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1 21:24:46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1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资金及房源筹集、准入、退出、租赁及房屋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管委会投资建设、收购或管委会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土地房屋局是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土地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㈠管委会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㈡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㈢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㈣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㈤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㈥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管委会主导。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拥有;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条件,房屋产权归开发企业;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归投资主体;

经土地房屋局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房屋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60平方米为主,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非新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

㈠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㈡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收益中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㈤发行债券;

㈥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㈦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㈠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士应年满三十周岁;离异应满3年以上):

1.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这里的家庭指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人口数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之和确定。户口暂时迁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临时出境仍要回国居住的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这里的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产权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或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合同备案房屋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3.符合规定的收入限制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按一对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收入之和计算。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和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社会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㈢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指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地(除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户籍)来区就业的劳动者。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㈣经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廉租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在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㈤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㈠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㈡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进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迁出户口或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户口是空挂户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实际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分别出具空挂户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㈢住房情况证明:

1.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的住房房证、公有住房租赁手续;动迁或交易的,需提供拆迁协议(无拆迁协议的需由经租管理单位提供住房证明)或房屋交易手续、使用权买卖手续、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2.无住房的,需提供由房产部门核实出具的无房证明。

㈣工作、收入情况证明:

1.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均应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按要求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并提供相关证件。

2.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的收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须做出声明,同意审核部门向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公积金、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和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㈥其他相关材料

1.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录用手续,有调转的提供调转手续。

2.相关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证明、立功受奖证书、劳模、英模证书等证明材料。

3.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租金交纳担保书》。

4.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

㈠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当年房源空置情况、轮候库人员数量确定当年申请次数、申请时间。

㈡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㈢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初审

㈠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备齐全的,社区应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所在街道进行初审。

㈡初审

街道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向实际居住地街道致《协助调查函》,同时核实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本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应即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证明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送到住房保障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复审

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住房保障中心将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对复审合格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格认定书》,并进入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

第十九条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地告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书面材料,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核其申请资格;未主动告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配租

㈠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申请时间段、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时间段、地点、相对应的户型分类摇号配租。

㈡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公证、新闻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期3天。摇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本年度同地点摇号配租,本年度摇号后未获配租资格的申请人下年度须重新申请。

㈢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具有优抚证明、重残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的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㈣取得《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㈤配租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与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

㈠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㈡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室内设施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取暖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约定。

㈢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五章租赁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设施设备修缮维护、维修更新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产权归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由管委会指定的管房单位收缴,并按照管委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管理和维修费用及物业服务费。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专项列支资金。

产权归开发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开发企业负责收缴,房屋维修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从房租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面积实行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与原住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承租人应在每月20日前交纳下月租金,拖欠的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㈣租金收取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划转至缴交账户;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六条换租管理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㈠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㈡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面积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㈢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

㈠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㈣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土地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后拒不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报土地局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㈠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㈡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㈢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㈣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㈤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㈥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㈧经年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有第㈠款情形的,该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的两倍补缴租金。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承租资格年审制度。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每年向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经所在单位或街道确认的住房、收入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应当退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完善监督办法和措施,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检查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缴非法所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2

2022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租房:

1、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城镇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指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2、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城镇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2022天津公租房申请材料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住房建设委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

(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区住房建设委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四)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区住房建设委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公租房申请书尊敬的_居委会领导:

我叫_,____年_月_日生,系下岗职工,属_人,现租住在_室,家有父母亲、妻儿三人代住在一起,自___年至今_年来连租_等共8家,像蚂蚁搬家一样搬来搬去,本人当兵退伍后,安排在植物油厂,后因植物油厂破厂,被迫下岗,一直无职业,夫妻靠打工度日,前几年女儿生病在上海医医治无效死亡,花去7万多元。

母亲身体不好,常年生病等家庭出现种种困难,现有家庭收入难以维持生活、房租及孩子上学开支,家里现只有一台冰箱,一台七、八年前旧电视,还外欠十几万元债务,在没有办法无钱买房今生也不想买房子条件下,恳请党和政府领导从实际情况考虑公租房一套。特此报请,请领导调查解决为盼!

此致

敬礼!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3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等。乡镇工业集中区和经济开发区新河、木镇工业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县住建委负责牵头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人社、物价、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及蓉城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房管局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后管理,以及除县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协助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配租、租金收取、物业管理等,并接受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建委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政府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给,社会、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给。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由投资建设的政府指定机构或社会其他投资主体所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2-5%;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公积金贷款;

(六)其他社会主体投资。

第九条政府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应按县政府规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提供,作为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之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用房,以充实建设资金及后期管理资金。

第十二条经济开发区或其辖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建设,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等制度,建成后优先供给本辖区或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员租住,并接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协调配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企业投资建设的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利用企业自身土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暂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市规划区内,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经人社部门招考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在城区工作满两年,与用工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交纳“三险”且城区无住房的人员。

(四)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在城区无住房的,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十五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住房认定标准参照《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五)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登记,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公示,报送蓉城镇人民政府。

(二)蓉城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公示,报送县房管局。

(三)县房管局收到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审核和媒体公示,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县房管局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蓉城镇人民政府,蓉城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公示。仍存在异议的,县房管局组织有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逐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随时按程序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限为两年。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六)经济开发区及其辖区企业工作人员原则上应申请入住经济开发区或其辖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接受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申请入住经济开发区或其辖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申请,统一订立租赁合同,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开发区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工作、居住等相关信息,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变更、不在公租房内居住或将公租房转租等现象的,应及时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选房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公开摇号方式,已具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轮候家庭或个人均应申请参加摇号。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烈士遗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和有重大疾病的特殊保障家庭或个人不参与公开摇号,直接参与选房,根据年龄大小及残疾程度综合确定房号,其余楼层房源全部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三)首轮摇号结果为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分配家庭或个人的顺序号,确定参与二轮摇号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以及轮候人员的范围;第二轮按上轮顺序号摇号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号,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或个人因楼层、户型及朝向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由首轮确定的轮候顺序号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或个人,取消其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六)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个人轮候。

第十八条签约和交接。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县房管局签发的《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到县房管局签订《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不签订租赁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二)申请人在签订《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后,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

第十九条续租。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县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县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二)经审核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其续租资格。

第二十条已取得配租的家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等部门自行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或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仍在租居的,县房管局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房管局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5年内配租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在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或租赁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结清自来水、电、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拒不执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用、所处地段、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住建委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施行时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4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国家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xx〕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并轨运行管理制度,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保障实施、房屋使用、退出和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遵循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人社、价格、统计、民政、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逐步推行配建方式的实施及扩大配建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八条 如下房屋纳入本市由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范围:

(一)本办法公布施行前,由市政府统筹兴建并已竣工交付或在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文公布施行前,原由政府统筹兴建及交付使用,按双困房性质管理且实行政策性优惠租金价格出租的住房。

(三)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及房源筹集计划,由政府统筹投资并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住房。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及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房屋权利取得途径及方式,分别由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登记房屋产权。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薄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

第十一条 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国家及省、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且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签订服务期累计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1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二)收入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财产值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财产值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及演丰镇。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统筹示范镇或计划单列镇,参照本款规定的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乡镇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水平、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 申请及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应当届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年龄届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孤儿或年龄届满2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职工的保障准入条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处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五)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涉及无法收取原件的,提供原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申请人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优先配租保障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服务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受理,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转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相关申请材料转送申请人现居住地的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一)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公示。经材料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三)出具初审意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公示及审核等材料档案移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复核。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但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及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档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复核工作:

(一)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二)公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在相关报刊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

对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公示及备案工作。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备案证明。

经取得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准予备案证明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按规定予以轮候登记或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有住房面积以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核定。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2处或2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的,该转让住房建筑面积应当纳入自有住房面积合计范围。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等的查询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产权或备案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管理实施机构应当配合及协助。

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无产权登记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协助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准,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年限要求的,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居住地所处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二)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社会保险证明以本省、市社保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情况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二)人均财产值,按登记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计算,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情况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由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所处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并采取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并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意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对象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顺序、优先保障排序、申请人家庭人数及配租房源户型面积等,确定配租选房分类范围、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组织配租选房工作。配租选房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配租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核准具备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并已轮候登记,且现仍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其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三)申请人属孤儿、孤寡老人、本省或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四)申请人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的。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及侨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

(六)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危房的。

(七)其他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本市原已建成未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轮候登记对象的配租保障需求。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对象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当不低于经核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及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计。

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一)未按住房配租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配租选房,或者不同意接受当期住房配租安排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申请人第一次取得但又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可参加下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连续2 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适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由房屋租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签订的住房配租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住房。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准予续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或本市直管公房应当退出。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经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承租人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配租调整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跨辖区调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及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在存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由调整后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该承租人签订住房配租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承租人重新申请及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原住房租赁关系合同应当终止并退出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统筹考虑,按略低于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同地段(片区)、同类型的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水平,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承租人支付住房租金能力等因素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管理制度,满足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可承受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实际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原已建成并配租入住的本市廉租住房及双困房,承租人经复核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规定的,房屋租金可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水平执行,过渡期限为1年半。经公布的配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低于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水平的,按就低原则核算房屋租金。

过渡期限届满且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复核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规定,但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其租金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具有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按实际配租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准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核算租金,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且申请人家庭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免收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经核准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公布的配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核算租金。

(二)申请人家庭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按所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租金标准的20%核算租金。

市政府对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计收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出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及以下的,按公布的租金标准的80%核算租金。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运营权归属管理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及其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区财政,并确保依规定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可依规定对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统筹安排及调剂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跨辖区配租管理的,出租人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取住房租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七章 货币补贴

第四十一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条件是:具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差额补贴的方法核定及发放。货币补贴发放起始点自申请人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当月份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补贴额度按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确定。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货币补贴对象选择实物配租的,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经核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存在差额面积,不足的部分可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差额补贴款额可用于冲抵房屋租金。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对象选择实物配租的,在轮候期间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货币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已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可重新核算及续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签订货币补贴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货币补贴对象当年可领取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当于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第四十六条 货币补贴对象信息及发放结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补贴发放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也可以按市场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管理。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本省或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可免缴所承租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市场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可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免缴的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总额,直接给予物业服务机构相应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可从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资金中列入。

第四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的中修和大修等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可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商确定。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房屋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设备更新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优先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区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

承租人负有保护配租住房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依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催报。

第五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保障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属待保障轮候的,可继续实施轮候登记;已实施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可保留原保障方式。

本市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家庭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货币补贴发放额度等重新进行核定。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在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腾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被终止后仍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应当退还: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市公布的收入标准的。

(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市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市公布的财产值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其他非政策性优惠的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意见书;已经实施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终止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腾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已经实施保障的,应当同时解除已签订的保障协议,终止住房货币补贴或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未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摧告仍未申请退出的。

(二)采取瞒报虚报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弄虚作假、贿赂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三)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第五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送达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的期限内实施搬迁并腾退所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公布的所配租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核收租金。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在搬迁期内的住房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自有住房,且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应当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参照该项目所处的同地段(片区)、同类型的普通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调查及提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审核后联合公布施行,并适时调整。

第六十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诚信记录信息管理,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其记载入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一)不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催报仍未报送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不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存有不诚信记录的保障对象,按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再次申请本市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优先保障的资格。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管理、租赁合同履行及住房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者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造成房屋长期闲置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对该房源重新调剂安排使用。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应当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申请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申请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管理,限定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水平,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转让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出售、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自有住房,不包括司法裁判导致的自有住房产权转移。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扣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外,申请人家庭应当可享受政府提供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人家庭已实际取得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布的住房租金标准及本办法规定核算并计收房屋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承租住房。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本市原有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双困房保障对象直接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范围。

在租赁期间,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原双困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复核不符合本市原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条件规定,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第七十条 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及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社会机构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建设并用于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其配租对象、配租办法等,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社会机构应当将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及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及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并由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xx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国家及省、市政府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规定补交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价款等费用。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区公租房的指导、监督、审批和备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2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2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八条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区连续稳定工作达两年的,且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可以联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的可申请公租房。

第十条申请租赁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领取申请区公租房分配相关表格,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及时提交资料;在我区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申请及提交相关资料。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社区(居委会、村)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应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收入、住房情况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进行审核并在社区(居委会、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民生办)、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共同调查核实、会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领导组进行审批。

(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申请人为我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并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六)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签确定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抽取承租的公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低层房屋。

(七)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本次配租作废,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八)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在三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委托公租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已配租公租房的物业服务、租金收取、房屋腾退等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租房房租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即按市、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专用票据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领取,公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住保办申请领取专用票据,负责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时缴入专用账户。区住房保障领导组根据区政府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拨乡镇街,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租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申请人应据实申报合理选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租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十五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十六条《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长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性质,只能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退回公租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并恢复原样。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公租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择优录用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全区统一选聘物业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租房承租户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条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公租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不属于独立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承租人应服从物业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所在乡镇街应做好监督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制度,日常维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大型维修和专项维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预算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公租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租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当退出公租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出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满足政策允许的租赁时间,且符合购买条件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公租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三十一条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购买的公租房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租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应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外,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6

我校现有房屋对外进行公开招租,欢迎合格的承租人参与承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学校二号大门对面的职工食堂4楼房屋,房屋面积约500m²,房屋装修完善,该房屋适合写字办公、茶楼。

该房屋以年租金40000.00元为底价基数进行竞价招租。

二、承租条件:

(一)竞租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投标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委托书。

(二)承租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三)本次招租,竞租人自行到现场勘验。

(四)竞租人报名时应说明竞标门面号。

三、要求:

(一)竞租人的竞租报价必须高于上述招租底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二)具体租赁起止日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以现状出租。

(四)承租方进行装修装饰须经租赁人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租赁人所有,未经租赁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五)承租方不得转租或将租赁房屋出借他人使用或以合作名义进行转租,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租赁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七)租赁人保证提供招租的房产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所有门面经营不准超出学校招标经营范围。对招租标的物设定用途,位于居民区、学校等周边区域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经营范围包括:高污染、噪声大、气味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的食品加工店、歌舞厅、冷作加工、汽车货运、机械维修等经营项目,即“不扰民项目”。

四、报名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下午16:00点止。

(二)报名地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政楼107室)

五、其它事项

(一)竞标时间及地点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布。

(二)竞租人可进行本次招租中多个门面竞标。

(三)为保证竞标的公平与公正性,竞标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0元人民币,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3日内全额退还;未履行中标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老师 、吴老师

联系电话:023-58563025

房屋招租通告范文二

根据《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xx市人才安居办法》、《xx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xx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xx园)的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xx园为地铁xx西车辆段上盖保障房,位于南山区大南山西南侧,预计2016年7月底前交付使用。该项目总房源3208套,其中1564套面向社会配租;1644套定向配租,其中6套预留作为维保用房。

二、配租对象

(一)社会配租对象

社会配租对象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具体名单可登录以下网站查看:

xx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

xx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址:

(二)定向配租对象

定向配租对象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及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总部企业人才,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三、具体房源及分布

(一)面向在册轮候人配租房源

1564套,包括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240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上述房源分布在5、7、9、10栋。

(二)定向配租房源

1644套,包括单身公寓104套(建筑面积约38㎡)、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024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三房一厅(大)192套(建筑面积100-109㎡);其中预留6套安排作为维保用房。上述房源分布在1、2、3、4、6、8栋。

上述房源单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xx市地籍测绘大队最终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四、配租方式及程序

面向在册轮候人的配租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选房排位规则

本次配租的选房排位顺序将根据认租家庭在轮候册中的轮候排序依次确定。轮候排序相同的,按照规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二)配租房源面积标准

以在册轮候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配置房源面积。单身居民可选一房一厅;两人家庭可选一房一厅和建筑面积57.5㎡以下的两房一厅;三人及以上家庭可选本次公开配租房源所有户型。

两人家庭可选的两房一厅户型具体套数,待xx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最终的测绘报告后另行公布。

(三)配租程序

1.网上认租。

有意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册轮候人凭备案回执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登录xx市住房和建设局或xx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网站,点击“保障性住房全流程服务专题”中的“轮候申报”,网上确认家庭人口等信息,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

网上认租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9:00-2016年5月20日18:00。2016年5月20日18:00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

在册轮候人如轮候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住房、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户籍等),应在2016年5月20日前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市租赁中心申请变更。本次认租家庭的信息以2016年5月20日为确定时点。

市租赁中心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3913773(5条线)。

2.认租名单核查及公示。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网上认租的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核查,确定认租家庭名单及选房排位,并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选房和签约。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租家庭,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按规定申请续租),具体时间安排等另行通知。

由于项目现场各项竣工查验等工作尚在进行,出于安全原因不便安排现场看房。将通过网上看房形式,通过实景拍摄,形成房源现场场景的三维模型,各选房家庭仅通过电脑或手机端,即可对项目的周边环境、小区配套、样板房的室内格局和装修配置等情况进行浏览。网上看房指引将于选房前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敬请留意。

五、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太阳能热水收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

基准租金标准为23.1元/月·平方米;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为3.2元/月·平方米。

(三)太阳能供水收费标准

该项目为太阳能热水全覆盖,无集中辅助加热设施,已预留分户加热燃气管接口。市有关部门正在核定太阳能热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以经核定的价格为准,自实际使用开始计费。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xx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xx市住房和建设局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室”,投诉举报电话:83788218。

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七、重要提示

(一)认租家庭没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补交居住证,其已成年且仍没有本市户籍的,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根据《xx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认租家庭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三)因轮候人数众多,房源配完即止,请申请家庭密切关注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和通知通告,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四)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婚姻、计生、户籍、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五)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据《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xx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3913773(5条线)。

xx市住房和建设局

3月31日

房屋招租通告范文三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市财政局 xx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等相关规定,xx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建设进度组织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080套,其中火车北站项目308套,秀水花苑项目547套,保利茉莉公馆项目129套,金水龙泽苑项目96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xx区在2016年12月7日之前已取得《xx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xx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xx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到户籍地的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配租登记日期截止12月7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2、为方便申请人登记,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具体登记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具体登记日期见下表:

地 点:振华路155号xx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计分排序

依据《xx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发〔2014〕672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本次公开配租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2016年12月7日)为准。2016年12月15日,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通过《xx日报》、《xx晚报》、xx住房保障网、xx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三)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xx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xx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xx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五、监督举报电话:

xx区住房保障中心:

xx市住房保障中心:

xx区住房保障中心

10月31日

 

房屋招租通告相关文章:

1.房屋出租通告

2.房屋出租通告模板

3.出租屋通告范文

4.公开招租公告范文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7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8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9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例10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xx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xx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xx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xx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xx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