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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10-20 07:46:54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1

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称第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国办发[2004]81号)等。近年来,宁波市经济发展较快,出租汽车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为了对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宁波市在1997年8月1日颁布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在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本文拟在对出租汽车行业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称《宁波市条例》),分析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的法律规范。

一、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认知

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是依托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公司而发展起来的。在二十世纪80年代,由于车辆投入成本高,消费需求规模较小,出租汽车数量相对较少, 整个行业处于自发发展阶段,经营权的获得主要经由行政审批,经营主体被限制为国营、集体和合资企业。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放松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限制,各种社会资本迅速进入,使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了“井喷式”发展阶段,出租汽车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1993年各地开始将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资源按照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陆续采取了数量管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和公司化运营等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管理和发展,初步形成与我国城市化水平相适应、基本能够满足居民特殊出行需要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

二、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决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利益分配,管理体制的统一协调又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政令的通达和对行业的有效管理。

(一)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管制,否则,极易导致经营权的私下炒卖和非法经营的泛滥。

1.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

行业的无序往往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过多,保证行业的有序发展需要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明确的行业管理体制。1998年以前,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对出租车行业具有管理职权,但从各地实际来看,出现了建设部和交通部对出租汽车行业交叉管理的现象。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确定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200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出租汽车行业要“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政出多头,政令不通等问题”。根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称出租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可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而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为了能更好地厘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关系,理应对两者所属进行界定,建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2.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出租汽车行业各方切身利益,影响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纵观全国,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挂靠、承包经营模式(北京模式)、个体经营模式(温州模式)、公车公营模式(上海模式)。总的来说,公车公营模式应该具有更大的优势。该模式下,企业与司机是劳动雇佣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司机是企业职工,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和税费并发给职工工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既利于减轻司机压力又可维护行业稳定。《宁波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承包方式经营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约定的承包费、风险保证金不得违反市或者县(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且承包人不得再次转包。”由此可以看出,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承包现象也存在公车公营的现象。宁波市作为东部沿海港口城市,经济发展迅速,理应作为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公车公营的出租汽车模式应该成为宁波市的首选模式,但考虑到现实需要,可以允许逐步过渡到公车公营模式。建议《宁波市条例》中补充对公车公营模式的倡导性条款,今后经营权配置应逐步向公司化方向倾斜。

(二)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的法律规范

政府如何出让出租汽车的经营权, 涉及到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是否公平合理,也影响到政府的调控手段、监管效果。

1.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是行业准入的首要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经历了从无偿行政审批制到有偿出让的过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国办发81号文件中也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关于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国家逐渐提倡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投标方式。《宁波市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以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授予经营者。”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表示宁波市将逐渐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有偿向无偿的转变,并逐步实现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出让方式,条例的规定切合国家政策趋势,有利于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2.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一经得到往往被当作个人私有财产而用于私下转让,大大加重司机的工作负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而《宁波市条例》对于经营权的转让问题在第十一条中作了相关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经营权是不允许随意转让的,这似乎与上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冲突。但实际看来,这是符合我国出租车市场发展需要的,禁止经营权的相互转让不仅能遏制经营权价格的炒作,还能有效保障司机集体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3.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的法律规范

当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终止,政府部门要依法收回注销,重新进行审核考查,投放一定数量新的经营权。《宁波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8年,期满后终止,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本条例施行前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15年的,期满后终止,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在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偿出让的经营权期限到期与新无偿出让经营权出让之间的过渡工作,防止经营权出让的不公平或混乱。

(三)出租汽车行业应对机制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车辆多、人数广、范围大、流动性强,容易引发社会性群体事件。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起处理类似事件的应对机制,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有规则和路径可循,及时妥善化解冲突,降低社会成本的消耗。《宁波市条例》中并没有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事件应对处理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实现宁波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患于未然,应该在条例中补充完善。

(四)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旨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提升社会福利,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

1.行政监督

我国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主体是其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机构。经营权由政府部门依法出让,因此行政监督比社会其他监督更具有威慑性。《宁波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每年定期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考核方法至关重要,因此政府部门要对考核的具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建议可以在《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作出详尽解释,并向社会公布。

2.社会监督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2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由于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断壮大,关于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思考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很多城市在此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经济突飞猛进的新时期,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思考,对我国城市出租汽车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城市出租汽车概述

由于城市道路资源的有限性,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中客运出租汽车应优先于私人小汽车并滞后于公共交通的发展,从而形成以公交客运为主体、出租汽车客运为补充的多种客运方式相互竞争、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交通格局。政府应该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做出科学的决策,制订科学有效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内在必然性

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显化了经营权价值

由于城市道路、公交场站建设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模都有严格限制。这种政策干预和行政管理就会阻止客运出租汽车供给增加,造成人为供给弹性不足,从而在市场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差价收人。这一差价收人在现代经济理论中称为“租金”。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这种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是政府公共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政府是其所有者,因而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理应归政府占有。但在行政计划审批出租汽车经营指标体制下却完全忽视了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从而显化了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能体现公平竞争和避免腐败滋生

由于行政计划审批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制忽视了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这给一些掌握审批权或接近这种权力的人留下了营私舞弊的空问,计划审批者的“寻租”行为难以避免,由此滋生了政府官员腐败行为,而且还导致了出汽车经营者在获取经营权指标方面的不公平竞争其结果是把一些出租汽车经营指标批给那些本来并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而另一些真正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反而得不到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对这些问题,市民意见很大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行公开拍卖或竞价招标后。凡是符合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均有获取经营权的机舍,这就杜绝了“走后门、摘人情”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政府官员也就无法进行“寻租”话动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被市场机制清除了。

3、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提高素质和差十行业健康发展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素质的高低,取决于经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效率。而经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效率的高低又决定于服务质量高低和内部管理好坏。在行政计划审批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体制下。由于经营权是无偿取得的。在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价格政府管理下,经营者经济效益的好坏与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多少密切相关。只要一个出租汽车经营者拥有较多的经营指标。其出租汽车经济教益也就较好,相反,一个经营者若不能获取较多的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因此,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必去改善服务质量和加强内部科学管理。

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有助于实现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和与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对一个城市来讲,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一定要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因此。出租汽车的发展一定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全面规划、总量控制与协调发展,行政计划审批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傩制却忽视了这一点,使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供需矛盾尖锐起来,一时间指标审批部门手上的“条子”已超过计划投运车辆的几倍、几十倍,从而助长了客运出租汽车总量失控与盲目发展。

四、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现状

由于各地城市规模、发展水平、出租汽车企业发展的起点各异,因而各地在经营权出让方式等方面的做法也不同。目前,我国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模式主要有三种:(1)资质审批。既在同等资质条件下“先到先得”;(2)公开拍卖,“出价高者得”,经营权期限从五年到几十年不等,还有一些地方采取的是无期限或永久性出让,单车经营权拍卖价格由于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出让期限的不同,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3)服务质量招标,“服务质量高者得”,这种方式既有有偿出让的,也有无偿出让的。至于经营权期限方面,一般来看,采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许可的城市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年限没有明确规定,而有偿许可则对经营权期限有明确规定,规定到期后再续期或重新发放。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目前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新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者直接制定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各地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行为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条例应当结合我国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的总体思路与方向,明确出租汽车的行业经营权出让、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以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条例为上位法,清理规范各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实施的地方性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2、实行总量控制

在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条件下,笔者认为数量控制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必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实行总量控制可以优化配置稀缺的城市道路资源;实行总量控制还避免由于劳动者盲目进入导致供给过剩,避免司机个人财产遭受损失。低效无序竞争,与进入壁垒过低相关。低效竞争和恶性竞争是过度进入的直接后果,而市场准入作为一种政策法律性的进入壁垒,其调整将直接影响市场的进入难易,左右市场的竞争状况。所以,应当用市场准人的手段来控制过度竞争,改善市场秩序。

3、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期限

确定经营权的使用年限,实际上是在确定资本金的投资回报年限。这一年限的长短,若不考虑外部经营条件的变化,则比较容易确定。而由于出租汽车车主购买出租汽车投入营运的时间有先有后,为了使城市中所有的出租汽车车主,都能接受政府规定的经营权使用年限,在确定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上,必须对通过经营权的私下交易刚刚进入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的车主利益给予足够重视。所以,为确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得以顺利推行,最好把经营权使用期限的开始日期,定在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生效之日,或生效之日后的一定年限。

4、采取招投标的经营权投放模式

首先,对拍卖而言,它是以价格的高低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忽略了乘客对服务质量的需求,而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投放经营权时,对招标人经营能力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问题的出现。其次,拍卖会引发竞标者的非理,往往导致成交价格偏高,而成交者花费巨资后,必然将其打入运营成本中,从而转嫁到乘客身上,损害经营者和乘客双方利益,引发行业不稳定与社会动荡。第三,资金雄厚的财团可能会有意抬高价格,迫使市场中原有企业退出竞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有市场开拓者的利益。第四,招投标特别是服务质量招投标采用招投标方式符合国家政策。因此,招投标模式充分考虑了历史贡献与现实状况,既具有前瞻性,又有现实性的模式,说采用招投标模式投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当前相对而言是一种较为适当的模式。

六、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建议

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必须规范化,而规范的前提条件又必然涉及到经营权的有偿使用,针对这一问题的改革措施,在各个城市的实施中都引发了大大小小的波动。究其原因,主要是某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决策者急功近利,只想从经营权管理的改革中为本市财政取得不菲的收入,而缺乏必要的投入和科学研究,所以在推行新政策中不能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容易遇到强大阻力,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只能暂缓执行。这既损伤了政府的威信,增加了市民的疑虑,又被迫放松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所以,能否充分调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合理方案是成功实施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关键所在。

七、结束语

通过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权有偿使用在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后续发展中,要加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研究,促进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贺春.出租汽车客运需求影响因素分析[J].交通标准化,2009,(21):9-20.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3

采用“政策扶持、市场配置、企业运作、规模经营”的模式。

二、推广重点

推广天然气汽车重点放在城市公交汽车、出租车等公益性的车辆,城市公交汽车必须逐步更新使用天然气单一燃料车型,出租车以自愿为原则,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油双燃料出租车,采用压缩天然气(CNG)为气源。

三、计划目标

1.近期(主城区和邻近镇):2008年-2010年

近期总体目标为:至2010年,在主城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和相邻镇范围内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5座,其中主城区10座,邻近镇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到5800辆,其中出租车4800辆、公交车1000辆。

2007年已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2座,改装出租车100辆。

2008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3座,改装出租车700辆,更新天然气公交车100辆(在具备加气条件的线路上示范运行)。至2008年底全市共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900辆,其中出租车800辆、公交车100辆。同时在《**市市域燃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完成《**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车2400辆,其中出租车2000辆、公交车400辆。至2009年底全市共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0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3300辆,其中出租车2800辆、公交车500辆。

2010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车2500辆,其中出租车2000辆、公交车500辆。至2010年底全市共建成加气站1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5800辆,其中出租车4800辆、公交车1000辆。

2.中、远期(其他各镇)2011-2015年

至2015年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60座,出租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公交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环卫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100%。

四、推广措施

(一)建站用地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并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通过示范-推广-扩大推广的过程,逐步形成我市与邻市相互联通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网络。

2.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采取通过公开招标或租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性质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专用地或商业服务用地。各镇(街)在修编城镇控制性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时,应落实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用地红线。

3.鼓励现已运营及拟建的加油站在保障安全、符合加油、加气站规划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前提下新建及改扩建油、气合建站。

4.现已投入运营及规划拟建的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停车场,在不影响正常运营并具备规划建站条件的基础上增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

(二)天然气汽车更新或改装

1.运营到期更新或计划扩容新增的公交车,应在限期内直购天然气汽车;仍购置使用燃油汽车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运牌照。

2.经环保局测试排放不能达标的出租车应在限期内全部改装为天然气汽车,不改装的汽车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放费,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测试排放不达标的出租车信息报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各检测站不得为排放不达标车辆出具《汽车安全检测报告》。

3.正常运营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要有组织、有计划逐步实施“油改气”,目标是实现全市出租车、公交车的气化率达90%以上。

五、优惠政策

1.交警在执法时按我市有关规定对改装燃气装置的机动车放宽处罚,属轻微交通违法的可教育后放行,办理业务(不含转出业务)时不检验其燃气部分。

2.对2008年-2010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每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50万元。补助对象为项目投资商。

3.对2008年-2010年改装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公交车,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出租车3000元/辆,公交车4500元/辆。

4.对2008年-2010年新购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公交车,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出租车2000元/辆,公交车20000元/辆。

5.预计2008-2010年市财政须对推广天然气加气项目发展投入约7200万元。

六、工作分工

成立**市CNG汽车项目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国资委、公安消防局、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局领导担任。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经贸局

1.负责组织编制《**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组织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包括油、气合建站)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核准工作。

2.负责拟定《**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3.负责市CNG汽车项目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局

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保障我市车用天然气稳定充足供应。

(三)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优惠政策,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明确拨付渠道、方式和程序。

(四)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五)市建设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六)市城建规划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工作。

(七)市环保局

1.负责制定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做好天然气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工作。

2.负责每年对燃气汽车的环保性能进行评价。

(八)市交通局

1.负责制定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发展、更新和车辆改装计划以及汽车客运站和公交车停车场建设发展计划。

2.负责拟定《**市天然气及汽油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维修厂认定管理办法》。

(九)市物价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车用天然气的定价,并提出价格监管措施。

(十)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落实《**市市域燃气专项规划》。

2.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资委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的投资监管工作。

(十二)市质监局

1.负责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质量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人员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拟定《**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十三)市安监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包括油、气合建站)工程建设的消防行政许可。

(十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负责天然气汽车上路行驶及办理车管业务管理工作。新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 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1987年8月5日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第三章 开业 停业

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凭客运管理机构同意经营的证明和申请牌照的证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检验登记手续,并登记备案;

(三)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并报请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租价标准;

凡接待涉外旅行团出租汽车业务者,须符合涉外旅游汽车接待标准。

(四)凭取得的上述证件向客运管理机构领取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并办理统一收费凭证。

第九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开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不准营业。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或歇业,须于10日前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有关出租汽车运营证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停驶手续。办理歇业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和车辆停驶手续。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和经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

(二)在明显部位有经营者名称或标记;

(三)应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报警装置;

(四)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在车内张贴经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租价标准;

(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

第五章 经营者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接受当地客运管理、公安、旅游、物价、税务、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相应设置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组织,做好本单位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驾驶人员,应坚决调离、辞退或除名。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六章 驾驶员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携带、佩戴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

(三)按计价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

(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收取和索要外币,不得与乘客套汇、换汇,营业中收取的外汇人民币应按国家规定上缴;

(五)接受客运管理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遵守营业场所秩序,服从调度人员调派,在公安部门同意停靠的路段,遇招手即停车;

(六)夜间去远郊或出市运营,要到营业站点登记;

(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九)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等犯罪活动。

第七章 站点管理

第十八条 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火车站、码头、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地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并组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按顺序派车。各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必须对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开放,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垄断业务。

第八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运营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当地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或驾驶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注销准运证件的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或修订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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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即将满月,但地方细则的制定却步伐缓慢。最近,有地方陆续公布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准入门槛、运营方式上做出严格限制,引发争议。公众担忧,网约车管理会驶上出租车管理的老路。如何避免地方网约车管理新瓶装旧酒,甚至出现改革落地偏差,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新考题。

个别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确有新瓶装旧酒之嫌。如兰州规定:网约车要控制在3000辆的规模,要统一标识,统一提供出租车发票,与出租车一样6年退出,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而且执行政府定价,等等。总之,兰州管理网约车,几乎是从总量规模、准入条件、运营价格、经营模式、形象标识、执法监管、经营期限等方面,沿袭了管理出租车的旧有思路。难怪有网民大呼改革精神落地变味。

事实上,网约车不该被管理成出租车。从网约车角度说,它是基于互联网+出现的新生事物,属于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产物,它的出现,本身不是相关部门主动发展与管控的结果,而是市场需求的结果,有助于缓解老百姓打车难。国家层面从顶层设计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是尊重互联网、尊重共享经济、尊重市场规律的表现。如果将网约车管理成翻版出租车,只相当于将网约车招了安,使出租车队伍扩了容,只相当于线上出租车,网约车也就失去了最初的意义,失去了共享经济的最大特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5

近年来,紧紧抓住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的良好发展机遇,旅游带动、统筹发展,工程统领、项目实施,创优环境、扩大开放,推进了经济结构由农业、工业二元结构向农业、工业、城建旅游三元结构的快速转变和调整,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较快较好的发展。

县委、政府立足当前面临的发展优势和机遇,着眼“十一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的发展,提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战略思路和奋斗目标,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好旅游带动、统筹发展、环境创优“三大战略”,走好“市场型农业强基、诚信商贸业固本、新型工业强县、国际型旅游业富民”四条路子,致力打造国际更具知名度、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晋商文化旅游中心城市。

二、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一)发展现状。2007年8月经县政府批准成立《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进行试运营,其获准营运车辆数量为90辆。其中首批已营运50辆,二批40辆尚未投放。登记在册的个体出租经营户105辆,全县共有出租汽车155辆。

(二)发展前景。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进程逐年加快,城市规模和面积不断扩大,住宅小区、大型商场、新建医院、搬迁的学校等新型建筑群逐年增多。城市常住和暂住人口逐年增长,预计到2010年达到20万人,达到25.6万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出租车的需求日益增大,出租车行业发展前景十分良好。

(三)发展规划。

1、到2008年底,完善《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资质审批,办理相关资质证件。整顿规范现有登记在册的105辆个体出租车。按照自愿的原则,全部采取统一挂靠现有公司或一县客运出租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营,并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实行节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有效改善全县出租车市场形象。

2、按照行业要求,到2010年核定我县最大承载城市出租车运力为355辆,实际运力与之相比还有200辆的缺口。为弥补不足,拟从2008年开始逐年分批增加运力。即:2008年补足县政府已批准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的40辆,2009年新增80辆,2010年新增80辆。具体投放时间由客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掌握。

3、从2010年内开始到,再新成立一个出租车公司。根据人口增长需要,再新增出租车150辆。

三、许可事项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归出租车公司。

2、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年限为8年。

3、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取得方式的为无偿。

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范围为县行政区域。

四、政策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6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城市出租汽车,是指经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按照乘客意愿在城区规划区域内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含五座)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区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本县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城市出租汽车市场。

第五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除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与发展计划;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与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监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受理经营者和乘客的投诉,处理违纪违章经营者,取缔非法营运;履行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其他职责;

(三)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城市出租汽车候客点,并划定禁止上、下客路段及禁止停靠路段。负责城市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及乱停乱放管理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监管、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年检工作。会同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及乱停乱放管理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整服务和监管工作。

(六)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监管和调查处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收费工作;

(七)工商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工商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八)税务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专用车票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按规定征收税费。

第九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按照“遵纪守法、服务规范、诚实守信、按规收费、车辆整洁、证件齐全、文明礼貌、安全行车”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

(三)对从业人员开展经营性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运价和税费政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依法缴纳税费,如实报送相关报表和统计资料;

(五)加强车辆管理,按期进行维护检修,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做好驾驶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七)向社会提供资质合格、服务规范、技能熟练、身体健康的驾驶员。向驾驶员提供设施完备、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营运车辆;

(八)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安全行车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运营安全和行业稳定工作;

(九)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制度,认真执行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信誉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加强对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相关纠纷;

(十一)建立健全驾驶员仪容仪表、车容、卫生、消毒等制度,为驾驶员统一配发服务工装,为车辆统一配发座套、枕套,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

(十二)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加快城市出租汽车智能调度与管理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许可决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一次配置使用年限为四至八年,使用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收回重新配置;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辆以上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驾驶员及健全的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权后的60天内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件,并将核准的车辆投入营运。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歇业的,应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私下转让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城市出租汽车在经营权有效期内,因使用年限到期、损坏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无法营运而需要更新的,由经营者按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五)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设施规范

(一)所投放城市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县政府的准入政策和条件,尾气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的检测标准,主导车型及标色根据本县出租客运行业发展指导原则和发展计划进行确定;

(二)出租标志灯、待租显示器、里程计价器、安全带、安全防护网、消防器具、服务监督牌等标志和设备完整有效;

(三)车辆外观清洁、完好,各类标识规范清晰。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车内外张贴广告、乱贴乱挂饰品及与运营服务无关的标识物。

(四)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整车每周消毒一次并记录在案;内部设施齐全完好,功能有效,安置规范。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须在核定的城区规划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异地经营,不得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执行外地包车运输任务时,必须到所属企业登记备案,并随时汇报经营动态。送客到达后,除与乘客约定等待外,应立即返回,不得在异地待客。

第十八条城市出租汽车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乘客可以在允许上下客路段示意租车。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载客后,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加盖经营者收费专用章和表明车辆牌照号码。

第二十一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协助查找,不得私自侵占。

第二十二条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乘客进行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有需要帮助的,应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因抢险救灾,或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服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四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未经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审验或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协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使用无效营运证经营的,城市出租汽车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统一规定,擅自提高运价的,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7

为了使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我局及时深入到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公共汽车公司进行调研,认真听取各公司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分析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我局不定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向各公司传达有关文件精神,维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管理,打击非法运营

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我局联合交警大队对城区非法运营的车辆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查处各类非法运营车辆14辆,有效地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为维护广大乘客的利益,我局联合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并出台了《弥勒县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通告》,公示了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政策。

三、规范出租车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通过了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各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承诺书》,并要求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承诺书》,与各公共汽车公司签订《安全生成目标责任书》,加强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运营、遵纪守法等教育和培训,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

四、及时宣传,开展活动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坚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思想真正落实到每一位驾驶人员当中,不得出现压车、追车、违规超车现象,不得超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超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准追求片面利润多拉快跑,做到行车有序,车容整洁,不得出现宰客、甩客现象,做到礼貌载客,安全行车。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1)公交车、出租车经营年限没有界定明确。弥勒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年限不明确,导致弥勒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不能发放,出租车的合法身份不全,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车被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不能很好地维护合法运营的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权益,给主管部门在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带来困难。(2)出租车驾驶员素质低,服务态度差。乘客上车乘坐出租车多数驾驶员不进行打表计费,未按规定标准收取乘车费,宰客现象时有发生。(3)据出租车驾驶员反映: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港田车非法营运行为又死灰复燃,从过去的半公开发展到现在的公开和出租车争抢客源,大量港田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这些车辆无牌、无证、无照,稳定性能差,抗风险能力弱,加上残疾人受身体条件制约,驾驶机动三轮车从事载客营运,且相互间争抢客源,成为了新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扰乱出租车客运市场和交通秩序。由于打击非法客运车辆难度较大,我局目前公共客运管理方面人员编制、装备不足,经费紧缺;打击非法运营的“黑车”取证难度较大;暴力抗法事件突出,在政策法规方面,缺少强制力的律法保障,导致管理力度不够,目前非法运营的黑车较多,取缔非法运营的黑车难度较大。为了避免发生新的社会矛盾冲突,我局随时关注并掌握港田车非法营运事情动态,同时将这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打击非法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并建议由交通局牵头,从运政、建设、公安交警、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进行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运营“黑的”和三轮港田车,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公交车管理难规范。由于弥勒县有2家公交公司在经营,为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争抢客源相互追赶,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部分线路存在重合,资源造成浪费,没有长远的公交车线路规划方案,部分线路私自增减营运车辆数未报主管部门审批,部分线路车辆时有变更。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8

今年以来,在市交通局法规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的配合下,本人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立法进行了调研。

一是学习研究了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二是先后到武汉、南昌、九江、昆明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对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进行了研究;三是与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就当前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四是与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调研,一是基本弄清了原来立法存在的不足;二是找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了下一步立法需要规定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处起草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初稿,为下一步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出租汽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承载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任务。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先后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罢运、集体进京上访等事件,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企业因经营权纠纷,也曾闹得很厉害。目前,我市城区内现有出租汽车*万余辆,其中,企业拥有约*万辆,个体经营者拥有约2000辆。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秩序,关系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市的社会稳定。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曾批示:“出租汽车行业主要问题是服务不规范、不礼貌,还存在拒载、宰客等现象。要针对实际问题,借鉴外地经验,树立规范,搞好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尽快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形成热情好客、诚实守信、礼貌服务的良好形象。”为了落实市委领导的指示,建设干净城市、秩序城市、文明城市,净化出租汽车行业,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三、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主要依据20*年制定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由于当时立法考虑不周全,将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两种不同经营形式的管理客体生硬地规定在一个地方性法规当中,这在全国其他城市的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用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那么多内容,结果很多内容都没有规定细,操作性不强,形成立法的先天不足,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虽然,20*年市政府制定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原《条例》没有修改,受其影响,《办法》无法作出突破。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经营资格二者的关系混乱。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投标或者竞买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里说的《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经营者只发给一个,代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业户拥有经营资格,但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车辆上,而招标或者拍卖又都是按车辆计算的,一台车竞价多少钱,所以出现经营权和《经营许可证》两层皮的问题。

经营权延续,经营权转让、取消经营权是针对具体的车辆,还是指经营者整个的经营资格?规定的模糊。最近,市交通局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很难解决,有一个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了个别车辆的经营权(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转让的)。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企业虽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并未改正,如果按照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就等于取消了该企业的整个经营权,那么,其余绝大多数车辆将无法正常营运,会造成经营秩序的混乱,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无法操作执行。

(二)倒卖经营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是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部份,其权力属于政府,经营者通过合法的形式依法取得后方可经营,如果想要退出经营,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但是,原《条例》规定了可以转让,结果社会上专门有一些人高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越炒越高,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出高价购买,由于经营成本过高,经营不下去就另打主意,轻者在经营的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使质量下滑;重者采取违法手段如调计价器、绕道行驶,漫天要价等克扣乘客,影响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的秩序。

(三)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规范。我市虽然只有*万辆出租汽车,但是持有驾驶出租汽车资格证的人员超过*万多人,这些年这支队伍中的人员只进不出。驾驶员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要行政相对人,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服务的质量。由于我市过去对从业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使得一些素质极差的人员挤进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他们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服务质量,在语言上、仪容仪表上、维护车辆环境上均存在很多问题,出现很多服务质量纠纷,广大乘客,特别是有些外地乘客意见很大。在根治驾驶员违章方面,由于原《条例》对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一些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驾驶员不能及时清除出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只能一罚了之。新闻媒体曾经多次进行曝光,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治,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对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原《条例》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非法经营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据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平均每天的收入大约在*元/台,月收入为1200*元/台,违法获利远远大于行政处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非法经营者视法规于不顾,毫无顾忌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虽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在不断的打击,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强,形成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而且还导致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严重地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优先的公共资源,政府应当进行合理配置,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面,《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证书等证件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出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强化了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市场的总量,同时也带动了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实现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出让机制。

在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方面,上海市始终坚持本土用工的方针,出租汽车驾驶员全部都是本事的常驻人员。他们熟悉本市的街道情况、风土人情、乘客需求等,有着比较强的服务意识,通过驾驶员的努力,使出租汽车行业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服务水平上。杭州市曾开放过驾驶员准入,允许外地人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导致行业服务质量大幅度下降,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在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方面,杭州、武汉等城市,在对优秀企业给与相应的扶持政策的同时,对一些违规、管理不善的企业给与严厉的处罚。如杭州市的做法是:企业连续30日受到处罚的驾驶员超过本企业注册驾驶员总数的*,对企业处以200*元/台次的处罚。济南市的做法是:企业在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记满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或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5天,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经营资格证。武汉市的做法是: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营运3至15日,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已经纳入明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制定好该地方性法规,增强操作性,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重新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条例》中,把对经营权的管理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详细规定,理清经营权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将《经营许可证》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凭证不与经营权直接挂钩。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一证”。经营权的延续、转让、吊销等,都按照单车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对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停止营运拒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对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权。

(二)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综合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特许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必须划定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同时,还要明确驾驶员的退出标准。对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内记满分值的;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等,应当取消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

(三)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驾驶员年度内因违反服务标准记满分值得的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给予企业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日常经营管理混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两次停业整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9

今年以来,在市交通局法规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的配合下,本人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立法进行了调研。一是学习研究了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二是先后到武汉、南昌、九江、昆明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对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进行了研究;三是与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就当前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四是与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调研,一是基本弄清了原来立法存在的不足;二是找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了下一步立法需要规定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处起草了《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初稿,为下一步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出租汽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承载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任务。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先后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罢运、集体进京上访等事件,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企业因经营权纠纷,也曾闹得很厉害。目前,我市城区内现有出租汽车1.2万余辆,其中,企业拥有约1万辆,个体经营者拥有约20__辆。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秩序,关系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市的社会稳定。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曾批示:“出租汽车行业主要问题是服务不规范、不礼貌,还存在拒载、宰客等现象。要针对实际问题,借鉴外地经验,树立规范,搞好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尽快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形成热情好客、诚实守信、礼貌服务的良好形象。”为了落实市委领导的指示,建设干净城市、秩序城市、文明城市,净化出租汽车行业,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三、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主要依据20__年制定的《__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由于当时立法考虑不周全,将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两种不同经营形式的管理客体生硬地规定在一个地方性法规当中,这在全国其他城市的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用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那么多内容,结果很多内容都没有规定细,操作性不强,形成立法的先天不足,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虽然,20__年市政府制定了《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原《条例》没有修改,受其影响,《办法》无法作出突破。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经营资格二者的关系混乱。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投标或者竞买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里说的《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经营者只发给一个,代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业户拥有经营资格,但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车辆上,而招标或者拍卖又都是按车辆计算的,一台车竞价多少钱,所以出现经营权和《经营许可证》两层皮的问题。经营权延续,经营权转让、取消经营权是针对具体的车辆,还是指经营者整个的经营资格?规定的模糊。最近,市交通局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很难解决,有一个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了个别车辆的经营权(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转让的)。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企业虽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并未改正,如果按照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就等于取消了该企业的整个经营权,那么,其余绝大多数车辆将无法正常营运,会造成经营秩序的混乱,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无法操作执行。

(二)倒卖经营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是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部份,其权力属于政府,经营者通过合法的形式依法取得后方可经营,如果想要退出经营,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但是,原《条例》规定了可以转让,结果社会上专门有一些人高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越炒越高,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出高价购买,由于经营成本过高,经营不下去就另打主意,轻者在经营的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使质量下滑;重者采取违法手段如调计价器、绕道行驶,漫天要价等克扣乘客,影响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的秩序。

(三)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规范。我市虽然只有1.2万辆出租汽车,但是持有驾驶出租汽车资格证的人员超过5万多人,这些年这支队伍中的人员只进不出。驾驶员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要行政相对人,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服务的质量。由于我市过去对从业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使得一些素质极差的人员挤进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他们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服务质量,在语言上、仪容仪表上、维护车辆环境上均存在很多问题,出现很多服务质量纠纷,广大乘客,特别是有些外地乘客意见很大。在根治驾驶员违章方面,由于原《条例》对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一些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驾驶员不能及时清除出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只能一罚了之。新闻媒体曾经多次进行曝光,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治,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对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原《条例》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非法经营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据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平均每天的收入大约在400元/台,月收入为120__元/台,违法获利远远大于行政处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非法经营者视法规于不顾,毫无顾忌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虽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在不断的打击,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强,形成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而且还导致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严重地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优先的公共资源,政府应当进行合理配置,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面,《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证书等证件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出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强化了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市场的总量,同时也带动了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实现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出让机制。

在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方面,上海市始终坚持本土用工的方针,出租汽车驾驶员全部都是本事的常驻人员。他们熟悉本市的街道情况、风土人情、乘客需求等,有着比较强的服务意识,通过驾驶员的努力,使出租汽车行业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服务水平上。杭州市曾开放过驾驶员准入,允许外地人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导致行业服务质量大幅度下降,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在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方面,杭州、武汉等城市,在对优秀企业给与相应的扶持政策的同时,对一些违规、管理不善的企业给与严厉的处罚。如杭州!市的做法是:企业连续30日受到处罚的驾驶员超过本企业注册驾驶员总数的20%,对企业处以20__元/台次的处罚。济南市的做法是:企业在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记满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3%,或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5天,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经营资格证。武汉市的做法是: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营运3至15日,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已经纳入明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制定好该地方性法规,增强操作性,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重新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条例》中,把对经营权的管理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详细规定,理清经营权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将《经营许可证》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凭证不与经营权直接挂钩。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一证”。经营权的延续、转让、吊销等,都按照单车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对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停止营运拒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对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权。

(二)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综合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特许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必须划定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同时,还要明确驾驶员的退出标准。对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内记满分值的;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等,应当取消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

(三)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驾驶员年度内因违反服务标准记满分值得的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20%的,给予企业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日常经营管理混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两次停业整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例10

今年以来,在市交通局法规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的配合下,本人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立法进行了调研。

一是学习研究了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二是先后到武汉、南昌、九江、昆明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对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进行了研究;三是与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就当前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四是与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调研,一是基本弄清了原来立法存在的不足;二是找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了下一步立法需要规定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处起草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初稿,为下一步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出租汽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承载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任务。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先后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罢运、集体进京上访等事件,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企业因经营权纠纷,也曾闹得很厉害。目前,我市城区内现有出租汽车×××万余辆,其中,企业拥有约×××万辆,个体经营者拥有约2000辆。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秩序,关系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市的社会稳定。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曾批示:“出租汽车行业主要问题是服务不规范、不礼貌,还存在拒载、宰客等现象。要针对实际问题,借鉴外地经验,树立规范,搞好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尽快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形成热情好客、诚实守信、礼貌服务的良好形象。”为了落实市委领导的指示,建设干净城市、秩序城市、文明城市,净化出租汽车行业,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三、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主要依据2004年制定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由于当时立法考虑不周全,将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两种不同经营形式的管理客体生硬地规定在一个地方性法规当中,这在全国其他城市的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用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那么多内容,结果很多内容都没有规定细,操作性不强,形成立法的先天不足,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虽然,2007年市政府制定了《××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原《条例》没有修改,受其影响,《办法》无法作出突破。当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经营资格二者的关系混乱。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投标或者竞买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里说的《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经营者只发给一个,代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业户拥有经营资格,但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车辆上,而招标或者拍卖又都是按车辆计算的,一台车竞价多少钱,所以出现经营权和《经营许可证》两层皮的问题。

经营权延续,经营权转让、取消经营权是针对具体的车辆,还是指经营者整个的经营资格?规定的模糊。最近,市交通局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很难解决,有一个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了个别车辆的经营权(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转让的)。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企业虽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并未改正,如果按照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就等于取消了该企业的整个经营权,那么,其余绝大多数车辆将无法正常营运,会造成经营秩序的混乱,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无法操作执行。

(二)倒卖经营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是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部份,其权力属于政府,经营者通过合法的形式依法取得后方可经营,如果想要退出经营,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但是,原《条例》规定了可以转让,结果社会上专门有一些人高价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越炒越高,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出高价购买,由于经营成本过高,经营不下去就另打主意,轻者在经营的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使质量下滑;重者采取违法手段如调计价器、绕道行驶,漫天要价等克扣乘客,影响了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的秩序。

(三)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规范。我市虽然只有×××万辆出租汽车,但是持有驾驶出租汽车资格证的人员超过×××万多人,这些年这支队伍中的人员只进不出。驾驶员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要行政相对人,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服务的质量。由于我市过去对从业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使得一些素质极差的人员挤进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他们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服务质量,在语言上、仪容仪表上、维护车辆环境上均存在很多问题,出现很多服务质量纠纷,广大乘客,特别是有些外地乘客意见很大。在根治驾驶员违章方面,由于原《条例》对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一些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驾驶员不能及时清除出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只能一罚了之。新闻媒体曾经多次进行曝光,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治,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对非法营运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原《条例》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非法经营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据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平均每天的收入大约在×××元/台,月收入为1200×××元/台,违法获利远远大于行政处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非法经营者视法规于不顾,毫无顾忌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虽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在不断的打击,但是由于处罚力度不强,形成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而且还导致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严重地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优先的公共资源,政府应当进行合理配置,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方面,《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证书等证件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重新出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强化了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市场的总量,同时也带动了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实现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经营权出让机制。

在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方面,上海市始终坚持本土用工的方针,出租汽车驾驶员全部都是本事的常驻人员。他们熟悉本市的街道情况、风土人情、乘客需求等,有着比较强的服务意识,通过驾驶员的努力,使出租汽车行业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服务水平上。杭州市曾开放过驾驶员准入,允许外地人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导致行业服务质量大幅度下降,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在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方面,杭州、武汉等城市,在对优秀企业给与相应的扶持政策的同时,对一些违规、管理不善的企业给与严厉的处罚。如杭州市的做法是:企业连续30日受到处罚的驾驶员超过本企业注册驾驶员总数的×××,对企业处以200×××元/台次的处罚。济南市的做法是:企业在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记满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或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5天,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经营资格证。武汉市的做法是:企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营运3至15日,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已经纳入明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制定好该地方性法规,增强操作性,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重新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条例》中,把对经营权的管理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详细规定,理清经营权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将《经营许可证》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凭证不与经营权直接挂钩。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一证”。经营权的延续、转让、吊销等,都按照单车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对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停止营运拒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对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权。

(二)设定驾驶员准入条件及退出标准。综合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特许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必须划定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同时,还要明确驾驶员的退出标准。对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内记满分值的;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等,应当取消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

(三)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的主体责任。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驾驶员年度内因违反服务标准记满分值得的人数达到注册驾驶员总数×××的,给予企业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日常经营管理混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两次停业整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