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费用减免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5 22:01:11

费用减免申请书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1

天有不测风云,孩儿出世后不久便大病不止,四处求医,在贵医院的医治下,孩子的病情终于有了好转。言进对贵医院的恩德感激不尽! 然而,一开始的病急乱投医已经花去了我的多半积蓄,虽然贵医院给了我的孩子新生,但是在贵医院的费用已经将我的积蓄全部花光。虽然父母健在,但是老人是一辈子农民,已经将其所有奉献给我们了;由于孩子刚出生也没有来得及办理保险。情急关头,只得再次恳请贵医院可以帮我们一把,减免我们的医疗费用,救救我们的孩子!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2

一、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二、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三、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排污者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超过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其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抄送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二)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权限,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同时抄送上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以及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同时抄送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

四、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五、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

(一)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二)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六、缓缴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七、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八、对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的范围,也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3

一、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二、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三、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排污者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超过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其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抄送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二)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权限,会同环保部门做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同时抄送上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以及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同时抄送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

四、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五、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

(一)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二)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六、缓缴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七、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八、对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的范围,也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十、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减免或缓缴排污费,以及县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备案。

财政部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4

一、美英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一特定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税收抵免、税收扣除等。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规定的优惠称之为税收优惠;对于政府来说,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支出被称作税式支出。

美英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规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法体系,美国和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结合综合所得税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教师的具体减免税政策和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对从事教育的教师个人以及家庭在不同环节提供多种优惠,从而使教师适用更低的税率或者获得更多的退税。美英两国虽然对综合所得税制有着不同的内容形式规定,比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由申报的基本税制模式:而英国则是将各种类型的所得置于不同的分类中,各项所得在经过各种扣除之后被汇总成为应税所得进行计征,但两国个人所得税都属于综合所得税制范畴,这为各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为了提高教师的待遇,美英两国制定了庞杂而又极具针对性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教师应纳税额度,降低应税税率。例如:在美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直不高,因此,美国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那些在K-12学校服务900个小时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在英国,国家对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出台了一整套详尽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英国各大教师工会均为其教师会员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扣减内容。

根据美国与英国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信息,两国在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国的税务部门均对诸如教师培训费、各类工会和专业协会费用、教师工作交通费和教师工作制服费等大类进行了规定,但所涉及的细节有所不同。美国对教师培训费的税收减免额进行了上限规定,每年可从应税收入中最高减免2000美元;英国则是对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培训项目进行了规定,只有在教师参加为期四周以上且与所教课程有紧密关系,并确定为提高教学质量所必需的培训,其所引起的花费才可申请退税。在工会、专业协会费用方面,英国只允许HMRC认可的专业协会或者学术团体的法定费用以及资料订阅费用。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制服费方面,美国规定只有印有学校标志衣物的购置费用以及学校实验室的保护性装置等才可申请税收扣减:英国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则相对宽松,凡实验室的工作服、防护服以及教师在上课中或校外参加体育活动时需要的运动服装和设备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均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交通费方面,美英两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只要是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均可以申请退税。除此之外,教师在多所学校任教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以申请退税,但教师日常通勤费用不可申请减免税。

除了上述规定外,两国对各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均有着特殊的规定。例如美国设定了“班级教学支出”项目,规定只有与教学活动严格相关的经费才可申请减税(如课堂使用的书籍、文具用品、教学设备和其他辅助材料等)。对于健康和教育课程中使用的教学用品,只有当他们认定为竞技体育用品时方可申请税收减免,且最高限额为250美元/年/人。如果申报人的年度教学支出超过250美元或者职位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也可申请超过其调整后总收入2%之上的“教学杂项支出”减免额。此外,教师出于慈善目的向学校捐献教学用具和仪器所使用的个人资金,可以申请部分税收返还;教师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所购置的相关学习书籍可申请此类购书款中的税费返还。更为人性化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教师减税法案”规定: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每年可以获得高达400美元的减税,美国政府在2003-2008年间提供了5.77亿美元的经费专门用于教师减税。

相比于美国,英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条目则更为细致。英国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定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项目和适用情况,其中又特别对“家庭办公支出费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和“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家庭办公支出费用”项目规定,如果教师需要在家备课、批改作业、撰写学生成绩报告,则教师不能就这些家庭办公费用申请税款减免;即使教师在家里专门开辟场所进行办公,家庭办公场所的总开销也不属于必要工作性支出,不能申请税收扣减。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方面,只有用于英国普通中等教育证书(GCSE)、英国高中课程考试(A-LEVEL)、奖学金课程的教学辅导书可申请退税,其他各类教学辅导书则只能尝试申请退税。同时,在退税时教师必须证实所购书籍为教学必需品且学校无法提供,还需保留所购书籍的付款单据。在“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方面,教师个人在购买学校没有提供的教学仪器(如电脑、传真机等)时,不可申请税收扣减。但如果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或者学术研究时需要一些专门的办公设备,则可申请税收扣减。

总之,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美英两国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详尽而又有很强的灵活性。这些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较好地实现了减轻教师纳税负担的既定目标。反观我国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相关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在优惠范围、优惠程度、优惠方式上与这些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充分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英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惯例,使教师切实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不仅有利于完善教师的待遇保障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

二、美英两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积极借鉴美英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理念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有利于简化税额的计算。适应源泉课税的要求,但对于特殊行业(如教师)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较少涉及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所以教师很难享受到分类征收、分享扣除的费用扣除优惠。即使教师绝对收入有所增加。但相比于其他领域而言,教师所缴纳税款也会提高,导致教师相对收入并未得到大幅提升。

而美英两国在个人所得税中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模式,通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同来源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在公平税负和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借鉴综合所得税模式的理念,将教师所得收入减去可扣除标准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者对教师等特殊职业提高其免征额,这样则既可以实现提高教师待遇的目的,又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2.制定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教研用书、设备和辅助材料等方面,教师自掏腰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小学设立多所分校,或教师走教,其间的交通费往往需教师自己承担,教师家访活动中所涉及的费用通常也由老师预先支付……诸如此类的这些费用虽有可能会在总收入中给予补偿,但从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教师应纳税收入,所缴税款增加,降低了补偿的效果。

事实上,与针对教育供给者进行税收优惠相比,直接针对受教育者个人进行税收优惠,能够使社会更切实地体会到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在管理上也更有利于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因此,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个人,而我国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针对的是高等教育机构,面向受教育者个人的不多。现行税法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特殊的减免措施,加上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导致教师无法真正享受现有税收制度的优惠措施,国家对教育和教师的重视在税法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5

(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10元。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五、资金渠道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6

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书1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叫___,是___专业____班的一名学生。

从进入这个学校那天开始,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我来自水城县都格乡的一个偏僻的小山村,父母都是朴实无华的农民,我家中有七口人,祖父母年事已高,父母亲文化浅薄,还有两弟弟正在读高中,由于田地很少,加之天不遂人愿,这两年的.干旱使得农业收入低微,与此同时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债务。我父母都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条件很差,尤其在我考走进这个学校以后,家里生活情况更加糟糕。为支付我们姐弟三人高昂的学费,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可是父母含辛茹苦拼命劳作可谓是杯水车薪。

从小在农村的生活赋予我吃苦耐劳,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在节假日我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余时间做家教,派发传单,做促销,寒暑假打工等。经过一年以来的努力,我学会了很多东西,也让我明白了许多道理,在各个方面也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

在学习上;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第一要务。学习永远是生活的主旋律,我一如既往的努力学习,希望自己能踏上一个新的台阶,经过我的刻苦努力,这一年来我一次性通过了所有课程的考试,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我的努力下,获得____。荣誉称号,____奖)。在生活上;我勤俭节约,自立自强,严格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注重劳逸结合,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思想上;我团结同学,关心他人,始终保持者一颗积极向上的心态,养成了更加细致,更加严谨的优良作风。在社会实践方面;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在众多亲友帮助下,才有机会来这里上学,。每当看见父母为我姐弟三人的学费发愁而唉声叹气,偷偷落泪时候,每当看见父亲越来越佝偻的背影的时候,我多想能够自食其力,减轻他们的负担。我不知道我欠他们多少,我只知道用我的努力来打造他们后半生的幸福安乐才是最好的回报,正是由于以上所述,我郑重的向学校递交申请——申请减免学费!以助我圆满的完成学业,将来能够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人:___

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20__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_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尽管如此,我家实在那不出钱来给父母治病。家里的绝大部分收入都用到了我姐弟的学杂费上。这么多年的积贫积弱使我们无力再去贷款。我家这小小的水塘几尽干涸,也早已达到了它弹力的极限,无力再经受风雨。

我谨代表父母诚恳地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希望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家的具体状况,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我们诚惶诚恐,感激万分。

学生:

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书3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叫___,1988年生,是___班的一名学生。

在这里已有两年的大学生活,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全面发展。经过大一一年的努力,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现特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如下:

我来自石家庄赵县,父母都是朴实无华的农民。我家中有四口人,父母亲文化浅薄,在家中务农,由于多年的劳累,父母两人身体状况均较差,母亲因患眩晕症不得不花大量的钱用药物维持,尤其是父亲,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而不能重体力劳动,为省钱供我们兄弟两个上学,患病多年没有舍得买过药,疼痛时就吃两片安乃近止疼。家里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我还有一个因不能支付学费而不得不辍学的弟弟,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和弟弟读书,与此同时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债务。

父母以种地为生,家庭收入要来源于农田收入,家庭生活条件很差,尤其在我考上大学以后,为支付高昂的学费家里生活情况更加糟糕。但是农村的生活赋予我吃苦耐劳,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

在节假日我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余时间做家教,寒暑假去做家政,去一些、工厂打工等。

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学习永远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在进入大学后我刻苦努力,在期末考试中一次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班级中都名列前茅。

__年开学时候攥着众多亲友帮忙凑齐的学费,才有机会来这里上学,接下来的两年为了我的学费父母含辛茹苦拼命劳作可是仍然杯水车薪,只好再次四处求借,如今不富裕的亲朋好友都已经竭尽全力了。每当开学之初看见父母为我的学费发愁而唉声叹气,偷偷落泪时候,每当看见父亲越来越佝偻的背影的时候我多想能够自食其力,能够让父母再为我的学费担心,减轻他们的负担。我不知道我欠他们多少,我只知道用我的努力来打造他们后半生的幸福安乐是最好的回报。大学的最后一年中我不想失去学习的机会,更不想因为学费无法交齐而半途而废。

正是由于以上所述,为了能够保证我圆满的完成学业,为了将来能够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的向学校递交申请——申请减免学费!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年_月_日

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是__学院__班的_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我家所在的县__县是百个全国级的贫困县之一。家里有八口人,爷爷奶奶,爸妈以及姐弟四个爷爷奶奶都已八十高龄,且体弱多病。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其中母亲又经常小病不断,不能干重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赚钱,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个人的学费,只能向亲友借债以维持。因为经济实在困难,大姐和二姐初中毕业就错学回家了。如今我在上大学;九月,弟弟也将跨进大学的门槛,两笔昂贵的学费沉甸甸的摆在爸妈的面前。

由于我家地处部级贫困县的偏僻山村,交通极为不便,家中地少,光靠种地几乎不能维持正常的生存。村里的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赚

钱,我爸妈也不例外。爸爸去了广东一家工厂,妈妈因为体弱多病不能远行,只好去了县城里的一家超市做清洁工。我家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靠爸爸那一点点的收入,出去还债和日常开支,所剩无几了。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

我很希望能够减轻父母的压力和家里的负担,特向学校提出申请,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年_月_日

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20__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_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7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8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以下的农民和应保未保的特困户均可享受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救济。

(二)低保所需的经费由原规定的区、镇、村三级按比例分担改为由区、镇二级按5:5比例分担,救济标准由原近郊、中郊、远郊三个不同标准改为全区统一标准,按每人每月180元。新标准从*年1月起执行。

(三)继续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凡特困户家庭无住房或危房又无能力建房的,区将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分批逐步给予解决。建房面积按区规定的标准计算,所需经费仍按区、镇、村三级5:3:2的比例分担。

(四)特困户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并加具意见后,报镇审核,再由镇统一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多渠道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子女入学难问题

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1号)和*市《关于注意做好省与市扶困助学工作的通知》(穗教基金办[2001]65号)的精神,区决定采取减免学杂费或书杂费的扶助办法,解决特困群众子女读书难的问题。

(一)扶助对象。主要是指有*区户籍的特困家庭,并在*区属的小学、中学(含中专、中技、职中)就读的子女。

(二)扶助资金。主要采取多渠道募集的方式进行筹集。

1、认真做好*市教育基金会组织的《*市教育基金会扶助困难学生专项基金》的申报、汇总和发放工作。

2、继续做好团区委组织的“郑柱成扶困助学金”的申报工作,并在受助学生中开展评选“希望之星”和“明日之星”活动,切实加强对特困学生的培养,更好地激励特困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才。

3、发动各部门和各学校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扶困助学活动,动员广大干部群众为特困学生捐资、捐书、捐物等。

(三)落实《*市*区中小学校减免特困家庭子女学杂费实施办法》,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子女入学的学杂费或书杂费予以减免。申请资助的办法是:每学期开学前,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的扶困助学手续。

1、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对农村人均年纯收入20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减免书杂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社会救济金领取证》三证之一的学生,可填写《*区中小学校减免特困家庭子女学杂费申请表》(以上办法依据*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72号)制定)。

2、凡领有(《救济证》、《特困职工证》)的困难家庭子女,可凭证申请*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

3、属孤儿的优秀特困生填写《郑柱成扶困助学金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后,由学生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有效证件或有效证明交所在学校,学校按区制定的扶助条件审核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办理。

三、建立法律援助网络,解决特困群众诉讼难问题

为认真解决特困群众诉讼难问题,在全面贯彻落实《*市*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和启动法律援助网络

1、加快建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优势,办理简易的法律援助事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2、拓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功能,多渠道地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协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

(二)扩大援助范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

1、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申请人,适当降低审查标准,扩大受援人数。

2、对涉及有敏感因素的群体性、重大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1、社会执业律师要积极地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2、各相关单位法律援助联络员要切实履行维权职责,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3、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要酌情给予免收、减收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用。同时,要加大执行力度,使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紧密结合,切实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4、共青团和高等院校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法律援助,形成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四、实行优惠措施,方便特困群众看病就医

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区决定采取优惠办法解决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

1、特困群众、孤寡老人、五保户凭*区民政局发给的“医疗优惠卡”,可在*区辖内指定的医疗机构(见附表)诊病或住院治疗,并享受如下优惠:

(1)门诊诊病时免收挂号费,所需的治疗费、手术费及检查费减收30%。

(2)住院治疗时免收床位费,所需的治疗费、手术费及检查费减收30%。

2、各医疗单位对持有“医疗优惠卡”的孤寡老人、五保户每年免费检查身体一次,并定期做好保健工作。

3、各医疗单位可在门诊候诊大厅设置“资助特困户捐款箱”,所筹集到款项全部用于解决特困群众的医疗费用。

五、执行时间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9

第二条  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的国土保护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费用。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但:

(一) 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 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 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 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 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第二章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甲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收费标准征收。乙种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临时用地,按月收取租金后,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数额由市国土局根据土地使用用途(土地类别)、土地区位(土地等级)、土地面积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九条  土地类别,有偿用地按《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用途确定;行政划拨用地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以及土地的实际用途确定。《土地类别表》见附件三。

第十条  土地等级,根据土地所在区位的城市服务功能、环境差异、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等级表》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涉及多种用途的土地,按不同用途的相应土地类别的计费标准和所占用的相应土地面积相乘后累加计费。

第十二条  共有土地的各共有人的土地使用面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除以该幅土地的容积率折算。容积率折算楼面土地使用费系数表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有偿用地以《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用地以划出用地红线图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

凡在当年十月一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使用时间计费。但在当年十月一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第二年一月一日起计费。

第十四条  行政划拨的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六条  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三) 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 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五) 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十七条  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 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 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四) 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优惠待遇的,执行原批准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  缴  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征收,缴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一次过缴清当年土地使用费。

市国土局可以规定各区位的缴费时间。

第二十条  缴费人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土地使用合同书》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房地产证》、地籍资料、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向市国土局提供土地使用费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土地权属变更的,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局应在收到有关登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完土地使用费,并发给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应以外汇缴纳土地使用费。以外汇缴纳有困难的,经市国土局批准,可以人民币缴纳。外汇与人民币的比率按当天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缴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在限期缴纳的期间届满后仍不缴纳者,由市国土局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登记的,市国土局可视情节对其处以二千元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缴费人在申请有关登记事项中,有隐瞒、虚报等不实行为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其处以每平方米隐瞒、虚报的用地5元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缴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费用减免申请书例10

三、市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线监控及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实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对按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后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时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

四、排污者应认真履行排污签收程序,市环保部门送达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排污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负责人或办公室(环保科)负责人签收。排污者是个体工商户的必须由经营者本人签收。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拒绝签收《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由市环保部门邀请市公证处人员参与,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市公证处向市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书。市环保部门将公证文书和《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向市地税部门一并传递。

五、市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市环保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在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市环保、地税部门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履行送达签收程序,及时传递排污费核定、征收相关信息资料,按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环保、地税网站上公示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情况。同时,要与市财政、人行等部门按月对帐,保证排污费及时准确入库。

七、排污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确需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必须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排污费的减免缓情况实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