《*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均将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加强“二条例一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是今年工作的重点。一是要着力武装骨干。县、镇(乡)、村三级要认真组织广大计生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要着力提高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要把“二条例一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政策宣传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好阵地宣传、媒体宣传、标语宣传、文艺宣传和宣传品入户到人,以及利用节假日、纪念日开展的集中宣传咨询等经常性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行业优势,结合办证验证、市场巡查等进行面对面宣传,努力提高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要着力抓落实。各地要对照“二条例一办法”,抓紧做好各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修改完善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严格依 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努力推进流动人口网络信息化应用建设

1、加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运用维护,着力夯实基层基础。一是要规范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采集。乡(镇)、村两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经常性动态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村、社区和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单位信息采集责任和报送制度,组织好信息比对和筛查核实,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变动情况。二是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利用乡(镇)、村两级月例会和村级流动人口月报告单制度,落实流动人口月信息报送录入。建立完善乡、村两级信息互通机制,尤其是乡级办证信息和PADIS系统接收下载信息要及时反馈到村级。三是要切实加强全员流动人口数据信息更新维护,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村级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和外地提交的通报信息,每月要及时录入更新。乡镇要加强对村(居)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办,以乡镇为单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测,确保数据库信息变动及时,数据真实准确,做到人、报告单、数据库信息、统计汇总数相符。

2、进一步加强PADIS流管子系统运用,着力落实跟踪服务管理。要健全完善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省对接系统运用工作制度,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坚持日登录、周督办、月通报、年评估制度,完善网络层级监管机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接收和核实反馈,更新全员数据库信息。加强流动育龄妇女信息提交、通报以及引用建档。

3、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入库工作。一是要加强流出育龄妇女办证换证服务与督办工作。实行流出育龄妇女凭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乡(镇)直接办理,全面取消办证审批表或申请表及逐级审核制度。推行由村级妇女委员、信息员代办送证上门服务。规范乡(镇)、村两级办证信息交流与录入程序。实行市内流动代办证、PADIS系统提交督办证、区域协作服务办证等,努力提高流动育龄妇女办证率。二是要坚持经常性查验入库制度。把清理登记与查验婚育证明有机结合,加大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力度,按规定验证、建育龄妇女卡、提交通报流出地、录入全员数据库。加大对未持证人员的催办与PADIS平台提交落实力度。市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持原籍证率达100%,努力提高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持原籍证率。

4、加强流出人口的跟踪服务管理。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通过有效联系电话、QQ群、亲情聊天室、流出人口信息联络员和PADIS信息平台、区域协作交流、流动党支部、劳务派遣工作站等途径,着力落实有效联系,搭建两地协同共管平台,落实流动人口跟踪服务管理。利用传统节日和春耕秋收农忙时节、子女上学等外出人员返乡之机,组织开展上门随访服务,落实个性化服务管理,做到计生宣传、办证验证、有效联系、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奖励优惠、便民维权等“七个落实”。

四、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

1、进一步巩固县内“一盘棋”,突出协同共管。加强与市内其它县市区的交流协作,实现服务共担、信息共享。加大流动人口办证验证、婚育节育、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交流协作与督办落实力度,加强个案和专题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和协同服务,力争市内流动育龄妇女持原籍证率、优质服务到位率、出生统计准确率、孕情登记及时率、违反政策怀孕落实到位率达到100%,综合节育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落实到位及时。

2、进一步加强市内外协作交流,着力协作与交流并进。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与市内其它县市区的联系,协调完善协作联系、信息交流、协调共管与联合执法、双向服务等制度,努力构建定期通报和专题发函、电话交流等沟通方式,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协作交流机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开展专题交流和双边或多边会商,在孕情跟踪服务管理、两非案件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管理互动、服务共担。

五、统筹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无缝化管理

各乡镇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融入部门职能工作之中,纳入农民工联席会议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内容。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和部门行政职能改革调整,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住建、国资等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部门验证把关与信息共享、联合管理与综合执法、均等服务和政策创新等综合管理制度,创新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工作格局。全面推行以房屋为基础,强化房屋业主责任,实行各方联动,综合施治,以静制动的流动人口“以房管人”工作机制;整合村级资源,以党建工作为载体,把人口计生融入党建工作的流动人口党建带计生工作机制;强化企业法人责任,以企业工会和计生协会为载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属地服务,构建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构建“人口计生牵头、房产协助、社区管理、物业配合、业主参与”的住宅物业小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加强军地联合,构建“军地共建、双管双助、综合施治、互动双赢”的军民共建协作双赢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提升流出“以外管外”的跟踪服务管理模式,规范完善社区网格管理基础信息跟进共享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流动人口无缝化服务管理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2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我区的经济繁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就业广泛,居住分散,成分复杂,且处于生育高峰期人群所占比例较大,这些特点为我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如何管住、管活、管好流动人口的生活、生育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下计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面对严峻的挑战,区委、政府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以下工作原则和思路:一是按中央“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的方针来指导我区流动人口的各项工作;二是客观评价流动人口的作用和影响,既要正视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加强管理,又要充分看到对发展本地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资源和财富;三是党委、政府牵头,围绕地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社会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将流动人口各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整体规划,通盘考虑,扎扎实实,力争形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和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机制和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和户籍人口工作的关系,两者要等量齐观,齐抓共管。多年来,我们遵循以上原则和思路,在区领导的重视和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初步在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探索出了一条以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手段,以宣传服务为特色,以综合治理为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约机制,实施齐抓共管。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各部门结合实际,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同时,建立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都要召开共管工作会议,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了由办事处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大格局的逐步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管理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区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定时检查考核、通报,年终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兑现。在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年初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进行专项部署,各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时,都必须查验原籍地签发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各共管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了镇、办事处牵头,计生部门业务指导,以镇、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机制。

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我们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科学管理与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区,建立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流动人口和本地育龄群众在宣传培训、生殖保健、药具发放、咨询、就业服务等工作上一视同仁,享有“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等一系列同等的计生优质服务,让他们在异地有“家”的感觉,社区居委会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以及生活、工作情况,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及生殖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严把“发证”、“验证”关。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和办理制度。凡是外出人员必须到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把好“验证”关,将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建立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管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严格流出关和流入关。对无婚育证、身份证、暂住证的“三无”人员实行重点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反馈信息。利用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不断提高交换平台的使用率,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和反馈率,加强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使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出了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基础管理制度健全之后,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就要看抓落实;抓落实的关键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为此,我们在经过对本地区外来人口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决定按居住、经营、从业三大块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

1、以现居住地为主,将服务对象分类进行管理。

首先镇、办事处通过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详细统计,建立登记卡,摸清底数。一是摸清生育、节育措施;二是摸清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然后将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突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着力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将服务对象分为六类:1.对初婚或已生育过子女但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2.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或单身流入的育龄人群进行非重点管理;3.对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管理;4.对在此购房或有固定收入的按常住人口管理;5.对租房无固定收入的夫妇重点监控其生育史、避孕史;6.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其次,在流动人口居住较多的村、居发放自制的《流动人口服务证》。最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三个方面:1.以45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2.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3.以流动人口聚居地为重点地段。在管理上坚持“三关”:即流出人口发证关、流入人口验证关、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关。2、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门店的管理。为了落实对市场的管理,我们采取了以下办法:首先是由镇、办事处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计生责任书,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对单位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与检查;二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推行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层级管理。(具体做法是:首先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市场负责人与外来人口签订合同书,明确计生义务。其次市场主办单位设一名计生干部,负责对市场和其它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指导;第三严格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市场在为外来人口办理执照和提供摊位时,严格把关,查验《婚育证明》、签订育龄妇女计生责任书。对未持证者,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第四市场对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第五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督促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使各市场的外来人口计生工作落到了实处。

3、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

我区各市、区属单位,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流动人口形成雇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镇、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并把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中,使他们把外地工视同本地工一样管理,做好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孕情检查及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工作。

三、优化宣传服务,创造宽松、和谐的氛围

我们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把教育人、服务人提高到重要位置,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了颇具人性化色彩和内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实现管理、宣传、服务相统一。

一是宣传教育到位。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特别是对“一法四规”的宣传,我们重点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声势浩大、广泛持久的宣传活动。开展“三下乡”活动,进村入户,利用张贴宣传画、开通广播、展出板报、散发传单、刷写标语等宣传手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三生”服务到位。开展“四上门”服务:即送政策温暖上门、送婚育知识上门、送节育技术服务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三是优质服务到位。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访查制度。在驻区、区属各大医院设置了计生服务科室,在街道开设社区医疗服务诊所(中心),在各居委会设立了避孕药具专柜,在区计生服务中心集中技术力量,创造良好的技术服务条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医疗卫生单位,进村入户查环、查孕、查病、咨询,开展义诊服务活动。镇、办事处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入的已婚育龄到社区医疗服务站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查环、查孕、查病。四是自我服务到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和单位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吸收流动人口为协会会员,实行自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多种服务途径,拓展服务领域,推进优质服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仅要管理也要提供服务,在管理的同时,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外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才能“治本”,才能长治久安。为了最大范围地服务流动人口和确保服务的质量,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一厅式服务。为满足外来育龄群众在务工经商的生活、就业等方面需求,我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劳动就业保障平台,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实现了一体化服务。具体措施为:1、制定工作人员职责。为流动人口建卡立档,每年组织流动人口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查病至少一次,无偿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生殖健康保健服务。2、对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郑重做出服务承诺;3、建立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实行信息化管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创业或再就业。二是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活动向纵深发展。

改善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服务软硬件条件,为开展优质服务打基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服务优质”的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档建卡工作,以流动育龄群众为重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努力做好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婚前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妇女病防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全程服务。

三是落实孕情保健检查工作制。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防止外来人口超生超怀。首先我们将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辖区内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避免流动人口非意愿妊娠,及时发现救治患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二是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以融洽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如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车深入社区进行孕情检查,确保孕检工作得以有序高效运作,孕检率逐年提高。

四是丰富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为使她们对避孕知识有更深的了解,社区居委会利用计生书籍、VCD光碟等进行宣传,还对当年采取上环、取环、节育、人流手术及产后42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送去慰问品、药具、宣传册,向她们宣传避孕知识以及产后的注意事项。社区“流动人口之家”还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等各项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捉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居民待遇”,从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体会

多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将工作真正抓好、抓落实,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是关键。即地区党政一把手必须对流动人口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领导决策、统一计划行动、统一检查考核。

2、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寓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实施人性化的管理,以服务促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3

2、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流动人口以农民工为主体,规模庞大、分布广泛,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尊重其主人翁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3、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人口流动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途径。因此,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实现人口合理分布,缓解农村人口压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流动人口事关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举措。

二、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1、我们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全局意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入地和流出地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模式,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为人口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市民化服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以多种形式增强其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融合。

3、流出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

4、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人口流出和流入相对集中的地区以及交界地区要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坚持综合治理,推进部门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1、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各地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形成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局面。

2、坚持重心下移,构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采取联合办公、力度,落实各项奖惩制度,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城市街道、社区组建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坚持群众参与,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地要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1、管理和服务并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加强普法工作,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流动人口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2、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流入地和流出地要依法免费办理相关手续,努力做到上门服务。

3、坚决维护合法权益。严禁流出地跨地区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坚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4、拓宽服务领域。要打破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界限,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帮助未婚流动人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五、坚持互通信息,完善统计制度,促进"一盘棋"管理和服务格局的形成

1、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2、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改革和完善统计信息制度。合理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建立常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出租屋、流动人口公寓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积极探索"以房管人"的长效机制。

3、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和完善流动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积极通过区域协作,开展跨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

六、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和农民工办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的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4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5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6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7

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治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约机制,实施齐抓共管。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各部门结合实际,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同时,建立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每年都要召开共管工作会议,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了由办事处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大格局的逐步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治理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区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纳入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治理,并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定时检查考核、通报,年终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兑现。在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年初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进行专项部署,各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时,都必须查验原籍地签发的《婚育证实》,对无《婚育证实》的限期补办。各共管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了镇、办事处牵头,计生部门业务指导,以镇、办事处“属地”治理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机制。

坚持“以现居住地治理为主”的治理原则。我们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治理办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科学治理与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区,建立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治理的工作模式。使流动人口和本地育龄群众在宣传培训、生殖保健、药具发放、咨询、就业服务等工作上一视同仁,享有“同宣传,同服务,同治理”等一系列同等的计生优质服务,让他们在异地有“家”的感觉,社区居委会随时把握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以及生活、工作情况,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及生殖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严把“发证”、“验证”关。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实》(以下简称《婚育证实》)查验登记和办理制度。凡是外出人员必须到原籍地办理《婚育证实》,现居住地把好“验证”关,将其纳入现居住地治理。建立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治理流动人口计生治理档案,严格流出关和流入关。对无婚育证、身份证、暂住证的“三无”人员实行重点治理,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反馈信息。利用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不断提高交换平台的使用率,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和反馈率,加强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使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治理服务中发挥出了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基础治理制度健全之后,现工作目标的要害就要看抓落实;抓落实的要害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为此,我们在经过对本地区外来人口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决定按居住、经营、从业三大块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治理。

1、以现居住地为主,将服务对象分类进行治理。

首先镇、办事处通过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具体统计,建立登记卡,摸清底数。一是摸清生育、节育措施;二是摸清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然后将流动人口实行分类治理与服务,突出重点治理服务对象,着力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将服务对象分为六类:1.对初婚或已生育过子女但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作为重点治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治理;2.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或单身流入的育龄人群进行非重点治理;3.对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治理;4.对在此购房或有固定收入的按常住人口治理;5.对租房无固定收入的夫妇重点监控其生育史、避孕史;6.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其次,在流动人口居住较多的村、居发放自制的《流动人口服务证》。最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三个方面:1.以45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2.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3.以流动人口聚居地为重点地段。在治理上坚持“三关”:即流出人口发证关、流入人口验证关、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关。2、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门店的治理。为了落实对市场的治理,我们采取了以下办法:首先是由镇、办事处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计生责任书,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对单位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与检查;二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推行责任制,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实行层级治理。(具体做法是:首先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市场负责人与外来人口签订合同书,明确计生义务。其次市场主办单位设一名计生干部,负责对市场和其它下属企业的日常治理与指导;第三严格查验、督办《婚育证实》,市场在为外来人口办理执照和提供摊位时,严格把关,查验《婚育证实》、签订育龄妇女计生责任书。对未持证者,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实》通知书;第四市场对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第五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督促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使各市场的外来人口计生工作落到了实处。

3、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

我区各市、区属单位,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流动人口形成雇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镇、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治理责任书,明确治理责任,并把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中,使他们把外地工视同本地工一样治理,做好查验、督办《婚育证实》、孕情检查及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工作。

三、优化宣传服务,创造宽松、和谐的氛围

我们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把教育人、服务人提高到重要位置,把治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了颇具人性化色彩和内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实现治理、宣传、服务相统一。

一是宣传教育到位。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非凡是对“一法四规”的宣传,我们重点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声势浩大、广泛持久的宣传活动。开展“三下乡”活动,进村入户,利用张贴宣传画、开通广播、展出板报、散发传单、刷写标语等宣传手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三生”服务到位。开展“四上门”服务:即送政策暖和上门、送婚育知识上门、送节育技术服务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三是优质服务到位。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访查制度。在驻区、区属各大医院设置了计生服务科室,在街道开设社区医疗服务诊所(中心),在各居委会设立了避孕药具专柜,在区计生服务中心集中技术力量,创造良好的技术服务条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医疗卫生单位,进村入户查环、查孕、查病、咨询,开展义诊服务活动。镇、办事处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入的已婚育龄到社区医疗服务站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查环、查孕、查病。四是自我服务到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和单位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吸收流动人口为协会会员,实行自治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多种服务途径,拓展服务领域,推进优质服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仅要治理也要提供服务,在治理的同时,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外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才能“治本”,才能长治久安。为了最大范围地服务流动人口和确保服务的质量,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一厅式服务。为满足外来育龄群众在务工经商的生活、就业等方面需求,我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劳动就业保障平台,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实现了一体化服务。具体措施为:1、制定工作人员职责。为流动人口建卡立档,每年组织流动人口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查病至少一次,无偿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生殖健康保健服务。2、对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郑重做出服务承诺;3、建立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实行信息化治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创业或再就业。二是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活动向纵深发展。

改善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服务软硬件条件,为开展优质服务打基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服务优质”的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档建卡工作,以流动育龄群众为重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努力做好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婚前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妇女病防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全程服务。

三是落实孕情保健检查工作制。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防止外来人口超生超怀。首先我们将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辖区内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避免流动人口非意愿妊娠,及时发现救治患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二是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以融洽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如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车深入社区进行孕情检查,确保孕检工作得以有序高效运作,孕检率逐年提高。

四是丰富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为使她们对避孕知识有更深的了解,社区居委会利用计生书籍、VCD光碟等进行宣传,还对当年采取上环、取环、节育、人流手术及产后42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送去慰问品、药具、宣传册,向她们宣传避孕知识以及产后的注重事项。社区“流动人口之家”还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等各项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捉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居民待遇”,从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体会

多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使我们深刻熟悉到,要将工作真正抓好、抓落实,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是要害。即地区党政一把手必须对流动人口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领导决策、统一计划行动、统一检查考核。

2、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寓治理与服务之中。通过实施人性化的治理,以服务促治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8

一、领导重视。版权所有

我区自属地管理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流进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对我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管理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流动人口采取公平对待、加强管理、深入服务为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派出所、工商、城管、村建办、医院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顺利开展。

二、健全网络,规范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首先加强网络建设,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这就要求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计生网络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妇女主任队伍建设,对全区7个社区1个居委会的计生妇女主任及时进行了调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考核细则,对于不合格、没有责任心的计生干部坚决不用,调离岗位。同时通过培训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提高计生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计生指导员队伍,使得计生网络得以健全,社区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例如今年7月份××*社区一男青年与湖南省怀化县的女青年同居后v版权所有怀孕,因该户住房较偏僻,幸被社区指导员及时发现,上门做了工作后落实了补救措施,避免了一起早婚早育。

第二,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与企业单位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大部分工作在单位,居住在社区的特点,采用了企业单位与租住地共同管理的方法。对企业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并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责任。今年我区××××针织厂就发生流进人员计划外怀孕,社区妇女主任与工厂共同做了工作后,才得以落实补救措施。对社区私房出租户由社区统筹管理,同时对流进人员做到每月见面一次,每季度清理一次,每半年查验一次的方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今年9月份管理区集中清理流进人员1592名,其中夫妇双方流入472对,已婚女单方156人,末婚女青289人末婚男青年153名,清理时为49人做了尿检,共发现有计划怀孕1人。无计划怀孕3人,其中2人落实了补救措施,1人回老家流产。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今年共为256人办理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

在对流进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还存在问题,主要是随着流进人员的增加,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比例明显增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他们采用“游击战”的方式躲避计划生育管理,因此很难及时清理到,即使清理到了,他们又会躲到其他地方,今年××*卫生院生育的6对外来人员中,无计划生育就有3对,都是租住在相邻的镇上,临产了才跑到偏僻的小医院生育,这类人员证件不全,无法找到确切的户籍地和住所,也为落实补救措施带来了困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9

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及周边交通畅通便捷,十分有利于人口流动;近年来,本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迅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方兴未艾,特别是近年来大规模征地开发、各类建设工地繁多和以各类大型建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餐饮、门店为主的第三产业的活跃,形成了对各种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再加上区域内及周边大量廉价农民房的存在等等,吸引了大量外来流动人口到我地区务工、经商、暂住。据地区公安户籍部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地区现有总人口97,872人。其中本市常住人口61,220人(户籍人口32,363人,人在户不在35,031人,户在人不在6174人),本地育龄妇女13,146人;外来流动人口30,478人,已占地区人口总数的31%,其中外来成年育龄妇女7749人,已占本地区成年育龄妇女总数的59%;地区人口密度达3993人/KM2。由此可见,我地区不论从人口总量来看,还是分别从本市常住人口数量和外来流动人口数量来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繁重、挑战严峻。

“九.五”中后期以来,面对严峻的挑战和一个不是十分坚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地区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班子提出了: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振兴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经过千方百计、坚持不懈、上下同心的艰苦努力,到“九.五”末我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始进入平稳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地区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优化发展环境、创造新优势,为区域经济发展中心任务服务为目标,准确把握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以争优创先为标的、以改革创新为武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全制度为基础、以宣传服务为先导、以综合治理为保障、以群众参与和群众满意为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在流动人口问题上,确立了以下工作指导思想:要懂得人口流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和评价流动人口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因势利导、兴利除弊,将流动人口作为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富、资源和市场,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流动人口的需求,加以管理和服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的原则是:认真落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法定职责,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齐抓共管,两者都要抓、管理和服务两手都要硬、都要有效。

几年来,地区各级按照以上工作目标、思路、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办事处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区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初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探索出了一套基本切合我地区实际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连续两年被市、区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先进单位。曾多次接受市、区计生委领导的检查与指导,并得到充分肯定。下面就*地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的具体做法向各位领导、各位同行汇报如下:

二、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确保投入,健全机制,保障有力

为实现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振兴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力求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工作的“双飞跃”,地区领导对相关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从自身做起,做到了统筹领导、支持即时、确保投入、责任明确“四到位”。

一是正视不足找问题,统筹规划常商议。新一届地区领导班子敢于正视存在不足和问题,从主观上找原因,从方法、方式上寻求突破点,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工作中加以统筹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工作支持即时,经费、人员保障到位。一方面支持计生办在各级深入开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地区上下各级在流动人口工作上统一了认识。对制约和阻遏工作向前推进和发展的重视户籍人口、轻流动人口,重行政干预、轻依法行政,重管理、轻服务,强调客观困难、忽视主观努力等过时思想和认识进行了破除;另一方面确保工作资金和人力投入到位。几年来,全地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投入逐年递增,仅去年一年为流动人口投入经费几百万元;保证工作人员的队伍的稳定和壮大。除要求各村、社区居委会、中市单位、派出所等都有一名流动人口专管员和一名协管员外,全地区又设7个流动人口管理站,另聘协管员30余名,协助派出所工作民警,负责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管理。仅地区计生办就聘用了两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

三是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提供组织制度保障。建立了规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明确由地区一名党委副书记和一名副主任亲自主抓,明确了机关科室和村、居委会、中市单位的工作职责,确立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制定了《*地区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几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在流动人口工作上的高瞻远瞩和在具体工作上的“四到位”是确保我地区流动人口整体工作和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和任务在短时期得以振兴,“双飞跃”目标得以实现,工作水平得以不断提升的关键保证。

(二)结合实际,摸清底数,健全制度,为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服务任务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要实现工作目标,必须首先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按照上级领导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要求,健全相关专业管理服务制度,不断夯实、规范、完善开展工作的基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调查摸底制度化、经常化,对地区流动人口的整体状况和计生管理服务主要对象的相关数据和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确保工作有的放矢。为此,我们调动一切力量,发挥专管员、协管员、协会会员、优秀积极分子的作用在全地区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排查,并根据掌握的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查。计生办和外来人口办公室设计制定了9中表格,按外来人口的分类、行业、居住点、工作地点等明确划分,力求流动人口数据准确真实。

二是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要求,健全了一系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工作的基础性制度,并将与时俱进、发展创新的思路贯穿于制度和机制创建的全过程,使机械的制度在人的创新和发展中可以不断适应情况的变化,焕发出常新的生命与活力。几年来我们建立健全了近十项基础性工作制度:

1、协管员工作制度。一是各级坚持聘用流动人口计生专兼职协管员。二是抓好协管员培训,以确保工作的需要。全地区现有各级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45名。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登记、限期办理制度。

3、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合同制度,落实“通过本地人管好外地人”的原则。一是与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签订三种流动人口计生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二是狠抓合同责任的落实。

4、基层外管站协防协助制度。一是要求在我地区暂住、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先到所在社区或村外来人口管理站进行登记,登记须出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写清籍贯、来京目的及暂住地点,办理出租房屋的相关手续,严把“入口关”。二是以登记为基础依据,及时与相关单位、雇主、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等;三是基层外管站协管员要承担通知属地有关流动人口和相关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到地区计生办进行验证,或参加学习培训等职责。

5、建立孕情保健检查制度,形成了“大孕检”服务工作模式。具体作法:一是将自己的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二是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关心关爱育龄妇女的理念贯穿于孕检工作全过程,在孕检工作中融入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等多项工作,形成了“大孕检”服务工作模式,融洽了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到区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补检??和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地区孕检工作效率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80%以上。

6、联合检查执法制度。一是检查执法经常化;二是检查执法针对性强,目标明确。针对薄弱环节和工作重点、难点进行;三是强调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按程序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公正合法;四是协调公安、外管、综合治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以确保了执法工作收到实效。

7、双向管理工作制度(略)。

8、微机管理与基础帐册相结合的流动人口登记统计制度。一是按照市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三级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规范各项统计基础资料。二是分省建立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数据库,方便了相关数据资料的统计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

9、基础工作制度。一是做好辖区流动人口药具规划,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机,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二是建立《生育服务联系单》制度,方便有生育规划者生育前在京的就医保健。

10、检查考核工作制度。将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地区计生工作考评之中,实行领导(企业法人)责任制。每年同户籍人口工作同验收、同考核、同奖罚。

(三)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基础管理与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就是抓落实;抓落实关键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因地制宜,决定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把流动人口现住地管理落实到实处。

一是以现居住地为主,落实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在村、居委会推行现居住地管理,将外来人口视同户籍人口一样管理,做到同样建卡、建帐,同时走访宣传,同时上门服务,同样纳入指标考核。与出租房主签订责任书,督促房主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定责任。如:*村古典家具一条街,过去有许多房主只顾出租房屋,而外来人口只要价格合适,无论什么样的人就可以租赁,问题不断的发生,通过宣传教育,地区、村两级因地制宜,及时拿出有效的措施,规范了管理,现在*村古典家具一条街井然有序,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全地区出租房屋2766户,出租房屋11149间,居住的1万余名外来人口已纳入正规管理。

二是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店铺的管理。针对我地区*市场、半壁店市场、白云市场、兴隆建材家俱城等,我们采取了地区党政领导与单位公司法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地区计生办负责对单位和公司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市场与各店铺逐级签订责任书,市场有一名专职计生干部对市场日常管理与指导,负责检查、督办《婚育证明》:对未持证者,及时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对市场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监督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这块工作基本落到了实处。

三是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由于我地区各中市单位、区属单位和本地区内各专业公司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人员结构比较混杂,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地区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之中,其中计生办工作人员定期到各单位检查、督促、指导。如:去年非典时期,在各单位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地区办事处从村居抽调100名工作责任心强,善于开展工作的人员到各单位配合工作,其中有40人是我们的计划生育干部,不仅做到了对疫情的控制,而且对孕情进行了排查,这样既明确了管理责任又规范了各单位的工作。

(四)依托协会优势,深化宣传服务,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不断扩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融洽双方关系

勇于探索,创新务实,依托协会优势,深入开展生育文化宣传是我们*地区工作的一个亮点。为使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我们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关爱健康、关心计划生育、关注困难和需求、关怀流动人口、优化发展环境”等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把管理、宣传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一是在2002年成立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基础上,5个村委会和4个中市单位分别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分会,会员达1243名,其中党团员占20%,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通过协会为流动人口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利用我地区“人口培训学校”和各单位多功能学习活动室,请市区计生委领导、专家教授指导、咨询、讲课,各单位还定期为流动人口举办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培训班,用播放光盘和流动人口现身说法进行宣传教育,促进了外来朋友各方面素质的提高。

三是利用各村的良好条件,组织外来流动人口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如:北花园村组织的流动人口协会书画比赛,有20余名外来流动人员参加了比赛,其2人作品获得了3等奖;*村每周举办一次我爱家乡流动人口歌咏比赛和组织市场流动人口开展沙弧球、台球、舞蹈等健身活动,增强了外来朋友的身心健康。

四是地区办事处及时和各工地单位联系,先后在田华建筑五公司、白云市场等为流动人口举办了“关爱健康、相信科学”男性健康知识活动,为千余名流动人员送去了生殖健康用品、计生宣传材料和毛巾等小礼品,温暖了外来朋友的心。

五是关注流动人口的困难和需求,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的生产、生活办实事。如地区计生办常年关心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去年9月1日,在地区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支持下,帮助200多名流动人口的子女重新走进了学校,并为孩子们购买了必备的学习用品。每逢重大节日,计生办都对流动人口进行走访慰问,并对困难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特殊帮助。今年春节前,安徽一名育龄妇女要回老家过年,由于某单位拖欠她的工资,她及时找到了流动人口协会,经过协会和劳动科协调,把拖欠的工资及时的发给了她,该育龄妇女这样说:成立流动人口协会就是好,为我们办实事。

(五)实行综合治理,推动工作向前发展

流动人口管理涉及到计生、综治、劳动、派出所等多个部门,为确保工作实效,我们建立了综合治理、综合协调机制。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抓好流动人口婚姻证明关,对涉及各部门的必须密切配合,对手续不全或无手续者立即促办,并下发通知单,回原籍办理办齐各种手续。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10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计生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3、杭州市区户籍,身体健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佳,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4、同等条件下有社区工作经验人员优先录用。

二、流动人口专管员待遇:

全年收入不低于2.4万元,最高不突破3万元,其中:区计生局下拨1.2万元/人/年,其余经费由所在街道安排,并由街道签订用工合同,交纳相关社会保险。

三、工作职责:

1、专管员由街道计生科负责管理,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与宣传工作。

2、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市场的登记、发证、查验和调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工作实。

3、准确及时做好外来育龄人员登记造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完成各类流动人口报表,反馈流动育龄妇女孕育信息,及时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4、经常深入建筑工地、市场、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动场所,积极收集各类计生信息,及时提供有关线索,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稽查。

5、协助受理流动人口求助,提供各种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知识,热心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6、结合平时工作,宣传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法规,提高用工单位、出租私房户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