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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的原因模板(10篇)

时间:2024-02-07 14:51:54

人口流动的原因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1

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1] 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动人口的数量在逐年攀升,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占总违法生育的比例逐年上升[2],2012年人口统计资料和人口计生委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总数达236亿,而成年育龄女性达8000多万,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占总违法生育的60%,这给国家计划生育工作带了极大的挑战。

1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原因

当前形势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包括思想方面、管理方面、制度方面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1传统的人口婚育观念的影响。时至今日,“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陈旧的观念仍然存在,而且很多的人外出打工经济收入水平提高了,有了充足的经济基础,甚至产生了资产的继承等思想,“传儿不传女”等思想让很多的人产生了违法生育的想法。“重男轻女”的思想在部分人的观念中仍然存在,甚至出现不管生多少,只要生男孩的想法。

12对政策执行的方法的错误理解。在过去计划生育控制是采用强硬的行政手段,但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和“以人为本”思想的贯彻,计生部门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有些人错误的以为人口政策发生了松动,再加上近年来国内“废除计划生育政策”的讨论下,让更多的人有了思想上的错误认识。

13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困难。流动人口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强等特点,给计划生育管理上带了很大的困难。流动人口大量的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无固定场所、无稳定工作、无有效证件,与当地的计生部门没有直接的接触,造成了管理困难。再加上他们隐蔽性强,刻意逃避计生部门的管理。

14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存在很多的利益差。目前,大多数地方专门成立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 工商、 劳动等职能部门成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然而,要防止不同利益主体存在不同的利益取向,特别是要防止各职能部门利用权力为本部门谋取利益进而伤害社会整体利益,一定程度上弱化管理服务效果。其次,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存在利益差,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利益差,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为城市发展积累了财富,得到的仅是廉价劳动力换取的微薄工资,即付出和收益是不成正比的,东部与中西部存在利益差,由于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发展不平衡,社会成员,尤其是某些特定阶层或群体的社会成员以追求更多的社会资源、声望、财富为动机而形成的大规模的社会流动及其过程。

15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和模式尚未形成。缺乏有效的管理是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主要原因,但是从全国的形势来看,尚未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管理模式是根本原因。由于当前流动人口规模比较大,来源比较广泛,所以依靠单一的某一个地区是无法形成管理局面的。尤其流动人口外出很少有人办理《婚育证明》,外出之后根本无法对其管理。如果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对流动人口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违法生育问题就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2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对策分析

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问题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计划生育国策的在新时期的落实情况。针对当前违法生育的突出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1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立综合管理机制。

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义,作为政府机构,应该改变传统的应对方式,强化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的统计工作是第一步,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把流动人口纳入到管理和服务的系统之内。建立基层管理网络,城市的街道办事处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核实和管理,把流动人口纳入到社区的管理范围之内,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22加强宣传教育,彻底改变落后观念。

改变落后观念的主体包括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于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职责,需要改变传统的、单一的宣传方式,加强媒体、网络等新的宣传手段的介入,改变过去单一的宣传海报、宣传栏模式。对于计划生育的管理部门要改变官本位的思维模式,增强服务为民的思想意识,深入基层了解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计生服务,从源头上改变流动人口中落后的意识和违法生育的行为。

23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构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管理体系。计生部门、公安部等在流动人口信息上实现统一采集、录入和共享,使管理体系跟的上流动人口的流动特点;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出生人口实名制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医疗机构要及时提供在生育和孕期保健时未能出具《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孕产妇名单;计生部门、工商部门、社保部门等与企业之间要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让企业在中间起到监督的作用。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到实处,实现地区一盘棋。全国不同地区之间也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流动人口统一的管理格局。流动人口的趋势是由西部内陆流向东部沿海,由农村流向城市,因此作为流入地的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到总体的管理系统之内,实现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沟通。

综上所述,在新的形势下实现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创新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部门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宣传教育方式,推进机制创新,彻底解决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问题。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2

(一)迁入常住流动人口规模和市内人户分离常住人口流动规模都很大

北京市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属于北京市不同乡镇街道的345.4万人。常住地在北京,户口在北京市以外的704.4万人,相当于我国东部平原地区一个小城市的人口规模。两者之和占北京市常住人口53.5%。

(二)迁入常住流动人口集中在少数几个省份

2010年北京外来人口704.万人,排前7位为:河北、河南、山东、安徽、黑龙江、湖北、四川。7个省份合计占比65.7%,由河北省迁入的常住流动人口最多,所占比重高达22.1%。迁入北京常住流动人数最多的7个省份全部是人力资源大省,同时也是劳动力输出大省。7省总人数占全国人口数44.4%。另外,比较7个省份,迁入北京的常住流动人口以北方人(秦岭淮河以北)为主。

(三)迁入北京市的常住流动人口男性多于女性

33个省级行政单位中迁入北京的常住流动人口数女性多于男性的只有东三省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5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他28个省级行政单位迁入北京的常住流动人口数男性多于女性。33个省级行政单位迁入北京的常住流动人口中男性总人数比女性多出60.8万人。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北京市性别比为106.75,男性总人口与女性总人口之差为64.0万人。

(四)北京市常住流动人口以劳动年龄人口为主

截止到2010年统计数据,北京市内人户分离人口流动345.4万人。20―59岁常住流动人口254.2万人,占比73.6%。迁入北京市的常住流动人口704.4万人。20―59岁迁入常住流动人口586.6万人,占比83.3%。资料显示,北京市常住流动人口以劳动年龄人口为主,20―59劳动人口多达840.8万人,占北京市总常住流动人口80.1%。如此大规模的劳动人口流动,不仅为北京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动力,还改善了整个北京市的人口年龄结构。根据北京市老龄办的《北京市2010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市户籍人口1257.8万,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35万,占总人口的18.7%;按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抚养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和014岁少儿人口计算,本市总抚养系数为38.8%。其中,老年抚养系数为26%。

(五)人口的迁移原因不同

北京市内人户分离常住流动人口迁移原因分布比较均匀,占比最高的是拆迁搬家,达30.2%,除拆迁搬家外的迁移原因不突出。迁入北京市的常住流动人口以务工经商为主,占比73.9%,其他原因分布较均匀。可见,北京市城市建设造成了大量市内人口迁移,经济原因是常住人口迁入北京的主要原因。

二、政策启示

(一)参照人口结构制定北京市文化建设思路

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和消费者,因此文化建设思路应以人为本。北京市常住流动人口规模庞大,来源广泛,作为一个国际化超级城市,北京市的文化应该兼容并蓄,鼓励创新,满足市民的多元文化消费需求。

(二)北京市应继续执行优先引进高技术、高学历紧缺人才户籍政策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3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111-02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指少数民族成员以谋生营利为目的,自发在社会经济部门从事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城市暂住人口,也就是“指非城市户籍,但又在城市从事各种经济、文化活动的少数民族”[1]。这些少数民族劳动力来到城市谋求工作和生活的同时,第二代流动移民亦悄然出现,这就是流动未成年人。当他们和父母家人一起迁徙进入城市后,因客观种种条件的限制,加之缺少家庭关爱和学校教育等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孩子就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我们应当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探析,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以助其预防犯罪、健康成长。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其自身特有的地域性、民族性、宗教性和流动性,所以比非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和汉族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更加特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犯罪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同时,我国的流动人口规模也在逐年创造新高,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2]。在庞大的流动人口中,涌向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在他们中很多人携妻带子进入城市,还有一些“90后”流动人口的成长,使得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还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这些孩子由于社会制度、家庭经济等各种现实原因的制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管束和生活保障,再加之教育、就业机会的欠缺和不足,致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成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长期农村生活使得他们缺乏必要的城市生活常识和专业技能,他们中大多数人在城市也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且收入报酬少的工作维持生计,这与他们进入城市想要致富的初衷其实并不相符,生活的艰辛和拮据是可想而知的。与其一同进入城市的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经济来源并不稳定,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自己年龄又小、学历低、缺乏正当的谋生技能,受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养成了懒惰、怕苦又贪图享乐的习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他们宁愿铤而走险进行盗窃,甚至实施抢夺、抢劫。再有,聚众斗殴、伤害案件也比较突出。这些传统类型的犯罪案件,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中不但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且实施过程中更易偏激,造成的伤害也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应也更大。

(三)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的作案形式增多,犯罪组织日趋严密

很多少数民族由于的同一性和民族语言习惯的相似性,天生就有爱抱团的群体意识。在进入城市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依托族缘(属于同一民族)、教缘(信仰同一宗教)、乡缘(来自同一地方)、亲缘、血缘等关系而聚集在一起,彼此交互感应,形成团体[3],这也影响到了未成年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他们在进入城市后,由于这种宗教亲缘上的特殊亲近感,再加之就业、教育机会的欠缺,使他们成为社会闲散人员,更加容易拉帮结伙,形成团体,进而从事更多恶性更大的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四)违法犯罪区域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的少数民族相对聚居区

违法犯罪区域集中在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共性。有研究者认为,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这个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居住的隐秘和管理的松散为其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带,因而城乡结合部便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4]。如上所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多选择便于保持民族习惯与宗教生活习惯且房租相对便宜的城乡结合部少数民族相对聚居区。这些地方就成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多发区与重灾区,尤其是在本世纪初期各种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与城市环境。

(五)犯罪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一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学校的监管,成为社会闲散人员,成日混迹于市井中,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繁华闹市,伺机寻找犯罪目标,进行流窜作案。由于他们行踪不定,我国现有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又使他们在城市的居住管理处于空白,因而造成追捕难、查证难,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犯罪分子肆无忌惮作案留下空隙[5]。

又如上文所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来自农村山区,他们在城市的居住处大多是城乡结合部,这里外来人口众多,行政治安管理不到位,从而成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隐藏躲避的最佳场所。这种管理的缺失和居住的混杂与隐蔽,更加刺激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欲望。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它既有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原因,也有其独特的原因,既包括与未成年人自身有关的主观原因,也有与社会发展、经济转型密切相关的客观原因。

(一)主体原因

当这些少数民族未成年人或跟随父母,或独自来到城市谋生,成为“流动大军”中的一员后,他们其实比同龄人更早地进入了社会。因各种原因,当他们和父母一起在城市中“被排斥”、“被歧视”、“被边缘化”,心理失衡油然而生,又得不到及时的安抚和矫正,幼小的心灵会受到创伤,自卑、胆怯、孤僻、迟疑等负面情绪逐渐生长,造成各种不健康的心理问题。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之际,也是模仿性和可塑性最强的阶段,没有正确和及时的引导和教育,外界的刺激和不良的诱导更容易使他们情绪偏激,行为极端,也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与非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观念的淡薄和父母家人教育管束的缺失和匮乏,更是他们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成长教育等问题对很多少数民族同胞而言重视程度并不高,对孩子的未来期望值也相对较低。只要孩子能顺利长大,养家糊口即算大功告成,这样的观念使得他们并不重视孩子的全面成长。

即使他们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像城市孩子一样健康成长,接受全面教育,也会因各种原因和终日劳作而无暇顾及。缺乏父母的监管和教育,这些来到城市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

(三)制度管理原因

一方面,政府对人口的流动目前还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应。而另一方面,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管理责任不明、主次不分、任务不清。虽然管理部门较多,但大多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目标、协调的行动,没有真正地把流动人口管牢、管住,最终局面是失管漏管严重。由于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并未建立,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使其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5]。

(四)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们在与世界接轨、学习西方先进生产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渗入各种不良因素,影响甚至是改变着我们社会原有的价值观念和传统习俗。诸如社会中存在的金钱至上、奢侈攀比等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有很大的腐蚀性,尤其是对那些外来流动的未成年人由于经济方面的拮据和身处环境的物质诱惑,加之思想不成熟和教育的欠缺,很容易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犯罪的非法所得一般会很快被挥霍一空,之后继续实施新的犯罪以满足自己的经济需要。其次,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精神垃圾严重毒害未成年人的心灵尤其是网络管理的不到位,致使互联网成了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流动未成年人很多无所事事,整天混迹于网吧,在目前网络管理混乱的局面下,他们更容易沉迷网络,并受到其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结束语

在时代不断发展的今天,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需要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和治理,就需要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口生活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民族的团结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岱孙.中国经济百科全书(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16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EB/OL].http:///jrzg/2012-08/07/content_2199409.htm,2012-08-07.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4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突发性和多元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中,突发性犯罪猖獗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事极大的隐患。突发性主要表现为犯罪的发生不具有规律性,多数犯罪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造成的损失较大和无辜受害者较多,这部分犯罪大部分诱因简单,人们往往很难把握这类犯罪的规律性。同时,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具有多元化,其中以侵犯财产性犯罪最为突出,原先以盗窃为主,后逐渐发展到了几乎所有的犯罪领域,若不及时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将对居住的城市造成的危害将会越来越严重。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和隐蔽性。流动人口由于本身的属性就决定着其犯罪的特点。一部分居无定所的流动人员往往抱着碰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大多数目标不确定,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突发性。而且由于流窜作案有着“狡兔三窟”、行踪不定、更名换姓、以假乱真等特点。同时,他们的居住处大多是城乡结合部,这是治安管理的空隙和夹缝地带。由于居住的隐秘和管理的松散为他们从事犯罪活动留有缓冲地带,这就更加刺激了他们的犯罪欲望。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团伙性和季节性。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等使其形成了诸多如盗窃团伙、抢劫团伙、制假贩假团伙等各种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多胆壮、互相鼓励和影响,并已有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同时,流动人口犯罪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犯罪多发于春节前后,农闲季节,特别是春节前返乡农民增多,这时的财产型犯罪也增多,这些涌入大城市的民工因打工挣的钱并不多,这时就萌发了犯罪意图。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贪婪性和低龄化。由于流动人口大多数来自农村,生活贫困,普遍文化水平低,甚至不少人为法盲,在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支配下,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贪婪性,他们大多数表现为为图钱财,犯罪不计后果,犯罪手段一般较为低劣,而且往往伴随很大的破坏性,流动人口本身就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又有许多未成年人。这批本应享有受教育权利的适龄青少年往往成为童工,从事报酬低、工作条件差和工作时间长的劳动,这些青少年在强烈的物欲或其它欲望的刺激下,很容易误入歧途而犯罪。

二、当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分析

流动人口犯罪攀升的原因主要受经济、文化、心理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一)转型时期制度管理失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由于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人们频繁地迁移,导致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网络结构的破坏,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而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制度上的失控,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流动人口摆脱了社会管理的传统方式的约束,又没有新的制度的建立,某些方面,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一些流动人口肆无忌惮地从事犯罪活动,这是人口流动以后犯罪的重要原因。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也使其本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出来,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也处于被动状态。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流动人口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千万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愿望而流入城市,挣钱成了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中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由于城市的外部原因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里一般只能从事城市职工不愿从事的脏、累、重的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也低,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住等基本的生活需求,严峻的就业竞争形势,就业希望的落空,以及繁华的都市生活,特别是耳闻目睹了城市中高消费与自身打工谋生的艰辛及发财求富的欲望相矛盾,特别是城市就业竞争的加剧,追求金钱的欲望破灭,而导致犯罪。

(三)新旧文化的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的差异广泛存在,历史地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城市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他们进入城市后,在认识上、价值观念上不能完全的城市化,处于强烈的文化冲突之中,使进城的农民处于矛盾和困惑状态,内心观念的冲突,角色转换不适,以及原来在农村中形成的道德作用机制在城市中不复存在,使进城后的农民处于道德失范状态,导致其没有统一的协调的行为规范准则,从而感到无所适从。困此,极易受到城市不良文化,如黄色文化的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城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有更多的物质财富展示在城市居民面前,而现实是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相对落后的农村进入城市后,极易产生心里的失衡,但由于流动大军多数是从农村进城的农民,他们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较差,很难览到相对稳定收入较好的职业,工业化社会的城市环境使流动人员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而城市向他的居民展示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使他们的金钱欲大大增加,“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对贫困的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因此,社会日益城市化的不幸后果之一就是财产犯罪的增加,因为流动人口“企图用非法手段使他们感受的剥夺得到赔偿”,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之一。当前从某种程度上说将会造成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流动人口自身的不良景况与相对被剥夺感的心理因素相结合,会促使某些流动人口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遏制制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聚居地管理,建立城市统一的人口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防止形成滋生犯罪地段,这是防止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本手段。同时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统一人口管理体系,大胆改革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消除旧户籍制度的弊端,实行人口自由流动,取消身份限制的自由迁移为远期目标,在现阶段制定各种过渡制度,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法规的制度和实施工作,逐步将外来人口纳入到法制轨道。贯彻“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解决“只用工、不管工”的现象,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形成至上而下、齐抓共管,落到实处的管理模式。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5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46-03

一、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研究的必要性

2011年国庆前夕,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将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要实现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等,要实现河南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化协调”,无疑会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验来看,人口的流动无疑会带来犯罪的增加,在某一区域会引发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在将中原经济区建设作为河南省的工作重点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社会治安状况会如何保持一如既往的稳定?这就促使我们研究如何防控流动人口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流动人犯罪的防控应该从“打”和“防”两个方面着手。

(一)“打”——打击

1.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刑事古典学派还是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都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对犯罪的打击要做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伟大导师列宁曾经说过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本文说的打击即是有罪必罚意义上的打击。从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原因上来看,有些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在于心存侥幸,以为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从犯罪控制角度来说必须要打消行为人的这种念头,以期避免其实施犯罪。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这句话说明了刑法的及时性,也符合心理学上的近因效应。

再者刑罚的适用要适当,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犯罪分子本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以及所受的惩罚,使其认罪伏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其再次犯罪。否则,犯罪人对自己所受刑罚不理解反而可能使其走上社会的对立面。同时罪刑不适应也不利于法律的宣传与指引作用的发挥。刑罚过重使得一般人认为法律只是国家报复个人的一种工具,刑罚过轻又会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会使一般人认为法律的适用不平等。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在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要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这一点和上面的要求并不冲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政策,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轻微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适用宽缓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是对各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的犯罪从重处理。简单地说就是“轻轻重重”。但是根据学者的研究,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管配套等措施的不到位,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采用非刑罚化和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远低于本地人犯罪,即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严”多“宽”少[1]。这种处理方式无疑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的,司法部门需要对此及时做出调整。

目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中有一点大家是有共识的:即流动人口犯罪中多存在“冲突型”、“自救型”犯罪,流动人口实施的侵财犯罪有时是在特殊的需要维持生存与生活背景下进行的,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与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上来讲,其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现行的某些制度设计与运行存在缺陷,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不可回避的原因。这就需要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尽量适用宽缓的刑罚,多考虑一些他们犯罪的社会原因。同时刑法本身的一些规定也为司法人员适用宽缓的刑罚提供了依据。如《刑法》第61条、第63条第2款的规定。

当然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不仅有宽缓的一面,对于其中的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多次违法犯罪、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的人员在量刑时必须做到严。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二)“防”——预防

从犯罪学上来说,犯罪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前文论及的打击犯罪主要侧重于事后控制。而此处的论述主要侧重于事前控制,正所谓防患于未然。而且事前的防控才是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重点,同时也是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难点。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因此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1.针对流动人口本身原因所导致的犯罪的防控

根据学界对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研究,属于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主要有:流动人口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下、心理承受能力较差[2],因而导致流动人口谋生能力弱,经济收入不高[3],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淡薄,具有强烈的心理[4],心理失衡[5]等。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防控工作。

第一,切实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

根据河南省2011年统计年鉴,截至2010年年底,河南省文盲和半文盲(12周岁以上)399.2万人。截至2011年年底,河南省15至1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3.0%,20至2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7.2%,25至2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30至3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5.6%,35至3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4.1%,40至4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8.7%,45至49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0.6%,50至54周岁的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9.8%。虽然这个数据是河南省的总数据,并没有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但是不可否认城市居民的受教育水平高于农村和城镇,而且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农村和城镇的。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日前的统计,河南省外出农民工的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35.1%。15到54周岁是流动人口中的主体,但是受教育的程度的确不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争取实现高中阶段的义务教育。

第二,增强流动人员劳动技能和就业途径。

很多流动人员进入城市目的很明确就是挣钱,但是由于其基本劳动技能的缺乏,导致其不易就业或者只能从事一些劳动收入比较低的行业,当他们美好的希望遇到残酷的现实时,有些人不是选择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自身素质,反而将责任归咎于社会与国家,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日前的统计,河南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20.3%,拥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很少。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解决。一是各地、各级政府要注重对公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其实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做这件事情,但是关键是要把这件事做实、做好。培训的项目是流动人员所需要的,是他们能够接受的,是能够迅速转化为他们挣钱的途径的项目。二是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政府应当担此重任。在流动人口和当地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做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保证就业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心理疏导。

针对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特点,各地要经常将一些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例以板报宣传栏等形式予以展示,特别是要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这类法制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与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救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以提高流动人员的法制观念,同时也使他们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而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在流动人口密集地洧水路菜市场制作了“流动人口宣传长廊”。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很好的法制宣传方式。

要加强流动人口的心理的疏导。当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在追求期望中的目标遇到障碍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挫败感,产生心理失衡,从而在心理失衡状态下实施一些报复社会的行为。针对此,一是要对流动人口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对城市生活有正确认识,完成从农村到城市的角色转变,这一责任不仅在于各级政府,各用工单位也应负起这一责任。二是对城市居民的教育与宣传,使他们知道流动人口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他们了解流动人口生活的不易与艰辛,使他们尊重流动人口。那种将农民工赶下公共汽车,农民工挨其一下就大骂的行为绝不可取。三是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听取流动人口的困惑、了解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关注的事项,倾听他们的不满,并努力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宣传。

2.针对社会原因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

第一,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及信息掌控。

流动人口涉及流出地和流入地两个地方,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理应有两个地方有关部门的身影,他们要进行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但目前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沟通欠缺,双方管理脱节,流动人口的管理处于一种互不相通的局面,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侥幸心理存在的一个原因。对于流出地来说要有基本的登记,而主要工作在于流入地,流入地要做好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登记收取管理费的层面上。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要坚持“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思路,深入开展实有人口信息入户调查采集,彻底查清实有人口底数,做到“实有人口全采集、实有房屋全登记、实有单位全列管、高危人群全掌控”,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1]。

近年来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开展和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理念的树立,公安机关越来越重视信息在打防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对流动人口犯罪来说,信息的收集、研判是打防此类犯罪的关键步骤。河南省在2006年7月成立河南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网,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维护管理。但很可惜该网站上有的栏目下没有内容,大部分内容停留在2008年。这本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服务平台,从中可以了解流动人口的思想动态,从而确定管理服务的重点,确定宣传的重点。2007年我省推广《河南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由“社会系统”、“公安系统”、“服务网站”三个分系统组成,下设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11个子系统。可实现各省辖市与省级数据库之间的关联互通,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与在逃人员信息、高危人群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预警和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及分析。这样的管理系统如果三个管理子系统都能落到实处,做到信息登记准确、及时,最起码可以实现我省范围内流动人口的管理信息方面的需求。

第二,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时间的监控。

从现有的实证研究来看,从地点上看,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发生在人员流动量大、出租屋林立、治安管理薄弱的城乡接合部以及旅馆、洗浴中心、餐饮等行业和地方;从时间上看,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发生在春节前返乡和节后返城以及“大秋”前返乡,而且具体的时间主要选择在凌晨和晚上。统计还发现进城次数越多,犯罪比例越低;进城时间越短,犯罪比例越高并且对犯罪时间的选择更注重犯罪目标达成的机会[4]。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主、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业主等的管理,特别是对出租屋房主、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业主及用工单位业主的登记、报告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

除此管理职责之外,政府应当大力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根据犯罪学上的“破窗理论”,一个或两个无序的社会现象不会轻易引起犯罪,但当无序的行为、现象一旦持续存在时,就会传递出管理控制削弱的信息,就有可能吸引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前来此地,而居民的正义感、责任感会丧失,这种无序就会增量发展。一旦遇到合适的犯罪目标,犯罪就会滋生、蔓延[7]。这就要求政府切实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郑州市近几年一直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对于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的改善有一定作用。在环境改善的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社区警务,使社区民警真正下社区,同时发挥治安联防队的作用,以民警和联防队员的可见行促使潜在的犯罪人打消犯罪念头。

每年的春节前后和秋收前后是流动人口犯罪的高发期。针对此种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集中进行法律宣传,使有罪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二是加大巡逻守望力度,压缩可能实施犯罪的环境与机会;三是有关部门在重大节日前做好流动人口报酬的领取工作,避免自救型犯罪的发生;四是做好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五是重视各类监控设施作用的发挥。

第三,强化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

流动人口社会地位较低、维权能力较弱,由此导致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侵犯后,又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选择了自力救济——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符合犯罪学上的“挫折——攻击理论”。选择自力救济的方式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选择的公力救济方式行不通,起不到效果。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的调查数据,多数农民工受用人单位和自身素质影响,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所占比例高达61.3%。工人们没有工资发放的凭据,使得工人在讨要工资时处于极度不利的状况,自制力弱的工人就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或者走上自伤自残的道路以引起政府或社会大众的关注使自己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形成制度,而不能仅靠每年年终司法机关介入的集中讨要。相反,这种司法机关介入的集中讨要正反映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以及人治在中国社会中的重大影响。现在,有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存放一定的工资基金以防备欠薪的发生就是很好的举措。同时,司法部门也要敢于制度创新,在劳动纠纷,特别是工资纠纷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推定。

当然,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限于工资报酬的取得,应有的社会保障也应属于其中。在社会保障上,首先要做到不漏人,每一个流动人口不管是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流入地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工人进行最低限度的保障与保险。其次,对于不按照要求对工人投保的,必须予以惩罚。可以设置一种资格准入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一律取消进入该行业的资格。再次,要实现社会保障一盘棋,各地,最起码河南省内要联网,实现社会保障的共享,中原经济区建设本身就需要各个地方的融合与协调。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根本上来说,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的联动,而不仅仅是这里简单提出的打防结合。

参考文献:

[1]康均心,杨新红.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调适——以流动人口犯罪为研究视角[J].法学论坛,2010,(1):101.

[2]杨金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1.

[3]刘展鹏.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1,(8):81.

[4]刘启刚.流动人口犯罪:理论阐释与防控机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81.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6

流动人口子女就学质量无法保证。在公立学校上学的流动人口子女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由于学校教学条件有限,教学环境差,教师不固定,不能实现正常排班和教学,因此很难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后环境适应性弱。从农村进入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由于和城市的孩子有着不同的生长环境,在与城里孩子一起学习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种差距感,这种差距感使他们感到自卑和心理压力,进而影响学习,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另外,由于语言问题,流动人口子女上课的时候不敢发言,自信心不足。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随着时间的延长,流动人口子女就会产生厌恶学习、害怕学习的情绪,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甚至退学。

二、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根源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产生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根本原因。近年来,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呈现不断扩大趋势。农村人口到城里打工,子女一般随迁进入打工所在地。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这种流动就业规模会继续扩大。根据农业部调查信息显示,现在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的时间逐渐延长,从3个月到一年不等,有的甚至数年不回家。由此产生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逐渐演变为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城乡二元结构的义务教育体制是产生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虽然随迁子女随着父母在城里生活,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户籍制度,这些流动人口子女不能享受城市里的义务教育资源。根据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根据户籍原则,即由政府根据当地户籍学生的数量划拨教育经费,这就意味着离开家乡的流动人口子女无法获得城市里适龄儿童同等的教育经费支持。管理不完善是产生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一些公办学校中,教育资源和教学力量相对集中,而在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和私立学校中,教育资源则相对较差。由于在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的管理体制中,这些教育资源是不能随便移动和使用的,因此,一方面公办学校里的资源得不到完全释放,另一方面私立学校没有资源可用,致使流动人口子女不能享有良好的教育资源。家庭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忽视是直接原因。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在城市的收入较低,加上还要照顾父母,难以承担子女在城市的读书费用,另外他们在思想上没有意识到教育对子女的重要性,在这一问题上显得比较被动,对孩子的教育还停留在物质补偿上。

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对策

统筹经济的协调发展,缓解城乡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从长远来看,国家、政府应当加强宏观调控,加大对落后地区和农村的资金、技术、人才投入,将政策向经济实力欠发达地区倾斜,给予多种优惠扶持措施。经济发展了,就业机会多了,这些地区的居民才会有意愿选择就近就业,而不是为了养家糊口跑到城市寻找工作机会,他们的子女也相对减少了流动。调整义务教育体制,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管理,处理好就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到教育、财政、工商、劳动等多部门互相配合,真正多层次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还应当根据流动人口经济收入、居住地等合理安排就学事宜。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经费并不充足,中央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流入地政府进行财政拨款,帮助他们改善教学条件,并对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家庭给予适当补贴。加强公办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的管理。社会和个人办学应当满足最低教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使办学向着规范、优质方向发展。要加强办学管理。当前一些非正规的学校并没有经过相关审批认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应当提高办学标准,如教室、操场、多媒体、班额、活动场所等,规范办学行为,并纳入本地教育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中。加强对办学者、教师的资格认定,使他们真正承担起教学责任,对于违背办学、教学规定的实施处罚。

四、对流动人口子女采取“流动教育”方式

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最大的困难是无法应付其流动性,因为教育,尤其是小学阶段的基础教育是有比较稳定的教育环境的。流动人口的子女长期处于流动之中,无法接受系统教育,孩子的学习东一榔头西一棒,越学越乱,越乱越不想学。因此,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组织创新的一个关键就是针对此流动性设计出能够让他们接受比较完整阶段性教育的方案,以保证他们起码能够获得阶段性的完整的教育。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开始探索有利于寄宿学校比较稳定的特点,实现“异地教育和异步流动”。具体做法是当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比较稳定以后,把孩子接来同住,在附近的寄宿学校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当父母又流向新的城市的时候,孩子不要先跟父母到新地方,而是留在原来寄宿学校内继续接受教育,父母与孩子实行异步流动,而在异地教育。等到孩子的教育取得阶段性成果(如学期结束等),由原来的学校开具证明,说明该孩子的学习情况。父母在新的地方联系好新的接受学校之后,才把孩子接到新的地方。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孩子学习上必需的连贯性。虽然父母仍然在地区之间不断流动,孩子却没有因此受到大的影响。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7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的频发。相对于其他传统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一特定时期最能体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找出最佳的社会防控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流动人口概念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研究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的的根本目的。但是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主体种类纷繁复杂,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一概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排除职务性的流动人口;其次,将流窜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动这一表面现象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对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为了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能够作为犯罪行为特点的标志或征象。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活动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以进城务工、发家致富为目的,因此,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

    2.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二)组织特征

    社会转型过渡期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有亲戚之间、同乡之间、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人员之间或者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之间等等结成的团伙。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三)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都是未成年人。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城市与农村相互隔绝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

    改革开发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2.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所限,所从事的主要还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为“苦、脏、险、累”的建筑、煤矿、环卫等职业,无力在短期内改变现状,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经济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剥夺感”的增强。相对剥夺感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对“相对剥夺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城市化速度的过缓导致城市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流动人口举家定居城市的需要,这是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三)文化原因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会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趁机侵入,造成许多人价值观念出现混乱,甚至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关系及规范产生否定倾向。同时外来文化垃圾也大量输入我国。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容易受到西方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垃圾的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

    (四)主体原因

    1.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

    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素质偏低和生存技能的素质偏低两个方面。从而使得他们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加上户籍、医疗、就业以及遭到某些不公正待遇等等,久而久之,一些人就会产生反社会情绪,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

    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懂法。因此,在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流动人口往往选择忍。由于内心不满被长期压抑,积累到一定程度,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偏激的做法,甚至是实施犯罪。而这类犯罪往往都是恶性的暴力犯罪,对社会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应该从预防和控制两方面着手。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动人口这一特定主体的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

    (一)社会防控

    1.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形式意义上的城乡之分

    现有的户口大致上可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现有的许多制度如住房、就业、医疗保险等等都与之相衔接,而且表现出二者的差别待遇,这就赋予了这种户口划分以特殊的意义。因此,改革户籍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或者适当享受城里人的保险、福利等政策对他们而言是很重要的,至少他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心理不至于太失衡。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因此,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非常迫切。首先,最主要的是在劳动力输出地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这些机构最好能够与劳务输入地的正规用人单位取得直接联系,将工资、保险、福利等条件明确清楚,然后组织人员统一输出。这样可以避免务工人员上当受骗,也可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的工作待遇。同时劳务输出机构的工作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劳动力进行培训,这可以与当地的技术学校联合进行,以保证劳务输出的质量。

    (二)主体防控

    主体防控就是指通过对流动人口本身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其从自身主体因素出发,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1.加强道德规范教育尤其是传统文化教育

    现在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刑事犯罪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道德意识退化有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道德教育。当然这还主要以农村为阵地,而且具体的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以避免大家对呆板的说教的反感。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道德教育。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8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的频发。相对于其他传统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一特定时期最能体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找出最佳的社会防控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流动人口概念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研究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的的根本目的。但是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主体种类纷繁复杂,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一概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排除职务性的流动人口;其次,将流窜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动这一表面现象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对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为了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能够作为犯罪行为特点的标志或征象。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活动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以进城务工、发家致富为目的,因此,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

2.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二)组织特征

社会转型过渡期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有亲戚之间、同乡之间、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人员之间或者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之间等等结成的团伙。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三)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都是未成年人。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城市与农村相互隔绝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

改革开发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2.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所限,所从事的主要还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为“苦、脏、险、累”的建筑、煤矿、环卫等职业,无力在短期内改变现状,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经济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剥夺感”的增强。相对剥夺感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对“相对剥夺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城市化速度的过缓导致城市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流动人口举家定居城市的需要,这是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9

1.1年龄小

在因意外怀孕而行人工流产的妇女中,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明显小于常住人口,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一旦怀孕就只有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时俊新等在武汉市调查了2250名流动人口的人工流产者中最小年龄为14岁,87.1%的人工流产者其年龄集中在20~29岁之间[3];青岛市5576例因意外妊娠行人工流产者中,流动人口的最小年龄为18岁,平均年龄为25.08±3.97岁,低于常住人口的28.09±5.04岁[4]。

1.2未婚比例高

流动人口意外妊娠者中未婚者的比例甚高,是常住人口的两倍左右。北京市某医院1996年至2003年13919例人工流产手术回顾性分析中报道:外地户籍手术者中未婚的比例40.2%明显高于已婚的比例22.3%[5];青岛市调查的5576例人工流产中,流动人口未婚者占44.6%,而常住未婚者为22.7%[4]。

1.3未避孕的比例高

武汉市2250名流动人口的人工流产者中,有57.3%的人工流产者未采取避孕措施[3];青岛市1364名流动人口人流中未避孕的占54.9%[4];广东省2003年调查的2006名非户籍妇女中,有人工流产史者占66.8%,其中75.7%是由于未采取避孕措施造成的;而未婚人工流产者未采取避孕措施的高达93.9%[6];余姚市2000-2004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7581人中无避孕措施者占39.37%,意外妊娠原因以无任何避孕措施为主,占64.03%[7]。北京市3491例流动人口人工流产中未采取避孕措施的占75.5%[5]。

1.4低文化程度、低收入

上海市流动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占5成以上,其次是小学和高中,3项合计达到90%以上[1];北京市3491例流动人口人工流产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了30.7%[5];青岛市报道流动人口人流中初中以下占61.6%[4]。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很多外来人口只能从事较低技能要求的工作,因此经济收入也处于低下水平。根据2003年的调查,在上海从事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平均每月的收入大约为800元左右[1]。因此,无住房、工作忙和经济紧张等原因显著高于常住人口,也是导致人流的原因之一。

2相关因素分析

2.1避孕知识的了解程度低

性及避孕知识的匮乏,是造成该群体人流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上海市有调查显示,近30%左右的外来妇女对避孕方法一无所知,且以往接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宣传教育较少,尤其是来到城市以后,常常由于忙于生计,无暇顾及。青岛市1364例流动人口人工流产中,完全不了解避孕知识的占19.4%,了解较多的只占5.1%;比较常住人口这两项数据分别为8.6%和9.0%[4]。紧急避孕方面,上海市在4679名调查中报道仅仅听说过紧急避孕的只有3.6%,而采取过紧急避孕方法的只有29人[8];广东省651名流动人口人工流产者中不知道紧急避孕的占81.7%,听说过紧急避孕但不能正确描述的占12.9%,只有5.4%的人能正确描述紧急避孕的方法[6]。另外,流动人口未避孕的比例高,也反映了流动人口避孕知识的匮乏。

2.2避孕措施的选择与生殖道感染

在外来已婚的育龄妇女中,一半以上妇女均已采取了避孕措施,避孕方法以宫内节育器(IUD)和女性绝育的居多。上海市对4679名流动人口的调查中报道外来已婚妇女中,IUD是使用频率最高的避孕措施(62%),其次是女性绝育(19%),口服药与分别为4%与3%。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妇女中,对今后的避孕方法的选择上绝大多数也都是计划选用宫内节育器,其主要原因是使用方便和避孕效果较好[9]。有研究表明,避孕方法与人工流产的发生非常相关,绝育的妇女人工流产相对较低,其他避孕方法都不同程度增加了妇女人工流产的危险。流动人口对避孕和生殖保健方面知识的知晓程度相对较低,可能是导致她们会选择一些“没有后顾之忧”的避孕措施的主要原因,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迫于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动选择。

人工流产可以明显增加妇女生殖道感染的危险。赵凤敏等2005年调查我国6838名现婚妇女中,1588人发生过人工流产,这些妇女调查前6个月中发生过生殖道感染的比例为40.7%;发生3种及以上生殖道感染症状的比例为14.7%,而没有发生过人工流产的妇女为9.9%;此外,调查的全部8种生殖道感染症状发生比例都高于没有发生过人工流产的妇女[10]。流动人口大多居住环境差、原有的医疗条件差造成既往即患有生殖器官炎症,一旦人工流产就更增加了其生殖道感染的危险性。同时,生殖道感染会限制避孕措施的选择,不利于避孕措施的落实。

2.3性相关态度

未婚流动人口对性相关问题态度较为开放。上海市2005年1092名未婚流动人口的调查研究显示,一半以上的对象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婚前是可以接受的,对“”、未婚同居、未婚人工流产和和商业持接受或理解态度的比例分别为53.51%、78.8%、67.5%和52.4%[11]。广东省调查显示流动妇女对婚前的态度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找个男朋友有靠山,性生活可以巩固彼此关系” [6]。对婚前对态度的开放和对避孕知识的匮乏必然会导致意外妊娠发生率的增加,同时也会增加多次怀孕和重复流产的比例。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现状和展望

3.1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了“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进行管理”的原则。但是,现行的各地计划生育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原则上是按照当地户籍人口规模确定的,往往不能适应流动人口增长的形势;另外又缺乏有效的考核办法,使得“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难以落到实处。北京、上海等城市针对以上情况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具体未见有收益情况的相关报道。也有研究建议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从根本上解决对流动人口现行政策和体制的障碍,同时消除对他们传统上的偏见和他们自身“有一天会离开这个城市”的想法,使流动人口依法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12]。

3.2 开展适宜的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

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开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需求的调查,但尚未见到完整的相关报道。但有研究显示,流动人口希望能够得到省时、省钱、不受歧视的医疗服务[13]。因此,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贴近群众、方便、价廉的优势。上海市于2007年对流动人口实施了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内容涉及孕检、IUD的随访、IUD的取、放手术、人工流产手术等。

3.3提倡知情选择个性化服务

所谓知情选择,是在尊重个人的权益下,人群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生育意愿和生育间隔所适宜的避孕方法而采取某种避孕措施。国外有研究表明,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能够提高妇女的避孕率、需用率和满意度,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但这需要妇女掌握正确的避孕相关知识,否则,必然会造成大量意外妊娠,增加避孕失败导致的人工流产。鉴于我国流动人口的特点,也有研究表明建议以长效的避孕措施为主[14]。

3.4进一步改进避孕药具供应

扩大免费发放覆盖面,提高效率;增加药店零售品种,满足多层次需求。目前,上海市已在全市设置了1.7万个安全套免费发放网点,其中有1185个24小时免费发放点。天津市也在今年启动避孕药具发放“一卡通”和“一证通”工程。

3.5开展流产后服务(PAS)

PAS包括5个组成部分:分别是流产后社区服务;流产后咨询服务; 流产后治疗服务;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流产后生殖健康和其他健康综合服务。程怡民等在有关研究中指出PAS的关键是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PAFPS),是降低非意愿妊娠的一个有效的途径。鉴于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大,难以像常住人口那样易于日常管理的特点,通过对流产后妇女的系统管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15]。

3.6引导社区婚育文化

上海2488名外来妇女调查显示有10.6%的妇女认为婚姻是为了生孩子传宗接代;认为生育是传宗接代继承家业的占17.8%;想要2个以上孩子的比例为37.41%;有23.96%的对象表示理想的1个子女性别应为男孩。从这些结果可以看出一些农村的思想观念仍未能完全排除。厦门湖里工业区提出“引导流动人口转变婚育观念”的策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居委会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我们相信,通过政府、医院、社区共同努力,坚持不懈地加强教育与服务,流动人口的意外妊娠率将会有所降低,真正实现人人享有优质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上海的流动人口. 上海年鉴 2004.

[2] 周剑萍. 进一步降低上海市人工流产率.

[3] 时俊新. 武汉市已婚女性流动人口人工流产状况调查分析. 中国妇幼保健,2000,11.

[4] 刘莹. 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人工流产情况对比调查.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0,6.

[5] 沈敏. 北京妇产医院1996-2003年人工流产手术的回顾性分析.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4,7.

[6] 黄江涛. 广东省城市流动人口年轻女性避孕现况调查. 中国计划生育杂志,2004,11.

[7] 毛荷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基本情况及意外妊娠情况分析. 中国妇幼保健,2007,8.

[8] 武俊青. 流动人口紧急避孕知识状况分析. 中国计划生育杂志,2002,5.

[9] 武俊青、陶建国. 上海市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避孕知识及避孕状况调查. 生殖医学杂志, 2001,6(10).

[10] 赵凤敏. 人工流产与生殖道感染及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公共卫生,2007,23(1).

[11] 楼超华. 上海市未婚流动人口对性相关问题的态度和看法. 生殖与避孕,2005,25(4).

[12] 戴鱼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研究.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3,1.

[13] 杨菊. 昆山市流动人口卫生服务需求及利用和影响因素研究. 全科医疗,2007,10(1).

[14] 张玲华. 流动已婚妇女人工流产累积发生率及其危险因素探讨. 中国妇幼保健,2007,22:1227-1229.

人口流动的原因例10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是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庞大的流动人口的产生和存在,不仅作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还引发了最为深刻的社会变迁,劳动力的行业和职业构成、人口的城乡分布、社会的阶层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都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此,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非常有必要对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化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总结其变化规律。这样的梳理和总结,不仅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历史,而且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预见我国流动人口的未来。

本文旨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的主要趋势。我们高兴地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十分注重对人口状况及其变动相关信息的收集(这一点,本身也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它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我国就成功地组织了高水平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此后,又定期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些调查所提供的宝贵人口资料,为本文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数据来源及流动人口口径的界定

本文研究使用的数据资料主要有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三普)、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简称87年1%抽样调查)、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简称四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简称五普)和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简称05年1%抽样调查)的相关数据。

根据历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的项目特点,本文以调查项目“户口登记状况”为界定流动人口的标识。流动人口是指改变了经常性居住地而未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由于历年人口普查(调查)的调查项目略有不同,依据各次普查(调查)得到的流动人口在口径上有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在三普中,流动人口指户口登记状况(调查项目六)为“常住本地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地①”,以及“人住本地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两款人;在87年1%抽样调查中,流动人口指户口登记状况(调查项目六)为“户口在外地”的人;在四普中,流动人口指户口登记状况(调查项目六)“常住

本县、市一年以上,户口在外县、市”及“人住本县、市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两款人;在五普中,流动人口指户口登记状况(调查项目R6)“居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以

及“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两款人,并剔除其中的市内人户分离人口;根据05年1%抽样调查项目,流动人口是指“调查时点居住地”(调查项目R7)在本调查小区,但“户口登记地情况”(调查项目R6)为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口,同时剔除了市内人户分离人口。在五普和05年1%抽样调查数据中所剔除的市内人户分离人口,是指在同一城市的市区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相分离的人口,其具体界定比较复杂,详细内容可参看段成荣和孙玉晶论文(2006)“我国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的历史变动”,此处不赘述。

上述各年流动人口口径之间并不完全一致,那么,依据这些数据得到的各年流动人口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呢?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对此我们作了专门研究,结论是,可比性较强。这些可比性分析的结果,我们将另文专门讨论,限于篇幅,本文不赘述。以下就两个主要的问题做出简要说明。

首先,研究表明,市内人户分离人口和流动人口在很多结构性指标上存在较大差异(段成荣、孙玉晶,2006)。在2000年和2005年数据中,我们将市内人户分离人口从流动人口中剔除出来,而2000年之前的历次普查和抽样调查都无法将市内人户分离人口从流动人口中分离出来。那么,对市内人户分离人口的这种不同处理方式,是否会影响本文的对比呢?我们认为,基本没有影响,原因在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市内人户分离人口很少。

其次,各次普查和调查对于流动人口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长短和距离远近的界定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时间上是否包括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内的人和空间上是否包括县内跨乡镇流动的人。这些差异会对本文研究产生什么影响呢?利用05年1%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分别比较了流动时间为“一年以内”与 “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县内跨乡镇与跨县流动人口的性别、年龄、教育、婚姻构成、流动原因等结构特征指标,结果发现,本文前述有差异的流动人口口径之间仍然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的九大趋势

第一,流动人口的普遍化

(1)流动人口规模在短短20多年时间内增长了21倍

20世纪5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由于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加上严格的户籍管理,全国流动人口为数很少。截止1980年代初,全国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流动的流动人口数量不过几百万人。根据三普数据估算,1982年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仅为657万人(注:由于历年流动人口口径不一致,根据人口普查(调查)数据资料直接计算所得到的流动人口数的可比性会受到影响。为了使各年份的流动人口规模有更强的可比性,我们对1982年、1987年和1990年的流动人口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从五普和2005年1%抽样调查数据可知,2000年和2005年的“一年以内”流动人口在当年全部流动人口当中所占比例分别是22.61%和21.40%。我们取这两个比例的平均数(22%)为时间调整系数;县内跨乡镇流动人口在当年全部流动人口当中所占比例分别是30.2%和24.3%。我们取这两个比例的平均数(27%)为空间调整系数。然后用这两个调整系数对1982、1987和1990年直接计算得到的流动人口数进行调整,其中,1987年不需要进行时间调整。调整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流动人口数=直接计算得到的流动人口数/((1-时间调整系数)×(1-空间调整系数))调整后1982年、1987年和1990年的流动人口数分别为1154万人,2479万人和3750万人。)(见图1),只占全国总人口的0.66%。

19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流动人口经历了一个迅速增长的过程。1984年,以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为标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农村人口进入中小城镇的控制,并由此带来对整个人口流动控制的松动,随之,流动人口在规模上迅速增长。1987年,全国的流动人口就猛增到1810万人。

此后,流动人口的增长更是势不可挡,人口流动的目的地也逐渐突破小城镇而大量进入大中城市。根据四普数据估算,1990年全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3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9%。而仅仅五年之后,1995年全国流动人口的数量几乎翻了两番,达到707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到5.86%。

2000年,全国流动人口数量超过1亿。进入新世纪以后,流动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05年,全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14735万人。

资料来源:根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和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本文以下图表,如无特别说明,数据来源同此。

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内,全国流动人口规模从仅仅660万人增加到近1.5亿人,增长了21.4倍(注: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流动人口规模进行计算,则增长速度慢于此速度,但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快速增长的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今天我们面临的形形的流动人口问题,都直接源于流动人口的巨大规模及其快速增长。

(2)流动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大幅度提高

1982年,流动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只有0.66%,那个时候,人们基本上感觉不到流动人口的存在。1990年,流动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提高到1.89%,当时,部分城市中流动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比例也提高到10%以上,人们对于流动人口的存在已有了很明显的感觉,整个社会对于流动人口的关注也逐渐显露出来。进入新世纪以后,流动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已达到10%以上(2000年为7.9%,2005年为11.27%),而在部分城市,这个比例已高达20%,甚至30%以上。

近年来,流动人口问题的突显,显然也是与其在总人口中比例的大幅度上升密切相关的。(3)流动人口随处可见

流动人口流向四面八方。依据05年1%抽样调查资料,14735万流动人口分布在全国所有的省(市、区),几乎找不到没有流动人口的地方。在各个省(市、区)中,河南省是流入人口占当地总人口中比例最低的地区,尽管如此,流动人口在河南省常住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也达到2.52%。

在部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了大部分流动人口。上海、广东、北京、浙江、福建等省(市)接收的流动人口占当地常住总人口比例分别高达34%、26%、23%、20%和19%。在这些省(市),平均每五个人甚至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流动人口。

(4)流动人口来自五湖四海

流动人口来自全国的每一个角落。以跨省流动人口为例,虽然四川、广东、安徽、河南、湖北、江苏、广西、湖南、江西等地输出了全国多数的跨省流动人口,但全国的每一个省,都有在外流动的流动人口。

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已找不到一个没有受到流动人口影响的城市街道或农村村庄。第二,流动原因的经济化

依据流动原因,可以将流动人口划分为经济型流动人口和社会型流动人口两类。经济型流动人口包括因工作调动、分配录用、务工经商、学习培训等原因而流动的人;社会型流动人口包括因婚姻迁入、随迁家属、投亲靠友和退休退职等原因而流动的人。

最初的流动人口以社会型流动人口为主体。1987(注:1982年三普资料中不含流动原因信息。)年,社会型流动人口在全部流动人口中占56.3%,而务工经商等经济型流动人口则居于从属地位。1987年1%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全部流动人口当中,因婚姻迁入而流动的人所占比例高达21.04%,同样,因投亲靠友、随迁家属等原因流动的人分别占18.7%和15.1%。因务工经商而流动的人却只占26.58%,因学习培训、工作调动等经济型原因而流动的比例更低。

但是,追求经济目标毕竟是人们迁移流动的根本原因。经济型流动人口很快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部分。四普数据表明:到1990年,务工经商者占全部流动人口的比例迅速提高到50.16%,各类经济型原因合计所占比例更是提高到60.2%。相反,社会型流动人口所占份额则降到1/3 左右。无论是婚迁、随迁还是投靠型流动人口的份额都明显下降。

进入21世纪之后,流动人口中务工经商者的比例维持在50%~55%的较高水平上。

第三,流动时间的长期化

表2展示了1987年、2000年和2005年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的时间长短构成信息(注:其他年份无此信息。)。从表2数据中我们看到的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不足一年者所占比例从1987年的18.35%提高到2005年的21.4%,而长期居住者(5年以上)所占比例则由40.08%下降到31.34%。这似乎表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居住时间在缩短,而不是延长。其实不然,原因是,1987年以后特别是1990年以后,我国流动人口进入了高速增长阶段,年均增长率超过10%。在如此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每年都有大量“新增”流动人口加入到流动人口队伍中来,从而导致短时间(如1年以内)流动人口的比例提高,而长时间(如5年以上)流动人口的比例下降。

注:其中1987年和2000年是指“在本地居住时间”,2005年是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当我们考察长时间(在流入地居住5年以上)流动人口的规模时,我们发现在流入地居住5年以上流动人口的数量从1987年的700万增长到2000年的3400万人,2005年进一步增长到4600万人(图2)。

另据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资料,2006年,北京市流动人口中“来京时间”5~9年者占25.3%,10~14年者占9.4%,15年以上者占4.1%(翟振武,段成荣、毕秋灵,2007)。

综合这些信息,我们认为,流动人口有在流入地居住时间长期化的明显趋势。

第四,流入地分布的沿海集中化

30年来,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分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最突出的特点表现为:流动人口越来越集中地流入到沿海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1)在流动人口大规模出现的初期,传统人口流动活跃的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吸引了相对较多的流动人口。

20世纪80年代,传统人口流动活跃的地区吸引了相对较多的流动人口。三普数据显示:当时黑龙江省吸收的流动人口最多,全国流动人口的8.60%集中在该省;其次是河南、山东、江苏和安徽,这四个省吸引的流动人口占全国流动人口的百分比分别是6.31%、5.39%、5.06%和4.85%。同期,辽宁、吉林也吸收了较多的流动人口,分别占全国流动人口的4.37%和3.83%。

上述7个传统人口流动活跃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合计吸收了全国流动人口的38.4%,东北三省合计吸收了全国16.8%的流动人口。

新疆、内蒙、山西是资源省份,它们在1980年代也吸引了较多流动人口。1987年,这三省的流动人口在全国流动人口中的比例仅次于广东,总和达到18.46%。

(2)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沿海发达地区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大幅度上升,而东北老工业基地及传统人口流动活跃地区、资源省份的优势大幅度下降。

1990年以后,不论是老工业基地,还是资源省份,其吸收的流动人口在全国流动人口中所占比重都在下降。从1982年到2000年,东北三省的流动人口占全国的比重从16.8%下降到了7.6%;而新疆、内蒙和山西三省合计的相应比重从12.0%下降到了5.03%。

与此同时,沿海地区则快速地集中了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在沿海地区中,珠三角和长三角在集中吸引流动人口方面尤为突出。从1982年到2005年,广东省流动人口占全国的比重从5.23%上升到了22.37%,而长三角地区的上海、江苏、浙江的流动人口比例总和从11.27%上升到了20.58%。

流动人口流入地分布的这种变动趋势,从根本上讲,是由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就业机会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先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火车头,这些地区越来越集中地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流动人口,是理所当然的。

第五,年龄构成的成年化

(1)年龄结构金字塔的成年化

图3展示了1982年以来我国流动人口性别年龄结构金字塔。观察这些金字塔,不难发现,一方面,各年龄流动人口的年龄构成都符合相当标准的迁移流动人口的年龄构成特点,成年人突出地多,青少年人口和老年人口则明显偏少;另一方面,1990年以后,我国流动人口的年龄分布更突出地表现出向成年人口集中的趋势,成年化现象很明显。

(2)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少年儿童及老年人口比重下降,平均年龄不断上升

更精确的统计指标上看,流动人口年龄构成成年化趋势也很清晰。劳动年龄人口(15~64岁)在流动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82年的不到60%提高到2005年的84%以上。与此同时,我国流动人口中的少年儿童(0~14岁)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不断下降。

综合起来看,全国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和年龄中位数不断上升,年龄中位数由1982年的23岁上升到2005年的29岁,平均年龄由1982年的28.22岁上升到2005年的30.36岁(见表4)。

(3)新增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不断提高

我们选择了来本地时间不到一年的流动人口作为新增流动人口,分别计算了1987年、2000年和2005年的新增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结果表明(表4),1987年新增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为25岁,到2000年提高到26岁,提高了一岁,2005年则进一步提高到26.7岁。流动人口成年化趋势再次得到印证。

第六,性别构成的均衡化

很多人认为,流动人口往往是青壮年劳动力,而且以男性为主,而妇女则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然而,从历年的流动人口性别比变化趋势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的性别构成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均衡化过程。

(1)我国流动人口性别构成的均衡化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流动人口以婚迁、随迁、投亲靠友等社会型流动人口为主,而此类流动人口更多是女性。因此,在80年代初,全国流动人口的性别比明显较低,1982年仅为84,到1987年,流动人口性别比虽有所上升,但仍低于100(图4)。在1980年代的我国流动人口中,女性在数量上占据了多数。

这种流动人口女性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在1990年流动人口规模开始急剧膨胀时,发生了根本变化。1990年,全国流动人口性别比达到历史高点,为125。当时,流动人口更多地集中在年轻力壮的男性上。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流动人口的性别比开始逐步下降,2000年下降到107.25;2005年更是降到了101.17,流动人口中男女两性在数量上基本达到了平衡。进入新世纪之后,女性流动人口迅速增长,一方面是源于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到流动劳动力大军之中;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更多的流动人口为了实现家庭团聚而以举家流动的方式出现。

(2)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比重不断升高,城市计生服务和管理任务日益加重

在流动人口性别构成不断均衡化的同时,我们注意到,育龄妇女在流动人口中所占比重在逐年提高。1982年,育龄妇女在流动人口中的比重仅为28.47%,1990年的这一比重上升到32.47%,到2005年,这一比重进一步上升到了38.39%。一方面,流动人口规模在迅速扩大;另一方面,育龄妇女在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在不断提高,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使人口和计生工作的直接对象――流动育龄妇女的规模大幅度增加。流动育龄妇女数量的增多(见图5)对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城市计划生育服务提出了更多需求。

第七,女性人口流动的自主化

20世纪80年代,女性人口流动的原因主要体现为从属性流动。从表6可知,1982年,女性人口流动主要表现为社会型流动,因婚姻迁入、投亲靠友、随迁家属而流动者在全部女性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36.97%、19.7%和17.34%。这三种流动加在一起,占了全部女性流动人口的72.13%。这一比例,比男性流动人口的对应比例高35.97个百分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时女性人口因经济原因而流动的比例仅仅为20.69%,尤其是“务工经商”的比例只有14.5%,比男性流动人口的对应比例低26个百分点。女性人口作为一种“附属”而流动的特点十分鲜明。

女性作为“附属”而流动的状况到1990年仍在持续,但已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1990年,女性流动人口中的务工经商者上升到33.5%,婚姻迁入、投亲靠友、随迁家属的比重总和下降到了52%。

注:历年普查(调查)的流动原因项目略有变化,五普的流动原因中以“拆迁搬家”取代了四普的“退休退职”, 05年1%抽样调查项目中的流动原因又增加了“寄挂户口”、“出差”两项。

对于流动原因的调查始于87年1%人口抽样调查。由于1987年、1990年和2000年普查(调查)的流动原因是指普查前五年内发生过迁移行为的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为了便于比较,2005年数据中的流动原因只选取那些在普查前五年内发生过迁移行为的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

进入新世纪之后,女性人口的流动原因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00年,社会型流动人口在全部女性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降到37.08%,而经济型流动人口的比例则首次超过一半,达到58.08%。尤为突出的是,2000年,48.92%的女性因为“务工经商”而流动,该比例只比男性流动人口的对应比例低1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因为学习培训而流动的女性也明显地有所增加。至此,女性作为独立的主体而参与人口流动的地位得以确立。

第八,流动方式的家庭化

近年来,人们普遍注意到了流动人口家庭化的趋势。尽管如何科学地测量家庭化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我们认为,以下现象直接反映了这种趋势。

(1)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比例和规模均逐年升高

在1980年代初期,流动人口中女性的比例比较高,其原因上文已经详细说明。我们从流动人口真正大规模出现的1990年开始观察,发现从1990年到2005年,流动人口中女性的比例由44.45%上升到了49.71%。女性流动人口的规模也从1982年的357万增长到了2005年的7000万。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比例和规模均逐年升高正是流动人口家庭化的一个佐证。

(2)流动人口的已婚比例不断提高

在1990年之前,流动人口还没有大规模出现,流动人口的已婚比例比较高。1982年,已婚人口比例达到63.45%;1987年,该比例达到最高点,占到68.37%。

1990年,当“民工潮”开始涌现的时候,流动人口中的已婚人口比例下降到59.73%,到2000年,已婚人口比例又开始爬升,上升到64.84%,2005年则达到68.41%。与此相反,流动人口中未婚者的比例由1990年的36.1%下降到了29.1%(见表8)。

(3)流动人口举家迁移的比例不断提高

四普数据表明, 1990年, 流动人口中只有7.44%是生活在纯粹由外来人口构成的家庭户(简称纯外户)中,而有近60%的人是迁入到常住户中,其余34%的流动人口则是迁入到集体户中。这表明,在19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尽管当时人口流动的强度与规模比改革开放之初有了明显的加强,但流动人口仍然以个体流动为主,他们中的多数以住集体户或借助当地居民房屋为主,举家迁移的规模并不是很大。

但在2000年, 迁入到纯外户中的流动人口的比例徒然上升到了46.06%,几乎提高了5倍(见表9),举家迁移成为流动人口的首要选择(周皓,2003)。

人口迁移的历史经验表明,人口迁移流动的先锋者往往是年龄较轻、身体较强、经济活动能力较高的人,他们离开自己的家庭,单枪匹马闯世界。但是随着时间变化、物质生活资料的积累以及人们对家庭生活的需要,便会开始大量出现投亲靠友的迁移流动。许多分离的夫妇与子女再度在迁入地团圆,因而出现合家同时迁移现象。我国人口流动的家庭化现象,正是这一规律的反映。

注:“纯外户”是指户主与配偶均为流动人口的家庭户;“常住户”是指户主或配偶为当地人的家庭户。

资料来源:周皓,2006。

第九,学业构成的“知识化”

(1)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构成不断升级

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迅速提高,呈现出明显的不断知识化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982年,流动人口主要以小学学历为主(比例达到39.30%),初中学历的比例只有22.69%。而文盲的比例却高达28.56%。接受过高中或高等教育者极少,分别只占8.41%和1.04%。

到1987年,流动人口的学历构成以小学为主的特点仍未改变。但一个突出的变化是,文盲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初中和高中的比例都有明显上升。

从1990年开始,流动人口的学历构成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1990年~2005年,流动人口中初中毕业生的比例上升到第一位,而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时,文盲的比例进一步下降,2005年,流动人口中文盲人口的比例已降到5%以下。

(2)流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全国流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982年的5.58年增加到2005年的8.89年,即从1982年的平均不足小学毕业水平上升到2005年的接近初中毕业水平。23年内,流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了3.31年。

(3)流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高于且提高速度快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表10可知,历年流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都高于全国人口的平均水平,这也侧面反映了流动人口并非人们经常想当然地认为的“低素质”的群体。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我国人口的平均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且提高速度快于全国水平,从1982年到2005年,全国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每年提高0.12年,流动人口则平均每年提高0.14年。

(4)较高受教育水平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多

全国流动人口大专及以上的比率在不断上升。在1982年,大专及以上比率仅为1.04%,到了2005年,大专及以上的比率已大幅上升到7.24%。2000年和2005年普查(调查)可以提供更细致的分类数据,2000年的流动人口中有1.20%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甚至还有0.07%拥有研究生学历。五年之后,这两个指标都升高了,2005年的流动人口中有2.21%拥有大学本科学历, 0.12%拥有研究生学历。这些高学历的流动人口说明流动人口知识水平越来越高,而且也越来越多元化。

3 结论和讨论

3.1 研究结论

流动人口的大规模出现,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社会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流动人口急剧增长。大量流动人口的产生和存在,对3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引起了政府、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然而,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流动人口才只有短暂的30年历史,人们对于这一群体的认识虽然在不断深化,但仍然严重不足。目前,我们对流动人口的认识总体来讲是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及其规律性,更是很少有研究涉及,流动人口变化趋势领域,基本还是空白。

我们感到,不深入研究过去30年的流动人口变动趋势,就不能很好地认识和把握当前的流动人口,更无法科学地预见流动人口的未来变化,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解决与流动人口有关的各种问题。这正是引发本文研究的根本原因。

本文通过深入挖掘1982年以来历次全国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资料,回顾和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的历史趋势。研究发现,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突出地表现在流动人口的普遍化、流动原因的经济化、流动时间的长期化、流入地分布的沿海集中化、年龄结构的成年化、性别构成的均衡化、女性人口流动的自主化、流动方式的家庭化、学业构成的“知识化”等九个方面。

本文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所发现的各种趋势,仍有待更深入的研究来发展和完善。但我们相信,所发现的上述趋势,对于更好地认识我国流动人口是有所助益的,我们更希望,本文能引发针对我国流动人口变动规律的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3.2 讨论

探讨既往趋势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现在和未来。

通过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总结和梳理,我们认为,以下问题是我们在今后重新认识我国人口城市化问题和流动人口问题时需要加以注意的。

3.2.1 重新认识我国的人口城市化道路问题,把流动人口问题纳入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战略高度加以认识

发达国家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成功的现代化过程与人口城市化过程是有机统一的。没有现代化的城市化是不可能的,没有城市化的现代化也是做不到的。

欧洲国家在城市化初期,采用了一条“羊吃人”的道路,通过剥夺农民土地使农民彻底丧失在农村生存的根本从而大举进入城市。这是欧洲国家城市化的“经典”道路。在我国,我们没有也不可能选择这样一条道路。但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问题,却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寻找这条道路。我国已上下求索50多年。曾经长期实行的严格控制城市发展的道路显然是行不通的。20世纪80年代初,费孝通先生在深入调查研究之后提出“离土离乡”的小城镇道路,曾经迸发过巨大的活力,但当小城镇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条道路也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甚至难以逾越的屏障。

我们高兴地看到,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不具备高深的理论知识,但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却用他们的双脚十分质朴地趟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城市化之路,即以流动的形式来阶段性地实现他们的城市化,同时也实现整个国家的城市化。用人口流动的方式来实现城市化,这是不同于西方“经典”城市化道路的中国独特的城市化之路。显然它并不彻底,但在现实条件下却很有成效。对于这样一条城市化道路,迄今我们还缺乏深入的、系统的研究。我们需要这样的研究。

认识到这条独特的道路,是十分重要的,它要求我们,再也不能简单地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单纯的流动人口问题来看待,而要把它作为现代化、城市化战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如此,在流动人口问题上任何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的诉求(很多时候,局部利益、短期利益非常强大,甚至可以否定全局性、长期性的战略利益)都应该为全局性、长期性的战略利益让位!

3.2.2 在纪念改革开放30年的今天,我们要以改革的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改革我们对于流动人口的认识,这是真正有效解决我国流动人口问题的基本前提

应该说,30年来,我们对流动人口的认识是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对流动人口的称谓。在流动人口出现的初期,方方面面都称流动人口为“盲流”。他们真的是盲流吗?显然不是。本文总结的流动人口九大变化趋势,都完全符合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是人口迁移规律的体现,而不是盲流!近些年来,极少有人再用盲流来称呼流动人口,这本身就是观念变革的成果,是很大的进步。

然而,对流动人口和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认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革。比如,流动人口是积极因素还是消极因素?应不应该像对待城市市民一样平等地对待流动人口?要不要保障流动人口的权利?保护流动人口的哪些权利?中国的流动人口是不是独一无二的?国外解决移民问题的经验和办法可不可以借鉴和推广到我国来?等等问题迄今,都没有明确、合理、统一的认识。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开放的思路来更好地认识这些问题,更好地推动我国流动人口问题的解决。这也是我们纪念改革开放30年的应有之意。

3.2.3 流动人口将长期扎根在城市,流动人口问题将是一个长期性问题。这是认识人口流动现象、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多年来,很多人一直寄希望于流动人口会像他们的名称一样,只是暂时地在城市工作、生活,他们会很快地回到农村去。迄今,我们的许多与流动人口有关的政策设计,也是基于这一假设的。但事实绝非如此!本文研究的结果表明,一方面,流动人口在城市居住已经表现出明显的长期化趋势。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样的趋势会继续下去;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趋势、男女两性的均衡化趋势、女性流动人口的自主化趋势、年龄构成的成年化趋势、流动原因的经济化趋势等,都预示着流动人口将有更加强烈的长期化趋势,他们将长期扎根城市。各国人口迁移经验表明,在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选择方面,妇女和儿童更强烈地倾向于选择留在流入地。那么,家庭化趋势、性别构成均衡化趋势、女性流动人口的自主化趋势共同作用,无疑将促使业已存在的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更多地选择留在城市,而不是回到农村。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的结果也强烈地反映了这一点,在北京市的流动人口中,选择长期留在北京的人在数量上是选择回流老家的人的3倍多(翟振武、段成荣、毕秋灵,2007)。

充分认识流动时间的长期化趋势,就要求我们在对流动人口的认识上,在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政策思路上,彻底革除那些有悖于长期化趋势的认识和措施。

3.2.4 要认识到我国流动人口仍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

对于已经达到1.5亿庞大规模的流动人口的数量变动趋势,目前存在截然不同的判断。有人认为它已经增长到顶点了,以后不会再有大的增长;也有人认为流动人口还将有比较大幅度的增长。不同的判断,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认识问题,它将直接影响我们对于流动人口问题的决策。

从过去30年的变动趋势来看,我国流动人口自大规模出现以来,一直处于单方向快速增长的进程之中。我们认为,它将继续保持增长的趋势,有进一步大幅度增长的可能。原因是:30年来促使流动人口产生的条件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巨大的城乡和地区收入差异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有些条件如城乡和地区收入差异甚至比改革开放前有所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30年来人口从农村到城市大规模流动的趋势无疑将得以延续。

3.2.5 要及早重视来自城镇的流动人口和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不仅仅是来自农村的人口。事实上,30年来,城镇人口在流动人口中一直占着比较大的一个比例(大致稳定在25%~30%)。如果地区收入差异得不到缩小,可以预料,会有越来越多的城镇人口加入到流动人口中来,从而推动流动人口规模的增大。

从前面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流动人口中,一场静悄悄的变革已经发生。改革开放初期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很低。但进入新世纪之后,在流动人口中,已经活跃着一大批接受过本科甚至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如果以绝对规模看,目前,全国流动人口中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已经超过15万人,拥有本科学历的人更是高达300多万人。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端”流动人口,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重要问题。

3.2.6 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投入

前述分析表明,流动育龄妇女规模在不断增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任务日趋繁重。而目前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经费的投入等都远远不能适应庞大的管理服务对象人群的需求。非常有必要及早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3.2.7 要为更多儿童和老年人口作为流动人口的到来做好必要的准备

流动人口的发展大致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流动人口利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以短距离流动为主,大多数流动人口单身外出,农忙季节依然回家,没有脱离家庭生活;第二阶段,随着流动范围扩大,跨省跨区域流动成为主体,流动人口基本脱离农业生产,不少家庭中夫妻双方均外出务工经商,子女留给家里的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照顾;第三阶段,流动人口在外地站稳脚跟后,并且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子女随迁,在流入地生活、就学;第四阶段,核心家庭在流入地稳定下来之后,青壮年流动人口进一步将父母列入随迁的考虑范围。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人口流动正处于第二阶段末期、并向第三阶段转变的阶段。在这样一个时期,不仅流动人口总规模会继续增大,更重要的是,青少年流动人口以及老年流动人口将开始加速增加。作为流入地的城市,需要及早为这些孩子和老人的到来做好必要的准备。

3.2.8 要加强对于流动人口调查研究方法的研究

人口流动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已经引发了高度的关注和大量的研究。但是,我们看到,有关流动人口的调查研究方法的探讨却相对不足。建议加强对于这一领域调查研究方法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段成荣,孙玉晶.我国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的历史变动.人口研究,2006;4

2 国家统计局.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中国人口统计出版社,1985

3 国家统计局.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 中国人口统计出版社,1987

4 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 中国人口统计出版社,1993

5 国家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 中国人口统计出版社,2002

6 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 中国人口统计出版社,2007

7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2005中国人口.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8 翟振武,段成荣.农民工问题现状和发展趋势.载于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9 翟振武,段成荣,毕秋灵.北京市流动人口的最新状况和分析.人口研究,2007;2

10 郭志刚.北京市家庭户的变化及外来人口影响.北京社会科学,2004;3

11 周皓.中国人口迁移的家庭化趋势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研究,2004;6

12 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人口研究,2007;1

13 段成荣.省际人口迁移迁入地选择的影响分析.人口研究,2001;1