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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4 20:21:17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1

[2]吴恒.易粪相食:中国食品安全状况调查(2004-2011)[J]. http://zccw.info/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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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青青.关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分析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2(3).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2

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健康、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问题,同时也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如果基本的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必然会造成人民群众较大的心里波动,增添群众的不安全感,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那么如何保证食品的安全呢?无疑政府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具有先天优势,而食品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政府有效监督食品安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侧能协助食品监管机构对食品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问题擦能得以解决。

一、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现状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目前仍有政府所监管,基本分布在技术监督、商检、卫生、农业四大部门中。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在国内食品监管方面,建立一批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监测机构,形成了“部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和部门食品检验机构为主题,市、县级食品检验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至2011年我国共有接近4000家食品类检验实验室通过了实验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较先进水平。尽管我国目前的食品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都已达到一定高度,但如果按照食品检测的方向分类和地域分布来看,则会体现出很多不足。食品检测在疾病控制、卫生检验等关键检测方面技术不够完善,药检、核检的机构则更少,安全不能满足我国食品检测需求。在地域上,发达地区和城市的监测机构多且检测水平高,而欠发达地区的监测机构则很少,也远远达不到要求。

食品检验作为监督食品安全过程的重要环节,技术是其支撑,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现状又如何呢?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主要包括仪器与方法: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检测兽药、渔药残留的仪器;检测有毒有害元素及其价态分析的仪器;致病菌检验和细菌鉴定的仪器;转基因农产品检测仪器;检测农产品品质和营养成分的仪器;样品前处理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必备的中小型仪器设备。我国农产品、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规模小、分散,且法治和自律意识很弱,因而构成了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除了环保因素和生产条件的库管因素外,大多数源于对农药、兽药、添加剂等违用、滥用。所以单靠上述一系列实验室检测方法和仪器是难于及时、快速而全面地从源头监控食品安全状况的。

二、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1、检测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大家所熟悉的“三聚氰胺”事故的发生就暴露出了我国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使用手段上存在的问题。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用到的甲醛、双氧水、吊白块等虽然严重危害了人民的健康,但目前仍无统一的标准检测法,而现行的检测法大都为定性法,而非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因此在抗干扰和定量准确度方面存在不足。像残留检测方法不足,快速筛选、检测技术不成熟,超痕量分析方法缺乏等。我国对环境污染物的痕量检测技术及相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缺乏,对像二英及其类似物、“瘦肉精”、氯丙醇、激素等的超痕量或痕量检测技术亟待研发。面对这样的现状,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打破传统的检测技术,积极研发新方法、新检验仪器,是检测手段日臻完善,提高分析和检测的能力,从而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检验方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投入十分有限,监管工作难以做到日常化,全程化。在实际的检测过程中,普遍实行突击抽查,导致难以杜绝有害食品与生产和销售领域流通。加上现行的检测费用一般由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增加企业成本,一方面阻碍了政府监督职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3、控制环节不到位

当前,我国将食品监管的重点卡在成品出厂环节,而忽略了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监管对象也主要是大型企业,对小型企业、家庭式食品监督不到位。加上食品检测实验室在分布上很不均衡,相对于全国的其他地区,中西部地区检测体系相对落后,基层检测机构相对较少,都极大阻碍了我国食品检验体系健康发展。并且,对食物中药物残留方面的检测很不到位,甚至一些地方就忽视农药残留这一项,导致检测环节发生脱节。

4、检测设备落后

某些食品检测机构在资金上的匮乏,而直接导致检测设备落后,档次不高。尽管现在普遍采用了hplv、aas、gc等设备,但是在国际上公认的设备想hplc-ms、gc-ms还没有得到普及。并且,像超痕量分析这样高等的检测手段十分缺乏。在实验技术上,食品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法操作简单容易,技术含量低,提取净化效果更是不尽人意。

5、检验机构设置重复

检验机构在只能上交叉重叠,而各部门又都倾其财力、物力投资各检测机构的建设,彼此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无法促进创新交流和提升,致使低水平检测技术致使简单重复的被复制,机构重设不仅导致了对检测资源严重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国检测技术水平的提升。

6、缺乏食品安全检测所需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知道2002年,高校才首次开设“食品安全监测专业”,但由于该专业“资力短”,没有系统的教学体系,是的高校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一直以来,为食品充当安全监测的人员主要是来自各个医疗单位和检疫卫生中心等部门。而具备专业知识的大学生从业人员较少。

三、食品安全检测问题的对策

1、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提高检测手段

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引进一些高端设备和新技术,根据我国国情,紧密围绕国际食品检测技术发展导向,加强我国在食品检验检测方面的先进方法和技术。

2、加强源头控制

加强食品出厂的源头控制,努力做到对食品生产和销售整体环节进行监控。利用地方政府采取合理措施对属地进行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偏远地方食品检测机构技术方面的支持。

3、强化检测机构网络建设

强化检测机构网络建设,完善食品质检体系及体系的机构配置。在政府的号召下,建立竞争有序、透明公开的检验、检测市场,促使民间资本的融入,卸掉行业壁垒,进而形成规范合理的竞争机制。

4、成立食品检验专业学会、提高学术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来说,建立一个拥有先进设备、雄厚技术力量、专业检测人员的食品检验专业学会是不可或缺的,这样的学会不仅可以提高整体学术水平,做多种食品安全检测,同时还可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起草制定提供建议咨询。

5、吸纳专业人才,提高人员素质,增加检验技术创新性

我国食品检测机构要多引进具备专业技术的人才,为检测团队增添活力,提高人员素质,同时也可增加检测技术的创新性。

综上,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我国在食品检测技术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食物的安全性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认识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促进我们为解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难题找到了明确的突破口,并对于保障全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3

[作者简介] 黄若君,广西财经学院副教授,广西 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5-0013-0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主持的“2012中国社会态度与社会发展状况调查”数据分析得出,城镇居民最不满意的项目中,食品安全位居第二。可见食品安全已成为老百姓迫切关注、亟须改善的核心问题。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大脑神经。尤其是近年来问题牛奶、地沟油、注胶虾、转基因油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入手,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关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与检测网市场部经理李峰曾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大致分为如下几方面:(1)食品安全问题频发;(2)食源性疾病和群体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频率高;(3)食品质量不合格;(4)食品保健品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恶性循环;(5)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6)不达标问题的突出现象:(7)企业的道德滑坡,(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8)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均、检测经费有限直接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前民众最关心的问题,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在加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也在提高,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还存在很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引发全社会食品安全恐惧症,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但就是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其实食品安全问题固然源自食品生产加工商的诚信与道德,还有生产加工技术上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与政府的不够重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食品的原材料主要来自农副产品,农副产品从种养、收获、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直至到人们的餐桌上,要经过很多道工序,在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问题。

(一)生产过程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1.农业生产过程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

(1)农业生产过程造成的产品污染

农副产品生产过程需要使用大量化肥、农药和兽药,而化肥、农药和兽药等生产资料因其质量和使用不当都会导致农产品化肥、农药和兽药残留、超标或其他产品安全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化肥、农药、兽药残留可存续时间都比较长,不仅造成当季产品安全问题,还将严重污染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后续产品污染。

(2)农业生产环境被污染造成的产品污染

农副产品从种养到收获需要经过自然生长过程,其赖以生存的大环境由土壤、水和气候等要素构成。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采掘业的飞速发展,再加上农业生产过程自身形成的化肥、农药、兽药残留污染,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部分地区生产环境污染对农产品安全的威胁已经到了严重程度。比如2010年海南水胺硫磷污染就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灌溉用水。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已经成为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全国已有众多河流、湖泊和近海区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51个湖泊藻类污染及富营养化。根据近日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这些被污染水体和土壤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度严重,并且会在农、畜、水产品中富集,进而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近来出现的“毒大米”也主要是因生产环境被污染所致。由于食品被污染,进而将会导致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由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现象大量存在。比如,沙门菌病、弧菌病、肠出血型大肠杆菌等。化肥、农药残留、超标,兽药、生物激素和生长促进剂等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的污染,这种源头性污染都将造成大量含有危害物质的粮食、蔬菜、水果、肉与肉制品、乳及乳制品等不合格产品充斥市场,它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食品加工过程造成的污染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人们消费食品的习惯逐渐由初级农副产品为主向加工食品过渡,当前加工食品消费占食品消费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食品加工过程,因加工设备、加工工序与加工技术落后,以及生产加工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操作(例如: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非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等),不合理和违法使用色素、添加剂,加工场地的环境严重污染等等都将产生加工过程的污染,影响食品安全,严重的将形成有毒食品。

3.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当前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弄虚作假屡禁不止。这些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经营轻管理,重生产轻卫生,这种现象如果不能消除将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二)流通过程形成的污染

食品从产地到消费者餐桌需要经过收获、加工、包装、储存与运输等多道工序,在这过程中,由于收获、加工时间掌握不好与遭遇不好天气,或使用不合格的包装材料,或储藏不当,或不合理的装运,以及收获、加工、包装、储存与运输设备与技术等等众多因素,都将造成产品腐烂变质或被污染或造成破损等而产生产品安全问题。

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法律制度和监管层面分析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一些现有的标准不统一,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2.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缺陷

我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各职能部门之间就会出现争着监管和重复执法的现象,或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些现象将导致监管不力和执法不严,从而给某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博弈空间。

3.监管人员渎职与腐败

食品安全问题除了违法经营企业和黑心商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外,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官员的不负责任、不作为,或者是、,或者是收受贿赂、钱权交易,或者是渎职行为有密切关系。这种种行为交织在一起,使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复杂化,查处起来困难重重,阻力非常大。

(二)从企业层面分析

1. 分散的生产经营模式难以保证食品质量

我国的食品工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当前我国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近45万家,10个人以下的小作坊、小工厂占了80%。登记注册食品经营单位有323万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有210万家,种植养殖环节依靠的还是2亿多分散农户。在目前企业和个体生产者诚信理念缺失的情况下,加上监管不到位,分散的生产经营模式难以保证食品质量。

2. 恶性竞争使然

恶性的竞争导致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生存下去故意制假造假,违法增加添加剂的含量,制造各种有毒有害食品。比如为了取得价格优势,企业必须降低成本,从而促使企业使用劣质的原料和违法添加剂,使其能够降低销售价格,排挤其他质量正常的产品,生产“劣质驱逐优质”的效果。

3. 利益驱动

逐利性是产生食品质量问题的最根本性原因,它会使企业丧失起码的道德良心,毫无诚信可言。为了利益这些企业会往牛奶里掺杂使假,以狐狸肉充当羊肉。只要能够降低成本,获得利润最大化,欺骗公众、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者利益也在所不惜。

(三)从消费者层面分析

我国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这也是引起食物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1. 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

我国众多的消费者因收入水平低,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又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不高,部分消费者往往只图便宜,不去考虑食品的质量和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过去这些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吃也不会有事。在这种心理的支持下, 比较便宜的问题食品就有了市场。

2. 消费者乏科学养生知识

我国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和生态养生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因问题食品导致的疾病,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先进的国家比如美英等国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制定完善的标准、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以及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等。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食品安全问题。

(一)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管制度

1.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弊端和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标准的研究与消化,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法治经验,在研究和借鉴的基础上实现创新,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从立法上确保食品安全:一是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评定标准;二是建立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在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上能够起到促使违法者不能违法、不愿违法和不敢违法;四是加强权力监督,防止监管人员渎职与腐败;五是在立法上要有利于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深入开展食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通过技术优势获取竞争优势。

2.建立全新的食品安全体系

要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来完成的,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改革食品生产加工归属多个部门监管的状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业一体化管理机构和监管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和有效施行。

3.加强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缺失是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尽快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要尽快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防范和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失范或违法经营。

4.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行政监管、执行不力和腐败导致公信力下降也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因素,要尽快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一是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并制定具体监管指标体系,要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落实可操作的具体保障措施,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二是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严防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渎职和腐败现象,确保食品安全能够令行禁止。

(二)严格执法奖罚分明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在立法上规定严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在执法环节各级食品质量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促使惩处能真正产生对不法生产经营者的震慑作用。而且严格执法必须常态化和制度化,不能只是运动式的,只有这样才能持续有力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产品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实现食品生产集约化、产业化和规模化

前面阐述了分散生产经营模式难以保证食品质量,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对的办法是在提高生产技术的基础上尽快实现食品生产集约化、产业化和规模化,通过集约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在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优势的同时,可以稳定产品质量,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四)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能力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

当前的事实状态是,一方面消费者要求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消费者又缺乏食品安全常识和安全消费意识。这种现象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就缺乏科学根据,这与我国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根据有关机构对北京、上海、广州、重庆4市l863名消费者的调查,50%的人表示在选择日常食品时不会特别关注食品安全,70%以上的被调查者不了解安全食品的辨别知识。针对上述问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全面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安全食品辨别知识,尽快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安全食品辨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2.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做到有效预防

食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来源广泛,生产环节多种多样,生产程序复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在所难免,问题的关键是要做到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防止因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害。

3.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与普及,让消费者充分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法律救济制度和程序,争取将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尽可能做到更有效地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有毒食品造成的损害。

五、结 语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会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也关乎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要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加强法制建设和企业商业道德建设,做好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食品标准,强化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建立起全社会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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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4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76-02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凸现,有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分析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剖析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而从法律上遏制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成为我国目前的一项亟待完成的迫切任务。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初步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于1988年12月2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4月正式实施。该法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标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该法于1991年10月31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进行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该法确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还对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于1993年7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为确保食品安全,该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它是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该法对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一大亮点是,在确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此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刑法》(199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农业法》(200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传染病防治法》(200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个别产品,我国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如为了保证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乳及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乳品厂卫生规范》等一些专门针对乳及乳制品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从奶牛的饲养管理到乳制品厂生产卫生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诸如上述法律法规,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未完善,亟需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二、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1)缺乏一个权威的领导、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效率低。尽管依据《食品安全法》,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但它不是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监管环节,但法律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监管重叠、相互矛盾和监管缺位等现象。(2)检测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截至2010年底,我国食品安全专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已达6000多个。但由于他们分散在卫生、质检、农业等不同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沟通与协调。(3)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思想觉悟不高、消费者保护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低下、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不能适应岗位职责的需要,没有能力及时纠正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门领导抓源头、保安全的意识较差,没有真正负起责任来,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局职能和责任不清晰,日常监管的相关内容、程序、要求和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下降。

2.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够严厉。现行法律制度的“软法性”特点,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上限太低,处罚力度不够。又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这给执法部门执法带来困难,实际上放纵了违法者。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全面,对许多问题尚未涉及。目前,随着转基因技术、辐射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与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日益繁杂,不断滋生食品安全新问题。我国缺少已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如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食品安全预警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应急处理、不安全食品的处理与召回等。这些食品安全法律上的空白,使我国缺乏对来自生物、化学、物理层面风险的全面防范,食品安全法律内容亟待完善。

4.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1)现行标准缺乏统一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存在多种质量标准,各部门缺乏协调,导致标准重复、空白、矛盾,使企业、消费者混淆不清。(2)检测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不仅不统一,没有一个专门的食品检测机构,没有一个专门的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程序,而且食品安全的检测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如,有关部门的无公害肉类标准需要检测的指标达三四十个,仅“瘦肉精”一项检测定性就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000元,全部查完要1万元左右,致使企业难以承受。(3)落后于国际标准。上个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已经采用国际标准,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中有90%以上采用了国际标准,而我国的国家标准中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仅有20%。(4)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许多空白点。目前,在我国已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涉及农业方面的标准仅占1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的更是甚少。

5.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1)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不对称。主要表现有: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生产者掌握的产品信息远比消费者多。第二,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监管机构掌握的信息不及经营者多。第三,监管者内部信息不对称。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或同一级别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2)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只有初步的框架,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表现在:第一,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职能重叠,不能有效地跟踪食品流通中的安全信息。食品召回牵涉到不同部门监管,部门间相互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困难,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多部门监管导致在我国的食品召回中,企业召回需要遵循多个部门规定,一旦对同一事项出现不同规定,就会导致召回难以实施。第二,食品安全信息规定存在缺陷。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只有在强制召回下,质检总局才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

参考文献:

1.郝翔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完善[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16(4)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5

一.食品安全的定义及现状分析

1.食品安全的定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以下几类:一类是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弄虚作假等违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生产轻卫生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另一类是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而过量地施用化肥会造成蔬菜中硝酸盐积累增加,对人体造成危害。农药残留超标,兽药、生物激素和生长促进剂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的污染,都造成大量含有危害物质的粮食、蔬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产品充斥着市场。此外还有一类是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例如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1.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政府监管缺失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现

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没有严格统一的管理机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法律机制在这方面存在缺陷及漏洞。市场上的食品种类繁多,难以加以辨别,比较混乱。这就造成了食品管理机构不能统一管理,更甚至管理机构相互推脱排斥现象等。同时政府部门对于危害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及监督惩罚力度存在漏洞,也就给了违法分子猖獗的机会。

(2)社会个体食品安全理念缺失意识淡薄

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还是薄弱的。在当今物欲横流的潮流下,生产者重生产轻质量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的了。生产者与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利润,很多都选择忽略食品质量问题来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而消费者往往贪图价格便宜也助长了这些违法分子的气焰。很多生产者与经营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他们的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就衍生了这一现象。同样消费者也不知道要拿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某种程度上包庇了这种违法行为,也令他们更肆无忌惮。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危害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不仅有直接危害,还造成了间接危害。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危害,就是直接威胁到了我国国民的健康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危机感。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就导致了婴幼儿患结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诸多家庭在选择奶粉时纷纷放弃了国产品牌,致使国产乳品市场的低迷。对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打击。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人民群众的心理压力,由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品中毒、死亡及其他事件,也会激发受害者与国家政府机关、生产企业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措施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2011年5月,韩国质检部门通报,在韩国市面45种抽检的乳制品中均发现微量甲醛。在日本,核泄漏事故后,出口食品多次被检出放射性物质超标。今年8月美再现甜瓜染菌致病致死事件。正如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彼得·本·安巴瑞克在近日举办的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活动上所说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它能够影响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所有的人,不管你是生活在比较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都是一样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跨国旅游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发展,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也都很容易演变为国际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无国界的话题,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2.国外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社会安宁和国家形象等均构成了重要影响,各国政府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世界主要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法律完善。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立法法律较为严密、完备,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二,重罚措施。例如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第三,监管完善。日本的内阁府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随时向民众提供食品安全情报。美国有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具有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完善对策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食品安全的法制化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在发达国家,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我国也应该加强处罚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采取重罚,特别是对蓄意破坏食品安全者,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关门倒闭,即使罚款,也要让违者得不偿失,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

2.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存在多样化的管理部门是正常的,但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滩则是异常的。因此,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前提下,消除部门之间的人为分割,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也是食品安全规制中的重要课题。

3.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安全保障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征信范围中去。(作者单位: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大学第11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项目编号:11C171;指导教师:周荣)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朱坚,张晓岚,张东平.食品安全与控制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6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1-0007-01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据统计,2004年至2012年9年间,我国被各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共计2489起,平均每年276起。但仔细分析,这些事件从地域上来看,华北地区最多,约占总数的1/3;其次为华南地区和华东地区。数据还显示,2005年和2011年,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相对高发。这样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达程度有关,发达地区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相对较多,各环节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亦相应较多;此外,平均每年276起,意味着几乎每1.5天就有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报道,在信息发达、传播迅捷的今天,民众难免会有“食品越来越不安全”之感,加之社会上难免“以讹传讹”,很多人便会对食品安全产生恐慌、紧张、纠结的心理。而经数据分析后发现,仅有413起(16.5%)食品安全事件同时涉及多个地区,而其余的2076起食品安全事件散发在各地,都为小概率、小范围、小数量事件。

当然,我国还是确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归纳起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主要表现为:

(一)微生物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是首要问题

这一问题不单在我国,在国际上都是食品安全的首要问题,我国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美国疾控中心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约有4800万人患有食源性疾病。2011年,美国因食源性疾病造成3037人死亡。最近的一次是今年9-10月,1.12万名德国小学生疑似食物中毒。2011年5月,在日本的几个都道府县曝发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O111:H8事件,造成5人死亡,118人患病。中国2011年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显示,我国平均6.5人中就有1人次罹患食源性疾病。致病微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一旦发生,对公众的健康危害是明确而广泛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问题严重

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食品供应全过程,从原料生产、产品加工,到流通销售、餐饮消费各个环节,这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充分、现代企业组织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滞后等原因有关。

(三)新技术新资源带来的新的食品安全隐患

随着技术的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被不断研发出来,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增加了许多未知的安全隐患,同时随着食品安全研究技术的更新,许多传统食品中也不断被发现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影响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对策研究

(一)加强交流,避免问题的失真与夸大

面对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与民众的担忧,我们要做的最重要、最主要、最需要、最有效的工作就是开展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包含行政人员、专家学者和民众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就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和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对问题的认识具有重大作用,可以避免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的失真和夸大。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公众而言,专家要用公众能听得懂的通俗语言,将比较复杂的科学专业知识讲清楚,才能让民众听懂、安心。

(二)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能力,积极吸收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经验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下,质检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充实新的仪器设备,配备先进的测试手段。另一方面更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还要了解当前食品的制假动态,善于从产品的外观捕捉到产品的违禁添加物,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在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能力的同时,国际上有许多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也需要我们积极吸收。要注重引进与创新并举,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AOAC、CAC、FAO、ISO、WHO等先进标准,开展标准技术创新研究,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为政府部门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进出口监督检验策略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7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340-02

食品安全最广泛的含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相关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最新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1]。食品安全也逐渐成为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一系列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综合性跨学科领域。

一、切实保障高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

俗语有云:“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切实关系着国计民生:在宏观上它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微观上它关系着百姓的生命健康。

高校食堂具有就餐人数多而固定、就餐时间集中的特点,由于人群高度集中,他们的饮食安全极易受到威胁[2]。再加上整个社会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大背景,诸如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甲醛奶糖、染色花椒、假牛肉,避孕药养黄鳝等事件的频频曝光。可以说,在种种不利情况下,确保大学生安全用餐、放心消费、吃得卫生、保证其正常的生长发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二、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卫生状况是关系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大多高校食堂卫生条件问题严重,一是餐具卫生不容乐观,校园食堂的餐具使用周期过长,清洗不彻底,不少餐具附着有明显污垢或油渍,此外,消毒设备陈旧,消毒不按程序进行;二是食堂操作间的卫生环境差,物品摆放不整齐,厨具清洗频率低;三是隔夜食品问题,在夏暑蚊虫滋生时节,不少食堂为节省成本,售卖隔夜食品,严重影响了师生健康。

学生是祖国的将来,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健康成长。学校食物卫生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不应该也不能被忽视,全国集体食物中毒的案例仍时有报道,现就高校中存在的食物卫生安全问题做以下分析:

(一)加工条件粗陋,缺少应配置的卫生设备

有些高校对食堂的经费投入严重缺少,食堂建筑与卫生设施不太配套。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要求“要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使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符合卫生要求”[3]。近年来,大多数高校由于在校人数的大幅度增加,都新建或扩建了学生食堂,食堂外表和就餐大厅都装修得非常好,但不少食堂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功能不配套、设备陈旧的问题。致使食堂缺少必要的设备和食物维护的方法,直接导致了食物安全风险要素的增加。

(二)承包食堂食物卫生安全风险多

有些高校对后勤社会化改造中食堂卫生处置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少及时的研讨以及处置,导致一些因为原则不严、责任不明和自身处置水平低等缘由构成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4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第29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4]。

但是由于高校的扩招,多数学校的后勤服务面临很大的压力,后勤社会化也成为一项必然的选择。但部分学校存在盲目引进,以包代管,使得少数不具备从事学校餐饮工作资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承包学校食堂,很大原因在于学校没有健全相应的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三)食物卫生安全处置水平低

有些高校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堂的卫生安全作业缺少必要的处置和检查、完善的处置原则以及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法。另外一些高校对此类问题处置不够及时而且力度不够,他们利用服务公司、校办公室等这些非专业机构来处置,会造成食堂卫生处置管理的水平不高,导致这些食堂将剩余食物在室温下存放后又直接食用,生、熟食物容器、区域和加工东西没有分隔和差异符号。

(四)从业人员广泛缺少卫生安全意识,卫生操作习气不良

食物加工人员缺少卫生意识和不良操作习气是构成食物污染和导致食物中毒的最重要缘由之一。食堂从业人员大多是临时聘任、未经练习就从事食物生产经营的人员,因而对食物卫生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其卫生操作的习惯也令人担忧。

(五)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不够

大多数高校食堂由自身经营向租赁、承包、托管等多元化模式发展。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人员多为高校的行政管理干部,食堂内的工作人员也多数是那些只参加过个别临时或短期厨师培训的学员或临时工,缺乏专业、系统的烹调理论和饮食营养与卫生知识。这些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相关知识、食品加工知识匮乏,在加工过程中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具体操作,存在食物中毒发生的隐患[5]。

(六)有些区域监督处置缺少应有的力度

由于高校处置的特殊性,有些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作业监督不够,把关不严,对尚未达到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也发放相应的卫生许可证,致使食堂卫生风险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8

一、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现状

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食品监管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滞后、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低等问题逐渐得到改善。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2003年全面推进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6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也把食品安全列为重要问题来研究。目前,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如2001年开始,农业部开始对北京、天津等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开展例行检测;2002年蔬菜检测扩大到37个城市、畜产品检测扩大到16个城市;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家质监总局对对肉制品、乳制品等十类食品强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加贴QS标志。

然而,从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处理“瘦肉精”“墨汁粉条”等危机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依然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需要,我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主要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

至今,我国尚未有统一的食品安全危机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虽略有提及,但总体篇幅较少,且均为原则性规定。另外,在《国家安全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虽有所涉及,但均不是专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的法规。总体而言,虽然许多法律法规或多或少的涉及到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内容,但多为部门的规章制度,且牵涉到质检局、卫生部、农业部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而不同执法部门又依据各自规章进行执法,因此,很难满足对食品安全危机处理的快速高效需要。

2.缺乏独立常设的综合协调机构

在全球化趋势欲加明显的现在,食品安全危机也呈现出高频发、多形态、大规模以及危害强等特点和趋势,因此,应急管理往往要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甚至整个社会,通常是某一个政府部门所不能单独有效完成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越复杂,涉及的部门就会越多,协调的难度就越大,就愈加需要一个有效的综合协调部门。目前,由于依然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危机的有效识别、确认及应对过程中就显得较为被动。

3.缺乏信息公开和沟通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的透明度也愈来愈高,公民要求知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信息的隐瞒已不是明智之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震惊和恐慌的同时,人们往往会有意无意的收集与事件有关的任何信息,其中包括各种传闻、小道消息等。此时,政府若熟视无睹,无相关正常信息的公开,公众得到的消息便会失真,从而会造成谣言的四处传播,而谣言的破坏性和杀伤力是不可低估的,最终必然导致恐慌的进一步加剧。

三、发达国家食用农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依据《欧洲联盟条约》中第129条及第129条A有关公共卫生及消费保护的规定,利用二级立法权相继通过有关食品安全、转基因食品、动物饲料、环境保护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2001年1月欧盟理事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决定加强食品“从农场到场餐桌”的控制。2002年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第178/2002号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与欧盟相比,美国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则更加繁多,仅在食品安全应对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就有35部,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类别。另外,美国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时不仅注重向公众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且修订也十分灵活、迅速。通过不断引入新的科研成果来修订法律法规,以回应潜在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隐患以及社会和民众的强烈要求。

2.健全的组织结构

自疯牛病危机后,欧盟委员会认识到其自身在食品安全危机应对中存在的不足,意识到建立具有高度独立性食品安全机构的重要性。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其职能是在欧盟范围内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食品政策的正确性和可实施性。该局相对独立,不受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管辖,负责对输欧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控、跟踪和分析并提供科学的建议。该机构的建立完善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欧盟对内逐渐统一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对外逐步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

美国以“国家―州―地方”三级公共卫生部门为基本框架的,建立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和综合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其中,州和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负主要责任。由于联邦制的特点,三级公共部门之间协作较为松散,但纵横向部门之间均能高效协同运作。

3.高效的运行体系

欧盟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高效运作,不仅取决于其超国家机构之间的协调行动,同时还有赖于欧盟内部的良性互动与统筹安排。通过一系列规则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强化评估与管理机构间的协调,保障食品安全局内各机构间的协调运作。如理事会178/2002/EC号规则规定,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15名成员中,必须包括1名欧委会代表,4名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及食品安全组织供职背景的人员。

美国则以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为核心,构建了其强大的公共食品卫生防护网。为了实现跨机构的联动和高效的运行,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过程中,除了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州和地方层面,许多其他相关机构也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参与其中。美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采取诸多措施以应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危机,例如,利用紧急行动中心机制展开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起因和控制措施的调查、利用部门间紧急协调计划加强信息交流并逐级向上汇报等。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9

引言: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我国食品安全的高度担忧。食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也伴随着每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不是政府监管出来的。”专家的话语虽不能被广泛认同,但也反映了政府和公众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起食品安全首要责任的期盼和要求。同时,每当出现重大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标准”也被一次次提上桌面,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的确,标准作为食品企业生产和政府有效监管的技术工具和手段,对食品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能否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担当起公众对其的重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标准是中小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石

食品安全与食品在生产和消费所有环节存在的安全危害有关,在食品链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引入食品安全危害,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和供应链参与者的共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职,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和运行基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采取综合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高和确保整个食品产业链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仅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食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技术依据,更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有效运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石与技术支撑。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40多万家左右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中小食品企业占食品企业总数的90%以上。比起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大型食品企业,中小微企业由于其人员、专业知识、资金、资源、基础条件、食品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缺乏,理解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供应链安全防线脆弱,易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诚然,企业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建立在以法制、企业道德诚信和社会责任基础之上,涉及公共政策和服务、社会风险控制、检测和政府监管等复杂的综合体系。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诸如标准缺失,科学性、协调性、通用性差,标准实施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是制约中小食品企业建立有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现状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新模式,真正从法律上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建立了有卫生部担任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负责标准制定的管理体制,确立了以风险评估为核心的标准科学制度,界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和范围八种类别。

目前,已正式制定了29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新的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速冻面米制品等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原则,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制定的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1]

三、标准制约中小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现状问题

由于旧的标准模式、体制机制、水平和能力限制,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标准的服务支撑等方面存在着众多问题。

(一)标准缺乏科学性难以保证标准的实用性

科学性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首要原则,由于我国相关科学研究基础薄弱、能力和水平等因素制约,目前尚不能做到所有标准以科学性为首要原则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大量农兽药、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限量指标,基本没有通过消费者膳食调查研究、暴露量评估等风险评估技术而制定。许多标准内容或技术指标科学性差,不能适应食品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技术要求。诸如对原料的要求严于成品要求;原料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成品中却规定不得检出;国外可以使用国内禁用等等是标准内容普遍存在的科学性差问题。例如,酱油中的焦堂色,在肉制品中不得检出,但是对于加了酱油的红烧肉是否能够含有防腐剂却并没规定要求。

(二)重要标准和指标缺位难以铸就标准的完整性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整体缺乏完整性,重要标准或指标缺失,造成企业标准执行难。

1.重要产品标准或指标缺失

现有的食品标准,虽门类齐全,数量众多,但对于一些企业生产和市场监管迫切需要的标准和安全要求缺失严重。象生制即食水产品、无蔗糖食品及低糖食品等目前均无标准。食用植物油有GB 1535《大豆油》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多达31项,但是,食用调和油市场乱象已多年,酝酿8年的国家标准至今尚未出台,企业只能参照1998年制定的行业标准SB/T 10292《食用调和油》生产,由于该标准未标明配料油所占比例,造成生产商都按各自标准配比生产,给某些不法生产企业钻了市场监管空白,损害了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关联标准相互配套性差

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模式规定,对于食品安全限量等基础标准能够涵盖的通用要求,食品产品标准应尽可能地引用相关的基础标准。但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缺少与横向标准之间的衔接,不管基础通用标准是否已涵盖要求,盲目引用,使得标准内容操作性实用性差。如:稀奶油、发酵乳两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与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不配套。

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是一个相互关联和制约的标准整体,作为食品安全符合性评价的重要方法,检测方法标准如果与产品标准不配套,标准就没有适用性和可操性。我国2400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配套的只占近四成。各类农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虽然标准数量多,但配套性差,缺乏对酶制剂、促长剂等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农药的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不配套,影响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测和判定依据,降低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头标准各行其道交叉重复难能达成标准协调性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标准分管和制定主体多头,单就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各相关标委会等机构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更是涉及十多个标准制定和主管机构,造成标准体系杂乱无序,交叉重复相互打架,企业标准执行乱,目前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

1.食品安全标准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不协调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称GB 2760)与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中的食品分类不协调、不衔接。

QS制度将食品分为28大类,是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市场监管的依据。GB 2760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按原料、加工工艺、食用对象等对食品进行类别识别,其特殊内涵是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禁用范围,由于二个分类系统互不一致和协调,同一食品往往有不同的类别与解释。例如,馒头、青团和粽子在GB 2760分类系统中释义为粮食制品,不得添加任何色素,但QS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归属为蒸煮类糕点,根据GB 2760标准,糕点可以使用色素。

现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两大最关键的标准或制度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导致食品归属难,对食品添加剂等化学制品使用和禁用的理解和判断产生错位。

2.各类标准内容和技术要求交叉重复不统一

各级标准之间各自开车、各行其道,经常有同一种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共管,同一产品的技术特性有不同的标准规定其差异化的技术要求,相互交叉予盾。例如,白砂糖分别有GB 317-2006 和GB 13104-2005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共管。唑螨酯在柑橘中的限量GB25193 规定0.2mg/kg,NY 831 规定1mg/kg。国家标准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的二氧化硫指标≤0.4g/kg,而GB 2760中未对坚果或炒货中的二氧化硫作出相应的规定,也即理解为不得检出。

相关标准间交叉重复、不协调和不统一问题,导致同一食品在此标准中达标而在彼标准中未达标,使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所适从, 监管部门无从下手。

(四)标准超期服役修订滞后难于确保标准时效性

随着科学技术和食品制造业工艺技术的飞速发展,应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实行标准动态修改维护。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基本的标准(技术法规)动态维护机制。例如,CAC确定的优先评价重点清单上50%是旧农药,根据最新的科学发展信息和更高的消费者健康保护水平,对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欧盟于1993年至2009年对全欧盟范围内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为期16年漫长的重新评估。日本对实施的肯定列表“临时残留限量”标准规定每5年复审一次。

我国大部分食品卫生标准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标准复审修订严重滞后,有些标准甚至二三十年没有修订维护。农兽药、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必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最新的科学研究数据和信息实行动态修改维护,以保持标准的时效性,但我国许多安全限量标准动态修订滞后,象兽药残留标准距今已10年。标准动态维护时效性差,难于适应食品行业生产工艺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

(五)标准实施服务支持机制不到位难以保证标准执行及时性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唯一目标是让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以实现对消费者的高标准保护。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复杂、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性高,因此,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服务保障机制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中小食品企业的宣传培训及释义非常不到位。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例10

一、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安全发展现状: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的内涵即食品数量安全与食品质量安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食品数量安全来看,由于粮食是我们生活中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根据我国粮食产量和人均粮食产量来分析我国食品数量安全的问题。通过对2003年到2016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以及人均粮食产量状况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粮食产量以及人均粮食产量都在呈现增长趋势,中国的粮食安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因此,我国的食品数量安全问题基本上已经得到了解决,所以我们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指的是食品质量安全,因而在本文中主要分析的是食品质量安全。

现阶段我国所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大量使用农药,过多的使用添加剂以及滥用激素等。第一,农药的大量使用。2015年,我国农药的使用量达132.8万吨,比上一年减少了12%;第二,过多使用添加剂。适当的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味道,而且可以促进食品中营养的吸收,但是为了某些利益,许多商家会过度的使用添加剂,从而对人的身体产生危害;滥用激素。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获取较大利益,会在食品中添加激素来增加食物的产量。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使得国内消费者对我国的食品逐渐失去信心,而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了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组织机构职能不明确以及对食品安全标准较为落后。

首先,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却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说在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在09年颁布实施外,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的颁布时间都比较早,不论是在监管内容还是在惩处力度方面,相关的规定都比较落后。

其次,食品安全标准落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标准在内的体系。虽然目前我国食品体系已较为完整,但是在现有的体系中有些标准已经不适应目前的需要,应该对其进行修改。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的覆盖面总体上达80%,但仍然有20% 的食品无国家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有的食品种类的覆盖率仅达50%。

最后,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存在大量无照经营的小商铺,而这些小商铺的规模通常比较小,生产设备想对简陋,原料进入门槛较低,在食品添加剂使用上存在许多漏洞,且卫生环境极差,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由于这些小商铺分布较广,大部分是在农村,职能管理部门往往不重视,很多的食品小商铺很难找得到,监管存在盲区。

三、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政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为改善食品安全问题做出贡献。

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种交叉点或者是空白点,从而使食品安全问题存在隐患。其次,明确部门职能。我国虽然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等部门也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这有可能会导致重复执法。因此应该对各部门进行分工,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以及出口等环节进行把关。最后,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改,在制定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此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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