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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模板(10篇)

时间:2022-02-16 14:47:16

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例1

以人为本与尊重人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应用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其根本的理由在于,应用伦理学的诸领域和关系是围绕人而展开的,涉及人对自己生命价值、生活意义、生存境况以及人与神、人与物、人与自然还有人与社会共同体等的认识、体悟与评价。更为重要的是,人—毕竟只有人一一才是道德生活的真正主体。所谓的神本主义、物本主义,以及动物保护主义等等,实质上是人的道德主体的一种推扩、延展甚至异化。以人为本,与生态伦理学所言的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有着强烈的征服自然色彩,那么以人为本则强调人与自然友好相处。以人为本在发展价值观上是对以物为本、以神为本的根本超越,要求以人为根本、为价值的目的,意义的重心和发展的动力,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人”在哲学上,常常既与神,亦与物相对而言。以人为本,无论从价值亦或是伦理的角度立意,明显要高于并优于以神为本和以物为本。西方近代的人本思想,主要是相对于神本思想提出,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中国历史上的人本思想,侧重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论语》载,马棚失火,孔子最先担忧的是伤到人没有,而不问伤到马没有,说明在孔子的心目中人比马更加值得关心。以人为本,即是说,在人与物、人与神的关系问题上,人比神、比物更为重要、更为根本,更具有目的性。如果一味地强调神高于人,物高于人,贬低人的地位和价值,那就是本末倒置,不能舍本求末。

以人为本,因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理性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又因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科学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为了谁”和“依靠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源问题,涉及价值的形成、伦理的基础、道德主体的落实以及人类追求的目的性问题。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统_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只讲根本目的,不讲根本动力,或者只讲根本动力,不讲根本目的,都不是完整的以人为本观。毛泽东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说,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以人为本贯穿在应用伦理学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基因伦理学,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解决许多存在的道德悖论和难题,也才能彰显其人本意识、人文关怀,突出伦理的意义。

以人为本内在而必然地要求尊重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权是由人的理性所赋予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基于理性并通过理性表现出来的人的理性权利。人权并不仅仅取决于人的生物属性,而是来自于人的道德自主性。完整的人权是人的权利与义务、尊严与责任的统一,从个体来说是维护自己人权与维护他人人权的有机统一。权利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关涉着对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的义务,对契约与合作的承诺的义务。人权的合法性来自于相互性,来自于先验的交换,即以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的义务,来换取他人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尊重和维护人权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人权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应用伦理学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公民权利运动的历史背景,而且更是因为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都是与人权的价值诉求相关,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领域的争论都是有关权益之间冲突的争论,诸如,人类胚胎与孕妇或病人之间生命权的冲突;病人的知情权;个体的死亡权;女性的平等权;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间的矛盾;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权益冲突等等。可见,人权的价值诉求和尊重人权是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诉求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人权的道德视点是应用伦理学最根本的道德视点,人权原则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论证的根基,人权的价值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规范的终极标准。

二、民主平等与公平正义原则

民主平等既是现代伦理的基本精神和道德原则,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伦理学是以突出民主平等原则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发明和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应用伦理学体现着一种新的伦理体系,最根本原因在于它产生于倡导公民社会的民主和平等精神。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更是一个伦理范畴。民主平等最根本的要求,就在于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必须而且应当得到来自自我和他人特别是社会共同体的尊重。任何一种与公民相涉的社会行为方案的设计与实施,都要以对作为当事人的每位公民的自主意识的认可为前提。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只有平等地看待人的一切权益、要求和愿望,才能真正体现出价值的感召力和伦理的魅力。尽管现实生活中充满着不平等的现象,但是现代应用伦理学几乎众口一词地强调民主平等的价值,主张尊重每一个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

应用伦理学因为崇尚民主平等而体现出一种崭新的道德观,即道德是人们在为某一伦理悖论或难题寻求解答方案的论证活动中建构出来的。所有的道德约束力都可以归结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自愿协约,道德是当事人沟通商谈和相互建构的结果,当事人本身拥有作为道德的创造者和主体的独特地位。道德所提供的,本质上是一种对无数行为个体权利、尊严、价值等的保护,而这种保护的价值导向,又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对共识的尊重、对人类利益的关注以及对这种利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包容基础上的。

公平正义与民主平等既有某种内容实质的相关性,也有某种程序或形式的共通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和衡量尺度,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早在古希腊时代,公正就和智慧、勇敢、节制—起被列为四德。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从柏拉图到罗尔斯,公正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伦理原则,并且指出,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尽管人们对公平正义有过很多的探讨或争论,但谁也不否认公平正义之为伦理原则的意义和价值。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怡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是以—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基础的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的实现和权益保护,是通过权利、机会开放而成就的得所当得或各得其所状况及其合理配置。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就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而言,公正所描述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状态;它坚持人们的劳动贡献同其应得报酬,社会功绩同其应得奖赏以及罪与罚等等之间的一致性或正相关关系;它要求按照同-的道德标准,“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和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公正就是为-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怡当分配。

公平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四大公平。

权利公平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对户籍制度、劳动合同、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等“权利公平”更加关注。

机会公平机会公平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机会公平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层次需要,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

规则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即是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规则公平是法律、规定,有些人超越规则,就形成了“潜规则”和“特权”,会严重破坏公平。“规则公平”的重要性往往超过“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分配公平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分配公平(distributivejustice)是个人对所获报酬的公正知觉,也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分配最终结果的评价,亦称结果公平。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必须确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有效调节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公平正义原则在应用伦理学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伦理学的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政治伦理学的制度正义,法律伦理学的矫正正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等,都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实现或表现。

三、自由自主与自愿允许原则

自由自主与自愿允许原则是一个相对于行为主体尤其是个体而言的道德原则。它意味着主体的行为是在自由自主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的,同时也必须自觉承担起行为的责任。行为主体应基于自我意识和意志自由选择行为,自觉控制或调整行为,作自己心灵、情感和命运的主人,培养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自主人格。自由是—个关系概念,英文Freedom的基本含义就如其拉丁文Libertas之原初本义,指的是“免于的奴役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首先与人和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个人的现实性就在于他的生活过程是在一定条件和社会关系中展开的。正是有了这种“社会关系”,自由就和人的存在联系在一起,被纳入觉醒了的人的自我意识。自由属于人的个体存在,同时又产生于这种个体存在依存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自由既与个体活动的意志特征相联系,又不能脱离个体生存于其间的社会关系的限制和制约。

自由必然指向自主并要求自主,自主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在一个多元价值观的社会中,理性判断、理性宽容是实现自主理想的必要条件之―。但是自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范围。自主不但有情感道德的意义,更有理性道德的意义。个人自主是一种既现实又理想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他人自主的道德上、理性上的义务。自主原则包含:(1)不得干涉他人的责任。(2)基于自主的其他责任也同样有权利存在。所以,自主是善良生活的—个构成要素。自主的意义就是一种善良生活的能力所在。自主是一种积极的自由。积极自由的价值正是来源于自主。

自主价值的普遍预设,针对的是对主体间Gntersubjective)道德原则和注重自我的个人卓越性观念的自由接受。主体间道德原则按照个人对他人利益或福利的影响(比如说禁止杀害他人)来评价个人行为。个人卓越性观念按照行为对生命品质或当事人道德品格的影响来评价行为。当自主价值关系到第一种道德原则,即那些主体间道德原则时,它就有了限制自身的力量。必须限制某些人的自主,以便保护其他人的自主。当某些个人自由接受的行为标准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个人按照他们自由的意愿接受的道德标准而行使自主权时,这种限制就发生了。这要求我们利用某种原则一这原则让我们在失去的自主和当个人选择受到干扰时被保留的自主之间保持平衡。

个人自主原则决定了个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因为从这一原则我们可以推出那些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是选择和实现个人理想以及基于那些理想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选择和实现生活计划的先决条件包括,精神一生物的生活、身心的完整统一、行动自由、表达自由、获得物质资源、结社自由、工作自由、获得闲暇的权利以及宗教实践的自由。

自由自主所包含的个人的自我控制,即避免他人对个人有意义的选择进行控制、干预和限制,被恩格尔哈特称之为自愿允许原则。在恩格尔哈特看来,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理性的人们只能通过相互同意来确立一种共同的道德原则,“有关一个具体行动的适宜性或不适宜性这类冲突可以通过主体间的相互同意来得到解决,并且人们因而接受这种观点以便能够在主体之间确立一种进行责备和称赞,并且相互尊重和有道德权威的实践。……根据这种道德,相互尊重应被理解为只有经得别人允许才能利用别人 干涉他人行动的权威性来自他人的自愿允许。允许原则表达为行为准则(Max¬im)即是:别对他人做他所不愿意强加在他身上的事情,而应当做他人许可或允许或协议要求做的事情。

自由原则试图划定个人自由的界限,以保障和平的社会秩序和人类进步;允许原则则试图为信仰多元化的社会确立一条起码的世俗道德准则,并赋予它以普遍的权威性。所以,它们所维护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持信仰不同的自由个人的和平协作与共存。

自由自主和自愿允许原则,既有尊重个体自由自觉的内涵品质,又主张让人们的创造性活力竞相迸发,在奋斗、求索和开拓中抒写成功人生。它反对对个体意志和行为自由过多或不必要的干涉,主张合理地释放人们发财致富的欲望,合理地满足人们自我保护享受生活的欲望。在法制和道德允许的条件下做各种自愿的事情,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原则在经济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等中有生动而深刻的体现。

四、普遍幸福与和谐均衡原则

伦理原则例2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伦理原则例3

[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3―0132―05

均势原则(PrincipleofEquipoise)作为随机临床试验的道德标准和医疗干预效果评估的方法,近年来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有关均势原则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功利性批判。批评者们认为均势原则不能解决受试者保护和科学进步之间的内在矛盾,即受试者利益与第三方福利之间的矛盾;第二,均势原则的适用性。批评者们质疑均势原则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第三,均势原则的道德基础,这是最激烈最深刻的批评。批评者们认为,均势原则抹杀了医学研究伦理和临床实践伦理之间的区别,即治疗和研究的区别。[1]我们认为,所有有关均势原则的批评与对它的误解密切相关,只要正确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势原则本身就能够成为自身合理性辩护的基础。

一均势原则:从个体均势到集体均势

均势原则的质疑大多是对最初的“个人均势”意义的均势原则的批判,其实,均势概念已经从“个人均势”发展到了“集体均势”(“临床均势”)概念。

均势原则最早由布拉德福德・希尔(BradfordHill)于1963年提出,劳伦斯・肖(LawrenceShaw)和托马斯・查尔莫斯(ThomasChalmers)在1970年给予它明确的分析和论证,经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Fried)1974年的创造性发展,均势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随机临床试验的道德标准和评估医疗有效性的最佳方法。

弗里德认为,均势原则要求研究者对于试验干预的相对医疗效果处于一种真正的不确定状态。如果研究人员有理由相信一种治疗干预疗效更好,那么出于医生职业道德,他应当为病人提供这种更好的治疗。均势是医生职业义务的基础,是“完全忠诚于病人利益的要求”。[2]弗里德把这种义务类推为“法律和商业中基于信用的义务”,它不允许医生损害病人的利益,即使是为了其他人或社会的巨大的潜在利益。因此,弗里德坚持认为均势是临床研究的道德条件,与第三方病人的潜在利益无关。

本杰明・弗雷德曼(BenjaminFreedman)后来继承了弗里德的这一思想,但拒绝弗里德的“理论均势”或“个人均势”,而用“临床均势”或“集体均势”取而代之。弗雷德曼认为,临床均势是人体临床试验研究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他把“给病人提供可得到的最佳治疗”作为临床均势的基本原则。[3]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王晓敏,李伦:均势原则的伦理辩护

临床经验表明,均势很难适用于临床试验的实践,因为在试验之前医生可能根据经验和推理以及前期的试验结果产生某种倾向,认为一种干预疗效比另外一种更好或更差,从而导致均势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继续试验就会违背医生应为病人提供最佳治疗的职业道德。因此,弗雷德曼认为,个体均势强调的是个体主义,集体均势或临床均势涉及医疗共同体,尽管有时个体不处于均势(他们可能偏好一种治疗),但是他们可能被其他医生们的相反观点所平衡,因此,医生们在总体上可能处于均势。弗雷德曼称之为“集体均势”,亦即“临床均势”。临床均势是指,临床专家共同体对试验干预的相对疗效没有一致意见。[3]弗雷德曼认为,由于很容易被一些因素影响,包括同伴压力、研究结果和广告的影响等,个体均势十分脆弱,以致于不能作为受试者参与试验的道德基础,而临床均势比个体均势稳定。[4]同时,弗雷德曼论证说,由于临床均势基于临床实践的规范性质,只有当临床均势存在时,才能确保临床试验受试者不被随机分配到疗效较差的试验组,保证医生履行给予病人最佳医疗护理的职责,保证临床研究不因科学目的牺牲受试者的利益,从而保证受试者获取最佳治疗机会的权利。因此,临床均势应该取代个体均势,成为随机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参与试验的唯一的道德基础。[5]临床均势要求研究者们对所研究的干预的相对医疗效果处于真正的不确定状态,也就是说,研究者或医生没有理由相信一种干预比另一种干预的疗效更好。假如两种干预的疗效处于均势状态,即使我们把病人随机地分配到不同的试验组,也不可能故意地伤害病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临床研究就不会因为可能伤害受试者的生命健康而失去道德基础,从而获得了与临床治疗同样的伦理支持。

二对功利性批判的反驳

均势原则功利性批判的主要观点是:均势原则在受试者利益和第三方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而且均势原则不能解决这类矛盾。例如,当前受试者的利益与未来病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受试者利益与医学科学进步之间的矛盾,等等。

富兰克林・米勒(FranklinGMiller)认为,均势原则不能解决试验参与者的利益与科学进步所需必要知识之间的矛盾,均势原则为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牺牲了科学的进步。[6]温斯顿・琼(WinstonChiong)认为,均势原则是很有问题的,它可能引起受试者最佳利益与未来病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例如,假如一项干预的治疗效果次于已知的最好治疗,那么受试者就有可能被随机分配到这个试验组,从而接受次于最佳疗效的治疗,这就违背了均势原则和医生忠实于病人利益的治疗义务。然而,如果所研究的这项干预能够提供可能有助于拯救未来病人生命的重要知识,以致于它所具有的潜在的巨大社会价值能够让目前的试验对受试者所造成的健康损害在伦理上得到辩护,那么这就在均势原则和第三方福利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冲突。[2]其实,有关均势原则和第三方福利之间矛盾的预设是虚假的,有关均势原则的评判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首先,均势原则本意就是为了避免受试者被利用或伤害。均势原则不是某个医生或部分医生的均势,而是医学专家共同体的均势状态,它不仅允许临床试验的开始,而且要求必要时终止临床试验。临床医学专家有关两种干预疗效的不确定性一旦丧失,或者临床专家共同体的冲突状态(临床共同体中不同观点持有者的临床经验之间的不协同)一旦失衡,均势原则就遭到破坏,临床试验就应该立即停止。这样既保障了病人利益,又得到了促进未来病人利益的知识,确保了临床试验研究的科学性和道德性。

其次,均势原则强调的是试验研究者对个体病人生命健康的关注,在此基础上实现群体的共同利益,并非为了群体或未来病人的利益有意伤害或利用当前受试者。否则,任何为了群体或未来病人利益而从事的人体试验,无论多么惨无人道,就都能够得到伦理辩护,这显然有悖医学伦理。也就是说,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应该同步实现,否则首先应该关注当前受试者的个体利益。任何针对人体的临床试验,首先应该在尊重个体生命健康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在保障个体利益的同时获得医学科学进步的知识,实现医学手段的改进,从而提高医学科学技术增加群体福利的水平。这样,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就得到了同步实现。例如,亚历克斯・约翰・兰顿(AlexJohnLondon)认为,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个人在自我利益维护方面的表现是非常不同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完全可以是统一的,是可以同步实现的。个体只有在实现社会基本的共同利益的同时才能确保自我利益的安全实现和提升,而这种基本的社会利益包括有利于未来病人的医学基本知识,包括医学的进步和发展。[7]

最后,均势原则旨在维护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性尊严,在保护受试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同时促进医学的进步和发展,增加群体和未来病人的福祉。相反,假如临床试验为了医学科学的发展或第三方利益而置受试者生命健康于不顾,把受试者仅仅作为实现医学目的的手段,即便实现了功利主义的总体利益最大化,同样有悖人性尊严的伦理道德。

三均势原则的适用性

均势原则要求临床研究为受试者提供最佳治疗,并以此特殊义务为其道德基础。反对者认为,这种要求实际上过于理想,很难适用于健康资源有限的国家或地区。假如一个贫困的国家或地区需要一种针对特殊疾病的常规药物,尽管它的疗效不是已知最好的,但是当地实际上能够支付得起的、最需要的药物。如果进行此类临床试验,显然不符合均势原则的实际要求;如果按照均势原则进行实验,同样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而且对于当地民众来说,这种临床试验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们认为,如果不对均势原则的内涵进行合理解读,那么上述责难可能就是无法辩驳的。均势原则要求中的研究人员或医生已知的“最佳治疗”,它的真正含义并不仅仅限于其字面意思。最佳的治疗或最好的治疗是针对受试者个体的,并非具有普适性。对于患者个人而言,在实际情况下能够获得的治疗才是最佳的治疗或最好的治疗。例如,对于贫困国家中的疾病患者来说,在他的实际情况下能够获得并维持疾病日常治疗的药物才是最好的,而那些适用于发达或富裕国家民众的昂贵药物,尽管疗效更好但不可得到。因此,均势原则的真正含义是:为了开始或继续一项人体试验,我们必须处于一种均势状态,即试验的干预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应该成为研究范围内的民众实际可得到的。[8]

确实,医学治疗的获得并非由普遍性的科学知识决定的,它取决于当地实际情况下复杂的经济、文化和物质条件。相对于临床试验可能过高的“最佳治疗”来说,当地研究参与者实际能够获得的治疗才是最应该关注的。毕竟对现实生命的关注应该高于对理想中的原则的固守。同时,适用于全球的临床试验的治疗标准是不存在的。在不同的卫生保健体系和多样化的社会条件下,没有同时适用于富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临床试验治疗标准。富裕国家具有最好的卫生保健设施,并可能被所有公民普遍地获得;而发展中国家可能缺乏基本的社会医疗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临床试验中的“治疗标准”可分为两种:“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事实标准是指:人们实际上能够获得的治疗标准;法律标准是指:人们应该被赋予权利享有的治疗标准。[8]在临床试验中,研究人员作为人对于他人的道德义务不能为了研究目的而被悬置或被折中;同样,对于知情而又自愿的受试者来说,如果试验的不公平是无法避免的,那么试验本身就没有比抽签具有更多的伦理问题。我们真正需要关心的并非试验内部无法避免的不平等,而是在涉及伦理上可能被指责的、高风险的健康领域中,受试者应不应该接受低于他本该有权享有的治疗。

基于上述理由,为了使均势原则满足不同国家或区域的经济、物质和文化状况,符合普适性要求,库克拉・瑞贝卡(KuklaRebecca)提出了一项临床研究符合伦理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8](1)最低标准原则:研究者不应该有意给予任何参与者次于他们在研究之外的治疗,这个治疗是受试者基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在道德上有权获取的;(2)均势原则:为了开始或继续一项人体试验,我们必须处于一种均势状态,即试验的干预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应该成为研究范围内的民众实际可得到的。因此,均势原则不仅使临床试验符合了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实际情况,而且让自身走出了适用性困扰,维护了其道德合理性地位。

四均势原则的道德基础

有关均势原则最激进、最深刻的批评是关于其道德基础的批评。反对者认为,均势原则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临床医学伦理和科研伦理的归并,而医生和研究者从根本上说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角色,应该在医学实践中严格地加以区分。而且,临床医学和临床科研的目标在逻辑上是不相容的,临床医学的目标是实施治疗,而临床科研的目的是促进医学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临床试验人员对受试者没有特殊的治疗性义务,不必被均势原则设定的道德职责所约束。例如,温斯顿・琼(WinstonChiong)认为,虽然研究确实需要临床医学伦理的管理,但是研究人员从来没有这种“坚决以病人为中心”的治疗职责,而这种职责在绝大多数有关均势原则的讨论中被预设了。[2]瑞贝卡认为,如果把科研伦理建立在治疗性这一基础上,那么在此范围之外的其他研究将被置于无道德约束的真空地带。通过诉诸于普遍的道德要求,即公正和尊重人,我们能够重新获得均势原则旨在获得的道德直觉,而不用依靠传统医学所赋予医生和研究者的治疗性义务。[8]

我们认为,有关临床医学和临床科研逻辑上不相容的批判存在问题。首先,“逻辑上不相容”是模棱两可的。当然,在纯粹概念层面上,临床医学和临床研究的目标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概念上的不同目的应该在实践中相互排斥。也就是说,两者概念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两者在单个医学实践活动中不能互相协调,或意味着分离两者在实践上总是可取的。例如,开车去工作和关心他人健康是概念上不同的活动,但是并不意味着它们在实践中不能同时进行,或分离它们总是有利的。类似地,一个病人接受不同于医生建议的治疗,或者参与到一个治疗干预的随机临床试验,这意味着她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即她可能获得与医生所推荐的治疗疗效一样的治疗。正如兰顿所言,我们说治疗与研究的目标“在逻辑上是不相同的”,这与在实际情况下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来分别达到这些目标并不是一回事。[1]本杰明・强博维克(BenjaminDjulbegovic)也认为,虽然伦理学理论在临床研究和临床实践之间通常具有明显的差别,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理论并不相互排斥。事实上,临床不确定性试验在合理的临床设计情况下,可以在保障人体受试者利益的同时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它代表着处理受试者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理性的、道德的方式,代表着人体试验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可行机制。[9]

其次,尽管临床医学和临床研究的目标不同,在实践中各自所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也不尽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临床研究和医学科学的进步,就允许研究人员在实践中给受试者提供低于临床医学要求的合理的治疗水平。因此,兰顿认为,“临床研究要求当前受试者的利益与科学利益或未来病人的利益相对立”的情况,在临床研究中不是必须的,临床研究和临床治疗在实践中完全可以统一起来,达到共同的目标。[1]而且,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相对立的观点是根本错误的,在一个民主共同体中,个人在很多方面享有共同的更高利益。这种共享的更高利益提供了这样一种社会视角,从而这个共同体中的个人能够从这种视角中认同一套基本利益。例如,兰顿认为,在培养和练习反思及实践决策能力方面,在发展和锻炼情感或情绪能力方面以及在历练追求特殊项目能力和有意义的社会关系的能力方面等,不同的个体都具有共同利益。[1]

最后,通过采取综合性方法(IntegrativeApproach),均势原则本身就能够成为受试者不被剥削以及将似乎相互排斥的伦理观念统一于单个试验的证明手段。综合性方法要求临床研究必须追求这样的目标:促进未来病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当前受试者的利益,因为后者为前者提供了可能。根据这种要求,综合性方法对合理性风险定义如下: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个体受试者承担风险才是合理的:(1)对受试者进行的侵害是促进合理的科学研究所必需的最小侵害;(2)对受试者的基本利益和研究所要解决的更大群体利益给予同等尊重。[10]

同等尊重的要求表明:试验研究应该有利于推进群体成员的未来利益,虽然这是一个道德命令,但它也不是使牺牲个体成员基本利益合法的充分理由。我们说“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并不是说要在“个体利益和群体中其他人的利益或未来个体利益之间进行计算性权衡”,而是指“为了提供保障其他人共同利益所需的基本能力的必要条件,要求个体修改甚至牺牲维护个人利益的目标或目的是允许的。[10]因此,综合性方法的目标是在保证当前受试者基本利益的同时兼顾未来病人的利益。同时,为了保证和促进其他领域中群体成员的基本利益,综合性方法采取两种规避合理性风险的操作标准:(1)对受试者和非受试者基本利益给予同等尊重,即当一个受试者的基本利益受到疾病、伤害或病害威胁或损害时,其基本利益必须不低于合理的治疗标准,以保护和促进其利益;(2)在任何情况下,纯粹的研究性活动对个体基本利益所造成的不能被直接利益抵消的风险,不能高于社会认可的、与该研究相似的其他研究对个体基本利益所造成的风险。[10]

按照以上标准,受试者可以根据自己在实际情况中可能承担的风险水平来决定是否参与试验。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一种测试来判断一项临床试验是否满足上述操作标准,即干预S对于个体I是可以接受的,当且仅当干预S与个体I的其他治疗性选项具有同等优势,即临床专家或医生之间存在不确定性或冲突。对于临床试验中的每个受试者来说,只有他得到的干预对其本身是可接受的,其基本利益所得到的关心和保护才属于合理的医学治疗范畴。[10]

有了以上规定,综合性方法就能够保证临床研究促进科学进步,保护所有受试者的基本利益,从而为临床试验找到合理的道德基础。

对临床试验预期的疗效和未知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反思,是人类信息认知处理的基本功能。均势原则经历了从个体均势到集体均势(或临床均势)的发展过程,临床均势的提出和发展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进步。临床均势不仅提供了一个比最初的个体均势更加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观点,而且它使合乎道德的随机临床试验成为可能。均势原则是认识论、道德决策和临床科研伦理之间的交集。临床均势通过医生在临床实践中应当给予病人最佳治疗的义务解决了随机临床试验中的临床问题和伦理困境,从而成为临床试验的道德条件。因此,就目前而言,均势原则是临床试验的理性选择,是审慎思考和理性判断的结果,是确证临床试验道德基础的有效框架。

[参考文献]

[1]AlexJohnLondon.ClinicalEquipoise:FoundationalRequirementorFundamentalError?[M].TheOxfordHandbookofBioethic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7:571-596.

[2]WinstonChiong.TheRealProblemwithEquipoise[J].TheAmericanJournalofBioethics,2006,(4):37-47.

[3]FreedmanBenjamin.EquipoiseandtheEthicsofClinicalResearch[J].TheNewEnglandJournalofMedicine,1987,(317):141-145.

[4]J.A.Chard,R.J.Lilford.TheUseofEquipoiseInClinicalTrials[J].Socialscienceofmedicine,1998,(7):891-898.

[5]FreedmanBenjamin.PlaceboControlledTrialsandtheLogicofScientificPurpose[J].InstitutionalReviewBoard,19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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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lexJohnLondon.JusticeandtheHumanDevelopmentApproachtoInternationalResearch[J],TheHastingsCenterReport,2005,(1):24-37.

伦理原则例4

2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

2.1自主原则

在采集检验标本之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向其介绍医学检验的作用和注意事项等,以免影响标本的检验结果。比如有些患者会过分担心自己的检验结果情况不佳,或因为怕痛等其它原因造成焦躁不安,这种情绪可能会影响标本的采集过程,或者通过神经体液的调节作用影响检验结果。因此,在标本采集前还应该给予患者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排除焦躁情绪。并以自愿自主的原则进行标本采集,对于一些损伤性和风险性较大的检验,比如骨髓穿刺等,就需要患者自愿签署同意书,并与患者家属做好沟通交流,争取家属的理解和合作,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患者隐私的标本,如尿检、便检、检查等,要给患者提供合适的标本采集场所,并做好标本回收工作。另外,一些昏迷病危的患者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尤其是无人陪同时,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2.2不伤害原则

有时患者使用的治疗药物会影响检验结果,比如:氯化钾、血清蛋白、葡萄糖注射液等,会引起血钾、血清蛋白值以及血糖的假性偏高。但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如果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而片面的要求患者停药,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病情变化的风险。因此,在采集标本前,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和病症的变化,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给予患者调整治疗方案,并给予个性化的检验方案。另外,在采集标本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人体质差异,一方面要保证标本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也要最大可能的减少患者的痛苦,慎重选择标本采集器具,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2.3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就是指医务人员帮助患者保守医疗秘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也是医疗界最古老的一条医德规范。在医学检验中,它要求检验人员要遵守两方面的保密原则:

①不随意打听患者隐私,保密在检验中得知的患者信息;

②对于一些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精神打击的检验结果,应对患者保密。

2.4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本是指每个公民在社会上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享有公平分配的卫生资源以及参与权和使用权,而在医学检验中,公正原则更强调公正的内容,即在检验的各个环节当中,各个样本享有的待遇是相同的。

伦理原则例5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伦理原则例6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价值规律是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机制。而市场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指向和实质,是由支配市场经济运行的价值规律所直接衍生出来的关于市场经济实质的社会精神。若以此界说为据,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其一,利润原则。市场经济通行的是“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的趋利原则,而且是一种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这么说,失却了利润,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全部动力机制。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或者说所具有的效率不过是逐利竞争的特殊产儿。市场经济中的趋利原则是唯利是图的滋生土壤。它会诱导人们重利轻义,惟我是举,导致拜金主义,使人们的价值标准货币化。

其二,等价原则。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一方面意味着不同商品生产者劳动交换的等价性、不可强制剥夺性,另一方面,意味着货币至上地位的确立。在这里既没有,也没有温情,只有天平及其金钱砝码。虽然在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中,也会出现某些自愿的非等价交换,甚至提供无偿地劳动,不过,这种现象一方面并非是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法则,另一方面若不是出于聪明人的远虑,欲投之以桃报之以李,那么这便是被社会伦理精神矫正过了的社会行为。等价原则只要它存在并且不断发展着,就有可能逸脱于经济行为之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使人们的价值实现手段庸俗化。

其三,自主原则。市场经济的主体乃是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体,市场经济为人的价值实现和主体自主性的发挥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但是,市场经济的自主原则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又会诱导人们滋长自我中心主义、本位主义,乃至目无党纪国法的无政府主义,淡化全局观念与社会责任感,使人们的价值主体趋向个人主义。现在确有不少人走向这样的极端:只看重个人成就、个人得失,却很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对社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只要权利,不要责任,只要索取,不要奉献,将权利和利益的获得视为天经地义;而对责任和义务的付出却视为可有可无,或根本上就认为是与己无关的事[1]。

其四,竞争原则。市场经济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竞争在当今社会中占有如此重要地位,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要更加多样化和丰富多彩,这就使有限的资源变得更加稀缺,要解决供求矛盾就必然有了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社会上千百种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乃至个人的地位和价值,要想得到社会的承认,就必须在市场这个大舞台上展开竞争;现代市场经济极大地开发了人才市场,它使人与人之间才能的竞争更趋激烈。

其五,效率原则。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它往往用劳动生产率高低和资金利用率的高低来衡量。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追求高的效率,即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但在经济活动越来越社会化的今天,对效率高低衡量的尺度也越来越带有社会性。

市场原则对市场经济而言作为核心存在不可缺少,但他的社会作用则是二重性的。第一,市场原则是社会经济领域中的运行核心,只适用于经济领域;第二,对其消极面,对其对社会生活的可能消极影响,应当给予足够的警惕。它的确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力地斩断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种种羁绊,深刻地改变了人们以往落后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全面变革。而另一面,又击碎了一些美好的东西,割断了一些优良的传统,从而使一些人陷入了价值观的误区:价值主体的个人主义倾向,价值标准的拜金主义倾向,价值取向的实用主义倾向,价值实现的庸俗主义倾向,这是当下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的思想深层障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道德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

在我国现实政治与经济条件下,市场原则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有着共同的现实基础和相融的精神内涵。首先,它们有着统一的历史渊源——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运行机制,它将公众自主、独立、分散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换连为一体。市场主体在个人逐利的活动中要以为他人提供等价商品和服务为前提,以利他为手段;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期望得到他人的合作与支持,要求有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作为市场经济的社会意识——市场原则精神就内在地包含社会性原则、利他原则和合作原则。这些原则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被遮蔽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恰恰在于拯救这些原则并加以发扬光大。其次,它们有着统一的人性依据——市场伦理精神。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经济手段,它们不是社会根本制度的区分标准。这在方法论上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市场经济既然可以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也可以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那么,市场经济作为中性的东西,必然存在着同时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所相容的共性因素。其实市场经济并非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它是派生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的“罪恶之源”。黑格尔曾指出:“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是为了其他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现在对每个人来说,就是普遍而持久的财富。”[2]在成熟有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换是建立在自愿性和重复性基础之上的。市场交换的自愿性,使交换双方以互惠互利为原则,不以损害对方为目的;市场交换的重复性,使交换双方的任何欺诈、绝对自私自利行为均变得无利可图。靠欺诈和巧取豪夺也可一时获利和致富,但终究不能长久,且不具有普遍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产生和蕴涵于市场经济的一般市场公德,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不存在根本矛盾,它们可以相通。正如社会主义道德文明非但不排斥、反而提倡诸如尊老爱幼、救死扶伤等人类社会公德一样。再次,它们有着统一的基础和本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80年代中期,邓小平同志在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特征时指出:我们搞的四个现代化,是搞的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而不是搞的别的现代化。这表明,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既不是照搬当代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更不是沿袭早期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精神文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我们建设的精神文明,也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文明或别的什么文明,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是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的共同基础和本质,正是有了这个“共同点”,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之间,具有了直接的相关性和必然联系。最后,它们有着相通的理想目标——人类解放。人类实践的目标是不断求得自身解放,获得自由,包括从自然束缚、社会压迫、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

这种解放是漫长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同是人类解放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对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作用不言而喻;体现市场经济一般法则的市场原则精神是对“人的依赖关系”的解放。尽管解放并不彻底,其自发结果会导致对人的另一种奴役:物的奴役和资本的压迫,但都是人类彻底解放的基础和前提。“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3](“自由王国”可看作人的彻底解放——作者注)社会主义及其道德文明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一切形式的奴役和压迫,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它当然要否定物对人的支配和人的两极分化,但决不摒弃市场经济及其文化精神,回到“人的依赖关系”中去。它要肯定和发扬自主独立的人格、平等自由的精神,以此出发逐步实现自己的理想。就价值本体来说,市场经济的自然趋势包含着以个人价值和利益为核心的个人本位。当人们以理智、智慧而不是浅薄、草率的态度与目光审视自己的价值与利益,直接认识与把握自身存在、自身价值及其实现时,就会将狭隘的目光延伸、移向社会。“个人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社会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离开了社会个人便不可能生存下去。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又有赖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尽可能充分地自我实现。”[4]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价值观中,个人的社会价值在个人价值中处于主导的、中心的地位。当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发生矛盾的时候,个人需要应服从社会需要。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的发展有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作为代价[5]。这是一个历史的事实,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当以人民和社会为价值本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提倡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行为价值准则。

任何一个社会,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出现某种程度的道德混乱与失范现象。但这种混乱与失范的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却是一个可控因素。它取决于社会主体对矫正这种现象的自觉意识和积极努力[6]。故此,我们认为,坚持历史辩证法,具体分析市场原则的矛盾趋向及其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在引导、改造的基础上使之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相融合,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能的。

把市场经济的个体原则升华为一种主体意识,超越利己主义的狭隘界限。只有在承认个人存在的前提下,承认个体是社会主体的构成基础,才能在此基础上,增强人们的社会成就感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使全民族的经济行为有一个高尚的动机,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进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把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升华为一种社会效益意识,超越人与人在竞争中的绝对对立。市场经济是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动力机制的。社会主义反对极端的功利主义,但并不反对人们为追求正当的物质而展开有序、合理地竞争。我国传统中既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利益观,也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理念,这表明我们自古以来并不绝对反对利益追求,同时要求从诚实守信、公正平等的“有道”竞争中形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态势,进而达到人与人之间既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又相互合作、和谐统一。

把重商主义和资本万能升华为现代商品意识,超越实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塑造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把一切看作商品,货币资本既是商品流通的手段,也是生产发展的主要源泉,从而导致商品至上和货币万能。社会主义并不反对商品和货币,特别是我们正在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以承认商品货币价值和作用为前提。要把重视货币资本的思想升华为既重视货币资本也重视人力资本的意识,才能有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把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腐朽生活方式扬弃升华为追求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市场经济带来的是产品的极大丰富,但在大量的财富面前,在强大的获得财富的手段面前,一些人往往把追求享受作为生活的惟一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为了增加社会财富,并在财富增加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财富、追逐利润不能是现代生活方式的全部。因此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1]李希秋.道德天平的失衡与匡正[J].吉首大学学报, 2002(6):32.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0-21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26-927.

伦理原则例7

    【abstract】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

    【key words】 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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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伦理原则例8

理论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下简称‘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缺点是:由于直接应用伦理学作为解释系统,这种应用伦理学将一种伦理学理论同其他伦理学相区别的壁垒、将从自身可能引出的赞成与反对的对立论据,直接引进所欲加以解决的具体的伦理学疑难,将伦理学的歧见从抽象引申到具体,倾向于加深伦理学理论的分歧与对立,而不是消除这些分歧与对立,更不消说完成应用伦理学检验、纠正、改造伦理学传统理论的使命。由于直接应用伦理学理论只是使分歧具体化,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处境:它们或者不得不采取某一种理论作为其解释系统而摒弃所有其他解释系统,或者由于采取混合方式的理论解释而牺牲其应有的内在一致性,或者由于始终会处于同应用其他伦理学理论的应用伦理学的对立地位而倾向于认为所有以往的伦理学理论都是应当摒弃的,而勉为其难地从事了取代以往全部伦理学的“解释性”工作。作为结果,在一些应用领域中便产生出对立的伦理学,例如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产生了神学生命伦理学、人道主义生命伦理学、功利主义生命伦理学等,然而在本质上,它们不过是某种伦理学理论的延伸。

应用伦理学讨论亟须找到适当的出2发点。原则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下简称“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将某些长期共存的健全伦理学体系间的重要共同点作为在各应用领域中讨论那些紧迫的伦理学疑难问题的起点的可能性与建议。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同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直接地将伦理学理论用做自己的解释系统,而是把它们当做一些间接的并且彼此间有或多或少分歧甚至对立的伦理学解释系统,并且保留给它们这样的空间:如果它们对其持有者来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合理的完备性,它们各自都可能是某种合理解释的系统。这里所说的伦理学,就是指这类在人类生活中具有长久影响力、被其持有者看做是合理解释系统的伦理学学说。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不是从“解释的”起点出发,而是以主要的伦理学解释系统共同赞同或支持的那些有关实践的共同结论为起点。因为,那些长久影响着人类心灵的伦理学之间除分歧之外,毕竟在实践的基本准则方面有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被人们长久地忽视了。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承认,提出或阐明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最初的起点不是应用伦理学的使命。因为,应用伦理学显然已经有它的起点,如果以探究实践推理的最初始点为使命,应用伦理学就将是哲学和伦理学本身,而不再是应用伦理学。然而,说应用伦理学应当从主要的伦理学体系共同同意的某些共同点出发,不等于说应用伦理学将对这些作为起点的共同点将毫无影响。应用伦理学迄今的发展已经表明,它能够帮助检验、纠正这些共同点,甚至提供人类良知决定是否应当摒弃某些已经不适合今天的“我们”的共同点。应用伦理学已经极大程度地推动各种主要的伦理学传统审视对某些它们视为实践原则的原理进行修正的需要,并根据这种需要而修改它们各自的解释系统本身。应用伦理学能够从这些共同点出发再回到它们,因为它本身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等同于科学,更不等同于技艺。

不同宗教与伦理传统在实践上的差别实际上并不像它们在理论上表现出的分歧那样大。对不同宗教与伦理传统的理论的分析至少在其迄今为止的表现上陷入了一种有偏弊的定式,它的使命已经被习以为常地理解为分析不同传统的相别之处,因而就其基本方面来说,理论一直是单向度的。它太过好奇地发见差异,并把差异理解为与共同性全然无干的东西。所以,它主要致力于发见各种宗教与伦理传统的端点上、结构上和表现上的不同,而把关于这些传统的“共同点”的观念当做“前分析的”或“纯形式的”意见而嗤之以鼻。实践则天然地带有辩证性质。H.西季威克在上世纪初曾中肯地提醒:理论上的差异与实践的差别并不是一回事,理论方法的不同未必导致实践上的实质差别。

实践事务并不具有理论通常要求的精确性。即使各种宗教与伦理传统间存在理论所表现出的种种分歧与冲突,它们在实践或选择上都可能引出相近的结果。但是,这一点常常为理论的分析所忽视。进一层说,就如一些热衷研究普遍伦理的学者同政治家们所发现的,在各种宗教文化的伦理传统中,实际和潜在地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重叠的共识。这些共识本质上是人类对于理性的交往行为,即对于过滤掉非正义的暴力、侵犯、侮辱等等的“正当的”交往行为的反思的积淀。不过,人类历史上延绵不决的宗教对立、部落仇杀、帝国战争,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及尔后的冷战时代的意识形态喧嚣,几乎已经完全掩盖并摧残了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存在的共识。关于不同传统的分歧与对立的观念由于耳濡目染而成为人们的日常意见,这些重要的共识相比之下已变得黯然失色。然而这种情况也恰好表明,这些共识的实际分量,即它们对于人们的实践或选择的影响,可能比人们通常认为的更重要,因为日常意见已经变得不能充分估价它们的分量了。

说某一共同点是主要的伦理学体系共同支持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无一例外地得到所有这些伦理学体系支持的。“共同点”这个概念不必只在“所有伦理学体系的”这种严格限定语的意义上使用,应当把这一说法的基本意义了解为,某一共同点可能是那些对于人类思想与心灵有持久影响并对其持有者具有说服力的伦理学体系中大多数体系所共同赞同和支持的。因为,这样的共同点仍然可能为少数重要的伦理学所反对。这一事实同称某种为大多数伦理学体系赞同的伦理学判断和结论为一种“共同点”并不矛盾。这种情形的存在是同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的持久存在的事实一致的。一个有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持久存在的伦理社会具有通常所说的“民主性”特征:尽管某一种实践立场是某种伦理学体系所反对的,但是,由于它得到大多数主要的伦理学体系的共同支持,它仍然被看做是基本的共同点。同时,共同点这个概念也已经将只为某一种伦理学主张而为所有其他伦理学所否认的原则排除在外。不能得到多数伦理学体系的赞同的伦理学判断或结论不可能被称为伦理学上的共同点。

实际上,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仅仅是将某些这类共同点一而不是全部一表达为伦理学原则。不同伦理学间的共同点有些是理解的或解释的,有些是实践性的。这部分共同点所以被表达为伦理学原则,是因为它们通常被认为具有规范性质,并且它们一般都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被表达为某种实践性原则。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一个主要5优点在于,它从一个或一组相关伦理学原则的角度,会通不同伦理学体系的不同的理由,并且得到这些理由或解释的共同的支持。每个这样的伦理学原则,都成为会通不同伦理学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对于一个伦理学原则,一个人容易洞察自己所持的伦理学体系支持这个原则的特殊的理由或深层解释。同时,如果他具有理论思考的能力,他也能够从那些可以分辨的区别上理解其他伦理学支持那个结论的不同理由与解释。他会发现,在这个原则以及这个原则所适用的一个当下例证上,这些不同的理由与解释虽然各不相同,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支持,形成某种“重叠的共识”。所以,一种伦理学同其他伦理学在支持一个原则的理由或解释上存在区别甚至对立,并不会妨碍这个原则得到它们的共同的支持。这个事实正好表明了一个存在着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的伦理社会的一个基本特性:在能够达到实践上的一致性的问题上,这样一个社会中在达到这种一致方面不会有严重障碍。这种特性对于一个存在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的社会的人们建立道德信心是十分重要的。

同时,每一个这样的原则也集中了在相关问题上的那些重要的相关考虑。这在产生着具体的伦理学疑难的场合非常明显。所谓伦理学疑难,是表明着一个和一组相关伦理学原则的相关考虑有重要局限或遗漏的一类案例的总称。一个相关的伦理学原则在形式化的表达下表明它诉诸着对若干条件的考虑,并且,这些考虑是各个伦理学体系出于各自的理由都认为是重要的。这些相关的考虑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使应用伦理学可以进一步研究:在所产生的疑难问题上,这些考虑中是否有些已经变得不切实际,因而已经不再有效;是否有些新的条件已经具有了普遍性,因而应当补充进来;以及,在对条件的考虑做了有意义的改变之后,伦理学原则本身的含义是否发生基本的改变,等等。与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比较,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在这种实践的考虑方面有更大的优点,它直接面对关于实践条件的考量和这些考量之间的权衡,而不去追究不同伦理学体系提出这些考量的不同理由,因而不会陷入过多的、它自身无法解决的理论的分歧之中。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另一个主6要的优点在于,由于它是从不同伦理学体系的那些重要的实践性的共同点出发的,它显然比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更适合于伦理学的合理多元主义的对话背景。它在不同哲学、伦理学的更深层的多元对话中展开它自身的讨论:不是取消这种对话,而是在对话者之间找到它们的共同点,从实际的伦理学疑难问题中找到“我们”的已经由科学与技艺改变了的生活状况所提出的、没有得到积极回应的方面,并提出对这些共同点需要做出的改变的建议。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需要在改变了的新条件和不同伦理学所阐明的共同原理之间寻求“反思的平衡”。因为,一方面,即使做出修改,也不可能有一个原则适合于所有情况而没有任何例外,因为人类实践事务的本性是变动的和具体的;另一方面,重要的疑难例证所表明的对伦理学原则所包含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要求也不应被忽视。

重要的是,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主旨不是将对话者间的分歧引入细节,不是‘求异”,而是“存异”而“求同”。不同伦理学传统间的差异当然也需要去“求”,但那是为着认识和理解的缘故。如果人类今天的确面临着重要的伦理学疑难,那么在实践上仅仅“求异”的应用伦理学讨论显然无益于人类。在“求异”并“存异”之后,伦理学还应当做一件事情一“求同”。如果那些有长久影响、彼此竞争而又都对它们各自的持有者具有系统的说服力的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的并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现实,那么“存异”而“求同”的伦理学讨论显然更为有益。

在不同伦理学体系所坚持的实践性7结论中,哪些可以算作共同点或共同同意的伦理学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所谓最少主义与最多主义的差别。最少主义主张,惟有在各主要的伦理学和宗教传统都得到表达的“黄金律”才可以算作这样的伦理学原则。最多主义则主张,各主要的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所共同同意的实践原则不仅表现在“黄金律”和以它为基础的四条戒律中,而且表现在四条戒律所引申的若干基本意义中。这种争论发生在最近20年关于普遍伦理的讨论之中。如果要对于实际的讨论有所帮助,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也许不得不找到一种适度的中间。这种中间应当是得到主要的伦理学体系的支持的重要伦理学原则的较完全的范围。所以,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原则表又可能比较接近于某种最多主义而不是最少主义。

但是,还有深一层的问题。首先,什么是将一种伦理学判断或实践结论看做一种伦理学的约束性意义?是某种“普遍服从”、交互性的有效性要求,还是‘我们”依据来称赞或谴责一种行为等等的普遍标准?其次,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证明一种伦理学判断或实践结论得到一种伦理学体系的支持?第三,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说一种原则对一个当下的案例具有一尽管可能已经是不充分的一“诉诸力”?只有在这些属于自身的理论问题澄清之后,一种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才能够提出哪些原则可以被包括在各主要伦理学体系的共同的原则表格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显然需要由单独的、更深入的伦理学研究来讨论。至少是,从对某一个案例的分析中引出对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答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

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原则模式的应8用伦理学在概念上似乎陷入了一种对“应用”的‘工程模式”或‘司法模式”的理解。

为澄清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这种可能性与建议的含义,也许需要首先说明这种概念对应用伦理学的“总问题背景”的理解。

人类今日面临诸多伦理学疑难,根源于两个彼此联系的深刻原因:一个是,科学与技术为今曰的“我们”开拓出几乎无限的可能性,使“我们”的生活世界不断在变化着样态。另一个是,如已说明的,存在着持久影响人类心灵的不同的健全伦理学传统,它们是不同的解释系统,然而对它们各自的持有者都具有有效的说服力。在这两种原因中,前者成为“问题源”,后者成为“分歧源”。然而重要的是,这两者是同时存在、同时发生着作用的:前者的发生并未使后者失去其久已存在的影响力。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概念从这些问题将不断发生、这些不同的健全伦理学体系也将继续持久影响人类的心灵这样一个对“总问题背景”的理解出发。所以,它不认为问题系统的生成是同这些持久影响着人类心灵的伦理学传统无关的,不认为这些传统由于这些问题的生成便不再影响今日的人类一“我们”的心灵,也不认为今日的“我们”可以轻松摆脱这些分歧的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而“制作”出一种全新的、同这些伦理学传统无关并有充分能力取代它们而重新持久影响未来人类心灵的伦理学。相反,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认为,这些疑难的生成恰恰是以这些伦理学传统对人类实践事务的持久影响力为背景的,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不过是使这些问题在空前的广度和深度上凸现出来。

从这里可能提出的一种质疑是,设9若在这个向“我们”开显的世界中,今日的科学与技艺所提出的实践问题都是那些宗教的精神传统(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和推理的伦理学传统无力回应的,设若“我们”因此需要一种伦理学“革命”,“我们”还需要如此的尊重它们吗?

伦理学需要不断更新,在这一点上似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伦理学“革命”的概念,需要小心澄清它的意义。如果它是指某些基本概念的改变,贝|J这种改变是常见于各种伦理学传统之中的。因为,一种伦理学传统是一种经历着变化的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关于人的实践事务的性质的完备性的学说或解释系统。

如果它是指同一种甚至所有传统“脱离接触”或‘无任何共同点”的“革命”,它可能是常识理解的政治革命在伦理学上的简单移用。人类的各个族群的文化差异与各个阶级间的利益差异,并不妨碍他们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基本的共同点这一事实的存在。这些共同点,如已经谈到过的,可能比人们所习惯于认识到的更为重要。而且,这些共同点既“在”又始终都在“构建”中。这一点对于在面对今日的伦理学挑战的人类来说尤其重要。同“无接触点”的伦理学变革观念相比较,中国古代先哲的“相反相生”的观念与思想和古代希腊人的以“相反者”为“食料”的思想就显得更加有智慧。因为,即使一种新的伦理学传统,也是在以某种新的概念或其他传统中的某种边缘化概念为核心的概念而批判地涵入其他伦理学一包括作为它的对立面的伦理学一的观念素材的过程中生成的。

伦理学如同伦理一样是保守的。伦理学对生活世界的变化的回应在总体上是滞后的。这是它需要更新的原因所在。然而重要的是,如人们普遍同意的,同宗教的精神传统并存的实践的伦理学传统始终是人的生活世界中一个必要的、不能取消的方面。这原因在于,实践理性同科学与技艺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且人的生活世界本质上是实践的。伦理学的滞后的回应在效果上不尽然是负面的。盲目的伦理冒险可能以牺牲人类的存在或毁弃对于人而言的有意义的生活世界为代价。是盲目采取一种冒险还是在确定它属于可接受的范围时接纳它,做这样一个判断与选择并不是一件无关宏旨的事。所以,应用伦理学就重要的典型性案例提出的问题具有试验性与挑战性,人类需要时间来做这种实践的测度。要求伦理学成为一种“先锋”科学是不切合人类实践的性质的。

而要在伦理学中引入需要的变革,最适宜的做法似乎是从那些得到表达的或潜在的共同点着手,检验伴随着“我们”的生活世界的改变,“我们”对它们的理解是否需要改变某些向度或增添新的向度。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这类共同点既“在”又始终是处于“建构”中的。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可能尤其能对于这种建构本身有积极的贡献。原则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所以可能比其他应用伦理学更适合这一工作,在于它将每个重要的实践性的共同点作为会通不同伦理学体系的特殊视角,以及在于它更适合对话环境并且其旨趣在于存异而‘求同'应用伦理学通过影响“我们”对于这些共同点的理解,也就影响到伦理学本身。在今天,应用伦理学可能尤其对“我们”有帮助:它正在帮助挑选那些真正有分量的“巨石”,投入人类的生活世界之海,那些“巨石”激起的波纹将稳定而持续地扩展到更深、更广的地方。

如果忽略了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10概念对这个“总问题背景”的理解解就可能倾向于从单纯技艺的方面把它理解为某种“工程模式”。这种理解倾向的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它可能忽略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活动的实践的性质而把它混同于技艺的活动。同伦理学一样,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活动属于实践的范畴,以人的生活世界中的实践事务为题材。技艺的活动属于制作的范畴,以某种外在物的以改变形态的生成为题材。诚然,在使某种外在物以改变的形态生成时,人类也在其中运用了它自身的尺度。但是,这种活动始终以那种外在物的改变的生成为目的,以该事物改变了的形态的生成为终点。而实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见解,至少同制作的活动有两个主要的不同点:首先,尽管实践也以获得某种善为目的,它自身也对实践者表现为目的。实践活动自身的性质(例如,它是否具有德性,是否是人的潜在功能的完美的运用)方式、其改善的状态,都属于目的,这种目的是内在于实践的,实践活动对于它不表现为手段。其次,技艺的活动需要某种技巧或偶然条件,实践则不需要偶然的条件,尽管实践也要求科学上的正确与技艺上的正确。

科学上的正确、技艺上的正确与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之间存在区别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科学的正确同发现世界存在的可能性直接相关。发现每一种新的可能性都在科学上是正确的。技艺的正确只同目的的实现相关,最能促进目的的实现的就在技艺上是正确的,并且,越含有技巧的运用的东西就越在技艺上是正确的。但很显然,无论科学的正确还是技艺的正确,都不能直接穷尽伦理学的正确(正当)的意义。最明显的是伦理学上的正确不能简化为发现行为的新的可能性。所以,知识的正确不等于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一个人如果为了验证而试着用一种新的手段杀人,他的行为决不因此就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伦理学上的正确也不能简化为技艺的正确。一个人如果完美地杀害一个无辜者,他的行为也决不因此就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

同伦理学理论一样,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与讨论寻求的是相对于“我们”的真,相对于“我们”的伦理学上的正确和正当,而不仅仅是科学的或技艺的正确。显而易见,尽管伦理学的正确要以存在的可能性为条件并且要求技艺的正确,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却不能简化为科学的正确或技艺的正确。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如前面的讨论所表明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尽可能广的范围的人类的共识,即具有不同然而健全的宗教的精神传统和推理的伦理学传统的人们间的共识。这类共识已经在或大或小范围的对话中存在,可能在更充分的对话中建构与发展。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的渲染,它们对于人类实践事务而言的重要性可能被掩盖。在应用意义上,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是人类理智在这类共识或共同点与重要案例表明的具体改变之间互构性的“反思的平衡”。不言而喻,应用伦理学将在发展这种互构性的“反思的平衡”上面极大地帮助伦理学研究本身。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概念容易引起一种误解,它似乎意味着在面临实际的伦理学疑难时,人们首先应当翻阅的是他们手边的伦理学原则词典而不是从问题出发。

这种误解可以借助对伦理学疑难问题的发生的分析而得到澄清。当一个案例或政策决定成为一个伦理学疑难时,这通常意味着,当下的案例或政策决定被发现(1)与任何现有伦理学原则无关,(2)与一个原则有关,但所说的原则完全不能解决当下的疑难,或(3)与两个或以上的原则相关,但它们的含义似乎明显地相互冲突。在第一种情形下,一个关于行动的决定可能或者是非伦理的,同伦理和道德无关的,例如我选择喝红茶还是喝绿茶;或者是同所有伦理学原则都同等相关,但又不直接相关的,例如关于是否允许克隆人类的决定。

这两者中,只有后面一种情形才构成伦理学疑难案例。是否允许克隆人类的决定所以同所有伦理学原则都相关,是因为它将严重改变人类已有的伦理关系,从而改变伦理学原则的参照系统本身。所以实际上,即使在这种最极端的情形中,伦理学疑难案例也是诉诸人们理解伦理的关系与原则的经验才提出来的。

有些研究者试图用更直接的经验的观点研究应用伦理学的案例。他们认为伦理学疑难问题的产生,只是由于存在着对立利益。在作为自然界食物链的邻近环节的两种生命物之间,一个要吃掉另一个,另一个的利益一如果可以这样使用这个概念的话一就是避开它而去吞食它的牺牲者。但是,在这样的关系中显然没有发生伦理学疑难。在原始时代,人类中间的互食行为也曾经不引起任何伦理学的疑难,并且作为个别例证,这种不产生伦理学疑难的食人行为情形还存在于晚近的某些处于原始生活状态下的种族之中。伦理学的疑难问题是借助当事者、旁观者以及其他相关者关于某种行为、场合、程序、政策等是否正确(正当)的判断而提出来的。在人们提出一种伦理学疑难问题时,经验是互构的:对以往事例的性质的概括的判断与对当下情境的判断之间存在积极的互动。所以,在“我们”对相关行为等的理解与判断已经有某些普遍的伦理学判断介入。而这类普遍的伦理学判断,如已经说明的,都是互构性的伦理学思考的结果。

在第二种情形下,伦理学疑难是这12样发生的:我们”感觉到当前的实践存^在某种重要问题,但是,被许多伦理学看做有充分理由作为普遍法则的伦理学原则不足以或者完全不能判断当下的行为、场合、程序、立场、政策或事件;或者,除了一相关的伦理学原则所诉诸的那些考虑外,似乎还有更重要的考虑,并且这种考虑可能与那些考虑相矛盾。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在所说的案例上存在某种正当标准,但是,那个相关伦理学原则不能提供充分的根据。如果遵循W.D.罗斯的看法,那么这种情形下可能有一种隐性的义务原则,它同那种似乎是明白的义务原则相冲突。

依照这种解释,这种伦理学疑难就相同于第三种伦理学疑难。这种疑难发生于这样的时候,在所说的案例上,两种同样明白的相关伦理学原则的要求相互冲突、相持不下。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下,疑难的发生也非常可能是由于相关的伦理学原则未能考虑某种或某些新的条件,这种新的条件可能同那个原则所考虑到的其他条件同等重要,或甚至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形下,对伦理学原则需要在反思的平衡下做出调整,使对新条件的考虑占有恰当的位置。

在第三种情形下,一个行为或政策决定等,由于同“我们”所考虑的那些因素密切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重要伦理学原则显得处于明显的冲突之中,对于“我们”而言成为伦理学疑难。显然,这种疑难的发生,同我们对于同那两个或更多的伦理学原则相关的方面的考虑的经验,同“我们”按照所理解的它们权衡或反思这些因素的方式来对这些因素进行考虑的经验,是分不开的。例如,“我”可能处于这样的冲突之中:按照诚实的原则,“我”应当赴一个朋友的约会,然而按照尊重生命的原则,“我”应当拯救一个溺水的儿童,特别是因为这件事在“我”能力之内。离开了对这两个原则的相关方面的考虑,“我”可能完全不会经历这种伦理的冲突。一个人若是让一切事情都听由自己当下念头任性地对待,便不会经历这种伦理学疑难。

伦理原则例9

1.1美国生命伦理学多原则说

 

美国是生命伦理学发源地m。在美国,生命伦理学萌发于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60年代。1971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波特(V.R.Potter),首次提出和界定了生命伦理学这一概念,出版了《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这—标志性著作,宣告生命伦理学正式问世。至今,在美国已涌现出许多具有国际影响的生命伦理学家。凭借和伴随着他们的学术声音的传播,生命伦理学庶几成为当今独霸世界医学伦理学领域的唯一话语。在目前的中国,虽然对美国生命伦理学的“庐山真面目”尚待进一步了解和审视,但自20世纪80年代它被介绍到中国以后,体现其基本精神的生命伦理原则在其后的90年代至今,越来越多地被写进我国的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医学伦理学学术论坛上,甚至成为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伦理学科目中的重点考核内容。就笔者所知,目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美国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二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

 

生命伦理学“二原则说”,由恩格尔哈特(H.T.Engelhardt)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生命伦理学与世俗人文主义》等著作中提出和阐述。他认为,允许(允诺)原则和行善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由比彻姆(T.L.Beauchamp)和查尔瑞斯(J.Childress)在其合著的名作《生物医学伦理学原理》中提出和阐释。他们认为,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是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五原则说”,由蒂洛(J.P.Dealow)所著的在西方被称为社会伦理决策指南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和论述。他认为,生命价值原则、善良原则、公正原则、说实话(或称为诚实)原则、个人自由原则是伦理学基本原则。虽然此学说并未直接以生命伦理学名义出现,但因其在西方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它经常被有效地应用于解决生命伦理学实际问题的决策过程之中。

 

1.2中国医学伦理学单一原则说

 

1981年,在上海举行的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全国医德学术讨论会上,与会学者经过研讨,提出了我国当代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其表述为:“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鉴于原表述基本精神必须坚持但时代性、职业性不很突出这一情况,国内医学伦理学界遂将其修改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这一基本原则表述语言虽然较多,但却是单一原则,即可以概括为一个专用提法——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

 

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提出和确立,不仅成为当代中国医学伦理学理论建设的一个突破口,而且为社会主义医德规范体系建设准备了一方奠基石。美国生命伦理学多原则说,尤其是“四原则说”引人后,一方面拓展了我们完善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的视野和思路,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了认识上的混乱和困惑。例如,在建设中国医学(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时,有的仍坚持原有单一原则说,有的完全照搬美国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有的则是对两种做法的杂陈、拼盘等。莫衷一是的做法已在提示我们,在经过了对美国生命伦理学的引进介绍、学习借鉴阶段后,现在该是反思创新的时候了。

 

2美国“四原则说"的解构

 

2J“四原则说”简介

 

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出自于1989年出版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此书为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查尔瑞斯合著。这部著作对波特的《生命伦理学》这一奠基之作,在研究范围和内容上给以充实和完善,尤其是明确提出和阐释了后来在全世界造成极大影响的“四大原则”,即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此书与肯尼迪研究所的《医学实践的哲学基础》、维奇(R.Veatch)的《医学伦理学》、恩格尔哈特的《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等经典著作一起,推动美国生命伦理学走向了全球。

 

美国生命伦理学被介绍到中国后,现今我国医学伦理学界耳熟能详的,除了恩格尔哈特的生命伦理学学术思想之外,就要数这“四大原则”了。在最近10年左右的时间里,这‘‘四大原则”频繁亮相于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的教材和专著中,而且似乎成为表述和阐释医学(生命)伦理原则的最佳模式、领衔主角。前面提及的已被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伦理学科目重点考核内容的,便是这“四大原则”,只不过在具体提法上做了一些修改,表述为“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而已。

 

2.2“四原则说”解读

 

第一个原则为自主原则。自主是指病人的自主性,换句话说是病人享有自主权(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医护权、身体所有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因病免除社会责任权、诉讼权、索赔权)。自主原则就是保证病人在医护事务中自己做主,要求医护人员尊重和维护病人的自主性、自主权,即尊重和维护病人的自主决策、自主选择。当病人无自主能力时,医护人员应征得其人的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而当病人无法自主且无法由人做主时,或者病人及其人的自主决定、自主选择明显会对病人造成本可免除的重大伤害时,医务人员应该也可以行使医疗自主权,甚至医疗干涉权。深人分析,尤其是医学实践表明:病人自主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它也内含着双重效应,甚至是危险的陷阱。

 

第二个原则为不伤害原则。不伤害是指不使病人受到身体、心灵或精神上的伤害,包括不可杀害在内。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做伤害病人之事,具体地说,就是要杜绝过失性责任伤害,力求避免可预知且可以防范的伤害,尽量将可预知但不可避免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医务人员在实践中应该运用科学的辩证的损伤观把握和践行不伤害原则,也就是说,必须注意到不伤害原则并不是一个绝对原则,实行时必须以危险与利益分析、损伤与利益分析来“权衡利害”(做到利大于害;诸利相比求最大,诸害相比求最小),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复式影响(某一正当医疗行为所间接产生的可预知而不是出于主观故意或恶意,但于病人有害的附带影响)及其得到容许的严格条件(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行为主体必须出于善动机,即仅希望行为出现好影响,坏影响不能作为实现好影响的手段,好坏影响只能在同一行为中同时出现,好坏影响比例适当,起码应该是好影响大于、多于坏影响)。但即使如此,它仍面临诸多伦理困境p]。

 

第三个原则为行善原则。行善的一般意义是对人仁慈,或者说甘做善事。行善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做有利于病人和社会健康权益的事。比彻姆和查尔瑞斯认为,行善原则包括预防伤害、去除伤害、应做(或促进)善事三项具体内容。但其他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理解。例如,佛兰克纳(W.Frankena)认为,行善原则除具有上述三项内容之外,还应包括不应施加伤害”的要求。而戴维斯(A.J.Davis)则强调,只有‘‘应做或促进善事”,才真正属于行善原则,其它两项或三项不应纳人其中[3]。

 

2.3“四原则说”质疑

 

从以上对“四原则说”的简要解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四大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原则,都是针对具体医德情境设计的,都达不到君临天下、一览无余的髙度,都存在着概括性、普适性不够强的缺陷,例如自主、公正诉诸人本理由,体现人本要求,而不伤害、行善诉诸功利理由,体现功利要求,都不能完满地反映人本与功利两种价值追求的综合与统一,这就是导致“四原则”之间乃至每一原则内部出现歧义和陷阱的根本原因;“四原则”相互间会形成严重冲突,例如自主在一定条件下与不伤害、有利、公正就会形成严重对立,若不借助于更权威者,则无法靠它们自己协调,所以只好以医疗干涉原则加以调整和补救,这使得所有原则的权威性和普适性都受到自身限制;多原则之间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不明,如果说四项原则是平起平坐的话,但其中不伤害原则与行善原则还有重迭、包含关系,这无疑是使医学关系中相关主体在面对比较复杂的矛盾时常常走入困惑、窘境的根;行善原则凭借一个“善”概念,似乎显得普适性最强,如果从广义上去理解和使用,普适性当然是天下第一,但将其与道德、伦理同义而后列人生命伦理原则,肯定于学理不合,要知道,连各门各派的一般伦理学,都极少以善或行善作为基本原则的!

 

“四原则说”本身所固有的上述重大缺憾,使我们对其是否具备充当生命伦理原则的资格产生很大疑问。生命(医学)伦理原则者,必为生命(医学)伦理领域内最具普适性、权威性之道德行为规范化也。它不仅是不言自明的,而且对同一领域内其它所有道德行为规范是最具说明、协调、导向、统摄等功能的。仅以此观之,笔者认为“四原则”或其中之一,都难以充当原则;唯一能胜任者,只能是医学人道原则。但这里所说的医学人道原则是需要重构的。

 

3医学人道原则的重建

 

3.1医学人道原则胜任的资格

 

医学人道精神是医学的固有属性,医学人道主义是古今中外医学道德的精髓。无论是古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大医精诚论》,还是现代的《日内瓦宣言》、《人类基因组宣言》,如果要求用一个最合适的词语、理念,表述这些经典医德文献的基本思想、基本原则,那么,除了医学人道主义,不可能有第二个选择。因为它不仅能够充分体现和诠释出医学(生命)伦理的本质和精髓,而且在时空上具有最强的开放性和普适性。就医学人道原则与上述“四原则”的关系来看,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医学人道原则完全能够有机地将流行的“四原则”吸纳于自身,而且能够化解其内在冲突。

 

因此,如果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以单一原则为最佳选择,那么,迄今为止出现过的所有医德话语中,唯有医学人道原则具备其资格,尽管人们现在对它提出了不少挑战,它本身也确实需要与时俱进,而其它话语无论怎样改造,都不可能拥有象它那样的基础和潜能。

 

3.2医学人道原则重建的思路

 

医学人道原则重建的可行思路有两条:

 

其一是单一原则的与时俱进、改造完善。也就是说,依据和适应医学人道原则重构的必然性、必要性(克服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局限,解决一系列医德矛盾的客观态势,成就当代中国医学伦理学建设的基础工程等〉的现实要求,遵循“四个统一”(生命神圣论、质量论、价值论的统一,医学道德美德论、公益论、智慧论的统一,医学人道主义、功利主义的统一,医德实践他律、自律的统一)和“两个求新”(在继承优良传统中求推陈出新,在同国际接轨中求移植创新)的指导思想,彻底改造、完善医学人道主义,使其超越传统、丰富内涵、拓展外延。重建的具体目标应该是:推动医学人道主义进人一个全新境界,在中国则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即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强调医学关系中各行为主体健康权益与义务的相互协调,强调救死扶伤及人文关怀,充分实现当代医学所承载的功能和追求的目的(预防疾病和损伤,促进和维持健康;解除由疾病引起的疼痛和不幸;照料和治愈有病的人,照料那些不能治愈的人;避免早死,追求安祥死亡),全面地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其二是将不同层次的多项原则优化组合成准则体系。也就是说,将多项原则依据其内容、地位、作用等差别,划分为大原则和小原则,准确地说应该是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或称原则和准则,然后再让它们分工合作,组合成为一个多层次,但却缺一不可的完整的准则体系。此种准则体系仍然只有一个真正的原则,但它不是孤身一人,而拥有贴身下属-一准则数个。这种与前一思路有同有异的做法,可以视为某些学者所作的贯通古今、合璧中西的一个种尝试。例如,有人将医学人道原则作为医学道德基本原则,而把美国“四原则”作医学道德具体原则。也有人将医学人道原则作为医学道德基本原则,而把美国“四原则”作临床医德准则|5]。

 

伦理原则例10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的影响,企业文化显得格外混乱,诸如信用水平低下、破坏生态平衡、劳工问题日益突出等,在此情况下,需要建设一种新的企业文化来积极引导各种思潮,整合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日趋多元化思想。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文化时时刻刻对企业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和谐文化的建设对企业文化提出了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合作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应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文化,这是企业文化塑造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及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的提出到现在,企业文化已经被学术界和管理者内化为管理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界定林林总总,一般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个企业的主流理念和主流行为方式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文化被介绍到我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界、理论界人士开始注重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股企业文化热潮,企业文化建设的和谐性问题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理论界关于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和谐的企业文化就是指以和谐思想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企业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整、和谐统一,使员工的需要和向往同组织的要求和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得以和谐发展,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企业员工“和谐敬业”,企业进入市场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企业与社会和谐相处。和谐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本身不同层次之间的高度和谐、企业发展的各项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应该互相适应和促进、企业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企业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不断地追求着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的高度一致,当人们把人类行为的内驱力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后,人们找到了企业文化这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但当管理者把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简单化以后,各种矛盾冲突就尖锐化、复杂化了,如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利益分配不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等,这就极大地危害着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企业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仅仅从单纯的物质利益出发是不行的,还必须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寻找平衡点,必须追求各方面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和谐的企业文化可以展示企业员工个人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文化氛围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企业行为与企业形象的关系、企业形象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可以说,和谐的企业文化是明天的经济,要实现企业的振兴、赶超国际一流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就要借助和谐企业文化,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

2.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文化的需要

建设和谐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子系统通力合作,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细胞”组成的,所以,构建全社会的和谐文化,首先需要实现各社会细胞内部的和谐文化,其中,企业和谐文化处于牵动全局的中心地位,一旦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成功,就可影响和带动其他各“社会细胞”形成健康的、和谐的文化,最终促进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获得成功。因此,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探讨整个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伦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只有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的中心,通过对人的文化导引,使企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到物质和制度层面,才能真正振兴企业。具体说来,这种“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以职工为本,就是把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文化教育形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企业领导者要能够以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职工群众共识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来转变观念,培养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2)以人民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3)以人类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本质是如何看待股东、职工、顾客和公众的问题.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及如何看待企业职工的权力和需要的问题;在企业外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企业和自然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达到三者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尊重人和激发人的热情,其着眼点在于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从而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人本管理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在保持心情舒畅的情况下高效地达成企业的目标。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凝心聚力,把企业治理、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

2.“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正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通常的理解,指对既有的自然法则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自由并合理的遵循,即认同所有人平等权利,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依据是每个人的贡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正义”主要涉及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主要是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道德感情。正义的事业会得到人的道德认可和赞同,正义的观念具有统一人们的意志,使之同心同德,“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利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每个职工对企业的殷切希望,公平公正可以使职工相信自己的付出会有公平回报,自己与其他人得到同等对待。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时,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在利益分配上、任用选拔上等一视同仁。

3.“诚信”的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