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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8 01:51:19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1

期:___________

2021年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办公室,看着桌上,地面,窗台的明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___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___的力量、___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老师有意识地___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___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党___对我们的要求。

【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二】

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1、接到通知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于年__月__日召开全镇干部工作会议,结合辖区环境卫生实际情况,就此次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活动采取集中义务劳动和社区___场镇居民分散劳动的方式进行,要求各单位认真___落实,确保劳动质量。

2、学校、医院的同志和镇干部参加义务劳动,将场镇划分为几个清理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现场活动安排,使活动得以正常有序的开展。

活动开展情况

1、医院、学校和镇干部自备了铲子、扫帚、铁夹等劳动工具,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对场镇道路、背街小巷、菜市场等进行了清扫、清除,干部职工采取清捡、掩埋等方式认真清理垃圾,清扫卫生死角。劳动质量高,效果效果好,为辖区义务劳动活动的开展带了好头。

2、社区干部带头参加场镇居民清洁劳动,对辖区内的商户门面进行了清扫,对牛皮癣、小广告等进行了清除,社区小组长对车辆乱停乱放,居民乱吐、乱丢行为进行了制止劝导,使场镇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改善,劳动效果显著。

活动总结

经过一下午的清扫,共清运垃圾12车,卫生死角___处,牛皮癣广告___处等。场镇上环境焕然一新,受到群众的称赞。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过去的工作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场镇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此次义务清洁劳动时效性较短,环境问题容易反弹。三是未完全形成一个科学的监督机制来巩固环境治理的成效。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2

一、深刻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4、5、6月扩面和征缴工作,是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一场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要完成这一工作任务,不仅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同志艰苦努力的工作,更需要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密切配合。扩面和征缴工作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深入的宣传,得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要按照张左己部长在今年2月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使两个条例“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要求,组织搞好这次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商请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连续宣传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政策规定,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先进典型,也可以将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举办一次政策咨询。4月11日,县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站,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执法和养老、失业、医疗等险种以及两个确保的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张贴宣传画。我部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宣传画,一套4张,将在近期免费发送各地,请各地于宣传活动前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广泛张贴,不得向任何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四)统一宣传口号。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我部拟定了统一的宣传口号(见附件),请各地制作成标语,宣传活动前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广泛张贴。

(五)组织一次知识竞赛。我部社保局主办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与工人日报社经济新闻部将在宣传活动期间联合举办知识竞赛,请各地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增加宣传活动内容。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通过宣传,使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使广大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了解两个条例的基本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企事业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了解违反条例的处罚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使每个参保单位都知道如何登记、到哪里登记、怎样申报、如何缴费,为登记和申报缴费工作打下基础。

(三)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各地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继续做好宣传工作的设想和建议,于4月底前一并报部办公厅,我部将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社会保险宣传口号

1.参加社会保险是您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您的权利

2.社会保险、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3.社会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3

大学公益组织实习总结范文1大海一定是蓝色的吗?我的回答是不一定,很多时候大海是绿色的,也有时候是红色的。而大学生活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模式——学习。我们学院在第四周开展了劳动周活动。学校把校园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在劳动中有所启示。我们班的劳动周男生是负责打扫厕所,我们女生就去扫校园马路,在这一周里我的任务是打扫校园卫生的,但是由于阿姨请假,我们五个人在叔叔的带领下前三天去挖坑填粪,后两天去打扫马路。在第一天我们感受到劳动的艰辛,就可以想到以前阿姨、叔叔们的辛苦。虽然我们有点累,胳膊也痛,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

当一周的劳动结束了,我们切切实实感受到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为校园营造的那一个个清洁的环境,望着那一条条干净的马路,呼吸着清新的空气,这一刻那些疲惫的身体都变得不值一提。当我们废了很大劲挖开了坑,然后填粪,想着被抚育的小树不正像小时候我们父母抚育我们一样吗,希望它们快快地长大,为校园增添色彩。而我们现在不再是温室里的花朵,我们是名劳动者,为那一片片美丽的环境,共同去营造一个美丽整洁的校园。我们是大学生还没有真正走向社会,这次的劳动周,使我体会到了工人的艰辛,了解到叔叔阿姨的工资情况,社会上的压力,自身能力的重要性,更加有了求知的欲望,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不再像以前一样轻视劳动。劳动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创造世界的真理,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劳动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做人的态度。这次的劳动周让我懂得了劳动不仅仅是为了金钱,底层的劳动者并不让人瞧不起,他们每天都付出辛勤的劳动,才为我们营造了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让我们每天有着一个好心情行走在校园里。劳动创造财富,而我们的劳动就是营造了美丽的校园环境相对于劳动成果我们付出的再多也是值得的。我还懂得了劳动需要互相帮助有合作精神,这样才能发挥出每个人的特点和优点。

大学公益组织实习总结范文2卢梭曾经说过:劳动是社会每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我们也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不论是什么劳动,都是光荣伟大的。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看着桌地面,窗台的明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组织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学校对我们的要求。

大学公益组织实习总结范文3人们都说:劳动最光荣。这一周,我参加劳动课被分配到八号公寓楼值周。

当我在切身体验劳动时,我才更进一步地融会了这句话的精髓。劳动确实很辛苦,但却是苦中带甜的。劳动的感受,在劳累时大汗淋漓的感受。这些都不是能从我们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所能触摸到的,这种感受是作为一名劳动者内心深处的,最平凡而又殊于一般的感受。通过这次实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当你做一件事的时候,无论是会还是不会,你都要有勇气面对它,尝试一下。做了,你是困难的领导;不做,你是困难的俘虏;而我在实践中收获了许多,同时也发现了许多自身的不足。所以,我会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更加努力,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

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创造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大学公益组织实习总结范文4通过一周的劳动,我知道了,现在我们安心学习的环境是由我们背后一群人努力所造就的!我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要珍惜,好好学习,不忘记他们的辛劳。

公益劳动活动不仅仅增强了我们学生的劳动观念,更增强了我们的劳动意识和团结协作的精神,锻炼了学生的意志品格,让我们懂得了我们要珍惜每个人的劳动成果。并把这种观念和思想带到今后的学习,生活以及工作当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优良作风,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为我们的文明时代尽一点微薄之力。校园文明离我们只有几步之遥!期间,我们深深体会到了不爱护校园卫生那些种种陋习给别人带来的不便,在今后的生活当中我会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了学校的美丽,为了他人也为了我们自己!

劳动是人类产生的源泉,也同样是世界上一切快乐乐和一切美好东西的源泉。学校每周安排学生进行劳动,让我们更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并能够通过劳动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因此,在此我想对学校的领导们说出我作为一名普通学员心中的一点想法:希望学校学校对公益劳动这一门课程能够投入更大的教学力度。经过公益劳动实践,我们学到的不仅仅是劳动方法,更是为人处事之道,我们的这个小集体虽小,但我想成千上万个这样的小集体无疑会是巨大的。团结就是力量!我们同学累着并快乐着,经历过越多,我想理解的也会会越多。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不仅要在学习上刻苦钻研,更应该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去做个文明人,不去做不文明的行为,看见不文明的行为也应当制止。我们是新生的一代,我们是中国的希望,我们就当对得起我们的称号,做一个真正的新世纪的准大学生。

大学公益组织实习总结范文5五天的值勤生活结束了,之前一次是打扫卫生,这是第一次在保卫处值勤,这次值勤生活给了我很多的收获。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4

一、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七一”前夕开展全省“在职党员进社区”义务服务日活动的通知》(辽组通字〔2014〕40号)要求,每年“七一”前一周的星期六确定为全省“在职党员进社区”义务服务日。因此,交通局党总支根据区委组织部总体部署要求,分别于6月30日全体党员在新兴社区参加 “在职党员进社区”义务服务日活动。

活动主题:紧紧围绕“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7周年,重温党的光辉历史,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以党支部为单位动员组织在职党员走进社区,尽义务、做奉献、树形象,积极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参与推动社区建设,充分先锋模范作用。

二、活动开展情况

组织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作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广大在职党员以实际行动向建党97周年献礼的一项重要活动内容,本次活动各党支部书记、委员带头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在职党员为根本出发点。

根据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活动形式为组织集中服务。交通局在职党员集中领取服务地点在区10号楼前,负责清理河沟内杂草垃圾。早8点交通局全体在职党员,自带铁锹,早早来到劳动地点,在新兴社区具体安排下,进行除草和清理垃圾。尽管多家单位参加,但我们不攀比,选择面积大,环境较差的地方开展清扫工作,民用垃圾脏又臭,杂草藤条将党员干部手和胳膊弄伤,但参加活动的党员不叫苦不叫累,大面积处理完成后又转到另一个场地,活动实实在在,不走过场,经全体党员的共同劳作,圆满的完成了清扫工作。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5

一、劳务贸易概述

劳务贸易是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劳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劳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劳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劳务贸易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广义的。

劳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二、我国劳务贸易现状

我国的劳务贸易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上不可忽视的力量。但中国劳务贸易的发展与总体贸易发展不相匹配,仍存在着各种缺陷,并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纵观我国劳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具有如下特征:

1.服务业发展比较落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不仅落后于其他产业,而且也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表现在市场化程度低、产业化进展慢以及城市化滞后。

2.劳务贸易逆差形势严重,且贸易结构不合理。我国劳务贸易差额反映了中国劳务贸易进出口具有不平衡性。另一方面,我国劳务贸易的出口结构也不合理。

3.劳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上升比较快,但波动幅度较大。虽然中国近年来劳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上升很快,但波动幅度比较大,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波动,可见劳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波动极不稳定。

4.劳务贸易立法不健全、管理滞后。劳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同发达国家相比,不少领域还是空白,也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5.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与开放较早的制造业相比,我国劳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则远远落后,尽管运输业中的海运运输和速递业务、会计服务业和分销业中的零售业已有很高的开放程度,但大部分重要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三、入世对我国劳务贸易的影响

入世后,服务业市场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这将对我国劳务贸易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1.有利于在更深层次上参与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借发达国家向海外转移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服务业之机,改善我国服务业的内部结构,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劳务贸易出口。

2.劳务贸易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加入WTO,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将不再仅仅受国内有关部门的控制,而是要执行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这将有利于打破国内部分行业的垄断局面,进一步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3.有利于引入新的服务种类。在许多行业,具体的服务领域、服务品种还存在大量空白。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外资的进入,将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我国服务业发展中的各种空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种需要。

4.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服务业的对外开旅,将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服务业,这将有力地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善我国投资的软环境,进而带动国内整个经济的发展。

四、提升我国劳务贸易竞争力的策略

一个国家的劳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受到其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诸多经济要素的多重作用,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的外在表现结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点策略入手:

1.逐步放开国内劳务贸易市场,推进劳务贸易自由化。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部分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

2.优化劳务贸易内部结构,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改组改造传统产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农业服务等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

3.以外贸结构转换为出发点,促进货物贸易与劳务贸易协同发展。劳务贸易对货物贸易起着支撑和促进作用,货物贸易优势的发挥与竞争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与相关劳务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4.优化服务行业结构,鼓励服务企业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提高。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改组改造传统产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

5.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完善的留学人员回国鼓励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多语言应用国家,这将对于我国未来劳务贸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6.加强劳务贸易相关产业的协调与支持,建立和完善劳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努力构筑科学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要提高我国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能力,就必须加强产业链的连锁作用,抓好劳务贸易相关及辅助行业的发展。继续完善服务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发展和强化产业集群,同时要重视利用我国较强的制造业带动服务业的发展。

7.尽快完善劳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规章,给予服务业的发展以适当的优惠和政策倾斜。政府应尽快完善劳务贸易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劳务贸易法律体系,为我国劳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五、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劳务贸易潜力大,发展前景广阔。而现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国家的重视。随着货物贸易规模的扩大、跨境人员流动的增长,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加上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对国际服务需求的不断升温,预计今后中国劳务贸易进出口仍将实现较高速度的增长。

参考文献: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6

以“劳模宣传月”活动为载体,把弘扬劳模精神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切入点

从2010年开始,我们把每年4月底至5月底确定为“劳模宣传月”,通过劳模科技创新成果展、十百千劳模重点宣传、劳模服务社会“四送”活动、“晒劳模故事”网络评选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劳模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学习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劳模服务社会“四送”活动,在全省产生了较大影响。几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劳模文化服务队、医疗服务队、法律服务队、技术攻关服务队,深入基层一线,深入职工群众,送文化、送医疗、送法律、送技术100多场次,直接受益职工达到12万人次。2014年“劳模宣传月”活动期间,省总工会与省卫计委联合开展了医疗单位劳模和企事业单位结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省城6家医疗单位的30名劳模、专家与10个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对,提供为期一年的健康知识讲座、义诊和上门诊疗等示范性医疗服务。劳模服务社会、服务职工行动,让广大职工近距离感受劳模品格、领略劳模风采,从内心深处激发对劳模的崇敬之情,在潜移默化中将“劳模精神”融入到了自己的价值观念中。

以“诵读经典”活动为平台,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职工的精神追求

我们积极探索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形式,在广大职工中广泛开展诵读经典系列活动,教育引导职工学习经典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提高文化素养。

组织开展“中华经典一日一读”活动。省总宣教部同北岳出版社联合编写《中华经典一日一读》口袋书,书中收集了《论语》《孟子》《大学》《老子》等经典著作的365段名言名句,并配以译文、解读与延伸、知识小链接,分春、夏、秋、冬四卷。省总工会免费向职工发放1000册,并在山西工人报和山西工人报微信平台开辟专栏,每天刊登一段经典名句,在职工中倡导和普及传统文化经典。同时,组织开展全省职工诵读经典网络展播大赛,参赛视频制作精美,朗诵富有韵味、表现力强,参赛作品上传到山西工人网后,受到广大职工热捧,参与网络投票的职工达100多万人次,在全省职工中形成了学经典、传文明的热潮。

今年,我们将组织开展“经典进班组”活动,要求各企事业单位以班前会、班中餐等形式,每天诵读或抄录一段经典,在一日一读活动中,陶冶职工情操,净化职工心灵,让核心价值观人心入脑,内化为职工的精神追求,外化于职工的自觉行动。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7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从事非农产业人数日渐增多。伴随农民的非农化,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即劳务经济,此概念目前已被政府和学界广泛应用。但它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中的劳务经济,从概念到理论意义上都是不同的,本文特此考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劳务经济是指服务部门的经济活动。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把商品分为两类,“第一,劳动能力;第二,不同于劳动能力本身的商品。”第一部分通称为服务业,他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教育医疗等服务以及“劳务”即无形的效用,它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劳动活动。

马克思《资本论》重点研究物质资料生产领域,一方面这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一致的。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已经浸吞了英国的一切物质生产部门。为了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必须全面考察物质生产领域这一载体。虽然在服务领域也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依然是微不足道的,对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但敏锐的思想家总是能引领人类的未来,马克思以物质生产领域为研究对象,对服务领域也留下了很多有价值的探讨,并对此做了开拓工作。

马克思对服务部门经济活动的探讨可以概括为:马克思根据唯物主义原理,把社会生产分为两大领域,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是以物质生产部门为基础。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的多样化,就业的趋势是,劳动力将会向服务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部门转移,资本关系会扩展到服务领域。劳动力转移到服务部门的原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时间就越多”。“假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以前三分之二人口直接参加物质生产,现在只要三分之一参加就行了”。马克思对服务业的特点进行了论述,指出服务业收入高,将其原因归结到劳动价值论这一客观存在上,服务业是一种复杂的劳动。因为劳动者“一般会有比以前高的教育程度;并且,特别是报酬菲薄的艺术家、音乐家、医生、学者、教师、发明家等等的人数将会增加。”

西方经济学将劳务经济定义为第三产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发展的特点是非物质生产部门越来越多,人们对之需要也越来越重要。分工的加深,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增加。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界限不在明显,有些服务即为生产服务也为生活服务,统称为服务业,更有利于社会效益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西方经济学家发展了对服务业的认识,创立了服务经济理论。首先是新西兰经济学家阿.费雪尔,他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从第一产业(农业)占优势的经济,依次过渡到第二产业(工业)占优势的经济和第三产业(服务部门)占优势的产业。四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科林.克拉克在他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劳动力就业的规律是第一产业减少,第二产业稳步增加,第三产业迅速发展。造成这一原因是由于第三产业收入高。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有宽中窄派之分,但基本是除掉第一、二产业外所有的非物质领域和服务业。

与马克思相比,西方经济学家把服务业发展的原因归结为需求创造生产(费雪)。把服务业就业人数多归结为收入高。这与马克思认为生产力水平提高是第三产业发展的根本原因,劳动性质复杂和教育程度高是第三产业收入高的原因相比,体现了马克思对问题认识的深刻性。

中国目前劳务经济的含义与上面不同。

劳务经济实质是农民出卖劳动直接获取工资收入,这种劳动包括生产物质产品也包括生产非物质产品的服务活动,甚至有的人在劳务经济面前总要加上农村两个字,以此作为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劳务”是指住户家庭成员为本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动活动的总称。由此可以把劳务经济定义为,农村住户家庭成员为本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动力服务而直接获取收入。劳务经济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追求更高的比较利益和自身发展机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增长相作用的结果。

劳务经济从内容上看包括四方面:一是以乡村干部、民办教师等身份在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二是在本地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中得到的收入;三是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四是其他工资性收入。从劳动的性质上看:劳务经济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劳务经济,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在本乡镇内的各类企业和居民家庭提供的生产服务以及外出从事各次产业的生产性劳务活动;另一类是非生产性劳务经济,主要包括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村组干部、民办教师以及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非生产性劳动的农民的劳务活动。从劳务经济的地域性看,可以把劳务经济划分为本地劳务经济和异地劳务经济。本地劳务经济包括农村居民在本乡镇内从事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异地劳务经济(即人们常说的外出务工)包括在本乡镇以外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

劳务经济的实质是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因此,发展劳务经济是衡量农村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指标,是农民现代化的标志。目前劳务输出成为提高农民收入最主要,最现实,最直接的经济手段。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8

    关键术语:

    与劳动权相关之劳动、劳动者、劳动力 历史背景 基本含义 基本性质 劳动权保障

    序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在各位学者前辈启迪下和在罗老师耐心教导下,笔者终于执笔开始写作思考已久的本文。

    一:劳动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本文立足于法学领域,尤其身处劳动法领域,探讨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之劳动。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时曾对劳动含义做过精辟的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地的活动”,“是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化的过程。”【1】据此即可认为,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笔者认为劳动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首先属于一种静态的资格状态,即劳动本身隐含劳动适宜条件或者资格:第二:劳动表现为以人的自然力为基础的动态创造过程。因此劳动属于静态资格和动态创造过程有机结合的脑力体力的总支出的客观外在实然状态。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谋生手段或者方式,从奴隶社会开始至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开始的历史时间段里,劳动被一味的视为低贱且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随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力量的历史较量,使得劳动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基本内容,日益被国际普遍关注且纷纷宪法化,使得由原本低贱,绝对服从的劳动与劳动权逐渐有机结合,进而改变了“劳动的悲惨命运”。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各学者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2】:第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又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第二种:劳动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或者道德权利,劳动义务在特定之时为法律义务或者道德义务。第三:劳动是公民的一种绝对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既然能够和权利有

    【1】: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01—210页。

    【2】:李炳安《劳动权的立宪思考》,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机结合上升为人权之劳动权,那么其性质无可非议的依然属于一种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公

    民既可以作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甚至可以放弃权利本身。一个完整的权利应当全面具备这三种选择的可能性,只有这样的权利才属于充分和完全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对劳动地位或者性质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权利本身的要求。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笔者明知作为最高宪法对劳动的规定,但仍背其道而行,有否定宪法不为法之嫌,因为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否认法定义务意味着挑战宪法不为法,。笔者之所以认为劳动属于一项权利除了权利本身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来阐述的,这是人类共产主义社会的应然的内容。

    二:劳动者

    当谈及到劳动时不得不涉及到劳动者,即与劳动不可分割的人身载体——劳动者的问题。作为劳动立法核心保障的劳动者,对其解释由于身处领域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基于人力资本研究雇佣关系为基础,因此在经济学领域的劳动者通常被称为雇员。其特征表现在:劳动者是劳动的所有者,劳动力被雇佣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2)在社会学领域劳动者被称为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泛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过程中,具有劳动能力,遵守劳动规则,占据劳动岗位,参与劳动关系的人。(3)在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公民。

    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一般法律意义上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从劳动者的广狭义界定,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不同因而出现不同性质的保护状态,因此这就把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参与同质工作而排除在特殊劳动法保护的“灰色地带”或者边缘。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有社会歧视之嫌。而且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复杂的社会社会环境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劣势在社会变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断层现象”比比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之外还有一大部分劳动者仍然处于劳动法的边缘。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应该扩大保护范围和对象。因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给予不同身份劳动者平等保护,不仅是人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劳动法所倡导和发扬的保护社会弱势劳动者的法律精神和人权保护理念应该无条件的给予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彰显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实质平等进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三:劳动力

    联结劳动和劳动者的中介重要因素则为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活动,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使用体力和脑力的总和。”【3】据此,劳动力可界定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天然的以劳动者人身作为载体,天生与人身不可分离,其产生和形成具有阶段性或者时间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22年版,第190页。

    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以及不可回收性等特点。

    劳动力由于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劳动力具有潜在形态(隐形或者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前者即隐含于人体内部,尚处于静态形式和无形状态的劳动力,也即内在尚待使用的劳动力。其创造使用价值的可能性尚未转化为现实性;后者则指表现于人体外部处于动态形式和行为联系的外在状态的劳动力,被使用的劳动力才可以外在形态存在并且已具有创造使用价值的现实性。潜在形态的劳动力是外在形态劳动力的基础,外在形态的劳动力是潜在劳动力的外化或者客观转化。因劳动力可作为买卖或者交易的客体,因此劳动力可作为无形商品或特殊商品,其使用价值体现在使用而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日益激烈竞争的人才市场归根结底就是劳动力的买卖或者交易市场,因劳动力具有可交易性的商品属性因可自由流通,那么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本人还是雇用劳动力,究其实质用人单位使用的是与劳动者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因此即可称为雇用劳动者也可称为雇用劳动力。

    笔者本文开始直截了当的从劳动谈及到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基本目地在于澄清与劳动权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同时也为劳动权的论述做一个前奏准备。

    四:劳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有的。但劳动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是以权利而存在。劳动权的产生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劳动与权利的结合则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4]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9

    序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在各位学者前辈启迪下和在罗老师耐心教导下,笔者终于执笔开始写作思考已久的本文。

    一:劳动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本文立足于法学领域,尤其身处劳动法领域,探讨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之劳动。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时曾对劳动含义做过精辟的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地的活动”,“是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化的过程。”【1】据此即可认为,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笔者认为劳动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首先属于一种静态的资格状态,即劳动本身隐含劳动适宜条件或者资格:第二:劳动表现为以人的自然力为基础的动态创造过程。因此劳动属于静态资格和动态创造过程有机结合的脑力体力的总支出的客观外在实然状态。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谋生手段或者方式,从奴隶社会开始至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开始的历史时间段里,劳动被一味的视为低贱且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随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力量的历史较量,使得劳动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基本内容,日益被国际普遍关注且纷纷宪法化,使得由原本低贱,绝对服从的劳动与劳动权逐渐有机结合,进而改变了“劳动的悲惨命运”。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各学者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2】:第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又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第二种:劳动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或者道德权利,劳动义务在特定之时为法律义务或者道德义务。第三:劳动是公民的一种绝对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既然能够和权利有

    【1】: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01—210页。

    【2】:李炳安《劳动权的立宪思考》,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机结合上升为人权之劳动权,那么其性质无可非议的依然属于一种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公

    民既可以作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甚至可以放弃权利本身。一个完整的权利应当全面具备这三种选择的可能性,只有这样的权利才属于充分和完全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对劳动地位或者性质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权利本身的要求。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笔者明知作为最高宪法对劳动的规定,但仍背其道而行,有否定宪法不为法之嫌,因为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否认法定义务意味着挑战宪法不为法,。笔者之所以认为劳动属于一项权利除了权利本身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来阐述的,这是人类共产主义社会的应然的内容。

    二:劳动者

    当谈及到劳动时不得不涉及到劳动者,即与劳动不可分割的人身载体——劳动者的问题。作为劳动立法核心保障的劳动者,对其解释由于身处领域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基于人力资本研究雇佣关系为基础,因此在经济学领域的劳动者通常被称为雇员。其特征表现在:劳动者是劳动的所有者,劳动力被雇佣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2)在社会学领域劳动者被称为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泛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过程中,具有劳动能力,遵守劳动规则,占据劳动岗位,参与劳动关系的人。(3)在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公民。

    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一般法律意义上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从劳动者的广狭义界定,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不同因而出现不同性质的保护状态,因此这就把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参与同质工作而排除在特殊劳动法保护的“灰色地带”或者边缘。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有社会歧视之嫌。而且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复杂的社会社会环境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劣势在社会变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断层现象”比比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之外还有一大部分劳动者仍然处于劳动法的边缘。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应该扩大保护范围和对象。因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给予不同身份劳动者平等保护,不仅是人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劳动法所倡导和发扬的保护社会弱势劳动者的法律精神和人权保护理念应该无条件的给予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彰显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实质平等进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三:劳动力

    联结劳动和劳动者的中介重要因素则为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活动,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使用体力和脑力的总和。”【3】据此,劳动力可界定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天然的以劳动者人身作为载体,天生与人身不可分离,其产生和形成具有阶段性或者时间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22年版,第190页。

    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以及不可回收性等特点。

    劳动力由于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劳动力具有潜在形态(隐形或者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前者即隐含于人体内部,尚处于静态形式和无形状态的劳动力,也即内在尚待使用的劳动力。其创造使用价值的可能性尚未转化为现实性;后者则指表现于人体外部处于动态形式和行为联系的外在状态的劳动力,被使用的劳动力才可以外在形态存在并且已具有创造使用价值的现实性。潜在形态的劳动力是外在形态劳动力的基础,外在形态的劳动力是潜在劳动力的外化或者客观转化。因劳动力可作为买卖或者交易的客体,因此劳动力可作为无形商品或特殊商品,其使用价值体现在使用而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日益激烈竞争的人才市场归根结底就是劳动力的买卖或者交易市场,因劳动力具有可交易性的商品属性因可自由流通,那么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本人还是雇用劳动力,究其实质用人单位使用的是与劳动者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因此即可称为雇用劳动者也可称为雇用劳动力。

    笔者本文开始直截了当的从劳动谈及到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基本目地在于澄清与劳动权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同时也为劳动权的论述做一个前奏准备。

    四:劳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有的。但劳动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是以权利而存在。劳动权的产生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劳动与权利的结合则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4]

参加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例10

    序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在各位学者前辈启迪下和在罗老师耐心教导下,笔者终于执笔开始写作思考已久的本文。

    一:劳动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本文立足于法学领域,尤其身处劳动法领域,探讨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之劳动。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时曾对劳动含义做过精辟的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地的活动”,“是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化的过程。”【1】据此即可认为,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笔者认为劳动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首先属于一种静态的资格状态,即劳动本身隐含劳动适宜条件或者资格:第二:劳动表现为以人的自然力为基础的动态创造过程。因此劳动属于静态资格和动态创造过程有机结合的脑力体力的总支出的客观外在实然状态。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谋生手段或者方式,从奴隶社会开始至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开始的历史时间段里,劳动被一味的视为低贱且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随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力量的历史较量,使得劳动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基本内容,日益被国际普遍关注且纷纷宪法化,使得由原本低贱,绝对服从的劳动与劳动权逐渐有机结合,进而改变了“劳动的悲惨命运”。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各学者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2】:第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又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第二种:劳动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或者道德权利,劳动义务在特定之时为法律义务或者道德义务。第三:劳动是公民的一种绝对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既然能够和权利有

    【1】: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01—210页。

    【2】:李炳安《劳动权的立宪思考》,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机结合上升为人权之劳动权,那么其性质无可非议的依然属于一种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公

    民既可以作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甚至可以放弃权利本身。一个完整的权利应当全面具备这三种选择的可能性,只有这样的权利才属于充分和完全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对劳动地位或者性质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权利本身的要求。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笔者明知作为最高宪法对劳动的规定,但仍背其道而行,有否定宪法不为法之嫌,因为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否认法定义务意味着挑战宪法不为法,。笔者之所以认为劳动属于一项权利除了权利本身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来阐述的,这是人类共产主义社会的应然的内容。

    二:劳动者

    当谈及到劳动时不得不涉及到劳动者,即与劳动不可分割的人身载体——劳动者的问题。作为劳动立法核心保障的劳动者,对其解释由于身处领域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基于人力资本研究雇佣关系为基础,因此在经济学领域的劳动者通常被称为雇员。其特征表现在:劳动者是劳动的所有者,劳动力被雇佣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2)在社会学领域劳动者被称为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泛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过程中,具有劳动能力,遵守劳动规则,占据劳动岗位,参与劳动关系的人。(3)在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公民。

    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一般法律意义上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从劳动者的广狭义界定,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不同因而出现不同性质的保护状态,因此这就把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参与同质工作而排除在特殊劳动法保护的“灰色地带”或者边缘。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有社会歧视之嫌。而且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复杂的社会社会环境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劣势在社会变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断层现象”比比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之外还有一大部分劳动者仍然处于劳动法的边缘。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应该扩大保护范围和对象。因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给予不同身份劳动者平等保护,不仅是人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劳动法所倡导和发扬的保护社会弱势劳动者的法律精神和人权保护理念应该无条件的给予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彰显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实质平等进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三:劳动力

    联结劳动和劳动者的中介重要因素则为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活动,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使用体力和脑力的总和。”【3】据此,劳动力可界定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天然的以劳动者人身作为载体,天生与人身不可分离,其产生和形成具有阶段性或者时间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22年版,第190页。

    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以及不可回收性等特点。

    劳动力由于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劳动力具有潜在形态(隐形或者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前者即隐含于人体内部,尚处于静态形式和无形状态的劳动力,也即内在尚待使用的劳动力。其创造使用价值的可能性尚未转化为现实性;后者则指表现于人体外部处于动态形式和行为联系的外在状态的劳动力,被使用的劳动力才可以外在形态存在并且已具有创造使用价值的现实性。潜在形态的劳动力是外在形态劳动力的基础,外在形态的劳动力是潜在劳动力的外化或者客观转化。因劳动力可作为买卖或者交易的客体,因此劳动力可作为无形商品或特殊商品,其使用价值体现在使用而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日益激烈竞争的人才市场归根结底就是劳动力的买卖或者交易市场,因劳动力具有可交易性的商品属性因可自由流通,那么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本人还是雇用劳动力,究其实质用人单位使用的是与劳动者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因此即可称为雇用劳动者也可称为雇用劳动力。

    笔者本文开始直截了当的从劳动谈及到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基本目地在于澄清与劳动权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同时也为劳动权的论述做一个前奏准备。

    四:劳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有的。但劳动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是以权利而存在。劳动权的产生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劳动与权利的结合则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