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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作要点模板(10篇)

时间:2022-05-03 21:17:28

合同工作要点

合同工作要点例1

积极贯彻《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市、区两级工商局以查处格式合同条款和合同欺诈为重点,狠抓格式合同备案和霸王条款整改,打击加盟经营和购销经营合同欺诈。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努力提升合同执法办案的质和量。

二、开展格式合同监管

提高合同监管效能,推进银行等行业格式合同整治,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完成“民生消费热点行业(银行业、电信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率达95%以上”的市级绩效目标。建立格式条款监管制度化、常态化监管模式:各工商所将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纳入市场巡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巡查;市、区工商局局组织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集中点评,曝光“霸王条款”;发动群众参与对不平等格式合同的监督、举报;全系统督促企业对不平等格式合同进行整改。

三、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手,针对民生消费特点,新制和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进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扩大合同示范文本文库,从源头规范和化解合同纠纷,增进交易安全。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的行政指导,将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的重要项目。全年新制或修订合同示范文本2件。

四、深化合同帮农工作

贯彻省工商局“四个一批”工作部署,丰富合同帮农内容,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规范合同签约,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引导农民增强合同保护和守约意识。鼓励并指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涉农企业的信用水平,丰富合同帮农活动内容。在远城区工商局、工商所中树立1-2家“合同帮农”标杆单位。

五、提高合同服务与保障工作水平

(一)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组织开展__年度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认定活动,推荐代表性企业申报部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认定,并积极组织我市诚信企业参加湖北省首届“文明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修订《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规则》,构建全市工商合同信用公示平台,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和日常监管,实施对已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

合同工作要点例2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合同工作要点例3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合同工作要点例4

    案例二: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丙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任务的需要,决定安排丙去青浦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丙表示不同意,丁公司最终以丙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对其违纪解除的决定。丙不服诉至法院。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丁公司对丙工作地点的变更为特定情形下的临时性调整,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因此丙作为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首先应该服从,因丙最终未服从,故丁公司据此对丙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在比较上述两起案件的判案结果后,笔者发现,在案例一中,法律并不要求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而是首先让当事人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协商,只有在协商不成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案例二中,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若其不服从,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劳动者违纪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为什么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却不尽相同?

    二、工作地点变更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所谓工作地点的变更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区域发生变化。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根据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是否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笔者认为可将工作地点的变更分为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工作地点临时变更两大类。

    所谓工作地点重大变更是指,工作地点的变更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变动甚大,已经无法从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础[1].例如案例一中,甲与乙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现乙公司因企业迁移之目的要求甲去北京工作,因甲的工作地点已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属由某一行政区域内向行政区域外调动,且企业的迁移往往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若甲至北京工作将使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此上述这种情况即构成了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

    所谓工作地点临时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暂时性的变更,且这种调动仅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内有效。例如案例二中,丙与丁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任务之需要,决定临时安排丙去青浦工作。由于丁公司为丙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且此次工作地点变更具有临时性,因此丙去青浦工作并不会造成其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故上述这种情况构成了工作地点的临时变更。

    三、工作地点变更下用工主导权与自由择业权之博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2].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的属性,所以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考核劳动者工作表现、处分劳动者等方面更为强势。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然而,由于劳动者是被企业雇佣的为企业从事非独立活动的人员,与拥有庞大资源的企业相比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工作过程中的招聘与解聘、命令与服从关系又使他们处于心理上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所谓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3].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的用工主导权会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进行博弈。原因在于,不论是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还是临时变更,用人单位总是基于自身享有的用工主导权而要求劳动者完全服从其管理与安排。相反,劳动者会因为自己享有自主择业权而主张用人单位对其的强制调动属于违法行为,不论该单位的工作安排是属重大亦或临时。笔者认为,“两权之争”不可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维护各自的权利而提出的观点虽具道理,但因采用“一刀切”的论证方法,实属片面之词。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对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临时变更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分类论证,以此来协调用工主导权与自主择业权之冲突。

    四、工作地点重大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案例一中,乙公司因发展之需要欲迁移至北京,这使得甲与乙公司原本签订的在上海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实质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上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则[4].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示公平结果,平衡、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如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一中乙公司对甲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属于情势变更之范畴,应适用上述规定,鉴于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乙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或者额外支付甲一个月工资后,与甲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工作地点临时变更当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之范畴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2月6日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对于此处所称的“充分合理性”,笔者认为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属生产经营之需要,且在给该劳动者带来工作不便的情况下,需为其提供相应的住宿并保证交通便利,例如当劳动者被调岗至郊区时,企业应为其安排宿舍或有班车接送亦或给予交通补贴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动,且劳动者必须对这种调动予以服从。该规定的本质在于将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纳入到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是对用人单位用工主导权的一种保护。

    在案例二中,丁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丙不服从工作安排,具体指向是丁公司由于出口任务的需要临时安排丙去青浦工作,但丙未服从该工作安排的事实。鉴于该工作地点的变更为特定情形下的临时性调整,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丙作为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首先应该服从,由于丙最终未服从,故丁公司据此对丙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六、对协商一致原则的限制解释——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谓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变更合同以及变更内容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协商一致原则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的适用是为了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公平地保护各方利益。由于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因此根据第35条的规定,若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作为处理工作地点变更的准则,能够有效地平衡与协调因工作地点变更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用工主导权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冲突,为劳资关系的和谐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合同工作要点例5

关键词 :建筑施工项目 合同的后评估 经济效益

一、建筑施工项目合同后评估管理的内涵及现状

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管理是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特殊环节,其具体评估时点,是签订合同之后及合同履行之前,即合同签订和执行之间的特定时段;其评估基础是项目中标合同,其评估目的是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其评估前提是编制成本预算,其具体行为内容是: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施工组织、施工成本及最终效益等情况,通过研究招投标文件和深入细致的现场及市场调查,进行全面地分析、测算和估价,预测工程项目的成本和经济效益,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管理是连接所签订合同及合同执行两个环节的关键纽带,也是提升项目经营质量确保获得最大效益的重要保证,同时还是寻找合法合理索赔点的基础,在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过,在实务层面,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管理却是最容易忽视的环节。

对此,笔者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关照范围,发现在公司制度章程、一线人员及研究等三个层面均不如人意。在公司的制度章程层面,只有极少数公司厘定有项目合同后评估管理方面的细则,另外有少量公司的制度规程中提及到合同后评估问题,不过大多数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在一线人员层面,只有少数财务或合同管理人员表示曾涉及该项工作,甚至有部分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没有合同后评估这个概念;在研究层面,虽然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研究热点之一,但在阐述合同管理各环节的时候,合同后评估往往被忽略掉。

二、推进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管理的主要要点

项目合同的后评估本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项,建筑施工项目的特殊性更加大了项目合同后评估管理的难度。目前,在初步推进建筑施工项目合同后评估管理的时候应该沿着抓重点的逻辑首先抓好几个主要要点。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确定评估主体。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管理工作并不可能针对特定的单一项目,而是着眼于应用在特定企业组织可能启动的系列建筑施工项目,涉及的相关方比较多,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组织主体推进和工作机制支撑。对此,主要应该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确定领导组织,一般应该有诸如总经理等岗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项目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及工程负责部门、劳务负责部门、设备负责部门、市场开发部门、财务支撑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其中,确保有人牵头协调;

二是根据特定企业组织建筑施工项目情况及相关部门的设置情况,明确工程负责部门、劳务负责部门、设备负责部门、市场开发部门、财务支撑部门的各自职责,确保各微观事项有专人负责;三是根据特定企业组织信息系统构建情况及具体工作机制的完善情况,尽量依托信息系统,打造建筑项目施工后评估管理各参与方的工作机制,确保他们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协调和谐,确保后评估工作可以有序推进。

其次,收集评估依据。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实际上是将实际预期发生情况和所签订合同之间的一种对比和分析,所以在确定评估组织主体之后,第二个重点应该是收集评估证据。对此,主要内容是一个前提和一个重点。一个前提是研究所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投标报价中的降造系数、不平衡报价等隐含的信息,掌握工程概况及业主的要求条件,通过合同熟悉相关事项,确定评估证据收集的重点和方向,以便确保后续工作有的放矢;一个重点是强化现场勘查,以实地田野调查的方式获取建筑材料、施工条件、水土人情、工程辅助企业、当地行情等各方面的情况。比如在施工条件方面,主要完成主要完成砼搅拌站、存梁场、改良土(级配碎石)、拌合站、轨料场等材料厂的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查一定是现场进行的,坚持获取一手可信材料,以确保评估证据的可行度和相关性。

再次,强化审核重心。在建筑施工合同的后评估管理中,需要强化的审核重心有两点,一是施工图纸,要在现场复测确定现场实际工作量的基础上,完成合同、施工图及实际工程数量对照表;二是施工组织设计,从降低施工成本方面考虑,如供水供电方式,施工队伍的选择,机械设备的配置,土方调配方式、购土及取土运距,材料的利用,主要工程的组织方式,料价的招议标确定方式等,经多方研讨论证,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对主要工程进行多方案的比选和优化。在此基础上编制成本预(估)算,即依据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方案,计算工程实际工作量,对比中标合同价,分析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算价,计算项目成本。

最后,优化调整策划索赔。在对审核重心进行分析审核的基础上,尤其是基于对成本预算与中标合同价的对比分析,进一步优化调整施工组织方案,在优化调整中分析成本预算价,不断地使成本降低至最合理点,最终确定各项经济指标及费用。另外,还应该从分析确定的指标中进一步找出经营的风险之处,以此制订项目索赔策划,以便最大化地维护公司及项目组的利益。

三、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推进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除了紧抓如上所言的各主要要点外,还应该注意如下几方面事项,一应该认识到位,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实际上是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关照预期实务的一种评估,实际上依旧是项目评估,虽然可以考虑根据合同索赔,但本身不是以修正合同为目的的合同评估;二应该实事求是,确保在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信息,诸如主要原料市场供应、气候及地理条件、运输能力及状况、劳动力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的相关信息都应该确保真实,并且信息范围尽量全面,避免虚假或片面;三应该合理可行,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的目的是为企业组织或项目组提升经济效益,不过鉴于合同已经签订,经济效益潜力的发掘存在一个限度,即存在一个合理范围,在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过程中应该正式这个限度,而不是为经济效益不惜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四应该尽量准确精细,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的后评估实际上是基于既定合同对施工项目推进的一种预期、评估和优化,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后续环节也就是合同执行环节发挥作用,为了确保这一点应该尽量准确精细,尤其是在编制成本预算的时候更应如此。

参考文献:

合同工作要点例6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大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结合“春风行动”和“2009年农民工维权行动”,继续以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采矿业,居民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力度,实现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乡镇,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08年基础上要提高3-5个百分点。

三、工作措施

1、开展有计划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要结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通过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2、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制定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要结合推进劳动用工制度建设,搞好摸底调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册,准确掌握本地区用工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结合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继续抓好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推动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3、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市(县)、区要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年检和巡检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妥善处理好柔与刚性执法的关系,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有违法行为的困难企业,坚持宣传教育在先,责令整改先行,处理处罚在后。指导企业依法用工,减少违法成本。

4、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五部门将“春暖行动”纳入“双合同月”活动中,拟于近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挥建委等相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确保重点行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促进中小型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发挥联系示范点的带头作用。确定鲅鱼圈区、老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产业基地为此次“春暖行动”的重点联系示范点,各市(县)、区也要确定3-5个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联系示范点,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重点帮助,运用典型示范作用推动企业与农民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3.28?2009.4.8)

各市(县)、区要制定“春暖行动”计划,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进行动员和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工作开展阶段(2009.4.9?2009.5.20)

各市(县)、区要开展专项监查活动,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对本地区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指导、服务工作。市“春暖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县)、区进行实地抽查,并对示范点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与验收阶段(2009.5.21?2009.5.31)

各市(县)、区要认真总结此次“春暖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书面材料。

五、工作要求

1、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春暖行动”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区和企业,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合同工作要点例7

(一)加大合同帮扶工作力度。各工商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大涉农合同帮扶的工作力度。在合同帮扶工作中,要重点围绕合同指导、监督、执法等各项职能,在建立完善合同帮扶机制上下功夫。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选择有特色的农产品或辖区主要经济作物等作为合同帮扶的切入点,以重点涉农龙头企业为合同帮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以合同规范促进合同农业稳步发展,以合同监管巩固农业既有成果,以合同执法保障合同农业良好环境。

(二)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合同帮扶工作水平。要针对涉农合同双方法律意识薄弱、签约率不高、合同条款不规范、履约和毁约比较随意、涉农合同双方互信度低等问题,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帮农工作水平。

_、建立合同法律培训制度,为推动合同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推进合同帮农工作中,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夯实合同农业发展的基础。

_、建立完善合同帮农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为农业合同双方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过在乡镇建立“合同帮扶工作指导服务站”、“合同指导员”形式,采取跟紧跟近企业的办法,推行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现场对合同签约指导、合同履约监督、简单的合同调解,规范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农业交易秩序,推动合同农业稳步健康发展。

(三)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大力表彰诚信守法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农村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动态监管。

(四)要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快捷、简便、高效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合同纠纷,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涉农合同欺诈的特点、形式和规律,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二、实施步骤

合同帮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____年_月至_月)

(一)制定方案,建章立制。各工商所要制定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同乡政府协调,建立“合同帮扶工作指导服务站”,确定“合同指导员”,完善合同帮农的各种工作制度。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各工商所要对辖区涉农企业的登记、合同使用、订单份数、涉农户数、亩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起涉农合同企业台账。

(三)开展法律宣传,规范合同文本。各工商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户学习《合同法》、《农民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农户发展“订单农业”,推广使用规范合同格式,针对“订单农业”,履约难的问题,帮助企业,农户建立利益和风险共担的机制,增强企业、农户依法履行农业订单的法律意识。

(四)深入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对订单农业合同进行检查指导,填写“合同指导意见书”,采取政策咨询、资信调查等手段对订单签约的企业进行审查,防范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_月__日前将第一阶段工作小结报市场合同监管科。

第二阶段(____年_月至_月)

在夏、秋收之前对涉农企业和农户签约的“订单合同”进行走访,填写“合同履行提示书”,提醒合同双方按时履约。做好事中督导工作

_月__日前将第二阶段工作小结报市场合同监管科。

第三阶段(____年_月至__月)

做好涉农合同纠纷的调解,打击合同欺诈,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帮助合同双方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依法查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类合同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阶段(____年__月__日)

各工商所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的措施、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于__月__日前报市场合同监管科。同时评选出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适时进行表彰公示。

三、工作要求

合同工作要点例8

甲方: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条文解析】

这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只有存在明确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才能正常履行。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两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即该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是独立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该用人单位是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享受者和承担者。

【范本条款】

劳动者基本信息

乙方:_______性别: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 市)_______区( 县)_______街道( 乡镇)

其他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

【条文解析】

这也是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了解应聘者的基本信息,一是为了确认该员工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二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便于及时联系其家人。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一出生便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自16 周岁始,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范本条款】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____(如经营管理/ 行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工作内容一般又称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究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础,因而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对工作岗位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有不同的考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希望劳动者一专多能、一个人能够完成多项工作,尽可能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将职位设计得更为宽泛,如约定为经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行政职位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依据约定对职工轮岗,从而避免一个职工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企业专项信息集中在少数职工手里。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很多劳动者认同“一招鲜,吃遍天”的发展思路,希望自己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自己在人才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因此,劳动者普遍希望自己可以在某一个固定岗位上工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者应尽可能将自己的职位约定得更为专业,如行政主管、会计事务主管、法律事务主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特别是对于某些专业人才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频繁地更换工作岗位意味着专业技能的丧失。另外,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一般明确具体的管理职位合适,这样便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义务。

本条文第二款约定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在未征得用人单位(雇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有任何兼职及从事任何其他受雇工作的行为。因为劳动者从事其他兼职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对本职工作的投入,甚至可能将用人单位的一些重要信息外泄,从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第二款的约定对于约束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还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旦劳动者出现兼职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依约要求劳动者给予赔偿。当然,劳动者业余时间自己为家庭服务、独自完成一些科研或相关的工作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劳动合同”成为一个职场中曝光率最高的词汇。签订劳动合同必备哪些条款?又有哪些条款会暗藏杀机?《职业》从本期开始,特邀劳动法资深律师黄乐平,用简洁易懂的语言为您解读劳动合同范本的关键条款,为你送上一份“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范本条款】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关于确定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依据的约定,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遵循的法定条款。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涉及到工作岗位的方方面面,通过劳动合同予以约定,显然不太现实。考虑到相近工作岗位的比较,用人单位一般会在规章制度中作统一的规定。企业确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内容。2. 民主程序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制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般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少的单位应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修改、表决通过,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3.公示。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全体职工普遍知晓的规章制度,才对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拘束力。

【范本条款】

第五条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关于工作职责的要求来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具体说就是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作量。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不合常理地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无法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应届生没有工作经验、专业不对口、劳动者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等。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如果单位尽到上述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确实不具备在该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单位据此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范本条款】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本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临时性变更工作内容的约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性事件、临时性工作任务,如发生生产事故的紧急抢修、应急性订单剧增需要扩大产能、应付主管部门的行业验收达标等。本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既然是临时,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没有时间限制,那就变成了调整工作岗位,要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劳动者本人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办理。

【范本条款】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的_______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地点:_______市_______区(或某一范围内,如北京市三环以里,省会城市或地级市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子公司;或者是甲方的指定工作区域,如北京市城八区,华东区域的子公司办公地)。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空间之所在,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以及劳动者的发展机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对此进行具体约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不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可以减少自己的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以不受约束。但是,约定工作地点有利于留住人才,特别是在招聘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承诺更容易取得劳动者的信任,而且明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居乐业。况且在现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企业提供的工作地点如果不符合劳动者的期望,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一定要坚持约定工作地点,特别是对于设有诸多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而言,因为不同的工作地点在工资待遇、生活环境、发展机会上有很大的区别。毕竟频繁地更换工作岗位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何况地域的迁徙也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成本。

【范本条款】

第八条 甲方因为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变更乙方办公地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调整事宜按变更劳动合同办理,按本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变化,办公地点需要变更,用人单位的所有工作岗位的履行地点都要发生变化,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工作地点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于需要兼顾子女上学的女职工而言就更为重要了。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是用人单位提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范本条款】

合同工作要点例9

(2006年6月2日)

同志们:

我们用两个半天的时间,就农民工维权和外资企业建会进行了现场考察和经验交流,刚才,登菊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传达了全总领导干部高级研讨班的精神,强调了农民工维权和外资企业建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总结了各地的先进经验,部署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和外资企业建会的工作。特别是登菊同志强调的我们在下一步这两项重点工作当中,要紧扣三个环节,突出三个重点,强化三大措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地贯彻落实。这次会议虽然时间很短,但大家普遍感到特色突出、收获很大。

会议的三大特色:

一是会议的时机选择得好。这次会议是在全省工会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兆国主席在全国工会领导干部高级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和春兰同志来川调研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会议着力研究当前工会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准确把握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深刻内涵,深入研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准确把握工会组织体制的特点,深入研究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特别是外资企业工会建设问题,充分体现了理论创新与工作创新的结合。

二是会议的主题把握得好。今年,全总提出的四项重点工作,农民工维权和外资企业建会都是其中的重点。这次会议,着重总结交流各地在农民工维权和外资企业建会两大领域的典型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完善进一步推进这两方面重点工作的措施,对我们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题,开创全省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充分地体现了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结合。

三是会议的开法很有新意。从内容上,注重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从方法上,注重学习借鉴别人(重庆)与总结提炼自身相结合;从形式上,注意做到现场考察与集中交流相结合,包括多媒体也是首次在会议上运用。大家普遍反映,本次会议时间紧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率较高。

会议的三大收获:

通过参加会议,不少同志们普遍反映:

一是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共识。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登菊同志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高度,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深刻阐明了加强农民工维权和外企工会组建两项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强调农民工维权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外企工会组建是工会建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出了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工作的重要部署,大家感到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增强了做好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启发了思路,坚定了信心。会议交流的典型经验,具有很多鲜活的特点:如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党工共建形成工作格局;整合资源,多方联动,工作措施形成整体合力;明确责任,强化激励,破解难题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启发教育,劳资协调形成互利双赢。大家感到,这次会议提供的典型经验,都是从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和借鉴作用,坚定了完成今年任务的决心和信心,,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三是明确了目标,增添了措施。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和外企工会组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特别强调在坚持继承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外,更要注重思路创新和方法创新。大家表示一定要通过学习和调研,不断提高工会整体工作水平,努力达到登菊同志提出的“单项工作创一流、综合工作争上游”的目标。

贯彻会议精神的主要要求

关于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是抓源头。

①要着力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抓。宏观维权要提得出源头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建议,提得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这也是检验我们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促成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加强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文件出台。微观维权要在维权关口前移上下工夫——积极推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兆国同志多次强调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当前,要以外资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努力实现劳动合同工作的新突破,并通过加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扩大集体合同对中小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覆盖面,保证劳动合同的履约落实。各级工会应把推动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推进外资企业建会、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其在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②要着力输出与输入两个环节结合起来抓。这应成为全省各级工会深入调研、重点破解的一个课题。应该说,我们一些地方已经做了比较好的探索,但从整个面上来说,还要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抓输出,就是要大力加强劳务输出大县的劳务输出重点村的村级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另一方面对他们进行素质培训,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工会知识,培训维权能力;抓输入,就是输入地和用工企业大力做好工会组建工作,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办好农民工夜校,提高农民工素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输入要有输入的特点,主要是改善两个环境、提高一个素质、丰富一个生活。输出地在培训中就是要强调工作技能、法律知识、维权能力。输出与输入要相结合,两个环节结合起来抓。

③要着力增强业主意识与增强员工意愿结合起来抓。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还比较薄弱,刚才登菊同志讲了,我们一方面要抓业主的意识,通过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宣讲,推动业主依法支持企业工会的建立;一方面要抓员工的意愿,通过引导、动员企业员工,提高认识、增强意愿,积极参与到组建工会、加入工会、维护权益的工会活动中来。通过,农村包围城市,主攻与佯攻相结合,实现突破。业主有建会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开展建会工作;员工的建会入会意识调动起来,可以有效地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

二是抓创新。

工会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兆国同志在全国工会领导干部高级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工会理论创新的“三大意义、五大问题、四大原则”,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

①认真学习,创新理念。各地、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前不久全总工会领导干部研讨班的精神,特别是兆国同志重要讲话中提出的“三个意义”、“五个问题”、“四项原则”。省总将在8月召开的全省工会领导干部学习工作会上,深入学习兆国同志的重要讲话,邀请专家授课进行专题辅导,提高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认识,深刻领会加强工会理论研究推动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理念。

②深入调研,破解难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紧紧围绕兆国同志提出的中国工会面临的理论和实践的五大问题,结合省总今年安排的调研课题,多层面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一是由省总领导带队开展专题调研。二是选取有关市州组织专题调研,今年要准备选择部分市州来进行一些重点专项课题的调研,拿出调研成果。三是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理论研究。要通过调研,摸清家底,把握规律,破解难题,促进发展。

③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总结分析今年的重点工作,进一步检查工作目标和重要举措的落实情况。要善于总结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我们各级工会组织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会组织建设、“创争”活动、职工技能大赛、职工职业道德建设、送温暖活动、企业工会建设、职工民主管理、金秋助学、法律援助等,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要从中发现规律和挖掘亮点,总结提升基层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同志们,工会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当中,我们要继续深入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归纳、提升、上升到理论的层次。这个归纳、提升很关键很重要。我们工会系统,特别是XX省工会系统,大家要在这一方面下功夫、花气力、见效果。总结还要进一步的提高,归纳还要进一步的提升,形成我们XX工作的特色特点,市州、产业要研究这个问题。去年我们到外省市去考察,感觉到他们在归纳提升上下的功夫比我们大,成效也就不一样。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要有工作创新理论创新的能力,把我们的工作和实力展示出来。由此才能获得更为清晰的工作思路,才能更好地发现矛盾、解决问题,思考对策,创新工作,也才能有助于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创新型组织。

合同工作要点例10

Abstract:Construction contract for building project of the employer and the contractor to complete the project targets or content and reached spec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document. Including the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contract etc.. Contract management is based on the legal, administrative means use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in building engineering. In this paper, first expounded the important meaning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n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Key words: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Contra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Difficulty;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业突飞猛进,但是当前,国众多建筑企业的工程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很薄弱,合同管理很多是流于形式,制度约束不足。因此规范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是社会经济的迫切需要,加强建筑合同管理能够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通过法律、法规及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建筑经济市场。一是建筑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逐步趋于完善,政府管理部门职能也在发生重大变化,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程度越来越低。在市场经济下,建筑施工合同必定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重要法律基础;二是建筑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各方的自律行为。当前,部分工程建设单位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缺失,自律行为较差,导致另一方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因此,因此,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能够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加以管理与规范,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稳定;三是加强建筑合同有利于建筑业参与国际性竞争。我国已在2011年加入了世贸组织,建筑市场已经对向国外,建筑市场的各种行为都要遵循国际市场规则,因此,加强建筑工程合管理,我国的建筑企业才能走向更广阔的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2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难点

2.1 阴阳合同的签订导致工程合同法律效能缺失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内合同内容表达的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图,目的规避政府管理或者逃避国家税收私下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建筑工程中这种阴阳合同严重违规行为。但是受一些“利益”的驱使,这种阴阳合同经常发生,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难点之一。

2.2招投标过程难以管理。

在建筑工程的合同全过程管理中,招投标管理和工程合同履行关系密切,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中,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的法律性文件等说控制的因素,通常在招投标时就已经明确制定。然而由于发包烦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为得到利益最大化,常常将招投标当作一个形式,这样就会导致招投标管理与工程合同实施管理形成脱节现象,这种脱节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一大难点。

2.3 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管理差异

在某项建筑工程中,项目建设通常工期长,跨度大,各种发包方式也五花八,譬如ECP交钥匙工程、BOT垫资完成工程、PC:采购-施工总承包、EP+CM: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等等,但是无论那一种承包方式,都会有总包与分包,这样就导致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都成为合同管理的内容,合同中条款中很容易出现遗漏、约定不明朗、交叉施工、内外架使用、垂直运输等管理难点。

2.4工程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

在当前建筑工程中,导致合同管理没有完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工程现场管理缺失,工程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没有索赔与反索赔的意识,对建筑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性条文认识不足,同时对工程清单的某项项目的相关特征描述不具体,不能明确化。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合同难以管理。

3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注意事项

可以说建筑项目的灵魂就是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基础,其签署的合理性或者成功与否,都会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特别是工程质量与成本。因此,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尤其是作为核心管理的合同管理。

3.1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要高效

当前,我国很多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在审查和审批合同不严格,在履行合同时约束缺失,因此,建筑企业迫切需要建立合同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将合同管理工作划归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管理,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3.2 制定严格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