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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模板(10篇)

时间:2022-06-11 11:57:50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例1

三鹿奶粉事件国务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给国人的震动不亚于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有企业本身管理的严重缺陷,但现行鲜乳标准及乳粉卫生标准的缺陷也是不可否认的,这一问题说明,健全食品标准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刻不容缓。

一、标准化战略在食品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

1、标准化为食品质量安全把好第一关。由于工业“三废”的增加,农用化学物质的大量施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聚集,农业生态环境正在恶化,污染已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局部向整体蔓延。据资料显示,我国因固体废弃物堆集而占用和毁坏的农田面积约14万公顷,遭受不同程度大气污染的耕地约540万公顷,用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约占总灌溉面积的7%。没有安全的生态环境,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对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2、标准化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标准化战略是指企业运用标准和标准化原理,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方略,其内容包括标准与科技协调发展、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标准的制修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由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组成。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其结果是企业产品标准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最终目的是为了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带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食品企业应将质量安全作为核心竞争力,加强食品生产标准化,严格食品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食品安全检测、监察体系,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3、标准化是食品行业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接轨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日本、欧盟等主要食品进口国大幅提高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有些标准几十、几百倍地严于我国。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目前,国内仅制定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标准水平的差异是造成我国产品竞争力不强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今年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王歧山副总理讲到一个事例,北京一家接待五国元首的装修豪华的宾馆,但是这个宾馆最终没能派上用场,原因是室内刺激性气味大,但经检测各项安全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而我们的室内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低于国际标准。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对加快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加快完善国家标准,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当前,要重点抓好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快标准化战略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紧迫性

从当前国际国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看,标准化工作存在着“五大缺位”:一是国内外标准的差异,二是我国现行标准的落后老化,三是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普及率不高,四是企业执行标准的不到位;五是标准监管的不力。目前我国产品标准水平仍然不高,采用国际标准的不足60%,许多重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低于50%。我们缺少知名的、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和国际品牌。我国制造业总量已居世界第四位,是名符其实的制造业大国,但从质量和竞争力来看,还不是制造业强国,包括一些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这正应验了“三流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卖技术,一流企业卖标准”的企业发展法则。这也是造成我国产品竞争力不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些企业忽视质量,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有的甚至唯利势图,恶意制假售假,严重危害健康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的合格率更低,问题很突出。企业存在自检自控体系不完善、自律意识不强、不按标准生产、不能持续满足卫生注册要求等情况。种植养殖源头问题仍然很多,疫情疫病和农兽药残留问题尚未得到明显解决。

三、加快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为食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1、加快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以主导农产品、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的,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

2、加快完善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业标准化示范乡”、“农业标准化示范村”,大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的经营模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3、加快引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标准体系,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2003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了《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为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奠定了基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帮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为支撑、以工作标准为手段的标准体系,并督促其实施和持续改进,确保其持续有效。

4、加快构建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随着全球食品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了保障本国的食品安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要求出口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随着全球食品行业第三方认证制度的兴起,急需制定一项全球统一、整合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既适用于食品链中的各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又适用于审核与认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基于上述迫切需要,2005年9月1日ISO正式了《ISO 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2006年我国等同采用为国家标准,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满足食品安全认证认可和促进食品国际贸易、消除技术性贸易堡垒等具有重要意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贯彻实施GB/T 22000-2006 ,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5、加快政府部门标准检测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标准更新、覆盖和检测指标的完善。标准化主管部门部门及时将标准更新信息发送到各检测机构,提高检测机构标准水平;二是加强装备建设。政府出资,在每个县建立一个标准化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防止检测资源浪费,加大人才培训力度,确保新标准的贯彻实施;三是出据科学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做好导向。

综上所述,食品标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国内外形势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必须尽快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必将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提高,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研究和实用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

食品安全标准例2

1 引言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乎我国民生发展的大问题。从最早的“三鹿奶粉”事件。到近期的“塑化剂”风波,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分析这些事件的原因,固然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且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有关,但是也与我国食品体系缺乏标准化体系有关。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食品工业发展水平的关键指标,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食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际已经率先刮起建立食品标准的新风,这一方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个手段限制了不发达国家食品的进口,保护了本土产品的利益。我国在这个方面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但究其发展水平来看和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什么样的食品是安全食品?如果做到食品安全?”往往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探讨了食品标准化与食品安全的关系,并探讨了如何建立食品标准化体系。

2 食品安全与食品标准化

2.1 食品安全的含义

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及相关产品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侵害的状态,一般包括直接侵害和潜在害两种状态。同时,也包括为保证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些方法和措施。

2.2 食品标准化概念

食品标准化是指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标准化管理的概念,主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2.3 食品安全与食品标准化的关系

食品安全与食品标准化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首先食品标准化建设是达到食品安全的必然途径,只有建立了完备的食品标准化体系,才能保证食品安全。其次,食品安全会促进食品标准化建设,近年来我国食品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飞速,这固然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关,但更多的是因为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整个社会对食品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了食品标准化建设的步伐。

3 食品标准化建设的途径

3.1 建立标准化的种植/养殖体系

农产品为食品加工的原料,也是食品工业的首要环节。因此保证食品源头的安全是实现食品标准化建设的关键。同时,规范标准的种植/养殖体系有利于保证食品原料的质量。要想建立标准化的种植/养殖体系,必须从食品原料种植的土壤、空气和水分入手,控制产品原料的生产环境。从种植养殖、过程管理、产品收获三个环节全面促进食品安全。

3.2 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标准化

食品加工是食品工业的关键环节,也是食品实现农产品增值、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标准化建设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由于各类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各不相同,无法实现统一的工艺流程规范。但是统一各类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的添加标准及规范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标准是规范食品加工过程的关键。

3.3 食品质量检测与控制体系的标准化

食品的质量检测与控制体系是实现食品安全的支撑体系,只有完备公平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有法必依,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是空谈,在西方以通过食品安全认证的方式实现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已经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这类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往往有悖于食品安全的事实。因此,建立完备的控制体系和监督体系是保证食品安全认证有效的关键。

3.4 完善标准化的食品储运体系与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完善标准化的食品储运体系

由于食品的特殊性,因此和其他产品相比,食品的储运更加注重标准化管理,需要建立专门的、标准化的储运体系,保证食品安全。要对食品及食品原料、中间产品的储运过程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温度/时间控制等方面进行比较严格的要求,同时,对食品运输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

(2)建立食品产品的召回制度

食品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建立食品产品的召回制度甚为必要。通过召回出现问题的食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食品监督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要及时停售与召回。

参考文献:

[1]各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修订标准情况[J].中外食品加工技术.2003(2).

[2]王盼盼.食品标准化[J].肉类研究,2010(1).

[3]张郁晖.食品标准化之路[J].环境,2010(1).

[4]王盼盼.食品标准化的内涵[J].肉类研究,2010(2).

[5]蓝斌.完善食品标准化体系,促进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几点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电子版),2011(22).

食品安全标准例3

中图分类号:F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19-01

一、食品标准化的意义

食品标准化是指为在食品领域特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基础性问题或者是实际的或潜在的食品技术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由于食品的多样性和食品成分的复杂性,食品标准化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食品标准化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标准化为确保食品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饮食。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人们开始应用化学品;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了食品防腐,食品添加剂逐渐地被应用于食品中。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颁布,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生产加工与流通过程标准化进行规定。因此,食品标准化为确保食品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其次,食品标准化有利于专业协作化生产的发展。专业协作化不仅包括同类产品的集中生产与规模的扩大,还包括使用专业化的生产技术和装备进行高效率生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而食品标准化的系列、模块、通用等要求对食品结构的稳定、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技术的应用等都有促进作用。所以,食品标准化有利于食品专业协作化生产的发展。

第三,食品标准化是促进科学管理的基础。食品标准化过程中所采用的标准为科学管理提供了目标。在食品加工生产的过程中,企业的各个部门制定各种标准,比如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充分发挥企业管理系统的功能,促进科学管理的实现。

第四,食品标准化有利于食品质量的提高和食品种类的增多。

第五,食品标准化有利于节约劳动,避免浪费。

二、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的现状

首先,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不断得到完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结构相对完善、种类相对齐全的食品标准化框架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行业标准等三千多项,这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确保食品安全,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好处。其次,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食品安全检验部门大多是是在卫生、质检部门等,而目前,这些部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第三,食品认证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食品认证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等。第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渐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过程包括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监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食品流通过程的监督、消费环节的监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等,而这些监督管理过程都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组织与协调,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二)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标准化体系不够完善,有待健全。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大多是是国家、行业、地方、企业这四个等级的标准,而且多数是具体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其他重要的标准还没有制定出来,比如转基因等高科技产品的标准基本上尚属于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相应的判据,导致检查监督比较困难。此外,还存在已有的四个级别的标准不配套、不协调,同类标准出自多个部门、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检查的对象和区域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导致检验监督工作不够全面等情况。二、食品安全认证体系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目前我国在食品标准化和食品安全方面大多数都是认证机构,正规的培训和咨询机构非常少,导致申请认证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培训与指导。此外,认证的专业技术人才十分缺乏,认证出来的结果不够权威,很多时候在国内认证的结果在国际上都得不到认可,给食品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三、食品安全信息不够完备。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部门收录的食品安全信息有限,风险评估不够及时,预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建设,政府部门、消费者和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了解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健全并完善我国的食品标准化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一)健全并完善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体系,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众所周知,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材料是农产品,比如蔬菜、大米、牛奶等等,而农产品的获得需要通过种植或者养殖等,因此,农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的第一个车间。健全并完善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体系有利于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要做到以上这些,就需要从农业最基本的种植或者养殖环节入手,比如种植和养殖需要的土壤、空气和水等等,控制农产品生产的环境,比如蔬菜种植过程中选择品质优良的种苗、合理进行田间管理和施肥灌溉、适时防治病虫害、尽量避免使用高毒性的农药等等。健全并完善农产品的种植或者养殖体系有利于保证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的稳定和安全,奠定食品生产加工的良好基础。

(二)健全并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标准化体系

食品的加工生产过程能够提高农产品的价值,确保食品的安全。健全并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标准化体系就要建立相应的规范,比如食品的生产加工多数情况下都离不开添加剂,那么在食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就要规定可以加入什么品种、剂量要求是多少、在什么时间添加等等。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部分规范,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而对于已经制定的规范,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已有的规范得到具体落实。此外,要坚决关停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企业;对出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企业,比如前些年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三鹿等,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总之,要不断的健全并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标准化体系,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三)健全并完善食品质量检验与控制的标准化体系

确保食品安全的环节之一就是对生产加工出来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与控制,这是十分关键的。食品质量检验与控制合格的重要标志就是通过认证,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认证机制缺乏相应的咨询和培训机构,使申请认证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培训和指导。此外,缺乏认证的专业技术与人才,使认证出来的结果不权威,在国际上得不到相应的认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尽快健全并完善食品质量检验与控制的标准化体系,在深度和广度上下足功夫,多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沟通、交流、学习与合作,完善食品质量检验与过程控制的标准,切实落实相关规范,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

(四)健全并完善食品储备、运输和召回的标准化体系

与其他产品不同,食品的储备和运输也会影响食品的安全。食品储备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和时间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控制等等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并且这些规范和要求食品储备和运输部门都必须满足,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此外,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必须及时地停售与召回,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因此,为确保食品安全,要健全并完善食品储备、运输和召回的标准化体系。

综上所述,食品标准化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已经不容质疑,针对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健全并完善农产品的种植或者养殖体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体系、食品质量检验与控制体系、食品储备、运输和召回体系的标准化,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标准例4

主要变化

相比GB 2762—2005标准,其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

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增加了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

修订原则

标准修订工作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三是整合现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行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确保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

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

六是坚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本标准由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工业等相关专业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履行WTO通报程序,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标准共有608项,包括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相关行业标准411项,涵盖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稀土元素、硒、铝、氟等16种食品污染物。

新GB2762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专家访谈

记者:食品污染问题是否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重要一项?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食品污染问题是否也会随之加重?

王海:食品安全从广义上讲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可持续安全3个方面,我们通常讲的是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等问题,食品污染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中重要的一项。

高质量的食品来自高质量的原料,高质量的原料离不开高质量的环境,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对食品有着一定的影响,如大气、土壤和灌溉水的污染对农产品种植就有着比较大的影响;但环境污染与食品污染并没有线性关系,环境只是食品生产的一个因素,通过系统的风险分析、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及相应的技术手段,能够有效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影响。

马文峰:食品污染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一项,特别是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经济转型阶段,耕地、水源及空气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食品污染也成了我们防不胜防的问题。尤其是长江流域的水体和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产品污染问题,空气污染导致的内蒙古草原生产的奶粉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以及今年冬季的雾霾天气,都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避免食品污染问题的重要性。

记者: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包括哪些?食品受污染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王海:食品中常见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3类。

物理污染物:如金属、砂石、木屑、玻璃、塑料、毛发等;化学污染物:农残、药残、添加剂残留、消毒剂残留、重金属污染、包材迁移物等;生物污染物:细菌及毒素、真菌及毒素、病毒、寄生虫、生物毒素等。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中的任何一个环境都有可能使食品受到污染。

农业生产过程:农业种植中的水土气污染,农药、化肥的超量使用;畜禽养殖中的饲料污染,滥用兽药、抗生素,人畜共患病,寄生虫等;水产养殖中的水污染等;加工过程:设备零件脱落、人员卫生失控、加工环境失控、加工用水污染、清洗消毒剂残留以及交叉感染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交叉感染、包材溶出物等。

马文峰:新国标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包括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等的限量标准。

食品污染问题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都可能存在。

记者:新标准的建立及实施对于食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国内外针对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标准有哪些异同?

王海:新标准对进出口业务的影响不大,因为本标准侧重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本国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而一般做进出口业务的食品企业在质量管理中既要遵守我国的国家标准,也要遵守出口国国家标准。新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和地理区域影响、食品污染物特点和控制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居民膳食消费习惯的变化制定修改,是以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为宗旨的,因此不管是标准修订前和修订后,企业都需要满足双重标准的要求,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都比较高,对其业务的影响有限。

国内外针对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标准,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依据,因此各国标准规定的食品污染物种类、食品类别和限量值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代表孰优孰劣,与很多公众的印象相反,我国许多重点领域的有些标准是严于国际标准的。

例如,大米中的镉,国际标准是0.4mg/kg,而我国的标准是0.2,标准不一致是由于饮食结构不一样,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因此为了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我国居民健康,才把大米的标准制定的更为严格。

再来比较欧盟的标准。硝酸盐的限量,欧盟的标准中将菠菜和生菜单列出来,并根据种植方式的不同,最大限量在2000~4500mg/kg之间,而我国的新标准中列出蔬菜这一大类,对亚硝酸盐限量为20mg/kg。这可以看出,在欧盟国家中,菠菜和生菜是其关注的重点,但根据我国居民的膳食习惯,日常可食用的蔬菜种类繁多,不只限于生菜和菠菜的食用,因此对其标准控制更为概括。硝酸盐一般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且低剂量的硝酸盐安全无毒,但需要说明的是,“隔夜的蔬菜不能吃”,是因为硝酸盐可以在细菌的作用下还原为亚硝酸盐,而食入亚硝酸盐引起中毒的风险增高,因此我国的标准对亚硝酸盐进行了限量。

同样的道理,铅的限量标准,国内外也有所不同。我国标准单列了中国特色的苦丁茶、蜂产品,欧盟的标准则特别列出了葡萄酒、苹果酒、鸡尾酒等。此外,国内外的标准中,虽然都对豆类产品的铅含量做了0.2mg/kg的限定,而豆浆的限量,我国规定是0.05mg/kg,显著严于国际标准。

马文峰:食品污染物的限量标准应该是长期食用是否会对人体带来危害(包括长期积累的潜在危害)为标准,然而各类有害物质是否会对人体有害及安全摄入量,因人们饮食结构的不同,不同国家地区食品中有害污染物的含量而不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居民的饮食结构千差万别,甚至主食结构就有较大差别,为避免食品污染,特别是对于作为主食的产品,有害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更为严格。

国外的饮食结构及食品的加工方法同国内差距较大,我们不能完全对照国外的标准判定,但要有所参考和借鉴。

记者:食品生产企业为顺利应对新标准的实施,目前需要着手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王海:(1)了解新标准,重点关注本公司产品可能涉及到的污染物有哪些;

(2)针对涉及的污染物,了解本公司的污染物残留水平;

(3)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加强源头和过程监控。

记者:新标准更加严格全面,但同时也取消了一些元素的限量标准,例如硒、氟等元素。您认为实施新标准的目的及意义为何?

王海:新标准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依据,突出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可以看出对旧标准进行了细致梳理,根据我国各地食品污染物特点和控制状况,以及环境污染状况的变化对标准进行的修订,更能适应我国国情。

例如,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实验室检测、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

氟对人体的健康的影响与摄取剂量有关,适量的氟可以在牙齿方面它有防龋作用,可以促进牙釉质再矿化,体内氟含量,按离子计算,约含2.6克。超过此量时可使机体内的氟“超负荷”。而研究表明,氟中毒的主要原因是饮用水源的含氟量,我国可饮用水源的标准已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因此此次修订标准,避免了同其他标准与法规管理交叉。

记者:在食品污染物控制方面,您有何好的建议及宝贵经验?

王海:高质量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测出来的。针对食品安全特别是对食品污染物控制方面而言,食品链中各过程控制尤为重要,采用两个“T&S”的模式,能够有效控制食品污染物和保证食品安全:

第一个“T&S”是指“Technical&System”,即“技术+系统”的模式来预防食品链中各环节污染物的引入。在农场环节,根据风险分析来识别引入污染物的潜在风险,并采用Global GAP/China GAP等系统技术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如采用先进的植物保护解决方案、肥料解决方案等来减少和降低引入污染物的风险;在工厂环节,根据HACCP的原理识别潜在的风险,并采用IFS/BRC等先进国际标准进行有效管控,如采用先进的清洗消毒方案、虫害控制方案和包装解决方案等来降低风险;在仓储物流环节,采用IFS Logistic标准进行有效管控等等。

第二个“T&S”是指“Traceable&Sustainable”,即“可追溯+可持续”的模式,通过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实现整个食品链的追溯,结合第一个“T&S”实现整个食品链各过程的有效管控,最终实现食品链的可持续发展。

马文峰:(1)控制食品污染物,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严格遵从食品质量安全关键点的控制,包括各类食品原料的生产、运输、加工、流通各环节的质量控制。

食品安全标准例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果之重,已经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正着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1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

1.1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对供给需求的保证,另一种就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这种解释的权利规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1.2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

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很多食品生产厂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开始在食品的生产环节偷工减料,甚至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健康和国计民生。针对这种现象,许多专家指出,必须要由国家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建立一道食品安全的防护墙,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频繁发生的恶劣现象,国家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制定并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食品生产方面尤其是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问题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从根本上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水平,使得食品质量安全有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很多食品的标准都与世界的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两大问题亟须解决:(1)标准不统一,标准之间存在相互矛盾、重复、不协调等问题,某些种类的产品有多个标准,多个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给监管工作造成不少麻烦;(2)个别重要的食品安全标准短缺,造成食品安全监督中无适用的标准。

二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现阶段,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及先进国家标准的比率较低,与WTO规则要求存在差距,国内一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指标水平偏低,一些标准过于老旧,在某些重点食品行业领域里,尚未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三是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标准实施情况较差。部分企业老板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并不熟悉,导致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不够扎实;部分企业缺乏专职的标准化工作人员,有些即使配备了专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缺乏培训,对标准化知识缺乏了解,无法满足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尤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产品质量和原材料质量的检验机构,缺乏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手段和检验标准,无法真正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食品的生产或流通等。

3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为了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国家应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针对新的情况,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把一些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更加突出地规定出来,与此同时,针对以上提到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1 亟须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清理和完善

首先必须全面清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删减体系中不必要的累赘部分,然后是调整各类食品标准子体系结构,加快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填补标准体系的空缺,要从食品产业链的整体角度去解决产地环境、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进出口、产品检测各环节标准的衔接配套问题,不留死角,满足食品安全的监管需求。

3.2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和科学性研究

无论是任何时期的食品安全,其生产发展都是要有科学的依据,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生产的安全标准必须要与国际接轨,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其能否适应我国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应该要积极地转化为我们自己的标准,但此过程不能照搬照弄,必须以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数据分析为前提,为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对相应的生产技术进行调整。

3.3 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首先,要加强宣传,及时公开食品标准信息,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促使企业实施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意识,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其次监督执法部门需要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宣传和监督企业行为,定期组织企业学习、参观与相互检查,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

3.4 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

标准的制订是手段,实施才是目的,要大力发挥我国已有的检测和监督机构的作用,逐步改善现有的基础条件和提高相应的检验和执法水平,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给予严惩。

结束语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有效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技术支撑。近几年,我国政府对于加强食品相关管理工作做出了重大的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日趋完善,然而,离开了有效的宣贯和有力的监督,标准无法真正实施起来,就无疑是一纸空文,因此,要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了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需要汇合各方力量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与监督。

食品安全标准例6

中图分类号:TS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52-01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同时对食品安全的问题也逐渐重视起来。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说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标准是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最基本的依据,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可以起到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作用。但就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案例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着很大弊端,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长时间的发展中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已经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但与国际标准和先进国家标准的比较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缺乏一定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虽然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已经制定了很多,但整体来说太过于零散,缺乏一定系统性和科学性,这就给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问题带来了困难。

第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分散。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从农业方面、卫生方面、环保方面、质检方面以及工商和经贸等等多个部门机构,而这种分段式管理很容易造成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上的空白和漏洞,甚至有些相互之间还存在着交叉矛盾。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覆盖面不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覆盖面不够,体现在标准不健全以及重要标准缺失的问题上。

第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前瞻性不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度缺乏前期基础研究工作,缺乏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研究。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有效完善

(一)重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前期的战略研究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环境的影响下,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也都在紧张的进行当中,一些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化的问题上已经获取了很多成功的经验。美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化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以联邦法律以及各州的法律为依据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扶持以及资金投入等方式来进行,避免盲目的,毫无依据的或者在基础比较薄弱的条件下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度工作,而是要尽可能多的做基础性研究,从实际问题出发,获取制定标准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是最基础的资料。以往那些没有做前期基础研究和反复验证得出的国标、部标以及企标都不应给已实施。

(二)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食品生产和食品加工工艺中涉及到的技术含量也随之增高,食品中的添加剂成分越来越多,导致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还很少甚至没有涉及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内容,而且在农产品农药残留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等等随着社会发展而延伸出来的种种问题面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都显得苍白无力,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而且食品安全标准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不能总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被推出,一定要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行定期的修正和进一步完善,以便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坚实后盾。

(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可追溯制度的建立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控制。食品利益导向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规范来进行,企业单位在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所用到的添加剂种类以及数量、农作物产品生长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和化肥使用情况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备案保留。另外,企业在食品生产和加工各个流程和环节中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的相关操作要做出具体的信息记录,并且在消费者面前把这些信息进行透明化,让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和加工情况有所了解,从而在挑选和购买产品时做出理性选择。

(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体系的完善

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范围需要覆盖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如食品的生产,食品的包装一直到最后食品的销售整个过程。当下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而“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等法规与食品基本法律“食品安全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各种法律之间严重缺乏协调性,因此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以统一性和一致性为基本原则。当然,要让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意义上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有力依据,不仅需要相关立法机构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最终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结语

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是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有利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分析,提出了不足问题,同时也给出了相关的改革建议,希望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能够逐渐得到完善,更好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食品安全标准例7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标准瘦身仍难改:交叉重复脱节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20xx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梳理出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最后整合为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食品标准长期存在的交叉、重复、脱节、矛盾等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

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办法,但在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与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葛俊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

食品标准承载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不过,葛俊杰发现,目前一些食品安全标准本身就有一定问题。他举例,一些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中仍包含各种质量指标、产品指示菌指标等与食品安全非直接关联的指标,致使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抽查中,一旦出现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情况,即被公示为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科学、正确的解读。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标准的管理和执行上。例如,各类推荐性产品标准大量出台并被绑架为强制执行标准,既弱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用,又造成强制执行标准清理整合越整越多。葛俊杰说。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的食品标准基本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而按标准种类分,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大类,其主管部门各不相同。

葛俊杰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科学区分标准类型,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例8

《食品安全法》(2009)第25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据此,应当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两类:(1)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形下食品生产企业有义务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填空型标准”);(2)食品生产企业自愿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更严型标准”)。但是,《食品安全法》(2009)并未对如何备案、备案机关责任何在、两类企业标准的备案有何不同等问题提供清晰无疑的规则。直觉上,对于“填空型标准”,既然要求其备案,若备案机关不对该标准是否有危及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一旦备案机关依法定要求将其公布,此后相关食品根据此标准生产确又发生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安全事件,备案机关恐怕难辞其咎。对于“更严型标准”,似乎进行比对性质的审查即可;不符“更严”要求的,备案机关当然不应备案与公布,否则,也极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与批评。只是,这些从法律文本字面所得的直觉认识,并未在实务中形成统一,从而导致下文将予以详细讨论的实务困惑与两难。

现代法学沈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定位与走向《食品安全法》(2015)第30条虽然对备案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在备案的定位上仍然模糊不清。该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比照新旧两个条款,新法取消了企业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形下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义务;需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只是企业自愿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所谓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只限于此类“更严型标准”。这一点得到了立法者的阐释和确定:“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的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因此,删除了原法相应的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的这种行为。”[1]据此,应当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范围,看上去缩小至“更严型标准”,似乎也预示着备案工作基本定位于比对审查。但是,就法律文本本身而言,其依旧对备案如何开展未置一词。

正因为立法保持沉默,解读者才会出现看似前后矛盾的认识。例如,有观点认为,“严于”的标准“既包括企业标准中相关指标的数值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标准增加了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包含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指标”。鉴于逻辑上和经验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百密一疏的可能性,这个观点似乎更具周密覆盖的意义,更能减少企业在没有安全标准、指标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是,它不仅与法律文本字面变化带来的直觉认识以及前引立法者的阐释相左,甚至更与其自己的观点产生悖论。因为,该观点持有者同时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只是“形式备案”,“只要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相应的备案办法申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即可依法备案,无需对备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2]。可是,若“严于”的标准还包括“填空型标准”,而备案机关一律采取形式备案的模式,不对此类标准的采用是否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实质性评判,一旦因此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备案机关岂不是要广受口诛笔伐 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接受访问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一位富有经验的官员认为,若对“填空型标准”仅仅是形式备案,那是非常可怕的;若食品安全由此出现问题,备案机关责任重大。?

针对以上因立法模糊和沉默而引发的分歧与困惑,本文拟首先回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以此为背景,理解制度设计者对企业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之演变。接着,本文将梳理2015年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存在的两难境地。对这两个方面的回溯,都有助于对修法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作出更精准的定位。本文倾向于认为,当前的备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这项工作表明备案不是简单的登记存档,但也不是政府对企业标准可靠性的担保背书。最后,本文行将结束之际,将简单讨论未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废弃的可能性。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企业生产成批次的产品,必然会遵循一定的标准,而无论该标准是否满足产品使用者的需求、是否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是否体现技术进步、是否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为标准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重复使用的规矩、规范和要求,是行动者的行为依据和准绳。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很难想象企业生产大量产品却毫无标准可言。然而,若听任企业完全按其自己制定的标准生产产品,不管标准的好坏,不仅企业本身不可能长久存在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可能侵害产品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扰乱和破坏正当的市场秩序(如“劣币驱逐良币”)。因此,需要有企业外的公共组织和机构,凭其获自不同来源的权威,一些为公共善而最低程度必需的标准,强制要求企业遵循之。

本文正是从“企业―公共权威关系”视角,切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以期收到聚焦之效,而不分散浪费笔墨。毕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度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范畴,其涵盖与企业标准的制定、评价、确认、修订等诸多环节有关的规则体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历史,本文在以下两个维度展开“企业―公共权威关系”视角的观察:一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各自地位与彼此关系;二是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两个维度各有侧重,却又彼此勾连。

(一)与公共部门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根据1949年以来的若干重要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现行1982年《宪法》规定的,在此之前的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本文为便利起见,一律以“行政法规”指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体系中的关系,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

1.立法未规定企业标准明确地位阶段

1965年8月17日,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增进人民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当时的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卫生试行条例》),并由国务院批准执行,这是当时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文本。《食品卫生试行条例》非常清楚地规定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但制定主体只是卫生部门(协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而未提及企业标准 《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各种主要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附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容器)的卫生标准(包括检验方法)。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此外,该条例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制订的食品产品标准,必须有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当取得同级卫生部门的同意。” 参见:《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第5条第2款。这同样意味着,在食品卫生标准与食品产品标准发生交叉的时候,食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文字不同,其本质也当属卫生标准)也是由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制订,并最终由卫生部门同意的。

《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的继任者是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条例》)。与前任相比,《食品卫生条例》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扩大到卫生部门以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由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其他主管部门原先的协商地位得以提升。而且,该条例放弃文字差异,肯定了食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标准这一提法《食品卫生条例》第3条规定:“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第4条第1款规定:“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依据该条例,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参见:《食品卫生条例》第4条第2-5款。,但仍然没有企业标准的类别。

必须指出,先于《食品卫生条例》近一个月的《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7月31日),已经明确提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第11条);“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第15条)。但在《食品卫生条例》中对此未予体现。两个条例皆由国务院,只是起草部门分别为国务院卫生部门和标准主管部门。在相隔如此短的时间内的两个条例之间发生不一致,就很难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去阐释在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究竟有没有企业标准一席之地的问题。

三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11月19日通过公布,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试行)》),作为效力等级高于《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法律,仍然没有明文规定食品卫生企业标准,似乎更可以说明,不能简单地以《标准化管理条例》适用所有产品(包括食品)为由而得出食品卫生企业标准早已公认成为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食品卫生法(试行)》第15条似乎隐含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卫生部门同意可以制定食品卫生标准之意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15条规定:“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与《食品卫生试行条例》不同的是,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的,不仅有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但是,其恢复使用《食品卫生试行条例》中的“卫生指标”措辞,仍然在形式上将其排斥在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之外。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及市场化起步时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多为国营(国有)企业,是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企业基本无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可言,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尚且需要主管部门制定或审批,更何况关乎食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标准多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加入卫生指标或卫生标准,也基本可以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卫生安全问题。制度设计者恐怕并不认为有必要让单独成立的“企业标准”成为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的一部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实行‘统购包销’,标准作为国家实行强制性管理的技术工具,‘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统一实施’。标准的制定被天经地义地认为是政府的事情,企业只需要也只能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组织生产。”(参见:董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3.)。

2.立法强制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阶段

1988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倒是延续了《标准化管理条例》对企业标准的认可,从而以更高位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明确了企业标准的法律地位。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填空型标准”的制定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的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公布,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取代《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时候,同样没有明文规定企业标准,但是,该法毕竟是在《标准化法》出台近七年以后问世的,《标准化法》作为普遍的法律,其关于企业标准的规定,应当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这一点早已成为共识 论者在述及食品标准的时候,大多承认《标准化法》对确立食品标准权威地位的作用,也会提到该法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分类。(参见:王富华.我国食品标准现状、问题及建议[J].湖北农业科学,1999(6):80-82;李佳,叶兴乾,沈立荣.我国食品标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J].食品科技,2010(10):297-300.)。此后,如前文提及的,《食品安全法》(2009)再次重申了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义务。

从计划经济进入改革开放时代,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断增加,政企关系愈来愈摆脱以往“依附―命令―执行”的管理模式。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部门提供的标准都有缺失的可能性,法律承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产品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即可窥见一斑。市场化的发展和企业的能动性,更会凸显公共部门标准的不足“完全由‘政府包办’,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在现有政府职能和企业运行模式下都是不可取也不能取的。因此只能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标准。”(参见:董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4.)。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以避免企业“无标生产经营”食品、危害公众健康,既是给企业设定义务,又是明白承认企业标准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中补充公共部门标准的地位。

3.立法鼓励企业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阶段

如前所述,仅仅六年以后,《食品安全法》(2015)令人瞩目地删除了强制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条款,而保留了鼓励企业制定“更严型标准”的规定。立法者的阐释基本可以理解为,在当前形势下,再无“填空型标准”之可能,食品安全的公共部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已经足以涵盖食品安全最低标准,企业必须予以遵循。严于公共部门标准的企业标准,属于企业自愿制定范围之列。这是一种完全崭新的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标准关系的设想,只是该设想难免存在争议。

(二)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

相对应前一维度,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公共部门包办制定或审批食品安全标准的阶段

这个阶段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被承认有独立地位和意义的时期,食品安全标准基本为卫生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包办制定。即便在稍后的法律,可能是出于适当放权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考虑,而允许企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但也只是以“卫生指标”称呼,且必须得到卫生部门的同意。所以,于此时期,基本谈不上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

2.公共部门“审查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阶段

《标准化法》在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层面上正式开启了企业标准具有独立意义、独立地位的时代。《食品安全法》(2009)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制定“填空型标准”,并可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而两类企业标准都需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备案机关究竟是否需要对企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原卫生部2009年6月10日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也同样没有明文规定。根据该办法第11条、第12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只须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在认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而予以受理后10日内标注备案号、加盖备案章。这些规定似乎都意味着,备案只是形式上的存档,无须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

然而,省级卫生部门对于“填空型”和“更严型”企业标准不进行任何审查,而径直进行备案并供公众查阅,这样的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保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而造成政府在为备案的企业标准提供背书的印象,一旦因未经实质审查的企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在应用过程中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单方面宣称自己没有责任,也难抚慰民意。与其如此,要求企业自行公布自定的标准,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岂不同样可行,行政备案岂非多此一举?更何况,《备案办法》毕竟是卫生部门自己制定的规章,在《食品安全法》(2009)要求企业标准必须备案而对备案机关是否有责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备案机关所在系统自定免责条款,也不无商榷之处。

于是,对于备案的性质、内容和责任,地方卫生执法人员出现多种观点:(1)认为企业标准到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只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为执行该标准承担全部责任,而备案机关无任何责任;(2)认为备案机关对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审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3)认为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性审查[3]。实务界的多数做法则倾向于实质审查而非简单的存档。“全国企标备案运行模式主要分为‘形式备案和审查备案’两种。‘形式备案’只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进行核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审查备案’则是在正式受理前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标准内容等进行审查、修改和确认,然后进入受理登记程序。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采用‘审查备案’形式。”[4]92如果仅仅是形式备案,实践中难免出现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在这些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有的生产企业为了迎合市场某些人群的口味需求,存在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备案的372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有233份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参见:龚志,周晓萍.2010年新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1(4):85.)。

3.公共部门备案“更严型标准”的阶段

这个阶段刚刚起步,对应《食品安全法》(2015)仅仅鼓励企业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并仅仅规定此类标准才需要备案。新法之中的备案是形式备案,只须完成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比对即可,还是仍然要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三、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两难境地前文已述,《食品安全法》(2015)出台以前,各地卫生部门对备案的性质、内容和责任存在多种认识,而多数观点倾向于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正当理由是企业自定标准存在诸多问题,然而,审查备案也会耗费备案机关大量成本却不一定能收到适当的收益。

(一)企业自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由政府完全包干制定或审批到部分下放给企业自己制定,是考虑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不足,以及企业自主生产、创新生产的需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被认为是在对本行业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相比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准确性。(参见:刘晨光,富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发展与适用[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8):11-16.)。然而,即使从《标准化法》开始算起,历经28年的时间,企业自定的标准仍然难堪信任。常见的问题有:

第一,企业或其负责人对企业标准及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企业或其负责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有无、质量的好坏,并不给予高度重视,甚至不清楚起码的标准概念,而且认为企业执行标准与否,与备案部门无关。部分企业甚至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只是企业内部事务,可以随意调整或者直接更改[5]672-673。

第二,企业标准文本和申报资料质量较低。企业编制的标准文本普遍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标准名称不符合要求等诸多问题,反映出标准起草人的标准化知识、管理、技术水平难以保障合格规范的标准制定[6]117。

第三,企业标准不正确使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企业标准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不明确、食品原料不正确使用、原料标准引用不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规定、配方不清楚等,都是常见的突出问题[7]155-156。

第四,企业标准的指标设定、试验方法选择缺乏科学性。企业标准中的安全性指标(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设定对于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应地需要选择科学的各项指标检测试验方法,而不少企业确定的指标和试验方法并不符合科学的要求[8]。

第五,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组成不合理、专家评审水平有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规范,其编制必须由有关方面的专家予以知识和技术支撑。许多地方出台规定要求企业在备案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例如,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11]6号)第12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科研、生产加工工艺、营养与食品安全、品质控制等各方面人员组成”。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闽卫法监[2009]150号)第7条的规定,“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进行审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的组成存在来源单位或系统单一、研究领域不广、并未结合产品特性邀请各方面专家的问题。就专家本身而言,部分专家“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掌握不够、对标准的基本要素和格式不熟悉、对标准中具体指标设置和数值的确定不清楚”[6]117;“对企业送审的标准文件,仅仅是从形式、格式、计量单位等方面进行把关,而对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提供的生产设备、检验的仪器名单材料等是否完全合理、规范、真实性过问不多。”[5]673

第六,企业标准修订迟滞。根据《备案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但是,由于对企业标准的修订没有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企业对标准重视不足,标准的重新备案又会增加成本,故企业标准的修订往往会迟滞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一经备案,并实施,就万事大吉,不考虑修订的问题,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不再过问它。”(参见:王春明,李力.2010-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J].中国校医,2012(9):673.)。

有鉴于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将“备案”理解为“审查备案”,而不是《备案办法》表面看上去的存档备查。

(二)审查备案模式的困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审查备案方式,是否就一定能够提升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质量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对此处所谓“审查备案”略作解释。“审查备案”并非原卫生部《备案办法》所用措辞,也无法从该办法中得出备案的实质是审查备案的结论。各地先后出台的关于《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也基本上沿用该办法的备案条款。尤其是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很难让人相信这个工作期限能适应“审查备案”模式。在现实中,审查备案模式至少有两个特点:一则,审查备案是在正式受理前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标准内容等进行审查、修改和确认,然后进入受理登记程序[4]92。广东省就规定“在备案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合理性和规范性”[7]155,这就避免了10个工作日的局限。二则,审查备案的审查要点通常包括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指标合理性和标准协调性,其中,指标合理性审查是“从指标种类选用的合理性和专一性、指标检测结果的规律性和重视性、现有技术条件的适应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6]118。这显然绝非简单的形式审查。

与此同时,审查备案方式已收到一定的积极效应。例如,在广东省,自《食品安全法》(2009)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6月10日,“普通食品类申请备案2334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626份,备案率69.67%;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申请备案267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89份,备案率70.78%”。近30%的企业标准未通过技术审查,就是因为综合评审专家发现,申请的企业标准配方原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要求,以及生产工艺、标准指标的确定和引用的检验方法缺乏科学论证[7]。实质审查备案模式的应用效益可见一斑。但是,审查备案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至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备案的工作量繁重。若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全部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工作量。例如,“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8月正式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截至2012年8月31日,共接收企业标准备案材料9958份,年均3300余份,月均接收280份左右。”前文提及的广东省,2009-2010年间,接收普通食品类、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保健食品类申请共计2965份,月均接收240份左右。在2010-2011年间,江苏省卫生厅已经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2426份 三个省份的数据,分别参见: 董淑琴,李瑞英,薛良辉,孙平,胡芳朔,张淑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及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3(1):91;戴昌芳,梁辉,王立斌,戴光伟,杨通.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存在问题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155;王春明,李力.2010-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J].中国校医,2012(9):672.,月均备案200份左右。确实难以想象,对于如此众多的申请,实质性审查工作如何才能完全有效地展开。

第二,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审查能力堪忧。尽管多数地方要求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有专家参与审定,然而,即便是有专家参与评审的企业标准,在提交备案时仍然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因此,备案机关若对企业报备的标准进行综合审查,就必须有相当能力的工作人员。可是,实践证明,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能力也有限。“目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人员较少,大部分是‘半路出家’,人员原先从事卫生监督,并且知识面也较窄,对感官、理化、微生物或仪器检验方法的了解程度不高。”[5]673

第三,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是问题丛生。审查备案或许可以发挥一定的筛查过滤作用,可即便是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并非合法合理、安全可靠。例如,有研究人员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等过程中,发现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诸如企标信息不透明、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等问题 参见:周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探讨[J].商业研究,2013(24):51-52.有必要指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第9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执行企业标准的,需要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故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人员有条件了解备案企业标准的情况。根据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13条第1款,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已经无须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还是既有研究揭露或折射出来的问题,至于审查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政府寻租、是否存在专家被企业俘获等在其他类似行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就不得而知了。概而言之,企业自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无法获得信任、风险程度高,由此,行政的审查备案被认为是必需的,可行政的备案审查实际上难以发挥预设的效应。

四、新法中的“比对审查”备案至此,本文意在表明,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内容的诠释,不应脱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度变迁以及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备案的现实困境。简单的文义解释或者单凭直觉的、未经论证的意义赋予,都极有可能导致偏差。基于前文所述,本文将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对新法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定位。

(一)“严于”是否包括“填空型标准”

首先,《食品安全法》(2015)非常醒目地将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义务条款删除了;其次,立法机构的非官方诠释指出,当下已经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第三,在逻辑上,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也就无法进行比较,又何谓“严于”?这些观察和分析足以支持新法的“严于”标准不包括“填空型标准”的观点。可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史似乎又在告诫我们,公共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难免缺失和滞后,绝对地说“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很难顺利通过生活经验逻辑的测试。

若要回应这样的困惑,就必须回溯到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上。在企业被立法要求制定“填空型标准”的时期,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概念经常混用,而且常被统一在“食品标准”范畴之下 食品标准体系被认为包括:食品的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食品分类标准、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食品检验标准);食品的产品标准(关于产品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的技术规定);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品原料与终产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流通安全卫生标准等;其他食品相关标准(如绿色食品标准、有机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森林食品标准、超市食品标准、快餐食品标准、保健食品标准、辐照食品标准等)。(参见:艾志录,鲁茂林.食品标准与法规[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53-93.)。由于食品标准种类繁多,“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自然就会大量存在。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食品安全法》(2009)在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同时,也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2条)。通过整合,可以让《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反映其真正的本义,排除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其他食品标准,并建构内在一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也就是为什么时隔六七年之后,《食品安全法》(2015)的制定者宣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而且,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精准把握,还体现在《食品安全法》(2015)第26条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描述上 例如,新法第26条第(四)项是“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七)项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它们分别对应旧法第20条第(四)项的“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第(七)项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措辞上的变化更加突出标准与食品安全的相关性。。

然而,即便如此,生活经验的预警仍然是挥之不去的: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精准定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体系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否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就无从谈起了。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公布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为例,所谓的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即通用标准),覆盖了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微生物、食品标签、检验方法、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食品、饲料等。但其也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规范(包括通用规范、产品规范、控制特定污染因素的规范)。食品产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应的基础标准,当基础标准无法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时,产品标准可根据需要规定具体内容[9]。可见,无论是横向(通用)标准,还是产品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规范与检验规范等,都有存在空白的时候。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仍有制定“填空型标准”的可能和需要,为了抑制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10],还是有必要由政府进行审查?进而,是否就应该把“填空型标准”归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从而让这些企业标准保留在备案范围之内?

本文认为,即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难免疏漏和滞后,也不应再回归到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状态。一则,从立法机构的非官方诠释看,这种回归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二则,《食品安全法》(2015)是“鼓励”企业制定“更严型标准”,若“填空型标准”也归入“严于”,就意味着“鼓励”而不是“命令”企业去制定“填空型标准”。在“命令”企业的时期,企业尚且敷衍了事,更何况“鼓励”呢?而且,“鼓励”企业填补空白,也有可能反向激励企业在食品生产中进行形形色色的、不乏安全隐患的“创新”。三则,如果鼓励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依然无法摆脱实质审查备案的两难境地。因此,从最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出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缺失、落后,应该通过及时的制定、修订来完善,而不应该让企业标准去填补。若企业确有食品生产的创新而同时缺乏明确的以及可参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就应该与政府合作,共同研制国家或地方标准。食品安全较之食品的推陈出新,在价值序列上应该更优先 请关注实践中为“迎和市场某些人群的口味需求”而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参见:龚志,周晓萍.2010年新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1(4):85.)。

(二)“备案”是否只需进行登记存档

既然“严于”不应包括“填空型标准”,这就可以明确,《食品安全法》(2015)规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指向的是“更严型标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备案机关只需要如《备案办法》所示的那样进行登记存档即可呢?新法出台以后,有的地方卫生部门虽然在备案时仍然进行审查,可在本文作者调研时,又特别讳言“审查”二字,仿佛只要审查就与立法精神、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道而驰了。

其实,法律规定的是“更严型标准”的备案,不做任何审查而径直登记存档,显然是有悖常理的:未经审查,怎么判断是否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因此,若企业报备“更严型标准”,备案机关仍应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以往,备案审查的要点通常涵盖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指标合理性和标准协调性,那么,新法之下,进行比对审查的备案,就应该取消指标合理性审查,而核查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标准更严性。在这三个要点上不符合要求的,就可以不予备案。其中,就“标准更严性”而言,除了较为简单的指标数值的比对外,若涉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规程等并非一目了然比对即可以完成审查的标准,应该审查企业报备资料是否对“更严型标准”的确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以及报备资料中提供的信息或其他备案机关可以获取的信息,是否会使备案机关对所谓的“更严型标准”产生质疑或疑问。若备案机关确有怀疑,也可以决定不予备案,要求企业就“更严型标准”提供更多的说明。

(三)备案机关是否承担审查不严之责

《食品安全法》(2015)第31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据此,“更严型”企业标准一旦备案,备案机关就应当将其公布。假设公布的企业标准经异议、重新核查,被证明不符合“更严型标准”,甚至有可能还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而且,企业执行该标准,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备案机关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尽管在备案“更严型标准”的新制度下,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仍有必要应逻辑的要求,解决实践中的此类疑惑。

备案机关的公布,并不是为企业的“更严型标准”背书,向社会承诺政府与企业为标准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假设情形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该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企业即便无法实际承担全部责任,国家也并不因此而连带地负责赔偿。《食品安全法》(2015)第4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备案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可见,企业要为由其制定、由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消费者负全责。

食品安全标准例9

中图分类号:X792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对于食品的质量要求也更加严格,在保证食品基础的营养和品种多样性之外,更加的注重食品的安全质量。在近些年中,我国发生了多起因为食品中添加剂的问题,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所以对于食品的安全质量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食品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会有添加剂的掺入,如果超出了规定的允许范围,将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危害。我国在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方面有了相关的规定标准,但是有些生产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不顾人民的安危,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标准化的实施,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为食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保证。

2 标准化工作与食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分析

2.1 标准化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下降

标准化工作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来讲,我国的很多企业中,对于标准化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在思想意识方面没有重视,而是将精力全部放在了生产经营中,对于标准化只是走形式。此外,对于标准化的工艺流程,原材料的质量标准都没有严格的规定,有规定的也没有执行。企业中在标准化方面所投入的技术力量和人员力量不够,技术设备不完善,人员配套不足。这些因素都是导致标准化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下降的原因。

2.2 中小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薄弱

目前,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变化快、技术人员流动性大。从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中可以看出,中小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占企业总数80%以上。这些企业受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诸多因素的制约,技术基础薄弱,人员素质偏低。法人代表既是技术负责人,又是市场营销员。有的企业尽管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聘任了标准化技术人员,但多为兼职,无法全身心专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中。不少企业抓标准化工作也只关心终端产品质量,而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检验等标准重视不够,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相应质量的把关,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甚为薄弱。

2.3 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给监督管理带来困难

有些食品缺乏安全标准或标准滞后,给监督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虽已制定了有关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一些标准存在着滞后、标准与标准间自相矛盾以及交叉、重复、空白等现象,造成了现有标准难以满足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如何实施标准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

3 实施标准化保障质量安全的几点建议

3.1 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以标准化为基础

标准化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是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的准备、生产加工到贮藏环境和运输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以标准化工作为导向,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控制。对于原材料的质量是整个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基础,是整个质量体系的基础保障。在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中,应该对原材料的产地有严格的控制标准,对其周围的环境标准,土壤以及用水的安全指标都要有严格的标准化规范。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对生产环境的温湿度、洁净度以及相关规范都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执行。在食品的贮藏和运输环节中,要注意温湿度和周围环境的变化,保证食品的质量。对于食品在生产加工中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充分的注意到标准化工作的建立和运用,标准化是食品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所以应该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标准化工作,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3.2 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以标准化为途径

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是原材料的质量,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影响原材料质量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废弃物流失渗透到土壤中,对于农业土壤和农业用水产生污染,从而污染到农产品;其次,在农作物生长的过程中,化肥农药的过量施用在农作物中聚集,从而影响到农作物的质量安全;最后,在食品的加工环节,添加剂的过量使用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实施标准化工作,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实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提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规范生产,从原材料的质量到生产加工到最后的贮藏运输环境等都要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食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标准化的主要途径。

3.3 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以标准化为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必须以标准化为依据,坚持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食品质量安全是时代的产物,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达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对高质量生活的更高品味的追求。广大消费者都希望食用优质安全的食品,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有质量安全保证的加工食品有着很强的需求愿望。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食品存在着隐蔽性和延缓性,其问题往往无法通过人的直观感觉发现,必须借助设备才能检出,而且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缓慢的、并且极易被忽视,没有积累到一定程度不易发现。消费者只能通过识别产品的相关标志,如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等标志来选择产品。因此,规范的产品标识是证明产品内在质量诚信标志,是质量安全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规范的标识可表明产品质量的一致,涉及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但这要求生产者通过诚信和社会责任来担保,并由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来保证。

结语

农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是以标准的制定和标准的实施为基础的,只有从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收获、运输、贮存再到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产品检测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加上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的打造,以及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有效监管等措施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质量安全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标准例10

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概述

1、政府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所持有的一种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信息的内容之一,例如:本行政区内的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以及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等管理信息,均属于政府食品安全信息。

2、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积极意义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食品卫生部门将其所掌握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向公众予以公开的一种工作方式。当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公众所关心的热点话题,因而政府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源自于宪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信息公开则是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一项职能,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予以充分地公开,是对公民职权的尊重和保障。二是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防治暗箱操作。政府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等于是将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使其在一个规范透明的制度框架下运行,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公众和舆论的直接监督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就不敢为所欲为、暗箱操作,有效地监督了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预防腐败滋生。

二、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标准

1、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即政府应当依据哪些强制性的标准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换言之,政府必须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事项有哪些。“刚性标准”是与政府的职能定位息息相关的,若定位于“管理型”,政府行政的理念是“权力本位”,政府无须公开相应信息,公民只须要在政府的管理下生活即可;若定位于“服务型”,政府行政的理念是“社会本位”,政府必须向公众公开相应的信息,受公众监督。显然,现代法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早已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在“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刚性标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肯定性范围的划定问题,即政府必须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事项范围。当然,该范围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柔性标准”

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柔性标准”,即政府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事项有哪些。“柔性标准”是政府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结果,因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行为内容非常广泛,实践中必须赋予政府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否则行政权力将无法运行,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所以需要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该种限制的标准即是“柔性标准”。所以,“柔性标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否定性范围问题。一般情况下,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则属于此类范畴。

三、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刚性标准”的意义

1、“刚性标准”的目的意义

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里,“刚性标准”的目的意义是指在目的论层面“刚性标准”所具有的意义,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象目的,另一类是抽象目的。具象目的是指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即哪些食品安全信息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抽象目的则是通过制定“刚性标准”以达到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运行的目的,从而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障。

2、“刚性标准”的形式意义

形式意义即在形式上所体现的完整性。政府所持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该信息是否具备完整性体现了政府行政的效率和诚信。因而,“刚性标准”的形式意义即是通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以达到从形式上约束政府行政机关制作或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以保证信息的形式完整性。

3、“刚性标准”的博弈意义

博弈即是从经济学角度对某一事项所作出的决策,之所以要博弈,是因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价值之间发生了碰撞须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选择,该规则自然也就成为了博弈的基础。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正是为政府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了一个博弈的基础,即当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信息时,可以依照“刚性标准”来进行价值选择作出判断,最终决定是否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四、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刚性标准”的内容

1、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对于该标准的内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在公开公布之后才会发生效力;而标准的制定过程本来就是个民主、公开、透明的过程,不应该局限在小圈子里暗箱操作,更不能由少数人哪怕是具有相当权力的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因而也须要予以公开。所以,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属于必须公开的范畴。

2、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及应对措施

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是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件,《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食品安全的事故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预警与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问题均有制度性的安排。政府在处理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规定,并将执行情况适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不至于陷入恐慌,因而突发食品公共安全事件及应对措施也属于必须公开的范畴。

3、对食品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测情况

食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可以对涉及食品公共安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过程即是行政执法的过程,其程序和结果都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不被滥用。因而,政府对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情况也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4、不安全食品召回的信息

不安全食品食品的召回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规范,实践中我国食品召回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亟需重新整合立法。二是召回主体局限于生产者,不利于召回的实施。三是召回监管部门不明确,责令召回执法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四是企业诚信体系不完善,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信息公开是必然的选择,即政府应当将食品的召回信息及时向公众予以公布,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政府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使公众在第一实践掌握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整改,将不安全食品逼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绝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因而不安全食品召回的信息也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5、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实践中往往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的过程中都隐藏着众多潜规则,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因而食品安全领域内若产生圈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付出的代价必然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故也属于政府必须公开的范畴。

6、食品监管统计信息

食品监管的统计信息是政府行政部门对于在进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信息,反映了目前食品市场的安全现状,同时也能够反映出制度监管部门的执法现状,这些内容是公众迫切想知晓的,因此,食品监管统计信息也属于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

五、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刚性标准”的排除

“刚性标准”的排除范围即不属于食品安全信息必须公开的范围,它包含了两类,一类是“柔性标准”即相对不公开事项;另一类是绝对不公开事项:

1、“柔性标准”的内容

“柔性标准”即相对不公开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按照文义理解,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食品安全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范畴,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只有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时才予以公开。

2、绝对不公开的范围

绝对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依据法律要求不必公开或者公开后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这类信息包括以下四种: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食品安全信息属于绝对不能公开的内容。当然,对于国家秘密的认定,则须要依据内容要素、程序要素、时空要素加以综合判断,不能由政府机关任意主观判定。二是过程信息。即审议研讨信息或决策信息,指处于研究、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三是公开后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信息。四是食品卫生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此类例外在一些立法例中可以找到,但并不常见。如,《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当今行政法的发展对行政权力制约是大趋势,因而食品安全信息绝对不公开的情形只能作为例外来考量,不能作为常态加以实施。

六、小结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标准可以分为“刚性标准”和“柔性标准”,一般情况下“刚性标准”是政府必须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而柔性标准是政府可以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叠出、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的今天,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应当扩大范围并给予严格贯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消除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心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只有严格执行“刚性标准”在群众中的诚信度才能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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