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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2 17:47:22

关税政策论文

关税政策论文例1

目前市场上有很高呼声,要求对中小保险公司也像对外资公司那样减免几年税收,甚至将减免的税收转充资本金或准备金而不分红,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想法?根本原因可能就是两条:一是在国外盛行对中小公司的扶持,二是中国目前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规定、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全国性的大公司具有的先天优势和不完善的市场体系,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其实靠税收扶贫这种短期行为是不行的,重要的应是促进保险业形成良性的造血功能。如果对中小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那也只能在目前有地税分享的营业税中由当地财政解决,否则就是从原来对中小保险公司从机构设置上的限制等不公正的一端转向对那些已享有这方面“实惠”的保险公司制造税收上的不公平。改革的出发点应是在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对不公平现象根治,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平。

有人提出为防止市场垄断而对资本额和利润实行累进差别税率,对大公司征收高税,对小公司征收低税,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不利于培育国际集团,也有违资本的逐利性,也不利于公平竞争。对市场垄断的防止,应通过包括市场份额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的反垄断法予以解决。

二、改进征税方式,严打偷税漏税,为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改进征税方式,严打偷税漏税,才能有效地解决保险业的高税赋和偷逃税并存的问题,减轻保险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净化市场秩序,为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创造条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除免税部分外,原则上应以毛保费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对储金返还和手续费、经纪费及退费,由保险公司代缴相关税赋;否则一经查实,由保险公司加倍代缴相关税赋。

三、调整保险税收结构,发挥保险税收的杠杆作用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大幅对保险业减税。事实上,靠减免税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是不可行的,比如寿险和长期健康险是免税的,而寿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是有目共睹的,这种偿付能力的不足是保险业经营中的问题,也是保险业金融功能能不能有效发挥的金融制度安排产生的问题。为了使保险业的税收稳步增长,保险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税源的培育至关重要,为此必须进行保险业的税收结构调整,发挥保险业的税收杠杆作用。

1.调整所得税和营业税税基

在所得税税基方面,对各种准备金应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并严格执行,尤其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和长尾巴业务、财务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及今后会发展的再保险证券化业务准备金的提取,这样既有利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又可防止杀鸡取卵,增加保险业的税收负担;对于营业税税基,至少应扣除已决赔款部分中的自留部分。

2.分险种征收营业税,并实行部分险种的全免

建议按各险种从长远角度讲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大小和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半政策性保险(含国内实力难以办到的险种和部分再保险业务)、是否为强制性保险为界分险种确定不同的营业税率。同时在目前部分险种的营业税免税的基础上扩大免税范围,如地震险、洪水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强制性保险。

3.设置特别附加税,防止利润转移

加拿大对分出到国外的保费,一律征收特别资源税,这样既可防止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公司的利润向国外转移而偷逃税,又可鼓励保险公司在保持财务稳定的基础上尽量分入业务和提高自留水平,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事实上,征收的特别附加税最后是会转移到国外再保接受人的,并没有加重国内保险业的负担,同时由于中国保险业有庞大的市场资源,并不用担心这样做吸引不到外资。

4.在功能性税收政策的大前提下谨慎地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对保险业落后的西部地区保险机构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但时间不能过长,其极限期限是西部市场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完善之时,同时这种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应对各保险公司一视同仁。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的公司的收购应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利润再投资到保险业以增强偿付能力和积累实力,对不分红的所得部分,可实行税收延缓计划或先征后返的政策。

关税政策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财税改革:不是选择之一而是必然选择

财税问题是一个国家能够科学合理良性有序运行的命脉问题。从古至今,人们对于财税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研究。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中国的税收历史悠久,事实上随着国家的产生,税收就伴随产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效应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如何“顺势而为”,对财税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成为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及至秦国首创了较为完整的财政体制,赋役制度和税收制度都具备一定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唐宋时期的“两税法”将中国税制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改革以及明代张居正的“一条鞭法”,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都在中国古代财税改革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纵观这些改革有一个巨大的共同点在于,改革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不可不改,改革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既得利益团体,但是在更大的程度上反哺了社会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虽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将“政府和企业、中央和各级政府、公权和公民三种关系交汇在市场体制中间”①。这一次财税体制改革也被称之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经典之作”,其整体的思路和框架延续至今,20年过去了,分税制的弊端亦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着财权事权不一致,各个地方的实际税负也不一致等问题。财政收入与地方收入之间存在横向不均衡,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存在着纵向不均衡,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性和层次性复杂,难以发挥真正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已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财税体制改革形成了“倒逼”②。

近年来,有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公报中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事实上,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改革所涉及的层面也非常广泛。从某种程度上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乃是深化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推动整个社会改革的关键点和重要突破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改革具有重要的反哺价值。就此而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已经不是众多选项中的选项之一,而是一种必然选择,大势所趋,不可不改。

理论溯源:政策网络理论的缘起嬗变与分析方法

政策网络理论(policy network theory)缘起于多元主义与综合主义之间的激烈论争。多元主义是20世纪上半叶西方社会广为流传的一种政治思想,是多元价值主义的一种必然结果,其基本观点在于政治权力是多元的。综合主义同样是20世纪上半叶西方社会广为流传的一种政治思想,综合主义也强调政府与利益团体之间的互动,但是与多元主义有区别,多元主义的互动强调的是一种竞争,综合主义的互动更多的是政府将利益集团纳入国家运行的轨道。随着英美各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多元性与广泛性的特征日益明显。传统的多元主义与综合主义虽然对于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影响有所考量,然而在政府与利益集团的合作模式上存在分野。政策网络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兴起的,及至20世纪90年代,政策网络理论获得了极大的发展③。

政策网络理论的核心概念即政策网络从本质上说一种结构性的政治概念,政策网络的网络是由各级政府机关、利益团体、官僚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行动者组成的,各个行动者都拥有自己的资源和预期,各个行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政策网络之所以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政策参与者所拥有资源的异质性使得他们之间相互依赖,需要各个政策参与主体采取相应的策略活动来互动博弈实现自己的目标 ④。20世纪90年代,政策网络理论蔚为大观,成为欧美国家分析政策过程的重要工具。

政策网络理论作为公共政策过程分析的一种重要工具,展示了其巨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其分析方法上的创新,既不同于多元主义的“竞争”,亦不同于综合主义的“纳入”,而是强调“合作”,改变了传统的“线性关系”,在政策过程中强调“互动合作”。基于政策网络视角下的公共政策之于传统的政策过程有很大的差异,传统的公共政策更多的是一种线性方式,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公众(或者说特定群体的公众)更多是一种受众的角色,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公共政策由政府各个机构通过一层一层的上传下达,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在政策网络理论视角下,传统的单线关系被改变,执行过程不再是一元性的,而是一种复合结构,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合作,协同执行。尤其是让公众参与到政策过程中,加强了与政府的合作,同时极大地减轻了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的阻力。

政策网络理论强调“合作共赢”,理性选择、人际互动、网络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范式是政策网络理论的重要分析方法,这些分析方法在具体操作上略有差异,但作为政策网络理论整个范畴体系下的分析范式,也存在着诸多共同点⑤。首先,强调政策过程的参与主体是多元的;其次强调政策参与主体是具有理性的;再次强调政策参与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是积极的;此外,政策网络的分析方式强调“互动”、“博弈”。

现实困境: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困境分析

顶层设计困境。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至关重要,如同一艘轮船在大海里航行,如果因为缺乏方向指引而走上了错误的方向,无论怎么努力,都无济于事,反而到不了正确的港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财税体制改革“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明确指出必须要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战略规划的方向,但是所提出的这些内容,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下,都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从立法层面而言,中国的《预算法》修订从2004年开始就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迄今为止已经经过了三届人大的修订工作,但是距离《预算法》真正能够修成正果恐怕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日期。就税收立法而言,税收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议题,法定性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前我国的现行的24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他大部分涉税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规范性文件较多,而且很多文件还是暂行措施。又如就事权而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大一统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财权事权的纵向不平衡使得各个地方的发展存在巨大的差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二次分配”的动态平衡⑥。

利益博弈困境。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群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事实上,在政策网络理论的视野中,即使是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也存在自身的利益,并不只是一个政策制定执行的工具或机构。基于这样的认识,官僚机构面对不同的政策环境、政策参与者的时候也会显示不同的政策偏好,正是因为每个主体都有着不同的政策偏好,必然会出现了多元博弈的情况。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较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阶层分化也较为严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分野较为明确⑦。如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过程中,搜集到的意见建议就达到了23万条,事实上还有很多人没有通过网络这一渠道进行意见建议的表达。又如2013年讨论较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问题,也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与行政部门法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有关联性。此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多多少少都涉及到行政法一些基本制度的衔接问题,特别是对于税收复议前置,包括纳税之后取得诉权、复议权制度的内容。如何有效平衡各方利益,虽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但也应该实现“帕累托改进”,但是我国的层级机构体系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不足,往往各自为政,愿意揽功却不愿担责,可以预见,在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复杂多元的利益博弈将长期存在。

公众参与的困境。公共政策要达到其预期的目标,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关键在于政策的有效执行。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步骤大概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过程。公众参与可以为公共政策制定及执行提供正当性、公共性以及一定程度的理性。尤其是财税体制改革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在纳税问题上,不管来自哪一个部门或单位,实际上每个人都是纳税人,我们的工资要扣税,我们购买的每一件商品里面也涉及到税缴纳。在财政问题上,财政支出的事项及其流向对于公众也影响甚大,尤其是在一些诸如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上,与公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密切相关。但是,当前我国公众在参与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上还存在着极大的困境,参与的深度、广度都不足,参与的质量和效率也亟待提高。一方面,政府部门本身往往愿意“闭门造车”,没有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的习惯,而且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作风,使得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之时,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推行,而不愿意在推行之前自下而上的听取意见。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渠道匮乏,从政策网络理论的视角而言,公众作为政策目标的基本指向,有着极大的意愿与理性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中,但是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渠道不足,一些听证会及网络意见征集大多流于形式。

路径选择:政策网络理论视角下的改革策略

以政策网络理论为视角,财税改革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战略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虽然政策网络理论强调“多元互动”,财税体制改革是纷繁复杂的:虽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但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⑧。因此,对于财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良好的公共政策制度体系,既要“通顶层”,也要“接地气”,传统的“多元主义”与“综合主义”之所以受到挑战与二者过于强调所谓“竞争”与“吸纳”密切相关。所谓“多中心即无中心”,就此而言,注重顶层设计注重战略规划,对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必须在立法、税收制度设计、财政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平衡以及督促地方发债等问题上有明确的制度规划,“磨刀不误砍柴工”,有了明确的战略规划与设计之后,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有望得到加速前进。

二是协调利益冲突寻找平衡。对于财税体制改革,不能单单从“钱”或者“事”的传统层面去认识理解,而是应该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高度去加强理解⑨。政策网络理论的分析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将政策过程分割为多个阶段进行分析,而是从整体网络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政策网络中,各级政府机关、利益团体、官僚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政策参与者针对公共政策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遵循妥协与谈判的规则。作为理性的利益团体或个人,追寻自身的利益并无问题,但是也应该超越“局部利益”看到“整体利益”,对部分利益的让渡并不一定导致失去利益,由于财税体制改革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改善,必然会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从原本的让渡与牺牲中收获更多。

三是加强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必须顺应世界大势,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有大的眼界、思维,先进的理念,宏观战略,不能局限个人利益和本位主义⑩。社会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也为人民,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台阶,在世界经济中占据日益重要的位置。政府部门应该改变传统的线性思维方式,树立合作精神,对公众参与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缺乏公众参与的改革,非但达不成目标,反而会适得其反。一方面要完善公众参与财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听证会、座谈会、调查研究、网络意见搜集等公众参与渠道建设,此外,还必须构建公众参与政策议题的监督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乃是深化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推动整个社会改革的关键点和重要突破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改革具有重要的反哺价值。本文从政策网络理论出发,分析了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存在的顶层设计困境、利益博弈困境、公众参与困境,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期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有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洛阳师范学院马列部讲师、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王雍君:“重塑央地财政关系”,《人民论坛》,2013年第21期,第43页。

②谢旭人:“坚定不移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人民论坛》,2011年第2期,第8~10页。

③闫文仙,张磊:“政策网络理论的完善路径:与IAD的整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88~91页。

④石凯,胡伟:“政策网络理论:政策过程的新范式”,《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28~35页。

⑤杨代福:“政策网络理论途径的缺失与修正”,《理论月刊》,2008年第3期,第82~85页。

⑥朱大旗:“新形势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应有理念”,《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1~15页。

⑦马海涛,肖鹏:“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经验回顾与展望”,《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6页。

⑧方胜:“财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难点与重点”,《理论学习》,2012年第7期,第42~43页。

关税政策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F752.5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26-03

出口退税,是指当商品出口时,将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制度。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论依据

关于出口退税的经济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法国的重农学派的先驱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他认为,“出口税丝毫不应轻饶,而应全部取消,因为它是国王和王国前所未有的敌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则认为高关税比低关税危害更大,出口税比进口税危害更大。他指出在各种奖励出口措施中,要数退税最合理。商品输出国外时退回其国内交纳的一部分或全部税金,既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减少,也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投入某些特定产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平衡和劳动的自然分配。虽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出口退税的思想,但他仅从自由贸易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考虑,没有从税收来源去认识。直到大卫・李嘉图才从税收来源及转嫁认识出口退税,他宣称如果没有出口退税,那么对出口商品的征税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外国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负担。这些古典学者都是从总体上来阐述出口退税政策的必要性[1]。

现在的一些学者也从更广的角度来阐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金兴健(2002)主张采取出口退税这种十分必要的成本竞争手段来刺激出口,而不主张使用货币贬值这种价格竞争手段来刺激出口[2],而汤贡亮(2003)认为,理性的出口退税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他首先说明了彻底退税在按照消费地征税和生产地征税下的两种情况,提出理想的出口退税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并分析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最后得出结论:理想的出口退税并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政策,而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措施,现实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是中性与非中性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在以理想的出口退税为目标的前提下,出口退税还可以服务于政府其他政策目标[3]。因为出口退税作为一种特定的税收政策,与整个税收制度设置相比,既有共同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共同面表现为出口退税设置同样应考虑理想状态与其他政策目标的统一,同样是中性与非中性政策的结合:特殊面表现为出口退税并不是单纯的国内税制度,而是一种涉外税收制度,因此其设置必须尽量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其对自由贸易产生的扭曲效应。

刘剑文(2004)从间接税的转嫁性强调出口退税的必要性,指出出口退税作为一种宏观的调控政策,在各国追求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背景下,是WTO的公平贸易原则所认可,是鼓励各国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来竞争[4]。朱智强、张晓丽(2004)则认为,出口退税制度的定性问题应该跳出从“中性税收原则”的角度去探讨,应该以是否实现政府既定的长期经济战略目标为依据,也就是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为现行实施的“走出去”战略服务[5]。他们分析了“中性税收政策”虽然是理想状态,但由于现实困难所以难以实现,如果还要坚持以此为目标,会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降低征退效率,并且容易丧失出口退税政策的灵活性和权威性,因此以中性政策作为其理论依据是不合适的。而“非中性税收政策”同样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多征少退”虽然是目前中国长期施用的政策,但会导致出口商品成本的增加,降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进而挫伤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而“少征多退”的模式一方面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是被视为出口补贴,有招致其他贸易国报复的风险。而“中性和非中性相结合的税收政策”似乎也并没有把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阐述的更有说服力,反而是更模糊,所以他们提出跳出是否属于中性政策的框架来讨论,以服务于当前的外贸政策作为其政策目标和理论依据。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研究

出口退税率调整是出口退税政策的中心环节,我国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经过了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4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种类确定,档次多,矛盾大,比较复杂,难以掌握。

第二阶段(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退税率比较简便,在实施增值税零税率的同时增加了适用消费税应税货物的退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的退税率或退税额在形式上,体现了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

第三阶段(1995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口退税率变动比较频繁。体现了出口退税与外贸发展,国家财政收支状况之间紧密的关系。1995年起退税率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来的17%、13%、6%下调到14%、10%、3%,1996年进一步下调到9%、6%、3%。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开始上调为14%、11%、9%,1999年再次上调为17%、15%、13%。

第四阶段(2004年1月1日至今):新机制实施中,出口退税率调整进入频繁调整阶段,为了适应结构性调整出口产品的需要,实施的出口退税率包括了17%、16%、15%、14%、13%、11%、9%、5%七个档次,其中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调整是出口退税政策中对中国出口贸易产生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的因素,关于出口退税率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关于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贸易产生的各种效应,李万甫、马衍伟(2000)指明出口退税政策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能够产生以下效应: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提高出口商品非价格竞争力的替代效应、扩大海外净需求的出口效应、平衡预算收支的财政效应[6]。2004年1月1日中国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扈启曙、李双燕(2004)就通过分析这次调整对政府和企业以及对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可能带来的后果[7],阐述了此次调整对于缓解中央政府财政压力,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进企业资金周转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指出了可能带来的出口增长率下降、部分出口企业面临压力、地方政府受到冲击等负面效应,但是他是着重从理论上进行了定性的分析,而陈平和黄健梅(2003)不仅从理论上系统阐述出口退税对出口盈利性,继而对出口规模的作用,而且他还运用基于ECM模型的协整分析、Panel Data分析等实证分析工具来探究这种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双面效应[8]。董皓、陈飞翔(2004)在基于1985到2001年滞后一期的时间序列数据,定量研究退税政策的出口鼓励效应[9]。谢丽芬、谭晶(2005)通过分析2004年新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效应,得出了此次调整可以产生促进产业升级和出口产品业结构升级的正效应,但是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效应,比如影响国内的价值链,增大贸易摩擦,加剧利用加工贸易走私等等[10]。严选晨、夏鸣、王进猛(2001)分析了1994年以来各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所引起的出口贸易增幅的变化,以及各年份中出口退税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得出结论: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贸易的有力支持,而净出口增加能带动国内经济的增长,所以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器,而出口贸易的增加又会导致出口退税的增长[11]。张友仁(2003)则以不完全竞争为基础,运用库诺双头模型(Coumot Duopoly),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其基本观点是:出口退税不仅有利于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中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即出口促进效应) [12],而且还可以增加本国厂商的利润(即利润转移效应),改善本国厂商在与其他国家厂商的非合作性竞争中的相对地位。熊效冉(2008)针对2007年7月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中主要涉及“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下调2 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研究了2007年1月至9月的出口总值尤其是退税率调整的产品出口变化,分析了退税率调整的正面影响有防止国内资源流失、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良性循环、缩减贸易顺差间隙、缓解国际贸易摩擦、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同时对企业或行业有负面作用主要是出口成本增加、减少了经营利润[13]。

其次,关于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阎坤、陈昌盛(2003)利用1985―2000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OLS分析,得出结论,政府调整出口退税率仅仅影响从事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的行为与决策,从贸易结构来看,一般贸易基本上占总体贸易的不到五成[14],所以应该对出口退税率作结构性调整。屠庆忠(2003)通过建立国家层次出口退税行为的概念模型,其中指出了国家对外贸出口的预期增长率应构成决定出口退税率的约束条件,并且进一步说明了针对不同的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定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按照结构优化的要求,突出重点,许多资源性产品与初级产品的出口设置较低的退税率有利于改善出口国的国民福利[15]。方谭(2004)认为出口退税率下调是一种“中长期利好”,对出口贸易的结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16]。陈军才(2005)运用现代时间序列分析中的干预分析方法,并且将出口商品分成了22大类,分析了2004年出口退税率结构性调整对各类出口产品的影响程度,指出此次调整只对少数产品的出口有一定的正面影响,而且影响并不显著,对绝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都有负面影响[17]。邓远军(2005)以微观分析的方法,从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及出口方式影响的分析得出结论: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整体影响有限[18]。

最后,关于最优出口退税率的研究,耗散结构理论(The theory of Dissipative Structure)是1969年由比利时自由大学物理学教授普里戈金(J.Pryogin)提出的,通过综合考虑各项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应适时调整本国的退税率结构,在各种动态因素的影响下把握一个最佳的退税率结构[19]。阎坤、陈昌盛(2003)认为,一国的出口退税率最优点应该在这样的位置“由出口增长所引起的税收的边际增长率应该等于退税支出的边际增长率”[20]。陈红伟(2004)在受到最优税制的启发下,利用数学模型得出关于最优退税率的结论:当出口产品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只有设置复退税率才可能实现最优,而最优的复退税率则应该使每种产品的边际出口贡献相等,使出口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趋于一致[21]。

三、小结与启示

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应用,也相信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国出口贸易灵活应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也有其复杂性,主要涉及“退多少、谁来负担、怎么退、如何保障”四个重要因素,任一因素的调整都会对该政策的效果产生影响,即使探讨政策中单个因素的影响,也可涉及出口贸易、出口产业或出口企业,因此,更多全面深入的学术探讨能为该政策的制定依据和具体实施提供新的思路,促进出口退税政策消除消极作用、发挥积极作用,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出口退税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9-64.

[2]金兴健.人民币贬值政策与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比较分析[J].财贸研究,2002,(2):67-70.

[3]汤贡亮.坚持出口退税中性原则:出口退税率不宜下调[J].涉外税务,20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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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论文例4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076―0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股利政策包含了多重信息,这也使它成为财务理论中最受关注的研究领域课题之一。一方面,股利政策涉及如何向股东派发股利,属于利润分配问题。对于股东来说,他们的收益来源于两部分: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和股利,这样,股利政策直接影响他们的最终收益,受到他们的关注。另一方面,现代企业运营过程中,内部融资是其重要的融资来源,股利政策不可避免地要在股利派发与收益留存之间进行权衡,以满足公司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这又使股利政策成为融资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股利政策实际上包含了管理者对于企业综合状况的分析与评判,因而会成为外部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之一,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到管理者的股利决策。当然,还有其他的外部环境因素会影响到公司的股利决策。这些利益相关者因素的汇集,就使得企业最终实施的股利政策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中国的资本市场建立于1990年,到目前为止仅仅发展了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同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较,还是一个年轻的市场,因而许多法规仍不完善,上市公司行为也欠缺规范。这种条件下,完善资本市场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成为资本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上市公司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忽视与侵害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股利政策则是人们探讨这个问题的一个主要出发点。我们已经提到,股利政策受包括企业外部环境、政策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分析这些影响因素在上市公司股利政策选择中的作用,对于监管当局了解问题所在,采取相应政策,规范、引导上市公司的行为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记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相当于税率减半。理论上,该法规的出台会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就是分析该政策实施前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变化,从而为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设想

(一)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研究较为丰富,除经典的股利政策理论外,如股利无关论、“一鸟在手”理论、税差理论、顾客效应理论等,还有较多的实证研究结果,税收对于股利政策的影响是国外实证研究较多关注的领域。税收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分析方面,国外的文献主要使用三类方法进行研究,一种方法是检验风险调整后的税前收益与股利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由于投资者的真实所得是税后收益,因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股利所得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相同的股利税后收益必然要求更高的税前股利派发,因而高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会使投资者有更高的税前期望收益率要求,从公司角度来说,要满足投资者的期望收益要求,就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即支付更多的税前收益,因此,会抑制公司增加股利的考虑,这种方法的研究主要使用修正的CAPM方法。不过实际的实证研究结果却出现了差异很大的结论,Black和Scho-lcs(1974)、Miller和Scholes(、1982)的研究得出结论:股利与资本利得之间的税收差已不会影响权益的税前收益,Litzenberger和Ramaswamy(1979,1980)的研究则有较大差异,他们的研究得出结论:投资者的期望税前收益率与股利收益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从这些国外研究可以看出,税差对于股利政策的影响并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另一种方法是除息日股价行为法,该方法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在五个人股利所得税的条件下,除息日股价下跌的幅度应该等于股利派发额,否则投资者可以通过套利获得无风险收益。Elton和Gru-ber(1970)、Poterba(1986)基于此方法的研究发现除息曰当天,股票价格下降的幅度小于股利派发额,他们认为这是税收效应发生作用的结果,在剔除影响收益率的其他因素后,两者之间的差额受资本利得与股利之间税收差额影响。Karpoff和Walking(1988,1990)、Michaely(1991)等的研究对此结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会限制投资者的套利行为,除息日股票价格的表现与交易费用及其他微观市场结构密切相关,Frank和Jagannathan(1998)以香港资本市场数据的研究也支持后者对于前者的质疑,因为香港市场不存在相关税收,但他们的研究也发现除息日当天股价下跌低于股利派发额。总体来说,这些矛盾的结论可能源于此种方法的缺陷,即以特定日的股价表现反映税收政策效果,该方法的有效性并不那么令人信服。

最后一种方法是事件研究法。该方法主要以税收政策调整时间为参照点,分析该时间点前后税收政策是否发生变化。Bolster和Janjian(1991)、Papa-ioannou和Savarese(1994)以及Casey(1999)均以1986年美国税收法案税率改革为背景,研究公司股利政策是否发生变化。Bolster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1986年后,随着股利所得税率的降低,实行高股利支付率的公司数量明显多于实行低股利支付率的公司。Papaioannou和Savarese(1994)认为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不仅有股利所得税率的降低,还有提高资本利得税税率的因素,从而基本消除了两者之间的税率差异。Blouin和Shachelford(2004)、Chetty和Emmanuel(2005)同样研究了2003年美国削减个人股利所得税政策对公司股利派发行为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得出了与Bolster等的研究基本相同的结论。针对不同时间节点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表明在成熟资本市场中,税收政策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稳定的相关关系。

国内也有大量实证文献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具体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如王化成和李春玲等(2007)、智宝月(2009)、刘银国(2008)等等。虽然在股利政策研究方面国内存在大量的文献,拥有较为丰富的相关成果,但涉及税收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文献较为有限,王志强(2004)、刘利(2006)提供了有限的研究成果。王志强(2004)采用

2000―2002年的资本市场相关数据,借助修正的CAPM模型及除息日股价变化方法分析了税收对于沪、深上市税收政策的影响,研究结论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税前期望收益率与股利收益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存在股利政策的税收效应。刘利(2006)使用同样的方法采用2004年6月沪市分红派息公司的数据研究税收对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得到了类似的结论,并认为通过改革相关税制,缩小资本利得和股利所得税的税差是提高上市公司股利发放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本文的研究设想及创新之处

从国内相关研究来看,主要借鉴国外修正的CAPM模型分析税收对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实际上使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些疑问,因为该方法的研究主要使用截面数据,并不反映税收变化时的状况,也就是在税收政策不变条件下的研究,而上市公司基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运营特点及不同传统会有不同的股利政策,因此这种方法所测度的税前期望收益率与股利收益率的相关关系,可能反映的仅仅是上市公司不同个体税收政策的差异。当然仅仅采用这种方法研究可能与研究期间中国股利税收政策并未有过调整有关。2005年中国调整了股利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暂按减半额度征税,到目前税收政策的改变已有一段时间,这也使本文有条件来研究在此前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是否出现调整。

对于税收政策改变前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变化的研究,无论国内的研究还是国外的研究,大多采用时间节点前后对股利差异进行对比来反映股利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容易混淆不同因素的影响作用及时间变化的影响。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使用相关时间序列数据并在引入税收政策虚拟变量的条件下进行回归分析,同时在回归方程中考虑其他主要的影响因素,以分离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回归系数更真实地反映税收政策变化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带来的影响。

三、研究指标、模型

股利政策最主要的体现是股利派发水平,这里我们采用多数研究的选择,使用股利支付率及其变化反映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调整。税收政策的变化通过虚拟变量反映,即股利个人所得税调整的2005年之前的年份赋值0,2006年及以后的数据年份政策虚拟变量赋值1。由于股利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减半征收,实际相当于税率减半,显著降低了股利派发的税负,原理上基于税负减轻及资本利得税和股利税之差缩小的考虑上市公司会增加股利派发水平,因而本文给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股利派发率与股利所得税税率负相关。

除了税收政策变量外,其他一些因素对股利政策的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文选择了一些主要因素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根据经典的财务理论投资机会也会影响到公司的股利政策。当公司存在更多投资机会的时候,会需要更多的资金以满足相应资本预算的需求,内部融资由于不需要额外的筹资费用,并且不需要繁杂的程序,成为公司筹集资金的首选来源,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公司就会有减少股利派发的倾向,即留用更多的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越高,表明公司处于更高的成长阶段,也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本文使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投资机会,基于此给出本文的第二个假设。

假设2:上市公司股利派发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负相关。

外部筹资成本是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利率的高低对于资本成本的高低,特别是债务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外部资本成本总体水平上升时,会增加上市公司资金成本支出,因而会抑制公司对于外部资金需求,并使用内部资金进行替代,从而减少股利的派发。本文使用利率作为外部融资成本指标,并给出本文的第三个假设。

假设3:上市公司股利派发率与外部融资成本负相关。

从公司内部财务指标来说,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越高,其资产的流动性就越好,相对于低短期偿债能力状况时期,公司有提高股利派发的倾向。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有多种,由于现金流量是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最直接的指标,这里使用现金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因此给出本文的第四个假设。

假设4:股利支付率与短期偿债能力正相关。

考虑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并加入控制变量,给出如下的实证模型:

GL=C+a,SS,+a2了Z,+a3I,+a4CZ,+u (1)

其中GL,为相应年份的股利支付率,反映上市公司股利政策,SS,为税收政策虚拟变量,TZ,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上市公司总体投资机会变化,I,为利率,反映外部融资成本,CZ,是现金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C为常数项,、a3、山为相应变量的系数,u,为随机误差项。

四、数据说明与实证分析

(一)数据说明

研究中使用的财务指标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CSMAR资本市场数据库,利率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各期,并且使用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利率指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有多种期限,并且各年份利率期限长短也存在不同,为保持利率期限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本文选择120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数据,并取当年每月的加权平均值,然后按年度得出每年的平均值。由于自1996年才有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数据,因此,我们的研究数据从1998年开始,区间选定为1998―2007年,考虑从1998年开始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于1990年,初始期限过早,则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代表性不足。最终模型使用的财务数据是样本中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平均值,考虑在整个研究区间数据的一致性,我们以1998年为基期初选上市公司,并且有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将会被从样本中剔除:(1)期间曾经暂停上市或已经退市的公司;(2)未分配利润连续三年以上为负数的公司;(3)数据缺失的公司;(4)1998年上市的公司;(5)数据中出现明显偏大或偏小值的公司。剔除后,样本中共包含463家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然后依据这些样本公司的相关年度数据计算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年平均值,表1为相关数据的描述行统计。

(二)实证分析

将上述指标代人模型(1)得到如表2所示的回归结果。

表2显示的回归结果表明,模型回归的R平方为0.73左右,调整后的R平方也达到了0.51左右,表明方程总体上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因此,整体上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分因素分析首先检验本文的假设Ⅱ。税收政策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并且t统计量在5%以内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说明股利所得税税率降低的政策并没有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派发水平,相反显示了反方向的影响,也就是否定了本文的假设1,这与经典财务理论相悖,究其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并没有主动的股利政策,或者说,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不合理,回报股东的意识并不强,更多的是一种在资本市场圈钱的意识,因此股利派发水平对所得税税率变化并不敏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分红是其获得进一步融资资格的先决条件之一。而之所以回归结果显示相反的影响,可能基于这样的显示:中国资本市场从2001年起经历了四年多的下跌,2005年所得税税率的下调,可能更多反映的是监管当局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取向,更多显示的是政策信号的作用。2006年及其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巨幅波动,又使投资者忽略了股利派发对自身投资收益的影响,而上市公司在这种环境下也就缺乏股利派发的积极性,

关税政策论文例5

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再一次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税收政策?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有没有制度因素的约束?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厘清

税收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但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却鲜有定义。本文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给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从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坚持的原则以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为约束条件,所运用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

二、不同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不同的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多样性,本文有关制度因素的选取只能是选择性的,同时由于制度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独立性,有关制度因素的分析会存在交集。下文将主要按照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兼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双重特点)、正式制度的逻辑顺序,采用列举法来对一些制度因素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予以分析。

(一)国家观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国家观

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诺思…指出掠夺论下,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机构,其职能是代表那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的国家将规定一套所有权使当权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而不顾它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什么影响。奥尔森的匪帮论指出国家是由流动匪帮向常驻匪帮的转变形成的。当一个流动匪帮选择一个地方驻扎下来,以税收代替抢劫并提供产权保护时,国家便出现了。

与掠夺论的国家观截然不同,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巴泽尔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在此状态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时从事生产、保护和偷窃。个体间关于生产和交换的契约最初依靠个体间的自我执行机制,这种契约的执行缺乏保证,最终那些在暴力上拥有比较优势的个人或团体从中脱颖而出。这种提供保护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机制就是国家。

掠夺论与契约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的国家观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指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2 国家观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掠夺论的国家思想影响深远。若以此国家观为基础来研究税收政策,则用布坎南的话说,它成了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即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在此背景下,对于公民而言,其缴纳的税收是皇粮国税,只问成本不问收益是合理的。对于相关的研究者而言,其研究的视角是宫廷理财或皇家理财;至于如何约束政府取得收入的问题不需进入此类研究的视野。民主宪政意义的国家以契约论为指导。在此背景下,对税收的理解应该是契约论的、双向的。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纳税人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享有要求和监督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就国家而言,国家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但同时国家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有关契约论下的税收思想,维克塞尔指出,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利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赞成征税。林达尔更是从“税收价格论”的视角,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作为出发点,直接把税收看成是私人部门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公共部门所支付的价格。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税收政策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从该角度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能有效地构建并测量某一特定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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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之间的联系,应构建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和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测算公式

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

契约论指导下的国家观相比掠夺论指导下的国家观更具有民主精神,更能体现宪政理念。但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标体系目前在各国财政统计资料的实践中尚没有明确。于是和该指标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某一群体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都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这会影响税收负担的有效测量。

  (二)多数人强制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多数人强制

既然民主宪政下的国家理论是契约性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公民自愿签订合约的前提是,任何一位公民不会受到政府的伤害或损害,同时确保政府对所有公民也一视同仁,全部政治决策都是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做出。这一思想也是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换理论所要体现的,每一项公共活动的安排,没有哪个人可以被强制,既不会被某个称为“政府”的实体,也不会被某个选区中其他一些个人组成的某个同盟所强制。得到公众批准的每项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种完全多边交易的结果,其纯收益为所有各方享有。全体一致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但在现实中要执行它却代价不菲。盛洪指出这种规则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近乎不可行,即使在民主宪政下,公共决策也只能采用多数规则。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在人们所熟悉的实行多数通过规则的世界,政治权力的行使确实涉及行使强制的能力。当做出决定的多数否决少数的欲念时,一些公民对另一些公民实行了强制。

多数人强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有关税种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 总体而言,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较前四类要小,并且资源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资源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多数人强制。举例甲国规定对所有矿产资源征税。A、B、C、D、E为甲国所辖的五个省区。A地为富矿区,其余四地为贫矿区。有关资源税的征税主要有以下需要选择的问题:()征税权的归属(假设税收使用权的归属与征税权的归属相统一,不存在转移支付)。()征税率的高低。在这两个问题上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五个省区的共同投票,适用多数规则。投票结果如表(、、、表示投票偏好顺序):

依据投票结果,资源税最终会以%的第一支持率实行中央低税。然而,在这种看似民主的决策程序背后隐藏着的却是A省区的几多无奈和辛酸。成本由自己承担,收益却由大家分享。这种征税模式最终会使A省区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在确定税收政策特别是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时,若忽视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原则,多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关税政策论文例6

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再一次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税收政策?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有没有制度因素的约束?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厘清

税收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但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却鲜有定义。本文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给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从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坚持的原则以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为约束条件,所运用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

二、不同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不同的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多样性,本文有关制度因素的选取只能是选择性的,同时由于制度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独立性,有关制度因素的分析会存在交集。下文将主要按照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兼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双重特点)、正式制度的逻辑顺序,采用列举法来对一些制度因素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予以分析。

(一)国家观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国家观

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诺思…指出掠夺论下,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机构,其职能是代表那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的国家将规定一套所有权使当权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而不顾它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什么影响。奥尔森的匪帮论指出国家是由流动匪帮向常驻匪帮的转变形成的。当一个流动匪帮选择一个地方驻扎下来,以税收代替抢劫并提权保护时,国家便出现了。

与掠夺论的国家观截然不同,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巴泽尔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在此状态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时从事生产、保护和偷窃。个体间关于生产和交换的契约最初依靠个体间的自我执行机制,这种契约的执行缺乏保证,最终那些在暴力上拥有比较优势的个人或团体从中脱颖而出。这种提供保护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机制就是国家。

掠夺论与契约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的国家观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指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2 国家观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掠夺论的国家思想影响深远。若以此国家观为基础来研究税收政策,则用布坎南的话说,它成了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即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在此背景下,对于公民而言,其缴纳的税收是皇粮国税,只问成本不问收益是合理的。对于相关的研究者而言,其研究的视角是宫廷理财或皇家理财;至于如何约束政府取得收入的问题不需进入此类研究的视野。民主意义的国家以契约论为指导。在此背景下,对税收的理解应该是契约论的、双向的。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纳税人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享有要求和监督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就国家而言,国家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但同时国家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有关契约论下的税收思想,维克塞尔指出,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利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赞成征税。林达尔更是从“税收价格论”的视角,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作为出发点,直接把税收看成是私人部门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公共部门所支付的价格。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税收政策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从该角度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能有效地构建并测量某一特定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之间的联系,应构建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和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1-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

契约论指导下的国家观相比掠夺论指导下的国家观更具有民主精神,更能体现理念。但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标体系目前在各国财政统计资料的实践中尚没有明确。于是和该指标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某一群体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都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这会影响税收负担的有效测量。

(二)多数人强制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多数人强制

既然民主下的国家理论是契约性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公民自愿签订合约的前提是,任何一位公民不会受到政府的伤害或损害,同时确保政府对所有公民也一视同仁,全部政治决策都是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做出。这一思想也是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换理论所要体现的,每一项公共活动的安排,没有哪个人可以被强制,既不会被某个称为“政府”的实体,也不会被某个选区中其他一些个人组成的某个同盟所强制。得到公众批准的每项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种完全多边交易的结果,其纯收益为所有各方享有。全体一致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但在现实中要执行它却代价不菲。盛洪指出这种规则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近乎不可行,即使在民主下,公共决策也只能采用多数规则。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在人们所熟悉的实行多数通过规则的世界,政治权力的行使确实涉及行使强制的能力。当做出决定的多数否决少数的欲念时,一些公民对另一些公民实行了强制。

2 多数人强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有关税种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 总体而言,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较前四类要小,并且资源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资源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多数人强制。举例如下:甲国规定对所有矿产资源征税。a、b、c、d、e为甲国所辖的五个省区。a地为富矿区,其余四地为贫矿区。有关资源税的征税主要有以下需要选择的问题:(1)征税权的归属(假设税收使用权的归属与征税权的归属相统一,不存在转移支付)。(2)征税率的高低。在这两个问题上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五个省区的共同投票,适用多数规则。投票结果如表1(1、2、3、4表示投票偏好顺序):

依据投票结果,资源税最终会以80%的第一支持率实行中央低税。然而,在这种看似民主的决策程序背后隐藏着的却是a省区的几多无奈和辛酸。成本由自己承担,收益却由大家分享。这种征税模式最终会使a省区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在确定税收政策特别是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时,若忽视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原则,多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集体行动的逻辑

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认为,经济人会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谋求个人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所取得的利益。奥尔森对以上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他指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该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或集体物品。由于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个人的投入与产出并非同步增长,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此,集团的规模与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和集团行动的效果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小集团由于规模小、成员少、联系起来成本少,因此小集团相对大集团来说更容易形成行动的一致性。此外,奥尔森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一种是相容性的,另一种是排他性的。前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后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尽管相容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比排他性利益集团容易,但是,相容性利益集团却不一定能够实现其共同利益。其主要原因是,集团成员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倾向,因此集团必须要解决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为此,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所谓有选择性是指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对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对那些集体利益规章制度的违背者予以惩罚。而要做到赏罚分明同样是小集团较大集团容易。

2 集体行动的逻辑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各国在实践中往往实行差别的税收制度。这种差别对待体现在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从税收实体法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减免与优惠到税收程序法的税收惩罚等等。税制中有关实行税收差别对待的原则是税收的公平原则,即同等状况同等对待、不同状况不同对待的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对两种原则本身并没有太多的置疑,但两种原则的运用有其前提条件,即国家能够对不同的纳税人进行有效的识别。这里有两个难题,一是识别主体本身。国家是由人在实际运作的,而人群体也是一个集团,根据dye的解释,人构成的精英集团并非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大众的典型代表,精英是从经济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不按比例地抽取的。因此由国家来对纳税人进行识别是困难的。另一个难题是识别对象。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使自己成为税收差别对待的获利者。有关税收差别对待的相关博弈分析如下:

以税收差别对待在两类集团中的博弈为例。分析同样采用个人主义的原则,以集团中的个人为分析主体,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假设策略a为两类集团采取积极态度争取税收优势,则为获取税收差别对待优势多支付的总成本均为a,多获取的税收总收益均为b,b>a,小集团的成员数为c,大集团的成员数为d,c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a,策略a)是一个占优均衡,即双方都会选择争取的税收优势。但由于小集团成员无论在净收益的绝对量上还是在成本收益比值的相对量上都高于大集团,因此,虽然双方都选择策略a,最终的税收制度会是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但无疑小集团是利益的主要受益者。现实中有话语权的小集团通常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税收差别对待通常只会产生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与税收制度差别对待的税收原则是相悖的。

(四)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公共选择理论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其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布坎南的自由主义观点表现在:对政府的作用以及政府越来越多地限制个人行为的倾向抱极不信任的态度,主张尽快对政府以及它的机构施加宪法限制。布坎南特别强调,其所说的自由并不仅仅是指没有约束和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准确地说,只有加上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限制条件,自由的概念才有意义。布坎南还引用穆勒的话来进一步对自由做了解释:“凡主要关涉到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人,凡主要关系到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其个人主义的观点表现在:个人才是最终的利益主体,国家和集体却不是。作为个人合作性组织,必须反映他们的利益和关心的问题。有了以上两个思想基础,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摒弃了以往分析中政治人和经济人人格的分裂。以往分析认为经济人是通过自私自利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而政治人是通过公益行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布坎南认为,从事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就是同一个人,所有的政治行为主体——投票人、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官僚人员、利益集团、党派、管理机构和政府——都像在市场中那样寻求他们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在政治生活中联合在一起一如他们在市场中的结合一样,是为了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在政治中通过协议来增进他们自己的福利,就像在市场中通过交易增加他们的利益一样。

2 公共选择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差别对待的效果,除了因集团理论与集体行动的逻辑而大打折扣外,公共选择理论使其作用进一步缩水。以下分别从行政部门、监督部门和可争取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几个角度进行博弈分析。

情形1:税收相关行政部门与税收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策略a为行为公正,策略b为行为腐败。a为监督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b为行政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c为行政部门行为腐败可增加的收益;d为行政部门行为腐败而监督部门行为公正时其须增加的成本,d>c;c'为两部门共谋腐败时行政部门需买通监督部门的支出,其大小也大致是监督部门此时可多获得的收益。博弈结果如表3。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b对于监督部门而言是一个占优策略,于是整个博弈转化为一个可以剔除的纳什均衡,(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解。在对监督部门的监督处于无力状态的情况下,差别税收 政策的差别为行政部门与监督部门共进免费的大餐创造了机会。

情形2:差别税收对待下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行政、监督部门的策略a为行为公正,此时可获净收益为b;策略b为行为腐败,此时可获得的净收益为b+d;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的策略a为主张税收优势,策略b为放弃税收优势,主张税收优势的成本为c,主张成功可得税收收益为a。博弈结果如表4。

经过一番较量,(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均衡,即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会选择放弃税收优势,而行政、监督部门同样会选择行为腐败。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布坎南在《征税权》的开篇引用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一段话“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至受到限制”一语中的。既然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就像给老虎套上辔头那样困难重重,那么税收制度的制定应尽量避免差别对待,以减少政府手中的权力。

(五)意识形态理论及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意识形态理论

根据诺思的解释,意识形态是由互相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人们总是受一定的道德和伦理约束行事,而一旦人们发现其经验与它不符,就会试图改变其意识形态。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本质。在诺思看来,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因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第二,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它要既能够得到旧的团体的继续拥护,又要能得到新的团体的拥护。第三,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成功的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可以发挥以下作用:第一,保持社会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动员社会或团体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规模效益。第二,可以为阶级或团体的存在提供一种合法性来源,确保团体或阶级内部的团结和谐及行动的一致。第三,转变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内在化于人格的一部分,使人的行为具有一贯性。

2 意识形态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政策的既有意识形态、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对民众有关税收政策的最终意识形态产生很大影响。

情形1: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如表5。

表5中,既有意识形态是指既定对象对既定道德伦理的接受,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现实环境中言传身教和耳濡目染的道德伦理所产生的认知。最终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进行认识和校正后所认同的意识形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既有意识形态又取决于人类过去的道德伦理和既定对象的阅历。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又受既定现实环境的历史、背景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不能忽视。

情形2: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如表6。

分析同上,最终的结果是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征管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同样不能忽视。

关税政策论文例7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宽松程度是影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税政策论文例8

本文作者:王日新工作单位:龙口市财政局

近年来很多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事件的出现,暴露了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与此同时也暴露了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财税政策的制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很多的不足,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也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因此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这两个概念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1、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可以有效的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信心,以及经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环境变化很大且日益复杂。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财税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能够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不断发展又需要财税政策进行合理调整。财税政策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经济杠杆。一般说来,在任何经济体制中,只要存在价格机制,其核算、刺激、分配和调节等职能便要同时执行。财税政策能够调节资源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配置比例,从而促进或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财税政策能够通过它的调控政策,调节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由于财税政策能够通过自身的变动,制约或刺激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动等,进而会促使某一个行业的发展和衰退,因此财税政策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各种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竞争激烈,破产、兼并、重组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更需要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的跟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科学发展。合理的财税政策使得经济保持正确轨道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而加快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使得整个社会得以有序的运行。2、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如果一个国家有合理的财税政策,那么会减少政府部门的营私舞弊以及贪污现象的发生,可以保证和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通过财税政策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系统其它方面的合理运转,从而施加正向的影响。从财税政策的价格机制来说,一方面财税政策可以通过价格波动来调节供求态势;另一方面财税政策所采取合理的价格又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杠杆。同时,财税政策联系着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财税政策导致某一经济因素的调整都会引起不同部门、地区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另外,财税政策联系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是重要经济信息的传递者。在生产领域,财税政策变化提供了生产成本、盈利、劳动耗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变化的信息。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中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关系,由于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很多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也是受影响对象,所以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整个社会群体的向心力。最重要的一点是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1、完善财税政策的相关管理机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保证。良好的财税政策管理机制是一个社会的经济有序运营的根本保证。不仅对于经济系统如此,对于任何社会系统的有序运行也是如此。如果财税政策有健全的管理机制,那么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也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财税政策管理机制包括两个方面:“软”因素和“硬”因素。软的方面强调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以本国的国情和发展状况为中心,在财税政策的管理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考虑到社会发展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硬的方面要求财税政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有严明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单单的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口头上,必须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无论是制定人员还是财税政策的实施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处罚,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财税政策才能更大程度的提高经济发展的绩效。2、夯实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对于经济的未来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包括很多方面,对于财税政策的制定来讲,包括财务的理论基础,法律和政治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侧重财税政策制定的不同方面,但是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客观性和公正性,因为国家政策必须做到客观,才能保证整个社会体系的有效运行。如果没有形成良好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取得良好的经济发展结果。要完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还必须加强政策制定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对财税政策的详细描述,发现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有很多方面的影响,为了提高经济运营的效果,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很多改进措施,只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文化体系,加强财税政策制定的制度完善,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财税政策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只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才能使国家的经济得到长久发展、科学发展。

关税政策论文例9

关键词:关税保护 政治经济学分析 利益集团

关税作为一项古老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研究出现得比较早。但是,传统贸易理论对于关税的分析大多集中在关税的经济效应和社会福利效应方面,都假定关税外生化。而这与现实的贸易保护是不符的,因为如果强调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自由贸易应该是理想的选择,关税保护最多只是次优的选择。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填补了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对现实的关税保护作了较好的说明。与传统贸易理论不同,政治经济学分析强调关税的内生化问题,指出关税保护措施的形成过程以及不同行业关税保护程度不同的原因。

相关理论综述

(一)理论分析

最早涉及关税内生化思想的学术分析可以追溯到马歇尔,马歇尔(1922)指出关税保护措施虽然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存在扭曲,但是在政策实践中更容易被采纳。01Son(1965)、Stigler(1971)、Pieus(1975)和PeltZman(1976)通过分析行业的搭便车问题和游说政府能力问题后,得出企业数目少以及分布集中度和买方集中度高的行业能进行有效游说,获得较高的关税保护水平。01son(1983)分析了影响收入和就业水平提高的经济环境下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组织会更加有效,所以关税保护水平和行业产出、就业增长率呈负相关,和进口渗透率呈正相关。Frey(1984)指出关税是利益集团在政治市场博弈均衡的结果,利益集团投入资源从关税保护中获得租金,利益集团院外活动对关税制定有重要影响。Grossman和Helpman(1994)在其保护待售模型中引入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捐助以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利益集团游说活动直接决定保护的结构和程度。研究结果表明,在权数及利益集团规模一定的前提下,保护率取决于不同行业的进口弹性、进口渗透率及其有效组织程度。该模型较好地分析关税的内生化问题,指出了关税的制定过程及其行业差异的成因,极大推进了关税内生化理论的发展。盛斌(2002)通过修正Grossman and Helpman(1994)的保护待售模型,建立了中国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模型。其模型结论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是隐性的,关税率的形成过程与其他国家单纯的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形成均衡关税率的过程不同。

(二)实证分析

Krol(1996)运用向量自回归的方法,利用日本(1890一1970年)的数据来检验关税内生化问题,结果证实关税变化是内生的,关税不是用来促进经济活动,而是反应于宏观经济扰动。当现实经济状况不利于进口竞争产业时,该产业便会寻求保护。同时,政府通过征收关税对进口竞争产业实行保护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支持。Goldberg和Maggi(1999)使用美国1983年制造业的数据率先对保护待售模型进行了检验,说明保护待售模型基本上能够有效解释不同行业关税保护水平的差异。Terribile and Thornton(2002)对意大利1890―1969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协整分析来说明关税的内生性问题,结果表明,平均关税与生产、消费价格、贸易条件和外贸平衡都存在协整关系。这同时也说明宏观经济波动会影响,关税成为产业和贸易发展战略以及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调节手段,体现了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的国家中心论。盛斌(2002)利用自己创建的一整套跨部门(36个工业部门)和时间序列(1992-1996)的数据库,对影响中国工业贸易保护结构的政治经济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证实了其理论模型的基本结论。王元颖(2006) 在盛斌的贸易保护的计量经济模型基础上,通过扩展数据并采用面板回归的计量方法和Hausman检验的技术,验证了关税在中国也是内生的假说。我国的关税保护同样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达成均衡的产物,既考虑了培育优质产业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问题,也兼顾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

关税保护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关税保护的制度分析

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保护贸易会导致经济的扭曲。所以,自由贸易应该为各国政府所推崇。然而,现实中通常由于存在一个贸易保护的政治市场,为各相关利益集团所需要,导致关税保护政策的普遍存在。

关税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国政府通过对贸易商品征收关税,可以扩大一国的财政收入来源。在现今的世界各经济体中,关税收入在某些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仍然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尤其是一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类国家由于经济落后,税收来源少,再加上税收人才短缺,以及关税的征收又比较简便,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会强烈支持关税保护,反对自由贸易。

关税是相关利益集团博弈达成均衡的结果。关税作为一公共产品,它的存在自然会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因此,在一经济体中,反对关税的利益集团和赞成关税的利益集团往往是同时存在的。赞成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一般是进口竞争部门,因为一旦消减关税乃至取消关税保护,他们的利益会收到直接的影响。这些部门的工会和工人,在总体上都会反对自由贸易,因为他们知道自己能够分享关税保护带来的利益。由于关税保护对这样集团的影响是可见的、直接的,所以该集团很容易组织起来要求关税保护,在政治市场上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当经济衰退导致失业率上升时,他们会以增加就业和产出为由要求提高关税保护。这一呼声会显得特别有力,工会也会积极推动。

反对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主要有出口商和消费者。出口商经常会意识到本国进行关税保护会导致他国的报复,不利于自己出口产品市场的扩大,损害其利益。然而,出口商很难把这种利益损害转化为实际政治行动,因为这种损害是间接的,很难估算。而对于可能会反对关税保护的另一利益集团―消费者,由于其人数众多,难以行动,加之他们的支出花费在很多商品上,用于进口商品消费只占很小一部分,关税保护导致其损失有时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消费者一般不会积极行动起来反对关税保护。

(二)关税保护的需求分析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既有赞成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也有反对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他们之间的博弈决定关税保护的形成和保护程度的大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一般认为赞成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更易于行动,其游说活动更加有效,形成了对关税保护的政策需求。进口竞争部门通过有效组织进行游说,通过实行关税保护或提高关税可以使其获得一定收益,但是游说活动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因此,进口竞争部门因关税保护获得收益与为游说而支出的成本就决定关税保护政策的形成及保护程度的高低。

进口竞争部门的进行关税保护游说活动的成本、收益情况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关税水平,纵轴表示游说的成本或收益;OA是游说的成本曲线,代表用货币表示的为促成关税保护进行游说活动的成本支出;OB是表示得自于关税保护的收益曲线,代表进口竞争部门从实施的关税保护政策中获得收益的货币价值。OA线向上倾斜说明进口竞争部门进行游说活动,随着关税水平的上升游说成本越来越大,即游说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OB曲线表明关税上升的幅度越大,进口竞争部门从关税保护中获得收益就越大,在图中切点所对应的关税水平为T0,此时进口竞争部门获得收益最大,此次关税水平也代表了最高关税水平。但并不是所有行业的进口竞争部门进行游说活动都是值得的,如果某一行业进口竞争部门最初的游说成本是曲线OC,始终位于收益曲线OB之上,则游说是不值得的。

所以对于利益集团来说,在游说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游说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是否会进行游说活动,进而决定对关税保护政策的需求。对于一特定集团来说,集体行动组织的难易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游说成本的高低,如果最初的组织成本已经支付过或由于其他目的已经存在以组织形式,其从事游说活动成本就会比较低。这也验证了在现实经济中容易有效组织的利益集团或由于某种原因已经组织好的利益集团更容易获得政策的保护。

(三)关税保护的供给分析

关税保护政策不是有公众投票直接决定,而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构成了关税保护政策的供给。政府作为以特殊的利益团体,也有自己一些特定的理想目标。大多数政府通常把赢得民众的支持和再次当选当作其追求目标。如前所述,社会中的其他利益团体对待关税保护政策的态度不同,消费者支持自由贸易但不会为此积极游说,而需要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极力进行游说活动。政府会注意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提供关税保护政策满足其需要,以获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和资金上的帮助。在现实的经济中,赤字的政府比较热衷于关税保护政策。

在关税供给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利益团体是行政管理当局,他们负责准备、形成并实施关税保护政策。行政管理部门也有他们特定利益目标,假定其目标是效用最大化,用官僚效用函数来表示。对于官僚效用的函数,影响其效用最大化主要的因素为威望、权力和影响力。而这些影响因素又是社会其他各利益集团给予的,这些利益集团又多从属于某个特定的经济部门。所以积极游说的利益集团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影响会比较大,能获得政策的保护。

结论

关税保护政策是在政治市场里决定的,是相关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均衡的结果。赞成关税的利益集团主要由进口竞争行业组成,由于它们有效组织进行游说活动,具有强有力的政治地位。反对关税的利益集团集团主要是由消费者组成,由于其人数众多,关税保护使其遭受的损失是间接的,难以计量,存在着搭便车效应,所以很难有效组织进行游说活动以反对关税保护。关税保护的水平和结构是由关税保护需求方(主要是进口竞争部门)和供给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在政治市场上达到平衡的结果。所以,关税不同于传统贸易理论所分析的那样是外生的,而是由相关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内生决定的。同样,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生关税理论也同样适用。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关税作为资源分配和贸易政策措施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保护水平和结构同样是中国政府和国内各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均衡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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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erribile,F.and Thornton,J.,2000,The endogeneity of tarifs in a Italy,1890-1969,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2000,7

关税政策论文例10

应该看到,为了保障公共教育支出,我国政府在每年教育财政预算安排中,一些与教育有关的税费收入直接负担了财政的教育支出成本,如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费费附加等。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教育税体系,教育类税收综合机制也没有形成,所以税收保障公共教育财政资源的作用亟待挖掘。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财产税一直是国家公共教育财政的主要来源,大约75%的财产税被指定运用于教育。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各国教育类税收的普遍做法,如教育所使用的土地、建筑的税收减免部分,成为公共教育投入的有效补充。世界银行还在《教育部门援助战略》(WorldBankSupportforEducation)别强调:“公共财政是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税收以及资金使用效率都与学校的管理和融资密切相关”,这充分体现了教育类税收对于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性。我们试图从教育的直接税、税式支出及税收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教育财政的税源基础及其机制,提供有利于缓解全社会教育经费需求压力的财政收入方案,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增长。

(2)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都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在重要位置。公共教育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基本受教育的权利。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职能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和政策手段,在推进公共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虽然于凌云、安体富等强调转移支付机制是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但丁元竹指出税收均等化、财政需求均等化等内容同样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需要对我国将建设何种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进行研究,要从完善财政体制的角度加以认识。可见,建立有助于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税收体制机制,对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有着积极作用。

(3)完善教育财政学理论的需要。目前,教育财政学已经融合了财政学和教育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并成为公共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廖楚晖在《教育财政学》的研究展望中,提出可以进一步从政府教育支出成本分析的角度,对教育财政的税收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应该指出,不同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造成了教育类税收理论研究的背景也不一样,如联邦制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教育财政责任大,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一般是在州和地方政府层次上进行;而不同国情的国家,其受教育人口、人均受教育水平及公共教育需求等千差万别,财政教育负担也各有差异,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复杂程度也不相同。而其中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机制研究更少,也不成体系。因此以我国的教育税收机制为研究对象,将其融入到完善公共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研究之中,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国内外教育财政学研究领域中具有学术创新和推广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educaition”、“tax”或“taxreform”等关键词在中英文图书数据库(包括《PublicEconomicReview》、《EconomicsofEducationReview》及《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等重要国外刊物)、世界银行网站(worldbank)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网站进行文献查阅,我们发现:第一,近年关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文献很少,只有早期少数文献针对教育、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目前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单一税种的角度,来研究一国教育财政经费来源的问题;第二,运用教育类税收数据进行教育财政的实证研究实为罕见。

2.1国内外理论研究

2.1.1国外理论研究

国外早期相关研究与增长理论相关,如GerhardGlomm运用理论推导解释了税收、教育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收和教育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大,而学习时间对税收的变化反应迟钝。此外,较早的文献还对税收优惠与教育投入进行了分析,如Auten,et.al.提出采取相关的教育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个人和团体捐资助学,拓宽教育资金来源,从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而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关于工资税与政府教育支出,Strauss、PanuPoutvaara等研究认为,受教育者应该向资助他们教育的地区缴纳工资税,这样可以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这些税收又可以转移作为政府教育支出的来源,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财产税与公共教育提供,HilberandMayer、Wallis的研究指出,美国早期的财产税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学校筹资。地方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支持财产税,是他们拥有的财产价值随着本地区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的改善而提高,这就为征收财产税筹集教育资金提供了可能。关于累进税与民办教育筹资,EwijkandTang指出,政府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决定,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较高的教育补贴和累进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相应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支持教育的发展。

2.1.2国内理论研究

国内也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进行了理论研究。关于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吕道明等、席卫群和宫肖愿认为要拓宽税收筹集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我国应该在选择合理税基的前提下,参照国外设立教育专门税,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以达到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提供更优质教育的目的,满足学生和市场的需求,更好地体现“投资-收益”的原则。关于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廖楚晖则专门针对高校后勤问题,提出了持续对该领域进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一些思路;关于建立单独教育税体系的构想,张伦俊等对建立我国教育税制体系提出了一些构想:一是教育类税收的税基只能对流转额征税,才是最合适的选择。二是教育类税收的课税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额与劳务的经营收入额之和。三是关于教育的税种归属,宜将教育税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财政的教育税收入用于对地方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投入。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郑磊等以美国为例,对以财产税筹集教育财政资金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发现以财产税为教育筹资,可以部分缓解中国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窘境,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

2.2国内外实证研究

2.2.1国外实证研究

国外与教育税收有关的实证研究不多,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的研究,如Herber研究了美国以财产税作为中小学教育资金来源的筹资模式,他指出之所以选择用财产税为中小学教育筹资,主要是因为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稳定且大宗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地方政府有足够且稳定的税源,从而有足够的收入用于教育财政支出。关于差别税收政策与教育选择,BoothandColes运用美国和瑞典的样本,分析认为对劳动力市场收益征税但是对家庭生产不征税这种不对称待遇会影响教育选择和劳动力供给,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的性别差别进而造成全国范围内教育总量的差别,强调了税收对教育财政支出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影响。关于税收减免对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LoebandSocias对美国教育基金的税收减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容易忽视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现象。因此应该充分重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作用,中央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机制,促进地区间教育资源的均衡。

2.2.2国内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关于教育税收的实证研究少量见于教育税收优惠和教育财政成本核算的文献之中。关于教育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王法忠通过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教育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出其存在对教育机构的优惠多、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少,对财政拨款学校优惠多、对民办学校优惠少,对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弊多利少等问题,提出要以增加财政资金的方式支持教育事业改革,规范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财政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探讨,廖楚晖等分别从我国教育财政成本分担角度以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角度,将教育资助主体分为政府资助、个人资助和社会资助三类,来核算税收在教育财政中的份额。

2.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外已有的文献从教育税收的必要性、经济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借鉴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总体而言,实证分析分析很少,实证研究仅能就某类教育税收制度安排进行相应的政策探讨,存在着一系列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税收机制的概念、成因、特点及范围等研究不足。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教育税收制度或机制进行概念界定,有关研究不是介绍传统或现有的与教育有关的税收制度,就是在国与国教育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简单的比较和借鉴,对于不同国情的教育税收成因、特点及使用范围的研究也不足。

(2)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晰使得教育类税收研究框架模糊。财政的成本是税收,教育财政的成本也不例外。目前针对政府教育财政的细分方法却十分罕见,仅有廖楚晖等少数文献对教育财政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主要指教育的税式支出)等行了简要分类。由于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教育的税收研究框架容易引起争议,学界的结论对于决策部门而言,也缺乏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