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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7-04 19:25:37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1

人民币国际化是市场进化推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监管框架必然需要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动态进行调整,因为政府所监管的对象将是不断国际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这从监管体制、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方面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监管体制:国内协同与国际合作

货币的国际化会不断提高原来相对分割的不同地区的金融市场的互动程度,人民币的国际化将推动金融机构的国际化业务不断扩张,同时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互动和联系也会随之增强。这就对监管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币境外流通规模虽然目前看来并不大,但是从趋势上看正在快速上扬。海外人民币市场规模的扩大,客观上要求传统的局限于国内市场的人民币监测体系能够进一步延伸到海外市场,否则,国内货币政策的制定就会缺乏完整的判断依据。不仅如此,监管和调控体系之外的大量人民币流动,也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工具。

建立这样的监测体系至少可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出口贸易的海关统计。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初级阶段--区域化阶段,在边境贸易中充当支付媒介和计价单位仍然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在支持人民币成为边境贸易通行货币、促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实现“区域化”的同时,加强海关统计中的人民币跨境流通情况的统计,有助于掌握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流量和存量,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积极与周边国家建立双边贸易结算机制。通过双边贸易结算机制,促进利用双边货币进行边境贸易,利于人民币现金更活跃、有序地跨境流动。同时,将人民币纳入双边贸易结算机制也有利于监测人民币现金跨境流动对我国国际收支头寸的影响,这是构建我国人民币跨境流通监测体系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已与越南、蒙古、朝鲜、俄罗斯、老挝、尼泊尔等边境贸易活跃的周边国家签订了双边结算与合作协议。

三是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纳入商业银行体系。银行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和兑换从“地摊银行”等机构中纳入商业银行等合规的金融监测体系,而且为人民币的流出和回流提供了便捷安全、可监测的渠道。目前,我国与越南等周边国家的边贸口岸中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仍然受“地摊银行”的操纵,所以需要扩大商业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或者行网络覆盖范围,将人民币跨境流通纳入商业银行体系,提高人民币国际清算服务的便捷程度。

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也是人民币业务、机构、交易网络国际化的过程。人民币国际化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也使国内金融体系在国际市场范围内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暴露。为了更好地提高国内外市场的有效性和应对新的风险,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作为市场影响不断扩展的国际货币其外部性也不断增加。人民币货币政策、汇率走向等在调节国内经济的同时也会对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造成影响,如何协调可能的政策目标冲突,使人民币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好地担负起国际货币的义务,正成为货币监管部门的新课题。从目前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看,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可选方式有:

一是建立双边或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截至2008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已经与39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双边合作监管备忘录。上海合作组织中专门设立的经贸部长会议,为亚洲主要国家的经济合作提供了一个正式渠道。自2003年6月“清迈倡议”通过建立备用贷款基金作为区域危机解救机制以来,东盟与中日韩(10+3)自由贸易区的经济金融合作有了实质性进展,加强了贸易投资合作和金融市场开放,建立了亚洲债券基金,签订了双边货币互换协定,从而搭建了一个初步的合作框架。

二是加入国际性金融组织。中国于1999年加入20国集团(Group20),该组织成员国的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每年会晤一次,欧美等主要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在这一平台上,就国际经济、货币政策和金融体系等问题进行对话、寻求合作。我国也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机构,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就金融监管展开对话与合作,审慎、合理地采纳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6月29日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这些都是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形式。

三是积极参与和履行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议,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及世贸组织的相应规定。这些协议和准则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在经营和监管方面的变革,对在国际视野下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水平。

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国际化市场工具

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债券,提供人民币计价金融工具的流通市场。这个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扩大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促进人民币资金的有效配置。2007年1月10日,国务院同意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2007年6月份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先后在香港发行了总额为10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这是内地金融机构在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益尝试,为人民币债券扩大国际发行和流通范围积累了宝贵经验。

逐步培育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资本账户没有完全开放的条件下,人民币在国际地位中的提升,有赖于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海外对人民币的需求有所增加,为非居民提供进行人民币投资或筹集资金手段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出现和壮大将成为必然。在香港培育和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不仅有助于形成一个完全市场化的人民币利率指标体系,而且可以为国内的外汇市场调节提供参照,并带动中国与亚太地区经济的合作深度。

发展外汇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人民币汇率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人民币自由兑换及其合理的汇率形成机制都有赖于完善有效的外汇市场。

一个国际化的货币,首先必然要求有一个国际化程度更高的外汇市场来作为市场支持。从1994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发展迅速,2007年4月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掉期交易和外币交易的统一的外汇交易系统,并于8月17日开始,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五个货币对的货币掉期交易。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不断健全,产品不断创新和丰富,市场规模、流动性和规范性都不断提高,成交量整体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不过,与中国庞大的进出口贸易规模、资本流动规模以及GDP规模相比,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和交易种类都远远不能跟上市场的需求。因此,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加快外汇市场这一基础设施建设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监管目标:“三元悖论”下的经济政策抉择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2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机制的总和。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剐建立不久,中国就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于2006年底全面开放了金融业服务市场。此后外国金融机构纷纷涌入中国。面对实力雄厚的外国金融控股公司对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冲击,中国意识到必须对金融监管思路进行调整。此后中国开始有步骤地放宽对本国企业混业经营的限制。禁令一开,中国的金融公司便加快了获取混业经营的资格。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大型银行在过去几年都纷纷涉及保险、证券等行业或建成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境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大批崛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课题。

1、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及对中国监管体制的挑战

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有其自身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但与传统的公司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又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资本不充足所带来的风险。为了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团可能会在母子公司间使用同一笔资本。这可能意味着集团”净”的或”合并”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交叉持股和公司间的相互投资是导致资本重复计算的重要原因。例如当控股公司参股子公司时,该资本就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两个层面上被重复计算。这一做法使得集团资本的总额虚增,同一笔资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其最终的后果是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了。

金融机构问关联交易风险。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逐步增多,并且关联交易的形式极为复杂。复杂的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有些子公司之间利益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如果银行把资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证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额利润,则违背了银行投资者的”安全性”意愿。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在当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体制下,若一个子公司出现经营或财务问题,极容易殃及控股公司内其他子公司,产生风险传递。风险传递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有形的风险传递。一方面是前已述及的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日常关联交易:另一方面是通过破产救助。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者或者有资金往来关系的成员对面临破产危机的成员进行救助,从而影响到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其他成员资金的清偿力、流动性或盈利性。二是无形的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将损害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形象、声誉和信用等级。风险传递的最终后果是金融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下降。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近年来新出现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缺乏对其相应的对策。再加上它所特有的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一)立法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机构监管,金融立法也是按机构分别立法。虽然我国制订并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金融综合经营的法规制度,如《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但我国尚未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立法,对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使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发展与监管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

(二)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各子公司监管效率低下。

在实践方面,现存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别进行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因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金、利润等来应对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最终导致监管机构对各子公司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做出准确的评价。

(三)监管机构各自独立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缺乏认识和评价。.

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银监会,标志着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的分业监管体制。这三个监管机构在地位上平等,都直属于国务院。地位上的平等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难以协调、沟通、实行信息共享。各监管机构通过监督、审查活动,获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做出评估。

(四)现存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效率较低。

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其在我国开展业务将不再受地域、币种和业务对象的限制。实际上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就纷纷进入我国,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外资金融机构大多资金实力雄厚,实行混业经营,如果我国不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则难以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

2、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措施

总的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己基本建立并巩固,在监管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面对新问题时,它应当积极地应对并完善自己。就当前阶段来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我国监管体制所遇到的最新挑战。在借鉴国外先进金融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挑战的完善措施:

一制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并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划清金融监管机构间的职权界限,才能确立清晰的责任范围,才能使它们各司其职并密切配合。同时,也只有制定法律,才能为金融监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才符合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最初执行者,在监管体制尚未完备时就曾对三个金融行业实行过监管,可以说具有监管包罗万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而刚成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却不具备这种资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旋专业化监管。这样既能够保证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发挥作用,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对总部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问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施重点监管。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3

过去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突飞猛进,急速发展。可兑换货币间的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张,到1998年4月底,外汇市场日平均交易量持续上升到1.49万亿美元,比1986年上升了8倍,数额相当于所有国家外汇储备的87.4%。在1984到1998的十五年间,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累计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2.34%,远远超过全球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3.37%和国际贸易的年平均增长速度6.34%。

在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外汇市场率先实现单一市场形态的运作,其显著标志是全球外汇市场价格的日益单一化,主要货币的交叉汇率与直接兑换的汇率差距明显缩小。

在资本市场,资金开始大范围地跨过边界自由流动,各类债券和股票的国际发行与交易数额快速上升,整个90年代,主要工业国家的企业在国际上发行的股票增长了近6倍。1975年,主要发达国家债券与股票的跨境交易占GDP的比重介于1%到5%之间,1998年,给比重上升到91%(日本)到640%(意大利),其中,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各国该比重增长最快的时期几乎都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与此同时,国际债券市场的二级市场获得了蓬勃发展。债券市场信息传递渠道、风险和收益评估方式以及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行为差异逐渐减小,以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复杂的财务管理技巧,在不同货币计值的不同债券之间,根据其信用、流动性、预付款风险等的差异,进行大量?quot;结构易",导致各国债券价格互动性放大,价格水平日趋一致。

海外证券衍生交易的市场规模有了突破性提高。几乎在所有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在进行大量的海外资产衍生证券交住T谛录悠律唐方灰姿瓤梢源邮氯站?25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也有部分马来西亚的衍生证券交易;美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对象,更是包括了布雷迪债券和巴西雷亚尔、墨西哥比索、南非兰特、俄罗斯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泰国铢和印尼盾等多种货币计值的证券和衍生产品。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中,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国际化进程加速。

在银行领域,1979年起,外资银行开始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独资银行、财务公司,到今年年初,共有38个国家和地区的168家外国银行在我国25个城市设立了252家代表处,有22个国家和地区的87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19个城市设立了182个营业性机构,其中,有32家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到今年6月底,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达323亿美元,其中贷款208亿美元。

在保险领域,到去年底,我国共有外资保险公司15家,对外开放城市由上海扩大到广州、深圳等地。

在证券领域,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居民在中国境内使用外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特定的股票,即B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B股市场的总交易额实行额度限制,超过300万美元的B股交易,必须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1993年起,我国允许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到香港股票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即H股。部分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称为N股。境外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汇帐户,筹集的外汇必须存入外汇指定银行。进入2000年后,部分民营高科技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和美国NASDAQ上市筹集资金,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债券市场,我国对于构成对外债务的国际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过授权的10个国际商业信贷窗口机构和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国外发行债券融资,其他部门可以委托10个窗口单位代为发行债券,或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批准后自行发债。债券发行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批准开设外汇帐户,存入指定银行。

三、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前景

随着加入WTO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正在准备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化进程将明显加快。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将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在银行领域,我国将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逐步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和居民开办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加入WTO之初,外资银行可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加入WTO一年后,外国银行可向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中外合资的银行将可获准经营,外国独资银行将在5年内获准经营,外资银行在二年内将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5年内经营金融零售业务。

在保险业领域,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可高达50%,加入一年后,提高至51%。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将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持有51%的股份,并可在二年内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

在证券市场,中国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显然,随着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将逐步走向全面的国际化。

这种全面的国际化含义是:以资金来源计,国外资本以允许的形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内资本则可以参与国外有关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以市场筹资主体计,非居民机构可以在国内金融市场筹融资,国内机构则可以在国外金融市场筹融资;国外交易及中介机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的经营及相关活动,国内有关交易及中介机构获得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经营及相关活动的资格和权力。

四、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利益

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将降低新兴市场获得资金的成本,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延展市场空间,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系统能力,改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会计和公开性要求,改进交易制度,增加衍生产品的品种,完善清算及结算系统等。

海外金融资本的进入,尤其是外国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迫使资本流入国的金融管理当局采用更为先进的报价系统,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及时向公众传递信息,增加市场的效率。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国家通过采用国际会计标准,改进信息质量和信息的可获得性,改善交易的公开性。交易数量和规模的增加,有助于完善交易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而外国投资者带来的新的金融交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发展。建立一个技术先进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对于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该市场对外国证券资本的吸引力、

五、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风险表现

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仍然蕴涵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加入WTO后,我国金融风险可能有如下表现:

1.市场规模扩大加速甚至失控的风险。

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将导致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张。在缺乏足够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这种扩张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根源。

此外,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金融体系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资本流入导致其金融体系规模的快速扩张,而资本流入的突然逆转,则使其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2.金融市场波动性上升的风险

对于规模狭小、流动性比较低的新兴金融市场来说,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尤其是在一些机构投资者成为这类国家非居民投资的主体时,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表现得更为显著。

由于新兴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经济基础设施,在会计标准、公开性、交易机制、票据交换、以及结算和清算系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无法承受资本大量流入的冲击,导致价格波动性的上升。新兴金融市场股票价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动性突然丧失的危险,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场波动。

3.本国金融市场受到海外主要金融市场动荡的波及、市场波动脱离本国经济基础的风险。

外国资本的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的大量参与,潜在地加强了资本流入国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导致二者相关性的明显上升。

从国内金融市场与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波动的相关性来看,近年来,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对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上升。国外研究表明,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韩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3年到1994年间高达12%,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泰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间高达29.6%,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墨西哥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0年到1994年间高达32.4%。

这种溢出的影响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在市场稳定发展时期,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波动接受主要工业国的正向传导,表现为二者波动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场波动显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时,二者波动出现背离,甚至呈反向关系。

从日本和韩国股票指数的相关性看,从1989年1月到2000年4月,二者股票指数的相关系数为36.52%,而在1989年1月到1992年7月间,该相关系数达89.09%。从92年7月到98年5月,该相关系数下降到44.86%,此后,该系数再度提高到80.65%。

4.本国金融市场与周边新兴金融市场波动呈现同步性,遭受"金融危机传染"侵袭的风险。

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资流入周期及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同步性。

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间的股票市场相关系数显著增大,韩国和印尼股市的相关系数由43%上升到73%,印尼和泰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15%上升到78%,泰国和韩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55%上升到63%。显然,在金融危机期间,国际投资者把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视为一个整体,同时从上述市场撤出资金,导致其同时崩盘。

此外,由于机构投资者在全球资本流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其行为特征表现出很强的"羊群效应",其对新兴市场的进入和撤出也具有"一窝蜂"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加强了新兴市场表现之间的同步性,这种同步性在金融危机时期表现为危机传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或"龙舌兰酒"效应。

5.银行体系脆弱性上升的风险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现代化的压力下。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可能大幅度上升。

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该国银行体系,促使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快速扩张,尤其是银行的对外负债增长更为显著。在一些国家,以银行对外负债形式流入的资金绝大多数投资于国内市场,导致银行体系外币净负债上升。特别是当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时,大规模资本流入使银行的流动性出现大幅度摆动,银行贷款膨胀和收缩时期交替出现,引起影响全局的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由于负债和流动性的快速上升领先于经济规模的增长,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有限的经济增长速度,无法为新增巨额贷款提供足够的投资机会,可供投资并提供高额回报的行业有限,银行的新增贷款往往集中于少数行业,如在泰国,大量资本流入后,银行信用发放给建筑和不动产的份额从1980年的8%增长到1990年的16%。大部分新增贷款用于不动产交易。

此外,由于大多数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直接发行股票和债券获得资金,国内银行只能向次级层次风险较高的客户贷款,因此,银行对于借款企业和借款个人的利润和信用等级要求相应下调。在外资持续流入、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前提下,这样的信贷投放策略通常能够得以维持,但是经济形势突然逆转及外资无以为继时,这种循环将被迫中断,一些行业出现周期性逆转,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例如,在泰国,1988到1990年的资本净流入与资产价值的上升显著相关,即使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土地抵押值超过贷款很多,而房地产价格下降,仍然使银行资产负债的获利能力受到很大打击。

由于银行体系保持巨额对外净负债,面临着很大的汇率风险,可能遭受本币意外贬值引起的损失。

中央银行针对外资流入实行的冲销性市场干预政策,往往导致市场利率的突然上升,从而加大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而在中央银行为了维持某一个汇率水平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短期利率可能上升到一个非理性的水平,这样将削弱银行盈利能力甚至危及银行的稳定。因此,货币危机往往是银行体系危机的前奏。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4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 内容提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英国等)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改革方案,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包含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貌。纵观这些方案,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强调国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究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有各经济体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改革,而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那么,必然会出现规制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从规制监管严格的经济体转移到规制监管松弛的经济体,造成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短板,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地域转移,并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实行严格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业的衰败。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懈的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又会冲击规制和监管严格的经济体,使这类经济体在遭受自身金融业竞争劣势甚至颓败的同时,又不能幸免于难。没有全球一致的规制与监管,各经济体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就会出现一种逐底竞赛(race to the bottom)和劣胜优汰,加大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因此,单个经济体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必然呼唤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 一、加强和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 这场金融危机再度表明:金融、金融风险及其集中爆发而导致的金融危机已经没有国界的藩篱而充分全球化,但防控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利器规制与监管却操持在“各自为政”的不同主权国家的手中,金融风险和危机防控的法律制度建设并没有与金融业及其风险和危机的发展变化保持同步。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当下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改革和协调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修改新巴塞尔协议以进行资本监管改革 规制资本(regulatory capital)长期以来一直作为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利器和主要依靠。有关规制资本的新巴塞尔协议是经过长期、反复修改后于2006年正式定稿的,相比老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更具敏感性,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不能归咎于新巴塞尔协议,但危机暴露出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弊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危机,对其修改势在必行。从目前来看,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提高资本基础(capital base)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引入杠杆率补充风险资本要求,提取超额资本以缓解助周期性和提高抗周期,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 1.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数量、一致性和透明度。这场金融危机暴露出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规制资本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英国的《特纳报告》(The Turner Review)指出,金融危机表明,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股份资本和储备)以外的低质资本不能在持续基础上有效地吸收损失。例如,二级资本中的次级债(subordinated debt),并不能持续、有效地吸收损失,失去了规制资本作为风险防护层的作用。因此,该报告提出对金融体系重要的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可以考虑删除有关二级资本作为规制资本的资格,用一级资本满足规制资本的要求,以更好地抗御资产风险。 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强调要提高规 制资本的质量。同时,国际社会还认为,银行体系应具有更多的资本,规制资本要超过现有最低资本水平。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应持有更多的资本,不仅要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有风险,而且也要纳入更广泛的宏观审慎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国际社会,特别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意见,于2009年7月通过的《加强新巴塞尔协议框架》(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 II fram ework)和《修改新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Rev isions to the Base l II m arket risk fram ework),加强了规制资本的监管框架,其中就有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的内容。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委员会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Consultative proposals to strengthen the resilience o f the banking sector),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借鉴这场金融危机的教训,提出了一系列提高监管资本基础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的措施,尤其是加强一级资本的要素,使一级资本能够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全部用来吸收损失,以此降低由银行体系导致的系统性风险。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首先,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为保证非股份公司制银行持有可比的、高质量一级资本,巴塞尔委员会专门建立了一套适用非股份公司制银行的原则。其次,二级资本工具也将统一,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所谓三级资本将被取消。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标准,监管所有要素都必须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协调。 对于最低资本应提高到何种水平,2010年9月12日,27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了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巴塞尔协定III》,要求一级资本中的普通股占比从目前的2%,提高到2015年1月1日的4 5%,包含普通股和其它合格金融工具的一级资本将同期从目前的4%提高到6%。此外,银行还要另外以普通股形式持有2 5%的资本防护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用于吸收金融和经济危难时期的损失。这样,普通股的总要求最终将会达到7%。 2.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未能捕捉表内外风险、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暴露是这场金融危机的留下的重要教训之一,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松弛是许多国际活跃银行损失的主要源头,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范围的改革。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对新资本协议框架的一些重要改革,提高了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强化后的监管安排引入了基于12个月的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的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所谓?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改革措施还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以及强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2009年12月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出了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建议。纵而观之,扩大风险覆盖范围的法律规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交易项目规制资本的改革。对交易项目的规制资本要求,源于1988年老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老巴塞尔资本协议最初仅关注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方的违约风险,而没有关注市场风险,即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头寸因市场价格变动而面临的损失风险。但是,由于国际性银行日益活跃地参与金融市场交易,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已使一些财力雄厚的跨国银行损失惨重,市场风险已不容忽视,因此,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对巴塞尔协议包含市场风险的修改》(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market risks)(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的宗旨是规制市场风险,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提相应的资本。《修正案》引入老巴塞尔协议后,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按照银行业务的性质,将银行的表内表外项目分成银行项目(banking book)和交易项目(trading book)。银行项目包括存款、贷款等传统银行业务,包括与这些业务相关联的衍生品。这些业务不以交易为目的,性质上较被动,较少考虑短期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交易项目包括债券、股票、外汇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相关联的衍生产品。这类业务根据市场价格变动而开展,目的 是获得短期收益。新巴塞尔协议将《修正案》的规定纳入其中,这样对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的银行项目仍然要按相应的信用风险权重,对各类表内表外项目计算信用风险;对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的交易项目,要按《修正案》规定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资本要求。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损失和高杠杆率集中在交易项目。导致这一问题的主因是,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松弛,且建立在上述《修正案》基础上的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框架没有能够捕捉到一些重要风险。英国《特纳报告》指出,银行资产的增长集中于资本要求宽松的交易项目,而不是银行项目。报告还指出57%的银行资产在交易项目中持有,但交易项目的资本仅占总资本要求的4%。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呼吁大幅度地提高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做出了以下反应:对交易项目采取的在险价值法(VaR)进行补充;对于没有证券化的信用产品要增加资本要求,涵盖违约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证券化产品,一般要适用银行项目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以上措施旨在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项目和交易项目之间进行规制套利。此外,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的交易项目损失远远超出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的市场风险规则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加强在险价值法的压力测试要求,同时借此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助周期性问题。 (2)对证券化和再证券化规制资本的改革。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证券化被广泛地认为是重要的融资和分散风险的市场工具,但是,贷款资产证券化构成了次贷危机转化为全面金融危机的传送带。事实表明风险不仅没有被证券化有效分散,反而成为金融风险传播的源泉。证券化打破了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传统关系,造成了市场约束不能校正的利益冲突。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发放人不要求提供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充分证明。证券化机构没有为其愿意购买的贷款制定高标准,从而怂恿了放贷标准的降低。[11]为此,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加强了对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修改后的协议框架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即所谓的资产支持型证券中的债务抵押证券)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以更好地反映这些产品的内在风险,并提高了为表外管道实体提供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银行对采用外部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稳健的信用分析。此外,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还包括了对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完善,加强了对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 (3)强化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购和证券融资活动。《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主要措施有:银行必须用压力输入因子决定其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银行对与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相关的盯市损失(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计提资本。[12]持有对一个交易对手大量的、非流动性的衍生品风险暴露的银行使用更长的抵押期限,作为决定监管资本要求的基础。银行若达到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盯市风险暴露的严格标准,将适用0%的风险权重。在巴塞尔委员会看来,这些改革措施将提高这些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降低助周期性,为场外衍生品交易转向通过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交易提供了额外激励,因而有助于降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并且将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暴露的风险管理。 3.引入杠杆率补充风险资本要求。增加总杠杆率以补充规制资本要求,是对新巴塞尔协议修改的重要内容。总杠杆率是总资产与资本的比率。这场金融危机损失惨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的表内和表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原因在于新巴塞尔协议规定以内部模型计算规制资本的要求,总是趋于对规制资本的宽容对待。而杠杆率的过度积累导致危机期间银行业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值下滑的压力,恶化了损失、银行资本下降与信贷供给能力收缩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因此,在对这场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增加总杠杆率以补充规制资本要求的不足。巴塞尔委员会也要求引入杠杆率要求,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有助于缓释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指标,为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额外保护。为保证可比性,巴塞尔委员会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并充分调整会计规则方面的差异。在考虑新资本协议相关变化的基础 上,通过校准确保该比例能够作为风险资本要求的一个可靠的补充指标,并拟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4.提取超额资本以缓解助周期性和提高抗周期。助周期性或顺周期性(procyclical effect)一般是指监管标准或要求具有放大经济周期起伏的效果。无论是新巴塞尔协议,还是老巴塞尔协议,都是将规制资本要求与风险资产相匹配,这就造成规制资本水平随着经济周期和经济状况而波动,在经济景气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小,占用资本少,既有资本数量由于能够支撑更多的贷款,从而使经济趋于膨胀和“火上浇油”,而在经济不景气时风险增大,占用资本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不削减或回收贷款以满足资本要求,从而趋于使衰退的经济“雪上加霜”。取代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的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更具敏感性,且同样将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匹配,亦具有助周期性的效果。 这场金融危机中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是金融冲击遍及整个银行系统、金融市场和实体,放大了助周期效应。导致助周期性的渠道包括盯市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保证金做法,杠杆率的累积及去杠杆化等。金融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在考虑引入一系列措施,应对助周期问题,提高银行体系抗未来经济和金融压力的能力。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加强新巴塞尔协议框架》和《修改新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中提出的抗周期性措施主要有: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导致的过度周期性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使用更长期间的数据来测算违约概率,引入逆转违约损失测算(downturn loss given default estmiates),要求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考虑经济衰退时信用组合的下降;提高压力时期可提取的缓冲资本储备;引入杠杆率作为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规制资本的补充和保障;用更具有前瞻性的方法来计提准备金以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对上述措施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强调抑制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推动采用更具前瞻性的拨备;建立鼓励资本留存的制度,建立充足的、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以备出现压力时期使用和经济下行时吸收损失;在宏观审慎层面上避免银行体系信贷过快增长。前文已述,2010年9月12日,27国央行一致通过的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确定,银行需要以普通股形式持有2 5%的资本防护缓冲。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在不引起不可接受的损失的前提下,为新增资产和满足到期债务而获得资金的能力。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助于金融机构始终拥有满足现金流需要的能力,而对现金流的需要由于受外部事件和其他机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流动性固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一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短缺会带来系统性的负面影响,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并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再次得到了突出的验证。在金融危机之前,资产市场欣欣向荣,银行获取资金容易且成本很低,但在市场急转直下的情况下,流动性迅速蒸发,金融体系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究其原因是这些银行未能审慎管理流动性,导致各国央行不得不采取行动来支持货币市场正常运转,甚至对某些银行机构施以援手。 流动性和资本是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两道防线,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银行持续经营。在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资本监管长期扮演重要角色;而流动性监管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国际社会并没有一套被普遍接受的、类似资本充足率的安排,没有建立起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流动性监管的国际标准。2000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仅适用于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简称《做法》),但这场金融危机突显出流动性是所有金融机构都面临的一个脆弱性问题,且《做法》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收效甚微。此外,这次金融危机还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流动性风险向清偿力风险转化的速度明显加快。流动性与资本都是维护银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强化监管。 为了总结教训,在流动性的管理上与全球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9月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了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17项原则。该!原则?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基本原则为统领,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流动性风险计量和管理、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角色四个向度建构起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强调了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完善有效的应急融资计划相联系。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正在通过引入全 球一致的流动性标准建立流动性框架。与全球资本标准一样,流动性标准将建立最低要求,并促进全球公平竞争。《原则》提出了风险管理和融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具体指引,作为流动性监管框架的基础,有助于提升该重要领域内的风险管理。尽管如此,《原则》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例如,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不应仅停留在对传统的重新定价风险而导致的流动性问题,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包括紧急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对所有系列的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为了补充上述《原则》,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监管框架,于2009年12月《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standards and monitoring),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的最低标准。一个是覆盖30天的流动性覆盖比率,衡量短期压力情景下的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目的是提高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该比率将有助于全球性银行拥有充分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得以经受监管当局指定的压力条件融资场景的冲击。第二个标准是长期的结构性比率,应对流动性错配,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推动银行使用稳定资金来源为其业务融资。该框架还包括一套监测指标以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别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趋势,并提高跨境监管一致性。这些指标有助于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 (三)其它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 加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以提高其抗风险和危机的能力,除需要完善以上规则和标准外,还需要加强影响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其它制度的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论坛、[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等为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建立起了一套涵盖十二个领域的标规(standards and codes)。这些标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由IMF制定,涉及金融业及其以外部门,包括数据、财政透明度、货币和金融透明度等标准。第二类和第三类由其他机构制定。第二类主要是一些独立的模块,包括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和支付系统的重要监管原则和标准。第三类主要由对各国和国际金融体系有效运行影响重大领域的标规构成,包括公司治理、会计、审计、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反洗钱及金融反恐等方面。不仅于此,IMF还在各国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对各国执行标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评估报告有两类:一是《标规遵守报告》(Reports on the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以下简称ROSCs),涵盖以上12个领域。二是《金融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以下简称FSAP)。对一国遵守金融标规的评估是FSAP的核心内容,同时构成ROSCs的一部分。FSAP寻求发现一国金融体系的优势与不足,确定如何控制和管理主要风险源,帮助提出需要优先采取的政策措施。此外,近些年来,随着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积累了巨大的全球流动资本,对许多国家的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影响,IMF也开始对离岸金融中心遵守以上标规及其采取的行动进行评估,以加强对此类中心的监管,使国际规则和安排能够适用于此类中心。 可以看出,这些标规的目的明确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较为系统和具体,且辅之行动。当前,这些标规在对这场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再次受到重视。2009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峰会决定将金融稳定论坛改组为金融稳定理事会,使其专门负责协调、组织关于国际金融标规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国际金融标规的评估。2010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了《促进遵守国际标规的框架》,详细阐述了在后危机时代对国际金融标规的评估和实施计划。[14]金融稳定理事会通过设立标规实施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Standards Implementation),并通过同行审查(peer review)鼓励所有国家和法域提升对国际金融标规的遵守,其主要鼓励措施和手段有三:示范推进标规遵守;定期举行同行审查(periodic peer review);制定措施清单(a toolbox of measures)。[15] 但这些标规要转化成为多边法律守则,还面临一系列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标规的制定。一些标规是由MIF制定的,另一些标规则是由其他机构制定的,都 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如何赋予这些标规以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意志。其次是对标规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效力。MIF对会员国具有汇率监督等法定职能,接受IMF的汇率监督是IMF会员国的法定义务,但是,标规本身没有法律强制力,ROSCs和FSAP只是MIF应会员国的请求而完成的,充其量只是属于MIF提供的具有自愿性质的技术援助。金融稳定理事会对标规遵守的推动由于该机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厘清。这样,由哪家机构负责标规遵守的有拘束力的评判,也需要通过改革来完成。 注释: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批准号:08A JY 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重心(批准号:07SFB2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规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而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和管理,隐含着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进行管理的方式,在法律上构成国家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制可以看作是政府运用权力规定的法律限制,通过这种限制,国家期冀产生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的结果,或阻止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会产生的结果。监管是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及其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监察、督促、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来实现法律和政策旨在实现的目标和目的。参见韩龙:《规制与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法品性的再证明》,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系统风险通常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倒闭引起其他金融机构连锁倒闭,并进而扩及和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 对于规制资本或监管资本概念应从新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资本充足率来把握。资本充足率是规制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而不是简单地用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规制资本不同于会计资本。例如,有一些负债,比如次级债、可转债等,如果符合条件可被计入规制资本当中,而这些负债却不构成会计资本。同时,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也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而是将资产根据风险的大小进行加权后得出的结果。加权的方法或简单或复杂,但其背后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就是风险越高,权重越高,需要的资本越多。 老巴塞尔协议的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 easu rem en t and cap ital standards)。鉴于老巴塞尔协议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经过数年的修改于2006年正式定稿出台了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 资本基础是指公司首次公开上市或后续股票发行获取的资金,加上留利。 《特纳报告》是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主席特纳勋爵于2009年3月19日提交的。这份长达120页的报告是较为权威、也较为各方接受的关于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体系重建的建议。 次级债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Basel Comm ittee on Banking Superv ision,Group ofGovernors andH 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m inmi um capital standards at http://www b is org/press/p100912 htm,12 S eptem ber 2010. 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1-342页。 对证券化产品不适用银行项目资本要求的例外,仅限于某些有相互关系的交易活动。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监管者在银行遵守严格的最低定性要求和压力测试要求的条件下,可允许银行综合计算针对风险所需要的资本量。 [11]韩龙、彭秀坤、包勇恩译:《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0期。 [12]虽然现行的新资本协议包括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但没有覆盖CVA风险,与源于违约的损失相比,CVA风险是更大的损失来源。 [13]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于1999年初由西方七大国发起成立的,是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2009年4月2日,G20在伦敦召开第二次峰会,决定创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以取代金融稳定论坛,并扩大其职责。 [14]FSB,FSB Fram e w ork for S trengthen ing A dheren c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9 January 2010,p 1. [15]FSB,FSB Fram ew ork for S trengthen ing A dh erence to International S tandards,9 Janu ary 2010,p 4.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5

传统的金融工具一般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经存在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商业票据、认股权证、银行存款和承兑,交易所的商品期货、政府部门的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以上为在二战以前机构所使用的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及其特征,这些金融工具已经为大家所熟知。二战以后,各国经济迅速地复苏并飞速地发展,金融创新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活跃起来。在这一时期,不仅金融创新工具的数量快速地增长,其交易量也迅速上升。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企业的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优先股、零息券、合成证券和毒丸证券;银行的互换(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交易所的金融期货、期权;政府的证券化贷款、指数化证券。

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较,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是转移与分散资产的金融风险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主要包括这样几种创新:1.转移价格风险的创新。随着汇率和利率的波动,资产的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因此资产的价格变动是资产拥有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大部分金融创新也是针对资产价格的变动而设计的,旨在保证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期权、金融期货、互换等金融创新工具都是属于转移价格风险的创新。2.转移信用风险的创新。转移信用风险的最显著的例子是利率互换。利率互换是基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筹款者在固定利率市场上的利差要大于浮动利率市场上的利差这一市场特征而设计,通过信用风险的转移,使互换双方的筹款成本降低。3.增强流动性的创新。资产的流动性是受投资者欢迎的特征之一,因此,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它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利率浮动优先股就是属于流动性增强的创新之一。4.信用提高的创新。当一项创新能使总的信贷需求或某一项信贷需求增长,我们可称之为信用提高。证券化贷款便具有信用提高的特征。证券化货款调动了不活跃的资产来支持新的借款,增加了信用量。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

(一)、国际金融创新的系统性风险

从总的方面来说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和其它金融风险一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变动而影响金融创新工具交易并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它的特点是系统地作用于整个市场而不是某种金融工具或某个金融机构。它的存在是客观的,无法通过投资多元化的方法来分散和消除。近年来,这种金融风险已经几次累积并且爆发,对全球金融体系不断提出挑战。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具体因素(如某种商品现货价格的变动、某种利率的变化等)而影响个别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而产生的风险。一般来说,非系统性风险是针对个别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没有涉及到整个金融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投资多元化等措施来分散和消除。系统性风险是指影响整个市场体系的风险,因此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后果非常严重,通常会引起整个市场的动荡,使原来有序的经济变得杂乱无章,整个社会的资本和财富的积累被迫中断。由国际金融创新所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的例子是1987年的股市崩溃和1992年的欧洲货币危机。1994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以后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巴西金融危机虽然也受到国际金融创新的影响,但国际金融创新并不是它们的主要原因。随着高杠杆的国际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的发展,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比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要小得多,但发生的频率却较多,因此,对非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要深。根据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可将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产品价格随利率或汇率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所引起的风险。金融创新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比普通金融产品的风险要复杂。金融创新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除了标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以外,还要注意标的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否还会和其它因素相作用,从而产生新的市场风险。金融创新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1)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原因。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相关金融资产价格(包括汇率、利率)等的变动,社会经济周期,国家的经济制度变革情况等许多方面;(2)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活动时,由于东道国、母国或国际政治事件的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可能。引起政治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政权的变迁、民族情绪的抵触、及武装冲突等;(3)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如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中日本阪神大地震就是直接原因之一。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对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责任而造成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根据结算方式可分为交易所交易产品和场外交易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都是在交易所内以标准化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并且存在着一套标准化的结算体系,由结算公司负责最后的结算业务,确保合约如期交割或在未到期以前平仓。这样,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就转嫁给结算公司。结算中心为了降低风险,会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最低资本金要求、盯市等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但是,如果结算中心出了问题,就会危及整个休系。互换等金融产品实行场外交易,交易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各方的信用状况很重要,只有当对手符合所需要的信用等级时,才能参加交易。近年来,以银行等大信用机构充当中介的场外交易中,信用风险有向金融中介转移的趋向。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者因为这种产品无法在市场上找到交易对手出货或及时平仓而导致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流动性和流通量有关,当一种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往往会影响到这种金融产品的发行和流通。上市金融产品的流通量可以用两种方法来进行计算,一种方法是以每日的成交量来进行计量,例如互换,当市场上每日的成交量比较大时,这种金融工具的流通量也比较大,相应地它的流动性也比较好;另一种方法是以未平仓的合约数来衡量的,例如期货,当市场上某种工具的未平仓合约数比较多时,这种金融工具的流通量也就较大,相应地流动性风险也较少。一般来说,场内交易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少,而场外交易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为了增加市场上的流通量,通常可用“造市”的方式来人为地增加流通量,特别是当市场极不活跃时,“造市”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使大部分投资者相信市场上的流动性风险还是较低的。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的错误或电脑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金融创新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创新出来的金融工具的支付和价值计算都非常复杂,因此,一个很小的操作错误都会导致巨额损失。在最近十几年里,由于操作风险而导致巨额损失的例子很多,最为人所共知的就是巴林银行由于其新加坡分支机构的一个交易员的错误而导致这家历史悠久的银行被迫关闭。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等法律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一般来说,在交易所内交易的产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法律变动或调整所致,不会出现其它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而场外交易的金融创新工具通常会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

以上各种金融风险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联系紧密。市场风险较大,因价格波动而使交易者无法履约的可能性就增大,从而加大了信用风险。同样,当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增加,会导致交易者违约的可能性增大,引起市场恐慌,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风险增加,当市场风险增加时,投资者会撤出市场,使市场交易不活跃,流通量减少,流动性风险增加。当一家有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因运作风险而遭遇到重大损失时,又反过来会引起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牵涉到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也会对价格、信用等起作用,从而影响其它风险。各种金融风险间相互联系,这就要求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或使用创新的金融工具时,全面考虑这些金融风险,不仅要考虑各种金融风险本身的影响程度,而且要考虑到各种金融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共同影响,这样才会使金融创新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效果。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

传统的管制措施强调的是金融的平稳与绝对安全,多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它虽然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平稳与安全,但同时也妨碍了金融业的竞争与效率。在放宽了以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以后,各国又建立起了以充足资本为基础的监管制度。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各国纷纷制定了以最低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风险,但是所考虑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的业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存贷业务和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而是扩展到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上。大部分金融创新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这又使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业务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是为了让金融机构在发生亏损以后仍能继续经营。而国际金融创新产品交易中所蕴藏的风险巨大,就是资本充足的金融机构也难以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因此,对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的监管不但要坚持资本充足率这一基本标准,而且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以达到不发生或少发生损失的状态。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金融创新风险,就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Greenspan)所说的那样,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即以资本充足率标准为基础,风险控制为内容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次是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再次还需考虑到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一)、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国际间的合作监管,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交易所的监管及金融机构自己的内部控制。

1、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步伐加快,这使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不同的历史、人文背景和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结构以及不同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取向,使各国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制。在这些不同监管体制的合作中,下列问题显得很重要:各国之间的信息的交换与沟通;金融机构的母国应担负重大责任,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的及时识别;订立国际协议,并且国际协议应该能够覆盖所有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积极开拓并参与金融创新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东道国和母国;订立参与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标准、风险头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则;督促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加强监管;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职责划分应该清晰。最近,各国间答应进行信息交流的单边协议已经签订了许多,但是一个完整的多边协议仍然没有出台,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只是有了一个开端,而真正实行还需要努力。1994年7月27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联合颁布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规定》和1995年5月由负责世界主要期货与期权市场监管的16个国家的监管机构的代表鉴署的《温德索宣言》中,都提出了关于对金融创新工具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原则。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机构倒闭事件所引起人们对金融风险的警觉,也促使各国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努力。

2、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央监管当局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的监管是客观的、全局的和基础性的。如前所述,各国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同,在监管上不可能找到相同一致的模式。但是各国的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仍然存在着一些共性:协助立法机构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的法律构架,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通过颁布一些准法律性的条例与规定,确定参加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交易各方有规可循;审批交易所的设立,确定交易所的数量和地区分布,并对交易所交易品种进行审批;建立金融产品交易中的结算交割系统;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会计准则,并注意积极采用已有的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仲裁重大的交易纠纷;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对交易所和交易商进行金融稽核,同时积极研究和改进稽核方法和体系;参与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国际协调。

3、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是场内交易的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不但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机构,而且担负着对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监管工作。交易所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财务安全;信息批露;操作安全。

4、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构的内部控制不善是近年许多机构发生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关于机构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衍生业务风险管理指导》中指出主要应该包括三项基本内容: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管;将谨慎的风险限额、健全的风险计量方法和信息系统、持续不断的风险监督和频繁的管理报告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适当的风险管理过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程序。按照这三项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建立一个由各管理层及各部门相结合的风险管理系统。但系统的建立并不代表能够很好的运行,因此,提高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的运行效果,提高运行效率,及时发现问题,也应是当前机构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订立来确定的,当这个金融监管体系确定以后,还必须有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来保证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实施,使这个监管体系变成一个真正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在于金融监管体系是从外部来进行监管的,而金融监管机制则是通过激励、批评、处罚等措施,使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自觉地遵守和接受已经制定的法令、规章、制度和行业的惯例及传统。近些年的一些金融风险事件说明,金融风险的防范不仅依靠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而且还要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1、报酬机制。在金融监管机制中,报酬机制的影响很大,不合理的报酬机制会使人们为追求高收益而去承担高风险。在报酬机制中,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业绩、报酬、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只考虑业绩与报酬两个因素,而责任常常被忽略。直到损失已经发生时,才考虑到责任这一因素,但这时却是为时已晚。因此,在这里不仅要考察人所共知的损失与责任的问题,而且要考虑在损失没有发生的时候,责任及报酬的关系。在实际中,为交易者设置报酬上限和责任上限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风险的承担能力总是有限的。

2、监管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国内有的学者在假设监管人是经济人的条件下,认为监管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和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的比较所决定。但是,现实情况下,要使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仍有些困难,因为努力监管和不努力监管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并且努力监管的收益是确定的,而不努力监管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对于监管质量的评估,英国经济学家查理·古德哈特(CharlesGoodhart)教授认为可以借鉴大学里让学生对老师的水平作出匿名评估的作法,由独立的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定期调查,然后作出评估的办法进行,这是可行的方法。

总之,对于监管人的激励和约束应包括以下原则:

(1).在监管人的选拔方面,应该严格资格标准。

(2).不断地对监管人的监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撤换不适合的监管人。

(3).监管人的收益可参照香港、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实行“高薪养廉”。

根据以上原则,对于监管人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使其努力工作所能得到的确定的收益较高,而不至于为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收益而不认真工作。对于监管人的约束机制主要来源于严格的选拨和不断的评估。而激励和约束的均衡来自于高薪和严要求的组合。当监管机构中每个监管人都努力工作时,整个机构的监管工作就会更有效。

3、金融监管中技术的运用。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要。新的技术包括电子技术、数理统计技术等新技术。在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新的技术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充分的运用。

(1).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通过监管部分和业务部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使原始数据一旦形成便难以更改。

(2).实现监管部门的适时的过程监测。监管部门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随时调阅有关业务过程,从而使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3).将业务制度装入操作系统中,加大违规操作的难度。

(4).自动的预警功能。现代的电子技术及各种统计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监控系统除了能够立即生成有关指标以外,还能在指标超出安全范围以后自动提醒监管人员或操作人员,使他们对风险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金融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在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时,监管成本问题也应该考虑。监管成本一般指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方面是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是发生金融风险的时候,进行救助的花费和任其发展对金融体系冲击而造成的损失成本。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6

一、当前金融运行格局下传统金融监管方式面临的问题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资金的结构和流向、投资品种及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和通讯的进步,为金融投资创造了更加广泛的活动空间和崭新的运行形式。同时,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频繁,杠杆投资和衍生产品的风险也大为增加,竞争压力和追求高回报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冒险意识上升。这一切使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购和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银行业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这些超级巨型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对整个金融机构乃至国民经济将造成灾难性的打击。这就是所谓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业的兼并浪潮使金融业的竞争进入垄断竞争时代,如何防止金融风险在恶性竞争中积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成为监管当局的新课题。再者,金融业的兼并逐渐冲淡了银行业和证券、保险的界限,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

(二)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和分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把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但是从全球或全国的角度看,金融创新仅仅是转移或分散了某种风险,并不意味着减少风险;相反,金融机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可能会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大的数量上承担风险,一旦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失,其破坏性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具体而言,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要代表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非常明显地显示传统监管结构和方法已不再合适。

(三)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在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推进本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管制和国际资本流动管制,并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这些国家的金融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资本在各国金融市场自由流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加,各种金融风险同样可以通过国际传递,对全球金融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程度相比,原有监管原则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效果是很有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丁美洲、东南亚、东欧和非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金融危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四)网络信息革命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电脑、网络、电子商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银行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低,并且依赖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领域、跨国界进行低成本扩张。如何对这些金融活动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将是摆在国际金融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另外,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数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协调和处理好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

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一)金融监管目标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监管理论这种演变的结果,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新的融合与均衡。

(二)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调整了监管体制,实行统一监管。首开统一监管先河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英国政府率先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美国通过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现了由完全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模式的转变。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浪潮就席卷全球。现在,从西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比例为53.4%.

(三)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律水平,成为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国际监管领域正呈现出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转移的趋势,即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官方监管的依赖,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环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应更加重视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以促进更高层次的金融稳定与安全。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确保其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以此来保证资本的充足性;即使在计算最低资本充足率时,也应更加依靠银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以便更准确地度量风险并安排相应的资本金防御风险。

(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第一,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一些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第二,调整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第三,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

(二)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

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作为监管体系主体的监管机构,应该是组织结构设置合理,职责分明。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entityregulation)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其具体内容为:(1)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并将其制度化。(3)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4)对业务交叉领域和混业经营集团建立主监管制度,由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方法的统一。我国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独立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三是建立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及传递控制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7

2.英国:统一式金融监管体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监管职能高度集中的同时,金融行业对于自己的业务管理也有着比较大的自决权。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复杂化,英国原统一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金融监管的执法机构,并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两者工作[2]。实践显示,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紧随国情的变化,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英国的金融体制是比较成功的,伦敦是世界公认的具有良好监管机制的金融中心[3]。英国的这种监管模式有效地防止了系统性风险,高度重视和强化宏观方面的监管指导,很好地解决了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问题,有效地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所造成的监管难题,也更好地解决了金融创新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减少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在宏观上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予以共享,信息畅通得以保障,监管人员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的动态更加便捷,从整体上促进了英国金融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英国还建立了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存在的风险预先予以防范,与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同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于金融政策委员会,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高度集权化带来的金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3.澳大利亚: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是以双峰监管模式展开的,由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储蓄存款、保险和养老基金进行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阻止人为操纵市场以及不公平竞争等,维护市场的稳定。澳大利亚的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首先体现在,一方注重风险的检测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监督行为的披露,通过金融信息交流与披露机制,有效地联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又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消费者权利以足够保护。同时这种模式中两方机构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对于可能的共同监管领域由于部门因素产生的交叉、真空现象予以良好的规避。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总结基础上的一种改进模式[4]。但是这种双峰监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这种模式依旧没有解决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问题。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双峰之间的利益格局问题。

4.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通过对于美、英、澳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模式转型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寻找一条稳定健康的新路径。首先,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保障金融业内部监管与发展目标之间的协调,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统一但有区别的监管模式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通过建立一个宏观的金融监管指挥机构,全面统筹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其次,随着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金融风险变得日益严峻,各国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比较典型的做法。再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的同时,各国都注意到了市场的自我管理对于金融发展的良性作用,特别强调将行业自律作为机构型金融监管的补充,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是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着眼点。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金融业发展逐步趋于同质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于各国本土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有着求同存异的新要求,应当加强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交流与沟通,以逐步缩小各国监管模式不同对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主要监管体系,另外国家还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5]。但是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与我国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格局相适应,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寻找一条适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为了更好地统一和综合监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由此,中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实行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随着国内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已受到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它们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且各业务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与发展使中国银行与其他实体经济市场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虽然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这一沟通机制,但该机制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困难问题依然严峻。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真空地带,产生了不少的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和分散监管等诸多问题。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多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推诿监管职责与相互争夺监管权力,因此,时常发生纠纷。2.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弱。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有一整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并没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虚设。有关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可见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不善导致的金融风险增加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主观因素介入较多,易产生负面效应。但这种企业内部自发的监管行为,也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质量好等优点,对于金融风险可以很好地防范,还是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自律与机构监管两种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协作,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管配套机制并不健全,给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防范银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上还是空白。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其发展的隐性担保,国家通过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注资来保障其发展的稳定,但整个担保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运作过程也不透明,难以对银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不能产生良好的市场预期。同时,各监管主体之间也不能对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会披露。虽然我国早就有监管联席会议这一制度,但是,监管联席会议的性质只是议事机构,其权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并不能将各金融部门所掌握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当发现问题时,并没有形成多部门协同处理、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

三、完善我国本土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加快,金融风险在中国发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业经营已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只是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步发展阶段,整个混业经营的体系构建深度和广度都不足,因此中国要实行统一监管有着重重困难需要克服。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成一种必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同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稳步地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避免突然的监管模式变动所带来的动荡,充分立足具体国情,寻找出一条符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路径。

1.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转型。针对监管机构存在交叉和真空的问题,短期内进行大范围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过于急促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仍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这也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吻合。当前应当依据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步伐,以两步走的方式,稳步推动国内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的方向转变。第一步,在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混业经营出现的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的问题,应当重点理清各机构职责所在,明确具体行业的监管主体,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筹各机构的工作内容,协调其内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的可能。这样的模式既符合“渐进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又可以为以后建立统一但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模式积累必要的经验,奠定制度基础。第二阶段,将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逐步转变为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整合“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职权,削减央行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将原有的“三会”改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下属的职能局,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的基础上,施行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委员会将根据“三局”的监管职能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功能确定三部门的监管范围,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能。

2.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济危机的频发,金融风险的防范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流动性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已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职能明确的存款保险机构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任务;其次,要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对国内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国内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应要求其参与存款保险;再次,要建立相关的银行风险评级机制,将风险与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最后,建立相关的退出机制,抑制金融业的道德风险的积累,稳定银行体制的运行。通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危机,保护存款者利益,给我国银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高效经营的环境,同时作用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解决不良资产的步伐,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也要建立金融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推动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金融监管风险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体机构监管决策科学性与准确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门内的金融风险信息采集制度与部门之间的金融风险信息交换制度,二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将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风险信息制度,通过媒体与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这些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予以防范。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巴塞尔体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全面性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1.2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跨国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了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两个层次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总行层次主要负责批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汇总分析跨国银行的财务报表,领导各分行对跨国银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制定相关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则和准则。人民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和辖区内的跨国银行直接接触,初步审查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将本地区的监管信息报送至总行等。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国内不断涌现出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管经验的跨国银行监管人员;②监管手段日趋多样化,在监管过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种手段,如开业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三方会议和外部审计等;③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重点逐步从合规行检查向风险性监管过渡;④与国外监管机构的联系得到了加强等,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虽然,目前中央银行监管的主导作用已经确立,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无论从监管理念、机构建设和监管方式上来看,都还存在一些弊端。

2 现今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现今跨国银行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金融监管将会更加严格。为了迅速缓解危机,各国往往会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实体。可以说,这样的措施虽然救得一时,但从其制度设计上却根本难以长久,更与建立稳健、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难以契合。现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宏观统筹与现实微观监管难以兼顾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监管当局主要关注单个银行的稳健性,重点防止和避免单家银行因经营不善和过度承担风险而倒闭,通过增强单家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对跨国银行从微观上对单个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意义重大,但从长远来看,银行作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团,仅仅对其从微观上进行日常监管是不够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相当迅速。此时,由于微观监管的局限性,使得监管当局看不到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难以从宏观上制定措施。巴塞尔体系在宏观层面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也相对较少。

2.2 金融制度与金融市场化的并行

金融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金融创新,激发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另一方面过度的市场化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此时,就需要金融管制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提供一个保障其高速运行的轨道。因此,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度”,既保障金融业的活力与创新,又不至于因为其快速运行而偏离监管的轨道。当今由于金融风暴受到重创的监管当局可能更倾向于严格的监管制度,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措施只能是过渡性的政策,在经济恢复正常之后,适度的监管仍应是各国监管当局理性的选择。

2.3 监管责任与标准的不明确

巴塞尔体系就东道国与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跨国银行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划分很难明确。此外,协议划分的责任局限于跨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对欺诈、高级管理层的和个性等问题没有规定由何国决定。巴塞尔体系是没有强制力的建议性文件,其中规定的相关监管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奏效。

3 金融危机后监管体系的完善举措

3.1 国际社会金融平台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没有取消国家的存在,我们应当看到,国际社会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政策探讨和经验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经济危机过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的活跃值得各国监管当局予以重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论坛的工作报告以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监管者组织和出席论坛的央行专家的报告为基础,系统汇集了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包括相关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制定、政策建议的出台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进展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银行风险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当置身于国际社会以协商讨论解决,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为各国交流监管经验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平台,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寻适合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3.2 母国监管与我国监管的有机统一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实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都会导致监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引起监管的责权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监管效率难以保障。在如何把握两者的度上,首先应该坚持跨国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与此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我国本地化的监管可以保证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双重监管的体制能更好地降低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外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双向发展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更新监管理念,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其制度化、规则化,而不能以实现短期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规。此外,应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制。首先,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区别,做到有效监管。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因此,应事先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将金融监管原则条文化。最后,在构建具体监管制度时,针对金融产品预留一定的风险控制区间,为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和今后的金融产品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4 结 论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危机时代,理性分析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的失败的监管措施和教训,学习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和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我国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形成较为完备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风暴的到来,是危机也是机遇。我国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制定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构建较为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同时,我国也可以为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健全,构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路妍,盛艳华.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J].财经问题研究,2003(3).

[2]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刘婕.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监管法律制度初探——兼论WTO与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4]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邓瑞平.国际金融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6]蔡奕.论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J].金融与投资,2002(2).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9

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例10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 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9年,我国颁布了《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 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 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 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 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 职能长期不确定, 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 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管机构庞大, 人数众多, 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 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 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