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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7-30 23:47:58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例1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该保险的作用、法律基础、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绿色保险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04-03

一、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集体行动。金融业以其产品的灵活性、赢利性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风险的补偿机制,而具有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产业布局的独特功能。金融业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将扮演非同寻常且责无旁贷的重要角色。面对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业如何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和绿色金融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要问题。

所谓“绿色金融”就是指金融系统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作出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将资金和贷款机制引导到促进环保事业的机构和企业,同时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信贷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绿色配置”的一种经营策略。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绿色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

绿色证券,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绿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从内涵来看,绿色金融是基于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金融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引导消费者注重绿色消费,促进绿色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查找,绿色金融的相关实践肇始于1976年的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该法规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出台。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为此,美国银行业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后才做出决策。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得到非常积极的支持,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并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环境保护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2002年1月俄罗斯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包括“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

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环境与社会问题。

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也成为绿色金融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一个伏笔。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家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2007年12月,我国银监会、原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了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

2008年2月,我国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风暴”。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实践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尚未得到金融业、生产企业和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大面积地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

二、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因此,银行系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成为银行系统实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另外,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实现银保双赢的重要途径。

绿色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贷款种类、期限及额度等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它是国家通过规制性政策和监管性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措施之一。

绿色信贷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资金问题。绿色信贷能够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既可以为研发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直接应用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以此达到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的目的;绿色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企业,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协同互动,既能够规划美好未来,又能够了却后顾之忧。

由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而且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银行系统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影响对贷款项目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担忧的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使得银行系统的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从理论上讲,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银行、保险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各自的利益,形成“三赢”的局面,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绿色保险促进绿色信贷的机理分析

1.绿色保险是保障绿色信贷安全的一道重要阀门。无论企业所采用的工艺风险程度高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大小,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都比未投保的企业多了一道保障。而有没有这道保障,往往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否还能在发生事故后继续生存或者正常生产,也就决定了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是否还有回收的可能。因此,基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银行机构在授信时,应将企业是否投保绿色保险作为实施差别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2.绿色保险对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新能源清洁技术开发是绿色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具有巨额且长期投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其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绿色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绿色保险使企业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培育环保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

3.绿色保险为绿色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保险可通过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保单对涉污企业的防污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强化其守法意识。通过强有力的信息识别机制,过滤“两高一资”项目,规避企业违约风险,保全资产组合价值,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程度。

(二)绿色信贷促进绿色保险的机理分析

1.银行机构网点多,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利用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企业宣传绿色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绿色保险业务;另外通过银行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挖掘绿色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信贷融资作用,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绿色信贷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要发挥筹融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绿色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提高对低污染、低能耗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同时减少对两高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流向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度的行业,进一步为绿色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绿色信贷投放是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考虑,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企业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不得不考虑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对环保新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而达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的目的。

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理论上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风险之间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种协同互动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宏观政策因素、银保系统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等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势必制约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稳定性。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是把绿色金融落实到实处的基本条件。虽然政府介入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而且还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风险,这样会使绿色金融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绿色信贷的资金安全性和绿色保险的经营稳定性。

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不匹配现状,使保险难以发挥其为信贷提供有效地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金融市场中,保险与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与银行分享风险信息优势,双方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动”发展。银行系统在现有的客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客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信贷产品设计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保险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

1.完善绿色金融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行环保的职责。首先,把绿色金融列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以生态文明和持续发展为宏观发展目标;二是把环境政策标准作为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发挥金融业的引导、支持和控制作用。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维护绿色金融主体的产权,有效遏制骗贷、骗保行为,防止监管出现缺陷、漏洞和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作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新切入点。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保险的保费指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流通企业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抵御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斯科特・卡兰,詹尼特・托马斯.环境经济学与环境管理:理论、政策和应用[M].李建民,姚从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绿色保险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引言

1992年,在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者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绿色建筑”的概念[1]。由此对于绿色建筑的研究体系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践推广,成为当今世界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对绿色建筑的引进和研究起步较晚,很多有关绿色建筑风险管理的问题有待探索和解决。,而且绿色建筑一旦出了问题,则很难补救,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文试图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构建一个客观、普适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的风险评价模型。

1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管理理论及方法综述

1972年,罗森布朗在其出版的《风险管理案例研究》中则提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技术的一种方法[2]。1983年通过的 “101条风险管理准则”成为了各国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这也标志着风险管理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3]。1984年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制定的《PMBOOK》将项目风险管理作为全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有我国才接触到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书籍[5]。郭仲伟教授《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标志着我国风险研究正式步入自主研究阶段[6]。

在实际项目的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在项目中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有:访谈法、财务报表分析法、绘制风险管理流程图法、现场考察法、参考统计记录法、外部咨询法等[7]。前期预测和识别是项目风险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绿色建筑风险系统模型,对风险因素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找出该项目的关键风险,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找到方向。常用的分析分析方法有:故障树分析法、外推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

2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中的风险和风险识别

由于传统施工模式的思维习惯影响, 以及缺乏绿色施工经验, 人们往往会忽略绿色这一主题,这种偏离“绿色”目标的不确定性便是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因此,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可以定义为对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8]。包含了三个基本特征: 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本文把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因素划分为以下几方面: 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9]。

3 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评价模型

3.1评价指标构建思路

为了避免人们的主观臆断,本文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应用于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风险的判定,使风险评定工作数据化、程序化, 从而使评价结果更加科学[10]。此评价指标体系分二级,其中一级指标要素与二级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一:绿色施工方案中的风险因素

3.2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指标权重是指某一单项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具有权衡比较不同评价指标间差异程度的作用。根据本文指标的特点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各指标进行指标权重的确定。

4 评价方法应用步骤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风险评价步骤:

①U={u1,u2,u3,u4,u5,u6}={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u1={u11,u12,u13,u14,u15}={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

②建立权重集:根据每一层中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通过采用专家打分法,分别给每一因素赋予相应的权数,就得到了各因素相应的权重集。如第一层次的权重集A=(a1,a2,a3,a4,a5,a6),第二层权重集:A1=(a11,a12,a13,a14,a15)

③确定评语集:不论评价指标有多少级,评语集只有1个。将风险程度设定为五级: 低风险V1; 较低风险V2,中等风险V3, 较高风险V4, 高风险V5。五个风险评定等级构成V={V1, V2, V3, V4, V5}。

④建立各因素的评分隶属度函数和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由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房地产行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对施工方案中的每一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经统计即可得到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

式子中的n为各子集中所含的二级指标数,rij表示指标因素i(i=1,2,...,n )对评价等级j(j=1~5)的隶属度。二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Bi=AiRi,其中Ai=(ai1,ai2,ai3,ai4,ai5),i=1~6。

⑤进行一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进行模糊综合运算,B=AR, 其中A=(a1,a2,a3,a4,a5),R=[B1,B2,B3,B4,B5]T

⑥得出评价结论:由B中元素的大小,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得出绿色建筑施工方案风险的综合评价结论。项目策划人员在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要给于关注, 采取对应措施提高策划质量。

6结论

绿色建筑的施工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问题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各种措施的有效配合。企业的施工成本、社会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干扰程度都与绿色施工方案的优劣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绿色施工方案中存在风险,风险概念的引入, 可以使策划者的头脑中树立风险意识, 提高施工方案策划的科学性, 使项目更好的实现绿色目标, 进而具有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引入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 从而能够更好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提出解决对策,, 对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绿色建筑论坛组织.《绿色建筑评估》[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杨建平,杜端甫.《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动态模型研究》[M].海洋出版社,1997

[3]美国风险与保险管理协会.《101 rules of risk management》,1983

[4]项目管理协会(卢有杰,王勇译).《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5]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6]郭捷.《项目风险管理》[M].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7]霍娟.《项目风险管理中定量识别方法研究》.《科技风》,2008

绿色保险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

在《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实施“绿色保险”工程,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发展,树立“节能减排”理念,以此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

一、我国建立绿色保险的必要性

1.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体制下,即使受害人在诉讼中胜诉,由于赔偿的数额巨大,排污企业往往无力承担。绿色保险制度的出现改善了环境侵权赔偿难的现状,只要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并能及时得到赔偿,减少了复杂的索赔纠纷,缓解了个人与企业的矛盾,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2.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转移企业的环境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安全的需要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很可能会因为赔偿款和治污数额非常巨大而影响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发展绿色保险制度,企业只需缴纳少量的确定性的保费便能将自身环境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得企业能够避免由于发生环境事故导致的巨额索赔使企业走向破产的不利局面,从而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绿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环境压力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政府承担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发展绿色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得到及时重建和修复。

4.绿色保险的建立可以为保险业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加入WTO后,众多的保险公司都会去开辟新的业务以吸引客户,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而绿色保险由于本身的特点,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增长点。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起步较晚,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绿色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启动。但是,因为试点一般采用自愿责任保险制度,高污染高风险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的企业数量不多。实际上,只有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都加入到绿色保险当中来,绿色保险的发展才能得到实质性的突破。可是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

1.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绿色保险作为一种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新兴制度,其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力度。在绿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大都有较为完备的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第一,缺乏专项法规。现行立法关于绿色保险,即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制度中,绿色保险在我国的专项立法尚属空白。第二,明确规定绿色保险的法律文件位阶比较低,效力有限,大多限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第三,关于绿色保险的具体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四,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绿色保险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险种单一。

2.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在以往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承担了环境污染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购买绿色保险,投保意识不强。这也阻碍了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

3.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还存在轻环保、重发展的观念,甚至于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了增加本地的税收,往往还暗地保护本地的污染企业,使一些地方的环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保护环境上起到了不作为甚至于负面作用。

4.现行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过高,而保险赔付率过低

首先,现有的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在百分之一以上,甚至达到百分之三,较其他险种的费率要高出若干倍。如此高的费率,一般企业是很难承受,当然缺少购买绿色保险的积极性。其次,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出险时能够及时获得理赔,从而起到减少损失,抗击风险的目的。绿色保险不同与其它保险,环境污染发生的原因难以界定,出险时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不能及时理赔,有时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还会拒绝理赔。这样便造成了理赔率低的问题,使企业享受不到保险的避险功能,大大挫伤了投保的积极性。再者,即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进行了理赔,往往也因污染情祝造成的损失严重,保险赔偿不能完全弥补损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是投保人的顾虑之一。

5.保险公司的绿色保险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绿色保险对环境风险的测评、费率的制定、现场证据的采集、损失程度的评估等各技术环节的要求较高,绿色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创新能力弱,在产品推广、营销以及后续理赔服务方面均需依靠总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这些都制约了绿色保险的发展。

6.再保险制度欠缺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但是,国内绿色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河北省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探索

针对国内绿色保险制度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河北省近年来积极探索,加大了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步伐。2010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绿色保险与可持续发展(曹妃甸)”论坛在“渤海明珠”唐山曹妃甸举行。本次论坛对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绿色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2011年11月,河北省绿色保险在保定正式启动,安新县华城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现场分别与保险公司签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协议,标志着河北省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的绿色保险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在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河北省积极创新,将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形成联动,提高企业和保险公司对于绿色保险的积极性。河北省要求重污染企业全部购买绿色保险,一般性污染企业参照执行,污染风险较小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企业购买绿色保险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且与绿色信贷挂钩。河北省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增加企业的投保动力,降低绿色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金融体系,将绿色保险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四、结语

总之,绿色保险作为一种生态保险,与我国建设两型社会的价值取向是趋同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两型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经济建设中,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往往数额巨大,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环境赔偿责任机制,通过绿色保险的方式将这种责任风险社会化,符合我国两型社会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崔君君,张硕新.论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2(5):256-259.

[2]王超然,吴佳蔚,朱宁,黄璐,徐笑.环境责任保险亟待创新突围——基于湘鄂冀三地环境责任保险试行现状调研的分析[J].环境经济,2011(8):31-36.

绿色保险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4-0100-02

1 引 言

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就绿色发展进行了专篇阐述、凸显了绿色发展战略意义;党的十报告更提出了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时期,绿色环保是该时期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

然而,绿色采购对企业管理、风险防控等多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困难重重。而问题的症结在于企业对绿色采购实施风险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企业无法准确把握绿色采购实施的风险,最终选择观望或盲目实施。由此可见,企业绿色采购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了实际问题。

2 企业绿色采购中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1 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分析

企业实施绿色采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

在内部,主要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技术、人员等风险因素。绿色采购是将环保理念融入企业采购活动,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具有现代化绿色管理制度。企业采购管理水平、资源整合水平是否能够支持企业实施绿色采购,企业的绿色文化如何,这些都会制约绿色采购成功与否。企业绿色采购技术不成熟或不能对已有绿色技术进行良好的转化,盲目实施绿色采购只会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绿色采购最终需要人员组织实施,人员在绿色采购、绿色设计等方面的能力也是实施风险的来源之一。

在外部,则包括供应商、销售市场、政府等多方面风险因素。首先企业实施绿色采购,就意味着需要给供应商进行整合。供应商能否提供符合绿色采购标准的产品、绿色供应商的绩效如何,这些都会影响绿色采购的顺利实施。其次是绿色消费市场是否成熟,绿色采购最终需要消费者进行认可。但当前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愿景强,有效的绿色采购行为弱,这势必会加大企业实施风险。最后政府的绿色采购法规、标准、税收等政策都可能会影响企业绿色采购实施。正是由于我国绿色采购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标准、激励机制、法律法规都在完善与落实中。

2.2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在设计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任何指标体系的设计都是建立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上,对绿色采购实施风险的评价就要求符合绿色采购、企业风险治理等理论。指标体系的设计要注重各指标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各自的独立性、合理性等情况。然而,评价结果最终是用于指导企业绿色采购工作的开展。因此指标体系不能一味追求理论性,要考虑其实际应用性。

二是全面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指标的选择过程中,为了能够尽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程度,需要保证对相关指标不遗漏、不重复。也就是说,指标体系所包含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详尽。但由于现有研究资料较少和实际数据收集难度的问题,在操作过程中难于保证面面俱到。

三是稳定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能够对各时期、各企业的实施风险有一个比较,指标体系整体应尽量要求稳定不变。但由于绿色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各个行业、企业的实际状况不同,因此不应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

2.3 设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上文对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分析和指标构建原则,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指标体系可以确定为三层。第一层为目标层,即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评价指标;第二层为一级指标层,包含5个一级指标(企业管理能力、绿色技术水平、企业合作关系、外部环境风险、企业绿色文化);第三层为二级指标层,包含17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如下所示:

①企业管理能力(X1):企业创新能力(X11),企业风险管理能力(X12),企业绿色文化(X13),供应商绿色管理能力(X14);

②绿色技术水平(X2):绿色供应商可开发性(X21),供应商协同能力(X22),供应商合作关系(X23);

③企业合作关系(X3):政府政策支持力度(X31)、行业环保压力(X32),行业绿色技术成熟度(X33),消费者绿色认知程度(X34);

④外部环境风险(X4):采购信息技术水平(X41),企业绿色转换能力(X42),企业信息化技术水平(X43);

⑤企业绿色文化(X5):企业当前经济效益(X51)、绿色采购预期社会收益(X52),绿色采购预期经济收益(X53)。

3 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评价的步骤

3.1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权重计算

进行风险评价时,首先需要计算对各指标的权重,本文选用层次分析(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企业可从内外部挑选该领域的专家并组成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填写调查表并统计结果,构造两两比较的判断矩阵K。判断矩阵中的每个元素kij表示相应的两个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区间。考虑到计算精度要求,采用指数标度中的e0/5-e2/5标度。相对于1-9标度,指数标度的一致性和权重拟合性都更好。kij的数值含义如表1所示。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各指标的权重,X=(X1,X2,X3,X4,X5)的权重集W=(ω1,ω2,ω3,ω4,ω5),Xi的权重集Wi=(ωi1,ωi2,…,ωim),m为Xi的分指标个数。

3.2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风险评价

对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的评价本身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评价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较多指标无法定量计算,同时评价结果也是一个模糊的价值判断。由于模糊综合评价法较其他评价方法更适合于模糊因数多、评价因数多的对象系统,在此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进行评价。

3.2.1 构造模糊综合评价矩阵

在构建评价之前,需要明确本次评价对象,并分析对象的因素。

评价对象的因素集X={X1,X2,…,X5},Xi={X1,X2,…,Xm}(m表示隶属于第i个一级指标的二级指标个数)。

设评价等级集合为V={V1,V1,…,Vp},每一个等级对应一个模糊子集。在本文的综合评价中,对于每一个指标可设定五个级别评语,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在给指标体系各个指标的明确含义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请专家按照等级评分标准来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一般来说,根据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评价的需要,由采购、供应商、顾客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估小组。统计所有专家在各评价因素的不同等级评语的频数,即可得到各项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矩阵。由于篇幅原因,这里以一级指标Xi为评价对象进行阐述。

综合评价结果是用目标层X的综合评价结果和评价等级量化向量相乘得到的,即v′=B・VT

最终评价结果v′是一个代数值,表示对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指标的最终评分。分值越高,说明企业在所有评价指标上的综合表现越佳,从而实施绿色采购风险低;反之分值越低,实施绿色采购风险高。

4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应用前景

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宏观政策制定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其应用前景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企业把握实施绿色采购风险程度、适时开展绿色采购。通过风险评价,企业能够较为清楚地知道实施绿色采购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企业把握绿色采购实施风险程度,有利于避免盲目实施或对实施犹豫不决的处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二是有助于企业发现实施绿色采购影响因素、制定相应对策。在风险评价过程中,企业可以发现主要的影响因素、找出问题根源。确定影响因素是来自企业内部还是外部环境,并制订相应的绿色采购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绿色采购的就绪和实施。

三是有益于推进绿色采购发展,宏观政策制定。政府与相关研究机构可运用此评价指标体系分析当前我国企业绿色采购实施风险所在,制定相应的建议和政策。在政策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下,充分发挥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进绿色采购的发展,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各自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侯方淼.绿色采购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39-60.

绿色保险论文例6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首先,绿色金融是在环境经济学的背景下产生的。从世纪中叶开始,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人类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提高,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步成型。到二十世纪前后随着气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减低碳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理论兴起,对低碳经济的研究逐渐加深。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金融才得以产生和发展,即淦释了“绿色”二字。绿色金融作为经济学、金融学和环境学的交叉产物,不仅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更要在金融业务运作中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具体应用。其次,绿色金融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延伸。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项准则,企业对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愈发得到重视。其中企业对于环境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部分,在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基础上,提倡改善环境、推广清洁能源、加强生态保护等。绿色金融虽不直接对环境产生作用,但通过将环境因素纳入经营决策,通过对低碳环保产业的支持和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限制,能够间接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产生作用,即实现对环境的责任。因而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延伸。再次,绿色金融也是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丰富和深化,而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则强调金融业遵循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绿色金融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能够开拓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等多方面的金融创新,并通过金融创新获得丰富的经济效益。同时实施绿色金融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提供金融效率和降低环境风险,是对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贯彻。因而绿色金融发展,能够丰富并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可持续发展两方面的理论。

二、发展我国绿色金融的建议:

1.建立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完善制度保障

从立法和机制建设两个角度人手,不断完善绿色金融的制度保障。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实现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法,将环境利益列为金融业新的经营目标和价值追求,并以法律的形式来引导和监督金融业的信贷和投资行为。在绿色金融法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出台新的补充法规,不断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为绿色金融保驾护航。在机制建设方面,重点完善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有保有压。对于激励机制,应制定一系列产业优惠措施,鼓励低碳、环保产业的发展,引导资金流入这些领域同时对金融业实施绿色金融予以政策倾斜,提高金融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不断推动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发展。通过激励机制将金融业个体目标与整体社会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对于监督机制,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证券上市准入的监督力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动态监督机制同时尝试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和绿色金融的考核体系,并通过新闻会、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将考核结果公之于众,通过社会的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业实施绿色金融。

2.开拓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绿色保险论文例7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WWw..coM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绿色保险论文例8

一、绿色金融相关内容、内涵及特点概述

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绿色金融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环境问题的持续关注使我对绿色金融产生了强烈的研究兴趣。绿色金融虽然在20世纪末期才被定义,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大量的绿色经济学理论,其中比较著名的包括马克思的绿色思想观、生态经济学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这些经济理论的存在为绿色金融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对于绿色金融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中,将绿色金融称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金融”其内涵为如何利用多样性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沈耕兴则将其定义为:环境情况评估被纳入融资业务审核流程,在融资行为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通过资金流向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向绿色低碳产业集中,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变。而最为理论界认同的定义为:“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存在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引导。传统金融业或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自然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会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备生态效率。

二、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对比

1、国际绿色金融实践

西方绿色金融实践起步较早。1962年,美国环境学家莱切尔・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对传统工业造成环境破坏作了反思,引起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1972年,由丹尼斯・L・米都斯博士为首,出版了《增长的极限》一书,首次对人类社会的传统发展方式提出了警告,将全球均衡状态作为问题解决的对策,即“可持续发展战略观”。两年后,联邦德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环保银行。1991年,波兰也建立环保银行。1992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UNEP FI )成立,其宗旨是把最深入的商业思考和最好的政策决策相结合,设计出最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绿色金融这个市场变得更加切实。

2002年10月,伦敦召开商业银行会议,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共同起草了一份旨在评估、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具有行业性、自愿性、一般性、开放性和免责性的特征,使多国大型金融机构达成共识,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行业基准。截止到2014年遵循“赤道原则”的银行有80家。

此外,碳市场的发展也是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一环。早在1997年,《京东议定书》的签订制造了一种新的交易对象――碳减排额度,碳市场就此形成。碳交易分为两类:一是项目型交易,即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以JI和CDM为主要交易形式。二是配额型交易,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需要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碳市场的发展推动了国内外以碳排放权为对象的金融衍生品的广泛开发和交易平台的建立,如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4年成立的欧洲气体排放交易所(ECX)。

2012年11月,英国绿色投资银行建立,致力于绿色低碳项目融资,其投资项目主要分布于提高能源效率、废弃物处理及离岸风能三大领域。截至2014年6月,绿色投资银行在能源效率领域共投资1.93亿英镑,投资比例占总投资的1/5,废弃物处理中共投资3.27亿英镑,投资比例占总投资的1/3,在离岸风能领域共投资6.24亿英镑,投资比例占总投资的1/2。

2、我国绿色金融实践

与西方国家一样,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也是从理论研究开始的,之后经过各项政策和法律的推动,逐步走向实战。

在理论研究方面,1999年乔海曙最早提出绿色金融概念,王军华于2000年在《论“金融业”的绿色革命》一文中探讨了绿色金融发展的必要性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提出了发展的方向。2001年白钦先探讨了可持续金融的功能,提出了要寻找保护环境的金融机制。

在政府政策方面,1981年11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07年7月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提出《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推动我国绿色信贷产生。2007年12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保监会提出《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绿色保险事业的开端。2008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同证监会联合《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绿色证券登上舞台。2011年9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在实践方面,主要参与者为商业银行。2008年,兴业银行正式采纳赤道原则,是国内唯一一家采纳该原则的银行,经过发展,其创新推出了三类金融服务:节能减排融资服务、排放权金融服务和个人低碳金融服务,在深入分析节能减排产业链布局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信贷和非信贷方式,打造出节能减排全产业链的“8+1”融资模式。

与兴业银行侧重点不同,中国银行偏向碳市场和绿色信贷领域。其推出基于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项目产品。截止2013年中国银行绿色信贷余额2587.59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在碳市场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如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顾问业务操作规程》,为防止国外金融中介机构率低价收购核证减排量(CERs),保护国内项目企业的利益,提高市场议价能力,开展CDM顾问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推行绿色信贷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中国建设银行早在2006年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出台《大中型客户授信审批五项基本准则》政策拒绝向违反环保政策的客户授信。而在2007年,工商银行便将绿色信贷作为长期发展目标,退出两高一剩贷款50亿元。2008年初步建立客户环保信息,历经多年逐步完善绿色信贷分类标准和相关绿色政策,控制七大产能过剩领域的贷款。

除商业银行之外,碳交易所的发展也不容小觑。我国作为碳排放大国,从2005-2009年,中国的CDM市场份额按提供的减排量均超过50%,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碳交易所相继成立,2010年深圳碳排放交易所成立,为我国CDM项目投融资,CER和VER的交易做出很大贡献。

与国外相比,我国绿色金融虽然起步不久,却发展迅速。但是,在表面的飞速发展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如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不完善、政策体系及披露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推动绿色金融执行力欠缺及金融工具缺乏创新等,这些问题给我国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造成很大阻碍。

三、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相关的法规政策还比较零散且存在较大漏洞,没有形成完善体系,具体表现在:

(1)业内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各金融机构只能运用自身制定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估,这些标准大都存在漏洞,容易被高污染高消耗企业所利用,获取融资。

(2)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环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目前央行公布的《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中“环保信息”一项所涉及的企业较少,且地方环保部门往往在企业违反相关环境法规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调查并公布相关信息,而金融机构需要在污染发生前就进行风险估测和管理,环保部门所提供的信息不具有时效性,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及其风险管理。

(3)自愿减排市场的相关法规缺位。

(4)政府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激励引导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绿色企业融资困难。

2、政府间及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政策执行力不足

(1)政府之间:在保护环境,发展绿色金融方面,中央政府的态度积极明确,但地方政府态度却较为消极。因为中央政府站在全局的角度,着眼于国家的长远利益,而地方政府因为受政绩考核的限制,为了扩大就业,往往会对一些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网开一面。

(2)政府与企业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能够对资本、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环境往往被视为外生变量,市场无法对其进行配置,完全依靠市场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加剧,而政府正是要针对这种市场失灵进行政策引导和管理,这就将导致政府和企业产生矛盾,不利于绿色金融发展。

3、市场体系发展不健全

目前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业务也集中与绿色信贷和CDM项目,而证券业、保险业的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业务发展比较迟缓,有关碳交易的衍生品种类也较少,直接市场较为空白。

4、商业银行仍未将发展绿色金融上升到战略地位,行动力不足

部分商业银行在表面上积极开展绿色信贷的同时,将大量资金投入境内或境外一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项目中。如中国工商银行表示愿意向埃塞俄比亚的吉贝三级水电站项目投入4亿元,该项目直接影响当地几十万土著人民的生存。而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是为澳大利亚的油砂开采融资四百多亿美元,油砂开采将破坏当地环境,且消耗大量水资源。

而国内很多高污染企业,如亚洲纸浆砍伐天然林建设单种林场项目、台资翔鹭集团厦门PX项目等仍受到国内大型银行的资金支持。

四、对策及建议

1、广泛宣传绿色金融理念,提升公众认知度

中央及地方的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加强绿色金融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理论界应增加对绿色金融相关问题的研讨,提高社会各界对其重要性的认知度,加快绿色金融的发展。

2、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

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区域和产业特征,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体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如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建立绿色金融担保机制,减少企业担保问题,使企业融资不再因经营模式而受到影响。建立一套统一的风险评级标准,使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贷款时对其环境风险进行科学评测,减少对高污染企业的贷款,提高贷款利率,提高其污染成本,推动其进行污染治理。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在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方面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如遇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应对其进行严厉制裁。

3、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及工具,推动碳市场发展

(1) 增加绿色保险产品的发行。绿色保险即企业就自身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投保,当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来生态环境的费用。这样可以减轻企业和政府的治理成本,也能避免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以恢复环境而导致生态破坏。

(2) 增加绿色证券产品的发行。将企业的环境状况纳入上市评估,对于环境状况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其进行上市融资,而对于绿色企业,为其上市融资提供优惠条件,支持其发展。还可以推出专门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优先股。这样可以对企业产生很大导向作用,推动企业发展环保项目。

(3) 推动新型绿色信贷产品开发,如在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人信息评估体系中纳入节能减排指标的结构化节能抵押品、对用于绿色项目的商用房提供优惠贷款的项目等。

(4) 创新碳基金产品。目前我国碳基金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已经出现中国绿色碳基金、国家低碳产业基金等,但它们均不能自主进行碳减排量的交易,只能属于准碳基金。因此建立真正的碳基金,推动中国节能减排事业和经济转型,具有必要性。

(5) 开发碳远期、碳期货、碳结构性产品等衍生绿色金融工具,建立碳保险制度,推动碳市场发展,努力争取中国在碳交易方面的议价能力和话语权。

4、建立政策性环保金融机构

作为环保性商业银行,英国环境投资银行经过一年的试水,在支持低碳项目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国也应尽快建立自己的环保型银行。普通商业银行毕竟以盈利为目的,只靠其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绿色金融远远不够。因此,国家出资建立政策性环保银行,依靠政策引导和扶持其发展绿色金融,为低碳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融资势在必行。政府可利用差额贴息等政策提高金融杠杆效应,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能收益。

5、加强绿色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监管还存在很大不足,常常发生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恶性事件不能被及时披露,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脱节的情况。我们需要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和框架,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内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的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注重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协作,建立自律性组织,保障绿色金融参与主体的利益。

五、结论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最为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近年来饱受雾霾问题困扰的中国,国务院在十二五规划中将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转型作为主要任务,足可见党和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因此绿色金融是今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金融机构应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到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虽然已经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许多业务还是流于表面,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而且社会各界对绿色金融的认识还不深刻。我们应该结合国情一步步改善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晏露蓉 赖永文 张斌 李志林 论助推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创新――兼析兴业银行案例[J] 金融纵论 2009年第12期 04-08

[2] 董捷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工业经济[J] 2013年第3期 156-160

[3] 蔡博峰 张昌顺 陈操操 杨姝影 邵诗洋 刘春兰 葛新安 国际碳基金研究[M]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3年

[4] 天大研究院课题组 王元龙 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 Finance &Trade Economics 2011年第10期 38-46

绿色保险论文例9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绿色保险论文例10

(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摘要: 绿色建筑施工阶段是对环境影响较为严重的阶段,也是风险最大的阶段。为保证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必须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进行研究。针对施工阶段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该文基于模糊数学理论,采用熵权法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指标赋权,构造基于熵权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进行评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green building is the most serious period impacting on the environment, which also has the biggest risk.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green build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construction risk of green building. In view of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in construction stag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fuzzy mathematics, this paper determine the risk index weight of the construction by the way of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establish a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odel on the basis of entropy weight so that it can evaluate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building.

关键词 :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熵权;模糊综合评价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construction risk;entropy weight;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037-03

作者简介:常瑞阳(1991-),女,河南新乡人,兰州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0 引言

面对日益加剧的气候恶化和日趋紧张的资源环境约束,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自然环境的威胁,这种危机感使得各国逐步树立起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而建筑业作为高耗能的行业领域之一,与工业、交通一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被引入我国,并迅速生根发芽。我国政府不仅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列入了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务院还于2013年1月1日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2013)1号),进一步推动了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和回收周期比较长,本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复杂,绿色施工技术相对较为陌生;而且一般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者比较多,参与建设的建设单位也较多,涉及的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长,由此带来的不可预见的因素也随之增多。此外,与传统建筑相比,绿色建筑具有追求全寿命期经济效益、节约能源资源、拥有良好室内外环境、应用大量先进技术等特点,具有传统建筑所不具备的特点和要求。这些都导致绿色建筑的风险问题较一般建筑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研究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为绿色建筑的风险控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确保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

1 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绿色建筑的施工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风险等级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和模糊性,没有绝对统一的定量指标,因此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的风险等级可充分考虑评价因子和评价等级的不确定性。熵值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法,基于熵权的指标权重赋值方法是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表达和处理的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它能尽量减少个人主观臆断带来的弊端,使评价结果更可信。

1.1 确定评价因素和模糊评价集

通过阅读大量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有关的文献,并结合专家咨询的结果,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技术风险、成本风险、管理风险确定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划分如图1。评价因素集C={C1,C2,…,C13}。本文将风险等级划分为5级,即风险评价集V={低V1,较低V2,中等V3,高V4,很高V5}。

1.2 利用熵权法确定评价因素的权重

按照各个指标因素对危险等级的影响,选取10位权威专家采用5等级标度法分别对13种风险因素赋予各自的风险等级,形成原始评价矩阵A=(aij)13×10为:

说明,绿色建筑的关键因素为,即“绿色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过高”和“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

2 实例研究——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为例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位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东南角,为二类公共建筑。主楼共8层,裙房2层,建筑总高度31.3米,总建筑面积为13380.7m2,建筑占地面积4013m2。该工程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制度,针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关键因素,制定绿色施工方案。行动态管理施工全过程,同时注重各环节的成本控制。另外,还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人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并做好技术、管理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2.1 节材措施

根据施工进度确定材料采购数量及供应方案,尽量在保证正常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不积压库存。选择合适的运料方式,避免材料在运输途中遭到破坏。材料进场后就近卸料,尽量避免二次搬运。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应拆卸方便、周转灵活,同时便于维护,以免耽误工程进度。

2.2 节水措施

按照工程要求的型号、规格选择合适的管路,严防管网和用水器具漏损。工地应安装雨水收集系统和水循环处理装置,将工地废水用于冲洗施工机具、设备和车辆,也可以用于路面防尘降尘、浇灌植物和花草以绿化施工现场。

2.3 节能措施

健全机具设备管理体制,明确机具维修与保养具体要求,确保机械设备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状态不稳定而耽误施工进度。同时,在施工中应优先考虑能耗低的施工工艺。通过以上措施,成功节约了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为购买过高的绿色建筑材料给予了资金上的支持,降低风险。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经验做了较完整的记录,为同类型的绿色施工提供了借鉴。

3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管理的建议

①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按照绿色施工的各项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落实到技术管理、资金管理、现场管理等多项工作中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认真、仔细编写绿色建筑施工现场手册,建立可在全国范围内搜索应用的数据库,形成经验技术等资源的共享,积累绿色建筑施工经验,使施工人员有章可循。②在绿色建筑材料价格过高的大环境下,业主方、施工方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成本预测、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强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管理,通过对绿色施工技术良好的应用,降低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费用,使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成本风险降低。

4 结语

开发绿色建筑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但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绿色建筑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参建主体对绿色建筑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为项目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绿色建筑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采用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进行研究,归纳出13种风险因素,找出了“绿色建材的价格过高”与“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两个最严重的因素,评价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等级属于高风险,通过实例研究归纳总结了应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几点经验。

参考文献:

[1]郭波,龚时雨,谭云涛.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