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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的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2 16:05:29

税务管理的方法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1

目前,建筑业施工资质管理越来越规范,办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越来越严格,一些施工企业为收取管理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企业。施工企业向这些施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挂靠方则提供发票交施工企业入账。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管理。

2.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

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建设期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税款的现象大量存在。

3.建筑企业工程款回笼迟缓

造成企业欠税严重建筑企业为了承接施工项目,往往会压低报价,且需垫付大量的资金,而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却迟迟不清算,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问题

(1)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而建设单位经常是先预付工程款,到工程竣工决算时才要求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就将这部分工程款收入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而不及时确认“工程结算收入”造成收入核算反映不真实,迟缴税款。(2)不据实核算工程施工成本。由于建筑业单项工程施工环节众多,而工期往往又很长,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通常会虚增工程成本,加大材料费、人工费及机械费用的支出,从而造成账面亏损,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3)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近几年,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不断上涨,个别工种的人员工资已超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他们个人又不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施工企业会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达到减少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4)实物抵账不入账。工程项目竣工后,有的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就用汽车、货物或房屋抵顶工程款,而建筑企业对这部分抵顶工程款的实物却不作账务处理,从而偷逃税款。(5)以施工劳务名义将工程转包,转移利润。目前,许多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有建筑劳务公司,有的建筑企业利用劳务公司将利润转移。如: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就其劳务分包部分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建筑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建筑施工单位一是在税负(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增加的情况下,避免税务机关对其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转移利润,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入“工程成本”科目,即不增加税负,又达到转移消化企业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

5.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也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不转收入。另外,一些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账凭证,虚增工程成本,造成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6.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未纳入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活跃在城乡承接工程。在建设和承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很少,大部分只有口头协议,基本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处理。上述情况表明,对建筑企业税收的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二、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及途径

1.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税法宣讲大会,并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将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2.实行行业管理,细化工程监督,抽调专门的税务专管员进行管理,不定期下户进行调查,重点检查挂靠和个人承包行为、取得工程收入不开票行为,对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偷税、抗税行为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以点带面,堵塞建筑业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严格执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制度。要求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一月内必须到税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并严格执行。有的纳税人经常是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到税局登记,拖延到要工程款时才到税局登记,造成迟缴税款。

4.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细化开票流程。目前,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控制发票的领购并实行项目登记,就是说即使纳税人有发票但没有登记项目也没法开具发票,实现了“以票管税”从而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堵住了建筑业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从源头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流失。设立转(分)包工程开票流程、预收工程款开票工作流程,外来经营户开票工作流程及相应的台账,实现开票流程公开、透明、细化,大大方便纳税人办理开票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在完善开票流程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和检查力度,扫除建筑业专用发票的推广使用死角,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结算用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及时、有效的掌握项目信息,建委、统计局等部门都要求建筑业报送报表,税务部门可建立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部门配合、职能协作、资源共享,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业工程招标、施工进度、竣工结算等税源信息,从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的现象发生。

6.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工作,抓住建筑业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认真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税款,达到管控税收的目的。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2

(一)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物流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我国物流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税收成本占生产经营成本的很大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但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科学的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收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本质与核心。

(二)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物流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因为只有具备完备的财务制度、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才能为税务管理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流程。在提高税务管理的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也得以提高。

(三)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物流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物流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首先是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企业对国家的优惠政策有了宏观的把握之后,就可以通过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加强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统一税法认识企业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与企业的总体管理目标存在着一致性,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定位也直接关系着税务管理的有效开展。具体来说,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的内容。1.准确纳税。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同时又使企业应享的政策尽享。2.规避税务风险。包括规避处罚风险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两个方面。3.税务筹划。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风险是企业税务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及时搜集税法的相关信息、准确理解税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充分的税务信息搜集渠道势必给企业税务管理造成障碍。对此,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来加强税务信息的搜集与利用。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自身的税务管理机构,在管理自己企业涉税事项的同时,为其他物流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推广开来,物流企业建立行业协会,通过会员之间信息的共享来加强同行业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与税收政策应用,进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走向,争取物流行业发展税收政策支持。

(二)做好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日常管理工作是做好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日常工作做得好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物流企业在开展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时,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税务风险的特征以及现存的内控体系,对税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监督和完善。比如说实行岗位责任制、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等等。企业纳税基础管理主要包含税务等级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多个方面。企业应保证有效的日常税务管理,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做好税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管理涉税凭证以及发票,相关部门进行税务审查时也应该积极配合,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涉税的合法和规范,避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促进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专业化。企业还应该进行税收信息收集整理,并对国家的经济动向以及各种税收政策进行一定的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筹划,并努力获得相关税收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全面把握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控制税务风险,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确保高效地实施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需要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物流企业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物流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这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通晓税收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税收筹划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及组织协调能力。因此,物流企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税务管理岗位工作,充分重视与发挥税务管理人员在税收管理中的决策作用。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国家税法相关的政策及税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对自己从事的专业业务做到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及时更新税务知识,追踪国家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税务管理的中坚力量。必须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同时,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加强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了解税务新知识,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树立全员参与、重视税收成本管理工作的意识。

(四)明确税务管理人员职责,建立激励机制企业税务管理包括企业遵从税法管理和企业税务筹划。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企业职能部门绩效考核通常实施负激励机制,也就是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企业应采取负激励和正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对遵从税法管理实施负激励机制,即对于没有遵守税法,遭受税务机关处罚(滞纳金和罚款等)的,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税务筹划采取正激励机制,即对于企业任何一个新上项目或新签合同,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要能够提供一个最差方案和一个最优方案,就要按两个方案节税差额的一定比例来激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于这笔费用的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是一次性的,而受益是长期的。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税务风险。

(五)关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管理纳税筹划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心。税收筹划管理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以规避涉税风险,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决策与经营活动安排。税收筹划的实质是节税管理,降低企业税金成本,获取纳税收益。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包括:企业科学纳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企业年度纳税计划的制订、企业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就需要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要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对企业内部事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实现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因此,要赋予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参与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使其洞察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如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然后根据不同的经营活动特点、合同签订内容去与现行税法衔接,按项目管理予以分析确定。企业投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地区、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所存在的税收负担差异,争取获得税收优惠;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合理选用筹资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通过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和坏账处理中的会计处理,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应权衡利弊,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充分利用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合理缴纳税款,以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支出。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

(六)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税务风险是纳税主体的税收风险,即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将导致企业多缴、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引发补税、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中国经济的变革、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物流企业面临的税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不得不面对更多、更复杂的税务风险,企业自身制度、流程、会计核算方法及经营方式缺陷等不完善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税务风险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来自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物流企业应制定税务管理风险控制流程,按照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则,在整体管理税务控制体系内制定好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设置好税务风险控制点,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要事前做好分析预测、事中做好识别,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并做到跟踪监控好税务风险。物流企业应该积极防范税务风险,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加强内部稽核管理,完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对于税收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企业没有按规定程序处理涉税业务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乃至遭受处罚的例子很多。对此,物流企业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认知、落实新规定。除此之外,对于新税法、新信息,还要与行业协会成员和中介机构多沟通,保证动态地掌握国家相关政策,防范风险于未然。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3

近代,严复在《原富》中提出赋税收入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这些朴素的思想不仅蕴含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也体现着税收的经济实质。在现代的学者中,如王勋、王晓非2004年提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征管效率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关系。同年,苏毓敏认为税收管理与服务其实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启动,主要是为了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税务服务由纳税人启动,主要是为满足纳税人的特定需要。但是税收管理与服务也具有很强的融合性,税务服务活动中也包含着税收管理的内容。2005年,马国强从税收遵从理论出发,阐述了税务服务存在的原因,即税务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认为税务服务只是税收管理的一部分内容,税收管理除包括提供税务服务外,还包括实施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不能把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作为税务服务。2006年,李林军从英国国内收入局引入客户关系管理理念改进纳税服务的实例中得出:管理与服务的概念有宏观和微观、广义与狭义、抽象与具体之分。他从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的“三次变脸”,即税收管理与服务走出了一条“马鞍型”变化的轨迹中汲取经验,得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管理与服务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就要走管理与服务并重之路。同年,王蕾指出,服务和管理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税收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广东商学院教授于海峰在广州市地税局召开的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强调,税务行政执法本身也是纳税服务的过程。暨南大学财税系教授沈肇章认为,纳税服务的内涵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行使税收管理权,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最好保护。中山大学杨卫华教授说,税务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所以在税收分配过程当中,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征税的过程是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统一的过程,管理与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2009年,霍志远、刘蕾从管理的宗旨、管理的过程和管理的内容三方面阐述了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并强调管理就是服务是一种理念,不是简单概念上的等同。管理与服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的两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做好服务。

二、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

税务管理,通常又称为税收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行政执法管理和税收司法管理。本文所论述的税收管理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即广义的税收征管,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税务服务,又称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为指导、帮助和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服务。它既包括税收机关提供的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乃至纳税人的自我服务。狭义的纳税服务则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本文关注的重点是狭义的纳税服务,即纳税服务的主体限定为税务机关。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的概念中,可以发现税务管理和服务是税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税务管理中蕴含着税务服务的内容,管理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而税务服务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它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由此可见,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服务对加强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遵从理论,已经为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定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由此也引发了西方国家的重大税务行政改革。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或税收遵从成本)。换言之,税务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及奉行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间接地影响着征税效率。鉴此,当今世界,凡是实行由纳税人“自核制”(Selfassessment)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使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达到最大化,税务管理当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

三、中国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历史考察

(一)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恢复生产,繁荣经济,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政府直接掌控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明确处于“管理命令型”的地位。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模式也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在这种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特点就表现为:一是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税款的缴纳入库等本应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纳税事宜,都由税务人员包办代替。二是税务机关遵循监督打击的思想为主。在征管过程中,几乎对所有纳税人,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总是制定各种规定和措施来防范纳税人偷逃税。这种重征管轻服务甚至无服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组织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纳税人对自己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税务机关越俎代庖、大包大揽的方式就更容易滋生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体制逐渐暴露出弊端,影响着中国加入全球化大潮的进程,中国“入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的入世之路充满了艰辛,可以说是黑发人等成白发人的过程。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中国当时包括征管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无法和国际接轨。因此,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提出并确立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政府职能也相应地转变,即政府应该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揽格局中走出来,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宏观管理的职能。同时,在税收征管模式上也要变监督打击为管理服务,以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中国“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并在1996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在这个时期,中国的纳税服务的内容非常单一,仅限于税法宣传方面,其立足点在于让纳税人知道应该怎么纳税、纳多少税、什么时间纳税等等。1997年,中国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标志是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该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纳税服务”正式规范到税收征管中,从而推动了纳税服务的进展。全国税务机关设置了大量的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咨询、发票领购等事项提供服务,让纳税人体会到了便利。但是中国把纳税服务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是2001年5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新《征管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也作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的规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管理司下设了纳税服务处,这是中国第一个专司纳税服务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表明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一项行政管理工作。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列举,并用专门的章节对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考核与监督进行了规定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税收工作的重心向纳税服务倾斜,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2007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是新时期中国提出的最新服务理念。

四、对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再认识

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和其在中国税务实践活动中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税务管理与服务是矛盾的两方面:一是两者既相互对立,各自包含不同的内容和特征。从税收法律关系看,税务管理是税法赋予征税人即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的权利,也就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的义务;而税务服务则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两者又相互统一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全过程。换句话说,只有严格管理,才能有效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规范征纳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收服务经济的目的;只有严格管理,才能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可见服务是通过管理实现的,服务是管理的目的。当然,在做好管理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满意,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反过来又为进一步的高效服务创造条件,二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对此,笔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当前中国处理税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提出几点建议:

(一)纳税服务的实质改进———依法确立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定了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税收不受侵犯。除日本的《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犯则取缔法》等都由国会颁布实施外,其他许多国家也很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诸如法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没有法律依据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美国还为纳税人详细说明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应享有的权利,并以手册的形式提供给纳税人。在英国,纳税人有权要求国内收入局办事公正、提供帮助、高效服务、严于律己等。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法律贯穿于纳税人税收经济生活的始终。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期望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订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进行依法监督。

(二)纳税服务的深层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4

第二条集贸市场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相对集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经营各类商品、货物的开放市场、封闭市场、固定市场、临时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有形市场以及以自购、租赁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商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集贸市场的开办主体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税,、公正执法,保护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集贸市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税务人员有依法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地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为集贸市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国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排除市场税收征管中的各种干扰,及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类企业协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第九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十条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和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必须在市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内拥有分支机构,应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核算,并分别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或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以各摊点为单位,分别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换验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季节性集贸市场和定期经营的集贸市场内固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地点的,预计持续经营超过30天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固定经营地点的或有固定经营地点,持续经营达不到以上天数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并且停业时间在15日以上的,可在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停业。地方税务机关在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后,应当予以办理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内,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相应调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定额。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封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歇业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歇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凡在集贸市场内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应从高核定应纳税额征收。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记账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也可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定期定额纳税人购买、使用发票的应与其核定税收定额相结合;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的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对集贸市场中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或应税收入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纳入正常管理,继续提供各项纳税服务。

第二十条对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申报纳税。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简易申报方式按期缴清核定税款的,即视为已申报缴纳;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纳税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纳税定额。

第二十一条对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纳税定额、办理停歇业、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等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款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集贸市场内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和税源情况确定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征管形式。对规模较大的市场可实行设专门机构征收管理,实行划片分区管理,责任到人;对规模较小的市场可实行设组或双人上岗征收管理;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市场可实行巡回征收管理;对农村偏远的、较小的市场可实行专人征收管理或委托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市场税收征管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各类集贸市场的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具体确定对各类集贸市场征管的作息时间和对市场纳税人税收控管征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控管方式的不同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建账核算的实行查账征收;对经批准设置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核算的实行查账定率征收;对经批准不建账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经批准使用税控装置的实行核卡征收;对临时经营纳税人实行查实或查验征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对集贸市场内月应纳税额较少、收入相对稳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税源大小和业户控管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行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合并缴纳税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采取下列征管措施:

对建账不实,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当期应缴税款。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市场主体签定经营房屋、摊位买卖合同的或长期租赁合同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能有效控制的,可在合同期限内实行按月定额征收。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其他纳税人,应分别实行按天或按次征收管理。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商品、货物进场登记、评估预征、质押担保,提供押金或担保人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严格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各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得积压、占用、转借、挪用税款。

第二十八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届满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货、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三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电脑核定纳税人定额方法,推广多元化申报和税控收款机刷卡等申报方式,采取使用银行支票、电子卡、电子结算、银税一体等方式缴纳税款,尽可能减少现金收缴。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行使税务检查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统一的检查通知书;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等调查手段获取检查资料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包括为纳税人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妨碍税务征收、管理、检查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税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种、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擅自在集贸市场征收地方税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集贸市场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人员按简易程序当场直接处罚;对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上*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上*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所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对纳税人*0元以上的罚款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集贸市场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集贸市场内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种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5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侧重于税收征管角度的研究,人们也一般认为税务管理是政府的事情。实际上,税务管理对于企业也同样重要。企业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行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和效率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我国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管理整体水平较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税收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并且是一种高风险和高弹性的成本,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并且需要控制和管理。根据毕马威财务税收服务集团2003年通过互联网在全球的一项调查称:税收会抵减公司收入,会使费用项目膨胀以至侵蚀1/3的公司利润。在我国,税收费用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很高。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效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最本质、最核心的作用。

(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就是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业务处理能力的增强,提高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同时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企业可以迅速掌握、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四)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企业涉税风险主要有税款负担风险、税收违法风险、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不仅导致企业税收成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威胁着企业的声誉和生存发展。通过企业税务管理,对涉税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务问题和后果进行谋划、分析、评估、处理等组织及协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二、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现状

(一)企业税务管理意识差,整体水平较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由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税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处于空白状态。在财政部开始实施“利改税”以后,企业经营开始涉及税收问题。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学术界一直侧重于税收征管角度的研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的较少,企业税务管理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企业忽视税务管理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认为税务事项简单,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事宜,更别说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因此职责相对淡化;另一方面企业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停留在被动执行税法规定的水平上,而自己无所作为。管理者对自身及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不重视,税务信息相对屏蔽。还有一部分企业则无视税法尊严,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也有少部分企业已初步形成税务管理意识,但总体管理水平较低。

(二)对企业税务管理认识不全面。一方面很多企业模糊了企业税务管理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界限,把企业税务筹划等同于企业税务管理,认为只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能搞好税务管理工作。实际上企业税务筹划只是企业税务管理活动中的一个方面、一个环节。虽然税务筹划是税务管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它注重的仍然是技巧和方法层面,不足以包括企业税务管理的全部;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企业税务管理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事后管理,因此存在轻事前管理、重事后攻关的现象,没有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税务管理。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体系的完善,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复杂,单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税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动态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及变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用国家政策更好地指导企业。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税务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提交税务分析报告。

(二)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我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在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培训的同时,对高层和员工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三)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四)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充分发挥纳税筹划作用,力争使公司的各项涉税业务能做到未雨绸缪,确保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受损失。

一般而言,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同一国家的税收法规、财会制度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如不同税种的纳税筹划,不同经济行为的纳税筹划。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争取涉税零风险,制定周密慎重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忌为盲目节税而把企业置于巨大的税务风险之下,否则不仅会丧失纳税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

(五)强化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积极规避和防范税务风险。企业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但是,风险并不可怕,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该积极地应对和防范涉税风险,力求把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或是从根本上预防涉税风险的发生。一方面规范企业涉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规范企业涉税行为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根本所在。一般来说,企业涉税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因此,侧重对这几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稽核管理,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完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体制。注重收集行业参考数据信息,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分析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资料隐含的税务风险,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而不是把税务内部审计与自查工作交由税务部分去做。税务内控系统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等制度,纳税事项由专门的办税人员处理,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纳税资料都应该经过复核人员的专业分析和复核,规模稍大、比较复杂的业务的涉税事项要由素质较高的税务管理人员审批等等,这样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税务行为,从而防范税务风险的产生。

(六)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税收体系不够完善,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很模糊。因此,在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时,税务管理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在整个企业税务管理中起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内部的运作和职能分工以及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透彻地领悟税收政策的含义,以便更好地指导日常的税务活动,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就可以“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程序找到正确的人”;同时,通过透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状况,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家贵.企业税务管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任寿根.企业税收成本极小化、企业税务管理与政府态度.涉外税务,2006.1.

[3]吴玉蓉.浅析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管理与财富,2008.12.

[4]刘贤志,周明刚.论企业税务管理.冶金会计,2001.11.

[5]李国华.纳税遵从观下对企业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财政监督,2008.10.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6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事变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制度,扩大税务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7

(二)税务筹划与管理相混淆。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时,将税务筹划与税务管理相混淆,税务筹划只是税务管理中的一个环节。企业将税务筹划当做是税务管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并没有完成税务管理,这就忽视了税务管理所具有的协调及预测作用,只是将某个方面的税收降低,却并没有整体的减少企业的税收。

(三)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不高。企业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没有将税务管理提升到一定的地位,对税务管理的意识非常淡薄,总是想尽方法的晚交税,少交税,将纳税当做是企业的负担。这样就增大了企业税务风险,如果经历税务稽查,企业的名誉形象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会令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税务管理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我国企业虽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体系,但用于构建适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税务战略和管理体系还尚未到普遍重视。近年来,一些企业已经注意高效率、专业化的企业税务管理体系是确保企业战略成功的关键,企业税务管理应该和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相互契合,在降低税收的成本的基础上,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提高财务业绩,并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提供支持。

二、税务创新策略及分析

(一)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就是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管理的其他活动都是为了税务筹划能够更好的完成。税务筹划是事前的行为,税务筹划的本身具有预见性以及长期性的,但是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发生新的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防范以及避免风险,争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税务筹划要合法合理。企业的税务筹划决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合法。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对税法以及税收相关的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在合法的前提下设计税务筹划的方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所有的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税务筹划同样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企业带去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税务筹划也需要费用。税务筹划可以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同时,税务筹划也需要企业支付与之相关的费用。企业在聘请相关机构或自己组织人员进行税务筹划时都会产生一定费用。企业的税务筹划应该是在多种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交税最少的方案未必会是最优的方案,这种方案也可能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总体降低。

(二)加强税务管理。

1.建立完善的体系,聘请有经验的税务顾问,成立管理部门。在税务系统越来越复杂,税法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单独依靠会计是不能完成企业的税务管理的需求的。税务系统越来越复杂,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这就需要企业向有关的税务中介部门进行请教,税务中介部门对于税收政策的把握非常准确,对于收税的经验较丰富,能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聘请这些专业的人员作为企业的税务咨询,能够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的水平。企业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聘请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防范和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2.企业建立自查的制度。企业应建立自查的制度以及成立自查的机构,定期的对企业的纳税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肖解决问题,将企业的税务风险降低。同时,企业对税务计算的方面也要了解,检查在计算时是否存在错误的情况。另外,企业的税务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异常也需要检查。自查的意义是使企业能够及时发现税务管理中的问题肖解决这些问题,降低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8

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①]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二)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1、初步建立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后,国家和各地方又相继制定了与征管法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大体形成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龙头”和“母法”,以税收征收管理各专门法和单行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表现在:第一,税收征管综合性方面,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3年)、《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第二,税收征管体制方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1996年)等。第三,税务管理方面,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等。第四,税款征收方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年)、《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1998年)等。第五,税务稽查和税务行政处罚方面,除了国家制定的《行政处罚法》(1996年),还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稽查工件报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等。第六,税务争议的解决方面,除了国家制定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还专门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等。第七,税务方面,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等。第八,打击税收犯罪方面,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中专门涉及税收犯罪的就有14个条文,并在第三章第六节中单独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等。

2、统一了内外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应本法。”从而使我国此前内外有别的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了统一,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等少数实体税种现在依然实行的内外两套税法,在税收程序法上率先实现了“国民待遇”。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尽快同国际接轨。

3、明确了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有关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是税权和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集中统一的税收立法权体制。

4、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根据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征管法》设定了必要的税务行政执法权。表现在:第一,

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第二,将出境人员清缴税款制度扩大到适用各种税。第三,明确了税务检查权的范围等。

5、建立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并对征税权的委托作出严格限制。强调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等。

6、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也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第一,规定了税款延期缴纳制度。第二,建立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第三,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间。第四,赋予了纳税人对复议的选择权等。

7、建立了税收法律责任制度。《征管法》和《刑法》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武器。

8、确立了税务制度。

(三)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在我国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92年颁布的,距今已8年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也出现了机构分设、税制简化等新情况、新形势,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加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综合性的税收程序法典,它不可能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目前有关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等的规定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仅法律效力不高,内容也不规范。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门的《税收征管体制法》、《税务稽查法》、《税务法》、《发票管理法》、《税务争议救济法》等。

2、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税务管理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表现在:第一,税务登记在法律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不少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第二,税务登记与纳税人银行存款之间衔接不够,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存款,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应税经营情况。第三,现有的发票管理规范不够健全,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措施尚待完善。第四,纳税申报的期限、方式、作法、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实践中零申报、负申报增多;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等。

3、税收征管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现行征管法未明确税收优先原则,致使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中国家税款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制定相应的税收对策和征管制度;应对税控装置的推行和使用作出规定;现行滞纳金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需要重新考量等。

4、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执法不够规范、有力和完善。表现在:第一,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二,税务检查效力不强,没有对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税务稽查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三,税收征管中与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不健全,尚未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尤其是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5、未明确、全面规定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中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6、法律责任不够严密、完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幅度过大,没有规定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重要的征管法律规范没有“制裁”部分,税收征管实践中不少法律规定难以落到实处等。

7、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现行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会计法等,现行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相衔接。例如,一些税务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需要明确;征管法中的偷税概念与刑法中的规定存在差异,需要修改等。

8、税务争议的救济和司法保障需要加强和改善。一方面,现行征管法给纳税人提供解决税务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不够完善,影响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执法手段,没有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法庭等税务司法保障机关,税务执法手段的刚性不强等。

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原则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现行征管法立法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税制日益完善,税收征管改革也在深化;依法治税正在积极推进,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新形势等。因此,为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1、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保障新税制有效实施的需要。1994年,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的大规模、全方位的工商税制改革,调整、规范了税制结构,初步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既自成体系又有机结合,符合国际惯例的复合税制体系。但现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是在税制改革前制定的,难以适应新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例如,征管法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2、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强化税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正在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但征管法却与征管改革存在“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征管改革的一些成果在征管法上得不到体现,找不到依据,致使其难以迅速推广和普及,如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电子申报等;另一方面,征管法的有些规定不够科学、合理,与征管改革的基本精神明显相悖,如征管法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不利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因此,必须尽快改变征管法落后于征管实践的状况。

3、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广大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税务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种类、标准、实施处罚的法定程序等,进行清理和修改,以改进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入世后,大量外资企业将在更广泛的领域进入我国,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资本、技术、人员交流将更为广泛,现行针对跨国企业和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征管将面临巨大挑战,我们必须研究改进和加强对跨国公司以及我国海外投资税收征管的法律对策。

(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和有关实际部门正在修改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我们认

为,为了建立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征管法体系,在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时,应重新认识并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征管原则。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与税收史上的“无代表则无课税”思潮和“议会保留”密切相关。税收法定主义具体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可见依法征管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内容,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②]坚持依法征管原则,要求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则必须由国家的法律加以确定,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立法层次。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征纳程序必须在法律上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这是依法治税方针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税收征管行为的法治化,减少税务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效率原则。税收征管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只有尽量降低征收成本,才能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充分实现税收功能。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要求国家征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最小。税收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征收费用,即征税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因纳税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务费、纳税申报的交通费等。坚持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要求我们在建构税收征管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税收征管程序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第二,有关制度和模式的设计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情况。例如,纳税申报就应允许采用实地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多种方式。第三,按照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要求,建立反映税收征管客观规律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现代税收征管制度。第四,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要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用法律手段推动征管方式从传统的人海战术、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方式转变。为此,要大力实施科技兴税战略,在增值税征管中积极推行“金税工程”。

3、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是在法律活动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实现法治而必然提出的要求。它使程序法从仅仅作为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地位中摆脱出来,赋予法律活动作为“过程”本身也同样具有独立价值。程序正义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当事人在程序活动中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程序应当是在公开、公正、理性和效率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才能鼓励当事人积极和“富有意义地”参与程序中的对话、选择和妥协。[③]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税收程序法,但现行《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不仅数量少、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程序缺乏规定,使纳税人在纳税和税务争议中无所适从,增加了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依据程序正义原则,在税收征管中,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说理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等,完善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争议救济等程序。

4、强化税务机关执法权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重原则。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税收征管权是公法上的一种权力。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税务执法权必须具有较强的刚性和约束力。现行征管法在税收征管权的规定上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过窄,对银行等部门不履行协助义务缺少处罚手段等。因此,加强征管权力,深化税收基础管理,对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中的一方主体,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规定的不多,重视的不够。随着民主、法治、人权运动的发展,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从根本上说,纳税人是税收的源泉,保护纳税人也就是保护税源。因此,我们应当在征管法中确立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税务法律政策的知情权,接受服务权,争议救济权,保密权,赔偿权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建立税务执法责任制度,增强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税收征管法应在强化税务机关征管权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为征纳双方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5、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原则。目前,经济全球化、法治化正在深入发展,各国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也在相互借鉴、合作和融合,我国不久将加入WTO,因此,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快法律改革的进程,在享有入世带来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诺”。在税收领域,除了要继续完善税制外,应加速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国际化改革的步伐。第一,规范税收征管程序。要推行专业化征管,健全纳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税务稽查,扩大税务等。第二,加强税收征管科技化建设。要加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逐步建立网上征税系统,探索和建立反跨国偷税、避税的手段和机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第三,增强税收法律的透明度,完善税务争议的解决制度。要在提高、统一税收征管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税收法规公告制度;加大税收法律统一实施的力度,切实解决税收执法中收“人情税”、“关系税”或收“过头税”的问题;为税务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对税务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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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税收征管立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符合的税收征管法体系

(一)税收征管法体系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或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从广义上、实质意义上理解的税收征管法,是与规定税收实体内容的各税种法相对称的税收程序法。狭义上、形式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是指1992年9月4日颁布、并于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各种类别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⑤]当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加速建立并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税收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二)税收征管法体系的构成和内容。

从纵向上看,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它们是与税收征管立法权相对应的,包括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最高渊源是宪法中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税收基本法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作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定的税收“母法”,其中有关税权划分、税务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税收征管体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基本原则和程序等规定,是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是对有关税收征管中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做出全面规定的税收征管综合法,是规范税收征纳程序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税收征管法规和规章,或是对税收征管法律中的规定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或是对征管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规定,在征管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从横向上看,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由调整不同种类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它分为税收征

管体制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争议救济法等。税收征管体制法规定的是税收征管权的设定和划分、税收征管体制、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权和管辖范围等,它在税收征管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纳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税务、税务监督等,是税收征管法体系的主干,居于主体地位。税务争议救济法是为税收征管中因有关税款征收、税务管理、行政处罚等而产生的争议提供救济手段的规定,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惩治涉税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等,在税收征管法体系中居于保障地位。

(三)建立税收征管法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1、提高立法规格,增强征管法效力。我国现行征管法中,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只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等少数法规,其他大量的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现行征管立法效力过低,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法治化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税法的贯彻执行。我们认为,税收征管法是程序性法律,应有较高的立法层次,税收征管综合法和专门法原则上都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能对征管法的规定予以解释、补充和具体化。

2、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征管法是税收征纳活动的操作规程,因此,征管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严谨,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要提高立法技术,改变目前征管立法中存在的概念不明确,用语不规范,结构散乱的问题。

3、修改和补充并用,适当注意法的前瞻性。对现行征管法中已有规定但不够完善的,及时进行修改;对征管实践中已经出现但缺乏规定的,应建立并补充进来,减少法律的空白点。要结合征管改革实践,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适当提高立法的前瞻性,以增强征管法的稳定性。

4、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提高征管法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不仅要注意与各实体税法的衔接,特别是在税务稽查、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中,要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衔接好,尽量消除法律冲突,增强税收征管法体系自身的协调统一性。

四、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内容

(一)税收征管体制法律制度。

1、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税收征管体制法,有关这方面内容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政府组织法、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我国早在1959年就由前政务院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因此,抓紧制定税收征管体制法,填补在这一领域立法的空白,就成为一项紧迫的税收立法任务。在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法律制度时,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修改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有关税收征管体制的内容补充进去;第二,制定《税收基本法》,统一规定这方面的问题;第三,制定单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法》,专门规定税收征管体制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种方案现实可行性较强,立法难度不大,但这是一种短期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种方案的优点是把税收征管体制立法与整个税收立法综合考虑,但由于税收基本法涉及的问题很多,税收基本法难以在近期通过。第三种方案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它能把税收征管体制问题集中在一部法律中规定,既有权威性又有可操作性。

2、根据2000年3 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有关税收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据此,税收征管基本制度应以法律来规定,这有利于统一执法,增强税法的刚性。但地方可就税收征管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在局部地区开征的地方税制定实施办法,以增强征管法的适应性。

3、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明确国税、地税机构设置的区域、级别和权限。需要指出的是,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如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批准机关的特别决定,一般应视同其隶属机关的内设机构,这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对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的税收征管权作出明确划分。为了避免重复征管、执法不公,要对国税、地税的管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赋予税务机关有限的联合或委托征管权,以解决国、地税共管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

(二)税务管理法律制度。

1、扩大税务登记的范围。根据现行征管法第9条的规定,税务登记只限于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国务院至今未做出规定。近年来,我国纳税人性质和税源发生了很大变化,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量存在,且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因此,应扩大税务登记范围,将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部分纳税人也纳入登记范围,可以考虑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对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

2、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上的配合。目前的税务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前提的,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多于税务登记的户数。解决这一问题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将税务登记与纳税人识别号区分成两种制度,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到税务机关领取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予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可以有所变动,纳税人识别号则终生不变。第二,应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完营业执照后,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三,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3、将税务登记与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衔接起来。当前,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的现象非常普遍。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不仅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修改征管法时,应建立税务和银行账户联合登记制度,规定纳税人需凭税务登记证件方可向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并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同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应予配合。

4、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控管纳税人的基本手段,管发票就是管税。现有的发票管理规范不够健全、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第一,在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第二,发票管理应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布的,法律效力低;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是在新税制实施前颁布的,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缺乏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鉴于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它与账薄、凭证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我们认为应单独制定一部发票管理法。第三,加大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运用发票管理手段,制裁税收违法行为,规定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推广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国外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方便税源监控,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建议在征管法中规定国家逐步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有义务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6、完善纳税申报。第一,明确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第二,增加申报方式,允许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合理安排申报期限。我国各实体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都在次月10日前,但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申报期限往往集中在8、9、10这三天,给税务管理带来不便。因此,征管法应对纳税申报时间作出原则规定,并授权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税款征收法律制度。

1、确立税收优先原则和税收承继制度。第一,国家税收作为公法上的债权,应享有优先于私法上普通债权的一般优先权,这是各国法律的通行规则。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法律中也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这一重要原则缺乏规定。现实经济生活中,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征管法中应确立国家税收优先原则,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二,为了防止企业重组中规避纳税,应建立税收承继制度,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欠缴税款较多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对于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或者以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完善滞纳金。第一,正确认识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应遵循债的一般原理。根据民法原理,返还债务时除了偿还债的本身外,还应返还债的孳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税款所有权已转归国家;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相当于占用了国家资金,除依法补缴税款外,还应加收占用税款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对于纳税人偷逃税款,其制裁措施应通过实施罚款等处罚手段,而不应再同时处以相当于处罚性质的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应定位于补偿性质的地位,兼具适当的处罚性质。第二,合理确定滞纳金比例。现行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当于年息73%,执行中纳税人难以承担,税务机关实际上也收不上来。依据滞纳金的补偿性质,滞纳金比例以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比较合理。据此,我们认为滞纳金可规定为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18.25%。第三,现行征管法第40条未明确规定对偷税行为在追缴税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修改征管法时应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3、扩大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和范围。现行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范围过于狭窄。为了发挥税收强制执行的震慑力,应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扩大到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并规定现金和有价证券也在查封、扣押之列,这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但范围和对象扩大后,有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要经过较高级别的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从严控制延期纳税。现行征管法对延期纳税的适用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也过宽,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延期纳税实际上往往转化为欠税。修改时,应从提高延期纳税的条件和审批权限上来从严控制,即纳税人必须在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需经省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

5、完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为了有效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应增加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税务稽查法律制度。

1、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新的征管模式推行后,稽查已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我国现行征管法只规定了税务检查,没有提到税务稽查,其概念和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不利于稽查工作的开展。依据征管法的规定,我们认为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其目的是监督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无实施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稽查则不仅包括上述活动,而且还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即除了行使检查权外,还行使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将税务检查权和处罚权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稽查机构)行使,使稽查工作具有连续性、系统性,有利于提高稽查效率。

2、扩大税务检查的适用范围,增大检查权的刚性。第一,目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财务核算场所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现行征管法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入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被拒之于财务核算场所之外的现象时有发生。应赋予税务机关有权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核算场所,检查有关纳税资料。第二,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经常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待税务机关查清后,纳税人已经预先将财产转移、隐匿,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根据现行的征管法,税务机关只能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才能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应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三,现行征管法对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没有规定制裁措施,使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应依法接受、协助税务检查的义务很难落到实处。应增加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处罚。第四,为了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提供必要的手段,解决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应赋予税务机关搜查权。

3、对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执法活动,直接涉及到相对人的权益,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做到依法行政。现行征管法对税务检查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只有表明身分这一项内容。修改征管法时,应按照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的原则,将税务稽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程序规则上升到法律,明确规定查处税收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取意见(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建立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回避、调查与审查分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

4、根据当前税务机关机构设置的现状,对各种级别和类型的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对税务法规、规章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进行清理;鉴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税务执法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

(五

)税收征管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偷税的概念及其法律责任。现行征管法关于偷税手段的规定与新刑法偷税罪中的规定不一致,修改征管法时,应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规定为偷税手段。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时,应追缴滞纳金。

2、增加罚款处罚下限的规定。现行征管法规定,对偷、欠、抗、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偷逃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没有处罚下限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少部分税务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提供了方便,影响了税法的刚性。据统计,在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中,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处罚率过低。因此,修改征管法时,应对罚款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区分较轻、较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为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税收工作方针,发扬“铁面无私、铁石心肠、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提供法律保障。

3、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现行征管法第47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这样规定,一是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二是没有明确纳税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纳税义务。修改时应对扣缴义务人增加规定处以罚款等法律责任,并明确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4、增加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处罚规定。现行征管法尽管赋予了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缴纳税人银行存款的权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些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的甚至帮助纳税人转移资金的现象突出。为了加大银行等单位的协税护税力度,征管法有必要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等法律责任。

5、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导致其计税依据虚假等违法行为,分别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税制正在日益健全,税法越来越专门化、精细化,“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方式也在逐步推行。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扩大税务范围,规范税务行为,培育税务市场,是实行税收征管公开化、社会化,促使税收征纳关系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迫切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税务立法,日本有1942年《税务大法》、1951年《税理大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也有相应的税务法,为税务的法治化提供了保障。我国的税务立法十分滞后,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只在个别条文规定了税务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试行办法》仅仅是个部门规章,并且停留在“试行”阶段。因此,应尽快制定税务法,对税务的宗旨、原则、业务范围、师资格的取得、机构的设置、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具体规定。根据业务的特点,建立师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建立税务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无偿税务服务等。

(七)税务监督法律制度。

1、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片面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忽视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以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执法、有税不征、变通税收政策等侵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务执法力度的同时,需要加强税务监督法律制度建设,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侵犯群众利益。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一种主要的监督形式。修改征管法时,应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实行税收执法回避制度等。

3、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在法律上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种类、构成、处分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等税收执法责任体系。要通过执法检查、廉政建设等多种形式,严格执法督查,确保各项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八)税务争议救济法律制度。

1、税务争议救济法律制度,是指为在因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提供救济途径的法律制度,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完善税务救济法律制度,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修改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提起条件。根据现行征管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因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够合理:第一,税务机关拥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权,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来迫使其缴纳税款,没有必要用限制诉权的方式来收缴税款。第二,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的确有违法或不当之处,而当事人又因税务机关征税过多而无力缴纳,或因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此时,当事人既不能申请复议又不能直接申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将得不到审查,当事人所受的不法侵害也无处寻求救济。这显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变相剥夺,与行政救济的初衷相悖。

3、取消在复议和诉讼期间税务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可见,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但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应停止执行。我们认为,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作出的处罚行为与其他处罚行为相比并无多大特殊性,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理由不够充分。

4、延长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仅为15日。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在如此短的期限内难以及时提起诉讼,常常因程序上的原因而使自己的诉权得不到保障。

(九)惩治涉税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

由于税收直接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处于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加上征管工作中的某些漏洞,我国偷税、抗税、骗税、利用发票犯罪等各种涉税犯罪依然十分严重。税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

技术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也越来越健全和复杂,因此,为了有效地惩治涉税犯罪,必须对我国现行办理税务犯罪案件的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司法制度。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税务警察体制,一种是意大利、俄罗斯的独立税务警察体制,另一种是德国、荷兰等国家的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体制,他们在打击税务犯罪中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确立了在海关内部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为打击走私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等国家的税务警察体制,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的税务警察。因此,建议在修改征管法时,明确规定税务警察机构在侦查涉税犯罪案件时,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能。同时,为了提高办理涉税犯罪案件起诉、审判的效率和水平,也可考虑在检察院和法院内部设立税务检察室、税务法庭。

    注释:

[①] 金人庆,《人民日报》,2000年4月20日。

[②]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尽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歧义。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9

一、对企业税务会计的认识

(一)以税收规定为依据,在税法的约束下操作

对于财务会计,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当财务会计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进行调整。

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财务会计只能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但企业税务会计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必须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对企业税务会计内容的理解

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1.流转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分析;4.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事项;5.税务筹划工作,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三)税务会计工作需加强税收法治化建设

税务会计的产生对企业管理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法治化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近些年在煤炭公司的工作实践中,经历过多次煤炭行业的稽查,深深地体会到税收法治化的重要性,平时工作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公司遭受大的损失,尤其是在平时日常工作中就能做细,使之合法化并足以应对税务稽查的事项。

(四)开展税务会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专业性人才

企业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一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具有丰富的会计理论、税法理论以及法律理论的专业性人才,并对财务人员、涉税人员以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过多次税务机关的稽查之后,公司意识到企业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设立了税务会计岗位,并多次组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选拔符合公司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合理进行企业税务筹划

(一)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

1.收入确认时间的税务筹划。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销售收入的确认既影响流转税也影响所得税,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选择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适时地采用预收煤款、按运煤进度付款等结算方式,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地归属所得年度,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从而降低公司的税负。

2.费用扣除的税务筹划。费用列支的多少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列足费用,并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企业所得税。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中,选择适用的折旧计提方法,按规定提足各项资产的折旧,并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3.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存货计价方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价方法。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就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应立足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

例如公司采购的煤炭中,煤价跨度较大,价格不一,有煤泥、洗煤、电煤等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存货计价方法,使公司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以最充分的发挥,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企业融资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但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法。公司煤炭经营形势较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做大做强煤炭业务,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关联企业借款2000万元,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得到了提高,并产生了有效的节税效应。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一)企业税务管理是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在加强税务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不能马虎大意,避免将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引入偷税、逃税的歧途。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务筹划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是为了实现税务筹划,这就要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理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配备专业素质优良的税务会计人员,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的分析、筹划,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安排

企业税务管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果企业的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就不存在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问题了,就很容易出现偷税、逃税的行为。

四、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务会计人员熟悉并掌握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并在税务会计核算中能认真执行,使企业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国家的税法和会计准则,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能够促进企业依法准确纳税。

(二)有利于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以财务会计知识为主,较少涉及税收专业知识。而税务会计人员熟悉税法,了解企业涉税资金运动的规律,能依据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又能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开展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地规避企业税务风险,使企业尽可能地少缴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增强企业涉税能力,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税务管理的方法例10

对税务机关来说,新时期的税源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涉及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应当说,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分析和研究税源建设的状况和发展,对新时期税收工作有着极其重要地意义。

一、当前税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源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起了与税源结构和税源变动相适应的税源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有利促进了税收事业发展。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出台,税源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要求税源建设不断深入。从目前情况看,税源建设在某些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理念落后,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

税务机关在当前的税源管理工作中,仍然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将征纳双方的关系定位在强制与被强制上,缺乏权利、义务意识,多数税务机关仍沿袭着传统的税源管理方式,即坐等业户上门的静态管户方式。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不能有效约束和控制纳税人的缴纳行为,存在较大的执法漏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现象也变得纷繁复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使得纳税人变化频繁,也使得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数量空前增加。流动税源、隐蔽税源、零散税源、非法税源的大量出现给税务机关传统的管户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造成了日趋严重的漏征漏管现象。

2.管理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闭塞。

近几年来,税务部门虽然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而且较之以前有了显著进步,但是与其他经济部门间的网络连通一直未能实现,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的网络连通也未实现,信息来源仍停留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分线交流上,信息来源渠道少,速度慢,数量小,无法满足税源管理的需要。例如在税源管理的税务登记环节,我们可能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有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开始正常经营,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只办理国税或者地税部门一家的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只办理其经营所用发票对应的税务机关的登记就开始营业,不办理营业执照。这就造成了工商登记、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根本无法吻合,差距很大,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失真。在税源管理的税款解缴入库环节,我们可能遇到过企业在税务机关正常申报而未按时解缴税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往往要等一个月后,税收会计月结记账完成后才能发现,而且无论什么原因引发的税款未按时解缴入库,都已无法弥补,企业欠税已经既成事实。由此可见,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渠道畅通与否,不仅仅是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问题,它还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水平。

3.管理模式单一,时效性差。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模式只有一种,即事后管理。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对税源的日常管理停留在短期性、阶段性的突击清理整顿上,缺乏长效动态预警管理。二是税务机关当作查补税源管理漏洞的重要手段的税务稽查工作属于税源管理流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环节,而且侧重于检查纳税人已经完结的申报资料、账表资料的税源管理漏洞信息,事后分析和检查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缺乏前瞻想和预见性。三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分析、收入分析时,利用的基本都是税源的事后数据和情况资料,税源动态情况和发展趋势性的资料利用的很少,预测分析结果偏离事实较大。

4.管理手段缺乏,在应对新型经济发展及经济组成形式的挑战中处于劣势。

首先,网络经济发展,给税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税源管理手段无法应对。其一,在网络经济时代,商品销售的直接表象是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期间可能存在若干中间者,但是确定难度很大,因此原来可以向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的课税,现在很可能只能向消费者征收,但是即便如此,也会因随机出现的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税源管理难度加大。其二,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虚拟市场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资料很容易更改,而且可能还有加密措施,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具体掌握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情况,税源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其三,企业组成形式的频繁变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源管理工作的难度。企业通过重组、兼并、重新发起成立新企业等形式不断变换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频繁业务往来,都有可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隐匿收入,从而逃避纳税的手段和方法。其四,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跨国公司逐步渗入我国的各个地区和领域,而且数量急速膨胀,这给本来就落后的跨国公司税源管理工作又增加了新的难度。

5.发票管理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

一是假发票泛滥严重。由于发票具有销售和经营凭证的功能,直接决定纳税的多少,尤其是增值税发票集销售和纳税凭证于一身,功能巨大。因此。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买卖假发票已经成为一种半公开甚至公开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至2003年,公安机关因假发票立案的案件平均每年递增27.5%。例如,2003年破获的浙江史长令团伙,从1992年起一直从事制贩假发票活动,仅2001年至案发的两年内,就制贩假发票100万份,造成税收损失50亿元以上。二是真票假开、虚开、代开、套开发票现象屡禁不止。如2003年河南许昌市47家货运发票领用企业,有27家涉嫌虚开发票,数量多达14415本,虚开金额27.03亿元。此外,转借或借用他人发票二次使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发票管理已刻不容缓。

(二)税源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割裂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关系,重管理、轻服务。税务人员重管理、重执法、重督导,轻服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是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被扩大,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没有被完全兑现,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一些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税的请求不能被及时批复;多缴税款退税的申请不能按法律规定办理,总是被借故拖延。二是税务机关重收入,轻服务。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许多合法权益被损害。甚至出现征“过关税”、“过头税”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纳税人利益。

2.税源服务不细致、不深入,“重形式、轻内容”,流于表面。

一是税法宣传走过场,只注重宣传形式,不注重宣传效果。当前,税法宣传形式主要拘泥于集中宣传、答复纳税人咨询等有限方式上,缺乏长效、具体、实用、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方式。二是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多数税务机关都非常注重纳税服务厅的服务建设,为纳税人提供电子触摸屏、饮水、老花镜、雨衣雨伞等项服务措施,而且一应俱全。但是一些地方电子触摸屏正常情况并不打开,只在迎接检查时作作样子或者基本没有什么内容;饮水机上的桶装水经久不换,无法饮用等。三是咨询服务差强人意。要保障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从事纳税咨询岗位的人员素质非常关键。回复咨询的税务人员业务水平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就会节省纳税人很多时间,使纳税人减少办税环节、少跑冤枉路。但是,在一些税务机关设立的咨询服务窗口,我们了解到从事咨询服务的多是税务机关的征收岗位人员,熟悉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税政和征管法规部门人员鲜有被安排进行咨询服务的,更有少数税务机关,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竟是聘请的临时人员,回复咨询的质量很难保证。如此以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公开承诺的“首问负责制”、“零距离服务”只能是一句空谈。

3.税源服务存在“重企业、轻个体、重大企、轻小企”的错误倾向。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对待所有纳税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一般比较注重对企业,尤其是对大中型税源大户企业的税源服务,有时还主动上门,在办理减免税、退税方面更是网开一面。但是对于小型税源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则缺乏服务热情,甚至该办的事情也久拖不办,态度生硬、粗暴。

4.税源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首先,从客观意义上讲,接受服务的一方最有权力评价服务质量的优劣,纳税人最有权评价税务机关服务质量的好坏,但是由于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又是执法对象,而且纳税人没有选择不同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客体地位的纳税人,不便做出不利于税务机关的评价。其次,虽然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也普遍给予关注,但是其关注更多的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而非服务行为,即便是对税务机关的服务情况予以监督,由于不直接接受服务,也很难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加强税源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不断加强和深化税源建设是时刻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上我们分析了当前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搞好税源建设,关键要深刻理解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辨证关系。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执法责任的体现,税源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责任的体现。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行使管理权,对税源行使监控管理权,防止税源流失和税收不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纳税人无偿提供税收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税源的发展壮大提供方便。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建立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税源管理体系是税务机关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科学的税源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项管理、一个加强”,就是税源管理应当对税源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同时建立动态税源跟踪预警系统,加强偷、逃、漏、骗、抗税的打击力度,健全和严密税源管理体系。

1.加强税源管理,首先要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

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监督其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前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一方面要建立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制度,完善方法、规范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岗位分工和管理权限。一是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推行国、地税、工商、社保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而且其号码应当唯一。同时应当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资料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在纳税申报环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广泛推行快捷方便的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等现代化的申报手段,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纳税人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三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在社会上树立“纳税光荣、偷税违法”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还应当积极推行税务制度。推行税务是借助民间和社会中介力量弥补税收管理漏洞的有效方法,西方国家应用广泛。推行税务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质量,缓解税务机关人力不足、业务水平不足以应对复杂纳税问题的压力。

2.加强税源管理,其次要强化税源的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加强税源事中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连通,更详细地掌握纳税人各方面情况,测算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切实作到“以票管税”。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制度、发票开具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发票交旧购新、验旧换新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开具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杜绝定额发票二次使用、周转使用,大力推广有奖发票办法,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三是大力推行税控装置,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可以采取逐步推广的方式,先在商品零售和餐饮、服务等现金交易比较集中的行业推广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3.加强税源管理,还应当重点抓好税源的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要严肃稽查程序,规范稽查行为,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尝试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合,筛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建立和加强税源动态监控管理机制。

要使税源管理工作做到百密无疏,在认真做到对税源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监管。具体做法,一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日常性地深入属地、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以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税源经营和纳税情况,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新税源的管理。二是充分发挥税务警察的威力,经常性地开展查偷堵漏行动,将漏征漏管率降至最低。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与各级基层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充分利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底数清、情况细的信息优势,建立全社会联动的护税体系,加强对税源的基础管理。四是进一步健全税收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举报税收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宏扬正气、压制邪气,不断净化纳税环境。

(二)加强税源服务的措施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