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2-12-31 08:53:10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1

1 概述

生产任务管理系统是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杜绝无票作业,实现“两票”三个100%目标而开发的一套以生产任务为中心,以信息化为手段,通过与EAM、缺陷管理、两票管理、生产MIS等安全生产业务信息系统实时互联,实现所有生产任务的在控可控与闭环管理。

生产任务管理系统的宗旨是杜绝企业无票作业现象。因此如何有效地判别和统计疑似无票作业出来就是该系统最基本的作用。对于统计数据,系统每日按照以下判别标准进行统计:

今日下达任务数:下达时间大于或等于今日零点且小于今日24点的所有任务数量,包括今日需开票和今日无需开票的任务。

生产任务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所从事的生产工作来完成某项任务。

生产任务主要分为:工作任务、操作任务和管理任务。

其中:管理任务来源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如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评估、“两票”编制等);工作任务来源于设备缺陷、定期工作、计划性工作、临时性工作;操作任务来源于调度指令、工作票、定期操作、临时性操作。

2 工作任务管理的信息化

至今还有许多电力企业还存在着对于设备的检修(消缺)和维护时,自行从工作票管理系统中开票工作的习惯,这样就存在检修部门无票作业的可能性。对于定期工作,检修部门更有不进行定期维护的可能。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已不能适应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管理的需要,而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工作任务管理系统诞生。它的出现,实现了网上工作任务信息的共享,实现设备缺陷与工作票对应;定期工作的管理与工作票对应;点检对设备的管理;自动统计管理等。通过采用先进的逻辑算法和人性化的界面,可以快速、准确地完成网上工作任务的查询、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查询、疑似无票的审核以及无需开票的工作任务审批等功能,大大提高了现场工作(检修和维护)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工作任务的管理的主要模块可分为:工作任务的统计和查询、定期工作任务的管理、内审管理等。下面对相关的功能需求逐一进行说明。

2.1 工作任务的统计和查询

按工作任务统计主要是统计每一天的所有工作任务单的详细数据,并将该工作任务单中统计的数据显示在对应的表格字段中;统计数据可以根据查询时间段来统计;系统默认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为一个月;可以点击按部门或班组查看统计内容。

生产任务按照每天进行统计,统计的数据包括:今日下达任务数、本月下达任务数、疑似无票任务数、本月内审情况统计累计数、本月标准票使用率等。

2.2 疑似无票作业任务单明细

无票作业任务界面主要统计工作任务单和中的任务没有对应的工作票,则系统就认为该任务单无票,并将该任务单中的有关信息显示在表格中。显示内容可以根据查询时间段和输入任务内容关键字以及接收人以及任务类型进行查询;任务类型为:全部任务,工作任务。

2.3 逾期未完工任务明细

逾期未完工任务明细主要是统计计划完成时间小于每日统计当前时间点的状态为接收、申请延期、申请作废、执行状态的任务数;根据查询条件:关键字,接收人,任务类型和起任务下达的时间进行查询。任务类型有:全部任务,操作任务,工作任务。

2.4 定期工作任务的管理(系统)

定期工作任务生成主要是根据各专业对其管理的设备进行维护周期梳理,针对某一设备的维护周期,设定定期工作任务中的周期,系统自动在运行定期工作的每个周期开始时间自动生成工作任务单;创建时间为系统当前时间。

检修部门在系统中接收到下达的电气工作任务后,必须在计划完工时间内进行开票工作。

3 工作任务的管理

下面就针对生产任务管理系统内的“工作任务”结合本人的管理经验,对工作任务的管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希望能对同行有所帮助。

工作任务是电力企业为杜绝无票作业,实现“两票”三个100%目标管理手段之一;是保证设备定期工作的规范执行管理手段之一;是点检对设备管理的手段之一;是设备缺陷管理的手段之一。以保障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设备损坏的重要保障措施。

对于电力企业的工作任务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疑似无票的管理;定期工作执行情况的管理;职能部门(设备部)下达的手动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管理。

3.1 疑似无票的管理

根据疑似无票的定义:任务接收人只要接收了需要开票的任务,超过计划完工时间后任务单还没有对应的工作票号和操作票号则被判断为疑似无票(作废和挂起的任务单不计入统计)。而造成的情况具体有以下三种,现陈列如下:

第一种情况:任务接收人接收了任务后,在计划完工时间后仍然没有票号返回,可能是任务接收人没有开票去处理工作,所以被系统判断为疑似无票。

第二种情况:根据任务单作废正确操作:在任务接收人接收任务后,提出的申请作废,必须是任务下达人在计划完工时间内回应才能正确的归入作废的任务单。出现任务接收人接收了任务单后提出的作废申请,而任务下达人没有及时予以响应,同时根据疑似无票的定义,没有票号回填的任务单被系统判断为疑似无票。

第三种情况:任务接收人的申请作废是必须在计划完工时间内进行的,超过计划完工时间提出的申请作废或者是同意作废的相关操作,根据疑似无票的定义都会被系统判断为疑似无票。

针对上述情况,避免疑似无票的产生,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工作任务单,在任务单接收人接收后,必须在该工作任务的计划完工时间内进行开票处理。如果因系统无法停运或暂时没有相关备品时,接收人必须在工作任务的计划完工时间内申请延期或作废。

(2)工作任务单申请作废后,如果是系统或点检下达的工作任务

单,必须要由点检审批;如果是工作班子自行下达的手动任务单,由下达人自行审批结束。审批时间一定要保证在该工作任务的计划完工时间之内。

(3)工作任务单申请作废的时间,必须是在该工作任务的计划完工时间内进行。

3.2 定期工作任务的管理

定期工作任务由各专业整理并输入系统后,系统自动在运行定期工作的每个周期开始时间自动生成工作任务单,各检修部门根据该工作任务的计划完工时间,进行工作任务单的闭环处理工作:在计划完工时间内进行开票处理工作;若该工作的机组在停备或刚检修维护完毕,可将其任务单申请作废并由点检审批;如果该定期工作在计划完工时间内未被接收部门所接收(在下达状态),则该任务单的责任部门无法继续进行此项工作(系统锁死,无法接收),要求责任部门必须手动下达该项工作任务单进行相关工作。

3.3 职能部门(设备部)下达的手动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管理

职能部门(点检)对各检修部门下达的手动工作任务,是点检管理设备的手段之一,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执行。点检在下达手动工作任务单后,检修部门必须在计划完工时间内开票处理工作;若遇到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必须由检修部门提出作废申请,并由专业点检审批,此工作任务单方闭环。

4 结束语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3

2008年9月1日,长沙中支下发的《湖南省人民银行县支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银行县级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从业务变化来看,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账户设置和清算凭证等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从风险防范来看,有效控制了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的资金风险。调查发现,新规实施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应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后的业务变化和具有的业务优势

1、“全额提出,全额清算”的账务处理方式有利于控制账户透支。新规实施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是在整场清差凭证全部交换整理完毕后才做统一记账处理,由于票据交换在前,账务处理在后,会计营业部门在记账时才能验证清差行的资金头寸是否充足,一旦发生账户透支,整场清差凭证均不能记账,其他清差行的交换差额也无法及时人账,待透支清差行头寸弥补后,方可重新进行记账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全额提出,全额清算”即国库部门、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票据金额全额提出,县支行会计部门根据提出票据金额进行资金清算。这样一来,会计部门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票据当时即可到ABS系统中查询是否透支,如透支即可不受理该笔业务,并比照支票透支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及时控制账户透支情况。

2、“全额提出,全额清算”的账务处理结果便于开展账务核对。新规实施前,县域各行、社每日同城清算划缴的税款、国库的支拨及划退等业务均采取轧差方式记账,即将以上各明细款项加以汇总,按总提入、提出数轧差后进行记账并上划国库资金借贷差,反映在人行分户账上的发生额只有一个汇总轧差数,而各行、社则是多个明细数,因此,人行与各行、社的往来账务发生额不一致,导致在进行账务核对时,需借助清交登记簿、内部凭证传递登记簿、当日记账凭证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辅助勾对。这不仅增加了对账工作量,而且加大了对账难度。《办法》中提出的“全额清算”方式要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提出票据金额进行资金清算,确保人行与各行、社的往来账发生额一致,有效解决了账务核对难题。

3、账户设置、凭证的统一规范强化了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和《规程》对会计账户的设置和会计凭证的使用进行了统一规定。一方面,要求县支行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分别在“32001”和“32002”科目下设立“××支行同城票据交换”和“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账户,分别用于核算交换行(库)提出国库票据待结转款项和国库部门提出、提入票据款项,明确了资金流动渠道。另一方面,要求使用由长沙中支统一印制的“国库同城票据交换资金划账凭证”、“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提出清单”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报告表”,此外,“划账凭证”将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取代了以往手工填制的转账凭证,严格控制了资金往来,防范了盗用资金的风险。

二、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后呈现出的现象不容忽视

1、同城票据交换日终余额不为零的现象值得关注。《办法》和《规程》明确规定了县支行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设立的同城票据交换科目账户余额双方反映,日终余额为零,即同城票据交换科目账户每日不能留有余额。但是,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会计营业部门“32001营业部门同城票据交换”或国库部门“32002国库同城票据变换”账户日终余额不为零的现象并未全部得以控制。经调查发现、导致出现余额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系统故障。以某市中支辖区为例,从去年9月至今年5月,同城票据交换科目当日留有余额的情况共11次,其中,以会计部门借方余额为主,占比82%,主要原因就是网络通信故障。二是业务处理不及时。新规规定同城票据交换科目余额由付款方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结平。如付款方为会计部门且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前未发起清差业务,会导致支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账户均留有余额;如付款方为国库部门且已通过内部往来将清差发送至中心支库,但中心支库来不及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至营业部门,则会导致支行会计部门和中心支库同城票据交换账户留有余额。三是业务处理错误。因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中对支付来账的处理,只能按照收款人账号自动入账核算,如国库部门操作员在账务处理时将收款人账号录入错误,且未能在支付系统关闭前发现并纠正,就会导致会计部门同城票据交换当日不能结平。

2、划账凭证难以完全实现系统自动销号控制。新规的实施明确了划账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商业银行提出票据使用的这一部分划账凭证,会计部门视同现金、转账支票的处理,使用时逐笔销号。但是,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只能识别划账凭证是否为该商业银行购买和是否已使用,对跳号使用的情况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控制,凭正作废的情况也就无法得知。另一方面,对于收款方为商业银行的“划账凭证”,不能进行系统录入销号,必须由会计主管进入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划账凭证保管使用登记薄”手工修改其状态,其销号控制存在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系统操作漏洞,如不及时修改已使用的划账凭证状态,难以有效监测伪造、重复使用划账凭证等不法行为,隐藏着较大的资金风险。

3、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的统一规范凸显矛盾。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使用统一印制的“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有些商业银行提出业务量大,并未做出严格要求。五花八门的清单格式和填写样式使得人民银行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时眼花缭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处理效率和质量。此外,“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在设计上只有“合计”,没有“小计”,当商业银行有多张提出清单时,“合计”栏的填写或是单张合计,或是全部合计,给人民银行的业务处理带来了不便。根据部分商业银行反映,地市级机构已经取消了业务公章,因此,提出清单上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调查发现,我省部分市级商业银行在新规实施后开始使用“交换行提出清单”,取代了“同城清算提出凭证汇总单”、“同城清算划账清单,等等其自制的提出清单。细究新规,这里所指的商业银行仅指县域商业银行,而不是市级商业银行。而且,支付系统运行后,我省地市中支取消了行库往来核算方式,会计和国库部门平行接人支付系统,两部门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都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划转。对于地市中支来说,“交换行”似乎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市级商业银行使用“交换行提出清单”尚显不妥。

三、加强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的建议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4

关键词:铁路货票 系统设计系统实现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铁路货票是铁路运营的主要票据之一,是铁路部门运输统计、财务管理、货流货物分析的原始信息,也是铁路运输作业不可缺少的基础依据。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货运集中制票模式渐渐兴起,货运集中化成为货运管理工作的主流发展方向。铁路货运集中化的核心是货运业务的集中化办理,其主要形式是将车站的货运内勤作业集中到设备完善、布点合理的货运基点站办理,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类数据的传递与业务签认,此种方式符合按市场机制配置运输资源的原则,成为铁路运输组织现代化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

一、系统设计目标

通过研发使用包神铁路货运集中制票系统,实现包神铁路集团公司主要货运业务的集中办理,包括合并车站货运作业性质相同的业务,合理规划分工,设计和整合相关表报台账,努力做到资源共享的最大化,使计划信息、运单信息、调令信息、货票信息、编组信息、实时作业信息等内容无缝衔接,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开发电子货车调送单,扩大其信息含量,在完善其货物运输基础数据、车辆信息、作业信息的基础上,使绝大多数货运报表以其为基础生成,使其既是调度指挥中心、货运中心、车站货运作业组织以及货票填制、货运统计的基础依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办理货车交接的凭证和铁路货车装卸作业的写实。

(2)实现电子货车调送单的网上流传、审批交接,以电子货车调送单替代准挂令、运输综合凭证等列车发车凭证。

(3)根据工作流程,初步实现以下功能:以计划提报和受理为前提,实现货物运单提报、货票填制、调度命令下达电子化;实现承运簿、卸货簿、货运18点数据、各种货运统计报表等的自动生成。

二、系统体系结构

该系统采用的是两级管理模式,即公司直接管理站段。本次包神铁路公司TMIS改造工程与公司的管理模式相一致,采用“集中业务处理、共享数据存储”的集中式体系结构。在公司数据中心设服务器机群,运行运输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软件并进行数据集中处理,站段不设服务器。所有信息处理业务共享公司数据中心的应用处理机群的软、硬件,所有信息集中存储在数据中心的数据库中,除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外的所有数据传输业务纳入一个统一的数据传输网。机关各管理部门和各业务终端通过机关局域网与数据中心服务器相连。基层车站的业务终端通过广域网与公司的服务器机群相连。

根据包神铁路公司TMIS改造工程总体方案,包神货运信息系统采用集中式体系结构,各子系统数据集中于公司数据中心服务器,体系结构如下:

表1:体系结构

三、系统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沿用原TMIS系统ORACLE数据库,在原货运系统中增加货车调送单主表、货车调送单制票信息表、货车调送单作业信息表、流程表、卸车调度命令表以及相关字典表,将原有货票库、杂费库、货票扣款表、杂费扣款表等相关数据表按照此次升级作了增加字段等相关调整。主要包括:月度计划库、日班计划库、准挂令库、预付款库、扣款库、变更命令库、付款单位字典 ZD_FKDW、收货人字典 ZD_HZZD、专用线字典ZD_ZYX、公司站名字典 ZD_GSZM、备注字典 ZD_BEIZHU、省部字典 ZD_SB、车种字典 ZD_CZ、综合参数 ZD_ZHCS、车站用户 ZD_CZUSER。

四、系统流程设计

根据系统设计原则与设计目标要求,本项目通过建立健全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货物运单、货车调送单电子化,采用网络系统传递货运有关票据及其他作业信息,完成货车调送单、货物运单信息的填写、审核与签认,取消运输综合凭证,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准挂令作为列车编组、挂运的依据,各线相关现在车车流信息、统计信息、计划信息等建立网络联网传输方式集中办理,便于货物承运、装车、挂运、接收、到交组织工作,为实现集中办理创造条件,结合现有货运系统的主要功能,本系统主要流程设计是计划作业流程,装车作业流程。

成立货运中心,研发货运集中制票系统,这是包神铁路集团公司货运组织管理工作又一次创新之举。提高了包神铁路集团公司的货运作业效率,解决了甘泉、塔韩、新准等新线的开通,分界口、专用线点多面广,货运员配备不足,难以做到装卸车作业全过程监控等难题。通过系统的使用,一是充分利用既有网络资源和计算机技术,实现货运工作的集中管理,使货运信息化管理实现跨跃式发展二是实现减员增效。增加货运作业站后,不再按站配备货运内勤货运员,按目前的作业量,每班3名货运员可完成全线的制票工作,今后甘泉、新准、塔韩增量后预计每班4名货运员可完成全线制票。三是规范运输收入管理,实现运输收入自检、复检和总检的“三检”制度,杜绝错、漏收的可能性。四是有助于货运整体业务水平提高。人员集中后,业务交流、集中培训的机会增多,业务文件传达的环节减少,无论是人员水平和执行水平都可大幅提高。五是成立货运中心,车站货运人员可从货运制票、表报簿册填写上报等内勤工作中摆脱出来,将工作重点放在现场指导、货运检查上来,有利于运输安全。六是实现货运日常运输组织工作在公司货调的统一指挥下完成。七是为神华集团“一票直通”的规划提前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侯朝峰;铁路货物运输资源整合优化研究[D];中南大学;2011年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5

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应在哪个环节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并未明确作出规定。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

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步加强个税征管。

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

“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2、股票期权所得,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转让股票(销售)所得。

二、股票期权授予时的涉税情况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例如: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2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3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10元/股卖出,从而该高管人员可获利190万元。如果该高管人员对该股票期权一直未行权,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1元/股,该经理人放弃了行使该股票期权的权利,没有获得利益。

三、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涉税情况

员工对股票期权行权时,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税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5.5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再按5.5元/股卖出,获利45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5.5-1)=4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45%-15,375=187,125元。

四、转让股票(销售)所得的涉税情况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7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2006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5.5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45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3-1)=200,0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5.5-3)=2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45%-15,375=74,625元;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该高管人员获得的250,000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所得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及应纳税款的计缴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根据有关税收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确定。

举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某高管于2005年3月1日来境内某上市公司工作,2005年月10月1日境内某上市公司授予某高管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4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再按4元/股卖出,获利30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4-1)=30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2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0×25%-1,375)×10=61,250元;如该高管是2004年7月1日来华工作,则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2×25%-1,375)×12=58,500元。

六、股票期权所得税收的征收管理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6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资产,企业到银行贴现,即用票据换回了现金;银行为企业贴现,相当于用现金买入了票据。银行用自有资金贴现则视为一项信贷业务,通过理财产品受让企业票据受益权,则形成一项中间业务。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和产品特征

1.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结构为,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署《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然后作为票据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与持票人(企业)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将产品所募资金用于受让持票人(企业)持有的标的票据受益权,同时,持票人(企业)与商业银行签署《权利质押合同》,将票据质押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时行使质权进行托收,并在扣除理财申购费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向投资人兑付投资收益。(见下图)。

2.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可获得的同类产品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见下表)。

表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

资料来源:根据主要商业银行发售的票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整理。

3.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设计要点

(1)理财产品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受投资人委托设立独立的理财计划

央行2010年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等三个规范标准,明确了特定目的载体(SPV)是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的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其范围包括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资产证券化项目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商业银行可独立创设地位等同于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计划作为投资主体,关键是作为SPV的理财计划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资产与账户。为保证主体有效性,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时应切实做到以下两点:

①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必须具备独立性条款。

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应明确商业银行对理财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资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相互独立。

②商业银行应针对每笔理财计划设置独立的内部理财帐户。

商业银行应针对每一期理财计划,设置该期理财计划项下独立的理财专户,以确保每一期理财计划独立核算,单独运作,理财资金不被挪用,投资于指定的基础资产。

(2)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企业所持有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益权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特定资产受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票据类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票据,即为一项特定资产,其“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如下:

①“资产受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交易双方需通过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②“资产受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其“收益”可与权利人分离,从而实现交易;

③“资产受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④“资产受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3)理财产品投资保障——票据背书质押

理财计划发行成功后,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质押给受托理财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抵质押品对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资产进行管理,并于理财计划到期时依据票据质权办理托收手续。

二、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发展迅猛的原因分析

1.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其拓宽了票据融资市场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其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市场以理财产品方式扩大至作为普通群体的投资人。

2.从投资人的角度——其具备高收益性和高流动性

2011年,随着市场贴现利率的大幅走高,根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发行的票据类理财产品在四季度平均收益率达到6.9%。

另外,作为票据类理财产品,其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要。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以在基础资产期限与所发行的产品期限匹配方面,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期限同为不超过6个月,从而满足投资者对短期理财产品的客观需求。

三、当前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应注意的问题

1.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经营

票据理财产品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业务,合规是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业务的前提。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指出部分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是地方法人机构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类理财产品应建立专项制度予以规范,并遵循会计准则,引入外部审计,监督票据理财产品的合规发展。

2.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时,还应高度重视风险防范。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是对票据资产受益权的交易,从法律关系上看,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是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商业银行支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由商业银行与票据持有人通过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背书质押给发售银行管理。如果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 需由商业银行作为该理财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其前手依法追索。因此,作为理财计划受托人的商业银行在票据审验、保管、托收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实施各项操作,可参照票据自营业务的做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7

二、加强头寸管理,合理调配资金。系统内资金采取调度和调剂两种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完成人民银行的资金调控任务,平衡各分行保证支付及实现信贷计划的资金缺口,解决农业重点项目贷款和基层信用社发放农户专项贷款所出现的资金缺口。系统内资金调剂主要是解决尤其结好各信用社头寸的充分运用和满足票据清算、清付汇差及先支后收所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各社拆入资金的数量,要根据各社清偿资金的能力严格控制,各社每月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4%。凡有拆借资金业务的信用社,都要建立健全拆借资金台帐、档案。

三、加强票据贴现、转贴现的定价管理。制订一套合理科学的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一是捕捉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定期召开票据业务分析会。借助中国货币网平台,结合最新财经新闻,调整策略,创新思维,抓住市场机遇,赚取盈利效益。二是注重与客户的交流,同时积极参加有关各方举办的票据业务交流会,加深感情、增加业务经验、专业能力,提高在票据业务市场上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三是制度制约,强化管理。从“防范风险、稳健经营”的高度出发,加大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的监督、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票据贴现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在社内部建立健全了票据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票据贴现业务授权授信制度、大额资金汇划审批制度等,使每笔业务均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强化票据贴现业务务的长效监督机制,形成比较科学的业务运行架构和资金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严防经营风险。根据票据业务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票据业务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对票据业务各个环节的交接手续加强监督审核。严把票据审查关,对每笔转贴现票据必须经初检员审验后,由票据复审员对票据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复审,确保转贴现票据真实有效,杜绝风险隐患的发生。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8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9

一、概述

20世纪90年代股权激励开始引入我国,1993年万科推出股权激励,是我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为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授予价格低于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定期间的股票均价。在公司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卖出被授予的股票从而获得收益。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出售股票,只有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下面以博彦科技(002649)2015年11月公告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研究对象,对激励计划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二、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分析

(一)公司概况

博彦科技主要为企业级客户提品及解决方案、IT技术服务,支持和满足客户的IT服务需求,是一家面向全球的IT咨询、行业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在中国、日本、美国、印度、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设有32家分支机构、研发基地或交付中心。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8,914名员工,其中业务技术人员8359人,所占比例是95.23%,业务人员中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6435人,所占比例是72.2%。人才流失风险是公司面临的风险之一,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流失的风险会对公司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公司积极优化薪酬体系,提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待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是公司采取的主要激励方式,公司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面主要对2015年的激励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二)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

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是:

1.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1,000万股,占截止激励计划公布之日总股本16,770万股的5.96%,授予董事长王斌和总经理马强每人160万股,副总经理韩超20万股,财务总监李光千10万股,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共301人)650万股。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被授予股票数量远远大于其他员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2.45元/股。

3.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6-2018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以2014年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为基数,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15%、25%,“经审计的利润总额”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

三、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效果分析

(一)激励对象稳定性

根据公司公告,从2015年12月7日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到2017年3月22日,包括财务总监李光千在内的51名激励对象离职,占激励对象总数的16.7%,未解锁的53.26万股被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4月15日公司公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超辞职,其被授予的20万股票中还有12万股没有解锁,按规定应被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就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稳定公司核心员工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之一,博彦科技激励方案并未达到此目的,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有的员工直接放弃参与,有的虽然缴款、但未等到限制性股票解锁就离开公司,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注销。通过对激励计划分析,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方案有关,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人被一共授予320万股,占授予股票总数的32%,而除高管以外的293人被授予646.8万股,平均每人2.21万股,最低的员工每人被授予0.4万股,未来从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益与员工工资相比,对员工的吸引力较低,同时160万股和0.4万股的巨大反差,也会对员工的稳定性有负面影响。

(二)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主要是通过稳定的核心员工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根据2017年1月博彦科技的《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2015年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是210,281,658.25元,比2014年经审计的利润总额190,831,597.59元增长了10.19%,满足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根据博彦科技2015年年度报告,2014年和2015年非常性损益分别是18,119,380.13元和53,861,570.64元,如果扣除非经常损益,2014年和2015年的利润总额分别是172,712,217.46元和156,240,087.61元,2015年反而比2014年降低了9.5%,2016年利润总额是132,432,636.01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利润总额是125,396,473.56元,和2014年同口径相比,降低了27.4%,没有实现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的目的。

另一方面,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是激励计划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4.90元的 50%确定,为 22.45元/股,2017年4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是34.6元,比授予股票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下降了22.9%,公司股东的股票价值没有增加,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将来解锁后出售股票的收益也会下降,反过来又影响员工的稳定性。

四、结束语

从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公司的激励计划没有完全实现稳定员工、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等目的。因此,公司在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心条款时要从多方面考虑,包括授予价格、股票数量、股票分配方案、解锁条件等方面,使方案科学合理,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例10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一是对建筑企业资产总额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购买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这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比课征营业税时要少,从理论上讲,营改增后企业的资产总额会比营改增之前下降。

二是对建筑企业收入及利润的影响。由于业主在合同谈判上占有主动权,营改增之后,相同标的物的合同价格应该变化不大,建筑合同总价变为含税价格,企业的营业收入将比营改增之前要低。而且在现实中,材料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情况,部分供应商可能无法出具合规发票,使得施工项目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因此实行营改增后,存在一些流通环节购置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等问题,使得建筑业营改增后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导致企业多缴增值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使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增加。

三是对建筑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在实际业务中,税务机关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并依此收取税款。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实行税款预缴,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事实上,工程款收回大大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给企业现金流带来沉重的压力。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或取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时,计算并缴纳税金,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

(二)对财务分析的影响。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建筑企业原材料成本的降低将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新购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降低会减少其折旧费用,也会降低营业成本。在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在账务处理上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营改增后给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带来一定的变化,影响企业各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对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发票,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四)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营业税采用简易核算方式,增值税采用抵扣核算方式,营改增后,必然带来税制衔接问题,税收核算、会计核算及所得税清算的难度较原来都有所增加,同时也给报表信息披露、税额抵扣和缴纳等操作方面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带来了财务核算不合规、税额计算不准确等风险。因此,营改增后企业账务处理流程发生变化给会计人员带来巨大的考验,对其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营改增”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一)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动态,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建筑企业要实时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及实施条例,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强化企业涉税事项管理。营改增政策刚刚推出不久,与之相关的政策、实施办法也陆续公布实施。因此,企业要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各种资源与力量,以帮助企业解决涉税事项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为企业合法纳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及基础。

(二)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处理能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变化等给会计人员带来新的考验,因此企业要组织安排会计和涉税人员参加相关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认真及时研究新政策的规定并熟悉相关业务处理,做好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工作,尽量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发生,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舞弊风险。由于发票的获得、开具、传递、作废、管理及真伪鉴别都区别于普通发票,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给予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都要高度重视。各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制订出适合自身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业务处理。严格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制订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查工作,有效防范发票管理舞弊。

(四)运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防范会计核算变化带来的风险。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会计处理相应发生了变化。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结合自身特点合理选择各种会计政策,按照增值税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账户以及必要的辅助表,做好纳税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衔接。同时还要修改调整相应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制度,做好税收改制后的会计核算工作,以防范新税制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