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幼儿园卫生建议模板(10篇)

时间:2024-04-01 15:11:49

幼儿园卫生建议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1

美化幼儿园环境,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从托班抓起,做好防病治病工作。环境卫生是幼儿园的窗口,必需天天搞,按曰常工作要求做好公共场所、各班级的卫生,做好防蝇、灭蚊、灭鼠等工作,每周卫生大扫除,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并把不够的及时反馈进行改进,搞好本园的环境卫生工作,定期紫外线消毒,确保幼儿有一个安静、健康、卫生的生活学习环境。做好春夏季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按时预防接种,幼儿驱虫等。督促做好日常卫生消毒工作。稳定托班幼儿情绪,从托班做起,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个人卫生习惯,

不挑吃。建立合理的饮食制度和平衡膳食,每学期进行一次营养分析,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营养摄入。定期调换幼儿位置,正确指导幼儿看书、画图画、写字等的良好习惯,保护幼儿视力。

提高保肓员的整体素质,人人都说普通话,从我做起,每半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学习幼儿教育、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卫生保健报等有关卫生保健知识,为加快日常工作的速度,定于五月中旬组织一次保育员竞赛(中、大班保育员给幼儿梳头,小、托班保育员给幼儿穿衣服)。

本学期月工作安排:

2—3月份:(1)全园大扫除,做好开学前的一切卫生消毒工作。(2)、插班生及托班新生体检。(3)测幼儿身高体重。(4)做好日常卫生工作及常见病防治。(5)进一步完善卫生保健制度、膳管会小组人员、卫生检查组人员。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2

区委、区政府4月30日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后,我镇迅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当天下午召开了由镇安委会成员、全体分工镇干、校园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全面部署落实我镇包括校园安全内的安全工作,5月3日下午,又专题召开了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参加的对象为全体党政负责人、村支书、村主任、分工镇干、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部分企业负责人,会上迅速传达了全国综治维稳工作会议及区委、区政府会议精神,通报了我镇各校、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了下一阶段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通过会议精神的贯彻学习,广大干部对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也明显增强。

二是抓防范队伍的快建立

为进一步强化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镇迅速建立了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政法、教育、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按条块建立了专门工作班子,在校园安全方面,实行“一园一组”,明确每个幼儿园都有一名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工镇干、所在村幼儿园园长、村支书、村主任及治保主任人为成员,同时对四所中小学也明确了一名党委成员全过程参与学校安全的管理。在条线安全方面,组建了校车安全,技防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等三个专门工作小组,从而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包保责任体系。

三是抓安全隐患的快排查

对照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我镇会同公安、教育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了安全隐患的大排查,通过细致的排查,主要发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校园保安、门卫责任不落实。全镇现有校、园均无专职保安,中小学、两所中心园有门卫,但年龄都偏大,其中胡庄中心小学还是任课教师兼门卫,三所村幼儿园既无门房又无门卫;二是技防设施不到位。中小学有监控装置,但布点不全,且监控设备质量不高,监控信息保留时间不能达30天以上,五所幼儿园目前还无监控装置,无固定监控设施,无防卫装备,无报警装置;三是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门房对进出人员无盘查和记录,个别学校、幼儿园大门还无法关闭,特别是三个村办幼儿园,安全设置除有大门外,其它什么都没有。四是消防设施不健全。多数校园无消防设施;五是周界报警装置未添置。各校园报警的装置一直未配置。问题的排查为我镇下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供详实的第一资料。

四是抓安全措施快落实

按照区委、区政府“三个三”的总体要求,对照我镇校园安全中排查出的问题,我镇迅速抓整改、抓落实,做到能办的即办,一时难办的加快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安全防范人员配备到位。各学校、幼儿园除了配备专职保安、门卫外,所在村每天必须安排1名人员到幼儿园值勤,充实幼儿园保卫工作,派出所也派出2名辅警到学校、幼儿园门前加强巡逻,5月10日前安全整改期间,派出所将临时增调辅警,加强学校、幼儿园上、放学期间的巡逻。二是网络、制度完善到位。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安全工作的督促、巡查力度,强化镇村干部及校园负责人工作责任。三是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到位。重点是抓好技防、消防设施和防卫器材的添置,加强对接送校车的安全检测等。四是社会矛盾排查处置到位。全面做好社会矛盾的大排查、大调解工作,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精神病等高危人群的防控工作,全面落实重点老户的包保责任。此外,我镇将加大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强化共同维护安全的意识和责任,对每名幼儿家长核发接送证,确保政府、学校、家长三方责任全到位。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3

1 要明确责任,健全网络齐抓共管

幼儿园要牢固树立“让幼儿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理念,牢记自己保教育人的神圣使命,树立精细管理工作观念,从领导、后勤管理人员到保健大夫、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伙房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膳食工作,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阿赫岗位责任。要让幼儿吃好、吃饱,达到食物品种多样、营养均衡。使幼儿在幼儿园一天中保证有足够的营养和身体所需。

要建立健全幼儿膳食管理组织,成立膳食工作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园领导、保健医生、财务人员、炊事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在工作运行中,小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分管园长负责统筹工作,保健医生制定搭配菜谱营养,会计预结算伙食费,炊事员、教师、家长代表随时提出意见与建议。小组应该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或者组织现场研讨等,讨论当月、当季的幼儿伙食质量和伙食费盈亏,确保月度伙食盈亏在2%左右浮动,年度保持收支平衡。

2 严格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膳食安全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幼儿园要始终绷紧幼儿安全这根弦。安全管理从每个细小环节入手,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伙食卫生安全管理进行了细化,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同时,详细制定“购物索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幼儿食堂卫生安全制度”、“餐具卫生消毒制度”、“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幼儿食堂人员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幼儿高质量配餐工作。

要特别加强对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和教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对幼儿园食堂人员的安全教育更要抓紧抓实抓细。对食堂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特别注重专业性教育和培训,定期“请进来”,把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请进来,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制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现场个案指导等,在增强食堂人员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的同时,更好地提高其专业修养。教育、引导家长做好幼儿园外食品卫生安全防范,家园同步、抓好食品安全关。

对进货渠道严格把关。首先,制定了食品采购流程图,有计划地制定好采购计划,做到责任到人,专人负责,特别是食物类物品,多家产品我们要进行层层筛选:首先要保证“三证”(即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证)齐全,然后到生产厂家考察卫生状况,拍下实地生产、销售及实物照片,然后建立《食品进货厂商档案》,再择优订货,并与销售商家相关负责人签订合同,杜绝了伪劣、变质的食品流入幼儿园,确保了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3 提高幼儿食谱制定环节的科学性、专业性

要提高幼儿园保健医的专业化水平,不断丰富其营养科学方面的知识。定期请营养专家从科学的角度对保健大夫和食堂炊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岗位工作能力培训。从幼儿膳食的食物结构、营养构成等,以及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各种食品的功能和品种不同等方面,引导、帮助相关人员要遵循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的不同,制定适合幼儿营养的代量食谱。通过定期召开家委会、伙委会,广泛听取教师、幼儿和家长的意见,尽量增加食谱的花样,保证营养的均衡,做到粗细、甜咸、干稀搭配合理,不断提高幼儿食谱的科学性、专业性。要重视为特殊幼儿制定特殊食谱。特殊幼儿是指患病、有过敏史、体弱的幼儿,这些幼儿因身体原因对某些食物忌口。针对特殊原因,我们制定了病号食谱,家长可根据幼儿的情况提前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幼儿园可根据幼儿病因适当给与照顾。

做好食物贮存环节的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规范要求,由专人负责食品进出仓的登记工作,对食品进出库严格把关,并专人负责食品的验收和取样工作,除了保留幼儿“两餐两点”的熟食品留样外,今年又增加了生食品留样和每天向家长展示幼儿一天的食物样品,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进食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幼儿饮食,真正做到服务于家长,服务于幼儿。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4

1.1 对象

监察对象为本辖区提供幼儿集体用餐的69所民办幼儿园食堂。

1.2 方法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卫生局的《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统一调查表。采用现场询问调查方法,重点调查《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情况、管理制度、硬件设施 、餐具清洗消毒和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等方面。

2 结果

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硬件设施、清洗消毒及食品采购等方面状况较差,见表1。

表169所食堂卫生现状调查结果

3 讨论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区民办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较差,食堂普遍存在无证经营,食堂硬件设施不到位,管理水平低下等情况,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幼儿饮食卫生和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民办幼儿园多为个人投资,经营者为了减少投资成本,对食堂内的基本卫生设施能省则省,能简则简,往往没有达到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就收员开班经营。②近年来,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民办幼教发展迅速,但政府监管和社会服务措施未得到同步发展,教育需求和安全保障成为一对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和完美解决。如对于未达到办证条件的单位,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监督部门只能采取取缔的措施,但大量的生源必须得到安置和解决,两者兼顾一直是困扰教育和食品监管部门的一大难题。③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模式相对落后,主要是以家庭模式为主,办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不强,为了减少投入成本,在食品原料采购方面随意性很强,采购价格低廉、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屡见不鲜,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④民办幼儿园的生源多为外地来沪打工人员的子女和农村小孩,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平时忙于打工,对子女的饮食安全状况不够关注,未对经营者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给违法经营提供了便利。

建议食品监管部门严把许可关。对规模小、安全系数低、无证经营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对要求申办的民办幼托机构严格按照办证要求进行审批,把取得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作为申办幼儿园的前置条件,使其食品加工流程合理、安全、卫生。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不予发证,不可冒侵害幼儿身体健康的危险听之任之发展。

建议日常监督和技术指导同步开展。食品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监督,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幼儿园,严格执法,起到必要的警戒和惩治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督和指导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重视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幼儿园改善环境,提高管理水平,真正起到规范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作用。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5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6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7

时间

地点

会议类别董事会议

主持人XX

参加人员:XX

会议记录XX

一、开董事会会议制度

二、表决通过“神童幼儿园办园章程”

发表人代玉介绍神童幼儿园章程的起草经过的主要内容,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一致表决通过该园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发表人代玉向大会介绍董事候选取人名单,经与人员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下列人员办事董事

1、选举孙明为园务董事长,全票赞成

2、选举孙红为园务副董事长,会票赞成

3、选举代玉园长。

四、听取园长的工作规划与招生工作计划

总目标:深入贯切界首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把幼儿建设成为高起点、高标准的精品园所,幼教行业的品牌,儿童成长的乐园。

幼儿园集团园园长会议记录二

时间:20XX年03月02日

地点:XX

记录人王XX

主持人:王XX

缺席人及原因

出席人姓名:XX

会议内容纪要:XX

具体内容:

王金鑫发言:

贯彻执行园务计划精神,认真学习本园的指导思想,以爱心对待每一位幼儿,同时,全面提高保育质量。为我爱建的品牌形象,做出应有的努力。努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的后勤团队。

王彩华发言:

1、进一步完善卫生检查制度,对保育后勤人员的工作进行细察和整改。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检查到位,指出有据。全园一盘棋,为文明单位锦上添花幼儿园园长会议纪要。

2、配合教师做好家长工作,举办保育员后勤人员如何配合做好家长工作培训班。并且身教重于言教,全面细致的照顾好幼儿,注意幼儿情绪、饮食等情况,来赢得家长的信任。

3、开展节约活动。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以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为荣,积极开展互查互帮,互提醒活动。使保育后勤人员成为节约的带头人。

肖忠慧发言: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8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1-0080-01

【关键词】 环境卫生;学生保健服务;院校,保育

桌椅是幼儿教育机构中保育教育的基本设备,是幼儿身体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桌椅如果不符合幼儿的身体发育情况,会导致幼儿一系列健康问题的产生,如坐椅和桌子高度差与幼儿身高不符合是造成脊柱弯曲异常、近视的因素之一。随着“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机制的形成和推广,我国各地的民办幼儿园在幼儿教育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比重。这些民办幼儿园的配套建设往往以“软件”建设为主,而作为评价幼儿园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的“硬件”配套建设却容易被忽视。为了解民办幼儿园桌椅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和隐患,以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笔者对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桌椅的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分类抽样调查的方法,分别在重庆市主城区抽取一、三级民办幼儿园各2所,二级民办幼儿园4所,对8所幼儿园桌椅卫生状况进行调查。

1.2 方法 采用测量法调查桌椅卫生状况,并观察桌椅的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志、桌椅距离、幼儿坐姿。主要指标包括幼儿身高、桌面高、椅面高、座面宽、座面有效深、椅靠背的斜度、桌椅高差等。采用《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进行评价。

2 结果

见表1。调查显示,椅面普遍偏高。其中一级幼儿园小、中班椅面偏重,偏高最高为8 cm;二级幼儿园小班椅面高合格率为0,椅面偏高1~5 cm;三级幼儿园椅面偏高1~3 cm。椅面有效深度的尺寸拟定随意,有效深度偏深1~3 cm,部分幼儿园大、中、小班都使用同一尺寸的椅面有效深度。桌面普遍偏高,偏高高度为3~8 cm,其中各级幼儿园大、小班的桌面高合格率较低,分别为4.1%和2.9%。桌椅高差参差不齐,一、二、三级逐级降低,但同一级别内,桌椅高差差异很大。桌椅距离都是以正距离为主,为2~10 cm。桌椅技术要求及标志不合格,一、二级幼儿园的桌椅材料为塑料,三级幼儿园以木质材料为主,但是木质桌椅脱漆现象严重,桌椅的棱角锐利,部分椅子接合处露出钉子;桌椅都没有附着永久性标牌、个人专用的标签,更没有附贴幼儿可辨认的图片或名签。

3 讨论与建议

调查表明,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桌椅的卫生状况较差,会对幼儿身体及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桌椅尺寸不适合身体相应部位的大小,会使幼儿产生不适,容易导致疲劳,并不断地挪动身体,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到活动当中;座椅太高会使幼儿坐在椅子上时双脚悬空,上身脊椎失去双脚的支撑,造成脊柱弯曲、含胸驼背;椅面深度过小,会减少支撑面,容易疲劳。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9

二、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确定联系会议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形成综合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镇区要相应建立学前教育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服务。

2、加强对民办托幼园所的积极扶持,引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1)积极探索加强民办托幼园所规范管理的方法。建立幼儿园、托儿所量化管理模式,通过量化管理,提高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办园(所)质量的提升。各镇区要在依法落实扶持民办托幼园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其办园(所)行为,加强保教管理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加强招生、收费管理工作,杜绝违规招生和恶性竞争,以规范化的管理手段促进各类托幼园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2)着力抓好托幼园所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作为辖区学前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辖区内托幼园所把保护婴幼儿的生命、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强化婴幼儿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同时要通过组织各项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意识和管理能力,要积极协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年度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检查工作,并主动与消防、建设等部门建立密切的关系,及时通报安全情况。

(3)积极稳妥地做好托儿所补办开业登记的后续工作。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在开学初,根据《关于做好托儿所补办开业审批登记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教通[*]21号)要求,切实履行对辖区内托儿所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协助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托儿所申领办学许可证;对需关停的托儿所,要监督、落实其在限期内停止招生和办所,并解决好人员的分流问题。同时,要加强托儿所规范管理的宣传力度,借助报纸、电视等媒体,告知家长办规范托儿所的必要性。对于符合条件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托儿所的名单,也要进行登报宣传,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托儿所审批工作更加透明和规范。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办所规范、质量较好的托儿所,为规范托儿所办所行为,提高托儿所保教质量奠定基础。

(二)大力推进等级幼儿园建设,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府[*]132号)中提出的“到2010年,全市等级幼儿园达到20%以上”的要求,结合实际,研制并落实本地区等级幼儿园的创建规划。一方面,要对现有非等级幼儿园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对创建等级幼儿园的指导,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另一方面,严把新办幼儿园的入口关,力求每新办一所幼儿园就增多一所等级幼儿园,为我市学适龄儿童提供更多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三)加强幼师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继续全面启动幼儿园园长(托儿所所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学习方式,满足广大幼儿教师受训的要求。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根据本镇区幼儿园的实际水平,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园长的培训计划,建立由教科文卫办(教办)引领,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幼儿园园长共同参与的教研培训制度,为园长的专业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持,帮助她们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把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中,认真组织幼儿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学历进修,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理论修养与业务素质。要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评估机制,激发幼儿教师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2、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教科研活动。

幼儿园卫生建议例10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