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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9 00:07:27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1

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xx年)》(国土资发〔〕154号,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部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表扬。为总结好五年来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谋划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普法规划,表彰先进、改进不足、完善制度,推动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情况,国土资源管理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农民和县(市)及乡(镇)政府领导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送法工程”开展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普法取得的效果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2)。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根据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结合当地普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省(区、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具体标准,并对各项检查验收指标进行量化,作为本省(区、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检查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总结验收工作同步开展,从20xx年5月份开始,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xx年5月至6月)。主要任务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为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1.全面总结省级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省级厅(局)机关推进“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分别形成本省级区域表彰和向部推荐的“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推荐“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的名单和典型材料,应当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按照本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不再重复检查。

阶段成果:一是形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二是报送“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五五”普法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典型材料。总结报告、推荐名单和典型材料请一并于7月10日前报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阶段(20xx年7月至8月)。主要任务是由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为全面验收全国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部委托由有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分管厅(局)长、法规处长组成的6个验收组,分赴相应的区域进行验收(片区划分及牵头单位见附件4)。验收组经部统一培训,由各组牵头单位带队,按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评分表》进行打分,并形成分省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每个验收组向部推荐1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评分结果和验收意见作为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表扬的重要依据。

阶段成果:一是形成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考核评分结果;二是提交分省验收意见;三是提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五”普法先进单位推荐名单。

(三)总结阶段(20xx年9月)。主要任务是由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积极筹备对“五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的总结和通报表扬。

1.组织部有关司局、单位和部分省厅负责同志带队,对重点地区(包括被验收组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为候选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抽查,检验验收成果,有针对性地了解重点地区情况。

2.集中听取各片区互查情况和抽查情况的汇报,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3.适时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五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对“五五” 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研究部署第六个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阶段成果:一是形成国土资源部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总结报告;二是准备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工作会议有关文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和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邀请他们对普法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明确检查重点,实事求是地评价“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2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土资源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要求,做好保增长保红线工作,维护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服务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预防查处机制,准确掌握崔召镇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发现和消除违法违规隐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崔召区域的全面巡查监管,带动和促进全市动态巡查工作,为实施15号令和全覆盖卫片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二、巡查方式和主要任务

(一)巡查方式

1、采取自查、核查方式。在国土所自查基础上,市局组成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

2、巡点。在全面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梳理出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的重点检查;对在建项目的全面核查,对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风貌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矿产聚集区的重点巡查。

(二)主要任务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对涉嫌违法具备立案条件的同步立案查处;排查消除存在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隐患;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巡查防区信息;保护耕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遏制和惩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进行非农建设,借临时用地进行永久性建筑的苗头性问题。

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

1、部署准备阶段(7月8日至7月10日)

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具体分工、准备有关事项(国土所准备事项:①提供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②土地利用台帐③新总建设用地台帐④违法违规用地台帐⑤动态巡查用地台帐)。

2、自查统计上报阶段(7月11日至7月14日)

按照本方案规定要求,国土所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汇总上报市局。

3、市局核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17日)

市局组织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对自查上报所有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成果报告局党委。

4、分析研究整改阶段(7月18日-7月25日)

市局针对每宗案件进行分析研究,逐宗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5、总结验收阶段(7月26日-28日)

市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次开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整理收集成果,查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形成巡查总结报告和成果报表,为下步开展重点巡查探索经验。

四、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政策界限

1、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法批地、以租以及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占地、圈地搞房地产开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行为和重大、典型矿产违法案件。

2、对2012年10月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原则上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逐宗书面说明不能拆除的理由。

3、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嫌犯罪、违纪的,都要分别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或纪律责任。

4、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或非法采、选矿设备),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承认错误作出书面检查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5、对已经建成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确定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基础性建设项目,且具备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在当事人书面保证接受依法处罚并同意按照规定条件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暂缓拆除或没收地上建(构)物,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二)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动态巡查防区责任制,确保动态巡查全面到位。对巡查或在今后的卫片执法检查等执法监察活动中、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发现有案不报、压案不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必须严格按照15号令和《省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3

一、时间安排

要认真按照《市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附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前期整改

对在土地变更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认真查处整改。

(二)动员部署

3月下旬,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动员会,成立领导组、健全办事机构,下发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积极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氛围。

(三)核查整改

对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度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逐一核查、整改和查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四)市级督查

做好迎接晋中市政府卫片执法联合督查组对我市卫片图斑核查、查处整改和数据填报等工作的督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五)数据初报

6月15日前,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上报晋中市领导组办公室。6月20日前,晋中市政府将初步成果数据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积极配合做好数据核实上报工作。

(六)审核督查

国土资源部将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有关审批信息与上报数据进行套合分析,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纠正。同时,国土资源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时发现的问题,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开展督查。

(七)组织验收

1、市级验收

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审核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整改纠正,晋中市政府先行开展验收,并做好接受省级验收的准备。

2、省级验收

省政府将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八)数据上报

8月5日前,将修正后的卫片核查及查处整改数据,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晋中市;8月10日前,经晋中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土地矿产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国土厅提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并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的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九)部级验收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重点检查国土资源部对初报数据审核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对未纠正到位和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重点检查对初报数据审核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十)约谈和责任追究

1、市级约谈

市政府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际,确定辖区内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并报省领导组备案。

2、省级约谈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3、部级约谈及责任追究

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和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启动卫片检查。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立即部署、全面启动。要做到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政策把握到位、工作重点突出、人员力量充实、装备经费保障、工作合力明显,还要深刻汲取教训,防止出现"事前不引起重视、事中不全力整改、事后被约谈问责"的现象,防止对我市形象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查清情况、分类处置,确保查处整改履职到位。

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深入开展图斑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准确。要根据核查结果,按照政策标准规定,分类进行处置;要积极履行制止查处违法、积极服务报批的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多措并举、多点打击。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严防边整边犯。在案件查处中,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纪政纪或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通过公开曝光、公开查处的方式,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存在问题的,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加紧整改规范,确保履职到位。要与用地项目单位积极协调,使其认真配合调查处理,主动进行整改纠正。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导,保证数据准确成果真实。

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审核人必须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对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在开展成果核查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数据核查小组,切实加强对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确定专人、加强沟通,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

为及时加强沟通,实行情况半月上报制度。半月上报应包括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成功经验及好的做法等。

(五)明确要求、严格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4

(一)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重要举措和典型经验的宣传。

(二)重点宣传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重大部署中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政策、新要求,来指导我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积极宣传我区征地拆迁、土地出让、土地执法监察、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方面的重大举措和成效,介绍、推广国土资源管理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

(四)持续宣传推进城市化的重要意义,城市化建设对经济发展、10%留用地政策在城市化建设中对村级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和防违控违有关政策要求。

(五)加强分局内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依法行政、国土政策、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打造一支思想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优秀团队。

二、找准重点,提高宣教工作影响力

1、立足“三个有”,创出宣教品牌

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有声音、有文章、有作品,通过报送信息、发表文章和作品,把我区依法和谐拆迁、节约集约用地、防违控违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有声音”指的是要做好重点时段的宣传报道工作,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合“6.25”土地日等重点时段,联合新闻网及分局的网络平台,利用声讯形式大力宣传我局的新举措、新成效。“有文章”是指要注重日常性的信息报送工作,把我局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信息及时报送到省厅、市局,争取在《国土资源通讯》、《国土资讯》、《报》等媒体上发表,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分局的工作进展情况。“有作品”是要注重质量和经验总结,认真总结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积极向《国土资源》、《土地》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权威杂志进行投稿,发表更多有质量、有水平的作品。

2、做到“三个抓”,突出宣教重点

宣传教育工作要抓联动、抓重点、抓特色。“抓联动”就是要联合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建立并完善宣传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把宣教工作延伸到乡镇、村(社区),在各期干部培训班中增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比重,通过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学习国土资源政策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以干部法制意识的提升带动群众法制意识的提升。“抓重点”就是抓好重点时段的宣传教育工作、突出宣传教育的主题和主体。今年宣教工作要紧密围绕“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宣传工作;要继续加强对镇分管领导、村镇办主任、村(社区)负责人以及各征地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社会各层面的国土法制意识。“抓特色”就是要紧紧围绕实际,积极宣传保护保障两方面及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以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举措和成效,突出宣教工作的“特色”。

3、着力五项工作,构筑宣教平台

今年国土宣传要紧紧围绕党组中心组学习、研讨培训、业务交流、调查研究、廉文共读等五项工作的开展,构筑分局宣传教育的大平台。首先要按照“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要求,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研讨培训”、“业务交流”的机会,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等方面业务的培训教育,努力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各方面的业务能力。要更加注重提高干部职工的“调查研究”能力,对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多下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做到事前深入调研,事中加强管理,事后及时总结分析,不断提高分局干部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继续开展好全局范围的“廉文共读”活动,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形成“人人讲廉、人人促廉、人人保廉”的廉政氛围,树立我局清正廉洁、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

三、几点要求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5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望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导向,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尤其是是涉土矛盾化解,为加快崛起、实现全面小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任务

深化全员维稳责任制、基层基础建设、执行力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等工作,探索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解运行机制不畅、管控能力不强、资源整合不到位、服务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切实在建立健全国土维稳组织体系、涉土矛盾化解体系、国土动态巡查监管体系、国土服务工作体系、国土管理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夯实和谐国土的思想基础、基层基础、法治基础,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当今时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望相适应的新型国土资源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谋划,协调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正确把握形势任务,认真谋划社会管理创新,使社会建设与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相得益彰。

坚持服务全局,统筹兼顾。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提升国土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内容,统筹兼顾保障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努力构建和谐国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资源保障。

坚持突出重点,保障民生。加快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服务为先、民生为重,关注民意、集中民智,回应民声、维护民利,努力实现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

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把握规律,大胆探索实践,总结实践经验,破解两难局面,真正做到思路务实、措施切实、工作扎实、绩效落实,使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国土维稳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维稳责任意识,把综治与维稳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落实。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国土所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维稳责任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各单位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推动综治工作,积极破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较为规范的综治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有方案部署、有指导督查、有会议记录、有工作总结。进一步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基层维稳第一道防线。

(二)建立健全涉土矛盾化解体系。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局涉土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网格主体,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稳定工作,并严格落实包调查、包处置、包化解、包息访“四包”责任制,全力化解涉土积案。大力开展初信初访专项治理活动,做到问题早调查、早处理、早答复,提高初信初访办理化解效率,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的诱因,减少越级上访,进一步规范秩序,营造依法有序的环境。

(三)建立健全国土动态巡查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动态巡查“零报告”制度,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严格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对巡查工作量化考核,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预防、早制止。积极开展“两违”专项整治行动,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全面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整改查处力度,有效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力促项目早动工、早竣工。

(四)建立健全国土服务工作体系。根据《进一步明确土地及规划管理职责权限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文件精神,将农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有关工作职权下放到各镇乡(街道),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能办推定和流程再造,继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三级督察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督察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系统干部队伍执行力和战斗力,确保局各项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继续深化“三联系”活动,健全对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定期走访制度,落实好每个联络员作为全程员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国土管理保障体系。深入开展双保双服务活动,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农转用和项目供地速度,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动工。深入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强化业务指导,加快推进速度,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完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做好划区定界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资源整合,确保全市矿山布局优化和资源开发合理有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高度重视重点地灾点的勘查、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程序步骤

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工作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10月告一段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1年11月至12月)。成立局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小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各单位明确责任分工,针对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力争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并积极做好上级的考核验收工作。梳理汇总好的典型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社会管理创新常抓不懈。

五、保障措施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6

(一)工作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二)工作任务

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图斑组织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

二、工作依据和安排

(一)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以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不一致的,以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为准。

(二)工作安排

1.启动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制定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依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疑似违法图斑数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发[2012]16号《通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土地变更调查和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预警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根据分级查处的原则,先行开展查处、整改。

2.核查督导及整改查处阶段(6月20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对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5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6月10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初步成果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验收和总结阶段(9月15日前)。7月25日前,各乡镇根据部、省、市督查和审核意见抓紧组织整改纠正,完成县级验收,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数据。市领导小组组织审查验收后,于8月5日前将全市工作情况和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8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完成对全省的验收工作,并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报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数据成果。9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我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在国土资源部验收通过后的5日内,市领导小组在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4.警示约谈和实施责任追究前期准备阶段。省国土资源厅已于2011年12月组织对违法用地情况相对严重的设区市、县(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了预警约谈。5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反映的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省政府将对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省级警示约谈。同时,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市级警示约谈工作,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完成部级验收后,根据排序情况,市领导小组配合省监察厅、省人保厅做好责任追究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三、工作分工

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查、验收意见,汇总上报全县相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处理建议,待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实施;根据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查、验收意见,上报本辖区内的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违章拆除、复耕等工作。县国土局负责立案查处全县范围内的农民违法建房行为等。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有关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对职责范围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认定,并确定专人负责,共同、全面、保质保量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明确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宣传,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和装备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煤监、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7

根据省厅和市政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召开了全市国土资源局长座谈会,学习领会精神实质,研究工作方案、措施,制定了《××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市辖区征地工作的意见》,大力清理处置闲置土地,还制定了我市三年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拟定召开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在加快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明确方向、勇于和善于实践,克服“两难”,实现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双赢”。

二、着力抓好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在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主要通过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筹资金等方式开展补充耕地工作,经省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7.6万亩,连续9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一是着力抓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现代标准农田。抓好阳春市石望—春湾1万亩部级土地整理示范项目,总投资1314万元,于20xx年12月动工,已于20xx年1月完工,现正组织竣工验收。抓好××市平冈3万亩部级土地整理示范项目,总投资3807万元,首期工程1.35万亩目前正在实施。抓好海陵区海陵、阳东县北惯平地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2个项目省总投资1600多万元,总面积4500亩。

二是积极承担并实施省级易地开发项目工作。近年来,我市共承担省易地开发项目六个,已于20xx年4月前全部验收确认,新增耕地7470亩。20xx年下半年我市根据省厅台山会议的要求,积极申报了省第六批易地开发项目,其中,江城区平冈镇20xx亩项目,已获省厅初审通过。

三是积极探索社会投资补充耕地新思路。根据省厅关于社会投资补充耕地有关政策精神,阳春市共申报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3个,预计新增耕地面积约1300亩。通过项目的实践,可为我市多层次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四是主动出击,与珠三角发达地区合作开发补充耕地。几年来,在省厅的支持下,我市共向广州、东莞和中山等市提供补充耕地指标1.9万亩。既为全省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又为自身耕地保护工作筹措了必需的资金。

三、迅速开展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

为贯彻落实总理要求广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天省国土资源厅在这里召开粤西片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动员和部署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我们将乘这次会议的东风,把握契机,学习借鉴兄弟市、县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迅速开展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

一是科学制定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的工作目标。计划从20xx年至2020年,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全市完成对园地、山坡地改造30万亩,增加耕地面积28万亩。近三年计划完成对园地、山坡地改造10万亩,增加耕地面积9万亩。通过对园地、山坡地的科学改造,建设一批道路通畅、灌排自如、田块规整、土壤肥沃、林网秀美的现代农田。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8

二、培训对象

全市乡(镇)国土资源所、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三、培训目的和内容

培训目的: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干部进一步认清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两碰头、一忧虑”、矿业市场“一紧一松、震荡调整”的严峻形势,统一认识,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坚定信心,树立新型的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组织领导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增强依法行政、沟通协调、信息获取、应急处理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通过全面培训,进一步明晰基层国土资源职责任务,夯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规范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培训主要内容:围绕2009年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重点解读国土资源部党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重点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形势教育与廉政教育;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围绕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任务,开展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国土资源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公共管理知识的技能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培训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整个培训工作分为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1、教育培训阶段(2009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从2009年9月中旬起,组织二期培训班,第一期培训班从9月18日至9月20日,第二期从9月24至9月27日,9月27日的课程二期学员共同参加。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干部的培训工作,实现全覆盖的培训目标。

2、考试考核阶段(2009年10月中旬)

2009年10月中旬,对参加培训对象以考试的形式检查培训效果,考试成绩列入人员年终考核。

3、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0月下旬至11月)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例10

通过开展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继续保持土地、矿产执法高压态势,严格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切实维护土地、矿产利用开发和管理秩序。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二)工作依据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省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和《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深入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规定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内容为准。

二、检查内容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内容为年度我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和“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部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检查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检查范围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涉及我市12个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

(二)工作职责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的卫片图斑核查、数据统计、案件查处、督查整改等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督察、验收、警示约谈和问责等工作;配合省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安排部署,对我市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指导、督查、验收、警示约谈和问责工作。

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督察组分阶段对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对我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评估。

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我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验收和警示约谈、问责。

四、工作步骤

我市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月12日召开全市会议,安排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清理,督查整改阶段。月13日至月2日,组织各县(区)、高新管委会开展图斑核查,坚持边核查、边清理、边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所有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依法立案、查处、处理、整改到位。完成图斑实地核查、内业核实、报表填写、案卷组卷、成果归档、初步成果上报工作。月1日前,各县(区)、高新管委会将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上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2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我市初核数据后报省。

月10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县(区)自查清理和查处整改情况开展督查、核查工作,确定警示约谈单位,开展警示约谈,并于月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月日前,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一批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月1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上报结果和实际掌握情况,确定报国土资源部典型案件名单。月1日前国土资源部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阶段:验收评估阶段。月30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对所辖县(区)及高新区管委会的验收评估工作。月1日前,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对我市卫片执法检查验收评估。月1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根据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评估结果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分析结果,对全省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四阶段:成果上报阶段。月1日前,各县(区)及高新区管委会将图斑核查与整改查处结果、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纸质一式三份),经各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图斑核查情况、整改查处及落实情况具体信息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上报),经市卫片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报省。月31日前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报表和报告汇总,经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上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五阶段:分级问责阶段。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部省两级关于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责的部署要求,配合落实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核查不实,整改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土地违法用地严重地方政府联合启动问责,市政府也将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对土地违法用地严重的县(区)政府联合启动问责。国土资源部根据验收后的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

五、督查、验收方法

(一)督查检查方法

督查检查工作采取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在督查期间,通过1233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对督查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1号令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核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县(区)和高新管委会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全市进行验收。验收采取查、看、听的方式进行。一是查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字(包括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阶段工作总结、报表、简报、宣传材料)、音像、影像、卷宗等资料;二是根据资料查阅情况确定现场抽查图斑,验收抽查的县(区)比例原则不少于30%,对验收的县(区)抽查地块原则不少于卫片检查图斑总数的30%;三是听取验收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自查、整改查处工作情况汇报。四是随机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了解其它相关工作。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合机制

年度卫片执法检查首次纳入矿产执法,并且依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启动问责,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发生较大变化。各级都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及开发秩序良机的高度来认识,及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发改、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合理分工,掌握进度,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加强对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多措并举,争取主动,确保执法检查质量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早谋划、早介入、早查处、早整改,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工作主动权。一是及时摸清底数。不等不靠,主动出击,认真判断,谨慎甄别,按照讲法律、讲政策、讲性质、讲界限、讲时间、讲区别的原则,正确把握政策,图斑定性准确;二是认真研究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及时研究农林水电、交通建设、石油天然气、灾后重建、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为切实解决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三是抓紧上报审批,努力降低违法比例。对排查的符合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农业产业设施用地、灾后重建用地及矿产开采、勘查政策的实际情况,在依法处理到位后,按照审批权限,区别情况,依法依规抓紧组织上报审批。

(三)严格执法,狠抓案件查处和整改工作

各级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分析,认真梳理,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建立相应工作预防机制,对于上级部门指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对于未及时整改纠正,给本地或全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土地卫矿产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把查处整改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手段,强化措施,边查边改,主动整改。整改工作必须达到“处理到位、追究到位、移送到位、落实到位”的标准。各级都要严格执法执纪,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没收,对于该复耕的违法占地,要坚决予以复耕,卫片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案件立案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以上。

按照部省部署要求,我市将选择不少于宗土地矿产典型案件进行“四公开”,并上报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确保检查成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一是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制。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别对各县(区)及高新管委会进行分片包干,确保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逐级对本辖区进行划分,明确包干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努力推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二是严格程序,确保检查成果真实、准确。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全程跟踪指导,督查检查,汇总上报有关报表及报告。各县(区)及高新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必须一致,纸质文件由填报人、主管局长、局长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加强对上报的报表及报告的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一票否决,不予验收通过,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依据之一,在全市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工作责任。

(五)严明法纪,严肃约谈问责

各县(区)、高新管委会对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对符合1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问责有关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应查处但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按照1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凡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批矿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分清责任,明确事实,对符合1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要严肃开展警示约谈,限期整改,联合启动问责。市政府决定将卫片执法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

(六)加强培训指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月中旬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部省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实地帮教、技术操作指导、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业务骨干和分管领导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