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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现状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5-17 18:18:54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1

在研究中国破产法的现状(集中在有关跨界破产的立法空白及不成熟的司法实践)和引起广泛关注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基础上,作者根据国际上的最新发展,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破产程序规则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对中国的跨界破产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在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基础问题上,应当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并应设计具体的制度去支持;在管辖权方面,既要维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适当的管辖权自限;最后,应注意加强跨界破产案件中的国际合作,对外国破产程序给予合适的承认与协助。跨界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也称跨国破产、国际破产、涉外破产等,它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在这种情况下,处理该破产案件会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产生了诸多困难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贸易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跨界破产案件的发生与日俱增。但长期以来,对跨界破产领域法律问题的解决却是非常混乱而不一致的。鉴于各国的破产立法经常与其不同的政治目标及法律文化背景有密切联系, 因此对跨界破产的国际协调一直存在诸多困难。1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在该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7年通过的跨界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ies,下称“示范法”)、欧盟理事会2000年通过的破产程序规则(EU Regulation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下称“欧盟规则”)等,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理解与支持。2 中国二十多年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逐步从一个落后国家成长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投资与贸易将得到进一步的飞速发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也将日益全球化,中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越来越多的跨界破产案件。但遗憾的是,破产法在中国的发展比较缓慢,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长期以来被忽视了。3 尽管有少数几个案件或许能够暗示中国法院对跨界破产的某种态度,但缺乏具体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实践中的困难与不便。这种现状产生了许多问题,正如下文将要谈到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检视目前中国跨界破产所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国际实践,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一、中国跨界破产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破产还债程序”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其它相关法规。4 中国没有对各类企业、实体统一适用的破产法,也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则适用于非国有的企业法人。(一)有关跨界破产的法律空白 《企业破产法》包括6章43条,主要内容涉及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清算等。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破产法,该法实际上包含了双重政策目标,即限制大量适用破产救济措施,同时强调和解。考虑到大量适用企业破产法将会潜在地导致大量工人失业,产生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破产法在中国更多地只是作为破产威胁的一种工具。5 此外,缺乏真正的市场环境与相关配套立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破产法的消极适用。一些因素,例如对公司效率的不精确分析、破产对银行和其它国有公司的影响、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等,均使中国法院不是很积极地适用破产法去清算破产的国有企业。于是,尽管实际存在着大量的技术上已经破产的国有企业,但中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是非常少的。6 中国现行立法在跨界破产问题上是一个立法空白。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任何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适用。7 同时,该法没有关于跨界破产的任何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管可以适用于涉外企业法人,但其内容更为简单,未涉及跨界破产的特殊问题。其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均未有规定。需要提及的是,曾有广东和深圳的地方性法规比较简单地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它们分别是《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 司条例》8(下称《广东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9(下称《深圳条例》)。《深圳条例》第5条规定,依外国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国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从纯粹保护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方法可能是正确的。但特区法院拒绝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位于特区财产的效力,那么外国清算人为获得这些财产,需要重复提起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双重程序所需的费用必然会缩减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数额。同时,《深圳条例》也未回答特区法院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境外财产的效力如何。《广东条例》第40条规定,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产,其在特区的财产,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人提出处分意见。在实践中,当外国债权人或清算人希望取得债务人位于广东境内的财产时,股份转让的方法比直接移交更容易被接受一些。10 但对于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转让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程序一般比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程序简单一些。后者应取得中方的同意,目的在于保护中方的利益免受由于外方破产带来的过多消极影响,但前者并无此要求。11 此外,股份转让还需要经过当地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转让客商资产所得的款项,扣除核算费用、国家税收和境内的其他债务后,全部由客商人处理。12 这些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一方面,客商在境外的破产并不剥夺他处分其位于广东境内的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允许人取得客商在广东境内的财产,将其合并到境外程序中用于分配,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保护了中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一旦外方投资者在境外破产,很难做到绝对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这些规定也招致了不少批评,特别是在有关资产处置的行政干预方面。(二)有关跨界破产的司法实践尽管目前中国法律未规定跨界破产的问题,但有关案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特别是一旦外国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在境外被宣告破产,其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地位必然会成为一个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有关跨界破产的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困难,兹有几个案例暗示了人民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并不一致的实践与态度。1. 南洋纺织品商行宣告破产案南洋纺织品商行倒闭是首例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失败的案例。该商行由一家香港公司经营,属于外商独资企业。1983年,该商行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当时对其控股的母公司正在香港法院进行清算。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receiver)到深圳有关部门要求接管该商行在深圳的财产。法院只是简单地允许该接管人和当地政府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是接管人成功地控制了该商行位于深圳的财产,并将其用于香港的清算程序进行分配。13 当时有关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对这类问题应如何解决,是否承认香港程序也无先例可以借鉴。实际上,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并没有按照正式的破产程序来进行。14 但该案提示人们应当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这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1986年《深圳条例》的出台。2、荔湾区建筑公司案 在“荔湾区建筑公司诉欧美中国财产有限公司案”中,被告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几个合同。由于被告对合同的违约,原告在广州某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在香港进入清算程序,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在该案中,法院作出的裁决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原则,而很少关注香港的清算程序。15 进一步而言,法院的裁决没有承认香港程序中任命的清盘人,认为其缺乏在大陆的诉讼中代表被告的资格。因此,香港清盘人不能行使诸如《企业破产法》赋予清算组的权力。16 从跨界破产的角度来看,中国法院实际上适用了地域性方法来解决该案的问题。法院裁决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权益,也符合当时生效的《广东条例》中的若干原则。17 3、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BCCI)是一家总部设在卢森堡的跨国银行集团,曾在世界各国设有许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中国深圳也设有一家分行。1990年之后,BCCI 先后被六七十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作为BCCI深圳分 行的最大债权人,也向深圳中院提起宣告BCCI破产、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请求。深圳中院在1992年受理了该案。根据中国债权人的申请,深圳中院迅速冻结了BCCI深圳分行位于中国的财产。根据《深圳条例》第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深圳中院任命了清算组,负责BCCI深圳分行的清算。清算组的报告表明,BCCI深圳分行在中国的财产大约有2000万美元,而其负债达到8000万美元。中国债权人在深圳中院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相应的分配。18 BCCI破产案在20世纪90年代是颇具影响的跨界破产案,尽管在该案中存在全球清算程序,但中国债权人没有参加BCCI的全球清算。19 在处理跨界破产问题上,该案可以作为中国法院采取地域性方法的一个例证。当然,仅从非常有限的几个案例来概括中国关于跨界破产的司法实践是非常困难同时也是很不全面的。但可以看出,目前立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中国法院经常在实践中感到无所适从。毋庸置疑,保护中国债权人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而且完全可以理解的考虑因素,但是如果缺乏对目前国际实践的了解与接受,随着各国间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这一目的的实现恐怕将会越来越困难。更重要的是,跨界破产国际合作的观念对中国法院来讲仍然是很新的概念,这对进一步吸引外资和贸易、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最近,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某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这可能是中国法院正式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第一起案件,对于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跨界破产面临的问题――对广信破产案的若干分析1999年1月16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作为中国第一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信案以其所涉及的财产及外债数额之大,迅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该案至今尚未审结,但其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一)对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及外债登记问题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在各国破产法中都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但对审理广信案的中国法院来讲,做到这一点并非很容易。广信的债权人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而中国法律要求外债必须进行登记也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1、外国债权人与中国债权人除个人存款人外,广信有240多家中外债权人,分别来自大陆、香港、澳门、美国、日本、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中国以前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往往是由央行采取行政关闭的办法,外国债权人基本上获得了全额偿付。20 但在广信倒闭后,央行在1998年10月6日的关闭广信公告中,只是提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登记的外债和个人存款人有优先受偿权。这实际上暗示中国政府没有义务去承担广信的外债,外债不应当被期待象以往那样得到全额偿付。21 之后,广信破产更进一步剥夺了外国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即使它们的债务向外管局进行了登记。债权人,不论国外的还是国内的,都应当无例外地自行承担它们的经营或交易风险。22 这一举措招致了来自外国债权人的强烈批评,因为它们一向期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就破产法的原则而言,中国法院在这方面对中外债权人一视同仁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对未担保债权的偿付顺序为: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是税收,最后是普通债权。外国债权人要求优先偿付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如果外国债权人被给予优先权,国内债权人将明显地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而且从国际实践来看,属于同一级别的债权人理应享受同等的待遇,不论其国籍如何,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将外债置于比内债优先的地位。 2、已登记外债和未登记外债另一个与债权人待遇有关的问题源于中国的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外债必须经过外管局的同意并进行登记。23 换言之,未登记的外债不应当被承认和执行。在1999年10月22日举行的广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在申报的总额为38.9亿美元的债权中,只有24.33亿美元的债权能够被承认。不被承认的债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登记的外债。广东省高院宣布了这一决定并给予债权人15天的异议期。24异议之一涉及由广信对其香港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债权人认为这种担保不应当作为外债,因此不需要向外管局进行正式的登记 。25 但是,根据中国有关外债担保的法律,被担保人是指在中国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在境外注册但中方持有股份的企业。26 因此,广信对其香港子公司的担保应当属于外债的范畴,需要向外管局进行登记。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关于外债登记问题存在一种误解,即外债一旦向外管局进行登记,就等于取得了中国政府的担保。但事实上外债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监测对外借贷活动并统计外债资料。27 这种登记可以使借贷者获得使用人民币的授权,在必要时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以偿付其债权人。因中国目前实行外汇管制,人民币不能被自由兑换为外币。因此,一旦中国的借贷者没有足够的外汇资金来偿付其外债,则需要将其人民币资产兑换为相应的外币以偿付超过的部分。因此,外债登记无论如何只能被看作是监测资金流向的一种手段,而非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换言之,已登记的外债并不构成中国政府的主权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的义务。 3、个人存款人与公司债权人除公司债权人外,广信还有25000多个个人存款人。央行公告曾经提及海外债权人和个人存款人享有优先偿付权。事实上,广信的个人债权人的本金在破产程序之外得到了全额的偿付(但不包括利息)。虽然存款人本金是由广东省政府垫付资金进行偿还,而非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但此举仍然遭到了外国债权人的强烈批评。它们坚持认为,既然公告中涉及全额支付的一部分(至少本金部分),即优先偿付个人存款人,得到了兑现,则承诺的其它部分也是应该实现的。28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批评是有点道理的,因为对所有债权人应当平等对待。此外,广信接受个人存款本身即是违法行为,因为广信在性质上并非存贷款机构。29 相应地,受高息引诱的谋求“不合法”利益的存款人,本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30 但鉴于中国目前缺乏个人存款保险制度,不支付个人存款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广东省政府这样做是有其理由的。31(二)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在广信的许多借贷和资金市场交易中,广东省政府对境外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了所谓的安慰函。这些信函中谈到,在偿还广信所贷款项的本金与利息方面,广东省政府将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32 对不少拿到安慰函的境外借贷者而言,它们认为自己是在向非常有实力的广东省政府而不是向广信这样一个商业企业提供贷款,因此对所发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充满信心。广信最终走上破产道路使它们感到非常意外,其反应也比较强烈。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安慰函与正式的担保是不同的。即使在道义上讲,广东省政府应当敦促广信去积极偿还其债务,但安慰函毕竟不具有境外借贷者所期待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广东省政府并没有义务去偿还广信的负债。更重要的是,即使境外借贷者将安慰函视作担保,那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早已禁止政府机关对外债提供担保。33 因此,境外借贷者以安慰函中的承诺提出的债权要求没有能够获得承认。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与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不规范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境外借贷者也必须为它们对中国法律的缺乏了解付出代价。此外,当广信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它往往被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视为一个与广东省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具有所谓非常过硬的背景。当时,地方政府也确实经常参与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去,政府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没有能够完全分开。但是,近几年中国的情况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中国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让一些严重亏损并且没有挽救希望的公司破产,是优胜劣汰的必经之路,也是政府坚持其政策的明证。34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政府不应再斥巨资对那些明显没有希望的企业进行挽救。一个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混乱的公司,也不应再指望仅仅凭借一些关系或从地方政府获得的模糊的安慰函,能够很容易地获得信贷。在此意义上而言,广信破产虽然暂时打击了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但从长远看,政府真正实施市场经济的决心会使中国在国际上树立更为积极的形象。35 在广信案之后,那些往往依靠来自地方政府的非正规文件进行商业运作的境外公司应当非常谨慎,它们与中国企业的业务往来同样应严格遵守“贷款十诫”等市场经济的交易法则。36 (三)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与可撤销交易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 配等享有非常广泛的权力。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民法院应当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在广信案中,广东省高院任命的清算组成员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政府、中国银行、广发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这种人员组成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影响清算程序的公平进行等。37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闭广信的公告中,命令广信的证券交易业务转给广发证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在破产案件被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破产企业进行的某些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这些行为包括私分或低价转让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支付、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破产企业有这些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所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此,广信证券业务的转让是否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可能被质疑为一项可撤销交易,仍是一个问题。但由于清算组中有来自广发证券的代表,其作为利害关系方存在于清算组,可能会潜在地阻止类似异议的提出。 除广发证券外,清算组中还有成员来自中国银行,它是广信最大的债权人之一,同时也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清算组中还有广东省政府的官员和广信以前的管理人员。这些人所代表的各种利益之间很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同时,由于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对实现债权人平等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清算组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则会妨碍债权人平等目标的实现。应当说,产生这种状况主要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该法虽然赋予清算组广泛的权力,但对其人员组成的中立性却未加以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程序的需要。 此外,广信案还提出了一些别的问题,例如,怎样实现广信资产的最大化、节约破产成本、提高对债权人的整体偿付率,如何有效收回广信在境外的资产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对广信资产的变卖、考虑将广信集团的某些部分继续运营、甚至对整个案件进行实体的合并审理以及请求境外法院承认广信破产判决等。就资产的变现方法而言,是否通过公开市场拍卖、或将广信某部分作为继续运营的企业等,都将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广信是国有企业,在其资产进行拍卖时,外资购买这些资产可能会存在一些障碍。广信在许多中国公司中以国有股或法人股的形式持有股份,而这些股份被转让给外方时也会存在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使广信在资产变现时难以得到最好的价值。38 此外,在广信破产案中,广信总公司和其三个子公司分别由广东省高院、广州市中院、深圳市中院开始的四个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从实践角度而言,可能将整个案件进行实体合并审理会有益于全体债权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消灭所有关联公司间的求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使程序更为经济。39 但这些重要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均无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致使法院处理起来有些困难。广信案再一次证明,中国目前的破产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该案或许能够作为加速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催化剂。 三、未来的发展:改革与合作(一)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改革及其参照近年来破产法的改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破产法改革已日益成为国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破产法的改革也在多年前已经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94年全国人大组织成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开始进行统一的破产立法工作。1995年完成草案,至今历经多次修改但尚未提交通过。破产法草案的不少条款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总体上看是一部较好的法案。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对跨界破产考虑得仍然不足,仅有一个条款来规范这一重要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样做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对中国破产立法提出的需要。当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是否将资金投向某个市场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分析该国的法律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投资市场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大吸引力。对一国法律制度的分析必然包括该国的破产制度所能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40 因此,对中国而言,发展先进的、行之有效的跨界破产立法应当是经济立法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 跨界破产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属于非常新的问题,这方面的立法经验也相对欠缺。因此,在进行立法时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与完善的经验。前已提到的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与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在这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示范法的谈判有几十个代表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参与,因此其条文 内容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国家的要求,对解决跨界破产的困难问题提供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41 世界银行将该示范法推荐作为最有效和最迅速的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方法。该示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便利国际合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法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提供了若干较为统一的标准,并试图倡导相对一致的解决方法。42 示范法不仅可以被那些在现阶段已经实际面临许多跨界破产案件的国家作为借鉴,而且对那些潜在地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这类案件的国家更有参考价值。目前有一些国家,如墨西哥和厄尔特里亚等,已经采纳了示范法。同时,示范法在不少国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随着采纳示范法的国家的逐步增多,从事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公司将会产生更多的信心,这对促进各国的经济增长总体上是非常有利的。中国参与了示范法的谈判。尽管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完全采纳示范法的原则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但在进行破产立法时,适当考虑示范法的内容,将其作为中国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重要参考无疑是非常有用的。除示范法外,欧盟规则对跨界破产问题的协调在该领域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该规则的前身是《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EU Convention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43 尽管该公约由于英国拒绝签署而最终未能生效,但它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协调跨界破产问题40多年努力的一个里程碑。44 所幸的是,该公约最终被发展为一份规则,并已被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5月29日通过,将于2009年5月31日生效。中国有必要关注欧盟规则的内容,因为它与示范法一样,也代表了该领域中最好的一些实践经验。从对跨界破产问题的协调程度来讲,区域性的欧盟规则比示范法还要高一些。 (二)跨界破产的国际合作跨界破产中的国际合作对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分散、使资产价值最大化(例如将位于两国的生产设备合起来出售的价值会大于分散出售的价值)或为企业的重整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等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对成功处理这类案件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有几个基本的问题需要讨论。1、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在讨论如何有效处理跨界破产问题的时候,普遍性原则(universalism)与地域性原则(territorialism)始终是两个最主要的出发点。45 在通常意义上而言,普遍性原则主张由一个中心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进行全球性管理,外国法院或外国程序(如果有的话)最多只能起辅助或协助作用。地域性原则正好与此相反,它遵循严格的主权原则,通常与“攫取规则”(grab rule)相联系,并强调当地债权人的首要权利。尽管近年来理论界对普遍性原则的呼声甚高,但仍有不少国家在实践中采取地域性原则。46 实际上,纯粹的普遍性原则或地域性原则在实践中都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介于二者之间的“新实用主义” (new pragmatism)在近些年来占了上风。尽管普遍性原则在理论上可能是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最佳方法,但考虑到理想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距离,新实用主义似乎可以较大限度地满足跨界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它在相互冲突的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之间提供了折中的方法,在保护当地利益与便利国际合作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新实用主义还特别强调了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最有效和最经济管理的原则,这正是破产程序的所有当事人最关注的事项。47 就理论基础而言,示范法的目标在于通过促进没有互惠要求的各国间的相互承认与协助来发展跨界破产的国际合作。示范法并没有试图创造一种纯粹的普遍性原则,而是尊重当地程序的作用,甚至将这种尊重看作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因此,有人将示范法称作是基于“修正的普遍性原则” (modified universalism)或“合作的地域性原则”(cooperative territorialism)的一套规则或框架。48 同样,欧盟规则也采纳了修正的而非纯粹的普遍性理论,一方面倡导成员方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尊重成员方法律的独特性。49 因此,在基本理念上,示范法与欧盟规则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正符合近些年来在跨界破产的理论与实践上出现的新实用主义的潮流。按照惯常的思维方式,也有必 要确定中国的跨界破产立法应当坚持地域性原则,还是普遍性原则。这个问题通常重要到被认为是反映了一国对于跨界破产的基本态度。50 中国的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如地域性原则、51 有限制的地域性原则、52 相互承认原则53 以及普遍性原则54 等。最新的破产法草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基本上比较开放的态度。一方面,中国法院开始的清算、和解、重整及类似程序对于债务人位于国外的财产有效。另一方面,在中国境外由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法院开始的破产、和解、重整与类似程序,对于债务人位于中国的财产有效。但中国法院发现承认该程序有违于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其效力。 这一规定基本上比较符合目前的国际实践。但仅有这样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不少实际问题,特别是该草案没有涉及如何与外国法院进行合作的具体事项。鉴于跨界破产问题的复杂性,实际上近些年来这一领域的理论与主义之争已经越来越少,因为各国发现采取单纯的普遍性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够的,在这方面宣称自己的观点已无太大的意义。因此,从实用角度出发,最重要的是设计一套框架,便利本国法院与外国程序之间的合作,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破产法中仅仅有一个开放的态度,但无具体的配套制度去支持,在实践中必然缺乏可操作性。而参照示范法和欧盟规则的有关条款,在新的破产法中设专章对跨界破产的特殊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2、开始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在跨界破产案件中,管辖权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相应地,跨界破产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确定哪国法院有管辖权,或在多大限度上拥有管辖权。在这一问题上,近年来也有较为一致的发展趋势,即区分主要破产程序和非主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将对主要程序的管辖权一般赋予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s)所在地的法院。这种区分实际上反映了通过设立一个主要程序伴之以若干非主要程序或从属程序的方式来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根本需要。55 无论是示范法还是欧盟规则都支持了这种发展趋势。但对于何谓“主要利益中心”,示范法和欧盟规则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运用了一个可推翻的假设,即对于一个公司或法律实体而言,除非有相反证明,其主要利益中心应为其注册地。56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主要的利益中心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中国法中有关破产管辖的基本规定与示范法和欧盟规则是相符合的,尽管中国法目前没有采纳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这些法律也并非为解决跨界破产案件的专门需要所设计。但在跨界破产中,一个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在于确定债务人的真正利益中心,特别是当债务人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多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的注册地可能位于国际上的某个避税港,可能债务人仅仅有一个邮箱在那儿,其余什么也没有。债务人实际的利益中心可能位于别的国家,它根据当地法获取盈利和承担风险。57 这一问题对中国而言特别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入国,经常有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但其主要利益中心(即注册地)在境外。为解决这类问题,示范法和欧盟规则引入了营业所(establishment)的概念。债务人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院可以开始非主要破产程序。58 非主要程序的效力仅限于债务人位于当地的财产。这种对当地程序的尊重适应了中国的需要,同时可以避免外国程序过多地干预本国的破产体制。在跨界破产中,另外一个问题可能存在于中国法院对开始破产程序实际上拥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即使一家企业在中国没有住所地,但中国法院也可以基于财产的出现、代表机构、标的物位于中国等理由对其行使管辖。但在跨界破产的情况下,这种广泛的管辖权与国际上一般承认的管辖权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为便利跨界破产案件中中国法院与外国程序之间的合作,进行合适的管辖权自限看来是有必要的。 3、破产程序中的承认与协助示范法中关于跨界合作的第四章是其核心部分,其目标是使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率地实现最合适的结果。 当存在平行的、充分的当地破产程序时,59 示范法实际上是指令程序间的司法合作而非仅仅鼓励这种合作。60 示范法涉及的合作类型有:当地法院与外国法院以及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与直接联系、61 本国的管理人与外国法院和外国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与直接联系等。62 示范法第27条还规定了合作的形式,包括指定一人或机构按法院的指示行事、法院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法传递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法并不主张改变一国的实体破产法,而是主要通过一些程序事项上的要求来达到合作的目的。63 但在进行程序间的承认与合作时,示范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没有互惠的要求。另外,外国管理人和债权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一国法院构成了示范法非常有特色的方面。64 示范法第17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认一个外国程序。这种承认后相应地有两种不同效力。第一种效力是由承认本身自动引起的,这对组织有序和公平的跨界破产程序非常必要。65 第二种效力仅仅发生在法院裁定的情况下。66 当涉及中国的跨界破产案件产生时,有关的承认与合作至少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为使清算组能够根据中国法履行其职责,中国法院可能会寻求外国法院的协助。其次,为类似的目的,外国法院或管理人也可能寻求中国法院的协助。一旦中国采纳了示范法,中国法院可能会被要求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并对外国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协助,并应考虑到这种承认所产生的一些重要后果。当然,为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而采取的各项行动仍将受制于中国法院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示范法所唯一允许的公共政策例外。67对外国程序的承认与协助与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态度有关,《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几条规定。68 但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对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的合作构成了若干障碍。例如,当存在一个由外国法院作出的有效破产判决,但该外国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关系时,外国清算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另外提起一个独立的案件。之后,中国法院应当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以决定它是否与中国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当对其效力进行承认。严格说来,这其实是中国法院作出的一个独立的审判,并不涉及对外国程序的直接承认问题。外国破产判决在这里只是提供了一个诉因的作用。69 另外,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时,其所遵守的原则中有互惠要求。如果一个来自与中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要求从中国法院得到直接的承认与协助,很可能是不会成功的,除非这些要求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来进行。70 因此,如果中国将来采纳示范法,则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正。毫无疑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中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跨界破产案件,但现行的破产法远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从历史上看,《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规定主要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制订,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目前正逐步深化经济改革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那么破产立法应当处于改革的前沿。随着关于跨界破产的一些国际文件,特别是示范法和欧盟规则日益得到重视,应当说目前是变革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良好契机。但是,中国必须在管制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创造积极环境便利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否则,一部现代的破产法可能只是有名无实,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运作。为使示范法的原则能够在中国背景下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除采纳国际通行的原则与规则外,中国有必要认真检视现行的与破产有关的立法,逐步消除其与示范法之间的潜在冲突。Abstract: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several problems pertaining to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n important but ignored area in China. In this article, the current status of Chinese bankruptcy laws has been firstly addressed, with a focus on its legal blank on th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nd unsatisfactory judicial practice. Thereafter, the influential GITIC case has been analyzed, which further highlights the inadequacy of Chinese bankruptcy legislation and crying needs for its reform. Basing on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embodied in the UNCITRAL Model Law and EU Regulation, the gaps between Chinese bankruptcy laws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have been made clear. Accordingly, the developments of Chines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have been proposed in order to provide helpful references for the future legislation.1 See e.g., Charles D. Booth, 'Recognition of Foreign Bankruptcy: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of the Inconsistent Approaches of United States Courts', 66 Am. Bankr. L. J., p.135 (1992); See also Douglas Boshkoff, 'Some Gloomy Thoughts Concerning Cross-Border Insolvencies', 72 Wash. U. L.Q., p.936 (1994); Jay Lawrence Westbrook, 'Developments in Transnational Bankruptcy', 39 St. Louis U. L. J., p.745 (1995).2 除了示范法和欧盟规则外,近几年来还有一些别的项目也被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如世界银行于2001年4月通过的“有效的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制度的原则与指南”,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国家间的“跨国破产项目”,国际律师协会J委员 会承担的“跨界破产协议”等。 3 See Sheryl Miller, 'Institutional Impediments to the Enforcement of China's Bankruptcy Laws', 8 Int'l Legal Persp., p.188, 213 (1996); See also Steven L. Toronto, 'Bankruptcy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n the PRC: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Concerning Bankruptcy of Foreign Related Companies in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4 J. Chinese L., pp.290-91(1990).4 为实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7日颁布了有关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最高院破产意见),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了关于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最高院民诉法意见)。5 See Shirley S. Cho, 'Continuing Economic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ankruptcy Legislation Leads the Way', 19 Hastings Int'l & Comp. L. Rev., p. 745 (1996).6 关于这些因素的详细解释, see Steven L. Seebach, 'Bankruptcy behind the Great Wall: Should U.S. Business Seeking to Invest in the Emerging Chinese Market Be Wary?', 8 Transnat'l Law., pp.355-58 (1995). 7 对于《企业破产法》是否应当适用于涉外企业曾经有不少争论, see Henry R. Zheng,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inciples, Procedures and Practice', 19 Vand. J. Transnat'L, p.685(1987); See also Shirley S. Cho, supra note 5,&nb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2

尽管自从国家诞生之日起,只要涉及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思想或行为,都可视为是国家经济安全思想的萌芽。但是严格地说现代意义上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理论系统、科学的研究还只有仅仅几十年的历史,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理论也正在讨论、构建和形成之中。

一、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国家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理解:20世纪70年代之前,出于国际政治大环境的考虑,经济安全主要被看成是军事与政治安全的附属品。石油危机爆发之后,世界经济出现明显停滞,人们开始日益重视经济安全。90年代初冷战的结束加强了这种转变,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进一步上升,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经济安全展开研究。如Krauce和Nye把经济安全定义为“当一国有意识地地选择经济低效率以避免对外来经济冲击的脆弱性时,作为目标的经济安全就显现出来了”。Holsen和Waelboeck则认为,“国家可能把其影响国内经济水平的能力的削弱视为对经济安全的威胁,即使这种削弱并没有产生可见的经济损失”。90年代中后期,国际金融和债务危机接连爆发,经济安全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再局限于维护国家利益,而是维持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和保持居民正常生活。Moran认为经济安全“强调开放与对国家自的侵蚀之间的联系, 贸易、金融一体化和货币相互依存是国家安全政策中的薄弱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西方学者开始对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展开相关研究,主要探讨了以下领域:

从国际分工格局研究。Ragnar Narkse认为, 国际分工格局的不平等增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衡,使处于边缘化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畸形发展。Amin认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经济依附产生了国内经济不稳、受外资控制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以Prebish、Singer和Bhagwati等人为代表的贫困化增长理论支持者则认为,处于分工低阶梯的发展中国家,大量增加出口缺乏价格和收入弹性的初级产品必然造成价格大幅下跌,使得本国的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前绝对下降,出现福利恶化的“贫困化增长’。

从贸易自由化研究。Smair Amin指出发达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使后者陷入比较优势陷阱,损害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和贸易安全。Perbishc认为自由贸易导致本国经济过度依赖国外,因此必须保护并培育民族产业体系。J.A.Brander、B.J.Spencer和P.R.Krugman等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强调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进出口贸易的适度干预,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

从国际资本流动研究。Andrew K.Rose和Chales Wyploze提出金融危机的传递效应会影响其它贸易国的经济安全。Radelet和Sachs发现大量的短期国际资金流动与发展中国家发生金融危机有着密切的联系。而Jerry Frankel和Andrew.K.Rose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对短期资本的依赖程度越高,出现危机的可能性越大。Hemrna.Mlildoc和Stihgzt等提出在金融发展的初期,需采取一定的约束政策以保护和激励本国的金融产业。

从跨国公司的影响研究。Heymer.S.H.认为跨国公司可能使东道国的经济和经济利益受到侵蚀。Burnell指出跨国公司正忙于将发展中国家中的经济或产业变成自己的附庸。小岛清认为发展中国家对于跨国公司投资的过度依赖可能会陷入“利用外资的陷阱”。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式被提出。1994年,中国社科院出版了《中国经济面临的危险——国家经济安全论》,这是我国第一本系统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专著。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安全开始受到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普遍重视。1999年出版的《超越危机———国家经济安全的监测预警》一书首次建立了我国经济安全监测预警的量化指标体系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计量模型。

赵英是我国最早提出国家经济安全概念的学者,他强调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状态,认为“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指维持国家经济正常运转,不受内外环境干扰、威胁、破坏的一种状态”,和他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还有郑通汉和丁志刚。张幼文和黄俊军主要从金融全球化的角度界定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 “从最狭义上说,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开放条件下一国如何防止金融乃至整个经济受到来自于外部的冲击引发动荡并导致国民财富的大量流失”。雷家骕和吕有志则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不受根本威胁”。

除了界定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外,我国学者还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经济安全展开了研究。

江涌、万君康等探讨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具体内容。江涌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最根本的内容是一国对关键资源的支配和控制。万君康认为国家经济安全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金融安全、经济信息安全和产业安全。其中,金融安全是核心, 经济信息安全是基础, 而产业安全是基本内容。

顾海兵、杜人淮、王恕立等对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估标准进行了研究。顾海兵选取了市场安全、产业安全、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四项指标。杜人淮提出衡量的标准是国内市场结构状况、股权和利润的分配等比率的状况、社会收益效应和社会成本效应状况、本国外债规模和配套资产、外汇储备状况以及一国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状况。王恕立提出的三个主要经济指标是市场占有率、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依存度。

魏栓成和段进军等对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因素进行了研究。魏栓成认为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段进军提出的影响因素包括:科技产业和经济竞争力,经济体制,财政金融和外贸外汇,国外市场,能源、资源和海上运输线。

李海舰和周肇光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展开了研究。李海舰认为要从对外经济开放角度、国民经济全局、区域经济联盟等不同的角度来构筑国家经济安全机制。周肇光则提出应当从生产、分配、交换和金融四个方面着手,建立“三控型”民族企业保护机制、“双限”理性控制机制、外贸宏观保护机制和多层次金融监管机制。

就外资并购角度而言,中国社科院所属的全球并购研究中心是国内最早的呼吁关注外资并购引发国家经济安全危机的机构。中心的研究学者专门撰文指出影响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五点:冷战思维的延续、全球经济游戏规则的调整、全球并购过程中的价值“剥削”过程,全球公司对中国重要产业的压制以及中国对全球经济周期的依赖。2005年4月,全国工商联并购工会公开发表了《高度关注全球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白皮书,描述了跨国公司对我国行业的垄断状况,提出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或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强力抢夺中国市场,对许多行业实现了垄断或者处于垄断的临界点,增加了我国经济的潜在风险。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整体看来,国内外理论学界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已经开展得较为深入,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本文的研究工作提供了不少裨益。但是已有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国内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从研究层面来看,国内研究缺乏国际性和战略性的视角

对于外资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关系的研究,国外的研究比较成熟规范,国内研究还普遍缺乏国际性战略性视角,而且实证研究也才在近年得到理论界的重视。发达国家很早就已将国家经济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层次展开研究,并制定有专门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我国理论界在这方面的研究视角往往还只停留在产业和企业层面,很少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甚至国际层面。

2.从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缺乏全局性和实践性的视角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理论界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容易局限于细节工作,如大部分研究文献将经济安全分解为部门经济安全来研究,如产业安全、金融安全、财政安全等,从而缺乏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整体把握。在实践方面,现有文献往往沿袭国外理论学界的研究模式,忽略了我国处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没有将当前我国政府转变经济职能的重点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联系起来,从而使得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不大。

3.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内研究忽视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实质问题

目前国内理论学界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的重点往往停留在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内容、对策、影响及原因等方面,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实质却没有很好把握,也就无法真正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只有深入理解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实质问题,才能提出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对策。

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本论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发挥空间,因此,本论文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建立一个综合性分析框架,系统研究国家经济安全的维度、实质与对策,以期为我国制定合理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和启示。

参考文献:

1、 Holsen, John and Jean Waelboeck, the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Monetary Mechanism, Proceeding of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s, Vol.66, May, 1972.

2、 Theodore H. Moran, American Economic Policy and National Security, New York, 1993, pp.41-70.

3、 Ernest May, Intellegence: Backing into the future, Foreign Affairs, 71:3,1992.

4、 万君康.国家经济安全理论述评.学术研究,2001(9)。

5、 周肇光.谁来捍卫国家经济安全—开放型国家经济安全新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5),P247-321。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 F063.2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实际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波动是理性经济主体面对外界环境变动做出的最优反应,不具备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因此,经济稳定政策是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反而适得其反.1987年,经济学家Lucas运用二战后美国居民实际消费数据,从定量视角对上述观点进行了经验验证.其研究表明,在合理的参数取值下,平抑经济波动的潜在福利收益相当小,仅仅相当于每年给消费者补贴0.008%的消费产品或服务.根据美国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这一福利收益相当于不足50美元的物质补贴[1].Lucas(1987)的研究发现震惊了决策层和经济学界,因为这一研究结论不仅宣告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行是徒劳的,也意味着经济周期理论研究毫无意义.

是否真如Lucas(1987)所言,经济稳定政策再无用武之地?带着这一疑问,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研究人员开始了更为深入的探索.Lucas(1987)研究结论的得出建立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基础上,该理论模型的魅力在于其简洁性,但也正是它的简洁使得其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值得商榷.一些学者主张运用心理学所发现的财富偏好、习惯形成、追赶时髦、损失厌恶、妒忌等非标准偏好形式替代Lucas(1987)研究中的CRRA效用函数,另有一些学者则是通过寻找跨国数据来验证Lucas研究结论的普适性[2--5].然而,偏好形式和跨国数据的改变并没有显著提高经济波动福利效应的数量级.鉴于此,在2003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Lucas宣称,预防萧条的核心问题已经解决,宏观经济研究的重心应当及时转向经济增长,而非减缓短期波动[6].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研究之所以支持Lucas(1987,2003)的研究结论,源于对罕见灾难事件的忽视.罕见灾难事件,即那些发生机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就会对相关经济系统造成极大损失的自然或社会性灾难事件,如战争、高致命传染病、经济衰退、自然灾害.人类发展历史上,尤其是20世纪以来,罕见灾难事件曾不止一次地对相关经济体造成毁灭性打击.1929~1933年大萧条间,主要工业国人均实际GDP下降近30%,失业率也一度攀升至25%;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战区国家人均实际GDP的下降幅度也在17%~64%之间.1959~1961年间的饥荒使得中国人均实际GDP出现连续下降,1960~1961年下降幅度高达26. 91%[7].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SARS)、2007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也都不同程度地重创了世界与中国经济.鉴于此,现有研究对经济波动福利效应的测算是不全面的,在此基础上容易得到有偏的政策结论.引入罕见灾难状态,进一步测算经济波动对国民福利的减损效应,不仅是对现有的经济周期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发展,而且能够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2 文献综述

引入罕见灾难的想法源于“股权溢价之谜”.Mehra and Prescott(1985)发现,1889~1978年间美国股票市场的年均收益率约为6.98%,同期无风险证券的年化平均收益率为0.8%,二者之间的溢价为6.18%.然而,根据传统资产定价模型的估算,同期美国股票的超额收益率应当仅为0.35%,这就是“股权溢价之谜” -[8].在Mehra and Prescott(1985)的研究中,国民经济只有好与坏两种状态,好与坏状态通过经济增速均值上下波动一个标准差来衡量.如此小的波动幅度显然与风险溢价的要求不符

在罕见灾难情形,消费增长率不再服从正态分布,而是服从Markov过程,灾难幅度的分布呈典型的厚尾分布.,也就无法解释“股权溢价之谜”[9].通过在ArrowDebreu一般均衡模型中引入罕见灾难状态,Rietz成功解释了“股权溢价之谜”[10].Barro(2006)进一步区分了V型灾难与W型灾难

V型灾难发生时,产出会急剧下降,但世界继续运转,大萧条就是典型的案例;W型灾难,即世界末日,如原子战争、太空爆炸等,普遍的财产权丧失也与此类同(Barro,2005).,并利用20世纪35个国家的历史数据证实,罕见灾难的引入可以有效解释各种金融市场异象[1-1].

后来,罕见灾难思想被一些学者引入经济波动的福利效应研究.他们发现,经济波动福利效应测算与“股权溢价之谜”研究均主要取决于消费波动率.因此,那些有助于解释“股权溢价之谜”的理论模型同样可以用于经济波动福利效应量化研究(Lucas,2003).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Barro(2005)先是对罕见灾难事件发生时国民经济的衰退幅度和发生频率进行了估计[1-2].在此基础上,Sayler(2007)及Barro(2007、2009)研究发现,当美国社会面临发生概率为1.7%、损失为当年GDP的25%的潜在灾难风险时,它们愿意放弃当年20%的实际GDP,以消除这一潜在灾难风险[1-3--1-5].田玲、高俊(2012)与陈国进等(2014)进一步区分了全要素生产率灾难与资本灾难,并从资本灾难视角考察了罕见灾难事件对国民经济的福利影响[16-17].

现有研究对罕见灾难事件的福利减损效应研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仍有深入研究的空间.其一,现有研究采用的是RietzBarro范式的理论模型,只考察了罕见灾难事件发生的概率,而忽略了对罕见灾难持续时间的考察.经验研究显示,罕见灾难事件的持续时间以及灾难恢复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具有显著的差异化影响.其二,由于数据资料限制,现有研究在估算罕见灾难事件风险及当罕见灾难事件发生时经济衰退幅度时,沿用了Barro(2005)对20世纪35个发达国家的经济数据得到的参数,这样就会产生样本偏误问题.鉴于此,本文通过对Sayler(2007)构建的理论模型进行修正,纳入罕见灾难状态的持续时间,并根据Gabaix(2008)的研究方法初步估算出建国以来中国发生罕见灾难事件的风险以及相应的产出下降比重,在此基础上测算罕见灾难事件的福利减损效应[1-8].

3 理论模型

经济中包含众多无限生存的同质行为人,单个行为人的决策对总量结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代表人的目标是最大化如下期望效用函数:

4 数据处理、参数校准与数值模拟

理论模型表明,罕见灾难事件的福利减损效应测算取决于消费者主观偏好参数以及描述实际人均消费增长的若干参数.

4.1 数据处理

《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提供了1952~2013年中国居民名义消费水平数据 居民消费水平是指按常住人口平均计算的居民消费支出.,以及相应年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以1952年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相应年份的名义消费数据进行平减,可以得到1952~2013年间中国居民消费增长的3个矩条件(见表1).

4.2 参数校准

1)消费者主观偏好参数.年度数据主观贴现因子的合理取值,多数研究者认为,应当在0.95~0.97-范围内选取,本文取β=0.96.Mehra and Prescott(1985)从资产定价相关理论出发,认为γ的取值应当小于10,为了便于比较研究,本文取γ=2,3,4,5.

2)描述消费随机增长的离散Markov过程的若干参数.参数(π,m,δ)的校准根据的是1952~2011年间中国居民消费增长的3个矩条件.也就是说,选择参数(π,m,δ),使得理论模型与样本数据中消费增速μt的矩特征一致.

关于衰退期的持续时长φ,参照Gourio(2012)的研究,校准为0、0.1和0.2[19].关于罕见灾难风险(p)以及发生罕见灾难事件时经济衰退幅度(k)的校准参照Barro(2005)的估计方法,以人均实际GDP数据为研究标的,计算出我国1952~2013年间的人均实际GDP增长率.研究发现,我国仅有6年的实际人均GDP增长率为负值

人均GDP的增长率为负值的6年分别是:1959~1960年(-0.34%)、1960~1961年(-27.32%)、1961~1962 年(-5.59%)、1966~1967年(-5.69%)、1967~1968 年(-4.12%)、1975~1976年(-1.63%),括号内为年度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因此,将这6年作为灾难可能发生的年份,并取这6年实际人均GDP增长率的均值作为产出下降的比例,k=0.93、p=0.097.为了比较分析,本文同时采用了Barro(2006)对罕见灾难发生频率和幅度的估算,p和k的校准值(见表2).

4.3 罕见灾难事件福利减损效应的数值模拟

分析

表3报告了在给定1952~2013年中国消费增长的样本矩以及4种罕见灾难风险情形下国民福利的减损效应.

此处取=0.2,情形(e)代表不存在罕见灾难风险.

数据来源:Matlab2011估算结果.由表3可知:第一,罕见灾难事件的福利减损效

应大小取决于罕见灾难发生的概率以及罕见灾难发生时国民经济的衰退幅度.情形(a)下国民经济从罕见灾难状态转换到平稳状态的福利收益约为通常意义上平抑经济波动福利收益的6~17倍;情形(b)下国民经济从罕见灾难状态转换到平稳状态的福利收益约为通常意义上平抑经济波动福利收益的8~19倍;情形(c)下国民经济从罕见灾难状态转换到平稳状态的福利收益约为通常意义上平抑经济波动福利收益的11~26倍;情形(d)下国民经济从罕见灾难状态转换到平稳状态的福利效应约为通常意义上平抑经济波动福利收益的15~30倍.第二,罕见灾难状态下经济波动的福利减损效应显著大于通常意义上的经济波动福利减损效应的测算结果.在合理的参数取值下,后者仅仅相当于经济主体在未来无限生命期界内每年减少0.16%~0.3%的消费产品或服务.对于产出下滑7.45%这样的罕见灾难事件,虽然发生概率极低,但对国民经济福利的减损效应也相当于经济主体在未来无限生命期界内每年减少1.01%~6.71%的消费产品或服务.根据2013年中国居民名义消费水平15 632元,这相当于消费者减少157.9~1 048.9元的消费(见表4).

一个延伸性的问题是,如果降低罕见灾难发生的概率,或在灾后减弱经济衰退的幅度,或是缩短国民经济处于罕见灾难,经济主体获得的潜在福利收益有多大?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分别估算了罕见灾难发生的概率从0.097降到0.017、罕见灾难事件发生后经济下滑比例从0.29下降到0.07以及罕见灾难持续时间从φ=0.2缩短为φ=0.1时经济主体的潜在福利收益.研究发现:第一,对于相对风险规避系数为4的代表性消费者而言,如果罕见灾难的发生概率从0.097-降到0.017,经济主体所获得的福利收益大致相当于其终生消费水平提高1.36个百分点;第二,如果将罕见灾难发生后经济下滑的比例从0.29下降到0.07,经济主体所获得的福利收益大致相当于其终生消费水平提高4.87百分点.第三,如果能够将国民经济处于罕见灾难的时长从φ=0.2缩短为φ=0.1,经济主体的潜在福利收益提高6.74个百分点.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缩短国民经济处于罕见灾难状态的时间、降低人为灾难发生的概率以及减弱罕见灾难事件对国民经济的冲击.-

5 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通过修正随机消费函数形式,本文构建了罕见灾难事件的福利减损效应模型,在此基础上测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罕见灾难对国民经济福利的减损效应.研究发现:第一,虽然1949年以来中国极少发生罕见灾难事件,但在合理的参数取值范围内,罕见灾难事件对国民福利的减损效应相当大,相当于通常意义上经济波动福利效应的数十倍.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性不只体现于平抑通常意义上的经济波动,更体现于应对罕见灾难事件所导致的经济震荡.第二,无论是通过缩短宏观经济处于罕见灾难的持续期,还是降低某些可以避免的罕见灾难事件的发生概率,或是减轻罕见灾难事件发生时经济衰退的幅度,均可显著提升灾难发生期的国民经济福利.

从上述研究结论出发,可以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同时借鉴历史的和国外的经验教训,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战略,最大程度降低人为造成的罕见灾难事件发生的损失.第二,建立完备的罕见灾难事件的历史统计资料库,为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性、科学性的数据支持,从而在罕见灾难事件发生时,人们可以利用资本市场提供的避险工具平滑罕见灾难风险.第三,中央与地方政府应当通力合作,合理利用财政预算中的防灾减灾预算,对灾难发生后的宏观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减轻罕见灾难事件对国民经济的不利影响;同时,根据罕见灾难事件的类型、成因及其对不同地区和产业影响的轻重缓急状况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以最快地速度实现国民经济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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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4

二、中国学者的社会经济史研究状况

在中国,就笔者所见,社会经济史这一名称的最早采用是在1936年,比韦伯《社会经济史》采用这一名称晚十四年。是年,王亚南署名王渔邨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一书由生活书店出版。王亚南于1928年赴日本留学,阅读了大量马克思著作及欧洲古典经济学,该书以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讨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据作者自述,自第二编以下大体根据日本学者森谷克乇所著《中国社会经济史》编译而成。继王亚南之后,汪洪法著《中国经济社会概论》一书于1940年由四川曲江新建设出版社出版。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势概说、国人的观念与习性、国人的生活动态与劳动效率、历代货币、交通问题、商业组织、商业清算与度量衡等。汪洪法系民国晚期较为著名的经济学家,1930年前后留学日本,1937年曾出版《国民经济建设概要》一书。傅衣凌是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内公认的社会经济史专家。他从1940年代开始从事社会经济史研究,1942年出版《福建省农村社会经济参考资料》,此后又相继出版《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1944年)、《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956年)、《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1957年)、《明清农村社会经济》(1961年)、《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1989年)。他主要从经济结构、社会组织、经济变动等方面来研究明清社会经济,以经济结构阶级结构阶级斗争为研究路径。他还于1960年在厦门大学建立了中国首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室”。社会经济史研究虽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即已出现,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对其学科概念的认识并不清楚,研究所涉内容也主要限于生产关系、商帮、行会、阶级之类。汪洪法著作虽涉及面稍宽一点,但仍显单薄。198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史开始受到重视,认同面逐渐扩大,有日益增多的学者开始从事这一学科的研究。自1990年以来,以社会经济史命名的著作陆续增加。除了傅衣凌这样承前启后的专家继续出版著作之外,一些新学者的著作相继出版。如陆仰渊、方庆秋《民国社会经济史》(1991年),显恩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1992年),范金民等编《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1993年),陈桦《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1996年),段本洛主编《苏南近代社会经济史》(1997年),田培栋《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史》(2000年),张晓辉《民国时期广东社会经济史》(2005年),以及黄正林《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2006年)等。这些著作显示了两个研究状态:一是以区域的明清时期的研究为多。即所涉及的空间范围大多是区域性的,涉及全国性范围的唯有《民国社会经济史》一种;所涉及的时间范围大多是明清时期,明确以近代为界的只有三种。二是在研究内容上,虽然仍以经济状况、生产力、生产关系、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为主体,但有的亦兼及商帮、行会,还有涉及其他方面者,如人口、土地因素,这与此前的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相比,显然拥有较大的完整性。在普通经济史研究中,也有不少学者朝着社会经济史的方向迈进。如汪敬虞主编、由人民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三册),与以前严中平、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著作相比,社会经济史的内容已有明显的增加和加强,其中能够体现这一特色的内容主要有:农业经济中租佃关系、雇佣状况、生产力及其改革,政府政策中的税收、财政、公债、工商政策和法规等,这反映了普通经济史学科内容体系向社会经济史扩展的新动向。此外,在专题研究中,具有社会经济史特色的内容和领域已有众多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经济政策和法规;企业制度、企业文化、生产技术;商会、农会、经济协会、同业公会等经济团体;农业、农村、农民的状况及其现代化改造等方面;还有一些论著着力于经济史与社会史的融合,或从经济史的角度考察社会,或从社会史的角度考察经济,等等。

三、国内外学者关于社会

经济史概念和研究体系的讨论迄今为止,国内外社会经济史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对于社会经济史的学术范畴尚未形成明确的概念,尚处于混沌状态,有关的研究者只是界定了自己的研究内容,或因自己的研究内容超出纯经济的范围,故而称之为社会经济史,因此社会经济史的学科概念和研究方法尚待作进一步深入探讨。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进展,有的学者亦在探讨这一学科的概念含义和研究体系等问题。对此较早进行探讨的是西方学者,如成立于1956年的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经济社会史系于2001年提出了“什么是经济社会史”的命题,并认为经济社会史有三大特点:一是经济与社会互动的历史,即通过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来理解历史过程在长时段如何发生变化;二是整体的历史,即经济史与社会史的结合;三是普通人生活的历史,即人民日常生活史,也可以说是由下至上的历史。在中国,有原本从事普通经济史研究和社会史研究的学者,对此提出了个人见解。最早对社会经济史学科含义和研究体系进行设计的是陆仰渊,他在《民国社会经济史·绪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中提出:“既要研究生产关系,又要研究生产力,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反映两者之间适合或不适合,以及两者之间关系,就是社会经济史的全部内容。”所研究的内容,则“必须兼顾重视”影响经济变化的“各种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因素”以及政府的决策、政策,民族资本与官僚、商人和买办的关系。2001年,著名经济史研究学者吴承明在谈论经济史研究方法时也涉及了社会经济史的学科含义和研究体系问题。他在《经济史:历史观与方法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目前中国的经济史研究可以说有三大学派,一派偏重从历史本身探讨经济的发展,并重视典章制度的演变。一派重视从经济理论上阐释经济发展过程,乃至计量分析。一派重视社会和文化思想变迁,自成体系。”并明确表示“赞成社会经济史的提法”。吴承明所说的第一学派也可以与第三学派归纳在一起,统称为社会经济史。关于研究方法,他提出,“经济史研究要注意非经济因素”,“经济发展和制度革新必然引起社会结构、社会群体组织和行为的变迁。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经济发展”。言下之意,经济史研究不仅要考察经济发展的现象,更要考察现象背后的社会制约因素,以及考察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的互动关系。这一研究方法已不同于普通经济史的研究方法,而应该说是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方法。除了经济史学家之外,社会史学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如行龙《经济史与社会史》(《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一文即专门探讨了经济史与社会史的关系问题。他指出,经济史与社会史的结合是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史研究的大趋势。经济与社会本不可分离,只有将经济因素置放于社会整体历史的变迁中进行考察,才能使经济史的研究走向全面深入。时隔四年,行龙又在其著作《走向田野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中谈及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更为全面的研究体系。他指出,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与地理、环境、生态等因素本身就是难舍难分的统一体”;并强调“首先从区域史的角度开展社会经济史研究”,要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此外,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对社会经济史学科有所采用。例如,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1992年)一书,虽为专题性研究,但视角颇为新颖。徐泓和邱澎生1998年编制的“明清社会经济史专题”课程,虽未成著作,但亦体现了他们对社会经济史构成体系的一种理解,不乏值得借鉴之处。其课程的内容构成包括:人口与耕地、田赋与徭役、政府的经济管制、农业生产力与土地经营制度、资本主义萌芽与传统工商业、市场扩展与商业制度、都市化的发展、人群的分野、家族制度与乡绅社会、民间社会的发展、政府政策与民间社会的互动等。体会和总结上述相关学者对社会经济史研究范畴的阐释,以及众多学者的各种专题研究,笔者觉得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体系包含六个层面:一是思想观念层面,以能够影响国家经济决策的思想观念为主体,包括经济方针决策者的思想观念、资产阶级等社会群体的集体性经济主张;二是经济决策层面,以政府为主体,包括决策者的经济诉求、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制定;三是环境层面,以国外和国内的政治及经济影响为主体,包括国际关系与经济、外贸和投资状况,国内的制度变革和时局状况;四是经济活动承载层面,以资产阶级为主体,包括他们的参与国家商政活动、组织状况、经济外交活动以及与政府的互动渠道;五是技术层面,以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为主体,包括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引进及创造、新产品的发明、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六是经济运行层面,即各部门经济的发展和变迁状态。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5

选题依据:黑龙江省是新中国解放最早的省份。50多年来,黑龙江省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发扬伟大的创业精神,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取得了历史性辉煌成就,把昔日的“北大荒”建成了文明富庶的“北大仓”,成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黑龙江省经济总量已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

但是黑龙江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很低,与先进省区相比差距较大。人民群众要求改革现状、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十分强烈,不加快经济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就将十分尖锐。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告诉我们,如果按照原有的发展模式,在人口多且素质差、资源有限且耗费严重、生态日趋恶化的条件下,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持续或持续不够。黑龙江省应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源调控和环境保护体系;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口资源。

只要黑龙江省坚持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使本省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可行性论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人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现在黑龙江省面临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粮食主产区、资源型城市(地区)支持的难得政策机遇。因此,清楚地认识黑龙江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优势和障碍,采取适宜的措施,使经济发展与人口再生产、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保证黑龙江省经济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的课题。

本论文拟采用以下手段和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对比论证;列事实、摆依据;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用分析等方法。主要通过图书查询、网上浏览、去黑龙江省实地调研等方法来收集资料。拟运用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来撰写论文。

本论文拟分以下几个部分撰写: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6

选题依据:黑龙江省是新中国解放最早的省份。50多年来,黑龙江省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发扬伟大的创业精神,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取得了历史性辉煌成就,把昔日的“北大荒”建成了文明富庶的“北大仓”,成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黑龙江省经济总量已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

但是黑龙江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很低,与先进省区相比差距较大。人民群众要求改革现状、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十分强烈,不加快经济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就将十分尖锐。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告诉我们,如果按照原有的发展模式,在人口多且素质差、资源有限且耗费严重、生态日趋恶化的条件下,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持续或持续不够。黑龙江省应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源调控和环境保护体系;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口资源。

只要黑龙江省坚持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使本省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可行性论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人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现在黑龙江省面临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粮食主产区、资源型城市(地区)支持的难得政策机遇。因此,清楚地认识黑龙江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优势和障碍,采取适宜的措施,使经济发展与人口再生产、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保证黑龙江省经济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的课题。

本论文拟采用以下手段和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对比论证;列事实、摆依据;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用分析等方法。主要通过图书查询、网上浏览、去黑龙江省实地调研等方法来收集资料。拟运用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来撰写论文。

本论文拟分以下几个部分撰写: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7

本论文拟采用以下手段和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对比论证;列事实、摆依据;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用分析等方法。主要通过图书查询、网上浏览、去黑龙江省实地调研等方法来收集资料。拟运用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来撰写论文。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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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依据:黑龙江省是新中国解放最早的省份。50多年来,黑龙江省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发扬伟大的创业精神,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取得了历史性辉煌成就,把昔日的“北大荒”建成了文明富庶的“北大仓”,成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黑龙江省经济总量已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但是黑龙江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很低,与先进省区相比差距较大。人民群众要求改革现状、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十分强烈,不加快经济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就将十分尖锐。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告诉我们,如果按照原有的发展模式,在人口多且素质差、资源有限且耗费严重、生态日趋恶化的条件下,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持续或持续不够。黑龙江省应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源调控和环境保护体系;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口资源。只要黑龙江省坚持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使本省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可行性论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人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现在黑龙江省面临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粮食主产区、资源型城市(地区)支持的难得政策机遇。因此,清楚地认识黑龙江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优势和障碍,采取适宜的措施,使经济发展与人口再生产、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保证黑龙江省经济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的课题。

本论文拟采用以下手段和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对比论证;列事实、摆依据;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用分析等方法。主要通过图书查询、网上浏览、去黑龙江省实地调研等方法来收集资料。拟运用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来撰写论文。

本论文拟分以下几个部分撰写:第一部分:可持续发展的概述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作用和地位及国内外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状的简单阐述来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况作一个简要的叙述。第二部分: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现状拟对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现状进行剖析,通过对问题的剖析来达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作用。同时介绍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第三部分:黑龙江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通过对黑龙江省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问题的剖析来寻找并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然后相应地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来对现存问题加以解决。

2004年09月25日—2004年10月25日收集资料,拟订论文题目和开题报告。2005年03月01日—2004年05月1日在黑龙江省进行调研,撰写论文初稿。2005年05月02日—2004年05月31日修改论文,撰写论文第二稿。2005年06月01日—2004年06月08日修改论文,撰写论文第三稿。2005年06月08日—2004年06月15日修改论文,做好答辩前准备。2005年06月15日—2004年06月20日左右进行答辩。

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33-02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1.研究背景。相对而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对正义的关切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在这种形式下,罗尔斯的《正义论》无疑成为了学术界所聚焦的热点话题之一。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融合也存在着诸多潜在的危险,特别是一些国家针对其他一些国家的制裁,也使得一些地区局势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因此,如果从全球化背景分析角度,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中的相关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应用,并且,从罗尔斯理论的角度还不仅仅具有国际正义这一层次,其还包括团体内部正义理论以及国家内部正义理论两个层次。显然,本文从罗尔斯国际正义的溯源角度进行研究,需要将国际正义实际应用到国际法的层面上,只有这样,才能从更为全面的角度探究罗尔斯国际正义的重要意义与理论价值。

2.研究方法。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如下两种研究方式,第一是文本解读分析法,这一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的相关著作,例如《正义论》《万民法》等相关著作的深入分析与相应的解读,并对国内外研究罗尔斯国际正义的相关著作尤其是正义理论相关著作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相应的理论释义进行总结与概述,从而得出相应的文献综述结论。第二是文献比较分析法,这一方法主要是通过比较的角度,从罗尔斯学者理论与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两个层面探究罗尔斯理论的实际应用价值,并通过对其现实意义与时代环境的考察方式对其理论未来的延伸价值与方向提出多种切实性参考意见。

二、罗尔斯国际正义的发展现状分析

1.时代背景。国际社会是一个由多个形式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实际上,从通俗的角度分析而言,国际社会并不具备相应的政府职能与政府状态,也不具备实际的价值,而为了避免国际社会处于一种纷乱复杂的无政府状态,因而罗尔斯国际正义应运而生。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具有对国家与国家之间规则运行的重要价值,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实际上很难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无法在大范围内取得国际社会的通用认识,特别是无法通过这一理论获得实际的分配效益。实际上,罗尔斯国际正义从诞生之初,对全球公平正义环境的建立也具备了一定的参考价值,从万民法的角度分析而言,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差距,一边是富裕,而一边是贫穷,我们生活的世界本身不是正义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正义的角度提出切实的完善措施,这恰恰也是哲学的重要意义所在。

2.理论来源。研究罗尔斯国际正义的理论来源之前,不得不先就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有关哲学问题进行探究,在这一理论架构中,西方哲学家对于正义问题的解释更多地是从《正义论》的角度出发,可见罗尔斯的理论对哲学界解读正义问题的重要影响。但是,时至今日,西方哲学界对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理论来源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一个着重的体现就是罗尔斯在探究国际正义理论的同时,其理论来源是出自哪一个方向。笔者在研究相关文献后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是从正义的相关原则角度出发,因而在其论述正义原则的过程中没有对相应的原则过程加以分析,并且,其国际正义理论并不是简单地从国内正义、团体正义以及国际局部地区正义的角度出发,而是切实以强调国际大环境的公平正义为主体基调。同时,罗尔斯万民法理论的由来也是国际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中的有关论证方式、论证标准、论证结构、论证价值等方面也会随着国际大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产生变化。不过,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正义中的经济平等问题在当今的经济大环境中已经没有进行逻辑论证的必要性,故而对此方面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三、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诟病

1.对不同社会经济差别的忽视。事实上,自从罗尔斯《正义论》问世至今,学术界对于其理论的探讨与研究一直在进行着,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对于正义这一命题研究而言都是一种完善与发展。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更多地是从空想的角度出发,这种正义理论的阐述竟然可以忽视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大差距,这种经济形式差距对理论的应用是致命的,因而是其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过,对于罗尔斯而言,其一直认为自己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民主国家的体制下,无论是以平等的形式还是一种非平等的形式,均不需要从全球化的角度对经济不平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释。虽然,《万民法》中对经济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概述,尤其提到了对于不平等的社会经济架构中,社会可以负担相应的不利条件,但这一概述相当笼统,经济不平等问题很多时候不是仅仅依靠从社会的层面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与完善的。

但是,正义理论要想进行阐述,其也是逃脱不利国际经济平等这一命题,显然,如果从这一角度而言,无论是经济差距、历史差距、文化差距等都是《万民法》中过于强调社会制度而忽视经济差距的重要体现问题。不过,经济理论不是哲学所研究的重点范畴,国家之间存在的种种问题与矛盾可以依靠构建一种合理的正义程序机制加以妥善地解决与完善。并且,在国际经济差距方面,由于国际正义理论的设计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罗尔斯理论也存在着经济差别与相应的正义原则之间的漏洞,其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罗尔斯理论中政治制度的设计与需要坚持国家内部权力的,对国家之间的分配主义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态度是持以反对的立场,但其忽视了世界是一个整体范围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分析问题。第二是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对不利条件的社会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帮扶,但对于很多国家而言,其作为一个主体,具有其独特的利益需求,不会也不能因为相应的现实主义理论就做出违背自身利益的帮扶行为,因而这一方面也是存在一定的正义原则与社会主体经济差别的漏洞问题。

2.理论存在前后划分的不一致。有学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存在理论前后划分不一致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其理论的前半部分是基于世界的眼界去进行分析,而理论的后半部分是从差别原则的角度,从一定程度上并未涉及到全球范围内。笔者经过对相关资料的归纳与总结后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对于个体权益的关注度不够,特别是其理论阐述的后半部分对于个体权益的保护与关注问题理解得过于狭隘。同时,罗尔斯在其著作中认为对于正义理论而言,个体应当成为一个较为基本的单位特征,而国家与民族才能成为国际正义所关注的原单位,个体与国家民族之间的差距较大,这也是罗尔斯对个体利益关注度欠缺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此外,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还认为应当重视对一些贫穷国家的关注力度,特别是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帮扶,但其具体的措施应当是当权者而非个体权益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学者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第二方面是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中关于原始状态与国内正义问题的环境阐述问题,原始状态又被称作为“原初状态”,这一状态的选择对象与原则需要从合理设计的角度与观念入手,特别是在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下,这一状态所代表的模式需要富有极其强烈的逻辑性,这与国内正义的相关理论在逻辑上存在较大的出入。并且,原初状态的观念也并不是罗尔斯首创,但罗尔斯将其应用与延伸到万民社会中,关于自由与正义的论述需要运用到这一观念中的道德能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国内社会这一大环境中形成良好的组织体系架构。不过,国内体系架构在原初状态中的自由社会设计,仅仅从共同体的角度也会加深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差距。第三方面是罗尔斯国际正义标准与国内正义标准存在标准方面的不一致,这一方面也引发了诸多学者的广泛批判。但是,笔者认为,国际社会正义原则与国内社会正义原则理应存在一定的标准不一致,这也是由于国际大环境与国内大环境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因而,不能仅仅从理论的角度对其加以评判,需要进一步结合相应的实践经验。

四、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演变与发展

1.演变路径。笔者认为,随着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也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其演变路径着重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国际正义理论空间维度的变化,首先,在公民平等的角度,公民所具有的自由原则是政治权益保障的基础,也是其利益保障的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社会结构是一种具有良性循环性质的特点,个体会根据自身所受到的自然资源、偶然性分布等相对去寻求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罗尔斯国际正义中针对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障问题也是具有一定的原则基础条件的,例如:在A决定以工业化发展路线后,B决定安于现状,显然,当若干年后A具备了比B更多的社会价值后,不应当仅仅通过对A征税的形式去补偿B。但是,国内社会是一个整体,如果罗尔斯不同意通过这一方式达到社会正义,但其也没有具体提出相应的解释或完善路径。第二方面是国际正义理论研究的方向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对于差别原则的适用是提出相应的解释与说明的,但其差别原则的适用对象问题却没有提出相应的范围,这就可能会导致了在国际环境中,某些社会主体会因为这一差别而产生一些过激行为。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而言,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需要进一步将正义的原则适用到个体范畴中,这样才能达到正义权益的最大化。第三方面是论证罗尔斯国际正义的逻辑起点问题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显然,过于强调从原初状态进行论证会对正义的原则产生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在正义原则不再适用原初状态后,社会的功利主义、道德主义等相继涌现,这就会导致各项正义标准与原则受到极大的冲击,这对构建世界范围内的正义制度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2.发展方向。首先,罗尔斯国际正义可以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与社会个体之间的自由观念之间进行深入的发展,这也显示出其与个体权利之间的不同定义与差距。一般意义而言,对于世界主义者,国际范围是存在广泛的不平等问题的,但完善与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需要从正义的发展方向入手,还需要从分配正义的原则入手,进一步实现个体之间的自由与价值。其次,罗尔斯国际正义的原初状态理论可以进一步延伸与发展,但是,需要注意将全球化的纵深发展角度以及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等问题加以关注。客观而言,具体的原初状态发展方向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从解释其基本定义入手。第二是从对不同社会主体之间构建正义世界的角度入手。第三是从将正义原则的标准进行重新界定与选择的角度入手,进一步分析其原初状态的一致性与社会性。最后,笔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还可以从国际平等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进行扩展,需要在强调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基础上,对财富分配的范围、差异原则进行平等的界定,特别是需要对负重社会问题进行关注。此外,在一个国家已经制定好相应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世界秩序必然会发生一系列的社会结构变迁,无论是哪种变迁,均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国际正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当从制度、现象、存在问题、经济、社会等多种角度加以分析与完善,其不仅仅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这也是罗尔斯国际正义发展方向探讨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

五、小结

罗尔斯国际正义为理想的国际环境构建了一种架构形成,要想真正的实现国际公平正义,需要从各种角度实现社会个体最小受惠者利益的最大化问题,并不断对国际社会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进行妥善的解决与融合,从而为形成国际正义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性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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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现状论文例10

最近全球经济转坏导致的冲击使许多国家都面临新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复杂挑战。美国政府在房地产业面临严重危机的情况下果断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公司,也让不少媒体和专业人士相当震惊,当然也受到了社会各方和国际社会积极的回应。这其实也给了人们相当多的启示:由此可见,即使像美国这种许多人认为是市场经济相当完备和成熟的国家,也会有市场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整个经济转坏,社会发展面临挑战的时候,果断出手,敢于负责,避免经济出现严重危机,其实是政府的必要职责。这说明政府的职责并不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狭窄,政府的功能不仅仅是分配社会财富,而且需要坚定地维护经济社会的发展,守候社会发展的进程不致面临严重的危机。

美国的情况当然和中国有相当大的区别,国情不同,社会发展状况不同,任何简单的类比都不可能恰如其分。但全球经济现实的紧密联系使得任何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人们对于中国发展的长期趋势仍然相当有信心,但目前面临的股市、房市不景气,制造业面临挑战,成本居高不下等等状况,都反映出经济有其周期,而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判断和认知也不可能完全合乎客观状况的发展。三十年中国的发展中,政府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一直在许多方面主导了经济的发展。中国能够有今天的成就,人民含辛茹苦的努力奋斗当然是关键的,但政府始终能够坚定地谋求发展,将“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一直不断发扬光大,不断在社会中创造性地以“改革开放”的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果断地克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严重问题和困难,则也是中国发展成功的重要经验。可以说,中国的整个发展进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影响当然比美国更大,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不久,经验不多,历练不足,正是需要各级政府明智决策和积极作为,才可能让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更加平稳和更加顺畅。以人为本,解决民生问题当然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进步的必须,同时,避免经济出现问题,让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才可能为进一步解决民生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