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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03-27 07:49:51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1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__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__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__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__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__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__]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__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__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2

工程承包项目的费用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建安工程费、人工费(设计费、执行人员工资及其他服务费)和其他附加费等。按照这些费用其发生的先后顺序一般分为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实施阶段、结算阶段的费用控制。下面分别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费用控制进行阐述。

1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费用控制

设计阶段是确定项目费用关键。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承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设计一般是由总包单位的自己设计部门完成。由于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安装均是以已完设计施工图为依据的,优化设计显然是控制和降低工程项目费用的重要途径和关键所在,在这一方面,总包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应该积极发挥出设计优化的能力。优化设计是在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附件和装备水平的前提下为了降低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用量和施工安装的工程量,这是优化设计的主要目标。总包单位各专业设计人员一般习惯于过去的只做设计,不太考虑项目费用,而对总承包项目来讲,各专业人员必须改变以前这种老作风,必须要强化费用意识,精心设计,努力控制和降低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用量(含设备的重量和材料的用量等)和施工安装的工程量。在投标报价时,各专业设计人员凭以往类似工程和经验对该专业的工程量一般都有一个初步的估算,通过汇总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工程量,再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和竞争程度来确定相应的综合单价,测算出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投标报价的底价,一旦中标并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这一工程量无疑就是该工程项目工程量控制的一个非常重要依据。由于在投标报价阶段并没有现成的施工图作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而随着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的逐步开展,项目费用控制人员(造价工程师)根据施工图明细计算工程量与各专业部门原来在投标报价阶段报出的工程量有差异,应该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该项目的总设计师,项目的总设计师应该负责与相关专业设计部门反复结合,共同研究降低工程量的办法。另外,施工图出来的时间也有早有晚,项目费用控制人员很难准确计算出相应分项目的工程量,这给工程量的控制带来了新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能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的类似分项工程来核定和控制相应的工程量。此外,设备的选型对费用的影响至关重要,一个工程项目的装备水平往往是在向业主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时都已经确定了。但是,同等装备水平甚至同一供货厂商能满足合同和技术要求的设备、材料都存在价格上的差异,设计人员在装备水平方面仍有优化的空间,做到科学、合理的设备选型。总包单位内部也应控制好设计费用,这就需要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员调度来实现,从长远来看,逐步建立起单位内部的设计工作标准工时体系,在此基础上合理计算(预算)设计费用。

2 工程项目设备、重要材料采购阶段的费用控制

在总包单位在与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后,就应编制该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项目的直接收支预算、管理开支预算、其他收支预算等,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经公司审批后下达到项目经理部执行。项目经理部应该将公司下达的预算(含项目的直接收支预算、管理开支预算、其他收支预算等)作为相关费用控制的标准。项目经理部的采购部门或总包单位专职的采购部门应该按照预算对设备、重要材料的费用总量(包括重量和价格)进行控制。重要材料主要指:钢材、电缆、耐材、桩材,这四大材对项目的总造价和质量影响较大,在总承包中应作为甲供料来控制。实际采购过程中,总包单位在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附件和装备水平的前提下,必须要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努力采购质优价廉的设备、材料。由于设备、材料的采购有时也与供应商签订单价合同(按照实际重量进行结算),这时,设计阶段的费用控制(主要是设备图纸重量)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采购部门对设备、材料实际重量和价格的核实和控制也不可忽视。

3 工程项目施工安装阶段的费用控制

总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就可以向外进行建安工程的分包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建安工程的分包合同即施工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对于与施工单位签订单价合同的施工分包工程,对其费用的控制主要是控制工程施工安装的量和单价两个方面,而量的控制无疑是重点。对于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合同的施工分包工程,往往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图尚未出完,合同双方均无法确定确切的工程量,再加上执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等因素,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工程量可能完全与事实不符。对此双方为了避免风险,一般在合同中规定工程量的变动区间,一般控制在5%以内,并规定超过变动区间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因而即使是总价合同同样需要对工程项目的量和价进行相应的控制。对于甲供材料则在招标时总包单位提供一个暂定价,作为施工单位的报价依据。

3.1 在与施工单位进行总价谈判时总包单位费控人员应加强工程量和价格组成的审查。总包单位项目费用控制人员应该对该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量进行逐项审核,所依据的标准是总包单位招标工程量,对施工单位超报的工程量进行逐一核减。在逐一核实相应的工程量之后,再进行价格谈判,对分包工程的总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量应该作为谈判和关注的重点。在核定了工程量并谈妥单价的基础上,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安装分包合同总价并签订施工安装分包合同。对施工安装分包工程价格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含管理费和其他费)、利润和税金;合同谈判阶段主要是对施工安装费用的各组成项目进行逐一核实,将施工单位的高报价部分核减,也叫挤水分,为施工安装总费用的控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施工过程中,常常因业主的要求、总包单位自己陆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遗漏、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或为了施工方便要求改变施工方案或要求进行材料代用等而提出设计变更。对于因业主要求以及总包单位自己发现设计有错误或遗漏时,总包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总包单位届时应该与施工单位结算相应的费用,而对其中因业主要求变更而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部分,总包单位届时还应该与业主方结算相应的费用。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总包单位亦应该发出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届时与施工单位结算相应的费用。而对于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要求改变施工方案或要求材料代用而提出设计变更时,这种变更原则上增加的费用应该由施工单位埋单,节约的费用应该归总承包单位。为了防止现场管理人员随意签单,总包单位应该建立签单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所有的签单须经过总包单位项目总设计师的审核确认。

3.3 总包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和合理组织施工周期。对于总包单位来说,现场管理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同时,它也是企业整体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场管理优化水平,代表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是其生产经营建设的综合表现。优化现场管理必须遵循经济效益原则、科学合理原则和标准化规范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和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最终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制定合理工期是控制施工项目费用的关键。在合理工期下,项目费用支出较低。正式施工前总包单位排出的网络进度计划并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在项目主线上比较刚性的节点为准)向项目经理提出,经项目经理确认后实施。影响进度和工期的因素很多,如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为了使这些因素转化为对进度工期有利因素,所采取的一些技术措施又势必对质量、费用产生影响。因此,在安排工期时,要注意处理工期与质量、费用的辩证统一关系,组织连续、均衡有节奏的施工,以求在合理使用资源的前提下,保证工期,降低费用。实际工作中,为了充分调度施工人员的积极性,有时总包单位可能从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总价中切一块出来作为施工节点奖。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3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二、“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两种总承包方式下总承包人都对发包人负责(或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总承包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承包范围不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要大于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工程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2、资质要求不同。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就是说,从事工程总承包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实行工程总承包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可以进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内容。3、合同分类不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虽然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但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合同属于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等法律性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装修合同等,各种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别。

三、工程实务中“两个总包”的问题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基本划清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区别,由于工程实务中对“两个总包”大多混称为“总包单位”,从而引起了一些对“两个总包”的含混和分歧,导致认识结论完全相反。简单举个例子,我的一位从事工程的朋友曾经问我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总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除部分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外,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亲自完成,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些总包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在总包单位承包后往往又把一些主体工程或基础工程分包出去,这样的分包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违法无效的分包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主体结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是否无效有两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问中所假设的“总包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总包单位”,因为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法律中的“总包单位”有两种情况,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简单来说(假定两种情况下都获得了发包人的认可或总包合同中都允许分包),如果是指工程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如果是指施工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则确定地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必然无效。理由是:《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通过上述二法和两个复函的精神可以推导出第二个结论: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涉及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的其中一项,都可看作是工程总承包的“部分工作”;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的“部分工作”是指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判定“总包单位”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否违反法律、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区分以下不同种情况予以判别(均假设征得了发包人同意):

第一,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勘察或者设计企业,而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后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具有勘察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均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当然包括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只不过,根据复函的精神,勘察或者设计企业在实行了工程总承包之后,自己不能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这一点,在即将修订出台的《建筑法》中可以得到印证。《建筑法》(修订送审稿)根据建设工程实务的具体情况,在送审稿第38条中确立了工程的总承包与总分包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所承包工程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通过以上政策精神和立法态度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把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行为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是遵守了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应为合法有效。随着我国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立法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种情况在实务中会越来越普遍。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4

在建造合同准则之后,将原来的“工程结算收入”科目一分为二:“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将应收账款与已经发生的工程结算相对应,营业收入按照形象进度进行确认。自此,工程结算的确认进度和收入确认的进度完全割裂开来,不再要求同步。

二、“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也不一定相等

“工程结算”科目是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数据上有互相对照的关系,但自始至终没有结转的关系。

实务中,大家思维定势的认为“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应相等。是否是这样呢?

在现行的会计法规中,《讲解2008》中的建造合同第三节对分包工程工作量有这样的表述:“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这个规定说明了,“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中包含了分包工作量。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中没有将分包工程工作量必须确认为总包单位收入的规定。

在“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模式下,受托代销单位以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比照这样的核算思路,我们认为:对于自行管理完成的分包工作量,总包单位应该将完成的分包工作量作为自己的收入确认;对于以收取管理费方式完成的分包工作量,总包单位只能以收取的管理费确认收入。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分包工程款只是从建设单位收取后,转手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往来款而已,与总包单位收入有关系的仅仅是分包管理费收入,这必然导致“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不相等。

三、新会计准则下“工程结算”核算的局限性

就会计核算来说,收入实现了,就取得款项或形成债权、减少债务、增加权益。而现行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安排下的财务报表表达的信息是:利润分配表中收入实现并承担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资产还处于存货状态(工程施工)。这样的核算安排,有违会计核算的常识,不能不说是一项缺憾!

究其原因,主要是“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没有包含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待结算状态指已经按合同计划进度完成部分工作量,但尚未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确认的状态。)

现实中,很多建设单位不与施工单位进行中间阶段结算,只进行一次性的竣工决算。这样,待结算状态的时间跨度长,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大。但是,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是重要的并且是应该反映的管理信息。

建造工程项目在建造前就已经确定了购买对象,属于分次交付的商品。一旦按合同进度完成了施工程序形成工作量,就已具备了售出商品的特征。况且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在建造合同准则中是作为当期收入实现予以确认的,那么在这时,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及应向发包方收取款项也都被认定具备能够合理的估计的条件了,但建造合同准则中没有要求反映的规定。

四、解决建议

将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债权往来,在“工程结算”和“应收账款”科目中补充反映。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绝大多数本质上不是预收账款,而是正常的工程进度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核算原则,建议工程在建过程中与发包方往来的款项均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

在“工程结算”科目下设“已结算”、“待结算”二级科目:“已结算”用于核算已办理结算的工作量;“待结算”用于反映按施工进度报表数综合考虑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该工作量在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时从该科目贷方红字转出至“已结算”贷方。

相应的,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已结算”、“待结算”二级科目,其中“已结算”用于核算已办理项目结算往来;“待结算”用于核算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对应的债权及其往来,该工作量在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时,对应的债权及其往来,从该科目红字转出至“已结算”科目的对应方向。

操作实践中,对于预提工作量在结算时会计处理略有不同(详见下面的核算举例)。

通过以上设置,就形成了营业收入以自营工作量(包含自行管理完成的分包工作量)和收取的分包管理费等确认;在建工程已结算工作量在“工程结算―已结算”反映、在建工程待结算工作量在“工程结算―待结算”反映;已结算确认往来债权通过“应收账款―已结算”反映、待结算确认往来债权通过“应收账款―待结算”反映;在建工程实际合同成本在“工程施工”反映。

下面举例说明总包方对自行管理施工工程的核算(以自营土建工程为例):

1.每期末,按照施工进度报表数综合考虑后预提处于待结算状态工作量:

借: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土建(待结算)

贷:工程结算―项目―土建(待结算)

2.在建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程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土建(待结算)

3.阶段结算(不是各期末):

借: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土建(已结算)

贷:工程结算―项目―土建(已结算)

冲销相应前期预提计入的待结算科目的工作量(工程决算完毕,该科目冲销完毕):

借: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土建(待结算)(红字)

贷:工程结算―项目―土建(待结算)(红字)

将对应的原处于待结算状态工作量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从“应收账款―待结算”贷方用红字冲回转至“应收账款―已结算”贷方(工程决算完毕,“待结算”科目冲销完毕)。在二级科目之间使用红字结转,目的是在“应收账款―已结算”二级科目中能够完整反映该项目和建设单位的往来过程,同时,在“应收账款”一级科目中不会发生夸大发生额的情况。

贷: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土建(已结算)

贷: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土建(待结算)(红字)

4.期末,确认收入、成本、计提营业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项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项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

5.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履行营业税应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

贷:银行存款

6.竣工决算完毕,冲销“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结算―项目―土建(已结算)

贷:工程施工―项目―成本(含分包)

工程施工―项目(合同毛利)

五、举例说明“工程结算”科目的应用

甲指分包和承包是工程分包方式中常见的两种,甲指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具有进行单独工作量结算文件,单独向建设单位开具营业税发票,建设单位安排专项付款,具备工程分包法律要件的分包;承包是总包单位为了调动施工者质量、效益管理积极性而对分部项工程进行的承包,由承包者在与总包单位办理工作量结算后向其开具营业税发票。

两者的区别在于:(1)甲指分包单独有向建设单位进行工作量结算文件;承包工作量包含在总包单位的工作量结算文件之内,是其组成部分。(2)在甲指分包中,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确认债权关系的依据是分包工程工作量结算文件,资金往来凭证是营业税发票;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确认债权关系的依据是同一份分包工程工作量结算文件,资金往来凭证是收款收据。而在承包中,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确认债权关系的依据是营业税发票(承包工作量结算文件是其附件),资金往来凭证是收款收据。(3)在总包单位会计核算中,甲指分包工作量的营业税费包含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科目中;承包工作量的营业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下面,举例说明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总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会计核算(资料见表1):

(一)甲指分包工程核算

甲指分包工程核算处理方法安排的关键是:将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看作一个整体,在抵销相互往来后,形成一个总体完整且不重复的会计核算体系。(这里只列示已结算甲指分包工作量核算过程,对于处于待结算状态的甲指分包工作量核算,参照前面的阐述)

【总包单位】

1.阶段结算(不是各期末)

借: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分包(已结算) 200

贷:工程结算―项目―分包(已结算) 200

2.确认对专业公司工程债务(确认工程债权债务的依据是工作量结算书或施工进度报表,同样适合分包工程)(扣除总包管理费)

借:工程施工―项目(分包成本)190

贷:应付账款―专业公司(项目)

190

总包单位履行代扣分包工作量营业税费义务。(总包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义务由自营业务承担部分和应向分包单位收取往来款的两部分组成。建议总包单位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下设置“自营”和“分包”三级科目,更清楚的核算分包税费往来)

借:应付账款―专业公司(项目)5.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

5.7

3.总包单位将专业分包单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转交建设单位,收分包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收账款―甲方―项目―分包(已结算) 200

4.总包付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专业分包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借:应付账款―专业公司(项目) 190

贷:银行存款 190

分包单位转来完税凭证给总包单位用于抵扣,将相应代扣的税款转给分包单位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5.7

贷:应付账款―专业公司(项目)5.7

5.期末,确认分包收入、成本、税费(总包单位只确认分包管理费收入及其营业税费;实务中,该核算常安排在与建设单位结算办理完毕的期间)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项目(分包)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分包)1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3

6.分包工程发生成本支出

(总包单位不作会计处理)

7.竣工决算后,冲销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结算―甲方―项目―分包(已结算) 200

贷:工程施工―分包成本(项目)

19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项目(分包) 10

【专业分包单位】

1.阶段结算(不是各期末),(确认工程债权债务的依据是工作量结算书或施工进度报表,同样适合分包工程)

借:应收账款―总包单位(项目)190

贷:工程结算―项目(已结算)190

总包单位履行代扣营业税费义务(总包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义务由自营业务承担部分和应向分包单位收取往来款的两部分组成)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5.7

贷:应收账款―总包单位(项目)5.7

2.专业分包单位交税获取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5.7

贷:银行存款 5.7

专业分包单位将完税凭证转给总包单位抵扣,总包单位将分包工作量营业税费结算给分包单位

借:应收账款―总包单位(项目)5.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5.7

3.总包单位将专业分包单位开具营业税发票转交建设单位,收分包工程款

(分包单位不作会计处理)

4.总包付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分包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190

贷:应收账款―总包单位(项目)

190

5.期末,确认分包收入、成本、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项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管理费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项目)

5.7

6.分包发生成本支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

7.竣工决算后,冲销“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

借:工程结算―项目(已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项目)

(二)承包工程核算(这里只列示总包单位核算)

1.承包单位办理结算,开具营业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承包成本 92.15

贷:应付账款―承包单位 92.15

2.承包单位转来工程款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85

贷:应付账款―承包单位 2.85

3.总包付内部成本单位工程款,承包单位开具资金往来收据

借:应付账款―承包单位 95

贷:银行存款 95

4.期末确认收入、成本、营业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15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承包) 7.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5

Abstract: based on the working practice, practi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measures.

Keywords: general contracting; Management framework;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总承包管理作为建筑工程发包的一种模式,可以充分整合生产资源,优化管理架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有效提高施工质量,已经成为工程发包的主流。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介绍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方式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从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合同结构分析以及工程实践情况来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其独特的优越性:⑴、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的内部协调,减少外部协调环节,降低运行成本。⑵、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深度合理交叉,缩短建设周期。⑶、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保证工程质量。⑷、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费用控制,保证投资控制。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⑸、克服了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的弊端,提高各方的效率和效益。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难点分析

1、工程总承包涉及土建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其他专业工程( 玻璃幕墙、钢结构制安等) 、外环境道路等众多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包括进度、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控制及施工平面布置协调) ,必须全方位配备相应各专业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才能满足总承包管理需要。

2、现场不同专业的众多施工企业交叉作业,数千员工素质参差不一,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平面布置均需调整变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不断变化的现场条件全盘策划施工安排,及时协调好众多施工企业之间的复杂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精心组织、科学管理。

3、不同施工阶段的具体施工内容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全面统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期计划、技术、质量、成本、安全、资料等管理,统一策划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质量计划和保证措施,统一管理施工进度,统一完成竣工资料编制与移交,对总承包管理的统一策划、组织、协调水平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4、将整个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过程变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协调的整体,根据不同专业的自身特点以及施工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管理协调,按照不同专业的施工工艺要求和内在规律制定合理的总体施工计划。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应对措施

总承包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穿插作业多,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须认真协调好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和各专业工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1、建立完善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架构(如图1)

图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

2、明确施工总承包的服务内容:⑴、提供各分包单位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对各分包单位的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及时复核,防止出现差错。⑵、提供分包单位土建、水电及其他各项预埋工作并保证预埋准确无误。⑶、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场地使用方案,得到监理、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场地,明确搭设要求。⑷、总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道路,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⑸、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循环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统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布置施工电缆及电源驳接点,各分包单位需从现场各分电箱接电时,由总承包单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单位不得私接乱接。总承包方在各施工层均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如分包商需架设电线,应经监理、总承包商批准。⑺、按总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设施。⑻、总承包方已准备足够的垂直运输机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动了解各分包单位吊运计划及吊运重量和时间,由总承包方合理安排吊运。⑼、总承包单位搭设的施工脚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单位使用。在施工脚手架未拆除前,总承包方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脚手架。⑽、总承包单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应自觉做好各自的施工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总承包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总承包技术管理秩序,使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科学有效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的顺利展开。组织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通过审查图纸等工作,全面部署、重点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工序搭接、关键部位的难点,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做好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方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定期归档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资料,汇总、移交市档案馆。

4、承包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要求施工,总承包方将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符合总包要求的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要求各分包单位严格按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运转,同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单位明确施工质量人员,并与总承包方的有关人员相对应,进行对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对分包单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并编制相应的检验计划。

5、总承包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施工进度计划能否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将是至关重要的:⑴、明确分包单位进度目标。⑵、明确分包商阶段性目标。⑶、坚持工程例会制度。⑷、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调整。

6、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学习。⑶、安全设施的管理。⑷、安全检查的落实。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6

政府建设项目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确定后,以抄告单形式委托总公司进行实施。双方签定具体代建协议,办事处按规定向总公司支付代建费用。总公司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操作。

2.总公司建设项目

总公司建设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的方案和资金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由总公司实施。

3.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建设项目

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建设项目先由下属各公司做好建设项目的方案和资金测算工作,然后上报总公司进行审核。总公司根据上报的方案对此项目进行实施勘察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由总公司讨论后确定并实施。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总公司审核后再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设计

项目确定后,实施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等形式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单位须对项目主体有较全面的理解,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如应建设方要求进行变更,则予以认定,如因设计方因素产生缺漏项,变更方案要由建设方确定,并由设计方承担漏项全额的5%—10%。

(二)招投标

1.委托信誉好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程概算报委托方予以确认。街道招投标办公室应参与招投标管理,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2.在招标过程中应防止不平衡报价的出现。

3.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4.投标单位在工程预算中不得有故意漏项。如故意漏项决算中不增补。

5.施工单位必须在中标后的两个月内,核实确认编制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如有异议,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标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如编标单位工程量有误,则承担漏项全额的5%—10%。

(三)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原则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

2.现场签证限额规定

工程签证总价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超过10%以上则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确定。

(1)工程量造价增加在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工程部两人以上确认后,再由工程部主任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工程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总公司及下属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量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工程部审核后再报总公司进行审批确定。

(3)政府代建项目工程量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批确定。

3.现场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报送,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按合同条款规定计算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签证。

(四)竣工结算

1.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单位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28个工作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材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施工单位递交的决算书和竣工材料经工程部进行严格把关,进行预审后,政府项目由街道财政科安排审计,总公司项目由总公司安排审计。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7

1合同分类

作为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总包合同管理及分包合同管理。总包合同即与建设单位抑或代建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对外承担承包合同要约约定的全部风险及责任,全面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承担总承包合同要约约定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部分工程需要分包,并由此产生与协作单位即分包商之间分包合同。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分包合同形式分为三种,①专业分包、包工包料;②专业分包、主要材料甲供;③劳务分包;清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加消耗性材料、小型机具的。就该公司目前管理模式,对大部分公路工程采取的主要分包模式为,为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施工机械的方式,并在分包条款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损耗系数,并约定甲供材料超过约定损耗系数。乙方超出约定损耗,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分包合同主要构架为主要材料及大型机械由总承包方承担,零星材料及小型机具由分包商承担。

2总承包合同管理

2.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

现行总承包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承担材料涨价风险。作为施工单位,因为全球经济环境变化抑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在风险承担上过大,有时候导致工程直接大额度亏损。且材料费占整个工程投资的近75%,材料价格一旦全线大幅涨价,将超出施工单位承受能力。以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06月份中标某工程为例,该工程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建筑材料市场全线涨价引起的亏损。表中材料预算单价为改工程投标时市场单价,材料实际单价为工程实际采购平均单价。从该表中可看出,由于主材全线大幅涨价,仅材料一项就构成工程近2000万元亏损,亏损金额巨大。所以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应务必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对于业主对材料涨价风险过分转移予以协商,必要时提供地方政府在该方面的文件作为依据。如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天津市就了关于建设工程投资单位给予施工单位材料涨价补偿的文件。约定施工方承担风险单位,超出该约定涨价率,材料涨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2.2施工总承包合同交底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下达标后预算,标后预算应从材料消耗、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给出具体指标,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同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考核,并在工程成本控制上予以指导性意见。预算部门应对施工、材料、机务、财务等相关部门予以承包合同交底,对相应部门予以侧重交底。比如对材料部门,应明确甲供材供应范围及方式,合同条款中对材料涨价风险如何分担等条款;对财务部门,对承包合同中资金管理条例等予以侧重说明。施工总承包合同交底应留下相关文字材料及交底会签记录,作为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落实之文字依据。

2.3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与业主往来相关书面文字、地方性指导文件均用妥善保管,并做好各项文件收集整理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洽商理赔等工作做好基础。

3分包合同管理

3.1分包合同管理流程

以下就分包各流程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利弊进行几点总结:3.1.1分包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分包商选择采用分包招标方式,可以吸引更多分包商进行投标报价,增加竞争,引进实力强且价格合理分包单位,并有利于施工工程管理与质量控制,降低施工成本,利于工程成本控制。分包招投标按正规招标程序严格执行,明确分包单位应对全面考虑分包文件中所示相关事宜,综合报价,并对报价负责。由分包单位自己投标报价时考虑因素不全,导致报价过低而不愿意签订分包合同给总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总包方保留对其追究的权利。同时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成本予以科学测算,全面考虑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税金等因素,不能盲目相信低价。对大幅度低于实际成本报价予以删除,选择合理报价单位。如在我公司某项目部分包招标过程中,预算部门在事先进行分包成本测算过程中,得出分包成本单价钢筋在450元/吨左右,预制小箱梁混凝土成本单价在260元/立方米左右,对在投标报价中预制小箱梁混凝土报价分别为364元/立方米的、报价为383元/立方米两家单位予以淘汰。3.1.2分包合同修订分包合同大部分由预算部门起草并上报公司予以审批,但在分包合同修订过程中,应引起各相关部门重视,尤其施工、质量、安全及材料各部门。施工部门由于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对现场管理、工序衔接、零星材料供应、小型机具及大型机械配合、设施料配置及配件消耗等问题较为熟知。在新工程分包合同起草过程中,施工部门应对分包合同认真审核并提出注意事项及建议。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对分包合同根据部门职责提出意见。以确保分包合同条款明确清晰全面,利于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

3.2分包进度款结算

分包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编制结算单进行支付并建立台账。月完成工程量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及生产经理签字确认,发生的材料款、奖罚款等须经相关部门标明,交予预算部门,在月度进度款结算中予以扣除。由于进度款结算毕竟不是竣工结算,有可能发生工程量调整及变化,故台账及结算件只盖项目部公章,结算件亦只为工程所属项目部保存,避免因过程结算引起经济纠纷。以上进度款结算方式可以对分包扣款及时体现,确保工程款不超付;同时对分包队伍材料消耗进行按月实时监控,对超出正常损耗给予提示,做好工程施工过程控制。

3.3分包竣工结算

根据以往经手工程,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3.3.1注意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签订收集因为工程期一般较长,人员调动就相对较大。人员调动引起分包竣工资料签字不齐全,这是一个很大问题。过程中做好签字资料收集,会减少竣工结算难度。3.3.2注意扣除分包扣款税金由于现行单价大部分为含税单价,分包扣款同时应扣除相应原本由分包单位承担的税金。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2011〕265号文件,税金已进行调整。在分包扣款税金扣除中,应注意相关税率变化。

3.4分包合同中对成本控制所采取的措施

3.4.1采取较为适合工程的分包方式、明确条款约定目前采取的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机具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材料损耗,在控制难度比较大的小型机具消耗、电费及零星材料方面实现责任转移,提高分包商成本控制意识,使其在施工过程中主动积极的采取有效方式,减少材料浪费,从施工操作第一线操作人员控制材料消耗,从源头控制材料消耗。3.4.2选择专业能力强,信誉好、长期合作分包队伍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过程评价,分季度在分包进度款结算同时,由预算组织包括施工、质量、测量、实验及安全各部门,分别对分包单位进行从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测量及实试验配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过程评价,并在月底进行通报,制定详细的奖罚细则。对评比中相对较差的施工退伍予以通报甚至清退。施工过程总,做好基础资料收集、保管,为以后工程施工队伍筛选工作做基础。3.4.3在分包单价中,设定分包机动单价一项目前在某工程小箱梁预制合同中,增加一项分包机动单价价格,每月由施工、质量、实验、测量、实验各部门进行打分评比;分包商各项生产组织活动符合各部门要求,进行此分项分部工程计量;达不到各部门要求,即此项机动单价不予计量。机动单价一项,通过单价调节一项,可以积极有效从材料消耗、质量控制、服从管理等各方面控制施工队伍,从而到达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标。3.4.4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有效降低分包报价如在桥梁施工中,以往类似工程钢模板有的稍加改动就可以利用,有的几乎不需要改动,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可以节省很大费用。减少分包商提供物资,可有效降低报价,有利于工程成本控制。3.4.5对部分工程采取包工包机械包主材分包方式如在某工程路基部分采取包工包机械包材料方式分包,此种分包类型可以转嫁一部分材料涨价风险,使工程利润率有一定保证。3.4.6加强项目清工签证控制分包合同条款中,明确现场施工签证范围,明确分包综合单价包含工作内容,尤其明确分包合同单价包含日常文明施工用工。根本以往工程,在文明施工用工及迎接各级检察用工方面,每个工程都会发生相当多清工,产生不可控制的成本消耗。摒弃以往工程中因为合同条款对清工一项内容约定不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对清工签证产生分歧、不利于成本控制的地方。综上所述,在分包商成本控制上面,结合工程实际及项目部自身资源情况,对实际工程实体采用较为适合本工程的分包方式,在分包方式、条款约定、责任分担、风险转移等方面明确约定,从而达到从分包方面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

4目前采取的分包模式的缺点

4.1工程工序交叉时分包单位较多,管理难度较大

采取多家分包单位,如小箱梁预制、小箱梁吊装与现浇中横梁分别由三家分包单位承担施工,工序交叉较多,工作内容衔接时要求分包队伍积极配合,管理难度较大。

4.2缺少工程分包规划

分包前期未制定严格分包计划,对工序衔接考虑不充分,同时因为分包单位较多,每个分包商为确保自身经济利益,不平衡分包单价几乎不存在,从而导致综合费用支出较大。

5分包合同管理的构想及建议

5.1严格制定工程分包计划,全面考虑分包成本

在工程分包前期,严格制定分包计划,确定分包单位数量及分包模式,同时全面考虑施工成本。由于目前分包基本为清包,模板及各种设施料为项目部提供,单纯从分包单价上考虑,有可能存在优势。但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型机械、施工用电及各种协调费用,都应该在分包模式确定时予以考虑,确保分包模式得以优化,并最终有利于成本控制。

5.2减少工序交叉衔接

分包施工队伍只见工序交叉衔接越多,不仅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同时容易因为分包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影响工程进度。分包前期充分考虑这一点,有利于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成本控制。

5.3广泛考虑机动单价一项,提供分包队伍积极性

根据已实施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分包机动单价一项,有利于分包施工管理,提高分包队伍积极性。当然是以加上机动单价后,分包单价为合理单价为前提。

6结束语

在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尽量争取减小材料涨价风险,对于业主过度风险转移条款予以充分沟通协商,降低总承包合同风险;分包合同中,力争条款严谨,减少分歧,便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执行力。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应予以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苗保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3).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8

1.1内容

水利自动化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的投标、采购、施工管理(设计、施工、调试、试运行)、后期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当工程建设中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分包商、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难以理清时需要将项目进行单独总承包。它起于勘察设计,终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伴随工程建设的整个生命周期,一般分为4个阶段:施工策划、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总承包单位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承担着工程施工期内的计划管理、技术及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等责任。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商之间,总承包单位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发包单位通过监理来控制承包单位的工作,其中监理是独立的中间人,只把施工单位作为监督对象,帮助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3方面进行控制。

1.2优点

在竞争激烈的水利自动化市场,总承包的优点很明显。它充实了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增加了投标的中标率、拓宽了水利自动化项目承建单位的业务面。工程总承包的施工管理与单一的自动化项目管理不同,它不但要求管理者要对自己分部工程进行管理,还要求对其他分包商的分部工程进行协调管理。总承包施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应该是精干和高效的,总承包单位也应该充分发挥管理、人才和技术优势。项目所关联的所有单位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关注的焦点不同,所处的角度也不同,有时会在一些问题上有冲突,需要总承包单位加以协调和管理。

2施工管理流程

水利自动化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施工管理分为施工策划和项目实施管理两部分,项目施工管理流程见,左侧为施工策划步骤,右侧为项目实施步骤。

3施工策划

施工策划的目标是对项目的整体工作进行一个预先的计划制定及工作准备,工作重点是勘察、项目部建立及工作划分。项目部负责实施劳动力安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及安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1]。现场勘察保证施工前对现场有个较好的把握,现场勘察前需提前与发包单位做好沟通工作,现场勘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化设计编写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连同合同项目开工申请一并于开工前递交监理。总包工程施工具有多元性,它是由很多部分组成的,各部分由总包商分包,各部分之间是相互促进和制约的,不能只顾及一部分,而忽略其它部分。另外一个项目要建成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建设过程中涉及面广,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项目实施也会相应地做出改变。项目的某部分施工完成后很难推倒重来,所以施工前应做好施工策划,合理安排,以免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其中施工前了解合同是很重要的,合同中注明了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和分包商的职责,另外还要了解各分包工程的货物的数量及施工对天气、施工人员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安排各分包工程的进度。

4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管理的目标是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以便达到项目进度及成本的可控,工作重点是进度、成本、质量的控制。

4.1施工准备与施工过程中管理

施工准备是指施工前的一些准备工作,包含核定设备数量、协调人员车辆、施工前的工地勘察、优化施工方案及深化设计。自动化设备进场后,设备数量及电缆长度均按深化设计时采购,施工前应针对实际施工进行测量勘察工作,避免线路跨路、土建预埋管路等引起的电缆数量改变影响施工。提前根据各盘电缆长度优化设计施工,尽量减少电缆续接,不但可以控制因续接带来的费用增加,同时提高运行的安全稳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应把相应的施工资料按时归档和上报监理单位,对于施工中进行的设计变更,施工人员应及时对各次变更进行归档,并对设计文件进行版本更新。对于合同项目变更首先应是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单,监理单位再发通知给业主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对于合同项目数量变更可视情况由施工单位向发包单位提交工程量鉴定单即可,相关款项放在完工结算中进行最终结算。设备到货,现场接收时,注意观察包装是否破损,存放地要保持干燥,货物应摆放整齐并防止挤压和被盗。如果施工过程中遇到其他单位同时施工,不免会相互影响,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尽快请示发包单位或监理出面调解。一般水利工程所在地区发展比较落后,设备被盗现象普遍,做好防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被盗后应首先将被盗事宜以书面形式尽快上报给发包单位和监理,然后研究下一步的施工方案并及时补救。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线路较多的地方,注意及时进行标记,为后来的维护工作提供方便。另外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注意强弱电分离和防雷保护。项目的工作安排一定要责任到人,防止组织松散、相互推卸责任,降低效率。

4.2项目进度及成本的控制

4.2.1项目进度控制及进度款项目进度控制的方法是指规划、控制和协调[2]。项目经理通过进度计划进行对进度的控制,在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协调的基础上,实现工程进度与工期的吻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掌握项目的实施状况,将项目的实施进度与进度计划进行不断对比,并对进度计划进行更新完善。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客观的、主观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进度计划也随着改变。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中的目标结点靠近,确保项目的按期完工。进度计划一般采用表格表示法,它能描述出各项工序施工顺序和持续时间。是国家某大(一)型水利枢纽工程自动化系统建设项目进度计划表格表示法示意图。水利自动化项目进度管理中,为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将计划进度表格与实际进度绘制在同一张图上,即甘特图法。甘特图以横轴和纵轴分别表示时间和工作,线条表示某个工作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的进行情况。甘特图上能直观地观察到工作开始及结束的时间,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地对比,能非常方便地看出提前和滞后的工作,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发包单位具有较大的权力,其期望是建设期短、投资省、质量好、效益高。受传统项目管理习惯、思维方法和权力观念的影响,在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会干预施工,给承包单位的进度及成本控制造成一定困难,这是推行工程总承包应该并且必须避免的问题。项目进度款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逐次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的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单位在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管理的同时还应将所有在建自动化项目建立项目台帐,每个项目每月根据仓库和工地实际使用材料,按照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时商定的材料价格和计价方式作出中间结算,对照项目合同,及时了解项目的实际进度,以便向发包单位催收工程进度款。

4.2.2成本控制当今水利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单位只有内抓管理、外抓市场,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3]。项目的成本控制对于项目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是一项综合的管理工作。它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运行成本控制在项目的预算范围之内。水利自动化项目成本控制主要涉及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即对于所有阶段各种设备采购成本变化的控制和项目实施过程的设备和用工数量的控制。对于事后控制(项目实施结束后成本变动的控制)涉及较少。另外项目管理人员也要强化成本意识,例如国内有些地方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未涉及的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下浮。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的施工变更较大,项目管理人员应尽量与发包单位签署补充合同(该变更已经构成了合同主体变更),而不是签署主体合同变更。这就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另外,做好计划也是成本控制的重要方面,现场车辆及人员的合理调配能很好地控制过程成本。项目的成本控制应该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4]。其实成本与质量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当成本不合理地降低时必然牺牲了质量。质量越差需要投入的返工越多,需要投入的成本也越大。反之,如果一味提高质量的话也势必提高施工成本。

4.2.3系统集成等工作系统集成工作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是单个设备控制调试完毕后。应对工程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例如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测试、视频监视系统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测试和系统整体性能、功能的测试。系统测试前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测试过程中根据工程输水运行调度规则,进行多设备联合调试,包括并联运行调试,不同类型设备的联合运行试验。保证系统能满足工程运行需求。为了更好地控制系统集成过程,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均做好相应的记录,例如安装记录、LCU对点记录、各种线缆分配图等。在现场记录后并进行3方确认签字,并将资料及时归档。水利自动化系统作为工程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门涉及到信息安全要求,特别是纳入到水利部门信息化管理体系范畴的,对其信息安全的要求很高,因此系统从设计到实施、到运行生产均必须有与信息安全等级定位相适应的足够安全防护方案,集成和应用信息安全设备、软件等设施。

4.3项目资料递交和验收

4.3.1项目资料递交总包施工过程中相应的文件要及时上报,第一次开工前提交开工申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场人员基本情况、进场主要设备、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划分等。开工后的各阶段施工,需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报告单等。对于进场的设备要及时提交设备报验单、设备清单,进度施工结束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对于一些设计缺陷,可以在监理例会时进行协商,具体工作流程为:讨论变更方案形成会议纪要递交施工方案递交变更项目价格明细变更设备报验申报变更项目款支付。

4.3.2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根据工程的不同,如果项目的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比较复杂,单元工程又可以划分为分项工程。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发包单位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的划分要求是依据不同的专业或不同的物理地点进行划分。特点是划分的单元工程内具备单体特点,往往是一个设备或一个工艺,分部工程具备单物理地点或单专业特点。单元工程验收是在施工单位完成本单元工作并自查合格后由监理组织进行,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安排技术人员对负责的单元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工处理,并填写、收集、整理单元工程的原始材料。在分部验收前完成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量清单、安装考证表、仪器接线纪录表等的填写,分部验收是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组织进行的,需要分部工程质量评定、递交竣工图纸、分部工程施工管理报告等。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组织进行,需要单位工程施工工作管理报告、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等材料。工程竣工验收由政府相关部门织进行。验收时由验收专家对各单位工程的资料、图纸进行检查,各承包单位对自己承包的工作进行汇报,并接受验收专家提问,最后由验收专家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9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全面质量管理是现代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它和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企业如果能够按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如:人力、机具、原材料、施工方法、检测手段和环境等因素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提高企业效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将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PDCA 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法之一,它反映了质量管理活动应遵循的科学程序,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四个阶段进行螺旋上升的循环,每循环一次,解决一批问题,质量水平就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而下一次循环就有了更新的内容和目标。本文将运用 PDCA 循环对实际工程中的地基分部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以达到或超过预定的质量要求。

一、工程特点

某公建工程为省重点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63000Ilf.其中客运中心房建面积301.30lIf.总长183m,总进深144—165m,总高度24m,客运大楼楼层结构因柱网较大。采用框剪墙结构.钢结构及金属屋面,墙面采用幕墙体系。本工程结构复杂,专业分包单位多,有玻璃幕墙,钢结构,金属屋面,弱电,建筑智能,电梯,消防等。分包单位管理能力高低不一,又与业主订合同。纳入总包管理。管理有一定的难度。

二、动态管理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较高。一旦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损失惨重,因此,现状分析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是个很重要的问题。通过对分包单位深入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各分包单位普通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管理不到位:2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3专业分包单位公司领导不重视,质呈责任意识不强;4作业人员素质太差。对目前的现状,我们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专业分包单位管理力量单薄,人员较少,而且缺乏培训,业务知识不够,各种质量责任制度不健全。内部各部门缺乏相互协调,建筑材料不能及时到位,专业单位的特殊性,重制作轻安装。总包对分包没有纳入正常管理。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以质量计划为目标,过程管理为中心。按照PDCA循环原理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1、制定对策(Phn)在这一阶段我们明确目标并指定实现目标的行动方案。在施工质量计划阶段.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根据其任务目标和责任范围.建立施工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对质量工作程序、技术方法、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检验试验要求、质量记录方式、不合格处理、管理措施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并形成相关文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分包方按投标要求。主要人员到岗,对不能很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求分包单位更换。对主要人员进行考勤。要求分包单位主要领导针对本工程专门召开各部门的协调会议。理顺各部门关系,分包单位进场尽快签订总分包协议。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款必须经过总包同意后.业主才能支付。加强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控制。

2、组织实施 这一阶段包括两个环节.即计划行动方案的交底和按计划规定的方法与要求展开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实施一: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各分包单位人员进行考查。考查其素质、数量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如需更换,必须经总包、监理、业主同意。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因故离开现场必须请假。现场管理岗位的设置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和总包的要求。实施二:为了督促分包单位能协调好内部各部门的关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三家联合发文给内部各部门关系未理顺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做好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实施三:把分包单位的管理融人到总包管理中,签订总分包协议。加强对分包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一整套对分包单侠的管理制度,如定期考核制度、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制度、奖罚制度等。任何一项施工开始时都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的使用必须与监理一起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种资料的报验,必须先经总包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后才能报监理,把好资料关。对进场的分包单位人员进行质量教育,提高其创优意识。总包方督促分包方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实施四: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切实可行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如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施工样板制、方案资料管理制度、质量教育制度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建立组织管理网络体系,做好各种台帐。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作业队进和地业务技能培训.结全本工程的特点,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把培训工作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指导和帮助分包单位建立以分包方领导为第一质量责任人的分包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严格控制具体的管理,明确的分工,密切的协调和配合,与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一个自上而下.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一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效果检查:(check)

主要是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各种检查,包括作业者的自检.互检和专职管理者专检。经过PDCA循环后。各分包单位的管理水平有很大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l、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按投标要求到场,提高了管理人员的素质。2、各分包单位内部设计、制作、现场安装衔接紧密。能够跟上工程进度需要。3、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能够满足目标要求。4、材料进场能及时检验。提供完整资料并及时请总包、监理检验。5、分包单位能主动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四、巩固措施:(action)

施工单位工程总结例10

市政给排水系统的大部分管网是埋在地下的,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影响生产装置正常生产,甚至造成火灾、爆炸事故,而且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给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市政给排水工程可分为3个子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供水系统主要包括高压消防给水管、生产生活给水管和泡沫消防管;排水系统主要包括生产污水排水管、生活污水管和雨水及清净下水排水管:循环系统主要包括循环冷却水给水管和循环冷却水回水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本文针对给排水工程管理中的3个阶段(准备、施工、试验与验收)分别进行阐述。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编制施工计划

根据总体工程“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首先安排给排水工程开工,其目的是完成“三通一平”中的水通和场地平整,并使排水系统及早具备排水能力,为施工现场的防洪、排涝发挥作用,为主体工程施工创造条件。根据工程总体安排,在编制给排水工程详细施工计划时, 应注意: 每条给水管线应在其服务的工号或装配试车之前完工:排水系统优先安排,其施工顺序为:排水泵房--排水主管线--排水支管线;凡是与混凝土水池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必须等待混凝土水池试水沉降合格后,再相互连接密封。

2.划分施工任务

明确划分各施工区域界线,并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各区域的施工单位。工程招投标书中对各区域内地下、地上工程由同一个单位施工,以利于地下与地上工程相互衔接性和提高施工场地利用率。因此,施工任务应按“区域自治”和“接口明确”原则划分 。

3.会审施工图纸

施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审核施工图纸,应注意下列问题: 地下管线较多时要防止管线相撞和管线两者之间的间距不够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保证排水管线具有足够的坡度。给排水专业图纸与土建、设备、仪表、工艺管线等专业图纸相互衔接处,必须保持一致性,要逐个检查每个衔接部位的管径大小、空间位置与配管数量。

4.编制质量计划

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和设计文件,结合本行业与本单位以往给排水工程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教训,编制给排水工程质量计划,确定施工期间的检验程序;质量控制点及控制点等级;质量检验方式与方法;质量检验记录与质量检验报告的填写、传递、存档方法;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总承包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勘察施工现场,依据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编制给排水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各施工单位应有完善的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并符合给排水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相应的条文。

二、施工阶段

1.材料检验

首先依据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材料的几何尺寸、强度和密封试验。杜绝使用劣质施工材料事件发生。其次对各类施工材料,按设计要求核对其材质、型号、规格,并进行外观检查。

2.施工现场管理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 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对在相邻施工区分界处的同类管线碰头事宜,要具体落实施工日期、施工地点、施工人员、质量检验等事项。总承包单位对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统一协调指导, 各施工单位在同一时期内在各自承担的施工区域内完成施工任务。

3.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期间到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杜绝违章作业。各施工单位开挖管沟需要断路时,应提前上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道路布置条件,统一安排在同一时间内、同一条道路上,几个施工单位在若干处开挖管沟施工,限期完成施工并恢复道路交通。凉水塔安装施工要以防火工作为重点,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使用电动工具时,对导线绝缘性和工具安全性进行检查, 以防止电火花引起火灾。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埋设临时施工用水管网,管线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在施工用水主管网每lOOm 长度内应设置消火栓1个。

4.施工质量管理

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会同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管理施工质量。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行“停、检、检”制度。施工每到一个质量控制点后暂停施工。首先由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通知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到施工现场联合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以及正常运转和施工单位能否在施工现场严格执行施工纪律,并且定期开展质量检验评比活动,使用经济手段奖优罚劣。对给排水系统中易出现问题,造成损坏的部位,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相应措施如下:一是地下管网中非金属管道穿越公路管段,做e20混凝土浇筑360。。二是对已施工完毕的地下井,可在井口四周堆起土围墙,防止施工车辆碾压或撞坏和污水流入井内。对已施工完毕的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在管线回填土表面上,每间隔20m长度插立一块警示牌,严禁大型车辆碾压。三是对已施工完毕的消防器材四周围设置临时护围栏杆和一块警示牌,防止来往的施工车辆碰撞。四是对地下管网中碳钢金属管道进行防腐作业,由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防腐公司,进入施工现场,集中进行机械化批量防腐作业,总承包单位质量检验员每天到现场检验,既可提高管道防腐质量,又可以降低工程成本。工程施工后期总承包单位应邀请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积极参与工程收尾工作。

三、试验与验收管理

1.碳钢金属管道在分段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合格后,管段与管段相互联结的焊口和管段与管网联结的焊口,在无法做强度、严密性试验时。必须进行焊缝无损探伤检验,以确保联结焊口的质量。

2.铸铁管道与非金属管道试验时,各施工单位在各自施工区分界线附近井下临时封闭管口,首先从排水管网中管底标高最高处井口注入水,打开相邻施工单位分界处井下被封闭的管口,使上游管段中的水向下游管段排放,直到排水管网全部试验合格为止。

3.各施工单位在管线试验期间,应设专职人员设置、记录和拆除管线临时盲板。

4.供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管网水冲洗。应与供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各种水泵试运转相结合,使两项工作同时进行。

5.排水管线冲洗时。在注水的排水井壁与井底水流冲击处用镀锌铁皮做好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