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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纳税筹划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1 15:36:29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1

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以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是否应设立纳税会计以及如何分配其职责任务,也不知道纳税筹划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或岗位来设计与实施。着力研究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并构筑一个适合我国企业实际需要的关联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体现在纳税会计具备并应该履行纳税筹划的职能和任务,纳税筹划应以独立纳税会计为主体依托这样两个层面。

(一)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的基本职能

纳税会计是由纳税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内部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筹划、计量、记录、核算、反映,以维护企业纳税利益和及时、准确地传达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从定义可以看出,纳税会计的职能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应对经营活动预先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核算和反映。

该定义不仅全面界定了纳税会计主体、客体、依据、要求、职能等内在的本质属性,还专门指明了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纳税筹划”,而且作为第一职能或基本职能。纳税筹划是在会计行为发生之前预先开展的,即在实施纳税筹划职能之后,纳税会计才继续履行对依照筹划轨迹运行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计量、记录、核算、反映。

(二)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

既然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职能,就意味着纳税筹划将依托纳税会计而存在,或者说纳税会计就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样,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纳税筹划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同时,也否认了一些人片面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任务繁重才迫使企业将涉税业务核算单独划分出来形成纳税会计的“量化分离”的错误说法,从实践的层面和理论本质的角度验证了纳税会计是企业出于纳税筹划和涉税业务核算双重需要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没有纳税会计,企业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只有纳税会计才是纳税筹划的设计者和具体执行者。

(三)纳税筹划可以丰富纳税会计工作内容和促进纳税会计发展

通常情况下,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把纳税会计第一方面的内容理解为整个纳税会计的内容,缩小了纳税会计的内涵,将纳税会计视为只是关于纳税活动核算的会计,使纳税会计难以形成一门能够独立发展的学科。纳税会计既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的属性。相应地其职能也应包括基本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层面。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实质上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对涉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的功能;纳税会计的特殊职能就是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尽量沿着节约纳税成本甚至少纳税、晚纳税的方向运行,从而不仅使纳税会计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还必将提升其决策地位。

二、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一)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税制结构模式等宏观环境的差异,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职能,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其具体关系如表1所示。

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作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从“质”的层面深刻认识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的财政收入有95%以上是工商税收,表明企业的税收经济负担和税金支出负担都着实不轻,“税金流量”信息已经成为投资商和经营管理者日常关注的头等大事。同时,商品和非商品流转环节重叠交叉的税种分布,复杂的税制结构要素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一些工商企业在税金核算的量与质方面都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设立纳税会计,不是单纯为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减压”,而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增效”。既要在涉税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等环节避免错计错纳税或早纳税,更要巧妙地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预先为企业精心设计出能尽量少纳税、晚纳税甚至转嫁税负的规划方案,以指导企业的涉税经济活动,确保最终核算的纳税结果最少或使企业应支出的税金最低。总之,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那些应纳税种多、税负重的大中型工商企业,设立单独的纳税会计职务或岗位,就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即使设立单独的机构也不为过。

例如:黑龙江省一家上市米业公司每年需收购水稻15 000余吨,公司按照核算对象分设财务、成本、资产等各类会计20多名,但唯独没有纳税会计,办税员则由出纳兼任。财务部经理曾提出设立纳税会计的请求,但总经理顾虑到经费开支负担而一直不允许。该公司以前从未领购《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也没向交售农户开具过该发票,原来按照收购明细表自行计算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被国税局查补追征和处罚后再也没有计算抵扣。从此,公司每年仅增值税就要交纳近500万元。2005年秋,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规划专家建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纳税会计机构,配备纳税会计身兼纳税筹划和纳税业务核算两项任务,并配备专职办税员负责报税、送表、领购并管理发票、办理涉税各种手续等职责。公司董事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并要求公司立即落实专家建议。总经理很不情愿地执行了。在11月上旬召开的水稻采购动员会上,纳税会计人员提出采购员应向办税员领取并对每一单户采购都必须开具足够数额采购发票的要求。这一个建议,就使公司当年减少增值税金支付2 535 000元(5 000吨×1 300元/吨×13%)。公司总经理激动地说:“花三万多元设的纳税会计,一年就给我们赚回一套流水线!过去只顾算计人头费了,没想到因小失大,现在才知道舍小求大的道理。”

2.正确规划和选择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我国对纳税会计及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地位以及纳税筹划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企业实践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着开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观点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对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计量、核算与反映,相对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来说,涉税业务毕竟是少数,从会计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没必要单独设立纳税会计。因此不主张实行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的分离模式。这种说法已造成绝大多数企业对纳税会计产生误导,即纳税会计不过就是对纳税事项或业务的简单归集、核算和处理,以致他们根本无法从“质”上分清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的根本区别是在于纳税会计还将承担纳税筹划的重任。这既不利于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又使纳税会计难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不利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前例中总经理的想法就是最典型的例证,公司连续多年每年多纳增值税250多万元更是很多企业应吸取的沉痛教训。因此,除了那些实行简单核算或记账的超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凡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应考虑设立纳税会计。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以企业为主导的原则,围绕企业规模等因素恰当地规划纳税会计模式:

(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纳税会计。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其涉税业务核算工作量大,纳税金额与纳税频率都非常之高,需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纳税会计人员,专门行使涉税经济业务核算及纳税筹划职能。

(2)中小型企业应设立专职纳税会计人员。偏小的中型企业和偏中型的小型企业以及比较典型的小型生产企业、连锁型企业、集团运营模式企业,即使涉税业务不多,纳税金额不是十分大,但同样存在不堪承受税金频繁支出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的巨大压力。因此,应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纳税会计岗位并配备专职纳税会计人员。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2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有利于普及税法及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2.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可以说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同时税收筹划也会指导会计处理方法的进一步规范。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现行税法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现代企业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为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课题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正确的税收导向具有激励功能,能够促进企业在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增加净收益,从客观上也使国家能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做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二、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设立、筹资、投资、生产、核算、收益分配等有关事宜,在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有不同的税务筹划策略。对于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在企业纳税税种中的比重是最大的,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原来按照经营收入额全额课征的流转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的营业税制是按照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全额征税的,上一个环节已征税的经营收入额,在下一个环节按经营收入额全额课税时又重复征税一次。这样,导致了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产品、因生产流转环节多少不同,税负有轻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对于增值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筹划策略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6.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7.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8.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因此利用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二)利用扣税凭证筹划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纳税筹划。我们来看以下的案例。

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

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三)利用进项税金调整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四)销售与加工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加工制造企业来说,既可以接受委托加工,也可以自己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再销售给客户,在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假如某客户既可以提供原材料,直接支付加工费,也可以不提供原材料只是需要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方式对加工企业有利,所以就应该进行纳税筹划。

假如,某单位需要一批钢结构产品,需要本单位进行加工,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对于这笔业务没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工,也可以采用购买方式。双方经协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需要加工10000吨,对方每吨支付加工费500元,如果采用购买方式,原材料需要加工企业自己购买,一吨钢材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不含税),加工完以后销售给对方时,价格为4000元/吨(不考虑消耗)。

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同。在日常税收策划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从进销差价的角度去分析,即能获取的毛利是多少,这里的毛利是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的购进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税费相同的情况下,那种毛利大,就选择那种经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在购买原材料的同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应该选择自己采购原料销售方式。反之,应该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三种情况要考虑:一是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二是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三是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对于第一种情况,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4,000×10,000×17%~3,500*10,000*17%)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5,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850,000(500×10000×17%)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那么无论是采用购料加工销售还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经营效果都是一样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4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即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4,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680,000(4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购料生产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并且在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购买原料加工销售更有利。

对于第三种情况,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6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6,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1,020,000(6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加工比购料生产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通过以上实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制造企业如果在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有利。

(五)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筹划思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人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三、税收筹划在中国的未来展望

针对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的所属阶段,为使我国税收筹划真正健康开展起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企业应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2.理论上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指导。首先,介绍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成果,借鉴其先进经验为我所用,结合我国税法和经济环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筹划理论。其次,从理论上正确评价税收筹划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3.从法制建设上,明确在处理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依法纳税的正确宣传与理解,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只有倡导光明磊落的税收筹划,才能有效抑制大量存在的税收人情筹划、税收关系筹划,这些消极因素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更是对社会风气的败坏。为此,应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给税收筹划一个正确的评价和法律上的地位,使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提高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是一种以人为主的思维活动,其效果如何与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实践经验密切相关。对于纳税人而言,企业管理人员要有现代管理素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要有战略考虑;对财务人员而言,要熟悉财务、税务的各种政策,才能当好参谋。对征税机关而言,要更新观念,正视纳税人权利,依法治税,而不是依人治税,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5.实际操作中持慎重态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果对税收筹划不加区分而一味地加以反对,则会抑制税收的调节作用。鉴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法观念淡薄和对变动中的税制不熟的现实,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税务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以便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好更快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3

一、增值税的转型及其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转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增加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原来不能进行纳税筹划的地方有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取消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原来通过纳税筹划形成的节税效应及利益不复存在。

3.改变了某些纳税条件,使得纳税义务的范围、征税时间和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4.填补了税法漏洞,弥补了税法缺陷,使得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转换为纳税义务。

二、现行增值税下纳税筹划点的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思路也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对转型后可利用的常规筹划方法进行简单的分类和整理,大致有如下几个纳税筹划点: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却是一致的,即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对于同一涉税事项就会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导致其税负不一致。这就为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假设存在着一点使得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平衡点上应负担的税负是相等的,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可以将其实际税负与该平衡点进行比较,从而制定有效的筹划方案。

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税负,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的利润。但是在税务会计实务过程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实际运用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税款因素是应当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此看来,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企业的税负是不同的。这就为通过供应商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对于供应商的身份选择,必须立足于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作为采购方选择供应商时,首选自然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算,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较多,会加重企业的成本。但是,问题远非这样简单,如果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货物,但是价格不同,则需要具体分析。

(二)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实质上装卸运输费用可以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但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支付方式对企业负担的税款和实现的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比较:

某水泥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无自己的装卸运输队,雇佣外部运输公司,负责装卸并送货上门,其水泥销售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34元,装卸费20元,运输费30元,企业对货物本身价款234元开具销售发票,50元的装卸运输费另开收款收据,然后在货物运到后凭自己开具的收据与运输公司进行结算。

我们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销售货物方作代垫装卸运输费处理。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其他应付款50

方案二:由销售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

按照这种方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7

借:销售费用4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贷:其他应付款 50

假定不考虑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比较两种方案,我们很明显地能够看出优劣:

方案一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34(元)

方案二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41.27-5.1=36.17(元)

可见方案一的税负较轻,每吨水泥比方案二节税2.17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方案一也较方案二简便,再者,将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比较愿意接受,有利于购销双方业务合作。

综合考虑应交税费和净利润两个因素,方案一缴纳税费较少,营业利润较多,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方案一即为最佳方案。

(三)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当然,此处的非应税劳务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若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3%,不分开核算没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此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时,这种筹划才有意义。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企业完全可以将混合销售业务分离出来或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可以和营业税的税率直接进行比较。现在着重分析一般纳税人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合并与分立问题。

我们采用税负平衡法,即以应纳税税额占非应税劳务的比例作为税负平衡点。通过判断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税负的差异来选择纳税方案。在对非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与营业税税率相等条件下,不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而言是一样的;如果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大于营业税的税率,则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反之,应选择缴纳增值税。

(四)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或是融资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打折”销售方式。这里主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实物折扣等几种处理方式。

1.对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购货的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对于商业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上有具体的税务处理规定,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只能利用开具同一发票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2.对现金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用固定的形式来表示优惠的程度和还款的时间,如:“2/10,1/20,n/30”,对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现金折扣的行为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费用,所以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纳税人都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毫无疑问,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方式。因此,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客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

例如,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一批商品,价税合计23 400元,若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条件下,甲企业销项税额为3 400元,假若综合考虑乙公司的资金信用条件,将现金折扣修改为商品价格打折2%销售,如此一来,销项税额=(20 000-20 000*2%)*17%=3 332(元),节税68元,并且购货方没有还款压力也乐于接受这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还要充分考虑本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收账成本等因素,不可只考虑税负而忽略企业经营其他因素的影响。

3.对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销售折让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不是要求退货,而是要求销货方给予其一定的价格折让,根据税法规定,销货方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折让证明单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空间是很小的。并且销售折让的原因是货物的使用价值发生了损失,并且不需要将货物退还,所以从税负角度看销货方为了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总是希望折扣多一些,但是这里有一个度,即在购货方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因为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在销售折让时,销售方的销售额减少恰恰是购货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减少,或者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加,购货双方谁能够在销售折让上占优势,主要取决于货物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对购货方有利,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对销货方有利。但是对于工艺性、技术性很强的货物,其价格的弹性是很大的,只要购货双方正确掌握市场的情况,对于某一方节税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4.对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营销工作中,实物折扣是比较常见的促销方式,然而实物折扣表面上看是一种折扣方式,但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该使用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商业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例如,客户购买100件商品,给予5件商品的实物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05件开具销售数量余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5件的折扣余额,这样处理后,便可以收到商业折扣同样的节税效果。

(五)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的纳税筹划,强调的是企业尽量在营业活动期初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可以在期初的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尽管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税负不会减少,但是可以暂缓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也正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依照这样的目标,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在此就存货入库和购进固定资产方面进行略谈。

1.存货入库

企业购进存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是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的重要方面。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税额,因此,企业对于购进存货,应尽量在年初购进,并且规范精简入库手续,及早办理入库,以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2.购进固定资产

利用增值税转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企业如果尽量在年初购入固定资产,则也能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三、展望增值税纳税筹划发展趋势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研究课题,随着实践的发展,总有筹划的空间,并且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所介绍的纳税筹划只站在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方面进行,一些需考虑的其他因素都作为不变量而未作论述。例如,纳税人的身份选择,税法对于身份认定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够随意选择;选择运费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到企业的成本等实际情况。纳税筹划应遵循整体综合性原则,而笔者只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未考虑其他税种及企业的战略规划等许多外在因素。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 秦淑媛.浅谈我国增值税的转型[J].科技信息,2009(2).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4

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政府对预定的行业或企业实施的税收的减免或税收扶持,以实现对该行业或该企业发展的支持和鼓励。作为新企业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时要了解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是25%。在这个基础上,针对重点扶持企业其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新企业刚成立,可以结合自身企业行业特点,向税务机关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标准,或者将企业分设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年纳税所得额30万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临界点,科学利用这个30万的临界点,将企业分设为两个或几个小型微利企业,30万以下企业享有20%的纳税优惠,相比于30万或30万以上的企业其所得税的纳税25%的标准,可以帮企业节约纳税额的5%左右的费用。当然,同时企业也衡量企业在分设过程中产生工商注册成本和长期的财务管理成本。从长远积累的角度看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少一点支出。除此之外,政府对于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也有一定的税务优惠,在设立企业,应充分考虑地区、企业性质因素,争取更多的税务优惠。最后,经济在不断变化,税收政策也会受经济变化有新的政策出台,例如: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内企业受到重大冲击,尤其是出口型企业。应对这个形式,针对出口型企业,增加了出口退税力度,大力支持出口型企业的发展。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环境越来越艰难,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二、税务筹划下新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额就是企业的税前利润。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这税前利润会不一样。因此,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会影响纳税额度的。在税务筹划中,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1.在新会计准则下,材料价格是上涨的市场环境,采取加权法计价存货的会计处理是可以有效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的。因此这样不仅减轻当期税负,使纳税延期,同时还降低了会计核算成本。是否采用加权法计价存货,对新成立的企业来说,要视企业在成立初期是否能享受税收政策优惠,还有创业初期的企业资金周转是否充足来合理安排。如果有充足的优惠政策,公司资金也很充足,此时采用加权法计价则不是明智之举。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前利润,关于折旧方法的处理也是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新设立的企业处于创业初期,企业利润不高,建议采用直线折旧法,或者加速折旧法处理,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缓解资金压力是常用的税务筹划方式。但也有观点认为,采用年限平均法可以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主要是在长期的纳税过程中,年限平均法平均了利润最高和最低时候的税收额。在房屋、机器、运输工具以及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中,企业应尽量选择最低折旧年限。由于税法对固定资产残值率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尽量将固定资产净残值估计低一点,提高折旧成本,降低税前利润。

三、建立新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评价体系

税务筹划是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的合理纳税方案,是以一定的市场环境,还有税收政策为背景的。税务筹划过程中也要做好风险控制管理,才能在企业经营中有意向地控制风险因素,保障税务筹划的顺利实施。目前,对于税务筹划风险评价大多采用基于Delphi法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来分析处理。基于Delphi法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可以对税务筹划的方案给到一个量化的风险指标。对于新企业管理层来说,直观量化的指标更能反映出税务筹划方案的风险值及其可行性,对于指导税务筹划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作为一个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对方案施行的风险情况也应向企业有个专业表述。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管理中,应将建立税务筹划风险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重视。

四、结束语

新企业处于创业初期,在创业初期做好税务筹划,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能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生存机会。因此,做好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新企业的创业者要随时关注市场经济变化,关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积极响应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税务筹划风险控制,充分利用地区、环境、科学技术等条件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

参考文献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5

关键词 营改增 改革 纳税筹划

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已经成为各界讨论的最热门话题,自从2011年11月起,我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开始下发各城市地区“营改增”试点方案。目前,参加扩围试点的省市已达10个。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并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一个内容,其主要是指企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允许下,通过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使其与企业税收筹划相结合,进而实现企业降低税收的主要财务管理目标。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其根本与偷税、漏税等行为不同,它具有合法性、预见性以及目的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主要为,其一,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允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下可以进行,所以,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相比较,纳税筹划的主要区别性特点就是其具有合法性。其二,纳税筹划具有预见性,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进行筹集与规划,具有对未来事项进行事先预见的主要特点。其三,纳税筹划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主要是指对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划,进而来达到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主要目的。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环境

“营改增”的初衷是在于合理的减税,这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一样的,但纳税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任何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不具备一定的社会环境是无法进行的,且不容许存在的。因此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更需要有基本的社会环境来保驾护航。

(一)加强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我国采取税收法律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依据。完善税收法治的基础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立法。因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筹划活动。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备,其一,将很难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对自身的这种行为是属于纳税筹划还是属于违法逃税等具有不确定性;其二,如果国家的税收法律不健全,那么企业纳税人可能会通过法律的一些不足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本不用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对纳税筹划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对企业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社会环境。纳税筹划其自身就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负从轻的一项基本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人进行的一种强制征税。税收与捐款不同,它具有强制性,同时,纳税人也没有多缴纳税款的必要,其所缴纳的金额是通过计算而得到的。纳税人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经济行为而进行缴纳,这即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治国家下可选择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这样才会使纳税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如果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护和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的纳税筹划权也必然得不到保障。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措施

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营改增实际上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方便的条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的特点,寻找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来选择纳税方案,实现节税目标、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达到企业财富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一)合理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要充分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营改增的政策当中所提到的营业税还会延续以前原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何合理地利用这一政策合理进行筹划呢?首先,要认真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重视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抵扣额度、审批程序等规定。避免盲目扩大解释税收优惠范围并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免征的申请程序。其次,要区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虽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零税率均属于税收优惠方式,都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间仍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最后,企业要慎重放弃减免税权利,充分认识到放弃减免税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未来三年内均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税。与此同时,营改增相关政策还对某些行业的适用税率进行了优惠调整,企业应当加以应用,更好的在纳税筹划中发挥作用。

(二)纳入筹划的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把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身份其对应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不同的,这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有着不同的规划。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是一般纳税人交的税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交的税多,我们先计算一个销售额的增值率即:指增值额占销售额的比率。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些数学公式的运算,我们就可以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如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来合理安排进行纳税筹划;其二,当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一般纳税人时,要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核算制度,需培养和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从业人员,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最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相较为复杂,投入的财力和物力也需要较多,这些都会增加其相关的纳税成本。因此,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下,纳税筹划要充分的考虑到企业纳税人的主要身份。

(三)结合经营,选择合适的采购渠道

企业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有较多个供应商,在向这些供应商购入原材料和所需材料时也存在着增值税。在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改革下,增值税的主要作用是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货采购选择渠道不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可抵扣的比例也不同,将会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筹划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因扣除率低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呢?可以通过计算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来选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的销售价格(含税)折扣少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进货;如果折扣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则选择行小规模纳税人那进货。

另外,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作为进货渠道,使得税后收益最大。

(五)选择有利本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特别在营改增下,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筹划也要采用这样的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最优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节约企业的流动资金,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款与发票同步进行。即在求得采购方理解的基础上,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采用赊销方式,分期收款结算,收多少款,开多少发票。

5、近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6、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运用、把握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四、总结

目前,“营改增”尚处在试点阶段,对纳税人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但有必要强调的是,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条件,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充分研究现行税收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就要不断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经济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减低税收成本。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时,为了实现最合理的纳税而进行的规划。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在纳税时,企业往往会依据政府的税收政策,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交易活动,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目的在于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同时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筹划销售收入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作为收入的确认日期;对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的销售来说,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对于委托商销售商品的在商寄回清单时为收入的确认日期。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制约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而企业也在销售收入的实现日期和方式上拥有很多的自由,通过对各种销售方式的选择,为了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分期入账或者推迟收入实现。

(二)筹划税前扣除项目

首先,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项规定对企业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该注意规定中所指的年度利润总额与企业应纳税收额并不完全一致,前者主要是一个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此,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可能会存在很多差距,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精确公益性捐赠的数额。

其次,企业在纳税之前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筹划,税法规定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企业,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如果在比例税率下每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者有下滑趋势,企业应该对其进行加速折旧。这种筹划方法的好处在于,企业通过把前期的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一般在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企业的纳税年度税负增加会大于延缓的纳税利益,这时,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会比加速折旧法更有利。

(三)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筹划

我国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该统一为25%,另外,国家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制定力一席低税率的政策,这些政策可以给企业加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更多的空间。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在新税法公布之前就已经批准设立的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以按照该企业成立时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即享受15%—24%的低税率政策。但是在过渡期内,企业的税率每年提高2%,为此,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比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更有利。

其次,对于一些新兴的小型微利企业,过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为此,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将纳税所得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合理水平。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通过诸如参加各种救济性的、公益性的活动,增加纳税前的扣除项目,避免因为超负额税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最后,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或者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之间的迁移,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自身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而可以实行低税率,减轻纳税负担。

二、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首次,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属于较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需要较高层次的专业人士来负责。企业在任命税收筹划人员时一定要加强职员的专业知识考核,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法和会记法规;另外企业应该对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筹划人平。

其次,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充分收集各种会计资料之后,再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纳税筹划,确保纳税筹划的准确行、科学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节约纳税税额,争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由于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为此,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国家关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纳税意识,进一步规范纳税筹划,另外,必要时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争取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结语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各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企业必须要明确纳税筹划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节税,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后者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阳德盛,李其峰.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如何调整纳税筹划策略[J].财会月刊,2008(26)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7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活动中涉税事项进行策划和安排,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纳税筹划的主要形式

(一)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法律本身且不违背法律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许可并鼓励的范围内,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活动中涉税事项的策划和安排,通过减轻税收负担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前文所述,纳税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是要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最优的节税筹划也应以此为目标。也就是说,最优的节税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纳税最少的方案,有时单纯地追求应纳税额的减少反而会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下降。所以节税筹划的终极目标应当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节税筹划在企业不违背法律本身且不违背法律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行的,筹划活动本身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这有利于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政府更加有效地利用税法来进行宏观调控,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二)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强调的是不违背法律本身但违背了法律立法精神,是指企业利用法律的空白、漏洞或缺陷,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活动中涉税事项的策划和安排,通过减轻税收负担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由于避税筹划违背了法律立法精神,所以风险性较大,是一种短期行为,最终难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避税筹划不违背法律本身,但违背了法律立法精神,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当然不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意图,是政府所不提倡的。其成功意味着行为主体对法律漏洞与缺陷找得准确,促使政府弥补漏洞与缺陷,客观上使税法逐步得到完善。从这方面来说,避税筹划又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节税筹划是顺应立法精神的,避税筹划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节税筹划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国家不但允许,而且鼓励,避税筹划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三)税负转嫁筹划

税负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典型的税负转嫁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这便导致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纳税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购买者或供应者)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而国家的税收收入并不受到影响,因此政府对此一般持中立态度。

(四)涉税零风险筹划

涉税零风险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努力做到会计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使其一般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是处在几乎零风险的状态中,或者是处在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中。

涉税零风险筹划虽然不能为纳税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增加额,但却能够为纳税人创造出一定的间接经济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涉税零风险筹划可以避免涉税风险和损失的出现,从而避免了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二是纳税人实现涉税零风险还可以避免发生信誉损失,与此同时,好的纳税信誉有利于企业的经营;三是通过实现企业会计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等,会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留下很好的纳税形象和印象,以至于能够获取税务检查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上的宽松待遇等等。这些都会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涉税零风险筹划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政府对此非常提倡。

二、不同于纳税筹划的涉税违法行为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交或者少交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交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交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三、与纳税筹划相关的概念之间的比较(见表1)

总之,明确界定纳税筹划及其相关概念,对于合理对纳税筹划进行定位、促进纳税筹划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8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企业作为纳税人,就应该实现依法纳税。但是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竞争越发激烈,对于企业而言,纳税已经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成本支出,怎么样才能将这项支出降低,这是很多企业最近几年中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供电企业其实与其它国有企业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财务管理中实施纳税筹划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避税筹划:也就是利用非违法手段实现少交税或者不交税。

2.节税筹划:对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税负差异、优惠政策等进行充分地利用,从而使节税筹划更为合理。

3.转嫁筹划:在调整和变动价格的基础上,让他人承担税负。

二、纳税筹划方法的应用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供电企业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针对供电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其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相同的,供电企业对于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节约税负支出的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供电企业中,增值税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不仅包含增值税的税金缴纳,而且还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两个与利润以及所得税相关的税种。

1.进项税额的筹划。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进行税额的筹划重点是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大,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购置货物必须索取合法、完整的购货发票。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供电企业所购买的货物一定要具有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要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委托对货物进行加工的时候,要向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产生一定运费时,应该获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供电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事实上,相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外购和自制存在一定的不同,自制固定资产所耗用的原材料可以抵扣,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是完全不一样的,它所耗费的人员工资等费用不能扣除。

供电企业所架设的供电线路,这个线路是不可移动,但是因为供电企业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备中这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它的进项税额应该抵扣。

(2)向小规模纳税人索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领用专用发票。这样的话,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的时候,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计算的,从而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在税法中有一定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使增值税税负有所降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2.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价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只要其归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范畴中,并且是企业结合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货物,它的销售价格没有超过购进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可以不纳税。若是不同时具备上述的三个条件,那么不管企业会计怎么样实施核算,都需要在4%的征收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销售应该首先筹划价格。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与原值相比较低的时候,企业可以将销售价格进行提升,销售价格越高,那么净收益就会越大;而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比原值高出的时候,由于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在此基础上,净收益并不是绝对随着销售价格的提升而随之提升。只有当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比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超出的时候,净收益才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供电企业需要将一个净收益增减平衡点计算出来。在最近几年中,供电企业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在变价销售那些更换下来的线路以及变压器等电力固定资产的时候,效益分析是必须的,确定适当的价格,从而不会使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现象,在此基础上,供电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

3.取得以物抵债资产转让时的筹划。供电企业未来可以使电费及时足额回收得到一定的保障,对陈欠电费实施及时清理,从而使坏账出现的几率降低,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系列考核管理办法,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难以控制的因素使电费无法正常回收。

为了可以使资产得以保全,供电企业可以和债务人配合,对债务进行重组,这样的话,可以获得抵债资产。针对这个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同样也需要在纳税筹划问题上进行。例如,某企业欠电力企业1000万元的电费,因为这个企业资金不充裕,在短时间内容无法将欠费全部还清。为了可以使电费最大化地收回,通过双方的协商同意,这个企业需要利用市值1000万元的交通工具作为抵偿债务。这个店里企业又将抵偿债务的原价1000万元将其销售给另外一家企业。站在税收角度上来看,供电企业转让行为已经归属于增值税范畴中,应该按照4%的征收率减办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4%)×4%×50%=19万元

若是供电企业将其操作方式进行转变,由“先收回再转让”变为“先联系购买方后再由欠费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供电企业只是将购买方联系过来,而并不是在交易这批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占有主置。因为操作方式的改变,供电企业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相关行为,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款支出可以得到有效地节约。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供电企业要采用相应的措施,使这批设备货款处于受控状态。

三、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纳税筹划是一个全新的课程,为了可以使纳税筹划获得成效,在现代企业财务中,纳税筹划就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引起重视:

1.必须具备高素质的人才

纳税筹划所涉及的范围是尤为广泛的,财务学、会计学、税法、法学、统计学、运筹学、管理学、营销学等等都可以出现在纳税筹划中,在此基础上,筹划者的专业素质一定要很高,不仅要对法律、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有明确地认识和掌握,而且还需要对工商、金融以及保险等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了解。

2.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中所涉及的面是十分广泛的。因此,在操作企业税筹的时候,合法性、效益性、综合性和公开性原则是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合法性原则,因为在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时候,与国家税收政策相符合的导向是其实施的基本依据和条件。

3.争取涉税零风险

因为当前我国的税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税收政策时刻更新,筹划者应该可以预测政策变化可能会带来的影响。这样的话,纳税筹划操作就会更为准确,从而使税务行政中出现各种出发得以防止。

4.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全面充分地拥有各种税收优惠、鼓励政策,站在当前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上进行分析,种类真是多种多样,空间很大,有很大一部分企业都可以对其进行运用,只要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那么最终就能够获得有效地成果。筹划者应该稽核税收法规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对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充分地运用,与自身企业的投资、筹资、设备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项目相结合,进行周密地安排,精心运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四、结语

当前,在供电企业经营活动中,纳税筹划活动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纳税筹划风险应该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关注,由于供电企业只要存在纳税筹划活动,那么纳税筹划风险就必定存在。所以,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与具体问题相结合,进行相应的分析,与企业的风险情况相结合,所制定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更为贴合实际,使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实施。

参考文献:

[1]杨尚军.企业合并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2]佟金芝.企业实现递延纳税途径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1).

[3]田志华,丁红卫.新税制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09(07).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9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的产物。近年来,房地产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国税和地税的纳税大户之一。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收入规模相当大,要上缴的各种税金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运用虽然处于尝试阶段,但是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行为,有必要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做出计划和安排。 当前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纳税认识上存在误区;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导致很多房地产企业税负过大。因此,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现状及分析

目前在我国,能全面精湛整体论述系统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专著有限,实务方面的探讨也较为肤浅和缺乏,对于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采用哪些策划方法,以及需要掌握哪些节税点,目前我们国家的涉猎者并不多。在房地产行业,我国税收环境日益改善,已有诸多机构开始介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但是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阶段的纳税筹划研究不容乐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足。

一方面,由于国外的纳税筹划由来已久,所以我国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和手段远比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另一方面,对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过纳税筹划所获得的收益都是自己的,因而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乐于在纳税筹划上进行大胆的尝试,相反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认为无论税负轻重都是国家的。因而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

我们国家现行税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税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以流转税等间接税种为主体和侧重点的复合税制度,由于间接税种的税负具有可转嫁性,纳税筹划的操作空间不大,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比例最大的税种就是流转税中的营业税,这就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局限。第二,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税收体制尚不健全,我们国家尚未开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诸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直接税税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也因此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局限。第三,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的体系相对还比较简单,税收体制也还不够完善,也使得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完善

关税的纳税筹划例10

一、企业纳税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以国家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对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逃避税收的行为,应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纳税筹划中坚持合法性原则,要对税收条款作全面准确的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要保证所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要善于把握税务筹划的时机,在税务发生之前通过周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的效果。

2.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存在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这是因为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漏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导致其结果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其风险性要有充分的考虑。除企业本身的操作原因外,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也可能造成风险,如国家税法的调整,开征新的税种,或者减少税收优惠等等。企业应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3.事前筹划原则。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少纳税。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为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条件;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也为选择较低税负决策提供了机会。因此,做好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坚持筹划在先的原则。

二、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环境不完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比较深刻,人们对税务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管理科学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税收工作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预,一是偷税漏税行为较多且违法成本不高,企业不需要劳神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务负担,有的可以通过“人情关系”达到比纳税筹划更大的利益;二是地方政府及部门为投商引资或扶持企业发展,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仅凭领导的意图即可达到减税的目的。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随意性大,可能导致真正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反而得不到实惠,影响了税务工作人员的形象。

2.纳税筹划的需求不强。首先是一个思想观念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或个人都认为纳税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大,通过纳税筹划达到减轻税的目的是以小团体的利益损害国家的利益,不够光彩。其次,上缴税款的多少是政府评价企业业绩的重要标准,人们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以多交税、创造优良的税务业绩为目标,没有把税收当作成本,降低税负的愿望不强烈,导致纳税筹划市场需求不强。

3.纳税筹划的机构不健全。从事纳税筹划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这些机构在运作上还不够成熟,缺乏高水平的人才,在涉及到跨省、跨地区开展纳税筹划业务往往力不从心,阻碍了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开展。税务咨询机构主要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职业秩序较为混乱、高水平人才缺乏等问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异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外部环境的制约性等,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应有较强的适应性,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

1.建立健全纳税筹划体系。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要充分了解掌握税务知识和最新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税收筹划体系,组建专门税收筹划组织,及时捕捉相关信息,准确获得相关政策,不错过税收新政策所带来的优惠,从而达到节税增利目的。

2.准确确定获利年度。在确定获利年度时主要是比较企业所获得利润与免税等优惠政策带来的节税收益之差,如果通过计算所获利润大于企业免税月份之和的税额,这样可以提前确立获利年度,对企业的利润是正增长,如果企业所获得利润小于企业免税月份之和的税额,这样就要推迟确立获利年度。正确确定获利年度时间会给企业增加利润。

3.培养税务筹划人员。企业高层领导和各基层领导不能只关注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要增强纳税筹划重要性的认识。尤其要培养税务筹划人员灵活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对国家的相差政策要保持敏锐性,及时把相关信息传达给高层领导。如国家为支持四川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出台了新政策,明确个人及企业向灾区捐款的所得税扣除规定以及灾区重建的系列税收减免,一些企业积极参与向灾区捐款捐物,有效的运用合理的政策为企业减少税务支出。

4.尽量缩短折旧年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筹划安排,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总之,税务筹划的实施,其本身就是在追求和谐,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税务筹划是明智之举、文明之举、进步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